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d)-(16)
执行版本
2026年4月28日
移动充电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借款人)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作为授权牵头安排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作为联合牵头安排人)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作为设施代理)
和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作为安全代理)
设施协议
内容
| 条款 | 页 | |
| 1. | 定义和解释 | 1 |
| 2. | 设施 | 18 |
| 3. | 目的 | 18 |
| 4. | 使用条件 | 19 |
| 5. | 利用 | 20 |
| 6. | 还款 | 21 |
| 7. | 预付和注销 | 21 |
| 8. | 利息 | 23 |
| 9. | 利息期限 | 24 |
| 10. | 故意省略 | 24 |
| 11. | 费用 | 24 |
| 12. | 税收总额和赔偿 | 25 |
| 13. | 成本增加 | 28 |
| 14. | 贷款人的缓解措施 | 29 |
| 15. | 其他赔偿 | 30 |
| 16. | 成本和费用 | 31 |
| 17. | 申述 | 33 |
| 18. | 信息事业 | 37 |
| 19. | 财务契约 | 38 |
| 20. | 一般事业 | 39 |
| 21. | 违约事件 | 48 |
| 22. | 对缔约方的变更 | 52 |
| 23. | 行政当事人的作用 | 53 |
| 24. | 资金方之间的共享 | 66 |
| 25. | 支付机制 | 68 |
| 26. | 抵消 | 69 |
| 27. | 通告 | 70 |
| 28. | 计算和证书 | 71 |
| 29. | 部分无效 | 71 |
| 30. | 补救措施和豁免 | 71 |
| 31. | 修订及豁免 | 72 |
| 32. | 机密资料 | 73 |
| 33. | 同行 | 75 |
| 34. | 管治法 | 76 |
| 35. | 强制执行 | 76 |
| 附表1原始出借人 | 77 |
| 附表2先决条件 | 78 |
| 附表3要求 | 80 |
| 附表4时间表 | 81 |
| 附表5合规证明书表格 | 82 |
本协议的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在:
| (1) | 移动充电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注册号【***],作为借款人(the "借款人”); |
| (2)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受权牵头安排人(“司法协助”); |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联席牵头安排人(《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JLA”); |
| (4) | The 金融机构附表1所列(原始放款人),作为放款人(the "原始放款人”); |
| (5)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融资方(本身除外)的融资代理(“设施代理”);以及 |
| (6)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有担保当事人的担保受托人(《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安全代理”). |
议定如下:
第1节
口译
| 1. | 定义和解释 |
| 1.1 | 定义 |
在本协议中:
“开户银行”是指招商银行海口分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和与其有任何受控账户往来的任何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及借款人和融资代理人另行指定的该等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
「账户监管协议」指由融资代理、开户银行及各借款人、目标公司、香港SPV及在岸存款质押人就受管制账户订立或将订立的各账户监管协议,并就各该等受管制账户订立账户监管安排。
“管理方”是指MLA、JLA、设施代理和安全代理中的每一个。
1
“关联公司”就任何人而言是指该人的子公司或该人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子公司。
“年度财务报表”是指根据第18.1条(财务报表)第(a)款交付的一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
“反腐败法”是指由对集团任何成员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构发布、管理或执行的有关贿赂和腐败的任何反贿赂法律、规则或条例。
“反洗钱法”是指所有适用的反洗钱法规和根据这些法规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并由对集团任何成员具有洗钱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构发布、管理或执行。
“APLMA”是指亚太贷款市场协会有限公司。
“授权”是指:
| (a) | 授权、同意、批准、决议、许可、豁免、备案、公证、递交或登记;或 |
| (b) | 对于任何将被法律完全或部分禁止或限制的事情,如果政府机构在提交、备案、登记或通知后的特定期限内进行干预或以任何方式行事,则该期限届满时无需干预或采取行动。 |
“可用期”是指自签署日期(含)起至(含)以下最早的期间:
| (a) | 落日签署日期后二十四(24)个月,无论如何不迟于2028年4月21日;及 |
| (b) | 合并协议终止或不再生效及已根据其条款失效的日期(如有)。 |
“可用承诺”是指贷款人的承诺减去:
| (a) | 其参与任何未偿还贷款的金额;和 |
| (b) | 就任何建议用途而言,其参与于建议用途日期或之前到期的任何贷款的金额。 |
“可用融资”是指目前每个贷款人的可用承诺的总和。
「营业日」指商业银行在中国、香港及开曼群岛开放进行一般业务的一天(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就该担保文件的任何一方(担保代理人除外)订立的任何担保文件而言,该一方的相关司法管辖权。
“营业日(中国)”是指商业银行在中国开展一般业务的一天(周六或周日除外)。
“特定资金期限”是指从(包括)可用期的第一天起至(包括)可用期最后一天当天的期间。
2
“法律变更”是指,就贷款人而言:
| (a) | 在签署日期后发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的引入;或 |
| (b) | 任何更改或重新-颁布(或在解释、管理或适用时)于签署日期已存在的任何法律或规例,导致该等法律或规例不能与(在每种情况下)于签署日期的该等法律或规例相比较或更难以遵守, |
但不包括引入、更改或重新制定任何已被克服并不再影响该贷款人的法律或法规。
“控制权变更”具有第7.2条(强制提前还款-控制权变更)中赋予该用语的含义。
“清理结束日期”是指截止日期120天后的日期。
“清理违约”是指根据条款21.1(未付款)、21.2(随后的财务契约和条件)、21.6(破产)、21.7(破产程序)、21.8(债权人程序)、21.9(非法和无效)和21.10(协议的撤销和解除)发生的违约事件以外的违约事件。
“法典”是指1986年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承诺”是指:
| (a) | 就原始贷款人而言,在标题下与其名称相对的金额附表1中的“承诺”(原始放款人)及根据本协议向其转让的任何其他承诺的金额;及 |
| (b) | 就任何其他贷款人而言,根据本协议向其转让的任何承诺的金额, |
在其根据本协议未注销、减持或转让的范围内。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经合并并不时修订。
合规证书是指根据第18.2条(合规证书)交付的基本上采用附表5所列格式的证书(合规证书表格)。
“机密信息”是指与母公司、债务人、集团、合并、交易文件或融资有关的所有信息,其中财务方以其作为或为成为财务方的目的而知悉,或财务方从以下任一方收到与财务文件或融资有关的信息,或为成为财务方的目的而从以下任一方收到:
| (a) | 任何母公司、债务人、集团任何成员,或其任何顾问;或 |
| (b) | 另一财务方,如该财务方直接或间接从任何母公司、债务人、集团任何成员或其任何顾问处获得信息, |
以任何形式,并包括口头提供的信息和任何文件、电子文件或任何其他表示或记录信息的方式,其中包含或派生或复制自此类信息,但不包括以下信息:
| (一) | 是或成为公共信息,但不是任何违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第32条的财务方(机密资料); |
3
| (二) | 在交货时被书面认定为非-由集团任何成员或其任何顾问保密;或 |
| (三) | 为人所知该财务方在根据上文(a)或(b)段向其披露信息的日期之前,或在该日期之后由该财务方合法获得,来源据该财务方所知与集团没有关联,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据该财务方所知,未在违反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况下获得,也不受任何其他保密义务的约束。 |
“保密承诺”是指实质上以APLMA建议形式或借款人与融资代理商定的任何其他形式作出的保密承诺。
“受控账户”具有条款20.22(账户)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违约”是指违约事件或第21条(违约事件)(第21.13条(加速)和第21.14条(清理期)除外)中规定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其将(在宽限期届满时、发出通知、根据财务文件作出任何确定或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组合)为违约事件。
“违约率”是指:
| (a) | 如果发生任何未支付的金额,1逾期金额本应支付的利率的50%,在未支付期间已构成贷款;或 |
| (b) | 在尊重在任何被挪用的金额中,本应适用于该贷款金额的利率的200%, |
或者,在每种情况下,如果更低,则为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最高违约利率。
“委托”是指由证券代理人指定的任何委托人、代理人、律师或共同受托人。
“存款质押协议”是指各在岸存款质权人以证券代理人为受益人订立或将订立的每一份存款质押协议。
“处置”是指对任何资产、承诺或业务的处置(无论是通过单一交易还是系列交易)。
“中断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两种:
| (a) | 对那些支付或通信系统或金融市场造成重大破坏,在每种情况下,这些系统都需要运作才能支付与融资有关的款项(或以其他方式才能进行财务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哪个干扰不是由任何一方造成的,也不是任何一方所能控制的;和 |
4
| (b) |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导致一缔约方的金库或支付业务中断(技术或系统相关性质),从而阻止该缔约方或任何其他缔约方: |
| (一) | 免于履行财务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或 |
| (二) | 从根据财务文件的条款与其他方沟通, |
以及(在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不是由其运营被打乱的一方造成的,也是其无法控制的。
“分配”是指:
| (a) | 任何股息、收费、费用或其他性质类似的分派(不论是现金或实物);或 |
| (b) | 任何股息或股份溢价储备, |
在每种情况下,由公司就该公司的股本/股份向其股东申报或缴付。
“股息账户”是指股息账户(借款人)、股息账户(目标)和/或股息账户(HK SPV)。
“分红账户(借款人)”是指账户编号为EFN8989041185000并由借款人在开户行维持的计息储蓄账户,或借款人与融资代理人相互指定的任何其他账户。
“股息账户(HK SPV)”指由借款人在开户银行维持的账号为NRA121925796710000的计息储蓄账户,或由借款人与融资代理人相互指定的任何其他账户。
“分红账户(目标)”是指账户编号为OSA755982907632000并由目标公司在开户银行维持的计息储蓄账户,或借款人与融资代理人相互指定的任何其他账户。
“DSRA账户”是指由借款人在开户行维持的账号为EFN8989041185000的计息储蓄账户,或由借款人与融资代理人相互指定的任何其他账户。
“EBITDA”具有“重大子公司”定义中规定的含义。
“环境索赔”是指任何人就任何环境法提出的任何索赔、诉讼或调查。
「环境法」是指集团任何成员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开展与污染或保护环境或损害或保护人类健康或动植物健康有关的业务的任何适用法律。
「环境许可」指根据任何环境法就集团任何成员在集团相关成员拥有或使用的物业上或从其上进行的业务运营所需的任何授权及提交任何通知、报告或评估。
“违约事件”是指第21条(违约事件)中规定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第21.13条(加速)和第21.14条(清理期)除外)。
“融资”是指条款2(融资)中所述的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定期贷款融资。
5
“融资办公室”是指贷款人在其成为贷款人之日或之前(或在该日期之后,通过不少于五(5)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融资代理的一个或多个办事处,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个或多个办事处。
“FATCA”是指:
| (a) | 守则第1471至1474条或任何相关规例; |
| (b) | 任何其他法域的任何条约、法律或条例,或与美国与任何其他法域之间的政府间协定有关的条约、法律或条例,(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促进实施上文(a)段所述的任何法律或条例;或 |
| (c) | 根据执行上文(a)或(b)段所述的任何条约、法律或条例与美国国税局、美国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或税务当局达成的任何协议。 |
“FATCA申请日期”是指:
| (a) | 关于a《守则》第1473(1)(a)(i)节中描述的“可扣留付款”(涉及从美国境内来源支付的利息和某些其他付款),2014年7月1日;或者 |
| (b) | 关于a《守则》第1471(d)(7)节中描述的“passthru payment”不属于上文(a)段,即此类付款可能成为FATCA要求的扣除或预扣的第一个日期。 |
“FATCA扣除”是指根据FATCA要求的财务文件从付款中扣除或预扣。
“FATCA豁免方”是指有权获得免于任何FATCA扣除的付款的一方。
“费用函件”是指一个或多个管理方与借款人(如有)之间提及本协议或融资的任何函件或函件。
“最终还款日期”是指第一个使用日期后二十四(24)个月的日期,无论如何不迟于2028年4月21日。
“财务文件”是指:
| (a) | 本协议; |
| (b) | 任何费用函件(如有); |
| (c) | 任何安全文件; |
| (d) | 任何使用请求;和 |
| (e) | 指定为该文件的任何其他文件设施代理和借款人, |
“财务文件”是指其中任何两个或更多,视上下文可能需要而定。
“财务方”是指行政管理方或贷款方。
6
“金融负债”是指为以下方面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负债:
| (a) | 借来的钱; |
| (b) | 根据任何承兑信贷融资或非物质化等价物以承兑方式筹集的任何金额; |
| (c) | 根据任何票据购买便利或发行债券(就债务发行的履约保证金或预付款保证金除外)筹集的任何金额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产生)、票据、债权证、贷款股票或任何类似工具; |
| (d) | 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将被视为资产负债表负债的任何租赁或租购合同的任何负债金额; |
| (e) | 出售或贴现的应收款项(任何应收款项除外,但以非-追索依据); |
| (f) | 根据本定义任何其他段落中未提及的类型的任何其他交易(包括任何远期买卖协议)筹集的任何金额,具有借款的商业效果; |
| (g) | 就免受任何汇率或价格波动或受益于任何汇率或价格波动而订立的任何衍生交易(并且,在计算任何衍生交易的价值时,仅按市值计价(或者,如果因终止或收盘而到期的任何实际金额出该衍生交易,该金额)应予考虑); |
| (h) | 任何计数器-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担保、弥偿、债券、备用信用证或跟单信用证或任何其他票据(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就正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义务而发行的任何履约保证金或预付款保证金)的赔偿义务前提是根据本定义其他段落中的一个或多个段落,发行票据所涉及的基础债务将被视为金融债务;和 |
| (一) | 就上文(a)至(h)段所指任何项目的任何担保或赔偿而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款额。 |
“第一个测试日期”具有第19.1条(财务定义)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
“资金流量表”是指借款人和融资代理商定的形式的资金流量表,其中详细说明了在截止日期或之前拟议的资金流动。
“GAAP”是指,就(a)目标公司或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成立的任何集团成员而言,美利坚合众国的公认会计原则、标准和惯例,以及(b)在美利坚合众国以外的已普遍接受会计原则、标准和惯例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任何其他集团成员,该司法管辖区的公认会计原则、标准和惯例。
“政府机构”是指任何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半政府或司法实体或当局(包括任何证券交易所或根据法规设立的任何自律组织)。
7
“GP赞助商”是指:
| (a) | TCP V GP Lt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附登记编号[***】,担任Trustar Capital Partners V,L.P.的普通合伙人,这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号为【***];和 |
| (b) | 苏州信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苏州信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集团」指借款人及其附属公司不时包括(于截止日期)目标集团,而「集团成员」或「集团成员」指其中任何一方。
“合肥WFOE”指Heng Hui(Hefei)Technology 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为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云飞路66号天源迪科科技园二期10A栋9楼(北)(北侧9层,天源迪科科技园二期10A栋)。
「 HK SPV 」指Smart Share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注册号:[***】),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5楼6503室。
「 Holdco 」指Trustar Mobile Charging Holdings Limited(前称2023A Cayman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连同一个或多个管理层股东(“管理层股东HoldCOS”)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一个或多个特殊目的载体,持有母公司100%的股权。
“控股公司”是指,就一家公司或公司而言,该公司为其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公司。
“香港”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非法事件”是指贷款人履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义务或因法律变更而为贷款提供资金或维持贷款在任何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内均为非法。
“间接税”是指任何商品和服务税、消费税、增值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税种。
“付息日”是指各年度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和12月21日以及最后偿还日。为免生疑问,(a)如任何付息日(最后偿还日除外)并非营业日(中国),则为下一个营业日(中国);及(b)如该付息日(即最后偿还日)并非营业日(中国),则为紧接前一个营业日(中国)。
“利息期”是指,就贷款而言,根据第9条(利息期)确定的每一期,就未支付的总和而言,根据第8.3条(违约利息)确定的每一期。
8
“利率”具有条款8.1(利息的计算)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
“利息储备金额”是指,在任何日期,根据第9条(计息期)确定的下一个计息期贷款当时未偿还本金金额的当时预计利息总额。
“知悉”是指,就债务人、母公司或集团成员而言,在该债务人、母公司或集团成员(视情况而定)的董事所知悉和确信的情况下(在经过适当和仔细的询问后)。
“法律保留”是指:
| (a) | 可由法院酌情准予或拒绝衡平法补救的原则以及与破产、重组和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其他法律有关的法律对强制执行的限制; |
| (b) |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限制条款提出的索赔的时间限制,承担赔偿责任或赔偿某人的可能性不-任何印花税的支付可能无效,抵销抗辩或反诉; |
| (c) | 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下的类似原则、权利和抗辩;及 |
| (d) | 任何其他事项,而该等事项是在任何法律意见书中就一般适用法律事项载列的保留或保留设施代理根据本协议。 |
“贷款人”是指:
| (a) | 任何原始贷款人;及 |
| (b) | 根据第22.1条成为缔约方的任何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基金或其他实体(出借人的转让和转让), |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在每种情况下均未停止作为该缔约方。
“贷款”是指根据该融资已作出或将作出的贷款或该贷款目前未偿还的本金金额。
“贷款发放账户”是指账户编号为EFN8989041185000并由借款人为发放贷款而在开户行维持的账户,或借款人与融资代理人相互指定的任何其他账户。
“重大违约”是指,仅就借款人和合并子公司而言的任何违约事件(为免生疑问,不包括与任何其他义务人、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目标集团任何成员或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任何事件或情况或采购义务),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 (a) | 条例草案第21.1条(不付款),条例草案第21.6条(资不抵债),条例草案第21.7条(破产程序),条例草案第21.8条(债权人的程序)或第21.9条(不合法与无效); |
| (b) | 条例草案第21.3条(其他义务)(仅限于就任何违反第20.4条下的承诺(处置),条例草案第20.6条(合并),条例草案第20.10条(控股公司),条例草案第20.11条(合并文件),条例草案第20.12条(分配),条例草案第20.13条(负质押),条例草案第20.14条(贷款或信贷),条例草案第20.15条(没有担保或赔偿),或条例草案第20.16条(金融负债));或 |
9
| (c) | 条例草案第21.4条(失实陈述)(仅限于就第17.1条所指的任何虚假陈述(现状)至第17.5条(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采性).条例草案第17.7条(资不抵债),条例草案第17.16条(合法和实益所有权)或条例草案第17.18条(控股公司)). |
“多数贷款人”是指承诺总额超过662/3的百分比。承诺总额的百分比(或,如果承诺总额已减至零,则合计超过662/3紧接削减前的承诺总额的百分比)。
“管理层股东”指Mars Guangyuan Cai先生(持有中国身分证号码【***】截至签署日),Peifeng Xu先生(中国身份证号码持有人【***】截至签署日),Victor Yaoyu Zhang先生(持有中国身份证号码【***】截至签署日)与Maria Yi Xin女士(持有中国身份证号码【***】截至签署日),各为一名自然人。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对以下方面的重大不利影响:
| (a) | 商业、运营、财产或借款人及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 |
| (b) | 债务人履行其作为当事人的财务单证项下义务的能力;或者 |
| (c) | 受法律保留和安全完善要求,有效性、任何财务文件的可执行性或排名、担保或任何财务方根据财务文件拟予授予的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
“重大资产”指目标集团资产净值占比超过10%的任何资产。(10%)目标集团的综合资产总值。
“重大子公司”是指目标公司的总资产或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占比超过5%的任何子公司。(5%)目标集团的综合总资产或综合EBITDA。
「合并」指合并附属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及《公司法》第十六部的条款与目标公司合并,目标公司成为借款人的全资附属公司(以及合并发生的日期,「结束日期」)。
「合并协议」指借款人、合并附属公司、母公司及目标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签署的合并协议及计划。
“合并证书”是指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公司法》第233(11)条就合并事项签发的合并证书。
“合并对价”具有合并协议规定的含义。
10
“合并文件”是指:
| (a) | 合并协议; |
| (b) | 合并计划; |
| (c) | 指定为该等文件的任何其他文件借款人和设施代理。 |
“合并计划”具有合并协议项下“合并计划”一词所赋予的含义。
“合并提交日期”是指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提交合并计划的首次申请的日期。
“合并子公司”指Mobile Charging Merger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
“月”是指从一个日历月的某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日历月的数字对应日结束的时期,但以下情况除外:
