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5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保密提交
第333号注册-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F-1
注册声明
下
1933年《证券法》
WeRide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 开曼群岛 | 7373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
(I.R.S.雇主 识别号码) |
冠州生命科学创新中心A座21层,
广州国际生物科技岛罗轩路51号,
广州510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 (20) 2909-3388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 ]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副本至:
| Li Haiping,ESQ。 Skadden,Arps,Slate, C/O 42/F,Edinburgh Tower, |
Yilin Xu,ESQ。 Skadden,Arps,Slate, Meagher & Flom LLP 中世办2楼30层 1号,建国门外 大道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 10 6535-5500 |
Brian诉Breheny,esq。 Skadden,Arps,Slate, Meagher & Flom LLP 纽约大道1440号, 西北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20005 +1-202-371-7000 |
Benjamin Su,ESQ。 Latham & Watkins LLP 18楼, 交易广场一号 8康乐广场 香港中环 +852 2912-2500 |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
于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发行注册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修订本注册声明,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将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行事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我们[和出售股东]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不得出售这些证券。本初步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我们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州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初步招股章程(以完成为准)
日期:2024年。
美国存托股票
WeRide公司。
代表A类普通股
这是WeRide Inc.的美国存托股票(ADS)的首次公开发行。我们正在提供ADS [,本招股说明书中确定的出售股东正在提供合计额外的ADS ]。每份ADS代表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在此次发行之前,美国存托凭证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预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在每ADS美元至美元之间。【我们不会从售股股东出售的ADS中获得任何收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流通股本将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并将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并将能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行使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投票权的合计约百分比,前提是承销商不会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每一股B类普通股可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
我们拟申请将ADS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代码为“WRD”。此次发行取决于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批准。
投资ADS涉及风险。见"风险因素》从第31页开始,了解更多信息和购买ADS前应考虑的因素。
WeRide Inc.不是中国大陆的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主要由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进行。如本登记声明所用,“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本公司”或“我们的”指WERIDE Inc.(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WERIDE,“WERIDE”指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除非另有说明,在描述业务和运营的上下文中,我们指的是由WeRide进行的业务和运营。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内部交易项下存在集团内部贷款、出资及已支付金额。请参阅“招股说明书摘要——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量。”我们建立了严格的控制和程序,以监控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我们集团的现金由我们财务部统一管理。每项现金需求,经经营实体业务部门提出后,均需经过二至五级审核流程,具体取决于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此类要求及涉及的现金数量。不允许单个员工完成现金转移的所有必要审查,而只能完成整个程序的部分内容。对于超出我们业务正常过程的特殊现金需求,可能需要进行额外审查,以确保现金转移符合我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此种现金需求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向相关经营主体进行现金划转。我们严格遵循上述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每笔现金转移都受到内部批准。到目前为止,我们在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没有任何困难。通过我们组织进行的现金转移还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和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付款的能力,从而导致您在本次发行中投资的我们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很少或没有价值。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没有现金以外的资产转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没有子公司向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也没有向美国投资者支付或进行股息或分配。未来,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会由我们视情况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转让给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有关现金如何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以及这些限制的详细描述,请参阅“招股说明书摘要——通过我们的组织的现金流量。”
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大陆或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以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我们面临与以下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拥有重大权力,并可能随时影响或干预我们的运营、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的监管批准以及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反垄断监管行动和监督
关于数据安全。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确定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我们的审计师。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应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实施HFCAAA规定的披露和提交要求的最终修正案,据此,如果发行人提交了包含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PCAOB确定其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是由于外国管辖当局采取的立场,则SEC将确定“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然后在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后,对其实施交易禁令。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将受到HFCAA规定的在美国交易禁令的约束。更多详情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就其审计工作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每份ADS的价格美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 每ADS | 合计 | |||||||
|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美元 | 美元 | ||||||
| 承销折扣和佣金(1) |
美元 | 美元 | ||||||
|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美元 | 美元 | ||||||
| [收益,未计费用,售股股东 |
美元 | 美元 | ] | |||||
| (1) | 有关我们应向承销商支付的赔偿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承销”。 |
我们[和售股股东]已授予承销商30天的选择权,可以在首次公开发行时购买最多额外的ADS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
承销商预计将于2024年或前后在纽约州纽约市交付以美元支付的美国存托凭证。
| 摩根士丹利 | 摩根大通 | 中金美国证券 |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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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 |
直至2024年(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第25天),所有在这些ADS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都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说明书。这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认购情况交付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您应仅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授权向您分发的任何免费编写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我们和承销商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除本招股说明书或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编制或我们向您推荐的任何免费编写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之外的任何信息,我们和承销商均不对他人可能向您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承担责任。我们[和出售股东]提出出售,并寻求购买ADS的要约,仅在允许此类要约和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仅在其日期是准确的,无论其交付时间或任何出售ADS的时间。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招股说明书可能已发生变化。
我们和任何承销商均未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美国境外公开发行美国存托凭证,或允许在美国境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已备案的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在美国境外拥有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已备案的自由书写招股说明书的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与在美国境外发行ADS和分发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已备案的自由书写招股说明书有关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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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要由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出现的更详细的信息和财务报表全文限定,并应与其一并阅读。除了这份摘要,我们促请您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特别是“风险因素”下讨论的投资ADS的风险,然后再决定是否投资ADS。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书所载有关WeRide的行业和WeRide经营所在地区的信息,包括其一般预期、市场地位、市场规模、市场机会、市场份额、竞争格局、市场排名、市场参与者的能力和其他管理层估计,均基于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由我们委托并由China Insights Industry Consultancy Limited(CIC)编制的行业报告,以提供有关WeRide的行业和市场地位的信息。我们或参与本次发行的任何其他方均未对该等信息进行独立验证,我们或参与本次发行的任何其他方均未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请投资者注意,不要过分依赖本节所载的信息,包括统计数据和估计数据或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类似信息。
我们的使命
以自动驾驶改造城市生活。
概述
以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的商业化收入衡量,WeRide是全球商业上最成功的L4级自动驾驶公司。
我们相信,WeRide的自动驾驶技术是世界上最先进和经过商业验证的技术之一,旨在满足从城市环境到高速公路的广泛场景。WeRide提供从L2到L4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解决开放道路上最广泛的用例中的绝大多数交通需求,包括在移动、物流和环卫行业。2023年9月,在《财富》杂志“2023改变世界”榜单的前十名中,维瑞德获得了一个极负盛名的位置。这一认可凸显了我们通过开创性的创新和可持续的商业实践对社会和全球环境产生的深远影响,使我们与特斯拉和通用汽车等行业巨头并驾齐驱。
维瑞德是全球领先企业,也是自动驾驶行业的先行者。微骑实现了许多首创的里程碑:
| • | 全球首家在七个国家30个城市运营的自动驾驶公司; |
| • | 全球唯一一家在四个国家获得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许可的自动驾驶公司; |
| • | 全球首家以最长运营记录向公众提供付费L4机器人出租车服务的公司; |
| • | 世界上第一家开发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专用L4机器人巴士的公司,以及第一家在开放道路上向公众推出无人驾驶机器人巴士服务的公司; |
| • | 全球首家开发L4级机器人货车专用于同城送货,并在开放道路上获得该机器人货车的测试驾驶许可的公司; |
| • | 全球首家开发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L4级自动清扫车的公司以及首家推出无人驾驶自动清扫车城市清洁服务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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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全球首家自动驾驶企业积累1万台专用L4自动驾驶车辆订单,跨行业商业化里程碑最先进;以及 |
| • | 唯一一家在研发18个月内实现ADAS解决方案量产的自动驾驶企业,同行中最快。 |
从第一天起,我们就决定应对自动驾驶的商业可行性、实用性和可扩展性等挑战。我们认为,创新不是在真空中蓬勃发展的,而是必须应用在现实世界的环境中。因此,我们开始不懈地追求可部署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试验性的、可商业化的,而不是概念性的,并致力于为我们各个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这不是一条容易的道路,但已被证明是正确的。
我们在开放道路运营的无与伦比的经验基础上建立了具体的业务基础。我们涵盖全系列用例的多样化L4自动驾驶车辆车队,是我们技术的多功能性、可靠性和商业准备的最有力证明。我们行业领先的WeRIDE One平台具有高度的通用性和可扩展性,便于在不同的城市环境下跨各种车辆类型和应用程序轻松部署。我们的技术进步成功地创造了飞轮效应,它使我们能够通过严格的资源投资有效地保持我们的领先地位。此外,我们一直在通过与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建立战略联盟来加速我们技术的商业化,这些合作伙伴包括世界级的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提供商,以及整个行业的许多其他关键利益相关者。此外,我们积极主动的全球存在,其特点是早期进入市场和广泛的地理覆盖,无疑使我们领先于我们的同行。我们在国际市场上久经考验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在全球范围内的认可,使我们能够更迅速、更顺利地获得全球商机,并渗透到新兴的自动驾驶市场。我们稳健的现金跑道,在确保稳定现金流的上市战略的推动下,使我们能够超越行业周期,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这些因素共同为维瑞德在全球自动驾驶行业无可争议的领先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独特的优势。
如今,WeRide运营着世界上最大的自动驾驶车队之一,并一直在交付和扩展其L4级自动驾驶服务的提供,包括在移动、物流和环卫行业。其L4级自动驾驶车辆能够在密集的城市环境中导航,全天、全天候运行。其在所有天气条件和环境下操作自动驾驶车辆的能力,其全球存在和无事故记录证明了这一点。WeRide的自动驾驶汽车正在亚洲、中东和欧洲的30个城市和7个国家进行测试运行和商业试点。Werride是L4级自动驾驶公司,在最多的国家都有业务。其在L4级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也为其开发尖端ADAS解决方案做好了准备,与全球市场份额最大的一级供应商博世合作,并成功将最先进的ADAS解决方案商业化。
我们的收入从2021年的人民币1.382亿元增长281.7%至2022年的人民币5.275亿元。2023年,我们的收入为人民币4.018亿元(约合57.0百万美元),与2022年相比略有减少。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i)我们的L4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主要包括我们的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以及(ii)提供L4自动驾驶和ADAS服务,包括提供L4自动驾驶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及ADAS研发服务。与全球上市的L4公司相比,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的净亏损最小。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0.073亿元、人民币12.985亿元和人民币19.491亿元(2.745亿美元)。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4.268亿元、人民币4.017亿元和人民币5.017亿元(7070万美元)。有关我们调整后净亏损的讨论以及调整后净亏损与当年亏损的对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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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详见。
以下是WeRide迄今为止取得的主要成就:
资料来源:中投
注意事项:
| (1) | 截至2024年3月31日 |
| (2)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 |
市场机会
人口老龄化、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世界各地城市使用案例的增加,为自动驾驶行业的参与者提供了巨大的机会。自动驾驶有望出现巨大增长。自动驾驶技术有效减少了人为错误,这是90%左右交通事故的原因,并通过降低人工成本和最大化每辆车的运营时间,大幅提高了运营效率。WERIDE正在积极利用这些机会,特别是在国际市场。它已经开始在海外进行商业运营和战略扩张,定位于驾驭这些全球趋势,迎合全球人口老龄化、劳动力成本高、城市城市化等特定需求。此外,自动驾驶技术有助于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因为自动驾驶汽车在加速和制动时的响应更加精确,可以减少15%的能源消耗,因此每年可能减少多达3亿吨的温室气体排放。自动驾驶技术还为行动不便的人提供支持,并创造新形式的就业机会,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和控制系统工程师、软件开发人员以及数据科学家和分析师,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带来巨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到2030年,全球和中国大陆自动驾驶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17450亿美元和6390亿美元,2022-2030年CAGR分别为91%和100%。尤其是L4自动驾驶,预计将逐渐主导全球和中国大陆市场,预计2030年按收入计算,将分别占全球和中国大陆整体自动驾驶市场的88%和91%。
L4自动驾驶技术被认为可以提高安全性、增强出行体验并降低运营成本,在许多城市用例中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最突出的应用领域包括robotaxi服务、robo物流服务以及robobus、robo环卫服务等其他服务。L4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用例商业化预计将达
3
全球合计15350亿美元,2022-2030年CAGR达151%。其中一些用例已经处于商业化的早期阶段,预计将出现加速增长。
资料来源:中投
注意事项:
| (1) | 包括所有自动化级别的市场规模 |
| (2) | 包括roboSweeper等应用 |
| (3) | 包括robotaxis和robobus |
价值主张
微骑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解决了当代城市生活面临的最紧迫的关切和挑战:
| • | 安全。我们相信,维瑞德的自动驾驶技术可以有意义地提高交通安全。全球每年发生约4320万起交通事故,其中90%以上是人为失误造成的。根据美国机动车辆部的数据,L4公司报告称,2021年平均每行驶1亿英里发生不到100起撞车事故,而人类驾驶员每行驶1亿英里发生超过500起撞车事故。在开放道路上商业运营四年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维瑞德的自动驾驶车辆未引发任何安全事故。 |
| • | 成本效率。自动驾驶可以重塑城市生活,并通过节省成本显着提高单位经济性。例如,据估计,到2027年,robotaxi平台在中国大陆将比传统共享出行平台拥有至少43%的额外毛利率空间;到2027年,在新加坡,robotaxi平台的年运营成本估计将比传统货车低约45%。 |
| • | 环境和社会影响。我们致力于建设更可持续的未来,为社区带来积极变化。WeRide的自动驾驶技术可实现更高效的交通网络,提高车辆利用率,减少拥堵,并缓解人类司机的任何短缺。与人类操作相比,L4级自动驾驶可以通过优化控制提供超过15%的燃油效率,从而导致可衡量的碳排放减少。自动驾驶车辆还使某些人,特别是行动不便的人,更容易获得交通工具。 |
| • | 生活品质。WeRide的自动驾驶技术通过去除在车轮后面花费的时间,为在运输途中花费的时间注入了活力,据估计,这相当于每个司机的4.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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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寿命,以及提高生产力和车载体验的启用途径。消费者准备通过L4和更高水平的自动化节省20%到30%的旅行时间。开创性的车辆设计,没有传统的驾驶员座椅、方向盘和踏板,提供了无与伦比的私密性和舒适性。 |
| • | 推进行业革命。微骑正凭借其重新定义全球技术标准的突破性产品和服务,彻底改变自动驾驶行业。此外,在已经熟悉L4级自动驾驶技术的地区,WeRide增强和更新了当地的技术标准。这一战略方法确保了WeRide不仅是先驱,而且还在全球范围内提升了自动驾驶格局,显着影响了该行业的进步。 |
微骑一号
WeRide正在开创首个通用自动驾驶技术平台—— WeRide One,专为广泛的以城市为中心、全天、全天候条件而设计。该平台集成了全面的软件算法、模块化硬件解决方案和基于云的基础设施,构成了在公共道路上运营的微骑车队的支柱。WeRide One在众多经过验证的用例中的多功能性提供了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基础优势。
以下是WeRide One的主要特点:
| • | 通用平台。微骑One作为城市自动驾驶的多功能平台,在软件和硬件上都表现出普遍性。我们的车辆使用类似的算法,使不同的传感器配置能够自主地在城市环境中导航。该感知模型适应各种传感器设置和车辆类型,同时为适用于多个用例的一般城市场景设计规划算法。我们的控制算法同样灵活。该硬件的模块化传感器套件可以为不同的车辆配置,共享超过90%的零件。这确保了我们的算法和基础设施快速自我改进,使我们的技术能够轻松适应新的车辆类型和应用。 |
| • | 自我改进算法。我们基于云的数据平台实现了包含数据处理、分布式模型训练、模型验证、部署的闭环系统。微骑一采用内部深度学习模型进行感知、预测、规划、控制,基于自我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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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运营数据。这些模型使用真实世界的数据不断更新,并在分布式云平台上进行训练。经过验证的模型在车队范围内部署,在复杂的交通场景中实现类人驾驶和高效决策,模仿有经验的司机。 |
| • | 全冗余系统。微骑一号通过软件、硬件、运营的充分冗余,确保安全。这包括冗余传感器、计算单元、通信网络、电源和线控驱动系统。软件冗余同时存在于系统和算法层面,增强了可靠性。因果预测和规划模型在与其他道路使用者互动的同时保障最坏情况的处理,并辅以针对复杂情况的远程协助平台。这种冗余确保了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
以下是WeRide One和我们的通用自动驾驶技术平台方法的主要好处:
| • | 技术领先。我们开发了一个跨所有算法堆栈的领先技术框架。我们的自我改进算法,通过我们平台上各种用例的数据进行训练,受益于WeRide One的普遍性。这创造了一个良性循环:更多的数据导致更好的算法,这增强了我们在现有和新用例中的操作。 |
| • | 更快的商业化。我们的技术在不同车型上的适应性允许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商业化。面临较少监管障碍的机器人巴士、机器人货车和机器人清扫车等车辆受益于我们的可扩展技术。这带来了规模经济、运营效率和品牌声誉,有助于快速商业化。自推出L4级自动驾驶业务以来,我们已扩展到七个国家的30个城市,展示了我们的技术迅速适应商业需求。 |
| • | 跨多个用例的成本效率。WeRide One解决了多种城市应用,包括移动性、物流和城市服务。我们的技术跨软件和硬件的共性能够实现高供应链效率,并降低研发、运营和生产成本,促进向新用例的扩展。 |
广泛的产品和服务
凭借WeRide One的适应性,我们在开发、验证、商业化和扩展我们的尖端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保持领先于同行。我们的努力达到了增强城市生活的多样化产品组合的高潮,其中包括移动性和物流即服务、智慧城市运营和先进的驾驶员辅助系统。WeRide脱颖而出,成为唯一一家提供全面的智能移动解决方案的纯粹公司,涵盖整个L4、L3和L2商业化阶段,专门为城市和高速公路量身定制。
下图展示了我们的产品开发路线图和关键的商业化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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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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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策略
我们的上市战略植根于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承诺。我们致力于技术发展,同时保持对产品和服务开发以及商业化的平衡态度。我们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专注于构建商业上可行的产品和服务,这反过来又加速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公众采用。我们有效地利用了我们的WeRide One平台的可扩展性,迅速推出了我们的产品。这一多功能技术平台能够以最小的调整实现跨各种车型的快速适配,显着加快了我们向新市场的扩张,并使我们的产品范围多样化。我们打算在我们的不同业务线上采用轻资产模式。
| • | Robotaxi。Robotaxi是我们的首个用例。WeRide Go APP,我们自己的共享出行网络,是我们首要的共享出行网络。我们还与其他共享出行平台合作提供robotaxi服务,以覆盖当地市场。例如,我们正在运营阿联酋最大的自动驾驶出租车车队,居民可以通过TXAI应用程序访问我们的自动驾驶出租车服务。我们与领先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开发和销售robotaxis。除了我们的产品收入,我们还通过提供robotaxi游乐设施获得收入。今天,我们运营着世界上最大的向公众开放的付费机器人出租车车队之一。自2019年11月以来,我们向公众运营了付费机器人出租车服务,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已在中国和中东的开放道路上完成了1,600天的商业运营,零事故。我们的目标是开始商业化生产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并分别在2024年和2025年为大规模商业化做好准备。 |
| • | Robobus。我们是世界上第一家开发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专用L4机器人巴士的公司,并向公众推出无人驾驶机器人巴士服务。我们与宇通和金龙客车有限公司,或金龙,合作制造我们的机器人巴士。我们的商业模式主要是向当地交通服务提供商销售机器人巴士,并为他们提供这些车辆的运营支持。我们目前与世界上最大的商用车制造商之一宇通和专门从事客车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中国领先制造商金龙合作生产机器人客车。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机器人巴士已部署在中国、新加坡、法国、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的25个城市运行商业试点。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已收到约2,000台机器人巴士的意向订单。2023年12月,我们与广州的公共交通运营商合作,正式推出中国首个基于商业票价的自主小巴服务。此外,我们还与同一合作伙伴推出了中国首条自动公交捷运路线和首条自动夜间公交服务。 |
| • | 罗博文。我们于2021年9月推出了全球首款L4机器人货车,专门用于城市城市的同城配送。我们与JMC-福特汽车等全球领先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制造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我们已经开始对我们的机器人货车进行道路测试,并已就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未来订单与领先的快递公司ZTO达成谅解。在2024年5月,我们获得了许可,使我们的Robovans能够在广州的指定区域进行无人驾驶测试,这在中国首次为L4自动配送车。我们采用灵活的商业模式,向客户销售我们的robotvan,并向他们提供自主货运即服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robovan已收到超过10,000台的意向订单,所有订单均受制于目前我们行业订单的典型情况。 |
| • | 扫地机。我们开发了我们的WeRide S6,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专用机器人清扫车,具有完全无人驾驶设计和六吨的大罐体积。我们的业务模式主要是提供自动道路清洁服务,并向公共清洁服务提供商销售我们的机器人清扫车。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自2022年上半年开始进入商业化生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已成功推出收费大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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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2年以来,机器人扫地机已在中国广州进行商业试点,并已在九个城市测试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2024年4月,我们推出了WeRide S1 roboSweeper,这是一款更紧凑的roboSweeper,具有400升的油箱容量,这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的roboSweeper阵容。在产品推出后不久,我们就收到了达数百万美元的WeRide S1订单,反映了强劲的市场接受度。 |
| • | ADAS解决方案。我们在L4级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也为我们开发前沿的ADAS解决方案做好了准备,这些解决方案正享受着蓬勃发展的市场。我们与博世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该合作伙伴关系,我们作为二级供应商,提供最先进的自动驾驶技术和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而博世则贡献于供应链、质量控制、严谨的工业设计、验证和验证能力以及广泛的OEM客户网络。2024年3月,在开发仅18个月的情况下,WeRide与博世的合作伙伴关系成功地开始了最先进的ADAS解决方案的量产和商业发布。作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通过OTA(Over-the-Air)更新,将NEP高速导航功能集成到奇瑞的Exeed Sterra ES车型中。2024年4月,由微瑞德和博世开发的ADAS解决方案被集成到奇瑞另一款车——超智能SUV —— Sterra ET中。我们计划继续扩大我们的ADAS产品,目标是将我们的影响力扩展到更多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和一级供应商。 |
长处
| • | 以我们坚定不移的全球化承诺为基础的成功和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以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的商业化收入衡量,我们是全球商业上最成功的L4级自动驾驶公司。我们交付了由产品成熟度支持的业务增长,并展示了我们持续成功开发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在七个国家的30个城市开展业务,作为唯一一家在四个不同国家拥有自动驾驶测试许可的公司,我们是在最多国家开展业务的L4级自动驾驶公司。我们广泛的全球影响力和全面的L4级自动驾驶能力使我们成为无可争议的全球领导者。我们相信,我们向全球舞台的成功扩张有力地证明了我们技术的能力和我们产品的前景广阔的未来。此外,我们在各个国家的存在不仅使我们能够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带来了宝贵的见解,并增强了我们运营车队的当地价值链机会。我们致力于通过L4自动驾驶技术实现L2的全球可访问性,其基础是始终带来增长和商业成功的商业模式。除了我们的增长势头,我们还有效地管理了我们的资源,并保持了可持续的现金跑道,由确保稳定现金流的上市战略驱动,使我们能够超越行业周期,实现更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
| • | 领导者和先行者。我们是L4自动驾驶行业的全球领导者,我们已经实现了许多首创的里程碑。作为先行者,我们对新的市场进入者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我们的全球存在、技术、人才、规模经济和伙伴关系是我们最坚固的护城河。我们为创业投入的大量时间和资源,或者我们一路上积累的里程、培训、驾驶数据和知识,根本没有捷径可走。因此,我们相信我们将能够保持我们相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优势,以及我们在自动驾驶技术商业化方面的领先地位。 |
| • | 通用且可扩展的技术平台。WeRide One是一个经过市场验证的通用自动驾驶技术平台,用于开发自动驾驶汽车,提供移动性、物流和其他城市服务。它可以通过最小的配置调整广泛适配不同的用例。借助WeRide One,我们能够缩短打入新垂直领域所需的上市时间,并且我们推出了种类繁多的面向开放道路的自主产品。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成功部署多个用例于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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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地的城市。WeRide One创造了跨不同车型的协同效应,让我们能够享受跨不同用例的数据访问和算法训练的网络效应。这反过来又使我们能够保持我们的技术领先地位,降低研发成本,提高运营和供应链效率,并实现更快的商业化。 |
| • | 富有远见的管理层和世界级的团队。我们相信人才是我们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我们由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Tony Xu Han博士领导,他是世界级的自动驾驶专家,在吸引和培养全球人才以及培养技术卓越和创新的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曾任百度自动驾驶单元首席科学家、终身教授,在计算机视觉和机器学习领域拥有20多年经验。我们的管理团队结合了深厚的技术专长和市场头脑,专注于为我们今天的客户和用户提供真实世界的解决方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打造了一支由718名全职员工组成的强大团队,其中约78%为研发人员,包括顶尖的AI科学家和自动驾驶工程师。 |
| • | 跨价值链的强大合作伙伴和投资者。我们与关键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合作伙伴关系加速了我们技术的商业化。我们与国际一流的整车制造商、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商等结成了强强联合。我们得到了信誉良好的投资者的支持,他们提供了重要的业务和财务资源,并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财务状况。 |
策略
为了完成我们用自动驾驶改造城市生活的使命,我们以务实的态度指导我们的技术发展,使其能够被部署到应对现实世界中的挑战,并通过实际的商业运营得到验证。我们计划通过以下几种策略来实现这一目标:
| • | 成长业务达成大规模商业化。我们是全球少数几家达到无人驾驶里程碑的自动驾驶公司之一,这是实现大规模商业化的重要第一步。我们在全球三个城市提供收费的机器人出租车。我们向公众推出了付费无人驾驶机器人巴士服务,最近一次是在中国广州。我们为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实现了无人驾驶操作。展望未来,我们打算在我们作为全球领导者的技术和业务里程碑的基础上,推进所有用例的全面商业化。 |
| • | 继续加强我们的技术。我们将继续创新,通过改进我们的算法,通过完善和建立我们自动驾驶产品的技术成熟度,保持我们在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我们将利用我们庞大且不断扩大的自动驾驶车辆车队以及收集到的大量弯道案例和训练数据的优势,进一步增强WeRide One的软硬件。我们计划继续为这些目的招聘行业顶尖人才。 |
| • | 持续扩大全球影响力。我们打算改变世界各地的流动性和城市服务。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在亚洲、中东和欧洲铭刻了我们的名字。在我们现有成功的基础上,我们计划通过提供具有引人注目的价值主张的强大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在国际上建立更大的影响力。 |
| • | 锻炼财务纪律,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的能力对于我们行业的长期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享有来自WeRide One的规模经济,这使我们能够以快速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扩张。随着我们增加自动驾驶车辆的数量并扩大自动驾驶服务的规模,我们期望以有意义的程度降低我们的硬件和运营成本,并实现运营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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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中有更全面的讨论。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是一家在新兴和快速发展的自动驾驶行业中经营历史和财务业绩记录有限的公司,这涉及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
| • | 自动驾驶技术是一项新兴技术,我们在开发和商业化我们的技术方面面临重大挑战。我们的技术可能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好,或者我们需要比目前预计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商业化。 |
| • | 我们的业务模式尚待检验,任何未能将我们的战略计划、技术、产品或服务商业化的情况都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 • | 由于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相对较新且具有颠覆性,如果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未能获得公众、我们的目标客户、用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或未能以我们预期的速度这样做,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
| • | 我们正在并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对开发新产品和技术进行大量投资。这些新举措本身就存在风险,我们可能无法从中实现预期收益。 |
| • | 我们的运营受到广泛且不断变化的政府法规的约束,这些法规可能会给我们的运营带来巨大的成本、法律禁令或不利的变化,我们可能会根据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承担重大责任或成本。 |
| • |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或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未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适当应对行业演变、量身定制开发用例或按预期执行,我们营销或销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 • | 未能继续吸引和留住客户、管理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或增加他们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依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和相关软件和硬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缺陷或包含严重错误,这可能会产生安全问题、减少市场采用、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使我们遭受产品召回或使我们面临产品责任和其他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工作。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被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被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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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中国政府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其投资施加控制的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或变得很少或没有价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可能存在,包括执法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迅速演变,任何公众咨询和提前通知期就我们可能需要充分适应此类变化的时间而言相对较短,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任何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我们的ADS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限制资本流动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流动性。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权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以及对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中国关于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就我们未来的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样的备案,或者根本无法预测。 |
与我们的ADS和此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ADS和此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ADS,或者根本无法转售。 |
| • |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您带来重大损失。 |
| • |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 •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关于我们ADS的建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
| • | 因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高于我们的每股净有形账面价值,你将经历立即和大幅稀释。 |
| • |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的市场价格。 |
| • | 因为我们预计此次发行后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
| • | 我们的ADS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
| • |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与我们股东相同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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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历史沿革及Structure
我们于2017年2月开展业务。2017年3月,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WeRide Inc.(原名JingChi Inc.)注册成立,后成为WeRide Corp的唯一股东。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于2017年5月进一步成立WeRide HongKong Limited,即WeRide HK(原名JingChi Hong Kong Limited),作为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2019年8月,为运营我们的robotaxi业务,广州Jingqi Technology Ltd.,或广州Jingqi、WeRide HK,与两家投资者共同成立文远悦行(广东)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广州Jingqi目前持有69%的股权。为在南京进行试驾,广州景祺于2020年11月进一步设立全资子公司文远速行(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或我们的WFOE在多个城市进一步设立全资附属公司,包括广州、深圳、武汉、南京、北京、上海、郑州、无锡、西安、安庆及重庆。
以下图表说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公司架构,包括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
WeRide Inc.不是一家在中国的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主要由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进行。正如本注册声明中所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本公司”或“我们的”是指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WeRide Inc.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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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大陆或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以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我们面临与以下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拥有重要权力,并可能随时影响或干预我们的运营、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的监管批准以及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数据安全的监督。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很少或没有价值。有关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其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或变得很少或没有价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中国执法和快速演变的规则和法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可能存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任何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我们的ADS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正如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所告知,我们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所有必要许可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广州晶奇持有的WeRide Go App的网约车运营许可、三个城市固体废物许可以及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持有的几个道路测试许可。然而,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未来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如果(i)我们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相关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ii)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虽然这些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实际上是必需的,但我们需要获得相关的批准或完成其他备案程序,或(iii)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变化,我们被要求获得相关的批准或完成其他备案程序,但未能这样做(视情况而定),中国主管政府当局可能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撤销我们的许可,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受影响的业务部分施加限制。政府当局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的业务运营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所需中国当局的许可
2021年12月28日,中国网信办或CAC会同若干其他中国政府机构联合发布了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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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5日。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一)拟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每种情况下均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二)在境外寻求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掌握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了在网络安全审查期间评估国家安全风险的某些一般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政府对与境外上市有关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的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如果我们被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我们将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审查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不合规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掌握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资料。我们已经完成了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商务与金融律师事务所告知的程序。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生成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需要遵守中国和其他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或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即《备案规则》。备案规则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证监会开始受理备案申请。根据《备案规则》,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将适用备案制监管制度,指境外实体以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其主要业务的境内企业的基础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为基础,在境外市场进行的证券发行和上市。备案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的所有境外股权融资和上市活动,包括首次及后续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及在境外市场买卖证券。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们已完成本次发行在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工作,并于2023年8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备案结果。然而,我们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如后续的股权或债务发行,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走向私人交易,也可能受到在证监会的备案要求。未能按照《申报规则》的要求完成此类申报程序,或撤销我们完成的任何此类申报,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未来的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样的备案,或者根本无法预测。”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2020年12月18日颁布并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一步修订并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一国证券上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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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或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工作”和“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在美国被禁止交易。ADS退市或被禁止交易,或面临被退市或被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动
WeRide Inc.,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通过出资或提供集团内部贷款的方式向WeRide Inc.的全资香港子公司WeRide HongKong Limited转让现金。反过来,WeRide HongKong Limited可通过向其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出资或提供集团内贷款的方式,将现金转移至其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我司子公司也可以向WeRide Inc.提供集团内部借款。我司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如实现累计税后利润,可在满足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后,向WeRide HongKong Limited支付股息或分配收益。反过来,WeRide HongKong Limited可能会通过股息或其他分配方式向WeRide Inc.转移现金。有了必要的资金,WeRide Inc.可能会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并为其在中国大陆以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
我们建立了严格的控制和程序,以监控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我们集团的现金由我们财务部统一管理。每一笔现金需求,经经营实体业务部门提出后,均需经过两到五级审核流程,具体取决于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此类要求和涉及的现金数量。不允许单个员工完成现金转移的所有必要审查,而只能完成整个程序的部分内容。对于超出我们业务正常过程的特殊现金需求,可能需要进行额外审查,以确保现金转移符合我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此类现金需求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向相关经营主体进行现金划转。我们严格遵循上述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每一笔现金转移都受到内部批准。到目前为止,我们在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没有任何困难。未来,我们计划根据组织内各运营实体的营运资金需求,继续在组织内进行现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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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列报年份的转让金额。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千元) | ||||||||||||
| WeRide Inc.向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
1,229,146 | 2,836,263 | 2,362,772 | |||||||||
| 香港附属公司对中国大陆附属公司的出资 |
645,150 | 518,406 | 986,020 | |||||||||
| 广州晶奇及其附属公司在集团内交易项下向WFOE支付的金额 |
1,730 | 61,821 | 1,357 | |||||||||
| WFOE在集团内部交易项下向广州晶奇及其附属公司支付的金额 |
45,075 | 129,631 | 68,408 | |||||||||
| WFOE向广州晶奇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
— | 195,100 | 38,450 | |||||||||
| 广州晶奇及其附属公司向WFOE提供的贷款 |
164,000 | 10,028 | 3,731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没有现金以外的资产转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没有子公司向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也没有向美国投资者支付或进行股息或分配。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见“股息政策”。
鉴于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以及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实质性运营,我们向包括ADS投资者在内的股东支付股息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WFOE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尽管我们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在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然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和ADS投资者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大陆,也需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储备金以及用于贷款的受限制现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总额分别为2.135亿美元、2.958亿美元和3.959亿美元。此外,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有关我们在中国大陆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股权的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中国关于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适用于我们证券投资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税收”。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来向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非中国股东支付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10%的预扣税,如果此类股息来源于利润。如果WeRide Inc.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目前不认为WeRide Inc.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则可以免除预扣税,但WeRide Inc.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将对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25%的税款,我们的非中国企业投资者可能需要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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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合并时间表
我们历来依赖我们的WFOE、广州晶奇或VIE以及VIE的前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指导VIE的业务运营。2023年3月21日,我们通过终止合同安排并收购VIE作为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完成了VIE结构的解除。我们历来与VIE及其前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协议,据此,我们拥有(i)指导VIE的管理、财务和运营政策的权力,以及(ii)我们参与VIE的风险敞口或获得可变回报的权利,以及利用我们对VIE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的能力。因此,我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的合并实体,我们在2023年3月21日之前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VIE及其附属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的10%和20%。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州晶奇及其附属公司贡献的收入占我们总收入的0.8%。以下表格分别列示WeRide Inc.、WFOE、其他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损益表及相应的消除调整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
| WeRide公司。 | WFOE | 其他 子公司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 收入(3) |
— | 546,255 | 76,821 | 181,539 | (277,072 | ) | 527,543 | |||||||||||||||||
| 收益成本(3) |
— | (298,644 | ) | (84,207 | ) | (86,965 | ) | 174,818 | (294,99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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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利/(亏损) |
— | 247,611 | (7,386 | ) | 94,574 | (102,254 | ) | 232,545 | ||||||||||||||||
| 其他净收入(3) |
— | 15,932 | 59 | 80,290 | (76,985 | ) | 19,296 | |||||||||||||||||
| 外汇净收益 |
— | 29,879 | — | — | (9,670 | ) | 20,209 | |||||||||||||||||
| 利息收入 |
— | 7,191 | 17,934 | 10,986 | — | 36,111 | ||||||||||||||||||
| 研发费用(3) |
— | (290,279 | ) | (329,423 | ) | (241,508 | ) | 102,645 | (758,565 | ) | ||||||||||||||
| 行政开支 |
(16,440 | ) | (64,430 | ) | (33,308 | ) | (123,058 | ) | — | (237,236 | ) | |||||||||||||
| 销售费用 |
— | (15,663 | ) | (152 | ) | (7,759 | ) | — | (23,574 | ) | ||||||||||||||
|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
— | (9,412 | ) | (1,323 | ) | (961 | ) | — | (11,69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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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亏损 |
(16,440 | ) | (79,171 | ) | (353,599 | ) | (187,436 | ) | (86,264 | ) | (722,910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FVTPL”) |
— | — | 7,731 | — | — | 7,731 | ||||||||||||||||||
| 其他财务费用 |
— | (1,692 | ) | (985 | ) | (1,525 | ) | — | (4,202 | ) | ||||||||||||||
| 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
(125,213 | ) | — | — | — | — | (125,213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25,308 | — | — | — | — | 25,308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479,210 | ) | — | — | — | — | (479,210 | ) | ||||||||||||||||
| 应占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的亏损(2) |
(702,941 | ) | (190,964 | ) | (356,088 | ) | — | 1,249,99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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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亏损 |
(1,298,496 | ) | (271,827 | ) | (702,941 | ) | (188,961 | ) | 1,163,729 | (1,298,496 | ) | |||||||||||||
| 所得税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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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亏损 |
(1,298,496 | ) | (271,827 | ) | (702,941 | ) | (188,961 | ) | 1,163,729 | (1,298,49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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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WeRide公司。 | WFOE | 其他 子公司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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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千元) | ||||||||||||||||||||||||
| 收入(3) |
— | 127,257 | 8,291 | 116,025 | (113,401 | ) | 138,172 | |||||||||||||||||
| 收益成本(3) |
— | (85,057 | ) | (3,300 | ) | (12,903 | ) | 14,748 | (86,5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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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利 |
— | 42,200 | 4,991 | 103,122 | (98,653 | ) | 51,660 | |||||||||||||||||
| 其他净收入/(费用) |
— | 1,294 | 11,488 | (2,007 | ) | — | 10,775 | |||||||||||||||||
| 外汇净损失 |
— | (8,323 | ) | — | — | 3,250 | (5,073 | ) | ||||||||||||||||
| 利息收入 |
— | 1,072 | — | 28,698 | — | 29,770 | ||||||||||||||||||
| 研发费用(3) |
— | (204,789 | ) | (186,214 | ) | (149,976 | ) | 97,801 | (443,178 | ) | ||||||||||||||
| 行政开支(3) |
(10,169 | ) | (38,079 | ) | (25,362 | ) | (34,808 | ) | 1,299 | (107,119 | ) | |||||||||||||
| 销售费用 |
— | (8,205 | ) | (143 | ) | (3,877 | ) | — | (12,225 | ) | ||||||||||||||
| 应收款项减值损失 |
— | (400 | ) | — | (9 | ) | — | (40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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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亏损 |
(10,169 | ) | (215,230 | ) | (195,240 | ) | (58,857 | ) | 3,697 | (475,799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67 | 7 | 3,405 | — | 3,479 | ||||||||||||||||||
| 其他财务费用 |
(1,436 | ) | (1,192 | ) | (2,327 | ) | (1,962 | ) | — | (6,917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259,872 | ) | — | — | — | — | (259,872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268,142 | ) | — | — | — | — | (268,142 | ) | ||||||||||||||||
| 应占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的亏损(2) |
(467,632 | ) | (57,414 | ) | (270,072 | ) | — | 795,1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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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亏损 |
(1,007,251 | ) | (273,769 | ) | (467,632 | ) | (57,414 | ) | 798,815 | (1,007,251 | ) | |||||||||||||
| 所得税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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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亏损 |
(1,007,251 | ) | (273,769 | ) | (467,632 | ) | (57,414 | ) | 798,815 | (1,007,25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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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下表分别列示了WeRide Inc.、WFOE、其他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报表以及相应的消除调整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 WeRide公司。 | WFOE | 其他 子公司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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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千元)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326,502 | 791,179 | 74,583 | 41,427 | — | 2,233,691 | ||||||||||||||||||
| 应收公司间款项(1) |
— | 288,986 | 296,205 | 130,347 | (715,538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326,773 | 1,553,598 | 2,715,384 | 193,256 | (715,538 | ) | 5,073,473 | |||||||||||||||||
| 对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投资及应收款项(2) |
3,685,091 | 12,600 | 1,405,915 | — | (5,103,606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685,091 | 121,024 | 1,469,175 | 140,234 | (5,103,606 | ) | 311,918 | |||||||||||||||||
| 总资产 |
5,011,864 | 1,674,622 | 4,184,559 | 333,490 | (5,819,144 | ) | 5,385,391 | |||||||||||||||||
| 合计(赤字)/权益 |
(2,082,116 | ) | 81,846 | (2,598,509 | ) | (342,542 | ) | 2,859,205 | (2,082,116 | ) | ||||||||||||||
| 应付公司间款项(1) |
— | 1,400,775 | 6,739,566 | 538,008 | (8,678,349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6,426 | 1,566,403 | 6,776,335 | 621,038 | (8,678,349 | ) | 361,853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7,017,554 | 26,373 | 6,733 | 54,994 | — | 7,105,654 | ||||||||||||||||||
| 负债总额 |
7,093,980 | 1,592,776 | 6,783,068 | 676,032 | (8,678,349 | ) | 7,467,507 | |||||||||||||||||
| 合计(赤字)/权益和负债 |
5,011,864 | 1,674,622 | 4,184,559 | 333,490 | (5,819,144 | ) | 5,385,391 | |||||||||||||||||
| * | 在编制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过程中,由于与确认服务状况和业绩状况同时存在的股份补偿费用有关的某些错误,我们对先前发布的2021年综合财务报表进行了重述。详情请参阅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e)。 |
下表分别列示了WeRide Inc.的简明合并时间表,描述了WeRide Inc.、WFOE、其他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应的消除调整。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
| WeRide公司。 | WFOE | 其他 子公司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10,848 | ) | (281,870 | ) | (309,011 | ) | (68,652 | ) | — | (670,381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4) |
(2,634,633 | ) | (252,667 | ) | (2,640,977 | ) | (15,876 | ) | 3,341,739 | (2,202,414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用于)的现金净额(4) |
2,782,671 | 745,443 | 2,636,465 | (638,252 | ) | (3,341,739 | ) | 2,184,5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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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 |
137,190 | 210,906 | (313,523 | ) | (722,780 | ) | — | (688,207 | ) | |||||||||||||||
| 截至1月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084,196 | 556,587 | 320,578 | 764,207 | — | 2,725,568 | ||||||||||||||||||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105,116 | 23,686 | 67,528 | — | — | 196,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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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326,502 | 791,179 | 74,583 | 41,427 | — | 2,233,6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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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WeRide公司。 | WFOE | 其他 子公司 |
VIE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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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千元) | ||||||||||||||||||||||||
|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净额 |
(7,639 | ) | (251,954 | ) | (433,408 | ) | 186,334 | — | (506,667 | ) | ||||||||||||||
| 投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4) |
(1,229,146 | ) | (9,542 | ) | (421,467 | ) | 246,762 | 1,874,296 | 460,903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4) |
2,343,121 | 799,317 | 1,176,403 | 158,508 | (1,874,296 | ) | 2,603,0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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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106,336 | 537,821 | 321,528 | 591,604 | — | 2,557,289 | ||||||||||||||||||
| 截至1月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4,338 | 23,878 | 1,803 | 172,603 | — | 212,622 | ||||||||||||||||||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36,478 | ) | (5,112 | ) | (2,753 | ) | — | — | (44,34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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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084,196 | 556,587 | 320,578 | 764,207 | — | 2,725,5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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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 表示消除WeRide Inc.、我们的WFOE、WeRide Inc.的其他子公司以及VIE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VIE及其子公司和应付WFOE的公司间余额为人民币1.935亿元。 |
| (2) | 代表消除对我们的WFOE、WeRide Inc.的其他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投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WFOE应占VIE及其子公司的亏损分别为人民币57.4百万元和人民币1.890亿元。 |
| (3) | 表示消除公司间服务费和公司间销售。WFOE与VIE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1.021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1.431亿元。除服务费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WFOE与VIE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收入和支出为零。 |
| (4) | 指作为对WeRide Inc.的其他子公司的投资收到的现金,以及从WeRide Inc.、我们的WFOE和WeRide Inc.的其他子公司收到的VIE及其子公司,在合并时作为公司间交易予以消除。 |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启示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此外,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此外,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惯例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存在重大差异。请参阅“风险因素——与美国存托凭证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上采用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要求存在显着差异;这些做法可能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要求,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启示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
22
要求与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相比。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
我们将一直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至(a)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b)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后我们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c)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或(d)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获得上述《就业法》中规定的豁免。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广州国际生物科技岛罗轩路51号冠洲生命科学创新中心A座21楼。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20)2909-338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大开曼KY1-1106乔治市南教堂街103号2楼Harbour Place,P.O. Box 472,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ervices Ltd.的办事处。
投资者如有任何查询,请向我们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提出。我们的主要网站是https://www.weride.ai/。我们网站上所载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位于.。
适用于本招股章程的公约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章程提述:
| • | “ADAS”是指先进的驾驶辅助系统; |
| • | “ADR”是对可能证明ADS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存托股票代表A类普通股; |
| • | “A类普通股”是指我们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每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将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指定生效; |
| • | “B类普通股”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每股有表决权,将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指定生效; |
| • | “商业化收入”是指已商业部署的产品和服务产生的收入; |
| • | “证监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 “GNSS”是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
| • | “IDE”是要融合发展环境; |
|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23
| • | “IMU”是对惯性测量单元; |
| • | “激光雷达”是光探测和测距; |
| • | “代加工”是对原始设备制造商; |
| • | “普通股”是指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在本次发行完成时及之后,是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
| • | “我们的WFOE”或“该WFOE”是指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 |
| • | “PCAOB”是对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
| • |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
| • | “与全球上市L4公司相比的最小净亏损”是我们在IFRS下的当年亏损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上市L4公司的净亏损相比; |
| • | “广州晶奇”向广州晶奇科技有限公司; |
| • | “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WeRide”、“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WeRide Inc.、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WeRide,“WeRide”是指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除非另有说明,在描述业务和运营的上下文中,我们指的是WeRide进行的业务和运营;和 |
| • | “宇通”致郑州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定承销商没有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还包含将某些外币金额转换成美元的内容。除另有说明外,所有人民币兑美元的换算均按7.0 999元人民币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该汇率为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3年12月29日的有效汇率。我们不对本招股章程中提及的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来自各种公开来源的信息,以及我们委托独立研究公司China Insights Industry Consultancy Limited或CIC编制的关于我们的行业和我们在中国的市场地位的报告中的某些信息。这些信息涉及许多假设和限制,请注意不要对这些估计给予不应有的权重。我们未对本报告所载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进行独立验证。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由于多种因素,包括“风险因素”一节中描述的因素,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结果与本报告中表达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招股章程通篇所呈列的数字可能无法精确地与所提供的总数相加,百分比也可能无法精确地反映绝对数字。
24
发行
| 发行价格 |
我们目前估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在每ADS美元到美元之间。 |
| 我们提供的ADS |
ADS(或ADS,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 |
| [出售股东提供的ADS |
ADS(或ADS,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本次发行后立即未偿还的ADS |
ADS(或ADS,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 |
| 紧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及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我们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采用双重类别的普通股结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则为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 |
| ADS |
每股ADS代表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
| 存托人将持有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您将享有我们、存托人以及ADS的持有人和受益所有人之间不时签订的存款协议中规定的权利。 |
| 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然而,如果我们宣布我们的普通股股息,存托人将根据存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收到的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和其他分配。 |
| 您可以将您的ADS交给存托人注销,以换取A类普通股。保存人将向您收取任何取消的费用。 |
| 我们可能会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如果您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您的ADS,您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 |
| 为了更好地理解ADS的条款,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的“美国存托股票说明”部分。你还应该看一下存款协议,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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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包含本招股说明书的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 |
| 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
我们[和售股股东]已授予承销商一项选择权,可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30天内行使,以购买最多合计额外的ADS以覆盖超额配售。 |
| 收益用途 |
我们预计,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百万美元的净收益(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则约为百万美元),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ADS美元,这是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
| 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i)约35%用于研发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ii)约30%用于我们的自动驾驶车队的商业化和运营,以及拓展更多市场的营销活动;(iii)约25%用于支持我们的资本支出,包括购买测试车辆、研发设施和管理费用;(iv)剩余10%用于一般公司用途。 |
|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收益用途”。 |
| 【我们不会收到出售股东出售ADS的任何收益。】 |
| 锁定 |
我们、[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以及我们的所有现有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180天内,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ADS、普通股或类似证券。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承销”。 |
| [定向分享程序 |
应我们的要求,承销商已按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预留出售本次发行中通过定向发行股票计划向我们的一些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商业伙伴和相关人士提供的最多合计ADS。] |
| 上市 |
我们打算申请让ADS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代码为“WRD”。ADS和我们的普通股将不会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自动报价系统上交易。 |
| 付款和结算 |
承销商预计将通过存托信托公司的设施以付款方式交付ADS,2023年。 |
26
保存人
紧随本次发行后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 • | 是基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645,889,986股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假设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我们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优先股和黄金股以一对一的方式自动转换为普通股,同时考虑到某些人民币投资者有权根据我们就离岸重组发行的认股权证根据转换后的基准获得的3,625,612股普通股; |
| • | 包括我们将在此次发行中发行和出售的ADS形式的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和 |
| • | 不包括在行使我们的未行使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时可发行的所有普通股,以及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为未来发行保留的普通股,以及在会计上被视为库存股的普通股。 |
27
以下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简明综合损益表和现金流量数据简明综合报表,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状况数据简明综合报表,均来源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和列报的。我们的历史结果不一定代表未来期间的预期结果。您应阅读本概要合并财务数据部分,连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下表列出我们于所示年度的综合损益表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合并损益表数据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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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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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收入 |
101,597 | 337,717 | 54,190 | 7,633 | ||||||||||||
| 服务收入 |
36,575 | 189,826 | 347,654 | 48,9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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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收入 |
138,172 | 527,543 | 401,844 | 56,599 | ||||||||||||
| 收益成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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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货成本 |
(77,383 | ) | (192,523 | ) | (34,138) | (4,808) | ||||||||||
| 服务成本 |
(9,129 | ) | (102,475 | ) | (184,230) | (25,9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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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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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总成本 |
(86,512 | ) | (294,998 | ) | (218,368 | ) | (30,756 | ) | ||||||||
| 毛利 |
51,660 | 232,545 | 183,476 | 25,842 | ||||||||||||
| 其他净收入 |
10,775 | 19,296 | 15,750 | 2,218 | ||||||||||||
| 净汇兑(亏损)/收益 |
(5,073 | ) | 20,209 | 7,052 | 993 | |||||||||||
| 利息收入 |
29,770 | 36,111 | 132,042 | 18,598 | ||||||||||||
| 研发费用(2) |
(443,178 | ) | (758,565 | ) | (1,058,395 | ) | (149,070 | ) | ||||||||
| 行政开支(2) |
(107,119 | ) | (237,236 | ) | (625,369 | ) | (88,080 | ) | ||||||||
| 销售费用(2) |
(12,225 | ) | (23,574 | ) | (41,447 | ) | (5,838 | ) | ||||||||
|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
(409 | ) | (11,696 | ) | (40,217 | ) | (5,66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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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亏损 |
(475,799 | ) | (722,910 | ) | (1,427,108 | ) | (201,001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3,479 | 7,731 | 42,960 | 6,051 | ||||||||||||
| 其他财务费用 |
(6,917 | ) | (4,202 | ) | (3,490 | ) | (492 | ) | ||||||||
| 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
— | (125,213 | ) | —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259,872 | ) | 25,308 | (4,549 | ) | (641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268,142 | ) | (479,210 | ) | (554,048 | ) | (78,0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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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6,235 | ) | (274,118 | ) | ||||||||
| 所得税 |
— | — | (2,866 | ) | (4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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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9,101 | ) | (274,5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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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1) |
(426,757 | ) | (401,683 | ) | (501,680 | ) | (70,659 | ) | ||||||||
| 注意: |
| (1) | 关于我们调整后净亏损的讨论以及调整后净亏损与当年亏损的对账,详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
| (2)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收益成本 |
— | — | 10,284 | 1,449 | ||||||||||||
| 研发费用 |
42,289 | 231,000 | 440,138 | 61,992 | ||||||||||||
| 行政开支 |
12,090 | 89,978 | 465,678 | 65,589 | ||||||||||||
| 销售费用 |
1,580 | 4,451 | 15,684 | 2,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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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55,959 | 325,429 | 931,784 | 131,2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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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财务状况数据汇总综合报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财务状况数据汇总综合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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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 |
2,233,691 | 1,661,152 | 233,968 | |||||||||
| 流动资产 |
5,073,473 | 5,370,023 | 756,342 | |||||||||
| 非流动资产 |
311,918 | 244,235 | 34,399 | |||||||||
| 总资产 |
5,385,391 | 5,614,258 | 790,742 | |||||||||
| 总赤字 |
(2,082,116 | ) | (3,051,918 | ) | (429,848 | ) | ||||||
| 流动负债 |
361,853 | 409,691 | 57,703 | |||||||||
| 非流动负债 |
7,105,654 | 8,256,485 | 1,162,887 | |||||||||
| 负债总额 |
7,467,507 | 8,666,176 | 1,220,590 | |||||||||
| 赤字和负债总额 |
5,385,391 | 5,614,258 | 790,742 | |||||||||
下表列出了我们对所示年份的现金流量数据的汇总合并报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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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506,667 | ) | (670,381 | ) | (474,890 | ) | (66,886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460,903 | (2,202,414 | ) | (546,944 | ) | (77,035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2,603,053 | 2,184,588 | 446,954 | 62,9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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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2,557,289 | (688,207 | ) | (574,880 | ) | (80,969 | ) | |||||||||
| 年初现金 |
212,622 | 2,725,568 | 2,233,691 | 314,605 | ||||||||||||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44,343 | ) | 196,330 | 2,341 | 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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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现金 |
2,725,568 | 2,233,691 | 1,661,152 | 233,9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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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我们考虑并使用调整后净亏损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作为审查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的补充计量。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净亏损为投资者和其他人理解和评估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就像它有助于我们的管理层一样。我们将调整后净亏损定义为当年亏损,不包括股权激励费用、认股权证诱导费用、以FVTPL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以FVTPL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优先股和其他可赎回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变动和其他优先权。
我们提出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是因为我们的管理层使用它来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制定业务计划。调整后的净亏损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而不考虑我们认为不代表我们核心业务的上述非现金调整项目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这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为投资者和其他人以与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会相同的方式理解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29
这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未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定义,也未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报。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存在局限性。使用调整后净亏损的关键限制之一是,它没有反映影响我们运营的所有费用项目。此外,这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衡量标准可能与其他公司,包括同行公司使用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信息不同,因此其可比性可能受到限制。
不应孤立地考虑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或将其解释为替代当年亏损或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和呈报的任何其他业绩信息计量或作为我们经营业绩的指标。我们鼓励投资者根据最直接可比的IFRS衡量标准审查我们的历史非IFRS财务衡量标准,如下所示。此处介绍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可能无法与其他公司介绍的类似标题的指标进行比较。其他公司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计算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从而在比较分析我们的数据时限制了这些衡量标准的有用性。我们鼓励您全面审查我们的财务信息,而不是依赖于单一的财务指标。
下表将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调整后净亏损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和列报的最直接可比财务计量(即当年亏损)进行了核对: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年度亏损与调整后净亏损的对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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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9,101 | ) | (274,522 | ) | ||||||||
| 加: |
||||||||||||||||
| 股权激励费用 |
55,959 | 325,429 | 931,784 | 131,237 | ||||||||||||
| 认股权证的诱导收费 |
— | 125,213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3,479 | ) | (7,731 | ) | (42,960 | ) | (6,051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259,872 | (25,308 | ) | 4,549 | 641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268,142 | 479,210 | 554,048 | 78,036 | ||||||||||||
|
|
|
|
|
|
|
|
|
|||||||||
|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 |
(426,757 | ) | (401,683 | ) | (501,680 | ) | (70,65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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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我们ADS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在对我们的ADS进行投资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下文所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下任何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任何这种情况下,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在新兴和快速发展的自动驾驶行业中经营历史和财务业绩记录有限的公司,这涉及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们于2017年开始运营,并在成立后不久就开始构建WeRide One,这是我们易于配置的专有技术平台架构。我们于2019年在中国向公众推出了付费机器人出租车服务。我们的机器人巴士于2021年在中国实现商业化生产,并于2022年在广州开始公共服务。我们还分别于2021年9月和2022年4月推出了我们的robotvan和roboSweeper。我们于2022年开始提供关键的ADAS技术和生态系统支持,并于2024年3月开始量产最先进的ADAS解决方案。我们仍处于相对早期的开发和商业化阶段。
您应该根据我们作为一家经营历史有限的公司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我们的能力:
| • | 持续设计并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 |
| • | 为我们的专用L4自动驾驶车辆建立和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包括robotaxi、robobus和其他车型; |
| • | 成功推出并开始商业运营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机器人清扫车和未来的特殊用途车辆; |
| • | 利用我们在L4垂直领域的技术和商业化经验,成功扩展了我们在ADAS市场的业务; |
| • | 成功扩展到新的地理区域和管辖区域,包括中国大陆和海外; |
| • | 在预期时间内与我们的OEM合作伙伴成功生产自动驾驶汽车; |
| • | 维护我专造L4级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运行; |
| • | 与生态系统伙伴建立并保持合作关系,如主机厂、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商等; |
| • | 完善和提升我们的平台和自主技术,维护可靠、安全、高性能和可扩展的技术基础设施; |
| • | 提高和保持我们的运营效率; |
| • | 成功营销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
| • | 吸引、留住、激励有才能的员工; |
| • | 获得并产生足够的资本,以维持我们的运营并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 预测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包括技术发展和竞争格局的变化; |
| • | 打造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品牌;以及 |
| • | 驾驭不断变化和复杂的监管环境。 |
31
如果我们未能应对任何或所有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自动驾驶还面临许多额外挑战,其中许多挑战不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包括自动驾驶的市场接受度、政府许可要求、对数据安全和隐私的担忧、实际和威胁诉讼(无论是否对我们作出判决),以及人们普遍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不安全是因为没有人类驾驶员。无法保证市场会接受我们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全球范围内,自动驾驶行业总体上都处于早期阶段,并在快速发展。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还没有大规模商业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迅速或经济高效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或监管条件。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我们的历史财务业绩记录有限,并且在快速发展的市场中运营,因此对我们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任何预测可能都不如我们拥有更长的运营历史或在更成熟的市场中运营时那么准确。在未来期间,我们的收入增长可能会放缓甚至下降,原因有很多,包括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商业化速度低于预期、竞争更加激烈、不利的市场条件以及迅速演变的政府法规。我们过去遇到过,未来也会继续遇到,快速变化的行业中经营历史有限的快速成长企业频繁经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用来规划和运营业务的关于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假设不正确或过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成功应对这些风险,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可能与我们的预测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业务、招股说明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自动驾驶技术是一项新兴技术,我们在开发和商业化我们的技术方面面临重大挑战。我们的技术可能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好,或者我们需要比目前预计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商业化。
自动驾驶行业的特点可能是存在大量技术和商业挑战,包括对优于人类的驾驶性能的期望、相当大的资本要求、较长的车辆开发准备时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要求、不一致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框架、需要建立公众信任和品牌形象以及一项全新技术的实际运营。我们未来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继续开发并成功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商业化的能力。我们正处于商业化的早期阶段。随着我们继续在自主技术的商业化方面取得进展,我们的收入构成和收入项目的相对权重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开发、交付和大规模商业化我们的自动驾驶平台和系统以支持或执行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操作的能力仍有待进一步证明。
我们的产品和自动驾驶系统技术复杂,商业化应用要求我们在技术性能和系统安全方面达到非常高的标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发布满足我们预期商业用例的新产品和服务,因此我们的技术商业化可能比预期的有限。商业部署在自动驾驶行业花费的时间比预期的要长,我们完成自己的技术开发、商业化和大规模运营的时间可能比目前预计的要长。实现广泛适用的自动驾驶技术将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改进,包括,例如,处理不合规或意外的弯道情况和恶劣天气条件。这些改进可能需要我们比预期更长的时间,这将增加我们对技术开发的资本要求,推迟我们商业化的时间表,并降低业务可能预期的潜在财务回报。
32
我们持续增强自动驾驶技术正在并将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实现足够安全的自动驾驶系统性能的能力; |
| • | 我们开发能够在车辆上实现自动驾驶功能的尖端ADAS解决方案的能力; |
| • | 我们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以及广大公众对我们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以及自动驾驶技术的普遍接受程度; |
| • | 我们继续增强数据分析和软件技术的能力; |
| • | 我们成功完成系统测试、验证和获得安全批准的能力; |
| • | 如果需要,我们有能力从监管机构获得额外的批准、许可或认证,并保持当前的批准、许可或认证; |
| • | 我们维护核心知识产权的能力; |
| • | 我们以可接受的条件及时设计、开发和保护必要组件的能力; |
| • | 我们获得额外资本以支持我们的研发活动的能力;和 |
| • | 我们扩大和加强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合作关系的能力。 |
我们的业务模式尚待检验,任何未能将我们的战略计划、技术、产品或服务商业化的情况都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企业,正在开始扩大我们的业务规模,我们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其中许多困难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困难包括(其中包括)未知的未来挑战和机遇、开发新产品和服务、进入新市场、开展营销活动以及向客户交付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和费用。我们成功的可能性必须结合这些风险、费用、并发症、延误以及我们经营所处的竞争环境来考虑。因此,我们的商业计划能否成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无法迅速扩大规模以产生可观的收入、筹集额外资本或盈利运营。我们将继续遇到公司在商业化早期阶段经常遇到的风险和困难,包括营销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扩大我们的运营和员工人数,并且可能会产生与我们的增长相关的不可预见的费用、困难或延迟。因此,对我们公司的任何投资都是高度投机性的,可能会导致您的全部投资损失。
迄今为止,我们在大规模应用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经验有限。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已提供超过1,600天的有偿robotaxi服务。截至同日,我们的机器人巴士已部署在中国、新加坡、法国、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的25个城市运行商业试点,并自2021年11月起提供运输服务。我们于2021年9月推出了全球首款专为城市城市内货物配送的robotvan,并于2022年4月推出了全球首款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专用robotsweeper。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向第三方大规模交付我们的专用L4自动驾驶车辆。我们已就我们的机器人货车的未来订单与客户达成谅解。在客户为我们的机器人货车订立最终购买协议之前,这是客户自行决定的,无法保证客户将购买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此外,我们最近才开始交付ADAS解决方案,并且在ADAS应用中成功运营的可靠记录有限。基于我们其中一位客户的数量预测,就该客户而言,集成我们技术的ADAS产品可能在未来五年内达到总计300万台。然而,订单预测是基于假设和估计,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实际订单数量可能有所不同
33
实质上来自我们收到的预测。这些订单能否实现,最终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将安装ADAS解决方案的车型的市场接受程度,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即使我们成功地开发和商业化了我们的自动驾驶和ADAS技术,我们也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困难、延误和成本超支,包括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我们的技术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供应商的问题和不利的监管发展。任何未能在我们预计的成本和时间表内开发我们的技术或未能按预期执行我们的业务计划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目前与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制造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而不是自己制造汽车。我们相信,这些合作伙伴关系使我们能够保持轻资产状态,并保持专注于开发和升级我们专有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我们还打算在我们的不同业务线上采用轻资产模式,这样我们可能会与第三方车队资产所有者合作,并在我们的平台上运营车辆,而不是自己拥有自动驾驶车队。然而,这种业务模式可能带来不可预测的挑战,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招股说明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我们与大量商业伙伴合作,其中包括主机厂、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提供商等。与第三方的合作使我们面临风险。”此外,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增长,有可能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自己承担更大规模的自动驾驶车队的车辆制造和运营,这对我们来说相对于与第三方合作而言资本密集得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拥有必要的人力和资本资源来完成这种过渡,无论是在预期的时间范围内还是根本没有。不这样做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相对较新且具有颠覆性,如果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未能获得公众、我们的目标客户、用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或未能以我们预期的速度这样做,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对自动驾驶技术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市场的一般、经济、政治、监管和社会条件。我们所追求的市场机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很难预测客户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或渗透率。我们以先进自动驾驶为目标的技术需要大量投资和更长的上市时间,短期内或根本无法在商业上取得大规模成功。
此外,监管、安全和可靠性问题,或对其的看法,其中许多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也可能导致公众或我们的潜在业务合作伙伴和最终用户对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失去信心。这种技术的安全性部分取决于自动驾驶车辆的最终用户,以及其他司机、行人、道路上的其他障碍物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例如,在启用自动驾驶功能的情况下,发生了多起涉及其他制造商汽车的撞车事故,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即使这些事件与我们的技术平台和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无关,但这类案例导致了对自动驾驶行业的重大负面宣传。未来,涉及自动驾驶车辆的事故可能会导致自动驾驶车辆被暂停或禁止,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整个自动驾驶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虽然我们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认可度,但我们未来的增长部分取决于自动驾驶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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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我们的技术。市场可能不会以我们预期的速度接受我们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或根本不接受,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关键的行业参与者可能会开发竞争性服务,或者可能会寻求推翻我们的努力。例如,我们的自动驾驶出租车和自动驾驶巴士可能会取代出租车、公共汽车和叫车服务的个人司机,这可能会被解释为对这些人的就业机会产生负面影响,就像其他受制于自动化的行业的情况一样。这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甚至立法或法规,使我们更难在我们可能将业务扩展到的某些司法管辖区经营我们的业务。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未来的业务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正在并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对开发新产品和技术进行大量投资。这些新举措本身就存在风险,我们可能无法从中实现预期收益。
我们为开发新产品和技术进行了大量投资,我们打算继续投入大量资源开发新技术、工具、功能以及产品和服务产品。例如,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432亿元、人民币7.586亿元和人民币10.584亿元(1.491亿美元),分别占我们各自年度收入的320.7%、143.8%和285.5%。如果我们不将我们的发展预算高效或有效地用于创新和商业上成功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的投资中实现预期收益。
我们的新举措也有很高的风险,因为每一项举措都涉及新生行业和未经证实的业务战略和技术,而我们之前的开发或运营经验有限或没有。例如,我们在2022年与博世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该合作伙伴关系,我们作为二级供应商,提供研发服务、关键技术和生态系统支持。由于此类产品和技术是新的,它们很可能涉及索赔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索赔)、费用、监管挑战和其他风险,其中一些我们目前没有预料到。无法保证客户对这类举措的需求将存在或维持在我们预期的水平,或者这些举措中的任何一项将获得足够的牵引力或市场认可,以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与这些新投资相关的任何新费用或负债。也有可能他人开发的产品和服务会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失去竞争力或过时。此外,我们在新产品、服务产品和技术方面的开发努力可能会分散管理层对当前运营的注意力,并将从我们更成熟的产品、服务和技术中转移资本和其他资源。即使我们在开发新产品、服务或技术方面取得了成功,监管机构可能会针对我们的创新对我们施加新的规则或限制,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开支或阻止我们成功地将新产品、服务或技术商业化。如果我们不能实现我们投资的预期收益,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运营受到广泛且不断变化的政府法规的约束,并可能受到汽车安全法规的变化或可能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成本、法律禁令或不利变化的担忧的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根据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承担重大责任或成本。
