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1
根据18 U.S.C.第1350条对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和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第1350条,我,SenesTech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Michael Edell证明:
1.据我所知,SenesTech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政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据我所知,表格10-Q的此类季度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平地反映了SenesTech,Inc.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
|
|
日期:2026年5月12日
|
/s/迈克尔·埃德尔 |
|
迈克尔·埃德尔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本证明随附与其相关的表格10-Q上的季度报告,不被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SenesTech,Inc.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无论是在表格10-Q上的季度报告日期之前或之后作出的)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此类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一般公司注册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