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此处所代表的证券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证券法进行登记,而是依赖于《证券法》和此类其他适用的证券法的登记要求豁免而发行的。除非根据《证券法》下的有效登记声明或根据根据豁免或不受此类登记约束的交易,在每种情况下,本证券或此处的任何权益或参与均不得被重新提供、出售、转让、转让、质押、设押、假设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预筹普通股认购权证
Mirum Pharmaceuticals, Inc.
认股权证股份:
签发日期:[ • ],2025年(该日期,“签发日期”)
权证编号:PF-[ ]
本预筹普通股购买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证明,就收到的价值而言,本协议的登记持有人或其允许的受让人(“持有人”)有权在发行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条款并受限于行使限制和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从特拉华州公司(“公司”)Mirum Pharmaceuticals, Inc.(“公司”)处认购和购买最多不超过公司普通股的股份(“认股权证股份”),每股面值0.0001美元(“普通股”)。根据本认股权证购买一股普通股的价格应等于第2(b)节定义的行权价。本认股权证已根据公司与投资者订立的日期为2025年12月7日的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的条款发行。
第1节。定义。就本认股权证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关联”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某人控制或与某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因为这些术语在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1933年法”)下的规则405中使用和解释。
(b)“归属方”统称为以下个人和实体:(i)目前或在发行日期后不时由持有人的投资管理人直接或间接管理或建议的任何投资工具,包括任何基金、联接基金或管理账户,(ii)持有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公司或上述任何一项,(iii)任何作为或可被视为与持有人或上述任何一方一起作为集团行事的人,以及(iv)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法案”)第13(d)条或第16条的目的,其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将或可与持有人和其他归属方合并的任何其他人。为明确起见,上述目的是使持有人和所有其他归属方集体受到最大百分比(如第2节(e)中所定义)的约束。
(c)“彭博”是指彭博金融市场。
(d)“营业日”是指除任何星期六、任何星期日之外的任何一天,是美国联邦法定假日的任何一天或法律或其他政府行动授权或要求纽约州纽约市的银行机构关闭的任何一天。
(e)“集团”是指1934年法案第13(d)节中使用的“集团”,并在其下的规则13d-5中定义。
(f)“人”是指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任何其他实体和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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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标准结算期”是指在适用的行权通知送达之日生效的普通股的交易市场的标准结算期,以几个交易日表示,截至发布日期为“T + 1”。
(h)“交易日”是指普通股在交易市场上交易的任何一天。
(i)“交易市场”是指主要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包括场外交易市场,然后在美国进行普通股交易。
(j)“加权平均价格”(Weighted Average Price)是指,就截至任何日期的任何证券而言,该证券在纽约市时间上午9:30:01开始至纽约市时间下午4:00结束期间在交易市场上的美元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如彭博通过其“以价格计价的成交量”功能报告,或在前述不适用的情况下,该证券在纽约市时间上午9:30:01开始至下午4:00结束期间在该证券的电子公告板上的场外交易市场上的美元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据彭博社报道,纽约市时间,或者,如果彭博社在这些时间内没有报告此类证券的美元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OTC Markets Group,Inc.(或接替其报告价格职能的类似组织或机构)发布的“粉单”中报告的此类证券的任何做市商的最高收盘价和最低收盘价的平均值。如上述任一基准无法计算该证券在该日期的加权平均价格,则该证券在该日期的加权平均价格应为公司与持有人相互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如果公司和持有人无法就该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达成一致,则该争议应根据第5(n)节以“加权平均价格”一词代替“行使价格”一词解决。所有该等决定,均应针对该期间的任何股票分红、股票分割、股票合并或其他类似交易进行适当调整。
第2节。运动。
