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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12.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颁发的证书。

首席执行干事David J.Butters兹证明:

我以表格形式审阅了这份年报20-f的Navigator Holdings Ltd.(“本公司”);

 

  1. 据我所知,本报告没有对重大事实作出任何不真实的陈述,也没有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而遗漏陈述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因此对本报告所述期间没有任何误导;

 

  2. 根据本人所知,本报告载列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 公司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所定义的13a-15(e)而且15d-15(e)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法规则》所界定13a-15(f)而且15d-15(f)适用于公司,并具有:

 

  (a) 设计这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向我们通报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 设计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便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基于这样的评估;以及

 

  (d) 本报告披露公司在年度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以及

 

  4. 本公司其他核证人及本人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价,向本公司核数师及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士)披露:

 

  (a)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及重大弱点,而该等缺陷及弱点有合理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及报告财务资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及

 

  (b) 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是否重大。

日期:2017年3月1日

 

通过:  

David J. Butters

姓名:   David J. Butters
标题:   首席执行干事(首席执行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