| (a) | (除下文(c)段另有规定外)如数字上相对应的日子并非营业日,则该期间须于该期间即将结束的日历月的下一个营业日(如在紧接前一个营业日有一个营业日或如无营业日)结束; |
| (b) | 如果该期间结束的日历月中没有数字对应的一天,则该期间应在该日历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结束;并且 |
| (c) | 如果一个利息期开始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则该利息期应在该利息期结束的日历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结束。 |
上述规则仅适用于任何时期的最后一个月。
“纽约营业日”是指商业银行在美国纽约州开展一般业务的一天(周六或周日除外)。
“义务人”是指:
| (a) | 借款人; |
| (b) | 合并子公司; |
| (c) | 在交割日,标的; |
| (d) | 于交割日,香港SPV; |
| (e) | 截止日,各在岸存款出质人; |
| (f) | 每个受控账户的每个账户持有人;和 |
| (g) | 借款人和融资代理指定为该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 |
“离岸存款”具有第20.17条(离岸存款)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1
“在岸存款质押”是指由一个或多个集团成员(各自为“在岸存款质保人”)以存款证或该集团成员持有的其他自由未设押的在岸现金资金设立和完善的存款质押。
“在岸存款出质人”,在岸存款出质定义中赋予了这样一个词的含义。
「原财务报表」指目标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母公司」指Mobile Charg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持有借款人100%的股权。
“当事人”是指本协议的当事人。
“许可收购”是指集团成员进行的任何收购,前提是:
| (a) | 该等收购是根据许可重组拟进行的;或 |
| (b) | (a)拟收购的目标公司或业务从事与集团主要业务实质相关的业务;及(b)根据目标公司最近的财务报表,目标公司的EBITDA为正数。 |
“许可处置”是指集团成员作出的任何处置,前提是:
| (a) | 这样的根据许可重组拟进行处置; |
| (b) | 此类的总净收益任何财政年度内处置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或 |
| (c) | 该等所得款项净额处置仅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
| (一) | 偿还贷款项下的本金和/或利息; |
| (二) | 作出任何准许分销或准许收购;或 |
| (三) | 为集团的日常业务运营提供资金。 |
“许可分配”是指借款人或目标作出或宣布的任何分配,前提是:
| (a) | 在岸存款质押正式成立并完成对在岸存款质押的安全完善要求; |
| (b) | 不会违反在岸存款承诺或任何财务契约载于第19条(财务契约)在该等分派生效时及紧接生效后;及 |
| (c) | 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仍在继续或将由此类分配导致。 |
“许可的控股公司活动”是指:
| (a) | 因发生和支付交易成本而产生的责任,以及控股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的费用、成本、佣金和开支,包括与维持存续、所有必要的备案和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以及因实施法律或类似效力的协议而产生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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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金库和正常的控股公司活动,包括向控股公司通常向其子公司提供的某一类型的其他集团成员提供行政、管理、法律和会计服务; |
| (c) | 其附属公司的股份所有权、集团内部信贷余额及银行账户中的其他信贷余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投资; |
| (d) | 向集团管理层、董事、高级职员及雇员支付薪酬; |
| (e) | 非贸易公司在这种性质的交易中惯常进行的非贸易活动和/或产生与税收有关的责任,包括由于在涉及其他集团成员的税务集团(或同等机构)中担任负责缴纳税款的人; |
| (f) | 与集团成员或其任何控股公司经营的任何雇员或参与计划有关的任何活动; |
| (g) | 允许的任何其他活动或交易多数贷款人。 |
「许可重组」指目标集团的企业重组(包括由天津WFOE向HK SPV收购上海WFOE或经融资代理同意由目标集团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收购),但条件是:
| (a) | 没有违约事件在此类公司重组开始时仍在继续,并且会因发生此类公司重组而产生;和 |
| (b) | 此类企业重组不构成控制权变更。 |
“许可重组方”是指参与许可重组的所有相关主体,各为“许可重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就本协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准安全”具有第20.13条(负质押)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接管人”是指证券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接管人或接管人以及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
“公司注册处处长”是指开曼群岛的公司注册处处长。
“相关司法管辖区”是指,就任何人而言:
| (a) | 其成立法团的司法管辖权;及 |
| (b) | 其开展业务(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司法管辖区, |
“相关管辖权”是指它们中的每一个或其中任何一个,视上下文可能需要而定。
“还款日期”是指第6.1条(偿还贷款)中规定的每个日期。
13
“重复陈述”是指第17.1条(地位)至17.6条(管辖法律和执法)、第17.10条(b)款(无违约)、第17.11条(a)款(无误导性信息)、第17.13条(a)款(同等地位排名)、第17.15条(授权签名)和第17.16条(法律和实益所有权)中规定的每一项陈述。
“代表”是指任何受委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管理人、代名人、代理人、受托人或托管人。
“制裁限制方”是指受制裁对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可制裁活动”是指根据制裁管理局管理的现有制裁,任何可能触发指定的活动。
“被制裁国家”是指受制裁的国家或领土(截至签署日,包括克里米亚、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和叙利亚,但受制于随时间发生的变化)。
“制裁”是指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任何中国政府当局、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美国国务院或商务部或任何其他美国政府当局、欧盟、英国财政部、商业、创新和技能部或任何其他英国政府当局、法国政府当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实施、管理或执行的任何经济或金融制裁或贸易禁运,或任何集团成员成立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政府和监管当局(这些当局,“制裁当局”)。
“制裁当局”具有制裁定义中赋予这一术语的含义。
“担保方”是指财务方、接管方或任何代表。
“担保”是指抵押、押记、质押、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为任何人的任何义务或具有类似效力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提供担保。
“证券资产”是指不时成为或表述为证券文件标的的所有资产。
“安全文件”是指:
| (a) | 每份存款质押协议;及 |
| (b) | 指定为该文件的任何其他文件安全代理和借款人, |
“安全文件”是指其中任意两个或更多,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安全完善要求”是指制作或采购为其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所必需的安全文件的注册、备案、背书、公证、印章和/或通知或与其相关的通知或根据其创建的安全。
“上海WFOE”指YueXiang Technology(Shanghai)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99号601室(Room 601,No. 799,Tianshan West Roa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
14
“签署日期”是指本协议的签署日期。
“指定时间”是指按照附表4(时间表)确定的一天或时间。
“特定WFOE”是指天津WFOE、上海WFOE和合肥WFOE,各为“特定WFOE”。
“附属公司”是指,就任何公司或公司而言,一家公司或公司:
| (a) | 由首次提及的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 (b) | 超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股份由首次提及的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或 |
| (c) | 是首次提及的公司或法团的另一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
为此目的,如果一家公司或公司能够指挥其事务和/或控制其董事会或同等机构的组成,则该公司或公司应被视为由另一公司或公司控制。
“目标”指挚享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于签署日期)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股票代码纳斯达克:EM)上市,其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公室,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 KY1-1104,Cayman Islands。
「目标集团」指目标及其不时附属公司(各自为「目标集团成员」)。
「税项」指任何税项、征费、附加税、关税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押记或扣缴(包括与任何未能支付或任何延迟支付相同款项有关的任何罚款或利息)。
“税收扣除”具有条款12.1(税收定义)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
“测试日期”具有第19.1条(财务定义)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
“天津WFOE”指YueXiang Investment 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为中国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工业区产业孵化-5-795号海泰西路18号(NORE 2-204 Industrial Incubation-5-795,Binhai High-tech Zone,Tianjin City,North 2-204 Industrial Incubation-5-795)。
“总承诺”指在任何时候的承诺总额,截至签署日最高为人民币1,575,000,000元(或等值美元),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总交易对价的现金部分的70%。
“总交易对价”是指合并对价总额和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指与合并有关的应付费用、成本和开支,以及借款人就合并而应付的其他交易成本,在每种情况下,合并对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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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件”是指财务文件和合并文件。
“未付款项”指财务文件项下债务人到期应付但未支付的任何款项。
“美国”是指美利坚合众国。
“利用”是指对该设施的利用。
“使用日期”是指使用日期,即相关贷款的发放日期。
“使用请求”是指基本上采用附表3(请求)所列形式的通知。
| 1.2 | 建设 |
| (a) | 除非出现相反的说明,本协议中任何提及: |
| (一) | 任何“行政方”,即“设施代理”,即“司法协助”,即“JLA”,任何“财务党”,任何“贷款人”,即“借款人”,任何“义务人”,任何“党”,任何“有担保方”,即“安全代理”或任何其他人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在财务文件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的所有权继承人、许可受让人和许可受让人; |
| (二) | “物业、厂房及设备”包括现在和未来的财产、收入和每一种描述的权利; |
| (三) | a "财务文件”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是指经修订、更新、补充、延长或重述的该财务文件或其他协议或文书; |
| (四) | “修正”包括补充、更新、延期(无论是否到期)、重述、重新颁布或替换(无论多么基本,是否更加繁重)和“修正”将作相应解释; |
| (五) | “包括”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同源表述应类似解释); |
| (六) | “负债"包括为支付或偿还款项而承担的任何义务(不论作为本金或担保人承担),不论现时或将来、实际或或有的; |
| (七) | 贷款人的“参与"在贷款或未付款项中,包括一笔金额(以该贷款或未付款项的货币计算),该金额代表该贷款或未付款项总额的零头或部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归属于该贷款人),以及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就其享有的权利; |
| (八) | a "人”包括任何个人、事务所、公司、公司、政府、国家或国家的机构或任何协会、信托、合资、财团、合伙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单独法人资格); |
| (九) | a "监管”包括任何政府、政府间或超国家机构、机构、部门或任何监管、自-监管或其他当局或组织; |
16
| (x) | 法律条文是指经修订或重新修订的该条文-颁布;和 |
| (十一) | 一天中的某一时间,除非另有说明,是指北京时间。 |
| (b) | 确定一个费率在多大程度上是“一段长度相等的时期”至一个利息期应忽略根据本协议条款确定的该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产生的任何不一致。 |
| (c) | 除非出现相反的说明,对条款和附表的提及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条款和附表的提及。章节、条款和附表标题仅供参考。 |
| (d) | 除非出现相反的说明,任何其他财务文件或根据任何财务文件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的任何通知或证书中使用的术语在该财务文件、通知或证书中具有与本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
| (e) | 违约(包括违约事件)是“继续”如果没有得到补救或豁免。 |
除下文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凡本协议指明以某一特定货币(“特定货币”)“或其等值”计算的金额,则“等值”是指任何其他货币的金额,该金额在使用汇率(由借款人和融资代理通过友好协商商定)转换为特定货币时,用于在相关日期购买该特定货币与该其他货币(或就计算任何使用的金额而言,就该用途提出使用请求的日期),等于以指定货币计算的相关金额。
| (f) | 就附表2第4(a)段而言的“股权出资”计算(先决条件)应考虑截至交割日确定的标的的展期股份价值(在截止交割日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 1.3 | 货币符号和定义 |
“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 1.4 | 第三方权利 |
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第三方条例》)强制执行或享有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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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设施
| 2. | 设施 |
| 2.1 | 设施 |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情况下,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额等于承诺总额的定期贷款融资。
| 2.2 | 融资方的权利和义务 |
| (a) | 各财务方在财务文件下的义务有几个。财务方未能履行其在财务文件项下的义务不影响任何其他方在财务文件项下的义务。任何财务方均不对财务文件项下任何其他财务方的义务负责。 |
| (b) | 财务文件项下或与财务文件有关的每一财务方的权利是单独和独立的权利,财务文件项下从债务人对财务方产生的任何债务是单独和独立的债务,财务方有权根据下文(c)段对其行使权利。每一财务方的权利包括根据财务文件欠该财务方的任何债务,为免生疑问,与财务方参与融资或其在财务文件下的作用有关的贷款的任何部分或债务人所欠的任何其他金额(包括应代其支付给融资代理的任何此类金额)均为该债务人欠该财务方的债务。 |
| (c) | 财务方除财务单证特别规定外,可以单独强制执行其在财务单证项下或与财务单证有关的权利。 |
| 3. | 目的 |
| 3.1 | 目的 |
借款人应将其在该融资项下借入的所有金额用于:
| (a) | 融资支付总交易对价; |
| (b) | 为借款人作出的股权出资再融资,用于支付总交易对价; |
| (c) | 偿还借款人为偿还或预付目标集团任何现有对外债务而作出的任何股权出资;及 |
| (d) | 为支付目标公司异议股东(如有)与合并有关的索赔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提供资金。 |
| 3.2 | 监测 |
| (a) |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要求,否则任何财务方均无义务监测或核实根据本协议借入的任何金额的应用。 |
| (b) | 在任何时候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要求财务方监测或核实根据本协议借入的任何金额的任何申请的范围内,借款人应与该财务方合作,并应该财务方的要求迅速向该财务方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或确认书或其他文件,以证明贷款收益已被用于何种目的。 |
18
| 4. | 使用条件 |
| 4.1 | 初始先决条件 |
| (a) | 除非设施代理人已收到附表2所列的所有文件及其他证据(先决条件)在形式和实质上令融资代理满意(根据所有贷款人的指示合理行事)。融资代理人信纳后,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 |
| (b) | 除多数贷款人在融资代理发出上文(a)段所述通知之前以书面通知融资代理相反的情况外,贷款人授权(但不要求)融资代理发出该通知。设施代理不对因发出任何此类通知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费用或损失承担责任。 |
| 4.2 | 进一步的先决条件及若干基金期限 |
| (a) | 除第4.1条另有规定外(初始先决条件),贷款人只须遵守第5.4条(贷款人的参与)如果: |
| (一) | 于使用请求日期及建议使用日期,并无重大违约已经发生并正在继续; |
| (二) | 于使用请求日期及建议使用日期,控制权并无发生变更,并持续进行中;及 |
| (三) | 在使用请求的日期和拟议的使用日期,没有发生任何违法事件,并且仍在继续. |
| (b) | 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其他财务文件和/或与融资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在特定资金期限内(除非根据上文(a)段,放款人没有义务遵守第5.4条(贷款人的参与)),出借人无权: |
| (一) | 取消任何承诺; |
| (二) | 撤销、终止或取消任何财务文件或融资,或行使任何类似权利或补救措施,或根据财务文件提出或强制执行任何索赔,只要这样做会阻止或限制作出利用; |
| (三) | 拒绝制作利用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制作利用物; |
| (四) | 行使任何抵销权或反索权或类似权利或补救措施,只要这样做会阻止或限制利用;或 |
| (五) | 取消、加速、宣布到期应付或按要求到期应付或导致支付、偿还或提前支付根据本协议或任何财务文件产生的任何金额, |
但在特定资金期限届满时,除非为本款(b)项,否则贷款人本可享有的所有该等权利、补救措施及应享权利,即使在特定资金期限内可能尚未行使或已获行使,亦须为贷款人所享有。
19
第3节
利用
| 5. | 利用 |
| 5.1 | 交付使用请求 |
借款人可通过不迟于相关指定时间向融资代理交付妥为完成的使用请求来使用融资。
| 5.2 | 完成使用请求 |
| (a) | 每项使用请求均不可撤销,除非: |
| (一) | 建议使用日期为营业日(也应为纽约营业日)在可用期内; |
| (二) | 使用的币种及金额符合条例草案第5.3条(货币和金额); |
| (三) | 建议的第一个计息期符合第9条(利息期限);和 |
| (四) | 它规定了贷款收益将记入的账户和银行。 |
| (b) | 每个使用请求中只能请求一(1)笔贷款。 |
| 5.3 | 货币和金额 |
| (a) | 使用请求中指定的货币必须是人民币或美元。 |
| (b) | 拟议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可用融资。 |
| 5.4 | 放款人’参与 |
| (a) | 如第4条所载的条件(使用条件)及第5.1条(交付使用请求)至5.3(货币和金额)已满足,各贷款人应通过其融资办公室在使用日期前提供其对每笔贷款的参与。 |
| (b) | 每个贷款人参与每笔贷款的金额将等于紧接作出贷款前其对可用融资的可用承诺所承担的比例。 |
| 5.5 | 取消可用设施 |
届时未使用的承诺,应于可用期最后一天下午5时立即取消。
20
第4节
偿还、预付和取消
| 6. | 还款 |
| 6.1 | 偿还贷款 |
| (a) | 借款人应在每个还款日分期偿还贷款,偿还金额相等于下表所列金额: |
| 贷款的偿还日期 (距离首次使用日期的月数) |
还款金额 |
| 18个月 | 人民币5,000,000元(或等值美元) |
| 最后还款日期 | 剩余未清余额 |
| (b) | 借款人不得再借入已偿还的融资的任何部分。 |
| 7. | 预付和注销 |
| 7.1 | 强制提前还款-违法 |
如在签署日期后的任何时间,贷款人发生违法事件:
| (a) | 贷款人应在知悉该事件后立即通知融资代理; |
| (b) | 一旦融资代理通知借款人,该贷款人的可用承诺将立即被取消;和 |
| (c) | 借款人应在融资代理通知借款人后发生的该贷款的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偿还该贷款人参与的该贷款,如较早,则偿还贷款人在交付给融资代理的通知中指明的日期(不早于法律允许的任何适用宽限期的最后一天),而该贷款人的相应承诺应立即被取消偿还的金额。 |
| 7.2 | 强制提前还款-控制权变更 |
| (a) | 在这份协议中,“控制权变更”是指以下任何事件的发生: |
| (一) | GP发起人和管理层股东(由并通过管理层股东HoldCOS),作为一个整体,不会或停止直接或间接(由及通过控股公司和/或母公司)控制借款人; |
| (二) | 借款人不控制或停止直接控制合并子公司(在交割日,标的);或 |
| (三) | GP赞助商,作为一个整体,不直接或间接(由和通过控股公司)停止控制母公司。 |
21
| (b) | 借款人知悉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融资代理。 |
| (c) | 在不损害其根据上文(b)段承担的义务的原则下,一旦发生控制权变更,融资代理(根据所有贷款人的指示行事)可在不少于三(3)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取消所有可用的承诺,并宣布所有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财务文件项下应计或未偿还的所有其他金额立即到期应付,据此所有可用的承诺将立即被取消,任何承诺应立即停止可供进一步使用,借款人应偿还所有贷款、应计利息和其他金额。 |
| 7.3 | 自愿取消 |
借款人如给予融资代理不少于十(10)个营业日(或多数贷款人可能同意的较短期限)的事先书面通知,可注销全部或任何部分可用融资,只要其已提供令融资代理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在该注销后将有足够的资金(在该注销后)可用于完成和完成合并。根据本条例第7.3条作出的任何取消,须按比例减少贷款人的承诺。
| 7.4 | 自愿提前偿还贷款 |
| (a) | 借款人如给予融资代理不少于五(5)个营业日(或多数贷款人可能同意的较短期限)的事先书面通知,可预付任何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
| (b) | 贷款只能在可用期的最后一天(或者,如果更早,可用融资为零的那一天)之后预付。 |
| 7.5 | 限制 |
| (a) | 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第7款发出的任何取消或预付通知均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中出现相反的说明,否则应指明将作出相关取消或预付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以及该取消或预付的金额。 |
| (b) |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取消均应在没有任何溢价或罚款的情况下进行。 |
| (c) |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预付款应与预付金额的应计利息一起支付,且不收取溢价或罚款。 |
| (d) | 借款人不得再借预付的融资的任何部分。 |
| (e) | 除按本协议明文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外,借款人不得偿还或提前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或取消全部或任何部分承诺。 |
| (f) | 根据本协议取消的总承诺金额不得随后恢复。 |
| (g) | 如果融资代理收到根据本条第7款发出的通知,则应酌情迅速将该通知的副本转发给借款人或受影响的贷款人。 |
| (h) | 如任何贷款人参与融资项下的贷款的全部或部分已获偿还或预付,且无法重新提款(实施第4.2条(进一步的先决条件及若干基金期限)),该贷款人对融资的承诺金额(等于已偿还或预付的参与金额)将被视为在偿还或预付之日被取消。 |
