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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9 6 ppta-20251231xex10d9.htm EX-10.9

展览图10.9

佩佩图亚资源公司与爱达荷州佩佩图亚资源公司之间的执行聘用协议

本《雇佣协议》由Perpetua Resources Corp.(以下简称“公司”)与Perpetua Resources Idaho, Inc.(一家位于爱达荷州的公司,以下简称“雇主”)共同签订。Gregory A. Fontaine作为该职位的执行者,也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本协议自2026年3月16日起生效。

鉴于,公司希望继续保留该高管担任其总法律顾问的职位,而雇主则希望让该高管担任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的职务。其中,该高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雇主)之间的法律合作关系属于双方之间的私人关系,而雇主与高管之间的关系则纯粹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

鉴于,执行方希望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担任雇主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职务,并担任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法律顾问。

因此,基于双方均认可的合理且有价值的考量,公司、雇主以及执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1. 职责与任务。

(a) 总经理职位。该职位负责人将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雇主)的法律顾问,同时作为雇主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向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雇主首席执行官汇报工作。总经理的主要办公地点位于明尼苏达州布卢明顿市。根据所任职务的要求,总经理有义务为公司及雇主提供法律服务与建议,同时还需为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总经理应代表公司及其子公司行事,履行上述职责时须符合公司和雇主的业务目标,且必须遵守相关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与要求。总经理应尽最大能力,以勤勉、可靠、高效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职责。

(b)专属服务。只要该高管仍受雇于雇主,并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他就必须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忠实地为公司和雇主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他都必须遵守首席执行官所给出的合法且出于善意的指示和命令,同时遵循相关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与要求。他还应当尽最大努力促进公司和雇主的利益,包括提升公司的全球声誉以及在社交媒体上的形象。此外,除非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否则该高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服务。


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严重影响执行人员履行其职责的活动。尽管如此,执行人员仍可以:(i) 担任企业、公益组织或儿童体育组织的董事会成员,或者参与慈善、无偿服务或公共服务活动,且无需获得报酬;(ii) 处理其之前作为合伙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事务。不过,根据第(i)至(ii)项所述的活动不得违反本条款第1(b)款的第一句话的规定。

(c) 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同意:(i) 遵守雇主、公司或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委员会所制定的任何关于公司及其附属机构高管人员的补偿回收、反对冲、反质押、股票所有权等方面的政策;(ii) 自生效日期起,任何此类基于现金或股权的激励补偿措施都将遵循公司法律部门书面建议中规定的、适用于公司及其附属机构高管的补偿回收政策,这些政策可能是预先制定的,也可能是日后由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制定的,以符合2010年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iii)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被自动且单方面地调整至最低必要的程度,以确保执行人员能够遵守上述政策、多德-弗兰克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 雇佣期限。该员工的雇佣关系将受本协议的约束,自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并且将持续三年时间。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雇佣关系将继续维持三年。如果之前没有终止雇佣关系,那么本协议将自动续签,每次续签的期限为一年(初始期限以及后续续签的期限均适用此规定)。不过,如果任何一方在初始期限结束前至少九十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或者本协议另有规定,则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尽管本协议中有其他相反的规定,但上述期限仍会自动重置为三年的期限,且这一调整将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那一天立即生效(详见第4(b)条的定义)。

3. 补偿与福利。在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和/或雇主应依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期内向员工支付以下补偿及其他福利,作为对员工所提供服务的回报:

(a) 基本工资。雇主应向该高管支付每年40万美元的基本工资。该工资应按雇主现行的常规薪酬发放制度,定期以相等的金额进行支付。基本工资的审核应由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其审核方式与其他高管的工资审核方式相同;如果委员会无法参与审核,则由董事会根据该高管的业绩来决定是否进行工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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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始于2027年的该期限内,基本工资将每年进行上调。如果基本工资有所增加,那么在本协议的所有相关条款中,“基本工资”也应以相同的幅度进行上调,无需进行任何修改。

(b) 年度绩效奖金。在自2026年开始的每一年里,执行人员可以根据公司当时有效的年度奖金计划获得基于绩效的现金奖励。该奖金的金额为执行人员基本工资的60%,而实际支付的奖金金额则可能在年度目标的60%到200%之间。该奖金只有在执行人员在奖金支付日期时仍在该雇主处工作的情况下才被视为有效;同时,奖金必须以一次性现金形式支付,且必须在与奖金相关的那一年的次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c) 年度股权奖励。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另有决定,执行总裁有资格根据公司的长期激励计划或任何后续的长期股权奖励计划获得年度股权奖励。该奖励的授予条件需符合相关激励计划或奖励协议中的规定(如归属方式、加速兑现条款、限制性条款以及其他基于市场的条款)。该股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由委员会确定,相当于执行总裁基本工资的125%。而具体的奖励金额及范围则由委员会根据与公司内其他处于类似职位的人员相同的流程来确定。对于2026年而言,为了激励执行总裁接受这一职位并签署本协议,执行总裁还有资格获得一笔补充奖励,其金额相当于他在2026年1月1日按照本协议条款任职时本应获得的奖励金额。该补充奖励将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予以发放。

