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达纳斯公司,
作为发行人
这里提到的保证人,
作为担保人
2032年到期的6.875%高级票据
indenture
截至2025年10月16日
中信银行,N.A.,伦敦分行,
作为受托人
中信银行,N.A.,伦敦分行,
作为付款代理人、登记官及过户代理人
内容
条款页第一条定义和纳入参照1第1.01款定义。1第1.02节其他定义。34第1.03条建设规则。34第二条票据35第2.01条票据36第2.02条执行和认证37第2.03条登记人、过户代理人和付款代理人37第2.04条付款代理人持有款项38第2.05条持有人清单38第2.06条转让和交换38第2.07条置换票据46第2.08条未偿票据46第2.09条国库券47第2.10条临时票据47第2.11条注销47第2.12条违约利息48第2.13条利息计算48第2.14条ISIN和CUSIP 48第2.15条增发票据49第2.16条代理。49第2.17条存放款项。51条三赎回,要约购买52第3.01条通知受托人52第3.02条选择赎回票据52第3.03条赎回通知52第3.04条赎回通知的效力53第3.05条赎回的存放或购买价格第54条第3.06款第54部分赎回的票据第3.07款可选择赎回第54条第3.08款预扣税款变动时的赎回第55条第3.09款可选择赎回某些要约57条第3.10款强制赎回;偿债基金;购买要约;公开市场购买57条四公约57条第4.01款支付票据57条第4.02款维持办公或代理58条第4.03款合规证书。58第4.04条对债务的限制58第4.05条对留置权的限制64第4.06条对限制性付款的限制65第4.07条对某些资产的出售限制70第4.08条对与关联公司的交易的限制72第4.09条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购买票据75
-我-
| 第4.10款额外数额 | 76 | |
| 第4.11节对受限制子公司担保债务的限制 | 79 | |
| 第4.12节影响受限制子公司的股息限制和其他支付限制 | 81 | |
| 第4.13节指定非限制及受限制附属公司 | 83 | |
| 第4.14节提供信息 | 83 | |
| 第4.15节进一步的文书和行为 | 84 | |
| 第4.16条取得投资级地位后暂停订立契诺 | 85 | |
| 第4.17节财务计算 | 86 | |
| 第五条合并、合并、出售资产 | 86 | |
| 第5.01节合并、合并、出售资产 | 86 | |
| 第5.02款继任者被取代 | 88 | |
| 第六条违约和补救措施 | 88 | |
| 第6.01节违约事件 | 88 | |
| 第6.02节加速 | 90 | |
| 第6.03节其他补救办法 | 91 | |
| 第6.04条过去违约的放弃 | 91 | |
| 第6.05节多数控制 | 91 | |
| 第6.06条诉讼时效 | 92 | |
| 第6.07条持有人无条件获得付款的权利 | 92 | |
| 第6.08条受托人的催收诉讼 | 92 | |
| 第6.09条受托人可提出债权证明 | 93 | |
| 第6.10节所收款项的应用 | 93 | |
| 第6.11节费用承付 | 93 | |
| 第6.12节恢复权利和补救办法 | 94 | |
| 第6.13节权利和补救累计 | 94 | |
| 第6.14条延迟或遗漏不放弃 | 94 | |
| 第6.15节记录日期 | 94 | |
| 第6.16条放弃逗留或延期法 | 94 | |
| 第七条受托人 | 95 | |
| 第7.01条受托人的职责 | 95 | |
| 第7.02条受托人的某些权利 | 96 | |
| 第7.03条受托人的个人权利 | 98 | |
| 第7.04条受托人的免责声明 | 99 | |
| 第7.05条违约通知 | 99 | |
| 第7.06条补偿及弥偿 | 99 | |
| 第7.07条更换受托人 | 100 | |
| 第7.08条合并的继任受托人 | 101 | |
| 第7.09条资格;取消资格 | 102 | |
| 第7.10条委任共同受托人 | 102 | |
| 第八条防御;满足与解除 | 103 | |
| 第8.01条发行人实施撤销或契约撤销的选择权 | 103 | |
| 第8.02条不履行及解除 | 103 | |
| 第8.03条违反盟约 | 104 | |
-二-
| 第8.04条撤销的条件 | 104 | |
| 第8.05条义齿的满足及解除 | 105 | |
| 第8.06节生存 | 106 | |
| 第8.07条受托人解除的确认 | 106 | |
| 第8.08节信托资金的运用 | 106 | |
| 第8.09节偿还发行人款项 | 106 | |
| 第8.10节恢复原状 | 107 | |
| 第九条修正和豁免 | 107 | |
| 第9.01条未经持有人同意 | 108 | |
| 第9.02条经持有人同意 | 108 | |
| 第9.03节补充义齿的效力 | 109 | |
| 第9.04条票据上的记号或交换 | 109 | |
| 第9.05条同意付款 | 109 | |
| 第9.06条修订或放弃通知 | 110 | |
| 第9.07条受托人签署修订等 | 110 | |
| 第十条杂项 | 111 | |
| 第10.01条通知 | 111 | |
| 第10.02节持有人与其他持有人的沟通 | 112 | |
| 第10.03节关于条件先例的证明和意见 | 112 | |
| 第10.04节证书或意见中要求的陈述 | 112 | |
| 第10.05条受托人、付款代理人及注册官的规则 | 113 | |
| 第10.06节法定假日 | 113 | |
| 管辖法律的第10.07节;放弃陪审团审判 | 113 | |
| 第10.08条管辖;代理送达过程 | 113 | |
| 第10.09条不得对他人追索 | 114 | |
| 第10.10节继任者 | 114 | |
| 第10.11节多份原件;对口单位 | 114 | |
| 第10.12节目录;标题 | 114 | |
| 第10.13节可分割性 | 115 | |
| 第10.14节处方 | 115 | |
| 附件 | ||
| 附件 A | - | 票据的形式 |
| 附件 b | - | 过户证明表格 |
| 附件 C | - | 交换证书的格式 |
| 附件 D | - | 补充契约的形式 |
-三-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的契约,在马绍尔群岛公司(「发行人」)、不时作为本协议订约方的担保人中,Citibank,N.A.,London Branch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及Citibank,N.A.,London Branch作为付款代理人、注册处处长及过户代理人。
发行人的简历
发行人已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本义齿,以规定发行其于本协议日期发行的2032年到期的6.875%优先票据(“原始票据”)以及可能在任何其他发行日期(如本协议所定义)发行的任何附加票据(“附加票据”,连同原始票据,“票据”)。发行人已收到执行和交付本契约的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已作出一切必要的作为和事情,以使(i)经发行人正式发行和签立并根据本协议认证和交付的票据成为发行人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以及(ii)本契约成为发行人根据本契约条款达成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现在,因此,这份契约见证:
就处所及其持有人购买票据而言及就其代价而言,为所有持有人的平等及成比例利益,双方订立并议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成立
按参考
第1.01节定义。
“获得的债务”是指(a)在该人成为子公司或与该特定人合并或合并时存在的人的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与该其他人合并或并入或成为受限制的子公司有关或在考虑中发生;或(b)与从任何该等人收购资产有关而承担的债务。被收购债务将被视为在被收购人成为受限制子公司之日或相关向任何人收购资产之日发生。
“额外金额”具有第4.10节中规定的含义。
“关联关系”是指,就任何特定人员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该特定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其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员。就本定义而言,“控制”在用于任何特定的人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投票证券的所有权、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指导或导致该人的管理层和政策方向的权力;而术语“控制”、“控制”具有与上述相关的含义。
“代理人”是指登记官、付款代理人和转账代理人。
- 1 -
“阿尔法银行5525万美元担保信贷融资”是指根据阿尔法银行5525万美元担保信贷融资协议设立的担保信贷融资。
“Alpha Bank 5525万美元担保信贷融资协议”是指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的融资协议,由发行人的某些子公司作为借款人拥有抵押融资的船只、发行人作为担保人和Alpha Bank S.A.作为贷款人,经修订。
“适用的公平市值限制”是指,
(a)如属已完工船只或任何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
(i)如依据第4.04(b)(viii)条为该等已完工船只或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融资而招致的债务并非售后/回租交易,则为其船只公平市场价值的85%,或就该等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而言,为其公平市场价值的85%;或
(ii)如依据第4.04(b)(viii)条为该等已完工船只或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融资而招致的债项为售后/回租交易,则为其船只公平市场价值的100%,或如属该等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则为其公平市场价值的90%;及
(b)如属未完工船只或任何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
(i)如根据第4.04(b)(viii)条为该等未完工船只或任何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提供资金而招致的债务并非售后/回租交易,则须按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订立建造该等船只或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的协议日期厘定的收购该等船只或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的合约价格的85%,加上(如属船舶)该等船只的任何其他准备海运费用;或
(ii)如根据第4.04(b)(viii)条为该等未完工船只或该等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提供资金而招致的债务为售后/回租交易,则须按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订立建造该等船只或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的协议日期厘定的收购该等船只或其他物业、厂房或设备的合约价格的100%,并在该船只的情况下,加上该等船只的任何其他准备海运费用。
“适用法律”是指任何法律法规。
“适用赎回溢价”是指在2028年10月15日之前的任何赎回日期,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a)该票据本金的百分之一和(b)超出部分:(i)该票据赎回价格于2028年10月15日在该赎回日期的现值,加上在赎回日期至2028年10月15日期间本应就该票据支付的所有必要利息,不包括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使用等于该赎回日的国库券利率加上50个基点的贴现率计算,超过(ii)该赎回日该票据的本金金额。
- 2 -
为免生疑问,计算适用的赎回溢价不应成为受托人或任何代理人的职责或义务。
“适用程序”是指,就任何全球票据的任何转让、赎回或交换或换取受益权益而言,适用于此类转让、赎回或交换的存托人规则和程序。
“资产出售”是指在一项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进行的任何出售、发行、转让、转让、租赁或其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以合并、合并或售后回租交易的方式)(统称“转让”),(a)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股本(适用法律规定由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以外的人持有的董事合资格股份或股份除外);(b)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分部或业务范围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和资产;或(c)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资产。
(a)尽管有前述规定,以下项目均不视为资产出售:
(i)受根据第4.09及5.01条所描述的本指引条文所规管的资产的任何转让或处分;
(ii)发行人与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之间或之间的任何资产或股本转移或处置;
(ii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不再使用或不再有用的损坏、陈旧、磨损或多余的船只、设备或设施或其他资产的任何转让或处置;
(iv)涉及公平市值低于25,000,000美元的资产或股本的任何单一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
(v)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在发行日期后建造或取得的财产有关的任何融资交易,包括本契约允许的售后回租和资产证券化;
(vi)仅就第4.07条而言,按照第5.01条处置发行人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或根据第4.09条处置任何资产;
(vii)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在破产或类似程序中处置应收款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或放弃与妥协、结算或收取有关的合同权利,但不包括保理或类似安排;
- 3 -
(viii)就成立合营企业或投资于同类航运公司而作出的处置,属准许投资;
(ix)在合营企业安排和类似约束性安排中规定的合营方之间的惯常买卖安排所要求的范围内,或根据该安排作出的范围内,出售、转让和以其他方式处置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x)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设备、存货、财产、贸易存货、货物、应收账款或其他资产;
(xi)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租、转让、转租、许可或再许可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xii)受限制附属公司向发行人或另一受限制附属公司发行股本;
(xiii)不受第4.06条禁止的许可投资或受限制付款(或将构成受限制付款的交易,但其定义除外),或仅为第4.07(b)条的目的,资产出售,其收益用于作出该等许可投资或受限制付款;
(十四)对财产或其他资产的止赎、谴责或类似行动;
(xv)任何非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股本、债务或其他证券的任何处置;
(十六)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与任何合格证券化融资及任何保理交易有关的任何证券化资产及相关资产的处置;
(xvi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授予有利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的留置权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时收到的资产出售;
(xvi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xix)任何将同类财产交换以用于许可业务;
(xx)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公平原则向第三方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xxi)向正在提供服务(其提供已由或将由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外包给该人)的人处置与该等资产有关的资产;
- 4 -
(xxii)授予本契约不另有禁止的留置权;
(xxiii)放弃、放弃合同权利或解决、解除或放弃合同、侵权或其他索赔;或
(二十四)任何处置Star Bulk Carriers Corp.的股权或债务证券
售后/回租交易的“应占债务”是指,截至确定时,承租人在该售后/回租交易所包含的剩余租赁期(包括该租赁已延长的任何期间)内的净租金付款的总义务的现值(按该交易在相关租赁期内隐含的利率折现,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但前提是,如果该售后/回租交易导致资本化租赁义务,由此需要的债务金额应根据“资本化租赁义务”的定义确定。
“权威”是指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主管监管、起诉、税务或政府当局。
“平均寿命”是指,截至任何债务的确定之日,通过将(a)以下各项乘积的总和除以得到的商:(i)从确定之日起至该债务的每一次连续预定本金支付日期的年数乘以(ii)每一次该等本金支付的金额;除以(b)所有该等本金支付的总和。
“破产托管人”是指任何破产法下的任何接管人、受托人、受让人、清算人、托管人、管理人或类似官员。
“破产法”是指(a)美国法典第11章(可能会不时修订);(b)1986年英国破产法(可能会不时修订);或(c)适用于发行人或重要附属公司或受限制附属公司集团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或其任何政治分支的法律,这些法律合在一起(截至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将构成与破产、无力偿债、接管、清盘、清算、重组、债务人救济或类似程序有关的重要附属公司。
“法国巴黎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1.3亿美元担保信贷融资”是指根据法国巴黎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1.3亿美元担保信贷融资协议设立的担保信贷融资。
“BNP PARIBAS/Credit Agricole 1.3亿美元担保信贷融资协议”是指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的融资协议,由作为借款人的发行人、作为担保人拥有抵押融资的船只的发行人的某些子公司以及作为贷款人的BNP PARIBAS和Cr é dit Agricole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Bank签署,经修订。
“董事会”是指发行人的董事会。
“记账权益”是指参与者持有或通过参与者持有的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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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是指一年中的一天,在纽约、纽约或英国伦敦,银行没有被法律要求或授权关闭。
“股本”是指,就任何人而言,该人的股权的任何及所有股份、权益、合伙权益(不论是一般权益或有限权益)、参与、权利或其他等价物(无论是否指定)、任何其他权益或参与,授予收取该人的利润和亏损份额的权利,或资产分配,以及任何权利(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本的债务证券除外)、可交换或可转换为或收购该股本的认股权证或期权,无论是现在已发行或在本契约日期之后发行。
“资本化租赁义务”是指,就任何人而言,该人在任何财产(无论是真实的、个人的还是混合的)的租赁(或其他转让使用权的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该义务被要求归类为资本租赁义务并进行会计处理,就本义齿而言,该义务在任何日期的金额将是在该日期的资本化金额,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其规定的到期日将是在此类租赁的第一个日期之前最后一次支付租金或任何其他到期金额的日期,此类租赁可能会在没有罚款的情况下终止。
“现金等价物”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a)截至发行日期由欧盟成员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或英国(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任何机构或工具)(视属何情况而定)发行或无条件担保的直接债务(或代表在该等债务中的权益的证书),其付款由截至发行日期的欧盟相关成员国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支持,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或英国(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任何机构或工具)(视情况而定),且不可根据发行人的选择赎回或赎回;
(b)银行或信托公司根据截至发行日期的欧洲联盟成员国、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或英国(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任何机构或工具);但前提是(i)就美国银行或信托公司而言,该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资本、盈余和未分割利润合计超过300,000,000美元,且其长期债务被穆迪评为“A3”或更高评级或被标普评为“A-”或更高评级或其他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同等评级类别,以及(ii)就非美国银行或信托公司而言,100,000,000美元(或截至该投资日期的等值外币)且其长期债务被穆迪评为“Ba3”或更高或被标普评为“BB-”或更高或另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同等评级类别;
(c)商业票据,具有可从穆迪或标普获得的两个最高评级之一,并且在每种情况下,均在购置之日后一年内到期;
- 6 -
(d)满足本定义(b)条规定的任何贷款人或任何商业银行的回购义务,其期限不超过90天,与截至发行日由美利坚合众国、英国或其一机构或欧盟任何成员国发行或全额担保的证券有关;和
(e)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投资,其至少95%的资产构成上文(a)至(d)条所述种类的现金等价物。
“控制权变更”是指发生以下任一事件:
(a)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并或合并)的完成,其结果是除一名或多名获准持有人外,任何个人或团体因该交易而直接或间接成为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投票权的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
(b)将发行人及其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任何非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股本、债务或其他证券除外)整体出售、转让、转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合并、合并或转让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的方式除外)予一名或多于一名准许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或(如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资产出售、转让、转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一名或多于一名准许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或团体,是或由于该等交易而直接或间接成为受让实体有表决权股份总投票权的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或
(c)发行人被清算或解散或采用清算或解散计划,但符合第5.01条所述条文的交易除外。
就这一定义而言,(i)“人”和“集团”具有《交易法》第13(d)条和第14(d)条中的含义;(ii)“受益所有人”按《交易法》规则13d-3和13d-5中的定义使用,但一个人应被视为拥有该人有权获得的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无论该权利是立即行使还是仅在时间流逝之后才能行使;以及(iii)一个人或集团将被视为实益拥有母公司实体持有的实体的所有表决权股份,如果该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成为或成为该母实体有表决权股票总投票权的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尽管解释“全部或基本上全部”这一短语的判例法有限,但根据适用法律,该短语没有确切的既定定义。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特定交易是否会涉及个人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财产或资产,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租船附船价值”是指,在任何时候,对于在相关时间受未到期期限为十二个月或以上的租船或其他雇佣合同约束的船舶,不包括承租人选择的任何相关续租或续租选择权,应为:(a)该船舶“光船等值”期租收入的现值(计算为该租船剩余未到期期限的合同总收入(不包括任何相关续租或续租选择权)减去预测运营费用后的总和,保险和干船坞费用);(b)剩余租船免费船舶价值的现值,在每种情况下使用7%的贴现率折现为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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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船舶价值”是指在任何时候,对于在相关时间不受租船或其他雇佣合同约束或受未到期期限少于十二个月的租船或其他雇佣合同约束的船舶,不包括承租人选择的任何相关续租或租船延期选择,该船舶的市场价值根据截至适用的租船合同结束时使用该船舶的船龄为该船舶获得的最近一次经纪人估值确定。
“花旗银行3.825亿美元高级有担保循环信贷融资”是指根据花旗银行3.825亿美元高级有担保循环信贷融资协议设立的高级有担保循环信贷融资。
“花旗银行3.825亿美元高级有担保循环信贷融资协议”指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的融资协议,由作为借款人的发行人、作为担保人的发行人的某些子公司和作为贷款人的花旗银行,N.A.,泽西分行签署。
“Clearstream”是指Clearstream Banking,S.A。
“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佣金”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商品套期保值协议”就个人而言是指任何现货、远期、掉期、期权或其他类似协议或安排,旨在保护此类人免受或管理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合并调整后净收入”是指,就任何特定人员而言,该人员在任何期间的净收入(或亏损)的总和,在合并基础上(不包括任何非限制性子公司的净收入(亏损)),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且不减少优先股股息;前提是:
(a)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任何非现金减值费用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商誉)减记、减记和注销将被排除在外;
(b)任何并非受限制附属公司或以权益会计法入账的人士的净收益(亏损),将仅以以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或以转换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程度)向指明人士或作为该人士附属公司的受限制附属公司支付的股息或类似分派的金额计入;
- 8 -
(c)仅为确定根据第4.06(b)(iii)(a)条可用于受限制付款的金额的目的,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任何担保人除外)的任何净收入(亏损)将被排除在外,如果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因直接或间接地根据该受限制附属公司的章程或任何协议、文书、判决、法令、命令的条款而直接或间接地向发行人支付股息或作出分配而受到限制,适用于该等受限制附属公司或其股东的法规或政府规则或规例(除(i)已获豁免或以其他方式解除的限制、(ii)根据票据或本契约作出的限制、(iii)于发行日期生效的有关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合约限制及就该受限制附属公司作出的其他限制,整体而言,对票据持有人的有利程度不低于于发行日期生效的该等限制,以及(iv)根据第4.12(b)(i)条列出的任何限制,4.12(b)(二)和4.12(b)(八);但发行人在该期间任何该等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净收益中的权益将计入该等合并调整后净收益,但不超过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在该期间实际分配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总额或本可作为股息或其他分配分配给发行人或另一受限制附属公司的总额(在向另一受限制附属公司派发股息的情况下,受本条款所载限制);
(d)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资产或处置业务(包括依据任何售后回租交易)时实现的任何净收益(或亏损),如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由董事会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确定)或与出售或处置证券有关,则该净收益(或亏损)将被排除在外;
(e)(i)任何特别、特殊或不寻常的收益、损失或费用(但为免生疑问,将包括取消包机的收入),(ii)任何资产减值费用,(iii)自然灾害(包括火灾、洪水和风暴及相关事件)的财务影响,(iv)任何重组、冗余、整合或遣散的任何非现金费用或准备金,或(v)与再融资有关的任何费用、费用、准备金或其他费用(在每种情况下)将被排除在外;
(f)任何授予股票、股票期权或其他基于股权的奖励所产生的任何非现金补偿费用或开支将被排除在外;
(g)与任何债务的提前清偿以及任何债务的核销或免除所产生的任何净收益(损失)直接相关的注销的所有递延融资成本和已支付的溢价或其他费用将被排除在外;
(h)任何一次性非现金费用或采购会计导致的任何摊销或折旧增加(在每种情况下,与另一人或业务的任何收购有关或因涉及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任何重组或重组而导致的)将被排除在外;
(i)因债务、套期保值义务或其他衍生工具所附的按市值计价或与可持续性挂钩的组成部分的变动而产生的任何非现金收益、损失、费用或费用;
(j)与套期保值义务有关的任何未实现收益或损失,或在与合格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收益中确认的任何无效,或在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条件的衍生工具的收益中确认的公允价值或其中的变动,在每种情况下,就套期保值义务而言,将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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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任何人以非本位币计价的债务的任何未实现外币交易收益或损失,以及与换算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任何未实现外汇收益或损失,将被排除在外;
(l)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欠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债务或其他义务的任何未实现外币折算或交易损益将被排除在外;
(m)会计原则变更的累积影响将被排除;
(n)(i)公允价值租赁溢价和折扣的摊销,(ii)经营租赁费用的本金额,(iii)租赁奖励,(iv)公允价值债务折扣,(v)债务方面的债务折扣,以及(vi)任何以实物支付的次级债务利息费用将被排除在外;
(o)任何直接融资租赁的本金部分的收款将包括在内;
(p)将排除资本化、应计或增值或实物支付利息或增值本金对深度次级融资的影响;
(q)计提的递延财务费用摊销、债务贴现及其他财务费用将被剔除;以及
(r)确认公允价值会计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收益的影响,包括公允价值会计的摊销和平仓,将被排除在外。
“合并EBITDA”是指,就任何特定人员而言,在任何期间没有重复,合并调整后净收入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加上在计算该期间合并调整后净收入时扣除的范围:
(a)根据该人及其受限制附属公司在该期间的收入、利润或资本作出的税项拨备,但以在计算该综合经调整净收益时扣除该等税项拨备为限;加
(b)该人士及其受限制附属公司于该期间的综合净利息支出;加
(c)与任何股权发售、收购(包括就收购或保留一名或多于一名组成为管理所收购业务而被保留的管理团队的一部分的个人而支付的金额,但前提是此类付款是在此类收购时支付的,并且符合此类收购时的行业惯例)、合资、处置、资本重组、本契约允许产生的债务有关的任何费用、费用或其他成本,或该等人士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债务的再融资(不论是否成功)(包括与再融资有关的此类费用、开支或收费),并在每种情况下,在该期间计算综合经调整净收益时扣除;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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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折旧、摊销(包括但不限于递延干坞和特别勘测费用的摊销、现金流利率掉期的递延已实现损失、无形资产和递延融资费用)和其他非现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厂房、设备和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记和减值以及采购会计对该人及其受限制子公司在该期间的影响),但不包括未来需要现金支付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要求计提或准备金的任何非现金项目,但以此种折旧为限,在计算此类合并调整后净收入时扣除了摊销和其他非现金费用;加
(e)少数股东权益开支,包括在该期间或任何先前期间归属于任何非全资附属公司的第三方少数股权权益的附属收益,但以第三方持有的股本宣派或支付的股息为限;加
(f)在未另有包括的范围内,任何业务中断保险的收益;减
(g)增加该期间合并调整后净收益的非现金项目,但不包括
(i)代表在该期间内已不再需要该等应计或储备金的任何先前期间的预期费用的任何应计或现金储备金的任何项目;或
(ii)与完工百分比会计相关的项目,在每种情况下,以合并为基础,并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确定。
发行人的“合并固定费用覆盖率”是指,在任何时期,该比率(按如下所述的备考基准计算)为:
(a)合并EBITDA
(b)至以下各项之和:
(i)合并净利息支出;和
(ii)就发行人及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可赎回股本及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优先股(向发行人及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以外的任何人)而到期(不论是否已宣布)的现金及非现金股息,在每宗个案中均适用于该期间;但在计算任何期间的综合固定费用覆盖率或其任何要素时,备考计算将由发行人负责的财务或会计主管善意进行(包括已发生或合理预期将发生的任何备考费用以及成本节约和成本削减协同效应,由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担任发行人类似高级会计角色的任何人员善意判断(无论这些成本节约和成本削减协同效应随后能否反映在备考财务报表中));此外,在不限制适用先前但书的情况下,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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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自该期间开始以来已发生任何仍未偿还的债务,或如引起需要计算综合固定费用覆盖率的交易是债务的发生或两者兼而有之,则该期间的综合调整后净收益和综合净利息费用应在该债务在备考基础上生效后计算,犹如该债务已于该期间的第一天发生,且任何其他债务已偿还、回购,以该等新债项的收益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犹如该解除发生在该期间的第一天;但条件是,合并固定费用覆盖率的备考计算不应使(i)在根据第4.04(b)条确定之日发生的任何债务生效,或(ii)在根据第4.04(b)条确定任何债务之日的解除生效,但该解除是由根据第4.04(b)条产生的收益导致的;
(b)如自该期间开始时,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已进行任何资产出售,则该期间的综合调整后净收益须减少相等于该期间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出售标的资产的综合调整后净收益(如为正值)的金额,或增加相等于直接归属于该期间的综合调整后净收益(如为负值)的金额,该期间及该期间的综合净利息支出,须减少相等于直接归属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债务的综合净利息支出,就发行人及持续受限制附属公司在该期间就该等资产出售(或,如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股本被出售,以发行人及持续受限制子公司在该等出售后不再对该等债务承担责任为限,该等期间直接归属于该等受限制子公司债务的合并净利息支出);
(c)如果自该期间开始以来,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通过合并或其他方式)已对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或任何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人)进行投资或收购一艘或多艘船舶、任何公司、任何业务或构成业务的全部或基本全部经营单位的任何资产组,包括与导致根据本协议进行计算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此类对任何船舶、公司、业务或资产组的收购,该期间的合并调整后净收入和合并净利息支出应在给予其形式上的影响(包括产生任何债务)后计算,如同该投资或收购发生在该期间的第一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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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自该期间开始时起,任何人(其后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或自该期间开始时起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合并或并入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已作出任何资产出售或对任何船舶、公司、业务或资产组的任何投资或收购,而如果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在该期间作出本须根据上述(b)或(c)条作出调整,该期间的合并调整后净收入和合并净利息支出应在给予其形式上的影响后计算,如同该资产出售或投资或收购发生在该期间的第一天。
如果任何债务承担浮动利率并正在被赋予形式上的效力,则该债务的利息费用的计算应如同在确定之日有效的利率已是整个期间的适用利率(考虑到适用于该债务的任何利率协议,期限等于该利率协议的剩余期限)。
就本定义以及合并EBITDA、合并所得税、合并净利息支出和合并调整后净收入的定义而言,计算将由发行人负责的财务或会计官员本着诚意确定。
“综合杠杆”是指,就任何人而言,截至相关计算日期,该人及其受限制子公司的未偿债务总额(不包括深度次级融资)与受限制子公司发行的任何优先股的总清算优先权之和,减去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在每种情况下。
发行人的“合并杠杆率”是指,截至确定之日,(a)发行人的综合杠杆与(b)发行人在根据第4.14节可获得财务报表的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期间的综合EBITDA总额的比率(按备考基准计算);但综合杠杆的备考计算不应使(i)在根据第4.04(b)节确定之日发生的任何债务生效,或(ii)在确定任何债务之日解除债务的程度此类解除源于根据第4.04(b)节产生的收益;进一步规定,在计算任何时期的综合杠杆率或其任何要素时,将由发行人负责的财务或会计官员善意地进行备考计算(包括根据首席执行官的善意判断已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将发生的任何备考费用和成本节约和成本削减协同效应,首席财务官或担任发行人类似高级会计角色的任何人(无论这些成本节约和成本削减协同效应随后是否可以反映在备考财务报表中));还规定,为了计算该期间的合并EBITDA,如果截至该确定:
(a)如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自该期间开始以来已发生任何仍未偿还的债务,则该期间的综合EBITDA须在该债务按备考基准生效后计算,犹如该债务已于该期间的第一天发生,且任何其他债务已获清偿、回购、失效或以其他方式以该新债务的收益清偿,犹如该清偿已于该期间的第一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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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该期间开始时,该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应已作出任何资产出售,该期间的综合EBITDA将减少等于该期间归属于该出售标的资产的综合EBITDA(如为正值)的金额,或增加等于该期间归属于该资产的综合EBITDA(如为负值)的金额;