我们受制于我们经营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监管要求、政治不确定性以及社会、环境和经济状况,包括我们产生大量销售的市场,我们对这些市场几乎没有控制权,这些市场本质上是不可预测的。合规成本,包括对任何已发现问题的补救以及新的或经修订的法律规定的对我们业务的任何改变,可能是巨大的,任何不遵守都可能导致大量费用、延误或罚款。我们受适用于一般汽车制造、销售、进出口和服务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国内和国外。此外,还有国际国内多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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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其中包括许多现有的车辆标准,这些标准最初并不打算适用于可能没有驾驶员的车辆。有关自动驾驶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监管标准仍在发展中,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迄今为止,政府对自动驾驶行业的强制性监管相对较少,也没有广泛接受的统一标准来认证自动驾驶技术及其在公共道路上的商业用途。2021年7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公安部或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性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或《道路测试和示范性应用通告》,取代《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根据《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通告》,道路测试主体是指申请并组织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主体,并承担相应责任。该主体应当符合各类监管要求,包括相关业务能力、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民事赔偿支付能力、试驾评价规则、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等。2023年11月17日,中国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接入试点的通知》,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份通知对试点期间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和道路运行进行了详细规定。2023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车辆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即日起生效。这些指导方针管理在不同道路上使用自动驾驶车辆进行各种运输作业的情况,具体规定了在不同运输环境中可以使用这些车辆的场景和条件。此外,中国大陆的某些地方政府,如深圳、武汉、广州、郑州、南京、琼海、无锡、大连、苏州、鄂尔多斯、青岛、北京等,已经根据中央层面的规定,发布或应用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地方细则和规定。详见“法规——自动驾驶车辆相关法规”。我们已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可在广州、深圳、北京、无锡、大连等城市对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测试驾驶。然而,这类政府审批是针对特定时间段的,我们不能保证在需要时能够更新审批。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我们预计未来进行道路测试的其他城市的地方政府的批准。此外,尽管我们建立了安全流程,以确保我们的技术性能在我们解释适用法律法规时符合监管要求和标准,但无法保证这些措施将被相关政府当局视为足够,或将满足未来颁布的有关自动驾驶技术运营和商业化的监管要求。此外,在我们运营的辖区内,有关自动驾驶车辆及其道路测试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监管标准继续快速发展且复杂,这增加了各种复杂或相互冲突的法规的可能性,或可能限制全球采用,阻碍我们的战略,或对我们对这些领域投资的长期预期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某些法规和实施提供了新的要求,地方政府当局在解释、实施和执行规章制度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我们未能及时遵守有关自动驾驶行业的适用法律要求,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整改、罚款或暂停不合规运营的命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我们在更多国家和地区发展业务以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将受到众多司法管辖区复杂的环境、制造、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与自动驾驶、车辆运输、产品材料投入和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政府批准自动驾驶产品的速度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在真实场景中的部署和运营能力取决于是否及时获得政府批准,尤其是我们在海外的项目。延迟获得这些必要的监管批准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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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时机,因为这些批准对于从测试阶段进展到全面商业运营是不可或缺的。此外,我们可能会成为有关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和我们开展或未来可能开展活动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其他类似法律法规的主体。不遵守上述任何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巨额罚款、处罚、诉讼和执法行动,导致监管制裁和额外的合规要求,增加对我们业务的监管审查,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或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经营我们的业务和向客户和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时,我们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以其他方式处理各种类型的数据。
虽然我们采取措施遵守所有适用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法律法规,但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大量数据所固有的风险和挑战,包括:
| • | 保护在我们的技术系统上收集、存储和处理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 |
|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相关的担忧,包括对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适当的消毒;和 |
| • | 遵守有关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安全的适用法律、规章和规定。 |
当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行时,在一定的摄像角度、摄像精度以及我们的车辆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在有限情况下的相对速度和位置,我们车辆的摄像头可能会收集到一定的个人信息。根据《车辆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因保障行车安全需要,无法征得个人同意在车外收集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包括删除含有可识别自然人的图像,或者对视频中的人物形象进行部分模糊处理。对于源自车辆以外的个人信息,我们无法获得相关个人的同意。因此,我们在这些信息离开车辆之前,对通过涂抹面部特征和车牌收集的视频进行脱敏处理。此类脱敏完成后,立即删除原始视频。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采取的去识别措施完全符合这方面的监管要求,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可能会受到行政措施的约束,并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
除了上述关于车辆收集数据的规定外,中国关于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总体上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变化。此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信部、CAC、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都以不同的标准和应用强制实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参见“法规——与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法规——与隐私相关的法规”。
2021年12月,CAC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取代其前身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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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境外上市时,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掌握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资料。我们已经完成了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商务与金融律师事务所告知的程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并未被中国有关部门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也未参与由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机构据此对网络安全审查作出的任何正式调查或中国政府的任何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警告或制裁或相关机构指定我们对网络安全审查进行备案的任何通知。
一般而言,遵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
除了中国大陆,我们还在海外开始了自动驾驶汽车的试验和商用运营。随着我们扩大全球足迹,我们希望在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方面受制于美国等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除其他外,这些制度可能会对数据安全要求、披露要求以及对数据收集、使用和共享的限制施加可能影响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发展的限制。此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会发展以增加新的特性和功能,以响应可能改变我们的隐私义务的市场需求。因此,这些隐私制度对我们业务的全面影响正在跨司法管辖区迅速演变,目前仍不确定。遵守这些义务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并可能增加围绕任何损害用户数据的事件的负面宣传。未能在海外司法管辖区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也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监管执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承担重大责任、成本以及因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的不利影响而导致的重大收入损失。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未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适当应对行业演变、量身定制开发用例或按预期执行,我们营销或销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为了取得成功,我们需要量身定制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快速变化的客户需求、不断发展的自动驾驶技术和新兴的用户案例。我们的经营成果将取决于我们及时适应和有效应对这些变化的能力。我们可能不具备对自动驾驶行业可能出现并影响我们业务运营的新趋势的洞察力,我们可能无法预测和满足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不断变化的需求和偏好。如果我们未能开发我们的技术平台、自动驾驶汽车或ADAS解决方案的新功能来满足新出现的营销需求,我们可能会失去相对于其他行业参与者的竞争优势。如果我们未能准确估计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将组件采购的时间和数量与实际需求相匹配或成功实施库存管理和其他系统以适应我们供应链中日益增加的复杂性,我们可能会产生意外的生产中断以及存储、运输和注销成本,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相信我们的算法和数据分析技术很有前景,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技术将在商业上大规模实现自动驾驶所需的可靠性。无法保证我们的算法和数据分析能够预测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运营期间可能出现的每一个潜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失败可能导致道路事故和人员伤亡,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招股说明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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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无法保证我们的客户和最终用户将能够适当适应我们自动驾驶车辆的不同操作流程。因未能正确操作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任何事故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导致负面宣传和产品责任索赔,并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继续吸引和留住客户、管理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或增加他们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依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客户和商业伙伴的关系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的收入来自(i)向客户销售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车辆,主要包括我们的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以及(ii)提供L4级自动驾驶服务,包括向客户提供L4级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及ADAS研发服务。如果我们未能与客户保持关系,或未能继续吸引新客户,或如果我们的客户或最终用户出于任何原因减少或停止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依赖有限数量的客户,包括我们公司的某些股东,来产生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按2021年收入计,我们的六个最大客户占同年总收入的89.8%。按2022年及2023年收入计,我们的五个最大客户分别占相应年度总收入的72.0%及77.5%。我们分别于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从关联方取得总收入的13.7%、8.5%及12.1%。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或扩大我们与客户的关系,或者我们将能够继续以目前的水平为他们提供服务,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的任何客户大幅减少甚至停止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可比水平的替代客户,或者根本找不到。此外,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吸引新客户。因此,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下降,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和相关软件和硬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缺陷或包含严重错误,这可能会产生安全问题、减少市场采用、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使我们遭受产品召回或使我们面临产品责任和其他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技术性很强,也非常复杂,在过去和将来可能都经历过不同发展阶段的缺陷、错误或bug。我们可能无法及时纠正问题以使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和最终用户满意。此外,可能存在未检测到的错误或缺陷,尤其是在我们引入新系统或发布新版本时。未检测到的错误和缺陷可能会导致组成我们车队的自动驾驶车辆以及应用我们自动驾驶技术的客户的车辆发生故障,这可能导致车辆的最终用户或周边地区的用户严重受伤或死亡。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的错误或缺陷只有在经过测试、商业化和部署后才可能被发现。我们一般为我们的产品向客户提供有限保修,以便对上述错误、缺陷或硬件组件故障进行维修或更换。然而,根据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司法管辖区的产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额外的开发成本以及产品召回、维修或更换成本,或者更重要的是,对此类错误或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因为这些问题也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索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将使我们付出巨大的代价,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其他资源。我们的声誉或品牌可能会因这些问题而受损,最终客户可能不愿使用我们的车辆和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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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开发的每一种自动驾驶车辆类型、采用我们ADAS解决方案的车辆以及我们未来的自动驾驶车辆模型,一旦开始生产,我们可能会遇到产品责任纠纷和产品召回,这可能会对我们在目标市场的品牌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未来任何产品责任纠纷或产品召回都可能导致负面宣传,损害我们的品牌,并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如果我们的任何自动驾驶汽车部件被证明存在缺陷或不符合适用的机动车安全标准,我们可能会被召回产品。此类召回通常涉及重大费用以及管理层注意力和其他资源的转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以及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们的软件和硬件存在缺陷和错误,我们可能面临违约、产品责任、侵权或违反保证的重大法律索赔。任何此类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此外,为诉讼辩护,无论其价值如何,都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并对市场对我们的品牌和产品的看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商业责任险承保范围可能证明与索赔有关是不充分的,未来的承保范围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提供或根本无法提供。这些与产品相关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索赔,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或管理我们的增长,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保持或提高增长率并实现盈利的能力部分取决于我们通过一系列有机增长举措增加收入和营业收入的能力。我们的增长战略包括发展业务以实现大规模商业化、继续加强我们的技术、降低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扩大全球影响力和扩大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然而,我们可能无法像预期的那样有效地执行这些战略。我们执行这些战略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
| • | 我们有能力在我们的技术和业务里程碑的基础上推进robotaxi、robobus、robovan、roboSweeper和其他自动驾驶用例的全面商业化; |
| • | 我们与主机厂和其他供应商合作扩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 |
| • | 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合作将最先进的ADAS解决方案推向市场的能力; |
| • | 我们通过提供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继续交付我们的技术的能力; |
| • | 我们是否有足够的资本资源来扩展和优化我们的技术平台、扩展我们的产品、增强我们的数据能力以及增加我们在人才发展方面的支出; |
| • | 我们有能力继续升级我们的技术平台,并加速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演变; |
| • | 我们成功地执行了我们的海外扩张计划; |
| • | 我们提高运营效率的能力; |
| • | 我们有能力加强我们现有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与整个价值链的行业领导者建立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 • | 我们雇佣、培养和留住自动驾驶行业顶尖人才的能力;以及 |
| • | 我们驾驭不断变化和复杂监管环境的能力。 |
我们当前和未来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可能无法产生预期的销售额和盈利水平,我们的增长战略可能不会导致实现必要的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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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水平相当。如果我们无法按照我们的预期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未能达到预期的销售和盈利水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增长可能会继续波动,并可能低于我们的历史增长率。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实现并随后保持盈利。
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运营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监管,我们被要求持有与我们的业务运营相关的多项执照和许可证。我们已获得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所有必要许可证和许可。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必要时及时或完全更新我们已获得的许可证和许可证,或为我们的业务运营获得新的许可证和许可证。
我们一直在与一家拥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许可证的服务商合作。在合作下,服务商为我们提供高清地图服务,以补充我们传感器的视觉。2022年9月,为遵守某些监管发展,我们扩大了与此类持牌服务提供商的合作范围,以同样涵盖开展需要资质的活动,以便利我们的车辆运营。如果我们与此类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到期而未及时续签,并且我们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与其他合格服务提供商达成类似的合作安排,或者根本无法达成,我们可能不得不停止我们车辆的相关运营,直到我们能够获得此类许可证(如果有的话)。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我们在历史上曾在互联网测绘服务类别中进行测绘,并通过广州晶奇持有相关证书。2023年3月解除VIE架构后,我们终止了广州晶奇的测绘业务。虽然这种终止并没有对我们目前的业务运营产生负面影响,但未来我们可能需要根据我们的业务需求,聘请一家有执照的测绘服务提供商来进行互联网测绘服务类别中的测绘业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并且当我们决定这样做时,我们将成功地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并及时或完全地与该服务提供商接触/扩大我们与该服务提供商的合作范围。不这样做将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业绩和招股说明书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可能会不时执行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目前拥有的许可证和许可以外的额外许可证和许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且经济高效地获得此类许可证和许可。如果任何适用的地方政府当局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的批准、执照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他们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政府当局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最近才开始产生收入,还没有盈利,未来可能还会继续。
我们最近才开始产生收入,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盈利。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分别产生了10.073亿元人民币、12.985亿元人民币和19.491亿元人民币(2.745亿美元)的年度亏损。我们在研发、行政和销售费用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前期投资,以快速发展和扩展我们的业务和技术。我们预计将继续在研发、行政和销售费用方面进行大量投资,以建立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而这些投资可能不会及时带来收入的增长,或者根本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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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或者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可能会产生重大亏损,包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缺乏需求、竞争加剧、宏观经济环境充满挑战以及本文讨论的其他风险,我们可能会产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或者在产生收入或实现盈利方面遇到困难、复杂情况和延迟。此外,我们的持续经营取决于我们改善经营现金流的能力以及我们获得足够外部股权或债务融资的能力。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实现盈利并保持和增强我们的现金状况,我们可能不得不限制我们的经营规模,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业务增长,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产生足够的资本来维持我们的运营并为我们的增长战略提供资金,或者未能以对我们有利或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这样做,我们的运营和前景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需要大量资金,除其他外,为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平台进行研发,吸引和留住顶尖人才,推出新的自动驾驶车辆类型,提供更先进的ADAS功能,维护和发展我们的车队,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并提供优质的技术支持服务。我们的资本支出,包括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的付款,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分别为人民币2560万元、人民币8270万元和人民币3700万元(合520万美元)。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我们扩大业务并继续投资于技术发展,我们的资本支出将继续显着,并且我们的资本支出水平可能会受到客户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显着影响。事实上,我们的运营历史有限,而且我们在一个新颖且不断发展的行业中运营,这意味着我们对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历史数据有限。因此,我们未来的资本要求可能是不确定的,实际的资本要求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我们经营的快速发展的自动驾驶行业。此外,我们可能需要大量现金来履行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协议下的某些契约。例如,根据我们于2019年7月10日与两名投资者订立的股东协议,如果这些投资者与我们成立的合资公司在其成立后六年内没有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我们可能会被其中一名投资者要求回购其在合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可能需要向另一名投资者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确保其投资回报。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流动性和资本资源——合同义务。”
我们能否获得开展业务计划所需的融资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一般市场情况、投资者对我们业务计划的接受程度以及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使此类融资的时间、金额、条款和条件对我们没有吸引力或无法获得。如果我们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来支持流动性,我们将不得不大幅减少支出,或者推迟或取消我们计划的活动。我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资金,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按预期开展业务,这两者都可能意味着我们将被迫缩减或停止业务。
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和其他业务原因可能要求我们发行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出售额外股权或与股权挂钩的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现有的股东。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运营和融资契约,从而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单位经济性有可能没有按预期实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商业模式部分基于我们对我们的robotaxi、robobus、robotvan和潜在的其他由我们提供动力的自动驾驶车辆的单位经济性的未来预期和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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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ide One平台,因为与人类司机相关的劳动力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被从整体成本结构中移除,每辆车都可以延长运营时间。这些假设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预期的单位经济性,原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系统硬件成本、与自动驾驶车辆运营相关的其他固定和可变成本、自动驾驶车辆的使用寿命、车辆利用率和产品定价。要管理硬件成本,我们必须为我们的传感器、计算机和车辆设计具有成本效益的设计,实现足够的规模,并继续推动软件改进。此外,还要不断推动优化维修、保险费用等其他成本构成部分的举措。这将需要与我们的OEM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进行重大协调。适当的成本管理可能无法按预期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是新上市的,合适的价位还在市场评估中。此外,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定价压力和利润率下降,并可能阻碍我们增加收入的能力或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或其他单位经济相关因素的不利变化,其中许多因素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大量商业伙伴合作,其中包括主机厂、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提供商等。与第三方的合作使我们面临风险。
战略业务关系是并将继续是我们业务增长和成功的重要因素。我们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生态系统,由主机厂、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商等组成。我们的一些合作伙伴也成为了我们的股东,并对我们的未来进行了投资,这表明了他们对我们的技术和上市战略的坚定信念,并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进一步的验证。由原始设备制造商或我们的Tier-1供应商制造的组件可能包含缺陷,这些缺陷将导致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无法按预期运行。我们还需要确定并与其他第三方谈判更多的关系。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吸引力或根本无法与这些业务合作伙伴成功确定和谈判最终协议,这将导致我们为开发和提供这些能力而产生更高的成本。
与这些第三方的合作会受到风险的影响,其中一些风险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如果我们的合作伙伴没有达到商定的时间表或遇到能力限制,我们可能会遇到延误。我们还可能在联合开发项目的预算或资金方面遇到分歧。未来还存在与合作伙伴发生其他潜在纠纷的风险,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此外,由于宏观经济环境低迷,我们的一些客户可能会遇到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导致付款周期延长,并使我们更难收回应收账款。例如,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从2022年的人民币1170万元大幅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4020万元(570万美元),这主要归因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账龄恶化,这是由于我们向客户的现金收款放缓,以及我们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我们无法保证未来的成功收藏或保证类似情况不会再次发生。我们成功商业化的能力也可能受到对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看法的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现有的合作伙伴协议被终止,我们可能无法按照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新的协议。完成任何过渡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以及确保在新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的设施中制造的车辆符合我们的质量标准和监管要求,可能比预期的要多。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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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车辆中的一些关键零部件来自有限的供应来源,我们可能会受到供应短缺、价格调整、零部件交货期过长和其他供应变化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供应链。
大多数用于或将用于制造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组件都来自第三方供应商和我们的OEM合作伙伴。我们在管理大规模制造和交付车辆的大型供应链方面经验有限。此外,用于制造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一些关键部件来自有限的供应来源。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这些组件供应短缺和交货时间长的风险,以及我们的供应商停产或修改我们车辆中使用的组件的风险。此外,我们与大多数第三方供应商的协议是非排他性的。我们的供应商可能会把更多的资源奉献给其他公司,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已经经历并可能继续经历组件短缺和某些关键组件和材料的价格波动,这些组件的可用性和定价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组件短缺或价格波动在未来可能是重要的。如果这些组件的供应商出现组件短缺、供应中断或材料价格变化,我们制造我们自动驾驶汽车的业务合作伙伴可能无法在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及时开发替代来源。为这些组件开发替代供应来源可能是耗时、困难和昂贵的,我们制造自动驾驶汽车的业务合作伙伴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采购这些组件,这可能会削弱我们满足我们的要求或及时填补客户订单的能力。任何这些零部件或组件供应的任何中断或延迟,或无法以可接受的价格和在合理时间内从替代来源获得这些零部件或组件,将对我们满足产品发布时间表或向用户交付预定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与客户的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推迟我们业务的扩张,包括与制造我们自动驾驶汽车的业务合作伙伴的扩张。即使我们能够将增加的组件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我们也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在一开始就消化增加的成本。如果我们无法及时以足以满足我们要求的数量采购这些组件,我们将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使用竞争性服务而不是我们的服务。
我们面临来自当前和未来竞争对手的竞争。如果我们未能在竞争对手之前将我们的技术商业化,开发优势技术和产品,或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或未能获得额外的市场份额,我们的增长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每项产品和服务中都面临来自自动驾驶行业参与者的竞争,如果我们引入更多的车辆类型或扩大我们自动驾驶技术的用例,这种竞争只会加剧。竞争主要基于技术、资金来源能力、安全性、效率和成本效益。我们未来的成功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保持我们领先的竞争地位,相对于我们现有的和任何新的竞争对手而言,我们的技术进步。我们在中国大陆和国际上都面临着来自提供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自动驾驶公司的竞争。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全球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和其他全球科技巨头的竞争,尤其是那些正在构建内部自动驾驶开发计划的公司。此外,由于自动驾驶市场相对新生,我们和我们的OEM合作伙伴一直并有望继续探索不同的商业模式,并创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OEM合作伙伴可能会推出自动驾驶汽车,这些汽车可能会与我们的汽车竞争客户、最终用户和市场份额。
我们当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金、技术和其他资源,或许能够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推进自动驾驶技术。此外,我们在某些地理市场的竞争对手可能享有实质性的竞争优势,例如更高的品牌认知度、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好的本地化知识和更具支持性的监管制度。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有能力提供创新的服务和产品以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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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定价模式。因此,在这些市场上,这些竞争对手可能能够比我们更快、更有效地对新的或不断变化的机会、技术、消费者偏好、法规或标准做出反应,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产品或产品的吸引力。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增长速度或我们的产品供应将始终满足我们的客户和最终用户的需求,如果未能满足需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竞争加剧也可能加剧我们的定价压力,并迫使我们调整定价策略,以保持和扩大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可能没有与竞争对手相同的财务资源允许我们调整定价,这可能会导致客户和未来市场份额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跟随价格下调趋势,我们产生收入和实现盈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技术工程师和某些关键员工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而任何执行官或关键员工的流失,或无法及时识别、招聘或留住执行官、技术工程师和关键员工,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我们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主要执行官和某些关键员工的持续服务。我们在业务战略、研发、营销、销售、服务以及一般和行政职能领域依赖我们的执行官和关键员工。我们的执行管理团队曾经发生过变化,而且可能不时发生变化。还可能与前雇员发生围绕赔偿、竞业禁止义务和知识产权的争议和诉讼。此类变更、争议和诉讼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导致我们公司的负面宣传,并造成管理层注意力和财务资源的转移。我们不为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其他员工投保关键人物保险。我们的一名或多名执行官或关键员工的流失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要执行我们的增长计划,我们必须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自动驾驶行业和技术相关的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人才竞争激烈,尤其是在设计和开发自动驾驶相关算法方面具有较高经验的工程师。我们可能还需要在国际上招聘高素质的人才。我们不时经历,而且我们预计将继续经历,在雇用和留住具有适当资格的员工方面的困难。与我们竞争经验丰富人员的许多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以为新员工提供更有吸引力的薪酬方案。如果我们从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雇用员工,他们的前雇主可能会试图声称这些员工或我们的公司违反了他们的法律义务,从而导致我们的时间和资源被转移,并可能陷入诉讼。此外,求职者和现有员工往往会考虑他们所获得的与其就业相关的股权激励奖励的价值。如果我们股票奖励的感知价值下降,可能会对我们招聘和留住高技能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吸引新的人员或未能留住和激励我们现有的人员,我们可能无法将我们的技术平台商业化,然后及时扩展我们的技术平台,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向新的地理区域和司法管辖区的扩张涉及固有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向新的地理区域和司法管辖区的扩张涉及与此类新市场相关的新风险和挑战,例如获得许可以在这些新的地理区域和司法管辖区进行测试驾驶以及进一步的商业运营,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我们可能还需要调整我们的定价政策,以适应当地的经济状况。此外,我们拓展国际市场将要求我们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市场情况的快速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我们在国际扩张方面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在我们几乎无法控制的不同法律、监管、经济、环境、社会和政治条件下取得成功的能力。我们在新的地理区域和司法管辖区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因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而中断。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执行我们的业务战略,或者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将在这些市场上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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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额外成本或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未能遵守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所有行业的公司都面临着与其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政策相关的日益严格的审查。投资者、贷方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关注ESG实践,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其投资的影响和社会成本。与ESG相关的关注度和积极性增加,要求资本、投资者和贷方将其投资决策倾斜,倾向于具有公认ESG实践的行业和公司。我们相信,我们的自主技术通过显着降低事故风险,特别是与人为错误相关的事故风险,为乘客和周围环境提供了更安全的运输体验。我们致力于提供优化的车辆控制和操作,进而带来能源效率的提高。尽管我们不断努力适应和遵守与ESG相关的投资者、贷方或其他行业股东的期望和标准,但我们可能无法始终满足不断变化的期望和标准。我们可能被认为没有对日益增长的对ESG问题的关注做出适当的回应,无论是否有这样做的法律要求。因此,我们可能遭受声誉损害,这将对我们未来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受到出口管制、制裁、贸易政策和类似法律法规的约束,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命令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罚款和处罚、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受到美国经济制裁或出口管制限制的中国公司或个人都可能失去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不得允许美国实体和个人与受制裁的公司和个人开展业务,其他国际企业可根据法律和/或政策决定不与这些公司或个人进行交易。我公司某供应商近期受到美国出口限制的影响,导致其无法向中国大陆供应某些集成电路。相关集成电路不在我们从该供应商采购的组件之列,因此这一发展不会影响我们与该供应商的活动或涉及该供应商的活动,也不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干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对于我们从该供应商采购的组件或我们目前正在采购的其他集成电路,不会施加类似的限制。此外,我公司的一家供应商最近被美国国防部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由此,国防部将被禁止从该供应商处获取商品或服务。尽管我们认为此类限制不会对我们与该供应商进行交易的能力产生任何影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类似的限制在未来不会升级,从而导致我们无法从该供应商或受到类似限制的任何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此外,旨在限制美国或其他外国人士向某些中国公司供货的政策近年来已在美国和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发布。这些措施可能会阻止美国和/或其他实施出口管制和其他限制的国家的供应商和投资者向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和产品、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与中国公司进行交易。我们可能会受到未来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特别是,美国收紧的出口管制,包括与向中国大陆出口某些先进半导体及其制造设备相关的出口管制,以及对新兴技术的出口管制,可能成为确保半导体充足供应的额外障碍。此外,未来,如果我们、我们的任何客户、供应商或与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成为制裁或出口管制限制的目标,或者如果由于此类监管变化,我们无法从第三方采购美国原产的软件和组件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美国技术,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开发、商业化以及我们业务运营的其他方面可能会受到重大中断。上述任何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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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维持旨在确保遵守这些规定的政策和程序。然而,这些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够充分,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表、顾问、代理人和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从事我们可能要为之负责的不当行为。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负面的媒体报道、调查以及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业务和资产的战略收购和投资,以及随后将新收购的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产生了重大挑战。
为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和加强我们的市场领先地位,我们可能会通过结成战略联盟(包括合资公司)或进行战略投资和收购来挖掘新的市场机会或进入新的市场。如果我们在未来获得适当的机会,我们可能会收购或投资与我们的业务互补的其他业务或资产。然而,战略收购以及随后将新业务和资产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将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极大关注,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收购可能会导致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使用大量现金、如果我们为支付收购或投资而产生额外债务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持续财务义务和不可预见或隐藏的负债,我们的利息支出、杠杆和偿债要求将显着增加。整合新收购的业务和管理更大的整体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以及困难也可能大大超出我们的预期。另一方面,我们可能无法成功选择补充我们的业务和增长战略的投资和收购目标。在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潜在收购后,由于中国大陆加强了反垄断执法,这些交易可能无法成功完成。此外,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整合新收购的业务或管理更大的业务,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预期的战略协同效应,并可能在商誉中记录大量减值费用。我们的股权被投资方可能会产生重大损失,其中一部分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我们分担。此外,如果这些被投资方的财务或经营业绩未能达到预期,我们可能会产生减值损失。无法保证我们的收购、合资企业和其他战略投资将取得成功,以及与我们的收购或战略投资有关的任何负面发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打算寻求合资机会,我们认为这将使我们能够扩展到更多市场并补充我们的增长战略。在与第三方组建合资企业时,我们可能需要贡献大量的资本和管理资源。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第三方合作以满足我们的业绩和财务预期,这可能会对我们满足内部预测和预期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组建合资企业时,我们可能无法始终遵守当地或外国的监管要求,合资企业可能无法为其预期的业务目的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执照和许可。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制造商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不当行为或非法行为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和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例如OEM开发和制造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我们谨慎选择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制造商和其他商业伙伴,但我们无法完全控制他们的行动。如果这些第三方未能按我们的预期履行职责,在满足我们的要求或标准方面遇到困难,未能以合乎道德的方式开展业务,未能向最终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收到负面新闻报道,违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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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法规,违反与我们的协议,或如果我们与第三方订立的协议被终止或不续签,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如果此类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暂时或永久停止运营,面临财务困境或其他业务中断,增加他们的费用,或者如果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恶化,我们将遭受成本增加,卷入与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针对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法律或行政诉讼,并在我们找到或开发合适的替代方案之前在向最终用户提供类似服务方面遇到延迟。此外,如果我们未能成功物色优质合作伙伴,或与他们建立具有成本效益的关系,或有效管理这些关系,我们的业务、招股说明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技术系统和设施、运营系统、安全系统、基础设施或集成软件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以数字形式收集和维护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信息,我们依赖我们的技术系统和设施,包括我们的运营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安全系统、服务器和其他,与我们的许多业务活动相关。其中一些网络和系统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管理,不受我们的直接控制,因此,一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或可能访问我们的机密信息。我们的业务通常涉及接收、存储、处理和传输与我们的业务、用户、客户、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员工和其他敏感事项有关的机密或敏感信息,包括知识产权、专有商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以安全的方式这样做,以维护此类机密或敏感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我们建立了物理、电子和组织措施,旨在保护和保护我们的系统,以防止数据泄露,并依靠商业上可用的系统、软件、工具和监控,为我们的技术系统以及数字信息的处理、传输和存储提供安全保障。尽管实施了预防性和探测性安全控制,但这类技术系统很容易受到来自各种来源的破坏或中断,包括电信或网络故障或中断、系统故障、自然灾害、恶意人类行为、恐怖主义和战争。我们的技术系统和设施,包括我们的服务器,还容易受到物理或电子入侵、我们的员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承包商、顾问、业务合作伙伴和/或其他第三方的无意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安全漏洞,或恶意第三方的网络攻击,包括部署有害恶意软件、勒索软件、拒绝服务攻击、社会工程和其他影响服务可靠性并威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手段。
我们经历了试图破坏我们的系统和其他类似事件,这些事件都不是实质性的。然而,任何未来的网络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运营系统,导致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或竞争敏感信息的丢失,损害有关最终用户或员工的个人身份信息,并危及我们设施的安全。我们技术系统的任何中断也可能影响我们管理数据和库存、采购零件或供应或生产、销售和交付我们的产品以及向客户提供服务、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实现并保持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能力。随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未遂攻击和入侵的数量、强度和复杂程度增加,安全漏洞或破坏的风险,特别是通过网络攻击或网络入侵,包括计算机黑客、外国政府和网络恐怖分子,普遍增加。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目前的技术系统,或者我们所依赖的第三方的技术系统,受到全面保护,不受网络安全威胁的影响。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会遇到长时间未被发现的网络安全和其他违规事件。即使检测到安全漏洞,也可能无法立即确定该漏洞的全部范围。由于用于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或破坏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信息技术安全威胁,包括安全漏洞、计算机恶意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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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网络攻击的频率和复杂程度都在增加,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财务责任,使我们受到法律或监管制裁,或损害我们在用户、客户、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中的声誉。我们不断寻求维护信息安全和控制,然而,我们缓解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bug、病毒、蠕虫、恶意软件程序和安全漏洞的努力可能不会成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竞争地位、声誉、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经授权控制或操纵自动驾驶车辆中的系统可能会导致其操作不当或根本不操作,或危及其安全和数据安全,这可能导致对我们和我们的技术解决方案失去信心,取消与我们某些客户的合同,并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依赖于我们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虽然我们实施了旨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信息技术网络、我们的车辆及其系统的安全措施,但恶意实体可能试图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权限,以修改、更改和使用此类网络、车辆和系统,以获得对我们车辆的功能、用户界面和性能特征的控制或更改,或获得对我们车辆中存储或生成的数据的访问权限。我们鼓励通过我们的安全漏洞报告政策报告我们产品和服务安全中的潜在漏洞,我们的目标是补救任何报告和验证的漏洞。然而,无法保证在识别任何漏洞之前不会被利用,或者我们的补救工作正在或将会成功。
任何未经授权访问或控制我们的车辆或其系统或任何数据丢失都可能导致法律索赔或政府调查。此外,无论其真实性如何,关于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车辆、其系统或数据的报告,以及可能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其系统或数据可能被黑客入侵的其他因素,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前景和经营业绩。
我们已根据我们的2018年股份计划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的奖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增加。
我们于2018年6月采纳了2018年股份计划,该计划由我们公司的股东不时修订和重述,以吸引、激励和留住我们公司的员工、外部董事和顾问,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394,406,107股普通股。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授出194,035,796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及购股权,以购买合共108,426,214股普通股,并仍未偿还。
我们认为,授予股份薪酬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行使期权或其他类型的奖励时发行额外股权将导致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
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美国政府是否会采取新的关税、经济或贸易制裁、出口管制或其他与贸易(特别是与中国的贸易或涉及中国的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或法规,也不知道任何此类行动会对我们、我们经营的行业、我们的商业伙伴和最终用户产生何种影响。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如资本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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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制裁或关税,可能会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任何新的贸易相关法律或限制,或现有贸易协议的再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美国旨在限制美国人投资或供应某些中国公司的政策。美国和各外国政府对技术和产品的进出口实施了管制、许可要求和限制,或表达了这样做的意图。例如,美国正在针对“新兴和基础”技术制定新的出口管制措施,其中可能包括某些人工智能和半导体技术。此外,美国最近的许多政策更新,包括美国政府最近宣布的对外投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可预见的影响。例如,拜登总统于2023年8月9日发布的行政命令引入了一项新机制,用于审查美国对“受关注国家”的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对外投资,针对的投资可能有助于半导体和微电子学、量子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领域的敏感技术和产品,这些领域对这些国家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这项行政命令限制了美国对涉及敏感技术的中国公司的投资,这可能会影响它们的资金来源以及与美国实体的伙伴关系。2024年3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征求对涉及由中国拥有、控制或受中国管辖或指示的人以及其他国家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互联车辆不可或缺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ICTS”)的某些交易的法规的意见。与ICTS相关的最终规则可能会禁止或限制我们开发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方面的担忧可能会促使各国政府实施贸易或其他限制,这可能会增加限制我们进入某些市场或技术的难度。美国的政治格局可能会影响美国政府对中国的态度,并对其可能对中国技术施加的限制造成不确定性,特别是在2024年美国总统大选、此类选举的不确定结果以及下一届美国政府对中国的态度的情况下。诸如此类的措施可能会阻止美国和/或其他实施出口管制和其他限制的国家的供应商和投资者向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和产品、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与中国公司进行交易。投资者的担忧也可能对中国公司的证券价值和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中国公司将不得不确定并确保替代供应或融资来源,它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做到这一点,或者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此外,中国企业可能不得不限制和减少其在美国和其他实施出口管制或其他限制的国家的研发和其他业务活动,或停止与当事方进行交易。鉴于我们在美国经营研发中心,并且我们与某些美国供应商合作,我们的业务特别容易受到这些控制和限制,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建立、维护、保护和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或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并使我们受到第三方带来的约束。
我们的知识产权是我们业务必不可少的资产。未能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导致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竞争优势和收入减少,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保护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能力。我们依靠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包括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组合,以及员工和第三方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合同权利,建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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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执行我们在技术、专有信息和流程方面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和我们的程序和限制仅提供有限的保护,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侵犯或挪用。如果我们不能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竞争的市场中失去一个重要的优势。虽然我们采取措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但这些努力可能不足或无效,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这可能导致它们的范围缩小或被宣布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他方也可能自主开发与我国实质相似或优于我国的技术。我们还可能被迫向第三方提出索赔,或为他们可能向我们提出的索赔进行辩护,以确定我们视为我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然而,我们为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免受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可能并不有效,并且无法保证我们的知识产权将足以保护他人免受提供与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技术实质上相似或优于我们并与我们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产品、服务或技术的侵害。
我们过去发起过,将来可能还会涉及诉讼,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我们执行知识产权的努力一直是,而且将来可能会遇到攻击我们知识产权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抗辩、反诉和反诉。我们就第三方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提起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可能导致我们的知识产权无效或无法执行,或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后果。此外,这可能会导致法院或政府机构使我们的专利或诉讼所依据的其他知识产权无效或无法执行。如果我们无法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或者如果我们没有发现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将无法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专有技术免受未经授权的复制或使用,以及任何代价高昂的诉讼或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可能会延迟新技术的引入和实施,导致我们将劣质或更昂贵的技术替代到我们的产品中或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监管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可能是困难、昂贵和耗时的,特别是在外国,那里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不如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可能薄弱。如果我们未能有意义地建立、维护、保护和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专利法的变化可能会降低专利的总体价值,从而削弱我们保护产品的能力。
我们经常在中国大陆和海外申请和注册知识产权。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不同。此外,在世界各国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备案、起诉、维护、捍卫和执行,成本将高得令人望而却步,而且我们在中国以外的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可能没有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那么广泛。此外,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可能都无法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尽管我们总体上采取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的措施,但不能保证我们将在每个司法管辖区成功地保护或执行我们的权利。因此,我们可能无法阻止第三方在我们经营或预期未来经营的所有司法管辖区实践我们的发明,或将使用我们的发明制造的产品销售或进口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竞争对手可能会在我们未获得专利保护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司法管辖区盗用我们的技术来开发他们自己的产品,并可能出口其他侵权、盗用或违规的产品。这些产品可能与我们的产品竞争,我们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可能无法有效或足以阻止他们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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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外国司法管辖区保护和捍卫知识产权可能会遇到问题。我们可能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可能不倾向于强制执行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这可能使我们难以普遍停止侵犯、盗用或其他侵犯我们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的程序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对业务其他方面的努力和注意力,可能使我们的专利面临被作废或狭义解释的风险,我们的专利申请面临无法发布的风险,并可能引发第三方对我们提出索赔。我们可能不会在我们发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并且所判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有的话)可能没有商业意义。
此外,美国专利法的变化可能会降低专利的总体价值,从而削弱我们在美国保护创新的能力。美国的专利授权制度最近从“先发明”过渡到“先申请”制度,用于在主张同一发明的不同当事人提出两项或多项专利申请时,决定哪一方应获得专利授权。在目前的“先申请”制度下,假设满足可专利性的其他要求,提交专利申请的第一发明人一般将有权获得关于该发明的专利,无论是否有另一发明人在更早的时候做出了该发明。因此,在我们之前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的第三方,即使我们在第三方发明之前就进行了发明,也可以获得涵盖我们发明的专利。美国专利法的这一变化和其他变化可能会增加围绕我们的专利申请的起诉以及我们已发布专利的执行或辩护的不确定性和成本,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专利申请可能不会作为专利发布,这可能会对我们阻止他人对与我们类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商业开发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是我们提交特定专利申请的主题的第一发明人,或者我们是否是提交此类专利申请的第一方。如果另一方已向与我们相同的标的提交了专利申请,我们可能无权获得该专利申请所寻求的保护。此外,已发布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往往难以确定。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我们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会发布,或者我们已发布的专利是否足够广泛,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保护,以抵御拥有类似技术的竞争对手。此外,专利的颁发对于其发明人、范围、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不具有定论。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质疑或寻求使我们已发布的专利无效,或围绕我们已发布的专利进行设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与强制执行专利、保密和发明协议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成本可能会使激进的强制执行变得不可行。
除了专利技术,我们还依赖我们未获得专利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工艺和专有技术。
我们依靠专有信息(例如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机密信息)来保护可能无法获得专利的知识产权,或者我们认为通过不需要公开披露的方式得到最佳保护的知识产权。我们通常寻求通过与我们的员工、顾问、承包商、科学顾问和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包含不披露和不使用条款的咨询、服务或雇佣协议来保护这些专有信息。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已与拥有或可能已经获得我们的商业秘密或专有信息的每一方订立了此类协议,即使订立了这些协议,这些协议也可能被违反或可能无法防止披露、第三方侵权或盗用我们的专有信息,可能会受到其期限的限制,并且可能无法在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专有信息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我们对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使用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控制有限,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失去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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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未经授权披露此类信息的情况。此外,我们的专有信息可能会以其他方式被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知晓或独立开发。如果我们的雇员、顾问、承包商和其他第三方在为我们工作时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有关相关或由此产生的专有技术和发明的权利的争议。执行和确定我们的专有权利范围可能需要昂贵和耗时的诉讼,未能获得或维持对我们的专有信息的保护可能会对我们的竞争业务地位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我们经营的某些市场中,有关商业秘密权的法律可能对我们的商业秘密提供很少或根本没有保护。如果我们的任何商业秘密是由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合法获得或自主开发的,我们无权阻止他们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我们竞争。如果我们的任何商业秘密被披露(无论是否合法)给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或由其独立开发,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还依赖物理和电子安全措施来保护我们的专有信息,但我们无法保证这些安全措施为此类专有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或永远不会被破坏。第三方可能会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权限以及不正当地使用或披露我们的专有信息的风险,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竞争优势。我们可能无法发现或阻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我们的信息,我们可能无法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减轻损害,或者损害可能无法减轻或补救。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业务所处的行业的特点是拥有大量专利,其中一些专利的范围、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可能存在问题,其中一些专利可能看起来与其他已发布的专利重叠。因此,行业在专利保护和侵权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涉及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重大诉讼。第三方已主张,并可能在未来主张,我们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商业上合理的许可或我们获得的许可(如果有的话)可能无法完全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的潜在风险。随着我们面临日益加剧的竞争以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我们提出知识产权索赔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此类索赔和诉讼可能涉及我们的一个或多个专注于利用其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获得竞争优势的竞争对手,或没有相关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利持有公司或其他不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因此我们自己的未决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很少或根本没有威慑这些权利人向我们提出知识产权索赔。可能有他人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已发布或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和商标,涵盖我们的技术或业务方法的重要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没有侵权或违反,并且没有侵犯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者我们不会被认为已经这样做或被指控在未来这样做。此外,由于专利申请可能需要很多年才能发布专利,因此可能会有我们不知道的现在正在申请中的申请,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侵犯的已发布专利。我们预计,未来我们可能会收到通知,声称我们或我们的合作者盗用或滥用了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尤其是随着我们市场上竞争对手数量的增长。
为自己针对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知识产权索赔进行辩护,无论有无优点,都可能非常耗时,并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这些索赔和任何由此产生的诉讼,如果得到解决,对我们不利,可能会使我们承担重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我们的产品、技术或业务运营施加临时或永久禁令,或使我们的知识产权无效或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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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技术被确定侵犯了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或者如果我们希望避免就任何涉嫌侵权、盗用或其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潜在的知识产权诉讼,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i)停止开发、销售、提供或使用包含或使用所主张的知识产权的我们的产品和服务;(ii)从所主张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处获得许可,该许可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或者可能是非排他性的,从而使我们的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能够获得许可给我们的相同技术;(iii)支付大量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损害赔偿;或(iv)重新设计我们的技术或我们自动驾驶汽车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或系统,以避免任何侵权或指控。上述选择有时在商业上可能并不可行。此外,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同意对我们的客户、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其他商业交易对手因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任何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因此如果他们被起诉侵权,我们可能会面临向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或第三方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任。
我们还可能在未来许可第三方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面临我们使用此类许可内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向我们的许可人寻求赔偿。然而,我们的赔偿权利可能无法获得或不足以支付我们的成本和损失。
我们也可能无法成功地尝试重新设计我们的技术以避免任何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对我们的侵权索赔成功,或我们未能或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及时开发和实施非侵权技术或许可被侵权技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类诉讼,无论其优点或成功与否,解决起来可能既费时又费钱,还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时间和注意力,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这类诉讼,无论其优点或成功与否,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在客户和整个行业中的声誉。
我们使用开源软件,这可能对我们的专有软件、技术、产品和服务构成特殊风险,从而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在车载软件中使用开源软件,这些软件安装在我们所有的自动驾驶汽车上。我们预计未来将继续使用开源软件。我们受制于的许多开源许可的条款没有得到美国或外国法院的解释,并且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开源软件许可的解释方式可能会对我们提供或分发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保留我们对专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能力施加意想不到的条件或限制。此外,我们可能会面临第三方声称拥有或要求发布我们使用此类软件开发的开源软件或衍生作品的索赔,这些软件或衍生作品可能包括我们的专有源代码,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强制执行适用的开源许可条款或指控违反这些条款。这些索赔可能会导致诉讼,并可能要求我们购买昂贵的许可或停止提供受牵连的产品或服务,除非并且直到我们能够重新设计它们以避免违反适用的开源软件许可或潜在的侵权行为。这种重新设计的过程可能需要我们花费大量额外的研发资源,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一定会成功。
此外,与使用第三方商业软件相比,使用某些开源软件可能导致更大的风险,因为开源许可机构通常不会对软件的来源提供保证或控制。通常没有对开源软件的支持,我们无法确保此类开源软件的作者将实现或推送更新以解决安全风险或不会放弃进一步的开发和维护。与使用开源软件相关的许多风险,例如缺乏对所有权的保证或保证、不侵权或性能,无法消除,如果不能适当解决,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有帮助缓解这些风险的流程,包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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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禁止任何具有许可证的开放源码,这些许可证将暴露我们自己的代码和知识产权,但我们无法确定所有开放源码软件在用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之前都已被识别或提交批准。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难以消除或管理,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对我们的专有知识产权所有权、我们的车辆安全或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或全球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2022年中国经济和全球经济受到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宏观经济环境继续面临重重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中国人口在2022年开始下降。美联储和中国以外的其他央行已经加息。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以及红海航运遭袭,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有几个因素对已经因疫情而疲软的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包括全球通胀高于预期、供应链中断和压力、能源价格上涨以及全球冲突带来的进一步负面溢出效应。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关闭其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或撤回其在中国大陆的投资,从而退出中国市场,以及其他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关税、网络安全、市场准入和供应链法规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大陆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大陆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减少或延迟购买或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我们可能难以足够快地扩展我们的产品和商业化,或者根本无法抵消现有客户需求下降的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互联网、移动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不受我们控制的互联网、移动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的功能性、连接性和安全运行依赖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和无线技术。意外问题的发生,例如停电、电信延迟或故障、安全漏洞或计算机病毒,可能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以及我们的技术平台的延迟或中断,以及我们和我们的用户、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的业务中断。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并使我们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互联网基础设施或GPS信号中断或电信网络运营商未能向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产品所需的带宽可能会干扰我们的技术平台以及产品和服务产品的速度和可用性。例如,如果当我们的robotaxi服务的用户由于电信网络中断而试图访问它时,我们的WeRide Go App无法使用,他们可能不会像将来那样经常应用我们的服务,或者根本不会应用,并且可能会更频繁地使用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此外,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移动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WeRide Go应用程序的消费者流量可能会减少,这可能反过来导致我们的收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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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使用租赁物业的权利可能存在缺陷,并可能受到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质疑,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产生搬迁成本。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租赁了若干处所,主要用作总部、办公场所、研发中心和车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业的所有权的任何缺陷都可能扰乱我们对这些物业的使用,进而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没有就我们的五处租赁物业获得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各自出租人有权转租物业的证明。此外,我们对一处租赁财产的使用与其所有权中规定的该财产的法律规定用途不一致。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所有租赁协议都必须在当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八处租赁物业未在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登记。尽管不这样做本身并不会使租约无效,但如果我们在收到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纠正此类不合规行为,我们可能会被罚款。有关当局酌情决定,每宗未登记租约的罚款由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不等。如果因我们未能登记我们的租赁协议而对我们处以任何罚款,我们可能无法从出租人那里追回此类损失。
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一直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可用于解决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问题。关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已确定,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已确定,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所确定的重大缺陷是,我们缺乏足够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IFRS和SEC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无法根据SEC规定的IFRS和财务报告要求正确处理复杂的IFRS会计问题和相关披露。例如,我们之前发布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由于与确认服务条件和业绩条件的股份补偿费用有关的某些错误而进行了重述。该重大缺陷,如果不及时补救,可能会导致我们未来合并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以识别和报告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弱点和其他控制缺陷。如果我们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正式评估,或者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可能已经发现了其他缺陷。
在查明物质薄弱环节后,我们已采取措施,并计划继续采取措施,对这些不足进行补救。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无法充分解决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这些缺陷,我们无法得出结论,它们已得到充分补救。我们未能纠正这些缺陷或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缺陷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并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严重阻碍我们防止欺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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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受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将要求我们在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包括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从我们的年度报告开始,在我们成为上市公司后的第二份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就业法》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被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的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后,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其他弱点和缺陷。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越来越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我们还为所有运营中的车辆提供车辆保险。然而,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业务相关保险产品有限。与中国行业惯例一致,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或关键人物保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防止我们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我们将能够根据我们当前的保险单及时或根本成功地索赔我们的损失。如果我们发生任何我们的保单未涵盖的损失,或已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我们的实际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业务运营过程中不时受到法律诉讼。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不时受到法律诉讼或行政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比如,我们目前受制于某些劳资纠纷。使用我们服务的消费者和企业、竞争对手、政府实体在民事或刑事调查和诉讼中或其他实体可以对我们提出因实际或涉嫌违法而产生的索赔。这些索赔可以根据多种法律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和车辆法规、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隐私法、劳动和就业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和雇员福利法。我们可能会继续卷入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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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保证在法律和行政行动中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各种法律维护我们的权利会取得成功。即使我们试图在法律和行政行动中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各种法律维护我们的权利是成功的,但针对所涉及的各方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可能是昂贵的、耗时的,最终也是徒劳的。这些行为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负面宣传、巨额金钱损失和法律辩护费用、禁令救济以及刑事和民事罚款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吊销开展业务的许可证。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机、政治危机、经济衰退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利影响。
重大自然灾害,例如地震、火灾、飓风、龙卷风、洪水或重大停电,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移动网络、互联网或我们的第三方技术提供商的运营。此外,任何进一步爆发的新冠疫情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公共卫生危机,或政治危机,例如恐怖袭击、战争和其他政治不稳定,或其他灾难性事件,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国外,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新冠疫情对我们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测试和商业化努力产生了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不会发生新的疫情,尤其是新的变种。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造成严重干扰,包括我们的研发中心和对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进行试驾,甚至可能需要暂时关闭我们的设施。近年来,中国大陆和全球都爆发了疫情。任何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行为或对我们或我们业务合作伙伴能力的其他干扰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需求减少或延迟提供我们的产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灾后恢复计划被证明不足,上述所有风险都可能进一步增加。全球或国家或地方经济状况的中断或低迷可能导致对自动驾驶服务的需求下降。经济衰退导致经济衰退期延长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工作。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我们的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这是一个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大陆以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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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大陆。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中国大陆整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几十年来,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市场经济,鼓励实体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中国政府过去亦实施若干措施,包括调整利率,旨在维持经济增长步伐。任何此类发展都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减少并影响整体经济增长,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目前享受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其中包含了资格要求。我们不能保证以后一定能顺利续签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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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监管审查增加,并对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和前景。
我们认为,围绕在美国上市的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对这类公司的股价产生了负面影响。多家以股权为基础的研究机构在审查了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关联交易、销售实践和财务报表等导致国家交易所进行专项调查和股票停牌等情况后,发布了关于中国公司的报告。对我们的任何类似审查,无论其缺乏价值,都可能导致管理层资源和精力的转移、为抵御谣言而进行自卫的潜在成本、ADS交易价格的下跌和波动,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费的增加,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和前景。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内地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提供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存在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ADS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中国大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任何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我们的ADS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通过中国大陆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受适用于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许多法律、法规和法律要求相对较新,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中国法律体系发展迅速。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情况可能发生变化。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出台,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其解释和执行可能会迅速发生变化。此外,中国有关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任何新的或变化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影响营商环境和我们在中国大陆经营业务的能力。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虽然这也可能适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但中国大陆的行政和法院程序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方面保留酌处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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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可能很难预测我们所涉及的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我们的运营的可能性,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就我们未来的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样的备案,或者根本无法预测。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我们不认为这些意见中的任何规定对我们的业务或离岸上市计划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备案规则》。《备案规则》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证监会开始受理备案申请。根据《备案规则》,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或上市其证券,须在向拟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未完成此类备案,中国境内企业可能会被处以责令整改、警告或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款。根据本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除其他外,应当完成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们已完成本次发行在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工作,并于2023年8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备案结果。
然而,我们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如后续的股权或债务发行,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走向私人交易,也可能受到在证监会的备案要求。未能按照《申报规则》的要求完成此类申报程序,或撤销我们完成的任何此类申报,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出现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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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全球和地理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将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提供有限的对冲选择,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法规限制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而被放大。
中国的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中国多项法律法规制定了可能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的程序和要求,如《反垄断法》、《并购规则》、《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规则》或《并购安全审查规则》、《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须事先通知商务部和发改委。此外,《反垄断法》要求,对触发一定阈值的经营者集中,应提前告知商务部。并购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需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并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行为,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此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中国有关方面对涉及国家安全关切的重要信息技术、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外商投资,导致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应当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MOFCOM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更改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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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用车融资和往返投资,或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要求通过往返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实披露其控制人。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发生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基本信息有关的任何变化,例如中国个人股东、名称和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时,修改外管局登记。外管局37号通告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第13号通知,自2015年6月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3号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应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督下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作为中国居民的相关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或无法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或通过往返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人未披露或虚假陈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和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的能力。
我们可能不会在任何时候都充分获悉在我们公司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的身份,我们无法保证这些中国居民将遵守我们提出或获得任何适用登记的要求,或持续遵守外管局37号文或其他相关规则下的所有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均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我们往返被投实体的变更登记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贵公司分配利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部分认购认股权证购买一定数量D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正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能遵守各项外汇法规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的责任。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取代了此前于2007年颁布的规则。根据本规则,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注册,该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外,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变卖、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与我们的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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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且获授期权的人员,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我公司成为境外上市公司时,适用本规定。未能完成SAFE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对实体处以最高人民币30万元、对个人处以最高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并受到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规章——与股份激励计划有关的规章。”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SAT)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本通告,我们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见“规章——与股份激励计划有关的规章。”
劳动力成本增加和中国执行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整体经济和中国平均工资近年来有所增长,预计将继续增长。近年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那些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买单的人,否则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为员工向指定政府机构支付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种法定员工福利方面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为了高效管理部分城市员工的就业福利计划贡献,我们聘请第三方代理为员工做出贡献。如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我们为员工少缴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第三方机构安排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我们可能会被要求缴纳不足的缴款或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如果我们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而受到全额分配、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部分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被要求与测试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历来将试驾运营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商,试驾人与其保持雇佣关系。我们已与我们的部分试驾人订立劳动合同,并于本招募说明书日期正与其余试驾人订立劳动合同。
2010年10月,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住房资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进行了修订。在中国注册经营的公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基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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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30日内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其职工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不同的社会保险。
由于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雇佣实践没有也不会违反中国的劳工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或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的赔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各自为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全部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最高10%的预提税率,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
如果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印章没有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在中国,公司印章或印章作为公司对第三方的法律代表,即使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每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公司都被要求保留一份公司印章,必须在当地公安局注册。除了这种强制性的公司印章,公司可能还有其他几种可以用于特定目的的印章。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印章一般由我们根据内部控制程序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安全持有。如果这些印章没有被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这些公司实体可能必须遵守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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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被如此砍断,即使是被缺乏必要权力和权威的个人砍断的。此外,如果印章被未经授权的人滥用,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离岸控股公司,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根据政府部门的批准和金额限制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
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根据中国法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均受中国法规和外汇贷款登记的约束。例如,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当地对应的外管局进行登记,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改委进行记录和登记。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按照真实性、自用原则使用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银行本金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投资或者投资;(三)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营业执照明确许可的除外;(四)支付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相关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取代《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还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这类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影响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本次发行的净收益)转移到我们大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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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子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中国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贷款或未来我们对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出资。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我们预期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为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组织管理事实上标准将中国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或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并非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对我们的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这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并且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如果此类股息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非中国企业的10%税率或非中国个人的20%税率缴纳中国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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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企业。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示,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SAT公告7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将其税务管辖范围不仅扩展到间接转让,还扩展到涉及其他应税资产转让的交易。此外,SAT公告7对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并为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SAT公示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都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且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然而,根据上述安全港规则,中国税收将不适用于任何非居民企业转让在公开证券市场上收购和出售的公司ADS。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SAT 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前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视为该企业及时缴纳了应纳税款。
我们面临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的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就备案追究这类非居民企业或就代扣代缴义务追究受让方,并要求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和此类交易中的非居民企业可能会面临根据SAT公告7和SAT公告37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这些规定或确定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定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ADS和此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ADS,或者根本无法转售。
在此次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将申请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我们的ADS。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不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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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场外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任何交易所或报价。如果我们的ADS在此次发行后没有发展出活跃的交易市场,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承销商协商确定我们ADS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与其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市场价格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DS将会发展出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不会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您带来重大损失。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并因应多种因素而波动很大,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此外,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其中一些公司经历了大幅波动。这些中国公司证券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其他中国公司的整体情绪,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除上述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由于多重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的行业、战略业务合作伙伴和与我们合作的第三方的监管发展; |
| • | 与我们或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
| • | 我们竞争对手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的变化; |
| • |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自动驾驶行业条件;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收购、战略关系、合资、融资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增补或离任; |
| •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
| • | 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或ADS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和 |
| • | 出售或认为可能出售额外的A类普通股或ADS。 |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就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预计将创建一个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使我们的普通股将由B类普通股和A类普通股组成。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基于我们提议的双重股权结构的每股投票权。我们将在此次发行中出售以我们的ADS为代表的A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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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此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Tony Xu Han和李彦将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由于与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相关的不同投票权,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这些B类普通股将构成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约%,以及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总投票权的%。见“主要[和出售]股东。”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B类普通股持有人将对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此类持有人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关于我们ADS的建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因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高于我们的每股净有形账面价值,你将经历立即和大幅稀释。
如果您在此次发行中购买ADS,您将为您的ADS支付比我们现有股东为其普通股按每ADS基础支付的金额更高的金额。因此,在我们出售本次发行中提供的ADS生效后,你们将立即经历每ADS美元的大幅稀释,这相当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ADS美元与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每ADS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此外,您可能会经历进一步稀释,因为我们的普通股是在行使基于股份的奖励时发行的。有关此次发行完成后,您在ADS中的投资价值将如何被稀释的更完整描述,请参见“稀释”。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过去,这些空头攻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大部分业务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卖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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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不清楚这种负面宣传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对ADS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甚至变得一文不值。