(d) 员工福利。该高管有权参与雇主为同等职位的高管们提供的各种员工福利计划,这些福利计划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此外,该高管每年还有2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时间,这不包括雇主作为全国法定节日的年度休假日和带薪休假天数。不过,上述权利受雇主适用于所有员工的政策约束。

(e) 费用。执行人员有权从雇主处获得与业务相关费用的报销,这些费用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执行人员执业资格所需的费用。

(f) 赔偿措施。公司应投保董事与律师责任保险,该保险应涵盖董事作为代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律师所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涵盖董事在非律师职责方面所承担的风险。公司还应自行承担费用,为这些董事购买专业责任保险,以覆盖因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法律服务而产生的索赔。此类专业责任保险的保额和承保条款应合理且符合类似规模及行业内的企业的一般法律顾问或相关职位的标准。上述赔偿措施的具体实施应遵循公司《条款通知》中关于赔偿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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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商业公司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或相关法规所限制或禁止的除外)以及雇主的章程和细则(如适用)的有效规定,以及公司注册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中的赔偿条款也适用。在遵守这些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和雇主应:(i) 对公司或雇主的官员、总法律顾问,或上述员工的福利计划的受托人或托管人,因任何威胁性、正在进行的或已完成的诉讼、仲裁或程序而承担的所有责任及合理费用进行赔偿,无论这些诉讼、仲裁或程序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性质的,也不论是正式或非正式的;(ii) 支付或报销公司或雇主为辩护上述诉讼、仲裁或程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公司与雇主应保持有效的董事和官员责任保险政策,或错误或遗漏责任保险政策,以覆盖公司或雇主的现任或前任官员、董事,以及上述员工的福利计划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根据公司的安排,该官员有权享受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相同的保险条款和条件,包括范围、排除条款、赔偿金额和免赔额等。同样,关于上述律师专业责任保险政策,该官员也有权在为公司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直到其离职之日起第六年为止。尽管如此,本节第3(f)条所规定的赔偿仅适用于以下情况:该官员的行为是出于诚实和善意,旨在维护公司的最佳利益,并符合相关律师职业道德标准;对于非民事诉讼的程序,该官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在该诉讼中的行为是符合相关律师职业道德标准的。

4. 在执行人员离职后所享有的权利。

(a) 雇主因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雇主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员工自愿放弃工作而不再继续任职,那么员工只能获得以下补偿:(i) 截至解除雇佣关系之日已累积但未领取的基本工资;(ii) 未使用过的休假时间的经济补偿;(iii) 根据《1985年综合预算协调法》享有的继续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以及(iv) 员工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或雇主支付的任何未获报销的商务开支的经济补偿。以上各项合计即为“应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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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本协议项下,“原因”一词指的是雇主因以下情形而解除员工与雇主的雇佣关系:(A)员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构成重大违约行为;(B)员工被判定犯有或认罪接受处罚于(1)任何重罪或(2)涉及欺诈或道德沦丧的其他罪行,且这些罪行可能对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其正常运营;(C)员工从事任何不当行为、疏忽、欺诈行为、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行为(包括违反美国联邦法律或加拿大相关证券法的行为),这些行为对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造成损害;(D)员工严重违反公司或雇主的书面政策,或违反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这些行为对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造成损害,或者员工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E)员工故意且反复拒绝遵守首席执行官的合法合理指示,尤其是那些与员工在本协议第1条(a)项下的职责相关的指示;或(F)员工的其他故意行为,这些行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或商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尽管有本节4(a)(i)的任何规定,但如果未能满足以下条件,则不得视为“原因”:(x)在董事会首次得知存在该情况之日起90天内,董事会必须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因特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及理由;(y)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可以纠正,而员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能纠正这些理由,或者如果无法在30天内纠正这些理由,那么员工在30天内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快纠正这些理由;(z)在30天期限届满后,董事会应立即解除员工的雇佣关系。在本节4(a)(i)中,员工试图纠正某种情况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承认董事会提出的理由是有效的。尽管本协议有其他相反规定,如果员工因无理由而被解除雇佣关系,公司和设备拥有者有权在事后获取的证据支持下,重新认定之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合理的。

(ii)在本协议项下,“正当理由”是指执行人员因以下原因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 执行人员的基本薪资以及激励补偿机会显著减少,且这两种补偿因素需一并考虑;(B) 执行人员的权力、职责或责任范围显著缩小,低于协议生效之日所适用的标准;(C) 公司或雇主要求执行人员在距离原工作地点超过五十英里的地方继续工作,且未得到执行人员的同意;(D) 公司或雇主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包括在任何控制权变更发生时,无论是公司的收购方还是继任者均未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或未在控制权变更前根据第2条最后一句话的规定立即续签本协议。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本节第4条中描述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均不构成正当理由:(x) 在执行人员首次知晓此事后的九十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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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行人员实际知晓了本节第4条(a)(ii)项中所述的“正当理由”条件,那么该执行人员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通知(依据下文第4条(g)项),说明其因“正当理由”而终止与雇主的雇佣关系的意向以及终止雇佣的理由。此外,这些终止雇佣的理由在董事会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或者,如果在三十天内无法纠正这些理由,那么董事会也未在三十天内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尽快纠正这些理由。最后,执行人员应在上述三十天期限结束后立即终止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在本节第4条(a)(ii)项的适用范围内,董事会任何试图纠正所声称的“正当理由”的行为,均不得被视为董事会承认执行人员的理由是合理的。

