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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4 7 ex4-4.htm EX-4.4

 

附件 4.4

 

权利协议

 

本权利协议(本“协议”)由开曼群岛豁免公司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oration(“公司”)与Lucky Lucko,Inc. d/b/a Efficiency(“权利代理人”)于2025年______订立。

 

然而,公司已就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公开发售”)与A.G.P./Alliance 伙伴全球(“独家承销商”)订立协议,据此,承销商将购买最多合共6,900,000个单位(如承销商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则包括最多900,000个额外单位),每个单位(“单位”)由公司一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组成,以及一份收取七分之一(1/7)一股A类普通股的权利(“公共权利”)在此处描述的触发事件发生时,及与此有关,将于该公开发售完成后发行及交付最多合共6,900,000股公众权利,其中900,000股可归属于超额配股权;

 

然而,公司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S-1表格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______,经修订(“登记声明”),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登记,其中包括证券、单位、公众权利以及可向单位和公众权利持有人发行的A类普通股;

 

然而,公司已与Issacyan Co.,Ltd(“保荐人”)订立协议,购买最多合共22.11万个私人单位(如承销商超额配股权获全额行使则为23.46万个私人单位)的私募配售交易将与公开发售完成同时发生,每个单位由一股A类普通股和一股收取一股A类普通股七分之一(1/7)的权利(“私人权利”)组成;

 

然而,如注册声明所述,最多1,500,000美元的营运资金贷款可转换为最多150,000个私募配售等值单位,每个单位由一股A类普通股和一项获得七分之一(1/7)一股A类普通股的权利(“营运资金权利”,连同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权利”)组成;

 

然而,公司希望权利代理人代表公司行事,并且权利代理人愿意这样做,与权利的发行、登记、转让和交换有关;

 

然而,公司希望就权利的形式和规定、发出这些权利的条款,以及公司、权利代理人和权利持有人各自的权利、权利限制和豁免作出规定;和

 

然而,所有为作出权利所必需的作为和事情,当代表公司执行并由权利代理人或代表权利代理人会签时,如本协议所规定,均已作出和执行,公司的有效、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义务,并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协议。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协议,本协议各方同意如下:

 

1.委任权利代理人。本公司特此委任权利代理人为本公司的权利代理人,权利代理人特此接受该委任,并同意按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履行。

 

2.权利。

 

2.1.权利的形式。每项权利均须仅以记名形式发出,实质上须采用本协议所载的附件 A的形式,其条文并入本协议,并须由董事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兼公司司库、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或以传真方式签署,并须以传真方式盖上公司印章。如在任何权利上被放置传真签名的人在该权利发出前已停止以该人签署该权利的身份服务,则可发出该权利,其效力犹如他或她在发出之日尚未停止该权利一样。

 

 

 

 

2.2.会签的效力。除非且直至权利代理人根据本协议会签,否则一项权利无效且无效,不得交换为A类普通股。

 

2.3.注册。

 

2.3.1.Right Register。权利代理人应当保存正本发行登记和权利转让登记的账簿(“权利登记簿”)。在权利首次发行时,权利代理人应按照公司交付给权利代理人的指示,以该等面额或其他方式在其各自持有人的名下发行和登记权利。

 

2.3.2.注册持有人。在适当提出任何权利的转让登记之前,公司和权利代理人可将该权利应以其名义在权利登记册上登记的人(“登记持有人”)视为该权利及其所代表的每项权利的绝对所有人,并将其视为(尽管公司或权利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在权利证书上作出任何所有权注明或其他文字),为交换该权利的目的,以及为所有其他目的,及本公司或权利代理人均不受任何相反通知的影响。

 

2.4.权利的可分离性。包括权利在内的组成单位的证券将在本协议日期后第五十二天(第52天)之前不得单独转让,除非代表通知公司其允许更早的单独交易的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组成单位的证券将开始单独交易,直至(i)公司以表格8-K提交当前报告,其中包括反映公司收到公开发售所得款项总额(包括公司行使超额配股权所得款项)的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如果超额配股权在本协议日期被行使,并且(ii)公司发布新闻稿并提交8-K表格的当前报告,宣布该单独交易何时开始。

 

3.条款和权利交换。

 