| 7.6 | 预付款项的适用 |
根据第7.2条(强制性提前还款-控制权变更)或第7.4条(自愿提前偿还贷款)提前偿还贷款,应按比例适用于每个贷款人参与该贷款。
22
第5节
使用成本
| 8. | 利息 |
| 8.1 | 利息的计算 |
每笔贷款的利率(“利率”)为,按简单利率基准(单利),[***]每年,但条件是:
| (a) | 经借款人与融资方协商一致并经融资方内部批准,可适用较低利率;和 |
| (b) | 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如果在签署日期之后以及在第一个使用日期或之前,中国境内有关适用于与本融资相同类型的融资的利率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发生任何修订,或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下的任何调整或要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或适用于与本融资相同类型的融资的中国境内类似基准,导致利率低于上述适用的利率政策或自律框架所要求的最低利率(“最低许可费率")自该使用日期起,则在设施代理人于使用日期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利率应立即调整至最低许可利率。 |
| 8.2 | 利息的支付 |
借款人应于付息日支付贷款的应计利息。
| 8.3 | 违约利息 |
| (a) | 如债务人未能在到期日支付其根据财务文件应付的任何款项,则应按适用的违约率(代替第8.1条下的适用利率(利息的计算))根据下文(d)段的规定,如果未支付的款项在未支付期间构成连续利息期间的未支付款项货币的贷款,则本应支付,每一利息期间均由融资代理(合理行事)选择一个期限。 |
| (b) | 如借款人适用第3条所设想的贷款以外的任何部分(目的),自挪用之日起至设施代理人收到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该项挪用已按适用的违约率(代替第8.1条下的适用利率(利息的计算))根据下文(d)段的规定,如果在未付款期间挪用的金额构成连续计息期内以挪用金额的货币提供的贷款,则本应予以支付,每一利息期限均由融资代理(合理行事)选择。 |
| (c) | 根据本条第8.3款产生的任何利息,应立即由债权人按设施代理人的要求支付。 |
23
| (d) | 如果任何未支付的总和或挪用的金额包括在非与该贷款有关的利息期最后一天到期的贷款的全部或部分: |
| (一) | 该未付款项的第一个利息期或被挪用的金额,其存续期应等于与该贷款有关的当期利息期未到期部分;及 |
| (二) | 适用于未付款项的利率或在该第一个计息期内被挪用的金额应为该计息期适用的违约率。 |
| (e) | 未付款项产生的违约利息(如未付)将在适用于该未付款项的每个利息期结束时与未付款项复利,但仍将立即到期应付。 |
| 9. | 利息期限 |
| 9.1 | 计息期长短 |
| (a) | 每笔贷款都有连续的计息期。 |
| (b) | 除本条第9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贷款的利息期限为三(3)个月或借款人、融资代理人(根据多数贷款人的指示行事)之间约定的任何其他期限。 |
| (c) | 贷款的利息期不得超过最后还款日期。 |
| (d) | 贷款的第一个利息期应自其使用日开始,至紧接下一个付息日结束,但不包括该日,且(如已进行贷款)其后的每个利息期应自上一个付息日开始,至紧接下一个付息日结束,但不包括该日。 |
| 9.2 | 非-营业天数 |
如任何付息日(最后偿还日除外)不是营业日(中国),则为下一个营业日(中国);如同时也是最后偿还日的付息日不是营业日(中国),则为紧接前一个营业日(中国)。
| 10. | 故意省略 |
| 11. | 费用 |
| 11.1 | 费 |
借款人应在费用函(如有)约定的范围内向融资方支付任何费用。
24
第6款
额外付款义务
| 12. | 税收总额和赔偿 |
| 12.1 | 税收定义 |
在本条例草案第12条:
“税收抵免”是指抵减、减免或偿还任何税款。
“税收扣除”是指从财务文件下的付款中扣除或预扣税款,而不是FATCA扣除。
“缴税”是指债务人根据第12.2条(税收总额)向财务方增加的缴款或根据第12.3条(税收赔偿)的缴款。
除非出现相反的表示,在第12条中,提及“确定”或“确定”是指作出确定的人在绝对酌情权下作出的确定。
| 12.2 | 税收总额 |
| (a) | 债务人根据财务单据向任何财务方支付的所有款项,除要求该债务人进行税项扣除外,均应免予清缴且不作任何税项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该债务人应付的款项(就其而言需要进行此种税项扣除)应增加到必要的程度,以确保该财务方收到一笔扣除任何扣除或预扣的款项,该款项等于如果没有进行或要求进行此种税项扣除,它本应收到的款项。 |
| (b) | 借款人在知悉债务人必须进行税收减免(或税率或税收减免的基础有任何变化)时,应立即相应通知融资代理机构。同样,贷款人应在知悉应付给该贷款人的付款时通知融资代理。设施代理人收到贷款人的通知的,应当通知借款人和该义务人。 |
| (c) | 要求义务人进行税收减免的,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并在法律要求的最低金额内进行该税收减免以及与该税收减免有关的任何所需支付的款项。 |
| (d) | 在作出税务扣除或与该税务扣除有关的任何所需付款后的30天内,作出税务扣除的义务人应向融资代理人交付有权获得该财务方合理满意的付款证据,证明已作出税务扣除或(如适用)向有关税务机关支付的任何适当款项。 |
25
| 12.3 | 税务赔偿 |
| (a) | 在不损害第12.2条(税收总额),如任何财务方被要求就根据财务文件收到或应收的任何款项(包括为税务目的而被视为由该财务方收到或应收的任何款项,不论其是否实际收到或应收)支付任何税款或就该等款项而被视为税款的任何款项,或如就任何该等付款而对任何财务方提出主张、施加、征收或评估任何法律责任,则借款人须在融资代理提出要求的七(7)个营业日内,及时赔偿因该等付款或赔偿责任而蒙受损失或赔偿责任的财务方,连同与此有关的应付或招致的任何利息、罚款、成本及开支,前提是本条款12.3不适用于: |
| (一) | 参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净收益征收及计算的任何税项该财务方(但为免生疑问,不包括该财务方为税务目的而被视为由该财务方收到或应收但实际上并不应收的任何款项)被该财务方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或为税务目的而被视为居民; |
| (二) | 参照设施办公室的净收入征收和计算的任何税由该财务方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款项(但为免生疑问,不包括为税务目的被视为由该财务方收到或应收但并非实际应收的款项)由其设施办事处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收取或应收的款项;或 |
| (三) | a缔约方要求进行的FATCA扣除。 |
| (b) | 拟根据上文(a)款提出索赔的财务方应将引起索赔的事件及时通知融资代理,融资代理应据此通知借款人。 |
| (c) | 财务方收到债务人根据本条款第12.3条支付的款项时,应通知融资代理。 |
| 12.4 | 税收抵免 |
借款人缴纳税款且相关财务方认定:
| (a) | a税收抵免可归因于该税款支付构成部分的增加的付款、该税款支付或因此需要支付税款的税款扣除;和 |
| (b) | 那个财政党已经获得并利用了税收抵免, |
财务方应向借款人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由财务方确定将使其(在该款项支付后)处于与未要求借款人支付税款时本应处于的税后地位相同的位置。
| 12.5 | 印花税 |
借款人应当:
| (a) | 就任何财务文件缴付所有须缴付的印花税、登记及其他类似税项;及 |
| (b) | 在提出要求后的七(7)个营业日内,就每一有担保方就任何财务文件所支付或应付的任何印花税、登记或其他类似税款而招致的任何成本、损失或法律责任,向每一有担保方作出赔偿。 |
26
| 12.6 | 间接税 |
| (a) | 财务文件中规定或明示的由债务人应付给财务方的所有金额应被视为不包括任何间接税。如任何财务方就财务文件向债务人作出的任何供应须征收任何间接税,该债务人须向财务方(除支付代价外,并在支付代价的同时)支付相等于该间接税金额的金额。 |
| (b) | 财务文件要求借款人偿还或赔偿财务方的任何成本或费用的,借款人还应同时支付和赔偿财务方因该成本或费用而招致的所有间接税,但以财务方合理确定其无权就该间接税获得信贷或偿还为限。 |
| 12.7 | FATCA信息 |
| (a) | 除下文(c)款另有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在另一缔约方提出合理请求的10个营业日内: |
| (一) | 向该另一方确认是否:(a)FATCA豁免缔约方;或(b)不是FATCA豁免缔约方;和 |
| (二) | 向该另一方提供其他方为该另一方遵守FATCA的目的合理要求的与其在FATCA下的地位有关的表格、文件和其他信息;和 |
| (三) | 为该另一方遵守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信息交换制度的目的,向该另一方提供该另一方合理要求的与其地位有关的表格、文件和其他信息。 |
| (b) | 如果一缔约方根据上文(a)(i)段向另一缔约方确认其为FATCA豁免缔约方,随后又知悉其不是或已不再是FATCA豁免缔约方,则该缔约方应合理地及时通知该另一缔约方。 |
| (c) | 上文(a)段并不强制任何财务方做任何事,而上文(a)(iii)段亦不强制任何其他方做任何事,其合理认为会或可能构成违反: |
| (一) | 任何法律法规; |
| (二) | 任何受托责任;或 |
| (三) | 任何保密义务。 |
| (d) | 如果一缔约方未能确认其是否为FATCA豁免缔约方,或未能提供根据上文(a)(i)或(a)(ii)段要求的表格、文件或其他信息(为免生疑问,包括在上文(c)段适用的情况下),则就财务文件(及其项下的付款)而言,该缔约方应被视为其不是FATCA豁免缔约方,直至有关缔约方提供所要求的确认、表格、文件或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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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FATCA扣除 |
| (a) | 每一缔约方均可进行FATCA要求其进行的任何FATCA扣除,以及与该FATCA扣除相关的任何所需付款,任何缔约方均不得被要求增加其进行此类FATCA扣除的任何付款或以其他方式补偿该FATCA扣除的付款接收方。 |
| (b) | 每一缔约方在知悉其必须进行FATCA扣除(或此类FATCA扣除的费率或基础有任何变化)后,应立即通知其向其付款的缔约方(此类FATCA扣除与之相关),此外,还应通知借款人和融资代理,融资代理应通知其他融资方。 |
| 13. | 成本增加 |
| 13.1 | 成本增加 |
| (a) | 除第13.3条另有规定外(例外)借款人应在融资代理提出要求后的七(7)个营业日内,向财务方支付该财务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因(i)在签署日期后引入或更改任何法律或法规(或解释、管理或适用)或(ii)遵守在签署日期后制定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招致的任何增加的成本的金额。本款(甲)项所称“法律”、“法规”,应包括有关资本充足率、审慎限额、流动性、储备资产或税收的任何法律法规。 |
| (b) | 在这份协议中,“成本增加”的意思是: |
| (一) | 降低融资机制的回报率或在a财务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总资本(包括由于该财务方或其关联公司之一需要分配更多资本而导致的资本回报率降低); |
| (二) | 额外或增加的成本;或 |
| (三) | 任何财务文件项下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减少, |
由财务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招致或遭受的损失,其可归因于该财务方承担、资助或履行其在任何财务文件下的任何义务,或该财务方参与任何贷款或未支付款项。
| 13.2 | 成本索赔增加 |
| (a) | 拟根据第13.1条提出申索的财务方(设施代理人除外)(成本增加)应将引起其索赔的事件及时通知设施代理人,随后设施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
| (b) | 各融资方(融资代理除外)应在融资代理提出要求后尽快提供证明,确认其增加的成本金额。 |
| 13.3 | 例外 |
第13.1条(增加的成本)不适用于任何增加的成本为:
| (a) | 归因于法律要求由借款人进行的税收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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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归因于一缔约方要求进行的FATCA扣除; |
| (c) | 由第12.3条补偿(税务赔偿)(或会根据第12.3条获补偿(税务赔偿),但并非仅因第12.3条(a)款中的任何除外情形而获如此补偿(税务赔偿)申请);或 |
| (d) | 可归因于相关财务方或其关联机构故意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
| 14. | 贷款人的缓解措施 |
| 14.1 | 缓解 |
| (a) | 各财务方须与借款人协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减轻出现的任何情况,并导致任何款项根据或依据第7.1条的任何规定成为应付款项,或依据第7.1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注销(强制提前还款-违法),第12条(税收总额和赔偿)或第13条(成本增加),包括: |
| (一) | 提供借款人可能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便允许借款人确定其有权要求任何豁免或其他减免(无论是根据双重征税条约还是其他方式),免除任何税收减免义务;和 |
| (二) | 就签署日期后出现的任何情况,将其在财务文件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关联公司或设施办公室。 |
| (b) | 上文(a)段不以任何方式限制财务文件项下借款人的义务。 |
| 14.2 | 责任限制 |
| (a) | 借款人须在提出要求后的七(7)个营业日内,赔偿每一财务方因其根据第14.1条采取的步骤而合理招致的所有成本及开支(缓解). |
| (b) | 财务方没有义务根据第14.1条采取任何步骤(缓解)如果该财务方(合理行事)认为这样做可能会对其造成损害。 |
| 14.3 | 由财务部分进行业务ies |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都不会:
| (a) | 干涉任何财务方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安排其事务(税务或其他)的权利; |
| (b) | 责成任何财务方调查或要求其可获得的任何信贷、救济、减免或偿还或任何索赔的范围、命令和方式;或 |
| (c) | 有义务任何财务方披露与其事务(税务或其他)有关的任何信息或与税务有关的任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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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其他赔偿 |
| 15.1 | 货币赔偿 |
| (a) | 如根据财务文件应向债务人支付的任何款项(a "总和”),或就总和作出或作出的任何命令、判决或裁决,须由货币(“第一货币”),其中该款项将以另一种货币支付(“第二货币”)的目的是: |
| (一) | 向该义务人提出或提出索赔或证明;或 |
| (二) | 取得或执行与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有关的命令、判决或裁决, |
该义务人应作为一项独立义务,在收到要求后的七(7)个营业日内,就因转换而产生或因转换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损失或责任,包括(a)用于将该金额从第一种货币转换为第二种货币的汇率与(b)该人在收到该金额时可获得的一种或多种汇率之间的任何差异,向该款项到期的每一有担保当事人作出赔偿。
| (b) | 各债务人放弃其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以一种货币或货币单位支付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金额,而不是其表示应支付的货币或货币单位。 |
| 15.2 | 其他赔偿 |
借款人应在提出要求后的七(7)个营业日内,就每一有担保方因以下原因而招致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向该有担保方作出赔偿:
| (a) | 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
| (b) | 由借款人制作或批准并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信息在任何重大方面被或被指称具有误导性和/或欺骗性; |
| (c) | 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查询、调查、传票(或类似命令)或诉讼,或与财务文件项下拟进行或融资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查询、调查、传票(或类似命令)或诉讼; |
| (d) | 借款人未能在到期日或以相关货币支付财务文件项下到期的任何金额; |
| (e) | 为其参与借款人在使用请求中要求但并非因本协议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运作(仅因该财务方的欺诈、违约或疏忽)而作出的贷款提供资金,或作出安排为其提供资金;或 |
| (f) | 未按照借款人发出的提前还款通知进行预付的贷款(或部分贷款)。 |
| 15.3 | 赔偿设施代理 |
| (a) | 借款人应及时赔偿设施代理人(合理行事)因以下原因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 |
| (一) | 对其合理认为属于违约的任何事件进行调查;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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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作为或依赖其合理地认为真实、正确和适当授权的任何通知、请求或指示;或 |
| (三) | 在本协议允许的情况下指导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测量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或专家。 |
| 15.4 | 对保安代理人的赔偿 |
| (a) | 借款人应及时赔偿保安代理人和每一位接管人和委托人因以下原因而招致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 |
| (一) | 借款人未能遵守第16条下的义务(成本和费用); |
| (二) | 作为或依赖其合理地认为真实、正确和适当授权的任何通知、请求或指示; |
| (三) | 安全文件的取得、持有、保护或强制执行; |
| (四) | 行使财务文件或法律赋予担保代理人及每名接管人和委托人的任何权利、权力、酌处权和补救措施; |
| (五) | 任何债务人在履行其在财务文件中表示将承担的任何义务时的任何违约; |
| (六) | 在本协议允许的情况下指导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测量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或专家;或 |
| (七) | 根据财务文件担任担保代理人、接管人或委托人,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或履行财务文件条款有其他关系(否则,在每种情况下,除非由于相关担保代理人、接管人或委托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 |
| (b) | 担保代理人和每一收受人和委托人均可优先于向有担保当事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对自己进行赔偿,并支付和保留实施本条款15.4中的赔偿所需的所有款项,并对根据担保文件设定的担保和根据担保文件设定的担保的强制执行收益对应付给它的所有款项享有留置权。 |
| 16. | 成本和费用 |
| 16.1 | 交易费用 |
借款人应在提出要求的七(7)个营业日内,向行政当事人支付其中任何一方因谈判、准备、印刷、执行和联合下列事项而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但以借款人已首先批准各法律顾问的费用报价为前提)的金额:
| (a) | 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指的任何其他文件;及 |
| (b) | 签署日后签署的任何其他财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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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除其他外)借款人与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书面供应商或服务协议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如果管理各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在该贷款的使用日期之前提供第一笔请求的贷款,或该融资被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全部中止,则借款人没有义务根据本第16.1条支付任何款项,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仅由于管理各方的欺诈、违约或疏忽。
| 16.2 | 修正费用 |
如借款人根据任何财务文件要求修改、放弃或同意,借款人应在提出要求后的七(7)个营业日内,向设施代理人和保安代理人各自偿还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为保安代理人,则由任何接管人或代表)在回应、评估、谈判或遵守该请求或要求时合理招致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但以借款人已首先批准各法律顾问的费用报价为准)的金额。
| 16.3 | 执法成本 |
借款人应在提出要求后的七(7)个营业日内,向每一有担保方支付该有担保方因强制执行或维护任何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而合理招致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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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代表、承诺和违约事件
| 17. | 申述 |
本第17条所载的申述及保证由借款人于签署日期为其本身及代表彼此的债务人或集团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向各财务方作出。
| 17.1 | 现状 |
| (a) | 每个债务人都是一家公司,根据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 |
| (b) | 各义务人及其各子公司有权拥有其重大资产并在其进行时开展其业务。 |
| 17.2 | 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
| (a) | 在符合法律保留和安全完善要求的前提下,其作为当事人的每份财务文件中每一义务人所表述的承担义务均为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及 |
| (b) | 在不限制上文(a)款的概括性的情况下,在符合安全完善要求的情况下,它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份担保单证都设定了该担保单证声称设定的担保权益,而这些担保权益是有效和有效的。 |
| 17.3 | 与其他义务不冲突 |
其作为当事方的财务文件的每一义务人订立和履行以及拟进行的交易不会也不会与以下事项发生冲突:
| (a) | 除任何法律保留外,在任何重大方面适用于它的任何法律或条例; |
| (b) | 有关义务人的宪法文书;或 |
| (c) | 对其或其任何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书,但可合理预期此类冲突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17.4 | 权力和权威 |
各债务人均有权订立、履行和交付,并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授权其订立、履行和交付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务文件以及该等财务文件所设想的交易。
| 17.5 | 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采性 |
| (a) | 受限于法律保留和安全完善要求,所有需要的授权: |
| (一) | 使每一义务人能够合法订立、行使其权利并遵守其作为缔约方的财务文件中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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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使各义务人作为当事人的财务单证在其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证据可以采信; |
已(或将于规定日期)取得或生效,并已(或将于规定日期)全面生效。
| (b) | 集团每个成员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授权,如果未获得或生效或未完全生效,则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授权,已获得或生效,并已完全生效。 |
| 17.6 | 管辖法律和执法 |
在法律保留的前提下:
| (a) | 财务文件管辖法律的选择将在其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和 |
| (b) | 就财务文件在该财务文件的管辖法律的管辖范围内获得的任何判决将在其注册成立的管辖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
| 17.7 | 资不抵债 |
据其所知,不:
| (a) | 公司诉讼、法律程序或第21.7条(a)款所述其他程序或步骤(破产程序);或 |
| (b) | 第21.8条所述债权人程序(债权人的程序), |
曾就集团成员被采取或受到威胁;而第21.6条(破产)所述的情况均不适用于集团成员。
| 17.8 | 扣除税款 |
除法律保留外,根据其成立为法团的适用法律,各债务人无须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财务文件下可能作出的任何付款中进行任何税项扣除或因税项扣除。
| 17.9 | 无备案或印花税 |