(b) 如果雇主无正当理由地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执行人员的正当理由或因执行人员的残疾而解除劳动合同,且这种解除并未发生在控制权变更之后24个月内,以及变更控制权之前12个月内(即“保护期”),那么执行人员将从公司或雇主处获得以下补偿:(i) 已累积的权利;(ii) 来自雇主的一次性现金支付,金额等于基础工资乘以1倍加上年度目标奖金乘以1倍;(iii) 未兑现的股权奖励的加速归属:对于仅基于时间计算的股权奖励,全额加速归属;对于基于绩效计算的股权奖励,则全额加速归属,仿佛已经达到了目标水平;(iv) 来自雇主的一次性现金支付,金额相当于12个月月保费的总和,用于继续执行人员的团体健康、牙科和视力保险,该金额按照COBRA的相关规定计算,并且保持在该终止雇佣时已有的水平,而不考虑执行人员是否选择继续享受这些保险福利(即“COBRA福利”)。上述(ii)至(iv)项合计构成“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对于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补偿金,应在第4(f)条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执行人员。在本节第4(b)条中,“残疾”一词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x) 由于某种可医学诊断的身体或精神障碍,导致执行人员无法从事任何有收益的活动,且该障碍预计将持续至少12个月,甚至可能导致死亡;(y) 由于某种可医学诊断的身体或精神障碍,导致执行人员在至少3个月内无法获得收入替代福利,而这些福利是由雇主提供的意外和健康保险计划提供的;(z) 根据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执行人被认定为残疾人士。

(i)在本协议项下,“控制权变更”一词指的是以下任一事件的发生,具体由董事会全权决定:

(A)任何“个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条和第14(d)条的定义,不包括:(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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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员工福利计划中的受托人或其他受信任人物;或者,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股份的所有者,其持股比例与该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大致相同,从而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所有者”(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的定义)。或者,直接或间接获得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投票证券所赋予的50%以上投票权的公司股票的人。例如,如果一个人目前实际控制着公司30%的股票,而后来他又获得了公司另外20%股票的实际控制权,那么他就属于这种情况。

(B)公司可以将所有或大部分资产出售或处置给以下各方:一是那些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现有投票权中至少50%以上份额的方;二是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355条或第368条规定的分拆交易方式,将这些资产直接或间接转让给公司的股东们。

(C)在任何连续十二个月的时间里,如果董事会的成员中,非现任董事的人数超过半数,则需要进行人员更换。这里所说的“现任董事”,指的是那些在选举或提名时获得至少半数现任董事支持的、被选举或获提名进入董事会的成员(但这一标准不适用于那些因与董事会成员选举相关的实际或潜在代理权争夺而受到影响的个人)。

(D)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或整合,但不包括那种会导致在合并或整合完成后,本公司或其前身的投票权证券仍然占本公司或该前身所持有的投票权证券总数量的至少50%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投票权证券可以继续作为投票权证券存在,或者转换为合并后存续实体的投票权证券,或者转化为其母公司的投票权证券。

(c) 控制权变更;与控制权变更相关的雇佣终止。

(i) 当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执行团队当时尚未终止权益的所有股权奖励都将变为完全终止状态;而基于业绩的奖励则会在特定目标水平时终止(该目标水平由委员会合理确定)。

(ii) 如果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且执行人员在保护期内被公司或雇主(或其任何继任者)无理由地解雇,或者执行人员因正当理由在保护期内辞职,或者公司或雇主(或其任何继任者或收购方)未能续签合同期限(这与上述第2条的最后一句相矛盾),那么执行人员将从公司或雇主处获得以下补偿:(A) 已累积的权利;(B) 一笔固定的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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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支付相当于基本工资两倍的赔偿金;(C) 雇主还应一次性支付一笔款项,该金额等于最近一次支付的年度奖金与年度目标奖金中的较大值;-(D) 所有未兑现的股权奖励应立即生效,而基于绩效的奖励则应在委员会合理确定的目标水平时生效;-(E) 此外,还包括COBRA福利措施(整体称为“控制权变更离职福利”)。对于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部分,雇主应在第4条(f)款所述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高管人员。

(d) 终止雇佣关系后不再享有任何福利;因死亡而终止雇佣关系。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或者执行人员与公司/雇主之间的其他协议中有相关规定,或者法律有其他要求,否则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执行人员在与雇主的雇佣关系终止之日之后,将无法继续享有任何补偿、股权计划或福利。此外,尽管本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但如果执行人员因死亡而终止与雇主的雇佣关系,该执行人员(或其遗产或继承人)无权享受本协议规定的任何离职补偿,但累积的权利以及执行人员依据其股权激励计划所享有的权利除外。

