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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 2 表1.htm

附件 99.2

证券购买协议

本证券购买协议(本“协议”)由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Nam Tai Property Inc.(“本公司”)与作为附表一所列买方的每一个人和实体(各自为“买方”,统称为“买方”)于2023年4月5日(“生效日期”)订立。本协议第9节对本协议文本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某些术语作了定义。

简历

鉴于本公司和买方依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4(a)(2)条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或“证交会”)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D第506条规定的证券登记豁免,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

鉴于本公司希望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定向买方出售,而买方希望向本公司购买每股面值0.01美元的股份(“股份”),总收益不超过15,437,228美元。

因此,考虑到上述情况以及本协议所载的相互陈述、保证和契约,双方在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1节。购买股份的授权。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本公司已授权出售和发行8,821,273股股票。在收盘时出售的股份(定义见下文)应称为“购买的股份”。

第2节。出售和购买所购股份。

2.1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和条件,本公司同意向每一买方出售,而每一买方同意在交易结束时(如第3节所定义)向本公司购买在本协议附表一(“买方附表”)该买方名称对面所列的购买股份数量,而该购买价为该买方名称对面所列的购买股份数量乘以每股1.75美元的价格,总收益最高为15,437,228美元。如附表一所列,每一买方须支付的购买价应称为“总购买价”。每名买方须分别而非共同地只对购买载于《买方名单》内与该买方有关的所购股份负上法律责任。本公司与每一买方的协议是一项单独的协议,向每一买方出售所购股份是一项单独的销售。每一买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不以任何或所有其他买方购买这些其他买方同意购买的股份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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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交易结束时或交易结束前,每一买方将按照本公司在交易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供的电汇指示,通过电汇立即可用的美元资金,支付附表一所列买方名称对面的购货价款。在交割当日或之前,本公司将指示其转让代理人向买方交付股票或制作记账式票据,并向代表所购股份的买方提供反映股票发行情况的本公司会员名册的经核证的更新副本,在每种情况下均以交付总购买价为依据。尽管如此,如果买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已向本公司表示需要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则公司须向该买方(或该买方的指定保管人)交付原始股份证明书,或作出记账式记账,并提供经更新核证的公司股东名册副本,以反映向买方发行的股份,反映所购股份的所有权,而在收到该等证明书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书面确认已作出记账式记账及经更新的股东名册后,买方须按本第2条的规定,迅速电汇总购买价。

第3节。结束。在满足第7条规定的成交条件的前提下,本协议第2条所述交易的成交(“成交”)应于生效日期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成交日期”)在Vinson & Elkins L.L.P.的办公室进行,地址为:1114 Avenue of the Americas,32nd Floor,New York,New York 10036,或公司和买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时间和地点,包括通过远程交换文件和签名。

第4节。买方的陈述及保证。每名买方(个别而非共同)向本公司声明及保证,本第4条所载的陈述自生效日期起是真实及正确的,而自截止日期起亦将是真实及正确的:

4.1有效性。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在每一种情况下,此种买方都是当事方)以及买方完成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均已得到此种买方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公司、合伙、有限责任或适用的类似行动的正式授权。本协议已由该买方正式签立和交付,其作为当事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将由该买方正式签立和交付,每一此种协议和其他文书均构成或将构成该买方的一项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但受适用的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执行、欺诈性转让和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普遍适用法律的限制,或受与具体履行、强制性救济的可得性有关的法律的限制,或其他公平的补救办法。

4.2投资申述和担保。此类买方理解并同意,所购股份的发行和出售并未根据《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进行登记,并且是依据联邦和州豁免进行的交易,这些交易不涉及公开发行,而公开发行除其他外取决于投资意图的真实性质和此类买方在此所述陈述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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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自有账户收购;无控制意图。这种买方是为自己的账户购买所购买的股票,用于投资,而不是为了以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法的方式进行分配。这种买方不是根据《交易法》第15条注册的经纪人或交易商(“注册经纪人交易商”),也不隶属于注册经纪人交易商。该买方不是任何协议的当事方,该协议规定或考虑分配任何所购股份。根据《交易法》第13(d)节颁布的规则,该买方目前无意实施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4.4保护自身利益和承担经济风险的Ability。由于其管理层的业务和财务经验,该买方有能力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有能力评估对所购股份的投资的好处和风险。该买方认识到,购买所购股份涉及极高的风险,因为对本公司的投资具有高度的投机性,只有能够承担全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才应考虑投资本公司。这种买方能够承担对所购股份的投资的经济风险,并能够承受其对所购股份的所有投资的损失,而不会出现经济困难,如果发生这种损失的话。