(a)行使认股权证。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本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行使,于发出日期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或时间,以送达(不论是透过电邮或其他方式)方式向公司(或其以书面通知指定的公司其他办事处或代理机构)送达一份已妥为签立的行使通知表格副本(“行使通知”)于本协议所附的行使通知表格(“行使通知”)于本公司簿册上出现的持有人的地址及通过向公司支付相当于由此以电汇方式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总行使价的金额(或通过通知公司本认股权证正在根据无现金行使(定义见下文)行使)。不需要油墨原件的行权通知,也不需要任何行权通知表格的任何纪念章担保(或其他类型的担保或公证)。在持有人购买了本协议项下所有可用的认股权证股份且认股权证已全部行使之前,持有人无需向公司实际交出本认股权证,在此情况下,持有人应在行权通知送达公司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将本认股权证交给公司注销。部分行使本认股权证导致购买本协议项下可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总数的一部分,将具有降低本协议项下可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未偿还数量的效果,其金额等于所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适用数量。持有人和公司应保持记录,显示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和购买日期。持有人和任何受让人通过接受本权证,承认并同意,由于本款的规定,在购买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权证股份后,在任何特定时间可根据本协议项下购买的权证股份的数量可能少于本协议表面所述的数量。
(b)行权价格。根据本认股权证,每股普通股的行使价格应为0.0001美元,但可按此处规定进行调整(“行权价”)。
(c)运动力学。
(一)。于行权时交付认股权证股份。根据本协议购买的股份的凭证,如公司当时是该系统的参与者且(a)存在允许向其发行认股权证股份或转售的有效登记声明,则应通过其在托管人处存取款项(“DWAC”)系统,将持有人的主经纪商的账户记入持有人的账户(“D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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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股份由持有人转售或(b)认股权证股份有资格由持有人根据规则144(假设认股权证无现金行使)无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地转售,或以不迟于公司收到行权通知后构成标准结算期的交易日数(前提是公司随后已收到行权价的付款(或无现金行使通知,如适用))后的其他方式通过实物交付至持有人在行权通知中指定的地址(该日期,“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在适当交付行权通知并支付行权价格(或无现金行权通知)时,本权证应被视为已行权。认股权证股份须当作已发行,而持有人或任何其他经如此指定须在其中指名的人须当作已就所有目的成为该等股份的记录持有人,自认股权证获行使之日起。只要本认股权证仍未到期且可行使,公司应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维持作为FAST计划参与者的转让代理。
(二)。行使时交付新认股权证。如本认股权证已部分行使,公司须应持有人的要求,并在交出本认股权证证书后,在代表认股权证股份的一份或多份证书交付时,向持有人交付一份新的认股权证,以证明持有人有权购买本认股权证要求的未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该新认股权证在所有其他方面应与本认股权证相同。
(三)。行使时未能及时交付认股权证股份的买入补偿。除持有人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如公司未能促使其转让代理人根据第2(c)(i)条的规定根据在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或之前的行使向持有人传送认股权证股份(因持有人向公司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失败除外),且如在该日期后持有人被其经纪人要求购买(在公开市场交易或其他情况下)或持有人的经纪公司以其他方式购买,普通股股份交付以满足持有人预期在该行使时收到的认股权证股份持有人的出售(“买入”),则公司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在收到持有人关于发生买入的通知后的两(2)个营业日内,(a)以现金向持有人支付(如有的话)持有人的总购买价格(包括经纪佣金,如有)就如此购买的普通股股份而言,超过(y)乘以(1)公司在发行时间因行使而须交付予持有人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2)导致该购买义务的卖单的执行价格,或(b)由持有人选择而取得的金额,要么恢复未兑现该行使的部分认股权证和同等数量的认股权证股份(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使应被视为已撤销),要么向持有人交付如果公司及时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行使和交付义务本应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量。例如,如果持有人购买总购买价格为11,000美元的普通股,以支付与试图行使本认股权证相关的买入,总销售价格导致此类购买义务为10,000美元,则根据紧接前一句的(a)条,公司应被要求向持有人支付1,000美元。关于上述情况,持有人应在买入发生后三(3)个营业日内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就买入应支付给持有人的金额,并应公司要求提供该损失金额的证据。除第5(i)节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持有人根据本协议、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寻求其可利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条款的要求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及时交付认股权证股份而作出的具体履行和/或禁令救济的法令。
