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1
内部代码
GRIFOLS,S.A.的行为。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
目 录
1. |
介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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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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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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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相关方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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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有关证券及金融工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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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禁用证券和金融工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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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有关的行为条例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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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履行证券市场立法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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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告知关联方的义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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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有关各方进行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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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限制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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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投资组合管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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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当日禁售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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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通讯记录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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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内幕消息有关的行为条例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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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一般规定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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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保障内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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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内幕消息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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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保密交易过程中处理内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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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可查阅内幕消息人士登记册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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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处理机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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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禁止操纵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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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政部分享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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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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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遵守本守则规定情况的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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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保持和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方并履行《守则》规定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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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监测机构的共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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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效性、更新和违规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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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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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即将生效及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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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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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违约 |
19 |
2
1. |
介绍 |
本《证券市场相关事项内部行为守则》(“守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履行除其他立法外在以下法规中确立的规则:(i)关于市场滥用的(EU)第596/2014号条例(“MAR”),(ii)日期为17日的第6/2023号法律第3月,关于证券市场和投资服务(“证券市场法”),(iii)第19/2018号皇家法令,日期为23rd11月,关于支付服务和其他紧急金融措施(“RD 19/2018”),(iv)第814/2023号皇家法令,日期为8第11月,关于金融工具、交易准入、有价证券登记和市场基础设施(“RD 814/2023”),(v)第815/2023号皇家法令,日期为8第11月,制定《证券市场法》(“RD 815/2023”),以及,(vi)不时适用的关于市场滥用的任何其他国家、欧洲或国际法规,以及由于GRIFOLS, S.A.(以下简称“Grifols”或“公司”)的全部股本在马德里、巴塞罗那、瓦伦西亚和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西班牙股票互联系统(SIBE)和公司经营所在的其他国际市场上市。
本守则于2016年10月28日获董事会批准,并于2025年4月10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提议进行修订,以使其内容与现行有效的适用立法相适应,并在其措辞中引入实质性和技术性改进。
随着RD 19/2018的生效,不再需要向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omisi ó n Nacional del Mercado de Valores)提交代码。尽管有上述情况,但其开发和批准是公司实施的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一部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准则确定了其接收方在本文所述交易以及内幕信息的处理、使用和披露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和行动标准,以利于集团活动发展的透明度以及充分的信息和保护投资者。
无论如何,必须尊重和遵守目前生效的影响其特定活动领域的证券市场立法,特别是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法》MAR中关于市场滥用以及(如适用)履行和发展规定的规定。本守则及其发展条文将提供予有关各方。
2. |
定义 |
关于本准则,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董事。Grifols或任何其他集团公司的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的成员。
管理层成员。任何非Grifols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成员,并有权定期获得内幕消息和作出影响Grifols未来发展和业务前景的管理决策的人。