4.5经认可的投资者;没有不良行为者。这类买方是《证券法》第501(a)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该买方未采取《证券法》第506(d)(1)条规则中规定的任何行动,也不受取消资格规定的约束。

4.6限制性股票。

(a)此类买方理解,根据联邦证券法,所购股份将被定性为“限制性证券”,因为这些股份是根据《证券法》第4(a)(2)节以私募方式从本公司获得的,而且根据这些法律和适用的法规,此类所购股份仅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可在未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转售。

(b)该买方承认,所购股份必须无限期持有,除非随后根据《证券法》和适用的国家证券法进行了登记,或可获得此类登记的豁免。

(c)此种买方了解并熟悉《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允许有限转售在私募中购买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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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不依赖。该买方明确承认,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向买方充分披露,本公司(i)没有本公司某些子公司的“印章”,包括本公司的主要运营子公司,并且可能永远不会获得印章,且买方已获知其影响和法律效力,(ii)无法查阅本公司某些子公司的账簿和记录、资产、现金流、潜在负债、潜在处置和资产产权负担或其他财务信息,包括公司的主要运营子公司在内,(iii)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运营、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的信息极其有限,并且无法向SEC提交其2021财年的20-F表格,正如公司在SEC报告和新闻稿中披露的那样,以及向买方传达的那样,(iv)可能永远无法成功补救上述任何事项,(v)可能面临诉讼(包括PRC诉讼、西岭诉讼,2023年3月,香港仲裁庭(香港仲裁庭目前预计将于2023年4月6日或之后不久作出裁决)和香港仲裁庭(香港仲裁庭目前预计将于2023年4月6日或之后不久作出裁决)就利息和法律费用索赔举行了听证会,这两项索赔均在公司的SEC报告和Updating 6-K(定义见下文)中得到定义和描述,如果解决对公司不利,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提出重大质疑,并可能要求公司进行庭外或庭内重组,(六)公司目前的流动性非常有限,在某些无担保延迟提款定期贷款项下,根据2022年1月11日与IAT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IAT)和IsZo Capital LP(简称IsZo)的期票,这些债务将于2024年1月11日到期,这些债务正在根据《交换和修订协议》、《解除和结算协议》进行修改,IAT A & R本票和IsZo A & R本票。该买方承认,由于本公司的前任管理团队继续持有本公司某些子公司的印章,前任管理团队可能承担了责任或产生了费用,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公司不知情的财务状况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该买方承认,正如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所述,公司已延迟收到与前任管理团队所采取行动有关的银行信函。该买方承认,任何此类负债都可能影响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动性、资产、运营和财务状况。除了通过其子公司以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来自其他业务的现金流,由于对印章的争议,本公司无法获得或以其他方式分配给自己。买方确认,可获得并公开提交的最后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获得并公开提交的最后一份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三个月。上一份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都是由公司先前的管理团队编制的。因此,现任管理团队和现任董事会对这些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一无所知。该买方承认,它已审查了该披露,其中包括2023年3月30日在本协议附件 B和本协议附件 C中所载的关于诉讼、仲裁、其他诉讼、债务和公司其他发展的更新(“更新中的6-K”)。该买方并不依赖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次级代理人或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就此项投资所涉及的法律、税务、经济及相关考虑因素。这种买方只依赖其顾问的建议,或只咨询其顾问,如果有的话。该买方及其顾问(如有的话)曾有机会向代表公司行事的人提出问题,并从他们那里得到答复,这些问题涉及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所有这些问题都已得到答复,并使这些买方及其顾问(如果有的话)完全满意。该买方已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自行作出决定,而不依赖本公司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建议,但本协议及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所载的更新6-K及陈述和保证除外。除第5条所载的明示申述及保证外,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任何其他人,并无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明示或默示申述或保证,不论该等申述或保证是因法律或其他原因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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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本公司向买方表示并保证,如本公司知悉(就第5.3至5.11条而言),本第5条所载的陈述在生效日期是真实和正确的,在截止日期亦是真实和正确的:

5.1组织和良好信誉。本公司正式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组织,有效存在,并在其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具有良好的信誉。