3.1.权利。每项权利应赋予其持有人在交易所事件(如下所述)发生时获得一股A类普通股的七分之一的权利。根据下文关于登记的权利持有人的第3.3.1节的规定,如果公司不是紧随交换事件之后的存续实体,权利持有人应自动收到存续实体的证券或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因为每一A类普通股的七分之一的持有人有权在交换事件中收到。权利持有人不得为在交换事件中获得其A类普通股而支付额外对价,因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购买价格已包含在单位的购买价格中。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会被要求以净现金结算供股或发行零碎A类普通股。

 

3.2.交流活动。交流活动应为公司完成初始业务合并(定义见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及其所有修订)。

 

3.3.权利交换。

 

3.3.1.颁发证书。交易所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示登记的权利持有人将其权利证书交还权利代理人。在收到有效的权利证书后,公司应向该等权利的登记持有人发出一份或多份证书,说明其有权获得的、以其指示的一个或多个名称登记的完整A类普通股的数量;但如果公司不是交易所事件后的存续实体,公司应在交换事件发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登记的权利持有人,登记的权利持有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3.4节接收存续实体的证券或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前提是他们肯定地选择进行此类转换。尽管有上述规定,或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会被要求以净现金结算权利。公司不得在权利交换时发行零碎A类普通股。在交换事件发生时,公司将指示权利代理向下舍入到最接近的整A类普通股。

 

 

 

 

3.3.2.有效发行。在符合本协议的交易所事件中发行的所有A类普通股均应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3.3.3.发行日期。以其名义发行任何A类普通股的该等证书的每一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已在交易所活动日期成为该等股份的记录持有人,而不论该等证书的交付日期为何。

 

3.3.4.公司在交易所事件后无法生存。如果交换事件导致公司不是存续实体,最终协议将规定权利持有人将获得与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在交换事件中获得的相同种类和数量的存续实体的证券或财产,即该持有人根据上述第3.3.1节有权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

 

3.4.权利期限。如交易所事件未在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其所有修订所述的期限内发生,且该业务合并尚未在适用的期限内完成,则该权利即告失效,将一文不值。

 

4.权利的转让和交换。

 

4.1.过户登记。权利代理人应不时将任何尚未行使的权利的转让登记在权利登记册上,在放弃该权利进行转让时,适当背书并适当保证签字并附有适当的转让指示。如发生任何此类转让,则应发行代表同等权利总数的新权利,并由权利代理人注销旧权利。如此注销的权利应由权利代理人根据要求不时向公司交付。

 

4.2.权利移交程序。权利可连同书面要求交换或转让的请求一并交还权利代理人,权利代理人应据此根据如此交还的权利的登记持有人的要求,发出一项或多项新权利作为交换;但条件是,如果为转让而交还的权利带有限制性图例,在权利代理人收到公司的律师意见,说明可以进行此类转让并说明新权利是否也必须带有限制性传说之前,权利代理人不得取消该权利并发行新权利作为交换。

 

4.3.零碎权利。权利代理人不会因权利交换或转让而发行零碎股份。零碎股份将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股,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以其他方式处理。因此,持有人必须以7的倍数持有权利,才能获得在企业合并完成时持有的所有权利的股份。

 

4.4.服务费。任何权利的交换或转让登记均不得收取服务费。

 

4.5.转换比率的调整。权利持有人因发生交换事件而有权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进行公平调整,以适当反映在本协议日期或之后以及交换事件之前发生的任何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股票股息、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股票交换或其他类似变更对A类普通股的影响。

 

4.6.权执行和会签。特此授权权利代理人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会签并交付根据本第4条的规定所要求发放的权利,而公司将在权利代理人提出要求时,向权利代理人提供代表公司为此目的正式签立的权利。

 

 

 

 

5.有关权利持有人权利的其他规定。

 

5.1.没有作为股东的权利。在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交换为A类普通股之前,一项权利并不赋予该权利的登记持有人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股息或其他分配、就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选举或任何其他事项行使作为股东的任何优先投票权或同意或接收通知的权利。

 

5.2.丢失、被盗、残害或被破坏的权利。如任何权利丧失、被盗、毁损或毁损,公司及权利代理人可按其酌情施加的赔偿或其他条款(如属毁损权利,则包括交出该权利),发出新的权利,其面额、期限和日期与如此丧失、被盗、毁损或毁损的权利相同。任何此类新权利应构成公司的替代合同义务,无论所称的丢失、被盗、残损或毁坏的权利应在任何时候由任何人强制执行。

 

