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3
Landstar System, Inc.
年度奖励补偿计划
(日期截至2026年2月19日)
| 1. | 目的。 |
该计划的目的是使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吸引、留住、激励和奖励高素质的执行官和关键员工,为他们提供赚取与公司业绩直接挂钩的有竞争力的薪酬的机会。
| 2. | 定义。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计划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各项所赋予的含义。
(a)“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b)“委员会”指委员会的薪酬委员会或委员会不时指定的其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c)“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面值为0.01美元,该普通股可变更为的任何普通股,以及因该普通股的任何重新分类而产生的任何普通股。
(d)“公司”应指Landstar System, Inc.
(e)“执行官”是指“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3b-7中定义的执行官。
(f)“公允市场价值”是指在任何日期,在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全国市场系统(或在相关时间交易或报价普通股交易价格的其他公认市场或报价系统)上报告的普通股股份的高销售价格和低销售价格的平均值。如果在该日期没有在NASDAQ/NMS(或此类其他系统)报告的普通股交易,则公允市值应指在如此报告普通股交易的紧接前一日期的收盘价。
(g)就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普通股股份而言,“授予日期”系指委员会确定以普通股支付的参与者奖金的任何部分(如有的话)的日期。
(h)“参与者”是指(i)公司的每一位执行官和(ii)委员会根据本计划指定为参与者的公司或子公司的其他雇员。
(i)“计划”系指本Landstar System, Inc.年度激励薪酬计划,该计划载列于本计划并可能不时修订。
(j)“第409A条”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09A条。
(k)“附属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代表有权投票的所有类别股票投票权50%以上的股票的任何公司。
| 3. | 行政。 |
(a)总体而言。委员会应管理和解释该计划。委员会应根据第4节确定任何日历年的绩效目标,并证明是否已获得此类绩效目标。委员会根据该计划行使的任何权力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行使。委员会根据该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并对所有目的和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委员会可聘用其认为对管理计划而言合宜的法律顾问、顾问及代理人(包括身为公司或附属公司雇员的顾问或代理人),并可依赖从任何该等顾问或顾问或代理人收到的任何意见及从该等顾问或代理人收到的任何计算。在管理该计划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任何法律顾问、顾问或代理人的费用,均应由公司支付。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前任成员,除因该个人的故意不当行为外,均不得对与计划有关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解释、解释或确定承担法律责任。
(b)委员会授权。本计划指明的委员会的所有权力、职责及责任,可由任何高级人员行使及履行,包括行政总裁,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小组,或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小组(如获委员会如此转授);但任何该等转授须受适用法律及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规限及遵守。根据这种授权作出的任何决定、解释或采取的其他行动,在本协议下的效力与委员会作出或采取的效力相同。
| 4. | 奖金。 |
(a)业绩标准。在每年3月15日或之前,委员会应确定必须满足的一个或多个绩效目标,以使参与者获得该年度的奖金。此类业绩目标可包括相对或比较实现委员会确定的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标准:
| • | 某些战略目标; |
| • | 收入; |
| • | 净收入(定义为收入减去购买的运输); |
| • | 营业收入; |
| • | 每股盈利及/或摊薄每股盈利; |
| • | 股东总回报; |
| • | 资产收益率; |
| • | 投资回报; |
| • | 投资资本回报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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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毛利; |
| • | 可变贡献(定义为收入减去采购运输和代理佣金); |
| • | 毛利率; |
| • | 可变贡献边际(定义为可变贡献除以收入); |
| • | 营业收入占毛利比例; |
| • | 营业收入占可变贡献的百分比;和 |
| • | 某些成本(可能包括其他运营成本、保险和索赔成本、销售一般和行政成本和./或折旧和摊销成本)以毛额美元和/或占收入、净收入、毛利润、可变贡献或营业收入的百分比 |
业绩目标可以在全公司范围内或就一个或多个业务部门、部门、子公司、产品或服务确定;并且,以绝对值或相对于一家或多家可比公司的业绩或涵盖多家公司的指数确定。绩效目标也可能考虑到与行业同行的对标。在将实际业绩与业绩目标进行比较时,委员会可将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出现在公司账簿和记录上的任何重大不寻常或不经常发生的项目排除在比较之外或在此比较中包括在内。
(b)应付的最高金额。如委员会书面证明根据第4(a)条为有关年度订立的任何业绩目标已获满足,则在支付奖金的日历年度的最后一天受雇于公司或其一家附属公司的每名参与者均有权获得年度奖金,如为首席执行官,金额不超过3000000美元;如为本计划下的每名其他参与者,金额不超过2500000美元。
(c)自由裁量权。尽管第4(b)条另有相反规定,但须受根据该条须支付的最高款额规限,委员会仍有权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下,(i)根据个人表现或委员会酌情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增加、减少或取消根据第4(b)条以其他方式须支付予任何参与者的款额,及(ii)订立规则或程序,其效力是将须支付予每名参与者的款额限制在低于第4(b)条另有授权的最高款额。
(d)普通股的奖励。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最多50%的参与者奖金应以普通股支付。将授予的普通股股份数量应通过以普通股支付的参与者奖金部分的美元价值除以授予日的普通股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来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普通股在任何日历年度的总公平市场价值不得超过1,000,000美元。普通股的分配应根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该计划不时生效,并受该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委员会另行确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包括为授予该奖励提供持续服务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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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付款。 |