外部顾问。非本集团雇员的个人或公司,代表其本人或代表另一人向本集团内的任何实体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服务,并因此有权获得内幕消息。
3/2015号通告。第3/2015号通告,日期为23rd6月,由CNMV发布,概述了上市公共有限公司网站的技术、法律和信息规范
3
在官方二级市场交易的公司和储蓄必须包含。
CNMV。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omisi ó n Nacional del Mercado de Valores)。
行为准则。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文件,概述了与集团相关的所有个人在其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的公司原则和一般行为准则。
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就有关外部审计、内部控制系统、财务报告的起草以及遵守适用立法、法规和行为准则的所有问题向公司董事会和集团提供咨询意见并提供专家协助。
董事会。Grifols的董事会。
财务管理团队。司或法人团体,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方面。
第2011/61/EU号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1/61/EU号指令,日期8第2011年6月,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有关。
机密文件。任何包含内幕消息的文件,无论以何种材料支持。
库存股经理。库藏股负责人及本守则第8条所列其他人士。
集团。根据西班牙商法典(C ó digo de Comercio)第42条的规定,由作为母公司的Grifols及其子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
内幕消息。任何直接或间接提及Grifols、本集团任何公司或任何或各种有关证券及金融工具或其相关衍生工具的未予公开的具体信息,在作出或进入公共领域时,可能会影响或已经以相当可观的方式影响其价格或相关衍生工具的价格。
当具体信息涉及一系列出现或可能合理预期会出现的情况,或已经发生或可能合理预期会发生的事件时,将被理解为这样,前提是这些信息足够具体,以使该系列情况或事件的可能影响最终作用于可转让证券或相应金融工具的价格,或在适用的情况下,作用于与前者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这方面,在旨在导致或导致特定情况或特定事件的旷日持久的过程中,那些未来情况或该未来事件,以及与导致或导致这些未来情况或该未来事件相关的该过程的中间步骤,可被视为精确信息。旷日持久的过程中的中间步骤,如果其本身满足本守则所指的内幕信息标准,则视为内幕信息。
同时,当所述信息可以被合理的投资者用作其投资决策基本动机的要素之一时,如果公开,信息将被视为能够以相当大的方式影响价格。
4
内部人士。包括外部顾问在内的人员,因参与或参与涉及获取内幕信息的运营、交易或内部流程而暂时或间歇性地获得公司内幕信息,在他们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期间,直至导致创建该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被传播至市场或不再具有此类地位。
大会。Grifols的股东大会。
资本公司法。第1/2010号皇家立法法令,日期为2nd7月,其中批准了《资本公司法》的修订文本。
内部人士名单。财务管理团队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MAR的规定编制的有权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册,其中必须包括根据雇佣合同或其他方式为公司工作的所有人员,无论是定期还是偶尔都有权获取内幕信息。
监测机构。本守则第9节所述的机构。
内幕交易。任何拥有内幕消息的有关人士(或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并利用该信息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为第三方的账户获取或处置该信息所涉及的适用立法中不时确立的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或其相关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取消或修改有关该信息所涉及的相关证券和金融工具的命令而使用内幕信息的,该命令是在有关人员拥有该内幕信息之前下达的,也应被视为内幕交易。
就本守则而言,推荐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或诱导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也应被视为内幕交易,当推荐或诱导的人拥有该等内幕信息时。
根据现行立法,明文规定,不应仅从相关方管有或一直管有内幕消息这一事实就认定该人使用了该信息并因此从事内幕交易。举例说明,如果某人在与一家公司进行公开收购或合并时已获得该内幕信息并仅为进行该合并或公开收购的目的而使用该内幕信息,则不应被视为该人已使用该内幕信息,但前提是在该公司股东批准合并或接受要约时,任何内幕信息已被公开或已不再构成内幕信息。
机密交易。可能对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类型的法律或金融交易。
库存股交易。具有本守则第8节所赋予的涵义。
个人交易。有关各方就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自行执行的任何交易,不仅包括购买或出售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还包括贷款、质押、免费收购,以及在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投资中实现的人寿保险政策框架内进行的交易,以及适用立法规定的任何其他交易。
5
相关方。以下第3.1节所指的本守则条文所规定的义务人。
关联方。与相关方保持以下关系之一的:
| (一) | 根据国家法律,其配偶或与其有类似感情关系的人; |
(二) |
依赖他们的孩子; |
(三) |
必须确定关系存在之日前与党同住或在其管事至少一年的其他家庭成员; |
(四) |
前述各节所列有关当事人或人员在其中担任管理职务或负责其管理的任何法人实体、信托或协会;或由该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可能为其利益而设立的;或其经济利益可能主要等同于该当事人的任何法人实体、信托或协会; |
(五) |
的中介机构,理解为为为相关当事人开展证券交易的中介机构;及 |