5.3.A类普通股的保留。公司应在任何时候储备和备存若干其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这些股份将足以允许交换根据本协议发行的所有未行使的权利。

 

6.事关权利代理人等事项。

 

6.1.缴税。公司将不时就权利交换时A类普通股的发行或交付及时支付可能对公司或权利代理人征收的所有税款和费用,但公司不承担就权利或该等股份支付任何转让税的义务。

 

6.2.权利代理人的离职、合并、合并。

 

6.2.1.委任继任权利代理人。权利代理人或其后委任的任何继任者,可在向公司发出六十(60)天的书面通知后,辞去其职责,并被解除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进一步职责和责任。因辞职或无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权利代理人职位空缺的,公司应书面指定一名继任权利代理人代替权利代理人。如果公司在收到权利代理人或权利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后的30天内未能作出该项委任(权利持有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将其权利提交公司检查),则任何权利持有人可向纽约州最高法院申请任命一名继承权利代理人,费用由公司承担。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不论由公司或该法院指定,均应是根据纽约州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信誉良好,其主要办事处位于曼哈顿自治市、纽约市和纽约州,并根据该等法律获授权行使公司信托权力,并接受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督或审查。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经指定后,均应被授予其前任权利代理人的所有权力、权力、权利、豁免、义务和义务,其效力如同本协议项下最初指定的权利代理人一样,无任何进一步的作为或行为;但如因任何原因变得必要或适当,则前任权利代理人应签署并交付一份文书,将该前任权利代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力、权力和权利转让给该继承权利代理人,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应任何继承权利代理人的请求,公司应作出、执行,承认并交付任何和所有书面文书,以便更充分和有效地将所有这些权力、权力、权利、豁免、义务和义务归属并确认给此类继承权利代理人。

 

6.2.2.继承权代理人的通知。如须委任继任权利代理人,公司须不迟于任何该等委任的生效日期向前任权利代理人及A类普通股的转让代理人发出通知。

 

6.2.3.权利代理人的合并或合并。权利代理人可并入或可与之合并的任何公司或权利代理人应为一方的任何合并或合并产生的任何公司应为本协议项下的继承权利代理人,无需进一步行动。

 

 

 

 

6.3.权利代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6.3.1.报酬。本公司同意向权利代理人支付其作为本协议项下权利代理人所提供服务的合理报酬,并将按要求向权利代理人偿还权利代理人在执行本协议项下职责过程中可能合理发生的一切支出。

 

6.3.2.进一步保证。本公司同意履行、执行、确认、交付或促使履行、执行、确认和交付权利代理人为执行或履行本协议条款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进一步行为和其他行为、文书和保证。

 

6.4.权利代理人的责任。

 

6.4.1.依赖公司声明。每当权利代理人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时,应认为公司在根据本协议采取或遭受任何行动之前证明或确立任何事实或事项是必要或可取的,该事实或事项(除非此处特别规定了与此有关的其他证据)可被视为由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签署并交付给权利代理人的声明所确凿证明和确立。权利代理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善意采取或遭受的任何行动,可依赖该声明。

 

6.4.2.赔偿。权利代理人仅对自身的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恶意行为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除第6.6节另有规定外,公司同意就权利代理人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向权利代理人作出赔偿,并使其免于承担任何和所有责任,包括判决、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但权利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除外。

 

6.4.3.排除。权利代理人对本协议的有效性或任何权利的有效性或执行(其会签除外)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公司违反本协议或任何权利所载的任何契诺或条件;亦不因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作为而被视为就根据本协议或任何权利将发行的任何A类普通股的授权或保留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就任何A类普通股在发行时是否有效且已缴足款项且不可评估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6.5.接受代理。权利代理人特此接受本协议设立的代理机构,并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同样的义务。

 

6.6.放弃。权利代理人特此放弃对信托账户(定义见该特定投资管理信托协议,日期为本协议日期,由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权利代理人根据本协议签署)的任何抵销权或任何其他权利、所有权、权益或任何种类的债权(“债权”)或对信托账户的任何分配的任何权利,并特此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就信托账户的任何债权寻求追索、偿还、付款或清偿。

 

7.杂项规定。

 

7.1.继任者。本协议中由公司或权利代理人或为其利益而订立的所有契诺和条款均对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和适用性。

 