根据其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财务文件无须向该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进行备案、记录或登记(安全完善要求除外),也无须就财务文件或财务文件所设想的交易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支付任何印章、登记或类似税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 (a) | 如果原始财务文件在开曼群岛法院签立、带入或作为证据提交,则应缴纳开曼群岛印花税; |
| (b) | 在有关财务文件日期后将迅速遵守的适用的安全完善要求;及 |
| (c) | 就本协议项下融资应付的中国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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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0 | 没有违约 |
| (a) | 没有违约在继续,或者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因进行任何利用而导致违约。 |
| (b) | 没有任何其他尚未完成的事件或情况构成对其具有约束力或其资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下的违约,并且可以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17.11 | 没有误导性信息 |
| (a) | 由其或代表其或集团任何成员就合并或任何财务文件提供的任何书面事实资料中所载的所有事实资料,于提供该资料之日或于陈述该资料之日(如有的话),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完整及准确。 |
| (b) | 由其或代表其或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提供的任何财务预测是根据最近的历史信息和提供此类财务预测时的合理假设编制的。 |
| (c) | 上文(a)段所述事实信息中没有发生或遗漏任何信息,也没有提供或隐瞒导致此类信息中所载信息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
| 17.12 | 财务报表 |
在适用范围内:
| (a) | 最近提供给设施代理的财务报表是根据一贯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但在此类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的范围除外; |
| (b) | 最近提供给融资代理的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如经审计)或公允地反映(如未经审计)其在相关财政期间的综合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但在该等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的范围除外;和 |
| (c) | 目标集团(整体)的业务或综合财务状况自原财务报表后并无重大不利变动。 |
| 17.13 | Pari passu排名 |
| (a) | 在遵守法律保留和适用的安全完善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安全文件创建的证券已经或将一旦进入其在安全文件中表示的优先权排名,并且不受任何先前排名或pari passu排名证券,但一般适用于公司的法律强制优先承担的义务或财务文件另有许可的义务除外。 |
| (b) | 在不影响上文(a)段的情况下,其根据财务文件承担的付款义务至少与其所有其他无担保和非次级债权人的债权享有同等地位,但一般适用于公司的法律强制优先承担的义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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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4 | 没有诉讼程序 |
除据其所知以书面向融资机制代理人披露的情况外,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机构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据其所知和所信)均未对其或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发起或已经发起或威胁(据其所知和所信)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 17.15 | 授权签名 |
任何根据附表2(先决条件)或第18.4条(资料:杂项)(第(f)款指明为其授权签字人的人,获授权代其签署使用请求及其他通知。
| 17.16 | 合法和实益所有权 |
在符合法律保留和担保完善要求的情况下,任何义务人声称根据担保文件授予担保以担保代理人为受益人的任何集团成员的所有相关资产,均由相关义务人合法和实益拥有(或将在授予此类担保时),不受担保文件项下担保权益以外的任何担保的约束。
| 17.17 | 合并文件 |
合并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包含合并的所有重要条款。
| 17.18 | 控股公司 |
除以下情况外,控股公司、母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均未进行交易或承担任何重大负债或承诺(实际或或有的、目前或未来):
| (a) | 订立及就交易文件项下的责任或承诺、任何股权融资及认购或股东债务融资安排、任何临时投资者协议或股东协议(包括任何支持或展期协议)、付款代理协议及/或雇佣及服务协议或董事赔偿协议各自与合并或投资于目标集团有关; |
| (b) | 任何经许可的控股公司活动或任何根据 |
本协议;及
| (c) | 用于支付交易费用,以及其他法律、会计、审计和其他 |
与允许的活动有关的专业费用、税款和支付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例草案第17.18条。
| 17.19 | 重复 |
上述重复申述被视为由借款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彼此的债务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参照当时在每项使用请求的日期及每一利息期的第一天存在的事实及情况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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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信息事业 |
只要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未偿金额或任何承诺有效,本第18条中的承诺自签署日起仍然有效。
| 18.1 | 财务报表 |
在现有的范围内,借款人应向设施代理提供足够的副本,每份副本均由根据第18.2条(合规证书)交付的合规证书证明:
| (a) | 一旦获得同样的条件,但无论如何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0天内,借款人该财政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和 |
| (b) | 一旦获得相同的条件,但无论如何在每个财政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90天内,目标公司该财政年度半年度的未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
| 18.2 | 合规证书 |
| (a) | 借款人应向融资代理提供依据第18.1条(a)或(b)款交付的每套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一份合规证书,确认附在合规证书上的母公司或目标公司(视情况而定)的财务报表是母公司或目标公司(视情况而定)的财务报表的真实和正确副本。 |
| (b) | 借款人应向融资代理提供,每套财务报表根据第18.1条(a)款交付(财务报表),载列有关遵守第19条的计算的合规证明书(财务契约),截至该等财务报表编制之日止。 |
| (c) | 根据上文(a)段交付的每份合规证书应由借款人的一名董事签署。 |
| 18.3 | 关于财务报表的要求 |
| (a) | 借款人根据第18.1条交付的每套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真实、公允地反映或(在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公允地反映相关公司在编制该等财务报表之日及相关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
| (b) | 借款人应促使借款人根据第18.1条交付的每套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使用GAAP编制的。 |
| 18.4 | 信息:杂项 |
借款人应(并应确保每个债务人将)向融资代理提供(如融资代理要求,则为所有贷款人提供足够的副本):
| (a) | 其向(i)其股东(或其任何类别)发出的一般按法律规定或(ii)其债权人发出的所有文件,在每种情况下均与发出文件的同时发出; |
| (b) | 一旦知悉,立即提供针对其或集团任何成员的当前、威胁或未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详细信息,这些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如果被不利地确定,将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c) | 法院、仲裁机构或代理机构针对集团任何成员作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的详细信息,在获悉这些信息后立即予以披露,这些判决或命令将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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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一旦知悉,任何人根据任何合并文件作出的任何重大不遵守或违约的详情,以及根据第7条将需要强制预付款项的任何事件的详情(预付和注销); |
| (e) | 迅速提供任何财务方(通过融资代理)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其或集团任何成员的财务状况、业务和运营的进一步信息;和 |
| (f) | 迅速发出由董事、获授权签字人(该通知标的的特定新获授权签字人或签字人除外)或该义务人的公司秘书签署的任何有关该义务人的授权签字人的任何变更的通知,并附有任何新获授权签字人的样本签名。 |
| 18.5 | 违约通知 |
| (a) | 借款人应在知悉任何违约(以及为补救而采取的步骤,如果有的话)后立即通知融资代理。 |
| (b) | 应融资代理的请求,借款人应迅速向融资代理提供一份由借款人的董事或首席财务官代表其签署的证明,证明没有违约在继续(或如果违约在继续,则具体说明违约和为补救而采取的步骤(如有)。 |
| 18.6 | “了解你的客户”支票 |
| (a) | 借款人应(并应确保每一义务人将)应融资代理的请求迅速提供或促使提供融资代理(为其本身或代表任何其他融资方(包括代表任何潜在的新融资方))合理要求的文件和其他证据,以便融资代理、该其他融资方或任何潜在的新融资方进行其被要求(或认为可取)进行的所有“了解您的客户”和其他类似程序。 |
| (b) | 对方融资方应应设施代理的请求迅速提供或促使提供设施代理(为其自身)合理要求的文件和其他证据,以便设施代理进行其被要求(或认为可取)进行的所有“了解您的客户”和其他类似程序。 |
| 19. | 财务契约 |
只要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未偿金额或任何承诺有效,本第19条中的承诺自签署日起仍然有效。
| 19.1 | 财务定义 |
在本协议中:
「综合净负债总额」指(a)集团所有有息负债总额(但不包括任何集团内部负债)减(b)集团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间的差额,每一项均按综合基准厘定,并载于最近根据第18.1条(财务报表)款(a)项交付的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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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测试日期”是指截止日期后第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
“相关期间”是指从第一个测试日期开始的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期间,截至测试日期(落在有关融资的最终还款日期或之前)。
“测试日期”是指在第一个测试日期或之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
| 19.2 | 财务状况 |
在融资期限内,借款人应确保合并净债务总额低于零。
| 19.3 | 财务测试 |
第19.2条(财务状况)所载财务契诺,须于每个测试日期参照根据第18.1条(财务报表)第(a)款最近交付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测试。
| 19.4 | 治愈权 |
如任何财务契诺第19.2条(财务条件)的规定在测试日期结束的任何有关期间(“违约期”)未获满足(或若无本条第19.4条将不获满足),但通过提前偿还贷款、存入额外现金抵押品,或在不迟于根据第18.1条(财务报表)规定交付有关该违约期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的最晚日期(该期间为该违约期的“治愈期”)后十五(15)天内采取由融资代理(根据多数贷款人的指示合理行事)批准的其他补救措施,则将测试第19.2条(财务状况)中的财务契约,或(如适用)重新测试,仅为确定遵守本条款第19条的财务契诺的目的,而非任何其他目的。如在作出上述调整后,本条第19条中有关该违约期的财务契诺的规定已获满足,则该等规定须当作于最初确定日期(以及于该违约期结束的测试日期)已获满足,犹如并无未能遵守,而由此引起的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须当作已就财务文件项下的所有目的作出补救。就任何违约期而言,任何违反或不遵守本条第19条中的任何财务承诺,在有关该违约期的治愈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均不构成违约或违约事件。
| 20. | 一般事业 |
只要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未偿金额或任何承诺有效,本第20条中的承诺自签署日起仍然有效。
| 20.1 | 授权 |
借款人应(并应确保集团的其他相关成员)迅速:
| (a) | 获得、遵守和做一切必要的事情,以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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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向设施代理提供认证副本, |
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所要求的任何授权(i)使其能够在法律保留的前提下履行财务文件(ii)项下的义务,确保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成立任何财务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或证据可采性,以及(iii)在未能这样做已经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开展其业务。
| 20.2 | 遵守法律 |
借款人应(且借款人应确保彼此的义务人将)在所有方面遵守其可能遵守的所有法律,如果不遵守将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20.3 | Pari passu排名 |
除一般适用于公司的法律强制优先承担的义务外,借款人应(并应确保每个债务人将)确保,在符合法律保留的情况下,其在财务文件下的付款义务与其所有其他无担保和非次级债权人的债权享有并继续享有至少同等地位。
| 20.4 | 处置 |
| (a) | 借款人: |
| (一) | 不得(且借款人应确保不Group Member will)订立单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不论是否相关)且不论自愿或非自愿出售、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而无需设施代理事先书面同意(根据所有贷款人的指示行事); |
| (二) | 在不损害上文第(i)段的概括性的原则下,不得(且借款人须确保母公司及集团成员均不会)订立单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不论是否相关),且不论是否自愿或非自愿向目标集团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以及于截止日期,集团)出售、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借款人、目标公司、香港SPV及指定WFOE的任何股份或股权。 |
| (b) | 上文(a)段不适用于属于许可处置的任何出售、租赁、转让或其他处置。 |
| 20.5 | 关联交易 |
如果借款人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给予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被归类为集团客户(中文简称:集团客户),那么,借款人必须及时向融资代理报告任何总额为百分之十的关联方交易。(10%)以上的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 (a) | 关联交易各方之间/之间的关系; |
| (b) | 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细节; |
40
| (c) | 关联交易的金额或关联交易占整体交易的比例;及 |
| (d) | 关联交易(包括无对价交易或名义对价交易)项下的定价政策。 |
| 20.6 | 合并 |
| (a) | 在融资期限内,未经融资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根据所有贷款人的指示行事),借款人不得(且借款人应确保集团任何成员都不会)进行任何合并、分立、合并、收购或公司重建。 |
| (b) | 上文(a)段不适用于合并和许可收购。 |
| (c) | 在不违反上文(a)和(b)段的情况下,借款人或合并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或任何其他变更导致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时,继承法人实体应完全承担原法人实体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应确保与融资相关的资金用途、支付/偿还渠道、流动保持不变。 |
| 20.7 | 业务变更 |
借款人应确保自签署日起,集团(整体)业务的一般性质不发生实质性变化。
| 20.8 | 环境合规 |
借款人应(且借款人应确保集团的任何成员将)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环境法,获得和维持任何环境许可,并在预期环境法或任何环境许可的已知或预期未来变化或义务时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在每种情况下,只要不这样做将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20.9 | 环境索赔 |
借款人在知悉以下情况后,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融资代理:
| (a) | 任何已提出或(据其所知及所信)对其或集团任何成员构成威胁的环境索赔;或 |
| (b) | 将会或可能合理预期会导致对其或集团任何成员提出或威胁提出任何环境索赔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
在每一种情况下,合理地预期这种环境索赔将对债务人或集团的该成员作出不利的裁定,如果作出不利的裁定,则会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 20.10 | 控股公司 |
除许可的控股公司活动或根据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情况外,控股公司、母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均不得进行交易、开展任何业务、拥有任何重大资产或承担任何重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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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合并文件 |
| (a) | 借款人应在合并文件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到期时立即支付(除非集团成员出于善意对任何此类款项提出异议,并且为任何此类款项预留了足够的准备金)。 |
| (b) | 借款人应(并应促使每个相关的集团成员)在其认为这样做符合其商业利益的范围内,采取(在其合理的意见中)所有步骤来维护和强制执行其权利(或任何其他集团成员的权利),并根据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并文件(如果有任何可用的话)提出任何重大索赔和补救措施。 |
| (c) | 未经融资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根据多数贷款人的指示,行事),借款人不得修改、更改、更新、补充、取代、放弃或终止任何合并文件的任何条款,这些条款将对财务文件项下的融资方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d) | 借款人应确保任何集团成员不得以对财务文件项下的财务缔约方利益构成重大不利的方式修订其章程文件。 |
| 20.12 | 分配 |
| (a) | 借款人应确保未经融资代理事先书面同意(根据所有贷款人的指示行事),借款人或目标不会进行分配。 |
| (b) | 上文(a)款不适用于属于许可分配的任何分配。 |
| 20.13 | 负质押 |
| (a) | 在融资期限内和完成对在岸存款质押的安全完善要求之前,除非下文(c)段允许: |
| (一) | t借款人不得(且借款人应确保任何目标集团成员不会)就目标公司和任何重大子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股权或任何重大资产建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或准担保,但目标集团内部的任何集团内部转让除外; |
| (二) | 借款人应确保,在任何时候,不会为除有担保方以外的任何人就借款人、目标公司、香港SPV和特定WFOE的任何股份或股权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或准担保。 |
| (b) | 在本条例草案第20.13条(负质押), "准安全"指下列由集团的义务人或成员进行的安排或交易: |
| (一) | 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资产,其条款是或可能出租给债务人或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或由其重新收购; |
| (二) | 根据追索条款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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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订立可运用银行或其他帐户的款项或利益的任何安排,集关闭或受合并账目规限;或 |
| (四) | 订立具有类似效力的任何其他优惠安排, |
在主要作为筹集金融债务或为收购资产提供资金的方式订立安排或交易的情况下。
| (c) | 上文(a)段不适用于任何证券或(视情况而定)准证券,即: |
| (一) | 根据任何财务文件设立;或 |
| (二) | 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资产的任何担保或准担保(由法律运作或根据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产生),作为支付任何政府机构对任何债务人或对其施加的任何税款、评估、费用或索赔的担保。 |
| (三) | 经设施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根据所有贷款人的指示行事),允许创建或存在。 |
| 20.14 | 贷款或信用 |
| (a) | 在完成对在岸存款质押的安全完善要求之前,除下文(b)段允许的情况外,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且借款人应确保没有任何债务人将)成为任何金融债务的债权人。 |
| (b) | 上文(a)款不适用于债务人为债务人业务的正常和通常过程而向另一债务人提供的贷款。 |
| 20.15 | 没有担保或赔偿 |
在融资期限内,在完成对在岸存款质押的安全完善要求之前,借款人不得(且借款人应确保任何目标集团成员和材料子公司都不会)向任何人或为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允许任何未偿还的任何担保或赔偿,或以其他方式自愿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未经融资代理(根据多数贷款人的指示行事)事先书面同意而非任何目标集团成员的附属公司的任何人的任何金融债务,但(a)在集团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具的担保,或(b)为任何融资方提供的担保除外。
| 20.16 | 金融负债 |
| (a) | 在完成对在岸存款质押的安全完善要求之前,除下文(b)段允许的情况外,借款人不得(并且,在截止日期,借款人应确保任何目标集团成员都不会)未经融资代理事先书面同意(根据所有贷款人的指示行事)而招致或允许继续未偿还任何金融债务。 |
| (b) | 上文(a)段不适用于根据任何财务文件产生的任何财务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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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 离岸存款 |
| (a) | 目标集团于首个使用日期后三(3)个营业日内,将其境外美元(或其他货币)资金(“离岸存款”)合计金额不低于【***]进入受控账户,前提是如果在岸存款质押按照第20.24条(b)款(随后的条件)在第一个使用日期后三(3)个营业日内正式成立,则本款(a)项下的要求应予豁免并视为已满足。 |
| (b) | 如适用,离岸存款应保留在受控账户中,直至在岸存款质押正式成立按照第20.24条(b)款(随后的条件). |
| 20.18 | 在岸存款质押 |
在不违反20.19(在岸存款质押的解除及重新授予)的情况下,借款人应确保在所有在岸存款质押项下的质押总额,在完成对在岸存款质押的安全完善要求后,在任何时候均不低于【***].
