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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修正 2 NCEN _ 811-21670 _58987394_ 1224.htm eosby-lawamendment.htm-由SEC Publisher生成,用于SEC备案

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第1号修订

 

 

Eaton Vance Enhanced Equity Income Fund II

 

 

 

根据章程第十五条,对经修订及重述的EV增强型收入基金 II的章程作出本修订第1号,自2020年8月13日起生效(“章程”)。该修订自2024年10月10日起生效。此处使用的大写术语和此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按章程中的定义使用。

 

1.现将第四条第五款第一款全文修改如下:

 

第5节。投票。在每次股东大会上,信托的每一名股东均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就该股东持有的每一份信托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该股东在会议的转让账簿截止时以其名义站在信托账簿上,或者,如果账簿未因任何会议而关闭,于本附例第六条第4款为决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而订定的记录日期,或如账簿未结存且无记录日期,则于该会议召开时。零碎股份的记录持有人应以同样方式有权获得相应零碎的一票。尽管有上述规定,受托人仍可就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设立或在任何股东大会的代理材料中或在其他征集材料中或通过投票或他们适当采取的其他行动,确立若干类别(或系列)分别拥有表决权或无表决权的条件。

 

2.现将第十三条全部删除,改为“保留”。

 

3.除特别在此作出修订外,本附例维持不变,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