(六) |
根据任何特定时间有效的现行法律规定和法规,可能被归类为关联方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 |
市场声音。市场调查包括公司或代表公司行事的第三方在交易公告前向一名或多名潜在投资者传达内幕消息,以衡量潜在投资者对可能交易的兴趣以及与之相关的条件,例如其潜在规模或定价。
国库股主管。是库藏股管理人的负责人,按照本守则第八节的规定。
有关证券及金融工具。就本守则而言,有关证券及金融工具将被理解为:
(一) |
集团内任何公司发行的在官方二级市场或其他受监管市场、在多边交易设施或其他有组织的二级市场交易的任何股本及固定利息证券,或已在该等市场或系统之一提交交易准入申请的任何股本及固定利息证券; |
(二) |
授予购买或出售第(i)款所述证券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金融工具和合同; |
(三) |
金融工具及合约,其基础为(i)段所指的证券、工具或合约;及 |
(四) |
一般而言,在有关市场滥用的适用立法中不时确立的任何其他证券或金融工具。 |
禁用证券和金融工具。相关方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与公司关联关系而获得特权信息的集团以外公司的证券、金融工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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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适用范围 |
3.1. |
相关方 |
就本守则而言,以下人士应视为有关人士:
(a) |
Grifols和其他集团公司的董事(以及,当他们不是董事会成员时,董事会秘书和副秘书)和管理层成员。 |
(b) |
集团财务及法律部门内所有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务或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可能经常接触到与公司或其他集团公司有关的相关信息,亦可能有责任作出影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来发展和业务前景的管理决策的工作人员;以及一般而言,任何可能通过行使其工作、专业或职责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个人。 |
(c) |
库存股经理,将从财务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中任命,因为他们负责管理公司的库存股,因为他们定期和经常性地获得有关公司对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的行动的信息。 |
(d) |
任何其他经财务管理团队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而被纳入守则范围的人士,视各个案的情况而定。 |
有关当事人为法人的,依照国家法律,对参与决定为有关法人进行个人交易或者内幕交易的自然人,也适用本守则。
本公司财务管理团队及董事会秘书将根据本守则第5.5节的规定,随时保持受本守则规限的人员的最新记录。
此外,本守则应在适用时适用于内幕人士。
3.2. |
有关证券及金融工具 |
本守则适用的证券、金融工具为前第二节界定的相关证券、金融工具。
3.3. |
禁用证券和金融工具 |
受本守则规限的证券及金融工具将为前第二节所界定的禁用证券及金融工具。
4. |
与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有关的行为条例证券市场立法的履行情况 |
一般而言,本守则受规制者,在其适用范围内,必须遵守《守则》提及的现行现行证券市场法例所载的行为规制,特别是不时生效的《行为守则》所载的行为规制。
4.2. |
告知关联方的义务 |
7
董事和管理层成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各自的关联方,后者根据本守则及其实施条例而产生的义务,特别是因执行个人交易而产生的义务,并向公司提供此类通知的证据。此外,他们必须告知与其关联方有关的任何变化。
4.3. |
有关各方进行的交易 |
相关方必须在进行任何个人交易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通过任何允许其接收的方式向财务管理团队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管理层成员及其关联方须将自行执行的与相关证券金融工具相关的任何交易通知公司及CNMV。这种沟通义务将包括直接执行的交易和间接或通过中介进行的交易。
上述向CNMV披露交易的义务仅在同一日历年内所有未抵销的个人交易累计总额(单独查看)达到20,000欧元时才产生。一旦达到这一门槛,董事和管理层成员及其关联方必须沟通所有和每一笔后续交易。低于这一门槛的个人交易不需要通知。
尽管如此,董事和管理层成员及其关联方必须向财务管理团队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所有个人交易,无论其金额如何,以便在适用时通知。
上述通知将至少列出:
(a) |
相关方的名称; |
(b) |
通知义务的理由; |
(c) |
发行人的名称; |
(d) |
证券或金融工具的描述和标识符; |
(e) |
交易的性质(例如,收购或处置); |
(f) |
进行交易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 |
(g) |
价格、货币(以欧元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汇率必须是交易当天收盘时适用的官方汇率)、交易量。 |
受本守则影响的相关方在其生效当日持有相关证券和金融工具的,将有义务在该守则生效后的不超过三(3)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管理团队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持有情况。
本节中所述的相同术语将适用于那些由于其职位或所掌握的信息的原因,在本守则生效后碰巧随后根据上述第2节中的描述获得有关各方地位的人。财务管理团队可要求任何相关方提供详细信息或扩展所提供的有关任何交易的信息
8
包含在本代码中,即使不超过前述阈值。这一要求必须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为本节之目的,并举例说明,还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下列交易:
(a) |
相关方或其关联方或代表其中任何一方质押或出借相关证券、金融工具; |
(b) |
由任何准备或执行交易的人或由代表有关方或关联方行事的另一人与该人进行的交易,包括行使酌情权的情况; |