5.2公司权力和权力;所购股份的有效发行。

(a)本公司拥有一切必要的法人权力,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行动,以便本公司适当授权、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并完成本协议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本公司签立、交付及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以及本公司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均已获本公司董事局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正式授权,而无须本公司、其董事局或其股东进一步同意或授权。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均已由本公司正式签立和交付,本公司作为本协议当事方的其他文书将由本公司正式签立和交付,每一协议均构成或将构成本公司的一项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对本公司强制执行,但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执行、欺诈性转让和影响债权人权利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一般性适用法律可能限制可执行性的除外,或受与具体履行、强制性救济或其他公平补救办法的可获得性有关的法律的限制。

(b)所购股份已得到适当和有效的授权,在根据本协定发行和支付时,所购股份将得到有效的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

5.3同意。本公司执行、交付或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或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义务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保留发行和交付所购股份以及向买方提供交易文件所设想的权利),都不需要任何政府实体的同意、授权、豁免、向任何政府实体备案或通知,但适用的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要求的备案除外,除非不这样做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4没有冲突。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执行、交付和履行,以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保留发行和交付所购股份以及向买方提供交易文件所设想的权利),不会(a)导致违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公司的任何同等组织文件(“章程文件”),或需要公司股东批准,(b)导致违反任何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美国法律,适用于公司或公司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或影响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令(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或州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或其证券受其约束的任何自律组织的法规),或(c)导致违反OTC专家市场的任何规则或法规或要求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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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资本化。截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两亿(200,000,000)股单一类别的股票,每股面值0.01美元。截至本公告之日:(一)已发行和未发行的股份43,433,008股(包括根据既得股权奖励将在本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处发行的股份42,431股);(二)在授予截至本公告之日尚未发行的股份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时,可发行的股份199,280股(该数量保留用于发行)。这些数字不包括2021年11月30日之前发行或授予的任何可转换工具,包括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任何此类工具。为免生疑问,该等股份数字并未计及根据(i)本协议、(ii)交换及修订协议、(iii)IAT A & R本票、(iv)IsZo A & R本票、(v)发行及结算协议、(vi)委聘协议或(vii)根据本公司长期激励计划拟发行或可能发行予本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股份。

5.6没有综合发售。本公司并无就所购股份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招标或一般广告,本公司亦未作出任何要约或出售本公司的任何证券,或在需要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其他证券法对所购股份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或以任何可能影响根据《证券法》就所购股份的要约和出售而根据《证券法》对所购股份的私募发行豁免的有效性的方式,导致本次所购股份的发行与本公司之前的任何证券发行相结合。

5.7 SEC交易法注册;空壳公司地位。

(a)公司的股票是根据《交易法》第12条登记的。

(b)公司不是、也从来不是《证券法》第144(i)(1)条规定的发行人。

5.8经纪人。本公司没有任何投资银行家、经纪人、寻找者、财务顾问、配售代理或其他被本公司聘用或被授权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人可能有权收取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费用或佣金。公司聘请Wolfson Frontier Associates LLC提供咨询、咨询和其他服务,每月支付固定费用(此种费用不取决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5.9收购保护的适用.公司及其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如有的话),以使任何控制权股份收购、业务合并、毒丸(包括公司与作为权利代理人的美国电脑股份信托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签署的权利协议,经随后修订)或公司章程文件或公司成立状态法律下的其他类似反收购条款不适用于或可能因买方和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而适用于每一买方,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公司发行所购股份和该买方对所购股份的所有权。

5.10私人安置。本公司没有在任何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证券登记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作出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或招揽任何购买证券的要约。假定本协议第4节所载买方的陈述和保证是准确的,根据《证券法》,所购股份的发行可免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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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不操纵股价。本公司没有采取,也不会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旨在稳定或操纵本公司股份或任何证券价格的行动,以促进所购股份的出售或转售。

第6节. 盟约.

