附件 99.1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旭天科技园 36 号 5 楼
中国江苏无锡滨湖区徐田特科园36号楼5F。
电话/电话:(0510)83553777传真/传真:(0510)83553777
至:
铭腾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洛舍镇绿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日期:2023年11月7日
Re:关于若干中国法律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们或夫人们,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的合格律师,仅就本意见而言,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有资格就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意见”)。
我们担任Mingte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Inc.(“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仅就(i)公司在表格F-1上的登记声明,包括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所有文件或其补充文件(“登记声明”),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一定数量的公司普通股(“发售”)有关,以及(ii)公司建议其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
A.文件和假设
在提出本意见时,我们审查了文件的原件或副本,因为我们认为提出本意见的目的是必要的或可取的。在某些事实并非由我们独立确立的情况下,我们已依赖中国相关政府当局和公司适当代表出具或作出的证明或声明(“文件”)。在给出这一意见时,我们做了以下假设:
(a)任何呈交予我们的文件在本意见日期前仍然完全有效,且在为本意见的目的而呈交予我们后,并无被任何其他文件修订、更改、取消或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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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所有以正本形式呈交予我们的文件均属真实,且所有以副本形式呈交予我们的文件均符合其正本;
(c)所有呈交予我们的文件均已获公司以外的所有有关各方妥为有效授权、签立及交付,而该等文件的有关各方拥有订立该等文件的完全合法权利、权力及授权,并已妥为签立及交付该等文件;
(d)向我们提交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和印章是真实的;
(e)所有有关资料及资料均已由公司在真实、准确、完整及不具误导性的范围内向我们提供,且公司并无隐瞒任何如向我们披露会合理地导致我们更改全部或部分本意见的事项;
(f)任何同意、许可、证书、备案、许可、批准、豁免、豁免、授权及其他正式声明或文件均以合法方式从中国主管当局取得;及
(g)提交予我们的所有文件均属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及可根据管辖或与其有关的所有法律强制执行,但中国法律除外。
B.定义
除本意见中界定的用语外,本意见中使用的下列大写用语,其所具有的含义如下。
| 政府机构 | 指中国的任何国家、省级或地方政府、监管或行政当局、机构或委员会,或中国的任何法院、审裁处或任何其他司法或仲裁机构,或在中国行使或有权行使任何行政、司法、立法、警察、监管或税务当局或类似性质的权力的任何机构。 | |
| 政府授权 | 指任何政府、来自或与任何政府合作的任何许可、批准、同意、放弃、命令、制裁、证书、授权、备案、申报、披露、登记、豁免、许可、背书、年检、许可、资格、许可或许可 根据任何中国法律代理。 |
|
| 并购规则 | 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由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六个中国监管机构发布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8月8日发布并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经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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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 | 指在本意见发表之日在中国现行有效并可公开查阅的所有适用的国家、省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通知、命令、法令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 |
| 中国集团公司 | 指宁腾WFOE(定义见下文),及其在注册声明中列出的子公司。 | |
| 招股说明书 | 指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章程,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 | |
| 注册声明 | 指F-1表格上的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70953,包括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SEC”)有关该公司的发售。 | |
| 铭腾HK | 指Mingteng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Group Limited,一家根据香港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全资拥有。 | |
| 宁腾WFOE | 指无锡宁腾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铭腾香港全资拥有。 | |
| 无锡铭腾模具 | 指无锡铭腾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宁腾WFOE全资拥有。 |
C.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并受限于注册声明所载的披露及以下所载的资格,我们认为,截至本协议日期,就中国法律而言:
(一)公司Structure
各中国集团公司均已正式注册成立,并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有效存续。注册声明中“招股意向书摘要-公司架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我们的组织”、“企业-公司结构Structure”标题下对中国集团公司的公司结构的描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并在其中得到正确阐述,且该等描述未遗漏任何内容,从而使其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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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并购规则
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并通过收购该等中国公司或个人持有的中国境内权益为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21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审批的程序。不过,对于此次发行等发行是否符合《并购重组规则》规定的证监会审批程序,证监会并未发布明确的规则或解读。基于我们对中国法律(包括并购规则)的理解,此次发行无需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为(i)除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情况外,中国证监会目前没有就招股章程下的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约束发布任何有效的最终规则或解释;以及(ii)我们以直接投资而非与中国境内公司合并或收购的方式设立无锡铭腾模具。
然而,对于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上述意见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
(c)审判措施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即《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开展境外证券发行上市活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由于该试行办法已经生效,在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下,公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其在纳斯达克上市前完成备案。2023年9月2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试行办法》核准批复。除已完成备案外,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要求公司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才能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公司也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或对其经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对本次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制裁或任何监管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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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税收
注册声明中在“适用于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税务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标题下的陈述,只要讨论根据中国税法和法规陈述了确定的法律结论,但以其中的限定条件为限,即构成我们对此类事项的意见。
(e)外汇登记
根据外汇管制规定,中国居民使用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在特殊目的载体中出资前,应当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截至本意见日,公司全体股东均为中国居民,已按规定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37号文登记。
(f)法律程序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公司未涉及任何可能对公司业务、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行政诉讼。
(g)民事诉讼程序的可执行性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其中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外国对公司或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执行该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
(h)招股说明书中的声明
封面注册声明中的陈述以及标题为“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所得款项用途”、“股息政策”、“业务”、“法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关联方交易”、“适用于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税务后果”、“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法律事项”,在每种情况下,只要此类陈述描述或概括中国的法律或监管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并且在其中得到公平披露和正确阐述,并且此类陈述中没有遗漏任何会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相同误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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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资格
我们以上发表的意见受以下限制:
(a)我们的意见仅限于在本协议日期普遍适用的中国法律。我们没有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不对其发表任何意见或暗示任何意见。
(b)此处提及的中国法律是公开可用并在本协议发布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不保证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其解释或执行在未来不会被更改、修改或撤销,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c)我们的意见受(i)某些法律或法定原则的影响,这些原则通常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国家安全、善意、公平交易和适用的诉讼时效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的可执行性;(ii)与任何法律文件的制定、执行或履行有关的任何情况,将被视为重大错误、明显不合情理、欺诈、胁迫或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意图;(iii)关于具体履行、禁令救济、补救或抗辩的可获得性的司法酌处权,或计算损害赔偿;及(iv)中国任何主管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在中国行使其权力的酌处权。
(d)本意见是基于我们对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的。对于中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中国法律特定要求的解释、实施和适用,以及其对某些合同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和影响,取决于中国主管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的最终酌处权,并且无法保证政府机构最终将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一致的观点。
(e)本意见所称“可强制执行”或“可强制执行”是指相关义务人在相关文书下承担的义务属于中国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类型。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义务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按照各自的条款和/或法院可能施加的附加条款予以执行。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就事实事项(但不是法律结论)依赖公司、中国公司和政府机构负责人员的证明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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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意见拟用于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每一段应被解释为一个整体,不得单独提取和提及任何部分。本意见严格限于本文件所述事项,除本文件所述事项外,不暗示或推断任何意见。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仅在本文发布之日提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将下文可能提请我们注意并可能改变、影响或修改本文所表达的意见的事实、情况、事件或发展告知您。
本意见是以我们作为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注册声明的目的为本协议的收件人提供的。
我们在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本意见,并将本意见作为证物归档,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称。
| 你忠实的, | |
| /s/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 | |
| 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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