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2
首席财务官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林洋,证明:
| 1. |
我查阅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20-F表格的年度报告; |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不遗漏说明作出所作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因为这些陈述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本报告所述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
| 3. |
根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 4. |
公司的另一位核证人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 ,并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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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设计此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种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布,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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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设计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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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对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根据这些评估结果提出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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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在年度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影响或相当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的另一位核证人和我已经向公司的审计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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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合理地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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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欺诈,无论是否重大,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报告有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 |
日期:2019年4月26日
| 通过: |
Lin 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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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Lin 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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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副总裁(履行首席财务官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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