6.1合理的最大努力。每一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及时满足本协定第7节规定的每一项由其满足的条件。

6.2报告情况。该买方承认,公司没有及时提交根据《交易法》要求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目前无法提交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6.3登记。在公司能够以任何可用的表格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登记声明之后,双方将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双方商定的形式签订登记权协议,据此,公司应准备一份登记声明,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登记声明,内容涉及根据第415条规则持续进行的发售所购股份及任何买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当时持有的任何其他股份的转售(“转售登记声明”),并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使该转售登记声明被宣布为有效。本公司将在有效期结束后的整个报告期内保持该转售登记表的有效性,在此之后本公司将没有义务保持该转售登记表的有效性。买方承诺提供提交此种转售登记声明所需的所有合理要求的资料。

6.4收益的使用。本公司将把出售所购股份所得款项用作一般公司用途、营运资金及一般及行政开支。此外,收益的一大部分将用于支付现有的债务和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服务提供者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为此项交易提供的公司法律顾问。收益还可用于清偿与诉讼或仲裁程序有关的到期债务。

6.5所购股份的质押。本公司承认并同意,买方可就以所购股份为担保的善意保证金协议或其他贷款或融资安排质押所购股份。所购股份的质押不应被视为本协议项下所购股份的转让、出售或转让,每一买方将确保,如果此类已质押的已购股份被取消赎回权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出售或转让,此种转让将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该等质押或转让无须经本公司批准,亦无须就该等质押或转让而要求质权人、有担保方或出质人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但已被取消赎回权的已购股份除外。此类被取消赎回权的质押购买股份将需要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以便进行任何转让或公司授权从此类购买股份中删除任何传说。除与以所购股份作担保的善意保证金账户或其他贷款或融资安排有关的质押外,任何以所购股份作质押的买方应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有关所购股份质押的通知。本公司将签署并交付所购股份的质权人或担保方就所购股份的质押或转让可能合理要求的合理文件,费用由买方承担,包括(如果所购股份须根据第6.3节进行登记)根据《证券法》第424(b)(3)条或《证券法》的其他适用条款编制和提交任何必要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适当修改根据该规则出售的股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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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披露交易和其他重大信息。在本协议日期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即纽约市时间上午8:30或之前,公司应发布一份新闻稿,并以6-K表格提交一份报告,以《交易法》要求的格式描述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作为证据附在此种文件上(包括所有附件,即“6-K文件”)。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公开披露任何买方或买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或投资顾问的姓名,也不得将任何买方或买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或投资顾问的姓名列入提交委员会的任何备案文件(根据《交易法》规定的定期报告或当前报告备案要求提交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备案文件的任何证据除外)或任何监管机构,除非法律或法规要求披露,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向拟披露其姓名的每一名买方提供有关披露的事先书面通知,并提供一个合理的机会,就与该买方具体相关的拟议披露发表评论。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或买方均不得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发布任何新闻稿或任何其他公开声明;但本公司有权在未经买方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就该等交易发布任何新闻稿或作出其他公开披露(a)实质上符合6-K申报文件并与之同时进行,(b)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或(c)在与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有关而提供、提交或提交的申报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此外,该买方应有权在未经公司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就《交易法》第13条所要求的交易进行任何备案或其他公开披露。

6.7费用。本公司和每一买方(单独或非共同)对与本协议的谈判、准备、执行和交付有关的费用承担责任,并将自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顾问的费用和开支。

第7节. 缔约方义务的条件.

7.1结束时买方义务的条件。每一买方根据本合同第2节承担的义务须在交易结束前履行下列所有适用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可由该买方以其绝对酌处权全部或部分放弃。如果以下条件在生效日期后第十个营业日下午5时(东部时间)或之前未获满足,则该买方可在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与该买方有关的本协议。

(a)申述和担保。本协议及本公司依据本协议所交付的任何证明书(如有的话)或其他书面文件(如有的话)所载的本公司的陈述及保证,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但因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而受限制的陈述及保证,在所有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在截止日期当日及截至截止日期当日,其效力犹如该等申述及保证是在截止日期当日及截至截止日期当日作出的一样(但在较早日期明示作出的范围内除外,在该情况下,该等申述及保证是在该较早日期作出的)。

(b)业绩。本公司须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或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一切契诺、协议、义务及条件,并须在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履行及遵守。

(c)国家证券法规定的资格.为合法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应已获得或将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获得适用的美国州证券法所要求的所有注册、资格、许可和批准(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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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转让代理人指示。本公司应已向其转让代理人发出不可撤销的书面指示,向该买方(或以该买方指定的代名人的名义)发出代表该买方在本协议附表一上与该买方名称相对的已购股份的记账式票据;但前提是,如果该买方在本协议执行时已向本公司表示需要结算“货到付款”,本公司应向该买方(或该买方指定的托管人)提交书面确认书,确认该等已购股份已通过记账式票据以买方的名义发行。