(四)。没有零碎股份或以股代息。本认股权证行使时不得发行零碎股份或代表零碎股份的以股代息。至于持有人在该等行使时原本有权购买的股份的任何零碎,公司须根据其选择,就该等最终零碎支付现金调整,金额等于该零碎乘以行使价或整(上或下)至最接近的整股。
(五)。收费、税收和开支。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凭证,须向持有人免费收取与发行该凭证有关的任何发行或转让税或其他附带费用,所有该等税项及开支均须由公司支付,而该等凭证须以持有人的名义或以持有人可能指示的一个或多个名称发行;但如认股权证股份的凭证须以持有人名称以外的名称发行,本认股权证在交回行使时,须附有持有人妥为签立的随附转让表格,而公司可要求支付一笔足以偿付其附带的任何转让税款的款项,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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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账。本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关闭其股东账簿或记录,以阻止根据本协议条款及时行使本认股权证。
(d)无现金活动。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持有人可行使本认股权证,不论是全部或部分,并可通过对本认股权证进行无现金行使,以代替在该行使时向公司支付其他预期的现金以支付行使价,据此,持有人应在该无现金行使时收到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认股权证股份“净数”(“无现金行使”):
| 净数= | (a x b)-(a x c) | |||
| B |
就上述公式而言:
| A = | 本认股权证随后被行使的普通股股份总数。 |
| B = | 在紧接行权通知日期之前的日期的普通股股份的加权平均价格。 |
| C = | 适用认股权证股份于该等行使时当时有效的行使价。 |
如果认股权证股份是在这种无现金行使中发行的,公司承认并同意,根据1933年法案第3(a)(9)节,认股权证股份应具有被行使的认股权证的特征,被行使的认股权证的持有期可附加到认股权证股份的持有期。本公司同意不采取任何违反本第2(d)条的立场。
(e)持有人的行使限制。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本公司不得行使本权证的任何部分,而持有人亦无权依据本权证的条款及条件行使本权证的任何部分,而任何该等行使均属无效,并视同从未作出,但以紧接本行使生效之前或之后为限,持有人连同其他归属方在紧接此类行使生效后将共同实益拥有超过[ 4.99 ] [ 9.99 ]%(“最大百分比”)的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就前述句子而言,持有人和其他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普通股股份总数应包括持有人和所有其他归属方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数量加上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量,而正在就该句子作出确定,但应不包括在(a)行使剩余部分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量,由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本认股权证的未行使部分,以及(b)行使或转换由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归属方实益拥有的公司任何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转换票据或可转换优先股或认股权证,包括其他认股权证)的未行使或未转换部分,但须遵守类似于本第2(e)节所载限制的转换或行使限制。为本条第2(e)款的目的,实益所有权应根据1934年法令第13(d)节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进行计算,但持有人承认,公司并不向持有人表示此种计算符合1934年法令第13(d)节,并且持有人对根据该法要求提交的任何附表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应根据1934年法令第13(d)节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确定上述任何群体地位的确定。就本认股权证而言,在确定持有人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在不超过最大百分比的情况下获得的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时,持有人可依赖(x)所反映的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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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的10-K表格年度报告、10-Q表格季度报告和8-K表格当前报告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其他公开文件(视情况而定),(y)公司最近的公开公告或(z)公司列出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报告的已发行在外股份数量”)的任何其他书面通知。如果公司在普通股实际已发行股份数量少于报告的已发行股份数量时收到持有人的行权通知,公司应(i)将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书面通知持有人,并且在该行权通知将导致持有人的实益所有权(根据本条第2(e)款确定)超过最高百分比的范围内,持有人必须将根据该行权通知将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减少(该等购买减少的股份数量,“减持股份”)通知公司,及(ii)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司须将持有人就减持股份支付的任何行权价格退还持有人。