(e) 辞去董事职务、高级职位及信托职责。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执行人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终止,该执行人员应立即辞去以下职务:(i) 其在公司及雇主处担任的任何高级职务或员工职位,除非执行人员与董事会双方达成共同协议;(ii) 在董事会中的任何职位;(iii) 其担任的所有信托职责(包括作为受托人职责)。执行人员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应被视为辞职的书面通知。

(f) 放弃与免除责任。尽管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公司或雇主不得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支付或提供任何强制终止补偿金或控制权变更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除非该高管及时向公司或雇主提交一份解除责任的声明。该声明必须由公司或雇主在高管离职之日起五天内提交,并且该声明的形式必须严格符合附件A中的要求。该放弃与免除责任的声明必须在高管离职后六十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且不会被撤销。如果高管(或其遗产或法定代理人)未能满足本条第4(f)款的要求,那么根据本协议,该高管将无法获得任何补偿金。尽管本协议有其他规定,但在提交解除责任声明且该声明不再可被撤销之前,补偿金不得支付。不过,如果高管有资格在两年内提交或撤销该声明,那么补偿金应在第二个日历年度支付或开始支付,首次支付的金额应等于高管原本应获得的补偿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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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在终止日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这些权利仍然有效,前提是不需要进行这种延期处理。

(g) 终止通知。公司、雇主或执行人员如需终止与对方的雇佣关系,必须依据本协议的第8(l)条,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如果公司或雇主因正当理由终止雇佣关系,或者执行人员因合理原因终止雇佣关系,那么终止通知应明确说明:(i) 依据本协议中的哪项条款进行终止;(ii) 详细阐述能够证明终止执行人员雇佣关系的事实和情况;(iii) 指明终止日期。如果执行人员、公司或雇主在终止通知中未提及任何能够证明正当理由或合理理由的事实或情况,那么该执行人员、公司或雇主仍有权主张这些事实或情况,以维护自己在协议下的权益。

5. 保密条款、不得竞争条款及知识产权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的《保密条款、不得竞争条款及知识产权协议》通过引用方式纳入本协议之中;此后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新的版本(“限制性条款”)。作为继续任职的条件,高管必须签署对这些条款的任何修订内容。如果高管违反上述限制性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董事会合理判断后认定其确实违反了这些条款,则视为严重违约行为。

6. 第280G条关于支付的规定。尽管本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如果执行人员属于《法典》第280G条(c)项所定义的“不合格人员”,且本协议中规定的支付和福利,加上执行人员有权从公司或雇主或其他人处获得的任何其他支付和福利,构成“空降式支付”(《法典》第280G条(b)(2)项所定义),那么本协议中规定的支付和福利应当如下处理:(a)予以减少(但不得低于零),使得执行人员从公司或雇主及/或相关人士处获得的 총金额与《法典》第280G条(b)(3)项所定义的“基础金额”的三倍相比,减少1.00美元;同时,执行人员所获得的任何此类金额均不得缴纳《法典》第4999条所规定的消费税;(b)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具体选择哪种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以产生对执行人员来说更为有利的“税后净收入”。如果需要进行支付和福利的减少,则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首先按照实际支付或提供的时间顺序,减少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款项或福利;然后,按照类似顺序,减少以实物形式提供的福利。关于是否需要对支付和福利金额进行减少的问题,应由公司指定的具有全国知名度的会计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依据《法典》第280G条的相关规定,运用相应的原则、假设和程序来作出决定。为了评估本协议项下支付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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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如果某种补偿方式符合合理补偿的标准,并且不属于《法典》第280G条所规定的“附带支付”范围,那么280G公司或该企业可以聘请独立的评估专家来进行评估。如果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所支付的补偿金额超过了企业自身或其附属机构所提供其他补偿金额总和的三倍减去1美元,那么该高管应在得知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况后,立即将多余的款项退还给企业。本条款第6款并未要求企业对高管根据《法典》第4999条所承担的消费税责任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7. 法规第409A条。本协议旨在避免适用或遵守法规第409A条的规定。为此,本协议的解释应始终遵循法规第409A条的要求。尽管本协议中有其他相反的规定,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采取任何认为必要的行动(包括具有追溯效力的修改和行动)。此外:

(a) 根据本协议,公司或雇主应向执行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费用补偿。这种补偿应在执行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产生的那个纳税年度之后,该纳税年度的结束之后尽快进行。执行人员在任何日历年度中发生的、符合本协议规定可以获得补偿的费用,不得与他在其他日历年度中发生的同样性质的费用相冲突。同时,执行人员依据本协议享有的任何补偿权利,不得被转让或交换为其他利益。

