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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2 tm269692d2 _ ex5-1.htm 图表5.1

 

附件 5.1

 

 

我们的裁判

VSL/741908-000005/86199589v3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A Block 31楼

广东深圳南山区518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6年3月27日

 

尊敬的先生们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我们曾担任极光移动有限公司(“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涉及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F-3表格登记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登记声明”),该修订至今与登记声明中确定的售股股东(“售股股东”)回售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公司9,666,666股A类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有关,包括可能以公司美国存托股份(“ADS”)为代表,可在行使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向售股股东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购买权证(“认股权证”)时向售股股东发行。

 

我们现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1、8.1及23.2。

 

1 审查的文件

 

为本意见的目的,我们仅审查了以下文件的正本、副本或定稿:

 

1.1 由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签发的日期为2014年4月9日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注册处处长").

 

1.2 经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的特别决议有条件通过并于紧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代表股份的美国存托股完成前生效的第七份经修订及重列的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备忘录及条款").

 

1.3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2日及2026年3月20日的书面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1.4 公司注册处处长于2026年2月6日发出的有关公司的良好信誉证明书("良好信誉证书").

 

1.5 本公司董事出具的证明,其副本附于本意见函(“董事证书").

 

1.6 注册声明。

 

1.7 认股权证。

 

 

 

 

2 假设

 

现仅就本意见函发出之日存在并为我们所知悉的情况和事实事项,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以下意见。这些意见仅涉及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生效的开曼群岛法律。在提出这些意见时,我们依赖(未经进一步核实)截至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的董事证书和良好信誉证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我们还依赖了以下假设,我们没有独立验证这些假设:

 

2.1 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副本、符合规定的副本或文件草稿均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为原件的最终形式。

 

2.2 所有签名、姓名首字母和印章均为真品。

 

2.3 认股权证已获或将获授权、正式签立,并由所有相关方或其代表根据所有相关法律(就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无条件交付。

 

2.4 根据纽约州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就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的条款,认股权证是或将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对所有相关方强制执行的。

 

2.5 选择纽约州的法律作为认股权证的管辖法律是本着诚意作出的,将被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选择,将由设在纽约市、曼哈顿自治市和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除外)的州和联邦法院作为纽约州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的事项予以支持。

 

2.6 公司已于或将于其法定股本中拥有足够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以使公司能够于行使认股权证时发行认股权证股份。

 

2.7 公司将收取有关发行认股权证股份的代价或金额,而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将不会以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

 

2.8 各方根据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法规除外)订立、执行、无条件交付及履行各自在认股权证项下义务的能力、权力、权限及法定权利。

 

2.9 并无合约或其他禁止或限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产生的除外)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禁止或限制公司订立及履行其在认股权证项下的义务。

 

2.10 根据认股权证向任何一方支付或为其账户支付的款项或认股权证任何一方在每一案件中收到或处置的与认股权证或由此设想的交易的完成有关的任何财产均不代表或将代表犯罪行为或犯罪财产或恐怖分子财产的收益(分别在《犯罪所得法(经修订)》和《恐怖主义法(经修订)中定义)。

 

2

 

 

2.11 在根据认股权证的条款及条文行使认股权证成为认股权证股份时("运动"):

 

(a) 开曼群岛的法律(包括《公司法》(经修订)(the "公司法")将不会发生重大影响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发行的变动;

 

(b) 公司将拥有足够的已获授权但未获配发及未发行的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在每种情况下根据认股权证的条款和规定实施行使,然后是有效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

 

(c) 公司不会被除名或清盘;

 

(d) 于行使时将发行的每份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该认股权证股份的面值;

 

(e) 认股权证有关行使的条款及条文将不会被更改、修订或重述;及

 

(f) 公司当时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不会载有任何会或可能影响下述意见的内容。

 

2.12 根据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没有任何内容会或可能影响以下意见。具体地说,我们没有对纽约州的法律进行独立调查。

 

2.13 本公司的会议记录或公司记录(我们并无查阅)中并无任何内容会或可能会影响下文所载的意见。

 

2.14 根据认股权证发行认股权证及认股权证股份将对公司带来商业利益。

 