因为我们预计此次发行后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以从公司的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不得从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此次发行后会升值,甚至无法维持您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我们的ADS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在此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销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销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下降。此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我们将拥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包括由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或《证券法》,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ADS将可自由转让,不受限制或额外注册。本次发行后已发行和流通的剩余普通股将在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的180天锁定期届满时可供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规则144和701下适用的数量和其他限制。该等股份中的任何或全部,可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商代表酌情在禁售期届满前予以解除。如果股票在锁定期到期前被释放并向市场出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A类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可能会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其股份,但须遵守与本次发行相关的180天锁定期。根据《证券法》注册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注册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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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与我们股东相同的权利。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我们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作为ADS持有人,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行使由您的ADS间接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承载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在收到贵公司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尝试按照贵公司的指示对贵公司ADS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要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尝试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撤回股份,否则您将无法直接行使您对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并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将于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生效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厘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将我们的会员名册及/或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这样的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从而您将无法出席股东大会或直接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已同意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充分提前给出股东大会的存托通知。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没有按照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如何进行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此外,以ADS持有人的身份,你将不能召集股东大会。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您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给我们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以投票给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这可能会对您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不投票,存托人将给我们一份全权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将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
| • |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这种全权委托的效果是,您不能阻止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ADS持有者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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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我们与存托银行的存款协议中的论坛选择条款可能会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就与我们、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存托银行以及潜在的其他人之间的纠纷获得有利的司法论坛的能力。
我们的发售后备忘录和章程细则规定,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将是美国境内解决任何声称因美国联邦证券法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唯一论坛,包括《证券法》和《交易法》引起的,无论此类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是否也涉及我公司以外的当事人。我们与存托银行的存款协议还规定,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将有权审理和裁定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并解决存托银行与我们之间可能因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提出的索赔。我们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通过持有ADS或其中的权益,理解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因存款协议、ADS或由此或因所有权而设想的交易产生或以任何方式相关的针对或涉及我们或存托银行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提出的索赔,只能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起(或,如果美国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缺乏管辖权或此类专属法院的指定在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然而,类似的联邦法院选择法院地条款的可执行性在美国的法律程序中受到质疑,法院可以认定这类条款不适用、不可执行或与提起此类诉讼相关的其他文件不一致。如果法院裁定我们的发售后备忘录和组织章程或我们与存托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包含的联邦法院选择法院条款在诉讼中不适用或不可执行,我们可能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产生与解决此类诉讼相关的额外费用。如果得到支持,我们的发售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细则中的法院地选择条款,以及存款协议中的法院地选择条款,可能会限制证券持有人向我们、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存托银行以及可能在他或她首选的司法机构中的其他人提出索赔的能力,而这一限制可能会阻止此类诉讼。此外,《证券法》规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对为执行《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规定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拥有管辖权。接受或同意本论坛选择条款并不构成您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您不得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我们的发售后备忘录和组织章程细则中的专属论坛条款的运作将不会剥夺开曼群岛法院对与我们内政有关的事务的管辖权。]
【我们有权修改存款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改变ADS持有人的权利,或终止存款协议,而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
我们有权修改存款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改变ADS持有人的权利,而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我们和保存人可以同意以我们认为必要或对我们有利的任何方式修改存款协议。修订可能会反映(其中包括)ADS计划的运营变化、影响ADS的法律发展或我们与存托人的业务关系条款的变化。如果修订条款施加或增加费用或收费(税收和其他政府收费、注册费、电缆(包括SWIFT)或传真传输费用、交付费用或其他此类费用除外)或以其他方式损害ADS持有人的任何实质性现有权利,则该修订将不会对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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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直至该修订通知已分发给ADS持有人后30天届满,但根据存款协议,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此外,我们可能会以任何理由随时决定终止ADS设施。例如,当ADS从ADS上市的美国证券交易所退市,而我们没有在美国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ADS,也没有可用于美国ADS场外交易的代码时,可能会发生终止。如果ADS设施将终止,ADS持有者将至少提前90天收到通知,但不需要他们事先同意。在我们决定对存款协议作出对ADS持有人不利的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下,ADS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售其ADS或放弃其ADS,成为基础A类普通股的直接持有人,但将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您作为ADS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
根据存款协议,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针对或涉及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则由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提起。我们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通过持有ADS或其中的权益,理解并不可撤销地同意,任何针对或涉及我们或存托人的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因存款协议、ADS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其所有权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相关,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提出的索赔,只能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如果纽约南区缺乏管辖权或专属法院地的这种指定在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并且我们的ADS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该持有人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不可撤销地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提交给此类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有可能法院会认定这类诉讼地选择条款不适用、不可执行或与提起这类诉讼相关的其他文件不一致。有关此类排他性论坛选择条款的可执行性的相关风险,请参阅“—我们在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我们与存托银行的存款协议中的论坛选择条款可能会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就与我们、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存托银行以及潜在的其他人之间的纠纷获得有利的司法论坛的能力。”接受或同意本论坛选择条款并不构成您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您不得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
存款协议规定,存托人或ADS持有人可要求其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存款协议向我们提出的任何索赔被提及,并最终通过根据存款协议中描述的条款进行的仲裁解决,尽管仲裁条款并不排除您提出任何索赔,包括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此类州法院,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缺乏标的管辖权)]提出的索赔。存款协议中的排他性地选择条款也不影响存款协议的任何一方选择将针对我们的索赔提交仲裁的权利,或我们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将该索赔提交仲裁的义务,或存款协议下仲裁的任何一方的权利,以在对此类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启动强制该仲裁的诉讼,或对仲裁员作出判决或强制执行裁决。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美国存托股票说明”。]
74
【如果存托人认为向您提供现金红利不切实际,您可能不会收到现金红利。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分配股息的范围内支付ADS的现金股息,并且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在有分配的情况下,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入证券收到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不公平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保存人可能会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能会决定不向您分配此类财产。]
[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契约性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明智和自愿放弃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最好在订立存款协议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诉讼,导致提出索赔的成本增加、获取信息的机会受限以及此类持有人与我们之间的其他资源不平衡,或限制该持有人在该持有人认为有利的司法法院提起索赔的能力。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庭诉讼进行的范围内,它将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存托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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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我们称之为《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立即生效的发售后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拥有酌处权,以确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我们的公司记录可能会被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见“股本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此外,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帐簿或保存人的帐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宜这样做的任何时候,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ADS。
你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稀释你的持股。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但是,我们无法在美国向您提供权利,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同时注册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你提供权利,除非这两种权利
76
以及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要么根据《证券法》注册,要么根据《证券法》豁免注册。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因此,您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并可能会遇到您的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在中国大陆开展绝大多数业务,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并且大多数是中国国民。因此,您可能难以对我们或中国境内的那些人实施过程服务。您也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其资产位于美国境外)作出的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此外,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美国和开曼群岛没有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以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为准。在美国任何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获得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由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前提是该判决(i)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判决,(iv)不涉及税款,罚款或处罚,以及(v)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是执行的种类。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引起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就此类判决是否具有刑事或惩罚性质作出裁决,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此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由于这也可能适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如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在中国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ADS或普通股而建立与中国的关联,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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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尚未确定此次发行的部分净收益的具体用途,我们可能会以您可能不同意的方式使用这些收益。
我们尚未确定此次发行的部分净收益的具体用途,我们的管理层将拥有相当大的酌处权来决定如何应用这些收益。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将没有机会评估收益是否被适当使用。您必须依赖我们的管理层关于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的应用的判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提高我们的ADS价格的方式,也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所得款项净额将仅用于产生收入或增值的投资。
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立即生效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将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将采纳第八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该等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紧接本次发售完成前生效,我们将其称为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将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从事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 |
| • | SEC颁布的监管FD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以及 |
| • | 《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某些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 |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以6-K表格提交给SEC。但是,我们需要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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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要求美国国内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文件相比,SEC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要求存在显着差异;与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如果我们将来选择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他们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资产测试”),则通常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广州晶奇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了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他们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合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然而,如果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我们被确定不是广州晶奇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假设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广州晶奇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资产的当前和预期价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包括商誉(考虑到此次发行的预期现金收益,以及我们随后的预期市值),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成为或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未来的PFIC。
虽然我们不期望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和分类。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当前或以后纳税年度的PFIC,因为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包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在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显着增加的情况下,或者在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的情况下,我们被归类为或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定义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者。更多信息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和“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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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因此,我们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并允许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此类报告和其他要求,特别是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由于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承担更多的成本,并受到额外的规则和规定的约束,尤其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
完成此次发行后,我们将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并预计将产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我们预计这些规章制度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
由于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我们将需要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政策。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公众公司运营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承保范围而产生大幅更高的成本。此外,我们将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数量或这些成本的时间。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经常在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该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作为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a)节的要求,我们仍将产生与管理评估相关的费用。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我们预计将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以确保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b)条和SEC其他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80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包含在题为“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业务”的章节中。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列在“风险因素”下的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使命、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 • | 我们的收入、费用或支出的预期变化; |
| • | 中国及全球自动驾驶市场预期增长;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提高和增强自动驾驶技术并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与我们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法规; |
| • | 中国和全球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 |
| • | 任何法律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和 |
| • | 基于或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假设。 |
您应该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或更差。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本招股说明书还包含我们从政府和私人出版物中获得的统计数据和估计,包括行业数据和来自China Insights Consultancy的信息。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一些假设的预测。本招股章程所载市场数据涉及多项假设、估计及限制。中国和其他地区的相关市场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增长。市场未能以预计的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一个
81
或者市场数据背后的更多假设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此外,对我们未来业绩的预测、假设和估计以及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未来业绩必然受到多种因素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影响,包括“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述的因素。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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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估计,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美元的净收益,如果承销商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则约为美元。这些估计是基于假定的每ADS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这是本招股说明书首页显示的价格区间的中点。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ADS 1美元,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本次发行给我们的净收益增加(减少)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提供的ADS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估计费用。
此次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全体股东的利益为我们的股票创建一个公开市场,通过向他们提供股权激励来留住有才华的员工,并获得额外的资本。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 • | 约35%用于研发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 |
| • | 约30%用于我们自动驾驶车队的商业化和运营,以及拓展更多市场的营销活动; |
| • | 约25%用于支持我们的资本支出,包括购买测试车辆、研发设施和管理费用;和 |
| • | 剩余的10%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和营运资金,其中可能包括战略投资和收购,尽管我们目前没有发现任何具体的投资或收购机会。 |
上述内容代表我们目前基于我们目前的计划和业务状况使用和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的意图。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将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酌处权来应用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如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不同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此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尚未确定此次发行的部分净收益的具体用途,我们可能会以您可能不同意的方式使用这些收益。”
在上述任何用途之前,我们计划将所得款项净额投资于短期、计息、债务工具或活期存款。
在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作为离岸控股公司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注册或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会收到出售股东出售ADS的任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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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资本化情况:
| • | 在实际基础上; |
| • | 在备考基础上,以反映(i)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将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黄金股份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B类普通股;(ii)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将Tonyhan Limited和Yanli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和Series Seed-2优先股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B类普通股;(iii)所有剩余已发行及在紧接本发售完成前以一比一基准将已发行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及(iv)在紧接本发售完成前以一比一基准将我们所有余下已发行及已发行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及 |
| • | 在经调整的备考基础上,以反映(i)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将我们所有已发行和已发行的黄金股份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B类普通股;(ii)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将Tonyhan Limited和Yanli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所有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和Series Seed-2优先股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B类普通股;(iii)所有剩余已发行及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以一比一的基准将已发行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iv)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以一比一的基准将我们所有剩余已发行及已发行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及(v)我们在本次发行中以ADS形式发行和出售A类普通股,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ADS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预计区间的中点,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预计发行费用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
85
请将本表连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所载的相关附注以及“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项下的信息一并阅读。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实际 | 备考 | 经调整后的备考(1) | ||||||||||||||||||||||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优先股等受赎回影响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8,181,722 | 1,152,357 | ||||||||||||||||||||||
| 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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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股 |
8 | 1 | ||||||||||||||||||||||
| 系列种子-1优先股 |
5 | 1 | ||||||||||||||||||||||
| 系列种子-2优先股 |
4 | 1 | ||||||||||||||||||||||
| A系列优先股 |
6 | 1 | ||||||||||||||||||||||
| 股份溢价 |
1,104,120 | 155,510 | ||||||||||||||||||||||
| 储备金 |
2,110,151 | 297,205 | ||||||||||||||||||||||
| 累计亏损 |
(6,114,544 | ) | (861,205 | ) | ||||||||||||||||||||
| 库存股 |
(151,668 | ) | (21,36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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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赤字(2) |
(3,051,918 | ) | (429,84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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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 上述作为调整信息的备考仅供说明。我们的股份溢价、归属于公司权益股东的亏损总额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总股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进行调整。 |
| (2)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ADS为美元,即本招股书封面所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归属于公司权益股东的赤字和总赤字各增加(减少)百万美元。 |
86
如果您投资于ADS,您的利息将被稀释至首次公开发行每股ADS的价格与我们在此次发行后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超过我们目前已发行普通股的归属于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账面价值。
截至目前,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为百万美元,即截至该日期的每股普通股美元和每股ADS美元。有形账面净值是指我们的综合资产总额,不包括综合无形资产和商誉,如果有的话,减去我们的综合负债总额。稀释是通过减去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确定的,在(i)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优先股和黄金股的转换生效后;以及(ii)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额外收益,来自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美元,这是调整后的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范围的中点,以反映ADS与普通股的比率,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由于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拥有相同的股息和其他权利,除投票权和转换权外,稀释是基于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不考虑备考有形账面净值的任何其他变化,除了使我们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ADS美元(即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范围的中点)出售本次发行中提供的ADS生效外,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备考为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为美元,或每股普通股和每ADS美元。
这意味着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立即增加,在此次发行中,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立即被稀释。下表说明了这种稀释:
| 每普通 分享 |
每ADS | |||||||
|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美元 | 美元 | ||||||
| 截至 |
美元 | 美元 | ||||||
| 在我们的普通股、优先股和黄金股转换生效后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 |
美元 | 美元 | ||||||
| 备考为在我们的普通股、优先股和黄金股转换生效后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本次发行和发行由我们的员工持有的将在本次发行后立即归属的普通股基础限制性股票单位 |
美元 | 美元 | ||||||
| 本次发行对新投资者的有形账面净值摊薄额 |
美元 | 美元 | ||||||
上述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备考仅供说明。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根据ADS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进行调整。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ADS美元增加(减少)1.00美元将增加(减少)我们的备考为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在本次发行生效后由
87
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我们提供的ADS数量没有变化,则本次发行生效后的备考为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分别为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美元,本次发行中向新投资者提供的备考为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的稀释为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美元,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调整后的备考基础上,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之前,现有股东与新投资者在向我们购买的普通股数量、支付的总对价以及支付的每股普通股均价方面的差异。普通股总数不包括在行使授予承销商的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时可发行的ADS基础普通股。
| 购买的普通股 | 总对价 | 平均价格 每普通 分享 |
平均价格 每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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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 百分比 | 金额 | 百分比 | |||||||||||||||||||||
| 现有股东 |
美元 | % | 美元 | 美元 | ||||||||||||||||||||
| 新投资者 |
美元 | % | 美元 | 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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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美元 | 1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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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讨论及表格假设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行使任何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截至2024年4月30日,有108,426,214股普通股可在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发行,加权平均行使价格为每股普通股0.9美元,194,035,796股普通股可在行使限制性股票单位时发行,还有34,113,697股普通股可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行使未来授予时未来发行。如果这些期权中的任何一个被行使,将进一步稀释新的投资者。
88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为了利用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有利的税收制度;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和 |
| • | 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 |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伴随着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
| • |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与美国相比,这些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和 |
| • | 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
我们的宪法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程序送达,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或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您也可能难以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
对于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我们已指定、位于、作为我们的代理人接受诉讼服务。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Travers Thorp Alberga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Travers Thorp Alberga还告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而且开曼群岛不是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任何条约的缔约方),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货币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款项的义务,前提是该判决(i)是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ii)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v)不是以某种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89
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引起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已告知我们,中国大陆法院是否会: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者 |
| • |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has further advised us that the acceptance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s provided under the PRC Civil Procedure Law。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之间不存在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约和其他形式的互惠。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的法院如果判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执行该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股东可就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对公司提起基于中国法律的诉讼,而中国法院可根据法律或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中国法院进行争议解决的诉因,前提是这些外国股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认为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案由。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诉。股东可自行参与行动或委托任何其他人或中国法律顾问代表该股东参与。外国公民和公司将在诉讼中享有与中国公民和公司相同的权利,除非这类外国公民或公司的母国管辖权限制了中国公民和公司的权利。
此外,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而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而建立与中国大陆的联系,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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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表说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公司架构,包括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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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投
影响我们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持续商业化
我们的商业模式以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承诺为中心。我们专注于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用,在我们商业化的领先地位和产品的成熟度的支持下,我们实现了持续增长。我们正在提供范围广泛的服务和产品。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我们分别向16家、21家和36家企业客户提供服务和产品。我们期望在未来扩大我们的业务,增加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并扩大我们的收入来源。
我们的成功将取决于技术和商业化里程碑的进展。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自动驾驶技术是一项新兴技术,我们在开发和商业化我们的技术方面面临重大挑战。我们的技术表现可能不如我们预期的好,或者商业化所需的时间可能比目前预计的要长”,“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商业模式尚待测试,任何未能将我们的战略计划、技术、产品或服务商业化的情况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持续的技术投资
技术是我们业务的核心。我们相信我们的L4自动驾驶技术是世界上最先进和经过验证的技术之一。
我们的研发团队对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专注于吸引和留住一流人才,以解决挑战自动驾驶行业的最大困难。我们将继续大力投资于员工招聘和保留,以增强我们在关键技术方面的实力。
自我们成立以来,我们的团队在自动驾驶软件、硬件和基础设施的关键方面进行了技术投资。我们投入巨资开发了WeRide One。WeRide One能够实现更快的产品开发、效率和更快的上市,我们认为这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并为我们带来了引人注目的优势。我们为源于WeRide One的普遍性而证明的研发效率感到自豪,随着我们在WeRide One上引入更多用例,我们希望在这方面享有更高的效率。
94
自动驾驶行业是一个前景广阔的市场,技术是关键的竞争因素。我们的财务表现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保持技术领先地位的能力。因此,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且可能增加的研发费用,并将大量资源用于改进和完善WeRide One。
规模经济和提高成本和运营效率
大规模运营使我们在效率方面具有显着优势,我们的财务业绩将取决于我们实现这种效率的能力。
我们对WeRide One的投资帮助我们在不同产品之间实现了软件和硬件的高水平共通性。如果我们规模经营,我们有机会受益于更低的单位生产成本。我们未来的表现将取决于我们扩大运营规模和增加自动驾驶汽车销量的能力。
WeRide One还允许我们以更高的研发效率快速地将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到新的用例中。我们还期望随着我们对WeRIDE One平台的持续升级,在运营效率方面保持竞争优势。我们通过在特定地区推出一个用例而获得的运营经验和资源,使我们能够以更高的运营效率扩大我们在同一地区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范围,进而扩大我们运营的整体规模。
随着我们加大自动驾驶车辆的部署和运营力度,并在我们的WeRide One平台上引入更多用例,我们预计将实现规模经济并提高我们的利润率。竞争的出现可能会对定价、利润率和市场份额产生负面影响,但我们相信,我们的商业化和技术领先地位将使我们能够保持有利的利润率和单位经济性。我们未来的业绩将取决于我们在这些利润率和规模经济方面的交付能力。
我们仍然致力于降低我们各产品线的运营和生产成本,尽管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继续扩大业务并投资于我们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我们的成本和费用的绝对金额将在不久的将来增加。我们相信,这样的投资已经并将继续加强我们的技术领先地位,并在长期内转化为更高的效率。
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接受度和采用率
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市场,特别是L4级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正在新生和快速发展。
我们的商业模式主要受到一个庞大且不断扩大的潜在市场的支持,我们认为该市场正日益受益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引入。与传统汽车相比,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预计将呈现引人注目的单位经济性,特别是因为采用自动驾驶技术将降低与人类驾驶员相关的劳动力成本,并延长每辆汽车的运营时间。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也将有助于缓解人类驾驶员的任何短缺。因此,我们能够确定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的参与者,他们表示支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以此作为他们所面临挑战的可行解决方案。
尽管我们成功地产生了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认可,但我们的商业模式的长期成功取决于L4自动驾驶技术的广泛采用和支持。此外,监管发展的步伐以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获得自动驾驶产品政府批准所需的时间对我们的业绩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在海外部署和运营我们的L4自动驾驶汽车而言。随着我们从测试阶段过渡到全面商业运营,延迟获得这些关键批准可能会极大地扰乱我们的创收时间表和运营援助服务的认可里程碑,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市场启动和增长轨迹。
95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下表列出了我们所列年份的收入细分: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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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 |
101,597 | 73.5 | 337,717 | 64.0 | 54,190 | 7,633 | 13.5 | |||||||||||||||||||||
| 服务 |
36,575 | 26.5 | 189,826 | 36.0 | 347,654 | 48,966 | 8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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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38,172 | 100.0 | 527,543 | 100.0 | 401,844 | 56,598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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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i)销售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主要包括我们的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以及(ii)提供L4级自动驾驶和ADAS服务,包括提供L4级自动驾驶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及ADAS研发服务。我们还从2020年开始通过WeRide Go提供robotaxi乘坐服务以及从2023年开始通过我们的robotvan向我们的客户提供自动货运即服务产生了微不足道的收入,每一项收入都包含在服务收入中。
我们正处于商业化的早期阶段。随着我们继续在自主技术的商业化方面取得进展,我们的收入构成和收入项目的相对权重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我们的目标是分别在2024年和2025年开始商业化生产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并为大规模商业化做好准备,我们预计在实现这些商业化里程碑之后,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业务收入将会增加。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成本和服务成本。我们的销售成本代表与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销售相关的库存成本。我们的服务成本主要包括提供L4级自动驾驶和ADAS服务的人员相关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所列年份的收入成本细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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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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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货成本 |
77,383 | 89.4 | 192,523 | 65.3 | 34,138 | 4,808 | 15.6 | |||||||||||||||||||||
| 服务成本 |
9,129 | 10.6 | 102,475 | 34.7 | 184,230 | 25,948 | 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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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86,512 | 100.0 | 294,998 | 100.0 | 218,368 | 30,756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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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我们继续将我们的技术商业化,并考虑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的预计增长,我们的收入成本将在绝对数量上增加。正如我们的收入构成情况一样,我们的成本结构也可能随着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组合的不断扩展和发展而发生变化。
96
毛利及毛利率
下表列示了我们列报年份的毛利: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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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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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 |
24,214 | 46.9 | 145,194 | 62.4 | 20,052 | 2,825 | 10.9 | |||||||||||||||||||||
| 服务 |
27,446 | 53.1 | 87,351 | 37.6 | 163,424 | 23,018 | 8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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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51,660 | 100.0 | 232,545 | 100.0 | 183,476 | 25,842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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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产品和服务的成功,我们处于有利的市场地位,以确保健康的利润率。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毛利率分别为37.4%、44.1%及45.7%。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运营费用以及我们所列年份的收入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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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用 |
(443,178 | ) | (320.7 | ) | (758,565 | ) | (143.8 | ) | (1,058,395 | ) | (149,072 | ) | (263.4 | ) | ||||||||||||||
| 行政开支 |
(107,119 | ) | (77.5 | ) | (237,236 | ) | (45.0 | ) | (625,369 | ) | (88,081 | ) | (155.6 | ) | ||||||||||||||
| 销售费用 |
(12,225 | ) | (8.8 | ) | (23,574 | ) | (4.5 | ) | (41,447 | ) | (5,838 | ) | (10.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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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562,522 | ) | (407.1 | ) | (1,019,375 | ) | (193.3 | ) | (1,725,211 | ) | (242,991 | ) | (429.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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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与负责设计、开发和测试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工程人员相关的人员相关费用。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432亿元、人民币7.586亿元和人民币10.584亿元(1.491亿美元)。
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继续专注于自动驾驶技术的测试、试验和商业化,扩大我们的研发团队并投入更多资源来提高我们的技术能力,我们的研发费用将会增加。
行政开支
我们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人事相关费用、专业服务费和其他一般公司费用。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管理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071亿元、人民币2.372亿元和人民币6.254亿元(8810万美元)。
97
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管理费用将在绝对金额上增加,因为我们将成为一家上市公司,雇用更多的人员,并产生与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运营的预期增长相关的额外费用。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努力提高运营效率,我们预计长期内我们的管理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的权重将有所降低。
销售费用
我们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相关的人员相关费用。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销售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220万元、人民币2360万元和人民币4140万元(580万美元)。
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销售费用将在绝对金额上增加,因为我们将继续扩大我们的销售网络,建立品牌知名度,并告知市场参与者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好处。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继续提高运营效率,我们的销售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将长期下降。
其他净收入
我们的其他净收益主要包括(i)政府补助和(ii)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净亏损。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其他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80万元、人民币1,930万元和人民币1,580万元(220万美元)。
净汇兑收益/(亏损)
这是指销售和采购产生的收益/(损失),这些收益/(损失)产生以外币(即与交易相关的业务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现金余额。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汇兑净亏损人民币510万元、汇兑净收益人民币2020万元和人民币710万元(合100万美元)。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指我们的现金余额产生的收益,包括我们的现金、限制性现金和定期存款。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利息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980万元、人民币3,610万元及人民币1.32亿元(约合1,860万美元)。
其他财务费用
我们的其他融资成本包括(i)租赁负债的利息,(ii)贷款和借款的利息,以及(iii)看跌期权负债的账面金额变动。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其他财务成本分别为人民币690万元、人民币420万元和人民币350万元(合0.5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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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我们的认股权证诱导费用代表向我们的投资者发行的某些认股权证的初始公允价值,无需额外对价。根据相关认股权证,这类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期间以预定价格认购更多优先股。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认股权证诱导费用分别为零、人民币1.252亿元及零。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以FVTPL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认股权证负债和可转换票据。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分别为人民币2.599亿元(负值)和人民币2530万元和人民币450万元(0.6百万美元)(负值)。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是指或有赎回事件可能触发的赎回金额现值变动。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分别为人民币2.681亿元、人民币4.792亿元及人民币5.540亿元(约合78.0百万美元)。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开曼群岛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收入、公司或资本利得税。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交的文书。
香港
我们在香港的附属公司须就任何部分的应课税利润超过港币2,000,000元征收16.5%的所得税税率,而就低于港币2,000,000元的应课税利润征收8.25%的所得税税率。此外,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向我们公司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美国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我们在美国成立的子公司需缴纳21%的统一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和8.84%的加利福尼亚州收入和特许经营税。
中国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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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特定鼓励类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每三年更新一次的15%的优惠幅度。
WFOE于2022年12月被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有权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不是2022、2023和2024年各25%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我们所有其他中国大陆子公司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对我们提供的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从3%到13%,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扣除的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来自中国大陆的外国投资者宣派的股息征收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大陆有税务条约或类似协议,其中规定了不同的预扣税安排。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支付给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100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列报年度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都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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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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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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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收入 |
101,597 | 73.5 | 337,717 | 64.0 | 54,190 | 7,633 | 13.5 | |||||||||||||||||||||
| 服务收入 |
36,575 | 26.5 | 189,826 | 36.0 | 347,654 | 48,966 | 8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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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收入 |
138,172 | 100.0 | 527,543 | 100.0 | 401,844 | 56,599 | 100.0 | |||||||||||||||||||||
| 收益成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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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货成本 |
(77,383 | ) | (56.0 | ) | (192,523 | ) | (36.5 | ) | (34,138 | ) | (4,808 | ) | (8.5 | ) | ||||||||||||||
| 服务成本 |
(9,129 | ) | (6.6 | ) | (102,475 | ) | (19.4 | ) | (184,230 | ) | (25,948 | ) | (45.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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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总成本 |
(86,512 | ) | (62.6 | ) | (294,998 | ) | (55.9 | ) | (218,368 | ) | (30,756 | ) | (54.3 | ) | ||||||||||||||
| 毛利 |
51,660 | 37.4 | 232,545 | 44.1 | 183,476 | 25,842 | 45.7 | |||||||||||||||||||||
| 其他净收入 |
10,775 | 7.8 | 19,296 | 3.7 | 15,750 | 2,218 | 3.9 | |||||||||||||||||||||
| 净汇兑(亏损)/收益 |
(5,073 | ) | (3.7 | ) | 20,209 | 3.8 | 7,052 | 993 | 1.8 | |||||||||||||||||||
| 利息收入 |
29,770 | 21.5 | 36,111 | 6.8 | 132,042 | 18,598 | 32.9 | |||||||||||||||||||||
| 研发费用(2) |
(443,178 | ) | (320.7 | ) | (758,565 | ) | (143.8 | ) | (1,058,395 | ) | (149,072 | ) | (263.4 | ) | ||||||||||||||
| 行政开支(2) |
(107,119 | ) | (77.5 | ) | (237,236 | ) | (45.0 | ) | (625,369 | ) | (88,081 | ) | (155.6 | ) | ||||||||||||||
| 销售费用(2) |
(12,225 | ) | (8.8 | ) | (23,574 | ) | (4.5 | ) | (41,447 | ) | (5,838 | ) | (10.3 | ) | ||||||||||||||
|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
(409 | ) | (0.3 | ) | (11,696 | ) | (2.2 | ) | (40,217 | ) | (5,664 | ) | (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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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亏损 |
(475,799 | ) | (344.4 | ) | (722,910 | ) | (137.0 | ) | (1,427,108 | ) | (201,004 | ) | (355.1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3,479 | 2.5 | 7,731 | 1.5 | 42,960 | 6,051 | 10.7 | |||||||||||||||||||||
| 其他财务费用 |
(6,917 | ) | (5.0 | ) | (4,202 | ) | (0.8 | ) | (3,490 | ) | (492 | ) | (0.9 | ) | ||||||||||||||
| 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
— | — | (125,213 | ) | (23.7 | ) | — | —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259,872 | ) | (188.1 | ) | 25,308 | 4.8 | (4,549 | ) | (641 | ) | (1.1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268,142 | ) | (194.1 | ) | (479,210 | ) | (90.8 | ) | (554,048 | ) | (78,036 | ) | (137.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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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亏损 |
(1,007,251 | ) | (729.0 | ) | (1,298,496 | ) | (246.1 | ) | (1,946,235 | ) | (274,121 | ) | (484.3 | ) | ||||||||||||||
| 所得税 |
— | — | — | — | (2,866 | ) | (404 | ) | (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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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亏损 |
(1,007,251 | ) | (729.0 | ) | (1,298,496 | ) | (246.1 | ) | (1,949,101 | ) | (274,525 | ) | (48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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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1) |
(426,757 | ) | (308.9 | ) | (401,683 | ) | (76.1 | ) | (501,680 | ) | (70,659 | ) | (124.8 | ) | ||||||||||||||
注意:
| (1) | 有关我们调整后净亏损的讨论以及调整后净亏损与当年亏损的对账,详见“—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
| (2)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收益成本 |
— | — | 10,284 | 1,449 | ||||||||||||
| 研发费用 |
42,289 | 231,000 | 440,138 | 61,992 | ||||||||||||
| 行政开支 |
12,090 | 89,978 | 465,678 | 65,589 | ||||||||||||
| 销售费用 |
1,580 | 4,451 | 15,684 | 2,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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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55,959 | 325,429 | 931,784 | 131,2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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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5.275亿元下降23.8%至2023年的人民币4.018亿元(5660万美元)。
我们的产品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3.377亿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5420万元(76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i)在宏观经济环境充满挑战的情况下,我们的机器人巴士的销量从2022年的90辆减少到2023年的19辆;(ii)与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传感器套件的销量从2022年的95辆减少到2023年的零辆,以及(iii)机器人出租车的销量从2022年的11辆减少到2023年的三辆。我们的服务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898亿元增长83.1%至2023年的人民币3.477亿元(约合49.0百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向博世提供定制化研发服务导致ADAS研发服务收入增加,以及为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提供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的增加。我们还在2022年和2023年通过WeRide Go提供robotaxi游乐设施获得了微不足道的收入。
收益成本
我们的销售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1.925亿元下降到2023年的人民币3410万元(4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机器人巴士销量下降。
我们的服务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1.025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842亿元(259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ADAS解决方案开发的服务费从2022年的人民币1320万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5070万元(710万美元),以及在较小程度上,人员相关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7540万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016亿元(1430万美元),这是由于我们向博世提供的ADAS研发服务以及为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提供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而产生的。
毛利
我们的毛利润从2022年的人民币2.325亿元下降21.1%至2023年的人民币1.835亿元(约合2580万美元)。我们的毛利率在2023年经历了提升,从44.1%攀升至45.7%。我们的产品销售产生的毛利从2022年的人民币1.452亿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2010万元(约合2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机器人巴士销量下降。提供服务产生的毛利从2022年的人民币8,740万元大幅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1.634亿元(2,30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ADAS研发服务收入的增加以及为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提供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的增加。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7.586亿元增加39.5%至人民币10.584亿元(约合1.49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人事相关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5.669亿元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8.306亿元(约合1.17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在2023年确认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股份补偿的累计追赶,因为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已成为可能,以及由于在2023年发行期权导致股份补偿费用增加,以及在较小程度上,由于我们加强了对技术投资的关注,扩大了我们的研发团队。
行政开支
我们的管理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2.372亿元大幅增加至人民币6.254亿元(88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大幅增加
102
由于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已成为可能,且由于在2023年发行期权和随着2023年IPO变得可能而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以及在较小程度上由于具有行政职能的人员人数增加而导致的人事相关费用略有增加,已于2023年累计追赶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股份补偿。
销售费用
我们的销售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2,360万元增长75.8%至人民币4,140万元(5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2023年发行期权导致基于股份的薪酬增加,以及具有销售和营销职能的人员数量增加导致人事相关费用增加。
其他净收入
我们的其他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930万元下降18.4%至2023年的人民币1580万元(22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政府赠款减少。
净汇兑收益/(亏损)
我们在2023年录得净汇兑收益人民币710万元(合1.0百万美元),而2022年则录得净汇兑收益人民币20.2百万元,这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所致。
利息收入
我们的利息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3610万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32.0百万元(合1860万美元),原因是我们持有的美元现金和定期存款余额增加以及适用利率上升。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从2022年的人民币1170万元大幅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4020万元(57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客户现金收款放缓导致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账龄恶化,以及我们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从2022年的人民币770万元大幅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43.0百万元(61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2023年持有的理财产品的持有期较长。
其他财务费用
我们的其他财务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420万元减少16.9%至2023年的人民币350万元(合0.5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租赁负债利息减少。
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我们的认股权证诱导费用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为人民币1.252亿元和零。产生2022年认股权证的诱导费用是由于2022年发行的认股权证在没有额外代价的情况下授予某些优先股投资者。根据相关认股权证,这类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期间以预定价格认购更多优先股。这些认股权证的初始公允价值被视为融资活动的诱导费用。2023年,我们没有发行新的认股权证。
10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的金融负债包括购买/转换为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的认股权证和可转换票据。我们在2022年录得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22年向某些优先股投资者发行的认股权证到期以及剩余认股权证在2023年行使导致可转换票据和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由于我们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赎回金额现值发生变化,优先股和其他受赎回和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变动从2022年的人民币4.792亿元增加15.6%至2023年的人民币5.540亿元(78.0百万美元)。
年内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本年度的亏损从2022年的人民币12.985亿元增加50.1%至2023年的人民币19.491亿元(2.745亿美元)。
我们预计将在可预见的未来缩小我们的损失。在过去的大多数财政年度,我们从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商业化收入,并见证了由于服务收入增加而导致的收入组合变化。随着我们战略性地发展业务并实现大规模商业化,我们预计商业化收入的这种上升趋势将恢复。然而,由于我们正处于商业化的早期阶段,并且我们的收入组合正在因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状况而发生变化,预计这一上升趋势将是不稳定的。
与此同时,我们预计我们的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将温和增长,且增速低于收入增长。特别是,我们预计(i)随着我们通过扩大车队规模和通过WeRide One实现规模经济,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将会降低,受益于该平台提供的不同产品在软件和硬件方面的高度共通性;(ii)随着WeRide One在软件和硬件层面提供高效的资本利用,提高研发效率,缩短新产品的开发周期,让我们能够快速高效地征服新的用例;(iii)提高部署效率,因为我们定义明确的产品线和平台方法能够实现技术可重用性、多用例覆盖和市场协同效应。
另一方面,2022年和2023年的优先股和其他受赎回和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变化导致的亏损,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792亿元和人民币5.540亿元(78.0百万美元),预计将在IPO完成后消除。总体而言,我们预计我们的损失将在不久的将来减少。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了解可能影响我们缩小损失能力的因素的非详尽清单。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
我们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从2022年的人民币4.017亿元增加24.9%至2023年的人民币5.107亿元(7070万美元)。有关我们调整后净亏损的讨论以及调整后净亏损与当年亏损的对账,详见“—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1年的人民币1.382亿元大幅增长至2022年的人民币5.275亿元。
104
我们的产品收入从2021年的人民币1.016亿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3.377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i)机器人巴士的销量从2021年的38辆增加到2022年的90辆,(ii)与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传感器套件从2021年的50辆增加到2022年的95辆,以及(iii)机器人出租车从2021年的5辆增加到2022年的11辆。我们的服务收入从2021年的人民币366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1.898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根据2022年签订的合同向博世提供的定制研发服务以及与2024年推出的ADAS解决方案相关的定制研发服务导致我们的ADAS研发服务收入增加。我们还在2021年和2022年通过WeRide Go提供robotaxi游乐设施获得了微不足道的收入。
收益成本
由于我们的自动驾驶巴士、与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相关的传感器套件和自动驾驶出租车的销量增加,我们的销售成本从2021年的人民币7,74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1.925亿元。
我们的服务成本从2021年的人民币91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1.025亿元,主要是由于人员相关费用从2021年的人民币63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7540万元,这是我们根据2022年就ADAS解决方案订立的合同向博世提供的ADAS研发服务产生的。
毛利
我们的毛利由2021年的人民币51.7百万元大幅增加至2022年的人民币2.325亿元。销售产品产生的毛利由2021年的人民币2,420万元增加至2022年的人民币1.452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自动驾驶巴士、与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相关的传感器套件和自动驾驶出租车的销售增加。提供服务产生的毛利由2021年的人民币2,750万元增加至2022年的人民币8,740万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开始根据2022年就ADAS解决方案订立的合同向博世提供ADAS研发服务。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由2021年的人民币4.432亿元增加71.2%至2022年的人民币7.586亿元,主要是由于(i)人事相关费用由2021年的人民币3.006亿元增加至2022年的人民币5.669亿元,原因是我们的研发团队大幅扩张,以及(ii)专业服务费由2021年的人民币27.0百万元增加至2022年的人民币62.7百万元。
行政开支
我们的行政开支由2021年的人民币1.071亿元增加121.5%至2022年的人民币2.372亿元,主要是由于行政团队扩大,我们的人事相关开支由2021年的人民币5,690万元增加至2022年的人民币1.524亿元。这一变化也部分归因于专业服务费从2021年的人民币222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3550万元。
销售费用
我们的销售费用从2021年的人民币122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2360万元,增加了92.8%,主要是由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扩大,我们的人事相关费用从2021年的人民币81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1450万元。
其他净收入
我们的其他净收入从2021年的人民币1,080万元增长79.1%至2022年的人民币1,930万元。这主要是因为政府补助从2021年的人民币1,450万元增加到2022年的人民币1,970万元。
105
净汇兑收益/(亏损)
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我们于2022年录得净汇兑收益人民币2020万元,而2021年则录得净汇兑亏损人民币510万元。
利息收入
由于现金及定期存款余额增加,我们的利息收入由2021年的人民币2,980万元增加至2022年的人民币3,610万元。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由于我们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余额增加,我们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从2021年的人民币40.9万元大幅增加至2022年的人民币11.7百万元。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由2021年的人民币350万元增加122.2%至2022年的人民币770万元,主要是由于2022年购买的理财产品购买金额增加所致。
其他财务费用
我们的其他财务成本由2021年的人民币6.9百万元减少39.3%至2022年的人民币4.2百万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因于2021年作出的偿还而导致的贷款及借款利息减少,以及由于于2022年并无新增借款。
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我们的认股权证诱导费用在2021年和2022年分别为零和人民币1.252亿元。认股权证的诱导费用的产生是由于于2022年发行认股权证,该认股权证获授予若干优先股投资者而无需额外代价。根据相关认股权证,这类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期间以预定价格认购更多优先股。这些认股权证的初始公允价值被视为融资活动的诱导费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的金融负债包括购买/转换为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的认股权证和可转换票据。我们在2021年录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损失为人民币2.599亿元,在2022年录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收益为人民币2,530万元。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22年向某些优先股投资者发行的认股权证到期,以在特定时期内以预定价格认购更多优先股,导致可转换票据和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由于我们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赎回金额现值发生变化,优先股和其他可赎回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变动从2021年的人民币2.681亿元大幅增加至2022年的人民币4.792亿元。
106
年内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年内亏损由2021年的人民币10.073亿元增加28.9%至2022年的人民币12.985亿元。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
我们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从2021年的人民币4.268亿元减少5.9%至2022年的人民币4.017亿元。有关我们调整后净亏损的讨论以及调整后净亏损与当年亏损的对账,详见“—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我们考虑并使用调整后净亏损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作为审查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的补充计量。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净亏损为投资者和其他人理解和评估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就像它有助于我们的管理层一样。我们将调整后净亏损定义为当年亏损,不包括股权激励费用、认股权证诱导费用、以FVTPL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以FVTPL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优先股和其他可赎回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变动和其他优先权。
我们提出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是因为我们的管理层使用它来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制定业务计划。调整后的净亏损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而不考虑我们认为不代表我们核心业务的上述非现金调整项目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这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为投资者和其他人以与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会相同的方式理解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这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未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定义,也未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报。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存在局限性。使用调整后净亏损的关键限制之一是,它没有反映影响我们运营的所有费用项目。此外,这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衡量标准可能与其他公司,包括同行公司使用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信息不同,因此其可比性可能受到限制。
不应孤立地考虑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或将其解释为替代当年亏损或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和呈报的任何其他业绩信息计量或作为我们经营业绩的指标。我们鼓励投资者根据最直接可比的IFRS衡量标准审查我们的历史非IFRS财务衡量标准,如下所示。此处介绍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可能无法与其他公司介绍的类似标题的指标进行比较。其他公司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计算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从而在比较分析我们的数据时限制了这些衡量标准的有用性。我们鼓励您全面审查我们的财务信息,而不是依赖于单一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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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将我们所示年度的调整后净亏损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和列报的最直接可比财务计量(即当年亏损)进行了核对: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度亏损与调整后净亏损的对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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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9,101 | ) | (274,522 | ) | ||||||||
|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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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激励费用 |
55,959 | 325,429 | 931,784 | 131,237 | ||||||||||||
| 认股权证的诱导收费 |
— | 125,213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3,479 | ) | (7,731 | ) | (42,960 | ) | (6,051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259,872 | (25,308 | ) | 4,549 | 641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268,142 | 479,210 | 554,048 | 78,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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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 |
(426,757 | ) | (401,683 | ) | (501,680 | ) | (70,6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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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我们主要通过历史股权融资活动为我们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资金。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27亿元、人民币22亿元和人民币17亿元(2.34亿美元)。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定期存款分别为零、人民币10.573亿元和人民币25.503亿元(3.592亿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别为人民币5,390万元、人民币12.185亿元和人民币3.17亿元(约合4,470万美元)。我们在FVTPL的金融资产主要代表我们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截至2023年12月31日,(i)我们没有任何定期存款在中国大陆以人民币持有,我们的定期存款中有人民币21.461亿元(3.023亿美元)在香港以美元持有,我们的定期存款中有人民币3.541亿元(4990万美元)在美国以美元持有,以及(ii)我们所有按FVTPL的金融资产在美国以美元持有。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将足以满足我们当前和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以及至少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来满足资本要求,应对不利的发展或我们情况的变化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条件,或为有机或无机增长提供资金。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我们手头的现金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或获得债务融资。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产生债务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额外义务和限制。如果我们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款获得足够的融资资源,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有50.2%和49.8%的现金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持有,31.8%和68.0%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现金主要存放在美国。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和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将把此次发行的部分收益重新汇入我们的中国业务,用于
108
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一般公司用途,但中国法律法规的此类限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出资。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造成的其他限制和限制,请参阅“—控股公司Structure。”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以人民币计价。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以遵循适用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然而,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被要求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至少提取10%的税后利润,用于为某些法定公积金提供资金,直至提取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从历史上看,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没有向我们支付股息,他们将无法支付股息,直到他们产生累积利润。此外,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用于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2020年7月,我们与美国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订立信贷协议,信贷额度为1500万美元,期限为18个月。为便利每笔借款,需向银行存入不低于提取金额105%的人民币限制性现金。2020年7月,我们借款650万美元,年利率5%,期限一年。我们向银行进行了人民币4660万元的限制性现金存款,以便利借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贷款已偿还,相关受限制现金已解除。
下表列出了我们所列年度的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506,667 | ) | (670,381 | ) | (474,890) | (66,886) | ||||||||||
| 投资活动产生/(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460,903 | (2,202,414 | ) | (546,944) | (77,035)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2,603,053 | 2,184,588 | 446,954 | 62,9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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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2,557,289 | (688,207 | ) | (574,880) | (80,970) | |||||||||||
| 年初现金 |
212,622 | 2,725,568 | 2,233,691 | 314,609 | ||||||||||||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44,343 | ) | 196,330 | 2,341 | 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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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现金 |
2,725,568 | 2,233,691 | 1,661,152 | 233,9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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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
2023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749亿元(约合6690万美元)。本年度亏损人民币19.491亿元(2.745亿美元)与经营现金流出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调整非现金项目人民币15.831亿元(2.230亿美元),主要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人民币9.318亿元(1.312亿美元)、优先股和其他可赎回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变动人民币5.540亿元(78.0百万美元)和(ii)营运资金净增加人民币1.089亿元(15.3百万美元)部分抵消。营运资金净增加主要是由于贸易应收款项增加人民币5,410万元(760万美元),存货增加人民币6,850万元(970万美元),以及预付款项、定金和其他应收款增加人民币1.084亿元(1,540万美元)。
2022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704亿元。年内亏损人民币12.985亿元与经营现金流出之间的差额主要是由于(i)调整非现金项目人民币9.919亿元,主要包括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人民币4.792亿元、认股权证诱导费用人民币1.252亿元及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3.254亿元,及(ii)营运资金净增加人民币3.638亿元部分抵销。营运资金净增加乃主要由于贸易应收款项及合约资产增加人民币3.089亿元及存货增加人民币4150万元,乃由于我们的L4自动驾驶车辆销售及提供ADAS服务增加,但部分被(i)其他非流动负债及其他应付款项、已收按金及应计费用增加人民币1480万元及(ii)预付款项及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人民币900万元所抵销。
2021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067亿元。本年度亏损人民币100.73亿元与经营现金流出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调整非现金项目人民币6.534亿元,主要包括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人民币2.681亿元、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人民币2.599亿元及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人民币5,600万元;及(ii)营运资金净增加人民币1.529亿元。营运资金净增加主要是由于(i)在全球供应短缺的情况下,我们的robobus和robotaxi的销售和订单增加,以及需要囤积车辆和生产供应,推动库存增加人民币9240万元,(ii)预付款项、定金和其他应收款增加人民币4940万元,原因是在全球供应短缺的情况下,我们在2021年为确保芯片和激光雷达传感器的供应而进行了大量预付款,(iii)贸易应收款项增加人民币22.5百万元及(iv)其他应付款项、已收按金及应计费用减少人民币12.7百万元。
投资活动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为人民币5.469亿元(约合7710万美元),主要包括购买定期存款人民币29.153亿元(约合4.106亿美元)和按FVTPL支付的购买金融资产款项人民币19.653亿元(约合2.768亿美元),部分被按FVTPL出售金融资产的收益人民币29.253亿元(约合4.12亿美元)和定期存款到期收益人民币14.544亿元(约合2.048亿美元)所抵消。
2022年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为人民币22.024亿元,主要包括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购买金融资产人民币20,041.2万元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购买定期存款人民币14.879亿元,部分被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出售金融资产收益人民币9.298亿元抵销。
2021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人民币4.609亿元,主要包括销售理财产品的收益人民币10.750亿元,部分被购买理财产品的付款人民币5.203亿元所抵消。
110
融资活动
2023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人民币4.47亿元(合6300万美元),主要包括发行优先股和其他可赎回金融工具的收益以及人民币4.853亿元(合6830万美元)的其他优先权利。
2022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人民币21.846亿元,主要包括发行优先股和其他可赎回金融工具的收益以及其他优先权利人民币21.634亿元。
2021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人民币26.031亿元,主要包括发行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的金融工具所得款项人民币26.833亿元和发行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所得款项人民币1.071亿元,部分由支付回购普通股及不可赎回优先股款项人民币1.812亿元抵销。
资本支出
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2560万元、人民币8270万元和人民币3700万元(合520万美元)。资本支出主要指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的付款支出。随着我们扩大业务并继续投资于技术发展,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资本支出将继续显着。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此次发行的收益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
合同义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i)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以及(ii)如果某些商定的履约条件未得到满足,我们有义务回购我们其中一家子公司的股权并向某些投资者付款。此外,于2024年1月,我们与我们的OEM合作伙伴订立车辆购买协议,据此,我们将向这些OEM合作伙伴购买一定数量的车辆,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33.0百万元。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主要涉及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以外的办公场所、员工住宿和车库的租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租赁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3.0百万元、人民币33.1百万元和人民币36.6百万元(合520万美元)。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
| 各期到期付款 | ||||||||||||||||
| 合计 | 不到 1年 |
1-2 年 |
2-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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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千元) | ||||||||||||||||
| 经营租赁承诺 |
57,674 | 34,602 | 16,332 | 6,740 | ||||||||||||
此外,WeRide HK、广州晶奇及两名投资者共同成立文远月星,并就此订立股东协议。投资者分别注资人民币3,600万元及2,880万元,以换取文远月星20%及16%股权。根据股东协议的条款,投资者有权要求我们回购其在文远月星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要求我们在其投资回报低于原始注入金额的10%时支付任何不足部分,如果某些约定的业绩条件未得到满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上述义务项下的负债总额估计约为人民币4158万元。
111
此外,于2024年1月,我们与我们的OEM合作伙伴订立车辆购买协议,据此,我们将在2024年和2025年向这些OEM合作伙伴购买一定数量的车辆,总对价约为人民币133.0百万元。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根据这些车辆购买协议向我们的OEM合作伙伴支付了约人民币6270万元。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除上述讨论的情况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或其他承诺、长期或其他合同义务或担保,包括与我们的OEM合作伙伴和一级供应商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有关的义务或担保。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要求我们进行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3会计估计和判断。”
我们认为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影响最大的关键会计估计如下所述。
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
我们以公允价值计量认股权证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在独立估值师的协助下使用普遍接受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独立估值师在估值模型中采用的假设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市场输入值。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输入,例如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和触发事件发生的估计概率,需要我们的估计。我们的估计和假设会定期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如果任何估计和假设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
股份补偿
我们分别参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和列报的各年末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员工进行权益结算的交易成本。公允价值是使用一个模型估计的,该模型需要确定适当的投入,主要包括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我们要估算没收率,以确定计入损益表的股份补偿费用金额。我们还必须估计股份奖励的归属期,这是可变的,并取决于对何时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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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向高级职员、雇员及非雇员授出及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有109,142,239份,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授出的购股权38,159,520份、57,403,348份及13,013,378份。所有购股权均获授出,惟附送达条件。这些购股权的归属期受制于最长四年的服务要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这些购股权相关的未确认股份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5.148亿元,预计将在1.7年的加权平均归属期内确认。
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向高级职员、雇员和非雇员授予和流通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为194,035,796个。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授出新受限制股份单位。所有受限制股份单位于完成首次公开发售时同时获授予服务条件及业绩条件。即该等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实际归属期长度受首次公开发售条件所规限。
在评估IPO是否有可能发生时,我们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其发展阶段和IPO准备情况、监管环境和市场情况。
我们已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IPO不太可能。
因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与该等受限制股份单位有关的补偿开支。在完成就此次发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后,以及在中国证监会结束备案程序并于2023年8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备案结果(这对完成IPO至关重要)后,我们已确定限制性股份单位的归属自此变得很可能。据此,我们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累计追回股份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171亿元
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我们是一家私人公司,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市场报价。因此,我们出于以下目的对不同日期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
| • | 确定我们在每个授予日对员工的股份薪酬的公允价值;和 |
| • | 确定我们在发行日和每个期末可转换票据和认股权证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
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 估值日期 |
公允价值每 分享 |
折扣 率 |
DLOM | |||||||||
| 2020年12月31日 |
1.04 | 23 | % | 28 | % | |||||||
| 2021年3月31日 |
1.16 | 23 | % | 28 | % | |||||||
| 2021年6月30日 |
2.04 | 20 | % | 18 | % | |||||||
| 2021年12月31日 |
2.16 | 20 | % | 18 | % | |||||||
| 2022年6月30日 |
2.88 | 20 | % | 15 | % | |||||||
| 2022年12月31日 |
3.42 | 20 | % | 13 | % | |||||||
| 2023年6月30日 |
3.44 | 20 | % | 11 | % | |||||||
| 2023年12月31日 |
3.46 | 20 | % | 7 | % | |||||||
我们利用贴现现金流(“DCF”)估值模型来确定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113
在一家独立估值公司的协助下,我们采用了收入法,特别是基于我们预计现金流的DCF分析,使用管理层截至估值日期的最佳估计来确定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收益法涉及对基于盈利预测的估计现金流应用适当的贴现率,盈利预测中使用的主要假设包括收入增长率和利润率。然而,这些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在使用收益法计算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时使用的其他假设包括:
| • | 折扣率。表中所列贴现率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基础,根据无风险利率、比较行业风险、股权风险溢价、公司规模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等多项因素确定。 |
| • | 缺乏适销性的折扣,或DLOM。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Finnerty期权模型对DLOM进行量化。在这种期权定价方法下,在私人持有的股票可以卖出之前,可以用来对冲价格变动的看跌期权的成本被认为是确定DLOM的依据。这种模型的关键假设包括无风险利率、流动性事件(例如首次公开募股)的时间以及我们股票的估计波动率。估值日期距离预期流动性事件越远,看跌期权价值越高,因此隐含的DLOM越高,使用较低的DLOM进行估值,则确定的普通股公允价值越高。 |
确定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需要对我们的预计财务和经营业绩、我们独特的业务风险、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估值之日的经营历史和前景做出复杂和主观的判断。
采用期权定价法将企业价值分配给普通股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该方法将普通股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视为企业价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基于它们各自在流动性事件(例如出售我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赎回事件)时的收益,以及对无风险费率和我们权益证券波动性的估计。预期的时机是基于我们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计划。
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从2020年12月31日的每股1.04美元增加到2021年3月31日的每股1.16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获得了网约车运营许可。
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从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每股1.16美元增加到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每股2.04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i)我们成功完成了C轮优先股融资,这为我们提供了持续扩张所需的资金,以及(ii)由于上述重大里程碑以及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贴现率从23%下降至20%,DLOM从28%下降至18%。
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每股2.04美元增加到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每股2.16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我们业务的显着增长,这进一步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
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每股2.16美元增加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每股2.88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i)我们成功完成了D轮优先股融资,这为我们提供了持续扩张所需的资金,以及(ii)由于上述重大里程碑以及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DLOM从18%下降到15%。
114
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每股2.88美元增加到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每股3.42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i)我们成功完成了D +系列优先股融资,这为我们提供了持续扩张所需的资金,以及(ii)由于上述重大里程碑以及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DLOM从15%下降至13%。
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每股3.42美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每股3.44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DLOM从13%下降至11%,这是由于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
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基本保持稳定,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每股3.44美元降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每股3.46美元。这一小幅增长主要归因于DLOM从11%下降至7%,这是由于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