(b) 在离职后所收到的任何付款,如果符合《公司法》第409A条第(a)(2)(A)(i)款的规定,即属于对“特定员工”在离职后的分配款项(根据《公司法》第409A条第(a)(2)(B)(i)款的定义),那么该款项应在以下三种情况中的最早一种发生时支付:①离职后六个月内;②员工死亡时;③其他符合《公司法》第409A条规定的日期。

(c) 执行方根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每一笔付款,均被视为《税法》第409A条所规定的“单独付款”。

(d)除非该离职行为也属于《公司法》第409A条所定义的“离职”情形,否则此类离职不应被视为符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的离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中涉及“离职”、“终止雇佣关系”等术语时,应理解为指“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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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事项。

(a) 索赔的辩护。执行人员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及之后,如果公司提出请求,执行人员将与公司及雇主合作,共同应对任何针对公司、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索赔或诉讼。不过,如果执行人员的合理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则执行人员可以不配合此类行动。公司和雇主(如适用)承诺立即赔偿执行人员因履行本条款第8(a)项所承担的义务而发生的所有合理法律费用、旅行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如果执行人员不再在雇主处工作,公司还将按照执行人员在离职时的工资水平,向其支付相应比例的补偿金,以弥补执行人员为履行此义务所付出的时间成本。

(b) 相互禁止贬低行为。执行方同意,在雇佣关系终止期间或之后,执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任何贬低、攻击或批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其董事、高管或员工声誉、业务或品格的言论或信息(但上述规定并不妨碍执行方根据适用法律或律师职业道德标准向SEC或其他政府机构提供事实准确的披露信息)。此外,董事会和雇主同意指示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员工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任何贬低、攻击或批评执行方声誉、业务或品格的言论或信息(但上述规定同样不禁止公司或雇主向SEC及其他政府机构提供事实准确的披露信息)。

(c) 付款来源。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付款,除非是根据其他计划或协议进行的付款,否则均应从雇主的普通资金中直接支付。不得设立任何专门的基金或分离的资产体系,以确保付款的顺利进行。执行方无权拥有公司或雇主为履行本协议所定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投资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如果任何人获得了从雇主处获得付款的权利,那么该权利不应超过公司或雇主的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范围。

(d) 修改与放弃:本协议不得被以任何方式修改、更改或放弃,除非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予以确认。任何一方放弃履行本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并不构成对协议其他条款的放弃,也不意味着该方可以之后再违反该条款。

(e) 全部协议。本协议、附上的文件以及在此处具体列出的各项条款,构成了各方在所涉及事项上的全部协议和共识。所有先前的任何协议均被本协议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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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相关的一切同期谈判、承诺、协议和书面文件,均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所有此类谈判、承诺、协议或书面文件中的各方当事人,也再无权享受任何相关权利或承担任何相关义务。

(f) 法律与诉讼地点。本协议的履行受爱达荷州法律的约束,并应根据该州法律进行解释。无论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各方均同意将爱达荷州阿达县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视为唯一的审判机构,用于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除非法律或法定程序另有规定,若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在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之前,先尝试以非强制性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

(g) 强制仲裁。双方同意,对于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或违反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强制仲裁来解决。仲裁地点设在爱达荷州博伊西市,仲裁程序应遵循美国仲裁协会当时适用的规则。仲裁员可以在此类争议中下达临时禁令或其他救济措施。仲裁员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仲裁裁决被认可,则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裁决进行强制执行。公司和执行方应平等分担该仲裁的所有法律费用;不过,胜诉方有权从败诉方那里获得所有合理的法律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准备和参与仲裁所花费的时间、法庭费用、律师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如果没有一方胜诉,那么每一方都需要自行承担其律师费、成本和费用。是否存在胜诉方,应由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逐一判断,仲裁员有权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应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律师费、成本和/或费用。在判断谁为胜诉方时,仲裁员应遵循以下原则:(i) 双方都希望避免因违反本协议而引发的任何仲裁、诉讼或程序,因此会共同努力解决此类争议;(ii) 在尽一切合理努力后仍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会采取仲裁、诉讼或程序;以及(iii) 在充分评估了某项索赔或诉讼理由之后,只有在该方有正当理由继续推进仲裁、诉讼或程序时,才允许该方采取此类行动。

(h) 不得放弃任何条款。任何一方未能在任何情况下严格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不被视为放弃其权利,也不意味着该方此后无权要求严格履行该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

(i)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变得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那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仍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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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不得转让。本协议以及其中所规定的执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得被执行方转让或委托给他人。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或委托行为均属无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公司可以将本协议转让给那些属于公司业务实体或具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实体。在发生此类转让的情况下,公司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将转移给该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公司应确保所有或大部分公司资产的所有继任者都明确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k) 继承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执行人去世后,本协议对个人的或法定的继承人、执行人、管理员、继承人、财产分配者、受遗赠人等都具有约束力。

(l) 通知事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有通知及其他通信方式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这些通知一旦通过亲手送达、隔夜快递送达,或采用美国挂号信方式寄出且要求回执确认,并在寄出后三日内送达本协议下方列出的相应地址,或者送达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地址,即视为已妥善传达。不过,地址变更的通知只有在收到对方通知后才会生效。

