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4
执行副本
信函协议第3号修正案
信函协议(定义见下文)的第3号修订(本“修订”)由(i)开曼群岛豁免公司(“SPAC”)、(ii)以色列公司Zooz Power Ltd.(“公司”)和(iii)开曼群岛豁免公司Keyarch Global Sponsor Limited(“保荐人”)于2024年4月4日订立。本修正案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信函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然而,兹提述SPAC、本公司、Zooz Power Cayman(一家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以及保荐人以SPAC代表的身份于2023年7月30日(于2024年2月9日、2024年3月8日及2024年3月15日修订,并可能不时作出进一步修订、补充或修订的「 BCA 」)订立的若干业务合并协议;
然而,SPAC、公司及保荐人是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并于2024年2月9日及2024年3月15日修订的若干保荐信协议(“信协议”)的订约方;
然而,本协议各方希望修订本协议所载的信函协议;及
然而,《信函协议》第8条规定,《信函协议》可通过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书进行修订。
现据此,为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其收到及充分性,双方约定如下:
1.修正。本协议各方现将《信函协议》修订如下:
(a)特此修订《信函协议》第1节,在该节末尾增加以下内容:“尽管有上述规定,支付股份总数将不超过620,000股标的创始人股份。”
(b)兹修订《信函协议》第2节,将该节全部删除,改为:
“2.保荐机构托管股份。保荐机构特此同意,在交割时且以交割为准,任何未按本协议第1节的规定转让给收款人的标的方正股份(标的方正股份减去任何支付股份(该净数,可根据股票拆细、重组、合并、交换、股份调整、资本重组、股份拆细(包括股份合并)、分拆等进行衡平法调整,包括计入该等股份被交换或转换成的任何股本证券以及在本协议日期后影响公司普通股的类似交易)在此简称为“保荐托管股份”)应放入保荐托管账户(定义见下文)。保荐机构特此同意,在交割前与公司、SPAC、EarlyBirdCapital,Inc.(“EBC”)和大陆证券股份转让及信托公司(或保荐机构和公司合理接受的其他托管代理人)作为托管代理人(“托管代理人”)订立形式和实质上由交割前各方相互约定的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并在交割时并以该协议为准,由保荐机构将保荐托管股份,“保荐托管股份”)与将持有的托管代理分别存入一个独立的托管账户(“保荐托管账户”),连同公司作为特别股息或其他特别股息或分配支付的任何股本证券(在公司全权酌情决定支付任何此类股本证券作为股息或分配的范围内),在保荐托管账户中,并根据本协议、保荐托管协议、截至2024年4月4日的本票的条款支付,由公司与保荐人(作为制定者)及EBC(作为收款人)及公司与保荐人(作为制定者)及保荐人(作为收款人)于截至2024年4月4日的承兑票据(“EBCNotes”)及由公司与保荐人(作为制定者)及保荐人(作为收款人)之间的承兑票据(“保荐券”)。此外,只要保荐托管股份被要求在保荐托管账户中持有,保荐托管股份应在收盘时、收盘时并受限于作为附件 A(“投票代理人”)所附的投票代理人(“投票代理人”)。各方承认,保荐人托管股份和托管收益应首先从保荐人托管账户中支付,以满足保荐人在该等时间根据EBC票据承担的任何义务(如有),然后是保荐人在该等时间根据保荐票据承担的任何义务(如有),以及在履行该等义务后任何剩余的保荐人托管股份和托管收益(如有)(“保荐人盈利股份”),均应受本协议第4、5和6节条款的约束。”
(c)兹对《信披协议》第3节进行修订,在该节末尾增加以下内容:“为免生疑问,尽管有前述规定,仍应允许保荐机构分别按照《丨EBC》和《保荐说明》的要求将保荐托管股份和托管收益转让给EBC和保荐机构,且各方承认,对于《TERM4》下转让给EBC的任何保荐机构托管股份和托管收益,EBC将不受内幕信息知情人函所载的转让限制。”
(d)兹修订《信函协议》第5节,在该节末尾增加以下内容:“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出现解除事件或触发事件的同时,仍有任何在EBC票据或保荐票据下的剩余义务,受该解除事件或触发事件规限的相关保荐人收益份额和托管收益将不再受本协议第3至7条的其他规定的约束,但将保留在托管账户中,用于履行EBC票据和保荐票据项下的义务,并且在该等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不会从托管账户支付给本协议项下的保荐机构。”
2.杂项。除本修订明文规定外,信函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现在和将保持不变,并在条款和受其中规定的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完全有效和有效。本修订并不直接或暗示构成对信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或放弃,或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措施、权力或特权,除非在此明确规定。信函协议或与之订立或发出的任何其他协议、文件、文书或证书中对信函协议的任何提述,以下均指经本修订修订的信函协议(或作为信函协议可能在本协议日期后根据其条款进一步修订或修改)。经本修订修订的信函协议及BCA及本协议所附或本协议所提述的文件或文书,构成双方就信函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其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议和谅解。本修正案的解释、解释、管辖和执行方式应与《巴塞尔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如经本修订修订的信函协议的条款与BCA发生任何冲突,应以BCA的条款为准。信函协议构成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本协议各方或各方之间的所有事先书面或口头谅解、协议或陈述,只要这些谅解、协议或陈述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标的事项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不得更改、修改或修改信函协议,除非通过由协议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且不得放弃其中的任何条款,除非由寻求强制执行该条款的一方以书面签署。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信函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任何违反本规定的所谓转让均为无效和无效的,且不得操作将任何利益或所有权转让或转让给所谓的受让人。本修订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均无意或不应根据本协议或因本协议而授予任何其他人任何性质的权利、利益或补救。BCA第10.2至10.8节和第10.10至10.13节中规定的自本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的规定,现通过引用并入本修正案,并应被视为适用于本修正案,就好像这些章节中对“协议”的所有提及都改为对本修正案的提及,而其中对“当事人”的提及则是对本修正案的当事人进行了比照修改。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如果BCA在交割前根据其条款被终止,则本修正案应自动终止并成为无效,各方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剩余页数故意留空。签名页如下。]
2
下列签署人作为证明,自上述第一个日期起已执行本修订。
| SPAC: | |||
| Keyarch收购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 | Kai Xiong博士 | ||
| 职位: | 获授权签字人 | ||
| 公司: | |||
| 众智动力有限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 | Avi Cohen | ||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 | ||
| 保荐人: | |||
| KEYARCH全球赞助商有限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 | Kai Xiong博士 | ||
| 职位: | 获授权签字人 | ||
{保荐函协议第3号修订之签署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