表外承诺和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一直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可用于解决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问题。我们已经发现并且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与他们的审计相关的情况下,发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所确定的重大缺陷是,我们缺乏足够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IFRS和SEC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无法根据SEC规定的IFRS和财务报告要求正确处理复杂的IFRS会计问题和相关披露。例如,我们之前发布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由于与确认服务条件和业绩条件的股份补偿费用有关的某些错误而进行了重述。该重大缺陷,如果不及时补救,可能会导致我们未来合并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以识别和报告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弱点和其他控制缺陷。如果我们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正式评估,或者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可能已经发现了其他缺陷。
我们已实施并计划实施多项措施,以解决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我们已经采取措施,计划继续采取措施,整治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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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我们聘请了一位具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经验的财务总监。我们计划聘用更多的会计人员,以加强财务报告职能,并加强我们的期末财务报告政策和程序。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所有这些措施将足以及时或根本弥补我们的物质弱点。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作为一家2023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
控股公司Structure
WeRide 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运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获准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每间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以及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大陆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司中国大陆子公司未进行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进行分红。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面临的货币风险主要是通过产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现金余额的销售和采购,这些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现金余额以我们公司各自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汇率风险主要存在于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以美元计价的现金达4330万美元。人民币兑美元按2023年12月31日外汇汇率贬值10%,将导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减少人民币270万元。人民币兑美元按2023年12月31日外汇汇率升值10%,将增加现金人民币270万元。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外汇风险敞口。我们通过定期审查外币汇率来监控我们的货币风险敞口,并将在需要时考虑对大量外币敞口进行对冲。
此外,贵公司投资于我们ADS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
我们估计,如果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扣除承销折扣后,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百万美元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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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预计发行费用,基于本招股说明书首页所示价格区间的中点。假设我们将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全额兑换为人民币,美元兑人民币升值10%将导致我们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增加人民币百万元。相反,美元兑人民币贬值10%将导致我们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减少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利率风险
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计息金融工具分别使我们面临现金流利率风险和公允价值利息风险。我们根据当前市场情况确定固定和浮动利率计息工具的适当权重,并进行定期审查和监测,以实现固定和浮动利率敞口的适当组合。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化,我们没有受到,也没有预期会受到重大风险的影响。我们不做金融衍生品对冲利率风险。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载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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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有望迎来一波巨大的上涨行情。2022年全球和中国大陆自动驾驶市场的市场规模分别为100亿美元和20亿美元。到2030年,全球和中国大陆自动驾驶市场的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17450亿美元和6390亿美元。特别是,L4及以上级别的自动驾驶市场预计将以更快的速度超过同期整体自动驾驶市场的平均增长率。
自动驾驶的主要好处
自动驾驶的主要好处包括以下几点:
减少人为错误和道路事故。2021年,全球和中国大陆分别发生约4320万起和860万起交通事故。自动驾驶可以显着减少并可能消除人为错误的影响,这是大约90%的交通事故的原因。一家新能源汽车主机厂的自述数据显示,自动驾驶技术已被证明可以减少大约70%的撞车事故。虽然人的注意力只能保持较短的时间,但机器注意力却能不断保持在较高水平,显著缓解因注意力丧失而导致的道路事故风险。
提升运营效率。更高水平的自动驾驶将导致运营成本大幅降低,包括人工、能源等成本。劳动力成本是最大的成本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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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并有望进一步提升。例如,在中国大陆的出行行业,人工成本约占乘客支付车费的59%。自动驾驶在实现无人驾驶后,可以大幅降低人工成本。而且,自动驾驶车辆可以每天延长运营时间,运营效率显著提升。
解锁花费在驾驶上的时间。中国大陆一线城市、全球平均每天通勤时间60-80分钟。据估计,花在开车上的时间平均相当于一个司机4.3年的寿命。自动驾驶技术和功能将驾驶员从驾驶任务中解放出来,并解锁这些花在方向盘上的时间,这些时间可以用于其他生产性努力或车载娱乐。
创造环境和社会效益。与人类驾驶员不可避免地需要休息的传统车辆不同,自动驾驶车辆可以全天候运行,以更小的车队规模实现相同水平的生产力,从而减少碳足迹。自动驾驶汽车在加速和制动时的响应更加精确,可以减少15%的能源消耗,因此每年可能减少多达3亿吨的温室气体排放。此外,自动驾驶通过减少人为错误和道路事故降低社会成本,同时通过创造新形式的就业机会带来社会效益。
自动驾驶的监管和市场环境
对自动驾驶各种好处的认识不断提高,也加速了全球范围内自动驾驶技术和行业发展相关政府利好政策的制定。早在2017年,北京就出台了规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规定。2020年,广州市政府发放了中国大陆首张无人驾驶测试许可。2020年,11个中央层面中国政府部门联合提出将自动驾驶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提出了至2035年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和商业化蓝图。2021年12月,中国国务院发布“14第五年”规划,其中鼓励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2022年6月,中国大陆关于整体自动驾驶行业的法规初稿由深圳政府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稿,对自动驾驶的期限以及自动驾驶车辆运营产生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界定。中国大陆自动驾驶汽车整体监管制度与路测、商业化运营同步推进。
2023年11月,工信部等三家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方案的通知》,对具备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的车辆在全国范围内准入和上路行驶进行规范。它通过规范无人驾驶汽车更大规模的商业化,为商业化运营提供便利,对推动自动驾驶技术走向公共道路规模化应用起到积极作用。此外,2023年12月,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车辆运输安全服务指引(试行)》,对自动驾驶车辆商业化运营要求进行了概要说明。它为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指导,减轻了当前立法环境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
全球范围内,自动驾驶汽车受到广泛关注,应用不断增长。
中国大陆。中国大陆拥有多项独特优势,使其成为自动驾驶的滩头阵地,创造了一个环境,中国大陆的行业参与者可以在其中成长为全球领导者。中国大陆的自动驾驶市场预计在2025-203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85%,其中L2和L3自动驾驶的复合年增长率为34%,L4及以上自动驾驶的复合年增长率分别为105%。中国大陆复杂的路况促成了自动驾驶算法的快速迭代。与此同时,更先进的技术基础设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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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智慧城市设备等中国大陆进一步加速自动驾驶商业化进程。此外,中国消费者对汽车的智能功能表现出强烈需求,这鼓励汽车制造商开发提供先进连接功能的自动驾驶技术。
亚太地区。在亚太地区,包括新加坡、韩国和日本在内的主要经济体已经宣布了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开发和应用的各种指导方针。他们还计划完善法律框架,将投资导向自动驾驶技术的研究和商业应用。亚太地区(不包括中国)的自动驾驶行业市场规模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630亿美元,高于2025年的约100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约为74%。
中东和北非。中东和北非(MENA)在自主出行和交通运输领域正在迅速兴起。从智能城市项目,如沙特阿拉伯的5000亿美元NEOM项目,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的可持续举措,中东和北非经济体正在大力投资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中东和北非地区,在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方面设定了具体目标。例如,迪拜的目标是到2030年让25%的交通完全自主运营。沙特阿拉伯还非常注重将自动驾驶技术融入其交通运输,目标是到2030年实现15%的公共交通工具自动驾驶。从2025-2030年,中东和全球其他地区的自动驾驶市场预计将大幅扩张,预计市场规模将从约50亿美元增长至650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约为70%。
美国美国政府一直在进行立法努力,以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并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大规模商业化铺平道路。早在2016年,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国交通部就发布了标准,描述了如果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车辆应该如何反应。之后,美国交通部发布了多项更新,以促进和刺激自动驾驶技术的研究、测试和实施。2018年,美国加州政府发布了美国首个无人驾驶测试许可。此外,2022年3月,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安全法规,允许在全自动驾驶车辆中取消方向盘和刹车等控制措施。美国自动驾驶市场规模预计将从2025年的280亿美元增长至2030年的5600亿美元,2025-2030年CAGR达82%。
欧洲。在欧洲,汽车行业正在与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提供商合作,以推进驾驶自动化技术的应用。2022年,德国推出了采用先进自动化技术的乘用车,在某些驾驶场景下需要零人工干预。欧洲的自动驾驶市场预计将从200亿美元增长到2030年超过3180亿美元,显示出73%的复合年增长率。
自动驾驶商业化
L4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商业化
预计L4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的商业化将在各种用例中形成。到2030年,全球和中国大陆L4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的市场规模预计将分别达到15,350亿美元和5,810亿美元。未来十年,L4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技术将通过robotaxi、robobus、同城和城际robo物流车、roboSweeper、其他工业和城市服务车辆以及其他乘用车实现商业化。公共事业和工业环境中的用例,如robobus和roboSweeper,预计将从2023年开始大规模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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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主要包括在工厂、矿山、港口、最后一公里交付场景和L4及以上乘用车的应用。
L4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技术重点应用领域如下:
Robotaxi。robotaxi试点始于2019年,目前仍处于早期阶段。巨大的飞跃预计将在2025年发生,届时robotaxi将开始商业化生产。预计2025年全球和中国大陆robotaxi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150亿美元和50亿美元,2030年将分别达到5450亿美元和2010亿美元,2025-2030年CAGR分别为106%和111%。
与传统出租车相比,Robotaxi代表了优越的单位经济性和更高的盈利能力,这是由于降低了与人类司机相关的劳动力成本。Robotaxi平台估计多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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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7年,中国大陆地区与传统共享出行平台相比,毛利率空间至少达到43%。这样的毛利率净空在发达国家可能高达70%。
Robobus。由于公交路线在很大程度上是预先确定的,预计robobus将是自动驾驶最早的商业应用之一。robobus早在2018年就开始在封闭道路环境中部署,2020年在开放道路环境中部署,2021年实现无人驾驶。全球和中国大陆机器人巴士市场的市场规模预计将在2025年达到80亿美元和40亿美元,并在2030年分别进一步增至770亿美元和320亿美元。
Robobus缓解了公交司机短缺的问题,这已成为近年来全球公共交通系统面临的一个迫在眉睫的挑战。公交是城市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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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勤。然而,这个公共服务部门的司机短缺和劳动力老龄化,正在减缓主要城市公交服务的发展。在欧洲,2021年有7%的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司机职位空缺。Robobus可以在没有人类驾驶员的情况下安全运行,并且在任何一天都可以长时间运行,是解决此类痛点的理想方案。
Robo物流车。市内货运典型是指大型配送中心之间、位于同一省市的100公里范围内的运输。城际交通是指行程超过100公里的城市间交通。预计2025年全球和中国大陆的机器人物流车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130亿美元和30亿美元,2030年将分别达到7840亿美元和2940亿美元。
与robotaxis和robobus的技术相似性、硬件准备就绪和有利的法规,让robo物流车在城际设置之前的同城设置中实现了商业化。用于同城运输的机器人物流车辆的商业化发生在2022年,最初主要是在从配送中心到副中心的大部分预先确定的路线上。在同城交通方面,预计2030年全球和中国大陆的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2850亿美元和1180亿美元。
采用L4级同城机器人物流车,预计将使中国大陆2025年的整体运营成本从传统同城物流车约3.4万美元/年降至同城机器人物流车约2万美元/年,降幅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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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扫地机。机器人扫地机可以代替人工进行城市环卫,能够全天、全气象条件下并以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成本进行环卫服务。2022年全球和中国大陆机器人扫地机的市场规模分别为0.1亿美元和不到0.06亿美元。全球和中国大陆机器人扫地机的市场规模预计将分别从2025年的40亿美元和20亿美元增长到2030年的590亿美元和260亿美元。
街道环卫是一项劳动密集型工作,存在固有的健康安全风险。城市街道环卫部门的工作人员被要求长时间工作,往往是在危险的环境中,有时是在极端的天气条件下。此外,这份工作还需要他们站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复杂路段,死亡事故频发。扫地机可以解决街道环卫工人短缺的问题。
其他自动驾驶应用。自动驾驶汽车还可以用于公用事业和工业服务的用例,例如工厂和港口物流、机场运输、采矿和最后一公里交付,其技术也可以在乘用车上实现。这些端的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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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和中国大陆市场预计将分别从2025年的50亿美元和20亿美元增长到2030年的700亿美元和280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为71%和66%。
ADAS商业化
全球和中国大陆搭载L2-L3能力的新车数量预计将分别从2022年的2500万辆和800万辆增加到2025年的6400万辆和2000万辆,这表明自动驾驶公司的市场机会巨大。越来越多的新能源汽车主机厂将ADAS功能作为全系车型标配,基于OTA的ADAS功能成为部分主机厂收入增长的新焦点。随着ADAS的日益普遍采用,传统主机厂和Tier1认识到自动驾驶功能在其产品上的价值。ADAS解决方案提供商可以通过将软件和技术授权给主机厂用于量产车实现商业化,这有助于主机厂实现更高的安全标准,并为消费者带来增强的驾驶体验。
先行者的竞争优势
市场上的先行者相对于新进入者具有显著优势。自动驾驶行业存在多个保护先行者的显著进入壁垒:
高技术壁垒。开发自动驾驶技术需要大量的时间、资源和高超的知识。此外,处于自动驾驶行业主要参与者业务核心的知识产权通常以专有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形式持有,这使得新进入者很难从先行者的行业知识中受益。对于新进入者来说,自动驾驶行业没有捷径可走。此外,顶尖技术领导者和研发工程师的先天不足意味着只有少数领先的行业参与者将拥有取得成功所需的人力资源。
积累海量数据和运营里程。L4级自动驾驶车辆必须在真实路况下运行,为系统的训练和升级积累有意义的数据。发生拐角案件需要足够的驾驶时间和里程,其解决有助于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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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的严重事故。先行者积累的海量多传感器融合数据和里程,造就了强大的竞争护城河。
规模经济。凭借其广泛的行业知识,先行者更有可能建立一个通用且可扩展的技术平台,可以快速适应不同的用例。这一战略优势不仅加速了新产品的开发和部署,而且与竞争对手相比,在算法和硬件方面也大幅降低了成本,这反过来又让先行者能够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更成熟的产品。
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当地专业知识。成功的商业化将需要与主机厂、一级供应商和其他商业伙伴密切合作。先行者可以在早期建立这些重要的伙伴关系并从中受益,而新进入者将发现更难复制早期进入者的成功。
现有国际存在。跨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业务的先行者获得了显著的竞争优势。通过及早进入国际市场,这些公司不仅塑造了行业标准并影响了监管框架,还积累了对在不同驾驶条件下完善人工智能算法至关重要的多样化数据。这种全球存在和数据优势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优化技术,从而增强安全功能、提高系统可靠性和增强消费者信任,这对于扩大运营规模和确保市场领先地位至关重要。
这些进入壁垒相互关联,共同形成了自我强化的循环。因此,行业先行者的竞争优势有望变得更加强大,继续巩固其在技术和商业化方面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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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微瑞德专注于同城物流,W公司和A公司专注于城际物流。 |
W公司是一家自动驾驶技术公司,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由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跨国科技集团控股公司所有。
C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自动驾驶汽车公司,由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汽车制造公司拥有。
B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的科技公司,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A公司是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公司。
D公司是一家自动驾驶技术公司,由一家运营网约车平台的中国大陆公司拥有。
资料来源:中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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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章程所载有关WeRide所处行业及WeRide经营所在地区的信息,包括其一般预期、市场地位、市场规模、市场机会、市场份额、竞争格局、市场排名、市场参与者的能力和其他管理层估计,均基于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由我们委托并由China Insights Industry Consultancy Limited(CIC)编制的行业报告,以提供有关WeRide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的信息。我们或参与本次发行的任何其他方均未对该等信息进行独立验证,我们或参与本次发行的任何其他方均未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请投资者注意,不要过分依赖本节所载的信息,包括统计数据和估计,或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类似信息。
我们的使命
以自动驾驶改造城市生活。
概述
以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的商业化收入衡量,WeRide是全球商业上最成功的L4级自动驾驶公司。
我们相信,WeRide的自动驾驶技术是世界上最先进和经过商业验证的技术之一,旨在满足从城市环境到高速公路的广泛场景。WeRide提供从L2到L4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解决开放道路上最广泛的用例中的绝大多数交通需求,包括在移动、物流和环卫行业。2023年9月,在《财富》杂志“2023改变世界”榜单的前十名中,维瑞德获得了一个极负盛名的位置。这一认可凸显了我们通过开创性的创新和可持续的商业实践对社会和全球环境产生的深远影响,使我们与特斯拉和通用汽车等行业巨头并驾齐驱。
维瑞德是全球领先企业,也是自动驾驶行业的先行者。微骑实现了许多首创的里程碑:
| • | 全球首家在七个国家30个城市运营的自动驾驶公司; |
| • | 全球唯一一家在四个国家获得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许可的自动驾驶公司; |
| • | 全球首家以最长运营记录向公众提供付费L4机器人出租车服务的公司; |
| • | 世界上第一家开发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专用L4机器人巴士的公司,以及第一家在开放道路上向公众推出无人驾驶机器人巴士服务的公司; |
| • | 全球首家开发L4级机器人货车专用于同城送货,并在开放道路上获得该机器人货车的测试驾驶许可的公司; |
| • | 全球首家开发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L4级自动清扫车的公司以及首家推出无人驾驶自动清扫车城市清洁服务的公司; |
| • | 全球首家自动驾驶企业积累1万台专用L4自动驾驶车辆订单,跨行业商业化里程碑最先进;以及 |
| • | 唯一一家在研发18个月内实现ADAS解决方案量产的自动驾驶企业,同行中最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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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天起,我们就决定应对自动驾驶的商业可行性、实用性和可扩展性等挑战。我们认为,创新不是在真空中蓬勃发展的,而是必须应用在现实世界的环境中。因此,我们开始不懈地追求可部署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试验性的、可商业化的,而不是概念性的,并致力于为我们各个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这不是一条容易的道路,但已被证明是正确的。
我们在开放道路运营的无与伦比的经验基础上建立了具体的业务基础。我们涵盖全系列用例的多样化L4自动驾驶车辆车队是我们技术的多功能性、可靠性和商业化准备的最有力证明。我们行业领先的WeRIDEOne平台具有高度的通用性和可扩展性,便于在不同的城市环境下跨各种车辆类型和应用程序轻松部署。我们的技术进步成功地创造了飞轮效应,它使我们能够通过严格的资源投资有效地保持我们的领先地位。此外,我们一直在通过与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建立战略联盟来加速我们技术的商业化,这些合作伙伴包括世界级的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提供商,以及整个行业的许多其他关键利益相关者。此外,我们积极主动的全球存在,其特点是早期进入市场和广泛的地理覆盖范围,无疑使我们领先于同行。我们在国际市场上久经考验的业务拓展能力和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可,使我们能够更迅速、更顺利地获得全球商机,并渗透到新兴的自动驾驶市场。我们稳健的现金跑道,在确保稳定现金流的上市战略的推动下,使我们能够超越行业周期,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这些因素共同为维瑞德在全球自动驾驶行业无可争议的领导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独特的优势。
如今,WeRide运营着世界上最大的自动驾驶车队之一,并一直在交付和扩展其L4级自动驾驶服务的提供,包括在移动、物流和环卫行业。其L4级自动驾驶车辆能够在密集的城市环境中导航,全天、全天候运行。其在所有天气条件和环境下操作自动驾驶车辆的能力,其全球存在和无事故记录证明了这一点。WeRide的自动驾驶汽车正在亚洲、中东和欧洲的30个城市和7个国家进行测试运行和商业试点。Werride是L4级自动驾驶公司,在最多的国家都有业务。其在L4级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也为其开发尖端ADAS解决方案做好了准备,与全球市场份额最大的一级供应商博世合作,并成功将最先进的ADAS解决方案商业化。
我们的收入从2021年的人民币1.382亿元增长281.7%至2022年的人民币5.275亿元。2023年,我们的收入为人民币4.018亿元(约合57.0百万美元),与2022年相比略有减少。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i)销售我们的L4自动驾驶汽车,主要包括我们的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以及(ii)提供L4自动驾驶和ADAS服务,包括提供L4自动驾驶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及ADAS研发服务。与全球上市的L4公司相比,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的净亏损最小。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0.073亿元、人民币12.985亿元和人民币19.491亿元(2.745亿美元)。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4.268亿元、人民币4.017亿元和人民币5.017亿元(7070万美元)。有关我们调整后净亏损的讨论以及调整后净亏损与当年亏损的对账,详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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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WeRide迄今为止取得的主要成就:
资料来源:中投
注意事项:
| (1) | 截至2024年3月31日 |
| (2)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 |
市场机会
人口老龄化、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世界各地城市使用案例的增加,为自动驾驶行业的参与者提供了巨大的机会。自动驾驶有望出现巨大增长。自动驾驶技术有效减少了人为错误,这是90%左右交通事故的原因,并通过降低人工成本和最大化每辆车的运营时间,大幅提高了运营效率。WERIDE正在积极利用这些机会,特别是在国际市场。它已经开始在海外进行商业运营和战略扩张,定位于驾驭这些全球趋势,迎合全球人口老龄化、劳动力成本高、城市城市化等特定需求。此外,自动驾驶技术有助于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因为自动驾驶汽车在加速和制动时的响应更加精确,可以减少15%的能源消耗,因此每年可能减少多达3亿吨的温室气体排放。自动驾驶技术还为行动不便的人提供支持,并创造新形式的就业机会,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和控制系统工程师、软件开发人员以及数据科学家和分析师,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带来巨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到2030年,全球和中国大陆自动驾驶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17450亿美元和6390亿美元,2022-2030年CAGR分别为91%和100%。尤其是L4自动驾驶,预计将逐渐主导全球和中国大陆市场,预计2030年按收入计算,将分别占全球和中国大陆整体自动驾驶市场的88%和91%。
L4自动驾驶技术被认为可以提高安全性、增强出行体验并降低运营成本,在许多城市用例中具有应用的巨大潜力。最突出的应用领域包括robotaxi服务、robo物流服务以及robobus、robo环卫服务等其他服务。全球L4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用例商业化规模预计达15350亿美元,2022-2030年CAGR达151%。其中一些用例已经处于商业化的早期阶段,预计将出现加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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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投
注意事项:
| (1) | 包括所有自动化级别的市场规模 |
| (2) | 包括roboSweeper等应用 |
| (3) | 包括robotaxis和robobus |
价值主张
微骑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解决了当代城市生活面临的最紧迫的关切和挑战:
| • | 安全。我们相信,维瑞德的自动驾驶技术可以有意义地提高交通安全。全球每年发生约4320万起交通事故,其中90%以上是人为失误造成的。根据美国机动车辆部的数据,L4公司报告称,2021年平均每行驶1亿英里发生不到100起撞车事故,而人类驾驶员每行驶1亿英里发生超过500起撞车事故。在开放道路上商业运营四年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维瑞德的自动驾驶车辆未引发任何安全事故。 |
| • | 成本效率。自动驾驶可以重塑城市生活,并通过节省成本显着提高单位经济性。例如,据估计,到2027年,robotaxi平台在中国大陆将比传统共享出行平台拥有至少43%的额外毛利率空间;到2027年,在新加坡,robotaxi平台的年运营成本估计将比传统货车低约45%。 |
| • | 环境和社会影响。我们致力于建设更可持续的未来,为社区带来积极变化。WeRide的自动驾驶技术可实现更高效的交通网络,提高车辆利用率,减少拥堵,并缓解人类司机的任何短缺。与人类操作相比,L4级自动驾驶可以通过优化控制提供超过15%的燃油效率,从而导致可衡量的碳排放减少。自动驾驶车辆还使某些人,特别是行动不便的人,更容易获得交通工具。 |
| • | 生活品质。WeRide的自动驾驶技术通过去除在车轮后花费的时间,为在运输途中所花费的时间注入了活力,据估计,这相当于每位驾驶员平均4.3年的生命周期,并为提高生产力和车载体验提供了途径。消费者准备通过L4和更高水平的自动化节省20%到30%的旅行时间。开创性的车辆设计,没有传统的驾驶员座椅、方向盘和踏板,提供了无与伦比的私密性和舒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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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推进行业革命。微骑正凭借其重新定义全球技术标准的突破性产品和服务,彻底改变自动驾驶行业。此外,在已经熟悉L4级自动驾驶技术的地区,WeRide增强和更新了当地的技术标准。这一战略方法确保了WeRide不仅是先驱,而且还在全球范围内提升了自动驾驶格局,显着影响了该行业的进步。 |
微骑一号
WeRide正在开创首个通用自动驾驶技术平台—— WeRide One,专为广泛的以城市为中心、全天、全天候条件而设计。该平台集成了全面的软件算法、模块化硬件解决方案和基于云的基础设施,构成了在公共道路上运营的微骑车队的支柱。WeRide One在众多经过验证的用例中的多功能性提供了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基础优势。
以下是WeRide One的主要特点:
| • | 通用平台。微骑One作为城市自动驾驶的多功能平台,在软件和硬件上都表现出普遍性。我们的车辆使用类似的算法,使不同的传感器配置能够自主地在城市环境中导航。该感知模型适应各种传感器设置和车辆类型,同时为适用于多个用例的一般城市场景设计规划算法。我们的控制算法同样灵活。该硬件的模块化传感器套件可以为不同的车辆配置,共享超过90%的零件。这确保了我们的算法和基础设施快速自我改进,使我们的技术能够轻松适应新的车辆类型和应用。 |
| • | 自我改进算法。我们基于云的数据平台实现了包含数据处理、分布式模型训练、模型验证、部署的闭环系统。微骑一采用内部深度学习模型进行感知、预测、规划和控制,基于运营数据进行自我改进。这些模型使用真实世界的数据不断更新,并在分布式云平台上进行训练。经过验证的模型在车队范围内部署,在复杂的交通场景中实现类人驾驶和高效决策,模仿有经验的司机。 |
| • | 全冗余系统。微骑一号通过软件、硬件、运营的充分冗余,确保安全。这包括冗余传感器、计算单元、通信网络、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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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品,以及电传驱动系统。软件冗余存在于系统和算法层面,增强了可靠性。因果预测和规划模型在与其他道路使用者互动的同时保障最坏情况的处理,并辅以针对复杂情况的远程协助平台。这种冗余确保了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
以下是WeRide One和我们的通用自动驾驶技术平台方法的主要好处:
| • | 技术领先。我们开发了一个跨所有算法堆栈的领先技术框架。我们的自我改进算法,通过我们平台上各种用例的数据进行训练,受益于WeRide One的普遍性。这创造了一个良性循环:更多的数据导致更好的算法,这增强了我们在现有和新用例中的操作。 |
| • | 更快的商业化。我们的技术在不同车型上的适应性允许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商业化。面临较少监管障碍的机器人巴士、机器人货车和机器人清扫车等车辆受益于我们的可扩展技术。这带来了规模经济、运营效率和品牌声誉,有助于快速商业化。自推出L4级自动驾驶业务以来,我们已扩展到七个国家的30个城市,展示了我们的技术迅速适应商业需求。 |
| • | 跨多个用例的成本效率。WeRide One解决了多种城市应用,包括移动性、物流和城市服务。我们的技术跨软件和硬件的共性能够实现高供应链效率,并降低研发、运营和生产成本,促进向新用例的扩展。 |
广泛的产品和服务
凭借WeRide One的适应性,我们在开发、验证、商业化和扩展我们的尖端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保持领先于同行。我们的努力达到了增强城市生活的多样化产品组合的高潮,其中包括移动性和物流即服务、智慧城市运营和先进的驾驶员辅助系统。WeRide脱颖而出,成为唯一一家提供全面的智能移动解决方案的纯粹公司,涵盖整个L4、L3和L2商业化阶段,专门为城市和高速公路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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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展示了我们的产品开发路线图和关键的商业化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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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策略
我们的上市战略植根于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承诺。我们致力于技术发展,同时保持对产品和服务开发以及商业化的平衡态度。我们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专注于构建商业上可行的产品和服务,这反过来又加速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公众采用。我们有效地利用了我们的WeRide One平台的可扩展性,迅速推出了我们的产品。这一多功能技术平台能够以最小的调整实现跨各种车型的快速适配,显着加快了我们向新市场的扩张,并使我们的产品范围多样化。我们打算在我们的不同业务线上采用轻资产模式。
| • | Robotaxi。Robotaxi是我们的首个用例。WeRide Go APP,我们自己的共享出行网络,是我们首要的共享出行网络。我们还与其他共享出行平台合作提供robotaxi服务,以覆盖当地市场。例如,我们正在运营阿联酋最大的机器人出租车车队,居民可以通过TXAI应用程序访问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服务。我们与领先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开发和销售robotaxis。除了我们的产品收入,我们还通过提供robotaxi游乐设施获得收入。今天,我们运营着世界上最大的向公众开放的付费机器人出租车车队之一。自2019年11月以来,我们一直向公众运营付费机器人出租车服务,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已在中国和中东的开放道路上完成了1,600天的商业运营,零事故。我们的目标是开始商业化生产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并分别在2024年和2025年为大规模商业化做好准备。 |
| • | Robobus。我们是世界上第一家开发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专用L4机器人巴士的公司,并向公众推出无人驾驶机器人巴士服务。我们与宇通和金龙合作制造我们的机器人巴士。我们的商业模式主要是向当地交通服务提供商销售机器人巴士,并为他们提供这些车辆的运营支持。我们目前与世界上最大的商用车制造商之一宇通和专门从事客车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中国领先制造商金龙合作生产机器人客车。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机器人巴士已部署在中国、新加坡、法国、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的25个城市运行商业试点。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已收到约2,000台机器人巴士的意向订单。2023年12月,我们与广州的公共交通运营商合作,正式推出中国首个基于商业票价的自主小巴服务。此外,我们还与同一合作伙伴推出了中国首条自动公交捷运路线和首条自动夜间公交服务。 |
| • | 罗博文。我们于2021年9月推出了全球首款L4机器人货车,专门用于城市城市的同城配送。我们与JMC-福特汽车等全球领先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制造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我们已经开始对我们的机器人货车进行道路测试,并已就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未来订单与领先的快递公司ZTO达成谅解。在2024年5月,我们获得了许可,使我们的Robovans能够在广州的指定区域进行无人驾驶测试,这在中国首次为L4自动配送车。我们采用灵活的商业模式,向客户销售我们的robotvan,并向他们提供自主货运即服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robovan已收到超过10,000台的意向订单,所有订单均受制于目前我们行业订单的典型情况。 |
| • | 扫地机。我们开发了我们的WeRide S6,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专用机器人清扫车,具有完全无人驾驶设计和六吨的大罐体积。我们的业务模式主要是提供自动道路清洁服务,并向公共清洁服务提供商销售我们的机器人清扫车。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进入商业化生产。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自2022年起,我们已在中国广州成功推出收费的机器人扫地机大规模商业试点,并已在九个城市测试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2024年4月,我们推出了WeRide S1 roboSweeper,这是一款更紧凑的roboSweeper,具有400升的油箱容量,这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的roboSweeper阵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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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品推出后不久,我们就收到了达数百万美元的WeRide S1订单,反映了强劲的市场接受度。 |
| • | ADAS解决方案。我们在L4级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也为我们开发前沿的ADAS解决方案做好了准备,这些解决方案正享受着蓬勃发展的市场。我们与博世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该合作伙伴关系,我们作为二级供应商,提供最先进的自动驾驶技术和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而博世则贡献于供应链、质量控制、严谨的工业设计、验证和验证能力以及广泛的OEM客户网络。2024年3月,在开发仅18个月的情况下,WeRide与博世的合作伙伴关系成功地开始了最先进的ADAS解决方案的量产和商业发布。作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通过OTA(Over-the-Air)更新,将NEP高速导航功能集成到奇瑞的Exeed Sterra ES车型中。2024年4月,由微瑞德和博世开发的ADAS解决方案被集成到奇瑞另一款车——超智能SUV —— Sterra ET中。我们计划继续扩大我们的ADAS产品,目标是将我们的影响力扩展到更多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和一级供应商。 |
长处
| • | 以我们坚定不移的全球化承诺为基础的成功和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以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的商业化收入衡量,我们是全球商业上最成功的L4级自动驾驶公司。我们交付了由产品成熟度支持的业务增长,并展示了我们持续成功开发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在七个国家的30个城市开展业务,作为唯一一家在四个不同国家拥有自动驾驶测试许可的公司,我们是在最多国家开展业务的L4级自动驾驶公司。我们广泛的全球影响力和全面的L4级自动驾驶能力使我们成为无可争议的全球领导者。我们相信,我们向全球舞台的成功扩张有力地证明了我们技术的能力和我们产品的前景广阔的未来。此外,我们在各个国家的存在不仅使我们能够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带来了宝贵的见解,并增强了我们运营车队的当地价值链机会。我们致力于通过L4自动驾驶技术实现L2的全球可访问性,其基础是始终带来增长和商业成功的商业模式。除了我们的增长势头,我们还有效地管理了我们的资源,并保持了可持续的现金跑道,由确保稳定现金流的上市战略驱动,使我们能够超越行业周期,实现更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
| • | 领导者和先行者。我们是L4自动驾驶行业的全球领导者,我们已经实现了许多首创的里程碑。作为先行者,我们对新的市场进入者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我们的全球存在、技术、人才、规模经济和伙伴关系是我们最坚固的护城河。我们为创业投入的大量时间和资源,或者我们一路上积累的里程、培训、驾驶数据和知识,根本没有捷径可走。因此,我们相信我们将能够保持我们相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优势,以及我们在自动驾驶技术商业化方面的领先地位。 |
| • | 通用且可扩展的技术平台。WeRide One是一个经过市场验证的通用自动驾驶技术平台,用于开发自动驾驶汽车,提供移动性、物流和其他城市服务。它可以通过最小的配置调整广泛适配不同的用例。借助WeRide One,我们能够缩短打入新垂直领域所需的上市时间,我们推出了种类繁多的开放道路自主产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已在全球16个城市成功部署多个用例。WeRide One创造了跨不同车型的协同效应,让我们能够享受跨不同用例的数据访问和算法训练的网络效应。这反过来又使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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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我们的技术领先地位,降低研发成本,提高运营和供应链效率并实现更快的商业化。 |
| • | 富有远见的管理层和世界级的团队。我们相信人才是我们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我们由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Tony Xu Han博士领导,他是世界级的自动驾驶专家,在吸引和培养全球人才以及培养技术卓越和创新的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曾任百度自动驾驶单元首席科学家、终身教授,在计算机视觉和机器学习领域拥有20多年经验。我们的管理团队结合了深厚的技术专长和市场头脑,专注于为我们今天的客户和用户提供真实世界的解决方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打造了一支由718名全职员工组成的强大团队,其中约78%为研发人员,包括顶尖的AI科学家和自动驾驶工程师。 |
| • | 跨价值链的强大合作伙伴和投资者。我们与关键生态系统参与者的合作伙伴关系加速了我们技术的商业化。我们与国际一流的整车制造商、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商等结成了强强联合。我们得到了信誉良好的投资者的支持,他们提供了重要的业务和财务资源,并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财务状况。 |
策略
为了完成我们用自动驾驶改造城市生活的使命,我们以务实的态度指导我们的技术发展,使其能够被部署到应对现实世界中的挑战,并通过实际的商业运营得到验证。我们计划通过以下几种策略来实现这一目标:
| • | 成长业务达成大规模商业化。我们是全球少数几家达到无人驾驶里程碑的自动驾驶公司之一,这是实现大规模商业化的重要第一步。我们在全球三个城市提供收费的机器人出租车。我们向公众推出了付费无人驾驶机器人巴士服务,最近一次是在中国广州。我们为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实现了无人驾驶操作。展望未来,我们打算在我们作为全球领导者的技术和业务里程碑的基础上,推进所有用例的全面商业化。 |
| • | 继续加强我们的技术。我们将继续创新,通过改进我们的算法,通过完善和建立我们自动驾驶产品的技术成熟度,保持我们在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我们将利用我们庞大且不断扩大的自动驾驶车辆车队以及收集到的大量弯道案例和训练数据的优势,进一步增强WeRide One的软硬件。我们计划继续为这些目的招聘行业顶尖人才。 |
| • | 持续扩大全球影响力。我们打算改变世界各地的流动性和城市服务。迄今为止,我们已经在亚洲、中东和欧洲铭刻了我们的名字。在我们现有成功的基础上,我们计划通过提供具有引人注目的价值主张的强大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在国际上建立更大的影响力。 |
| • | 锻炼财务纪律,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的能力对于我们行业的长期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享有来自WeRide One的规模经济,这使我们能够以快速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扩张。随着我们增加自动驾驶车辆的数量并扩大自动驾驶服务的规模,我们期望以有意义的程度降低我们的硬件和运营成本,并实现运营效率。 |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开发了一流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解决了移动、物流和其他城市服务用例中无处不在但多样化的自动化需求。我们的产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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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旨在征服复杂的路况,并在高人口和交通密度的情况下航行,全天和在所有天气条件下运行。我们的客户依赖我们在众多环境中提供跨越各个行业以及广大公众的必要服务。我们的领先地位体现在我们的robotaxis上,其运营环境对采用自动驾驶技术提出了最大的挑战,并转化为我们探索其他车辆类别的能力,包括robobus、robotvan和robotsweeper。凭借我们在L4级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技术领先优势,我们也一直在开发前沿的ADAS解决方案。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自动驾驶汽车销量合计分别为43、103和22辆,
Robotaxi
Robotaxi是我们的首次亮相产品,也是我们向终端客户提供安全、可靠和高效的无人驾驶移动性能力的不断体现。我们的robotaxi在所有算法堆栈中采用行业领先的技术框架。我们是全球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在四个国家获得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许可的纯自动驾驶公司。我们是世界上第一家向公众提供付费L4机器人出租车服务的公司,于2019年推出。我们在全球三个城市提供收费的机器人出租车。我们的自动驾驶出租车在开放道路上完成了四年的商业运营,没有造成任何事故。
我们认为,与传统共享出行平台相比,我们的robotaxi服务呈现出优越的单位经济性,并提高了效率和盈利能力,特别是因为采用自动驾驶技术将显着降低劳动力成本并延长每辆车的运营时间。
我们运营一个robotaxi车队,通过我们的网约车平台WeRide Go,以及通过其他移动应用程序和平台,例如中国最大的叫车/移动平台之一AMAP,向终端客户提供移动服务。我们通过距离和时间的组合向我们的robotaxi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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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我们于2019年11月在中国广州人口稠密的市中心地区推出了中国首个可公开访问的付费机器人出租车服务。我们也是国内首家获得网约车运营正式牌照的自动驾驶企业。中国最近对自动驾驶采取了更令人鼓舞的监管框架,我们已被授权将我们的商业试点扩展到更多地点和更大的自动驾驶车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正在全球14个城市进行商业运营巡航,为热衷于拥抱未来的客户提供自动驾驶体验。
我们通过销售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产生了额外的收入。我们的目标是开始商业化生产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并分别在2024年和2025年为大规模商业化做好准备。
我们还在逐步朝着在全球范围内更广泛地推出我们的robotaxi迈进。2021年4月,加州DMV向我们颁发了许可证,允许我们在加州圣何塞的公共道路上测试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车上没有任何人类驾驶员。我们正在运营阿联酋最大的robotaxi车队,居民可以通过TXAI应用程序访问我们的robotaxi服务。此外,2023年8月,我们获得了阿联酋首个也是唯一的自动驾驶汽车国家许可,使我们能够在全国的公共道路上测试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这一开创性的许可,在全球范围内是前所未有的,是首次允许如此广泛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没有地理或条件限制。
我们与多家世界级主机厂合作开展自动驾驶研发项目,以及制造构成我们robotaxi车队的L4级自动驾驶车辆。有关我们与这些原始设备制造商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与原始设备制造商和一级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
Robobus
我们于2021年成为中国首家实现面向开放道路设计的L4机器人巴士商业化生产的企业。我们的机器人巴士于2022年在广州开始公共服务,这也使我们成为世界上第一家在开放道路上向公众提供无人驾驶机器人巴士服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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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机器人巴士代表了一种新的城市出行形式,可以灵活地部署在各种公共和私人交通用例中。与我们同行的机器人巴士的运营主要局限于机场、港口、工业园区和度假村等密闭区域形成对比的是,我们的机器人巴士被设计成还能够在城市环境中处理开放道路,以便在所有天气条件下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我们专门打造的机器人巴士专为完全自动驾驶体验而设计,无需方向盘或驾驶室,最高时速可达40km/h。我们的robobus荣获2021年红点设计奖,已通过全部车规级测试。
自2021年1月起,我们的机器人巴士还部署在中国几个主要城市的开放道路上进行试点测试,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青岛、无锡等,以及中国以外的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和卡塔尔。2022年11月,我们获准在中国深圳进行道路测试和试运行——在地方当局进行的封闭环境和开放道路的千公里评估中首次实现零脱离。2023年12月,我们与广州的公共交通运营商合作,正式推出中国首个基于商业票价的自主小巴服务。此外,我们还与同一合作伙伴推出了中国首条自动公交捷运路线和首条自动夜间公交服务。2023年1月,我们的机器人巴士率先在北京正式获准进行无人驾驶路测。2023年8月,我们获得了阿联酋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在全国公共道路上进行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的国家许可。此外,在2023年10月和12月,我们收到了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颁发的T1和M1自动驾驶汽车牌照。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机器人巴士已在中国、新加坡、中东和法国的25个城市部署,我们的机器人巴士已提供超过900天的运输服务。
我们已经成功地将我们的机器人巴士商业化,我们正在向当地的运输服务提供商供货。我们目前与宇通和金龙合作生产机器人巴士。我们还成功地将我们的业务发展努力扩展到了中国以外,并在中国实现了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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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舞台。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已经完成了适配在日本销售的robobus的量产定制。我们已获得意向订单,将这些特别设计的自动驾驶巴士出售给日本最大的自动驾驶巴士运营商,这将使我们能够满足日本各个城市对自动驾驶巴士的需求。我们还将我们的低碳、自动驾驶公共交通实践扩展到了欧洲。在2024年法国网球公开赛期间,WeRide与一家全球领先的汽车制造商合作,推出了活动场地和停车场之间的robobus班车服务。
在销售我们的机器人巴士方面,我们还提供与我们的机器人巴士运营相关的一揽子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系统升级、维护和维修、车队管理,以及根据需要提供远程协助服务。这些服务单独向我们的客户收取按年支付的持续费用。
罗博文
除了乘用车,我们还开发了L4机器人货车,以捕捉高增长的同城物流机会。我们于2021年9月推出了全球首款L4级机器人货车,专门用于同城配送货物。我们的robotvan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为传统物流车提供了一种更高效的替代方案。
我们决心用我们的robotvan让公路货运实现自动驾驶。我们提供robotvan产品和服务以匹配不同的业务需求,以便更多的客户能够利用我们的robotvan提供的自动货运能力。
我们向客户出售我们的机器人货车,这些客户更愿意保留所有权而不是他们的车队。此次出售辅之以持续的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这些服务按经常性收费。作为我们客户的资本密集度较低的替代方案,我们还计划提供我们的L4自动货运能力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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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流企业和有物流需求的企业提供服务。2024年5月,我们收到了来自广州的许可证,其中包含远程测试(无人驾驶)许可证和货物测试许可证,允许我们的机器人货车在城市环境中进行无人驾驶载货测试。这一成果代表了中国首次允许L4级别自动配送车辆在这些条件下运营,标志着我们的机器人货车向商业运营迈出了重要一步。
中国领先的快递企业ZTO与我们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我们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条款,ZTO已表示有兴趣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预计商业化生产后订购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我司robotvan自2021年底开始在ZTO广州的配送服务中进行试点,部署用于履行取货配送和协助路线优化。
我们还与JMC-福特汽车等全球领先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制造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我们与JMC-福特汽车合作,于2023年第一季度推出了原型B机器人货车,标志着机器人货车向大规模商业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机器人扫地机
我们在世界上率先开发了专为开放道路设计的专用L4机器人清扫车。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正在进行大规模试运营,自2022年上半年开始进入商业化生产。
我们的商业模式主要是派遣我们的机器人清扫车车队提供城市清洁服务。我们还向公共清洁服务提供商出售机器人清扫机,并收取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经常性费用。自2022年起,我们已在中国广州成功推出机器人扫地机收费大型商业试点,并已在九个城市测试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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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首款机器人清扫车车型,WeRide S6,最高时速可达40km/h,并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可实现完全自主操作。因为车上没有驾驶舱,我们的机器人清扫车号称六吨大罐体容积3.5m3水容量和新的欧洲驾驶循环范围300公里。全天、全天候运行,可应对标准道路洗扫、路缘清扫、抑尘、高压喷水等多种城市保洁需求。据估计,Robosweeper每天的清洁能力相当于五到八名清洁专业人员八小时轮班工作。我们正在与宇通合作制造我们的机器人清扫车,我们正在与现代合作,以促进氢燃料电池电池用于机器人清扫车。
2024年4月,我们推出了第二款和更小的机器人扫地机型号,WERIDE S1机器人扫地机,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功。截至2024年5月,WeRide S1 roboSweeper订单已达数百万美元,显示出强劲的市场接受度。微骑S1是全球首款面向开放道路、能够覆盖全场景的L4级自主环卫设备。搭载我们先进的自动驾驶系统,WeRide S1具有360度感知和领先的控制能力,使其能够在障碍物周围平稳导航,同时有效清洁各种路面。一次收费可运营面积超12万平方米,提供垃圾自动倾倒和自助停车功能。这些特点补充了传统的卫生方法,确保彻底、无盲点的清洁作业。我们将继续扩大在中国大陆的足迹,并将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引入海外。
ADAS解决方案
凭借我们多年来为L4级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构建的全栈算法、多传感器融合技术、基础设施、工具链和数据,我们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开发尖端的ADAS解决方案,在乘用车上实现高级自动驾驶功能。
我们与博世合作提供ADAS解决方案,覆盖应用场景包括城市和高速公路。我们作为二级供应商,提供最先进的自动驾驶技术和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而博世则贡献于供应链、质量控制、严谨的工业设计、验证和验证能力以及广泛的OEM客户网络。我们的技术确保覆盖全天候操作条件、面向未来和可扩展的架构,以及系统级安全设计。基于我们技术的优势以及我们的L4专业知识和强大的基础设施工具链,我们相信我们的ADAS解决方案在高速公路、城市和停车用例中的表现优于同行。这些解决方案通过我们先进的全栈深度学习算法进一步优化,并以QNX Safety运营体系和ISO/SAE 21434、ISO 26262、ASPICE CL2等多项行业认证为后盾,确保顶级质量保证、汽车级设计和功能安全。2024年3月,开发仅18个月,博世和我们公司成功开始量产最先进的ADAS解决方案。作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通过OTA(Over-the-Air)更新,将NEP高速导航功能集成到奇瑞的Exeed Sterra ES车型中。2024年4月,博世和我们公司开发的ADAS解决方案被集成到奇瑞的另一款车——超智能SUV —— Sterra ET中。我们就我们提供的服务收取开发费以及基于销售的特许权使用费,这取决于在此合作关系下实现某些特定里程碑。
基于我们其中一位客户的数量预测,就该客户而言,集成我们技术的ADAS产品可能在未来五年内达到总计三百万台。ADAS解决方案方面的经验将反过来增强我们的工程能力,丰富我们的数据池,为我们的模型优化提供有价值的反馈,并加快我们的角落案例收集。
我们的核心技术
WeRide One –我们的通用自动驾驶平台
WeRide One是一款面向众多用例的多功能、高性价比、适应性强的自动驾驶平台。专为城市环境而设计,它具有充分冗余和自我改进的深度学习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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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软件、硬件和强大的云基础设施。WeRide One的全面堆栈,包括本地化、感知、预测、规划和控制模块,以及专有中间件Mariana,代表了自动驾驶技术的重大进步。
Software
我们的专有算法为Weride One的定位、感知、预测、规划和控制功能提供支持,确保了高精度和效率。
本地化
我们先进的定位技术结合了多传感器融合和3D高清地图,提供精确的实时定位。这一系统确保了在包括隧道、桥梁和摩天大楼环绕的城市地区在内的多种环境中的可靠定位。
感知
我们的双早期融合感知框架集成了LiDAR和视觉路径以实现冗余和精度,确保360度传感覆盖。优化的深度学习模型增强了准确性并减少了延迟,处理了广泛的场景,包括长尾情况。
预测
我们基于深度学习的预测模型学习道路参与者的交互,生成多个可能的轨迹。它经过大量真实世界数据的训练,有助于平滑交互并减少交通拥堵,准确预测复杂场景下的行为。
规划
我们的规划算法基于“搜索和优化”,利用神经网络和博弈论进行类人驾驶行为。该系统生成并优化轨迹,确保安全、舒适、高效。使用人类驾驶数据进行训练,它擅长处理复杂的交互。
控制
我们微调的控制模块确保精确的车辆操作,将安全高效的驾驶轨迹转化为行动。通过车辆专用校准,该控制系统在不同的车辆底盘上展示了稳定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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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ana – The WeRide Middleware
我们的专有中间件Mariana确保了一致的算法输出和进化。它基于Linux内核构建,采用去中心化、分布式设计,消除了中心节点依赖。Mariana支持多机器平台,提高了安全冗余,并包括一个用于全面数据管理的统一日志记录框架。
硬件
我们的算法得到创新硬件的支持,包括集成的板载计算单元和模块化传感器套件。
集成车载计算单元
我们的车载计算单元采用异构架构,具有传感器数据的专门协同处理单元,确保主要单元专注于计算任务。它被包裹在液冷、全密封的单元中,可在不同的天气条件下可靠地运行,并有一个冗余单元随时准备在需要时启动。
模块化传感器-Suite
我们的模块化传感器套件包括GNSS、IMU、激光雷达、雷达、摄像头和定制传感器板。这套套件,跨产品共享超过90%的组件,确保为每种车型量身定制的精确传感。快速迭代设计和商业化生产标准确保了高可靠性和性能。有了WeRIDE One,我们不断推动创新的边界,加速走向全面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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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早期的传感器套件使用机械旋转的激光雷达、摄像头和其他传感器,这些传感器可以直接安装在车顶或车辆侧面,因此加快了组装和验证过程。
我们在2019年发布了用于robotaxis的WeRide Sensor Suite 3.0。这样的WeRide Sensor Suite3.0包含了各种数量的远距离激光雷达、盲点激光雷达、周边中距离和远距离摄像头,可用于不同的车载平台。所有这些传感器都能以精确亚毫秒同步。远距离高清晰度激光雷达能够以厘米级分辨率探测200米范围内的小物体。全方位摄像头提供360度视野和无缝冗余覆盖检测,以实现最佳安全性。
我们在2021年推出了业界首个小尺寸轻量级传感器套件—— WERIDE Sensor Suite4.0。套间净重15kg,占用不到0.4m2车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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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2022年6月发布了WeRide Sensor Suite5.0。集成了强大的性能和尖端的设计,WeRide Sensor Suite5.0可以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成本安装到不同的车型上。它包含12个摄像头和七个固态激光雷达,它们构成了六组传感器。与WeRide Sensor Suite4.0相比,车顶前感应组的高度缩短了66%,整体重量减轻了17%。WeRide Sensor Suite5.0已大规模部署。
我们最近推出了与ADAS和L4应用兼容的全自动车规级和商用生产就绪的WeRide Sensor Suite5.1。这一最新迭代极具成本效益,继续体现我们技术实力的全谱,并提供类似功能。WeRide Sensor Suite5.1集成了高分辨率半固态激光雷达、盲点激光雷达和高清摄像头。它采用了与我们现有的所有传感器套件相同的分布式设计理念,朝着小型化、紧凑性和更好的集成性更进一步。
云基础设施
仿真平台
我们的模拟器使用高保真和物理上精确的模拟,创造了一种安全、可扩展和经济高效的方式,让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为现实世界做好准备。它支持数字资产(如城市布局、建筑物、车辆、红绿灯)、交通场景和环境条件的灵活规范。它能够为我们的自动化车队的开发和验证生成广泛的真实世界场景。我们的仿真平台采用半自动众包分诊系统,可通过分布式系统访问。在我们的模拟平台上,训练效率比在真实道路测试中高出200倍以上,提供了明显的成本优势。它由我们的专有分析平台和使用IDE的复杂事件处理计算平台提供支持。
分析平台
所有路测和仿真数据均通过我们的分析平台进行整理。新的事件和场景在道路测试期间报告,其汇总数据实时上传到分析平台,并在几分钟内可供我们的工程师访问。我们的工程师能够在一个用户界面中远程查看所有车辆的实时数据。所有视频、系统日志和原始数据也都被编入索引,可以进行高效的离线搜索。新数据每周都会被标记并添加到我们的训练数据集中,我们的模型会在我们的云平台上使用新数据自动定期刷新。
我们的分析平台包含一个数据掩蔽组件,当上传到基于云的数据平台时,它会自动从数据可视化中匿名处理车牌号和人脸等敏感数据。
云集成开发环境(IDE)
我们的工程师使用我们内部的云IDE开发算法和系统,该IDE连接到仿真平台和分析平台。我们的工程师可以登录他们的云账户访问代码库和编辑代码。与本地开发相比,build barn使代码构建过程变得更容易和更快。我们的工程师可以轻松地运行代码、触发云仿真、可视化结果、深入研究结果并将结果与基于云的IDE的路测和其他仿真结果进行比较,并且整个生命周期的开发都可以在这个IDE内完成。这大大简化了复杂自动驾驶系统的工程开发流程,并显着加快了迭代周期。
远程协助平台
我们建立了L4级自动驾驶的远程辅助中心,这使我们能够远程管理和监控大型自动驾驶车队,并在需要时进行干预。我们的远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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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确保可靠的连接,并为我们的多个冗余通信机制和无缝远程交互奠定基础。内置的多载波网络冗余进一步将信号传输延迟降低到100ms以下,允许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以低延迟运行。我们采用Remote Hint模型,允许控制中心在必要时给出“提示”并指导我们的自动车辆的决策,以增强运营安全性。
随着管理自动驾驶的监管框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演变,某些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要求或预计将要求采取远程接合或脱离自动驾驶车辆的手段。因此,我们的远程协助平台也代表着朝着实现无人驾驶运营和商业化迈出的关键一步。
展示我们的技术领先地位
领航城中村
我们的技术已经在中国的城中村进行了测试和商业证明,以前的农村地区已经被该国不断发展的城市所接管,那里的道路条件极其密集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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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robotaxi于2020年在广州蜿蜒的市中心实现了安全、顺畅的巡航,而这只有靠精密的自动驾驶算法做后盾才能实现。在不需要任何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我们的robotaxi在城中村环境中成功驾驭了拥堵、变幻莫测的道路环境。
持久的极端天气
自动驾驶汽车和驾驶辅助系统的发展面临的最关键挑战之一,是它们在雪、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性能相对较差。2022年,我们的自动驾驶车队成功完成了在中国黑河和阿联酋阿布扎比的试验,在-25 ° C至45 ° C的外部温度范围内运行。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在新加坡、法国、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完成了试运营。
尽管大雪期间大量噪音对我们的传感器提出了挑战,并且从结冰的路面上出现了强烈的反射,但我们的robotaxi和robobus在黑河的道路测试中仍能保持准确和安全的操作。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冒着沙质的氛围和阿布扎比的极端高温,那里的灰尘和高温有可能导致电子和机械部件出现故障。此外,在新加坡暴雨期间,我们的Robobus运行平稳,运行良好,表现出稳定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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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态系统和合作伙伴
我们的生态系统方法
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生态系统,由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的世界级合作伙伴组成。我们的许多合作伙伴也成为了我们的股东,并对我们的未来进行了投资,这表明了他们对我们的技术和上市战略的坚定信念,并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进一步的验证。我们相信,我们的合作伙伴网络创造了重要且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并使我们能够在我们的技术能力和我们将自动驾驶技术商业化的努力方面保持领先。
与主机厂和一级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
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层面是我们与世界级主机厂和一级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他们在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开发和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合作关系使我们能够保持对供应链和硬件设计的强大控制,同时保持轻资产并专注于开发和升级我们专有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
我们与主机厂合作生产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通常情况下,在这些合作关系下,我们从OEM合作伙伴处购买满足我们在硬件方面要求的车辆,然后部署这些专门的自动驾驶车辆,在整合我们的自动驾驶软硬件(包括传感器套件)和落地部署服务后,提供移动性、物流和其他城市服务或向我们的客户销售,使自动驾驶车辆经过优化,在特定道路上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满足客户特定的技术指标和自动驾驶功能。此外,公司还向主机厂合作伙伴和Tier-1供应商合作伙伴提供L4级自动驾驶和ADAS研发服务。另见“——我们的上市策略。”我们与OEM合作伙伴和Tier-1供应商合作伙伴就这些交易按市场条款分别订立合同。
我们与日产的合作关系
我们目前的robotaxi车队有一部分是利用我们从全球知名汽车制造商日产购买的车辆建造的。我们与日产就面向中国市场的自动驾驶技术研发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雷诺日产三菱联盟的风险投资基金Alliance Ventures在2018年和2021年再次参与了我们的融资轮次。
我们与宇通的合作伙伴关系
宇通是全球最大的商用车制造商之一,也是我们的投资者之一。我们与宇通携手制造我们的机器人巴士和机器人清扫车。
我们与金龙的合作伙伴关系
厦门金龙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龙客车,是一家专业从事客车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中国领先制造商。我们与Golden Dragon合作制造我们的机器人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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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JMC-福特汽车的合作伙伴关系
2021年,我们宣布与中国大陆商用车行业的关键参与者JMC-福特汽车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制造一款专用的L4级自动驾驶机器人货车,它将带来下一代物流服务。我们计划这款新车将于2023年实现商业化生产。
我们与现代的合作伙伴关系
我们正与全球领先的OEM制造商现代汽车合作,在广州启动全球首个氢动力自动驾驶汽车先行区,促进可持续移动性,并在包括机器人清扫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类别中为自动驾驶车辆采用氢燃料电池电池。
我们与博世的合作关系
我们与博世合作提供ADAS解决方案,涵盖城市和高速公路等多个应用场景。在这种合作关系下,我们作为二级供应商,向博世提供研发服务以及关键技术和生态系统支持。博世也在2022年投资了我们,成为我们的投资者之一。
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
我们还与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密切合作,开发我们的L4级自主技术、产品和服务。
我们与白云出租车集团的合作关系
我们与华南老牌出租车公司白云出租车集团建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以试点机器人出租车运营。合资公司代表了我们自动驾驶技术与白云出租车集团卓越运营经验的完美结合。Robotaxi行程可通过WeRide Go轻松预订。
我们与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交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
我们于2021年在广州为我们的自动驾驶巴士向公众推出了定期测试和预约服务,我们正与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巴士有限公司合作,拓宽自动驾驶巴士服务的推出。2023年12月,我们与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交有限公司合作,正式推出中国首个基于商业票价的自主小巴服务。
我们与ZTO的合作伙伴关系
我们正在与中国市场份额最大的交付服务公司ZTO合作,将我们的专用L4机器人货车商业化。重点试点客户ZTO将我们的robotvan集成到其现有的物流网络中,并部署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用于同城交付包裹。
我们与英伟达和其他SoC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
自2017年以来,我们一直与英伟达合作,当时英伟达成为我们的早期投资者。此后,该合作伙伴关系扩大到包括采用多种NVIDIA产品,例如基于云的GPU集群和NVIDIA DRIVE Xavier片上系统(SoC)。我们计划借助NVIDIA DRIVE Orin SoC的力量,加速我们自动驾驶汽车的部署和商业化。
我们还与其他半导体芯片供应商合作,以确保充足的供应,以支持我们的运营和计划中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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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德昌电机的合作伙伴关系
自2019年以来,德昌电机一直是重要的合作伙伴。我们与德昌电机在L4自动驾驶的特定机电系统方面密切合作,包括传感器清洗和冷却系统的定制。德昌电机也投资了我们之前的一轮融资。
我们与联想的合作关系
我们与联想车载计算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使用NVIDIA DRIVE Thor平台加速自动驾驶用于商业应用。车载自动驾驶域控制器—— HPC3.0,代表了微骑与联想的开创性合作。这款最先进的控制器拥有车规级设计,采用了英伟达最新的Blackwell架构片上系统(SoC)。它专为变压器和生成式AI工作负载设计,可提供令人印象深刻的每单位2000 TOP的计算能力。HPC3.0将集成在我们高度兼容的自动驾驶解决方案平台WeRide One上,用于广泛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目标用例。此次与联想车载计算的合作,加上英伟达的加速计算和人工智能专业知识,将使我们能够向全球客户提供增强的自动驾驶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
我们与腾讯云的合作伙伴关系
我们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结成战略联盟。合作伙伴关系将专注于开发自动驾驶云平台和光图系统的先进解决方案,旨在打造为全球主机厂和一级客户提供动力的顶级智能驾驶解决方案。此次合作将利用微骑在自动驾驶技术全栈开发、数据闭环应用、预装量产、运营部署等方面的全面专业知识,以及腾讯在云、大数据、仿真和AI方面的领先能力。腾讯云和我们将共同构建数据驱动、覆盖研发、测试、运营全流程的高效自动驾驶云平台,并将共同研发轻量化地图产品解决方案,加速智能驾驶系统的量产与落地。
我们的主要客户
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由2022年的前五大客户贡献的。我们(i)销售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巴士,并提供相关和可选的L4级自动驾驶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或(ii)向这些客户提供ADAS研发服务。
与这些客户签订的管理购买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以及相关和可选的L4自动驾驶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的协议通常规定了以下内容:
| • | 付款期限。付款通常是定期进行的和/或基于某些项目里程碑,我们通常会在合同执行后为30%的首期付款开具发票。如果没有购买运营或技术支持服务,我们通常会在合同执行后收取定金,并在验收后收到剩余的购买价格。其中一些协议允许客户保留购买价格的一部分作为履约保证金或作为担保担保。 |
| • | 服务期限。我们通常签约提供L4级自动驾驶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为期三到八年,或者直到相关项目结束。 |
| • | 交付、验收。这些协议规定了交付时间表。我们的客户被授予验货权,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验收标准接受或拒绝我们的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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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售后服务及保修。我们一般向客户提供有限保修,并提供标准的售后维修和保养服务。 |
| • | 清算和其他损害赔偿。违约金和其他损害赔偿通常是在延迟交付或交付失败以及延迟支付购买价款的情况下支付的。 |
| • | 终止。这些协议通常可在缔约方违约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终止。 |
有关我们ADAS研发服务的协议包含以下重要条款:
| • | 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基于项目里程碑。 |
| • | 交付、测试和验收。我们被要求达到某些性能里程碑和交付时间表,并在我们的交付成果被接受之前通过某些测试。 |
| • | 限制。我们在中国市场开发和交付竞争产品的能力在商定的时间内受到限制。 |
| • | 保险。我们有义务在工程期间购买并维护一定的保险。 |
| • | 服务和保修。我们提供有限保修,并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
| • | 违约金。如果我们未能(i)按时达到项目里程碑,(ii)认购所需保险,(iii)提供权证服务,或(iv)遵守限制性契约,则应支付违约金。 |
| • | 终止。如果(i)我们违反我们的陈述、保证或承诺,(ii)发生对我们的控制权变更,对我们客户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iii)我们资不抵债等,我们的客户可以终止该协议。 |
另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能继续吸引和留住客户、管理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或增加他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依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竞争
我们在中国和全球都面临着来自提供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自动驾驶公司的竞争。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全球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和其他全球科技巨头的竞争,尤其是那些正在构建内部自动驾驶开发计划的公司。
竞争主要基于资金来源能力、技术、安全、效率和成本效益。参见“行业——全球自动驾驶玩家对比。”我们未来的成功将取决于我们能否在技术进步方面保持领先的竞争地位,超越现有和任何新的竞争对手。
我们相信,我们领先且得体的自动驾驶技术、我们提供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高度差异化方法、我们与关键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的联盟、我们对自动驾驶汽车大规模商业部署的关注和取得的进展以及我们深厚的人才储备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竞争差异化。
有关与竞争相关的业务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来自当前和未来竞争对手的竞争。如果我们未能在竞争对手之前将我们的技术商业化,开发出优势技术和产品,或进行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或无法获得额外的市场份额,我们的增长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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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
我们相信,我们强大的研发能力是我们的主要竞争实力。我们在研发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以巩固和保持我们在市场上的行业领先地位。我们打造了一支专注于严谨工程的世界级团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超过550名顶尖工程师。我们的研发活动在多个研发中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大陆和新加坡。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432亿元、人民币7.586亿元和人民币10.584亿元(1.491亿美元)。
知识产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393项已授权专利和627项待批专利申请。我们已发布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涵盖了我们的算法、嵌入式软件以及自主技术的广泛的系统级和组件级方面,我们打算继续就我们的知识产权提交额外的专利申请。
我们的专利涵盖以下方面:
| • | 感知 |
| • | 规划和控制 |
| • | 地图和本地化 |
| • | 硬件 |
| • | 数据 |
我们保持在自动驾驶行业创新前沿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获得、维护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与我们的技术相关的其他专有权利的能力,并成功地对第三方执行这些权利。要做到这一点,我们依靠的是知识产权的组合,例如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包括专有技术),此外还有内部政策,以及员工和第三方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合同权利。具体而言,我们与员工、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和其他相关方订立保密和保密协议,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我们还制定内部政策和程序,并采用加密和数据安全措施来提供额外的保护措施。尽管有上述情况,但不能保证我们的努力一定会成功。即使我们的努力取得了成功,我们在捍卫我们的权利方面也可能会产生巨大的成本。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在不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经营。第三方可能会不时对我们提起诉讼,指控其所有权受到侵犯。
关于知识产权相关风险的全面讨论在标题为“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建立、维护、保护和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或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并使我们受到第三方带来的约束,”“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建立、维护、保护和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或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并使我们受到第三方带来的约束,”“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除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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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我们依赖于我们未获得专利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流程和专有技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使用开源软件,这可能会以可能损害我们业务的方式对我们的专有技术、产品和服务构成特殊风险”,“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会导致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的人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718名员工,包括561名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和工程职能的员工。
| 功能 |
雇员人数 | 百分比(%) | ||||||
| 研究与开发 |
561 | 78.1 |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38 | 5.3 | % | |||||
| 运营 |
47 | 6.5 | % | |||||
| 一般管理和行政 |
72 | 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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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718 | 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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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有602名员工,在中国大陆以外有116名员工。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激励、培养和留住合格员工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为员工提供了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鼓励创新和创造力的环境。因此,我们在吸引和留住合格员工方面总体上取得了成功。我们的员工已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成立了工会。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劳工罢工,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的关系很好。
根据中国大陆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了由市省政府为我们的中国员工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偶尔为我们的中国员工按其工资、奖金和此类员工的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限额为中国大陆地方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雇佣协议。我们亦根据市场惯例与员工订立标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环境、社会和治理
我们致力于企业社会责任,我们的目标是创造积极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我们实施了有关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CSR)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倡议,使社会和环境影响成为我们许多业务决策的核心因素。我们致力于与行业利益相关者以及国内和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以支持更广泛的全行业CSR和ESG实践,探索我们技术的多维度用例,以我们的能力赋能传统行业,并促进我们社会的长期可持续性。
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优势至关重要。我们相信,我们的自主技术产品和服务为乘客和周围环境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体验。它通过显着降低事故风险来做到这一点,特别是对于那些与人为错误相关的事故,这些事故造成了90%的交通事故。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在开放道路上商业运营四年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没有造成任何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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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致力于脱碳和建设更绿色、更可持续的未来。我们的自主技术的一个核心好处是优化了车辆控制和操纵,进而提高了能源效率。L4自动驾驶系统由于具有自动变道加速/减速和制动功能,能够将百公里能耗降低超15%。在2022年进行的为期4个月的开放道路试验期间,我们的自动清扫车与传统的街道清洁车辆相比,实现了超过2万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我们致力于进一步推进我们的技术,以更好地管理全球乘客和货运的环境足迹。我们还与现代汽车等合作伙伴合作,促进可持续移动出行和采用清洁能源。
我们值得信赖的车辆在需要的时候传递了希望。作为最近对我们对CSR的承诺以及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带来的社会效益的证明,我们加入了抗击冠状病毒传播的斗争,并推出了我们的自动驾驶车队,以帮助被隔离的社区。广州各区于2021年5月紧急封控。急需医疗用品和必需品,但由于存在人感染的风险,无法通过传统的载人运输方式进行运送。我们紧急设立物资派送集合点,派出我们的自动驾驶出租车和自动驾驶巴士完成任务。在20天的时间里,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完成了超500次托运,交付物品超2万件,其中食品、药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学习资料等超100吨,在隔离住户手中。
设施
我们的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广州。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总部占地总面积约为12,676平方米,涵盖了企业管理、研发和生产的需要。除了我们的总部,我们还在中国大陆和世界其他地方租赁办公室。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希望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空间,以适应未来的增长。
数据隐私和安全
我们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以其他方式处理各种类型的数据。我们自动驾驶车辆上的定位、感知、预测、规划和控制模块在运行中和道路测试期间收集并生成某些类型的数据,例如街景和建筑图像。通过我们的测试车辆收集的数据类型仅用于实现安全运行、培训和完善我们的自动驾驶系统所必需的目的,并且仅限于这些范围。这些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处理。我们还与拥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许可证的服务商进行合作。在合作下,服务商为我们提供高清地图服务,以补充我们传感器的视觉。
我们致力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通过WeRide Go运营我们的robotaxi服务涉及收集和处理我们的乘客的联系信息和其他为交付我们的服务所必需的信息以及我们的安全驾驶员的某些基本个人信息。WeRide Go的隐私政策概述了正在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以及我们如何收集和利用个人数据。它还描述了我们的使用实践以及隐私如何在我们的平台上发挥作用。特别是,我们向WeRide Go的用户提供事先通知,并在他们的任何个人信息被收集或处理之前征得他们的同意。
车外交通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如车牌号或人脸,在我们自动驾驶车辆上被传感器套件拾取后,在离开车辆前自动脱敏,然后将包含相关个人信息的原始视频片段移除。我们还实行严格的数据管控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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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符合安全、隐私和合规要求的方式查看和检索这些视频剪辑。所有数据都在本地存储和处理。我们不从事任何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或地理信息数据的跨境转移。
我们还投资开发了严格的信息安全体系和治理框架,并实施了定义信息安全管理角色和责任的程序。我们的信息安全和合规工作由信息安全指导委员会领导,并得到监督信息安全管理的信息安全监督委员会和制定信息安全战略和规划的信息安全规划委员会的支持。我们还成立了信息安全执行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建立和执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程序。我们还指定了具体的人员,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隐私。
我们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制度来规范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这些程序和政策指导了我们信息安全和合规举措的战略,规定了分层次的数据分类和管理制度,明确了适用于整个数据处理周期和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和合规要求,授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规定了数据安全和合规风险评估和审计程序。我们还建立了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求我们所有人员严格遵守我们的内部规则、政策和协议,以维护我们数据的完整性。
我们利用多种技术解决方案来增强信息安全并检测风险和漏洞,包括:
| • | 数据传输。我们使用HTTPS并采用认证要求,以在生产环境中实现数据的加密传输。我们的云服务提供商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扫描,并提供定期的安全更新和补丁。 |
| • | 数据存储。我们的数据存储在数据中心。我们对存储介质中的数据使用加密,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处理。离线文件只能通过特定的软硬件系统进行访问。 |
| • | 数据访问。我们实施严格的数据访问控制系统,以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以符合安全、隐私和合规要求的方式从我们的数据存储库查看和检索数据。我们的员工被授予履行其工作职责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访问权限,并被要求通过严格的授权和认证程序进行数据访问。 |
| • | 备份和恢复。数据存储在多个站点,以便在灾难发生时提供冗余。如果我们的任何数据中心发生故障,备份站点有助于确保最少甚至没有停机时间,因此我们能够立即采用数据恢复计划。 |
| • | 信息安全程序和制度。我们有一个漏洞管理系统,能够报告和纠正安全漏洞。应急响应计划到位,以处理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 |
| • | 防止数据泄露。我们对办公设备、网络和电信设备采取了数据加密、数据防泄漏和监控等共同安全措施。我们还在研发工程师的计算机上启用了定制的数据泄漏预防软件和安全策略,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传输数据。 |
保险
我们保有雇主责任保险、车辆强制保险和商业一般责任保险。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是足够的,因为我们已经制定了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保单,并且符合我们行业的共同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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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规,我们为位于中国大陆的员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我们还额外购买商业保险,以增加员工的保险范围。
我们就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的承运人责任和第三方责任投保。我们还为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及其各自设备的损失和损坏获得了保险。
我们还试图通过对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进行严格测试以及在产品设计中包含安全功能来降低责任和索赔的风险。为了提高我们产品和运营的安全水平,我们还在建立一个远程协助中心,使我们能够管理和监控我们在运营中的自动驾驶车队,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按照中国大陆的行业惯例,我们不保有业务中断保险、关键人物保险或涵盖我们的财产、设施或技术基础设施损害的保险单。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自然灾害、责任、索赔或我们未投保的设备、设施或财产的损失或重大损害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我们不时涉及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诉讼、索赔、诉讼和其他附带诉讼,包括因合同纠纷、竞争、知识产权事项和与雇用有关的事项而引起的诉讼。无论结果如何,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都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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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依法公平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制定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国家不得征收外商投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适用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税收、会计、外汇等法律规定事项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安排结构和活动自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管辖。外商投资法实施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留原有的经营组织形式。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进一步要求,在依法决策和实施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一视同仁。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在2025年1月1日前按照《外商投资法》变更原经营组织形式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办理该企业的任何登记,并可以公布其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相关信息。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即《外商投资信息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外商投资信息办法》提交首次设立报告、变更报告、终止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与其投资相关的信息。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未提交任何规定的信息或未按主管部门指示进行更正或重新提交的,可处以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严重违规时为50万元人民币)。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证券审查
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对涉及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作出规定,包括受该审查的投资类型和该审查的范围和程序。发改委下设由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牵头的工作机制办公室,承担外资相关的例行安全审查工作。外国投资者或其他有关方面在开展交易前,应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与其拟议对外投资交易有关的信息,条件是(一)处于军火、军火相关产业等国防安全相关领域,或处于军事设施或国防相关产业设施附近的地理位置;或(二)(a)涉及关键农产品、关键能源和资源、关键装备制造、关键基础设施、关键运输服务、关键文化产品和服务等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领域,关键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关键金融服务和关键技术,以及(b)将导致外国投资者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外国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如果(i)该外国投资者持有该企业50%或以上的股权,(ii)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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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层面即使持有少于50%的股权也凭借其投票权,或(iii)以其他方式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力资源、财务和技术施加重大影响。虽然我们没有也没有受到安全审查的要求,但我们可能在未来寻求可能要求我们遵守上述规则要求的潜在战略收购。
有关增值电讯服务的规例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
外商对中国大陆电信企业的直接投资,由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1日发布、最近一次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或《FITE条例》规范。《FITE条例》规定,在中国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或FITE,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根据FITE监管规定并按照WTO相关协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投资于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FITE的外资方最多可持有FITE最终股权的50%。FITE应当自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完成之日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中国有关当局在授予此类批准方面保留相当大的酌处权。并且,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作为增值电信服务的一种,根据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境外投资者在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业务所持股份比例限制的通知》和现行有效的《电信服务目录》,或《电信目录》,被允许持有至多100%的FITE股权。
2006年7月13日,中国信息产业部,或称为MII(为工信部前身)颁布了《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或《MII通知》,重申了《FITE条例》的某些要求,并加强了MII的管理权限。MII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大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设立FITE,由其申请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此外,禁止持有提供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许可证,禁止向境外投资者提供任何协助,包括提供资源、场所或设施,允许后者违法在中国大陆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用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商标和域名,必须为许可证持有人或其股东所有。MII通知还要求,每个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拥有与其经批准的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证覆盖的业务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落实其网络和信息保护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并指定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和分配责任。
电讯条例
2000年9月25日颁布、最近于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是管理电信服务的主要法律,为中国公司提供电信服务规定了一般框架。《电信条例》要求,电信服务提供者在开展经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作了区分。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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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信部于2003年2月21日颁布、最近于2019年6月6日修订的《电信目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确定为增值电信服务。
2017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修订后的《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即《电信许可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电信条例》的补充。电信许可办法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取得工信部或省级对口单位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期限为五年,年检。
根据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可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商业经营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电信主管部门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然而,如果运营商只会在非商业基础上提供互联网信息,则不需要ICP许可证。
移动互联网应用条例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子公司拥有和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WeRide Go App开展网约车服务。因此,我们可能会在移动互联网应用方面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
2016年6月28日,CAC公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移动应用管理规定》,随后于2022年6月14日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移动应用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APP”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设备上提供信息服务的APP。“移动互联网APP提供商”是指移动互联网APP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根据《移动应用管理规定》,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即时通讯服务或其他任何服务的移动互联网APP提供者,必须核实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身份信息。移动互联网APP提供者应当遵循合法、合法、必要、诚信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目的明确、合理,披露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协议,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相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用户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或以用户未同意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为由拒绝向其提供基本功能服务。
2016年12月16日,工信部颁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预装和分发管理暂行办法》,即《暂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手机APP的管理,除其他外,要求手机制造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确保一款手机APP,以及其附属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可以被用户方便地卸载,除非它是一款基础功能软件。“基础功能软件”是指支持移动智能设备硬件和操作系统标准功能的软件。
自动驾驶车辆相关法规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4月3日发布《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的通告(试行)》或《道路测试通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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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5月1日起生效,是中国管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首要法规。根据路测通告,任何拟对自动驾驶车辆进行路测的主体,须为每辆待测车辆申请并取得路测合格证和临时号牌。要获得这些所需许可证的资格,申请实体必须满足道路测试通告中规定的适用要求,并在测试期间遵守适用的规则和条件。
2021年7月27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及示范性应用管理规范(试行)通告》,即《道路测试及示范性应用通告》,取代《道路测试通告》。根据《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通告》,道路测试主体是指申请并组织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路测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必须具备相关业务能力,如开展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测试;(iii)必须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损失;(iv)必须有一套评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规则;(v)必须有能力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和远程监控;(vi)必须有能力记录,路测期间事件分析回放;(七)必须具备检测车辆和远程监控平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道路测试对象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当确保测试车辆(i)在测试区域(场所)等特定场所进行了充分的现场测试,(ii)符合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道路测试对象的评价规则,(iii)符合道路测试条件。道路测试对象收到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测试车辆的临时小汽车号牌。临时小汽车号牌一旦过期,道路测试对象可通过提供关于被测试车辆安全的自我声明申请新的临时小汽车号牌,仍在有效期内。深圳、武汉、广州、郑州、南京、琼海、无锡、大连、苏州、鄂尔多斯、青岛、北京等多个地方政府,已额外发布或应用地方细则和法规,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
2023年11月17日,中国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接入试点的通知》,并于同日起施行。该通知适用于(1)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产品准入试点和(2)获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在限行区域开展道路准入试点。开展产品准入试点,申请人需先取得工信部和公安部的确认。它们还必须通过车辆运行地省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部门监督的测试和安全评估。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向工信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此外,申请人必须为车辆购买保险并完成注册程序。
2023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车辆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自同日起施行。这类服务指南对使用自动驾驶车辆在不同道路上从事各类运输作业进行了规范,并具体规定了在不同运输作业中使用自动驾驶车辆的具体场景和条件。根据服务指引,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必须进行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满足特定的经营保险要求。经营者需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车辆登记、取得必要的证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险、满足特定安全技术标准的特定操作等。自动驾驶车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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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适当的安全保障人员。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自动驾驶车辆运输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求经营者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整改。经营者如发现自动驾驶车辆存在技术缺陷、隐患和问题,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城市固体废物服务的规例
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为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前身)颁布了《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5月4日进行了最新修订。根据《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从事城市固体废物商业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固体废物商业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目前,我们的WFOE及其两家子公司持有城市固体废物清洁、收集和运输服务的许可证。
网约车服务有关规定
2014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促进手机软件网络约车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其中包括:(一)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通过手机提供的移动网约车服务的市场监管,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二)鼓励移动网约车服务商发挥优势,加强订单管理,优化订单调度规则,提高服务水平,参与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技术改造;(三)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2016年7月27日,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CAC联合颁布了《网络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最新修订并于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以规范网络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保障乘客的运营安全。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开展网约车服务前,应当取得网约车业务许可,并在注册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我们主要通过WeRide Go App开展网约车服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取得网约车业务许可并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适用备案。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即《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该规定最近大多于2021年8月11日进行了修订。《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规定,(一)“巡游出租汽车网约服务”是指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在乘客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提供巡游网约出租车服务的平台,应当提供全天候服务,按照乘客的要求调度出租汽车;(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及时到达该地点、时间,当乘客未能按时出现在约定地点时,与网约出租汽车服务商或乘客进行沟通,并在乘客上车时向网约出租汽车服务商进行确认。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巡游网约出租汽车服务应当结合实际在不同地点开展,以建立健全网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制度。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结合实际建立或接入网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出租汽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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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的通知》,其中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包括严格规范执法力度,运用综合手段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对提供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网约车平台,要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2016年11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即《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办法》,并于同日起施行,于2019年11月14日修订。《广州市网约出租车办法》对网约活动进行了规范,并对广州市网约服务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根据《广州市网约出租车办法》,网约平台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与接入其平台的驾驶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与测绘服务有关的规例
1992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即《测绘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7年4月27日,于2017年7月1日生效。根据测绘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特定要求,取得相应等级必要的测绘资质证书。对无相关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剥夺违法所得以及测绘工作产品。此外,对单位处以不低于其测绘活动违法所得数额,但不超过数额一倍的罚款。严重违法的,没收测绘工具。任何外国实体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经与中国有关部门或实体合作而从事测绘活动的,应责令该外国实体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剥夺其非法所得、测绘工作产品和工具。此外,对该外国实体或个人处以50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对该外国实体或个人处以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适用法律追究外国实体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简称MNR)最近修订的《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领海内进行测绘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测绘资质证书允许的专门类别和限制范围内进行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专门类包括(其中包括)互联网地图服务。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的通知》,互联网地图服务方面,没有测绘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不得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根据2019年7月24日由MNR最近一次修订的《地图审阅管理规定》,企业拟从事下列任何活动的,必须首先申请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但仅限于有限的例外情况:(一)任何地图或附有地图的任何产品的出版、展示、制作、张贴、进出口;(二)任何地图的再出版、再展示、再制作、再张贴、再进口或再出口,或附有地图的任何产品,其内容在其初始批准后已更改;及(iii)在中国境外发布或展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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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或任何附带地图的产品。互联网地图运营商须每半年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与其地图相关的任何内容更新,并在现有审批的两年期限届满时重新申请新的地图审批。
根据2022年8月25日MNR颁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智能网联汽车在搭载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后,其在运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图像、点云及归属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的活动,服务和道路测试将被视为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再有,任何车辆生产企业、服务提供商或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需要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的,属于境内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以及受托机构承担地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任何业务,并为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和支持。
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法规
中国石油集团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关于保护网络安全的决定》规定,除其他外,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下列活动,如构成中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一)侵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二)故意发明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破坏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停止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四)传播政治破坏性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五)传播虚假商业信息;(六)侵犯知识产权。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6年11月7日颁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或《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向公安、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等方式,采取措施保障网络安全。不遵守这类法律法规,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经营、关闭经营网站、吊销许可证以及刑事责任等行政处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由于运行的是WeRide Go App、远程驾驶舱管理系统和自动驾驶车辆运营管理平台,我们可能会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受前述规定的约束。2022年9月12日,CAC发布《关于修改〈中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部分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建议将严重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运营、网络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最高罚款提高至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公众意见征询期已于2022年9月29日结束,草案何时制定尚无时间表。
网络安全法发布后,2017年5月2日,CAC发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后由《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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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0年4月13日由CAC等有关部门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12月28日(该修订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确立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外,任何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谋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政府当局认为该网络平台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对该网络平台运营商发起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据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义为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政府数字服务、国防工业相关科学技术等重要行业和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以及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经济、公民民生、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造成故障的,或如果发生与此相关的任何数据泄露。根据本条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规定的若干因素,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并根据该规则进一步认定相关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通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获任何政府当局告知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营运商。