基于任何时间的任何理由,应持有人的书面请求,公司应在五(5)个营业日内以口头和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持有人确认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在任何情况下,普通股的已发行股份数量应在使持有人和任何其他归属方自报告的已发行股份数量报告之日起转换或行使公司证券(包括本认股权证)后确定。如果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向持有人发行普通股导致持有人和其他归属方合计被视为实益拥有超过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的最大百分比(根据1934年法案第13(d)节确定),则持有人和其他归属方合计实益拥有权超过最大百分比的如此发行的股份数量(“超额股份”)应被视为无效,应从头注销,且持有人对超额份额不享有表决权或转让权。在超额股份的发行被视为无效后,公司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持有人就超额股份支付的行权价格返还给持有人。在向公司送达书面通知后,持有人可不时将最高百分比增加或减少至任何其他百分比(不超过紧接本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发行生效后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的19.99%)如果超过该限制将导致根据该通知中指定的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b)条或任何后续规则)下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但前提是(i)最高百分比的任何此类增加将在该通知送达公司后的第六十一(61)天之前生效,且(ii)任何此类增加或减少将仅适用于持有人和其他归属方,而不适用于非持有人归属方的任何其他认股权证持有人。为明确起见,根据本认股权证条款可发行的超过最高百分比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被视为持有人出于任何目的实益拥有,包括为1934年法案第13(d)条或规则16a-1(a)(1)的目的。根据本款事先不能行使本权证,对本款规定对任何随后确定的可行使性的适用性不产生任何影响。本款规定的解释和实施方式,除严格符合本条第2(e)款的规定外,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解释和实施,以更正本款或本款任何可能有缺陷或不符合本条第2(e)款所载的预期实益所有权限制的部分,或作出必要或可取的变更或补充,以适当实施该限制。本款所载的限制不得放弃,适用于本权证的继承持有人。
第3节。某些调整。
(a)普通股的细分或合并。如果在本认股权证尚未发行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通过任何股票分割、股票股息、资本重组或其他方式)将其已发行普通股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细分为更大数量的股份,则紧接该细分之前有效的行使价将按比例减少,认股权证股份的数量将按比例增加。如果在本认股权证尚未发行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将其一类或多类已发行普通股合并(通过合并、反向股票分割或其他方式)为较少数量的股份,则紧接该合并之前有效的行使价将按比例增加,认股权证股份的数量将按比例减少。根据本条第3(a)条作出的任何调整,须于分立或合并生效日期的营业结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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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随后的供股。除了根据上文第3(a)节进行的任何调整外,如果在本认股权证尚未执行期间,公司授予、发行或出售购买股票、认股权证、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任何权利,在每种情况下均按比例向任何类别普通股股份的记录持有人(“购买权”),则持有人将有权根据适用于此类购买权的条款获得,如果持有人在紧接授出、发行或出售该等购买权的记录之日之前(不考虑行使本协议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2(e)节)持有人持有在完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获得的普通股股份数量,则持有人本可获得的合计购买权,如果未取得该等记录,则在确定授予、发行或出售该等购买权的普通股股份的记录持有人之日(但前提是,如果持有人参与任何此类购买权的权利将导致持有人和其他归属方超过最大百分比,则持有人无权在该程度上参与该购买权(或由于该购买权而对该普通股股份的实益所有权达到该程度),并且该程度的该购买权应为持有人暂时搁置,直到该时间(如果有的话),因其享有的权利不会导致持有人和其他归属方超过最大百分比)。
(c)按比例分配。如果在本认股权证尚未发行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应以返还资本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息、分拆、重新分类、公司重组、安排计划或其他类似交易的方式分配现金、股票或其他证券、财产或期权)(“分配”)向普通股股份的所有持有人宣派或进行其资产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收购其资产的权利),则,在每一此种情况下,持有人有权参与此类分配,其程度与持有人在紧接为此类分配作出记录的日期之前持有在完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获得的普通股股份数量(不考虑对行使本协议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2(e)节)相同,或者,如果没有作出此类记录,则为参与此类分配确定普通股股份记录持有人的日期(但前提是,如果持有人参与任何此类分配的权利将导致持有人和其他归属方超过最大百分比,则持有人无权参与此类分配(或因此类分配而对任何普通股股份的实益所有权),并且此类分配的适用部分应为持有人的利益暂时搁置,直至该时间(如果有的话),因为其权利不会导致持有人和其他归属方超过最大百分比)。