(c) |
(i)在投保人为其关连人士或关联方时根据人寿保险进行的交易,(ii)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及(iii)投保人有权或酌情权就该人寿保险保单中的特定工具作出投资决定或就该人寿保险保单的特定工具执行交易; |
(d) |
收购、处置、卖空、认购、交换; |
(e) |
股票期权的接受或行权(采用发行人授予时的价值),包括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的股票期权作为其薪酬的一部分,以及因股票期权行权而衍生的股份转让或处置; |
(f) |
股票挂钩互换的申购或行权; |
(g) |
涉及衍生工具或相关工具的交易,包括以现金结算的交易; |
(h) |
有关发行人的金融工具或基于其的排污权或拍卖产品的差额认购合同; |
| (一) | 权利的取得、处置或行使,包括购买或出售的期权和期权凭证; |
(j) |
认购增资或发行债务工具; |
(k) |
与发行人债务工具相关的衍生工具和金融工具的交易,包括信用违约互换; |
(l) |
受特定条件约束的有条件交易及其有效执行; |
(m) |
一种金融工具自动或非自动转换为另一种金融工具,包括以可转债换股; |
(n) |
作出或接受的馈赠和捐赠,以及收到的遗产; |
(o) |
根据MAR第19条的要求,在衍生品、篮子和指数化产品中执行的交易; |
(p) |
在MAR第19条要求的范围内,涉及投资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交易,包括第2011/61/EU号指令第1条所定义的另类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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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根据MAR第19条的要求,由负有管理责任的人或与其相关的人投资的另类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执行的交易; |
(r) |
第三方根据个人资产或投资组合管理授权为负有管理责任的人或关联方的利益执行的交易;和 |
(s) |
发放的贷款、从发行人或衍生工具取得的股份或债务工具的借款,或与其相关的其他金融工具。 |
为此,与配偶分居应被视为义务人的转移。此外,当子女不再受义务人的父母管理时,将被视为发生了转移。
4.4. |
限制期 |
在不损害下文第5条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相关方及其各自的关联方不得开展个人交易:
- |
在公司预定向市场披露年度账目和半年度或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以及季度管理报表之日前三十(30)个日历天内; |
- |
从他们有机会获得内幕消息,因此,财务管理团队和董事会秘书宣布由于发现自己正在准备一项机密交易(取决于该交易的进展)而导致的限制期,直到该期间解除,或由于其他正当理由;和 |
- |
当明确由财务管理团队或董事会秘书决定,以确保最佳遵守本守则。 |
财务管理团队将在每个适用案例中将个人交易禁止令及其解除告知相关方。
在不损害本节规定的情况下,Grifols可允许有关各方在三十(30)个日历日的封闭期内以自己的名义或为第三方的名义交易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例如:
(a) |
由于存在特殊情况,例如相关方出现严重财务困难,需要立即出售相关证券和金融工具,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事先向财务管理团队(或在董事的情况下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并证明个人交易的合理性;或者 |
(b) |
由于根据雇员股份或储蓄计划进行或与之相关的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的特征,股份的资格或权利,或相关证券的实益权益不发生变化的交易,承认这些类型的谈判具有明显的特征。 |
在任何情况下,相关方都必须向Grifols证明,特定个人交易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三十(30)个历日封闭期以外的任何其他时间执行。
10
4.5. |
投资组合管理协议 |
当相关方已订立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协议时,为遵守本守则规定的传达个人交易的义务,该等协议必须包括管理人有义务立即告知其涉及上述相关证券和金融工具的交易的执行情况。
持有投资组合管理协议的相关方将有义务向财务管理团队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存在情况,以及投资组合经理的身份。
如果在本《守则》生效时,已经签署了这类合同,则必须在本《守则》生效后十五(15)天内报告。同一时间段将适用于那些因其职位或所掌握的信息而在本守则生效后随后获得有关当事人地位的人。
所述投资组合管理合同必须明确表明遵守本准则。
4.6. |
当日禁售 |
不得将所收购的相关证券金融工具与买入交易同日卖出。
4.7. |
通讯记录 |
财务管理团队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有义务保留与本守则中的义务相关的所有联系、通知和任何其他行为,并在至少五(5)年的期限内正式提交。上述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将严格保密。财务管理小组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可随时向相关方请求确认登记在通讯记录中的相关证券金融工具余额。
5. |
与内幕消息有关的行为条例 |
5.1. |
一般规定 |
与本守则有关的相关方、掌握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遵守适用法规和本守则中所述的规定。
5.2. |
保障内幕信息 |
有关各方,就本守则而言,以及内幕人士,必须因其职位的原因,维护他们所知悉的内幕消息,除非他们已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并附有监测机构的事先报告),如果不符合《证券市场法》及其补充规定,则不得提供该授权,但不影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与法律和政府当局联系和协作的义务。
此外,上述各方将阻止内幕信息受到滥用或不公平使用,报告可能已经发生这种情况的案例,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避免并在适用情况下纠正可能由此产生的后果。
5.3. |