2021年6月1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即《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相关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使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比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有指定人员和负责数据安全的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风险评估报告。此外,《数据安全法》规定了适用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的出口施加了限制。
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即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将“数据处理者”定义为自主确定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个人或组织。按照《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数据处理者应当对下列行为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合并、重组或者分立,取得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或者公共利益的大量数据资源的,合并、重组或者分立的,重组或分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ii)处理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商在境外上市;(iii)该等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商在香港上市;或(iv)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此外,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商应当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CAC对此项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期间已于2021年12月13日结束,但具体何时以何种形式颁布尚不确定。如果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以当前形式颁布,我们将在发行完成后被要求进行年度数据安全审查并遵守相关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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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CAC、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16日颁布的《车辆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车辆数据处理器处理车辆数据,必须符合一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等基本原则,必须以与车辆的设计、制造、销售、使用、运营或维护直接相关的方式进行。利用互联网或任何其他信息网络对任何车辆数据进行处理的,应当实施分级网络安全保护方案,加强对车辆数据的保护,必须按照适用法律履行与数据安全有关的义务。
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估办法》规范了在中国大陆境内采集、生成并在运行期间由数据处理器转移至境外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根据《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向境外转移数据的,应当向CAC有关省级部门申请进行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三)处理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四)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转移个人境外个人信息10万人以上,或1万人以上的个人敏感信息,或(v)CAC要求进行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数据处理者在申请对拟向境外转移的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前,应当对该转移涉及的风险进行自评,自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拟向境外转移数据的目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外国接收方对该数据进行处理的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二)拟向境外转移数据的规模、范围、类型和敏感性,以及对国家安全的风险,公共利益或因拟出境数据转移可能引起的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iii)外国接收方承担的义务和义务,以及外国接收方履行该义务和义务、保障拟出境数据转移安全的组织和技术能力及措施;(iv)相关数据在拟出境数据转移期间及之后被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非法获取或非法使用的风险,以及是否有适当的渠道维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和利益;(v)与外国接收方订立的相关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是否已充分阐明与数据安全保护有关的责任和义务;(vi)可能影响拟对外传输数据安全的其他事项。
2022年12月8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即工信部数据安全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工信部数据安全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者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适当的原则。数据采集过程中,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与相关数据相对应、相适应的安全措施。
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若干规定》或新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并于同日施行。新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指出,与《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有冲突的,以新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为准。新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规定了免除跨境数据转移的某些义务的情形,其中包括(其中包括)通过跨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缔结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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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处理者开展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一般数据处理者也可参照这些规则进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建立了部、省两级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细化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的评估义务,明确了工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此类评估活动的机制和程序。
有关私隐的规例
根据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颁布、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对其在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坏,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要求ICP经营者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灭失。按照《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合法、适当、必要的原则,严格在相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如发生擅自泄露、损坏或丢失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情况,网络运营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如任何用户知悉网络运营者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违反与该用户的任何协议条款收集或使用其个人信息,或收集或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或错误,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或更正相关信息。
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监管的通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从用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此外,App运营者不应以捆绑、暂停安装或任何其他默认形式强制其用户授予授权,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与用户的任何约定收集个人信息。前述监管要求的重要性,在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APP侵害用户个人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重复了。2019年11月28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这一规定说明了APP经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普遍采取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未公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与相关APP提供的服务无关、违反必要性原则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未按法律要求允许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未公布与投诉立案或举报有关的信息”。应用程序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i)未经相关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个人信息授权;(ii)收集个人信息或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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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明确拒绝收集的用户的个人信息收集授权,或以扰乱该用户正常使用相关APP的方式反复征求该用户同意;(iii)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或应用程序运营者激活的收集个人信息授权超出用户授权范围;(iv)以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v)未经该用户同意,修改有关激活收集个人信息授权的用户设置;(vi)根据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算法推送针对用户的信息,未提供选择退出选项;(vii)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授权收集其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个人信息授权;(viii)未向用户提供撤销其收集个人信息授权的手段和方法;(ix)违反App运营方发布的规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整合了此前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保护方面较为零散的规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和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不包括匿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境内处理个人信息,以及在中国境外的某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向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在中国大陆境内分析评估自然人行为的活动。它还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了某些具体条款。我们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中国政府当局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以系统的方式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尽管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升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保护要求,本法的诸多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仍有待CAC、其他监管部门、法院等予以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2023年2月22日,CAC发布《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此类措施明确了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标准合同是指符合一定规模标准、由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该办法还概述了标准合同订立和备案的要求,为通过标准合同备案跨境传递个人信息提供了操作指导。该办法通过备案标准合同,为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提供了操作指导。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中国通过了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性立法,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域名。中国是知识产权主要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自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一直是《知识产权贸易相关方面协定》的成员。
版权所有
1990年9月7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即《版权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正案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将版权保护范围扩大至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根据版权法,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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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拥有其版权作品的版权,无论该等作品是否出版,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和复制权。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活动、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和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著作权侵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或行政或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1991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最近一次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商标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2年8月23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所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总局)负责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成立解决商标纠纷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有效。登记人可以在登记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延续登记。如注册人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可给予额外六个月的宽限期。注册人未在宽限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的,注销注册商标。续期登记有效期为十年。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商标注册续展的申请要求。
专利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4年3月12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专利法》(该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及国务院2001年6月15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0年1月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或《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相关工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十五年,在每种情况下均自申请之日起。中国专利制度采取“先到先备案”原则,即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不止一个人提出的,先向提出申请的人授予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第三方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擅自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域名
2017年8月24日,工信部颁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即《域名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域名办法规范域名注册,如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国码顶层域名注册管理规定》和《国码顶层争议解决规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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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可对其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对域名相关争议进行裁决。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中国大陆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199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08年8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或《外汇管理条例》(该修订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以及1996年6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外汇结售汇支付管理条例》。根据这些规定,只要遵守适用的程序要求,利润分配、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相比之下,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境外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计价贷款、境外直接投资和在中国境外投资有价证券或衍生产品等资本项目的,需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指定银行批准或登记。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税后红利兑换成外汇,并将这些外汇从其在中国的外汇银行账户中汇出。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和2023年进一步修订。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资本账户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出资,可以酌情转换为人民币。
2016年6月9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外管局16号文对境内所有机构酌情结汇作了规定。全权结汇是指经相关政策确认属于全权结汇对象的资本账户中的外汇资本(包括外汇资本、国外贷款和境外上市收益汇出的资金),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外汇资本金的全权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此外,外管局16号文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真实、自用的原则,在此类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取得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和人民币资本,不得用于下列任何一种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适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银行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或者金融计划;(三)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其经营范围另有许可的除外;及(四)建设或购置非自用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使企业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外汇局2019年10月23日颁布、2023年12月4日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或外管局28号文,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违反负面清单,所投项目真实、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可以依法使用其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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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即外管局8号文。外管局8号文规定,在资金使用真实、符合现行资本账户相关收益使用行政规定的条件下,允许企业将资本资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账户项下收益用于境内支付,无需在每次交易前向银行提交证明此类支付真实性的材料。
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改革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注册地不同,在等值500万美元或1000万美元的限额内自主举借外债。
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条例,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累计利润(如有),为若干储备资金提供资金,除非这些储备已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与外债有关的条例
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作为股东进行的贷款,在中国境内被视为外债,受《外汇行政条例》、2003年1月8日外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或财政部颁布的《外债管理暂行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的监管,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2年9月1日起进一步修订,外管局于4月28日颁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013年并经2015年5月4日《外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订。根据这些规则,以外债形式向中国实体提供的股东贷款不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不过,这类外债必须在当地银行登记备案。外管局28号文规定,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在当地外汇局登记相当于该非金融企业净资产两倍的允许外债额度。这类非金融企业可以在允许的额度内发生外债,直接办理相关银行手续,无需对每笔外债进行登记。但是,非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报告其国际收支情况。
有关中国居民所持离岸专用车辆的规例
外管局于2013年5月1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最近一次修订于2019年12月30日,并明确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根据外管局及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其中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融资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这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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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重大事件发生时的登记,包括与任何基本信息的变更(例如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的变更,以及经营的名称和期限)、增资或减持、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
外管局于2015年2月13日进一步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3号文,2019年12月30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废止五项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和七项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修订。外管局13号文允许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合格银行进行登记。不过,此前未遵守外管局37号文的中国居民提出的补救性登记申请,继续属于外管局相关地方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如果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润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该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完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进一步推进外汇管制的通知》,即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利润向境外主体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一)遵循真实交易原则,银行应对利润分配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始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二)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应保留收入以核算过去年度发生的亏损。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登记对外投资或对外汇款时,应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方式、相关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进行详细说明。
股份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股份激励规则》等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i)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以及(ii)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激励计划的员工,除特定例外情况外,均需向外管局登记。所有这类参与人均需授权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如公司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子公司,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并办理开户、收益划转结算等外汇事宜。《股份激励规则》还要求指定一名离岸代理人,负责办理与股份激励计划参与者行使购股权和销售收益有关的事宜。未完成上述外管局登记的,可能会对参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罚款等法律制裁。
国家税务总局(SAT)进一步发布了几份关于员工购股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如行使购股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须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员工购股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文件,并为员工行使购股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大陆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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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收有关的条例
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颁布、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对其全球收入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2017年12月6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实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在中国没有分支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需按10%的税率缴纳源自中国的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2017年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SAT 7号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SAT 698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的部分规定,明确了SAT 698号文的其他部分规定。SAT 7号文就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在中国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的组织和场所的资产、在中国的不动产、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或中国应税资产)制定了一项全面的指导方针,并加强了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例如,当非居民企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些中国应税资产的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该转让除逃避企业所得税外没有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SAT 7号文允许中国税务机关将中国应税资产的间接转让重新分类为直接转让,因此对该非居民企业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SAT 7号文列出了税务机关在确定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尽管如此,如果间接转让的整体安排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则该间接转让将被视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i)被转让的中介企业75%或以上的股权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的任何时间,该中介企业资产价值的90%或以上(不含现金)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其90%或以上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iii)中介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课税资产的任何附属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有限且不足以证明其经济实质;(iv)间接转让中国应课税资产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外国税款低于直接转让这些资产的潜在中国税款。另一方面,属于SAT 7号文规定的安全港的间接转让,包括合格的集团重组、公开市场交易和税务条约或安排下的豁免,将不会根据SAT 7号文缴纳中国税款。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的部分规定。根据SAT 37号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净值后,余额为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方从股权转让中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益。股权净值是指取得上述股权的计税依据。股权的计税依据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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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股权转让方在投资参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费用,或(ii)取得该股权时向该股权原转让方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费用。股权持有期内发生减损、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可以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应当对股权净值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股东留存收益中的未分配利润等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权益进行分配。多项投资或收购项下发生部分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比例,从股权的全部成本中确定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根据SAT 7号文,以及1992年9月4日由中国石油集团颁布、最近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间接转让的情况下,有义务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的平价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转让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对转让人征收滞纳金利息和特别调税利息(如适用)。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并处以未缴税额50%至300%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已按照SAT 7号文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了与间接转账有关的相关材料,则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股息分配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没有设立或营业地的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和其他中国来源的收入,或者如果相关股息或其他中国来源的收入实际上与非中国居民企业在中国的任何设立或营业地没有关联,则标准预提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预提税率从20%降至10%,中国与外国控股公司管辖地之间有税收协定的,适用较低的预提税率。例如,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10%的预扣税,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相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减至5%。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实施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所得税率降低,则可调整税收优惠待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确定受益所有人资格时的评定标准。
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从中国大陆取得的利息收入按10%的税率按扣缴基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公布、最近一次于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修理和更换服务或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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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销售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7%,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或32号文,据此,(一)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和进口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二)原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采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三)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加工托运货物原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2%;(四)原适用17%税率、17%出口退税率的出口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v)原适用11%税率和11%出口退税率的出口产品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32号文已于2018年5月1日生效,并将取代此前与32号文不一致的所有规定。
自2011年11月16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即增值税试点方案,初步对部分地区“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代征营业税,最终于2013年扩大适用至全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增值税试点相关的《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现代服务业”包括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新服务业、后勤保障、有形财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2016年3月23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3月20日修订的《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行业实行增值税代征。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一)对于增值税应税销售和进口货物,适用税率分别由16%和10%调整为13%和9%;(二)对于购买农产品,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三)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托运货物的,适用税率由13%调整为10%;(四)原适用16%税率、1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五)原适用税率为10%、出口退税率为10%的货物出口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有关就业和社会福利的条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7年6月29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或《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订立书面雇佣合同,建立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自创建雇佣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雇佣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自创建雇佣关系之日起满一个月之日起至书面雇佣合同执行前一日止期间该劳动者工资的两倍的金额。《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也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此外,如果雇主打算强制执行与雇员的雇佣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则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限制性期限内按月对雇员进行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还被要求在其雇佣关系终止后向其雇员提供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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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10月28日颁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险法》、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于2019年3月24日修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发布并于2019年3月24日最后修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大陆企业须参加一定的职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并按职工经营所在地或所在地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与职工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一定比例相等的数额缴纳基金。
境外上市并购相关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重组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09年6月22日。除其他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控制的、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在官网公布了其关于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审批的相关程序。这些程序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多份文件。
并购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建立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驰名商标或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发布并在30天后生效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于2011年8月25日发布并于2011年9月1日生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境外投资者引发“国防安全”担忧的并购以及境外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担忧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该通知还禁止任何试图绕过此类安全审查的行为,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转移和涉密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强化跨境信息提供规范机制,依法和对等原则完善跨境审计监管合作。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即《备案规则》。此外,在2023年5月16日和2024年5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第六条和第七条配套指引。《备案规则》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证监会开始受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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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程序。根据这些新规,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中国境内公司,包括(i)任何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ii)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运营并拟基于其在岸股权、资产、收入或类似权益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任何境外公司,须在向拟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规则等进一步规定,在认定一次发行上市是否认定为“中国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其发行上市应确定为“中国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因此须符合备案要求:(i)任何收入、利润、境内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相应数据的50%以上;及(ii)其业务运营的关键环节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业务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有住所。未完成此类备案,中国境内企业可能会被处以责令整改、警告或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款。然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其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本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除其他外,应当完成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
此外,根据《备案规则》,中国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被禁止,如(i)中国法律明令禁止;(ii)可能构成中国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或危害;(iii)境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过去三年内存在一定的刑事犯罪行为且仍未有明确结论;(iv)境内企业目前因涉嫌存在刑事犯罪或重大违反适用法律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和规定;或(v)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下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证监会备案手续。
美国法规
虽然目前没有明确涉及自动驾驶系统安全的美国联邦法规,但美国交通部已经制定了建议的自愿准则,如果自动驾驶系统对安全构成不合理风险或阻碍商业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和联邦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局有权采取执法行动。美国某些州对自动驾驶汽车有法律限制,许多其他州正在考虑这样做。一些州,特别是加利福尼亚州,对某些自主功能制定了操作要求或限制。自动驾驶法律法规预计将在美国众多司法管辖区继续演变,并可能对我们开发的自动驾驶功能产生限制。
我们还可能受到NHTSA根据1966年《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车辆安全法”)监督的现有严格要求的约束,包括根据严格的时间要求报告我们产品的安全缺陷的义务。《车辆安全法》对包括未遵守此类报告行动在内的违规行为施加了潜在的重大民事处罚。
随着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联邦和州法律框架的发展不断发展,我们可能会受到额外的监管计划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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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 董事和执行官 |
年龄 |
职位/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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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尼Xu Han | 47 | 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 ||
| 李彦 | 49 | 联合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技术官 | ||
| Duane Ziping Kuang | 董事 | |||
| Mohamed Albadrsharif Shaikh Abubaker Alshateri | 42 | 董事 | ||
| 京兆皖 | 42 | 董事 | ||
| 浅见隆夫 | 64 | 董事 | ||
| 许一兵 | 35 |
董事 | ||
| 钟华 | 47 | 高级副总裁 | ||
| 杨庆雄 | 42 | 副总裁 | ||
| Jennifer Xuan Li | 35 | 高级副总裁 | ||
| 华中宁 | 46 | 副总裁 |
Tony Xu Han博士创立我司,现任我司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韩博士曾于2007年至2017年担任密苏里大学电气与计算机工程系副教授,并于2013年获得终身任职。在他的学术生涯中,他专攻计算机vison和机器学习。他于2014年至2017年在百度公司(纳斯达克:TERM1,HKEX:9888)担任自动驾驶部门首席科学家。韩博士于1998年获得北京交通大学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学士学位,2002年获得罗德岛大学计算机工程硕士学位,2007年获得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博士学位。
李彦博士与人共同创立了我们公司,目前担任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技术官。在共同创立我们公司之前,李博士曾于2015年至2017年担任UCAR Inc.的工程总监,领导自动驾驶部门和GPS数据平台。2012年至2015年,他在Facebook担任高级工程师,负责开发深度学习算法和引擎。1999年至2002年和2009年至2012年,李博士在微软担任应用研究员。李博士于1997年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2009年获得卡内基梅隆大学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博士学位。
Duane Ziping Kuang先生自2017年起担任我司董事。旷先生于2006年6月创立了Qiming Venture Partners,这是一家隶属于我们主要股东之一的私募股权公司,此后一直担任其管理合伙人。旷先生还担任启明创投投资的多家投资组合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例如CooTek Inc.(NYSE:CTK)、YI Technology Inc.、Qiniu(China)Limited、HashQuark Limited和ConsenLabs Ltd。旷先生在科技公司拥有超过20年的运营和投资经验。Kuang先生于1986年获得旧金山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得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得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MBA学位。
Mohamed Albadrsharif Shaikh Abubaker Alshateri先生自2023年起担任我们的董事。Mohamed Albadr先生是中国投资计划(“CIP”)的董事,Mubadala Disruptive Investments – SIP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该平台最初是通过中国-阿联酋投资合作基金的联合投资基金建立的。以这种身份,Mohamed Albadr先生目前正在为CIP管理多个资产类别和地区的资本评估和部署。Mohamed Albadr先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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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来一直与Mubadala合作。2007年至2015年,Mohamed Albadr先生在Mubadala Capital担任投资经理。从2005年到2007年,Mohamed Albadr先生在加入Masdar Capital之前曾在First Abu Dhabi Bank担任客户关系经理。Mohamed Albadr先生于2005年在加利福尼亚州斯托克顿的太平洋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专注于财务管理。
万敬昭先生自2020年起担任我司董事。万先生领导宇通集团的战略规划和投资,他于2010年加入宇通集团。2007年至2010年,万先生在Kent Ridge Consulting Co.担任顾问,从事管理咨询工作。万先生拥有郑州大学工程与管理双学士学位,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管理与财务管理双硕士学位。
Takao Asami先生自2022年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06年以来,Asami先生曾在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和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Renault S.A.担任多个职位。自2019年2月起,Asami先生担任雷诺汽车公司和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Alliance Automotive Research & Development(Shanghai)Co.,Ltd.的董事会主席。自2014年起,他担任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的高级副总裁。2009年至2014年,他担任日产汽车公司专注于研究的公司副总裁,株式会社Asami先生于1981年获得东京大学工学部电气工程学士学位,并于1988年获得南加州大学工学院电气工程学硕士学位。
徐一兵先生自2022年起担任我司董事。自2014年以来,徐先生曾在国开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多个职位。徐先生自2020年起担任CDBC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总监。在此之前,徐先生于2019年至2020年担任基金管理部II的副部门主管,并于2014年至2018年担任投资经理。徐先生于2012年获得清华大学工业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13年获得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工业工程与运筹学硕士学位。
自我们成立以来,钟华博士一直担任我们的高级副总裁。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钟博士于2015年至2017年担任UCAR Inc.的首席工程师。在此之前,钟博士曾于2012年至2014年在谷歌担任首席软件工程师。钟博士曾于2011年至2012年在西门子计算机视觉团队担任研究科学家。2000年至2001年,钟博士在微软亚洲研究院担任助理研究员,主要负责计算机视觉和机器学习研发。钟博士于2000年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得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
杨庆雄博士自2021年起担任我们的副总裁。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杨博士曾于2018年至2021年担任MoonX.AI的首席执行官。在此之前,杨博士曾于2016年至2017年在滴滴担任自动驾驶高级总监。杨博士于2011年至2016年担任香港城市大学计算机科学系助理教授,研究重点为计算机视觉和图形。杨博士于2004年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气工程与信息科学学士学位,2010年获得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博士学位。
Jennifer Xuan Li女士于2020年加入我司,现任我司高级副总裁。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李女士于2018年至2020年担任商汤科技的投资总监,负责高科技领域的融资和战略投资。2015年至2018年,Li女士在百度担任战略投资总监,负责人工智能和移动端相关投资。李女士于2014年至2015年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门工作,2011年至2013年在瑞银工作。李女士获得了南洋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和企业管理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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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宁博士自2019年起担任我们的副总裁。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宁博士于2016年至2019年在Facebook担任AI科学家,负责为Facebook应用机器学习构建基于深度学习的平台。在此之前,宁博士曾于2010年至2016年在谷歌担任软件工程师,在那里他领导了Google Play中大规模机器学习系统的开发。宁博士于2000年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2003年获得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2008年获得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博士学位。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将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我们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生效的董事组成,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感兴趣,须在我公司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交易、或建议的合约或交易投票,即使他或她可能对其中感兴趣,如他或她这样做,他或她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且他或她可在我们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考虑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或建议的合约或交易的法定人数之内。我们的董事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资金,并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将于本招股章程为其组成部分的表格F-1的登记声明生效后立即在董事会下成立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将通过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由,和。将是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已确定,并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确定,这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任命独立审计师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和。将是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已经确定,并且
182
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通过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由,和。将是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席。我们确定,并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提名人选;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一种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有权寻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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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任命。或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会议上投票的董事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我们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董事不会自动受制于任期和任职,直到他们的职位空出或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将他们免职。我们独立董事的服务可以由董事或我们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更短时间的通知终止。此外,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或(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我公司董事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并可能被董事会罢免。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能随时因执行官的某些行为而因故终止雇佣关系,例如持续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职责、在履行约定职责时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对任何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轻罪的有罪或nolo抗辩定罪或进入,或导致对我们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诚实行为。我们也可以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我们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与我们之间的协议向其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60天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通常为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两年]。具体而言,每位执行官已同意不(i)向任何开展业务的客户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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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我们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雇佣协议业务的有效期限内与我们合作;(ii)向我们的任何已知潜在客户业务招揽与我们已知的书面或口头出价、要约或提议的标的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为作出此类出价、提议或要约而进行实质性准备的业务;(iii)招揽雇用或服务,或雇用或聘用,任何已知受我们雇用或聘用的人;或(iv)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的业务或账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供应商或供应商与我们之间的任何关系或协议。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我们的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2450万元(合35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向不是我们的执行官的董事支付任何报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国大陆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股份激励计划
2018年6月,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批准了2018年股份计划,该计划由我们公司的股东不时修订和重述,以吸引、激励和留住我们公司的员工、外部董事和顾问,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394,406,107股。截至2024年4月30日,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已授出194,035,796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及购买合共108,426,214股普通股的期权,且仍未行使。
以下段落概述了2018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8年股份计划规定直接授予或出售股份、授出购股权及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以取得股份。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可能是旨在符合《守则》第422条规定资格的ISO,也可能是不打算符合此种资格的NSO。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将管理该计划。委员会或董事会(如适用)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和酌处权,以采取其认为对管理计划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行动。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每项授予股份、每项出售股份、每项授出期权及每项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均须分别以股份授出协议、股份购买协议、购股权协议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协议作为证明。此类授予、出售和期权应受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且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可纳入股份授予协议或股份购买协议。
资格。我们的员工、外部董事和顾问有资格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而只有员工才有资格获得授予ISO。
归属时间表。一般情况下,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的购股权协议中有所规定。
行使奖励。计划管理人确定拟发售股份或拟授出期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使或购买价格(如适用),该价格在相关奖励协议中具体规定。
185
转让限制。除根据计划或相关授标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或由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授标,例如通过受益人指定、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
终止和修订。除非提前终止,否则该计划的期限为(i)董事会通过该计划之日或(ii)董事会和公司股东批准最近一次增持预留股份数量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修改、暂停或终止该计划。然而,对计划的任何修订仅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所要求的范围内,须经公司股东批准。
于2022年11月4日,我们向Tony Xu Han博士授予(i)购买22,662,519股普通股的期权;向李彦博士授予(ii)购买7,554,173股普通股的期权;以及(iii)向钟华博士购买3,777,087股普通股的期权。这些期权的行使价为每股1.24美元,将于2032年11月3日到期。
自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我们授予Jennifer Xuan Li购买11,163,257股普通股的期权,行使价范围为每股0.464美元至1.24美元。期权将于2031年2月4日至2032年11月3日的不同日期到期。
于2020年2月11日及2021年10月25日,我们分别授予华中宁博士若干期权,行使价介乎每股0.464-0.55美元。期权将于2030年2月1日和2031年10月24日到期。
2021年10月25日,我们授予杨清雄博士若干期权,行权价为0.55美元/股。期权将于2031年10月14日到期。
于2018年6月13日,我们向Tony Xu Han博士授出(i)50,000,000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向李彦博士授出(ii)4968.71万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及(iii)向钟华博士授出26,307,050个受限制股份单位。
于2019年5月30日,我们分别向华中宁博士授出若干受限制股份单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其他雇员及顾问作为一个团体持有期权,可购买我公司合共63,383,366股普通股及58,196,822个受限制股份单位。
186
除特别注明的情况外,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按转换后基准对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5%或以上的每个人[;和 |
| • | 各售股股东]。 |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642,264,324股已转换普通股和5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黄金股(考虑到某些人民币投资者有权根据我们就我们的离岸重组发行的认股权证在转换后的基础上获得的3,625,612股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和流通在外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假设承销商没有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 本次发行前实益拥有的股份 | 紧随本次发行后实益拥有的股份 | |||||||||||||||||||||||||||||||
| 普通 股份 |
金 股份 |
占总量% A股 转换后 基础 |
% 合计 投票 动力† |
A类 普通的 股份 |
乙类 普通的 股份 |
占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 转换后的基础 |
% 合计 投票 动力††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托尼Xu Han(1) |
16,399,550 | 40 | 2.5 | 30.3 | ||||||||||||||||||||||||||||
| 李彦(2) |
16,000,000 | 10 | 2.5 | 8.7 | ||||||||||||||||||||||||||||
| Duane Ziping Kuang(3) |
62,045,370 | — | 9.6 | 6.2 | ||||||||||||||||||||||||||||
| Mohamed Albadrsharif Shaikh Abubaker Alshateri(4) |
— | — | — | — | ||||||||||||||||||||||||||||
| 京兆皖(5) |
* | — | * | * | ||||||||||||||||||||||||||||
| 浅见隆夫(6) |
— | — | — | — | ||||||||||||||||||||||||||||
| 许一兵(7) |
— | — | — | — | ||||||||||||||||||||||||||||
| 钟华 |
— | — | — | — | ||||||||||||||||||||||||||||
| 杨庆雄 |
— | — | — | — | ||||||||||||||||||||||||||||
| Jennifer Xuan Li |
— | — | — | — | ||||||||||||||||||||||||||||
| 华中宁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一组 |
98,120,930 | 50 | 15.2 | 45.5 | ||||||||||||||||||||||||||||
187
| 本次发行前实益拥有的股份 | 紧随本次发行后实益拥有的股份 | |||||||||||||||||||||||||||||||
| 普通 股份 |
金 股份 |
占总量% A股 转换后 基础 |
% 合计 投票 动力† |
A类 普通的 股份 |
乙类 普通的 股份 |
占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 转换后的基础 |
% 合计 投票 动力†† |
|||||||||||||||||||||||||
| 信安[及出售]股东: |
||||||||||||||||||||||||||||||||
| Tonyhan有限公司(1) |
16,339,550 | 40 | 2.5 | 30.3 | ||||||||||||||||||||||||||||
| 燕丽控股有限公司(2) |
16,000,000 | 10 | 2.5 | 8.7 | ||||||||||||||||||||||||||||
| 裕同 |
132,494,900 | — | 20.5 | 13.2 | ||||||||||||||||||||||||||||
| 启明实体(9) |
62,045,370 | — | 9.6 | 6.2 | ||||||||||||||||||||||||||||
| Alliance Ventures B.V。(10) |
42,446,871 | — | 6.6 | 4.2 | ||||||||||||||||||||||||||||
注意事项:
|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股份总数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 |
| ** | 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广州国际生物科技岛罗轩路51号冠洲生命科学创新中心A座21楼。 |
|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或团体,总投票权的百分比代表基于作为转换基础的普通股和该个人或团体就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流通股持有的黄金股份的投票权。我们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每股投一票。我们金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7,200,000票。 |
|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或团体,总投票权的百分比代表基于该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相对于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已发行的A类和B类普通股。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投票权。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1) | 代表Tonyhan Limited持有的16,000,000股普通股、399,550股Series Seed-2优先股和40股黄金股。Tony Xu Han博士通过Xu Han Limited持有Tonyhan Limited51 %的股权,而Tonyhan Limited又由Tony Xu Han博士拥有100%的股权。Tony Xu Han博士也是Tonyhan Limited的唯一董事。Tonyhan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Tonyhan Limited持有的所有普通股、Series Seed-2优先股和黄金股将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转换为B类普通股。 |
| (2) | 代表Yanli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16,000,000股普通股和10股金股。李彦博士通过Humber Partners Limited持有Yanli Holdings Limited 51%的股权,而Humber Partners Limited则由李彦博士拥有100%的股权。李博士也是Yanli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董事。Yanli Holdings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Yanli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所有普通股和金股将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转换为B类普通股。 |
| (3) | 代表(i)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持有的15,126,220股普通股、21,028,574股种子-1系列优先股、6,212,951股种子-2系列优先股和5,419,450股A系列优先股;(ii)Qiming Managing Directors Fund V,L.P.持有的469,320股普通股、652,446股种子-1系列优先股、192,769股种子-2系列优先股和168,140股A系列优先股;(iii)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持有的5,907,830股普通股、3,965,980股种子-1系列优先股、99,660股A系列优先股和2,685,370股B-2系列优先股;(iv)54,440股普通股启明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持有的920股A轮优先股和24,750股B-2轮优先股。我们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将启明创投V,L.P.、启明董事总经理Fund V,L.P.、启明创投VII,L.P.和启明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一起称为启明实体。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的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GP V,L.P.,其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Corporate GP V,Ltd.。Qiming Managing Directors Fund V,L.P.的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Corporate GP V,Ltd.。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和Qiming 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的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GP VII,LLC。邝子平先生是启明企业GP V,Ltd.和启明GP VII,LLC的股东和董事。Kuang先生放弃对此类证券的实益所有权,但以他的金钱利益为限。启明实体持有的所有普通股和优先股将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转换为A类普通股。 |
188
| (4) | Mohamed Albadrsharif Shaikh Abubaker Alshateri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阿联酋阿布扎比A1 Maryah岛ADGM广场17楼A1 Sila Tower。 |
| (5) | 京兆万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国河南郑州管城区十八里河镇裕同工业Partk行政北楼412室。 |
| (6) | 浅见隆夫先生的营业地址是日本神奈川健市厚木市冈津国560-2,地址为243-0192。 |
| (7) | 徐一兵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B9号金融街中心Block C 玖富。 |
| (8) | 指(i)郑州旭峰嘉源智能网联ETerprise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或郑州旭峰持有的66,247,450股B-1系列优先股;及(ii)北京旭峰致远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北京旭峰持有的66,247,450股B-1系列优先股。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将郑州旭峰和北京旭峰统称为宇通实体。郑州旭峰持有北京旭峰92.2%的股权。郑州旭峰和北京旭峰的普通合伙人均为郑州旭新实业有限公司,后者由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后者又由七名个人控制,分别为裕祥堂、明舍有、曹建伟、张宝丰、张易国、杨波和卢新磊。宇通实体持有的所有优先股将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9) | 代表(i)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持有的15,126,220股普通股、21,028,574股种子-1系列优先股、6,212,951股种子-2系列优先股和5,419,450股A系列优先股;(ii)Qiming Managing Directors Fund V,L.P.持有的469,320股普通股、652,446股种子-1系列优先股、192,769股种子-2系列优先股和168,140股A系列优先股;(iii)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持有的5,907,830股普通股、3,965,980股种子-1系列优先股、99,660股A系列优先股和2,685,370股B-2系列优先股;(iv)54,440股普通股启明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持有的920股A系列优先股和24,750股B-2系列优先股。启明实体持有的所有普通股和优先股将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的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GP V,L.P.,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Corporate GP V,Ltd.,一家开曼群岛有限公司,也是Qiming Managing Directors Fund V,L.P.的普通合伙人。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及Qiming Managing Directors Fund V,L.P.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及投资权由Qiming Corporate GP V,Ltd行使,后者由Messrs. 邝子平、葛礼、梁颖宇及Robert Headley实益拥有。邝子平、葛礼、TERM1和Robert Headley先生否认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除非其中的任何金钱利益。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和Qiming Managing Directors Fund V,L.P.的注册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
| 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和Qiming 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的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GP VII,LLC,一家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和Qiming 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持有的我公司股份的投票权和投资权由Qiming GP VII,LLC行使,后者由Messrs. 邝子平、葛礼、梁颖宇和Robert Headley实益拥有。邝子平、葛礼、TERM1和Robert Headley先生否认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除非其中的任何金钱利益。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和Qiming 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的注册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
| (10) | 代表Alliance Ventures B.V.持有的34,573,269股A系列优先股和7,873,602股C-1系列优先股Alliance Ventures B.V.有三个股东:雷诺S.A.S.、日产汽车株式会社和三菱汽车公司。雷诺S.A.S.由雷诺S.A.全资拥有,而雷诺S.A.又由法国政府、日产财务有限公司和某些少数股东拥有。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由Renult S.A.和某些少数股东所有。三菱汽车公司由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日产汽车株式会社和某些少数股东所有。雷诺汽车公司、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三菱汽车公司为上市公司。Alliance Ventures B.V.的注册地址是Boeingavenue 275,1119PD Schiphol-Rijk,the Netherlands。Alliance Ventures B.V.持有的所有优先股将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转换为A类普通股,而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向Alliance Ventures B.V.发行的股份将为A类普通股。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普通股、优先股或黄金股均未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我们的股东都没有通知我们它隶属于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成员。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有关我们的普通股、优先股和黄金股的发行导致我们的主要股东持有的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描述,请参见“股本说明——证券发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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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或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宣布的股息(前提是我们的股东不得宣布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的股息)。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派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一个类别对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成员表决的所有事项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享有表决权。任何一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均以投票方式进行。
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不少于在某次会议上所投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所有有权投票的成员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细分或合并我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本。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公司法》规定的召开股东年度大会的义务。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也可以由广大董事的董事长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天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投票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一旦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合共持有股份的股东提出要求,而该等股份合共持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一],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建议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
转让普通股。在以下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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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股份。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和 |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厘定须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在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中暂停登记超过30天。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我们的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我们的全部股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公司也可以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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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无论我们公司是否正在被清盘,经该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的所有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会议上以过半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可予以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同等或之后的其他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被更改。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优先股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增强或加权表决权的股份。
增发股票。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订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份数目;及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以及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特别决议以及我们的抵押和费用登记册除外)。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任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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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可转让或者无记名股票或者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专属论坛。除非我们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将是美国境内解决任何声称因美国联邦证券法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专属法院,包括《证券法》和《交易法》引起的,无论此类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是否也涉及我公司以外的当事人。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我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或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根据存款协议发行的美国存托股份,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规定。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本条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被认为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不影响公司章程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应尽可能对本条进行解释和解释,以适用于相关司法管辖区,并进行任何可能需要的修改或删除,以便最好地实现我们的意图。]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成文法,因此,开曼群岛的《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着差异。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i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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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存续或合并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合并计划的副本被提供给该开曼子公司拟合并的每个成员,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90%的投票,则该公司就是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除了与合并和合并有关的法定条款外,《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但该安排须经(a)股东或类别股东价值的75%批准,或(b)代表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价值的75%的多数(视情况而定)批准,这些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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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的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对以下情况的诉讼提出质疑:
| • | 公司行为或提议违法或越权(因此不能由股东追认);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我们须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行动、诉讼、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作出赔偿,但由于该等人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进行或有关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方面,包括但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任何费用、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的发售后备忘录和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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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并非由股东普遍分享的任何权益。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义务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目的而行使权力的责任。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行使其实际拥有的技能的义务,以及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进行投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每个股东签署或代表其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我们公司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总票数的[三分之一]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这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其他权利,以在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前提出建议。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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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能会被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由我们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董事如(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亦将不再是董事;(ii)死亡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辞任;(iv)未经董事会特别许可,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将其职位腾空;或(v)根据本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由开曼群岛法院命令或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重组。一家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该公司:
(a)目前或可能无法偿付其债务;及
(b)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等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重组人员,具有法院命令的权力及执行该等职能。在任何时间(i)在提出委任重组人员的呈请后但在作出委任命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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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人员已作出,及(ii)当委任重组人员的命令作出时,在该命令解除前,不得对公司进行或展开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除非经法院许可。然而,尽管提出了任命重组主管人员或任命重组主管人员的呈请,但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未经法院许可和不提及所任命的重组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不论我们公司是否正在清盘,经该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的所有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会议上以过半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可予以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与该现有类别股份或在该类别股份之后创建或发行更多同等地位的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被更改。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优先股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增强或加权表决权的股份。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证券发行历史
以下是近三年我们证券发行情况的汇总。
普通股
于2021年6月30日,我们向天津文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731,960股普通股,代价为5,000,000美元。
于2021年9月1日,我们向南京建业聚石科技创新成长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892,780股普通股,代价为2,000,000美元。
于2022年7月12日,我们向广州恒达之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892,780股普通股,代价为2,000,000美元。
于2023年6月30日,我们向Guangqizhixing Holdings Limited发行1,763,689股普通股,代价为6,000,000美元。
200
系列种子-1优先股
于2022年1月20日,我们向Homeric Spirit HK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发行(i)286,246股Series Seed-1优先股,代价为1,000,000美元;及(ii)向ZTO LJF Holding Limited发行882,382股Series Seed-1优先股,代价为3,082,602美元。
A系列优先股
于2021年6月3日,我们向EverestLu Holding Limited发行1,000,000股A系列优先股,代价为994,265美元。
2023年5月29日,我们向Alliance Ventures B.V.发行了4,400,229股A系列优先股,对价为4,440.23美元。
2023年9月13日,我们向深圳远安富乐投资中心有限公司发行8,142,630股A系列优先股,对价为8,095,932.02美元。
B-1系列优先股
于2021年6月17日向郑州旭峰嘉源智能网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66,247,450股B-1系列优先股,代价为100,000,000美元。
于2022年6月15日,我们向北京旭峰智远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6,247,450股B-1系列优先股,代价为100,000,000美元。
B-2系列优先股
2021年6月,我们向其他B-2系列投资者,即上海智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花城创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和粤珠澳(珠海)前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了共计9560,580股B-2系列优先股,总对价为14,940,983美元。
于2022年1月20日,我们向ZTO LJF Holding Limited发行1,693,830股B-2系列优先股,代价为5,917,395美元。
B-3系列优先股
自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我们在若干B-3系列投资者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时发行了总计18,855,050股B-3系列优先股,包括广州若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文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建业聚石科技创新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岱宁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宏新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恒达之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1系列优先股
于2021年6月3日,我们以总代价115,650,000美元向C-1系列的其余投资者发行合共30,352,737股C-1系列优先股,包括LeadingView Holdings Limited、EverestLu Holding Limited、ProRide Holdings Limited、Yangtze Global Growth Fund SPC – Costone NO.1 SP和Alliance Ventures B.V。
D系列优先股
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6月15日,我们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总计39,716,614股D系列优先股,其中包括中国-阿联酋投资合作基金,L.P.,Allindrive Capital(Cayman)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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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pa Investments、MOMENTUM VENTURE CAPITAL PTE LTD.、CCB International Overseas Limited及Robert Bosch GmbH,总代价185,000,000美元。
2022年12月,我们向海南凯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国-阿联酋投资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了总计13,954,486股D系列优先股,总对价为65,000,000美元。
2023年1月19日,我们向海南汇富昌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了1,524,259股D系列优先股,对价为7,099,998.42美元。
2023年11月28日,我们向Sailing Innovation Inc发行了7,495,687股D +系列优先股,对价为37,800,000美元。
2023年12月26日,我们向CDBC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发行14,934,910股D +系列优先股,对价70,000,000美元。
认股权证
于2022年1月20日,我们向若干D轮投资者发行认股权证,据此:(i)海南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其关联公司有权购买3,220,266股D轮优先股,总行使价为15,000,000美元;(ii)上海汇添富易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Ltd.或其指定关联公司有权购买1,610,133股D系列优先股,合计行权价最高为7,500,000美元;(iii)广州越秀金禅III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其关联公司有权购买2,146,844股D系列优先股,合计行权价最高为10,000,000美元;(iv)广州智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其关联公司有权购买345,234股D系列优先股,合计行权价最高为1,608,100美元。认股权证可于(a)有关持有人向我们交付经核证的ODI批准的真实副本,及(b)贷款本金已退还有关持有人后的较后十个营业日内行使。2022年12月2日,我司向海南凯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权证行权后发行3,220,266股D系列优先股。2023年1月19日,我司向海南汇富昌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524,259股D系列优先股,由上海汇添富易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权证行权。
2022年1月20日,我们向若干D轮投资者增发认股权证,据此:(i)中国-阿联酋投资合作基金,L.P.或其指定关联公司有权购买最多10,734,220股D系列优先股,总行使价最高为50,000,000美元;(ii)Allindrive Capital(Cayman)Limited有权购买最多10,734,220股D系列优先股,总行使价最高为50,000,000美元;(iii)Catalpa Investments有权购买最多2,146,844股D系列优先股,总行使价最高为10,000,000美元;(iv)海南凯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其关联公司有权购买2,146,844股D系列优先股,总行使价最高为10,000,000美元,每股购买价格为4.6580美元。认股权证可在以下较早者之前的任何时间行使:(x)(a)购买协议项下交割日期后的六(6)个月期间届满,及(b)我公司在每股发行价高于4.6580美元的认股权证发行日期后的首次善意股权融资交割,及(y)我公司完成合格IPO,两者中较晚者,定义为坚定承诺包销我公司在美国或其他公认的国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每股发行价不低于6.211美元,隐含的我公司发行前市值不低于6,000,000,000美元,向我公司募集资金总额至少250,000,000美元。我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中国-阿联酋投资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China-UAE Investment Cooperation Fund,L.P.)在其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发行了10,734,220股D系列优先股。我们在2022年1月20日发行的另外3只权证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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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我们向厦门合创君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认股权证,授予其或其指定的关联公司以每股4.6580美元的购买价格购买1,133,534股D系列优先股或普通股的权利,总行使价最高为5,280,000美元。认股权证可在(a)持有人向我们交付ODI批准的经核证的真实副本,及(b)贷款本金已退还持有人后十个营业日内行使,以较后者为准。2024年5月30日,我们对认股权证进行了修订,据此,厦门合创君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购买的D系列优先股数量减少至429,369股。
2022年10月31日,我们向国家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发行了两份认股权证,分别授予其或关联公司购买11,834,910股D +系列优先股和3,100,000股D +系列优先股的权利,合计行权价分别高达59,682,280美元和10,317,730美元。认股权证可于(a)持有人向我们交付经核证的ODI批准的真实副本,及(b)贷款本金(如提供)已退还持有人后的较后十个营业日内行使。2023年12月26日,我司向国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权证行权时发行14,934,910股D +系列优先股。
期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
我们已向我们的某些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授予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和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期权。见“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协议
我们于2022年10月29日与我们的股东(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黄金股的持有人)签订了第六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和第六份经修订和重述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协议。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规定了某些股东权利,包括信息和检查权、登记权、优先购买权和保护性条款,并包含管理我们的董事会和其他公司治理事项的条款。除登记权外,所有这些特别权利,以及公司治理规定,将在本次发行完成时自动终止。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协议规定,我们优先股的股东享有一定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该权利也将在本次发行完成时自动终止。
注册权
根据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我们已授予我们的股东某些登记权,概述如下:
要求登记权。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六个月后的任何时间或不时,持有当时已发行可登记证券至少30%投票权的持有人可以书面要求我们根据《证券法》对预期总发行价格超过1500万美元的可登记证券进行登记。根据此类请求,我们将(i)迅速向所有其他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发出拟议登记的书面通知,以及(ii)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请求中指定的可登记证券,连同在我们送达书面通知后15天内以书面请求加入此类登记的任何持有人的任何可登记证券,在持有人可能要求的司法管辖区进行登记和/或有资格进行销售和分销。我们没有义务进行总共超过两次的需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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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注册权。如果我们提议为我们自己的账户注册我们的任何证券,或为任何证券持有人的账户注册任何此类持有人的证券,与公开发行此类证券有关,我们应向可登记证券的每个持有人发出此类注册的书面通知,并且,根据任何持有人在此类通知送达后15天内提出的书面请求,我们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此类注册中包括该持有人因此要求注册的任何可登记证券
表格F-3注册权。如果我们有资格使用F-3表格登记声明,持有我们当时已发行的可登记证券至少30%投票权的持有人可以要求我们在F-3表格上提交登记。根据此类请求,我们将(i)迅速向所有其他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发出拟议登记的书面通知,以及(ii)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请求中指定的可登记证券,连同在我们送达书面通知后15天内书面请求加入此类登记的任何持有人的任何可登记证券,在持有人可能要求的司法管辖区进行登记和/或有资格进行销售和分销。我们没有义务在任何12个月内进行两次以上的注册。
注册的费用。除承销折扣和销售佣金外,我们将承担适用于销售第六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中规定的可登记证券的所有注册费用。
义务的终止。上述登记权将在(i)自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ii)就任何可登记证券持有人而言、该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可在90天期限内根据《证券法》规则144出售该持有人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日期和(iii)第六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中定义的视为清算事件结束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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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适用范围内),在平均或其他实际可行的基础上,但须(i)对预扣税款作出适当调整,(ii)就某些已登记的ADR持有人而言,此种分配是不允许的或不可行的,以及(iii)在(1)将任何外币兑换为美元的范围内扣除保存人的费用,只要其确定此种转换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进行,(2)通过保存人可能确定的方式将外币或美元转移到美国,在其确定此种转移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范围内,(3)获得此类转换或转让所需的任何政府当局的任何批准或许可,而该批准或许可是可以在合理的成本和合理的时间内获得的,以及(4)以任何商业上合理的方式通过公共或私人手段进行任何销售。存托人将为ADS的适用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的利益在无息账户中持有其无法分配的任何现金金额,直到可以进行分配或存托人持有的资金必须根据美国相关州的法律作为无人认领的财产被作废。如果汇率在存托人无法兑换外币的时间内波动,您可能会损失部分或全部的分配价值。 |
| • | 股份。在股份分配的情况下,存托人将发行额外的美国存托凭证,以证明代表此类股份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数量。只发行完整ADS。任何将导致零碎ADS的股份将被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将以与现金相同的方式分配给有权获得其ADR的持有人。 |
| • | 获得额外股份的权利。在分配认购额外股份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提供令保存人满意的证据表明其可以合法分配此类权利,则保存人将根据代表此类权利的保存人的酌情权分配认股权证或其他票据。但是,如果我们不提供此类证据,保存人可以: |
| • |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出售该等权利,并以与现金相同的方式将所得款项净额分配予有权获得该等权利的ADR持有人;或 |
| • | 如果出售此类权利不可行,则什么也不做,并允许此类权利失效,在这种情况下,ADR持有人将一无所获。 |
| • | 我们没有义务根据《证券法》提交注册声明,以便向ADR持有人提供任何权利。 |
| • | 其他分配。在分配上述证券或财产以外的证券或财产的情况下,存托人可以(i)以其认为公平和切实可行的任何方式分配此类证券或财产,或(ii)在存托人认为分配此类证券或财产不公平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出售此类证券或财产并以分配现金的相同方式分配任何净收益。 |
如果存托人确定上述任何分配对任何特定的已登记ADR持有人不可行,则存托人可以选择其认为对该ADR持有人可行的任何分配方法,包括分配外币、证券或财产,或者可以代表ADR持有人保留这些项目,而无需支付利息或将其作为已存入证券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ADS也将代表保留的项目。
任何美元都将通过在美国一家银行开出的整张美元和美分的支票进行分配。零碎美分将被扣留而不承担责任,并由保存人按照其当时的惯例处理。
如果保存人认为向任何ADR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
无法保证存托人将能够以指定的汇率兑换任何货币或以指定的价格出售任何财产、权利、股份或其他证券,也无法保证任何此类交易能够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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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取款和注销
存托人如何发行ADS?
如果您或您的经纪人向托管人存入股票或收取股票的权利证据,并支付与此类发行有关的应付给存托人的费用和开支,则存托人将发行ADS。对于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将发行的ADS,我们将与此处指定的承销商安排存入此类股份。
未来存放于托管人的股份必须附有一定的交割文件,并应在存放时以ADR持有人的名义、作为存托人或存托人指示的其他名义进行登记。
托管人将为存托人的账户持有所有已存入的股份(包括由我们或代表我们就本招股章程所涉及的发售而存入的股份)。因此,ADR持有人在股份中没有直接所有权权益,仅拥有存款协议中包含的权利。托管人还将持有任何额外的证券、财产和收到的现金,这些证券、财产和现金是根据或替代已存入的股份而获得的。已交存的股份及任何该等额外项目称为“已交存证券”。在每次存入股票、收到相关交割文件并遵守存托协议的其他规定,包括支付存托人的费用和收费以及所欠的任何税款或其他费用或收费后,存托人将以有权获得的人的名义或根据其命令发行一份或多份ADR,以证明该人有权获得的ADS数量。除非特别提出相反要求,所有发行的ADS将成为存托人直接登记系统的一部分,登记持有人将收到存托人的定期报表,其中将显示在该持有人名下登记的ADS数量。ADR持有人可以要求不通过存托人直接登记系统持有ADS,并要求发行凭证式ADR。
ADR持有人如何注销ADS并获得已存证券?
当您在存托人办事处上交您的ADR证书,或当您在直接注册ADS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指示和文件时,存托人将在支付某些适用的费用、收费和税款后,向您交付基础股票或根据您的书面命令。由贵方承担风险、承担费用并提出要求,存托人可在贵方要求的其他地点交付已存入的证券。
存托人只能在以下情况下限制提取已存入的证券:
| • | 因关闭我们的转让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或与股东大会投票有关的股份存入或支付股息而造成的临时延误; |
| • | 费用、税费及类似收费的支付;或 |
| • | 遵守与ADR或提取已存入证券有关的任何美国或外国法律或政府法规。 |
这种提款权可能不受存款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限制。
记录日期
存托人可在可行的情况下与我们协商后,确定记录日期,以确定将有权(或有义务,视情况而定)的已登记ADR持有人:
| • | 收取股份的任何分派或有关股份的分派, |
| • | 对股份持有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作出指示, |
| • | 支付存托人评估的ADR计划管理费用和ADR中规定的任何费用,或 |
| • | 接收任何通知或就其他事项采取行动,所有这些事项均受存款协议规定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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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
怎么投票?
如果您是ADR持有人,并且存托人要求您向其提供投票指示,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如何行使您的ADS基础股票的投票权。在收到我们发出的任何会议或征求同意或代理的通知后,存托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已登记的ADR持有人分发一份通知,说明存托人收到的投票材料中包含的信息,并说明您可以如何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基础股份行使投票权。如果保存人未在保存人确定的回复日期或之前收到贵方的任何指示,则不得视为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以向我们指定的人提供全权委托。为了使指示有效,保存人必须以指定日期或之前的方式收到指示。如未收到保存人向贵方发出的指示,保存人将给予我公司全权委托代理。存托人将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根据基础股份或其他已存入证券的规定并对其进行管理,尝试按照您的指示对股份或其他已存入证券进行投票或让其代理人对其进行投票。保存人只会按照您的指示投票或尝试投票。保存人本身不会行使任何表决酌处权。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对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投票方式或投票效果负责。尽管存款协议或任何ADR中有任何规定,在法律或法规或ADS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未禁止的范围内,存托人可以向ADR的登记持有人分发通知,以代替分发与已存入证券持有人的任何会议或征求其同意或代理有关的提供给存托人的材料,该通知向此类持有人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向此类持有人宣传关于如何检索此类材料或应要求接收此类材料的指示(即,通过引用包含可供检索的材料的网站或索取材料副本的联系人)。
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保存人将能够向我们提供投票指示,而无需亲自出席会议,其方式是交付代理文书。此类投票指示可通过保存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件、快递或其他公认的交付形式交付代理文书的方式提供给我们,我们同意接受任何此类交付,只要它是在会议之前及时收到的。我们将努力在确定每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后立即向保存人提供书面通知,使其能够征集和接收投票指示。一般来说,保存人将要求保存人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收到投票指示。根据我们预期采纳的发售后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为七天。存托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征求投票指示,你或通过经纪商、交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持有ADS的人可能没有机会行使投票权。
尽管有上述情况,我们已告知保存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每一项自交存协议之日起生效,除非(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后)要求进行投票,否则在任何股东大会上的投票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如果对任何决议或事项的投票是根据我们的组成文件以举手方式进行的,则保存人将避免投票,并且保存人从持有人那里收到的投票指示(或如上所述的视为投票指示)将失效。存托人不会要求投票或加入要求投票的行列,无论ADS持有人是否要求这样做。
无法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指示存托人投票,并且您或通过经纪商、交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持有ADS的人将可能没有机会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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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其他通讯
ADR持有者可以查看我们的报告吗?
存托人将在存托人和托管人的办事处向ADR持有人提供存管协议、存管证券的规定或管辖存管证券的规定,以及由托管人或其代名人作为存管证券持有人收到并普遍提供给存管证券持有人的来自我们的任何书面信函,以供其查阅。
此外,如果我们向我们的股票持有人提供任何书面通信,并且我们向存托人提供其副本(或英文翻译或摘要),它将向已登记的ADR持有人分发相同的书面通信。
费用及开支
我将负责支付哪些费用和开支?
存托人可以向每一个被发行ADS的人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份的存款进行的发行、与股份分配、权利和其他分配有关的发行、根据我们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进行的发行,或根据合并、证券交换或影响ADS或已存入证券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事件进行的发行,以及为提取已存入证券而交出ADS或其ADS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取消或减少的每个人,每100份ADS(或其任何部分)被发行、交付、减少、取消或退还5.00美元,视情况而定。存托人可以出售(通过公开或私下出售)在此类存款之前就股份分配、权利和/或其他分配而收到的足够的证券和财产,以支付此类费用。
ADR持有人、存取股份的任何一方或交出ADS的任何一方或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或股票交易所就ADR或所存证券或ADS的分配而发行)应承担以下额外费用,以适用者为准:
| • | 经认证或直接登记的ADR的转让按每份ADR或ADR收取美元的费用; |
| • | 对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任何现金分配收取每ADS最高不超过美元的费用; |
| • | 对于存托人在管理ADR时提供的服务,每个日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每ADS收取最高不超过美元的费用(该费用可在每个日历年定期收取,并应在存托人在每个日历年设定的记录日期或记录日期对ADR持有人进行评估,并应按照下一条规定的方式支付); |
| • | 偿付存托人和/或任何存托人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和代表持有人因遵守外汇管制条例或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发生的费用、收费和开支)与股票或其他存放证券的服务、存放证券的交付或与存托人或其托管人遵守适用法律有关的其他方面有关的费用、收费和开支,规则或条例(该费用应在存托人设定的一个或多个记录日期对持有人按比例评估,并应由存托人全权酌情通过向该等持有人开具账单或从一次或多次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中扣除该费用的方式支付); |
| • | 证券分销(或与分销有关的证券销售)的费用,该费用的金额等于执行和交付ADS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本应因存入此类证券而收取(将所有此类证券视为股票,每发行在外的ADS将收取5美分的费用); |
| • | 股票转让或其他税收及其他政府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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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存放或交付股份而应贵方要求而产生的电缆费、电传费和传真费; |
| • | 与存入或提取已存入证券有关的任何适用登记册上的已存入证券的转让登记的转让或登记费;及 |
| • | 存托人与外币兑换成美元有关的费用。 |
我们将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不时签订的协议支付保存人和保存人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除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的协议,上述费用可能会不时修改。
我们的存托人已同意向我们偿还与ADR计划的建立和维护相关的某些费用,包括投资者关系费用以及交易所申请和上市费用。存托人和我们都无法确定向我们提供的确切金额,因为(i)将发行和未偿还的ADS数量,(ii)将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水平,以及(iii)我们与ADR计划相关的可偿还费用目前尚不清楚。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发行和注销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从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为记账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取其存管服务年费。存托人一般会抵销向ADS持有人进行的分配所欠的金额。但是,如果不存在分配,并且存托人未及时收到所欠款项,则存托人可以拒绝向未支付所欠费用和开支的持有人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服务,直到这些费用和开支已经支付。根据存托人的酌处权,根据存管协议所欠的所有费用和收费应提前到期和/或在存托人宣布拖欠时到期。
缴税
ADR持有人必须就任何ADS或ADR、已存入的证券或分销支付托管人或存托人应支付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如果ADR持有人欠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押记,存托人可以(i)从任何现金分配中扣除其金额,或(ii)出售(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出售)已存入的证券,并从此类出售的净收益中扣除所欠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ADR持有人仍对任何短缺承担责任。此外,如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收费(包括任何罚款和/或利息)须由托管人或存托人或其代表就任何ADR、由此证明的ADS所代表的任何已存入证券或其上的任何分配而须缴付,包括但不限于如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国税发[ 2009 ] 82号通告或任何其他已发出并不时修订的通函、法令、命令或裁定适用或以其他方式所欠的任何中国企业所得税,此类税款或其他政府押记应由其持有人向保存人支付。通过持有或曾经持有ADR,持有人及其所有先前持有人共同和个别地同意就此对保存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赔偿、抗辩并使其免受损害。未缴纳任何税款或政府押记的,存托人也可以拒绝办理任何登记、转让登记、已交存证券分拆或合并或已交存证券提现,直至支付完毕。如果任何现金分配需要预扣任何税款或政府费用,存托人可以从任何现金分配中扣除要求预扣的金额,或者,在非现金分配的情况下,出售已分配的财产或证券(通过公开或私下出售)以支付此类税款,并将任何剩余净收益分配给有权获得这些税款的ADR持有人。
通过持有ADR或其中的权益,您将同意向我们、存托人、其托管人以及我们或他们各自的任何董事、雇员、代理人和关联公司提供赔偿,并使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免受任何政府当局就任何退税、增加税款、罚款或利息产生的任何索赔、减少的源头预扣税率或获得的其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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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类、资本重组和合并
如果我们采取某些影响已存入证券的行动,包括(i)已存入证券的任何面值变更、拆分、合并、注销或其他重新分类,或(ii)未向ADR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或(iii)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任何资本重组、重组、合并、合并、清算、接管、破产或出售,则存托人可选择:
| • | 修正ADR的形式; |
| • | 分发额外或修订的ADR; |
| • | 分配其收到的与此类行动有关的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 |
| • | 出售收到的任何证券或财产,并将所得收益作为现金分配;或以上皆非。 |
如果存托人没有选择上述任何一种选择,则其收到的任何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将构成所存证券的一部分,然后每份ADS将代表此类财产的一定比例权益。
修订及终止
存款协议可能如何修改?