(d)基本交易。除非提前行使,否则本权证应自动被视为在紧接基本交易完成之前根据本协议第2(d)节的规定完全行使,而不考虑本协议所载的任何行使限制,并且在完成该完全行使后,应在该基本交易完成时被视为终止。“基本交易”是指(a)公司应在一项或多项关联交易中,(i)在公司不是存续实体的交易中与另一人合并或合并,或在紧接该合并或合并前的公司股东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紧接该合并或合并后的存续实体超过50%的投票权的交易中与另一人合并或合并,(ii)出售、转让、转让,将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或资产以合并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另一人,(iii)允许另一人提出购买、要约或交换要约,导致该人获得超过50%的已发行普通股股份(不包括作出此类购买、要约或交换要约的人或其一方、或与作出此类购买、要约或交换要约的人或其一方、或与之有关联或有关联的人所持有的任何普通股股份),或(iv)完成股票购买协议或其他业务合并(包括,但不限于与另一人进行的重组、资本重组、分拆或类似交易),据此(a)该另一人获得超过50%的已发行普通股股份(不包括由该另一人或与该股票购买协议或其他业务合并的其他人或作出该协议或其中一方的其他人持有的任何普通股股份,或与作出该股票购买协议或其他业务合并的其他人或其中一方有关联或有关联)或(b)任何个人或集团成为或将成为实益拥有人(根据1934年法案第13(d)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确定),直接或间接地,超过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所代表的总普通投票权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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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计算。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的所有计算,均须按最接近的一分或最接近的整份(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为施行本条第3款,任何计算截至某一特定日期当作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普通股的股份数目,均不包括库存股(如有的话)。在任何情况下,如本条第3款规定行使价格的调整自某一特定事件的记录日期起生效,如持有人在该记录日期后行使本权证,公司可选择推迟至该等事件发生时发行公司普通股及其他股本股份超过公司普通股及其他股本股份的股份(如有的话),可在该等行使时根据该等调整前有效的行使价发行;但条件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向持有人交付一份到期票据或其他适当文书,证明持有人有权在需要该等调整的事件发生时获得该等额外股份和/或其他资本证券。
(f)票面价值。尽管本认股权证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行使价均不得低于公司普通股的面值。
第4节。转让认股权证。
(a)可转让性。在遵守任何适用的证券法的前提下,本认股权证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可在公司主要办事处(或其他指定代理人)交出本认股权证后全部或部分转让,连同由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正式签立的、大致采用本协议所附格式的本认股权证的书面转让,以及足以支付作出此类转让时应支付的任何转让税款的资金。在该等交还及(如有需要)该等付款后,公司须以受让人或受让人的名义(如适用)并以该等转让文书指明的面额或面额签立及交付一份或多于一份新的认股权证,并须向转让人发出一份新的认股权证,以证明本认股权证中未如此转让的部分,而本认股权证应立即注销。认股权证,如按照本协议适当转让,可由新持有人行使以购买认股权证股份,而无需发行新的认股权证。
(b)新认股权证。本认股权证可在公司(或其他指定代理人)的上述办公场所出示本认股权证后与其他认股权证进行分割或合并,并附一份书面通知,指明发行新认股权证的名称和面额,由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署。在符合第4(a)条的规定下,就可能涉及该等分立或合并的任何转让而言,公司须签立及交付一份或多于一份新的认股权证,以换取该等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按照该通知进行分立或合并。所有在转让或交易所发行的认股权证的日期均应为本认股权证第一页所载的发行日期,并应与本认股权证相同,但依据此认股权证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除外。
(c)权证登记册。本公司将在本认股权证项下初步担任认股权证代理。根据公司为此目的而须备存的记录(“认股权证登记册”),公司应不时以记录持有人(其中应包括初始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本认股权证根据本协议转让给的任何受让人)的名义登记本认股权证的所有权。在向持有人发出三十(30)天通知后,公司可委任新的权证代理人。本公司或任何新认股权证代理人可并入的任何法团,或因任何合并而产生的任何法团,而本公司或任何新认股权证代理人须为一方,或本公司或任何新认股权证代理人向其转让其实质上全部公司信托或股东服务业务的任何法团,均为本认股权证项下的承继认股权证代理人,无须任何进一步作为。任何该等承继权证代理人须迅速安排将其作为权证代理人的承继通知(以头等邮件、预付邮资的方式)邮寄至权证登记册所示的持有人最后地址。公司可将本认股权证的注册持有人视为并将其视为本认股权证的绝对拥有人,以进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使或向持有人的任何分配,以及为所有其他目的,在没有相反的实际通知的情况下。
第5节。杂项。
(a)在行使之前没有作为股东的权利。本认股权证不赋予持有人在行使第2节规定的本协议之前作为公司股东的任何投票权、股息或其他权利。