(c)自该期间开始以来,该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通过合并或其他方式)将对任何因此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人作出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一艘或多艘船舶、任何公司、任何业务或构成业务的全部或基本上全部经营单位的任何资产组,包括就导致根据本协议作出计算的交易而发生的对任何船舶、公司、业务或资产组的任何此类收购,该期间的合并EBITDA将在给予其备考影响后计算,如同该购买发生在该期间的第一天;和
(d)自该期间开始时起,任何其他人(其后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或自该期间开始时起与第一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合并或并入第一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将作出任何资产出售或对任何船舶、公司、业务或资产组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如果发行人或其受限制附属公司自该期间开始时作出,则根据上述(b)或(c)条将需要作出调整,该期间的合并现金流量将在给予其备考影响后计算,如同该资产出售或投资或收购发生在该期间的第一天。
就本定义而言,每当根据本定义对任何交易或计算给予形式上的影响时,形式上的计算将由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任何履行相关人员类似高级会计职责的人善意地确定,包括已发生或合理预期将发生的任何形式上的费用和成本削减以及其他经营改善,根据首席执行官的善意判断,首席财务官或担任发行人类似高级会计角色的任何人(无论这些成本节约或运营改善随后是否可以反映在备考财务报表中)。
“合并净利息支出”是指,就任何特定人员而言,在任何时期内,没有重复,并且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基础上确定,总和为:
(a)发行人及受限制子公司在该期间的利息支出总额,包括但不限于:
(i)债务贴现的摊销,但不包括债务发行成本、费用和开支的摊销以及任何过桥或其他融资费用的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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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利率协议及货币协议的净付款(如有)(不包括费用及折扣摊销及未实现损益);及
(iii)任何延期付款义务的利息部分(归类为本契约下的债务);加
(b)发行人与受限制子公司之间或受限制子公司之间或受限制子公司之间或受限制子公司之间在该期间内应计或计划支付或应计的资本化租赁债务的利息部分以外的利息部分;加
(c)发行人及受限制子公司的非现金利息支出(但不包括因套期保值义务或其他衍生工具的按市值计价变动而应占的任何非现金利息支出)及在该期间资本化的利息;加
(d)另一人债务的利息支出,前提是该债务由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或以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资产的留置权作担保,但仅限于该利息由发行人或该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实际支付;减
(e)发行人及受限制子公司在该期间的利息收入。
尽管有上述任何规定,综合净利息支出不应包括(i)与深度次级融资有关的任何非现金利息支出,(ii)与任何合格证券化融资有关的任何佣金、折扣、收益率和其他费用和收费,以及(iii)任何经营租赁的任何付款。
“继续”是指,就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而言,此类违约或违约事件尚未得到纠正或豁免。
“公司信托办公室”是指受托人的主要公司信托办公室,在该办公室应在任何特定时间管理其公司信托业务,在本契约执行日的哪个办公室位于Citibank,N.A.,London Branch,花旗集团 Centre,33 Canada Square,Canary Wharf,London E14 5LB,United Kingdom,注意:发行人服务:受托人团队,或受托人可能不时通过通知持有人和发行人而指定的其他地址)。
“信贷便利”或“信贷便利”是指一项或多项债务便利、契约或商业票据便利,提供循环信用贷款、定期贷款、票据、债权证、应收账款融资(包括通过向此类贷款人出售应收款项或通过向此类贷款人以此类应收款借款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实体出售)、信用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和保证,或任何其他债务,包括与任何售/回租交易、债券、票据或透支有关的应占债务,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重述、修改、续期、退还、替换(无论是在终止时或之后或以其他方式)、重组,已偿还或再融资(不论是全部或部分,亦不论是否与原行政代理人或贷款人或另一行政代理人或代理人或其他银行或机构,亦不论是否根据现有信贷融通及一项或多项其他信贷或其他协议提供),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延长其期限或以其他方式重组其项下全部或任何部分债务的协议,或增加根据该协议借出或发行的金额或更改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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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协议”就个人而言,是指任何即期或远期外汇协议以及货币掉期、货币期权或其他类似的金融协议或安排,旨在保护该个人免受或管理外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托管人”是指,就全球票据而言,作为DTC托管人的花旗银行伦敦分行,以及根据本契约指定为托管人并根据本契约的适用条款成为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继任者。
“债务”是指,就任何人而言,不重复:
(a)该等人就所借款项(包括透支)或在取得该等财产或该等服务完成后超过一年到期的物业或服务的递延购买价格而产生的任何债务的本金及溢价金额,不包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贸易应付款项及其他应计流动负债;
(b)以债券、票据、债权证或其他类似文书为证明的该人的任何债务;
(c)代表任何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类似票据的偿付义务的该人的所有债务,无论是或有债务或其他债务(除非该债务与正常业务过程中的贸易应付款项有关),但信用证项下的任何反赔偿或偿付义务仅在已签发信用证所涉及的基础债务也将是债务的情况下才应被视为债务;
(d)代表该人的资本化租赁义务的任何债务;
(e)该等人就利率协议、货币协议及商品对冲协议所承担的所有责任(如根据第4.04(b)(vii)条招致该等对冲义务,则任何该等债务的金额在任何时间均等于(a)零;或(b)该等对冲义务的名义金额(如并非根据该条款招致);
(f)其他人的前述(a)至(e)条所提述(但不排除)的所有债务及其他人的所有股息,而该等债务的支付是由(或该等债务的持有人有现有权利、或有权利或以其他方式作担保的)该人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帐目和合同权利)上的任何留置权或与其有关的留置权作担保的,即使该人没有承担或承担偿付该债务的责任(该债务的金额被视为该财产或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如此担保的债务金额中的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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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本定义所提述的该指明债务人对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担保(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通过可转让票据背书托收的方式除外);
(h)该人士的所有可赎回股本按其自愿最高固定回购价格和非自愿最高固定回购价格中较高者的价值加上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及
(i)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优先股;
如果上述任何项目((c)和(e)至(i)项下的义务除外)将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特定人员的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负债出现,但前提是“债务”一词不应包括(i)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逾期不超过90天的无息分期债务和应计负债;(ii)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债务附属公司就备用信用证产生的债务有关的债务,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担保保证金,前提是该等信用证或债券未被提取,或者,如果和在提取的范围内,按照其条款予以兑现,如果,将予以偿付,不迟于该人收到信用证或债券付款后的偿付要求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偿还;(iii)在本契约日期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作为经营租赁入账的任何东西;(iv)发行人或受限制子公司的任何养老金义务;(v)发行人或受限制子公司之一因与(x)此类债务从银行或信托公司借入的交易相关的债务而产生的债务,拥有合并后的资本、盈余和未分割利润不低于500,000,000美元,其债务在紧接进行此类交易之前的评级为至少A或相当于A的评级,而穆迪则为A2或相当于A的评级,以及(y)发行人或受限制的子公司以现金形式存放于此类债务的贷方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投资基本上同时进行,金额相当于此类债务;(vi)合格证券化融资项下或有关的债务;(vii)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或有债务和(viii)深度从属融资。
就本定义而言,没有固定赎回、偿还或回购价格的任何可赎回股本的“最高固定回购价格”将根据此类可赎回股本的条款计算,如同此类可赎回股本是在要求根据本契约确定债务的任何日期购买的,如果此类价格基于或以此类可赎回股本的公允市场价值计量,该公平市场价值将由该等可赎回股本发行人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厘定;但如该等可赎回股本随后不被允许赎回、偿还或回购,则赎回、偿还或回购价格应为该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该等可赎回股本的账面价值。
“深度次级融资”是指根据协议、票据、证券或其他工具(股本除外)向发行人提供的任何资金,根据其条款,(i)在受款权上从属于票据,(ii)(a)不到期或要求任何摊销、赎回或其他偿还本金(通过将此类资金转换或交换为发行人的合格股本或满足本定义要求的任何资金除外),(b)不要求支付任何现金利息或任何类似的现金金额,且(c)不包含控制权变更或类似规定,且(d)不加速且无权宣布违约或违约事件或采取任何强制执行行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任何现金支付(发行人破产程序的结果除外),在每种情况下,在所述的票据到期后第90天之前以及根据本契约到期的所有其他金额,(iii)并无就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资产提供或要求任何担保权益或产权负担,及(iv)并无(包括在发生任何事件时)限制就票据支付到期款项或发行人遵守其在票据及本契约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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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是指任何属于、或在通知或时间流逝后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事件。
“最终注册票据”是指以其持有人的名义注册并根据本协议第2.06节发行的、基本上以本协议所规定的附件 A形式并附有本契约所要求的限制性图例的凭证式票据。
“无利害关系董事”是指,就任何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而言,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在该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或与该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没有任何重大直接或间接财务利益或不是关联公司,或任何人(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子公司除外)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在该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务利益。
“存托人”是指,就可发行或全部或部分以全球形式发行的票据而言,DTC及其任何和所有继任者根据本契约被指定为存托人,并已根据本契约的适用条款成为存托人。
“美元等值”是指,就美元以外货币的任何货币金额而言,在任何时间进行确定,在确定之前的两个工作日,根据《金融时报》题为“货币、债券和利率”一节中题为“货币汇率”的日期,将此类计算中涉及的此类外币按适用的外币购买美元的即期汇率转换为美元而获得的美元金额。
“美元”或“$”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DTC”是指存托信托公司。
“股权发售”是指,就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母公司而言,任何公开或非公开出售普通股或其他普通股权益的股份,或对发行人股本的任何现金出资。
“Euroclear”是指Euroclear SA/NV,作为Euroclear系统的运营商。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或任何后续法规,以及委员会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现有信贷便利”是指法国巴黎银行/农业信贷银行1.3亿美元的担保信贷便利、阿尔法银行5525万美元的担保信贷便利、银团4.5亿美元的高级担保信贷便利、银团8.5亿美元的高级担保信贷便利和花旗银行3.825亿美元的高级担保循环信贷便利,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重述、修改、更新、退还、替换(无论是在终止时或之后或以其他方式)、重组、偿还或不时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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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票据”是指发行人于2028年到期的8.500%优先票据的未偿本金总额为262,800,000美元。
“现有票据发行日”是指2021年2月11日,即现有票据的发行日。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就任何资产或财产(仅在第4.04节的情况下,任何船只除外)而言,由发行人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确定的、在无强制出售情况下知情且愿意出售的卖方与在无强制购买情况下知情且愿意购买的买方之间的公平自由市场交易中将获得的出售价值。
“FATCA预扣”是指根据《守则》第1471(b)节所述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预扣或扣除,或根据《守则》第1471至1474节、其下的任何法规或协议、其任何官方解释或对其实施政府间方法的任何法律以其他方式施加的任何预扣或扣除。
“GAAP”指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载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的意见和声明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声明和声明中。
「保证」指发行人、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对发行人在本契约及票据项下的义务作出的任何保证,日期为发行日。当作为动词时,“保证”应具有相应的含义。
“担保”是指,适用于任何义务,
(a)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对该等义务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作出的担保(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可转让票据背书的方式收取或存入除外);及
(b)直接或间接、或有的或其他协议,其实际效力是以任何方式保证付款或履行(或在不履行的情况下支付损害赔偿)
该等义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资产作质押及支付根据信用证提取的款项。
“担保人”是指作为票据担保人的任何人,包括根据第4.15条在本契约日期之后被要求执行票据担保的任何人,直到根据本契约的适用条款由继承人取代该当事人,此后,即指该继承人。
“套期保值义务”具有根据第4.04(b)(vii)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持有人”是指票据以其名义登记在注册官账簿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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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是指,就任何个人而言,(i)该个人的子女、继子女、孙辈或更多的远亲、父母、继父母、祖父母、配偶、前配偶、合格的家庭伴侣、兄弟姐妹、岳母、岳父、女婿和儿媳(包括收养关系),(ii)由该个人的一名或多名及任何该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单独拥有和控制的任何人,(iii)任何善意信托、合伙或其他遗产规划工具,其唯一受益人是该个人和任何该家庭成员中的一名或多名,或(iv)遗产、遗嘱执行人,该个人或任何该等家庭成员的管理人或受益人。
“契约”是指发行人将据此发行且任何担保人将为票据提供担保的契约。
“间接参与者”是指通过参与者持有全球票据实益权益的人。
“初始购买者”是指花旗集团 Global Markets Inc.和法国巴黎银行。
“利率协议”就个人而言是指任何利率保护协议和其他类型的利率对冲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掉期、上限、下限、项圈和类似协议),旨在保护该个人免受或管理利率波动的风险敞口。
“投资”是指,就任何人而言,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垫款、贷款或其他信贷(包括担保,但不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贸易信贷、客户垫款、佣金、差旅和类似的高级职员和雇员垫款,在每种情况下,均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作出)或向(通过向他人转让现金或其他财产或为他人开户或使用他人支付财产或服务的方式)的出资,或该人购买、收购或拥有任何股本、债券、票据,由任何其他人发行或拥有的债券或其他证券或债务证据以及所有其他项目,在每种情况下,GAAP要求以与本定义中包含的其他投资相同的方式在相关人的资产负债表(不包括脚注)中进行分类,前提是此类交易涉及现金或其他财产的转移。此外,任何受限制子公司被指定为非受限制子公司时净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部分(与发行人在该受限制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被视为发行人当时对该非受限制子公司进行的“投资”。任何非受限制附属公司被指定为受限制附属公司时净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与发行人在该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被视为未偿还投资的减少。“投资”不包括根据正常贸易惯例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延长贸易信贷。
“投资级评级”应在票据获得穆迪Baa3或更高评级以及适用时获得标普 BBB-或更高评级时发生(或者,如果该等实体中的任何一方停止对票据评级,则发行人作为替代机构选择的美国《交易法》第15c3-(c)(2)(vi)(F)条含义内任何其他“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组织”的同等投资级信用评级)。
“发行日”是指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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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指在本契约中这样命名的一方,直到继任者取代它,此后,表示继任者。
“发行人指令”是指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任何人以发行人名义签署的书面指令。
“留置权”是指任何抵押或信托契据、押记、质押、留置权(法定或其他)、特权、担保权益、质押、担保转让、标准担保、担保债权中的转让,或对任何种类的财产、不动产或个人、动产或不动产、现在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财产或与之相关的优先权或优先权或其他产权负担。任何人将被视为在留置权的约束下拥有该人根据任何有条件销售协议、资本租赁或其他所有权保留协议在卖方或出租人的利益下获得或持有的任何财产。
“管理垫款”是指向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提供的贷款或垫款,或就其提供的贷款或垫款提供的担保:
(a)有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招致的差旅、娱乐或搬家相关开支;
(b)就与任何设施或办公室的任何关闭或合并有关而招致的搬迁有关开支;或
(c)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及(如属本条第(3)款)在任何时间未偿还的总额不超过$ 2,000,000。
“管理协议”指(i)发行人与达那俄斯船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日期为2025年8月1日的经修订及重述的管理协议,及(ii)发行人与达那俄斯 Chartering Services Inc.签订的日期为2025年8月1日的经修订及重述的经纪服务协议。
“市值”是指相等于(i)发行人于宣派有关股息之日已发行及已发行股本总数乘以(ii)紧接宣派该股息之日前连续30个交易日该股本每股收市价的算术平均值的金额。
“到期”就任何债务而言,是指此类债务的任何本金到期应付的日期,如其中或本协议规定的那样,无论是在所述的到期日就此类本金而言,还是通过宣布加速、要求赎回或购买或其他方式。
“穆迪”是指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及其继任者。
“净现金收益”是指就任何资产出售而言,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出现的收益,包括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收到的与递延付款义务有关的付款,或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处置时的股票或其他资产(除非此类债务是向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出售的有追索权),扣除:
(a)与该资产出售有关的经纪佣金及其他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会计师、投资银行及其他顾问的费用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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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此类资产出售而支付或应付的所有税款,或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要求应计为负债的准备金;
(c)须向在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中拥有实益权益的任何人(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除外)作出的所有分派及其他付款;及
(d)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须提供的适当金额,作为根据公认会计原则针对与该资产出售相关并由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在该资产出售后保留的任何负债的储备金,包括但不限于退休金和其他离职后福利负债、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负债以及与该资产出售相关的任何赔偿义务项下的负债,所有这些都反映在交付给受托人的高级职员证书中。
“无追索权债务”是指就任何人而言,该人的债务及其任何再融资债务,其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唯一合法追索权以及与该债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义务是针对证明或担保该债务的文书中确定的特定财产。
「发售备忘录」指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的有关票据的发售备忘录。
“高级职员证书”是指由发行人、担保人或存续实体(视情况而定)的高级职员签署并交付给受托人且合理满意的证书。
“发售”指发行本金总额为500,000,000美元、于本协议日期于2032年到期的6.875%优先票据。
“法律顾问意见”是指法律顾问向受托人交付且合理满意的书面意见。法律顾问可以是发行人的雇员,也可以是发行人的法律顾问。
“Pari Passu债务”是指(a)发行人的任何与票据具有同等受偿权的债务或(b)就任何担保而言,任何与该担保具有同等受偿权的债务。
「许可业务」指(a)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于发行日期实质上从事的任何业务、服务或活动,及(b)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所从事的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互补、附带、附属或类似或属于任何上述任何一项的延伸或发展的任何业务、服务及活动,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远洋航运业务。
“允许的债务”具有第4.04节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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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持有人」指(a)达那俄斯 Investment Limited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及于发行日控制达那俄斯 Investment Limited的任何人士及其附属公司,(b)John Coustas博士及(c)John Coustas博士的任何直系亲属。
“许可投资”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
(b)在“许可债务”定义(d)条允许的范围内的公司间债务;
(c)对(i)向发行人提供的贷款或垫款或发行的债务证券形式的投资,(ii)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或(iii)另一人的投资,如果由于此类投资,该另一人成为发行人的受限制附属公司或该另一人与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合并或合并,或将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转让或转让给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
(d)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因根据第4.07条允许的资产出售或根据第4.07条进行的资产出售而进行或保留的投资,只要此类投资是根据该条允许的非现金收益;
(e)用于支付工资、差旅、娱乐、搬家、其他搬迁和类似事项的费用或垫款,预计在这些垫款发生时将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被视为费用;
(f)对票据的投资以及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债务;
(g)在发行日期存在的投资,以及由在发行日期存在或根据在发行日期存在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出的任何投资的延期、修改或续期组成的任何投资;但任何此类投资的金额可按(a)在发行日期存在的此类投资条款的要求增加,或(b)在本契约另有许可的情况下增加;
(h)投资于根据第4.04(b)(vii)条允许的套期保值债务;
(i)因妥协或解决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而收到的任何投资;
(j)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提供的贷款和垫款(或对第三方贷款的担保),在任何时候未偿还的金额不超过5,000,000美元;
(k)应付发行人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设立或取得的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应收款项投资;
(l)对某人的投资,但以其代价包括股本或发行及出售(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除外)发行人股本股份或深度附属融资的净收益为限;但该出售的净收益已被排除在根据第4.06(b)(iii)(b)条确定的金额的计算中,且不应被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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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债务”定义但书(v)项所述发行人或受限制子公司的投资;
(n)第4.04条准许招致的任何债务担保;
(o)管理进展;
(p)对具有合计公平市场价值的任何人的其他投资(以每项此类投资作出之日计量,且不影响随后的价值变动),连同根据本条(p)作出的当时未偿还的不超过50,000,000美元或总资产的2.0%(以较高者为准)的所有其他投资,但前提是,如果根据本条对不是受限制子公司的人进行投资,而该人随后成为受限制子公司或随后根据第4.13条被指定为受限制子公司,此类投资(如适用)此后应被视为是根据“许可投资”定义的(c)(ii)或(iii)而非本条款进行的;
(q)因收购一人而产生的投资,而该人在收购时持有构成投资的工具,但在考虑收购该人时并未获得;
(r)与合格证券化融资有关的任何投资,包括管理该合格证券化融资或任何相关债务的安排所允许或要求的账户中持有的资金的投资;
(s)(i)为清偿判决、取消留置权或清偿债务而收到的股票、债务或证券,以及(ii)为折衷任何人在贸易债权人或客户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而收到的任何投资,包括在任何贸易债权人或客户破产或资不抵债时根据重新谈判船舶租船条款或任何重组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收到的投资;
(t)对类似航运公司的任何投资;但必须没有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并且仍在继续;还规定,如果根据本条款(t)进行由多数股权组成的投资,发行人可以选择为本契约的目的将此类投资视为少数股权,而不是附属公司;
(u)投资,包括库存、用品、材料或设备或其他资产的购买、购置和再制造,或知识产权或其他资产的购买、购置、许可、再许可或租赁或转租,在每种情况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
(v)就公司间现金管理安排或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活动对发行人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合营企业的任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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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与获取、维持或续签客户和客户合同以及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向分销商、供应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提供的贷款或垫款以及与其义务相关的担保有关的投资;和
(x)对经许可的合资企业的投资;条件是,在给予其形式上的影响后,在进行此类投资时,根据第4.04(a)节规定的综合固定费用覆盖率测试,发行人将被允许承担至少1.00美元的额外债务。
“经许可的合资企业”是指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子公司与任何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安排,允许一方分担风险或成本、遵守监管要求或满足通常通过与第三方共同开展经许可的业务而实现的其他业务目标。
“许可留置权”是指以下几种留置权:
(a)在发行日期存在的留置权;
(b)对以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为受益人而授出的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的留置权;
(c)对任何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子公司的财产或资产的留置权,以担保票据或任何担保;
(d)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就货物销售订立的有条件出售、所有权保留、托运或类似安排所产生的留置权;
(e)房东和承运人、仓库保管员、机械师、供应商、材料工、修理工、雇员、退休金计划管理人或其他类似留置权的法定留置权,这些留置权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并且与尚未拖欠的金额或仅凭任何与律师留置权或银行家留置权有关的成文法或普通法规定或与存放在债权人存管机构的账户或其他资金有关的抵消权或类似权利和补救办法所产生的善意争议的金额或留置权有关;
(f)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因船舶租船、干坞、维护、修理、翻新或更换、向船舶提供用品和燃料、修理和改善船舶、船长、高级职员或船员的工资和海事留置权而产生的留置权;
(g)对尚未拖欠的税款、摊款、政府收费或索赔的留置权,或正在由迅速提起和勤勉进行的适当程序善意地提出争议的留置权,这些留置权应已按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为其作出准备金或其他适当规定(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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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担保投标、投标或贸易或政府合同的履行而招致的留置权或存款,或为担保租赁、法定或监管义务、担保或上诉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招致的其他类似性质的义务(支付款项的义务除外)而招致的留置权或存款;
(i)分区限制、地役权、许可证、保留、所有权瑕疵、他人对通行权的权利、公用事业、下水道、电线、电话线、电报线、限制、侵占和其他类似收费、产权负担或所有权瑕疵以及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计不在任何重大方面实质上干扰发行人及其受限制子公司对受其限制的财产的业务的正常进行的情况,作为一个整体;
(j)因任何法院的任何判决、判令或命令而产生的留置权,但该留置权须有足够的保证金,而为覆核该判决、判令或命令而可能已妥为启动的任何适当法律程序,则该留置权不得最终终止,或可启动该等程序的期限不得届满;
(k)对在该人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时存在的任何人的财产或资产、股本股份或债务的留置权;但该等留置权(i)不延伸至或涵盖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但该等被收购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财产或资产、股本股份或债务除外,以及(ii)并非与该等收购、合并或合并相关或在考虑中产生;
(l)对在取得此类财产或资产时存在的财产或资产的留置权,包括通过与、合并或合并的方式取得的任何购置,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但该等留置权(i)不延伸至或涵盖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但(a)所收购的财产或资产或(b)与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合并或并入或合并的人的财产或资产除外,以及(ii)并非与该等收购、合并或合并有关或正在考虑中设立;
(m)保证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根据第4.04(b)(vii)条所允许的套期保值义务的留置权;
(n)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人赔偿、失业保险和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障或其他保险(包括失业保险)有关的留置权或存款,或为保证该人的公共或法定义务而存入的存款,或为保证该人作为当事人的履约、投标、担保或上诉债券和完工债券和担保而存入的现金或政府债券,或作为有争议的税款或进口关税或支付租金的担保而存入的存款,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分别发生;
(o)对保单及其收益或其他存款的留置权,以保证保险费融资;
(p)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设立的现金管理方案有关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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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对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子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的留置权,以担保根据第4.04(b)(ii)、4.04(b)(xvii)和4.01(b)(xxi)条允许产生的债务,但在第4.01(b)(xxi)条的情况下,任何该等留置权是在第一级基础上担保的,与任何其他该等留置权享有同等权益;此外,在第4.04(b)(xvii)条的情况下,任何该等留置权不得延伸至发行人或其受限制子公司拥有的任何资产或财产,但第4.04(b)(xvii)条所设想的收购或投资标的资产或财产除外,除非该留置权是为担保自该收购或投资之日起不到一年的债务而招致的;
(r)对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的留置权,以确保资本化租赁义务、购置款义务、抵押融资或其他债务(包括为续期、退还、替换、再融资、解除或解除任何该等债务而招致的债务),在每种情况下,根据第4.04(b)(viii)、4.04(b)(ix)条招致,4.04(b)(x)或4.04(b)(xix);但任何该等留置权不得延伸至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子公司在发生留置权时拥有的任何资产或财产,但所取得、改良、建造、租赁、融资或再融资的资产和财产(包括由任何该等资产或财产产生或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债权(包括其损失、减值或破坏)除外(但有一项谅解,即任何被担保的该等债务可能在购置、购买、租赁或租赁或建造后发生,在发行日期后获得、购买、租用或租赁的任何船只或集装箱或其他不动产、厂房或设备的安装或任何改进,可能包括为续订、退还、更换、再融资、解除或解除根据第4.04(b)(viii)节产生的债务而产生的债务(前提是任何此类资本化的租赁义务、购置款义务、抵押融资或其他债务(包括为续订、退还、替换、再融资、解除或解除最初根据第4.04(b)(viii)、4.04(b)(ix)、4.04(b)(x)或4.04(b)(xix)节产生的债务)涉及多项资产或财产,则所有此类资产或财产可为任何此类资本化的租赁义务、购买款项义务、抵押融资或此类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s)为担保根据本契约允许发生的许可再融资债务而发生的留置权;但新的留置权应限于为原始留置权提供担保的同一财产和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加上对这些财产和资产及其收益或分配的改进和加入);
(t)对任何人的特定库存品或其他货物(及其收益)的留置权,以确保该人就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为该人的账户签发或创设的银行承兑所承担的义务,以便利购买、装运或储存该库存品或其他货物;
(u)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租、许可、转租、转租资产;
(v)对以承包商或发包人为受益人的在建财产或资产(及相关权利)的留置权,或因第三方与此类财产或资产有关的进展或部分付款而产生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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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因在银行业务或其他交易活动的正常过程中订立的任何净额结算或抵销安排而担保或产生的留置权;
(x)在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子公司的业务或经营的正常过程中产生或设定的货物、相关所有权单证和/或其他相关单证的质押,仅作为对与存在质押的货物或单证直接相关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债务的留置权;