| 20.19 | 在岸存款质押解除及再授出 |
| (a) | 因许可重组,需要解除在岸存款质押项下质押的,相关在岸存款质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在岸存款质押标的资金(“资金”)解除,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经融资代理人(合理行事)给予的融资代理人事先同意,解除该在岸存款质押的担保: |
| (一) | 已获得与许可重组相关的所有必要监管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出境汇款和报告大规模资本外流(如适用)); |
| (二) | 受控账户获准重组方、借款方、目标公司及香港SPV已成立; |
| (三) | 拟释放的资金不得超过此类许可重组所需的自筹股权金额;以及 |
| (四) | 经相关在岸存款质权人正式签署的汇款申请表已提供给相关开户银行。 |
| (b) | 资金拟用于偿还贷款(包括通过分配、减资或集团内其他方式)的,相关在岸存款质权人可请求解除资金(并如此解除该等资金的担保),经融资代理人(合理行事)给予的融资代理人事先同意,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资金在申请偿还贷款前,应通过受控账户转账,并留在受控账户内,并应专门申请偿还;和 |
| (二) | 经相关在岸存款质权人正式签署的汇款申请表已提供给相关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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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岸存款质押的任何剩余部分,只有在全额偿还贷款并解除财务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时才能解除。
| (c) | 如在解除任何在岸存款质押后,资金未按照上述(a)或(b)段应用,借款人应根据融资代理的请求,迅速将该等资金以融资代理满意的形式和实质内容重新质押给新的在岸存款质押下的证券代理。 |
| 20.20 | 资金转移 |
借款人应确保以在岸存款质押为标的的任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通过受控账户专用划转。
| 20.21 | 反腐败、反洗钱和制裁 |
| (a) | 任何义务人不得(且每一义务人不得促使任何其他集团成员): |
| (一) | 从事任何交易,在任何方面违反任何反腐败法律规定的任何适用禁令; |
| (二) | 从事任何交易,在任何方面违反任何反洗钱法规定的任何适用禁令;或 |
| (三) | 从事在任何方面违反任何制裁规定的任何适用禁令的任何交易。 |
| (b) | 任何义务人不得(且每一义务人不得促使任何其他集团成员): |
| (一) | 将设施项下任何使用的收益用于为可能构成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或反洗钱法的任何付款提供资金;或 |
| (二) | 使用、出借、出资或以其他方式将任何利用的任何收益提供给任何子公司、合资伙伴或其他人(i),以资助或便利与任何此类人的任何活动或业务,或在此类资助或便利时受到制裁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或(ii)以任何其他方式导致该人(包括参与贷款的任何人,无论是作为承销商、顾问、投资者或其他方式)违反制裁。 |
| (c) | 各债务人应(且各债务人应促使所有其他集团成员将)确保任何制裁受限制方在任何集团成员就融资偿还或汇出的任何资金中不会拥有任何财产权益。 |
| (d) | 任何义务人不得(且每一义务人不得促使任何其他集团成员)从事任何可予制裁的活动或明知而违反适用的制裁。 |
| (e) | 在债务人从事涉及制裁受限缔约方或被制裁国家的任何业务的范围内,它应在没有任何融资方或融资机制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情况下这样做,并应维持旨在防止此类业务违反适用制裁的政策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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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帐目 |
| (a) | 贷款发放账户:借款人应于首次使用日前在开户行建立并保持贷款发放账户。 |
| (b) | DSRA账户: |
| (一) | 借款人应在首次使用日前在开户行建立并维持DSRA账户。 |
| (二) | The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内在DSRA账户中保持不低于利息准备金金额的余额。 |
| (三) | 如从DSRA账户提款导致余额低于利息准备金金额,借款人应在提款之日起十(10)个营业日内补足不足部分。 |
| (c) | 股息账户: |
| (一) | 借款人、目标公司及香港SPV各自须根据第20.24条(随后的条件),并须于其后在开户银行维持该股息账户。 |
| (二) | 各借款人、目标公司及HK SPV须确保其收到的所有现金分派将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存入或转入股息账户。 |
| (d) | 存款账户:各在岸存款质权人应在开户银行设立计息存款账户,此后应在开户银行保持该存款账户。 |
| (e) | 资金流向账户:要求或拟接收本条所指账户资金的任何主体,应当在开户银行建立计息存款账户,前提是相关账户持有人应与账户银行和融资代理订立账户控制协议,其形式和实质均令融资代理满意。 |
| (f) | 为免生疑问,本条第20.22条所指明的每名有关集团成员的帐目,可为同一帐目,而该等帐目构成「受控账户”就每个此类实体而言。 |
| (g) | 相关集团成员开立的受控账户中的资金应仅用于合并和/或许可重组的目的,或可仅为完成上述用途而转移至同一账户持有人项下持有的另一受控账户,最终用于偿还贷款。 |
| (h) | 账户银行应被授权根据账户监管协议的条款根据上述(g)段处理此类资金转账,相关集团成员开立的所有受控账户的所有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将被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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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完成合并 |
| (a) | 母公司、借款人和合并子公司各自应促使在合并提交日,将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的合并计划副本和证明合并计划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的附函副本,连同根据《公司法》第233(9)条就合并要求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的每份文件的副本,交付给融资代理,连同任何有关的适用费用已获支付的证据,前提是设施代理人对根据本(a)款提供的文件或证据没有任何核准权。 |
| (b) | 母公司、借款人和合并子公司各自应促使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并无论如何在目标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收到合并证书之日起两(2)个工作日内将合并证书的核证副本交付给贷款人。 |
| 20.24 | 随后的条件 |
| (a) | 借款人应当,于首个使用日期后三(3)个营业日内,在尚未提供或更新的范围内,向融资代理交付有关各借款人、标的、香港SPV及在岸存款质押人的以下文件或证据: |
| (一) | 其宪法文件的副本; |
| (二) | 董事会决议及/或(在适用法律及其章程文件要求的范围内)其全体股东签署的决议: |
| (A) | 批准其作为缔约方的财务文件的条款和拟进行的交易,并决议其执行、交付和履行其作为缔约方的财务文件; |
| (b) | 授权一名或多于一名特定人士代为签立其为一方当事人的财务单据;及 |
| (c) | 授权一名或多于一名指明人士代表其签署及/或寄发其根据其为缔约方的财务文件或与其有关的财务文件须由其签署及/或寄发的所有文件及通知; |
| (三) | 上文(a)(二)段所述决议授权的每个人的签名样本; |
| (四) | 董事或其获授权签字人的证明书,证明本段(a)所指明的与其有关的每份副本文件在不早于其作为缔约方的财务文件; |
| (五) | 的副本由订约方正式订立的账户监管协议;及 |
| (六) | 证明借款人、目标公司及香港SPV各自已在开户银行建立并维持股息账户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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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借款人应当,于截止日期后三十(30)天内及首个使用日期后的每个使用日期内,向融资代理交付(如尚未提供且所有在岸存款质押项下质押的总金额低于贷款的未偿本金金额(包括该使用日期(如适用)的拟议贷款金额),则就各在岸存款质押人提供以下文件: |
| (一) | 订约各方妥为订立的存款质押协议副本; |
| (二) | 董事或其获授权签字人的证明书,证明上述(a)段所指明的与其有关的每份副本文件在不早于其作为一方的财务文件日期的日期是正确、完整及完全有效的;和 |
| (三) | 证明在岸存款质押所需完成的安全完善要求及其他法律手续已按照其条款完成的证据。 |
| 21. | 违约事件 |
本条例草案第21条以下各款(第21.13条(加速)及第21.14条(清理期)除外)所列的每项事件或情况,均属违约事件。
| 21.1 | 不付款 |
债务人不会在到期日支付任何根据财务文件在其表示应支付的地点和以其表示应支付的货币支付的款项,除非:
| (a) | 其未能支付是由于行政或技术错误或中断事件造成的;并且, |
| (b) | 在每种情况下,均在到期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付款。 |
| 21.2 | 财务契约和随后的条件 |
第19.2条(财务条件)、第20.17条(境外存款)(a)款、第20.22条(帐目)(b)款、第20.24条(a)(v)、(a)(vi)、(b)(i)及(b)(iii)款(其后的条件)的任何规定均不获满足。
| 21.3 | 其他义务 |
| (a) | 债务人不遵守财务文件的任何条文(第21.1条所提述的条文除外(不付款)及第21.2条(其后的财务契诺及条件)). |
| (b) | 如果未能遵守的情况能够得到补救,并且在(a)融资代理向义务人发出通知和(b)相关义务人意识到未能遵守的情况中较早者的十(10)个工作日内得到补救,则不会发生上文(a)段所述的违约事件。 |
| 21.4 | 失实陈述 |
| (a) | 财务文件中由债务人作出或当作作出的任何陈述或陈述,或根据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而由债务人交付或代表该债务人交付的任何其他文件,在作出或当作作出时,均为或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是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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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以下情况下,不会发生与任何虚假陈述有关的上文(a)段所指的违约事件: |
| (一) | 引起这种虚假陈述的基本情况能够补救;和 |
| (二) | 此类失实陈述十内补救(十)下列以较早者为准的营业日: |
| (A) | 向义务人发出通知的设施代理人;及 |
| (b) | 相关义务人意识到此类虚假陈述。 |
| 21.5 | 交叉违约 |
| (a) | 任何债务人的任何财务债务在到期时或在任何最初适用的宽限期内都不会得到偿付。 |
| (b) | 由于违约事件(无论描述如何),任何债务人的任何金融债务被宣布或以其他方式在其指定的到期日之前到期和应付。 |
| (c) | 任何债务人的债权人因违约事件(无论描述如何)而取消或暂停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金融债务的任何承诺。 |
| (d) | 由于违约事件(无论描述如何),任何债务人的任何债权人都有权宣布任何债务人在其指定到期日之前到期应付的任何金融债务。 |
| (e) | 如果属于上述(a)至(d)段范围内的金融债务或金融债务承诺总额低于人民币25,000,000元(或其等值的任何其他货币或货币),则不会发生本条款21.5项下的违约事件。 |
| 21.6 | 资不抵债 |
| (a) | 任何债务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被推定或被视为无法或承认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暂停对其任何债务进行付款,或由于实际或预期的财务困难,开始与其一个或多个债权人(不包括以其身份的任何财务方)进行谈判,以期重新安排其任何债务。 |
| (b) | 集团的资产价值(按综合基准计算)低于其负债(按综合基准计算)(考虑或有负债及预期负债)。 |
| (c) | 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债务宣布暂停。 |
| 21.7 | 破产程序 |
就以下事项采取任何公司行动、法律程序或其他程序或步骤:
| (a) | 在第20.6条所容许的范围内,暂停任何债务人的付款、暂停任何债务、清盘、解散、管理、临时监督或重组(透过自愿安排、安排计划或其他方式)(合并及上述任何一项除外,在有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就任何债务人而言(合并)); |
| (b) | 与任何债务人的任何债权人的组成、转让或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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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就任何债务人或其任何资产委任清盘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强制管理人、临时监事或其他类似人员;或 |
| (d) | 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资产强制执行任何担保, |
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类似程序或步骤。
本条款21.7不适用于轻率或无理取闹的任何公司诉讼、法律程序或其他程序或步骤,或在启动后三十七(37)天内被解除、中止或驳回。
| 21.8 | 债权人的程序 |
任何征收、扣押、扣押、遇险或执行影响任何债务人的任何资产或资产,如果该等资产的总价值超过人民币25,000,000元(或其等值的任何其他货币或货币),且影响任何资产或资产的此类征收、扣押、扣押、遇险或执行未在启动后三十七(37)天内解除、中止或解除。
| 21.9 | 非法性和无效 |
| (a) | 任何义务人履行其在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任何义务人在任何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是或不再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 |
| (b) | 受制于法律保留和安全完善要求,任何创建或表示由安全文件创建或证明的安全随着其表示拥有的排名和优先权而停止有效。 |
| 21.10 | 抵销及解除协议 |
义务人撤销或否定或声称(以书面形式)撤销或否定财务文件或证据(以书面形式)否定财务文件的意图。
| 21.11 | 停止营业 |
债务人暂停或停止或威胁(以书面形式)暂停或停止开展其全部或基本全部业务。
| 21.12 | 征收 |
任何债务人开展业务的权力或能力因任何政府、监管或其他公共当局或代表任何政府、监管或其他公共当局对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采取的任何扣押、征用、国有化、干预、限制或其他行动而完全或实质性地受到限制,并且这种限制已经或将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21.13 | 加速度 |
在始终遵守第4.2条(进一步的先决条件和某些资金期限)的情况下,在正在继续的违约事件发生时和之后的任何时间,融资代理可通过通知借款人的方式:
| (a) | 取消每个贷款人的每项可用承诺,据此,每项此类可用承诺应立即被取消,该融资应立即停止可供进一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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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取消任何承诺的任何部分(并相应减少该承诺),据此应立即取消相关部分(并应立即相应减少相关承诺); |
| (c) | 声明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财务文件项下所有其他应计或未偿还的金额即时到期应付,据此应立即到期应付; |
| (d) | 声明全部或部分贷款应按要求支付,据此应立即成为融资代理根据多数贷款人的指示按要求支付的款项;和/或 |
| (e) | 行使或指示证券代理人行使其在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利、补救措施、权力或酌处权。 |
| 21.14 | 清理期 |
| (a) | 尽管有任何财务文件的任何其他规定: |
| (一) | 任何违反第17条(申述),第18条(信息事业)及第20条(一般事业)(第20.17条(a)款除外(离岸存款),第20.22条(b)款(帐目),第20.24条(a)(v)、(a)(vi)、(b)(i)及(b)(iii)段(随后的条件));或 |
| (二) | 构成清理违约的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 |
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不构成违约、违约或违约事件(视情况而定):
| (A) | 本应是(如果不是因为这条21.14(清理期))的违约、违约或违约事件,仅因与专门任何目标集团成员(或与目标集团成员有关的任何采购或保证义务); |
| (b) | 有能力补救,正在采取合理步骤补救; |
| (c) | 产生的情形未取得或者未获批准的GP保荐人、管理层股东、控股公司、母公司或借款人(为免生疑问,仅在知悉相关违反代表、违反契诺或承诺、事件或情况的情况下,在GP保荐人、管理层股东、控股公司、母公司或借款人没有合理能力控制或阻止此类违约、事件或情况发生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批准);和 |
| (D) | 它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
如该等违约、违约或违约事件在清理日或之后仍在继续,则应构成违约、违约或违约事件(视情况而定),尽管有上述规定(且在不损害融资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 (b) | 如在适用的清理日期当日或之前,任何目标集团成员已发生任何事件或情况,而该事件或情况将构成清理违约或违约,借款人应在知悉其发生或存在后立即将该清理违约或违约及其相关事件或情况(以及为补救而采取的步骤(如有))通知融资代理。 |
51
第8款
对缔约方的变更
| 22. | 对缔约方的变更 |
| 22.1 | 出借人的转让和转让 |
除本第21条另有规定外,贷款人(“现有贷款人”)可:
| (a) | 转让其任何权利;或 |
| (b) | 以更替方式转让其任何权利和义务, |
向另一银行或金融机构或定期从事或设立的以制造、购买或投资于贷款、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为目的的信托、基金或其他实体(“新贷款人”)。
| 22.2 | 转让或转让的条件 |
| (a) | 贷款人根据本条第22款作出的任何转让或转让,均须取得借款人的同意,除非该转让或转让是: |
| (一) | 向另一贷款人或任何贷款人的附属公司;或 |
| (二) | 在违约事件仍在继续时制作。 |
| (b) | 如果: |
| (一) | a贷款人转让或转让其在财务文件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变更其融资办公室;和 |
| (二) | 由于在转让、转让或变更发生之日存在的情况,债务人将有义务根据第12条向新的贷款人或通过其新的融资办公室行事的贷款人支付款项(税收总额和赔偿), |
那么,新的贷款人或通过其新的融资办公室行事的贷款人只有在没有发生转让、转让或变更的情况下,才有权根据第12条获得与现有贷款人或通过其先前的融资办公室行事的贷款人相同程度的付款。
| 22.3 | 债务人的转让和转让 |
任何义务人不得转让或转让其在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除非事先获得融资代理人的书面同意(根据多数贷款人的指示行事)。
52
第9节
融资方
| 23. | 行政当事人的作用 |
| 23.1 | The设施代理和安全代理 |
| (a) | MLA、JLA和贷款人各自指定融资代理作为其在财务文件项下和与财务文件相关的代理,并授权融资代理代表其执行每一份财务文件。 |
| (b) | 证券代理人声明,其根据本协议及其他财务文件所载条款为有担保方以信托方式持有证券资产。 |
| (c) | 每一融资方授权融资代理和担保代理履行职责、义务和责任,并行使融资文件项下或与财务文件有关的具体赋予融资代理和担保代理(如适用)的权利、权力、授权和酌处权,以及任何其他附带权利、权力、授权和酌处权。 |
| 23.2 | 仅通过安全代理执行 |
除通过担保代理人外,有担保当事人不得有任何独立的权力强制执行或追索根据担保文件设定的任何担保,或行使根据担保文件产生的任何权利、权力、授权或酌处权。
| 23.3 | 说明 |
| (a) | 除下文(d)款另有规定外,设施代理人和保安代理人各自应: |
| (一) | 除非财务文件中出现相反的说明,否则行使或不行使作为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根据以下人士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 |
| (A) | 如果相关财务文件规定该事项为全体贷款人决定,则为全体贷款人; |
| (b) | 如果相关财务文件规定该事项为任何其他财务方的决定,则为相关财务方;并且 |
| (c)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多数贷款人;和 |
| (二) | 根据上文第(i)款作为(或不作为)的,不承担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
| (b) | 每一融资代理人和担保代理人均有权要求多数贷款人作出指示或澄清任何指示(或者,如果相关财务文件规定该事项是任何其他财务方的决定,则由该财务方作出),要求其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权力或酌处权,而融资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如适用)可不采取行动,除非并直至其收到其要求的任何此类指示或澄清。 |
| (c) | 除根据相关财务文件规定为任何其他财务方事项的决定外,除非财务文件中出现相反的指示,多数贷款人向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如适用)发出的任何指示应优先于任何其他方发出的任何相互冲突的指示,并对所有财务方具有约束力。 |
53
| (d) | 以上(a)款不适用: |
| (一) | 财务文件中出现相反指示的; |
| (二) | 财务文件要求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以特定方式行事或采取特定行动; |
| (三) | 就任何保护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以其个人身份的自身地位,而不是其对相关融资方或担保方(如适用)的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的作用。 |
| (e) | 如使多数贷款人发出的指示生效,将(在设施代理人或(如适用)保安代理人的意见中)具有相当于第31条所提述的修订或放弃的效力(修订及豁免),设施代理人或(如适用)保安代理人不得按照该等指示行事,除非已从就该修订或放弃本应需要其同意的每一缔约方(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除外)处取得对其如此行事的同意。 |