(b)权证遗失、失窃、毁损或毁损。公司承诺,一旦公司收到其合理信纳的证据,证明本权证或与权证股份有关的任何股票证书遗失、失窃、毁坏或毁损,以及如发生遗失、失窃或毁损,其合理信纳的弥偿或担保,而在交出及注销该等权证或股票证书时,如毁损,公司将作出及交付一份新的权证或相同期限并于该注销时注明日期的股票证书,以代替该权证或股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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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周六、周日、节假日等。如果采取任何行动的最后或指定日期或本协议要求或授予的任何权利到期日不是营业日,则可在下一个营业日采取该行动或行使该权利。
(d)授权股份。公司承诺,在认股权证未行使期间,将从其已授权和未发行的普通股中保留足够数量的股份,以在行使本认股权证项下的任何购买权利时(不考虑本协议所载的任何行使限制)提供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公司进一步承诺,其发行本认股权证将构成对其负责执行股票证书职责的高级职员的全权授权,以便在行使本认股权证项下的购买权时执行和发行认股权证股份的必要证书。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可能需要的合理行动,以确保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可在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交易市场的任何要求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的规定发行。公司承诺,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时可能发行的所有认股权证股份,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并根据本协议支付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后,将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并且免于公司就发行该认股权证而产生的所有税款、留置权和费用(与该发行同时发生的任何转让有关的税款除外)。除持有人放弃或同意外,并在持有人同意的范围内,公司不得通过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其公司注册证书或通过任何重组、资产转让、合并、合并、解散、发行或出售证券或任何其他自愿行动,在每种情况下,以避免或寻求避免遵守或履行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条款,但将在任何时候以诚意协助执行所有该等条款及采取所有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保护本认股权证所载的持有人权利不受损害。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司将(i)不会在紧接面值增加前的该等行使时将任何认股权证股份的面值增加至超过应付的金额,(ii)采取所有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便公司可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有效和合法地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的认股权证股份,以及(iii)运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从任何具有该等管辖权的公共监管机构(视情况而定)获得所有该等授权、豁免或同意,为使公司能够履行本认股权证项下的义务所必需。
(e)管辖法律。本权证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但不应使其法律冲突原则生效。
(f)不豁免和费用。持有人的任何交易过程或任何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作为放弃该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持有人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在不限制本认股权证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故意和明知而不遵守本认股权证的任何规定,从而导致对持有人的任何实质性损害,公司应向持有人支付足以支付任何费用和开支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在收取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在以其他方式执行其根据本协议应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时所招致的合理律师费,包括上诉程序的费用和开支。
(g)通知。
(一)。通知程序。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提供的任何和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交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被视为在以下日期中最早发出和生效:(a)传送日期,如果此类通知或通信是在交易日下午5:3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b)传送日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果此类通知或通信是在非交易日的一天或晚于任何交易日的下午5:30(纽约市时间)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c)邮寄日期后的第二(2)个交易日,如果是由美国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服务或国际联邦快递发送的,(d)邮寄日期后的第三(3)个交易日(如果是通过国内一级挂号或认证邮件发送的),或(e)在要求发出此类通知的当事人实际收到后。此类通信的地址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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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o the company:
Mirum Pharmaceuticals, Inc.