(e)律师的意见。本公司的BVI法律顾问Ogier应已就该买方合理接受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发表了意见,内容包括所购股份的适当授权和有效发行。

(f)没有诉讼。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机构、机构或官员均不得提起对本协定或本协定所设想的交易提出异议的程序,或试图禁止、更改、阻止或实质性地拖延结案的程序。本公司出售所购股份不受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或条例的禁止。

7.2公司义务的条件。本公司根据本条例第2条对每名买方所承担的义务,须在截止日期前或截止日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均可由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放弃:(a)每名买方在截止日期时,须已在截止日期或截止日期前履行本公司根据本条例规定须由其履行的所有义务,(b)每名该等买方在本协议所载的截止日期时的陈述及保证,在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时,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但因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而受限制的陈述及保证,在所有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犹如是在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时作出的一样(但在较早日期已明确作出的范围内除外,在此情况下,自该较早日期起)及(c)每一该等适用的买方应已签立并交付一份格式须议定的函件协议(“PIPE函件协议”)。如在任何特定买方的上述条件未在截止日期或截止日期前得到满足,则本公司可在向买方提供书面通知后,终止与该买方有关的本协议。

第8节. 转让限制;限制性图例.

8.1转让限制。买方理解,作为转让任何所购股份的条件,本公司可要求转让请求附有本公司合理满意的律师意见,大意是建议的转让不会导致违反《证券法》,除非有效的登记声明或《证券法》第144条或第144A条涵盖此种转让;但前提是,(A)根据合伙权益向其合伙人或前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企业,(B)向拥有该买方全部股本的全资附属公司或母公司转让的公司,(C)根据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向其成员或前成员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D)为该买方个人的利益向该买方的家庭成员或信托转让的个人,(e)将其购买的股份转让给该买方的任何附属公司(如属机构投资者)或与该买方共同管理的其他人,或(f)依据善意赠予第三方而进行的转让;但(i)在每种情况下,受让人同意受本条第8款的限制,并向公司提供一份陈述函,其中载有《证券法》规定的惯常投资陈述;(ii)如受让人是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成员,这笔转让是没有考虑的。据了解,证明所购股份的证书可能大致上带有以下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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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证券尚未根据1933年《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法进行登记。在没有根据该法案或适用的国家证券法律对证券作出有效登记声明的情况下,不得出售、要约出售、质押或虚假登记,也不得根据该法案或适用的国家证券法律或律师的意见,即根据该法案或根据该法案第144条或第144A条,该公司不需要进行此类登记,或除非根据该法案或第144A条出售或有资格出售。尽管有上述规定,这些证券仍可与真实信用保证金账户或由这些证券担保的其他贷款或融资安排进行质押。”

8.2非传说证书。在买方向公司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交付代表该等所购股份的图例证明书(如适用)及惯常陈述书后,买方可要求公司删除该等所购股份的任何图例,而公司同意授权删除该等图例:(1)在根据第144条或有效的登记声明出售该等所购股份后,(2)如该等所购股份符合根据第144(b)(1)条出售的资格,而无须遵从第144(c)条的规定,(3)该等购买的股份是根据《证券法》登记转售的,或(4)在该等购买的股份不再需要图例的时间之后登记转售。如根据上述规定不再需要任何图例,本公司将在买方(如适用的话,其经纪人)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交付代表该等所购股份的图例证明书(如适用的话)及惯常的陈述函后两(2)个交易日内,向该买方交付或安排向该买方交付一份代表该等所购股份的无任何限制性图例的证明书或记账式证据。本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可按照买方的指示,将买方主要经纪人在存托信托公司(“DTC”)的账户贷记为买方的账户,从而将不受任何限制的股份转让给买方。本公司保证,所购股份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并在符合适用的证券法律(包括转让和转售限制)的情况下,可在本公司的簿册和记录上自由转让。如果买方根据第8.1节和适用的证券法进行所购股份的转让,公司应允许转让,并应立即指示其转让代理人签发一份或多份证明,以记账式形式反映发行情况,或将所购股份以买方指定的名称和面额记入DTC的适用余额账户,以进行转让。为免生疑问,每一买方在此同意,根据本第8.2条删除限制性图例是基于公司的依赖,即该买方将根据《证券法》的登记要求(包括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或豁免出售任何此类所购股份。公司将在买方提出要求后的两(2)个交易日内,交付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促使公司的转让代理从根据有效登记声明登记转售的任何已购买股份中删除所有限制性图例(i),(ii)根据规则144或有效登记声明出售的股份,或(iii)根据规则144(b)(1)有资格根据规则144(c)出售的股份,而无需遵守规则144(c)(或在买方及其经纪人交付载有关于遵守规则144(c)的某些陈述和承诺的信函之后),并安排其法律顾问在收到买方(以及(如适用的话)其经纪人的)代表函件(为免生疑问,该函件不包括任何法律意见)后,向转让代理人交付转让代理人要求的必要法律意见(如有的话),以该律师要求的(并以其合理接受的格式)。