除依据第4(d)条的条款或根据本条例另有规定而厘定外,根据第4条厘定的任何奖金数额,须在委员会证明已达到一项或多于一项适用的业绩目标(或如根据第4(d)条的条文须支付任何奖金,则在委员会厘定任何该等奖金的数额后)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每名参与者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紧接赚取该奖金数额的次年的3月15日。委员会有权就授予普通股股份或其他奖励施加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包括以履行额外服务为条件授予此类股份或其他奖励。
| 6. | 一般规定。 |
(a)计划的有效性。该计划对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历年有效。
(b)修订和终止。尽管有第6(a)条的规定,管理局或委员会可随时修订、暂停、终止或终止该计划;但该等修订、暂停、终止或终止不得对任何参与者就任何已开始的历年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c)指定受益人。每个参与者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该受益人可能是自然人以外的实体),以接收参与者去世后可能支付的任何款项。此类指定可随时更改或取消,而无需任何此类受益人的同意。任何此类指定、变更或取消必须以委员会批准的形式作出,并且在委员会收到之前不得生效。未指定受益人的,或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参加人的,受益人为参加人的配偶,如无配偶存续,则为参加人的遗产。参与人指定一名以上受益人的,该等受益人的权利应以等额份额支付,但参与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d)没有继续就业的权利。本计划不得解释为授予任何参与者任何继续受雇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权利。
(e)公司行动不受限制。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阻止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采取其认为适当或符合其最佳利益的任何公司行动,无论该行动是否会对根据计划作出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任何雇员、受益人或其他人不得因任何该等行动而向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提出任何索偿。
(f)利益不异化。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任何参与者或受益人均无权或有权转让、预期或以其他方式设保参与者在本计划下的权益。公司在该计划下的义务不可转让或转让,除非(i)收购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公司或(ii)公司可能合并或合并的任何公司。该计划的规定应符合每个参与者和参与者的受益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利益继承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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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扣缴。根据本计划应支付给参与者或受益人的任何金额应缴纳任何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和就业税,以及公司或子公司在法律上被要求从此类付款中扣除和扣留的任何其他金额。
(h)可分割性。如果本计划的任何条款被认为不可执行,则计划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完全有效,而不考虑此类不可执行的条款,并应适用,就好像该不可执行的条款未包含在计划中一样。
(i)转让。除本条第6(i)款另有规定外,本计划应对合同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本计划或本计划下的任何权利或权益均不得由参与者、其受益人或法定代表人转让;但本条第6(i)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参与者根据本计划第6(c)节规定的条款指定受益人。该计划应由公司转让给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或转让给因公司与任何其他公司或其他实体的重组、合并或合并而产生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可能出售、交换或转让给或与之转让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
(j)无资金计划;不受ERISA约束的计划。该计划为无资金计划,参与者应具有公司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该计划不受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和保障法》的约束。
(k)管辖法律。该计划应根据特拉华州的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而无需提及法律冲突原则。
(l)标题。本规划中插入标题仅为方便参考,在规划条款的构建中不予考虑。
(m)追回。如果根据重大不准确的财务报表或任何其他重大不准确的绩效衡量标准,或根据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根据该计划向参与者支付的任何款项将由公司进行追偿或“追回”。尽管计划中有任何其他规定,公司可以取消根据本计划应付的任何金额,要求参与者偿还根据本计划支付的任何奖金,并根据可能不时采用和/或修改的任何公司政策(“追回政策”)实施根据本计划提供的任何其他股权补偿权利或其他补偿。此外,参与者可能需要根据回拨政策向公司偿还先前根据该计划支付的补偿(包括任何上一年的奖金)。通过接受该计划下的奖励,参与者同意受公司酌情决定不时采纳和/或修改的有效或可能采用或修改的回拨政策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遵守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
(n)409a遵守情况。本计划旨在规定豁免于不时修订的第409A条的规定的付款,以及根据该条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尽可能最大限度或以其他方式以与第409A条的要求(如适用)相一致的方式管理的付款。在合理可能和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本计划的管理方式应避免根据第409A条对参与者施加即时税收确认和额外税收。对于任何“不合格递延补偿”(第409A条含义内)可能被视为以“一系列分期付款”形式支付的情况,如财务处条例第l.409A-2(b)(2)(iii)条所定义,参与者或指定受益人收取此种付款的权利应被视为为该财务处条例的目的而收取一系列单独付款的权利。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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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规定,如果第409A条适用于本计划下的任何付款或权利,导致对参与者或其任何受益人或受让人产生不利的税务后果,则公司、委员会或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均不对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本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董事会或委员会可单方面修订、修改或终止本计划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但如董事会或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由于法律或法规的变更或避免根据第409A条征收额外税款、利息或罚款,为遵守适用的美国法律,此类修订、修改或终止是必要的或可取的。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计划条文,但在符合第409A条的规定下,在《守则》第409A条所界定的“离职”时向指明雇员支付的款项,不得在该离职日期后六个月的日期(如较早,则为指明雇员的死亡日期)之前支付。特定雇员是指在每个日历年度的4月1日,在上一个日历年度的任何时间符合《守则》第416(i)条(不考虑《守则》第416(i)(5)条)规定的雇主“关键雇员”定义的任何雇员,所有这些均在《守则》第409A条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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