内幕消息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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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相关方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将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和现行法规中确立的、从而在未来开发、完善或替代其的规定,包括MAR和RD814/2023。
具体而言,除根据《证券市场法》和其他适用法规可能仅给予的董事会事先授权(有监测机构的事先报告)外,相关方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避免直接或间接进行内幕交易,无论是个人或为第三方,特别是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行为:
(a) |
根据上述信息准备或进行或试图进行与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的任何类型的交易,或在任何其他股份、金融工具或任何类型的合同中进行,无论是否在二级市场上可销售,其基础是内幕信息所指的可转让证券或金融工具。 |
如果该债券包含在相关当事人占有内幕信息之前签署的协议中,或由管理人根据相关当事人、其各自的关联方或内幕人士订立的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协议,以及根据适用法规进行的其他交易中,则该债券的编制和开展本身就构成内幕信息的交易,以及为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券以获取或让出可转让证券或金融工具而善意开展的交易均被豁免。
(b) |
向第三方报告所述内幕消息,但在其工作、专业或职责和义务的正常实践中除外,前提是被告知的人在法律上或合同上受到保密义务的约束,并已向公司确认他们拥有必要的手段进行保护。 |
(c) |
根据内幕消息,推荐或诱导第三方收购或让出相关证券和金融工具或反过来指示另一方收购或让出此类产品。 |
(d) |
在市场发声的正常过程中非法披露内幕信息。 |
内幕消息如果是在一个人的工作、专业或职责的正常行使过程中披露的,则应被视为在市场试探的框架内合法披露,前提是遵守了某些要求:
| i. | 进行市场调查的人先前已考虑市场调查是否会涉及内幕消息披露,已根据本守则第5.5节的规定,向财务管理团队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了他们的结论的书面记录,并保持了一份能够获得此类信息的内部人士名单。这一评估和登记应与拟共享的每一条新信息重复;和 |
ii. |
知悉内幕消息的人士已承诺不会使用该等内幕消息,并根据本守则所载的条文对其保密。 |
5.4. |
保密交易过程中处理内幕信息 |
处理内幕消息特别是在任何机密交易的研究和谈判阶段将遵守以下规定:
12
1. |
保密阶段/保密义务 |
有关学习、准备或协商的行为,在作出被视为内幕信息的决定之前,以及根据《证券市场法》在市场上披露上述信息之前,有关各方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就本守则承担以下义务:
(a) |
保密: |
对信息的了解应严格限于对信息所指工作进行必要干预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被列入第5.5节提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其收到的信息类型和涉及的法律义务,以及与不正确或不当使用上述信息相关的制裁措施,予以明确警告。
(b) |
建立安全措施: |
根据下文第6节的规定,那些对包含内幕信息的机密文件负有责任的人将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免除上述a)点所示的文件之外的其他各方可以访问此类文件。
(c) |
关注证券金融工具交易价值监测: |
Grifols的财务管理团队将特别关注相关证券和金融工具在保密阶段的交易价值。如有关证券及金融工具的交易价值或订约量发生异常演变,凡有合理迹象表明是内幕信息过早、部分或失真转移的后果,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立即以清晰、准确的方式披露有关内幕信息的通讯,阐明正在进行的交易状况或提前提供初步信息。
在这一阶段,专业贸易出版物所公布的有关财经新闻的信息,以及一般情况下,任何媒体机构也将受到监控。
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或首席执行官将视情况确认或否认有关被视为内幕消息的情况的公开信息。
如果公司无法按照特此规定的条款保证其保密性,则本节所指的信息应立即报告。
2. |
公示阶段 |
内幕消息在以任何方式披露之前,必须立即通过与CNMV的通讯方式向市场披露,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CNMV网站上为此目的启用的程序以及在相应的通讯类别下或未来可能启用的任何其他程序,向公司作为内幕信息运营的其他市场的监管机构披露内幕信息,一旦知道该事实,即作出决定或已与内幕信息所指的第三方签署协议或合同,不影响它能够发生
13
在公司认为不会对其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后一种情况下的事前。
当它所指的内幕消息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已经传达了,这必须以同样的方式立即告知市场。
当根据适用法律预见的情况和要求进行内幕信息披露时,公司可自行负责延迟向CNMV披露内幕信息。
在根据上述款延迟披露信息的情况下,Grifols应将内幕信息告知CNMV,并应在信息向公众披露后立即就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如何得到满足提供书面解释。
内幕消息通过CNMV分发后,将根据CNMV 3/2015号通告的规定在Grifols的网站上发布。在任何情况下,Grifols都应在其网站上发布和维护至少五(5)年,所有其被要求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通过媒体提供的信息不得与CNMV登记的内容有出入。从这个意义上说,Grifols可能不会以看似具有欺骗性的方式将向市场披露内幕信息与其活动的商业化结合起来。
Grifols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秘书或Grifols董事会副秘书将向CNMV通报内幕信息的通讯,在后一种情况下,需事先与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协商。无论如何,将在条款范围内并根据现行法规向CNMV报告该通信。
5.5. |
可查阅内幕消息人士登记册 |