我们可能会与存托人达成一致,以任何理由修改存管协议和ADS,而无需您的同意。ADR持有人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任何征收或增加任何费用或收费(股票转让或其他税收和其他政府收费、转让或登记费用、电缆、电传或传真传输费用、交付费用或其他此类费用除外),或以其他方式损害ADR持有人任何实质性现有权利的任何修订。此类通知不必详细描述由此实施的具体修订,但必须为ADR持有人提供获取此类修订文本的途径。如果ADR持有人在收到如此通知后继续持有ADR或ADR,则该ADR持有人被视为同意该修订,并受如此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任何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应通过新的法律、规则或条例,要求修订或补充存款协议或ADR的形式以确保其合规,我们和存托人可随时根据此类变更后的法律、规则或条例修订或补充存款协议和ADR,该修订或补充可在发出通知之前或在合规所需的任何其他期限内生效。然而,任何修改都不会损害您交出ADS和接收基础证券的权利,除非是为了遵守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存款协议怎么可能终止?
存托人可以并应在我们的书面指示下,通过至少在该终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前30天向ADR的登记持有人邮寄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存款协议和ADR;但是,如果存托人应已(i)根据存款协议辞去存托人的职务,则存托人不得向登记持有人提供该终止通知,除非继任存托人在辞职之日起45天内不得根据存款协议开展业务,(ii)根据存款协议被解除为存托人,存托人不得向ADR的登记持有人提供此种终止通知,除非继任存托人不得根据存款协议在90第在我们的解除通知首次提供给保存人的第二天。终止后,存托人的唯一责任将是(i)向交出其ADR的ADR持有人交付已存入的证券,以及(ii)持有或出售已存入证券收到的分配。自终止日期起六个月届满后,存托人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信托方式为尚未交出其ADR的ADR持有人出售剩余的已存入证券并持有此类出售的净收益(只要其可以合法地这样做),不承担利息责任。在进行此类出售后,存托人除了对此类收益和其他现金进行会计处理外,没有任何义务。
211
对ADS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的限制
对我们的义务和存托人的义务的限制;对ADR持有人和ADS持有人的责任限制
在任何ADR的发行、登记、转让登记、分拆、合并或注销,或任何与此相关的分配交付之前,我们或存托人或其托管人可能会不时要求:
| • | 就此支付(i)任何股票转让或其他税款或其他政府收费,(ii)任何股票转让或登记费用,以在任何适用的登记册上登记股份或其他存入证券的转让,以及(iii)存款协议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和开支; |
| • | (i)任何签字人的身份和任何签字的真实性,以及(ii)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民身份、住所、外汇管制批准、任何证券的实益所有权、遵守适用法律、条例、存款证券的规定或管辖存款协议和ADR条款的信息,出示其满意的证明;和 |
| • | 遵守保存人可能确立的与保存协议一致的规定。 |
发行美国存托凭证、接受股份存托、登记、转让登记、分拆或合并美国存托凭证或撤回股份,一般或在特定情况下,当美国存托凭证登记册或任何已存入证券的登记册被关闭或存托人认为任何此类行动是可取的时,可暂停发行美国存托凭证、接受股份存托、美国存托凭证分拆或合并或撤回股份;但撤回股份的能力可能仅在以下情况下受到限制:(i)因关闭存托人的转让账簿或我们的转让账簿或与股东大会投票有关的股份存托而造成的暂时性延迟,或支付股息,(ii)支付费用、税款和类似费用,以及(iii)遵守与ADR或提取存款证券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
存款协议明确限制了存托人、我们自己和我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存托人或任何此类代理人均不承担责任:
| • | 美国、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现行或未来的任何法律、规则、条例、法令、命令或法令,或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自动报价系统的任何现行或未来法律、规则、条例、法令、命令或法令,任何已存入证券的规定或管辖任何已存入证券的规定,我们章程的任何现行或未来规定,任何天灾行为、战争、恐怖主义或我们、存托人或我们各自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均应防止或延迟,或应导致其中任何一方受到与以下相关的任何民事或刑事处罚,存款协议或ADR规定的任何行为应由我们、存托人或我们各自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进行或履行; |
| • | 其根据存款协议或ADR行使或未行使酌情权; |
| • | 其履行存款协议和美国存托凭证项下的义务,无重大过失或恶意; |
| • | 其采取任何行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依赖法律顾问、会计师、任何提交股票以供存款的人、任何ADR的注册持有人或其认为有资格提供此类建议或信息的任何其他人的建议或信息;或者 |
| • | 它依赖于任何书面通知、请求、指示或其认为是真实的并已由适当的一方或多方签署或出示的其他文件。 |
存托人及其代理人均无任何义务在与任何已存入证券或ADR有关的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中出庭、起诉或抗辩。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只有义务
212
出席、起诉或抗辩与任何存款证券或ADR有关的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我们认为这可能会涉及我们的费用或责任,如果我们对所有费用(包括律师的费用和支出)和责任提供的赔偿令我们满意,则视需要经常提供。存托人及其代理人可全面回应由其或代表其维护的与存款协议、任何已登记的ADR持有人或ADR持有人、任何ADR或与存款协议或ADR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的任何和所有要求或请求,但以任何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则、条例、行政或司法程序、或银行、证券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或要求的信息为限。存托人不对任何证券存管机构、结算机构或结算系统因存管证券记账式结算或其他有关或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任何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托管人的破产,保存人不应对此负责,也不应承担与此有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存托人和托管人可以就定价、代理投票、公司诉讼、集体诉讼等与美国存托凭证和存托协议相关的事项使用第三方交付服务和信息提供者,并使用当地代理人提供出席证券发行人年会等非常服务。尽管保存人和托管人在选择和保留这类第三方提供者和当地代理人时会使用合理的谨慎(并导致其代理人使用合理的谨慎),但他们不会对他们在提供相关信息或服务时所犯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
此外,我们、存托人或托管人均不对ADR的任何注册持有人或其中的受益所有人未能根据针对该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的所得税责任支付的非美国税款获得抵免利益承担责任。我们和存托人均不对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因其对ADR或ADS的所有权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税务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存托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对未能执行任何指示对任何已存入证券进行投票、对任何此类投票的方式或对任何此类投票的效果负责。对于任何个人或实体招致的任何形式的任何间接、特殊、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无论是否可预见,也无论可能提出此类索赔的诉讼类型如何,存托人或其任何代理人均不对ADR的登记持有人或ADS权益的实益拥有人承担责任。
在存款协议中,其每一方(包括,为免生疑问,ADR的每一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和/或权益持有人)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在直接或间接因股份或其他存款证券、ADS或ADR、存款协议或其中所设想的任何交易产生或相关的针对存托人和/或公司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中可能拥有的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或违反该协议(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普通法或任何其他理论)。
存托人可以拥有和交易我们的任何类别的证券和ADS。
披露在ADS中的权益
如果任何已存入证券的条文或管辖任何已存入证券的条文可能要求披露或对已存入证券、其他股份和其他证券的实益或其他所有权施加限制,并可能规定阻止转让、投票或其他权利以强制执行此类披露或限制,则您同意遵守所有此类披露要求和所有权限制,并遵守我们可能就此提供的任何合理指示。我们保留指示您交付您的ADS以注销和提取已存入证券的权利,以便允许我们直接作为股份持有人与您打交道,并且通过持有ADS或其中的权益,您将同意遵守此类指示。
213
保存人账簿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将对ADR的登记、转让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保持登记簿,该登记应当包括存托人的直接登记制度。ADR的注册持有人可在所有合理时间在存托人办事处查阅此类记录,但仅为为了我们公司的业务利益或与存款协议有关的事项与其他持有人沟通的目的。在保存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不时关闭这类登记册。
保存人将维持交付和接收ADR的设施。
预约
在存款协议中,每个ADR的注册持有人和每个持有ADS权益的人,在接受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发行的任何ADS(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后,将被视为出于所有目的:
| • | 成为存款协议和适用的ADR或ADR条款的一方并受其约束,以及 |
| • | 指定保存人其具有全权转授权的事实上的代理人,以代表其行事并采取保存人协议和适用的ADR或ADR中所设想的任何和所有行动,采取遵守适用法律所需的任何和所有程序,并采取保存人全权酌情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实现保存人协议和适用的ADR和ADR的目的,采取此类行动是其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决定性决定因素。 |
管治法
存款协议和ADR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在存款协议中,我们已提交给纽约州法院的管辖权,并代表我们指定了一名诉讼送达代理人。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基于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的诉讼均可由保存人和持有人在开曼群岛、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或美国的任何主管法院提起,或通过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在纽约、纽约启动英文仲裁或在香港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启动英文仲裁提起。
陪审团审判豁免
在存款协议中,其每一方(为免生疑问,包括ADS或ADR的每一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和/或权益持有人)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在直接或间接因股份或其他存款证券、ADS或ADR、存款协议或其中所设想的任何交易而产生、基于或以任何方式相关的任何诉讼、诉讼或针对存托人和/或我们的程序中可能拥有的任何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或违反该协议(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普通法或任何其他理论),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基于这种放弃而反对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确定该放弃是否在该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下可强制执行,包括一方是否明知、明智和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存款协议中对陪审团审判权的放弃无意被视为我们或存托人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的放弃。
214
管辖权
我们已与保存人达成一致意见,即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将拥有专属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决任何由存款协议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争议。
存款协议规定,通过持有ADS或其中的权益,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因存款协议、ADS、美国存托凭证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凭借其所有权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相关的针对或涉及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提起(或者,如果纽约南区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则在纽约县的州法院提起,纽约),并通过持有ADS或其中的权益,您不可撤销地放弃您现在或以后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不可撤销地服从此类法院在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中的专属管辖权。存款协议还规定,上述协议和豁免应在您对ADS的所有权或其中的权益中继续存在。
215
| • | 在向SEC提交出售通知之日之前的四周历周内,我们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以ADS或其他形式的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
我们的关联公司根据规则144进行的销售也受到与销售方式、通知和有关我们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有关的某些要求的约束。
规则701
一般而言,根据目前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名雇员、顾问或顾问,如果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执行的补偿性股票计划或其他书面协议方面向我们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则有资格依据第144条规则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所载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然而,第701条规则的股份将继续受制于锁定安排,并且只有在锁定期届满时才有资格出售。
217
尊重“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WeRide Inc.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前提是此类股息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一般适用20%的税率。对股息或收益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可能会受到减免,前提是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减免。如果WeRide Inc.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WeRide Inc.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也不清楚。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WeRide Inc.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居民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不会因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中国所得税。然而,根据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特别是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受让方或直接拥有此类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此类间接转让。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或者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公告被征税。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是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该考虑因素一般适用于在本次发行中获得我们的ADS并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将我们的ADS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这一讨论是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并且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或其他非所得税考虑因素、最低税、某些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219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补偿的持有人; |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或 |
| • | 合伙企业或其他因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一般预期美国ADS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220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为此,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考虑在内。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广州晶琦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了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他们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合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然而,如果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我们被确定不是广州晶奇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假设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广州晶奇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资产的当前和预期价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包括商誉(考虑到此次发行的预期现金收益,以及我们随后的预期市值),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成为或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未来的PFIC。
股息
根据下文题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的讨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如果是A类普通股,或者如果是ADS,则由存托人作为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的全部金额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一般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获得的股息可能需要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ADS或支付股息的A类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好处,(2)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此类美国持有人,并且(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预计,我们打算申请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ADS(但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被视为可以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尽管在这方面无法保证。
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见“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此类福利,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ADS代表,都将有资格获得前一段所述的降低税率。
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如果有的话,一般将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被动类别收入。
221
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受到一些复杂限制的情况下,就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不可退还的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种预扣税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题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是美国来源的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收益或损失,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
如“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中所述,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并且通常来自美国,这可能会限制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的能力。如果美国持有人有资格享受《条约》规定的利益,该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此种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中国来源收入。然而,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其适用性已推迟到发布进一步指导),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扣除外国税收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者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包括其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的资格,以及美国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就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获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其数额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和 |
| • | 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相当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PFIC前年度除外。 |
222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每个子公司都是“较低级别的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的PFIC的股份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办法,PFIC中“可销售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就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此类股票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所定义的其他市场(“定期交易”)上以非微量数量进行交易。出于这些目的,我们预计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在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时被视为有价股票,而这是一个符合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作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应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ADS的调整计税基础超过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金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人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一年中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随后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我们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时期内,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其范围是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
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关于该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的一般PFIC规则,该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223
根据日期为本招股章程日期的承销协议中的条款及条件,由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J.P. Morgan Securities LLC及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担任代表的下述承销商已分别同意购买,而我们已分别同意按公开发售价格减去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承销折扣及佣金后的以下所示ADS数量向其出售:
| 承销商 |
ADS名称 | |||
| 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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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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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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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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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销商和代表分别统称为“承销商”和“代表”。承销商提供ADS的前提是他们接受美国提供的ADS,并受制于事先出售。承销协议规定,几家承销商支付和接受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ADS的义务取决于其律师对某些法律事项的批准以及某些其他条件。承销商有义务承担并支付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所有ADS,如果任何此类ADS被采取。然而,承销商无需接受或支付下文所述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涵盖的任何ADS。承销协议还规定,如果承销商违约,可增加非违约承销商的购买承诺或终止发行。
承销商初步建议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直接向公众发售部分ADS,并按该价格减去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下不超过每ADS美元的优惠后部分向某些交易商发售。在向公众首次发行ADS后,如所有ADS均未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出售,则发行价格及其他出售条款可由代表不时更改。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选择权,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30天内可行使,按比例购买最多可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的额外ADS。承销商行使这一选择权的唯一目的可能是覆盖与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ADS发售有关的超额配售(如有)。在行使期权的范围内,每个承销商将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购买与上表中承销商名称旁边所列数量与上表中所有承销商名称旁边所列ADS总数大致相同百分比的额外ADS。如果购买任何额外的ADS,承销商将按照与提供ADS的条款相同的条件提供额外的ADS。
承销费等于每ADS的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商向我们支付的每ADS金额。下表显示了每份ADS和公开发行的总价格、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给我们的费用前收益。显示这些金额的前提是承销商不行使或完全行使购买最多一份ADS的选择权。
224
| 每ADS | 合计 | |||||||||||||||
| 没有 选择 购买 额外ADS |
附选项 购买 额外ADS |
没有 选择 购买 额外ADS |
附选项 购买 额外ADS |
|||||||||||||
| 公开发行价格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我们支付的承销折扣和佣金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收益给我们,费用前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包括注册、备案和上市费用、印刷费用以及法律和会计费用,但不包括承销折扣和佣金,约为美元。
承销商已通知我们,他们不打算向全权委托账户出售超过其提供的ADS总数的5%。
某些承销商预计将通过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注册经纪交易商或销售代理在美国境内外进行要约和销售。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不是在SEC注册的经纪自营商,在其行为可能被视为涉及参与美国ADS的要约或销售的范围内,这些要约或销售将通过一家或多家在SEC注册的经纪自营商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在SEC注册的经纪自营商,在其行为可能被视为涉及参与美国ADS的要约或销售的范围内,这些要约或销售将通过一家或多家在SEC注册的经纪自营商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打算申请将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交易代码为“WRD”。
我们、[我们的董事、执行官、我们的所有现有股东和我们的所有期权持有人]已同意,未经代表承销商的代表事先书面同意,我们和他们将不会,也不会公开披露意向,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180天结束的期间内(“限制期”):
| • | [要约、质押、出售、合同出售、出售购买的任何期权或合同、购买出售的任何期权或合同、授予直接或间接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任何普通股、ADS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或ADS的证券的任何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或进行具有相同效力的交易; |
| • | 就任何普通股、ADS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或ADS的证券的发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任何登记声明;或 |
| • | 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安排,将普通股或ADS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 |
上述任何此类交易是否将通过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付普通股、ADS或此类其他证券来解决。此外,我们与每名该等人士已同意,未经代表承销商的代表事先书面同意,我们或该等其他人士将不会在限制期内就任何普通股、ADS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或ADS的证券的登记提出任何要求或行使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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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款所述限制不适用于:
| • | 向承销商出售普通股或ADS; |
| • | 除美国以外的任何人在股份发售完成后与在公开市场交易中获得的普通股、ADS或其他证券有关的交易;但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6(a)条规定,在随后出售在此类公开市场交易中获得的普通股、ADS或其他证券时,无需或自愿提交备案;或者 |
| • | 便利根据《交易法》第10b5-1条规则代表我们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或董事建立交易计划,以转让普通股或ADS,但前提是(i)该计划不规定在限制期内转让普通股或ADS,以及(ii)在我们公司根据《交易法》要求或自愿就建立该计划作出的公开公告或备案(如有)的范围内,该公告或备案应包括一项声明,大意是在限制期内不得根据该计划转让普通股或ADS。] |
代表可全权酌情随时全部或部分解除受上述锁定协议约束的普通股、ADS和其他证券。
我们证券的记录持有人通常是与上述承销商签订的锁定协议的当事人,而我们股份的实益权益持有人,如果不是此类股份的记录持有人,通常不受任何此类协议或其他类似限制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某些非记录持有人且不受锁定协议约束的实益权益持有人可能会就那些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的实益权益进行交易。此外,不受与承销商锁定协议约束的股东,可以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卖出、卖空、转让、套期保值、质押、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试图卖空、转让、套期保值、质押、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股权。
[此外,我们已要求存托人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180天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除外)不接受任何普通股的任何存款或交付任何ADS,除非我们另有指示存托人,我们已同意在未获得代表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这样做。]
为了便利ADS的发行,承销商可以根据《交易法》第M条的规定,从事稳定交易、超额配售交易、银团回补交易和惩罚性出价。
| • | 稳定交易允许出价购买基础证券,只要稳定出价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
| • | 具体地说,承销商出售的ADS可能超过他们根据承销协议有义务购买的数量,从而形成银团空头头寸。空头可能是备兑空头,也可能是裸空。在备兑空头头寸中,承销商超额配售的ADS数量不大于承销商在超额配股权下可购买的ADS数量。在裸空仓中,所涉及的ADS数量大于超额配股权中的ADS数量。承销商可以通过行使超额配股权和/或在公开市场购买ADS的方式平仓备兑空头头寸。 |
| • | 银团回补交易涉及在分配完成后在公开市场购买ADS,以回补银团空头头寸。在确定平仓备兑空头头寸的ADS来源时,承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ADS的公开市场价格与超额配股权下的可用价格相比。承销商还可能出售超过超额配股权的ADS,从而形成裸空头头寸。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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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商必须通过在公开市场购买ADS的方式平掉任何裸空头头寸。如果承销商担心定价后公开市场ADS价格可能存在下行压力,可能对在此次发行中购买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头头寸。 |
| • | 作为便利此次发行的额外手段,承销商可能会在公开市场上招标和购买ADS,以稳定ADS的价格。最后,如果银团回购先前分配的ADS以补足银团空头头寸或稳定ADS价格,承销商可能会收回允许承销商或交易商在本次发行中分配ADS的销售优惠。 |
这些活动可能将ADS的市场价格提高或维持在独立市场水平之上,或阻止或阻止ADS的市场价格下跌,因此,ADS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开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格。承销商可以在场外市场、场外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这些交易。承销商无需从事这些活动,并可随时结束任何这些活动。
我们已同意对承销商的某些责任进行赔偿,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
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可在一家或多家承销商维护的网站上提供,或参与本次发行的销售集团成员(如有)和参与本次发行的一家或多家承销商可以电子方式分发招股说明书。代表可同意向承销商分配若干ADS,以出售给其网上经纪账户持有人。互联网分销将由代表分配给可能在与其他分配相同的基础上进行互联网分销的承销商。
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可能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套期保值、融资和经纪活动。某些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不时为我们提供并可能在未来提供各种财务咨询和投资银行服务,为此他们已收到或将收到惯常的费用和开支。
此外,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在其各项业务活动的日常过程中,可能会进行或持有广泛的投资,并为其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务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并可能随时持有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空头。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发行定价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或ADS一直没有公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是由我们与代表协商确定的。在决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时考虑的因素包括我们的未来前景和我们整个行业的前景、我们的销售、收益和最近几个时期的某些其他财务和经营信息、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市盈率、市销率、证券市场价格、从事与我们类似业务的公司的某些财务和经营信息、本次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状况、最近的市场价格和需求,一般可比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或ADS以及承销商和美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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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向您保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与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在本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交易的价格相对应,或者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在本次发行后发展和持续。
[定向分享程序
应我们的要求,承销商已预留最多%由我们发行并由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ADS(假设承销商全额行使其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出售给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商业伙伴和相关人士。通过定向份额计划进行的任何销售将由。在这些个人购买此类预留ADS的范围内,可向公众出售的ADS数量将减少。任何未如此购买的预留ADS将由承销商按照与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ADS相同的基础向公众发售。对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定向股票计划购买ADS,上述锁定协议应适用于他们的购买。]
销售限制
我们或承销商不得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ADS或拥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因此,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ADS,招股说明书或与发售和出售ADS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均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或从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除非在将导致遵守任何此类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建议管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自行了解并遵守与本招股章程的发售及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章程在任何该等要约或招揽为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均不构成出售要约或招揽购买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任何证券的要约。
加拿大
ADS可以仅出售给购买或被视为购买的购买者,作为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招股说明书豁免或《证券法》(安大略省)第73.3(1)款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的委托人,并且是National Instrument 31-103注册要求、豁免和持续的注册人义务所定义的允许客户。ADS的任何转售必须根据适用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要求的豁免或在不受其约束的交易中进行。
加拿大某些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可能会在本招股说明书(包括其任何修订)包含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为购买者提供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但前提是购买者在购买者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买方应参考买方所在省份或地区的证券立法的任何适用条款,了解这些权利的详情或咨询法律顾问。
根据National Instrument 33-105承销冲突(NI 33-105)第3A.3节,承销商无需遵守NI 33-105关于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商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欧洲经济区
就欧洲经济区的每个成员国或每个相关国家而言,没有或将根据本次发行向该相关国家的公众提供ADS,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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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发经该相关国家的主管当局批准或(如适用)在另一相关国家批准并通知该相关国家的主管当局的与ADS有关的招股说明书,所有这些均按照招股说明书条例,但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的以下豁免,可随时在该相关国家向公众提供ADS的要约除外:
| (a) | 向《募集说明书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法人机构; |
| (b) | 向150名以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招股章程》第二条界定的合格投资者除外),但须事先征得承销商同意;或者 |
| (c) | 属于《招股章程》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前提是,任何此类要约ADS不得要求我们或任何承销商根据《招股章程条例》第3条发布招股说明书或根据《招股章程条例》第23条补充招股说明书,每个最初获得任何ADS或向其提出任何要约的人将被视为已代表、承认并同意并与每个承销商和我们一起认为其是《招股章程条例》第2(e)条含义内的“合格投资者”。在《招股章程条例》中使用该术语向金融中介机构发售任何ADS的情况下,每个此类金融中介机构将被视为已声明、承认并同意其在要约中获得的ADS不是以非全权委托的方式获得的,也不是为了向其要约或转售而获得的,处于可能导致向公众发出任何ADS要约的情况的人,而不是其在相关国家向如此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发出要约或转售,或在每项此类提议的要约或转售已获得承销商事先同意的情况下。
就本条文而言,就任何相关国家的ADS而言,“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一语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就要约条款和拟发售的任何ADS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任何ADS,“招股说明书条例”一语是指条例(EU)2017/1129。
英国
在就已获金融行为监管局批准的ADS刊发招股章程之前,并无任何ADS在英国发售或将根据发售向公众发售,但ADS可随时在英国向公众发售:
| (a) | 向属于英国《招股章程条例》第2条所定义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
| (d) | 向少于150名自然人或法人(英国招股章程条例第2条定义的合格投资者除外),但须事先征得承销商对任何此类要约的同意;或者 |
| (e) | 在符合FSMA第86条的任何其他情况下。 |
前提是ADS的此类要约不得要求我们或任何承销商根据FSMA第85条发布招股说明书或根据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第23条补充招股说明书。就本条文而言,与英国ADS有关的“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一语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就要约条款和拟要约的任何ADS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任何ADS,而“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一语是指条例(EU)2017/1129,因为它根据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
此外,在英国,本文件仅分发给且仅针对,随后提出的任何要约可能仅针对“合格投资者”(定义见招股章程条例)(i)在与投资相关的事项方面具有专业经验的人,这些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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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2005年《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金融促进)令》第19(5)条,或该命令和/或(ii)属于该命令第49(2)(a)至(d)条范围内的高净值公司(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合法告知的人)(所有这些人统称为“相关人员”)或在没有导致也不会导致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含义向英国公众提供ADS的情况下。
在英国的任何非相关人士不应采取行动或依赖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或将其用作采取任何行动的依据。在英国,本文件所涉及的任何投资或投资活动可能仅由相关人员进行或采取。
开曼群岛
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对开曼群岛公众的ADS或普通股的邀请或要约,无论是通过出售或认购的方式。承销商没有发售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开曼群岛的任何ADS或普通股。
瑞士
美国存托股不得在瑞士公开发售,也不会在瑞士六大交易所、瑞士六大交易所或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的交易设施上市。本文件不构成《上市规则》所指的招股说明书,编制时未考虑《瑞士义务法典》第652a条或第1156条规定的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六》第27条及其后各条规定的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或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交易设施的上市规则。本文件或与ADS或此次发行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均不得在瑞士公开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
本文件或与此次发行、美国、美国ADS相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均未向或将向任何瑞士监管机构提交或批准。特别是,这份文件将不会提交给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FINMA),ADS的要约也不会受到监管,并且ADS的要约没有也不会根据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或CISA获得授权。根据CISA向集体投资计划权益收购方提供的投资者保护不延伸至ADS收购方
摩纳哥
除摩纳哥银行或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正式授权的摩纳哥中介机构提供或出售ADS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摩纳哥公众提供或出售ADS,这些中介机构在金融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能够评估基金投资的风险和优点的知识和经验。因此,本招股说明书只能传达给(i)银行,以及(ii)根据2007年9月7日第n ° 1.338号法律获得“Commission de Contr ô le des Activit é s Financi è res”正式许可并根据1991年7月26日第1.14 4号法律获得授权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这些受监管的中介机构可能会反过来将这份文件传达给潜在的投资者。
澳大利亚
本文件:
| • | 不构成《2001年公司法》(联邦)第6D.2章或《公司法》规定的披露文件或招股说明书; |
| • | 没有也不会作为《公司法》目的的披露文件提交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也不打算包括《公司法》目的的披露文件所要求的信息;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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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可能仅在澳大利亚提供给能够证明自己属于《公司法》第708条规定的投资者类别中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投资者(“豁免投资者”)。 |
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或购买或出售ADS,不得发出认购或购买ADS的邀请,不得在澳大利亚分发与任何ADS有关的草案或最终发行备忘录、广告或其他发行材料,除非根据《公司法》第6D章不要求向投资者披露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所有适用的澳大利亚法律法规。通过提交ADS申请,您向我们陈述并保证您是豁免投资者。
由于根据《公司法》第6D.2章,本文件下的任何ADS要约将在澳大利亚无需披露的情况下进行,根据《公司法》第707条,如果第708条中的豁免均不适用于该转售,则在12个月内在澳大利亚转售这些证券的要约可能要求根据第6D.2章向投资者披露。通过申请ADS,您向我们承诺,自ADS发行之日起的12个月内,您将不会向澳大利亚的投资者提供、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些ADS,除非根据《公司法》第6D.2章无需向投资者披露的情况或编制并向ASIC提交了合规的披露文件。
新西兰
本文件未根据《2013年金融市场行为法案》(“FMA法案”)向任何新西兰监管机构注册、备案或批准。证券只能在新西兰发售或出售(或为在新西兰发售而配发)给以下人员:
| • | 是《FMC法案》附表1第37条含义内的投资业务; |
| • | 符合《FMC法案》附表1第38条规定的投资活动标准; |
| • | 是《FMC法案》附表1第39条含义内的大; |
| • | 是《FMC法案》附表1第40条含义内的政府机构;或者 |
| • | 是《FMC法案》附表1第41条含义内的合格投资者。 |
日本
美国存托凭证没有也不会根据《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4条第1款进行登记。因此,任何ADS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向日本的任何“居民”(此处使用的术语是指居住在日本的任何人,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织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或向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向日本居民或为日本居民的利益重新提供或转售,除非根据豁免登记要求或在其他方面遵守,金融工具和交易法以及日本在相关时间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部长指导方针。
香港
ADS并无发售或出售,亦不会透过任何文件在香港发售或出售,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章)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除外(a)香港法例第571条),或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其订立的任何规则;或(b)在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of Hong Kong),or the CO or which does not constitute an offer to the public in the meaning of the CO。没有任何与ADS有关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已经或可能被发行,或已经或可能为发行目的而由任何人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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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针对香港公众或其内容很可能被香港公众查阅或阅读(除非根据香港证券法允许这样做),但有关ADS的情况除外,而ADS是或打算仅向香港以外的人或仅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下订立的任何规则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处置。
新加坡
各承销商均承认,这份文件并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招股说明书。据此,各承销商均已声明并同意,其没有要约或出售任何ADS或使ADS成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标的,且不会要约或出售任何ADS或使ADS成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标的,且未分发或分发,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分发本文件或与要约或出售ADS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向新加坡境内除以下情况外的任何人
| (b) | 向机构投资者(定义见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第4A条,不时修订或修订,或SFA根据SFA第274条; |
| (c) | 根据SFA第275(1)条向相关人士(定义见SFA第275(2)条),或根据SFA第275(1A)条并根据SFA第275条规定的条件向任何人士;或 |
| (d) | 以其他方式根据并根据SFA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 |
凡ADS由有关人士根据SFA第275条认购或购买,即:
| (e) | 一间公司(其并非认可投资者(定义见SFA第4A条)),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个人拥有,每名个人均为认可投资者;或 |
| (f) | 信托(受托人并非认可投资者),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且信托的每名受益人均为认可投资者的个人, |
该公司的证券或以证券为基础的衍生品合约(每个术语在SFA第2(1)节中定义)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和权益(无论如何描述)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SFA第275条提出的要约获得ADS后六个月内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 (一) | 向机构投资者或相关人士,或向因第275(1A)条所指的要约而产生的任何人或 SFA第276(4)(i)(b)条; |
| (二) | 没有或将不会给予转让对价的; |
| (三) | 依法实施转移的; |
| (四) | 如证监会第276(7)条所指明;或 |
| (五) | 根据《2018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要约)(证券及证券衍生工具合约)规例》第37A条的规定。 |
中国
本文件将不会在中国流通或分发,ADS将不会发售或出售,也不会向任何人发售或出售,以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中国居民重新发售或转售,除非根据中国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本文件或任何广告或其他发售材料均不得在中国境内分发或发布,除非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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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ADS没有也不会根据韩国《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及其下的法令和条例或FSMA进行注册,ADS已经并将作为FSMA下的私募在韩国发售。除根据韩国适用法律法规,包括FSCMA和韩国外汇交易法及其下的法令和条例或FETL,任何ADS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出售或交付,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在韩国境内的任何人提供或出售以重新发售或转售给任何韩国居民。美国存托凭证未在全球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包括但不限于韩国的韩国交易所。此外,ADS的购买者应遵守与购买ADS相关的所有适用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FETL下的要求)。通过购买ADS,其相关持有人将被视为声明并保证,如果其在韩国境内或为韩国居民,则其根据韩国适用法律法规购买了ADS。
科威特
除非第31/1990号法律“规范证券谈判和设立投资基金”、其执行条例和根据该条例发布或与之相关的各部级命令所要求的科威特商业和工业部已就ADS的营销和销售给予所有必要的批准,否则这些不得在科威特国进行营销、要约销售或销售。本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相关文件)或其中所载的任何信息均无意导致在科威特境内订立任何性质的合同。
马来西亚
没有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与发售和出售ADS有关的发售材料或文件已经或将在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因此,本招股章程及与要约或出售ADS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分发或分发,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马来西亚境内的人(i)经委员会批准的封闭式基金;(ii)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iii)作为委托人获得ADS的人,如果要约的条件是只能以每笔交易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对价收购ADS;(iv)个人净资产或与其配偶的净共同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不包括该个人主要居住地的价值;(v)个人前十二个月年总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或等值外币);(vi)个人,与配偶共同,年总收入4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前十二个月每年;(vii)根据最近一次审计账目计算的净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公司;(viii)净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合伙企业;(ix)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定义的银行被许可人或保险被许可人;(x)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定义的伊斯兰银行被许可人或回教保险被许可人;(xi)委员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但,在上述每一类(i)至(xi)中,ADS的分配由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持有人进行,该持有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本招股章程在马来西亚的分销受马来西亚法律规限。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也不得用于公开发售或发行、认购或购买要约、邀请认购或购买任何需要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向委员会注册招股说明书的证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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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ADS没有也不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在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注册,不得通过公开发行在台湾境内出售、发行或发售,或在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所指的需要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注册或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台湾没有任何个人或实体被授权就在台湾发行和出售ADS进行要约、出售、提供建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中介。
沙特阿拉伯
本文件不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分发,但根据经修订的第1-28-2008号决议修订的2004年10月4日第2-11-2004号决议以及经修订的《CMA条例》,沙特阿拉伯资本市场管理局董事会或CMA发布的《证券条例》规定的发售许可的人员除外。对于本文件的准确性或完整性,CMA不作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不对因本文件的任何部分而引起或因依赖本文件的任何部分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发行的证券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证券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尽职调查。如不理解本文件内容,应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
卡塔尔
本招股说明书所述ADS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也不会在卡塔尔国以构成公开发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售、出售或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没有、也不会在卡塔尔金融市场管理局或卡塔尔中央银行注册或获得批准,不得公开分发。本招股说明书仅供原始收件人使用,不得提供给任何其他人。它不在卡塔尔国普遍流通,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或DIFC
本文件涉及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2012年市场规则的豁免要约。本文件仅拟分发给DFSA的《2012年市场规则》规定类型的人员。不得将其交付给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DFSA没有责任审查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DFSA没有批准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也没有采取措施核实此处列出的信息,因此对本文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文件所涉及的证券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方面受到限制。所发售证券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证券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该咨询授权的财务顾问。
关于其在DIFC中的使用,本文件是严格保密和保密的,正在分发给数量有限的投资者,不得提供给原始接收者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证券权益不得在DIFC直接或间接向公众发售或出售。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除遵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关于证券发行、发行和销售的法律外,ADS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公开发售、出售、推广或广告。此外,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公开发售证券,亦无意公开发售。本招股说明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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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证券和商品管理局或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或备案。
百慕大
只有遵守百慕大2003年《投资业务法》的规定,才能在百慕大发售或出售ADS,该法对在百慕大出售证券进行了规范。此外,非百慕大人(包括公司)不得在百慕大开展或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除非适用的百慕大立法允许这些人这样做。
英属维尔京群岛
美国存托股目前没有、也可能不会提供给公众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任何人,供我们或代表我们购买或认购。ADS可向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或BVI公司提供,但仅限于向完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相关BVI公司提出并由其接收的情况。
巴哈马
不能通过公开发售在巴哈马发售或出售美国存托凭证。巴哈马中央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被视为外汇管制目的“居民”的人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
南非
由于南非证券法的限制,目前没有就南非ADS问题提出“向公众要约”(如2008年第71号《南非公司法》(经修订或重新颁布)或《南非公司法》中对该术语的定义。因此,本文件不构成,也无意构成根据《南非公司法》编制和注册的“注册招股说明书”(该术语在《南非公司法》中定义),且未经南非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或南非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和/或备案。除非第96(1)条规定的以下一项或其他豁免适用,否则ADS不会在南非或向地址在南非的人进行转让、出售、放弃或交付,并且要约不得转让、出售、放弃或交付:
| 第96(1)(a)条) | 要约、转让、出售、放弃或交付是为了:
(i)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从事其日常业务或部分日常业务是从事证券交易的人;
(ii)南非公共投资公司;
(iii)受南非储备银行监管的个人或实体;
(iv)南非法律授权的金融服务提供商;
(v)南非法律认可的金融机构;
(vi)(c)、(d)或(e)中所设想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全资附属公司,以退休金基金获授权投资组合管理人的身份担任代理人,或作为集体投资计划的管理人(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南非法律正式注册为此类);或
(vii)该人在(i)至(vi)的任何组合;或 |
|
| 第96(1)(b)条) | 对于作为委托人的任何单一收件人而言,证券的预期收购总成本等于或高于1,000,000南非兰特或根据《南非公司法》第96(2)(a)条在南非政府公报上通过通知可能颁布的更高金额。 | |
235
本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不应被视为2002年《南非金融咨询和中介服务法》中定义的“建议”。
智利
根据《智利证券市场法》第18045号法律和《第336号通则》(“第336条规则”)的规定,这些证券由智利证券监管机构SUPERINTendencia de Valores y SEGUROS de Chile(“SVS”)于2012年6月27日在智利向列于第336条规则和
根据第336条规则,在智利向所提供证券的潜在居民投资者提供以下信息:
| 1. | 智利报价的起始价为[ mm ] [ DD ],[ YYYY ]。 |
| 2. | 该要约受智利证券监督协会(Superrintendencia de Valores Y SEGUROS de CHILE)发布的2012年6月27日NCG 336(智利证券和保险监督)的约束。 |
| 3. | 该要约指的是未在SVS的Registro de Valores(securities registry)或Registro de Valores Extranjeros(foreign securities registry)登记的证券,因此: |
| (a) | 证券不受监管机构监管;及 |
| (b) | 因此,发行人本身或所提供的证券不受报告义务的约束。 |
| 4. | 这些证券不得在智利公开发售,除非且直到它们在SVS的证券登记处登记。 |
236
下文列出了我们预计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不包括承销折扣和佣金)的分项。除SEC注册费、FINRA申报费、证券交易所入市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SEC注册费 |
美元 | |||
| FINRA申请费 |
||||
| 证券交易所入市及上市费用 |
||||
| 印刷和雕刻费用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
| 会计费用及开支 |
||||
| 杂项 |
||||
| 合计 |
美元 |
237
(以千元人民币(“人民币”)表示,每股数据除外)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收入 |
||||||||||||||
| 产品收入(包括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产品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8,857元、人民币44,973元及人民币10,218元) |
101,597 | 337,717 | 54,190 | |||||||||||
| 服务收入(包括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服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8,399元、人民币9,083元及人民币38,288元) |
36,575 | 189,826 | 347,654 | |||||||||||
|
|
|
|
|
|
|
|||||||||
| 总收入 |
5 | 138,172 | 527,543 | 401,8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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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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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益成本 |
||||||||||||||
| 销货成本(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货款成本分别为人民币57,775元、人民币111,694元及人民币10,788元) |
(77,383 | ) | (192,523 | ) | (34,138 | ) | ||||||||
| 服务成本(包括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服务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3,175元及人民币50,743元) |
(9,129 | ) | (102,475 | ) | (184,230 | ) | ||||||||
|
|
|
|
|
|
|
|||||||||
| 收入总成本 |
7 | (86,512 | ) | (294,998 | ) | (218,36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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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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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利 |
51,660 | 232,545 | 183,476 | |||||||||||
| 其他净收入 |
6 | 10,775 | 19,296 | 15,750 | ||||||||||
| 净汇兑(亏损)/收益 |
(5,073 | ) | 20,209 | 7,052 | ||||||||||
| 利息收入 |
29,770 | 36,111 | 132,042 | |||||||||||
| 研发费用(包括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服务分别为人民币17,099元及人民币60,789元) |
7 | (443,178 | ) | (758,565 | ) | (1,058,395 | ) | |||||||
| 行政开支 |
7 | (107,119 | ) | (237,236 | ) | (625,369 | ) | |||||||
| 销售费用 |
7 | (12,225 | ) | (23,574 | ) | (41,447 | ) | |||||||
|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值损失分别为人民币9元、人民币1,234元和人民币1,292元) |
(409 | ) | (11,696 | ) | (40,217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475,799 | ) | (722,910 | ) | (1,427,108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FVTPL”) |
31(e) | 3,479 | 7,731 | 42,960 | ||||||||||
| 其他财务费用 |
8 | (6,917 | ) | (4,202 | ) | (3,490 | ) | |||||||
| 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
27(b) | — | (125,213 | )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27(a)(b) | (259,872 | ) | 25,308 | (4,549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23(a)(b) | (268,142 | ) | (479,210 | ) | (554,048 | ) | |||||||
|
|
|
|
|
|
|
|||||||||
| 税前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6,235 | ) | ||||||||
| 所得税 |
9(a) | — | — | (2,866 | ) | |||||||||
|
|
|
|
|
|
|
|||||||||
| 年内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9,101 | ) | ||||||||
|
|
|
|
|
|
|
|||||||||
| 视为分派予优先股股东 |
27(b) | — | — | (32,76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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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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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81,868 | ) | ||||||||
|
|
|
|
|
|
|
|||||||||
| 每股普通股亏损 |
||||||||||||||
| 每股普通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人民币) |
10(a)(二) | (9.96 | ) | (12.44 | ) | (18.92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注意事项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年内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9,1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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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本年度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税后净额): |
||||||||||||||
| 不会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
||||||||||||||
| -国外业务财务报表折算汇兑差额 |
20,709 | (177,575 | ) | (73,323 | ) | |||||||||
|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股权投资(“FVOCI”)—公允价值储备净变动 |
31(e) | (8,213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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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12,496 | (177,575 | ) | (73,32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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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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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度综合亏损总额 |
(994,755 | ) | (1,476,071 | ) | (2,022,424 | ) | ||||||||
|
|
|
|
|
|
|
|||||||||
| 视为分派予优先股股东 |
27(b) | — | — | (32,767 | ) | |||||||||
|
|
|
|
|
|
|
|||||||||
| 公司权益股东应占全面亏损总额 |
(994,755 | ) | (1,476,071 | ) | (2,055,191 | ) | ||||||||
|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注意事项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非流动资产 |
||||||||||
| 财产和设备 |
11 | 113,878 | 98,574 | |||||||
| 使用权资产 |
12 | 64,410 | 51,658 | |||||||
| 无形资产 |
13 | 28,603 | 24,594 | |||||||
| 商誉 |
30 | 44,758 | 44,758 | |||||||
|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
15 | 11,004 | 1,575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9(b) | 2,992 | 1,994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9 | 46,273 | 21,082 | |||||||
|
|
|
|
|
|||||||
| 311,918 | 244,235 | |||||||||
|
|
|
|
|
|||||||
| 流动资产 |
||||||||||
| 库存 |
16 | 156,005 | 218,220 | |||||||
| 合同资产 |
17(a) | 92,597 | 82,826 | |||||||
| 应收账款 |
18 | 236,390 | 266,933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18 | 74,459 | 192,530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33(d) | 3,122 | 26,923 | |||||||
| 应收认购款 |
23(a) | — | 43,924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20 | 1,218,524 | 317,042 | |||||||
| 定期存款 |
1,057,292 | 2,550,279 | ||||||||
| 现金 |
21(a) | 2,233,691 | 1,661,152 | |||||||
| 受限现金–当前 |
15 | 1,393 | 10,194 | |||||||
|
|
|
|
|
|||||||
| 5,073,473 | 5,370,0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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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资产 |
5,385,391 | 5,614,25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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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赤字 |
||||||||||
| 普通股 |
28(a) | 8 | 8 | |||||||
| 系列种子-1优先股 |
28(a) | 5 | 5 | |||||||
| 系列种子-2优先股 |
28(a) | 4 | 4 | |||||||
| A系列优先股 |
28(a) | 6 | 6 | |||||||
| 股份溢价 |
1,061,570 | 1,104,120 | ||||||||
| 储备金 |
28(b) | 1,140,635 | 2,110,151 | |||||||
| 累计亏损 |
(4,132,676) | (6,114,544) | ||||||||
| 库存股 |
28(c) | (151,668) | (151,668) | |||||||
|
|
|
|
|
|||||||
| 总赤字 |
(2,082,116) | (3,051,918) |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综合财务状况表(续)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注意事项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 |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22 | 35,864 | 22,309 | |||||||
| 优先股等受赎回影响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23 | 7,017,554 | 8,181,722 | |||||||
| 看跌期权负债 |
24 | 39,812 | 40,449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9(b) | 6,481 | 5,483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25 | 5,943 | 6,522 | |||||||
|
|
|
|
|
|||||||
| 7,105,654 | 8,256,48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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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动负债 |
||||||||||
| 贸易应付款项 |
26 | 11,505 | 16,962 | |||||||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 |
26 | 217,195 | 271,306 | |||||||
| 合同负债 |
17(b) | 4,200 | 12,498 | |||||||
| 租赁负债–流动 |
22 | 32,009 | 31,098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33(d) | 24,832 | 77,827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27(b) | 72,11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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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61,853 | 409,69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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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债总额 |
7,467,507 | 8,666,17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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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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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字和负债总额 |
5,385,391 | 5,614,2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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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注意事项 | 普通 股份 |
系列 种子-1 可转换 首选 股份 |
系列 种子-2 可转换 首选 股份 |
A系列 可转换 首选 股份 |
分享 溢价 |
以股份为基础 Compensation 储备 |
翻译 储备 |
公平 价值 储备 |
其他 储备金 |
累计 损失 |
财政部 股份 |
合计 股权/ (赤字) |
||||||||||||||||||||||||||||||||||||||
| (附注28(a)) | (附注28(a)) | (附注28(a)) | (附注28(a)) | (注 28(a)) |
(注 28(b)(i)) |
(注 28(b)(二)) |
(注 28(b)(三)) |
(注 28(b)(四)) |
(附注28(c))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2021年1月1日的余额 |
7 | 5 | 4 | 6 | 987,440 | 17,306 | (4,458 | ) | 12,379 | 416,513 | (1,831,095 | ) | — | (401,89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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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权益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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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1,007,251 | ) | — | (1,007,251 | ) | ||||||||||||||||||||||||||||||||||||
| 在FVOCI指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
31(e) | — | — | — | — | — | — | — | (8,213 | ) | — | — | — | (8,213 | ) |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所得税 |
— | — | — | — | — | — | 20,709 | — | — | — | — | 20,7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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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亏损总额 |
— | — | — | — | — | — | 20,709 | (8,213 | ) | — | (1,007,251 | ) | — | (994,7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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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补偿费用 |
7 | — | — | — | — | — | 55,959 | — | — | — | — | — | 55,959 | |||||||||||||||||||||||||||||||||||||
| 可转换票据转换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27(a) | — | — | — | — | — | — | — | — | 2,616 | — | — | 2,616 | |||||||||||||||||||||||||||||||||||||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27(b) | — | — | — | — | — | — | — | — | 404,624 | — | — | 404,624 | |||||||||||||||||||||||||||||||||||||
| 发行新普通股 |
28(a)(五) | * | — | — | — | 45,160 | — | — | — | — | — | — | 45,160 | |||||||||||||||||||||||||||||||||||||
| 发行新的不可赎回优先股 |
28(a)(五) | — | — | — | * | 28,750 | — | — | — | — | — | — | 28,750 | |||||||||||||||||||||||||||||||||||||
| 回购普通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
28(c)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457 | ) | (126,457 | ) | |||||||||||||||||||||||||||||||||||
| 库存股注销 |
28(c) | * | — | — | — | (19,355 | ) | — | — | — | — | — | 19,355 | — | ||||||||||||||||||||||||||||||||||||
| 出售库存股 |
28(c) | — | — | — | — | 4,626 | — | — | — | — | — | 15,261 | 19,887 | |||||||||||||||||||||||||||||||||||||
| 业务收购 |
30 | — | — | — | — | — | — | — | (4,166 | ) | — | 4,16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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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59,181 | 55,959 | — | (4,166 | ) | 407,240 | 4,166 | (91,841 | ) | 430,5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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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余额 |
7 | 5 | 4 | 6 | 1,046,621 | 73,265 | 16,251 | — | 823,753 | (2,834,180 | ) | (91,841 | ) | (966,10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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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元。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权益变动表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注意事项 | 普通 股份 |
系列 种子-1 可转换 首选 股份 |
系列 种子-2 可转换 首选 股份 |
A系列 可转换 首选 股份 |
分享 溢价 |
以股份为基础 Compensation 储备 |
翻译 储备 |
其他 储备金 |
累计 损失 |
财政部 股份 |
合计 权益/(赤字) |
|||||||||||||||||||||||||||||||||||
| (附注28(a)) | (附注28(a)) | (附注28(a)) | (附注28(a)) | (附注28(a)) | (注 28(b)(i)) |
(注 28(b)(二)) |
(注 28(b)(四)) |
(附注28(c))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的余额 |
7 | 5 | 4 | 6 | 1,046,621 | 73,265 | 16,251 | 823,753 | (2,834,180 | ) | (91,841 | ) | (966,10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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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权益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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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亏损 |
— | — | — | — | — | — | — | — | (1,298,496 | ) | — | (1,298,496 | ) |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所得税 |
— | — | — | — | — | — | (177,575 | ) | — | — | — | (177,57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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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亏损总额 |
— | — | — | — | — | — | (177,575 | ) | — | (1,298,496 | ) | — | (1,476,07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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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补偿费用 |
7 | — | — | — | — | — | 325,429 | — | — | — | — | 325,429 | ||||||||||||||||||||||||||||||||||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27(b) | — | — | — | — | — | — | — | 79,512 | — | — | 79,512 | ||||||||||||||||||||||||||||||||||
| 发行新普通股 |
28(a)(六) | 1 | — | — | — | 13,442 | — | — | — | — | 13,443 | |||||||||||||||||||||||||||||||||||
| 回购普通股 |
28(c) | — | — | — | — | — | — | — | — | — | (44,442 | ) | (44,442 | ) | ||||||||||||||||||||||||||||||||
| 回购可赎回优先股 |
28(c) | — | — | — | — | — | — | — | — | — | (20,358 | ) | (20,358 | ) | ||||||||||||||||||||||||||||||||
| 出售库存股 |
28(c) | — | — | — | * | 1,507 | — | — | — | — | 4,973 | 6,4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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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14,949 | 325,429 | — | 79,512 | — | (59,827 | ) | 360,0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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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8 | 5 | 4 | 6 | 1,061,570 | 398,694 | (161,324 | ) | 903,265 | (4,132,676 | ) | (151,668 | ) | (2,082,1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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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元。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权益变动表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注意事项 | 普通 股份 |
系列种子-1 可转换 首选 股份 |
系列种子-2 可转换 首选 股份 |
A系列 可转换 首选 股份 |
分享 溢价 |
以股份为基础 Compensation 储备 |
翻译 储备 |
其他 储备金 |
累计 损失 |
财政部 股份 |
合计 权益/(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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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8(a)) | (附注28(a)) | (附注28(a)) | (附注28(a)) | (附注28(a)) | (注 28(b)(i)) |
(注 28(b)(二)) |
(注 28(b)(四)) |
(附注28(c))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8 | 5 | 4 | 6 | 1,061,570 | 398,694 | (161,324 | ) | 903,265 | (4,132,676 | ) | (151,668 | ) | (2,082,1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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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权益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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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亏损 |
— | — | — | — | — | — | — | — | (1,949,101 | ) | — | (1,949,101 | ) |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所得税 |
— | — | — | — | — | — | (73,323 | ) | — | — | — | (73,32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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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亏损总额 |
— | — | — | — | — | — | (73,323 | ) | — | (1,949,101 | ) | — | (2,022,4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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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补偿费用 |
7 | — | — | — | — | — | 931,784 | — | — | — | — | 931,784 | ||||||||||||||||||||||||||||||||||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不可赎回优先股 |
27(b) 28(a)(八) |
— | — | — | * | 31 | — | — | 111,055 | — | — | 111,086 | ||||||||||||||||||||||||||||||||||
| 视为分派予优先股股东 |
27(b) | — | — | — | — | — | — | — | — | (32,767 | ) | — | (32,767 | ) | ||||||||||||||||||||||||||||||||
| 发行普通股 |
28(a)(七) | — | — | — | — | 42,519 | — | — | — | — | — | 42,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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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42,550 | 931,784 | — | 111,055 | (32,767 | ) | — | 1,052,6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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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8 | 5 | 4 | 6 | 1,104,120 | 1,330,478 | (234,647 | ) | 1,014,320 | (6,114,544 | ) | (151,668 | ) | (3,051,9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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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元。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注意事项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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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中使用的现金 |
21(b) | (506,667 | ) | (670,381 | ) | (474,8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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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506,667 | ) | (670,381 | ) | (474,8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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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 |
||||||||||||||||
| 购买财产和设备的付款 |
(25,156 | ) | (80,812 | ) | (36,650 | ) | ||||||||||
| 购买无形资产的付款 |
13 | (481 | ) | (1,881 | ) | (304 | ) | |||||||||
| 处置财产、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收益 |
1,254 | 2,166 | 1,903 | |||||||||||||
| 购买定期存款 |
(270,000 | ) | (1,487,859 | ) | (2,915,337 | ) | ||||||||||
| 定期存款到期收益 |
270,000 | 477,360 | 1,454,366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购买金融资产的付款 |
31(e) | (520,273 | ) | (2,041,173 | ) | (1,965,328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出售收益 |
31(e) | 1,075,029 | 929,785 | 2,925,265 | ||||||||||||
| 支付给雇员的贷款 |
18 | — | — | (10,859 | ) | |||||||||||
| 收购一间附属公司,扣除收购的现金 |
30 | (69,47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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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产生/(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460,903 | (2,202,414 | ) | (546,9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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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歼10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注意事项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融资活动 |
||||||||||||||
| 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28(a) | 45,160 | 13,442 | 42,519 | ||||||||||
| 发行不可赎回优先股所得款项 |
28(a) | 28,750 | — | 31 | ||||||||||
| 出售库存股所得款项 |
28(c) | 19,887 | 6,480 | — | ||||||||||
| 发行优先股及其他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所得款项 |
21(c) | 2,683,290 | 2,163,410 | 485,262 | ||||||||||
| 发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收益 |
21(c) | 107,095 | 143,829 | — | ||||||||||
| 支付租赁负债的资本要素 |
21(c) | (21,632 | ) | (34,448 | ) | (38,163 | ) | |||||||
| 支付租赁负债的利息部分 |
21(c) | (3,147 | ) | (3,574 | ) | (2,853 | ) | |||||||
| 支付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上市费用 |
— | (284 | ) | (720 | ) | |||||||||
| 支付可赎回优先股的购回款项 |
28(c) | — | (59,825 | ) | — | |||||||||
| 偿还看跌期权负债 |
21(c) | (28,280 | ) | — | — | |||||||||
| 发行银行贷款受限制现金净变动 |
46,800 | — | — | |||||||||||
| 支付回购普通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
28(c) | (181,240 | ) | (44,442 | ) | — | ||||||||
| 赎回金融工具申购价款的偿还及其他优先权利 |
23 | — | — | (39,122 | ) | |||||||||
| 已付贷款及借款的利息 |
21(c) | (2,422 | ) | — | — | |||||||||
| 偿还贷款和借款 |
21(c) | (91,20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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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2,603,053 | 2,184,588 | 446,95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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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2,557,289 | (688,207 | ) | (574,880 | ) | |||||||||
| 截至1月1日的现金 |
21(a) | 212,622 | 2,725,568 | 2,233,691 | ||||||||||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44,343 | ) | 196,330 | 2,34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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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截至12月31日的现金 |
21(a) | 2,725,568 | 2,233,691 | 1,661,152 | ||||||||||
|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11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另有说明的除外)
| 1 | 一般信息和列报依据 |
| (a) | 一般信息 |
WeRide Inc.(“公司”),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Cap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2(1961年第3号法律,经合并和修订)开曼群岛,2017年3月13日。
该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 VIE 」)及VIE的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从事提供自动驾驶产品及服务。集团的主要业务及地域市场主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b) | VIE重组 |
历史上,公司通过广州晶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奇”或“VIE”)及其附属公司(若干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中国经营实体)进行互联网地图服务类别的测绘,并持有相关许可,以遵守禁止或限制对涉及提供互联网内容受限业务的实体的控制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公司透过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文远”或“WOFE”)、VIE及VIE的代名人权益持有人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合约安排(“VIE安排”)对广州晶奇拥有控制权。自2023年初起,公司进行重组(“重组”),以终止公司WFOE、VIE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系列合同安排,WFOE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代价收购VIE及其附属公司的100%股权。于2023年3月重组完成后,公司通过合法所有权权益而非合同安排对广州晶奇及其附属公司拥有控制权,而集团终止广州晶奇的测绘业务,并聘请供应商进行互联网测绘服务类别的测绘业务。上述集团内部重组对公司合并报表无影响。
| (c) | VIE |
于附注1(b)所述重组前,集团透过VIE及其附属公司从事测绘业务。
VIE持有的已确认和未确认的创收资产主要包括财产和设备、集结的劳动力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许可证。广州晶奇的股权由三名个人合法持有,包括1)Tony Xu Han博士,联合创始人及控股股东、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CEO”);2)原首席运营官(“前COO”)Li Zhang先生;3)工程高级副总裁钟华先生。VIE的所有个人股东统称为“名义股东”,并代表公司全资子公司(“WFOE”)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文远”)担任广州晶奇的名义股东。WFOE、VIE和名义股东之间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协议和安排,包括授权书、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配偶同意书(统称“VIE协议”)。根据VIE协议,名义股东已将其所有合法权利,包括其在VIE的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授予WFOE。名义股东没有大量参与收入和损失,也没有权力指导对其回报影响最大的VIE活动。因此,VIE被视为可变利益实体。
F-12
根据合约安排,公司有权指导VIE的管理、财务和经营政策,因参与VIE而有风险敞口或获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并有能力利用其对VIE的权力来影响回报的金额。因此,VIE已作为公司的合并子公司入账。
VIE协议的主要条款在下文作了进一步说明。
| 1) | 授权书 |
根据VIE的名义股东签署的授权书,VIE的各名义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WFOE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和签署相关决议的权利,(ii)根据中国法律和VIE的组织章程行使所有股东权利,例如投票权、出售、转让的权利,质押处置该股东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iii)代表该股东指定并委派VIE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书将一直有效,直至该股东不再是VIE的股东。
| 2) | 股权质押协议 |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VIE的名义股东已将VIE的100%股权质押给WFOE,以保证VIE和名义股东履行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如果违约事件发生,WFOE作为质权人,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强制执行质权,但须送达书面通知。VIE的名义股东还承诺,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质押的股权,不得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新的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产权负担。截至本报告日期,本集团已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向当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分支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 3) | 配偶同意 |
根据配偶同意书,适用的VIE名义股东的每一方配偶均承认并确认相关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授权书的执行,并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将根据这些协议处置由其各自配偶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VIE股权。此外,双方同意不对各自配偶持有的VIE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获得各自配偶持有的VIE的任何股权,这些配偶同意受类似义务的约束,并同意订立类似的合同安排,并经不时修订和重述。
| 4) | 独家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 |
根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WFOE拥有向VIE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独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技术应用和实施、员工培训和技术咨询。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在协议期限内提供的协议所设想的相同或类似服务。VIE同意按税前利润总额,扣除VIE产生的必要费用、业务运营成本或调整后的金额,支付WFOE咨询及服务费
F-13
根据WFOE基于VIE提供的服务和技术、VIE的运营状况和业务发展计划的全权酌情决定权。为保证VIE的履约,VIE的名义股东已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将其在VIE的全部股权质押给WFOE。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自执行之日起为期十年,自到期之日起自动再延长十年,除非经WFOE书面终止。
| 5) | 排他性期权协议 |
根据独家期权协议,VIE的每一名名义股东均已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或WFOE指定的任何人士或人士独家选择权,以购买名义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VIE股权。此外,VIE已授予每个VIE的名义股东购买VIE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WFOE或WFOE指定的人员可行使此类选择权,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VIE的股权,或以账面净值和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购买VIE的资产。名义股东进一步承诺,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将不会(其中包括)(i)补充、变更或修订VIE的组织章程,(ii)增加或减少VIE的注册资本或改变其注册资本结构,(iii)出售、转让、抵押、处置或允许对VIE的任何资产以及VIE业务或收入中的任何合法或实益权益进行任何新的质押或其他类型的抵押,(iv)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或(v)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合并VIE、收购任何其他实体或向任何其他实体提供投资。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到VIE的所有股权或资产已转让给WFOE和/或其指定人员。
集团依靠VIE协议经营和控制VIE。所有VIE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协议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管理层认为,考虑到从集团中国法律顾问处获得的法律意见,上述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对该等安排的每一方均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
集团VIE的财务资料摘要,包括VIE的附属公司
集团根据VIE协议参与VIE对集团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如下所示。
F-14
于2023年3月重组完成后,集团通过合法所有权权益而非合同安排合并广州晶奇及其附属公司。以下集团VIE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的综合资产及负债信息,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收入、净亏损及现金流量信息,已纳入所附综合财务报表。与本公司及全资附属公司的所有公司间往来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抵销: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非流动资产 |
||||||||
| 财产和设备 |
49,548 | 27,443 | ||||||
| 使用权资产 |
30,518 | 24,092 | ||||||
| 无形资产 |
30,134 | 26,114 | ||||||
| 商誉 |
44,758 | 44,758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990 | 2,992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5,100 | 14,835 | ||||||
|
|
|
|
|
|||||
| 174,048 | 140,234 | |||||||
|
|
|
|
|
|||||
| 流动资产 |
||||||||
| 库存 |
2,644 | 756 | ||||||
| 应收账款 |
1,525 | 607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25,698 | 9,499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3,148 | 620 | ||||||
| 应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290,753 | 130,347 | ||||||
| 定期存款 |
— | 10,000 | ||||||
| 现金 |
764,207 | 41,427 | ||||||
|
|
|
|
|
|||||
| 1,087,975 | 193,256 | |||||||
|
|
|
|
|
|||||
| 总资产 |
1,262,023 | 333,490 | ||||||
|
|
|
|
|
|||||
| 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 |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13,855 | 7,724 | ||||||
| 看跌期权负债 |
39,184 | 39,812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7,479 | 6,481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49,177 | 977 | ||||||
|
|
|
|
|
|||||
| 109,695 | 54,994 | |||||||
|
|
|
|
|
|||||
| 流动负债 |
||||||||
| 贸易应付款项 |
1,733 | 2,472 | ||||||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 |
21,284 | 69,301 | ||||||
| 合同负债 |
942 | — | ||||||
| 租赁负债–流动 |
10,341 | 11,257 | ||||||
| 应付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1,271,609 | 538,008 | ||||||
|
|
|
|
|
|||||
| 1,305,909 | 621,0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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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
1,415,604 | 676,0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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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应收/应付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款项指应收/应付WeRide Inc.及其全资附属公司的款项,于合并时予以抵销。 |
F-15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收入 |
116,025 | 181,539 | ||||||
| 年内亏损 |
(57,414 | ) | (188,961 | ) | ||||
| 经营活动产生/(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 |
186,334 | (68,652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246,762 | (15,876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用于)的现金净额 |
158,508 | (638,252 | ) | |||||
| 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591,604 | (722,780 | ) | |||||
| 年初现金 |
172,603 | 764,207 | ||||||
| 年末现金 |
764,207 | 41,427 | ||||||
于呈列年度,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向VIE提供先前未按合约规定须以垫款形式提供的财务支持。
| (d) | 编制依据 |
