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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 2 图表41123125.htm EX-4.1 文件

附件 4.1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Central Pacific Financial Corp.证券的说明

以下是中央太平洋银行公司普通股的概要说明。此描述并不完整,而是通过参考我们重述的公司章程和经修订的章程的规定对其进行了整体限定,每一条都通过引用作为10-K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并入本文,而本附件 4.1是其中的一部分,以及夏威夷商业公司法(“HBCA”)的适用条款。

普通股

我们的授权普通股包括185,000,000股普通股,每股无面值。我们发行的普通股代表不可提取的资本,没有联邦保险。

股息权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股息,如果董事会宣布从任何合法可用于股息的资金中获得股息。派发股息的能力取决于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央太平洋银行(「银行」)向公司派发股息的金额。如第I部分进一步描述的,此附件 4.1为其中一部分的10-K表格第1项,公司支付股息以及银行向公司支付股息均受到广泛的政府监管,因为监管机构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援引其权力禁止银行及其控股公司支付股息,例如,确定此类付款将构成不安全或不健全的银行业务做法,或确定此类付款将使任一实体的资本数额低于满足最低适用监管资本要求所必需的数额。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也受到夏威夷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我们作为一方的各种协议中规定的限制和契约,包括我们的次级债券中规定的契约。如果需要,该银行除了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夏威夷分部的批准外,根据夏威夷法律,除夏威夷银行法定义的留存收益外,不得支付股息。

清算和解散

在我们清算或解散的情况下,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在支付所有债务和其他负债后按比例获得可分配给股东的所有资产,但须遵守任何已发行优先股的优先权利。普通股持有人无权就这些股份享有清算优先权。

没有优先购买权或转换权

根据我们重述的公司章程或HBCA,普通股持有人一般没有购买额外普通股的优先购买权或转换或赎回权。

投票权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每持有一股有一票投票权,并且没有累积投票权。我们的股东选举董事应由有权就选举投票的股东所投的多数票决定。

所有权限制-银行监管限制

联邦法律禁止“一致行动人”的个人或群体获得银行控股公司的“控制权”,除非联邦储备委员会已收到有关此类拟议收购的事先书面通知,并且在该时间段内,美联储没有发出不批准拟议收购的通知或将此类不批准的期限延长至另一个法定期限。如果美联储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其不打算不批准该行动,则可以在不批准期限届满之前进行收购。一方是否被推定取得控制权或对银行控股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取决于,除其他外



事、其拥有表决权的百分比、该方拥有的董事代表人数及与银行控股公司的整体业务关系。同样,夏威夷州金融机构专员也必须批准任何收购该银行或Central Pacific Financial Corp.控制权的交易。

夏威夷法的反收购效力

夏威夷控制权股份收购法案(“CSA法案”)适用于公司,旨在通过限制控制权股份收购来抑制敌意收购。控制权股份收购是指收购发行人的股份,导致实益拥有新的投票权范围(范围的门槛从10%开始,并设定为10%的间隔,直至过半数),以选举董事。某些收购不受《CSA法案》的约束,包括从发行人处进行的收购或已获得发行人事先批准的收购。《CSA法》禁止完成控制权股份收购,除非每项此类收购均获得公司大多数流通股(不包括收购人实益拥有的股份)的单独批准,并规定了某些州法律披露和时间要求。如果控制权股份收购是在未经必要股东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在收购后的一年期间内,收购人获得的股份将(i)被剥夺投票权,(ii)不可转让,以及(iii)根据公司的选择,可以按照收购股份时的价格或在要求赎回日期之前结束的财政季度的最后一天的每股账面价值进行赎回。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CSA法》可能会使收购人更难对公司行使控制权,因为该人对如此获得的股份拥有投票权的能力以及公司收购标的股份的权利受到限制。

此外,HBCA要求合并和股份交换必须获得拥有投票权的公司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的四分之三(3/4)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批准。

最后,夏威夷修订的法规第417E章要求向夏威夷证券专员登记收购要约,并对要约人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我们重述的章程及经修订的附例中的反收购条文

下面的讨论是对重述的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的一般总结,以及可能被视为具有“反收购”效果的经修订的公司章程。

董事提名和股东提案的事先通知要求。我们经修订的附例规定,股东提名选举董事和股东提案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除非股东已在主要行政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公司秘书发出有关该提名或提案的书面通知。此类提案或提名只能由在发出此类通知之日以及在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的登记在册的人提出。为及时,股东的通知应在上一年度年会一周年日期前不少于90个历日或不多于120个历日之前,送达或邮寄至法团执行办公室并收到;但条件是,当且仅当年会未安排在该周年日期前30天开始并在该周年日期后60天结束的期间内举行时,股东的通知应在(i)会议日期前9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或(ii)会议首次公开宣布或披露之日的第10天后的较晚日期,以及(iii)如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不迟于特别会议和董事会提议在该会议上选出的被提名人的日期公开宣布或披露之日的翌日第十天营业时间结束时止。

任何股东提名的人,除非按照上述程序提名,否则没有资格当选董事会成员,因此,这种程序可能会增加持不同政见的股东提名和选举其候选人的难度。

超级大股东投票召集特别股东大会修订章程。在股东的任何定期会议上,或在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八十(80%)的持有人的投票为此目的召集的任何特别会议上,更改、修订或废除我们经修订的附例或采纳新的附例的权力归属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会议以修订章程所需的绝对多数票可能会产生阻止要约收购或其他收购企图的效果,如果



通过股东在特别会议上通过的章程修订进行根本性改变的能力,是收购战略的重要要素。

涉及企业合并的公允价格条款。我们重述的公司章程包含适用于涉及任何利益股东的某些业务合并交易的“公平价格”条款,即(i)任何实益拥有我们10%以上有表决权股票的人,或(ii)过去五年内实益拥有我们10%以上有表决权股票的公司任何关联公司。这项规定要求至少75%我们有投票权股票的持有人投赞成票,才能批准感兴趣的股东或其关联公司与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特定交易,包括:

任何合并或合并;
公平市场价值为200万美元或以上的资产的任何出售、租赁、许可、交换、质押、转让或其他处置(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
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向公平市值为200万美元或以上的相关股东或其关联公司发行或转让我们的任何证券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的证券;
采纳有关股东或其联属公司提出或代表我们提出的清算或解散计划或建议;及
任何证券的重新分类(包括任何反向股票分割)、资本重组、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合并或合并或其他交易(无论是否涉及相关股东),其效果是增加我们的任何类别的股权或可转换证券或我们的子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份额,由相关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拥有。

这一投票要求将不适用于与该利害关系股东无关联且在提议的企业合并条款首次公开公告之日和该利害关系股东成为股东之日之前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的过半数投票批准的任何特定交易,以及与该利害关系股东无关联并由该等董事的过半数向董事会推荐的该等董事的任何继任者。这一投票要求也将不适用于任何涉及向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持有人支付对价的交易,其中满足了某些最低“公平价格”和程序要求。

这一“公允价格”条款可能会产生延迟或阻止我公司在一项不满足所述标准的系列交易的交易中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效果。

优先股。我们重述的公司章程允许董事会发行最多1,000,000股优先股,每股无面值。董事会还有权指定此类优先股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包括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赎回价格、清算优先权以及构成任何系列的股份数量。发行优先股可能会产生延迟、威慑或阻止我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效果,而无需股东采取进一步行动。发行具有投票权和转换权的优先股也可能对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产生不利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发行优先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