| (f) | 在未收到关于行使该酌处权的任何指示的情况下,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在行使财务单证项下的任何酌处权以行使该酌处权时,应在考虑到(就融资代理而言)所有融资方和(就担保代理而言)所有担保方的利益的情况下这样做。 |
| (g) | 设施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如适用)在收到其酌情要求的任何赔偿和/或担保(其范围可能大于财务文件所载的范围,并可能包括提前付款)之前,可避免按照任何财务方的任何指示行事,以支付其在遵守这些指示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赔偿责任。 |
| (h) | 在不损害本条例草案第23.3条(说明),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融资代理和担保代理各自可采取(或不采取)其认为符合(就融资代理而言)融资方和(就担保代理而言)担保方最佳利益的行动。 |
| (一) | 在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的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中,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均无权代表财务方(无需先征得该财务方的同意)行事。本款(i)不适用于与担保文件项下权利的完善、保全或保护或担保文件或根据其授予的证券的强制执行有关的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 |
| 23.4 | 设施代理及保安代理的职责 |
| (a) | 财务文件项下的设施代理和安全代理的职责完全是机械和行政性质的。 |
| (b) | 除下文(d)款另有规定外,设施代理人和保安代理人各自应迅速将任何其他缔约方为该缔约方向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交付的任何文件的原件或副本转发给该缔约方。 |
54
| (c) | 安全代理人应当及时: |
| (一) | 复制到融资代理其根据任何财务文件从任何义务人收到的任何通知或文件的内容;及 |
| (二) | 通知融资代理发生的任何违约或任何违约由债务人在其已收到任何其他方通知的任何财务文件项下的义务的适当履行或遵守。 |
| (d) | 除财务文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融资代理和担保代理均无义务审查或检查其转发给另一方的任何文件的充分性、准确性或完整性。 |
| (e) | 融资代理收到某一缔约方提及任何财务文件、描述违约并说明所描述的情况为违约的通知,应及时通知其他融资方。 |
| (f) | 融资代理人知悉本协议项下应付给融资方(任何其他管理方除外)的任何本金、利息、承诺费或其他费用未予支付的,应及时通知其他融资方。 |
| (g) | 设施代理人和担保代理人各自应仅具有财务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其明示为当事人的义务、义务和责任(不得默示其他义务和责任)。 |
| 23.5 | 的作用MLA和JLA |
除财务文件具体规定外,工作重点或JLA对任何财务文件项下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的任何其他方不承担任何类型的义务。
| 23.6 | 没有受托责任 |
| (a) | 任何财务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 |
| (一) | 设施代理人、司法协助或JLA作为任何其他人的受托人或受托人;或 |
| (二) | 证券代理人作为任何义务人的代理人、受托人或受托人。 |
| (b) | 任何管理方不得就其为自己的账户收到的任何款项或任何款项的利润部分向任何其他财务方或(如为担保代理人)任何有担保方进行会计处理。 |
| 23.7 | 与集团的业务 |
任何行政方可接受来自集团任何成员、任何债务人或任何债务人的任何附属公司的存款、向其借出款项并一般从事任何种类的银行业务或其他业务。
55
| 23.8 | 权利和酌处权 |
| (a) | 设施代理和安全代理各自可: |
| (一) | 依赖其认为真实、正确及适当授权的任何陈述、通讯、通知或文件; |
| (二) | 假设: |
| (A) | 其从多数贷款人或任何财务方收到的任何指示均按照财务文件的条款妥为发出;及 |
| (b) | 除非已收到撤销通知,否则该等指示并未被撤销;及 |
| (三) | 依赖任何人的证明: |
| (A) | 就可能合理地预期在该人知情范围内的任何事实或情况;或 |
| (b) | 大意是该人批准任何特定的交易、交易、步骤、行动或事情, |
作为证明情况确实如此的充分证据,并且在上文(a)段的情况下,可以假定该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b) | 融资代理人和担保代理人各自可假定(除非其以代理人或(视情况而定)融资方或(视情况而定)担保方的担保受托人的身份收到相反通知): |
| (一) | 没有发生违约(除非就设施代理人而言,其实际知悉根据第21.1条产生的违约(不付款)); |
| (二) | 赋予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权力、权限或酌处权均未被行使;和 |
| (三) | 借款人提出的任何通知或请求(使用请求除外)均代表所有义务人并在其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作出。 |
| (c) | 设施代理人及保安代理人各自可聘用任何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测量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或专家的意见或服务,并为此付费。 |
| (d) | 在不损害上文(c)段或下文(e)段的概括性的原则下,设施代理人和保安代理人各自可随时聘请并支付任何律师的服务费用,以担任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的独立律师,(并因此与贷款人指示的任何律师分开),如果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在其合理意见中认为有必要这样做。 |
| (e) | 设施代理人及保安代理人各自可依赖任何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测量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或专家的意见或服务(不论是否由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方取得),并不对任何人的任何损害、费用或损失、任何价值减少或因其如此依赖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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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设施代理人和安全代理人各自可通过其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就财务文件和安全资产采取行动,不得: |
| (一) | 对任何该等人作出的任何判断错误承担法律责任;或 |
| (二) | 有义务监督或以任何方式对任何该等人士因不当行为、不作为或失责而招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
除非此类错误或此类损失是由设施代理或安全代理(如适用)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造成的。
| (g) | 除非财务文件另有明文规定,融资代理人和担保代理人各自可向任何其他方披露其合理地认为其作为代理人或(视情况而定)财务文件项下的担保受托人已收到的任何信息。 |
| (h) | 尽管任何财务文件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任何行政方都没有义务做或不做任何事情,如果它会或在其合理的意见中可能构成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或违反受托责任或保密义务。 |
| (一) | 尽管任何财务文件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均无义务在履行其职责、义务或责任或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授权或酌处权时支出或承担自有资金风险或以其他方式产生任何财务责任,如果其有理由相信未向其合理保证偿还此类资金或针对此类风险或责任的充分赔偿或担保。 |
| 23.9 | 文件责任 |
任何行政方均不对以下情况负责或承担责任:
| (a) | 任何行政方、义务人或任何其他人就任何财务文件或财务文件中所设想的交易或为预期、根据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而订立、作出或执行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文件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不论是口头或书面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或完整性;或 |
| (b) | 任何财务文件或证券资产或为预期、根据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或证券资产有关而订立、作出或执行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效性、充分性或可执行性;或 |
| (c) | 任何关于向任何财务方或担保方提供或将提供的任何信息是否为非公开信息的确定,其使用可能受到与内幕交易或其他相关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或禁止。 |
| 23.10 | 没有监督的责任 |
任何行政当事人均无义务查询:
| (a) | 是否发生任何违约; |
| (b) | 关于任何一方履行、违约或违反其在任何财务文件项下的义务;或 |
| (c) | 是否发生任何财务文件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事件。 |
57
| 23.11 | 排除责任 |
| (a) | 在不限制下文(b)段的情况下(且在不影响任何财务文件排除或限制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或任何接管人或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或任何接管人或委托人均不对以下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疏忽或任何其他类别的赔偿责任): |
| (一) | 因根据任何财务文件或证券资产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或与其有关的任何行动而对任何人造成的任何损害、费用或损失、任何价值减少或任何责任,除非直接由其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 |
| (二) |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财务文件给予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授权或酌情权、证券资产或为预期、根据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或证券资产有关而订立、作出或执行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文件; |
| (三) | 在强制执行或实现证券时出现的任何不足资产;或 |
| (四) | 在不损害上文第(i)至(iii)段的概括性的原则下,任何人的任何损害、费用或损失、任何价值减少或任何因以下情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 (A) | 不在其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或 |
| (b) | 投资于或持有资产于任何法域的一般风险, |
包括(在每种情况下)因以下原因而产生的损害、成本、损失、价值减少或责任:国有化、征用或其他政府行为;任何法规、货币限制、贬值或波动;影响交易执行或结算或资产价值的市场条件(包括任何中断事件);任何第三方运输、电信、计算机服务或系统的故障、故障或故障;自然灾害或天灾;战争、恐怖主义、叛乱或革命;或罢工或工业行动。
| (b) | 任何一方(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该接管人或该代表(如适用)除外)均不得就其可能对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接管人或代表(如适用)提出的任何索赔,或就该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就任何财务文件或任何保安资产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接管人或代表(如适用)提起任何诉讼。 |
| (c) | 如果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如适用)已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遵守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如适用)为此目的使用的任何公认清算或结算系统的条例或操作程序,则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均不对将财务文件要求的金额记入账户的任何延迟(或任何相关后果)承担责任。 |
58
| (d) |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强制任何行政当事人进行: |
| (一) | 与任何人有关的任何“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程序;或 |
| (二) | 任何关于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对任何财务方或对财务方的任何关联公司而言可能是非法的程度的检查, |
代表任何财务方和每一财务方向每一管理方确认,它对其被要求进行的任何此类程序或检查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它不得依赖任何管理方就此类程序或检查作出的任何声明。
| (e) | 在不损害任何财务文件的任何规定排除或限制设施代理人、担保代理人、任何接管人或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下,设施代理人、担保代理人、任何接管人或委托人根据任何财务文件或担保资产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赔偿责任,应以最终经司法裁定已蒙受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参照设施代理人、担保代理人、接管人或委托人的违约日期确定,如较后,因此类违约而产生损失的日期),但不涉及设施代理、安全代理、任何接管人或代表在任何时候所知道的任何增加该损失金额的特殊条件或情况。在任何情况下,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任何接管人或委托人均不得对任何利润、商誉、声誉、商业机会或预期节省的损失,或对特殊、惩罚性、间接或后果性损害承担责任,无论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接管人或委托人是否已被告知此类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
| 23.12 | 贷款人对设施代理人及保安代理人的赔偿 |
| (a) | 各贷款人应(按其在承诺总额中所占份额,或如承诺总额为零,则按其在紧接减至零之前在承诺总额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在提出要求后的三(3)个营业日内,对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和每名接管人及每名代表在担任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时所招致的任何成本、损失或责任(除非是由于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或接管人或代表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作出赔偿,财务文件项下的接管人或委托人(除非有关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接管人或委托人已根据财务文件由债务人偿还)。 |
| (b) | 除下文(c)段另有规定外,借款人应立即按要求偿还任何贷款人根据上文(a)段向设施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任何接管人或任何代表支付的任何款项。 |
| (c) | 以上(b)款不适用于贷款人要求偿还的赔偿付款涉及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任何接管人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对债务人的任何委托的赔偿责任。 |
| 23.13 | 设施代理人及保安代理人辞职 |
| (a) | 融资代理和安全代理各自可以辞职,并通过向其他融资方和借款人发出通知的方式指定其关联公司之一作为继任者。 |
| (b) | 或者,融资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可以提前30天通知其他融资方和借款人而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多数贷款人(在与其他融资方和借款人协商后)可以指定继任融资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如适用)。 |
59
| (c) | 多数贷款人在发出离职通知后30天内未按照上述(b)款指定继任融资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的,退休融资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如适用)(经与其他融资方和借款人协商后)可指定继任融资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如适用)。 |
| (d) | 如果融资机制代理人希望辞职,是因为(合理行事)其得出结论认为不再适合继续作为代理人,而融资机制代理人有权根据上文(c)段指定继任融资机制代理人,融资代理可(如果其得出结论(合理行事)认为有必要这样做,以说服拟议的继任融资代理作为融资代理成为本协议的一方)同意按照当时的市场惯例对公司受托人的任命和保护作出的拟议继任融资代理对本条款23的修订,以及对根据本协议应付的代理费作出的与继任融资代理的正常费率一致的任何合理修订,这些修订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e) | 退休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应向继任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提供继任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为履行财务文件项下的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职能而合理要求的文件和记录,并提供协助。借款人应在提出要求的三(3)个营业日内,向退休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偿还其在提供此类文件和记录以及提供此类协助方面适当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的金额。 |
| (f) | 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的离职通知仅在以下情况下生效: |
| (一) | 继任者的任命;和 |
| (二) | (在担保代理人的情况下)将担保资产转让给该继承人。 |
| (g) | 在委任继任人后,退休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须获解除有关财务文件的任何进一步义务(其根据上文(e)段承担的义务除外),但仍有权享有第15.3条(对设施代理人的赔偿),条例草案第15.4条(对保安代理人的赔偿)及本条第23条(以及退休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账户的任何费用自该日期起停止累积(并须于该日期支付)。任何继承人和其他每一方当事人之间应享有与如果该继承人是原始当事人本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 (h) | 经与借款人协商后,多数贷款人可提前30天通知设施代理人或担保代理人(如适用),要求其根据上文(b)段辞职。在这种情况下,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应根据上文(b)款辞职,但上文(e)款所述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
60
| (一) | 设施代理人应根据上文(b)段辞职(并在适用范围内,应根据上文(c)段作出合理努力指定继任设施代理人),如果在财务文件项下向设施代理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的最早FATCA申请日期前三个月的日期或之后: |
| (一) | 设施代理人未能回应根据第12.7条提出的要求(FATCA信息)和贷款人合理地认为,在该FATCA申请日期或之后,融资代理将不是(或将不再是)FATCA豁免缔约方; |
| (二) | 提供的信息根据第12.7条订立的设施代理(FATCA信息)表明设施代理人在该FATCA申请日期或之后将不是(或将不再是)FATCA豁免缔约方;或 |
| (三) | 设施代理通知借款人和贷款人,设施代理在该FATCA申请日期或之后将不是(或将不再是)FATCA豁免缔约方, |
并且(在每种情况下)贷款人有理由认为,如果融资代理是FATCA豁免缔约方,则将要求一缔约方进行FATCA扣除,而该贷款人通过通知融资代理,要求其辞职。
| 23.14 | 保密 |
| (a) | 设施代理人或安全代理人(如适用)作为融资方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应被视为通过其代理部门行事,该部门应被视为独立于其任何其他部门或部门的独立实体。 |
| (b) | 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的其他部门或部门收到信息的,可视为对该部门或部门保密,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不应被视为已收到通知。 |
| (c) | 融资代理和担保代理没有义务向任何财务方披露借款人或借款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在保密基础上向其提供的任何信息,并为评估任何财务文件是否需要或可能需要或可取的任何放弃或修改的目的。 |
| 23.15 | 与贷款人的关系 |
| (a) | 融资代理可将其记录中显示为开业时贷款人的人(在不时通知融资方的融资代理主要办事处所在地)视为通过其融资办公室行事的贷款人: |
| (一) | 有权或须就任何财务文件项下于该日到期的任何付款承担法律责任;及 |
| (二) | 有权根据当日作出或交付的任何财务文件接收任何通知、要求、文件或通讯或作出任何决定或决定并就其采取行动, |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已收到该贷款人至少五个工作日的相反通知。
| (b) | 贷款人应向设施代理人提供安全代理人可能(通过设施代理人)合理指明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信息,以使安全代理人能够履行其作为安全代理人的职能。各出借人应仅通过设施代理与安全代理进行交易。 |
61
| (c) | 任何贷款人可藉向融资代理发出的通知,委任一名人士代其接收根据融资文件须向该贷款人作出或发出的所有通知、通讯、资料及文件。该通知须载有地址、传真号码及(如根据本协议准许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通信)电子邮件地址及/或任何其他资料,以便能够藉该方式传输信息(以及在每种情况下,须为其进行注意通信的部门或高级人员(如有的话),并须视为该贷款人就第27.2条而言的替代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该等其他资料)、部门及高级人员的通知(地址)及设施代理人有权将该人视为有权收取所有该等通知、通讯、资料及文件的人,犹如该人是该贷款人一样。 |