第9节。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第9节所界定的术语应具有为本协定的所有目的所指明的含义。本协议中使用的所有会计术语,无论是否在本第9节中定义,均应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解释。

“关联”应具有《交易法》总则和条例第12b-2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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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其他任何一天以外,纽约市商业银行有权或根据法律要求继续营业的任何一天。

“公司”指Nam Tai Property Inc.,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不包括其任何子公司。

《聘用协议》是指深圳惠中律师事务所、香港惠中律师事务所及本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前后签署的《聘用协议》。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交换和修订协议”是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前后,由协议中指定的持有人和本公司签署的交换和修订协议。

“GAAP”是指一贯适用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政府实体”是指任何国家的联邦、州、市、地方、领土、外国或其他政府或任何部门、委员会、董事会、局、机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其工具,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美国的任何法院、司法、行政或仲裁机构或公共或私人法庭。

“IAT A & R本票”是指IAT与本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前后签署的经修订和重述的本票。

“IsZo A & R本票”是指IsZo与本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前后签署的经修订和重述的本票。

本协议附件 A所列个人实际知悉的某一事实或其他事项的“公司知悉”,是指:(a)如果该个人是个人,则该个人实际上知悉该事实或其他事项;(b)如果该个人是一个实体,则该个人的任何执行人员实际上知悉该事实或其他事项。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任何(i)对所购股份的保留、发行、交付或有效性(如适用)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对本公司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权限或能力的不利影响,或(ii)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结果、经营、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前景、财产、资产或负债的重大不利影响。

“个人”是指并包括所有自然人、公司、商业信托、协会、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实体、政府、机构和政治分支机构。

本公司与IsZo Capital LP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前后签署的《解除与和解协议》。

“报告期”是指自截止日起至下列日期中较早日期止的期间:(一)买方可在不受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的情况下根据规则144出售所有已购买股份的日期,且不要求公司遵守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c)(1)(或其任何后续规定)的现行公开信息要求;或(二)买方出售所有已购买股份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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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持有人”是指:(i)在交割前,每一买方和(ii)在交割后,买方实益拥有(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确定)至少50%的已购股份。

“子公司”指任何公司、协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商业协会或实体,其至少50%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在当时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交易日”是指股票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开放交易的日子。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及其所有证物和附表(包括PIPE信函协议)以及与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

第10节. 杂项.

10.1豁免和修正。经本公司批准及所需持有人书面同意后,本公司的义务及任何买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可由本公司或该买方以书面形式(一般地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追溯或预期地,并可在一段指明的期间内或无限期地)予以放弃。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或交易方式予以更改、放弃、解除或终止,但只能通过本公司与规定持有人签立的书面文书予以解除或终止。任何获规定持有人批准的放弃或修订,均须以类似方式对待所有买方。

10.2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同意书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视为已送达:(a)在送达时(如果是亲自送达),(b)在以挂号信或挂号信方式发出后四个工作日,要求收到回执,并预付邮资,(c)在通过信誉良好的全国性通宵快递服务发出后一个工作日,保证下一个工作日送达,或(d)在没有邮件无法送达或其他拒绝通知的情况下,在发送给收件人的日期,如果是在纽约市时间下午5:00或之前的某个工作日发出的,或在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后的营业日,就本公司而言,在每一种情况下发送给下列预定收件人,就买方而言,发送至本合同签字页上所列的地址。

 

如果对公司:

 

Michael Cricenti

主席

434-409-0028

michael.cricenti1@gmail.com

 

与副本:

 