(y)对根据任何购买价格保留安排支付到托管账户的现金的留置权,作为发行人或受限制子公司任何允许处置的一部分;
(z)就任何非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合营企业的所有权权益或其拥有的资产而言的有限追索权留置权,以担保该等合营企业的债务或担保根据第4.04(b)(xviii)条准许招致的债务;
(aa)对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子公司就本契约允许的任何债务的未来发生和为该债务提供担保而作出的任何收益贷款的留置权;
(bb)对发行人或该受限制子公司根据股票回购计划或其他类似计划或安排以价值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或受限制子公司的库存股的留置权;
(CC)与任何合格证券化融资有关的证券化资产及相关资产的留置权;
(dd)共同海损和救助留置权;
(ee)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就任何一次未偿债务不超过50,000,000美元或总资产的1.5%中的较高者而产生的留置权;和
(ff)上述(a)至(dd)条(不包括(q)条)所述任何留置权的全部或部分延期、续期或置换;但任何该等延期、续期或置换不得在任何重大方面具有更强的限制性,且相对于票据及其持有人而言,并无比原始留置权和相关债务更大的优先权,且不得在任何重大方面延伸至任何额外财产或资产。
“许可再融资债务”是指发行人或受限制子公司的任何债务的任何展期、展期、替换、再融资或替换或根据本定义,包括任何连续再融资,只要:
(a)该等债务的本金总额(或如因原发行折扣而招致,则为总发行价)不超过(i)当时未偿还的再融资债务的本金总额(或如因原发行折扣而招致,则为总增值)及(ii)支付与该等再融资有关的任何费用及开支(包括溢价及失效费用)所需的金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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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等债务的平均寿命等于或大于正在再融资的债务的平均寿命(或如少于,则等于或大于票据的平均寿命);
(c)该等债务的订明到期日不早于正在进行再融资的债务的订明到期日(如较早,则不早于票据的订明到期日后91天);
(d)新债务对正在再融资的债务没有优先受偿权;和
(e)如果被再融资的债务是无担保的,则此种债务是无担保的,但允许的再融资债务将不包括(i)为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的债务再融资的发行人的子公司(担保人除外)的债务,或(ii)为非限制性子公司的债务再融资的任何受限制子公司的债务。
“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或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优先股”是指,就任何人而言,在支付股息或分配方面,或在该人自愿或非自愿清算或解散时的资产分配方面,优先于该人的任何其他类别的股本,无论该类别的股本是否现已发行,或在本契约日期之后发行,包括但不限于,该人士的所有类别和系列优先股或优先股;但就第4.04条而言,任何优先股的应计非现金股息不应构成优先股。
“备考”是指,就根据票据条款进行或要求进行的任何计算而言,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进行的计算,或发行人在与发行人的外部审计师(视情况而定)协商后善意进行的计算。
“生产性资产租赁”是指一艘或多艘船舶的任何租赁或租赁(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要求分类并作为资本租赁入账的租赁或租赁除外)。
“财产”是指,就任何人而言,该人在任何种类的财产或资产中的任何权益,无论是真实的、个人的或混合的,或有形的或无形的,包括股本,以及任何其他人的其他证券。就依据本契约所需的任何计算而言,任何财产(任何船只除外)的价值应为其公平市场价值。
“QIB”是指根据规则144a定义的“合格机构买家”。
任何人的「合资格股本」指该人的任何及全部股本,但可赎回股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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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券化融资”是指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子公司可据此向任何其他人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应收账款(及相关资产)或授予担保权益的任何融资,其本金总额相当于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子公司的该等应收账款(及相关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但前提是(a)契诺,违约事件及适用于该等融资的其他条款,应按订立该等融资时的市场条款(由董事会或发行人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确定),(b)适用于该等融资的利率应为订立该等融资时的市场利率(由董事会或发行人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厘定),且(c)该等融资应为发行人及其受限制子公司的无追索权,但该等交易惯常的有限范围除外。
“评级机构”是指标普和穆迪。
“Ready for Sea Cost”是指就将由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子公司收购或租赁的船舶而言,为获取或建造该船舶并使其达到其预期用途所需的条件和位置而发生的所有支出的总额,包括与该收购或租赁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检查、评估、修理、修改、增加、许可和许可证。
“可赎回股本”是指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本,根据其条款、根据其可转换或可交换成的任何证券的条款、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或在事件发生或时间流逝时,要求在票据的最后规定到期日之前赎回,或可由票据持有人选择在该最后规定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赎回(在票据持有人拥有类似权利的情况下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时除外),或可在该最后规定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转换为或可交换为债务证券;条件是,任何将构成合格股本的股本,除非其条款赋予其持有人在票据规定到期日之前发生任何“资产出售”或“控制权变更”时要求该人回购或赎回该股本的权利,将不构成可赎回股本如果适用于该股本的“资产出售”或“控制权变更”条款对该股本持有人的有利程度不高于第4.07和4.09条所载条款,且该股本特别规定,在发行人回购根据第4.07和4.09条要求回购的票据之前,该人不会根据该条款回购或赎回任何该等股票。
“再融资”是指,就任何债务而言,修正、修改、展期、置换、续期、置换、退还、预付、偿还、回购、赎回、撤销或清退,或发行其他债务作为交换或置换,该债务与“再融资”、“再融资”等词语具有相关含义。
“再融资”具有发售备忘录中“摘要——再融资”标题下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S条例”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条例。
“限制投资”是指许可投资以外的投资。
“受限子公司”是指发行人除非受限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子公司。
“标普”意为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麦格劳-希尔公司及其继任者的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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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
“第144A条”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A条。
「售后/回租交易」指与任何人或任何该等人为一方的任何安排,规定向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出租任何财产,不论该财产是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于发行日期拥有或其后取得,而该等财产已经或将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出售或转让予该等人或将由该等人就该等财产的担保垫付资金的任何其他人。
“有担保债务”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发行人和受限制子公司根据第4.04(a)节或第4.04(b)(ii)、4.04(b)(iv)、4.04(b)(viii)节或4.04(b)(xvi)至4.04(b)(xxi)以留置权作担保的合并基础上发生和未偿还的债务。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或任何后续法规,以及委员会根据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证券化资产”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化融资的任何应收账款。
“证券化费用”是指就与任何合格证券化融资相关的发行或出售的任何参与权益直接或通过折扣方式进行的分配或支付,以及就任何合格证券化融资向非发行人或受限制子公司的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证券化回购义务”是指合格证券化融资中证券化资产的出卖人因违反陈述、保证或契诺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回购证券化资产的任何义务,包括由于应收款或其部分因出卖人采取的任何行动、未采取行动或与出卖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件而成为任何声称的抗辩、争议、抵销或任何种类的反索赔的结果。
“重要附属公司”指,在确定之日,发行人的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连同其属发行人受限制附属公司(i)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占发行人合并收入10%以上或(ii)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季度末,为发行人合并资产10%以上的所有者。
“同类航运公司”是指主要从事许可业务的任何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或非法人组织。
“规定到期日”是指,当就任何票据或其任何分期利息使用时,该票据中指定的日期分别为该票据或该分期利息的本金到期和应付的固定日期,而当就任何其他债务使用时,则指在管辖该债务的文书中指定的日期,如该债务的本金或其任何分期利息到期和应付的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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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务”是指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的债务,其在受偿权上次于票据或该等担保人的担保(视情况而定);但任何债务将仅因无担保或因以初级留置权为基础而被视为在受偿权上次于任何其他债务。
“附属”是指,就任何人而言:
(a)一间法团,其有表决权的股份当时由该人、由该人的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或由该人及其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及
(b)任何其他人(法团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或合营企业,而在该等人、其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或该等人及其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于确定日期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多数所有权权益,有权在选举董事、经理或其受托人(或履行类似职能的其他人)时投票。
“银团4.5亿美元高级担保信贷融资”是指根据银团4.5亿美元高级担保信贷融资协议设立的高级担保信贷融资。
“银团4.5亿美元高级担保信贷融资协议”是指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的融资协议,由作为借款人的发行人、作为担保人拥有抵押融资的船只的发行人的某些子公司以及作为贷款人的银行银团签署。
“银团8.5亿美元高级担保信贷融资”是指根据银团8.5亿美元高级担保信贷融资协议设立的高级担保信贷融资。
“银团8.5亿美元高级担保信贷融资协议”是指日期为2025年2月7日的融资协议,由作为借款人的发行人、发行人的某些子公司签订了相关造船合同,这些船舶将作为担保人为融资提供抵押,而一个银行银团作为贷方,经修订。
“总资产”是指发行人最近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发行人及其受限子公司的合并总资产。
“国库券利率”是指,在任何赎回日,具有恒定期限的美国国库券在该赎回日的到期收益率(如在赎回日之前至少两个营业日(或如果不再公布此类统计发布,则为类似市场数据的任何公开来源)中汇编和公布的最近的美联储统计发布H.15(519)中)最接近于赎回日至2028年10月15日期间的收益率;但前提是,如果从赎回日至10月15日期间,2028年不到一年,将使用调整为固定期限一年的实际交易美国国债的周平均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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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约法案”是指经修订的1939年美国信托契约法案或任何后续法规,以及委员会根据该法案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受托人”是指在本契约中被指定为此方的一方,直到有继任者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取代它,此后,是指根据本契约服务的继任者。
“信托主任”(Trust Officer)就受托人而言是指受托人的企业信托服务部门内的任何高级人员,包括任何董事、协理董事、助理秘书或受托人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通常履行与上述任何指定的高级人员所履行的职能相似的职能,也指就特定企业信托事项而言,因了解和熟悉特定主题而被转介该事项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并且在每种情况下,对本契约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无限制子公司”是指:
(a)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在确定时为非受限制附属公司(由发行人的董事会根据“指定非受限制及受限制附属公司”契约所述的契诺指定);及
(b)非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船舶」指一艘或多于一艘主要用途为海上运输货物,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使用或有用于发行人及其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并由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拥有及注册(或将由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拥有及注册)或由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经营或将经营的船舶,在每宗个案中连同所有相关备件、设备及任何新增或改进。
“船舶公平市场价值”是指就任何船舶而言,仅就第4.04条而言,(a)附租船舶价值或(b)适用的包租自由船舶价值;但就本契约下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船舶的公平市场价值应如上文“公平市场价值”下所定义。
“有投票权股票”是指任何类别或类别的股本,据此,其持有人在一般情况下拥有一般投票权,以选举任何人的董事会、经理或受托人(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至少过半数(无论当时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票是否因任何意外事件的发生而拥有或可能拥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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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节其他定义。
| 任期 | 节中定义 |
| “附加说明” | 独奏会 |
| “授权代理” | 10.08 |
| “控制权变更要约” | 4.09(a) |
| “控制权变更购买日期” | 4.09(a) |
| “控制权收购价格变更” | 4.09(a) |
| “税法之变” | 3.08(a)(二) |
| “违约” | 8.03 |
| “违约利息” | 2.12 |
| “违约事件” | 6.01(a) |
| “超额收益” | 4.07 |
| “超额收益要约” | 4.07 |
| “交易所” | 2.03 |
| “FATCA” | 4.01(b)(七) |
| “Global Note Legend” | 2.06(f)(二) |
| “全球笔记” | 2.01(b) |
| “招致” | 4.04 |
| “法律违约” | 8.02 |
| “MD & A” | 4.14(a)(i) |
| “笔记” | 独奏会 |
| “Notes Offer” | 4.07(b) |
| “原始笔记” | 独奏会 |
| “参与者” | 2.01(c) |
| “付款代理” | 2.03 |
| “付款违约” | 6.01(a)(五) |
| “私募传奇” | 2.06(f)(i) |
| “注册” | 2.03 |
| “注册官” | 2.03 |
| “Regulation S Legend” | 2.06(f)(三) |
| “Regulation S Global Note” | 2.01(c) |
| “相关税务管辖” | 4.10(a) |
| “回归日期” | 4.16(a) |
| “Rule 144a Global Note” | 2.01(b) |
| “受限支付” | 4.06 |
| “停牌事件” | 4.16(a) |
| “停牌期” | 4.16(a) |
| “幸存实体” | 5.01(a) |
| “税”或“税” | 4.10 |
| “全面亏损” | 4.04(b)(九) |
| “转账代理” | 2.03 |
第1.03节建设细则。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术语具有赋予它的含义;
(b)未另有定义的会计术语具有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赋予它的含义;
(c)“或”不是排他性的;
(d)“包括”或“包括”是指包括或包括但不限于;
(e)单数中的词包括复数,复数中的词包括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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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无担保或无担保债务不应仅因其作为无担保或无担保债务的性质而被视为从属于或低于有担保或有担保债务;和
(g)“herein”、“hereof”和“hereunder”等词语和其他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本义齿整体,而不是指任何特定的条款、节、款或其他细分项。
第二条
笔记
第2.01节注
(a)形式和日期。票据和受托人或认证代理人的认证证书应基本上采用本合同的附件 A形式,并应有本义齿要求或允许的适当插入、遗漏、替换和其他变体。票据可能有法律、发行人须遵守的任何证券交易协议的规则(如有)或用法要求的注释、图例或背书;但任何此类注释、图例或背书的形式为发行人合理接受的形式。发行人应当批准票据的形式。每份说明应注明其认证日期。票据形式中包含的条款和规定应构成并在此明确成为本契约的一部分。这些票据应以全球票据为代表,最初应以完全登记的形式发行,不带息票,最低面额为本金100000美元,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
(b)全球说明。以全球形式发行的票据将大致采用本协议的附件 A格式(包括其上的全球票据图例及其所附的“全球票据的利益交换时间表”)。每份全球票据将代表将在其中指明的未偿还票据,每份票据应规定其代表不时在其上背书的未偿还票据的本金总额,并可酌情不时减少或增加由此代表的未偿还票据的本金总额,以反映交换和赎回以及购买和注销。全球票据的任何背书,以反映由此所代表的未偿票据本金总额的任何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将由受托人、托管人或付款代理人根据受托人的指示,按照其持有人根据本协议第2.06节的要求发出的指示作出。
(c)细则144a全球票据和条例S全球票据。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出售给QIBs的票据最初应以第144A条全球票据的形式发行,该票据应存放于托管人并以Cede & Co.的名义登记,用于DTC的账户,由发行人正式签署,并按下文规定由受托人及其代表进行认证。细则144A全球票据的本金总额可不时通过对每份该等细则144A全球票据的附表A所作的调整而增加或减少,如下文所规定。
依据S条例发售和出售的票据最初应以S条例全球票据的形式发行,该票据应存放于托管人并以Cede & Co.的名义登记,用于DTC的账户,并由发行人正式签署,并按下文规定由受托人及其代表进行认证。在发售开始日期或截止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40天之前,S条例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只能通过DTC持有。条例S全球票据的本金总额可不时通过对每项该等条例S全球票据的附表A所作的调整而增加或减少,如下文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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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确定的注册票据。在转让记账利息或确定登记票据时发行的确定登记票据,或作为记账利息或确定登记票据的交换,应按照本契约发行。以最终注册形式发行的票据将大致以附件 A及(不包括其上的全球票据图例及不附有附表A格式的“全球票据权益交换附表”)的形式发行。
(e)记账规定。本条第2.01(e)款适用于存放于托管人的条例S全球票据和细则144a全球票据(统称“全球票据”)。
DTC、Euroclear或Clearstream的成员、参与者和账户持有人(“参与者”)在本契约下对由存托人或受托人或DTC、Euroclear或Clearstream的任何托管人代表他们持有的任何全球票据或根据该全球票据拥有的任何权利,以及存托人的代名人Cede & Co.可能被发行人、受托人以及发行人或受托人的任何代理人视为该全球票据的唯一所有者(以用于任何目的)。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协议不得(i)阻止发行人、受托人或发行人的任何代理人或受托人对DTC、Euroclear或Clearstream提供的任何书面证明、代理或其他授权生效,或(ii)在DTC、Euroclear或Clearstream与参与者之间损害这些人规范行使任何全球票据实益权益持有人权利的习惯做法的运作。
全球票据的注册持有人可授予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授权任何人,包括参与者和可能通过参与者持有权益的人,采取持有人根据本契约或票据有权采取的任何行动。
除第2.06条规定外,Global Notes实益权益的所有者将无权收到凭证式票据的实物交割。
第2.02节执行和认证
董事会授权成员或者发行人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以手工或者传真方式代表发行人在票据上签字。
如果董事会的授权成员或在票据上签名的发行人的正式授权法定代表人在票据认证时不再担任该职务,则票据仍然有效。
在受托人的授权签字人在票据上手工签署认证证书之前,票据不得为任何目的有效或具有义务性。签字应为票据已根据本义齿认证的确凿证据。
在收到发行人命令后,发行人应执行,受托人应在本协议日期认证(a)原始票据,用于原始发行的本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00美元和(b)附加票据,但须在发行此类附加票据时遵守第4.04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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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可以指定发行人合理接受的鉴定人对票据进行鉴定。除非受该等委任条款所限,任何该等认证代理人可在受托人可能作出的任何时候认证Notes。本Indenture中对受托人身份验证的每个引用都包括任何此类代理的身份验证。认证代理人与任何注册人、共同注册人、过户代理人或付款代理人享有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关联机构打交道的同等权利。
如受托人在获大律师告知后,确定不得合法采取该行动,或如受托人善意地确定该行动将使受托人对现有持有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根据本条第2.02条认证及交付任何票据。
第2.03条注册官、转让代理人及付款代理人
发行人将在英国伦敦为票据维持一名或多名付款代理人(各为一名“付款代理人”,合称“付款代理人”)。首次付款代理人将是Citibank,N.A.,London Branch in London,United Kingdom,Citibank,N.A. London Branch特此接受此项预约。发行人可以变更付款代理人、登记官或转让代理人,而无须事先通知票据持有人。只要票据在国际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的正式名单上上市,且在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有此要求的范围内,发行人将通知交易所任何付款代理人、登记处或转让代理人的变更。发行人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转让代理人、一名或多名共同登记人和一名或多名额外付款代理人。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可以作为付款代理人;但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得作为第三条和第八条以及第4.07条和4.09条的付款代理人。
发行人还将维持一个或多个注册商(每个注册商,一个“注册商”)。初始注册商将是Citibank,N.A.,London Branch。发行人还将维持一个转让代理(“转让代理”)。最初的转账代理将是Citibank,N.A.,London Branch in London。
在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发行人应促使登记官备存一份登记册(“登记册”),在该登记册中,发行人应在符合其可能规定的合理规定的情况下,就票据的所有权、交换和转让登记作出规定。此种登记在登记册中的登记应是票据所有权的确凿证据。票据的簿册和记录中应包括有关该票据是否已支付、交换或转让、注销、遗失、被盗、毁损或销毁以及该票据是否已被替换的注释。如任何票据被替换,处长须就如此替换的票据及为替换该票据而发出的票据备存纪录。如任何票据被注销,处长须备存如此注销的票据及该票据被注销的日期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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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节付款代理持有货币
不迟于任何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及利息的每个到期日前一天伦敦时间上午11:00,发行人应向付款代理存入足以支付该等本金、溢价(如有的话)及因此在票据项下的到期付款日期到期的利息的即时可用资金。发行人应要求除受托机构或受托机构的关联人以外的各付款代理人书面约定,该付款代理人应为持有人和受托人的利益持有付款代理人为支付票据本金、溢价(如有)和利息而持有的全部款项(无论该款项是否已由发行人或票据上的任何其他债务人向其支付),且该付款代理人应及时将发行人(或票据上的任何其他义务人)在支付任何此类款项时的任何违约情况通知受托人。发行人可以随时要求付款代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有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并对已支付的任何资金进行会计处理,而受托人可以在任何付款违约持续期间的任何时间,经向付款代理人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该付款代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有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并对已支付的任何资金进行会计处理。在这样做时,付款代理人对如此支付给受托人的款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作为付款代理人的,应在票据的任何本金、溢价(如有)或利息的每个到期日或之前,为持有人的利益分离并在单独的信托基金中持有一笔足以支付该本金、溢价(如有)或因此而到期的利息的款项,直至该款项应支付给该等持有人或按本契约规定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应将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及时通知受托人。发行人应在支付代理收到票据的任何本金、溢价(如有)及利息之日前一个营业日,促使为发行人进行支付的银行通过经测试的Swift MT199电文、电子邮件(或同等电文)向支付代理确认与该支付有关的支付指示已发送给支付代理。为免生疑问,付款代理人及受托人对付款代理人及受托人(i)未作出付款指示或未按本条第2.04条所列的有关时间以其他方式存放的付款或付款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ii)直至付款代理人及受托人已确认收到足以作出该等有关付款的资金为止。代理人提前收到发行人全额款项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将该款项连同代理人出资成本一并支付给代理人。
第2.05节持有人名单
处长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以现行格式保存其可获得的持有人姓名及地址的最新名单。在将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交换为最终登记票据后,发行人应不迟于每个利息支付日期前至少五个营业日,并在受托人书面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转让代理人和付款代理人提供一份以受托人合理要求的格式和截至记录日期的持有人姓名和地址的清单,包括每个持有人持有的票据本金总额。
第2.06款转让和交换
(a)全球票据的转让和交换。全球票据不得转让,除非由保存人整体转让予保存人的代名人、由保存人代名人转让予保存人或保存人的另一代名人,或由保存人或任何该等代名人转让予继任保存人或继任保存人的代名人。
记账式权益的拥有人只会在以下情况下收到确定的注册票据:
(i)如果DTC通知发行人其不愿意或无法继续担任存托人或已不再是根据《交易法》注册的清算机构,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发行人均未在90天内指定继任存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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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发行人全权酌情决定全球票据应交换为确定注册票据,则在任何时间全部而非部分;或
(iii)如记账式权益的拥有人在发生本义齿项下的违约事件后要求通过DTC以书面方式交付该等交换
一旦发生上述第(i)、(ii)或(iii)条中的前述事件,注册处处长须根据或代表或适用情况下的DTC或发行人(根据DTC的惯常程序并基于从参与者收到的反映记账权益实益所有权的指示)要求,以名称或名称以及任何认可面额发行或安排发行最终注册票据,而任何最终注册票据均须载有本义齿中规定的适用限制性图例,除非该图例并无因此或适用法律的要求。
全球票据也可以按照第2.07和2.10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交换或替换。除本条第2.06(a)款规定外,不得将全球票据兑换为其他票据。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可以按照第2.06(b)或2.06(c)节的规定进行转让和交换。根据本条第2.06条或第2.07或2.10条为交换或代替全球票据或其任何部分而认证和交付的每一张票据,均应以全球票据的形式认证和交付,并应为全球票据。
(b)适用于转让和交换全球票据记账权益的一般规定。
记账式权益的转让和交换应通过存托人进行,按照本义齿的规定和适用的程序进行。
记账式权益的转让应在《证券法》要求的范围内受到与此处规定的类似的转让限制。记账权益与记账权益的转让和交换还应要求遵守下文(b)(i)或(b)(ii)项(如适用)以及下文(b)(iii)项(如适用)。
(i)同一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转让。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可根据私募传说中规定的转让限制转让给以该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形式接收交付的人。无须向受托人、注册官或转让代理人交付任何书面命令或指示,以进行本条第2.06(b)(i)款所述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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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球票据记账权益的所有其他转让和交换。持有人在不受本条例第2.06(b)(i)条规限的交易中,只有在受托人和书记官长或相关转让代理人(复印给受托人)收到以下任一情况时,方可转让或交换Global Notes的记账权益:
(a)两者:
(1)参与人或间接参与人按照适用程序向保存人发出的书面命令,指示该保存人将另一全球票据的记账利息记入贷方或促使将另一全球票据的记账利息记入贷方,金额相当于将予转让或交换的记账利息;和
(二)保存人按照适用程序发出的载有关于参与者账户应记入该等增加的信息的指示;或者
(b)两者:
(1)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按照适用程序向保存人发出的书面命令,指示该保存人安排发行一份数额相当于记账利息的确定记名票据,以予转让或交换;及
(2)保存人向处长发出的指示,其中载有指明该确定注册票据须登记以其名义的人的身分的资料,以进行第2.06(b)(i)条所提述的转让或交换、该等证券的本金及识别票据的ISIN、CUSIP或其他类似号码;
前提是任何此类转让或交换是根据私募传说中规定的转让限制进行的。
(iii)将记账权益转移至另一笔全球票据。任何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可转让给以另一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形式交付的人,前提是转让符合本协议第2.06(b)(ii)节的要求,且受托人和书记官长收到以下信息:
(a)如受让方将以144A全球票据记账式权益的形式进行交割,则转让方必须向其交付本协议中以附件 B形式提供的证书,包括其中第(2)项中的证明;和
(b)如果受让方将以S条例全球票据的记账式权益的形式进行交割,则转让人必须以本协议的附件 B的形式交付证书,包括其中第(3)项中的证明。
(c)将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转让或交换为确定注册票据。如果全球票据记账权益的任何持有人建议将此类记账权益交换为最终注册票据或将此类记账权益转让给以最终注册票据形式接收交付的人,则在受托人和书记官长收到以下文件后:
(i)如在限制期届满时或之前发生转让,则在适用范围内,由S规例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持有人进行转让,则受托人应已收到大意为本协议所载的附件 B所载的证明,包括其中第(3)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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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持有人将该记账权益的记账权益交换为确定注册票据,则受托人应已收到该持有人以本协议的附件 C形式提供的证明,包括其中第(1)项的证明;
(iii)如属限制期届满后的转让,在适用范围内,或在限制期不适用的情况下,由条例S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持有人进行,则转让符合本条例第2.06(b)条的规定;
(iv)如第144A条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持有人依据第144A条向QIB转让,则受托人应已收到大意为本协议所载的附件 B中所述的证书,包括其中第(2)项中的证明;
(v)如第144A条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持有人依据S规例进行转让,则受托人须已收到大意为本协议所载的附件 B的证明,包括其中第(3)项的证明;或
(vi)如第144A条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持有人依据第144条转让记账权益,则受托人须已收到一份大意为本协议的附件 B所列的证明,包括其中第(4)项的证明,
受托人应根据本协议第2.06(g)节安排相应减少适用的全球票据的本金总额,发行人应执行,受托人或认证代理人应认证并向指示中指定的人交付本金金额适当的最终注册票据。根据本条第2.06(c)款为交换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而发行的任何确定注册票据,应以该记账权益持有人通过保存人和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指示指示向书记官长指示的一个或多个名称和授权面额进行登记。处长须将该等确定注册票据交付该等票据以其名义如此注册的人。根据本条第2.06(c)款为交换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而发行的任何确定的注册票据,应载有私募传说,并应受其中所载的所有转让限制的约束
(d)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的最终注册票据的转让及交换。如果确定登记票据的任何持有人建议将该等票据交换为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或将该等确定登记票据转让给以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形式接收交付的人,则在受托人收到以下文件后,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
(i)如该等确定注册票据的持有人建议将该等票据交换为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则须由该持有人提供一份本协议格式为附件 C的证明书,包括其中第(2)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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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该等确定性注册票据正根据规则144A转让予QIB,则须提供大意为本协议所载的附件 B所载的证明书,包括其中第(1)项的证明;
(iii)如该等确定注册票据是依据S规例或第144条规则而转让,则须提供一份大意为本合约的附件 B所载的证明书,包括适用的其中第(3)或(4)项的证明;及
(iv)如该等确定性注册票据正转让予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则须出具大意为本协议所载的附件 B所载的证明,包括其中第(3)项的证明,
受托人将注销最终登记票据,受托人将增加或促使增加适当全球票据的本金总额。
(e)将确定登记票据转让及交换为确定登记票据。根据确定注册票据持有人的要求,且该持有人遵守本条第2.06(e)款的规定,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将登记确定注册票据的转让或交换,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视情况而定)将通知发行人进行登记。在此种转让或交换登记之前,请求持有人必须向转让代理人或书记官长出示或交出正式背书并附有转让书面指示的最终登记票据,格式为该转让代理人或书记官长满意的格式,由该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正式签立,并获正式授权以书面签立。倘该等确定登记票据的持有人不转让任何该等确定登记票据所代表的全部票据本金金额,有关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处将取消或安排取消该等确定登记票据,而发行人(已获告知该取消的发行人)须执行,而受托人或认证代理人须认证并向请求持有人及任何受让人交付本金金额适当的确定登记票据。此外,请求持有人还应酌情提供根据本条2.06(e)条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证明、文件和资料。
任何确定注册票据,如处长接获以下资料,可转让予以确定注册票据形式交付的人,并以他们的名义注册:
(i)如果转让将根据第144A条规则进行,则转让人必须向本协议交付以附件 B形式的证书,包括其中第(2)项中的证明;和
(ii)如果转让将依据S条进行,则转让人必须向本协议交付以附件 B形式的证书,包括其中第(3)项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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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传说。除非本契约的适用条款另有特别说明,否则以下图例将出现在根据本契约发行的所有票据的正面:
(i)私募传奇。每份全球票据及每份最终注册票据(以及所有为交换或替代其而发行的票据)须以大致如下形式(“私募图例”)载列图例:
“该证券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进行登记,除根据以下判决外,不得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收购人通过其在此收购或在此受益权益,:
| (1) | 表示(a)它和它所代理的任何账户是“合格的机构买方”(在《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的含义内),并且它对每个此类账户行使单独投资酌处权,或者(b)它是根据第s条在离岸交易中获得该证券的非美国人(在第s条的含义内), |
| (2) | 代表,如果是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英国的居民,则不是“零售投资者”和 |
| (3) | 同意公司的利益,它不会提供,出售,在(x)以[在第144A条规则的情况下全球票据:在此处最后一个原始发行日期之后一年或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则或其任何继承者条款允许的较短时间内] [在条例s全球票据的情况下:expPP及(y)适用法律可能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的话),但以下情况除外: |
| (A) | 致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 |
| (b) | 根据已根据《证券法》生效的登记声明,或 |
| (c) | 向根据条例S在离岸交易中取得该证券的非美国人(在条例S的含义内)(如果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居民是招股章程条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如果是英国的居民,则是《招股章程条例》第2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因为它根据EUWA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或 |
| (D) | 向符合《证券法》第144a条规定的合格机构买方,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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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注册豁免或《证券法》注册要求的任何其他可用豁免。 |
在根据上文第(3)(e)款对任何转让进行登记之前,公司和受托人保留要求提供可能合理需要的此类法律意见、证明或其他证据的权利,以确定提议的转让是在遵守《证券法》和适用的国家证券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是否可以获得《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任何豁免,不作任何表示。”
(二)Global Note Legend。每份全球票据还应附有大致如下形式的图例(如果DTC不是存托人,则在最后一句中作适当更改)(“全球票据图例”):
“本全球票据由托管机构(如本票据所管辖的契约中所定义)或其托管提名人为受益所有人的利益而持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让给任何人,除非(1)受托人可根据该契约第2.06条可能要求的在此作出通知,(2)本全球票据可被转让或超出及(3)本全球票据可根据本契约第2.11条交付受托人撤销。
除非且直至将其全部或部分交换为确定形式的票据,否则本票据不得整体转让,除非由保存人转让给保存人的提名人或由保存人的提名人转让给保存人或保存人的另一名提名人,或由保存人或任何该等提名人转让给继任保存人或继任保存人的提名人。除非本证明由存管信托公司(“DTC”)的授权代表向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出示,以进行转让、交换或付款登记,且所签发的任何证明均以CEDE & CO的名义登记。或DTC的授权代表可能要求的其他姓名(且任何款项均已支付给CEDE & CO。或DTC的授权代表可能要求的其他实体),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为价值或向任何人进行的任何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此处的行为均属错误,因为此处的登记拥有人CEDE & CO.在此拥有权益。”
(三)条例S全球说明。每份全球票据还应带有大致如下形式的图例(“条例S图例”):
- 44 -
“直到发行开始或完成后40天,交易商在美国境内提供或出售票据(如《美国证券法》所定义)可能违反《证券法》的登记要求,如果此类要约或出售是根据其第144a条规则以外的方式进行的。”
(g)全球票据的注销和/或调整。当特定全球票据的所有记账权益已被交换为最终登记票据或特定全球票据已被全部而非部分赎回、回购或注销时,每份此类全球票据将根据本协议第2.11节退还或保留并由受托人注销。在该注销前的任何时间,如全球票据的任何记账权益被交换或转让给将以另一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或最终登记票据的形式接收交付的人,则该全球票据所代表的票据本金将相应减少,并由受托人或存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对该全球票据作出背书,反映该等减少;及如记账权益正被交换或转让予将以另一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形式收取交付的人,则该其他全球票据将相应增加,并由受托人或存托人按受托人的指示对该全球票据作出背书,以反映该增加。
(h)有关转让和交换的一般规定。
(i)为允许转让和交换的登记,发行人将在收到根据本协议第2.02条发出的发行人命令后或在书记官长的要求下,执行、受托人或认证代理人将认证全球票据和最终登记票据。
(ii)票据的任何转让、交换或赎回的登记将不收取服务费,但发行人可要求支付足以支付与任何此类转让或交换登记有关的任何转让税或类似政府收费的款项(但不包括赎回)。发行人应向支付代理支付全球票据的款项,以向DTC提供进一步的信贷,而DTC将反过来按照其程序分配此类款项。
(iii)除任何票据的未赎回部分被部分赎回外,任何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均无须登记任何选择赎回的票据的转让或交换。
(iv)在全球票据或最终注册票据的任何转让或交换登记时发行的所有全球票据和最终注册票据将是发行人的有效义务,证明相同的债务,并有权根据本契约享有与在此类转让或交换登记时交出的全球票据或最终注册票据相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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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注册处处长或发行人均无须将任何确定注册票据的转让或兑换登记入其于其注册办事处备存的注册纪录册内:(a)在根据本条例第3.03条为赎回该系列票据而订定的任何日期之前的15天期间;(b)在紧接为选择该等票据而订定的部分赎回日期之前的15天期间;(c)有关该等票据的任何利息支付日期的记录日期前15天的期间;或(d)持有人已就控制权变更要约、超额收益要约或票据要约提出(而非撤回)回购。任何此类转让将免费向持有人进行,但与此类转让或交换有关的任何税款、关税和政府收费除外。
(vi)受托人、任何代理人及发行人可为收取该等票据的本金、利息及额外金额(如有的话)的付款及为所有其他目的,将任何票据以其名义注册的人视为及对待该等票据的绝对拥有人,而受托人、任何代理人或发行人概不受相反通知的影响。
(vii)依据本条第2.06条为进行转让或交换登记而须向发行人、受托人或适用的注册官提交的所有证明、证书及大律师意见,可先以传真方式提交,其后须迅速向受托人交付正本。
第2.07节替换说明
被毁损的凭证式票据被交还给书记官长或转让代理人办公室的,或持有人声称该票据已遗失、毁损或被错误取走的,发行人应在收到发行人命令后,在持有人满足发行人的合理要求和受托人的任何要求的情况下,发行并由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认证代理人)认证已被毁损、遗失、毁损或被错误取走的票据等形式的替换票据。如受托人或发行人提出要求,该持有人须提供发行人及受托人所判断的足以保障发行人、受托人、付款代理人、转让代理人、注册官、任何共同注册官及任何认证代理人免受票据更换后他们中的任何人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的弥偿保证。发行人和受托人可以向持有人收取其更换票据的费用。
每份替换票据应是发行人的一项额外义务,并将有权与根据本协议正式发行的所有其他票据同等和成比例地享有本契约的所有利益。
如任何该等残缺、毁损、遗失或失窃的确定登记票据已成为或即将成为到期应付票据,或即将由我们根据本义齿的规定赎回或购买,发行人可酌情代替发行新的确定登记票据,支付、赎回或购买该等确定登记票据(视情况而定)。
第2.08款未付票据
任何时候未清偿的票据均为受托人认证的票据,但其注销的票据、交付给其注销的票据和本节2.08中描述为未清偿的票据除外。票据不会因为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关联机构持有该票据而停止未偿还。
如果票据根据第2.07条被替换,则该票据不再未清偿,除非受托人和发行人收到令他们满意的证明,证明已被替换的票据由善意购买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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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付款代理人根据本义齿在赎回日或到期日持有足以支付在该日期就将被赎回或到期的票据(或其部分)(视情况而定)应付的所有本金、利息和额外金额(如有)的款项,并且付款代理人没有被禁止根据本义齿的条款在该日期向持有人支付该款项,则在该日期及之后,该票据(或其部分)不再未偿还,其利息也不再产生。
第2.09款国库券
在确定所需本金额票据的持有人是否已同意对本契约的任何指示或同意或任何修订、修改或其他变更时,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关联公司拥有的票据应不予考虑,并视同其未发行,但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应依赖任何该等指示、放弃或同意或对本契约的任何修订、修改或其他变更而受到保护,仅注意到受托人的信托管理人员实际知道如此拥有,应如此忽略。如果质权人确立该质权人就票据如此行事的权利令受托人满意,并且该质权人不是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则不得忽视如此拥有的已善意质押的票据。
第2.10节临时说明
在代表票据的凭证准备交付之前,发行人可以准备,认证代理人在收到发行人指令后,对临时票据进行认证。临时票据应基本上采用凭证式票据的形式,但可能具有发行人认为适合临时票据并应为受托人合理接受的变化。不得无故拖延,由发行人准备,由鉴定人鉴定凭证式票据,以换取临时票据。临时票据持有人有权享有本契约的所有利益
第2.11款取消
发行人可以随时将票据交付受托人注销。书记官长及付款代理人须将交回予其登记转让、交换或付款的任何票据转交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其惯常程序,且任何其他人不得注销(受《交易法》的记录保留要求和受托人的保留政策的约束)为登记转让、交换、付款或注销而交出的所有票据,并以其惯常方式处置此类已注销票据。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发行人不得发行新票据以取代其已赎回、支付或交付受托人注销的票据。发行人承诺(只要票据获准在本所交易并在本所正式名单和本所规则有此要求的情况下)将任何此类取消通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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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节违约利息
任何票据的任何利息,如在票据及本契约所规定的日期及方式上须支付,但未按时支付或未按适当规定支付,(所有该等利息在此称为“违约利息”)须随即停止按以下(a)或(b)条的规定,因已由发行人在每种情况下自行选择支付而于有关记录日期支付予持有人:
(a)发行人可选择在发行人为支付该等违约利息而订定的特别记录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向票据登记在其名下的人支付任何违约利息,该日期为不多于15天且不少于建议付款日期前10天,且不少于受托人收到建议付款日期的通知后15天。发行人应将每张票据拟支付的违约利息金额和拟支付的日期书面通知受托人。并应(i)同时向付款代理存入一笔金额等于就该等违约利息拟支付的总额的款项,或(ii)在拟支付的日期之前就该等存款作出付款代理满意的安排。发行人应迅速但无论如何不少于特别记录日期前15天通知受托人该特别记录日期,并应发行人的要求,以发行人的名义并由发行人承担费用,受托人应安排在该特别记录日期前不少于10天通知每一持有人该违约利息的拟议支付日期及其特别记录日期。通知该等违约利息的建议支付日期及其特别记录日期已如此通知持有人,该等违约利息须于该特别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支付予票据登记在其名下的人,并不再根据下文(b)条支付。发行人承诺,只要票据在本所正式名单上上市并在本所获准上市)的任何该等特别股权登记日,即立即告知本所。
(b)发行人或担保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可以不抵触票据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支付票据的任何违约利息,其中可包括向在适用的利息支付或付款的原始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票据的人支付违约利息,而在该交易所可能要求的通知后,并在发行人根据本条款向受托人发出建议付款日期的通知后,该付款方式应被视为合理可行。
(c)除本条第2.12条前述条文另有规定外,在登记任何其他票据的转让或交换或代替任何其他票据时,根据本指引交付的每份票据,均须载有该其他票据所载的应计未付利息及应计利息的权利。
第2.13节利息的计算
票据利息按一年360天十二个30天的月份计算,逾期本金和其他逾期金额按相同利率支付。
第2.14节ISIN和CUSIP
发行人在发行票据时可使用ISIN及CUSIP号码(如当时一般使用),倘如此,受托人须酌情在赎回通知中使用ISIN及CUSIP,以方便票据持有人;但任何该等通知可述明,对于印在票据上或任何赎回通知所载的该等号码或代码的正确性,概不作出任何陈述,而该等数字或代码可仅依赖印在票据上的其他识别号码,及任何该等赎回不得因该等数字的任何缺陷或遗漏而受影响。发行人应将ISIN或CUSIP号码的任何变更及时通知受托人和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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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节额外票据的发行
发行人可以在不违反本契约第4.04条的情况下,按照第2.02条的程序在本契约下发行附加票据。该等附加票据应与初始票据享有同等地位,并应与该等初始票据在地位、赎回和其他方面的条款相同(除支付该等附加票据发行日期之前产生的利息、支付该等附加票据发行日期之后的首次利息或转让限制)。在本契约日期发行的原始票据以及随后发行的任何附加票据,在本契约下的所有目的,均应被视为单一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豁免、修订、赎回和购买要约,除非就每一系列票据另有规定。
任何使用与根据本协议已发行的票据相同的ISIN或CUSIP编号的附加票据的发行,应在以下方式和情况下进行:附加票据的发行被视为具有共享ISIN或CUSIP编号(视情况而定)的票据的发行的“合格重新开放”(在U.S. Treas.Reg. § 1.1275-2(k)(3)或任何后续条款的含义内),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可与该票据的发行进行其他替代。如果任何附加票据与之前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发行的任何票据不能互换,则此类不可互换附加票据应在发行时附加单独的ISIN、CUSIP或其他适用的证券识别号码,以便将它们与之前发行的此类票据区分开来。
第2.16节代理。
(a)代理人的行动。每个代理人在本契约下的权利、权力、义务和义务及行为是几个而不是共同或共同和几个。如果代理商将产生他们认为无法报销的费用,他们将没有义务采取行动。
(b)受托人的代理人。发行人和代理人承认并同意,在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时,受托人可以向发行人和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代理人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人,并完全接受受托人的指示。代理人在收到受托人的该等书面通知前,应仅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无须关心持有人的利益。
(c)代理人持有的资金。代理人应根据本契约的条款作为银行家持有所有资金,因此,此类资金(i)不得按照金融行为监管局不时在金融行为监管局关于客户资金的规则和指导手册中确立的规则持有,并且(ii)无需与其他资金分开,但法律要求的范围除外。
(d)公布通告。只要票据作为Global Notes的记账权益持有,代理可能需要代表发行人向持有人发布通知的任何义务将在通知交付给DTC时得到履行。
(e)对代理人的指示。如果向任何代理人发出的指示不是合理明确的,那么该代理人应有权在该代理人收到此种指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迅速并无论如何通过书面请求向发行人或其他有权根据本义齿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的一方寻求澄清。如代理人已根据本条第2.16款要求澄清,则该代理人有权在提供此种澄清之前不采取任何行动,并且不因在收到此种澄清之前不采取任何行动而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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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代理人的职责。除本条第2.1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代理人不得对发行人以外的任何人承担任何义务或其他义务,或对其有任何代理或信托关系。代理人仅有义务履行本契约中明确规定的职责,不得在本契约中解读针对代理人的默示义务。
(g)代理人支付的款项。任何代理人不得被要求根据本契约支付任何款项,除非且直至其已收到按照本契约条款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某代理人已支付的款项未收到全额款项,发行人将向该代理人偿还任何不足部分的全额款项。
(h)代理人的作用。代理人的角色、职责和职能具有机械性质,各代理人仅应履行本契约具体规定的行为和职责,不得对任何代理人默示或将其他行为、契诺、义务或职责读入本契约。
(i)关于信息报告和收集义务的相互承诺。本义齿的每一方应在本义齿的另一方提出书面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另一方提供该另一方为该另一方遵守适用法律的目的而合理要求的与其、其运作或《说明》有关的表格、文件和其他信息,并在其知悉该另一方提供的任何表格、文件或其他信息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变得不准确)的情况下,应合理地迅速通知相关另一方;但是,前提是,本契约的任何一方均不得被要求根据本条2.16(i)提供任何表格、文件或其他信息,只要:(i)任何此类表格、文件或其他信息(或要求在此类表格或文件上提供的信息)不能合理地提供给该方,且该方无法通过合理的努力获得;或(ii)这样做将或可能在该方的合理意见中构成违反任何:(a)适用法律;(b)受托责任;或(c)保密义务。就本条第2.16(i)款而言,“适用法律”应被视为包括(i)本指南任何一方受其约束或习惯于遵守的任何管理局的任何已公布的规则或已公布的惯例;(ii)任何当局之间的任何协议;(iii)任何管理局与本指南任何一方之间的任何协议,通常由性质相似的机构在每种情况下订立,该协议有助于实施任何信息报告或信息交换制度。
(j)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纲领》可能扣留的通知。如果发行人确定一名代理人根据票据将支付的任何款项是一笔可能被FATCA扣留的付款,如果此类付款是支付给通常无法从FATCA扣留的情况下获得付款的收款人,以及相关付款被如此处理的程度,则发行人应通知各代理人,但前提是发行人根据本条2.16(j)项下的义务仅适用于根据发行人、票据或两者的特征如此处理此类付款的情况。
(k)代理人的扣留权。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每个代理人有权从其根据票据为任何税款或因任何税款而支付的任何款项中进行扣除或代扣,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在扣除或代扣已作出该等付款后进行该等付款,并应在允许的时间内向有关当局说明如此扣除或代扣的金额,或根据其选择,应在作出该等付款后,合理地迅速将如此扣除或扣留的金额退还发行人,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应就该金额向有关当局如此交代。为免生疑问,FATCA扣缴是被视为适用法律为本条2.16(k)之目的所要求的扣除或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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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发行人重定向权。如果发行人全权酌情决定,适用法律将要求就任何票据应付任何代理的任何付款进行任何税项的扣除或代扣,则发行人将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重定向或重组任何该等付款,以便可以在不进行此类扣除或代扣的情况下进行支付,但前提是,任何此类定向或重组付款均通过公认的国际地位机构进行,并以其他方式根据本协议进行。发行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和受托人任何此类重定向或重组。为免生疑问,FATCA扣缴是适用法律为本条第2.16(l)款的目的认为需要的扣除或扣缴。
(m)代理人辞职。任何代理人可随时向受托人和发行人发出提前三十(30)天的书面辞职通知,从而辞职并解除其在本契约下的职责。受托人或发行人可随时通过提前三十(30)天向任何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任何代理人的职务。发行人接到该通知后,应指定一名继任代理人,后者应向受托人提供该通知的书面通知。该继任代理人应在该通知规定的辞职或免职日期成为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人。发行人无法在该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更换辞职代理人的,该代理人应将当时根据本协议持有的其管有的任何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或该代理人可自行指定任何有信誉和经验的金融机构作为其替代,或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指定继任代理人或其他适当救济。代理发生的与该程序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其律师的费用和开支),由发行人支付。在收到继任代理人的身份后,代理人应将当时在本协议项下持有的任何资金交付给继任代理人,减去代理人的费用、成本和开支或欠该代理人的其他义务。在其辞职并交付任何资金后,该代理人应被解除与本契约有关的任何和所有进一步义务,但应继续享有第7.06条的好处。
第2.17节存款。
不迟于紧接任何票据的本金、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话)的每个到期日及票据的规定到期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发行人须以即时可用资金向付款代理存入足以在该日期或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到期的现金付款(如有的话)的款项,以允许付款代理在该日期或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向持有人汇款的及时方式。以付款代理人实际收到本条第2.17款规定的款项为准,该付款代理人应当按照本义齿的规定在票据上付款。发行人不作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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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赎回,要约购买
第3.01条向受托人发出的通知
发行人如依据第3.07、3.08或3.09条的可选赎回条文选择赎回票据,须以书面通知受托人赎回日期、将予赎回的票据本金、赎回价格及将据此发生赎回的本义齿部分。如在发出该通知时,票据已在交易所的正式名单上上市,并获准在交易所交易,而交易所的规则有此要求,则发行人须将任何该等通知通知有关票据的持有人,并就任何赎回而言,发行人须将未偿还票据本金的任何变动通知交易所。
发行人须在依据第3.04条将通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交付持有人的日期至少10天前,以书面向本条3.01所规定的受托人发出每份通知,除非受托人同意较短的期限。该等通知须附有发行人发出的高级人员证明书,大意是该等赎回将符合本条例的条件。如须赎回的票据少于全部,则与该赎回有关的记录日期须由发行人选定并给予受托人,该记录日期须不少于向受托人发出通知日期后15天。
第3.02条选择要赎回的票据
如果在任何时候要赎回的票据少于全部,除非法律或适用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否则将按照DTC的适用程序,按比例通过分配方式选择赎回票据;但前提是,任何此类部分赎回均不得将未赎回的票据本金金额的部分减少至低于100,000美元。受托人、付款代理人或注册主任均不对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选择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10万美元或以下的票据都不能赎回或部分购买。赎回票据将按等于100,000美元的部分和超过其1,000美元的整数倍选择;但如要赎回持有人的全部票据,则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该等票据的全部未偿还金额应予赎回。本契约中适用于被要求赎回的票据的条款也适用于被要求赎回的部分票据。
第3.03条赎回通知
(a)赎回通知将在赎回日期前至少10天但不超过60天以第一类邮件邮寄给每名待赎回票据持有人,但如有关通知是就票据的失效或满足及解除本契约而发出的,则赎回通知可在赎回日期前60天以上邮寄。赎回通知可在符合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作出。
(b)通知应指明将予赎回的票据(包括ISIN和CUSIP号码,如适用),并应说明:
(i)赎回日期;
(ii)赎回价格及应计利息(如有的话)的适当计算,以及须支付的额外金额(如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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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付款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
(iv)要求赎回的票据必须交还给付款代理以收取赎回价格加上应计利息(如有)和额外金额(如有);
(v)如任何票据仅须部分赎回,则与该票据有关的赎回通知书将述明该票据的本金将予赎回的部分,以及开始和结束的集合系数,并指出,在赎回日期及之后,在交出该票据时,如该票据是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则须重新发行一张或多于一张本金相等于其未赎回部分的新票据;
(vi)如任何票据载有ISIN或CUSIP号码,则并无就印于票据上或赎回通知书所载的ISIN或CUSIP号码的正确性作出任何陈述,且可仅依赖印于票据上的其他识别号码;
(vii)除非发行人未有作出该等赎回付款,否则要求赎回的票据(或其部分)的利息将于赎回日期及之后停止累积;
(viii)赎回是否须符合或多于先决条件,并列明该等条件;及
(ix)要求赎回的票据所依据的票据的段落正在被赎回。
应发行人的书面请求,受托人或者付款代理人应当以发行人的名义发出赎回通知,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在发生此种情形时,发行人应向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提供通知和本条第3.03款要求的其他资料。对于由代表DTC持有的全球凭证所代表的票据,可以通过将相关通知送达DTC以便与有资格的账户持有人沟通的方式发出通知,以替代上述邮寄
第3.04条赎回通知的效力
除根据本条例第3.08条和第3.09条进行赎回外,任何赎回或赎回通知可由发行人酌情决定,但须满足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此外,如该等赎回或通知须符合一项或多于一项先决条件,则该通知可述明,发行人可酌情延迟赎回日期,直至任何或所有该等条件均获满足为止(但在任何情况下,该赎回日期须为自首次发出该通知之日起不超过60天(以上第3.03(a)条第(i)款所述的赎回通知除外),或该等赎回可能不会发生,而在任何或所有该等条件于赎回日期或如此延迟的赎回日期未获满足的情况下,该等通知可能会被撤销。一旦邮寄赎回通知,被要求赎回的票据将在赎回日期到期并按通知中所述的赎回价格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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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通知无论持有人是否收到通知,均视为在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时发出。在任何情况下,未能发出该通知或其中的任何缺陷,均不影响赎回获适当发出该通知的持有人所持票据的程序的有效性。
第3.05节赎回或购买价款的入金
(a)不迟于赎回或购买日期前一个营业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发行人将向受托人或付款代理存入足以支付在该日期将赎回的所有票据的赎回或购买价款、应计利息和额外金额(如有)的美元款项。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将及时将发行人存放于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如适用)的任何款项退还发行人,该款项超出支付所有拟购买或赎回票据的赎回或购买价款、应计利息和额外金额(如有)所需的金额。
(b)如已按上述规定的方式发出赎回通知,则该通知中指明须予赎回的票据或部分票据须于赎回日期按其中所述的赎回价格到期应付,连同至该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并于该日期及之后(除非发行人未能按赎回价格及至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支付该等票据,在此情况下,本金,直至支付为止,自兑付日起按票据规定的利率计息)该等票据应停止计息。根据赎回通知交出任何赎回票据后,发行人须按赎回价格连同应计利息(如有的话)支付及赎回该票据至赎回日期;但规定到期日在赎回日期或之前的分期利息须支付予在有关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该日期的持有人。
第3.06条部分赎回的票据
(a)在交出已部分赎回的全球票据后,付款代理人应将该全球票据转发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在登记册上作出记号,以将该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减至等于所交出的全球票据未赎回部分的金额;但每份此类全球票据的本金在最后规定的到期日应为100,000美元,且超过其1,000美元的整数倍。
(b)在交出及注销部分赎回的凭证式票据后,发行人须签立及受托人须(由发行人负担费用)为持有人认证本金相等于交出及注销的票据的未赎回部分的新票据;但每份该等凭证式票据的本金在最后规定的到期日为100,000美元及超过其1,000美元的整数倍
第3.07节可选赎回
(a)在2028年10月15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经发出不少于10天或不多于60天的书面通知,发行人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场合,以相当于票据本金的106.875%的赎回价格,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及额外金额(如有的话),赎回最多40%于本契约日期根据本契约发行的票据本金总额,但不包括,赎回日(以相关记录日持有人在相关付息日收取利息的权利为准),以一次或多次股权发行的现金净收益。但是,发行人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这样做:
(i)根据本契约初步发行的票据(不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持有的票据)的本金总额的至少60%将在该建议赎回发生后立即保持未偿还状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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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赎回发生于该等股权发售结束后90日内。
任何股权发售的任何赎回通知可在完成前发出,而任何该等赎回或通知可由发行人酌情受制于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发售的完成。
(b)在2028年10月15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经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60天的书面通知,发行人还可赎回全部或部分票据,赎回价格等于其本金的100%加上票据的适用赎回溢价加上票据的应计未付利息至(但不包括)赎回日。任何此类赎回或通知可由发行人酌情决定,但须遵守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
(c)在2028年10月15日或之后及到期前的任何时间,经不少于10天或不多于60天的书面通知,发行人可赎回全部或部分票据。这些赎回将按以下赎回价格(以到期时本金的百分比表示)的金额为100,000美元或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如果在下述年份的10月15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赎回,则加上到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本次赎回受制于赎回日之前的相关定期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人在某一付息日收取到期利息的权利。
| 年份 | 赎回 价格 |
|||
| 2028 | 103.438 | % | ||
| 2029 | 101.719 | % | ||
| 2030年及其后 | 100.000 | % | ||
(d)除依据本条第3.07条(a)、(b)及(c)款及本条第3.08及3.09条外,票据将不会由发行人选择赎回。
第3.08节预扣税款变动时的赎回
(a)如果,由于:
(i)任何有关税务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或裁定)或有关条约的任何修订或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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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任何有关税务司法管辖区的该等法律、条例或裁定或有关条约的正式适用或官方解释或管理(包括凭藉具有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裁定、判决或命令或公布的惯例的变更)的任何变更(上述第(i)及(ii)条中的每一条,即“税法变更”),
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将有义务在下一个日期就任何付款支付与票据有关的额外金额,发行人或该担保人无法通过使用其可用的合理措施(包括,为免生疑问,在这将是合理的情况下指定新的付款代理人,并且在担保人付款的情况下,引起支付额外金额的此种要求的付款不能由发行人或另一担保人在没有支付额外金额的义务的情况下支付)来避免该义务,则发行人可于其后任何时间,在发出不少于30天或多于60天的通知(该通知须不可撤销并按照第3.03条所述程序发出)后,按其本金额的100%的赎回价格,加上截至赎回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话),赎回全部(但不少于全部)票据。在本义齿之日属于相关征税管辖区的司法管辖区因税法变更而发生的预扣税而导致的赎回,该税法变更必须在本义齿之日或之后生效。在本义齿日期之后成为相关税收管辖区的司法管辖区因税法变更而导致代扣代缴而发生赎回的情况下,此种税法变更必须在该司法管辖区成为相关税收管辖区之日或之后生效。
(b)在发出本条第3.08条所述的任何赎回通知前,发行人或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将向受托人及付款代理人交付:
(i)发行人或担保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发行人或该担保人采取其可利用的合理措施无法避免支付该等额外款项的义务;及
(ii)具有公认地位的独立法律顾问向发行人或担保人(视情况而定)提出的书面意见,该意见根据有关税务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具有资格,并令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合理满意,大意是发行人或该担保人已经或将因税法变更而有义务支付该等额外款项。
受托人及付款代理人将接受并有权依赖遵照上述(b)(i)及(b)(ii)条交付的该高级人员证明书及大律师意见,作为上述先决条件存在及满足的充分证据,在此情况下,该等证明将是决定性的,并对票据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c)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发行人或担保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有义务支付额外金额的最早日期前90天(如有关票据的付款当时到期)及(ii)除非在发出该通知时,支付额外金额的义务仍然有效,否则将不会(i)早于发出该赎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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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规定应比照适用于任何担保人(以及对任何继承人的相关担保),在该继承人成为本契约的一方之后,对于在该继承人成为本契约的一方之后发生的税法变更。
(d)发行人将根据第3.03条刊发上述任何可选择赎回票据的通知。
第3.09条就若干要约收购作出可选择的赎回
就票据的任何要约收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控制权变更要约、任何超额收益要约及任何票据要约)而言,如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不少于90%的持有人在该要约收购中有效投标且不撤回该等票据,而发行人或代替发行人提出该等要约收购的任何第三方购买该等持有人有效投标且未撤回的所有票据,则所有持有人将被视为已同意该要约收购,因此,发行人或该第三方将有权在不少于10天或不超过60天的事先通知下,在该要约到期后不超过30天给予,以相当于在该要约中向彼此持有人提供的价格(不包括任何提前投标溢价或类似付款),加上(在不包括在要约付款中的范围内)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以及有关的额外金额(如有)的价格全部但不包括,赎回仍未偿还的票据,该赎回日(以相关登记日在册持有人在相关付息日收取到期利息的权利为准)。在确定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至少90%的持有人是否已在要约收购中有效投标且未有效撤回该等票据时,发行人或其关联公司或由发行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控制或管理的基金或其任何继任者拥有的票据,就该要约收购而言,应被视为未偿还。
第3.10节强制赎回;下沉基金;要约购买;公开市场购买
(a)发行人无须就票据作出任何强制赎回或偿债基金付款。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发行人可能需要按照第4.07和4.09条的规定提出购买票据。
(b)发行人及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可随时及不时在公开市场或其他方式购买票据。
第四条
盟约
第4.01条票据的支付
发行人应按票据和本契约规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或安排支付票据上的本金、溢价(如有)、利息和额外金额(如有)。本金、溢价(如有)、利息和额外金额(如有),如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除外)于到期日前一个营业日伦敦时间上午11:00持有由发行人存入即时可用资金并指定用于并足以支付当时到期的所有本金、溢价(如有)、利息和额外金额(如有)的款项,则应视为在到期日已支付。如果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作为付款代理,在作为付款代理的实体遵守本协议第2.04节的情况下,本金、溢价(如有)、利息和额外金额(如有)应视为在到期日已支付。
发行人应按票据规定的利率支付逾期本金利息。发行人应在合法范围内按同等利率支付逾期分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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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条办公室或机构的维持
发行人将维持本协议第2.03节和第10.08节规定的办事处和机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书面通知该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以及所在地的任何变更。如发行人在任何时间未能维持任何该等规定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或未能向受托人提供其地址,则可在受托人的信托办事处(其地址在本条例第10.01条中指明)作出或送达该等陈述、退保、通知及要求。
发行人还可不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其他办事处或机构,在这些办事处或机构中,可为任何或所有此类目的出示或交出票据,并可不时撤销此类指定;但前提是,此类指定或撤销不会以任何方式解除发行人遵守第2.03节的义务。发行人将就任何此类指定或撤销以及任何此类其他办事处或机构的地点发生任何变化及时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发行人特此指定受托人的信托办事处(其地址在本协议第10.01节中具体规定)为发行人根据本协议第2.03节设立的一个此类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第4.03节合规证书。