| 23.16 | 贷款人的信用评估 |
在不影响任何义务人对其或代表其提供的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的信息的责任的情况下,各贷款人向各管理方确认,其一直并将继续独自负责对根据任何财务文件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的所有风险作出自己的独立评估和调查,包括:
| (a) | 集团各成员的财务状况、地位和性质; |
| (b) | 任何财务文件、证券资产以及在预期、根据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的情况下订立、作出或执行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效性、充分性或可执行性; |
| (c) | 该财务方是否根据或与任何财务文件、财务文件所设想的交易或为预期、根据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或担保资产有关而订立、作出或执行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文件,对任何缔约方或其各自的任何资产具有追索权,以及该追索权的性质和范围; |
| (d) | 任何行政方、任何其他方或任何其他人根据或与任何财务文件、证券资产、任何财务文件或为预期、根据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而订立、作出或执行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文件所设想的交易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和 |
| (e) | 任何人对证券资产的权利或所有权,或证券资产任何部分的价值或充分性,根据证券文件设定的任何证券的优先权或影响证券资产的任何证券的存在, |
并且每个有担保方向设施代理和安全代理保证,它没有在任何这些事项上依赖设施代理和安全代理。
| 23.17 | 设施代理和安全代理的管理时间 |
| (a) | 根据第15.3条须向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支付的任何款额(对设施代理人的赔偿),条例草案第15.4条(对保安代理人的赔偿),第16条(成本和费用)及第23.12条(贷款人对设施代理人及保安代理人的赔偿)须包括利用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的管理时间或其他资源的费用,并将按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可能通知借款人及其他融资当事人的合理每日或每小时费率计算,并不包括根据第11条(费用)(如有)。 |
62
| (b) | 在不影响上文(a)段的情况下,在以下情况下: |
| (一) | a违约;或 |
| (二) | 认为有必要或合宜的保安代理人;或 |
| (三) | 证券代理人被义务人或多数贷款人要求承担的职责,证券代理人与借款人同意属于例外性质或者超出财务单证项下担保代理人正常职责范围的;或者 |
| (四) | 担保代理人与借款人约定在其他情况下适当性的, |
借款人应向担保代理人支付他们之间可能商定或根据下文(c)段确定的任何额外报酬。
| (c) | 如果担保代理人和借款人未能就职责的性质、或上文(b)段所指的额外报酬或额外报酬在当时情况下是否适当达成一致,任何争议应由担保代理人选定并经借款人批准的投资银行(作为专家而非仲裁员)确定(由借款人支付的提名和投资银行的费用),任何投资银行的确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23.18 | 从设施代理应付款项中扣除 |
如果任何一方在财务文件项下欠融资代理的金额,融资代理可在向该缔约方发出通知后,从融资代理根据财务文件本应有义务向该缔约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超过该金额的金额,并将扣除的金额应用于清偿所欠金额或用于清偿所欠金额。就财务文件而言,该缔约方应被视为已收到如此扣除的任何金额。
| 23.19 | 没有责任完善根据安全文件创建的安全 |
安全代理人不对未达到以下要求承担责任:
| (a) | 要求向其存放任何证明、代表或构成任何证券资产的任何义务人的所有权的契据或文件; |
| (b) | 就任何财务文件或根据担保文件设定的担保的执行、交付、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或可受理性取得任何许可、同意或其他授权; |
| (c) | 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登记、归档或记录或以其他方式保护根据担保文件创建的任何证券(或根据担保文件创建的任何证券的优先权)或向任何人发出执行任何财务文件或根据担保文件创建的证券的通知; |
63
| (d) | 采取或要求任何义务人采取任何步骤,以完善其对任何担保资产的所有权或使根据担保文件设定的担保生效或确保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设定任何辅助担保;或 |
| (e) | 要求就任何安全文件作出任何进一步保证。 |
| 23.20 | 保安代理的保险 |
| (a) | 安全代理不应承担以下义务: |
| (一) | 为任何证券资产投保; |
| (二) | 要求任何其他人维持任何保险;或 |
| (三) | 核实任何财务文件所载的任何安排或维持保险的义务, |
安全代理人不对任何人因任何此类保险的缺乏或不充分而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或损失承担责任。
| (b) | 如安全代理人在任何保单上被指定为投保人,则不对因其未将与该等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有关的任何重大事实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信息通知保险人而给任何人造成的任何损害、费用或损失承担责任,除非多数贷款人以书面要求其这样做,而安全代理人应在收到该请求后14天内未这样做。 |
| 23.21 | 托管人和被提名人 |
担保代理人可根据担保代理人可能确定的与信托的任何资产有关的任何条款指定和支付任何人担任托管人或代名人,包括为向托管人存放本协议或与根据本协议设立的信托有关的任何文件的目的,担保代理人不应对因不当行为而招致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要求、费用、索赔或诉讼负责,其根据本协议委任的任何人的疏忽或失责,或有义务监督任何人的程序或作为。
| 23.22 | 由安全代理授权 |
| (a) | 每名保安代理人、任何接管人及任何委托人均可在任何时间以授权书或其他方式向任何人在任何期间内转授其以本身身分所赋予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力、授权或酌情决定权。 |
| (b) | 该转授可根据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转授的权力)作出,并受担保代理人、该接管人或该委托人(视情况而定)酌情认为符合有担保当事人利益的任何限制。 |
| (c) | 任何保安代理人、接管人或受委派人均无须监督任何该等受委派人或分委派人因任何不当行为、疏忽或失责而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或损失,或须以任何方式承担责任。 |
64
| 23.23 | 额外的安全代理 |
| (a) | 保安代理人可随时委任(及其后解除)任何与其共同担任独立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的人: |
| (一) | 如果其认为该任命符合有担保当事人的利益; |
| (二) | 为符合保安代理人认为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定、限制或条件;或 |
| (三) | 因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取得或执行任何判决, |
并且证券代理人应将该任命提前通知借款人和融资方。
| (b) | 任何如此委任的人,均有权利、权力、权限和酌处权(不超过根据财务文件或与财务文件有关而给予保安代理人的权利、权力、权限和酌处权),以及委任文书所赋予或强加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
| (c) | 保安代理人可能支付给该人的报酬,以及该人在根据该任命履行其职能时发生的任何成本和费用(连同任何适用的间接税),就本协议而言,应视为保安代理人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
| 23.24 | 接受所有权 |
证券代理人有权不经询问接受任何义务人对任何证券资产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和所有权,并且不对其权利或所有权的任何缺陷承担责任,或有义务要求任何义务人进行补救。
| 23.25 | 信托清盘 |
如果证券代理人经多数贷款人同意,确定:
| (a) | 担保文件担保的所有义务已全部并最终解除;和 |
| (b) | 任何有担保方均无任何承诺、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或有的)根据财务文件向任何债务人提供垫款或提供其他财务便利, |
然后:
| (一) | 本协议所载信托应予清盘,担保代理人应解除根据担保文件设定的所有担保以及担保代理人在每一份担保文件下的权利,而无追索权或保证;和 |
| (二) | 任何已根据第23.13条辞职的保安代理人(设施代理人及保安代理人辞职)应在无追索权或担保的情况下解除其在每份担保文件下的所有权利。 |
| 23.26 | 受托人分部分开 |
| (a) | 作为有担保当事人的受托人,担保代理人应被视为通过其受托人分部行事,该分部应被视为独立于其任何其他分部或部门的独立实体。 |
| (b) | 信息被安全代理人的其他部门或者部门接收的,可以作为对该部门或者部门的保密处理,不视为安全代理人已收到通知。 |
65
| 23.27 | 与安全文件冲突 |
本协议与任何安全文件在对安全代理的指示或其他影响事项方面如有任何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 24. | 资金方之间的共享 |
| 24.1 | 对融资方的付款 |
如果财务方(“复苏的财务方”)收到或收回(无论是通过抵销还是其他方式)非根据第25条(支付机制)从债务人处获得的任何金额(“已收回的金额”),并将该金额应用于根据财务文件到期的付款,则:
| (a) | 回收财务方应在三个营业日内将收货或回收详情通知融资代理; |
| (b) | 融资代理人应确定,如果融资代理人收到或作出收款并按照第25条进行分配,收款或回收是否超过了本应支付的金额(支付机制),但不考虑将就接收、回收或分发向设施代理征收的任何税款;及 |
| (c) | 恢复融资方应在融资代理人提出要求的三个营业日内,向融资代理人支付金额(“共享支付")根据第25.4条(部分付款). |
| 24.2 | 付款的再分配 |
融资代理应将分摊付款视为已由相关义务人支付,并根据第25.4条(部分付款)在融资方(复苏融资方除外)(“共享融资方”)之间分配,以支付该义务人对共享融资方的义务。
| 24.3 | 追回财务方的权利 |
| (a) | 就设施代理人根据条例草案第24.2条作出的分销(付款的再分配)的恢复后的财务方从债务人收到的付款,如在相关债务人与恢复后的财务方之间,相当于分摊付款的已收回金额的金额将被视为该债务人未支付。 |
| (b) | 如果且在恢复中的财务方无法依赖其在上述(a)段下的权利的情况下,相关义务人应就等于立即到期应付的分摊付款的债务向恢复中的财务方承担责任。 |
66
| 24.4 | 重新分配的逆转 |
复苏中的财务方收到或收回的分摊款项的任何部分成为可偿还款项并由该复苏中的财务方偿还的,则:
| (a) | 各共享融资方应根据融资代理的请求,向该恢复融资方账户的融资代理支付一笔金额,金额等于其在共享付款中所占份额的适当部分(连同一笔必要的金额,以偿还该恢复融资方在该恢复融资方被要求支付的共享付款中的任何利息的比例)(“重新分配金额”);以及 |
| (b) | 在相关义务人与各相关共享融资方之间,相等于相关再分配金额的金额将被视为该义务人尚未支付。 |
| 24.5 | 例外 |
| (a) | 本第24条不适用于在根据本第24条支付任何款项后,正在恢复的财务方不会对相关义务人拥有有效和可执行的债权的范围。 |
| (b) | 恢复中的财务方没有义务与任何其他财务方分享恢复中的财务方因采取法律或仲裁程序而收到或收回的任何金额,如果: |
| (一) | 其通知其他财务方的法律或仲裁程序;及 |
| (二) | 其他财务方有机会参与该等法律或仲裁程序,但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参与,且未采取单独的法律或仲裁程序。 |
67
第10节
行政管理
| 25. | 支付机制 |
| 25.1 | 支付给设施代理 |
| (a) | 在要求债务人或贷款人根据融资单证支付款项的每个日期,该债务人或贷款人应向融资代理提供(除非在融资单证中出现相反的指示)在当时到期日期的价值以及融资代理指定的按当时惯例在付款地以相关货币结算交易的资金中的价值。 |
| (b) | 应向设施代理指定的账户付款。 |
| 25.2 | 分配设施代理 |
| (a) | 融资代理为另一方收到的融资单证项下的每一笔付款应在不违反第25.3条(对债务人的分配)由融资代理在收到根据本协议有权收取款项的缔约方(如为贷款人,为其融资办公室的账户)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给该缔约方通过与该缔约方在该国主要金融中心指定的银行发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通知而通知融资代理的账户。 |
| (b) | 融资代理应将其就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收到的付款分配给融资代理记录中表明在该日期有权如此前提是融资代理获授权分配根据第22.1条作出的任何转让生效日期须支付的款项(出借人的转让和转让)在紧接此种转让发生前向如此有权的出借人提供,而不论此种款项所涉及的期限如何。 |
| 25.3 | 对债务人的分配 |
融资代理可(经借款人同意或根据第26条(抵销))将其所收到的任何金额用于支付债务人根据财务文件应支付的任何金额或用于支付(以货币和收款资金),或用于购买将如此应用的任何金额的任何货币。
| 25.4 | 部分付款 |
| (a) | 如果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如适用)收到的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人当时根据融资单证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融资代理或担保代理(如适用)应按以下顺序将该付款用于债务人在融资单证下的债务: |
| (一) | 第一,in或towards payment按比例财务文件项下应付设施代理人、保安代理人、任何接管人或任何代表的任何未付费用、成本及开支; |
| (二) | 其次,in或towards payment 按比例根据财务文件到期但未支付的任何应计利息、费用(上文第(i)段规定的除外)或佣金; |
68
| (三) | 第三,,in或towards payment按比例根据本协议到期但未支付的任何本金;及 |
| (四) | 第四,in或towards payment按比例根据财务文件到期但未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
| (b) | 如果多数贷款人如此指示,融资代理应更改或指示担保代理更改(如适用)上文(a)(二)至(a)(四)段中规定的顺序。任何此类变更可包括对任何此类段落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重新排序。 |
| (c) | 上文(a)和(b)段将凌驾于借款人作出或指示以某种其他方式应用的任何批款之上。 |
| 25.5 | 没有集由义务人关闭 |
财务单证项下义务人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计算和支付,不得(且免于任何扣除)抵销或反索赔。
| 25.6 | 营业天数 |
除第9.2条(非营业日)另有规定外,根据财务文件应于非营业日(中国)当日支付的任何款项,须于前一个营业日(中国)(如无)支付。
| 25.7 | 账户货币 |
| (a) | 除下文(b)至(e)段另有规定外,人民币为任何财务文件项下应由债务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的记账货币及付款。 |
| (b) | 已使用或未支付的款项或已使用或未支付款项的一部分的偿还,应以到期日该已使用或未支付款项的计价货币进行。 |
| (c) | 每笔利息的支付应以应支付利息的金额在该利息产生时的计价货币进行。 |
| (d) | 每项有关成本、开支或税项的付款,须以发生成本、开支或税项的货币支付。 |
| (e) | 任何表示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支付的金额,应以该其他货币支付。 |
| 26. | 集关了 |
如果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且仍在继续(但始终受第4.2条(进一步的先决条件和某些资金期限))的约束,财务方可以根据财务文件(在该财务方实益拥有的范围内)将债务人应承担的任何到期债务与该财务方对该债务人所欠的任何到期债务进行抵销,而不论支付地点、预订分支机构或任一债务的货币。债务币种不同的,财务方可以在其通常的业务过程中以市场汇率转换任一债务,以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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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通告 |
| 27.1 | 书面交流 |
根据财务文件或与财务文件有关的任何通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除另有说明外,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包括已签署文件和其他附件的扫描件)、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
| 27.2 | 地址 |
根据财务文件或与财务文件有关的任何通信或文件,每一缔约方的电子邮件地址、地址和传真号码(以及通信将被提请其注意的部门或高级人员,如有)为:
| (a) | 就借款人而言,在本协议末尾与其名称标识的; |
| (b) | 就各贷款人而言,在其成为缔约方之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融资代理的; |
| (c) | 在设施代理和安全代理的情况下,在本协议末尾标识其名称的, |
或任何替代电子邮件地址、地址、传真号码或部门或官员作为缔约方可通知设施代理(或设施代理可通知其他缔约方,如果设施代理作出更改)不少于五(5)个工作日的通知。
| 27.3 | 交付 |
| (a) | 一人根据财务文件或与财务文件有关而向另一人作出或交付的任何通信或文件将有效: |
| (一) | 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则仅在被通信对象的至少一个相关电子邮件地址以可阅读的形式收到时; |
| (二) | 如果以传真方式收到,则仅限于以清晰可见的形式收到;或 |
| (三) | 如以信函方式发出,则须在已留在有关地址或于寄往该地址的信封内预付邮资后五(5)个营业日后方可作实; |
及,(如属上文第(ii)及(iii)段)如某特定部门或人员被指明为根据第27.2条(地址)提供的其地址详情的一部分,如是针对该部门或人员。
| (b) | 尽管有上文(a)段的规定,任何拟向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作出或交付的通信或文件,只有在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实际收到时才具有效力,然后只有(在任何通信或文件拟通过电子邮件作出或交付的情况下)如果发送到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在传真或信函的情况下,才具有效力,明示标记,以供以下设施代理人或安全代理人签字确定的部门或官员注意(或作为设施代理人或安全代理人的任何替代部门或官员应为此目的指明)。 |
| (c) | 根据本第27条向借款人作出或交付的任何通信或文件将被视为已向每一债务人作出或交付。 |
| (d) | 根据上文(a)至(c)段,在下午5时后在收件地生效的任何通信或文件,应被视为仅在翌日生效。 |
70
| (e) | 一缔约方在知悉其电子邮件系统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因技术故障(且该故障正在或很可能正在持续超过24小时)而无法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另一缔约方。在有关缔约方通知另一缔约方此种不作为已得到补救之前,各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按照本第27条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发出。 |
| 27.4 | 语言 |
| (a) | 根据任何财务文件或与任何财务文件有关而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是英文或中文。 |
| (b) | 根据任何财务文件提供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文件必须是: |
| (一) | 英文或中文;或 |
| (二) | 如果不是中文,并且如果有中国要求Facility Agent,连同经核证的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将以中文译本为准,除非该文件是宪法、法定或其他正式文件。 |
| 28. | 计算和证书 |
| 28.1 | 帐目 |
在由财务文件引起或与财务文件有关的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财务方维持的账户中的分录是其所涉及事项的表面证据。
| 28.2 | 证书和决定 |
财务方对任何财务文件项下的费率或金额的任何证明或确定,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是其所涉及事项的确凿证据。
| 28.3 | 日数惯例 |
财务文件项下产生的任何利息、佣金或费用将按日计提,并按实际经过的天数和360天的一年计算。
| 29. | 部分无效 |
如果在任何时候,财务文件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下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以及该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 30. | 补救措施和豁免 |
任何财务方未行使或任何延迟行使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得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或构成确认任何财务文件的选择。任何财务方的任何确认任何财务文件的选择,除非是书面的,否则不具有效力。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得阻止任何进一步或其他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每份财务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是累积的,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71
| 31. | 修订及豁免 |
| 31.1 | 所需同意书 |
| (a) | 除第31.2条另有规定外(所有贷款人都很重要)及第31.3条(其他例外情况),财务文件的任何条款只有在多数贷款人和义务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或放弃,任何此类修改或放弃将对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 |
| (b) | 设施代理人(或在任何担保文件的情况下,担保代理人)可代表任何财务方实施本第31条所允许的任何修订或放弃。 |
| 31.2 | 所有贷款人都很重要 |
| (a) | 对任何财务文件的任何条款作出具有更改效力或与以下有关的修订或放弃: |
| (一) | 第1.1条对“多数贷款人”的定义(定义); |
| (二) | 延长根据财务文件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 |
| (三) | 扩展到可用期的最后一天; |