雪莱·A·巴伯

劳伦斯·艾尔鲍姆

Vinson & Elkins L.L.P。

美洲大道1114号,32楼

纽约,纽约10036

(212) 237-0022

sbarber@velaw.com;lelbaum@velaw.com

或在本公司或每一买方根据本条例第10.2条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而指明的其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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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累积补救办法。授予买方或本公司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均不得相互排斥,而每项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均应是累积性的,并且是对其他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的补充,不论这些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是由本协议现在或以后授予的,在法律、权益、法规或其他方面均可获得。

10.4继承人和分配人。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每一买方的继承人和被允许的受让人以及本公司的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并可由其强制执行,不论其是否明示。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买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但买方可在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本协议下购买股份的权利转让给其任何关联公司(前提是每一关联公司同意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作出本协议第4节所述的相同陈述和保证)。未经被要求的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本协议不适用于任何其他人的利益,也不能由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

10.5标题。插入本协定各章节和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便于参考,并不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10.6管辖法律;管辖权。本协定应受纽约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任何寻求强制执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条款或基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事项的诉讼、诉讼或程序,均可向设在纽约市和纽约州的任何联邦或州法院提起,双方当事人在此同意这些法院(以及相应的上诉法院)在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中的管辖权,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它现在或以后可能对在任何该等法院提出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地点提出反对,或对在任何该等法院提出的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是在一个不方便的法院提出的反对。任何此种诉讼、诉讼或程序的程序均可送达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一方,不论是在任何此种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还是之外。

10.7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合伙人和代表不承担个人责任。本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雇员、注册人、经理人、股东或其他股东,或本公司的任何代理人、顾问、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均不对本公司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任何义务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基于本协议的谈判、执行或履行(或不履行)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对本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雇员、注册人、经理人、股东或其他股东,或代理人、顾问、律师、会计师,或本公司的其他专业顾问,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项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中裁定,是由构成欺诈、犯罪或非法活动、重大过失或挪用公款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或与之有关。每一买方通过执行本协议,免除和免除所有此种赔偿责任,此种免除和免除是发行所购股份的考虑的一个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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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对应方;有效性。本协议可由任何数目的对应方签署(包括通过电子邮件、.pdf或其他符合2000年美国联邦ESIGN法的电子提交,如www.docusign.com或www.echosign.com),也可由不同的对应方在不同的对应方签署,其效力与所有各方签署同一份文件的效力相同。所有此种对应文书(包括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格式递送的对应文书)应视为原件,应一并解释,并应构成同一文书。本协议于本协议各方收到本协议所有其他各方签署的对应方时生效。

10.9整个协定。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载有双方就本协议及其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除下述情况外,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取代和取代双方就本协议及其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其他书面或口头协议。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不应取代本公司与任何买方之间可能订立的任何保密协议或其他保密协议。

10.10可分割性。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在认定该条款无效的范围内,或只要经如此修改的本协议继续在不作重大改变的情况下,表明各方对本协议标的的初衷和被禁止的性质,双方特此放弃该条款,有关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会严重损害当事人各自的期望或互惠义务,也不会实际实现本应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各当事方将努力进行善意谈判,以一项有效的规定取代被禁止、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其效力尽可能接近于被禁止、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

10.11 [保留]。

10.12买方义务和权利的独立性质。每一买方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义务是多项的,与任何其他买方的义务不是共同的,任何买方都不应以任何方式对任何其他买方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义务的履行或不履行负责。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所载的任何内容,以及任何买方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应被视为构成买方作为合伙企业、协会、合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实体,或推定买方在此种义务或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方面以任何方式一致行动或作为一个集团。每一买方均有权独立保护和执行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或其他交易单证而产生的权利,任何其他买方无需为此目的在任何程序中作为额外的一方加入。在审查和谈判交易文件时,每一买方都由其自己的独立法律顾问代理。本公司选择向所有买方提供相同的条款和交易文件是为了方便本公司,而不是因为任何买方要求或要求这样做。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所载的每项条款均为本公司与买方之间的单独协议,而非本公司与买方之间的集体协议,而非买方之间的协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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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本协议各方已促使本证券购买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正式签署。

 

  公司:
   
  南太集团公司
   
   
  签名:  
  姓名: Yu Chunhua
  职位: 首席执行官

 

 

 

 16

 

 

作为证据,本协议各方已促使本证券购买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正式签署。

  购买者:
   
   
   
   
  签名:  
     
  姓名:  
     
  职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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