(a)发行人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向受托人(而受托人有权无须进一步查询而依赖)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就每名签署该证明书的该等高级人员而言,据其所知,并无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已发生且仍在继续(或,如违约或违约事件已发生且仍在继续,描述他或她可能知道的所有此类违约或违约事件,以及发行人正在采取或提议就此采取的行动)。
(b)只要任何票据尚未偿还,发行人将在任何人员知悉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后(但不迟于三十日)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三十天)向受托人交付指明该违约或违约事件的高级人员证明书,以及发行人正在就该事项采取或拟就该事项采取的行动。
第4.04节债务限制
(a)发行人将不会、也不会允许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设立、发行、招致、承担、担保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就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债务(包括任何已取得的债务)的支付(个别和集体“招致”或酌情“招致”)承担责任;但发行人和任何担保人将被允许承担债务(包括已取得的债务),前提是,在使该债务的发生及其收益的应用生效后,在备考基础上,在发生这类债务之前有财务报表的四个完整财政季度的合并固定费用覆盖率(作为一个期间)将大于2.0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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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然而,本盟约不应禁止以下(统称为“许可债务”):
(i)发行人产生于发行日发行的票据所代表的债务及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对票据的担保;
(i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在任何一次未偿还的信贷融资下产生本金总额不超过(a)1,703,925,000美元的债务,其目的是近似于发行人及其受限制子公司截至发行日在现有信贷便利下的未偿和/或已承诺债务的金额;但截至发行日在现有信贷便利下的任何未偿债务被视为截至发行日根据本条款(ii)(a)已发生和未偿还;加上(b)300,000,000美元加上(c)(如果是根据本条款(ii)所产生的任何债务的任何再融资)支付任何费用、承销折扣和开支(包括保费和撤销费用)所需的金额,与此类再融资有关;
(ii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在发行人与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之间或在受限制附属公司之间或之间发生公司间债务;但条件是:
(a)如发行人是任何该等债务的承付人,而收款人并非发行人或担保人,(x)除非信贷融资要求,否则该等债务是无担保的,及(y)其在受付权上次于票据或担保(如适用);及
(b)(x)任何该等债务向某人作出的任何处分、质押或转让(向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作出的处分、质押或转让除外)及(y)任何有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所欠债务的受限制附属公司不再是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交易,在每种情况下,将被视为产生本条款(iii)不允许的该等债务;
(iv)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于本契约日期未偿还的任何债务(现有信贷融资项下未偿还的票据或债务除外);
(v)发行人的债务或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的债务的担保;条件是受限制的附属公司遵守第4.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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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因就收益或其他购买价格调整提供担保、赔偿或义务的习惯协议而产生的债务,或在每种情况下,与收购或处置任何业务或资产或个人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有关的类似义务,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或类似信贷支持除外,该担保或类似信贷支持是由任何人为融资收购该等资产的目的而收购该等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所招致的;但根据本条款(vi)所允许的所有该等债务的最高总负债在任何时候不会超过从该处置实际收到的净收益,包括非现金收益(该等非现金收益在收到时计量且不影响任何后续价值变动的公允市场价值);
(vi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根据货币协议、利率协议或商品对冲协议产生的债务,在每种情况下,并非仅为投机目的而订立(统称“对冲义务”);
(vii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发生的以资本化租赁义务、抵押融资或购置款义务或其他债务为代表的债务,在每种情况下,均与为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业务所使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购买价款、租船费用、租赁费用、租赁费用、租金付款或船舶的设计、建造、安装或改进的成本或任何其他不动产、厂房或设备(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合理的相关费用或开支)的融资有关,不论是通过租用、租赁,或直接购买或拥有该等船舶的任何人的股本(包括被视为与该等购买有关的任何债务)(据了解,任何该等债务可能在购置、购买、包租或租赁或建造、安装或就任何该等船舶或集装箱或在发行日期后获得、购买、包租或租赁的其他财产、厂房或设备作出任何改进后发生,并应包括为续期、退款、更换、再融资而发生的债务,解除或解除根据本条款(viii))产生的债务;但根据本条款(viii)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根据本条款(viii)为展期、退还、替换、再融资、解除或解除根据本条款(viii)产生的任何债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在发生时不超过适用的公允市场价值限额;
(ix)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该船只全数灭失、毁损、谴责、没收、征用、扣押或没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或使用该船只(统称为“全数损失”)时发生债务,以资助该船只的更换(通过建造或购置),其总额不超过该更换船只的准备用海费用,在每种情况下减去所有赔偿,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子公司就该等总损失从任何人收到的损害赔偿和其他付款(包括业务中断保险以外的保险收益)超过实际用于偿还受该等总损失的船只所担保的债务的金额,以及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子公司就该等总损失产生的任何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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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就(a)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所拥有或租用的任何船舶所需的定期维修、(b)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所拥有的任何船舶的干坞以及(c)可从该等船舶的保险中收回或合理预期可收回的任何支出而产生的债务;
(x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通过提供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或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当局)要求的债券、担保、信用证或类似工具而产生的债务;在每种情况下,对于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拥有或租用的船只,或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
(xii)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子公司因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购买的服务而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从客户收到的客户定金及预付款等形式发生的债务;
(xii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任何符合条件的证券化融资中发生的债务;
(十四)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就根据类似立法、专属保险公司或根据自保义务产生的工人赔偿和索赔而产生的债务,而不与借款或获得预付款或信贷有关;
(十五)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发生因(a)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无意提取的支票、汇票或类似票据;但该等债务在发生后五个营业日内消灭,(b)银行承兑、履约、担保、判决、上诉或类似债券、票据或义务,(c)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完成担保或履约或上诉债券或信用证而产生的债务,(d)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或其他税收担保,(e)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保险费融资和(f)任何惯常的现金管理、现金池或净额结算或抵销安排;
(xvi)任何人在成为发行人的受限制附属公司或被合并、合并之日所招致及未偿还的债务,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合并(包括根据任何资产收购和承担相关负债)(除(a)提供用于完成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金而产生的债务外,该等人据此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或由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以其他方式收购,或(b)与该等收购有关或考虑进行该等收购的其他方式);但就本条款(xvi)而言,在此类收购或被视为产生此类债务的其他交易发生时,(x)在给予此类收购或其他交易的形式上的效力后,发行人可根据第4.04(a)节至少产生1.00美元的额外债务,或(y)合并的固定费用覆盖率将不低于此类收购或其他交易生效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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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i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为收购或投资于(如适用)业务或合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对该业务或合资企业(或与之相关的承诺)的投资或收购,或通过就一项或多项资产的共同所有权安排)而产生的债务;但条件是,就本条款(xvii)而言,在发生此类债务时,(x)发行人可根据第4.04(a)节产生至少1.00美元的额外债务,在给予该等收购或其他交易的备考效力及该等债务的产生后或(y)综合固定费用覆盖率将不低于紧接该等投资或收购及该等债务的产生前的水平;
(XVII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与合营企业有关或代表合营企业的债务或债务担保,在任何一次未偿还的本金总额不超过(a)(a)175,000,000美元和(b)总资产的4.0%中的较高者,加上(b)在根据本条款发生的任何债务再融资的情况下(xviii)支付与此种再融资有关的任何费用、承销折扣和费用(包括溢价和撤销费用)所需的金额;
(xix)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为购买、租赁、改善、开发、建造、再制造、翻新、处理和重新定位或修理财产(不动产或个人)或设备而招致的无追索权债务,或为根据本条款(xix)在任何一次未偿还的其他无追索权债务进行再融资而招致的无追索权债务,金额不超过(a)(a)130,000,000美元和(b)总资产的3.0%中的较高者,加上(b)根据本条款(xix)所招致的任何债务再融资所需的金额,包括与此类再融资相关的溢价和撤销费用;
(xx)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根据第4.04(a)条及第4.04(b)条第(i)、(iv)、(ix)、(x)、(xvi)、(xvii)条及本(xx)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招致的续期、退还、替换、再融资、解除或解除债务而招致的许可再融资债务;或
(xxi)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任何一次未偿还的债务(除及除上述第(i)至(xx)条所允许的债务外)产生的本金总额,包括为更新、退还、替换、再融资、解除或解除根据本条款(xxi)产生的任何债务而招致的所有许可再融资债务,不超过200,000,000美元或总资产的4.0%中的较高者。
应计利息或股息、增值、原始发行折扣的增值或摊销、支付承诺费的义务、因会计原则变更而将优先股重新分类为债务以及以额外债务或以同一类别的额外股份的形式支付利息或股息,就本盟约而言将不被视为债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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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债务以不同货币计值的情况下,为确定是否遵守对以美元产生债务的任何限制,此类债务的数额将等于在此类确定之日确定的美元等值;但如果以不同货币计值的任何此类债务受涵盖此类债务应付本金的货币协议(就美元而言)的约束,则以美元表示的此类债务的数额将根据此类协议的效果进行调整。以与被再融资债务相同的货币发生的任何允许再融资债务的本金金额将是在被再融资债务最初发生之日确定的此类债务的美元等值,除非此类美元等值是根据货币协议(就美元而言)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此类允许再融资债务的金额将根据此类协议的效果进行调整。尽管有本盟约的任何其他规定,为确定遵守本条第4.04款的目的,仅因货币汇率或货币价值波动而导致的债务增加将不被视为超过发行人或受限制的子公司根据本条第4.04款可能产生的最大金额。
(d)为根据本条第4.04款确定任何特定债务数额:
(i)与信用证、担保或留置权有关的债务,在每种情况下均支持以其他方式包括在该特定金额的确定中的债务,不得包括在内;和
(ii)依据第4.05条所提述的平等及可予评定的条文所授出的任何留置权,不得视为债务。
(e)为根据本条第4.04款确定任何特定债务数额:
(i)在任何以原始发行折扣发行的债务的情况下,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与其有关的负债金额;和
(ii)债务的本金额(如属任何其他债务);及
(iii)就另一人的债务而言,由对指明人士的资产的留置权作担保,以下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a)该等资产于厘定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及
(b)另一人的债务数额。
(f)如任何时间一间非受限制附属公司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则该附属公司的任何债务须当作由发行人的受限制附属公司于该日期招致(而根据本条第4.04条,如截至该日期该等债务不获准许招致,则该受限制附属公司须违反本条第4.04条)。
(g)(7)如某一债务项目符合本条第4.04款所述债务类型中的一种以上的标准,则发行人将全权酌情对债务项目进行分类,并且只需在其中一项条款中包括该债务的数额和类型,而发行人将有权将某一债务项目在本条第4.04款所述债务类型中的一种以上进行划分和分类,并可随时将一项债务(或其任何部分)的分类更改为本条第4.04条所述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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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应计利息或优先股股息、原始发行折扣的增值或摊销、以相同条款的额外债务形式支付任何债务的利息、因会计原则变更而将优先股重新分类为债务,就本契约而言,以同一类别优先股或可赎回股本的额外股份的形式支付优先股或可赎回股本的股息或分配将被视为不产生债务或发行优先股或可赎回股本。
(i)就依赖本条第4.04款产生的债务进行再融资而产生的债务而言,参照发生时适用的公平市场价值限制、总资产或船舶公平市场价值(如适用)的百分比计量,如果此类再融资将导致超过相关百分比限制,如果根据适用的公平市场价值限制、总资产或船舶公平市场价值(如适用)的相关百分比计算,则在此类再融资之日,适用的公平市场价值限制、总资产或船舶公平市场价值(如适用)的百分比,应视为不超过,只要该再融资债务的本金额不超过该债务被再融资的本金额,加上与该再融资有关的溢价(包括投标溢价)、撤销、成本、费用和其他费用。
(j)如债务与本条第4.04条准许的债务担保有关,则该等担保不应被视为额外的债务发生。
(k)就信贷融通项下发生的债务而言,先前根据“现金清扫”或“清理”条款或信贷融通项下任何规定债务被视为定期偿还的类似条款偿还的金额的再借款,仅应为本条第4.04条的目的被视为在首次发生此类债务之日发生,而不是在随后的任何再借款之日发生。
第4.05条留置权的限制
(a)发行人不得、也不得允许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就任何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的财产或资产(无论是在本契约日期拥有或在本契约日期之后获得)设立、招致、承担或容许存在任何种类的留置权(允许的留置权除外),以担保任何债务项下的义务,除非:
(i)在任何留置权担保次级债务的情况下,发行人就票据所承担的义务以及根据本契约到期的所有其他款项,直接由优先于担保该次级债务的留置权的该等财产、资产或收益的留置权担保,直至该次级债务不再由该留置权担保为止;和
(ii)在任何其他留置权的情况下,发行人就票据所承担的义务以及根据本契约到期的所有其他款项,均以由该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或法律责任作同等及按比例担保,直至该等债务不再由该留置权作担保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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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确定遵守本第4.05条的目的:
(i)留置权无须仅藉提述其定义中所述的某一类准许留置权而招致,但获准在其任何组合下招致部分留置权;及
(ii)如留置权(或其任何部分)符合一类或多类准许留置权的标准,发行人将有权全权酌情决定以任何方式将任何该等留置权(或其任何部分)在一个或多个该等类别或条款中全部或部分分割、分类或重新分类。
c)根据本条第4.05款为持有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留置权,将被视为在第4.05(a)款所述的每一项留置权解除和解除时自动无条件解除和解除,或在不再附着于发行人或受限制子公司的资产或财产上的此类留置权解除时被视为自动无条件解除和解除。
第4.06条限制付款的限制
(a)发行人不得、也不得允许任何受限制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采取以下任何行动(每项行动均为“限制性支付”,统称为“限制性支付”):
(i)就任何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股本(包括但不限于,与涉及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合并或合并有关的任何付款)(除(a)按比例向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或(b)按比例或基于导致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收到价值高于发行人或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将按比例收取的股息或分派的基准)外,或就深度次级融资支付任何现金利息,但仅以发行人合资格股本的股份或以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取得该等合资格股本的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分派除外;
(ii)直接或间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退出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合并或合并有关)发行人股本的任何股份或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以外的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任何股本或取得该等股本股份的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
(iii)就任何次级债务(不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之间或彼此之间的任何公司间债务)作出任何本金支付,或回购、赎回、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以有价值方式退出,但(a)在所述到期日支付利息或本金,或(b)购买、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债务)为预期满足预定偿债基金义务、本金分期或预定到期而购买,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在此类购买、回购或其他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到期;或
(iv)对任何人作出任何受限制投资。
如果上述任何限制性付款不是以现金支付,则拟议限制性付款的金额将是截至转让日拟转让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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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尽管有上述第4.06(a)条的规定,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可作出受限制的付款,条件是,在给予该等建议的受限制付款的形式效力时及之后:
(i)没有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并且正在继续或将因此类限制性付款而发生;
(ii)根据第4.04节,发行人可能会产生至少1.00美元的额外债务;和
(iii)在现有票据发行日期后宣布或作出的所有受限制付款(包括下文第4.06(c)(i)及4.06(c)(viii)条所允许的受限制付款,但不包括下文第4.06(c)条所述的所有其他受限制付款)的总额不超过(不重复)的总和:
(a)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至截至发行人最近结束的财政季度的最后一天期间累计合并调整后净收入总额的50%,该期间的财务报表可在该提议的限制性付款日期获得(或者,如果该累计合并调整后净收入总额为负数,则减去该负数的100%);加
(b)发行人在现有票据发行日期后作为出资或发行或出售(向任何附属公司除外)发行人合格股本或深度次级融资的股份(包括在行使期权、认股权证或权利时)或认股权证、期权或购买发行人合格股本或深度次级融资的股份的权利(在每种情况下,该等收益用于购买,根据下文第4.06(c)(ii)或4.06(c)(iii)节的规定赎回或以其他方式退还股本或深度次级融资(不包括直接或间接使用从发行人或任何附属公司借入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的发行发行人合格股本或深度次级融资的现金所得款项净额,直至并在偿还此类借款的范围内);加
(c)(x)发行人的债务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债务于现有票据发行日后在发行人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经转换或交换(发行人或其受限制附属公司除外)该等债务为发行人的合资格股本或深度次级融资而减少的金额,(y)发行人在现有票据发行日期后从发行或出售(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除外)已转换为或交换为发行人的合格股本或深度次级融资的可赎回股本中获得的现金所得款项总额,但以该可赎回股本最初出售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为限,连同(x)和(y)两条的情况,发行人在该等转换或交换时收到的现金所得款项总额(不包括直接或间接使用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子公司借入的资金在该等借款得到偿还之前并在其偿还范围内融资的发行人合格股本或深度次级融资发行的现金所得款项净额);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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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如任何投资被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取消、清算或偿还,构成在现有票据发行日期后作出的受限制付款,金额相当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以现金收取的总金额及所收取的财产和有价证券的公平市场价值的100%,(y)如将非受限制附属公司重新指定为受限制附属公司或合并或并入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或资产转移予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只要将该附属公司重新指定为非受限制附属公司被视为受限制付款),发行人于该附属公司的权益于该重新指定日期或于该合并、合并或转移资产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加
(e)在现有票据发行日期后作出的构成受限制付款的任何投资是在随后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实体中进行的,发行人及其受限制附属公司截至该实体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之日该等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加
(f)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于现有票据发行日期后从非受限制附属公司或任何股权投资单位收取的任何股息或分派的50%,但该等股息或分派并未以其他方式计入发行人于该期间的综合经调整净收益。
(c)尽管有上文第4.06(a)及4.06(b)条的规定,只要(就下文(c)(viii)及(c)(xiii)条而言)没有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且仍在继续,发行人及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可采取以下行动:
(i)在其宣布日期后60天内支付任何股息,但如在其宣布日期该等支付本可获本契诺条文准许;
(ii)作出任何受限制的付款,以换取、或以实质上同时发行及出售(向附属公司除外)发行人股本或深度附属融资的股份的现金所得净额或以实质上同时向发行人提供的普通股本资本的现金所得款项;但用于任何该等受限制付款的任何该等现金所得款项净额的金额将不包括在上文第4.06(b)(iii)(b)节中;
(iii)购买、赎回、撤销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报废任何次级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或退出发生(附属公司除外)的许可再融资债务的现金所得款项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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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次级债务(发行人的关联公司所持有的任何次级债务除外)在控制权变更或资产出售时以价值购买、赎回、撤销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或报废,但前提是发行人应已遵守第4.07或4.09条(视情况而定),且发行人在提出购买、购买或偿还该等债务之前根据该等契诺所要求的要约回购了所有票据;
(v)在行使股票期权时被视为发生的股本回购,但该股本代表该等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的一部分;
(vi)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支付现金、股息、分派、垫款或其他受限制付款,以允许在(a)行使期权或认股权证或(b)任何该等人交换或转换股本时支付现金以代替发行零碎股份;
(vii)向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母公司支付的现金、垫款、贷款或费用偿还,以允许任何此类公司支付(a)一般运营费用、惯常的董事费、会计、法律、公司报告和行政费用,在任何财政年度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总额不超过5,000,000美元,(b)任何此类母公司的任何税款、关税或类似的政府费用,前提是这些税款义务直接归属于发行人及其受限子公司的所有权,(c)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母公司因遵守任何政府、监管或自律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适用法律、规则或条例而承担的报告义务或以其他方式承担的费用(包括所有专业费用和开支),本契约或与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子公司的债务和(d)费用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母公司就任何公开发售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本或债务(x)而招致的开支,而该等发售或出售的所得款项净额拟由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收取或分摊,或(y)按拟如此收取或分摊的该等所得款项净额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该等开支;
(viii)宣布或支付股息或分派,或就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普通股或普通股权益作出任何现金支付、垫款、贷款或费用偿还;但根据本条(viii)的所有该等股息或分派的总额不得在任何财政年度超过市值的(x)5%中的较高者,但在给予任何该等股息的支付或作出任何该等分派的备考效力后,发行人的合并杠杆比率将不超过从任何后续公开发行所收到或向发行人出资的现金所得款项净额的4.0至1.0及(y)6%,或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母公司以债务以外的任何形式但包括次级债务的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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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就合资格证券化融资支付任何证券化费用及根据证券化回购义务购买证券化资产及相关资产;
(x)(a)向(1)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未来、现任或前任高级人员、董事、雇员或顾问提供垫款或贷款,以支付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股本价值的购买或其他收购,或远期销售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根据任何管理层股权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或任何其他管理层或员工福利或激励计划或其他协议或安排的递延购买协议或递延付款安排或(2)任何管理层股权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或任何其他管理层或员工福利或激励计划或单位信托或任何此类计划或信托的受托人支付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发行人或受限制子公司的股本的价值;规定根据本条款(x)(a)作出的受限制付款总额在任何历年不超过5,000,000美元(任何历年的任何未使用金额结转至其后年度)或(b)根据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任何雇员福利安排(包括任何退休计划)向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顾问、高级人员或董事支付的款项;
(xI)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现任或前任高级人员、董事、雇员或顾问根据任何股权认购协议、股票期权协议、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所持有的发行人的任何合格股本的价值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或报废;但就所有该等回购、赎回、收购或报废的合格股本所支付的合计价格在任何日历年内不得超过5,000,000美元(任何日历年内未使用的金额将结转到随后的日历年内);此外,任何日历年度的该等金额可增加不超过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在该日历年度收到的出售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合资格股本的现金收益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向管理层成员,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或发行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董事或顾问,但根据本条例第4.06(b)(iii)(b)条或本条例第4.04(c)条第(ii)或(iii)条,出售合资格股本所得现金并无以其他方式应用于作出受限制付款;
(xii)作出发售备忘录题为「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设想的任何付款及任何补偿;及
(xiii)任何其他限制性付款;但自发行日期起根据本条款(xiii)作出的限制性付款总额不超过50,000,000美元或总资产的1.5%,以较高者为准。
d)就本条第4.06款而言,如果根据上述一项或多项规定和/或“许可投资”定义中所载的一项或多项例外情况允许任何投资或限制性付款(或其一部分),发行人可按符合本契约的任何方式对该等投资或受限制付款(或其一部分)进行划分和分类,并可于日后对任何该等投资或受限制付款进行划分和重新分类,只要该投资或受限制付款(如此划分和/或重新分类)将被允许根据截至该重新分类之日的适用例外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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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节某些资产的出售限制
(a)发行人不会、也不会允许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完成任何资产出售,除非:
(i)发行人或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就该等资产出售收取的代价不低于所出售资产或发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股本的公平市场价值;及
(ii)发行人或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就该等资产出售而收取的代价中,至少75%由(a)现金;(b)现金等价物;(c)发行人或任何该等受限制附属公司从该等受让人收取的任何证券、票据或其他债务,而该等证券、票据或其他债务由发行人或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在资产出售结束后90天内转换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在该转换中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为限;(d)买方承担任何负债,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按其条款从属于票据的负债除外)所记录的,由受让人承担任何该等资产,并因此发行人及其受限制附属公司不再就该等负债承担义务或就进一步负债获得赔偿;(e)因该等资产出售而不再为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债务,只要发行人和彼此受限制的附属公司解除与该资产出售有关的该等债务的任何担保;(f)本条第4.07条(b)(v)或(b)(vii)条所指种类的任何股本或资产;(g)将构成许可投资的资产,或(h)(a)至(g)条规定的对价的组合。
(b)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子公司完成资产出售的,该资产出售产生的现金净额,在该资产出售完成后365天内,可在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中使用或承诺使用(前提是该等现金所得款项净额在资产出售完成后(x)365天内或(y)自该等具约束力的承诺之日起180天内实际使用,或在船舶交付时船舶新造船承诺的情况下)由发行人或该受限制的附属公司选择:(i)根据本契约赎回票据和/或根据向所有票据持有人发出的要约以相当于票据本金100%的购买价格购买票据,加上截至(但不包括)购买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及额外金额(如有)(“票据要约”);(ii)购买或永久预付或赎回或偿还任何担保人以外的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债务(以及在该等债务为循环信贷借款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承诺削减);(iii)购买或永久预付或赎回或偿还,任何Pari Passu债务,只要发行人或该受限制附属公司按比例向所有票据持有人提出要约,购买价格相当于票据本金的100%,加上票据的应计未付利息以及截至(但不包括)购买日期的额外金额(如有的话);(iv)购买或永久预付或赎回或偿还任何由任何财产或资产的留置权担保的任何债务,不论该财产或资产是否在发行日期拥有或在发行日期之后获得,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以及在该等债务为循环信贷借款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承诺削减);(v)收购另一许可业务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任何股本,如果在任何该等股本收购生效后,该许可业务是或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vi)进行资本支出;(vii)收购在许可业务中使用或有用的其他资产(股本除外);或(viii)上述任何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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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任何净现金收益(包括从任何证券、票据或其他债务的转换中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最终应用之前,发行人(或适用的受限制子公司)可以暂时减少循环信用借款或以本契约不禁止的任何方式以其他方式投资该等净现金收益。
(d)未按第4.07(b)节的规定应用或投资的资产出售产生的任何净现金收益将构成“超额收益”。发行人还可以在任何时候,且发行人将在超额收益总额超过50,000,000美元后的十个营业日内,在其条款要求的范围内,按照本契约规定的程序或管辖任何此类同等债务的协议中规定的程序,按比例向所有票据持有人和任何同等地位债务持有人提出购买要约(“超额收益要约”),票据的最高本金金额(以1,000美元的倍数表示)以及可能以超额收益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加上债务的所有应计利息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的金额,包括溢价)购买的任何此类Pari Passu债务。有关每份票据及任何该等Pari Passu债务的发售价将以现金支付,金额相当于(仅就票据而言)该票据本金额的100%,以及(仅就Pari Passu债务而言)不超过该等Pari Passu债务本金额(或增值,如适用)的100%,加上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购买日期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以及截至购买、预付或赎回日期的额外金额(如有)。
如果根据超额收益要约投标的票据和任何此类Pari Passu债务的本金总额低于超额收益总额,发行人可以将未用于购买票据和Pari Passu债务的此类超额收益的金额用于本契约未予禁止的一般公司用途。如果票据和任何有效投标且持有人未撤回的任何此类Pari Passu债务的本金总额超过超额收益总额,则将由受托人按比例(基于票据本金和每个持有人投标的此类Pari Passu债务的本金金额或增值)或按照本契约规定的程序选择将购买的票据和任何此类Pari Passu债务。在完成每项该等超额收益要约后,超额收益金额将重置为零。