如果属于公司的话:

  ​ ​ ​

佩尔佩图亚资源公司

南8街405号,201室

爱达荷州博伊西市 83702

致:乔恩·切里

发送给:抄送对象

亨顿·安德鲁斯·库尔特律师事务所

罗斯大道1445号,3700室

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邮编75202

致:乔安娜·恩斯与安东尼·埃佩特

如果对方是雇主的话:

与公司的情况相同。

如果提交给执行部门:

格雷戈里·A·方坦

[***]

(m) 税收扣缴。雇主可以在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金额或福利中,扣除依据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需缴纳的各类税款。

(n) 标题。本协议中的各章节标题仅出于方便起见而设置,它们绝不能用来定义、限制或解释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或任何特定章节的内容。

-13-


(o) 构造方面:在必要时,本文中的阳性形式应涵盖女性形式和中性形式;单数形式则应涵盖复数形式。本协议中使用的“包括”和“包含”等词语,应被视为带有“无限制地”这一含义。而“或”这个词并不表示排他性。

(p) 副本。本协议可以以两份副本的形式签署,每份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其法律效力与在同一份文书上签名具有相同的效果。

(q) 存续。本协议的效力在执行人员的雇佣关系终止后依然持续;不过,以下条款在执行人员雇佣关系终止或本协议到期/失效后依然有效,无论其失效或终止的原因是什么:第3条(f)项“赔偿义务”、第4条“人员在雇佣关系终止时的权利”、第5条“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以及相应的附件B、第8条(a)项“索赔保护”、第8条(b)项“不得贬低他人”、第8条(e)项“全部条款效力”、第8条(f)项“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第8条(g)项“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公平救济措施”、第8条(k)项“继任者/约束性协议”,以及第8条(l)项“通知事项”。

[请在此页面上签署]

-14-


鉴于上述内容,双方已正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佩尔佩图亚资源公司

  ​ ​ ​

执行/操作

“公司”

作者:

/s/ 乔纳森·切里

/s/ 格雷戈里·方坦

格雷戈里·A·方坦

这是:

首席执行官

日期:

2026年3月15日

日期:

2026年3月15日

佩佩图亚爱达荷资源公司

“雇主”

作者:

/s/ 乔纳森·切里

这是:

首席执行官

日期:

2026年3月15日

附件:

  ​ ​ ​

证据A:

放弃和解除合同的形式

证据B:

限制性契约协议

-15-


附件B

佩佩图亚爱达荷资源公司

执行雇佣协议

佩佩图亚资源公司及爱达荷州佩佩图亚资源有限公司
限制性契约协议

本限制性条款协议由Perpetua Resources Corp.与Perpetua Resources Idaho, Inc.共同签署,包括其所有附属公司和子公司(统称为“公司”),但员工与Perpetua Resources Idaho, Inc.之间的雇佣关系仅存在于双方之间。Gregory A. Fontaine作为员工,亦被视作一方当事人。本协议自2026年3月16日起生效。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公司”的提及应包括其附属公司。基于上述雇佣关系以及本协议中所包含的相互承诺和约定,并出于其他合理的考虑,公司及员工同意如下内容:

1. 定义。在本限制性条款协议中,以下定义适用:

“附属机构”指以下实体之一:(i) 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半数以上投票权的证券的所有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ii) 或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投票权或股权权益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

(b) “业务”指的是矿物勘探与开发相关的活动。

(c) “竞争性业务”指任何从事或计划从事该业务的人士,以及这些人士的母公司、子公司、合作伙伴、代理人或附属公司。

(d)“机密信息”指任何形式的、性质各异或描述不一的信息,这些信息要么与公司的业务相关,要么与关联公司的业务相关;要么能够为公司或关联公司带来经济价值或商业优势;要么是不为公众所熟知的信息;要么是员工在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信息。机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此外,机密信息还可能涉及以下内容:任何客户;业务、商品或营销流程、方法和服务;硬件、软件;研究、市场营销、产品开发、产品系列、设计、采购、财务及财务事务、会计、销售、工程、员工、培训、商业实践、收购、潜在收购、客户名单、客户联系信息、供应商名单、定价政策、价格协议、商品资源、供应资源、服务资源、系统设计、程序或手册、政策方针、公司或关联公司获得或已获得的价格,以及他们出售或已出售服务或产品的价格;还有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员工及其下属人员的信息。然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机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i)任何


在员工入职之前就已经知晓或掌握的信息;(ii)任何属于公开领域的信息,但此类信息的公开并非由于员工的直接或间接过错所致,而是由代表员工行事的其他人进行的;以及(iii)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无法被视作机密或专有信息的内容。

(e) “个人”指个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伙企业、遗产管理单位、信托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或组织。