根据《证券市场法》规定,公司财务管理团队和董事会秘书将起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人士名单至少必须包括:
(a) |
有权获得内幕消息的任何人的身份; |
(b) |
他们上榜的原因; |
(c) |
列表创建和更新的日期;和 |
(d) |
该人士取得内幕消息的访问权限的日期及时间。 |
在以下情况下,必须立即更新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a) |
当某人上榜的原因发生变化时。 |
(b) |
当有新的人士有机会接触内幕消息及需要时,因此,须加入注册纪录册。 |
(c) |
当登记册上的人不再有机会获得内幕消息时;在这种情况下,将提供发生这种情况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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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更新应指定触发更新的更改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公司将明确告知那些被列入内幕信息名单的人信息的性质、本守则适用于他们的事实、他们对内幕信息和禁止使用的保密义务,以及因不当使用而产生的违规行为和制裁,以及他们有义务告知公司在其正常工作、专业或职责过程中获得内幕信息的任何其他人的身份,以便这些人也可能被列入内幕信息名单。此外,公司将告知利害关系方他们被列入内幕人士名单以及不时适用的数据保护立法中包含的其他要点。
在内幕人士名单上登记的信息,在最后一次被记录或更新后,将至少保存五(5)年。
公司应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电子副本,供监管机构查阅。
当一份内幕名单被关闭时,应通过一份通知将此种关闭情况告知其中所列人员,该通知表明他们在导致相应内幕名单被打开和所示限制被解除的操作、交易或过程中丧失了内幕人士地位。
6. |
处理机密文件 |
涉事方和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人员,有权查阅和掌握机密文件的,必须勤勉尽责使用和处理,并对其保管、保全和保密负责。如果内幕知情人是外部顾问,则将被要求签署保密妥协协议,除非他们的职业法规规定他们承担职业保密义务。
机密文件的处理将遵守以下规则:
| (a) | 如有可能,机密文件必须以明确、准确的方式标明“机密”字样。 |
(b) |
任何可能构成内幕信息的保密交易或项目的审查一旦开始,即应为其指定一个代号,该代号此后应在所有保密文件中使用。 |
(c) |
机密文件将与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措施的普通文件分开保存,以确保访问仅限于授权人员。 |
(d) |
机密文件的总分发和发送应始终通过确保其保密性的安全手段进行。机密文件的接收者应避免以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这些文件,并应在任何情况下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被适当告知与此相关的所有禁止和义务。 |
(e) |
机密文件的移除将以任何保证其全部销毁的方法进行。 |
任何有权查阅机密文件和内幕消息的人都对遵守上述保障措施负有个人责任,尽管财务管理团队或董事会秘书可能会发布任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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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禁止操纵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交易价格 |
相关方,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将放弃编制或开展扭曲相关证券金融工具价格自由制定的行为,如:
(a) |
在市场上提供或能够提供有关公司有关证券及金融工具的供应、需求或价格的虚假或欺骗性迹象的下订单或进行交易或任何其他行为。 |
(b) |
通过一个人或以约定形式行事的不同人下达订单或进行交易或任何其他行为,确保、确保或可能确保、影响或可能影响一种或多种公司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的价格处于异常或人为水平,除非进行交易或发出命令的人证明其理由的合法性,并证明这些理由遵守有关受控市场的公认市场惯例以及一个或多个人的一致行动,以确保对证券或金融工具的供需具有支配地位,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确定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不公平的谈判条件。 |
(c) |
使用虚构手段下单或进行交易或任何其他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欺骗或阴谋,以及在收市时出售或购买证券或金融工具,从而在以收盘价为基础行事的投资者中诱发错误。 |
(d) |
通过媒体(包括互联网)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报道,提供或能够提供虚假或欺骗性标记的信息,包括谣言和虚假或欺骗性消息的传播在内的公司相关证券和金融工具的供应、需求或价格,当发布这些信息的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些信息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
(e) |
利用偶尔、定期或定期访问传统或电子媒体表达对有关证券和金融工具的意见,或在对证券和金融工具采取立场并从所给出的关于该证券或金融工具价格的意见的影响中获益后间接对公司发表意见,而没有同时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向公众舆论报告这一利益冲突。 |
以下交易或订单将不被视为包含在本节中:
| (a) | 那些起源于公司开展股票回购计划的人,前提是为此而合法确立的条件得到满足。 |
(b) |
一般是按照适用法规执行的。 |
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所有相关方和个人必须努力避免仅仅企图从事这些被禁止的行为。
8. |
财政部分享交易 |
库存股交易应被视为由公司直接或通过任何集团公司进行的涉及公司股份的交易,以及任何种类的金融工具或合同,无论是否在西班牙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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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有组织的二级市场或没有,授予收购公司股份的权利,或其标的资产为公司股份。