集团已采纳12月31日为财政年度结束日期。这些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所有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的,该统称包括所有适用的单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IASS”)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解释。集团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披露如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多项新的和经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些准则在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年度会计期间首先生效或可供提前采用。附注1(d)提供资料,说明在这些综合财务报表反映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与本集团相关的范围内,因首次应用这些发展而导致的会计政策的任何变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由公司、其附属公司及/或VIE组成。
编制该等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计量基础为历史成本基础,但下列资产及负债按下述会计政策所解释的公允价值列示除外:
| - | 债务和股本证券的其他投资(见附注2(g));和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见附注二(s))。 |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这些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管理层作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政策的应用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该估计及相关假设乃基于历史经验及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合理的各种其他因素,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这些估计和基本假设将持续进行审查。如果修订仅影响该期间,则对会计估计的修订在修订期间确认,如果修订同时影响当前和未来期间,则在修订期间和未来期间确认。
管理层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作出的对综合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和估计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的判断在附注3中讨论。
F-16
| (e) | 会计政策变更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以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这些修订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首次生效:
| • | IFRS 17,保险合同和IFRS17的修订,保险合同 |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说明2的修订,会计政策的披露 |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与单一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税项 |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修订,会计估计的定义 |
这些发展均未对集团如何编制或列报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本集团并无适用任何尚未生效的新准则或解释。
| 2 | 重大会计政策 |
| (a) | 附属公司及非控股权益 |
附属公司为集团控制的实体。当集团因参与实体而面临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并有能力通过其对实体的权力影响这些回报时,集团就控制了该实体。在评估集团是否拥有权力时,仅考虑(由集团和其他方持有的)实质性权利。
对子公司的投资自控制权开始之日起至控制权终止之日止合并至合并财务报表。集团内部结余、往来和现金流量以及集团内部往来产生的任何未实现利润在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予以全额抵销。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失以与未实现收益相同的方式予以消除,但仅限于没有减值证据的情况下。
非控制性权益指于一间附属公司的权益,而该等权益并非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公司,而就该等权益持有人而言,本集团并无就该等权益的持有人议定任何额外条款,以致本集团整体就该等权益承担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合约义务。对于每项业务合并,本集团可选择以公允价值或非控股权益在附属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计量任何非控股权益。
非控制性权益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以权益列报,与归属于公司权益股东的权益分开列报。集团业绩中的非控股权益于综合损益表及综合损益表及其他全面收益表面呈列,作为非控股权益与公司权益股东之间于本年度的损益总额及全面收益总额的分配。
集团于一间附属公司的权益变动,如不导致失去控制权,则作为股权交易入账,据此对合并权益内的控股权益及非控股权益的金额作出调整,以反映相对权益的变动,但不对商誉作出调整,亦不确认收益或亏损。
当集团失去对一间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时,则作为处置该附属公司的全部权益入账,由此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在损益中确认。在失去控制权之日保留在该前附属公司的任何权益均按公允价值确认,而该金额被视为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或酌情视为对联营公司投资初始确认时的成本。
F-17
在公司的财务状况表中,对附属公司的投资按成本减减值亏损列示(见附注2(h)(ii))。
| (b) | 企业合并 |
当控制权转移至本集团时,本集团采用收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见附注2(a))。收购中转让的对价一般以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也是如此。产生的任何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见附注2(c))。逢低买入的任何收益立即计入损益。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除非与发行债务或股本证券有关。转让的对价不包括与解决先前存在的关系相关的金额。这些金额一般在损益中确认。
| (c) | 商誉 |
商誉表示超出:
| (一) | 转让对价的公允价值、被收购方的任何非控股权益的金额以及本集团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公允价值的总和;超过 |
| (二) | 被购买方在购买日计量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净值。 |
当(ii)大于(i)时,则此超出部分立即在损益中确认为议价购买的收益。
商誉按成本减累计减值亏损列账。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分配给预期将受益于合并协同效应的每个现金产生单位或现金产生单位组,并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见附注2(h)(ii))。
于年内处置现金产生单位时,购买的商誉的任何应占金额均计入处置损益的计算。
| (d) | 财产和设备 |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列账(见附注2(h)(二))。
因一项财产和设备报废或处置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处置所得款项净额与该项目账面值的差额确定,并于报废或处置之日在损益中确认。
折旧按其估计可使用年期以直线法注销物业及设备项目的成本或估值,减其估计残值(如有的话)计算如下:
| -租赁权改善 | 在资产的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
| 或相关物业的租赁条款 | ||
| -机械 | 3-5年 | |
| -机动车辆 | 5年 | |
| -办公设备和电子设备 | 3-5年 | |
财产、设备项目的各部分使用寿命不同的,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估价在各部分之间合理分摊,各部分分别计提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剩余价值(如果有的话)每年都会进行审查。
F-18
| (e) | 租赁资产 |
在合同开始时,本集团评估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如果合同转让了在一段时间内控制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以换取对价的权利,则该合同属于或包含一项租赁。控制权是在客户既有权指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又有权从该使用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传递的。
作为承租人
如果合同包含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集团选择不分离非租赁部分,并将每个租赁部分和任何相关的非租赁部分作为所有租赁的单一租赁部分进行核算。
在租赁开始日,本集团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但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当集团就一项低值资产订立租赁时,集团决定是否按逐项租赁基准将租赁资本化。与未资本化的租赁相关的租赁付款在租赁期内系统地确认为费用。
在租赁资本化的情况下,租赁负债初始按租赁期内应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并使用租赁内含利率进行折现,如果该利率无法轻易确定,则使用相关的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初始确认后,租赁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利息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不依赖于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不计入租赁负债的计量,因此在其发生的会计期间计入损益。
租赁资本化时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在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以及发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在适用的情况下,使用权资产的成本还包括对拆除和移除标的资产或恢复标的资产或其所在场地的成本的估计,折现至其现值,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使用权资产随后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列报(见附注2(h)(二))。折旧的计算方法是在其估计可使用年限内,使用标的资产的可使用年限或租赁期限中较短者,以直线法注销成本。
可退还租金按金的初始公允价值按照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证券投资的会计政策与使用权资产分开核算。初步公允价值与按金名义价值之间的任何差额均作为额外租赁付款入账,并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
当未来租赁付款额因指数或费率变动而出现变动,或集团对剩余价值担保项下预期应付金额的估计发生变动,或因重新评估集团是否将合理确定行使购买、延期或终止选择权而出现变动时,租赁负债将重新计量。以这种方式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对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相应调整或在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减至零的情况下计入损益。
租赁负债发生租赁范围变化或租赁合同中原未计提的租赁对价未作为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时,也重新计量。在这种情况下,租赁负债是根据修改后的租赁付款额和租赁期限使用修改生效日的修改后的折现率重新计量的。
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长期租赁负债的当期部分确定为应在列报年度后十二个月内结清的合同付款的现值。本集团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F-19
| (f) | 无形资产(商誉除外) |
研究活动支出在发生期间确认为费用。如果产品或工艺在技术和商业上可行,并且集团有足够的资源和完成开发的意图,则开发活动的支出将资本化。资本化的支出包括材料成本、直接人工以及适当比例的间接费用和借款成本(如适用)。
该集团确定,所列年度内发生的开发活动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标准,因为除其他外,该集团无法证明,在发生开发支出时,开发活动将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见附注2(z)。
集团收购的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如估计可使用年期有限)及减值亏损(见附注2(h)(二))列账。内部产生的商誉和品牌的支出在发生期间确认为费用。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入损益。下列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之日起摊销,其预计使用寿命如下:
| -软件 |
10年 | |||
| -专利 |
8年 | |||
摊销的期限和方法每年都会进行审查。
无形资产在评估其使用寿命不确定时不进行摊销。任何关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结论每年都会进行审查,以确定事件和情况是否继续支持对该资产进行不确定的使用寿命评估。如果没有,则使用寿命评估从不确定到有限的变更自变更之日起并按照上述有限寿命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进行前瞻性会计处理。
考虑到软件的不同用途、使用情况和技术过时,软件的可使用年限确定为该等软件可为集团带来经济利益的合同权利期间或估计期间中的较短者。
专利的使用寿命是根据受相关法律保护的专利的有效期,在考虑给集团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期间、技术报废和类似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后确定的。
| (g) | 债务和股本证券的其他投资 |
除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外,本集团对债务和股本证券的投资政策如下:
| (一) | 股权投资以外的投资 |
本集团持有的非股权投资是对银行管理的某些理财产品的投资,不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或FVOCI(回收)的标准,被归类为FVTPL。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这样做消除或显着减少了否则会产生的会计错配,本集团可不可撤销地指定一项金融资产以其他方式满足按摊余成本或按FVTPL的FVOCI计量的要求。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中确认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歼20
| (二) | 股权投资 |
股本证券投资初始按公允价值加直接应占交易成本确认,但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交易成本直接计入损益的投资除外。于投资的初步确认时,集团作出不可撤回的选择,以FVOCI(非循环)指定投资,以使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此类选择是在逐个工具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只有在投资符合发行人视角下的股权定义时才能进行。作出这种选择的,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累积的金额在处置该投资之前仍保留在公允价值储备中。处置时,公允价值公积累计的金额转入留存收益。不通过盈亏循环利用。关于本集团如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说明,见附注31(e)。
股本证券投资的股息,无论分类为FVTPL还是FVOCI,均在损益中确认为其他收入。
| (h) | 信用损失和资产减值 |
| (一) | 金融工具的信贷损失 |
| - | 本集团就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贸易和其他应收款)确认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的损失准备。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证券的投资,不进行ECL评估。 |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对信用损失的概率加权估计。信贷损失按所有预期现金短缺的现值(即根据合同应付给本集团的现金流量与本集团预期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计量。
固定利率金融资产及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的预期现金短缺,在贴现影响重大的情况下,采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或其近似值进行贴现。
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的最长期限为本集团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
在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集团考虑了无需过度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和可支持的信息。这包括有关过去事件、当前状况和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的信息。
预期信用损失按以下任一基准计量:
| -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 这些是预计在呈报的每一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导致的损失;和 | |
| -终生预期信用损失: | 这些损失是预期在适用ECL模型的项目的预期寿命内所有可能的违约事件导致的损失。 | |
贸易应收款项的损失准备始终以等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这些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根据集团的历史信用损失经验,根据债务人特有的因素以及对所提出的每年年底的当前和预测一般经济状况的评估进行调整后,使用拨备矩阵进行估计的。
对于所有其他金融工具,本集团确认相当于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损失准备,除非自初始确认以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损失准备按等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F-21
信用风险显著上升
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集团将每年年末列报的所评估金融工具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初始确认日所评估的进行比较。在作出此重新评估时,集团认为,当(i)借款人不太可能向集团全额支付其信贷义务,而集团无法诉诸变现担保(如持有任何担保)等行动;或(ii)金融资产逾期90天时,就会发生违约事件。集团考虑合理和可支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无需过度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历史经验和前瞻性信息。
具体而言,在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考虑了以下信息:
| - | 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支付本金或利息; |
| - | 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如有)出现实际或预期的显著恶化; |
| - | 债务人经营业绩实际或预期的显著恶化;和 |
| - | 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的现有或预测变化,对债务人履行对集团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对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评估是在个别或集体基础上进行的。当以集合方式进行评估时,金融工具根据共同的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组,例如逾期状态和信用风险评级。
预期信用损失在列报的每一年年末重新计量,以反映自初始确认以来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变化。ECL金额的任何变动均在损益中确认为减值损益。本集团通过损失准备账户确认所有金融工具的减值收益或损失,并对其账面值进行相应调整。
利息收入的计算依据
根据附注2(x)(iii)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根据金融资产的账面毛额计算的,除非该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利息收入是根据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即账面毛额减去损失准备)计算的。
在呈报的每一年度末,本集团评估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发生信用减值。金融资产发生一项或多项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即为信用减值。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以下可观察事件:
| - | 债务人的重大财务困难; |
| - | 违约,如违约或逾期事件; |
| - | 借款人进入破产或其他财务重组成为可能; |
| - | 对债务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的重大变化;或 |
| - | 由于发行人的财务困难而导致的证券活跃市场的消失。 |
核销政策
金融资产的账面总额在没有收回的现实前景的情况下被注销(部分或全部)。这通常是当集团确定
F-22
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以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被注销的金额。
先前核销的资产的后续回收在回收发生期间确认为损益的减值转回。
| (二) |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 |
内部和外部信息来源在每年提交的年末进行审查,以确定以下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或者除商誉外,先前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可能已经减少的迹象:
| - | 商誉; |
| - | 无形资产; |
| - | 财产和设备; |
| - | 使用权资产;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 |
| - | 在公司财务状况表中对子公司的投资。 |
如果存在任何此类迹象,则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此外,对于尚不能使用的商誉和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对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
| - | 可收回金额的计算 |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和使用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在评估使用价值时,使用反映当前市场对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有风险的评估的税前折现率将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其现值。如果一项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在很大程度上不独立于来自其他资产的现金流入,则可收回金额确定为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一组资产(即现金产生单位(“CGU”))。企业资产(例如总部大楼)的账面价值的一部分,如果能够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则分配给单个现金产生单位,如果不这样做,则分配给最小的一组现金产生单位。
| - | 确认减值损失 |
倘资产或其所属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则减值亏损于损益中确认。就现金产生单位确认的减值损失首先分配以减少分配给现金产生单位(或现金产生单位组别)的任何商誉的账面金额,然后再按比例减少单位(或现金产生单位组别)中其他资产的账面金额,但资产的账面价值不会低于其个别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如可计量)或使用价值(如可确定)。
| - | 减值损失转回 |
就商誉以外的资产而言,如果用于确定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发生有利变化,则减值损失被转回。商誉减值损失不予转回。
减值损失的转回仅限于如果以前年度未确认减值损失本应确定的资产账面值。减值损失的转回在确认转回的当年计入损益。
F-23
| (一) | 库存 |
存货是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在生产过程中为此种销售而持有以供出售的资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或在提供服务中以材料或供应品的形式被消耗的资产。
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账。
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计算,包括扣除供应商折扣后的商品采购成本。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预计售价减去预计完工成本和进行销售所需的预计成本。
当存货出售时,该等存货的账面值在相关收入确认期间确认为收入成本。存货的任何减记至可变现净值的金额和存货的所有损失在减记或损失发生期间确认为收入成本。任何存货减记的任何转回金额确认为在转回发生期间确认为收入成本的存货金额的减少。
| (j) | 受限制现金 |
被限制提取或用于或作为担保质押的银行余额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单独列报。
集团的受限制现金包括在指定银行账户中为支付租金和信用卡而持有的有担保存款。
| (k)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及库存现金、存放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以及在取得时已在三个月内到期、可随时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不大的短期、高流动性投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根据附注2(h)(i)所载政策评估ECL。
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经常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只要满足某些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进行支付,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外管局的批准。因此,允许公司中国大陆子公司遵循适用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公司支付股息。然而,现行中国法规允许中国大陆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中国内地子公司须每年至少提取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如有)后的税后利润的10%,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提取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从历史上看,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没有向公司支付股息,在产生累积利润之前将无法支付股息。此外,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用于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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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贸易和其他应收款 |
应收款项于集团拥有无条件收取代价的权利时确认。收取对价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前提是在该对价到期支付之前只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贸易应收款项按其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其他应收款项按公允价值加交易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所有应收款随后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列报,并包括信用损失准备金(见附注2(h)(i))。
| (m) |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按公允价值初步确认。在初始确认之后,贸易和其他应付款项按摊余成本列报,除非贴现的影响并不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按发票金额列报。
| (n) | 有息贷款和借款 |
有息贷款及借款按公允价值减应占交易成本初步确认。在初始确认后,计息贷款和借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列示。利息费用根据集团的借款费用会计政策确认(见附注2(aa))。
| (o) |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
合同资产于本集团确认收入(见附注2(x))时确认,方可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无条件享有对价。合同资产根据附注2(h)(i)所载政策评估预期信用损失(ECL),并在获得对价的权利成为无条件时重新分类为应收款项(见附注2(l))。
合同负债在本集团确认相关收入前客户支付对价时确认(见附注2(x))。倘集团在集团确认相关收入前有无条件收取代价的权利,则亦确认合约负债。在这种情况下,确认相应的应收款(见附注2(l))。
对于与客户的单一合同,要么呈现净合同资产,要么呈现净合同负债。对于多个合同,非关联合同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以净额列报。
当合同包括重大融资部分时,合同余额包括根据实际利率法应计利息(见附注2(x)(iii))。
| (p) | 普通股 |
普通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被归类为权益,因为它们承担任意股息,不包含任何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并且不需要以可变数量的集团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优先股和其他受赎回和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被归类为负债(见附注2(q))。
| (q) | 优先股等受赎回影响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 (一)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优先股中的赎回特征产生了金融负债,因为在这些特征下,在发生公司和优先股持有人无法控制的触发事件的情况下,优先股可由股东选择以现金赎回。
F-25
这些或有赎回义务产生的负债按赎回金额的现值计量。当存在赎回金额现值不同的不同可能赎回情形时,以或有赎回事件可能触发的最高赎回金额现值计量负债的账面值。在“最坏情况”法下,负债账面值的变动在损益中确认。
若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则金融负债的账面值转入股本及股份溢价。
| (二) | 受赎回限制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集团与若干投资者订立一系列协议,据此,集团与投资者承诺在发生特定大陆事件(即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并完成海外直接投资(“ODI”)的外汇登记程序)时发行/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投资者在签订协议时已预先支付认购价款。该等发行/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承诺,简称为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约束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他金融工具”)。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发行时会产生上文2(q)(i)所述的金融负债。由于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条件是发生本集团及交易对手均无法控制的特定或有事项,因此本集团将该等金融工具确认为金融负债。
这些负债按照2(q)(i)以赎回金额的现值计量。向投资者发行的该等金融工具的账面值的任何变动,作为“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记入损益。
| (r) | 库存股 |
在回购被确认为权益的普通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时,支付的对价金额,包括直接归属成本,被确认为从权益中扣除。回购的股份被归类为库存股,并在库存股中列报。当库存股随后被出售或重新发行时,收到的金额被确认为权益增加,由此产生的交易盈余或赤字在股份溢价内列报。
| (s)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一) | 可转换票据 |
向投资者发行的可转换票据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优先股。可转换票据包含可转换为负债分类优先股的债务部分和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全部变动计入损益。
| (二) | 认股权证负债 |
认股权证负债产生自本集团授予的认股权证,根据该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在特定期间以预定价格认购本集团的优先股。认股权证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 (t) | 看跌期权负债 |
认沽期权负债指与授予集团附属公司非控股股东的认沽期权有关的负债现值。在看跌期权条款下,非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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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在集团无法控制的某些特定事件发生时,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其股权出售给子公司。
| (u) | 员工福利 |
| (一) | 短期雇员福利 |
工资、年度奖金、带薪年假和非货币福利费用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当年计提。如果延期付款或结算且影响重大,则这些金额按其现值列示。
| (二) | 对固定缴款计划的缴款 |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参加政府组织建立和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定额供款基本养老保险。集团根据政府规定的适用基准和费率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缴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或计入损益。
| (三) | 股份补偿 |
公司经营股份激励计划,目的是向为集团经营成功作出贡献的合资格参与者提供激励和奖励。集团员工(包括董事)以股份奖励形式获得薪酬,员工据此提供服务作为权益工具的对价(“股份薪酬”)。
对于股份报酬费用,授予员工股份奖励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员工成本,权益内相应增加股份报酬准备金。公允价值在授予日使用二项期权定价模型计量,并考虑了授予股份奖励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凡雇员在无条件享有股份奖励前须满足归属条件,则股份奖励的估计公允价值总额在归属期内分摊,并考虑股份奖励归属的概率。
归属期内,对预期归属的股份奖励数量进行复核。任何由此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的调整,均计入/记入审查年度的损益,除非原职工费用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并相应调整以权益结算的股份补偿准备金。在归属日,确认为费用的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归属的股份奖励数量(同时对股份补偿准备金进行相应调整)。该金额在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储备中确认,直至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被行使或到期。当期权被行使时,该储备中的权益金额成为已发行股份在股本中确认的金额的一部分。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到期时,该储备中的权益金额直接释放到留存利润中。
公司回购既得股份奖励的,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应作为权益扣除项入账,但支付金额超过回购的股份奖励公允价值的除外,在回购日计量。任何此类超额应确认为费用。
| (四) | 解雇福利 |
终止福利于集团无法再撤回该等福利的要约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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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所得税 |
本年度的所得税包括当期税项以及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当期税项及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的变动在损益中确认,但与在其他全面收益或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项目有关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相关税项金额分别在其他全面收益或直接在权益中确认。
当期税项是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应纳税额,采用列报年度终了时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以及对以前年度应纳税额的任何调整。
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分别产生于可抵扣和应税暂时性差异,即为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还产生于未使用的税收损失和未使用的税收抵免。
除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外,所有递延税项负债,以及在很可能有未来应课税利润可用于抵销该资产的范围内的所有递延税项资产,均予以确认。可能支持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提是该等差异涉及同一税务机关和同一应纳税主体,且预计将在预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同一期间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的税项亏损可结转或转回的期间内转回。在确定现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否支持确认未使用的税收损失和抵免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采用相同的标准,即如果这些差异涉及同一税务机关和同一应税实体,并且预计将在一个或多个可以使用税收损失或抵免的期间内转回,则将这些差异考虑在内。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有限例外情形为不可抵税商誉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初始确认既不影响会计核算也不影响应纳税利润的资产或负债(前提是不属于企业合并),以及与对子公司投资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发生应纳税差异的情况下,本集团控制了转回的时间,且该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或在发生可抵扣差异的情况下,除非它们很可能在未来发生逆转。
确认的递延税项金额乃根据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预期变现或结算方式,采用呈列年度末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贴现。
递延税项资产的账面值在呈报的每一年度末进行审查,并在不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课税利润以使相关税收优惠得以利用时予以减少。任何此类削减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课税利润的情况下被冲回。
本期税项余额和递延税项余额及其变动相互分开列报,不予以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相抵,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相抵,如果公司或集团具有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相抵的法定可执行权且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 - | 在发生当期税收资产负债的情况下,公司或集团拟要么以净额结算,要么变现资产与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或者 |
| - | 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同一税务机关对以下任一项征收的所得税: |
| - | 同一应税实体;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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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同的应税主体,其在未来各期间预计发生重大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清偿或收回的,拟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变现与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与结算。 |
集团就其租赁负债及使用权资产分别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及递延税项负债。
| (w) | 拨备和或有负债 |
当集团因过往事件而产生法定或推定义务;很可能需要经济利益流出以结清该义务;且金额已可靠估计时,确认拨备。货币时间价值重大的,按预期清偿债务的支出现值计提拨备。
要求经济利益不大可能流出,或者金额不能可靠估计的,作为或有负债披露该义务,除非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很小。可能承担的义务,其存在只能通过一项或多项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认,也作为或有负债披露,除非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结算一项准备金所需的部分支出预计将由另一方偿还,则对几乎可以肯定的任何预期偿还确认一项单独的资产。为偿还而确认的金额以拨备的账面金额为限。
| (x) | 收入及其他收入 |
当收入产生于销售商品或与客户订立的合约提供服务时,本集团将收入分类为收入。
当对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时确认收入,按预期集团有权获得的承诺对价金额确认,不包括代表第三方收取的金额。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或其他销售税,并在扣除任何贸易折扣后。
对商品和服务的控制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某个时间点转移。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移,如果集团的业绩:
| • | 提供客户同时获得和消费的利益; |
| • | 创建或增强客户在集团执行时控制的资产;或 |
| • | 不会产生具有集团替代用途的资产,且集团对迄今已完成的履约拥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 |
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时间转移,则在履约期间参照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收入。否则,在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多项履约义务。就该等安排而言,本集团根据其相对独立售价将交易价格分配至每项履约义务。集团一般根据集团单独销售该商品或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可观察价格厘定独立售价。如果独立售价不能直接观察到,则根据信息的可获得性,采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或调整后的市场评估法进行估算。在估计独立售价时已作出假设及估计,而该等假设及估计的变动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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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资产是集团以代价换取集团已转让予客户的商品及服务的权利,而该权利的条件不是时间的流逝。应收款项于集团拥有无条件对价权利时入账。如果在支付该对价到期之前只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则获得对价的权利是无条件的。
如客户支付代价或集团有权获得无条件的代价金额,则在集团向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前,集团在付款或记录应收款项(以较早者为准)时提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向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义务,而本集团已从该客户收到对价(或应付对价金额)。
集团只在货物有缺陷时才允许客户退货。
如果预期融资期限为12个月或更短,本集团已利用实际权宜之计,不对任何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调整对价。与客户的合同一般不包括重大融资成分或可变对价。
保修义务
集团向客户提供三至五年的标准保修,涵盖修复缺陷和硬件组件故障,以确保自动驾驶车辆按照商定的规格运行。集团评估此标准保修为保证型保修。此外,根据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司法管辖区的产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其产品造成损害或损害,集团有义务支付赔偿。本集团根据附注2(w)对该等义务及标准保证进行会计处理。
集团亦向客户提供购买延长保修期的选择权。本集团评估该延长保修为服务类型保修,并将其作为一项独特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分配给延长保修期的交易价格在延长保修期内确认为收入。见附注2(x)(二)。
集团的收入来自(i)销售L4级自动驾驶车辆,主要包括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及(ii)提供L4级自动驾驶和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服务,包括提供L4级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及ADAS研发服务。
集团有关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的会计政策详情如下:
| (一) | L4级自动驾驶汽车销量 |
集团向客户销售自动驾驶车辆,并提供落地部署服务,使自动驾驶车辆在客户指定的道路上运行。落地部署服务包括设置带有收集和标记地图的车辆,进行道路测试,为自动驾驶功能适配云服务,以使自动驾驶车辆在特定道路上运行并达到特定的客户特定技术指标和自动驾驶功能。
集团已确定自动驾驶车辆和着陆部署服务高度相互依赖,因此应合并为单一履约义务。在这方面,集团对自动驾驶车辆客户的合同承诺是销售专门的自动驾驶车辆,这些车辆经过优化,可在符合客户规格的特定道路上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没有落地部署服务,自动驾驶车辆无法在特定道路上运行,无法达到所需的技术指标和
歼30
客户和集团指定的自主职能将无法履行其在合同中的承诺。鉴于自动驾驶技术是一项新兴技术,其特点是存在大量的技术挑战和不确定性,其中一些是针对特定客户的,交付自动驾驶车辆的性能风险与取决于各种路况和消费者接受程度的落地部署服务的完成是分不开的。据此,客户从自动驾驶车辆获得的利益高度依赖于集团成功完成落地部署服务,集团已将自动驾驶车辆和落地部署服务合并作为单一履约义务入账。收入于集团完成落地部署服务时自动驾驶车辆已获客户认可的时点确认。
集团评估,一旦车辆交付至集团并获集团验收,其已取得对其OEM合作伙伴制造的车辆的控制权。具体地说,从那时起,集团有能力指导车辆的使用,包括将集团的自动驾驶传感器套件安装到车辆上,然后根据集团的决定将车辆出售给另一方(即集团的客户),从而通过此类销售获得车辆的几乎所有剩余收益。此外,销售车辆及提供着陆部署服务已合并为一项单一履约义务,这意味着集团将其OEM合作伙伴制造的车辆与其着陆部署服务相结合,以生产能够在特定道路上行驶并达到客户规定的所需技术指标和自主功能的专业化和优化车辆。因此,该集团已确定其为自动驾驶汽车销售的委托人。
集团销售软硬结合的传感器套件,可直接应用于广泛的车辆。传感器套件的销售收入一般在产品交付给客户并被客户接受的时间点确认。当集团有权向客户回购传感器套件时,集团不确认收入,直到回购权不再存在,这通常是客户消费或转售产品给另一方的时间点。
| (二) | 提供L4级自动驾驶和ADAS服务 |
集团提供可选运营协助服务,协助客户在验收后在指定期限内运营自动驾驶车辆,延长保修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增强基于客户规格的自动驾驶功能。这些可选服务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入账。提供这些可选服务的收入在服务期内确认,服务期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采用输入法。
在某些情况下,集团还根据客户的要求为传感器套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出售传感器套件和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入账,因为它们能够是可区分的,并且可以单独识别。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收入在服务期内确认,一般为三年,采用输入法确认。
自2022年开始,集团根据汽车客户的具体需求,为汽车客户提供定制化的ADAS研发服务。提供这些服务的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因为集团的业绩不会产生具有集团替代用途的资产,并且集团对迄今已完成的业绩拥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利。此类收入通过使用输入法计量完全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输入法基于迄今已完成工作所产生的成本相对于完成合同的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一般而言,集团与客户订立的合约不包括任何可变代价。一个例外是与ADAS研发服务有关的合同,根据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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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权根据该客户超过最低销售门槛的实际销售金额从该客户处获得特许权使用费。集团采用最有可能的金额法估计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并在随后解决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不确定性时极有可能不会发生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的重大转回的情况下,将估计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基于集团的估计,由于实现最低销售门槛的不确定性,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就该等可变代价确认收入。在随后的每个报告期结束时,本集团相应更新估计数,从而更新交易价格。
在某种程度上,集团安排某些ADAS服务,协助其客户寻找供应商以完成客户要求的此类服务。集团的结论是,由于集团没有责任履行提供此类服务的承诺,因此其在这些交易中担任代理,集团也没有能力控制相关服务。集团赚取服务费,为客户向集团支付的金额与集团向服务供应商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代表客户支付的应收款项是指集团代表其客户预先支付给服务提供商的金额,见附注18。
| (三) | 利息收入 |
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
| (四) | 政府补助 |
政府补助在有合理保证将会收到且集团将遵守附加条件时,初步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补偿本集团所发生费用的赠款在发生费用的同一期间系统地在损益中确认为收入。补偿集团某项资产成本的赠与从该资产的账面值中扣除,因此以减少折旧费用的方式在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效地确认为损益。
| (y) | 外币换算 |
年内外币交易按交易日的外汇汇率换算。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所列年度终了时的外汇汇率换算。汇兑损益计入损益。
以外币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采用交易日的汇率折算。交易日为本集团初步确认该等非货币资产或负债的日期。以公允价值列报的以外币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当日的汇率折算。
境外经营成果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财务状况表项目按列报年度末的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并在折算储备中的权益中单独累计。
在处置境外经营时,与该境外经营有关的汇兑差额累计金额在确认处置损益时由权益重分类至损益。
| (z) | 研发费用 |
研发费用于呈列年度内按发生时支销。研发成本主要包括与工程人员相关的人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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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顾问,负责设计、开发和测试集团的自动驾驶技术平台和自动驾驶车辆,用于研发的设备折旧和分配的间接费用。
该集团确定,所列年度内发生的开发活动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标准,因为除其他外,该集团无法证明,在发生开发支出时,开发活动将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自动驾驶技术是一种新兴技术,具有应用于广泛不同用例的潜力。由于对优于人类的驾驶性能的预期、相当大的资本要求、开发的较长时间、人员的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要求、不一致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框架、建立公众信任和品牌形象的需要以及一项全新技术在现实世界的运营,集团在能否成功开发、更重要的是将其自动驾驶技术平台和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和不确定性。尽管某些自动驾驶用例已处于商业化的早期阶段,且集团自2020年起开始产生收入,但随着集团的开发活动转向迎合涉及更复杂路况的更具挑战性的用例,来自上述来源的不确定性水平仍将很高。因此,集团无法证明这些活动将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 (AA) | 借款成本 |
借款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 (BB) | 分部报告 |
经营分部的报告方式与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内部报告一致,主要经营决策者负责分配资源和评估经营分部的业绩并作出战略决策。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已被确定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他们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整体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经营业绩。
出于内部报告和管理层经营审查的目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和管理人员不会将集团的业务按产品或服务线进行隔离。因此,集团只有一个经营分部。此外,集团并没有为了内部报告的目的而区分市场或分部。由于集团的资产和负债基本上位于中国,基本上所有收入均在中国赚取,几乎所有费用均在中国发生,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 (CC) | 关联方 |
| (a) | 一个人,或该人家庭的亲密成员,如果该人: |
| (一) | 对本集团具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 |
| (二) | 对集团有重大影响;或 |
| (三) | 是集团或集团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成员。 |
| (b) | 如有以下任何条件适用,则实体与本集团有关: |
| (一) | 实体和集团是同一集团的成员(这意味着每个母公司、子公司和同系子公司都与其他子公司有关联)。 |
| (二) | 一个实体是另一实体的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或另一实体为其成员的集团成员的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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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这两个实体都是同一第三方的合资企业。 |
| (四) | 一个实体是第三实体的合营企业,另一个实体是第三实体的联营企业。 |
| (五) | 该实体是一项离职后福利计划,为集团或与集团有关的实体的雇员提供福利。 |
| (六) | 该实体由(a)中确定的人控制或共同控制。 |
| (七) | (a)(i)中确定的人对实体具有重大影响力或是实体(或实体的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成员。 |
| (八) | 实体,或其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向集团或集团的母公司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 |
个人家庭的亲密成员是指在与实体打交道时可能被期望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 3 | 会计估计和判断 |
估计和判断是不断评估的,并基于历史经验和其他因素,包括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对未来事件的预期。
本集团对未来作出估计和假设。由此产生的会计估计,根据定义,很少会等于相关的实际结果。对下一个财政年度内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有重大风险的估计和假设,下文将予以说明。
| (a) | 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 |
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认股权证负债(附注2(s)(ii))。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在独立估值师的协助下使用普遍接受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独立估值师在估值模型中采用的假设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市场输入值。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投入,例如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和触发事件发生的估计概率,需要管理层的估计。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会定期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如果任何估计和假设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
| (b) | 股份补偿 |
本集团分别参照权益工具授予日和呈列的各年末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员工进行权益结算交易的成本。公允价值是使用一个模型估计的,该模型需要确定适当的投入。集团须估计没收率,以确定计入损益表的股份补偿开支金额。集团亦须估计股份奖励的归属期,这是可变的,并须视乎集团首次公开发售的估计时间而定。用于估计股份补偿公允价值的假设和模型在附注29中披露。
| 4 | 分部报告 |
就资源分配及业绩评估而言,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整体检讨集团的整体业绩及财务状况。因此,本集团仅有一个经营分部,并无就该单一分部提供进一步的离散财务资料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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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
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集团业务经营的主要地点在中国。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下的分部信息披露而言,本集团将中国视为其住所地。由于集团的收入和非流动资产主要产生于/位于中国,故未呈列地域信息。
| 5 | 收入 |
集团的主要活动为(i)销售L4级自动驾驶车辆,主要包括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以及(ii)提供L4级自动驾驶和ADAS服务,包括提供L4级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及ADAS研发服务。
| (一) | 收入分类 |
与客户的合同收入按主要产品或服务线及收入确认时间分列如下: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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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按主要产品或服务项目分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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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4级自动驾驶汽车销量 |
101,597 | 337,717 | 54,190 | |||||||||
| 提供L4级自动驾驶和ADAS服务 |
36,575 | 189,826 | 347,65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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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172 | 527,543 | 401,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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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确认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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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点 |
101,597 | 337,717 | 54,190 | |||||||||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36,575 | 189,826 | 347,6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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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172 | 527,543 | 401,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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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个别为集团总收入贡献超过10%的主要客户名单如下: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客户A |
* | 30 | % | 55 | % | |||||||
| 客户B |
13 | % | * | * | ||||||||
| 客户C |
11 | % | * | * | ||||||||
| 客户D |
16 | % | * | * | ||||||||
| 客户e |
* | 12 | % | * | ||||||||
| 客户F |
* | 18 | % | * | ||||||||
| 客户G |
35 | % | 11 | % | * | |||||||
| * | 表示来自该客户的总收益金额个别少于有关年度总收益的10%。 |
| (二) | 与截至报告日存在的客户的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确认的收入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分配给集团现有合同项下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638亿元(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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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4.015亿元,2021年:无)。该金额指预期未来将从客户与集团订立的运营服务及ADAS研发服务合同中确认的收入。集团将于未来确认预期收益,当工作完成时或当工作完成时,预期将于未来12至24个月内发生。
本集团已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121(a)段中的实用权宜之计,使得上述信息不包括任何剩余履约义务是原预期期限为一年或更短的合同的一部分。上述信息也不包括附注2(x)(ii)中所述的与客户的安排下的任何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
| 6 | 其他净收入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政府补助 |
14,483 | 19,658 | 14,399 | |||||||||
|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亏损 |
(3,972 | ) | (950 | ) | (1,087 | ) | ||||||
| 其他 |
264 | 588 | 2,43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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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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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75 | 19,296 | 15,7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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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按性质划分的开支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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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工资和雇员福利(附注7(i)) |
369,663 | 802,355 | 1,497,459 | |||||||||
| 存货成本(附注16(b)) |
77,383 | 192,523 | 34,138 | |||||||||
| 折旧及摊销(附注7(二)) |
65,823 | 86,552 | 89,610 | |||||||||
| 专业服务费 |
30,277 | 63,811 | 46,918 | |||||||||
| 向关联方收取服务费(注33) |
— | 30,274 | 111,532 | |||||||||
| 外包服务费 |
21,830 | 27,834 | 43,239 | |||||||||
| 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 |
27,920 | 38,210 | 31,978 | |||||||||
| 其他 |
56,138 | 72,814 | 88,7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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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收总成本、研发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
649,034 | 1,314,373 | 1,943,5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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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项: |
||||||||||||
| (i)工资和雇员福利: |
||||||||||||
| 工资、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 |
298,801 | 460,221 | 544,968 | |||||||||
| 对固定缴款退休计划的缴款 |
14,903 | 16,705 | 20,707 | |||||||||
| 股份补偿费用(附注29) |
55,959 | 325,429 | 931,78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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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9,663 | 802,355 | 1,497,4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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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折旧和摊销: |
||||||||||||
| 财产和设备(注11) |
41,331 | 50,519 | 49,090 | |||||||||
| 使用权资产(附注12) |
22,375 | 31,748 | 36,205 | |||||||||
| 无形资产(附注13) |
2,117 | 4,285 | 4,3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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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823 | 86,552 | 89,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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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6
| 8 | 其他财务费用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贷款及借款利息(附注21(c)) |
2,422 | — | — | |||||||||
| 租赁负债利息(附注21(c)) |
3,147 | 3,574 | 2,853 | |||||||||
| 认沽期权负债账面值变动(附注21(c)) |
1,348 | 628 | 6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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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917 | 4,202 | 3,4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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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所得税 |
| (a) | 综合损益表中的税项表示: |
由于集团内各实体于有关年度并无应课税收入,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当期所得税开支。集团提供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当期所得税开支人民币290万元,是根据中国大陆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就集团在香港的非中国居民的子公司赚取的利息收入按10%征收的预扣税。
按适用税率对税务费用和会计损失进行调节: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税前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6,23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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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税前损失的名义税收优惠,按有关法域适用的损失税率计算 |
(85,813 | ) | (102,152 | ) | (292,888 | ) | ||||||
| 股份补偿费用的税务影响 |
10,276 | 61,106 | 205,417 |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影响 |
(43,056 | ) | (77,371 | ) | (144,071 | ) | ||||||
| 适用于子公司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税收影响 |
— | 19,396 | 47,479 | |||||||||
| 利息收入预扣税的税务影响(附注(四)) |
— | — | 2,826 | |||||||||
| 未确认未使用税项亏损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影响 |
118,593 | 99,021 | 184,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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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税 |
— | — | 2,8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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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一) | 开曼群岛 |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
| (二) | 香港 |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集团在香港的附属公司须按香港业务产生的估计应评税溢利的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2018年引入了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公司赚取的应课税利润中的第一个港元(“HKD”)2.0百万将按现行税率(8.25%)的一半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将继续按16.5%课税。由于集团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须征收香港利得税的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
F-37
| (三) | 美国 |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集团在美国成立的子公司需缴纳统一的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州所得税和特许经营税为8.84%,
| (四) | 中国 |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除另有规定外,集团于中国成立的附属公司及VIE须遵守统一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广州文远已获税务局批准于2022年至2024年历年期间作为先进及新技术企业课税,因此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享有15%的优惠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集团在香港的附属公司从中国大陆取得的利息收入按10%的税率按扣缴基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VIE或因税务目的持续亏损或其未使用的税项亏损足以覆盖其本年度的估计应课税溢利,故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作出税项拨备。
| (b) | 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 |
| (一) | 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各组成部分的变动: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负债 | |||||||||||||||||||||||
| 税收损失 | 租赁 负债 |
合计 | 公允价值 调整 连接 与 收购 子公司 |
使用权 物业、厂房及设备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产生的递延税项: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 |
4,054 | 9,794 | 13,848 | (7,479 | ) | (9,858 | ) | (17,337 | ) | |||||||||||||||
| (已收费)/计入损益 |
(903 | ) | (2,721 | ) | (3,624 | ) | 998 | 2,626 | 3,6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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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3,151 | 7,073 | 10,224 | (6,481 | ) | (7,232 | ) | (13,713 | ) | |||||||||||||||
| (已收费)/计入损益 |
(370 | ) | 658 | 288 | 998 | (1,286 | ) | (2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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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2,781 | 7,731 | 10,512 | (5,483 | ) | (8,518 | ) | (14,0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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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与财务状况表的对账: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综合财务状况表中的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
2,992 | 1,994 | ||||||
| 综合财务状况表中的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
(6,481 | ) | (5,483 | ) | ||||
F-38
| (c) | 未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
本集团未就累计税项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包括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到期日为:
| 截至12月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1年内 |
27,591 | 18,072 | 11,174 | |||||||||
| 1年以上但5年内 |
661,648 | 426,554 | 882,111 | |||||||||
| 5年以上 |
1,019,431 | 1,517,662 | 2,155,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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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8,670 | 1,962,288 | 3,048,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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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认为,上述亏损可用于抵销的未来应课税利润不太可能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和实体获得。
| (d) | 未确认递延税项负债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10 | 每股普通股亏损 |
| (a) | 每股普通股基本亏损 |
每股普通股基本亏损的计算依据是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亏损除以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根据2021年4月通过的股东决议(附注28(a)(ii)),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被细分为面值0.00001美元的10股普通股,已就股份分割对呈列年度内每股基本亏损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量进行了追溯调整。
| (一) | 每股普通股基本亏损的加权平均数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数量 股份 ’000 |
数量 股份 ’000 |
数量 股份 ’000 |
||||||||||
| 已发行普通股 |
103,065 | 103,850 | 103,850 | |||||||||
| 已发行普通股的影响 |
3,031 | 897 | 894 | |||||||||
| 回购普通股的影响 |
(2,154 | ) | (332 | ) | — | |||||||
| 普通股注销的影响 |
(2,808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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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年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01,134 | 104,415 | 104,7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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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每股普通股基本亏损的计算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亏损(单位:人民币千元)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81,868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in’000) |
101,134 | 104,415 | 104,744 | |||||||||
| 基本每股亏损(人民币) |
(9.96 | ) | (12.44 | ) | (18.92 | ) | ||||||
F-39
| (b) | 每股普通股摊薄亏损 |
每股普通股摊薄亏损的计算方法是调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以假设所有潜在摊薄普通股的转换。
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基本亏损及摊薄亏损并无差异,原因为:1)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的金融工具及公司发行的其他优先权利(附注23);2)不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8);3)购股权(附注29);及4)按FVTPL计量的金融负债(附注27)并非潜在摊薄普通股,因为其影响将是反摊薄的。
| 11 | 财产和设备 |
| 租赁权 改善 |
办公设备 和电子 设备 |
机械 | 机动车辆 | 建设在 Progress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成本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 |
29,293 | 21,148 | 103,327 | 29,231 | 634 | 183,633 | ||||||||||||||||||
| 新增 |
4,550 | 47,154 | 10,367 | 14,188 | 4,211 | 80,470 | ||||||||||||||||||
| 转入/(转出) |
— | — | 3,365 | 1,434 | (4,799 | ) | — | |||||||||||||||||
| 处置 |
— | (162 | ) | (3,067 | ) | (7,275 | ) | — | (10,504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654 | 455 | 3,275 | 671 | 2 | 6,0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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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35,497 | 68,595 | 117,267 | 38,249 | 48 | 259,6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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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3,633 | 19,563 | 11,185 | 1,884 | 142 | 36,407 | ||||||||||||||||||
| 处置 |
— | (291 | ) | (4,119 | ) | (5,519 | ) | — | (9,929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332 | 100 | 694 | 165 | 1 | 1,2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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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39,462 | 87,967 | 125,027 | 34,779 | 191 | 287,4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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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折旧: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 |
(12,233 | ) | (12,099 | ) | (60,983 | ) | (13,267 | ) | — | (98,582 | ) | |||||||||||||
| 折旧 |
(7,231 | ) | (10,463 | ) | (25,213 | ) | (7,612 | ) | — | (50,519 | ) | |||||||||||||
| 处置 |
— | 90 | 1,987 | 5,311 | — | 7,388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944 | ) | (411 | ) | (2,373 | ) | (337 | ) | — | (4,06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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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20,408 | ) | (22,883 | ) | (86,582 | ) | (15,905 | ) | — | (145,77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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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旧 |
(8,651 | ) | (20,964 | ) | (12,709 | ) | (6,766 | ) | — | (49,090 | ) | |||||||||||||
| 处置 |
— | 106 | 2,786 | 4,047 | — | 6,939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251 | ) | (88 | ) | (502 | ) | (82 | ) | — | (9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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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29,310 | ) | (43,829 | ) | (97,007 | ) | (18,706 | ) | — | (188,85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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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金额: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15,089 | 45,712 | 30,685 | 22,344 | 48 | 113,8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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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10,152 | 44,138 | 28,020 | 16,073 | 191 | 98,57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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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40
| 12 | 使用权资产 |
| 物业 | 电机 车辆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成本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 |
124,111 | 8,734 | 132,845 | |||||||||
| 新增 |
6,649 | — | 6,649 | |||||||||
| 终止确认 |
(1,179 | ) | — | (1,179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2,665 | — | 2,66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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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132,246 | 8,734 | 140,9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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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 |
23,271 | — | 23,271 | |||||||||
| 终止确认 |
(6,035 | ) | — | (6,035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585 | — | 585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150,067 | 8,734 | 158,801 | |||||||||
|
|
|
|
|
|
|
|||||||
| 累计折旧: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 |
(42,572 | ) | (2,012 | ) | (44,584 | ) | ||||||
| 当年收费 |
(30,035 | ) | (1,713 | ) | (31,748 | ) | ||||||
| 终止确认 |
1,179 | — | 1,179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417 | ) | — | (1,417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72,845 | ) | (3,725 | ) | (76,570 | ) | ||||||
|
|
|
|
|
|
|
|||||||
| 当年收费 |
(34,630 | ) | (1,575 | ) | (36,205 | ) | ||||||
| 终止确认 |
6,035 | — | 6,035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403 | ) | — | (403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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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101,843 | ) | (5,300 | ) | (107,143 | ) | ||||||
|
|
|
|
|
|
|
|||||||
| 账面金额: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59,401 | 5,009 | 64,410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48,224 | 3,434 | 51,658 | |||||||||
|
|
|
|
|
|
|
|||||||
在损益中确认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项目分析如下: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按标的资产类别划分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 |
||||||||||||
| 物业 |
21,335 | 30,035 | 34,630 | |||||||||
| 车辆 |
1,040 | 1,713 | 1,575 | |||||||||
|
|
|
|
|
|
|
|||||||
| 22,375 | 31,748 | 36,205 | ||||||||||
|
|
|
|
|
|
|
|||||||
| 租赁负债利息(附注8) |
3,147 | 3,574 | 2,853 | |||||||||
| 与短期租赁及剩余租期于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其他租赁有关的开支 |
620 | 1,366 | 933 | |||||||||
|
|
|
|
|
|
|
|||||||
| 26,142 | 36,688 | 39,991 | ||||||||||
|
|
|
|
|
|
|
|||||||
租赁现金流出总额及租赁负债到期分析分别载于附注21(d)及附注22。
F-41
注意事项:
| (一) | 物业 |
集团为其办公室及停车位租赁物业。办公室和停车位的租约通常为期一到五年。
| (二) | 车辆 |
集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租期为五年。
| 13 | 无形资产 |
| 专利 | Software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成本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 |
31,900 | 2,267 | 34,167 | |||||||||
| 采购 |
— | 1,881 | 1,881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03 | 103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31,900 | 4,251 | 36,151 | |||||||||
|
|
|
|
|
|
|
|||||||
| 采购 |
— | 304 | 304 | |||||||||
| 处置 |
— | (101 | ) | (101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20 | 20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31,900 | 4,474 | 36,374 | |||||||||
|
|
|
|
|
|
|
|||||||
| 累计摊销: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 |
(1,994 | ) | (1,179 | ) | (3,173 | ) | ||||||
| 摊销 |
(3,988 | ) | (297 | ) | (4,285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90 | ) | (90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5,982 | ) | (1,566 | ) | (7,548 | ) | ||||||
|
|
|
|
|
|
|
|||||||
| 摊销 |
(3,987 | ) | (328 | ) | (4,315 | ) | ||||||
| 处置 |
— | 101 | 101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18 | ) | (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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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9,969 | ) | (1,811 | ) | (11,780 | ) | ||||||
|
|
|
|
|
|
|
|||||||
| 账面金额: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25,918 | 2,685 | 28,603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21,931 | 2,663 | 24,594 | |||||||||
|
|
|
|
|
|
|
|||||||
| 14 | 商誉 |
本集团于2021年因业务收购而产生的商誉载于附注30。由于收购事项为集团的研发能力带来额外提振,收购公司的业务于业务收购后整合至集团的业务中,以提供自动驾驶技术相关解决方案。集团确定整体业务构成单一CGU,命名为自动驾驶CGU。所有的商誉都分配给了自动驾驶CGU。
商誉减值测试
自动驾驶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根据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两者中较高者确定。这些计算使用了基于财务预算的现金流量预测
F-42
经管理层批准,为期五年。超出预算期间的现金流使用与自动驾驶CGU经营业务的长期平均增长率一致的估计增长率3%进行推断。现金流采用20%的贴现率进行折现。所使用的贴现率是税前的,反映了与自动驾驶CGU相关的特定风险。
基于所进行的减值测试,自动驾驶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超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值。因此,管理层确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商誉未发生减值。基于管理层的预期,上述披露的关键假设的合理可能变动不会导致自动驾驶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 15 | 受限制现金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非当前 |
||||||||
| 租用办公室按金(注(i)) |
11,004 | 1,575 | ||||||
| 当前 |
||||||||
| 租用办公室按金(注(i)) |
— | 6,537 | ||||||
| 信用卡及其他存款 |
1,393 | 3,6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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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3 | 10,1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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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一) | 租用办公室的押金是指美国抵押银行账户中持有的现金,指定用于租用办公室的押金用途。 |
| 16 | 库存 |
| (a) | 综合财务状况表内的存货包括: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生产用品 |
49,024 | 58,151 | ||||||
| 进行中的工作(注(i)) |
106,981 | 160,06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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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005 | 218,2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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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 (一) | 在制品代表车辆在部署销售过程中。 |
| (b) | 确认为收入成本并计入损益的存货金额分析如下: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已售存货的账面金额 |
77,383 | 192,523 | 27,739 | |||||||||
| 减记存货 |
— | — | 6,39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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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383 | 192,523 | 34,1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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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3
| 17 |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
| (a) | 合同资产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合同资产 |
||||||||
| 源于L4级自动驾驶汽车销量 |
108,870 | 14,751 | ||||||
| 因提供L4级自动驾驶和ADAS服务而产生 |
7,759 | 77,841 | ||||||
| 减:损失准备(附注31(a)) |
(585 | ) | (9,51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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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044 | 83,07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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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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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部分 |
92,597 | 82,826 | ||||||
| 非流动部分(注19) |
23,447 | 250 | ||||||
除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50千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2,340万元)与保留有关的金额预计将在一年内收回外,所有金额预计将在报告年度结束后的一年内收回。
集团一般同意在集团完成落地部署服务后,客户接受自动驾驶车辆后,销售L4级自动驾驶车辆的保留期为一至三年。相关保留计入合同资产,直至保留期结束,因为集团享有保留权利的条件是集团的工作令人满意地通过保留期。根据历史经验,集团得以通过保留期以收取保留款。
此外,集团的服务合同包括付款时间表,一旦达到里程碑,就需要在服务期内分阶段付款。
有关合约资产的损失准备账户于呈列年度内的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1月1日 |
— | (585 | ) | |||||
| 年内确认的信贷损失 |
(585 | ) | (8,931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585 | ) | (9,516 | ) | ||||
|
|
|
|
|
|||||
| (b) | 合同负债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合同负债 |
||||||||
| -业绩预告前的账单 |
4,200 | 12,498 | ||||||
|
|
|
|
|
|||||
全部合同负债预计在一年内确认为收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计入合同负债的金额人民币420万元于2023年确认为收入(2022年:人民币380万元)。
F-44
| 18 | 贸易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应收账款 |
246,694 | 302,482 | ||||||
| 减:损失准备(附注31(a)) |
(10,304 | ) | (35,549 | ) | ||||
|
|
|
|
|
|||||
| 贸易应收款项,扣除损失准备 |
236,390 | 266,933 | ||||||
|
|
|
|
|
|||||
| 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扣除备抵 |
— | 52,952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 |
15,335 | 49,955 | ||||||
| 可退还增值税 |
40,072 | 49,493 | ||||||
| 向雇员支付贷款的应收款项(附注(i)) |
— | 10,859 | ||||||
| 其他 |
19,052 | 29,271 | ||||||
|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合计 |
74,459 | 192,530 | ||||||
|
|
|
|
|
|||||
| 贸易应收款项、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总额 |
310,849 | 459,463 | ||||||
|
|
|
|
|
|||||
注意事项:
| (一) | 2023年6月,集团向一名雇员提供金额为15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060万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43%。 |
所有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在一年内收回或确认为费用。
贸易应收款项的损失准备账户于呈列年度的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1月1日 |
(16 | ) | (427 | ) | (10,304 | ) | ||||||
| 年内确认的信贷损失 |
(411 | ) | (9,877 | ) | (25,245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427 | ) | (10,304 | ) | (35,549 | ) | ||||||
|
|
|
|
|
|
|
|||||||
应收贸易账款通常在开票之日起30至90天内到期。有关集团信贷政策的进一步详情载于附注31(a)。
| 1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合约资产-非流动* |
23,447 | 250 | ||||||
| 租赁机动车辆预付款 |
22,826 | 20,832 | ||||||
|
|
|
|
|
|||||
| 46,273 | 21,082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留款(扣除人民币120万元的损失准备)为人民币25万元(2022年:人民币900万元),计入合同资产-非流动。
| 20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非股权投资 |
1,218,524 | 317,042 | ||||||
|
|
|
|
|
|||||
F-45
非权益类投资为银行发行的可变收益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的可变收益取决于包括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底层资产的表现。这些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有关公允价值估值的更多信息请见附注31(e)。
| 21 | 现金 |
| (a) | 现金包括: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银行现金 |
2,233,691 | 1,661,152 | ||||||
人民币并非可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汇出中国须受中国政府施加的兑换限制。
| (b) | 税前亏损与经营所用现金的对账: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注意事项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年内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9,101 | ) | ||||||||
| 调整: |
||||||||||||||
|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亏损 |
6 | 3,972 | 950 | 1,087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
31(a) | 409 | 11,696 | 40,217 | ||||||||||
| -减记存货 |
16(b) | — | — | 6,399 |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7(i) | 55,959 | 325,429 | 931,784 |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
7(二) | 41,331 | 50,519 | 49,090 | ||||||||||
| -使用权资产折旧 |
7(二) | 22,375 | 31,748 | 36,205 | ||||||||||
| -无形资产摊销 |
7(二) | 2,117 | 4,285 | 4,315 | ||||||||||
| -看跌期权负债账面值变动 |
8 | 1,348 | 628 | 637 | ||||||||||
| -租赁负债利息 |
8 | 3,147 | 3,574 | 2,853 | ||||||||||
| -贷款和借款利息 |
8 | 2,422 | — | — | ||||||||||
| -政府授予薪资保护计划贷款减免 |
21(c) | (12,903 | ) | —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23(a)(b) | 268,142 | 479,210 | 554,048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27(a)(b) | 259,872 | (25,308 | ) | 4,549 | |||||||||
| -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
27(b) | — | 125,213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3,479 | ) | (7,731 | ) | (42,960 | ) | ||||||||
| -汇兑损失/(收益) |
8,417 | (10,162 | ) | (5,932 | ) | |||||||||
| -受限制现金减少 |
306 | 1,828 | 82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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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6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注意事项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变化: |
||||||||||||||
| -贸易应收款 |
(22,494 | ) | (215,850 | ) | (54,076 | ) | ||||||||
| -合同资产-流动 |
— | (93,062 | ) | 1,717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49,418 | ) | 7,055 | (108,442 | ) | |||||||||
| -预付关联方款项及应付关联方款项 |
(7,833 | ) | 8,952 | (25,031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39,280 | (18,615 | ) | 52,995 | ||||||||||
| -贸易应付款项 |
(2,891 | ) | (4,485 | ) | 6,291 | |||||||||
| -合同负债 |
2,978 | 381 | 8,298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1,157 | 5,266 | 4,375 | |||||||||||
| -库存 |
(92,352 | ) | (41,452 | ) | (68,548 | ) | ||||||||
| -其他应付款、已收按金及应计费用 |
(12,749 | ) | 9,578 | 51,517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8,529 | ) | (21,532 | ) | 22,0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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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运营中使用的现金 |
(506,667 | ) | (670,381 | ) | (474,8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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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 负债变动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调节 |
下表详细列出集团来自筹资活动的负债变化,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变化。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是指现金流量曾经或未来现金流量将被归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集团综合现金流量表的负债。
| 贷款和 借款 |
租赁 负债 |
金融 负债 测量于 FVTPL |
优先股 和金融 仪器 发给 投资者主体 赎回 和其他 优惠 权利 |
看跌期权 负债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注23) | (注24) | |||||||||||||||||||||||
| 截至2021年1月1日 |
104,478 | 64,967 | 325,320 | 688,350 | 66,116 | 1,249,23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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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筹资现金流变动: |
||||||||||||||||||||||||
| 发行优先股及其他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所得款项 |
— | — | — | 2,683,290 | — | 2,683,290 | ||||||||||||||||||
| 发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收益 |
— | — | 107,095 | — | — | 107,095 | ||||||||||||||||||
| 偿还贷款和借款 |
(91,208 | ) | — | — | — | — | (91,208 | ) | ||||||||||||||||
| 已付贷款及借款的利息 |
(2,422 | ) | — | — | — | — | (2,422 | ) | ||||||||||||||||
| 偿还看跌期权负债 |
— | — | — | — | (28,280 | ) | (28,280 | ) | ||||||||||||||||
| 已付租赁租金的资本要素 |
— | (21,632 | ) | — | — | — | (21,632 | ) | ||||||||||||||||
| 已付租赁租金的利息部分 |
— | (3,147 | ) | — | — | — | (3,14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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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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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筹资现金流变动合计 |
(93,630 | ) | (24,779 | ) | 107,095 | 2,683,290 | (28,280 | ) | 2,643,69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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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兑调整 |
(367 | ) | (639 | ) | (7,027 | ) | (52,809 | ) | — | (60,842 | ) | |||||||||||||
F-47
| 贷款和 借款 |
租赁 负债 |
金融 负债 测量于 FVTPL |
优先股 和金融 仪器 发给 投资者主体 赎回 和其他 优惠 权利 |
看跌期权 负债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注23) | (注24) | |||||||||||||||||||||||
| 其他变化: |
||||||||||||||||||||||||
| 年内订立新租约导致租赁负债增加 |
— | 51,137 | — | — | — | 51,137 | ||||||||||||||||||
| 利息支出增加 |
2,422 | 3,147 | — | — | — | 5,569 | ||||||||||||||||||
| 认沽期权负债账面值变动 |
— | — | — | — | 1,348 | 1,348 | ||||||||||||||||||
| 政府授予PPP贷款减免 |
(12,903 | ) | — | — | — | — | (12,903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 — | — | 268,142 | — | 268,142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 | 259,872 | — | — | 259,872 | ||||||||||||||||||
| 可转换票据转换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 | (104,256 | ) | 101,640 | — | (2,616 | ) | ||||||||||||||||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 | (506,647 | ) | 102,023 | — | (404,62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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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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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变动合计 |
(10,481 | ) | 54,284 | (351,031 | ) | 471,805 | 1,348 | 165,925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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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 | 93,833 | 74,357 | 3,790,636 | 39,184 | 3,998,010 | ||||||||||||||||||
|
|
|
|
|
|
|
|
|
|
|
|
|
|||||||||||||
| 租赁 负债 |
金融 负债 测量于 FVTPL |
优先股 和金融 仪器 发给 投资者主体 赎回 和其他 优惠 权利 |
看跌期权 负债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注22) | (附注27(b)) | (注23) | (注24)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 |
93,833 | 74,357 | 3,790,636 | 39,184 | 3,998,0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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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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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筹资现金流变动: |
||||||||||||||||||||
| 发行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约束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 |
— | — | 2,163,410 | — | 2,163,410 | |||||||||||||||
| 发行金融负债所得款项 |
— | 143,829 | — | — | 143,829 | |||||||||||||||
| 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 | — | — | — | — | |||||||||||||||
| 支付可赎回优先股的购回款项 |
— | — | (39,467 | ) | — | (39,467 | ) | |||||||||||||
| 已付租赁租金的资本要素 |
(34,448 | ) | — | — | — | (34,448 | ) | |||||||||||||
| 已付租赁租金的利息部分 |
(3,574 | ) | — | — | — | (3,574 | ) | |||||||||||||
|
|
|
|
|
|
|
|
|
|
|
|||||||||||
| 筹资现金流变动合计 |
(38,022 | ) | 143,829 | 2,123,943 | — | 2,229,75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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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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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8
| 租赁 负债 |
金融 负债 测量于 FVTPL |
优先股 和金融 仪器 发给 投资者主体 赎回 和其他 优惠 权利 |
看跌期权 负债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注22) | (附注27(b)) | (注23) | (注24) | |||||||||||||||||
| 汇兑调整 |
1,839 | 6,550 | 450,748 | — | 459,137 | |||||||||||||||
| 其他变化: |
||||||||||||||||||||
| 年内订立新租约导致租赁负债增加 |
6,649 | — | — | — | 6,649 | |||||||||||||||
| 利息支出增加 |
3,574 | — | — | — | 3,574 | |||||||||||||||
| 认沽期权负债账面值变动 |
— | — | — | 628 | 628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 — | 479,210 | — | 479,210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25,308 | ) | — | — | (25,308 | ) | |||||||||||||
| 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
— | 125,213 | — | — | 125,213 | |||||||||||||||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252,529 | ) | 173,017 | — | (79,512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变动合计 |
10,223 | (152,624 | ) | 652,227 | 628 | 510,454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67,873 | 72,112 | 7,017,554 | 39,812 | 7,197,35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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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租赁 负债 |
金融 负债 测量于 FVTPL |
优先股 和金融 仪器 发给 投资者主体 赎回 和其他 优惠 权利 |
看跌期权 负债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注22) | (附注27(b)) | (注23) | (注24) | |||||||||||||||||
| 截至2023年1月1日 |
67,873 | 72,112 | 7,017,554 | 39,812 | 7,197,35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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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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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筹资现金流变动: |
||||||||||||||||||||
| 发行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约束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 |
— | — | 485,262 | — | 485,262 | |||||||||||||||
| 已付租赁租金的资本要素 |
(38,163 | ) | — | — | — | (38,163 | ) | |||||||||||||
| 已付租赁租金的利息部分 |
(2,853 | ) | — | — | — | (2,85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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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现金流变动合计 |
(41,016 | ) | — | 485,262 | — | 444,2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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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兑调整 |
426 | 1,627 | 124,858 | — | 126,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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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9
