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18 U.S.C.第1350条对首席执行官的认证,如根据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我,James W. Bernau,根据18 U.S.C.第1350条和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规定,证明:
| (1) | 维拉美特酒庄,Inc.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Willamette Valley Vineyards, Inc.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日期:2025年5月13日 | 由 | /s/James W. Bernau | |
| James W. Bernau | |||
| 职称: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要求,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维拉美特酒庄公司,并将由维拉美特酒庄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本10-Q表格季度报告随附本认证,除该法案要求的范围外,不得被视为由维拉美特酒庄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提交。此类证明将不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除非维拉美特酒庄 Vineyards,Inc.特别通过引用将其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