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4
第16节
律师权
就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所发行证券的持有和交易而言,以下签署人兹组成并委任公司的各首席财务官(现为王楠)和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现为贾昭)及其各自的继任者(可不时修订),分别以单笔签署、全权替代和重新替代的方式,担任以下签署人的真实、合法的事实上的代理人,以:
| 1. |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为并代表以下签署人执行表格3、4和5(包括对其的修订)(“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及 |
| 2. | 为或代表以下签署人作出和执行任何和所有可能必要或可取的行为,以完成和执行任何此类表格3、4或5,完成和执行对其的任何修订或修订,并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机构提交此类表格(包括其修订)。 |
下列签署人特此授予每一名该等事实上的律师充分的权力和授权,以在行使本协议所授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时,按照以下签署人在亲自出席时可能或可能做的所有意图和目的,做和执行任何必要的、必要的或适当的任何行为和事情,并具有完全的替代和重新替代或撤销的权力,特此批准并确认该等事实上的律师或该等事实上的律师的所有替代或替代人,应凭借本授权书及本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和权力合法地作出或促使作出。
以下签署人承认,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应以下签署人的请求以这种身份任职,并不承担,公司也不承担以下签署人遵守《交易法》第16条的任何责任。
本授权书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以下签署人不再需要就以下签署人持有和交易公司发行的证券提交任何表格3、4和5,除非更早的(a)由以下签署人以交付给上述事实上的律师的签署书面形式撤销,或(b)由日期较晚的关于本协议第一段所述目的的新授权书取代。
【签名页如下】
下列签署人作为证人,已促使本授权书自2026年3月18日起执行。
| /s/余敏秋 | |
| 余敏秋 |
[授权书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