(e)如果发行人有义务提出超额收益要约,则发行人将根据其持有人的选择,在不早于向这些持有人发出超额收益要约通知之日起30天且不迟于60天的日期,或根据《交易法》可能要求的较晚日期,以1,000美元的整数倍全部或部分购买票据和Pari Passu债务;前提是此后没有未偿还的票据低于1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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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如果要求发行人提出超额收益要约,发行人将遵守适用的要约收购规则,包括《交易法》第14e-1条规则,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证券法律法规。凡任何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盟约的规定相抵触的,发行人将遵守该等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被视为因其违反本盟约所述义务。
第4.08节对与关联公司交易的限制
(a)发行人不会、也不会允许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关联公司或为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购买、交换或租赁资产或财产或提供任何服务)进行任何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购买、交换或租赁资产或财产或提供任何服务)(每一项均称为“关联交易”),涉及总额超过5,000,000美元的付款或对价,除非:
(i)该等关联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的条款,整体而言,对发行人或该等受限制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而言,并不比在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可比公平交易中本可获得的条款(由董事会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确定)具有重大不利影响;和
(ii)就任何涉及合计付款或转让资产或提供服务的关联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而言,在每种情况下价值均超过30,000,000美元,该交易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或在只有一名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情况下,由该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批准,或在没有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情况下,由发行人董事会过半数且该过半数确定该关联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符合上文第(i)款。
(b)尽管有上述规定,本说明中规定的限制将不适用于:
(i)惯常的董事费用、赔偿和类似安排(包括支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费)、咨询费、员工工资、奖金、雇佣协议和安排、薪酬或员工福利安排(包括任何退休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或法律费用(由董事会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善意确定);
(ii)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雇员、顾问、高级人员或董事订立的任何雇佣协议、集体谈判协议、顾问、雇员福利安排(包括任何退休计划),包括根据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任何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股票激励或类似计划订立的任何雇佣协议、集体谈判协议、顾问、雇员福利安排(包括任何退休计划);
(iii)第4.06条不加禁止的任何受限制的付款及准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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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依据于发行日生效的任何协议或安排进行的交易或由其预期进行的交易,以及依据其任何修订、修改、补充或延期进行的交易;但(a)对其条款的任何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或延期对票据持有人而言,并不比于发行日生效的原始协议或安排或(b)就管理协议而言,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或延长条款经发行人董事会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符合发行人利益;
(v)(a)仅因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受限制附属公司拥有或控制该等人士的股本而与该等人士(非受限制附属公司)进行交易,及(b)仅因该等人士的董事为发行人、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的董事而与该等人士的附属公司的任何人士进行交易;但该等董事作为发行人、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或任何母公司的董事就涉及该等其他人士的任何事项投弃权票;
(vi)与客户、客户、供应商或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卖主进行的交易,在每种情况下均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本契约中对发行人或受限制附属公司公平的条款,或按当时从非关联人士处合理取得的至少同样有利的条款进行,在每种情况下,均由董事会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确定;
(vii)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发行人或其受限制子公司的以往惯例向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顾问提供贷款或垫款,但无论如何在任何一次未偿还的总额不得超过5,000,000美元;
(viii)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发行人及其受限制子公司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支付合理费用和赔偿;
(ix)根据第4.04条准许的任何发行人可赎回股本发行予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x)发行人证券登记权的授予和履行;
(xi)(a)发行或出售发行人的合资格股本或深度从属融资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惯常权利,及(b)根据本契约的其他规定就任何深度从属融资作出的任何修订、豁免或其他交易;
(十二)管理进展;
(xiii)作为合资格证券化融资的一部分或与其有关而进行的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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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v)发行人与受限制附属公司之间或在受限制附属公司之间或在受限制附属公司之间或在任何情况下因该等交易而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实体之间的交易;
(十五)与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身份行事)的任何许可持有人或关联机构进行交易;
(xvi)再融资,包括发售备忘录所述的发售所得款项用途;
(xvii)就本发售备忘录所识别的不动产、不动产的租金付款及开支及不动产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的租金付款及开支;
(xviii)发行人已向发行人或其具有国际地位的会计、评估、投资银行或咨询公司的董事会,或具有评估该意见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或一系列相关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经验的其他公认的具有国际地位的独立专家取得书面意见的交易,说明该交易或一系列交易(i)从财务角度来看对发行人或该受限制的子公司是公平的,或(ii)在条款上,作为一个整体,不低于当时可比交易中在公平基础上从非关联公司的人处可能获得的优惠;
(xix)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于发行日期存在或履行其在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或其他组织文件或合营企业、投资者或股东协议(包括与其有关的任何登记权协议或购买协议)及其后可能订立的任何类似协议的条款下的义务;但须存在,或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履行对任何该等现有协议的任何未来修订或在发行日期后订立的任何类似协议项下的义务,仅应在任何该等修订或新协议的条款整体上与在本契约日期生效的协议(由发行人善意确定)相比在任何重大方面对票据持有人不不利,或在其他方面为惯例的情况下,由本条款(xix)允许;
(xx)按市场条款订立的惯常服务、经纪服务和/或管理协议或安排(由发行人的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或在只有一名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情况下,由该无利害关系董事)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确定);和
(xxi)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或与以往惯例、行业惯例或行业规范(包括与之相关的任何现金管理活动)一致的情况下,向任何合营企业或非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支付或向其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其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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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条控制权变更时购买票据
(a)如控制权变更在任何时间发生,则发行人必须向每名票据持有人提出要约(“控制权变更要约”),以现金购买价格(“控制权变更购买价格”)回购该持有人票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相当于100,000美元或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金额相当于其本金的101%,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但不包括,购买日期(“控制权变更购买日”)(以控制权变更购买日之前的相关定期记录日期的记录持有人收取付息日到期利息的权利为准)。根据控制权变更要约进行的购买也将受到本契约中规定的其他程序的约束。
(b)除非发行人已根据本契约无条件行使其赎回所有票据的权利,且有关赎回的所有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否则在任何控制权变更后的30天内,发行人将按照本协议第3.03节所述的程序向该票据的每一持有人在该持有人的注册地址交付通知或以其他方式交付通知,说明正在进行控制权变更要约,并在控制权购买日期提出回购票据,该通知将说明:
(i)控制权变更已发生,而该变更发生的日期及要约于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购买票据;
(ii)有关该控制权变更的情况及有关事实;
(iii)控制权购买价格的变更和控制权购买日期的变更,这将是不早于该通知邮寄之日起10天或不迟于60天的营业日,或为遵守《交易法》和任何适用的证券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所需的较晚日期;
(iv)任何根据控制权变更要约接受付款的票据将于控制权变更购买日期后停止计息,除非控制权变更购买价款未获支付;
(v)任何未予投标的票据(或其部分)将继续产生利息;及
(vi)票据持有人为接受控制权变更要约或撤回该等接受而必须遵循的任何其他程序。
(c)控制权购买日发生变更,发行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i)接纳由其发行的所有票据或其部分根据控制权变更要约适当提交的票据以供支付;
(ii)就如此投标的所有票据或其部分向付款代理人存入相等于控制权购买价格的合计变更金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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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将如此接纳的票据连同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交付或安排交付予受托人以作注销,该证明书述明所有票据或其部分已交付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购买。
(d)付款代理人将及时邮寄(或促使交付)给适当提交该等票据的控制权购买价格变更的每个票据持有人。受托人(或其委任的认证代理人)将迅速认证并向每名持有人交付(或促使以记账方式转让)一张或多张本金相当于以全球形式向票据持有人或向每名凭证式票据持有人交出的任何未购买部分(如有的话)的新票据;条件是每张新票据的本金金额将为100,000美元或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发行人将于控制权变更购买日或控制权变更购买日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开公告控制权变更要约的结果。
(e)如(i)第三方按照适用于发行人作出的控制权变更要约的方式、时间及其他方式作出控制权变更要约,并购买根据该控制权变更要约有效提交且未根据该控制权变更要约撤回的所有票据,或(ii)已根据本协议第3.07条发出赎回通知,除非且直至有拖欠支付适用的赎回价款。无论本义齿的任何其他规定是否适用,上述控制权变更条款都将适用。
(f)尽管有本条文所载的任何相反规定,控制权变更要约可在控制权变更之前作出,条件是该控制权变更已完成,但如在控制权变更要约作出时已就控制权变更达成最终协议。
(g)如票据在交易所正式名单上上市,且在交易所的规则及条例有此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人将通知交易所任何控制权要约的变更及其结果。
(h)发行人将遵守适用的要约收购规则,包括《交易法》第14e-1条规则,以及与控制权要约变更相关的任何其他适用的证券法律法规。任何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与本义齿的规定发生冲突,发行人将遵守适用的证券法律法规,不会因该冲突而被视为违反其在本义齿项下的义务。
第4.10款额外数额
(a)发行人根据或就票据作出的所有付款,或担保人根据或就担保作出的所有付款,将免于或不因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注册成立、组织所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其代表就该等付款征收或征收的任何现行或未来税款、关税、征费、附加税、评估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押记(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利息和其他与此相关的类似责任)(统称“税项”)而免于预扣或扣除,为税务目的而居住或经商或进行任何票据付款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包括任何付款代理人的司法管辖区),或由或在上述任何有权征税的政治分支机构或政府当局或在其内或在其内(各自称为“相关征税司法管辖区”),除非发行人或该担保人(视情况而定)被法律要求代扣代缴或扣除税款。如有关税务管辖区征收或代其征收的税款的任何款项须予扣留或扣除根据或就票据或任何担保作出的任何付款,则发行人或担保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将支付可能需要的额外金额(“额外金额”),以确保在此类预扣或扣除后收到的净额(包括与任何额外金额有关的任何预扣或扣除)将不低于在未预扣或扣除此类税款的情况下本应收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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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均无需就以下情况或因以下原因支付额外金额:
(i)任何税项,但以有关税务管辖区因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与该有关税务管辖区的现时或过往关联而征收或征收该等税项为限,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是或曾经是公民、国民或居民、正在或曾经从事贸易或业务,或在有关税务管辖区拥有或曾经有常设机构(但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包括仅因票据的接收、拥有、持有或处分而产生的任何关联,或由于收到任何票据或任何担保的任何付款,或行使或强制执行任何票据或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ii)在发行人或担保人向相关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提出书面请求后,由于票据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未能遵守任何证明、身份证明、信息或其他报告要求(只要该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在法律上有资格这样做)而征收或扣留此类税款的任何税款,无论相关税务管辖区的法规、条约、法规或行政惯例是否要求,作为豁免或降低扣除或代扣代缴相关税务管辖区所征收税款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不是相关税务管辖区的居民);
(iii)任何遗产、继承、赠与、出售、转让、个人财产或类似的税项;
(iv)根据票据或任何担保作出的付款或就该票据或任何担保作出的付款,而非透过扣除或扣缴而须缴付的任何税项;
(v)如发行人或担保人是受托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该等付款的唯一实益拥有人以外的人,则就发行人或担保人向该持有人作出的任何付款所征收或与该等付款有关的任何税款,但前提是如果该持有人是该票据的唯一实益拥有人,则不会对该等付款征收税款;
(vi)任何税项,但以在有关付款首次提供予持有人后超过30个日历日因出示付款票据(为收取付款而需要出示)而征收该等税项为限(除非该票据是在该30个日历日期间的最后一天出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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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通常称为“FATCA”)第1471至1474条、任何实施FATCA的司法管辖区颁布的任何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指南、发行人、任何担保人或任何其他人与美国或实施FATCA的相关征税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任何协议,或任何司法管辖区实施相关征税司法管辖区与美国就FATCA订立的政府间协议的任何法律,对任何票据预扣或扣除的任何税款;
(viii)上述(i)至(vii)项的任何组合。
(c)发行人或相关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将(i)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进行预扣或扣除,以及(ii)按照适用法律将扣除或预扣的全部金额汇给相关税务机关。
(d)如发行人或担保人知悉其将有义务就该等付款支付额外金额(除非该额外金额的支付义务是在根据或就该等票据或任何担保支付的款项到期应付的日期之前的第30天之后产生的,则在此情况下,将在其后迅速发生),在根据或就该等票据或任何担保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的日期之前的至少30个历日之前,发行人或有关担保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向受托人交付(复制予付款代理人)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将须支付该等额外款项及如此须支付的款项,并将载列使付款代理人能够于付款日期向持有人支付该等额外款项所需的其他资料。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有权完全依赖该高级人员的证书作为此类付款是必要的确凿证据。发行人或相关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将根据本义齿及时发布通知,说明将支付此类额外金额并说明支付此类金额的义务。
(e)此外,发行人或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将支付任何有关税务司法管辖区就执行、发行、交付而施加的任何现时或将来的印花、发行、登记、法院、文件、消费税或财产税或其他类似的税项、收费及关税,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及有关的罚款,票据或任何担保或根据其提述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文书的登记或强制执行(初始买方首次转售以外的票据转让时或与之相关的除外)或收到与之相关的任何付款(仅限于因收到与之相关的任何付款而应占的税款,仅限于根据第4.10(b)条第(i)至(iii)条或第4.10(b)条第(v)至(vii)条或其任何组合未排除的任何此类税款。
(f)经书面请求,发行人或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将在合理时间内向受托人或持有人提供经核证的税票副本,证明发行人或该担保人(视情况而定)按照本契约,按照征税当局在正常过程中规定的、且发行人或该担保人可合理获得的形式,支付了相关税务管辖区征收或征收的任何税款。如尽管发行人或担保人努力取得该等收据,但无法取得该等收据,则发行人或该等担保人将向受托人或该等持有人提供发行人或担保人对该等付款的受托人或持有人合理满意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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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凡本契约或票据在任何情况下提及根据任何票据或就任何票据应付的本金、溢价(如有)、利息或任何其他金额的支付(包括根据担保作出的支付),该提及包括额外金额的支付(如适用)。
(h)前述规定将在本契约的任何终止、撤销或解除后继续有效,并应比照适用于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的任何继承者为税务目的成立、组织、居住或经营业务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就票据(或任何担保)及其任何政治分部或税务当局或机构或其中的任何付款所来自或通过的任何司法管辖区。
第4.11节对受限制子公司担保债务的限制
(a)发行人将不允许任何非担保人的受限制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担保、承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x)发行人或任何其他受限制附属公司根据第4.04(a)条或第4.04(b)(x)、4.04(b)(xvi)或4.04(b)(xvii)或(y)任何其他受限制附属公司根据第4.04(b)(xxi)条承担的任何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与该受限制附属公司授予的任何其他留置权同等权益以外的留置权担保,除非:
(i)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同时执行和交付本契约的补充契约,基本上以本契约所附的附件 D的形式,为该受限制附属公司支付票据提供担保,其条款与对该债务的担保(或与该债务有关的其他义务)相同;和
(ii)就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对次级债务的任何担保(或与该次级债务有关的其他义务)而言,任何该等担保须从属于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对票据的担保,至少与该等次级债务从属于票据的程度相同。
本条第4.11(a)款将不适用于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担保(或有关的其他义务):
(a)于本契约的日期存在的(以及就任何有关的准许再融资债项而言);
(b)在该人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时已存在的,如果该担保并非因该人成为受限制附属公司而发生或在考虑中发生;
(c)仅因授予许可留置权而产生的、否则不会构成对发行人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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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给予资本、盈余及未分割利润合计不少于500,000,000美元的银行或信托公司,而在给予该等担保时,该公司的债务的评级由标普给予至少A级或相当于A级的评级,由穆迪给予至少A2级或相当于A级的评级,与为发行人的利益或任何受限制子公司的利益而设立的现金管理计划的运作有关;或
(e)为担保根据4.04(b)(xvii)产生的任何债务(i)而给予的担保,而该债务的到期日为自第4.04(b)(xvii)条所设想的收购或投资的日期起计不足一年,或(ii)获准以对该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资产的许可留置权作担保。
(b)此外,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i)如可合理预期该担保会引起或导致(a)该受限制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的个人责任,(b)无法通过发行人或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合理可用的措施避免或以其他方式防止的任何违反适用法律的行为,或(c)任何重大成本、费用、责任或义务(包括与任何税收有关的),但合理的自付费用和因任何政府或监管备案所需的合理费用除外,则无需提供担保,或根据与该担保有关的(b)条采取的任何措施,这些措施无法通过发行人或受限制的子公司合理可用的措施予以避免;和
(ii)每项该等担保将视需要加以限制,以承认担保人一般可获得的某些抗辩(包括与欺诈性转让或转让、可撤销优先权、财务援助、公司目的、资本维持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法规或抗辩有关的抗辩)或适用法律下的其他考虑。
(c)担保人的担保(以及该担保人的任何附属公司的担保,如有)将自动无条件解除(并随之终止和解除,不再具有效力和效力):
(i)在任何出售或处分(a)担保人(或其任何母实体)的股本后,该担保人不再是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或(b)将担保人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和资产(包括通过合并或合并的方式)出售给并非(在该交易生效之前或之后)发行人或受限制的附属公司且不违反第4.07条的人;
(ii)在该担保人(或其任何母实体)被指定为无限制附属公司时;
(iii)该担保人获无条件解除其对根据第4.11条签立该担保所涉及的债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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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根据第八条规定的本契约的法定撤销、契诺撤销或满足及解除;及
(v)在偿还票据时。
第4.12节影响受限制子公司的股息限制和其他支付限制
(a)发行人不会、也不会允许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以下方面的能力设置或以其他方式导致或遭受任何合意的产权负担或限制或变得有效:
(i)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股息,或就其股本或对其利润的任何其他权益或参与作出任何其他分配,或以其利润计量;
(ii)支付欠发行人或任何其他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债务;
(iii)向发行人或任何其他受限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或垫款;或
(iv)将其任何财产或资产转让予发行人或任何其他受限制附属公司;
前提是(x)股本类别或系列之间或之间的股息或清算优先权,以及(y)任何义务的从属地位(包括适用任何补救措施禁止)对任何其他义务的从属地位,不应被视为构成此类产权负担或限制。
(b)上文(a)段所述盟约的规定将不适用于根据或由于以下原因而存在的限制、产权负担或限制:
(i)票据(包括附加票据)、本义齿、现有信贷便利和与之相关的担保文件或发行人所产生的管辖其他债务的其他契约或协议与票据具有同等地位;但从整体上看,此类其他契约或协议施加的产权负担或限制不比本义齿施加的产权负担或限制具有实质性更大的限制性;
(ii)根据第4.04条的规定允许在发行日期之后发生的与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子公司的债务有关的任何协议,以及这些协议的任何修订、重述、修改、续期、补充、退款、替换或再融资;但就整体而言,此类产权负担或限制对票据持有人的有利程度不低于可比融资中的惯例(由发行人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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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于发行日期有效的任何协议,以及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重述、修改、续期、补充、退款、替换或再融资;但整体而言,就该等股息及其他支付限制而言,并无实质上较于发行日期该等协议所载的限制性更大(由董事会或发行人高级管理层成员善意决定);
(iv)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订立的合同、租约和许可证中的惯常不转让和类似规定;
(v)发行人或任何于该等收购时有效的受限制附属公司(但并非在考虑该等收购时设定)所取得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文书(包括其附属公司),而该等产权负担或限制不适用于任何人,或除该人以外的任何人的财产或资产,或该人的财产或资产,因此而取得(包括其附属公司);
(vi)任何有关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股本或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及资产的协议,而该协议限制该受限制附属公司在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之前进行分配;
(vii)根据第4.05条允许发生的、限制债务人处分受此种留置权约束的资产的权利的留置权;
(viii)适用的法律、规则、条例或命令或任何政府许可、授权、特许权、特许或许可的条款;
(ix)客户或供应商对现金或其他存款或净值施加的产权负担或限制,或保险、担保或担保公司(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所要求的对现金或其他存款或净值的产权负担或限制;
(x)合资协议、资产出售协议、售后回租协议、股票出售协议和其他类似协议(包括就受限制投资订立的协议)中对资产或财产的分配或处分的惯常限制,这些限制仅适用于作为此类协议标的的资产;
(十一)对第4.12(a)(四)节所述性质的所购买或租赁的财产施加限制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财产的购置款义务和抵押融资以及资本化的租赁义务;
(xii)船舶的任何惯常生产性资产租赁,以及发行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其他资产;但该等产权负担或限制仅延伸至船舶,或在该生产性资产租赁中融资的其他资产;
(十三)任何符合条件的证券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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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一方订立的任何交易、净额结算、经营、建设、服务、供应、购买、销售或其他协议所载的限制或条件;但该等协议禁止仅对作为该协议标的的发行人或该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财产或资产、据此产生的付款权或其收益设押,且不延伸至发行人或该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资产或财产或另一受限制附属公司的资产或财产;和
(xv)任何延长、续期、修订、修改、重述、补充、退还、再融资或替换前述(b)(i)至(b)(xiv)条款或本条款(b)(xv)中包含产权负担或限制的协议的协议;但任何该等产权负担或限制的条款及条件整体而言对票据持有人的有利程度不低于根据或根据如此延长、续期、修订、重述、补充、退还、再融资或替换的协议。
第4.13节指定非限制及受限制附属公司
(a)发行人的董事会可指定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为非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前提是该指定不会导致违约。如果一家受限制子公司被指定为非受限制子公司,则发行人及其受限制子公司在该非受限制子公司拥有的所有未偿投资的合计公允市场价值将被视为截至指定时作出的投资,并将减少发行人确定的根据第4.06条或根据许可投资定义的一个或多个条款可用于限制性付款的金额。只有当投资在该时间被允许并且受限制的子公司在其他方面符合非受限制子公司的定义时,才会允许此类指定。董事会可将任何非受限制附属公司重新指定为受限制附属公司,如果该重新指定不会导致违约。
(b)发行人的任何附属公司被指定为非受限制附属公司,将通过向受托人提交一份生效该指定的董事会决议的核证副本和一份证明该指定符合前述条件并根据第4.06条获得许可的高级职员证书向受托人证明。如果任何非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在任何时候将无法满足作为非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前述要求,则此后就本契约而言,该附属公司将不再是非受限制附属公司,并且该附属公司的任何债务将被视为由发行人的受限制附属公司在该日期发生,并且,如果根据第4.04条截至该日期不允许发生该债务,则发行人将违反该契约。董事会可随时指定任何非受限制附属公司为受限制附属公司;但该等指定将被视为受限制附属公司对该非受限制附属公司的任何未偿债务产生的债务,且只有在(i)根据第4.04条允许该等债务按备考基础计算时,如同该等指定发生在适用的参考期开始时一样,才允许该等指定;及(ii)该等指定后不会存在违约或违约事件。
第4.14节提供信息
(a)只要任何票据尚未偿还,发行人将向受托人提供:
(i)在SEC规则要求的自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提交表格20-F(或任何后续表格)的时间段内,提交一份关于表格20-F(或任何后续表格)的年度报告,其中包含要求包含的信息(包括发行人的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发行人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报表的报告以及管理层对该财政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MD & A”)(或同等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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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发行人自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季度开始的每个财政年度的前三个财政季度结束后的75天内,以表格6-K(或任何后续表格)报告(不论是否需要),其中载有发行人未经审计的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变动)以及截至该财政季度末的MD & A(附上一财政年度相应财政季度的可比财务报表;以及
(iii)如果发行人当时是受《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约束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无论发行人当时是否受此类要求约束),则在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时间或之前,发行人本应根据该时间提交或提供的所有此类其他报告和信息。
(b)只要任何票据仍未偿还,发行人将向票据的任何潜在购买者或票据的实益拥有人提供《证券法》第144A(d)(4)条规定的信息。
(c)在任何时候,发行人的任何子公司为非限制性子公司,则本条第4.15款第一款要求的季度和年度财务信息将包括在财务报表正面或其脚注中合理详细地列报发行人及其限制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发行人的非限制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分开。
(d)如果发行人已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提交或提供此类信息,且此类报告可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开查阅,则发行人将被视为已向受托人和票据持有人提供本契约中提及的此类信息;但前提是,受托人没有任何义务确定此类信息、文件或报告是否已如此提交或提供。
第4.15节进一步的文书和行为
根据受托人的请求(但不对受托人提出任何此类请求施加任何责任或义务),发行人应执行和交付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文书,并作出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行为,以更有效地实现本契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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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条取得投资级地位后暂停订立契诺
(a)如果在发行日期后的任何日期,票据获得两家评级机构的投资级评级,并且没有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并且在本契约下仍在继续(“暂停事件”),从暂停事件发生之日开始并持续到该票据不再获得各评级机构的投资级评级(“回归日”)的任何时间(“暂停期间”)(如有),则本契约的以下规定不适用于票据:
(i)第4.04条;
(ii)第4.06条;
(iii)第4.07条;
(四)第4.08条;
(v)第4.11条;
(vi)第4.12条;
(vii)第4.13条;
(viii)第5.01(a)(iii)条;
并且,在每种情况下,本义齿的任何相关违约条款将停止生效,并且将不适用于发行人或其受限制的子公司。
(b)该等条文及任何有关的失责条文将根据其条款在撤销日期当日及之后再次适用。然而,这些规定将不会对受限制子公司在暂停期间适当采取的行动产生任何影响,而第4.06条将被解释为自本契约日期以来一直有效,除非没有违约将被视为仅因暂停期间作出的限制性付款而发生。在撤销日,暂停期间的延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将根据第4.04(b)(iv)节归类为已发生。发生停牌期时,超额收益金额重置为零。
(c)发行人须通知受托人第4.16(a)条所列的两项条件已获满足,但该通知不得成为中止上述契诺生效的条件。受托人没有义务将此类事件通知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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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节财务计算
在确定本契约下是否允许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是否遵守任何篮子、比率、门槛、测试、许可或规定,或是否已经或将因此类交易而发生控制权变更、违约或违约事件,在每种情况下,与产生任何债务(及其收益的使用)、产生任何留置权、进行任何限制性付款或投资、发行或出售股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任何合并、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或关联交易有关),发行人应被允许根据其选择,(i)在就该交易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之日,(ii)在就任何债务的任何偿还、赎回、回购或再融资向其持有人发出任何通知之日(如适用),或(iii)在该交易完成之日对其进行测试。如果发行人选择按上文第(i)或(ii)条所述对交易进行测试,则确定该交易是否允许在本义齿下进行,应假定交易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交易已在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或发出此类通知的日期(每一日期均为“替代测试日期”)(视情况而定)完成。如果交易在发行人选择的替代测试日期被允许,则即使在完成之日原本会导致违约或违约事件,也应继续被视为在本义齿下被允许。在确定截至替代测试日期本契约下是否允许任何交易时,发行人将按照“适用的公平市值限制”、“合并EBITDA”、“合并调整后净收入”、“合并杠杆率”、“合并固定费用覆盖率”、“船舶公平市值”和“总资产”的定义进行所有必要的计算。
如果发行人已选择在替代测试日期(“替代测试日期选择”)对交易进行测试,则为根据本契约作出任何其他确定,该交易应被视为已在该日期发生;但如果(a)交易被明确终止、取消或放弃,或(b)发行人已撤销其替代测试日期选择,而是选择在交易完成之日对交易进行测试,则替代测试日期选择应停止适用,发行人将有权在交易完成前的任何时间(该时间,“选举终止时间”)进行。自发行人作出替代测试日期选择之时起至相关选举终止时间止,假设相关交易在替代测试日期完成,则本义齿的规定将适用。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子公司在替代测试日期选择和相关选举终止时间之间适当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构成本契约项下的违约或违约事件。此外,这一契约将允许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子公司在不造成违约或违约事件的情况下履行在这段时间内作出的任何合同承诺,只要这些承诺不是在预期选举终止时间内作出的。