东希尔斯代尔大道989号,套房300
福斯特市,加利福尼亚州
注意:总法律顾问
邮箱:legal@mirumpharma.com
附副本至:
Cooley LLP
55哈德逊院子
纽约州纽约10001-2157
关注:詹森-肯特
邮箱:jkent@cooley.com
If to the holder:
至手令注册纪录册所载的地址或电邮地址,或持有人根据本条第5(g)(i)条向公司另有规定的地址或电邮地址。
(二)。行权价格调整。每当根据第3条的任何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认股权证股份数量时,公司应及时向持有人提供一份通知,说明该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和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并对需要进行该调整的事实作出简要陈述。
(三)。允许持有人行使的通知。在发行日期后,如(a)公司须就普通股宣派股息(或任何形式的任何其他分派),(b)公司须就普通股宣派特别非经常性现金股息或赎回,(c)公司须授权授予普通股权利或认股权证的所有持有人认购或购买任何类别或任何权利的股本股份,(d)就普通股的任何重新分类须获得公司任何股东的批准,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并或合并,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任何出售或转让(为免生疑问,其中不应包括授予知识产权权利的许可或其他协议),或将普通股转换为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的任何强制性股份交换,或(e)公司应授权公司事务的自愿或非自愿解散、清算或清盘,然后,在每种情况下,公司须安排在以下指明的适用记录或生效日期前至少十(10)个历日,按其在认股权证登记册上出现的最后地址,将一份通知邮寄给持有人,该通知述明(x)将为该股息、分派、赎回、权利或认股权证的目的作出记录的日期,或如未作出记录,则记录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该股息、分派、赎回的日期,权利或认股权证将被确定或(y)预计此类重新分类、合并、合并、出售、转让或换股生效或结束的日期,以及预计记录在案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将其普通股股份交换为此类重新分类、合并、合并、出售时可交付的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日期,转让或股份交换;但未能邮寄该通知或该通知中的任何缺陷或其邮寄中的任何缺陷不应影响该通知中要求指明的公司行动的有效性。如果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通知构成或包含有关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公司应根据表格8-K的当前报告立即向SEC提交该通知。
(h)责任限制。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在持有人未采取任何肯定行动以行使本权证以购买权证股份的情况下,且本协议中未列举持有人的权利或特权,均不应引起持有人对任何普通股的购买价格或作为公司股东的任何赔偿责任,无论该赔偿责任是由公司主张的还是由公司债权人主张的。
(i)补救办法。持有人除了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赔偿损失,还将有权具体履行其在本权证项下的权利。本公司同意,金钱损失将不足以补偿因其违反本权证条款而招致的任何损失,并在此同意放弃且不在任何诉讼中主张抗辩,以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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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补救措施将是足够的表现。尽管有上述规定或其他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如果公司因任何原因无法按照本协议条款的要求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发行和交付认股权证股份,公司没有义务向持有人支付任何现金或其他对价或以其他方式“以现金净额结算”本认股权证。
(j)继任人和受让人。在不违反适用的证券法的情况下,本权证及据此证明的权利和义务应对公司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以及持有人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本认股权证的条文旨在不时为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并可由认股权证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强制执行。
(k)修正案。经公司和持有人书面同意,本认股权证可以修改或修改或放弃本协议的规定。
(l)可分割性。在可能的情况下,本权证的每一项规定应按适用法律规定的有效和有效的方式加以解释,但如本权证的任何规定应被适用法律禁止或无效,则该规定在该禁止或无效的范围内无效,而不使该等规定的其余部分或本权证的其余规定无效。
(m)保密。持有人同意对公司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但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持有人披露此类信息:(i)向任何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股份持有人,(ii)向任何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同意受本条第5(m)条约束的本协议项下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受让人,(iii)根据命令、传票或任何法院或行政机构的其他程序或法律另有要求,(iv)应对该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监管机构或当局的请求或要求,(v)已公开披露而未违反对公司的任何义务,(vi)已从任何非本协议一方的人或任何该等方的关联公司取得而未违反对公司的任何义务,(vii)与行使任何补救措施或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有关,(viii)向任何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股份持有人的法律顾问或注册会计师,或(ix)本认股权证另有明文规定。尽管有上述规定,未经持有人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重大、非公开信息或机密或专有信息。如果公司确实在未经持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持有人提供了重要、非公开信息或机密或专有信息,公司应根据表格8-K上的当前报告立即向SEC提交此类信息,持有人不应就此类信息承担此处包含的任何保密义务。