2. 公司条款规定:员工承认公司从事商业活动,并且持续不断地获取、处理和维护高度机密的信息,这些信息涉及第三方以及公司的专有信息。由于本限制条款协议的约束,员工在任职期间有权访问以下信息:(i) 机密信息;(ii) 专业培训,包括自学材料、课堂培训、在线培训、在职培训,以及关于公司产品、服务、运营方式及保密措施的相关指导;(iii) 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的福利,例如根据公司政策提供的费用报销、与当前和潜在客户相关的机密信息,以及与现有和潜在客户建立联系的机会。上述权益的享有并不取决于员工是否继续在公司工作,而是取决于员工不得为竞争对手公司工作或提供帮助,同时必须完全遵守本限制条款协议第3、4、5条中的各项规定。员工明确知晓,上述(i)、(ii)、(iii)项内容都是员工此前并未获得的,而这些权益的获得是以签署本限制条款协议为前提条件的。

3. 员工契约。

(a) 保密条款。员工承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机密信息的未经授权的使用、披露或转售行为。具体来说,员工不得将机密信息用于自身利益,也不得为了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利益而使用这些信息,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或降低机密信息对公司的价值。员工还同意将公司与客户和承包商建立的专门知识、良好关系以及联系资源完全用于公司的利益,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这些资源用于损害公司商业利益的行为。尽管如此,本限制条款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员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标准,就可能的法律或法规违规行为与相关政府机构或实体进行沟通,或者按照法律或法规中的举报条款进行信息披露。值得注意的是,员工被鼓励直接将此类问题提交给公司处理。

(b) 权利的履行。作为上述条款以及本限制性契约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款的交换,员工同意:(i) 自己正在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附件B-2


员工在获得保密信息、专业培训以及公司与客户及其他相关方建立的良好关系的基础上工作。这些权益是员工在过往工作经历中获得的,因此这些权益属于公司的专有财产。此外,员工在过往工作经历中所获得的保密信息和专业培训,将仅用于公司的利益。员工放弃任何要求使用这些资源来谋取个人利益的权利,包括那些来自竞争对手或客户、合作伙伴的信息、专业培训或保密信息。

(c) 与客户建立的良好关系。员工承认,公司与下属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些良好关系属于员工在为公司工作的过程中所建立或维护的。如果员工在入职时就已经与某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关系,那么员工特此将所有这些良好关系转让给公司,而公司将成为这些良好关系的所有者。

(d) 公司的财产。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提供给员工用于员工工作相关的所有文件及物品,以及员工在为公司工作的过程中自行创建的所有文件,均属于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财产。员工作为公司的受托人,有义务将这些财产妥善保管。一旦员工的雇佣关系终止,无需公司事先提出要求,员工必须将所有此类文件及物品,以及这些文件所包含的信息的副本、摘要、笔记、复制品或任何形式的电子版本,一并移交給公司。

(e)忠诚义务。员工理解,由于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员工有义务对公司保持忠诚,并同意将所有机密信息、培训资料、与客户的关系以及公司委托给员工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责任所在。员工承诺仅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使用这些资源,并妥善保管和保护这些机密信息、客户关系、商誉及财产。此外,员工还同意,本限制性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员工根据相关法律所应履行的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尽管如此,公司和员工都承认并同意,本第3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改变、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适用于员工的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要求。

4. 不得竞争和不得挖角。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员工同意以下条款是保护企业利益所必需的合理规定,这些规定均包含在本限制性契约协议中,包括本协议第3条所规定的内容。

附件B-3


(a) 不得竞争条款。员工同意,在为公司工作的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年内,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雇,员工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爱达荷州的Valley县和Adams县内的竞争对手企业中担任职务、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或参与其他相关活动。员工可以通过电话、书面通信、计算机生成的沟通方式或其他类似手段,在地理上受限的区域内开展活动,但不得违反本条款的目的和意图。

(b) 不得引诱员工和承包商。员工同意,在为公司工作的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年内,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引诱、促使他人引诱、协助或参与引诱任何员工、承包商或其他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公司的合同或关系,或者违反该人的雇佣条款或合同规定。此外,员工还同意,在为公司工作的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年内,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雇佣、招募、引诱或协助任何人或实体去雇佣、招募或引诱那些在员工任职期间过去365天内曾是公司员工或承包商的任何人。

(c) 早期解决会议。本限制性契约条款被理解为是明确且可执行的,双方均按照该条款执行本协议。然而,如果员工认为任何条款不明确、不可执行,或者与员工打算参与的任何竞争活动无关,员工应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安排与公司的代表以及中立调解人会面(如果公司愿意自行聘请调解人的话),以便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员工应在代表竞争对手开展任何活动或参与其他可能受到限制的活动之前至少十四天提前通知公司。如果不遵守这一要求,员工就无权质疑本限制性契约条款及其限制的合理性、清晰度、适用性或可执行性。即使在早期解决会议上未能达成协议,双方的权益仍然会得到保护。此外,员工还同意,在本限制性契约条款第4(a)条和第4(b)条规定的限制期间,员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新雇主的身份、自己新职位的名称,以及需要为新雇主提供的服务内容;如果新雇主是竞争对手企业,则还需向每个新雇主传达员工在本限制性契约条款下的义务,包括向每个新雇主提供一份本限制性契约条款的副本。