第五条
合并、合并和出售资产
第5.01节合并、合并、出售资产
(a)发行人不会直接或间接:(i)与另一人合并或合并或并入另一人(不论发行人是否为存续法团),或(ii)在一项或多项相关交易中将发行人及其受限制子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或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出售、转让、转让、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另一人,除非:
(i)在任何该等交易或系列交易发生时及在紧接该等交易生效后,(a)发行人将是存续的法团或(b)由任何该等合并或合并所组成或存续的人(如非发行人),或发行人及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及资产已在合并基础上向其作出出售、转让、转易、转让、租赁或处置的人(“存续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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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是根据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百慕大、塞浦路斯、马耳他、于2003年12月31日生效的欧洲联盟任何成员国、瑞士、加拿大、美利坚合众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妥为成立及有效存在的法团;及
(2)将通过受托人满意的形式的补充契约明确承担发行人在票据和本契约下的义务;
(ii)紧随该等交易或系列交易在备考基础上生效后,将不会发生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并将继续进行;
(iii)根据第4.04(a)或(b)节中规定的综合固定费用覆盖率测试,发行人或存续实体在给予该交易的形式上效力以及任何相关融资交易后的日期,将被允许产生至少1.00美元的额外债务,如同在适用的四季期(a)开始时发生的那样,其综合固定费用覆盖率不低于该交易生效前的水平;和
(iv)发行人或存续实体将以受托人满意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向受托人交付高级人员证书和大律师意见,每一份均述明该等合并、合并、出售、转让、转易、转让、租赁或其他处置,如就该等交易需要补充契约,则该补充契约符合本条第5.01条。
(b)此外,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在一项或多项交易中将发行人及其受限制子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和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出租给任何其他人;但前述规定不得禁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租出船舶。存续实体应继承、取代、并可行使发行人在本契约下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c)本契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会阻止且本契约不适用于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与发行人或任何其他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合并、合并或将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和资产转让给发行人或任何其他受限制的附属公司。此外,上述第5.01(a)(iii)节不适用于仅为出于税务原因在另一司法管辖区重新注册发行人或重新标记船只的目的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发行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与关联公司合并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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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款继任者被取代
在根据本契约第5.01条对发行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和资产进行任何合并或合并,或进行任何出售、转易、转让、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由该等合并形成的任何存续实体或发行人并入其中的任何存续实体,或作出该等出售、转易、转让、租赁或其他处置的任何存续实体,应继承、取代、并可行使其所有权利和权力,本契约下的发行人,其效力与该存续实体在本契约中被指定为发行人的效力相同;但在租赁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和资产的情况下,发行人不得免除其支付票据本金、溢价(如有)或利息和额外金额(如有)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和补救措施
第6.01节违约事件
以下每一项都将是本契约下的“违约事件”:
(i)因任何票据的任何利息或任何额外金额到期而拖欠30天的付款;
(ii)任何票据于其订明到期日(在赎回、规定购回或其他情况下)的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的支付出现违约;
(iii)发行人未能(a)遵守第5.01条或(b)根据第4.09条作出或完成控制权变更要约;
(iv)发行人在下文(b)款指明的书面通知后60天内没有遵守本契约或票据所载的任何契诺或协议(第6.01(a)(i)、6.01(a)(ii)或6.01(a)(iii)条具体处理的契诺或协议除外);
(v)根据任何证明或担保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的债务的文书的条款发生违约,如果该违约:(a)导致该债务的加速偿付,或(b)是由于在任何适用的宽限期生效后未能在该债务的最终到期日支付本金以及定期安排的所要求的提前偿付除外,且该未能支付任何款项或该债务的期限未被延长(“付款违约”),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这类未偿还或加速偿还的债务总额超过75,000,000美元;
(vi)任何保证不再是或须由任何保证人或任何代表任何保证人行事的人以书面主张不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或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本契约或任何保证中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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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发行人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或一组受限制附属公司未能整体上构成一家重要附属公司未能支付由一个或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命令或法令(不得上诉),总额超过75,000,000美元(不包括保险公司已承认赔偿责任的任何金额),而该等判决不得被解除或放弃,并应有连续60天或以上的期间中止执行该等判决,命令或判令(因未决上诉、放弃或其他原因)不得已生效;
(viii)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a)在任何适用的破产法下的非自愿案件或程序中就发行人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作出的关于救济的判令或命令,或(b)裁定发行人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判令或命令,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寻求对发行人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进行重组、安排、调整或组成或就其进行,或委任保管人、接管人、清盘人、受让人、受托人,发行人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的扣押人(或其他类似官员)或其各自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命令对其事务进行清盘或清算,而任何该等根据任何破产法寻求救济的法令、命令或委任应继续有效,或任何该等其他法令、委任或命令应不中止且有效,为期连续90天;或
(ix)(a)发行人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x)根据任何适用的破产法或任何其他将被裁定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案件或程序启动自愿案件或程序,或(y)同意提交根据任何适用的破产法寻求重组或救济的呈请、申请、答复或同意,(b)发行人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同意在任何适用的破产法项下的非自愿案件或程序中就发行人或该等重要附属公司订立有关救济的法令或命令,或同意启动任何破产或无力偿债案件或针对其的程序,或(c)发行人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x)同意发行人或该等重要附属公司的托管人、接管人、清盘人、管理人、监督人、受让人、受托人、扣押人或类似官员或其各自财产的任何实质性部分的指定或占有,(y)为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转让或(z)以书面承认其无力一般偿付到期债务。
(b)如果违约或违约事件发生且仍在继续,且有关该违约或违约事件的书面通知已送达受托人的公司信托办公室,则受托人将在该违约或违约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票据的每个持有人传送有关该违约或违约事件的通知。除任何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的支付出现违约或违约事件外,如受托人的信托人员委员会善意地裁定扣留通知符合持有人的利益,则受托人可扣留通知予该等票据的持有人。
(c)因未能遵守第4.14条订明的期限或未能依据本指引的任何其他条文以其他方式交付任何通知或证书而导致的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须当作在交付该契诺或通知或证书(如适用)所要求的任何该等报告时予以纠正,即使该等交付并非在本指引指明的订明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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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节加速
(a)如违约事件(第6.01(a)(viii)或6.01(a)(ix)条就发行人指明的事件除外)发生并仍在继续,则受托人或持有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不少于25%的人可藉书面通知发行人(如该通知是由持有人发出的,则可向受托人发出),而受托人须应该等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宣布立即到期应付的所有未偿还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及任何额外金额及应计利息,而在任何该等申报后,就票据应付的所有该等款项将立即到期应付。如因第6.01(a)(v)节所述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且仍在继续而宣布加速票据,则如果根据第6.01(a)(v)节触发该违约事件的违约或付款违约事件应得到补救或纠正,或由债务持有人放弃,或导致该违约事件的债务应已全部解除,则加速票据的宣布应自动作废,在有关加速的声明后30天内,如果(1)取消加速票据将不会与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判决或法令相冲突,以及(2)所有现有的违约事件,但未支付仅因票据加速而到期的票据本金、溢价或利息除外,已得到纠正或豁免。
(b)如第6.01(a)(viii)或6.01(a)(ix)条所指明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仍在继续,则所有未偿还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额外金额以及应计及未付利息须成为并立即到期应付,而无须受托人或任何票据持有人作出任何声明或其他作为。
(c)在根据本契约作出加速偿付声明后的任何时间,但在受托人获得关于支付到期款项的判决或判令之前,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可通过向发行人和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以下情况下撤销该声明及其后果:
(i)发行人已向受托人支付或存放一笔足以支付:
(a)当时尚未偿还的所有票据的所有逾期利息及额外金额;
(b)任何已到期的未偿还票据的所有未付本金及溢价(如有的话),而非根据该加速申报,以及按票据所承担的利率就该等票据产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
(c)在支付该等利息合法的范围内,按票据承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及逾期本金的利息;及
(d)受托人根据本契约支付或垫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受托人、其代理人及大律师的合理补偿、开支、付款及垫付;
(ii)该项撤销不会与任何具有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判决或判令相抵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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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除未支付本金、溢价(如有的话)的金额以及仅因该加速声明而到期的票据的任何额外金额和利息外,所有违约事件均已得到纠正或豁免。载于第6.04条。
此类撤销不得影响任何后续违约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
第6.03节其他补救办法
除第6.06条另有规定外,如违约事件发生且仍在继续,则受托人须在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不少于25%的持有人的指示下,着手通过受托人已获指示进行的适当司法程序保护和强制执行其权利及持有人的权利,不论是为具体强制执行本契约或协议,或协助行使本契约所授予的任何权力,或强制执行任何其他适当补救措施。
根据本契约或票据提出的所有诉讼权利及申索,可由受托人在与该契约或票据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在无须管有任何票据或出示该票据的情况下进行检控及强制执行,而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该等法律程序,须以其本身名义及作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提出,而任何判决的追讨,须在就受托人、其代理人及大律师的合理补偿、开支、付款及垫款作出规定后,为已追讨该等判决的持有人的应课税利益。
第6.04条过去违约的放弃
持有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可代表所有票据持有人,放弃本契约下的任何过往违约,但非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及额外金额或利息的支付持续违约(只有在持有本契约下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90%的票据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放弃)除外。
就本义齿的每一目的而言,一旦有任何此类放弃,该违约即告不复存在,由此产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均应视为已得到纠正;但此类放弃不得延伸至任何后续或其他违约或违约事件,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
第6.05节多数控制
票据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可指示进行任何程序以寻求受托人可用的任何补救或行使根据本契约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的时间、方法和地点;但条件是:
(a)受托人可拒绝遵从任何与法律、本契约相抵触的指示,或受托人善意地裁定可能不适当地损害不参与给予该指示的持有人的权利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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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受托人可拒绝遵从受托人认定会涉及受托人个人法律责任的任何指示;及
(c)受托人可采取受托人认为适当但与该指示并无抵触的任何其他行动。
第6.06条诉讼时效
在符合本契约有关受托人职责的条文的规定下,如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则受托人将没有义务应任何票据持有人的要求或指示行使本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该等持有人已提出书面要求并向受托人提供受托人对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感到满意的弥偿和/或担保。除(在符合第九条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收取本金、溢价(如有)或利息或额外金额的权利到期外,任何票据的持有人均无权就本契约或根据本契约提出任何补救措施提起任何程序,除非:
(a)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至少25%的持有人已向受托人提出书面要求,并提供令其满意的弥偿及/或担保,以根据票据及本契约作为受托人提起该程序;
(b)受托人未能在接获该通知及弥偿或担保后60天内提起该等法律程序;及
(c)受托人在该60天期限内未收到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多数持有人提出的与该书面要求不一致的指示。
然而,该等限制不适用于票据持有人为强制执行在该票据所述的相应到期日或之后支付该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及额外金额或利息而提起的诉讼
第6.07条持有人无条件获得付款的权利
尽管有本契约的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持有人在票据中所述的相应到期日或之后收取票据本金、溢价(如有)、额外金额(如有)及利息(如有)的权利,或在该相应日期或之后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任何该等付款的权利,未经至少90%未偿还票据的持有人同意,不得受到损害或影响。
第6.08条受托人的催收诉讼
如本条例第6.01(a)(i)条或第6.01(a)(ii)条所指明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则授权受托人以本身名义及作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就票据的全部本金、溢价(如有)及逾期本金利息的额外金额(如有)向发行人追讨判决,并在合法范围内追讨额外金额、利息及足以支付催收成本及开支的额外金额,包括受托人的补偿、开支、付款及垫款,其代理人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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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条受托人可提出债权证明
受托人可提出可能需要或可取的申索证明及其他文件或文件,以使受托人的申索(包括就受托人、其代理人及大律师的合理补偿、开支、付款及垫款的任何申索,以及根据第7.06条应付予受托人的任何其他款项)及持有人在与发行人、其债权人或其财产有关的任何司法程序中获准,且除非法律或适用条例禁止,可根据持有人的指示在任何破产受托人或其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的选举中代表其投票,而任何该等司法程序中的任何破产托管人特此获各持有人授权向受托人支付款项,并在受托人应同意直接向持有人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向受托人支付任何应付受托人、其代理人及其律师的合理补偿、开支、付款和垫款的款项,以及根据第7.06条应付给受托人的任何其他款项。
本条文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受托人授权或同意、或代表任何持有人接受或采纳影响票据或其任何持有人权利的任何重组、安排、调整或组合计划,或授权受托人在任何该等程序中就任何持有人的债权进行投票。
第6.10节所收款项的应用
受托人依据本条第六款收取任何款项或者财产的,应当按下列顺序支付款项或者财产:
| 第一: | 向受托人、代理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和律师支付根据第7.06条到期的款项; |
| 第二: | 根据票据本金、溢价(如有)、利息(如有)及额外金额(如有)的到期及未付款项,分别按票据本金、溢价(如有)、利息(如有)及额外金额(如有)的到期及应付款项按比例向持有人支付,而无任何种类的优先或优先权;及 |
| 第三: | 向发行人或票据的任何其他债务人,视其利益可能出现,或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指示。 |
受托人可就依据本条第6.10条向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款项订定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至少在该记录日期前15日,发行人应向每个持有人和受托人邮寄一份通知,说明记录日期、支付日期和需支付的金额。
第6.11节费用承付
法院可酌情要求,在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任何诉讼中,或在因其作为受托人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而针对受托人的任何诉讼中,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支付该诉讼费用的承诺,而该法院可酌情评估针对该诉讼中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并适当考虑一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是非曲直和善意。本条第6.11条不适用于受托人的诉讼、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超过10%的持有人的诉讼或任何持有人依据第6.07条提出的任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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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节恢复权利和补救办法
如受托人或任何持有人已提起任何程序以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而该等程序已因任何理由中止或放弃,或已被裁定对受托人或该等持有人不利,则在每宗该等情况下,在该等程序作出任何裁定的规限下,发行人、受托人及持有人须分别恢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先前地位,其后,受托人及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及补救措施均须继续,犹如并无提起该等程序一样。
第6.13节权利和补救累计
除第2.07节中关于替换或支付残缺、毁损、遗失或被盗的票据另有规定外,本文赋予或保留给受托人或持有人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均无意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项权利和补救办法均应是累积性的,并且是除根据本协议或现在或以后在法律上或在公平或其他方面存在的每项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之外的。根据本协议或其他方式主张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应妨碍同时主张或采用任何其他适当权利或补救措施。
第6.14条延迟或遗漏不放弃
受托人或任何持有人在行使因任何违约事件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方面的任何延迟或不作为,均不得损害任何该等权利或补救措施,或构成对任何该等违约事件的放弃或对该等违约事件的默许。本第六条或者依法给予受托人或者持有人的每一项权利和补救办法,可以由受托人或者持有人(视情况而定)不时行使,并在认为合宜的情况下行使。
第6.15节记录日期
发行人可以设定一个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通过投票或同意第6.04、6.05和10.05条授权或允许的任何行动的持有人的身份。除非本契约另有规定,该记录日期应为首次征求此种同意前30天和根据第2.05条在此种征求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最近的持有人名单日期中较晚的日期。
第6.16条放弃逗留或延期法
发行人承诺(在其可能合法地这样做的范围内),其不得在任何时候坚持、或抗辩,或以任何方式主张或利用任何已在任何地方颁布、现在或以后任何时间有效的、可能影响本契诺或本契约履行的任何中止或延期法的利益或优势;发行人(在其可能合法地这样做的范围内)特此明确放弃其不得妨碍的任何该等法律和契诺的所有利益或优势,延迟或阻碍执行本条例授予受托人的任何权力,但须承受并准许执行每一项该等权力,犹如并无订立该等法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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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受托人
第7.01条受托人的职责
(a)如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而受托人的信托人员实际知悉该事件,则受托人须按本指引所列条款行使本指引赋予该事件的权利及权力,并在行使该事件时使用与审慎的人在该情况下在处理该人本身事务时所行使或使用的同等程度的谨慎及技巧。
(b)除非在受托人的信托人员实际知悉的违约事件持续期间:(i)受托人承诺履行本指引具体载明的职责,而不得将其他及默示的契诺或义务解读为本指引针对受托人;及(ii)在其本身并无恶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就陈述的真实性及其中所表达的意见的正确性作出最终依据,根据向受托人提供的证明或意见,并符合本契约的要求。对于本协议任何条款特别要求向受托人提供的任何此类证书或意见,受托人应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义齿的要求(但无需确认或调查其中所述的数学计算或其他事实的准确性)。
(c)受托人不得因其本身的重大过失行为、本身的重大过失不作为或本身的故意不当行为而免除法律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i)本段并不限制本条第7.01条(b)款的效力;
(ii)除非证明受托人在确定有关事实方面有重大疏忽,否则受托人无须对信托人员善意作出的任何判断错误承担法律责任;及
(iii)受托人无须就其依据其依据第6.02或6.05条所接获的指示而善意地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d)除非受托人与发行人书面协议,否则受托人无须就其所收款项的利息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律规定的范围外,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资金无需与其他资金分离。
(e)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要求受托人在履行其根据本契约承担的任何职责或在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权力时支出或承担自有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财务责任,前提是该受托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未向其合理保证偿还该等资金或就该等风险或责任作出充分赔偿。
(f)本契约的任何条文不得要求受托人作出其认为可能违法或违反适用法律或规例或违反其‘了解你的客户’检查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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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本指引中有关受托人的行为或影响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或向受托人提供保护的每项条文,均须受本条第7.01条的条文规限。
(h)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或任何代理人均不得对任何间接、特殊、惩罚性或后果性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即使受托人和/或任何代理人已被告知此类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且无论诉讼形式如何。
(i)除非受托人的信托管理人员实际知悉任何违约事件,或受托人已根据第4.02或10.01条从发行人或持有票据本金至少25%的持有人收到有关的书面通知(包括提述《票据》和本义齿),否则受托人不得被控通知或知悉任何违约事件。
(j)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均不对因其无法控制的力量(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民事或军事骚乱、核或自然灾害或天灾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灾难或紧急情况、流行病或无法使用或联邦储备银行电汇或传真或其他有线通信设施)而导致或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未能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
(k)尽管本文载有任何其他规定,受托人可不采取其认为会或可能违反任何州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纽约州、欧洲联盟、美利坚合众国或在每种情况下构成其一部分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或任何此类州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机构的任何指示或条例的任何行动,并可不采取其认为为遵守任何该等法律、指示或条例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第7.02条受托人的某些权利
(a)受托人可根据任何决议、证明书、陈述书、文书、意见、报告、通知、要求、指示、同意书、命令、债券、债权证、票据、其认为真实并已由适当人士签署或出示的其他债务证据或其他纸张或文件作出确凿的依赖,并在作为或不作为方面受到保护。
(b)在受托人作为或不作为前,可要求高级人员证明书或大律师意见或两者兼备,而该等证明须符合第10.04条的规定。受托人无须对其依赖该证明或意见而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c)受托人可透过其律师及代理人行事,并不对其根据本协议妥为谨慎委任的任何律师或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负责。
(d)受托人没有义务应任何持有人的请求或指示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该等持有人已向受托人提供令受托人合理满意的担保或弥偿,以抵偿其在遵从该请求或指示时可能招致的费用、开支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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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受托人无须对其认为已获授权或在其权利或权力范围内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f)每当受托人在管理本指引时,须认为在根据本指引采取、遭受或省略任何行动之前,某事项已证明或成立是可取的,则受托人(除非本指引特别订明其他证据)可在其本身并无恶意的情况下,依赖高级人员证明书。
(g)受托人无须就任何决议、证明书、陈述、文书、意见、报告、通知、要求、指示、同意、命令、债券、债权证、票据、其他债务证据或其他纸张或文件所述的事实或事项进行任何调查,但受托人可酌情就其认为适当的事实或事项作出进一步查询或调查,而如受托人决定作出进一步查询或调查,则有权亲自或由代理人或律师查阅发行人的簿册、纪录及处所。
(h)受托人无须就其根据本契约履行职责或行使其权力而给予任何保证或担保。
(i)如受托人收到两组或多组持有人提出的不一致或相互冲突的请求和赔偿,每组持有人各自代表当时未偿还票据的本金总额不到多数,则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受托人可全权酌情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如有),将采取行动,而受托人有权不采取任何行动,直至该等指示已获解决或澄清至令其满意为止,而受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个人对任何未能遵守任何相互冲突、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指示承担责任。
(j)受托人采取本契约所允许的行动的允许权将不会被解释为这样做的义务或义务。
(k)根据第4.14条向受托人交付报告、信息和文件仅供参考,受托人收到上述内容将不构成对其中所载任何信息或可从其中所载信息确定的任何信息的建设性通知,包括发行人遵守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契诺(受托人有权完全依赖高级职员证书)。
(l)给予受托人的权利、特权、保护、豁免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其获得赔偿和担保的权利,延伸至并将由受托人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身份,以及每一代理人(包括代理人)、托管人和受雇在本协议项下行事的其他人强制执行。
(m)受托人无须就根据其认为是真实的及来自适当一方的指示而善意行事而承担法律责任。
(n)受托人可向大律师谘询,费用由发行人承担,而在符合第7.01(c)条的规定下,该大律师的意见或大律师的任何意见,即为对其根据本协议善意及依赖而采取、遭受或遗漏的任何行动的全面及完整授权及免予法律责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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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受托人可要求发证人交付载明当时获授权依据本指引采取指明行动的人员的姓名及/或职衔的高级人员证明书,而该高级人员证明书可由获授权签署高级人员证明书的人签署,包括先前交付而未获取代的任何该等证明书中指明为如此授权的人。
(p)受托人没有任何义务或义务监测、确定或查询合规情况,也不对根据本契约或根据适用法律或条例对任何票据的任何权益的转让、交换、赎回、购买或回购(如适用)施加的最低面额的转让、交换、赎回、购买或回购(如适用)的限制的遵守负责或承担责任。
(q)受托人可在不实际知悉发行人及各受限制附属公司正适当遵守本契约所载须由其履行及遵守的义务,且未发生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或其他需要偿还票据的事件的情况下,不经查询而假定。
(r)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任何代理人均不得对通过任何非安全的传输或通信方式(例如但不限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接收或传输任何发行人、任何获授权人或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数据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发行人同意,某些通信方式不安全,受托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不因通过任何此类非安全方式接收指令而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的代理人及受托人获授权遵守及依赖其认为已由获授权人士或交易的适当一方(或其获授权代表)发出或发出的任何该等通知、指示或其他通讯。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授权人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根据本契约传送给受托人代理人或受托人的指令完整、正确。任何指示应最终视为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授权人员就本义齿向受托人的代理人和受托人发出的有效指示。仅就本条第7.02(c)款而言:“获授权人士”指发行人不时以书面指定根据本契约条款向受托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作出指示的任何人士;“指示”指受托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从获授权人士或由代理人或受托人合理地认为是获授权人士的人士收到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或指示;“损失”指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责任、损害赔偿、费用,任何一方承担的费用和判决(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第7.03条受托人的个人权利
受托人、任何付款代理人、任何登记官或发行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其他代理人,以其个人或任何其他身份,可成为票据的拥有人或质权人,并可以其他方式与发行人处理其在不是受托人、付款代理人、登记官或该等其他代理人时应享有的相同权利。但是,如果受托人、付款代理人、注册官或此类其他代理人获得任何利益冲突,则必须在90天内消除此类冲突或辞职。受托人还受本协议第7.10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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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条受托人的免责声明
本文及附注所载的陈述,除受托人认证证书外,均作为发行人的陈述,受托人对其正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不对本义齿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充分性作出任何陈述,但受托人声明其获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本义齿并认证票据。受托人不对发行人使用票据所得款项或支付给发行人的任何款项或根据发行人根据本契约任何条款作出的指示负责,也不对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付款代理人收到的任何款项的使用或应用负责。
第7.05条违约通知
如果违约或违约事件发生且仍在继续,且受托人的信托管理人员已收到发行人关于此类事件的书面通知,则受托人必须在此类违约或违约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发出违约通知。除任何票据的本金或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未获支付的情况外,如且只要受托人的信托高级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善意地裁定扣留通知符合持有人的利益,则受托人可扣留通知。
受托人不得被视为知悉违约,除非信托管理人员实际知悉该违约或受托人已在其公司信托办公室收到有关该违约的书面通知。
第7.06条补偿及弥偿
发行人及各担保人(如有的话)须就其各自所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法律责任或开支(包括律师费及开支)向各受托人及各代理人作出赔偿,而该等损失、法律责任或开支(包括律师费及开支)并无因管理本信托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项职责而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包括针对发行人、任何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所主张的任何申索而强制执行本契约(包括本第7.06条)及为自己辩护的成本及开支,或与执行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力和职责有关的责任)。
发行人或在发行人未付款时,各担保人(如有)应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向受托人和代理人支付书面约定的补偿。受托人的赔偿不受明示信托受托人赔偿法律的限制。发行人除对其服务的补偿外,应要求及时向受托人和代理人偿还其发生或作出的一切合理支出、垫款或费用,包括催收费用。费用应包括受托人的代理人和律师的合理补偿、支出、垫款和费用。
如发生违约事件,或受托人认为有利或必要,或被发行人要求承担受托人合理地认定为属例外性质或超出受托人正常职责范围的其他职责,则发行人,或在发行人未能支付时,各担保人(如有的话)应共同和个别地应要求向受托人迅速支付该等职责的所有该等额外报酬。此类费用包括受托人的代理人、法律顾问、会计师和专家的补偿、费用、支出、费用和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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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各担保人(如有的话)须就其各自所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法律责任或开支(包括律师费及开支)向各受托人及各代理人作出赔偿,而该等损失、法律责任或开支(包括律师费及开支)并无因管理本信托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项职责而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包括针对发行人、任何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所主张的任何申索而强制执行本契约(包括本第7.06条)及为自己辩护的成本及开支,或与执行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力和职责有关的责任)。