(n)争议解决。如就行权价格的确定或认股权证股份的算术计算发生争议,公司应在收到引起该争议的行权通知(视情况而定)后两(2)个营业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有争议的确定或算术计算提交给持有人。如持有人与公司无法在向持有人提交该等有争议的确定或算术计算后三个营业日内就该等确定或计算行使价或认股权证股份达成一致,则公司应在两(2)个营业日内通过电子邮件(i)向公司选定并经持有人批准的独立、信誉良好的投资银行提交有争议的行使价确定或(ii)向公司的独立、外部会计师提交有争议的认股权证股份算术计算。公司应促使投资银行或会计师(视情况而定)自收到有争议的裁定或计算之日起不迟于十(10)个营业日内执行裁定或计算并将结果通知公司和持有人,费用由其承担。该等投资银行或会计师的认定或计算(视情况而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且无明显错误。投行和会计师的费用将由公司承担,除非投行或会计师认定持有人对行权价格的确定或认股权证股份的算术计算有误,在这种情况下,投行和会计师的费用将由持有人承担。
(o)标题。本认股权证中使用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出于任何目的被视为本认股权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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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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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公司已安排由其获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于上述第一个日期签署本认股权证。
| Mirum Pharmaceuticals, Inc. | ||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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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 |
| 职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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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通知
致:MIRUM Pharmaceuticals,INC。
(1)下列签署的第1号认股权证持有人。PF-特此选择根据所附认股权证的条款购买公司的认股权证股份(仅在全额行使的情况下),并在此提交全额支付行权价,连同所有适用的转让税(如有)。
(2)付款应采取(勾选适用方框)的形式:
☐现金行使:美国的合法资金;或者
☐无现金行使:根据第2(d)节所载公式注销所需数量的认股权证股份,以就根据第2(d)节所载无现金行使程序可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最高数量行使本认股权证。
(3)请以下列签署人的名义或以下列明的其他名义发行上述认股权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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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交付本行使通知,以下签署人向公司声明并保证,在实施特此证明的行使时,持有人将不会实益拥有超过根据本通知所涉及的认股权证第2(e)条允许拥有的普通股股份数量(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条确定)。
认股权证份额应交付至以下DWAC账号或以实物交付凭证的方式交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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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签署】
| 投资主体名称: |
| 投资主体授权签字人签字: |
| 获授权签字人姓名: |
| 获授权签字人的名称: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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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表格
(为转让上述认股权证,执行
此表格和供应所需的信息。
请勿使用此表格行使认股权证。)
对于收到的价值,兹将上述认股权证的[ ]全部或[ ]股份及其所证明的所有权利转让给
| 谁的 地址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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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日期: | ||||||
| 持有人签署: | ||||||
| 持有人地址: | ||||||
注:本转让表格的签署必须与认股权证表面所显示的名称一致,不得更改或扩大或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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