| 租赁 负债 |
金融 负债 测量于 FVTPL |
优先股 和金融 仪器 发给 投资者主体 赎回 和其他 优惠 权利 |
看跌期权 负债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注22) | (附注27(b)) | (注23) | (注24) | |||||||||||||||||
| 其他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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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订立新租约导致租赁负债增加 |
23,271 | — | — | — | 23,271 | |||||||||||||||
| 利息支出增加 |
2,853 | — | — | — | 2,853 | |||||||||||||||
| 认沽期权负债账面值变动 |
— | — | — | 637 | 637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 — | 554,048 | — | 554,048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4,549 | — | — | 4,549 | |||||||||||||||
| 视为分派予优先股股东 |
— | 32,767 | — | — | 32,767 | |||||||||||||||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111,055 | ) | — | — | (111,0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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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变动合计 |
26,124 | (73,739 | ) | 554,048 | 637 | 507,0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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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53,407 | — | 8,181,722 | 40,449 | 8,275,5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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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租赁现金流出总额 |
综合租赁现金流量表所列金额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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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经营现金流内(附注12) |
620 | 1,366 | 933 | |||||||||
| 在筹资现金流内(附注21(c)) |
24,779 | 38,022 | 4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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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99 | 39,388 | 41,4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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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数额涉及以下方面: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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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已付租赁租金 |
25,399 | 39,388 | 41,949 | |||||||||
| (e) | 非现金交易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发生的非现金投融资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购买计入租赁负债的使用权资产,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1.1百万元、人民币6.6百万元及人民币23.2百万元; |
F-50
| (二) | 注销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为新增股份溢价的库存股,金额为人民币1,940万元; |
| (三) |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可换股票据转换为优先股金额为人民币1.043亿元; |
| (四) | 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66亿元、人民币2.525亿元及人民币1.111亿元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五) | 2023年5月,公司以名义代价修订2018年向一名优先股股东发行的认股权证,因此,集团将因修订而产生的认股权证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该优先股股东的视作分派金额为人民币3280万元。 |
| 22 | 租赁负债 |
下表显示所列各年末集团租赁负债的剩余合同期限: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1年内 |
32,009 | 31,0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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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后但2年内 |
20,626 | 15,658 | ||||||
| 2年后但5年内 |
15,238 | 6,6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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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864 | 22,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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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873 | 53,4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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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优先股等受赎回影响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其他金融工具(附注23(a)) |
621,449 | 138,938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3(b)) |
6,396,105 | 8,042,7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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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17,554 | 8,181,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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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向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 |
集团承诺向若干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并已预先收到投资者的全部代价。
请见附注2(q)(二)的会计政策,本集团将向投资者发行的该等金融工具确认为金融负债,并按照附注2(q)(i)按赎回金额的现值计量。向投资者发行的该等金融工具的账面值的任何变动,均作为“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记入损益。
F-51
列报年度内向投资者发行的这类金融工具的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1月1日 |
655,571 | 752,120 | 621,449 | |||||||||
| 发行金融工具 |
1,644,810 | 583,975 | — | |||||||||
| 根据承诺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3(b)) |
(1,638,047 | ) | (818,244 | ) | (538,696 | ) | ||||||
| 账面金额变动 |
106,103 | 41,130 | 48,408 | |||||||||
| 外汇效应 |
(16,317 | ) | 62,468 | 7,7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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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 |
752,120 | 621,449 | 138,9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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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集团在取得监管机构批准并完成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后,向若干投资者偿还原发行价人民币3910万元,该等投资者承诺认购1,331,387股D系列优先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未收到认购价款,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记作应收认购款项。
| (b)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发行情况:
| 截至12月31, 2023 | ||||||||||||||||||||||
| 系列 | 发行日期 |
发行数量 股(后 股份分割) |
首次购买 每股价格 |
合计 考虑 |
股份数量 优秀 (拆股后) |
携带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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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元 | USD’000 | 人民币’000 | ||||||||||||||||||||
| B-1系列优先股 |
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 | 132,494,900 | 1.51 | 200,000 | 132,494,900 | 1,848,192 | ||||||||||||||||
| B-2系列优先股 |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 | 13,964,530 | |
1.48 至3.49 |
|
25,857 | 13,964,530 | 238,904 | ||||||||||||||
| B-3系列优先股 |
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 | 28,537,370 | 1.96 | 56,000 | 28,537,370 | 515,179 | ||||||||||||||||
| C-1系列优先股 |
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 | 71,387,327 | 3.81 | 272,994 | 71,387,327 | 2,340,906 | ||||||||||||||||
| D系列优先股 |
2022年1月 至2023年6月 |
60,347,784 | 4.658 | 281,500 | 60,347,784 | 2,287,631 | ||||||||||||||||
| D +系列优先股 |
2023年11月 至2023年12月 |
22,430,597 | |
3.33 至5.04 |
|
107,800 | 22,430,597 | 811,972 | ||||||||||||||
B-1系列优先股、B-2系列优先股和B-3系列优先股统称为“B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C-1系列优先股简称为“C-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D系列优先股简称为“D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D +系列优先股简称为“D +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所有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面值相同,为每股0.00001美元。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载列如下。
F-52
赎回权
公司有义务在特定或有赎回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赎回全部或部分已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变更或公司首席执行官。
在任何特定或有事件发生时,每份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应付的赎回金额,将为等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原发行价格的100%的金额,加上截至赎回日期的所有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和原发行价格的单利,利率为B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每年10%或C-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D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D +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每年8%。
转换权
每份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均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该等优先股发行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在不支付任何额外对价的情况下,按原发行价格1:1的转换比例转换为缴足股款的、不可评税的普通股,但可进行稀释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持有人支付的原每股认购价下发行新股。
所有已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应自动转换为普通股,在(a)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合格的IPO”)结束时,或(b)通过投票或书面同意或全体优先股持有人的多数同意指定的日期或事件发生时,按适用的当时有效的转换价格。
投票权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就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在‘已转换’基础上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
股息权
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就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股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按原始发行价格每年8%的简单比率收取股息,并在这些资金或资产合法可用时从资金或资产中支付。股息应按以下顺序支付:(i)D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ii)D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iii)C-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iv)B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向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足额支付或宣布派发股息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按比例、按转换基准收取董事会可能宣布、搁置或支付的任何额外股息。股息不得累加,并须于董事会宣布时支付。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宣派股息。
F-53
介绍和分类
集团按赎回金额的现值确认优先股的赎回责任所产生的金融负债,而账面值的变动则记入综合损益表。该等金融负债于呈列年度的变动情况载列如下:
| 系列B-1 首选 股份 |
B-2系列 首选 股份 |
B-3系列 首选 股份 |
系列C-1 首选 股份 |
D系列 首选 股份 |
D +系列 首选 股份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2021年1月1日 |
— | 32,779 | — | — | — | — | 32,779 | |||||||||||||||||||||
| 发行新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38,176 | 199,997 | 800,307 | — | — | 1,038,480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账面值变动 |
34,766 | 12,070 | 24,096 | 91,107 | — | — | 162,039 | |||||||||||||||||||||
| 根据承诺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3(a)) |
677,945 | — | — | 960,102 | — | — | 1,638,047 | |||||||||||||||||||||
| 可换股票据转换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7(a)) |
— | 101,640 | — | — | — | — | 101,640 | |||||||||||||||||||||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7(b)) |
— | — | 102,023 | — | — | — | 102,023 | |||||||||||||||||||||
| 外汇效应 |
(8,373 | ) | (2,535 | ) | (3,833 | ) | (21,751 | ) | — | — | (36,49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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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704,338 | 182,130 | 322,283 | 1,829,765 | — | — | 3,038,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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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新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 | — | — | 1,579,435 | — | 1,579,435 | |||||||||||||||||||||
| 回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 | (39,467 | ) | — | — | — | (39,467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账面值变动 |
109,216 | 17,379 | 36,424 | 146,249 | 128,812 | — | 438,080 | |||||||||||||||||||||
| 根据向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中的承诺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3(a)) |
767,688 | — | 50,556 | — | — | — | 818,244 | |||||||||||||||||||||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7(b)) |
— | — | 63,980 | — | 109,037 | — | 173,017 | |||||||||||||||||||||
| 外汇效应 |
96,840 | 17,453 | 33,811 | 174,309 | 65,867 | — | 388,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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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1,678,082 | 216,962 | 467,587 | 2,150,323 | 1,883,151 | — | 6,396,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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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新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 | — | — | 219,037 | 266,225 | 485,262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账面值变动 |
140,860 | 18,161 | 39,441 | 153,256 | 151,422 | 2,500 | 505,640 | |||||||||||||||||||||
F-54
| 系列B-1 首选 股份 |
B-2系列 首选 股份 |
B-3系列 首选 股份 |
系列C-1 首选 股份 |
D系列 首选 股份 |
D +系列 首选 股份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根据向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中的承诺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3(a)) |
— | — | — | — | — | 538,696 | 538,696 | |||||||||||||||||||||
| 外汇效应 |
29,250 | 3,781 | 8,151 | 37,327 | 34,021 | 4,551 | 117,0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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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1,848,192 | 238,904 | 515,179 | 2,340,906 | 2,287,631 | 811,972 | 8,042,7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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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看跌期权负债 |
2019年7月,Weride Hong Kong Ltd.(“Weride HK”)与广州晶奇与两名投资者订立协议。根据该协议,1)WeRide HK、广州晶奇及投资者共同成立新公司文远月星(广东)楚星科技有限公司(“文远月星”),由集团控股;2)投资者注资人民币3,600万元及2,880万元,以换取文远月星20%及16%的股权,分别;及3)投资者有权要求集团回购其于文远月星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有权要求集团在其投资回报低于原始注入金额的10%时支付任何不足部分,前提是文远月星无法在2025年8月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由于集团有义务在发生集团无法控制的某些事件时向投资者支付现金,因此看跌期权负债最初由集团参考估计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按赎回金额的现值确认,随后计入赎回金额。认沽期权负债于呈列年度内的变动情况载列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1月1日 |
66,116 | 39,184 | 39,812 | |||||||||
| 账面值变动(附注8) |
1,348 | 628 | 637 | |||||||||
| 由非控股股东赎回(附注21(c))* |
(28,280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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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截至12月31日 |
39,184 | 39,812 | 40,449 | |||||||||
|
|
|
|
|
|
|
|||||||
| * | 基于集团与文远月星股东协商,集团同意于2021年提前向其中一名投资者赎回文远月星15%股权。 |
| 25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附条件收到的政府补助 |
5,943 | 6,522 | ||||||
|
|
|
|
|
|||||
集团于未来数年获政府授予附加条件的赠款。预期在一年以上满足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为非流动负债列报,待所附条件满足时在合并损益表中释放至其他收益。
F-55
| 26 |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已收存款及应计费用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贸易应付款项 |
11,505 | 16,962 | ||||||
| 应计工资和社会保险 |
56,879 | 55,818 | ||||||
| 专业服务应付款项 |
5,674 | 4,470 | ||||||
| 所得税以外的应交税费 |
3,020 | 7,767 | ||||||
| 附条件收到的政府补助* |
139,110 | 176,426 | ||||||
| 其他 |
12,512 | 26,825 | ||||||
|
|
|
|
|
|||||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合计 |
217,195 | 271,306 | ||||||
|
|
|
|
|
|||||
| 贸易和其他应付款项、已收存款和应计费用合计 |
228,700 | 288,268 | ||||||
|
|
|
|
|
|||||
| * | 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当期部分,主要为自2023年起到期的特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经营业绩和税收贡献要求的补助。因此,集团将这些负债记入其他应付款项。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所有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余额预计将在一年内结算或确认为收入或按要求偿还。供应商给予的信用期一般在30至60天之间。
有关本集团面临的货币和流动性风险的信息载于附注31。
| 27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认股权证负债 |
72,11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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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 | 可转换票据 |
若干优先股持有人于完成ODI程序前订立可转换票据协议以认购优先股。可转换票据持有人有权:1)要求赎回票据;或2)在获得ODI批准后将票据转换为优先股。可换股票据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F-56
可换股票据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变动情况载列如下: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1 | ||||
| 人民币’000 | ||||
| 截至1月1日 |
103,669 | |||
| 转换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101,640 | ) | ||
| -其他储备 |
(2,616 | ) | ||
| 公允价值变动 |
4,236 | |||
| 外汇效应 |
(3,649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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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所有可转换票据已转换为优先股。
| (b) | 认股权证负债 |
集团向若干投资者授出认股权证,据此,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期间以预定或名义价格认购公司的优先股。这类认股权证被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呈列年度内认股权证负债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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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1月1日 |
221,651 | 74,357 | 72,112 | |||||||||
| 视同分派予优先股股东(附注(二)) |
— | — | 32,767 | |||||||||
| 发行认股权证负债 |
107,095 | 143,829 | — | |||||||||
| 诱导收费(注(i)) |
— | 125,213 | — | |||||||||
| 公允价值变动 |
255,636 | (25,308 | ) | 4,549 | ||||||||
| 投资者行使认购优先股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3(b)) |
(102,023 | ) | (173,017 | ) | — | |||||||
| -其他储备(附注28(b)(四)) |
(404,624 | ) | (79,512 | ) | (111,055 | ) | ||||||
| 外汇效应 |
(3,378 | ) | 6,550 | 1,6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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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 |
74,357 | 72,1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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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2022年,当公司向这些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时,向某些优先股的投资者授予了某些认股权证,而没有额外对价。根据认股权证,这些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时期内以一定折扣以预定价格认购更多优先股。这些认股权证的初始公允价值被视为融资活动的诱导费用。 |
| (二) | 2023年5月,公司修订了2018年向一名优先股股东发行的认股权证,名义对价。认股权证经修订后可行使,可在特定期间以预定的名义价格认购1,382,929股A系列优先股。因修订而产生的人民币3280万元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视为对该优先股股东的视同分配。 |
F-57
集团已聘请独立估值公司,利用二项期权定价模型评估可换股票据及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该模型涉及重大假设,包括无风险利率、预期波动性、预期股息收益率及预期期限。金融负债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在列报的每一年年末重新计量,假设如下:
| 截至12月31, | ||||||||||||
| 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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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波动 |
57.6 | % | 58.1 | % | 53.8 | % | ||||||
| 无风险利率(年利率) |
1.2 | % | 4.4 | % | 4.3 | % | ||||||
| 预期股息率 |
0 | % | 0 | % | 0 | % | ||||||
| 预期任期 |
2.0-4.0年 | 1.0-6.0年 | 2.5年 | |||||||||
无风险利率基于可转换票据和认股权证预期剩余期限的美国国债利率。预期波动是根据时间范围接近公司可转换票据和认股权证预期期限的可比同行上市公司的历史波动率估计的。由于公司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股息,因此预期股息收益率为零。预期期限为可换股票据及认股权证的剩余期限。
| 28 | 资本和储备 |
| (a) | 股本及股份溢价 |
授权:
| 普通数 股份 |
数量非- 可赎回优先 股份 |
可兑换数量 可赎回优先 股份 |
||||||||||
| 截至2021年1月1日(注(i)) |
4,609,729,630 | 211,706,410 | 178,563,960 | |||||||||
| 发行优先股时重新指定 |
(191,554,519 | ) | (1,084,600 | ) | 192,639,11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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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二)) |
4,418,175,111 | 210,621,810 | 371,203,079 | |||||||||
| 发行优先股时重新指定 |
(60,574,179 | ) | 1,084,600 | 59,489,5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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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注(三)) |
4,357,600,932 | 211,706,410 | 430,692,6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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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截至2021年1月1日,公司法定资本为50,000美元或i)4,609,729,630股(正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普通股,包括50股(正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金股;ii)211,706,410股(正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不可赎回优先股,包括65,403,460股(正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系列种子-1优先股,52,959,930股(正在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系列种子-2优先股和93,343,020股(正在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A系列优先股;以及iii)178,563,960股(正在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Golden Share代表每个成员所持有的份额,该成员应有权就该成员所持有的每个Golden Share(根据股份分割、股份股息、组合、资本重组和与普通股或Golden Share相关的类似事件进行调整)获得7,200,000票。系列种子-1
F-58
优先股、Series Seed-2优先股和Series A优先股统称为不可赎回优先股。
| (二) | 截至2021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1:10的股份分割。股份分割后,授权股份总数由500,000,000股增加至5,000,000,000股。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资本为50,000美元或i)4,418,175,111股普通股,包括50股金股;ii)210,621,810股不可赎回优先股,包括64,318,860股种子-1系列优先股、52,959,930股种子-2系列优先股和93,343,020股A系列优先股;及iii)371,203,079股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三)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资本为50,000美元或i)4,357,600,932股普通股,包括50股金股;ii)211,706,410股不可赎回优先股,包括65,403,460股Seed-1系列优先股、52,959,930股Seed-2系列优先股和93,343,020股A系列优先股;及iii)430,692,658股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已发布:
| 数量 普通股 |
股本 普通的 股份 |
数量非- 可赎回 优先股 |
股本 不可赎回 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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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截至2021年1月1日 |
103,064,910 | 7 | 201,189,860 | 15 | ||||||||||||
| 发行新股(注(五)) |
6,624,740 | — | 4,481,950 | — | ||||||||||||
| 注销现有普通股(注(五)) |
(2,839,18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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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106,850,470 | 7 | 205,671,810 | 15 | ||||||||||||
| 发行新股(注(六)) |
1,892,780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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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108,743,250 | 8 | 205,671,810 | 15 | ||||||||||||
| 发行新股(注(vii)(viii)) |
1,763,689 | — | 4,400,2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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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110,506,939 | 8 | 210,072,039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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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截至2021年1月1日,公司发行了103,064,910股(正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普通股,包括50股(正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金股和201,189,860股(正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不可赎回优先股,包括65,403,460股(正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系列种子-1优先股,52,959,930(正在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系列种子-2优先股和82,826,470(正在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A系列优先股。 |
| (五) | 2021年,公司:1)以7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520万元)的对价发行6,624,740股普通股和以45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2880万元)的对价发行4,481,950股A系列优先股;2)以3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940万元)的对价回购2,839,180股普通股(正在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并将回购的股份记为库存股。公司随后注销了这些库存股。 |
| (六) | 2022年,公司发行1,892,780股普通股,对价为2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340万元)。 |
| (七) | 2023年,公司发行1,763,689股普通股,对价为6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250万元)。 |
| (八) | 2023年,公司发行4400229股A系列优先股,对价44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3.1万元),于2018年发行的认股权证行使时。 |
F-59
| (b) | 保护区的性质及用途 |
| (一) | 股份补偿准备金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储备指根据附注2(u)(iii)中就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授予主要管理人员、雇员及非雇员的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予日公允价值已确认为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的部分。
| (二) | 翻译储备 |
外汇储备包括因翻译国外业务的财务报表而产生的所有外汇差额。
| (三) | 公允价值储备 |
公允价值储备包括在所列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根据IFRS 9指定为FVOCI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累计净变动(见附注2(g)(ii))。
| (四) | 其他储备 |
其他储备指按FVTPL计量的可转换票据和认股权证负债转换/行使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见附注2(q)(i))所产生的差额,这些差额按赎回金额或分类为权益的不可赎回优先股的现值计量。
| (c) | 库存股 |
| 数量 股份 |
携带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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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000 | ||||||||
| 截至2021年1月1日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5,839,180 | 61,547 | ||||||
| 回购不可赎回优先股 |
3,752,960 | 64,910 | ||||||
| 注销库存股普通股(附注28(a)(v)) |
(2,839,180 | ) | (19,355 | ) | ||||
| 以库存股出售不可赎回优先股 |
(882,382 | ) | (15,26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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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5,870,578 | 91,84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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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回购普通股 |
1,892,780 | 44,442 | ||||||
| 回购可赎回优先股 |
2,547,980 | 20,358 | ||||||
| 以库存股出售不可赎回优先股 |
(286,246 | ) | (4,97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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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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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 |
10,025,092 | 151,6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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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附注28(a)(iii)所述外,公司董事会亦授权于2021年4月回购股份:1)3,000,000股普通股,代价为65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220万元);2)1,084,600股及2,668,360股系列种子-1优先股,代价为
歼60
2021年6月和7月分别为24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530万元)和77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960万元);3)2022年10月为1,892,780股对价66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440万元)的普通股和2,547,980股B-3系列可赎回优先股,对价89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5,980万元)。这些股份按其历史购买价格入账,并保留为库存股。
2021年12月,公司出售882,382股Series Seed-1优先股库存股,对价31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990万元)。
2022年1月,公司出售286,246股Series Seed-1优先股库存股,对价为1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650万元)。
| (d) | 资本风险管理 |
本集团将“资本”定义为包括股权的所有组成部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受赎回约束的其他金融工具和其他优先权利。集团的政策是维持强大的资本基础,以维持投资者、债权人及市场信心,并维持业务的未来发展。于本报告所述年度,集团的资本管理方法并无变化。本集团不受任何外部强加的资本要求的约束。
| 29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安排 |
2018年6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及采纳2018年股份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预留312,854,000股(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的影响),以向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及非雇员授出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
| (a) | 购股权 |
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授出的购股权一般须遵守最多四年服务时间表的时间规定。
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高级职员、雇员及非雇员分别获授38,159,520份、57,403,348份及13,013,378份购股权。授出购股权,行使价介乎0.5至2.2美元。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授出的所有购股权的合约期限为十年。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购股权活动摘要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加权 平均 行权价格 |
数量 选项 |
加权 平均 行权价格 |
数量 选项 |
加权 平均 行权价格 |
数量 选项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截至1月1日 |
0.5 | 16,858,820 | 0.6 | 53,564,010 | 0.9 | 103,897,771 | ||||||||||||||||||
| 已获批 |
0.6 | 38,159,520 | 1.2 | 57,443,348 | 1.2 | 10,834,516 | ||||||||||||||||||
| 过期 |
— | — | 0.5 | (1,062,550 | ) | 0.6 | (935,335 | ) | ||||||||||||||||
| 没收 |
0.5 | (1,454,330 | ) | 0.7 | (6,047,037 | ) | 0.9 | (4,654,7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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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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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截至12月31日未偿还 |
0.6 | 53,564,010 | 0.9 | 103,897,771 | 0.9 | 109,142,23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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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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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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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12月31日可行使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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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1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出购股权的加权平均授出日期公平值分别为1.2美元、2.4美元及2.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授出日期购股权的合计公允价值分别为5,61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3.619亿元)、1.428亿美元(相当于人民币9.598亿元)及2,76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943亿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尚未行使的购股权的加权平均剩余合同期限分别为9.1年、9.1年和8.0年。
授出购股权的公平值乃参考公司股本权益的公平值计量。本集团曾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司标的股权公允价值。授出购股权的估计乃根据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量。厘定购股权公平值所采用的主要假设如下: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
|
USD1.16-USD2.17 每股 |
|
|
USD2.68-USD3.42 每股 |
|
|
USD3.46 每股 |
|
|||
| 预期波动 |
51.0%-51.4% | 51.2%-56.2% | 52.0% | |||||||||
| 行使倍数 |
2.2x-2.8x | 2.2x | 2.2x-2.8x | |||||||||
| 预期股息 |
0% | 0% | 0% | |||||||||
| 无风险利率(年利率) |
1.4%-2.8% | 2.8%-4.1% | 4.05% | |||||||||
| 预期任期 |
10年 | 10年 | 10年 | |||||||||
预期波动是根据时间范围接近公司购股权预期期限的可比同业上市公司的历史波动率估计的。无风险利率是根据以美元计价的美国国债到期收益率估计的,期限与公司于估值日生效的购股权的预期期限一致。预期行使倍数估计为员工、高级职员或非员工决定自愿行使其既得购股权时的股价与行使价的平均比率。由于公司从未就其股份宣派或派付任何现金股息,预期股息收益率为零,且公司预期于可见未来不会派发任何股息。预期期限为购股权的合约期限。
| (b) | 受限制股份单位 |
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授出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合约期限为七年,有不同时间的规定,服务期最长为四年,并要求公司IPO结束。收款人无须就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作出现金代价。
公司IPO完成被视为非市场表现条件。在厘定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出日期公平值时,不会考虑服务及非市场表现条件,但评估条件达成的可能性,作为集团对最终将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数目的最佳估计的一部分。
即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实际归属期长度受首次公开发售条件所规限。集团认为,于规定服务期后将很可能进行首次公开发售,并将于估计归属期内确认股份补偿开支,而估计归属期乃基于首次公开发售的估计时间。
公司已确定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不太可能进行首次公开发售,因此,除下文提及的加速归属外,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与受限制股份单位有关的补偿开支。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行备案完成且中国证监会结束备案程序并将备案结果于
F-62
2023年8月,这对完成首次公开发售至关重要,公司已确定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自此变得很可能。据此,集团已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累计追缴股份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171亿元。
受限制股份单位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止年度的活动摘要如下:
| 截至本年度12月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数量 受限制股份 单位 |
数量 受限制股份 单位 |
数量 受限制股份 单位 |
||||||||||
| 截至1月1日 |
195,039,210 | 194,569,490 | 194,569,490 | |||||||||
| 没收 |
(469,720 | ) | — | (533,69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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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未偿还 |
194,569,490 | 194,569,490 | 194,035,7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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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归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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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授出新受限制股份单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的已发行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加权平均剩余合同期限分别为2.4年、1.4年和0.4年。
就上述授出的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按授出日期公平值及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报表确认的估计没收率计算的补偿开支总额,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5,600万元、人民币3.254亿元及人民币9.319亿元。
| 30 | 业务收购 |
2018年,集团收购福建牧悦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牧悦”或“MooX.AI”)15.4%的股权,该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研发专用机器人清扫车及卡车。初始确认时,本集团指定此项股权投资按FVOCI计量。
于2021年6月30日,集团向其他原股东收购福建牧越余下84.6%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7140万元。福建牧越整个技术团队的同化,给集团的研发能力带来了额外的助力。自此,福建牧越成为全资附属公司,并纳入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截至收购日期,集团持有的15.4%股权的收购前公允价值为人民币440万元,较截至2021年1月1日的人民币1260万元有所下降。人民币820万元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的“其他全面收益-公允价值储备”。
收购的福建牧岳业务于收购日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集团贡献收益为零,净亏损为人民币1,960万元。倘收购事项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管理层估计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收入及综合亏损净额将分别约为人民币1.383亿元及人民币10.272亿元。在确定这些金额时,管理层假设,如果收购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则在收购日期产生的临时确定的公允价值调整将是相同的。
F-63
集团因法律、尽职调查及估值等专业服务而产生收购相关成本人民币0.4百万元。该等成本已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报表的「行政开支」内列账。
下表汇总了截至收购日转让的对价及已识别的收购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总额:
| 公允价值 | ||||
| 人民币’000 | ||||
| 无形资产 |
31,900 | |||
| 财产和设备 |
10,470 | |||
| 应收账款 |
316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482 | |||
| 现金 |
1,933 | |||
| 其他应付款、已收定金及应计费用 |
(10,601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489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7,978 | ) | ||
|
|
|
|||
|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净额 |
31,011 | |||
|
|
|
|||
| 总对价 |
||||
| -FVOCI指定的股权投资(附注31(e)) |
4,366 | |||
| -现金 |
71,403 | |||
| 商誉 |
44,758 | |||
收购的贸易应收款项的合同总额为人民币0.3百万元,损失准备为零。
被收购方资产和负债的收购前账面金额是根据紧接收购前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收购时确认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价值为其估计的公允价值。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参考了独立专业估值师出具的估值报告,采用了基于收益法和市场法的公允价值调整。
该商誉主要归因于预期通过整合产业链和资源实现的协同效应、预期实现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增强集团的生产线。确认的商誉预计都不能用于税收抵扣。
| 31 | 金融风险管理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
信贷、流动性、利率和货币风险敞口在集团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集团面对这些风险的风险,以及集团为管理这些风险而采用的财务风险管理政策和做法,介绍如下。
| (a) | 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本集团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集团的信贷风险主要来自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代客户付款的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集团因定期存款、金融资产、现金及受限制现金、支付雇员贷款的应收款项而产生的信贷风险敞口有限,因为交易对手为银行或本身拥有高信贷质素的雇员,而集团认为其信贷风险较低。集团并无提供任何会令集团面临信贷风险的担保。
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和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
本集团的信贷风险敞口主要受每个客户的个别特征而非客户经营所在的行业或国家的影响,因此显着集中
F-64
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本集团对个别客户有重大风险敞口时。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贸易应收款项及合约资产总额的26%及44%为应收本集团最大客户款项,贸易应收款项总额的91%及47%、应收关联方款项、合约资产及应收代客户付款款项分别为应收本集团五大客户款项。
对所有要求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客户进行个人信用评估。这些评估侧重于客户过去到期付款的历史和当前的支付能力,并考虑到特定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客户经营所在的经济环境有关的信息。应收贸易账款在开票之日起30-90天内到期。通常情况下,集团不会向客户取得抵押品。
本集团以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和代表客户支付的应收款项的损失准备,该金额使用拨备矩阵计算。由于集团的历史信贷损失经验并不表明不同客户分部的损失模式有显着不同,基于逾期状况的损失准备并未在集团的不同客户群之间进一步区分。
预期损失率是根据应收账款经历连续拖欠阶段到核销的概率,使用‘滚存率’方法计算的。这些费率经调整以反映收集历史数据期间的经济状况、当前状况和集团对应收账款预期寿命期间的经济状况的看法之间的差异。于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的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及代客户付款的应收款项分别有94%及72%于一年内到期。据此评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额外损失准备人民币12.0百万元及人民币40.2百万元。
向雇员支付贷款的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在确定因向员工支付贷款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的ECL时,管理层已酌情考虑历史违约经验和前瞻性信息。管理层已评估并无其他应收款的债务人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着增加且违约风险并不重大,因此,于呈列年度并无就其他应收款计提重大ECL准备。
下表提供了有关本集团在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和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方面的信用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
| 截至12月31, 2022 | ||||||||||||||||||||
| 携带 金额 |
提供关于 个人基础 |
加权 平均损失 费率 |
预期信用损失 | 损失准备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1年内 |
363,174 | (1,200 | ) | 2.32 | % | (8,437 | ) | (9,637 | ) | |||||||||||
| 1年以上 |
4,526 | — | 55.39 | % | (2,507 | ) | (2,5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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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7,700 | (1,200 | ) | (10,944 | ) | (12,1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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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 2023 | ||||||||||||||||||||
| 携带 金额 |
提供关于 个人基础 |
加权 平均损失 费率 |
预期信用损失 | 损失准备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1年内 |
343,782 | — | 8.16 | % | (28,045 | ) | (28,045 | ) | ||||||||||||
| 1年以上 |
138,463 | (1,200 | ) | 16.69 | % | (23,116 | ) | (24,3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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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245 | (1,200 | ) | (51,161 | ) | (52,36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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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5
| (b) | 流动性风险 |
集团内的个别经营实体负责自己的现金管理,包括现金盈余的短期投资和筹集贷款以满足预期的现金需求,但须在贷款和借款超过某些预定权限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集团的政策是定期监察其流动资金需求及其遵守借贷契约的情况,以确保维持充足的现金储备和主要金融机构充足的承诺资金额度,以满足其短期和长期的流动资金需求。
下表显示集团金融负债在呈列年度终了时的剩余合同到期日,基于未贴现现金流量(包括使用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如果浮动,则基于呈列年度终了时的现行利率)和可要求集团支付的最早日期。
| 截至12月31, 2022 | ||||||||||||||||||||
| 携带 金额 |
合计 契约型 未贴现 现金流 |
内 1年或 按需 |
超过 1年但 内 2年 |
超过 2年但 内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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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跌期权负债 |
39,812 | 41,580 | — | — | 41,580 | |||||||||||||||
| 贸易应付款项 |
11,505 | 11,505 | 11,505 | — | — | |||||||||||||||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 |
217,195 | 217,195 | 217,195 | — | — | |||||||||||||||
| 租赁负债 |
67,873 | 84,642 | 37,557 | 26,226 | 20,859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24,832 | 24,832 | 24,83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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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金融负债总额,但优先股和其他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除外 |
361,217 | 379,754 | 291,089 | 26,226 | 62,4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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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 2023 | ||||||||||||||||||||
| 携带 金额 |
合计 契约型 未贴现 现金流 |
内 1年或 按需 |
超过 1年但 内 2年 |
超过 2年但 内 5年 |
||||||||||||||||
| 看跌期权负债 |
40,449 | 41,580 | — | 41,580 | — | |||||||||||||||
| 贸易应付款项 |
16,962 | 16,962 | 16,962 | — | — | |||||||||||||||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 |
271,306 | 271,306 | 271,306 | — | — | |||||||||||||||
| 租赁负债 |
53,407 | 57,674 | 34,602 | 16,332 | 6,740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77,827 | 77,827 | 77,82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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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金融负债总额,但优先股和其他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除外 |
459,951 | 465,349 | 400,697 | 57,912 | 6,7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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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分别为人民币70.176亿元及人民币81.817亿元。这些账面金额代表公司在发生特定或有事件时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最高金额。由于其中一些触发事件,例如公司控制权变更可能在所呈列的年度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发生,集团可能
F-66
须就该等事件支付账面值。当优先股在合格IPO结束时转换为普通股时,这些或有赎回义务将自动到期。于2022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认股权证负债的账面值为人民币7,210万元,由投资者行使于2023年认购不可赎回优先股。
| (c) | 利率风险 |
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计息金融工具分别使本集团面临现金流利率风险和公允价值利息风险。本集团根据当前市场情况确定固定和浮动利率计息工具的适当权重,并进行定期审查和监测,以实现固定和浮动利率风险敞口的适当组合。集团并无订立金融衍生工具以对冲利率风险。
下表详细列出截至呈列的各年末集团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利率概况。
| (一) | 利率风险简介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
| 利率 | 利率 | |||||||||||||||
| % | 人民币’000 | % | 人民币’000 | |||||||||||||
| 固定费率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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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 |
0%-3.1% | 2,233,691 | 0%~3.1% | 1,661,152 | ||||||||||||
| 定期存款 |
1.47%-4.49% | 1,057,292 | 4.69%-6.00% | 2,550,279 | ||||||||||||
| 受限制现金-流动 |
0.01% | 1,393 | 0.01% | 10,194 | ||||||||||||
|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
0.01% | 11,004 | 0.01% | 1,575 | ||||||||||||
| 租赁负债-流动 |
4.4% | (32,009) | 4.4% | (31,098) |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4.4% | (35,864) | 4.4% | (22,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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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35,507 | 4,169,7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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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动利率工具: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1,218,524 | 317,0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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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灵敏度分析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估计利率普遍上调/下调100个基点将减少/增加集团年内亏损及累计亏损约人民币1220万元及人民币320万元。
上述敏感性分析表明,假设利率变动发生在呈列年度终了时并已被用于重新计量集团持有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使集团在呈列年度终了时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则将产生本集团当年亏损和累计亏损的瞬时变化。就集团于呈列年度末持有的浮动利率非衍生工具产生的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敞口而言,对集团当年亏损及累计亏损的影响估计为该利率变动对利息支出或收入的年化影响。
| (d) | 外汇风险 |
本集团面临的货币风险主要是通过销售和采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现金余额以外币(即非
F-67
交易相关业务的功能货币。引发这种风险的货币主要是美元(“USD”)。本集团对这一风险的管理如下:
| (一) | 货币风险敞口 |
下表详细列示了集团在列报的各年末因以相关实体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已确认资产或负债而产生的货币风险的风险敞口。为列报目的,风险敞口金额以人民币表示,使用年终日期的即期汇率换算。因将国外业务的财务报表换算为集团的列报货币而产生的差异不包括在内。
| 外币风险敞口 | ||||||||
| 截至12月31, | ||||||||
| 美元 | 美元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现金 |
11,379 | 306,677 | ||||||
|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
(139,623) | (280,0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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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净风险敞口 |
(128,244 | ) | 26,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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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灵敏度分析 |
下表显示了假设所有其他风险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集团在列报的每一年年底有重大风险敞口的外汇汇率在该日期发生变化,则将产生的集团当年亏损和累计亏损的瞬时变化。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增加/(减少) 在国外 汇率 |
(增加)/减少 关于损失 年和 累计 损失 |
增加/(减少) 在国外 汇率 |
(增加)/减少 关于损失 年和 累计 损失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美元 |
10 | % | (12,824 | ) | 10 | % | 2,663 | |||||||||
| 美元 |
(10 | %) | 12,824 | (10 | %) | (2,663 | ) | |||||||||
上表所列分析结果汇总了对集团各实体当年亏损和以各自功能货币计量的累计亏损的瞬时影响,并按为列报目的而列报的年度终了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敏感性分析假设外汇汇率变动已应用于重新计量集团持有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使集团在呈列的每一年年末面临外币风险,包括集团内以贷款人或借款人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公司间应付款项和应收款项。该分析不包括将国外业务的财务报表换算为集团的列报货币所产生的差异。
F-68
| (e) | 公允价值计量 |
| (一)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
公允价值等级
下表列示了按经常性基准列报的各年度末计量的本集团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分类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定义的三级公允价值层次。参考估值技术中使用的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确定公允价值计量的分类水平如下:
| • 1级估值: |
仅使用第1级输入值计量的公允价值,即在计量日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未经调整的报价。 | |
| • 2级估值: |
使用第2级输入计量的公允价值,即未能达到第1级的可观察输入,且未使用重大的不可观察输入。不可观察的投入是指无法获得市场数据的投入。 | |
| • 3级估值: |
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计量的公允价值。 | |
下表列示集团在列报的各年末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 截至12月31, 2022 | ||||||||||||||||
| 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 公允价值 | 1级 | 2级 | 3级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1,218,524 | — | 1,218,524 | — | ||||||||||||
| 负债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 -认股权证负债 |
72,112 | — | — | 72,112 | ||||||||||||
| 截至12月31, 2023 | ||||||||||||||||
| 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 公允价值 | 1级 | 2级 | 3级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317,042 | — | 317,042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发生第1级和第2级之间的转移,或转入或转出第3级。本集团的政策是在公允价值层级之间的转移在其发生的呈报年度结束时予以确认。
第2级中的金融工具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交易对方银行或金融机构网站公布的单价为基础确定。公布的单位价格是持有人在呈报的每一年年底可赎回基金份额的单位价格。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合计成本基础 |
1,165,256 | 258,587 | ||||||
| 未实现持有收益/(亏损)毛额 |
53,268 | 58,455 | ||||||
|
|
|
|
|
|||||
| 合计公允价值 |
1,218,524 | 317,042 | ||||||
|
|
|
|
|
|||||
F-69
下表反映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允价值等级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对账情况: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1月1日, 2021 |
购买 | 卖出 | 包括在 收益 |
国外 交换 效果 |
12月31日, 2021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607,962 | 520,273 | (1,075,029 | ) | 3,479 | (2,817 | ) | 53,868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1月1日, 2022 |
购买 | 卖出 | 包括在 收益 |
国外 交换 效果 |
12月31日, 2022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53,868 | 2,041,173 | (929,785 | ) | 7,731 | 45,537 | 1,218,524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1月1日, 2023 |
购买 | 卖出 | 包括在 收益 |
国外 交换 效果 |
12月31日,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1,218,524 | 1,965,328 | (2,925,265 | ) | 42,960 | 15,495 | 317,042 | |||||||||||||||||
第3级中的金融工具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如附注27(b)所披露,在发行日和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由管理层在估值师的协助下使用估值技术确定。集团运用其判断,选择多种方法,并主要根据呈列的各年度末存在的市场情况作出假设。集团已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确定集团的业务价值,随后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可转换票据和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其中涉及使用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量化敏感性分析如下。估计在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相应参数的增加/减少将对集团于呈列年度的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产生影响。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 人民币’000 | ||||
| 无风险利率上调1% |
(239 | ) | ||
| 无风险利率下降1% |
248 | |||
| 预期波动增加10% |
(70 | ) | ||
| 预期波动性下降10% |
(144 | ) | ||
对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主要假设载于附注27(b)。
F-70
FVOCI指定的金融资产
指定为FVOCI的金融资产为投资于未上市权益工具,未上市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采用经调整后的可比上市公司的价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确定,缺乏适销性折现。有关金融资产的估值所采用的主要假设列报如下:
| 估值 技术 |
重大 不可观察 投入 |
假设 | ||||||||||
| 未上市权益工具 |
|
市场 方法 |
|
|
缺货折扣 适销性 |
|
20 | % | ||||
非上市权益工具于呈列年度的变动情况载列如下: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1 | ||||
| 人民币’000 | ||||
| 截至1月1日 |
12,579 | |||
| 处置 |
(4,366 | ) | ||
| 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的未实现亏损净额 |
(8,213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
|||
因重新计量集团非以买卖为目的而持有的非上市权益工具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在其他全面收益的公允价值储备中确认。权益工具处置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累计的金额直接转入累计亏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FVOCI指定的金融资产已全部处置完毕。
| (二) | 以非公允价值列账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
本集团按成本或摊余成本列账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与其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并无重大差异,但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除外,其账面值及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层级披露如下:
| 公允价值计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分类为 |
||||||||||||||||||||
| 账面金额 | 公允价值 | 1级 | 2级 | 3级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优先股等受赎回影响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7,017,554 | 8,719,083 | — | — | 8,719,083 | |||||||||||||||
| 公允价值计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分类为 |
||||||||||||||||||||
| 账面金额 | 公允价值 | 1级 | 2级 | 3级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优先股等受赎回影响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8,181,722 | 11,181,388 | — | — | 11,181,388 | |||||||||||||||
F-71
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确定优先股及其他受赎回约束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他优先权利。二项期权定价模型中使用的假设如下: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预期波动 |
59.4% | 53.8% | ||||||
| 无风险利率(年利率) |
4.2% | 4.3% | ||||||
| 预期股息率 |
0% | 0% | ||||||
| 预期任期 |
1.0-4.0年 | |
2.5 年 |
|
||||
| (f) | 现金集中 |
现金、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以下各项组成: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人民币计价: |
||||||||
| 中国金融机构 |
834,339 | 528,980 | ||||||
| 美元计价: |
||||||||
| 中国金融机构 |
778,473 | 306,677 | ||||||
| 香港特区金融机构 |
350,834 | 2,200,365 | ||||||
| 美国金融机构 |
2,558,258 | 1,499,960 | ||||||
| 新加坡金融机构 |
— | 502 | ||||||
| 中东金融机构 |
— | 3,758 | ||||||
在中国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由政府当局承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香港特区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由政府当局承保,最高可达50万港元。美国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由政府当局提供最高25万美元的保险。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获保险的银行存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8.0百万元及人民币37.0百万元。公司未发生未投保银行存款损失的情况。2023年3月,硅谷银行(SVB)倒闭,公司在多个账户中按FVTPL持有现金、受限制现金和金融资产,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充分保护所有存款人的方式完成对SVB的解决之前,公司面临重大信用风险。集团已完成将其账户转移至一个或多个备用存款机构,管理层认为其财务状况不会使集团面临重大信用风险。在可能的情况下,集团也将继续在短期投资和货币市场账户中持有其多余的现金,以进一步限制风险敞口。
F-72
| 32 | 主要子公司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地点 合并 /成立 |
集团的有效 利息(直接或 间接) |
主要活动 |
|||||||
|
伟瑞德公司。 |
|
美国 |
|
|
100 |
% |
研发 自动驾驶技术 |
|||
| 威瑞德HK |
|
中国 香港 |
|
100 | % | 控股公司 | ||||
|
广州文远 |
|
中国 大陆 |
|
100 | % | 销售自动驾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 | ||||
|
广州晶奇 |
|
中国 大陆 |
|
100 | %* | 销售自动驾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 | ||||
| 文远苏兴(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
中国 大陆 |
|
100 | % | 销售自动驾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 | ||||
| 文远悦行(广东)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中国 大陆 |
|
100 | % | 销售自动驾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 | ||||
| 无锡维瑞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中国 大陆 |
|
100 | % | 销售自动驾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 | ||||
| * | 如附注1(b)所载,广州晶奇为于2023年3月完成VIE重组前已根据合约安排入账为公司综合附属公司的VIE。VIE重组完成后,VIE及其附属公司成为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 |
F-73
| 33 | 重大关联交易 |
| (a) | 名称及与关联方关系 |
| 关联方名称 |
与集团的关系 |
|
| Tony Xu Han博士 |
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 |
| 李彦先生 |
联合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技术官 | |
| 子平旷先生 |
董事 | |
| Mohamed Albadrsharif Shaikh Abubaker Alshateri |
董事 | |
| 万敬昭先生 |
董事 | |
| 浅见隆夫先生 |
董事 | |
| 徐一兵先生 |
董事 | |
| 钟华先生 |
高级副总裁 | |
| Jennifer Xuan Li女士 |
高级副总裁 | |
| 华中宁先生 |
副总裁 | |
| 杨庆雄先生 |
副总裁 | |
| 联盟汽车研发(上海)有限公司 |
股东的附属公司 | |
| 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 |
股东的附属公司 | |
|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
股东的附属公司 | |
| 宇通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的附属公司 | |
| 郑州宇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股东的附属公司 | |
| 广州宇基科技有限公司 |
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实体 | |
| 日产出行服务有限公司 |
股东的附属公司 |
| (b)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短期就业福利(不包括酌情奖金) |
15,670 | 22,461 | 18,191 | |||||||||
| 可自由支配的奖金 |
9,421 | 15,083 | 7,396 | |||||||||
| 对固定缴款退休计划的缴款 |
166 | 268 | 264 | |||||||||
| 股份补偿费用 |
10,372 | 82,410 | 621,172 | |||||||||
|
|
|
|
|
|
|
|||||||
| 35,629 | 120,222 | 647,023 | ||||||||||
|
|
|
|
|
|
|
|||||||
F-74
| (c) | 与关联方的其他往来 |
除这些综合财务报表其他地方披露的余额外,本集团在列报的年度内进行了以下重大关联方交易: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销售商品给: |
||||||||||||
| 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 |
14,282 | 43,366 | 5,708 | |||||||||
| 郑州宇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 | 331 | — | |||||||||
|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
4,167 | — | — | |||||||||
| 宇通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408 | — | — | |||||||||
| 联盟汽车研发(上海)有限公司 |
— | 1,276 | 4,510 | |||||||||
|
|
|
|
|
|
|
|||||||
| 18,857 | 44,973 | 10,218 | ||||||||||
|
|
|
|
|
|
|
|||||||
| 服务提供给: |
||||||||||||
| 联盟汽车研发(上海)有限公司 |
17,481 | 7,647 | 9,154 | |||||||||
| 广州宇基科技有限公司 |
— | 603 | — | |||||||||
| 日产出行服务有限公司 |
— | — | 5,744 | |||||||||
| 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 |
918 | 833 | 23,390 | |||||||||
|
|
|
|
|
|
|
|||||||
| 18,399 | 9,083 | 38,288 | ||||||||||
|
|
|
|
|
|
|
|||||||
| 购买商品或服务来自: |
||||||||||||
| 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 |
116,500 | 93,434 | 18,377 | |||||||||
| 广州宇基科技有限公司 |
— | 30,274 | 111,532 | |||||||||
|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
3,380 | 75,428 | — | |||||||||
|
|
|
|
|
|
|
|||||||
| 119,880 | 199,136 | 129,909 | ||||||||||
|
|
|
|
|
|
|
|||||||
| 代表客户支付给: |
||||||||||||
| 广州宇基科技有限公司 |
— | — | 34,848 | |||||||||
|
|
|
|
|
|
|
|||||||
| — | — | 34,848 | ||||||||||
|
|
|
|
|
|
|
|||||||
| (d) | 与关联方的余额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应收贸易账款: |
||||||||
| 联盟汽车研发(上海)有限公司 |
2,537 | 3,252 | ||||||
| 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 |
1,200 | 26,218 | ||||||
| 减:损失准备 |
(1,255 | ) | (2,547 | ) | ||||
|
|
|
|
|
|||||
| 贸易应收款项,扣除损失准备 |
2,482 | 26,923 | ||||||
|
|
|
|
|
|||||
| 预付款项: |
||||||||
| 广州宇基科技有限公司 |
640 | — | ||||||
|
|
|
|
|
|||||
| 3,122 | 38,018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贸易和其他应付款项: |
||||||||
| 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 |
932 | 35,009 | ||||||
|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
16,900 | — | ||||||
| 日产出行服务有限公司 |
— | 425 | ||||||
| 广州宇基科技有限公司 |
7,000 | 42,393 | ||||||
|
|
|
|
|
|||||
| 24,832 | 77,827 | |||||||
|
|
|
|
|
|||||
F-75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为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
| 34 | 公司层面财务状况 |
本公司以下母公司财务资料均采用与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长期义务的重大拨备、优先股及其他受赎回约束的金融工具的强制股息或赎回要求及其他优先权利的情形,但已在合并报表中单独披露的情形除外:
| (a) | 简明损益表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行政开支 |
(10,169 | ) | (16,440 | ) | (11,095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10,169 | ) | (16,440 | ) | (11,095 | ) | ||||||
| 其他财务费用 |
(1,436 | ) | — | — | ||||||||
| 其他收益 |
— | — | 6,353 | |||||||||
| 认股权证的诱导指控 |
— | (125,213 | )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259,872 | ) | 25,308 | (4,549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268,142 | ) | (479,210 | ) | (554,048 | ) | ||||||
| 应占子公司和VIE的亏损 |
(467,632 | ) | (702,941 | ) | (1,385,762 | ) | ||||||
|
|
|
|
|
|
|
|||||||
| 税前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9,101 | ) | ||||||
|
|
|
|
|
|
|
|||||||
| 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年内亏损 |
(1,007,251 | ) | (1,298,496 | ) | (1,949,101 | ) | ||||||
|
|
|
|
|
|
|
|||||||
F-76
| (b) | 简明财务状况表 |
| 截至12月31,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投资子公司及VIE |
||||||||
| -应收附属公司及VIE款项 |
3,685,091 | 4,332,839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3,685,091 | 4,332,839 | ||||||
|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271 | 689 | ||||||
| 应收认购款 |
— | 43,924 | ||||||
| 现金 |
1,326,502 | 770,140 | ||||||
|
|
|
|
|
|||||
| 流动资产 |
1,326,773 | 814,753 | ||||||
|
|
|
|
|
|||||
| 总资产 |
5,011,864 | 5,147,592 | ||||||
|
|
|
|
|
|||||
| 股权赤字 |
||||||||
| 普通股 |
8 | 8 | ||||||
| Series Seed-1可转换优先股 |
5 | 5 | ||||||
| Series Seed-2可转换优先股 |
4 | 4 | ||||||
| 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
6 | 6 | ||||||
| 股份溢价 |
1,061,570 | 1,104,120 | ||||||
| 储备金 |
1,140,635 | 2,110,151 | ||||||
| 累计亏损 |
(4,132,676 | ) | (6,114,544 | ) | ||||
| 库存股 |
(151,668 | ) | (151,668 | ) | ||||
|
|
|
|
|
|||||
| 总赤字 |
(2,082,116 | ) | (3,051,918 | ) | ||||
|
|
|
|
|
|||||
| 负债 |
||||||||
| 优先股等受赎回影响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7,017,554 | 8,181,722 | ||||||
|
|
|
|
|
|||||
| 非流动负债 |
7,017,554 | 8,181,722 | ||||||
|
|
|
|
|
|||||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 |
4,314 | 17,788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72,112 | — | ||||||
|
|
|
|
|
|||||
| 流动负债 |
76,426 | 17,788 | ||||||
|
|
|
|
|
|||||
| 负债总额 |
7,093,980 | 8,199,510 | ||||||
|
|
|
|
|
|||||
| 赤字和负债总额 |
5,011,864 | 5,147,592 | ||||||
|
|
|
|
|
|||||
F-77
| (c) | 简明现金流量表 |
| 截至12月底止年度31, |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7,639 | ) | (10,848 | ) | (7,659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229,146 | ) | (2,634,633 | ) | (1,663,084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2,343,121 | 2,782,671 | 1,095,129 | |||||||||
|
|
|
|
|
|
|
|||||||
| 现金净增加额 |
1,106,336 | 137,190 | (575,614 | ) | ||||||||
| 截至1月1日的现金 |
14,338 | 1,084,196 | 1,326,502 | |||||||||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36,478 | ) | 105,116 | 19,252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的现金 |
1,084,196 | 1,326,502 | 770,140 | |||||||||
|
|
|
|
|
|
|
|||||||
| 3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发布但尚未生效的修订、新准则及解释的可能影响 |
截至该等综合财务报表刊发日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多项修订,这些修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尚未生效,亦未在该等综合财务报表中采纳。这些发展包括以下可能与集团相关的内容。
| 有效于 会计期间 开始于或之后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将负债分类为流动或非流动 |
2024年1月1日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附有契诺的非流动负债 |
2024年1月1日 |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修订,售后回租中的租赁负债 |
2024年1月1日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供应商融资安排的修订 |
2024年1月1日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修订,缺乏可交换性 |
2025年1月1日 |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投资者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出资 |
|
可选 采纳/生效日期 无限期推迟 |
|
|
集团正在评估这些发展在首次应用期间的预期影响。截至目前,它得出的结论是,采用它们不太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 36 | 后续事件 |
管理层考虑了截至2024年5月30日的后续事件,这是发布合并财务报表的日期。
2024年5月,公司与另一项受赎回和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的持有人订立修订,据此,双方同意将认购的D系列优先股数量从1,133,534股减少至429,369股,每股购买价格为4.6580美元,总行使价为3,280,000美元。
于2024年1月,集团与其OEM合作伙伴订立两份采购协议,据此,集团将于2024年及2025年购买其OEM合作伙伴制造的车辆,总采购金额约为人民币133.0百万元。截至2024年5月30日,集团已根据该等车辆购买协议支付人民币62.7百万元。
F-78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 项目6。 |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 |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后果或犯罪行为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
我们在发售后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公司的每名高级人员或董事,均须就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包括在不损害前述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而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诉讼、费用、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获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
根据赔偿协议(其形式作为本注册声明的附件 10.2提交),我们已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产生的与索赔有关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承销协议,其形式作为本注册声明的附件 1.1提交,还将提供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
就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根据上述规定,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我们已获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二-1
| 项目7。 | 最近出售未登记证券。 |
在过去三年中,我们发行了以下证券(包括收购我们普通股的期权)。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关于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第4(2)节或根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在离岸交易中的销售的S条例,以下每一项发行均可根据《证券法》豁免登记。
| 证券/买方 |
发行日期 |
证券数量 | 考虑 | |||||||
| 普通股 |
|
|||||||||
| 天津文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6月30日 | 4,731,960 | 5,000,000美元 | |||||||
| 南京建业聚石科技创新成长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9月1日 | 1,892,780 | 2,000,000美元 | |||||||
| 广州恒达之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2年7月12日 | 1,892,780 | 2,000,000美元 | |||||||
| 光启之星控股有限公司 |
2023年6月30日 | 1,763,689 | |
6,000,000美元 |
|
|||||
| 系列种子-1优先股 |
|
|||||||||
| Homeric Spirit HK有限合伙基金 |
2022年1月20日 | 286,246 | 1,000,000美元 | |||||||
| 中通LJF控股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20日 | 882,382 | 3,082,602美元 | |||||||
| A系列优先股 |
||||||||||
| 珠峰控股有限公司 |
2021年6月3日 | 1,000,000 | 994,265美元 | |||||||
| Alliance Ventures |
2023年5月29日 | 4,400,229 | 4,400.23美元 | |||||||
| 深圳远安富乐投资中心有限公司 |
2023年9月13日 | 8,142,630 | 8,095,932.02美元 | |||||||
| B-1系列优先股 |
|
|||||||||
| 郑州旭峰嘉源智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21年6月17日 | 66,247,450 | 100,000,000美元 | |||||||
| 北京旭峰智远智能科技有限合伙企业 |
2022年6月15日 | 66,247,450 | 100,000,000美元 | |||||||
二-2
| 证券/买方 |
发行日期 |
证券数量 | 考虑 | |||||||
| B-2系列优先股 |
|
|||||||||
| 上海智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花城创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和粤珠澳(珠海)前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21年6月 | 9,560,580 | 14,940,983美元 | |||||||
| 中通LJF控股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20日 | 1,693,830 | 5,917,395美元 | |||||||
| B-3系列优先股 |
|
|||||||||
| 广州若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文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建业聚石科技创新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岱宁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鸿新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恒达之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的各种日期 | 18,855,050 | 37,000,000美元 | |||||||
| C-1系列优先股 |
|
|||||||||
| LeadingView Holdings Limited、EverestLu Holding Limited、ProRide Holdings Limited、Yangtze Global Growth Fund SPC-Costone NO.1 SP和Alliance Ventures B.V。 |
2021年6月3日 | 30,352,737 | 115,650,000美元 | |||||||
二-3
| 证券/买方 |
发行日期 |
证券数量 | 考虑 | |||||||
| D系列优先股 |
||||||||||
| China-UAE Investment Cooperation Fund,L.P.,Allindrive Capital(Cayman)Limited,Catalpa Investments,MOMENTUM Venture CAPITAL PTE有限公司,CCB International Overseas Limited和Robert Bosch GmbH |
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6月15日各日期 | 39,716,614 | 185,000,000美元 | |||||||
| 海南凯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2年12月2日 | 3,220,266 | 15,000,000美元 | |||||||
| 中国-阿联酋投资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12月28日 | 10,734,220 | 50,000,000美元 | |||||||
| 海南汇富昌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3年1月19日 | 1,524,259 | 7,099,998.42美元 | |||||||
| D +系列优先股 |
||||||||||
| 扬帆创新 |
2023年11月28日 | 7,495,687 | 37,800,000美元 | |||||||
| CDBC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 |
2023年12月26日 | 14,934,910 | 70,000,000美元 | |||||||
| 认股权证 |
||||||||||
| 郑州旭峰嘉源智能网联企业管理中心(LP) |
2021年6月3日 | |
6,624,745 系列B-1 优先股 |
100,000,000美元 | ||||||
| 海南凯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2年1月20日 | |
3,220,266 D系列 优先股 |
15,000,000美元 | ||||||
| 上海汇添富易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20日 | |
1,610,133 D系列 优先股 |
7,500,000美元 | ||||||
| 广州越秀金禅III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2年1月20日 | |
2,146,844 D系列 优先股 |
10,000,000美元 | ||||||
| 广州智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2年1月20日 | |
345,234 D系列 优先股 |
160.81万美元 | ||||||
| 中国-阿联酋投资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1月20日 | |
10,734,220 D系列 优先股 |
50,000,000美元 | ||||||
II-4
| 证券/买方 |
发行日期 |
证券数量 | 考虑 | |||||||
| Allindrive Capital(Cayman)Limited |
2022年1月20日 | |
10,734,220 D系列 优先股 |
50,000,000美元 | ||||||
| Catalpa投资 |
2022年1月20日 | |
2,146,844 D系列 优先股 |
10,000,000美元 | ||||||
| 海南凯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2年1月20日 | |
2,146,844 D系列 优先股 |
10,000,000美元 | ||||||
| 厦门合创骏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2年3月1日 | |
1,133,534 D系列 优先股或 普通股 |
5,280,000美元 | ||||||
| 国家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
2022年10月31日 | |
11,834,910 D +系列 优先股 |
59,682,280美元 | ||||||
| 国家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
2022年10月31日 | |
3,100,000 D +系列 优先股 |
10,317,730美元 | ||||||
| 期权 |
||||||||||
| 若干董事、高级人员及雇员 |
各种日期 2020年2月起 至2024年12月 |
126,102,794 | |
提供的服务 各自的承授人 |
|
|||||
| 受限制股份单位 |
||||||||||
| 若干董事、高级人员及雇员 |
各种日期 2018年6月起 至2020年5月 |
265,425,060 | |
提供的服务 各自的承授人 |
|
|||||
| 项目8。 | 展览和财务报表时间表。 |
| (a) | 附件 |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第II-9页开始的附件索引。
作为证据列入本登记声明的协议包含适用协议的每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这些陈述和保证完全是为了适用协议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而作出的,(i)不打算被视为明确的事实陈述,而是作为在这些陈述被证明不准确的情况下将风险分配给一方的一种方式;(ii)可能已通过在适用协议的谈判中向另一方作出的披露而在该协议中被限定;(iii)可能适用与适用证券法下的“重要性”不同的合同标准;(iv)仅在适用协议的日期或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日期作出。
我们承认,尽管包含了上述警示性声明,但我们有责任考虑是否需要额外具体披露有关重要合同条款的重要信息,以使本登记声明中的声明不具有误导性。
二-5
| (b) | 财务报表附表 |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在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显示。
| 项目9。 | 承诺。 |
就根据第6项或其他所述条款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对《证券法》下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注册人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由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自宣布生效时起,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2)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载有招股章程表格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提交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以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连续发售期间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
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初始分配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证券,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1)由以下署名注册人或其代表拟备或由以下署名注册人使用或提述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2)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及
(3)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通讯,即要约中的要约。
二-6
WeRide公司。
展览指数
| 附件 |
文件说明 |
|
| 1.1* | 包销协议的格式 | |
| 3.1** | 第七次经修订及重订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现行有效 | |
| 3.2* | 表格第8份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于紧接本次发售完成前生效 | |
| 4.1* | 注册人的美国存托凭证样本(包含在附件 4.3中) | |
| 4.2* | A类普通股的注册人样本证书 | |
| 4.3* | 注册人、存托人与美国存托凭证所有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存款协议形式 | |
| 4.4** | 2022年10月29日登记人及其其他各方之间的第六次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 | |
| 4.5** | 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优先购买权和合作销售2022年10月29日注册人与其他订约方的协议 | |
| 5.1* | Travers Thorp Alberga关于A类普通股登记有效性的意见 | |
| 8.1* | Travers Thorp Alberga关于某些开曼群岛税务事项的意见(包含在附件 5.1中) | |
| 10.1** | 2018年股份计划 | |
| 10.2* | 注册人与其董事及执行人员之间的赔偿协议表格 | |
| 10.3* | 注册人与其执行人员的雇佣协议表格 | |
| 10.4** | 2022年10月29日注册人及其其他各方之间的D +系列优先股和认股权证购买协议 | |
| 10.5* |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WFOE采购协议表格的英文翻译,以及采用相同表格的所有已执行采购协议的时间表 | |
| 10.6* | 2022年11月15日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WFOE自动驾驶项目合作采购协议英文译文 | |
二-7
| 附件 |
文件说明 |
|
| 10.7* | Alliance Automotive Research & Development(Shanghai)Co.,Ltd.与WFOE服务协议表格的英文翻译,以及采用相同表格的所有已执行服务协议的时间表 | |
| 10.8* | Alliance Automotive Research & Development(Shanghai)Co.,Ltd.与WFOE之服务协议,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 | |
| 10.9* | Alliance Automotive Research & Development(Shanghai)Co.,Ltd.与WFOE的主服务协议,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 | |
| 10.10* | Alliance Automotive Research & Development(Shanghai)Co.,Ltd.与WFOE签订的货物采购协议,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 | |
| 10.11* | 2022年2月28日广州晶奇与广州宇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高精度地图采购与服务框架协议英文译文 | |
| 10.12* | 广州宇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WFOE数据服务框架协议,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 | |
| 10.13* | 博世汽车产品(苏州)有限公司与WFOE合作协议,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 | |
| 10.14* | 博世汽车产品(苏州)有限公司与WFOE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其于2023年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 |
| 10.15* | 日产出行服务有限公司与WFOE的服务协议,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 | |
| 10.16* | 注册人与厦门合创君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5月30日修订认股权证 | |
| 21.1* | 注册人的主要附属公司 | |
| 23.1* | KPMG Huazhen LLP,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 |
| 23.2* | Travers Thorp Alberga的同意书(包含在附件 5.1中) | |
| 23.3* | 商务和金融办公室的同意书(包含在附件 99.2中) | |
| 24.1* | 授权书(包括在签字页) | |
| 99.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及道德守则 | |
| 99.2* | 商务和金融办公室关于某些中国法律事项的意见 | |
| 99.3* | China Insights Industry Consultancy Limited同意书 | |
| 99.4** | A.项目8.A.4下的陈述表格20-F | |
| 107* | 备案费率表 | |
| * | 以修订方式提交。 |
| ** | 之前提交的。 |
II-8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注册声明,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于2024年在中国广州。
| WeRide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II-9
律师权
其签名出现在下方的每一个人均构成并任命Tony Xu Han和Jennifer Xuan Li为具有完全替代权力的律师,由他或她以任何和所有身份进行任何和所有行为和所有事情,并执行该律师和代理人可能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和所有文书,以使注册人能够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下的任何规则、条例和要求,就注册人的A类普通股(“股份”)根据《证券法》进行的注册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身份签署以下每一位签署人的姓名的权力和授权,就该等股份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对该登记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或补充,无论该等修订或补充是在该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的任何相关登记声明,以及作为此类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或与此类登记声明或其任何和所有修订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文书或文件提交的任何和所有文书或文件,无论此类修订是在此类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并且以下签署人中的每一人特此批准并确认该等律师和代理人应根据本协议作出或安排作出的一切。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姓名:Tony Xu Han |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 2024 | ||
|
姓名:李彦 |
董事 |
, 2024 | ||
|
姓名:Duane Ziping Kuang |
董事 |
, 2024 | ||
|
姓名:Mohamed Albadrsharif Shaikh Abubaker Alshateri |
董事 |
, 2024 | ||
|
姓名:京兆万 |
董事 |
, 2024 | ||
|
姓名:Takao Asami |
董事 |
, 2024 | ||
|
姓名:许一兵 |
董事 |
, 2024 | ||
|
姓名:Jennifer Xuan Li |
高级副总裁 (首席财务会计干事) |
, 2024 | ||
II-10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即WeRide Inc.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4年在美国签署本登记声明或其修正案。
| 授权美国代表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