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授权书
通过这些陈述,LDB2014LLC(以下简称“公司”)特此组成并任命Barry J.Cohen,John J. Hannan和Bradley J. Wechsler,分别签署其真实合法的实际代理人:
(1)代表及代表公司执行,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d)款或第16条(a)款及其规定(《交易法》),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与报告证券实益拥有权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表13D及表格3、表格4及表格5及其后的表格;
(2)为完成和执行任何此类文件,完成和执行对该文件的一项或多项修订,并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证券交易所提交此类文件,为公司并代表公司采取和执行任何必要或可取的行为,自动报价系统或类似授权;和
(3)采取任何其他类型的行动,以促进前述的规定,而该实际代理人认为,该等行动可能对该一方有利、符合该一方的最佳利益或法律上要求该另一方的利益,应理解的是,该事实代理人根据本授权书代表公司签署的文件应采用该事实代理人酌情批准的格式,并应包含该事实代理人可能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本公司特此授予该实际代理人充分的权力和权力,以执行和执行在行使本协议授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时所必需的,必要的或适当的任何行为和事情,与该当事人亲自出席时可能或可能做的所有意图和目的一样,具有完全的替代或撤销权,特此批准并确认所有该事实代理人或该事实代理人的替代人,应凭借本授权书以及本授权书授予的权利和权力合法地进行或安排进行。签署人承认,上述实际代理人应公司要求以这种身份任职,并不承担,也不承担签署人遵守《交易法》的任何责任。
在不再要求公司提交与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持有和交易有关的此类文件之前,本授权书将保持完全有效,除非公司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前述实际代理人作出撤销。
以下签署人于2022年1月3日代表LDB2014LLC执行本授权书,以昭信守。
| /s/Barry J.Cohen | ||
Barry J.Cohen,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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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n J. Hannan | ||
John J. Hannan,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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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adley J. Wechsler | ||
Bradley J. Wechsler,经理 |
【授权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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