5. 不得贬低他人。员工同意,在雇佣关系终止之前或之后,不得对任何第三方发表任何贬低或攻击他人的言论或行为,也不得促使他人进行此类行为。

附件B-4


否则就是对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相关董事、管理人员、承包商或员工的行为、信誉或品格持有负面评价。

6. 限制性协议的履行与执行。

(a) 合同的继续履行。本限制性合同协议在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终止后仍然有效。如果根据本限制性合同协议的第4(a)条和第4(b)条获得法律救济,那么在第4(a)条和第4(b)条所规定的时间内,对于员工每违反一项限制条款的一天,相关期限将相应延长一天。

(b) 补救措施。如果员工违反或威胁违反本限制性契约协议第3条或第4条的规定,公司有权寻求以下补救措施:(i) 采取临时禁令、临时强制措施或永久性的强制措施;(ii) 收回公司因寻求上述救济措施而产生的所有律师费及费用;(iii) 公司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法律和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包括因该违约行为或违约威胁而产生的所有金钱损失和赔偿;(iv) 仅适用于员工违反第4(a)条的情况(由公司确定),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根据雇佣协议或公司与其附属机构之间签订的离职协议向员工支付的任何补偿金都应予以退还,同时所有未支付及未来的相关付款也必须立即停止。如果公司寻求采取禁令措施,则约定的保证金金额为五百美元。公司可以采取任何可用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声明性救济措施,可以在任何时间点针对任何违约、违反或违约威胁采取行动。在任何时候采取一种补救措施并不视为选择其他补救措施或放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力。

7. 其他事项。

(a) 通知方式。本限制性契约中所规定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这些通知在亲手交付时或经过国家邮政系统寄送五天后视为生效;如果通过隔夜快递服务寄送,则在这些通知存入相应的隔夜快递系统后一天视为生效,例如联邦快递。通知的发送方式应遵循以下规定:

如果是对员工/顾问来说:

如果属于公司的话:

请寄至档案中提供的地址。

佩尔佩图亚资源公司,爱达荷州

南8街405号,201室

爱达荷州博伊西市 83702

致:董事会成员们

珀佩图亚资源公司

抄送:首席执行官

附件B-5


(b) 全部协议/修改条款。本限制性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限制条款,属于附加条款,并不取代员工与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继任者或前任之间任何书面协议中规定的限制条款。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公司和员工双方签名确认,否则不得对本限制性契约中的任何条款、条件或规定进行补充、修改或放弃。

(c) 约束性条款。本约束性协议以及其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司、员工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继任者及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不过,员工在未获得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本约束性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d) 无效条款。如果本限制性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那么该条款将被完全剔除;本限制性协议其余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该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影响。此外,如果本限制性协议第3、4或5条中的任何条款按现有措辞被视为不可执行,双方明确授权法院或仲裁员根据必要情况对这些条款进行修订、删除或补充,以确保协议的目的得以实现,并为公司的商誉、专业培训、机密信息以及其他商业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e) 放弃责任。公司对于任何违反本限制性承诺协议的条款的行为所作出的放弃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公司签署后才能生效。公司对于此类违约行为的放弃声明,并不能被视为对公司将来或后续可能发生的任何违约行为的放弃。

(f) 法律与管辖法院。各方约定,本限制性契约协议的效力、条款的解释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均应遵循爱达荷州的法律规定,而无需考虑任何法律上的冲突。同时,约定爱达荷州在本限制性契约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国家利益,且员工在履行本协议时将会与爱达荷州保持定期联系。对于本限制性契约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双方同意由位于艾达县的美国地方法院进行审理(如果当地法院不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则应由位于艾达县内的爱达荷州地方法院负责审理)。

(g) 本限制性约定协议并不构成雇佣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聘用关系。该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并不被视为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合同。因此,此类雇佣关系属于“无偿”性质,可以因任何理由随时终止,甚至无需理由即可终止,且可以在任何时间终止,无需提前通知,除非书面雇佣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本协议中没有任何内容被视为雇佣合同的一部分。

附件B-6


该限制性协议应被视为赋予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继续任职的权利,同时也不得妨碍公司随时对员工进行惩戒或解雇的权利。

(h) 章节标题。本限制性条款协议中的标题仅用于参考目的,并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该协议的实质内容或解释。

[请在此页面上签署]

附件B-7


鉴于上述内容,双方已正式签署本《Perpetua Resources Corp.与Perpetua Resources Idaho, Inc.限制性约束协议》,该协议自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

佩尔佩图亚资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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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佩图亚爱达荷资源公司

作者:

/s/ 乔纳森·切里

作者:

/s/ 乔纳森·切里

这是:

首席执行官

这是:

首席执行官

日期:

2026年3月15日

日期:

2026年3月15日

员工:

/s/ 格雷戈里·A·丰泰恩

格雷戈里·A·方坦

日期:

2026年3月15日

附件B-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