7.2.通知。本协议授权权利代理人或任何权利持有人向公司或向公司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声明或要求,如以专人送达或隔夜送达,或如在该通知存入后五天内以挂号信或私人快递服务寄出,邮资预付,地址(直至公司以书面向权利代理人提交另一地址),则应在如此交付时充分给予,具体如下:

 

 

 

 

本协议授权任何权利持有人或公司向权利代理人或向权利代理人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声明或要求,如以专人送达或隔夜送达的方式送达,或如在该通知存入后五天内以挂号信或私人快递服务寄出,邮资已预付,地址(直至权利代理人以书面向公司提交另一地址),则应在如此送达时充分给予,具体如下:

 

效率

任务街415号。

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 94105

Attn:Carol Nguyen

 

 

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中青旅广场1018室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道5号

中国北京100007

Attn:Bo Yan博士

 

附一份副本至:

 

DLA Piper UK LLP

嘉里中心南座20楼

朝阳区光华路1号

中国北京100020

Attn:Yang Ge,ESQ。

 

7.3.适用法律和专属论坛。本协议和权利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在所有方面均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不会产生会导致适用另一法域实体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公司特此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程序或索赔,包括根据《证券法》,应在纽约州法院或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起和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提交该司法管辖区,而该司法管辖区应是任何此类诉讼、程序或索赔的专属诉讼地。公司特此放弃对该等专属管辖权的任何异议,并认为该等法院代表不方便的法院。任何须送达公司的该等程序或传票,可藉挂号或核证邮件、要求的回执、预付邮资、按本条例第7.2条所列地址寄发的方式,将该等程序或传票的副本送达公司。此类邮寄将被视为个人送达,并在任何诉讼、程序或索赔中对公司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款的规定将不适用于为强制执行《交易法》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唯一和排他性诉讼地的任何其他索赔。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权利的任何权益,应被视为已通知并已同意本条第7.3款中的法院地规定。如果以任何权利持有人的名义向位于纽约州境内的法院或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外国诉讼”),其标的属于上述法院地规定的范围内,该权利持有人应被视为已同意:(x)位于纽约州境内的州和联邦法院或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就在任何此类法院提起的执行法院地条款的任何诉讼(“执行诉讼”)的属人管辖权,以及(y)在任何此类执行诉讼中通过送达该权利持有人的律师作为该权利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外国诉讼中向该权利持有人送达的程序。

 

7.4.根据本协议享有权利的人士。本协议中的任何明示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可能暗示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或应被解释为授予或给予除本协议各方和权利的登记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或公司,以及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契诺、条件、规定、承诺或协议或由于其原因而产生的任何权利、补救或索赔。本协议所载的所有契诺、条件、约定、承诺、协议,均为本协议各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登记的权利持有人的唯一和专属利益。

 

7.5.审查本协议。本协议的副本应在任何合理时间在曼哈顿、市和纽约州自治市的权利代理人办公室提供,供任何权利的注册持有人查阅。权利代理人可以要求任何此类持有人提交其权利,供其查阅。

 

 

 

 

7.6.同行。本协议可由任何数目的正本或传真对应方签署,每一对应方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正本,所有这些对应方应共同构成只有一份和同一份文书。

 

7.7.标题的效果。此处的章节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影响对其的解释。

 

7.8.修正。本协议各方可在未经任何登记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修订本协议,以消除任何歧义,或纠正、更正或补充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有缺陷的条款,或增加或更改双方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与本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或问题有关的任何其他条款,且各方认为不会对登记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所有其他修改或修订均须取得至少50%当时尚未行使的公共权利的登记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投票,方可作出对公共权利登记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变更,且仅就私权或周转金权利条款的任何修订或本协议有关私权或周转金权利的任何条款(包括为免生疑问而没收或注销任何私权或周转金权利)作出任何变更,当时未偿付的私营权和周转金权利数量的50%。

 

7.9.可分割性。本协议应被视为可分割,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此外,代替任何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本协议双方打算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增加一项条款,其条款与可能且有效和可执行的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类似。

 

[签名页关注]

 

 

 

 

作为证明,本协议自上述日期和年份之日起已由双方正式签署。

 

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签名:    
姓名: 博彦  
职位: 首席执行官  
   
Lucky LUCKO,INC。D/B/A效率  
   
签名:    
姓名: Carol Nguyen  
职位: 首席执行官  

 

[权利协议签署页]

 

 

 

 

展品A

 

权利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