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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1

细则13a-14(a)或细则15d-14(a)要求的证明

我,南希·威利斯,证明:

1.
我已在Argent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帕米亚盆地皇室信托的表格10-Q上审阅了这份报告;
2.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3.
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报告所载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可分配收入和注册人信托主体的变化;
4.
本人负责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或促使建立和维持此类控制和程序,为注册人和本人:
a.
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在我的监督下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
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本人监督下设计,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和
d.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已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和
5.
根据我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披露:
a.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合理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和
b.
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在提供上述第4和第5段中的证明时,我在我认为合理的范围内依赖了BlackBeard Operating LLC和Riverhill Energy Corporation提供给我的信息。

 

2025年11月13日

 

签名:

/s/南希·威利斯

 

 

 

南希·威利斯,

 

 

 

版税信托服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