库存股交易应基于以下活动原则,并尊重有关该事项不时适用的所有立法:
(a) |
目标应始终是合法的(p.e.除其他外,在谈判公司股份时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流动性和深度,开展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应授权批准的股份回购计划或履行先前签订的法律承诺或适用法规允许的任何其他目的)。交易绝不应对价格水平自由过程中的干预目的作出反应。为此目的,应向金融中介机构或用于按此准则行事的中介机构作出指示。 |
出于这些目的,买盘不应以高于独立交易方之间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价格与市场订单簿中最高买盘的价格之间的最高价格的价格进行。相比之下,卖单可能不会以低于独立交易方之间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价格与市场订单簿中最低卖单价格之间的最低价格的价格执行。
(b) |
库存股的管理必须是透明的,因为市场监管和理事机构必须勤勉地遵守对所设立的上述机构的许多信息或通信披露义务。 |
(c) |
不得根据内幕消息进行库存股交易。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以库存股为目标的投资或撤资决定或交易,因拥有内幕信息而导致或受到影响的,均应予以避免。 |
(d) |
公司就其库存股在市场上的入侵不得代表在股份交易中的支配地位。除董事会特别和故意授权外,不得与自有集团公司、董事或大股东约定库存股交易,也不得同时下单买卖自有库存股。 |
为此目的,在进行库存股交易的系统和市场的库存股每日总交易量,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均不得超过在该股票上市的官方二级市场执行的每日买入量的15%。如果获得的库存股将被用作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对价或作为合并的一部分进行交换,这一限制可能会增加到25%。
(e) |
公司董事会指定库存股负责人,由其负责库存股管理。构成库藏股管理区域一部分的,必须接受库藏股策略和交易的特别保密协议(“库藏股管理人”)。库存股负责人应保持所有已订购和已执行的库存股交易的记录。库存股管理人不得利用公司企业资源自行开展涉及任何相关证券、金融工具的交易,不得从事因参与公司库存股管理而构成利用为自身利益获取的信息的其他交易。 |
(f) |
在任何情况下,库存股的交易量均不得超过适用法规和主管法人机构授权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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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公司应确保库存股的管理与其其他活动隔离,并确保在适用法规规定的封闭期内避免或减少库存股交易。 |
9. |
监测机构 |
9.1. |
对遵守本守则规定情况的监测 |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审计委员会是负责监督遵守本准则规定情况的机构。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包括以下方面:
(a) |
促进对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守则》和既定行为规则的认识。 |
| (b) | 解决与守则的内容、解释和应用有关的任何查询或不确定性。 |
(c) |
履行守则中阐明的特定职能以及董事会可能授予的任何额外职责。 |
9.2. |
保持和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方并履行《守则》规定的职能 |
财务管理团队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是负责保存和更新本守则所指名单和登记的机构。
此外,他们应拥有执行本守则所委托职能的必要权力,并有义务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和(如适用)董事会通报遵守本守则的情况以及已发生的事件(如适用)。
9.3. |
监测机构的共同义务 |
公司财务管理团队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均有义务对其知悉的所有交易进行严格保密,同时履行根据本准则赋予其的职责。
同样的保密义务应适用于董事会成员,如果他们根据最后一段所述了解前者。
董事会应能在任何时刻要求行使本守则设立的监测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10. |
有效性、更新和违规 |
10.1. |
即将生效及适用 |
本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网站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测机构应负责使有关各方了解《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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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10.2. |
更新 |
本准则应根据不时适用的证券市场监管立法,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先前的提案,在必要时更新其内容以适应当前适用的规定。
10.3. |
违约 |
对于《证券市场法》及其发展条例和《行为准则》中规定的内容,不遵守本准则中规定的内容,可能会导致在不影响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法适用的情况下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上述情况应予延长,但不影响在每种情况下可能要求违约者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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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构成了官方西班牙文版本的英文译本。如有差异,应以正式西班牙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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