2.15 本公司或其代表并无向开曼群岛的公众人士发出或将发出邀请,以认购任何认股权证股份或认股权证。

 

3 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述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并在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因素后,我们认为:

 

3.1 公司已正式注册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效存在并在公司注册处处长处享有良好信誉。

 

3.2 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0股,包括(i)4,9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ii)3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类普通股,及(iii)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由董事会根据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厘定。

 

3

 

 

3.3 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及配发于认股权证获行使时已获正式授权,而当按登记声明及认股权证所设想的配发、发行及付款时,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将获合法发行及配发、缴足款项及不可评税。根据开曼法律,股份只有在进入会员(股东)名册时才能发行。

 

3.4 认股权证的签立、发出、交付及履行已获公司及代表公司授权,而在公司一名董事根据董事会决议为公司及代表公司签立及无条件交付认股权证后,认股权证将已代表公司妥为签立、发出及交付,并将构成公司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

 

4 任职资格

 

以上发表的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

 

4.1 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保持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良好信誉,必须支付年度申请费,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回报。

 

4.2 公司根据认股权证及认股权证所承担的责任,并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均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特别是:

 

(a)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清算、重组、债务重新调整或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和/或分担人的权利有关、保护或影响其权利的普遍适用法律的限制;

 

(b)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可能无法获得特定业绩等衡平法补救措施,除其他外,认为损害赔偿是适当补救办法的;

 

(c) 有些索赔可能会根据相关诉讼时效被禁止或可能会或成为抵销抗辩、反诉、不容反悔和类似抗辩的对象;

 

(d) 如果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履行义务,这些义务可能无法在开曼群岛强制执行,只要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履行将是非法的;

 

(e) 开曼群岛法院有权以相关债务的货币作出判决,判决时应支付的法定利率将根据判决的货币而有所不同。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并被实施清算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将要求以共同货币证明所有债务,该货币很可能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确定的公司“功能货币”。据我们所知,货币赔偿条款尚未在开曼群岛法院进行测试;

 

(f) 构成处罚的安排将不能强制执行;

 

4

 

 

(g) 可通过欺诈、胁迫、胁迫、不当影响、虚假陈述、公共政策或错误或受合同失约原则限制等理由阻止执行;

 

(h) 强制规定保密义务的条款可能会被适用法律的强制或法律和/或监管程序的要求所推翻;

 

(一) 开曼群岛法院在确定可在更适当的法院地审理此类诉讼的事项中,可拒绝就根据权证提起的实质性诉讼或与权证相关的实质性诉讼行使管辖权;

 

(j) 我们对认股权证相关条款的可执行性保留我们的意见,只要这些条款旨在授予专属管辖权,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这些条款,开曼群岛法院仍会接受管辖权;

 

(k) 公司不能通过协议或在其组织章程细则中限制行使法定权力,并且对于认股权证中任何条款的可执行性存在疑问,据此公司承诺限制根据《公司法》具体授予其的权力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其法定股本、修订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向开曼群岛法院提交请求命令将公司清盘的权力;和

 

(l) 强制执行或履行认股权证中任何直接或间接涉及构成公司股份、投票权或对公司管理层的最终有效控制的公司权益的条款,可能会被禁止或限制,前提是任何此类相关权益受到或成为根据《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经修订)发布的限制通知的约束("BOT法").

 

4.3 将就强制执行认股权证和认股权证支付适用的法院费用。

 

4.4 对于任何提及外国(即非开曼群岛)法规、规则、条例、守则、司法权威或任何其他颁布以及在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中对它们的任何提及的含义、有效性或效果,我们不表示任何意见。

 

4.5 在本意见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公司普通股而言,股东不得仅凭其股东地位且在没有合同安排的情况下,或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承担相反的义务,对公司或其债权人对普通股的额外评估或要求承担责任(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有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破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形)。

 

除在此特别说明外,我们不对本意见中引用的任何文件或文书中可能由公司作出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作出评论,或以其他方式就交易的商业条款作出评论,而这些是本意见的主题。

 

5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法律事项”标题下以及注册声明的其他地方提及我们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规定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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