| (四) | 减少利率或任何应付本金、利息、费用或佣金的支付金额的减少; |
| (五) | 增加任何承诺、延长任何可用期限或要求取消承诺可按比例减少贷款人在融资下的承诺; |
| (六) | 对借款人的更改,但不是根据第2条作出的更改2.3 (债务人的转让和转让); |
| (七) | 任何明文规定须征得所有贷款人同意的条文; |
| (八) | 第2条。2 (融资方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草案第3.1条(目的),条例草案第9.1条(计息期长短),第19条(财务契约),条例草案第20.24条(随后的条件),第22条(对缔约方的变更),第24条(资金方之间的共享)、本条第31条第34款(管治法)或第35.1条(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或 |
| (九) | 根据证券文件设定的证券的强制执行收益的分配方式, |
未经所有出借人事先同意,不得出借。
| (b) | 借款人及设施代理人或保安代理人(如适用)可修订或豁免其为一方当事人的费用信函(如有的话)的条款。 |
| 31.3 | 其他例外情况 |
与任何行政方(各自以该行政方的身份)的权利或义务有关的修正或放弃,未经该行政方(视情况而定)的同意,不得进行。
72
| 32. | 机密资料 |
| 32.1 | 保密 |
各财务缔约方同意对所有机密信息保密,不向任何人披露,除非在第32.2条(机密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并确保所有机密信息都受到安全措施和适用于其自身机密信息的一定程度的谨慎保护。
| 32.2 | 披露机密资料 |
任何财务方可(且仅可)披露:
| (a) | 致其任何附属公司及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专业顾问、核数师,如果根据本款(a)项将向其提供机密信息的任何人以书面形式知悉其机密性质,并且部分或全部此类机密信息可能是价格敏感信息,则合伙人和代表应认为该财务方认为适当的机密信息,但如果收件人负有维护信息保密的专业义务或在其他方面受到与机密信息相关的保密要求的约束,则不应有这样的要求来告知; |
| (b) | 对任何人: |
| (一) | 向(或通过)其转让或转让(或可能潜在转让或转让)其在一份或多份财务文件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和/或义务的人以及该人的任何关联公司、代表和专业顾问,前提是已根据第22.1条就该等转让或转让(或潜在转让或转让)取得借款人的同意(出借人的转让和转让); |
| (二) | 与(或通过)其直接或间接订立(或可能潜在订立)任何分-参与与一份或多份财务文件和/或借款人以及该人的任何关联公司、代表和专业顾问有关的或将通过或可能通过引用进行付款的任何其他交易; |
| (三) | 委任任何财务方或由上文(b)(i)或(b)(ii)段所适用的人代表其接收依据财务文件交付的通信、通知、信息或文件; |
| (四) | 直接或间接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融资(或可能潜在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融资)上述(b)(i)或(b)(ii)段所指的任何交易的人; |
| (五) | 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政府、银行、税务或其他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任何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包括根据与反洗钱有关的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进行的任何披露)要求或要求向其披露信息; |
73
| (六) | 被要求向其披露与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或其他调查、程序或争议有关的信息,并为此目的披露信息; |
| (七) | 谁是一方;或 |
| (八) | 经借款人同意, |
在每种情况下,在以下情况下,财务方应认为适当的保密信息:
| (A) | 就上文(b)(i)、(b)(ii)及(b)(iii)段而言,拟向其提供机密资料的人已订立保密承诺,但如收件人是专业顾问,且须承担专业义务以保持机密资料的机密性,则无须作出保密承诺; |
| (b) | 就上文(b)(iv)段而言,拟向其提供机密资料的人已就其收到的机密资料订立保密承诺或受保密要求的其他约束,并获告知部分或全部该等机密资料可能是价格-敏感信息;或者 |
| (c) | 就上文(b)(v)、(b)(vi)及(b)(vii)段而言,获告知拟向其提供机密资料的人其机密性质,而该等机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可能是价格-敏感资料,但就(b)(v)及(b)(vi)款而言,如该财务方认为在有关情况下不切实可行,则无须如此告知;及 |
| (c) | 就一份或多于一份财务文件(包括有关财务文件的参与交易)而获该财务方或获上文(b)(i)或(b)(ii)段申请向其提供行政或结算服务的人委任,如果拟向其提供保密信息的服务提供者已按借款人与相关财务方商定的形式订立保密协议,则可能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以使该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本款(c)所述的任何服务。 |
| (d) | 这条第32款取代了借款人与相关财务方此前就此类信息的保密性达成的任何协议。 |
| 32.3 | 整个协议 |
第32条构成双方就财务文件项下财务缔约方关于保密信息的义务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往关于保密信息的任何明示或默示协议。
74
| 32.4 | 内幕消息 |
每一财务方均承认,部分或全部机密信息属于或可能属于价格敏感信息,此类信息的使用可能受到适用立法的监管或禁止,包括与内幕交易和市场滥用有关的证券法,并且每一财务方均承诺不将任何机密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 32.5 | 披露的通知 |
各融资方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知借款人:
| (a) | 根据第32.2条(b)(v)款作出的任何机密资料披露的情况(机密资料的披露)除非在其监督或规管职能的正常过程中向该段所提述的任何人作出该等披露;及 |
| (b) | 知悉已披露机密资料违反本条例第32条。 |
| 32.6 | 持续义务 |
本第32条中的义务仍在继续,特别是自以下较早者起,在12个月内应继续存在并对每一财务方保持约束力:
| (a) | 债务人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应付款项已全额支付且所有承诺已被取消或不再可用的日期;和 |
| (b) | 该财务方在其他情况下不再是财务方的日期。 |
| 33. | 同行 |
每一份财务文件可以在任意数量的对应方中执行,这与在对应方上的签名在财务文件的单一副本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75
第11节
治理法律和执法
| 34. | 管治法 |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应按香港法律解释。
| 35. | 强制执行 |
| 35.1 | 司法管辖权香港法院 |
| (a) | 香港法院拥有解决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或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的任何争议)的专属司法管辖权(a "争议”). |
| (b) | 双方同意,香港法院是解决争议最合适和最方便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都不会提出相反的抗辩。 |
| (c) | 本条例草案第35.1条只对财务方面有利。因此,不得阻止任何财务方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与争议有关的诉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双方可以在任意数量的法域同时进行诉讼程序。 |
| 35.2 | 过程的服务 |
在不损害任何有关法律所容许的任何其他服务方式的原则下,每名债务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债务人除外):
| (a) | 不可撤销地委任HK SPV为其就任何财务文件在香港法院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送达的代理人;及 |
| (b) | 同意过程代理人未将该过程通知相关义务人不会使有关程序无效。 |
| 35.3 | 豁免的放弃 |
每一义务人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以主权或其他类似理由为由对其本身及其收入和资产(无论其用途或预期用途如何)的所有豁免:
| (a) | 套装; |
| (b) | 任何法院的管辖权; |
| (c) | 以强制令或命令方式为特定履行或追回财产而作出的救济; |
| (d) | 扣押其资产(无论是判决前还是判决后);和 |
| (e) | 执行或执行其或其收入或资产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法院的任何诉讼中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判决(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可撤销地同意,其不会在任何此类诉讼中要求任何豁免)。 |
本协议已于本协议开始时所述日期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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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原始出借人
| 原始贷款人名称 | 承诺(人民币) |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
1,102,500,000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472,500,000 |
| 总计: | 1,57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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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先决条件
| 1. | 财务文件 |
| (a) | 本协议,由双方正式订立。 |
| (b) | 每份收费函件(如有),由订约各方妥为订立。 |
| (c) | 每份存款质押协议的约定形式。 |
| (d) | 各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形式。 |
| 2. | 有关借款人的文件 |
| (a) | 借款人的章程文件副本,包括成立法团证明书、更改名称证明书(如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董事名册、成员名册、按揭及押记名册、良好信誉证明书(于融资协议日期前一个月内发出)及在职证明(于融资协议日期前一个月内发出)。 |
| (b) | 借款人董事会决议副本: |
| (一) | 批准其作为缔约方的财务文件的条款和拟进行的交易,并决议其执行、交付和履行其作为缔约方的财务文件; |
| (二) | 授权一名或多于一名特定人士代为签立其为一方当事人的财务单据;及 |
| (三) | 授权一名或多于一名指明人士代表其签署及/或寄发其作为订约方的财务文件项下或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通知(如有关,包括任何使用要求)。 |
| (c) | 上文(b)段所述决议授权的每个人的签名样本。 |
| (d) | 董事或借款人的授权签字人的证明,确认对承诺的借款或担保不会导致超过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借款、担保或类似限额。 |
| (e) | 董事或借款人的获授权签字人的证明书,证明本附表2所指明的与其有关的每份副本文件正确、完整,并在不早于签署日期的日期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 |
| 3. | 法律意见书 |
| (a) | 有关的法律意见从法律顾问到财务方的香港法律。 |
| (b) | 财务各方法律顾问就开曼群岛法律提供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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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合并 |
| (a) | 证据显示,截至截止日期,借款人已作出至少相当于交易总对价40%的股权出资(或30%,如截至截止日期中国适用法律法规允许)。 |
| (b) | 一份以下每一份文件: |
| (一) | 每份已执行且有效的合并文件(合并计划除外); |
| (二) | 合并计划的格式或接近最终草案,以及截止日期后目标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名册和成员名册,以《公司法》第十六部分(经修订)要求为合并目的提交的范围为限;和 |
| (三) | 明确要求在合并协议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交付的任何其他文件。 |
| (c) | 借款方董事会(或同等机构)决议的副本,批准合并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并决议其执行、交付和履行合并文件。 |
| (d) | 批准合并的目标公司特别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副本。 |
| (e) | 获授权人员的证明书借款人确认: |
| (一) | 明确要求在合并协议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交付的对合并的每一项条件均已满足或被豁免;和 |
| (二) | 已就合并获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或备案,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或不予置评. |
| 5. | 其他文件和证据 |
| (a) | 假设已发生截止日期的集团结构图的副本。 |
| (b) | 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
| (c) | 资金流量表的副本。 |
| (d) | 任何财务文件中提及的任何过程代理人已接受其委任为过程送达代理人的证据。 |
| (e) | 证明借款人已在开户银行建立并维持其受控账户的证据。 |
79
附表3
请求
利用请求
| 从: | 移动充电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注册号【***],作为借款人 |
| 至: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融资方(本身除外)的融资代理,作为融资代理 |
日期:[ ● ]
Mobile Charging Investment Limited –人民币1,575,000,000元融资协议,日期为[ ● ](经不时修订及/或补充,“融资协议”)
| 1. | 我们指的是设施协议。这是一个利用请求。设施协议中定义的术语在本使用请求中具有相同含义。 |
| 2. | 我们希望按以下条款借入贷款: |
| 建议使用日期: | [ ● ](或者,如果那不是一个工作日 [(这也是纽约营业日)],下一个营业日[(这也是纽约营业日)]) | |
| 贷款币种: | [●] | |
| 金额: | [●],或如果更少,可用设施 | |
| 第一利息期: | [●] |
| 3. | 我们确认,第4.2条所指明的每项条件(进一步的先决条件及若干基金期限)的融资协议于本使用请求日期获满足或将于建议使用日期或之前获满足。 |
| 4. | 这笔贷款的收益应先贷记至【账户详情】未经任何进一步批准、备案或登记。 |
| 5. | 这一利用请求是不可撤销的。 |
| 你忠实的 | |
| 授权签字人 | |
| [●] |
80
附表4
时间表
| 功能 | 日/次 | |
| 按照第5.1条交付妥为填妥的使用申请(交付使用请求) | 不迟于上午11时(北京时间)2日nd建议使用日期前的营业日(或设施代理同意的较短期限) |
81
附表5
遵约证书的格式
| 至: | [ ]作为设施代理 |
| 从: | 移动充电投资有限公司 |
日期:[ ]
Mobile Charging Investment Limited – [ ]设施协议
dated [ ](融资协议)
| 1. | 我们指的是设施协议。这是合规证书。设施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在本合规证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
| 2. | 我们确认,本合规证书所附[借款人/目标]的财务报表为[借款人/目标]财务报表的真实、正确副本。 |
| 3. | 我们确认:[插入须予核证的契诺详情,包括经会计师背书的计算]. |
| 4. | 【我们确认没有违约继续发生。】1 |
签名:
董事
移动充电投资有限公司
1如果不能作出这一声明,则合规证书应确定正在继续的任何违约以及为补救该违约而采取的步骤(如果有的话)。
82
执行页面
借款人
代表和代表
移动充电投资有限公司
由
| /s/西科成 |
| 地址: | [***] |
| 电话: | [***] |
| 电子邮件: | [***] |
| ATTN: | 西科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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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协议(执行页面)
司法协助
代表和代表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由
| /s/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 /s/Shiqiang Shen | |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印章) | (世强神印) |
| 地址: | 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5号意隆广场招商银行金茂支行(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5号逸龙广场招商银行金贸支行) |
| 电话: | [***] |
| 电子邮件: | [***] |
| ATTN: | 刘少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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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协议(执行页面)
JLA
代表和代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由
| /s/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s/朱一鸣 |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印章) | (一鸣朱印) |
|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石博馆路138号中信银行大厦5楼(Shanghai Pudong New Area世博馆路138号中信银行大厦5层) |
| 电话: | [***] |
| 电子邮件: | [***] |
| ATTN: | 李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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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协议(执行页面)
原始出借人
代表和代表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由
| /s/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 /s/Shiqiang Shen | |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印章) | (世强神印) |
| 地址: | 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5号意隆广场招商银行金茂支行(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5号逸龙广场招商银行金贸支行) |
| 电话: | [***] |
| 电子邮件: | [***] |
| ATTN: | 刘少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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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协议(执行页面)
原始出借人
代表和代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由
| /s/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s/朱一鸣 |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印章) | (一鸣朱印) |
|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石博馆路138号中信银行大厦5楼(Shanghai Pudong New Area世博馆路138号中信银行大厦5层) |
| 电话: | [***] |
| 电子邮件: | [***] |
| ATTN: | 李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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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协议(执行页面)
设施代理
代表和代表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由
| /s/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 /s/Shiqiang Shen | |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印章) | (世强神印) |
| 地址: | 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5号意隆广场招商银行金茂支行(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5号逸龙广场招商银行金贸支行) |
| 电话: | [***] |
| 电子邮件: | [***] |
| ATTN: | 刘少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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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协议(执行页面)
安全代理
代表和代表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由
| /s/招商银行海口分行 | /s/Shiqiang Shen | |
| (招商银行海口分行印章) | (世强神印) |
| 地址: | 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5号意隆广场招商银行金茂支行(中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5号逸龙广场招商银行金贸支行) |
| 电话: | [***] |
| 电子邮件: | [***] |
| ATTN: | 刘少儒 |
Project Flash
设施协议(执行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