受托人和代理人应将其可能要求赔偿的任何索赔通知发行人。受托人和代理人未通知发行人的,不解除发行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发行人应由受托人全权酌情为索赔进行抗辩,受托人应予以合理配合,并可参与该抗辩,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或者,受托人可以选择有自己选择的单独的律师,发行人应支付该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发行人无需为未经其同意而进行的任何结算支付费用,不得无理拒绝同意。发行人不得因受托人自身的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对其进行补偿或赔偿。
为担保发行人在本条第7.06款中的付款义务,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持有或收取的所有款项或财产,除以信托方式持有的用于支付特定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和利息的款项或财产外,应在票据之前拥有留置权。该留置权应在满足和解除本契约后继续有效。
当受托人在第6.01(1)(viii)或(ix)节规定的违约发生后就发行人或任何受限制的附属公司发生费用时,该费用拟构成破产法下的管理费用。
发行人在本条第7.06款下的义务以及在此项下产生的任何债权或留置权,在任何受托人辞职或被撤职、发行人根据第八条承担的义务的履行和解除以及任何破产法下的任何拒绝或终止以及本契约的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7.07条更换受托人
受托人的辞职或撤职以及继任受托人的委任,只有在继任受托人接受本条第7.07条所规定的委任时才生效。
受托人可以随时通过通知发行人的方式辞职。持有未偿还票据未偿还本金多数的持有人可通过通知受托人和发行人的方式解除受托人的职务。发行人如有以下情形,应当解除受托人的职务:
(a)受托人没有遵从第7.09条;
(b)受托人被裁定破产或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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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接管人或其他公职人员接管受托人或其财产;或
(d)受托人在其他方面变得无行为能力。
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或因任何原因出现受托人职务空缺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指定继任受托人。在继任受托人就任后一年内,未偿票据本金过半数的持有人可委任继任受托人接替发行人委任的继任受托人。如继任受托人未在退任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后30天内交付本条下一段所要求的书面接纳,则退任受托人、发行人或未偿还票据本金多数的持有人可向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委任继任受托人,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继任受托人应当将其委任的书面接受书送达退任受托人和发行人。因此,退任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即生效,继任受托人应享有受托人在本契约下的所有权利、权力和义务。继任受托人应当向持有人邮寄继任通知。退任受托人应迅速将其作为受托人持有的所有财产转移给继任受托人;但前提是本协议项下欠受托人的所有款项均已支付,且须遵守第7.06条规定的留置权。
如继任受托人在退任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后30天内未就任,则退任受托人、发行人或票据未偿还本金至少25%的持有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委任继任受托人,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如受托人没有遵从第7.09条的规定,任何已成为善意持有人至少六个月的持有人,可向任何具有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受托人及委任继任受托人。
尽管根据本条第7.07款更换了受托人,但发行人根据第7.06条承担的义务应继续为即将退休的受托人的利益服务。
第7.08条合并的继任受托人
受托人可合并或转换成的任何公司或与其合并的任何公司,或因受托人应为一方的任何合并、转换或合并而产生的任何公司,或任何继承受托人的全部或基本全部公司信托业务的公司,均为本协议项下受托人的继承者,而无需签署或提交任何文件或任何各方的任何进一步行为;但该公司应在其他方面符合本七条规定的资格和资格。如任何票据已由当时在任的受托人认证,但未交付,则任何通过合并、转换或合并而成为该认证受托人的继承人可采用该认证,并交付经如此认证的票据,其效力犹如该继任受托人本身已认证该等票据一样。如届时任何票据未获认证,任何继任受托人可以本协议下任何前任的名义或以继任受托人的名义认证该等票据。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这些证书应具有本义齿规定的受托人认证证书应具有的全部效力和效力;但采用任何前任受托人的认证证书或以任何前任受托人的名义认证票据的权利仅适用于其通过合并、转换或合并方式的继任者或继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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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条资格;取消资格
本契约在任何时候都应有一名受托人,该受托人是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或欧盟成员国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或英国的法律组织和开展业务的实体,被授权行使公司信托权力,并且该受托人通常被公认为在发售备忘录中所述的与票据发售性质类似的交易中通常履行此类公司受托人角色并提供此类公司受托人服务的人。
第7.10条委任共同受托人
(a)本指引的宗旨是,不得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否认或限制银行法团或协会作为受托人在该司法管辖区办理业务的权利。人们认识到,在根据本契约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违约时强制执行该契约的情况下,或在受托人认为由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现行或未来法律,其不得行使本契约授予受托人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救办法,或按本契约授予的方式以信托方式持有财产所有权或采取与此相关的任何可取或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受托人可能需要指定个人或机构作为单独或共同受托人。为此目的,通过本条第7.10款的以下规定。
(b)如受托人委任另一名个人或机构为独立或共同受托人,则本契约所表示或拟由受托人就本契约行使或归属于或转达给受托人的每项补救、权力、权利、申索、要求、诉讼因由、豁免、遗产、所有权、权益及留置权,均须由该独立或共同受托人行使及归属于该独立或共同受托人,但仅限于使该独立或共同受托人能够行使该等权力、权利及补救所需的范围内,且仅限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指的受托人无法行使该等权力、权利及补救措施,而该等单独或共同受托人行使该等权力、权利及补救措施所需的每项契诺及义务,均须经其中任何一方执行及可由其中任何一方执行。
(c)如受托人如此委任的分立或共同受托人要求发行人发出任何书面文书,以更充分和肯定地归属并确认该等财产、权利、权力、信托、职责和义务,则任何及所有该等书面文书均须应要求由发行人签立、承认和交付;但如违约事件已发生并仍在继续,或发行人未在要求后15天内签立任何该等文书,受托人应被授权作为发行人的实际代理人,以发行人的名义并代替发行人执行任何此类文书。如任何单独或共同受托人或任一人的继承人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或行事、辞职或被免职,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该单独或共同受托人的所有遗产、财产、权利、权力、信托、职责和义务应归属并由受托人行使,直至该单独或共同受托人的新受托人或继承人获委任为止。
(d)每一独立的受托人和共同受托人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以下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指定并行事:
(i)授予或强加予受托人的所有权利、特权、保护、豁免及权力,包括其获得弥偿及担保的权利,均须授予或强加于该独立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并可由该独立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行使、履行或强制执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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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任何受托人不得因任何其他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e)给予受托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书面,须当作已给予当时各自独立的受托人及共同受托人,犹如已给予他们各自一样有效。每份委任任何独立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的文书,均须参考本指引及本第七条的条件。
(f)任何独立的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可随时委任受托人为其代理人或事实上的代理人,在法律不加禁止的范围内,以其名义根据本指引或就本指引作出任何合法作为。如任何单独的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去世、丧失行为能力、辞职或被罢免,其所有财产、财产、权利、补救措施和信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归属并由受托人行使,而无需任命新的或继任的受托人。
第八条抗辩;
满足和释放
第8.01条发行人实施撤销或契约撤销的选择权
发行人可在票据规定的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根据其董事会的选择(以高级职员证书所载决议为证明),选择在符合本条第八条下文所述条件的情况下将第8.02条或第8.03条适用于所有未偿还票据。
第8.02条不履行及解除
在发行人根据适用于本第8.02条的选择权第8.01条行使时,发行人和担保人应被视为在第8.04条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日已解除其与未偿还票据和担保有关的义务(以下简称“法律失效”)。为此目的,此种法定撤销是指发行人应被视为已支付并解除未偿还票据和担保所代表的全部债务,并已履行其在票据和本契约下的所有其他义务(并且受托人应由发行人承担费用,签署适当的文书,承认相同),但以下情况除外,这些情况应在本协议项下以其他方式终止或解除之前继续存在:
(a)未偿还票据持有人在到期时仅从第8.08条所述的信托基金收取与该等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及利息有关的付款的权利,
(b)发行人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和第4.02条就票据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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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受托人的权利、权力、信托、职责和豁免以及发行人和担保人与此有关的义务;和
(d)本条第八条。
在遵守第八条的前提下,发行人可根据本条第8.02款行使其选择权,尽管已根据下文第8.03节就票据事先行使其选择权。如果发行人行使其法定撤销选择权,则可能不会因为违约事件而加速支付票据。
发行人行使合法撤销选择权的,各担保人(如有)解除其担保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受托人执行该担保的解除。
第8.03条违反盟约
在发行人根据适用于本第8.03条的选择权第8.01条行使时,发行人和担保人应在第8.04条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日及之后解除其根据第4.03至4.09、4.11至4.14和5.01条所载的任何契约就票据承担的义务(以下简称“契约失效”)。为此目的,该等契约失效是指发行人可能因本文其他地方对任何该等契诺的任何提述或因任何该等契诺中对本文任何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提述而直接或间接地忽略遵守任何该等契诺中所列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且该等不遵守不构成违约或违约事件,但除上文指明的情况外,本契约的其余部分及该等票据不受影响。此外,在发行人根据本条例第8.01条行使适用于本条例第8.03条的选择权时,在符合本条例第8.04条所列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因第6.01(a)(iv)条(仅就该等已作废的契诺)、(v)、(vi)、(vii)(仅就重要附属公司)、(viii)或(ix)所指明的违约事件而加速支付该等票据。
第8.04条撤销的条件
为了行使法定撤销或盟约撤销:
(a)发行人必须为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或其为此目的指定或委任的其他实体)存入或安排以信托方式存入,金额为国际公认投资银行、评估公司或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足以在规定的到期日或适用的赎回日期(视情况而定)支付和解除未偿还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和利息的美元,而发行人必须(i)指明票据是否被推迟至该等规定的到期日或特定的赎回日期;及(ii)如适用,已向受托人交付不可撤销的通知,以赎回该等本金、溢价(如有的话)或利息的所有未偿还票据;
(b)就第8.02条所指的法律失责而言,发行人必须已向受托人交付受托人合理接受的大律师意见,述明(i)发行人已从美国国税局收到或已由美国国税局公布裁决,或(ii)自本契约日期起,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已发生变化,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大意是并基于该意见应确认,未偿还票据的实益拥有人将不确认收入,由于此类法律违约而导致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收益或损失,将按未发生此类法律违约的情况下的相同金额、相同方式和相同时间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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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就第8.03条所指的盟约失责而言,发行人必须已向受托人交付受托人合理接受的大律师意见,大意是未偿还票据的实益拥有人将不会因该盟约失责而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收入、收益或损失,并须按相同金额、相同方式及相同时间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如该盟约失责没有发生;
(d)发行人必须已向受托人交付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该存款并非由发行人以优先于票据持有人而不是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意图击败、阻碍、拖延或欺骗发行人的债权人或其他人;
(e)发证人必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及一份受托人合理接受的大律师意见,但须符合惯常的假设及资格,每一份证明书及意见均述明与法律失责或公约失责(视属何情况而定)有关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f)如由于违约事件后发生的任何加速,存放于受托人以实现契约失效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到期时的本金、溢价(如有)及利息,则发行人将继续对该等付款承担责任。
第8.05条义齿的满足及解除
义齿、票据及担保将于下列情况下解除并不再具有进一步效力:
(a)任一情况:
(i)所有已认证及交付的票据(已更换或已付款的已销毁、遗失或失窃的票据及其付款款项已以信托方式存放或隔离及以信托方式持有并其后偿还予发行人或解除第8.07条所规定的信托的票据除外)已交付予受托人注销;或
(ii)所有未交付予受托人注销的票据(x)已到期应付(由于赎回通知或其他原因)或(y)将于一年内到期应付,包括以赎回方式,而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已不可撤销地为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而向受托人(或其为此目的指定或委任的该等其他实体)存放或安排存放为信托基金,金额以美元计,将足够,在不考虑任何利息再投资的情况下,支付和解除未交付给受托人注销的票据的全部债务,以获得本金、溢价(如有)和截至到期或赎回日期的应计利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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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行人已支付或促使支付发行人根据本契约、票据及保证应付的所有款项;及
(c)发行人已根据本契约向受托人交付不可撤销指示,以在到期或赎回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已存入款项用于支付票据。
此外,发证人必须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书和一份律师意见,但须符合惯常的假设和资格,每一份均须说明本指引中规定的与满足和解除本指引有关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获满足;但任何该等大律师可依赖任何高级人员证书就事实事项(包括关于遵守上述(a)、(b)及(c)条)
第8.06节生存
本第八条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废除受托人或代理人在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第8.07条受托人解除的确认
在不违反第8.09条的情况下,在第8.02或8.03条的条件得到满足后,受托人应经书面请求,以书面形式确认发行人在本契约下的所有义务的解除,但本条第八条规定的尚存义务除外。
第8.08节信托资金的运用
在不违反第8.09条的情况下,受托人应以美元形式持有信托现金,并根据第八条存放于其。它应通过付款代理人并按照本契约将这些存入的美元现金用于支付票据上的本金、溢价(如有)、利息和额外金额(如有);但除法律要求的范围外,这些资金不必与其他资金分开。
第8.09节偿还发行人款项
除第7.06条及本条例第8.01至8.04条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及付款代理人须应高级人员证明书所载的要求,迅速向发行人支付他们在任何时间所持有的任何超额款项,并据此免除与该款项有关的所有法律责任。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应要求向发行人支付其为支付本金、溢价(如有)、利息或额外金额(如有)而持有的两年内仍无人认领的任何款项;但在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被要求向发行人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各自可要求发行人(a)向彭博新闻社服务发布一次,如果彭博不运营,则可要求任何类似机构,并且,如果且只要票据获准在交易所的正式名单上交易有此要求,在《金融时报》或在英国有一般发行量的其他报纸上刊登,或(b)在该持有人的地址(如登记册所述)邮寄给有权获得该款项的每一持有人,在每种情况下,通知该等款项仍无人认领,并在其中指明的日期后(即自该公布或邮寄日期起计至少30天),该等款项当时余下的任何无人认领余额须向发行人偿还。在向发行人付款后,有权获得此类款项的持有人必须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向发行人寻求付款,除非适用法律指定另一人,并且受托人和此类付款代理人就此类款项承担的所有责任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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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节恢复原状
如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因任何法律程序或因任何法院或政府当局的任何命令或判决禁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该申请而无法按照本条第八款申请美元现金,发行人和任何担保人在本契约和票据下的义务应恢复和恢复,如同没有根据本条第八款发生存款一样,直至受托人或任何该等付款代理人被允许按照本条第八款使用所有该等美元现金;但如果发行人因其义务的恢复而对任何票据支付了本金、溢价(如有)、利息(如有)和额外金额(如有),发行人应代位行使此类票据持有人从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持有的美元现金中收取此类付款的权利。
第九条
修正和豁免
第9.01条未经持有人同意
发行人在获得其董事会决议授权时(如向受托人交付该决议所证明),任何担保人和受托人可修改、修订或补充本契约或票据,而无须通知任何持有人或征得其同意:
(a)纠正任何歧义、缺陷或不一致之处;
(b)就发行人或该担保人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如适用)在合并或合并或出售的情况下,由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的继任人承担发行人或担保人对票据和担保持有人的义务作出规定;
(c)作出将为票据持有人提供任何额外权利或利益或不会在任何重大方面对任何该等持有人在本契约下的合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变更;
(d)使本义齿、担保或票据的文本符合本票据说明的任何规定,但以本票据说明中的该等规定旨在逐字背诵本义齿、担保或票据的某项规定为限;
(e)按照本契约的条款解除任何担保;
(f)容许任何担保人就票据签立补充契约及/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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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就除凭证式票据外或代替凭证式票据订定条文(条件是就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63(f)条而言,无凭证式票据是以注册形式发行的);
(h)证明及提供接纳根据本契约条款委任的继任受托人,或以其他方式遵从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或
(i)就按照本指引所载的条款及限制而发行附加票据订定条文,并在本指引所载的条款及限制允许的情况下发行附加票据。
受托人在就本条第9.01条及本条例第9.02条所列的事宜提出意见时,有权要求并绝对依赖其认为适当的证据,包括大律师的意见及受托人可完全依赖的高级人员证明书。
第9.02条经持有人同意
(a)除下文第9.02(b)条另有规定外,除第6.04条另有规定外,在不损害第9.01条的情况下,本契约、票据或任何担保,可经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就购买或要约收购或交换票据而取得的同意)予以修订或补充,而任何现有的违约或违约事件或遵守本契约或票据的任何规定,可经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就购买票据、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取得的同意)予以放弃;但如任何修订、放弃或其他修改将仅影响一个系列的票据,则只需该系列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多数的同意。
(b)除非获得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至少90%的持有人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就购买票据、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取得的同意),未经每名受影响票据持有人同意,修订、补充或放弃不得(就非同意持有人持有的任何票据而言):
(i)更改任何票据的本金、任何分期或额外金额或利息的订明到期日;
(ii)减少任何票据的本金额(或额外金额或溢价,如有的话)或任何票据的利率或更改支付利息的时间;
(iii)更改任何票据的本金或任何溢价或任何额外金额或其利息所须支付的硬币或货币;
(iv)损害任何票据持有人就在其所述到期日或之后(或如属赎回,则在赎回日期或之后)强制执行任何付款提起诉讼的权利;
(v)减少其持有人必须同意对本契约条文的任何修订、补充或放弃的票据的本金金额(当时未偿还票据的本金总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撤销加速票据以及因该加速而导致的对付款违约的放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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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解除除按照本契约条款以外的任何担保;
(vii)修改与补充契约有关的任何条文,规定须经票据持有人同意,或与放弃过往违约有关,或与放弃某些契诺有关,但增加该等行动所需的未偿还票据百分比或规定未经受影响的每份票据的持有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放弃本契约的某些其他条文除外;或
(viii)对先前的修订及豁免条文作出任何更改。
(c)任何经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至少90%同意的修订、补充或豁免,将对任何非同意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d)持有人的同意无须批准任何建议的修订、修改、补充或放弃的特定形式。如果这种同意批准了提议的修正、修改、补充或放弃的实质内容,就足够了。
第9.03节补充义齿的效力
在依据本契约签立任何补充契约时(包括根据第4.11(a)条的规定),本契约须根据该契约加以修改,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该补充契约须构成本契约的一部分;而在此之前或之后根据本契约认证和交付的每份票据均须受此约束。
第9.04条票据上的记号或交换
修订、修改、补充变更票据条款的,发行人或者受托人可以要求持有人向受托人交付。受托人可在票据上及其后就更改条款认证的任何票据上放置适当的标记,并将其退回持有人。或者,如果发行人如此确定,交换票据的发行人应发行,受托人应认证反映变更条款的新票据。未作出适当的记号或未发出新的说明,不影响该等修订、修改或补充的有效性。
第9.05条同意付款
发行人将不会、亦不会容许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票据持有人或为其利益支付或促使支付任何代价,以换取或作为对相关义齿或票据条文的任何条款的任何同意、放弃或修订的诱因,除非该等代价被提议支付并支付予所有同意、放弃或同意在与该等同意、放弃或协议有关的招标文件所载的时间范围内修订的票据持有人。尽管有上述规定,在(a)(i)征求该等同意、放弃或修订(包括与以现金购买的要约有关)或(ii)支付该等代价将要求发行人或其任何受限制附属公司提交登记声明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受限制附属公司应获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就任何要约或支付代价,或作为任何同意、放弃或修订的诱因,将票据持有人排除在外,根据任何适用的证券法(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联邦证券法和欧盟或其成员国的法律)的招股说明书或类似文件,发行人自行决定(以善意行事)将产生重大负担(但有一项理解是,向该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金融服务当局提交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的同意文件、任何实质上相似的文件或其任何摘要不会产生重大负担)或(b)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否则此类招揽将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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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条修订或放弃通知
在发行人和受托人根据第9.02条的规定执行任何补充契约或放弃后,发行人应按照第10.01条(b)款规定的方式向受影响的每份未偿还票据的持有人迅速发出通知,笼统地阐明该补充契约或放弃的实质内容。然而,未能向所有持有人发出该通知,或其中的任何缺陷,不应损害或影响该补充契约或放弃的有效性
第9.07条受托人签署修订等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请求,并附有授权执行任何此类经修订或补充的契约或票据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在受托人收到本协议第7.02节中描述的、他们将在依赖时得到充分保护的文件后,受托人将与发行人一起执行本契约条款授权或允许的任何经修订或补充的契约或票据,并作出其中可能包含的任何进一步的适当协议和规定,但受托人将没有义务订立此类经修订或补充的契约或票据,该契约或票据对受托人施加任何个人义务或对其自身在本契约或其他情况下的权利、义务或豁免产生不利影响。在签署该等修订或补充契约或票据时,受托人有权收取其满意的弥偿和/或担保,并(在符合第7.01及7.02条的规定下)在依赖高级人员证明书及大律师意见时获得充分保障,该等修订或补充符合本契约,且该等修订或补充已获正式授权、签立及交付,是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话)根据其条款可对其强制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的义务,但习惯上的例外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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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杂项
第10.01条通知
(a)任何通知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以头等邮件邮寄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地址如下:
if对发行人:
Danaos Corporation
c/o 达那俄斯船务有限公司。
14阿克提康迪利
18545希腊比雷埃夫斯
电话号码:+ 302104196480
传真号码:+ 302104196489
关注:首席财务官
CFO@danaos.com
附副本至:
Norton Rose Fulbright LLP
3更多伦敦河滨
伦敦,SE1 2AQ
英国
if向受托人、付款代理人及过户代理人:
花旗银行,N.A.,伦敦分行
花旗集团中心
33加拿大广场
6楼(邮件投递CGC-06-09)
金丝雀码头
伦敦E14 5LB
英国
关注:发行人服务-受托人团队
emea.at.debt@citi.com
发件人或者受托人通过通知对方,可以为后续的通知或者通信指定额外或者不同的地址。
(b)就票据向持有人发出的通知应为:
(i)通知受托人;及
(ii)(如属凭证式票据)以头等邮件邮寄予该等票据的持有人,寄往注册主任登记簿上所载的该等票据的各自地址。
以第一类邮件发出的通知,在邮寄后五个日历日视为发出,以公布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公布的第一个日期视为发出。未向持有人邮寄通知或通信或其中的任何缺陷,不影响其相对于其他持有人的充分性。如果以上述方式邮寄通知或通信,则无论收件人是否收到,均已妥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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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正常邮件服务暂停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以邮件发出该通知,则经受托人批准而作出的通知,即构成本协议项下每项目的的足够通知。
(c)只要任何票据在交易所的正式名单上上市,且如交易所规则有此规定,并在该等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人将向交易所通知有关票据的任何通知。
(d)如果且只要票据由Global Notes代表,则除根据上文第10.01(b)节发出之外,还应通过将相关通知送达DTC进行通信的方式向持有人发出通知。
(e)凡本指引以任何方式订定通知,则该通知可由有权在该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放弃,而该放弃相当于该通知。持有人对通知的放弃应向受托人提出,但该提交不应成为依赖该放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有效性的先决条件。
第10.02节持有人与其他持有人的沟通
持有人可就其在本契约或票据下的权利与其他持有人沟通。
第10.03节关于条件先例的证明和意见
应发行人向受托人提出任何要求或申请,以根据本契约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与在本契约日期原始发行票据有关的除外),发行人应向受托人提出要求或申请:
(a)受托人合理信纳的格式的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签字人认为,本指引就建议行动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如有的话)均已获遵从;及
(b)受托人合理满意的形式的大律师意见,述明该大律师认为所有该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第10.04节证书或意见中要求的陈述
有关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条件或契诺的每份证明书或意见,须包括:
(a)每名签署该证明书或意见的个人已阅读该契诺或条件及本文中与之有关的定义的声明;
(b)关于该证明书或意见所载的陈述或意见所依据的审查或调查的性质及范围的简明陈述;
(c)每名该等个人认为他已作出所需的审查或调查的陈述,以使他能就该等契诺或条件是否已获遵从发表知情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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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关于每名该等个人认为该等条件或契诺是否已获遵从的陈述。
第10.05条受托人、付款代理人及注册官的规则
受托人可以为持有人会议或在持有人会议上采取行动制定合理的规则。书记官长和付款代理人可以为其职能制定合理的规则。
第10.06节法定假日
付息日或其他付款日不是营业日的,应当在属于营业日的翌日支付,其间不计息。记录日期不是营业日的,不影响记录日期。
管辖法律的第10.07节;放弃陪审团审判
本契约和票据应由纽约州的法律管辖并按照其建造,但不对适用的法律冲突原则产生效力,只要因此需要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
本协议的每一方(以及票据的受益权益所有人的每一持有人和所有人因其接受票据或其中的受益权益,将被视为)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因本契约或此处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的范围外,除非且直到本契约根据《信托契约法》具有资格,否则本契约不受《信托契约法》的约束,其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视为并入本文。
第10.08条管辖;代理送达过程
发行人同意,任何持有人或受托人因本契约、任何担保或票据而产生或基于本契约、任何担保或票据而对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提起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可在纽约州曼哈顿自治市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以及来自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上诉法院提起,并且他们各自在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中不可撤销地服从这些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发行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可能就本契约或票据提起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任何异议,包括在该等法院提起的与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州的证券法有关的诉讼、诉讼或程序,无论是基于地点、住所或住所的理由,还是基于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已在不方便的法院地提起的理由。发行人同意,在该法院提起的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最终判决应是结论性的,并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在根据该判决提起诉讼的发行人所管辖的任何法院强制执行;条件是按照本义齿规定的方式向发行人送达程序。发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任命并授权CT Corporation System,其办事处位于28 Liberty Street New York,NY 10005,作为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任何持有人或受托人可在纽约州曼哈顿区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提起的任何由本义齿或票据或此处设想的交易引起或基于本义齿或票据或此处设想的交易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中向其送达程序,并明确接受任何此类法院对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专属管辖权。发行人在此声明并保证,授权代理人已接受该等委任,并已同意担任上述送达过程的代理人,发行人同意采取任何及所有行动,包括提交任何及所有可能需要的文件,以按上述方式继续该等相应委任的完全效力及效力。向授权代理人送达流程,在各方面均视为向发行人有效送达流程。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持有人或受托人可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本契约或票据而产生或基于本契约或票据而涉及发行人的任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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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9条不得对他人追索
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入主人、成员或股东本身,不对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在票据、本义齿或任何担保下的任何义务或基于、关于或由于此类义务或其创设的任何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每一持票人接受一张票据,即被视为免除和解除所有此类责任。豁免及豁免须为发行票据的考虑的一部分。
第10.10节继任者
发行人在本契约和票据中的所有协议对其各自的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受托人在本契约中的所有协议对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第10.11节多份原件;对口单位
当事人可以签署任意数量的本义齿副本。每一份签名副本应为原件,但全部加在一起代表同一份协议。以传真或PDF传输的方式交换本义齿的副本和签名页,应构成本义齿对合同各方的有效执行和交付,并可用于所有目的以代替原始义齿。以传真或PDF格式传送的协议各方签字,除每份说明上的认证证书上的受托人签字外,所有其他用途均视为其签字原件。
第10.12节目录;标题
本索引的目录、交叉参照表和各条款和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无意被视为本索引的一部分,且不得修改或限制本索引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 114 -
第10.13节可分割性
如本义齿或票据中的任何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第10.14节处方
就票据的本金或溢价(如有)的支付向发行人和担保人提出的索赔,将在适用的到期支付日期后十年规定。就票据利息的支付向发行人和担保人提出的索赔,将在适用的利息支付到期日后五年规定。
- 115 -
作为证明,本合同双方已安排在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契约。
| Danaos Corporation 作为发行人, |
||
| 由 | ||
| /s/Evangelos Chatzis | ||
| 姓名:Evangelos Chatzis | ||
| 职称: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司库&秘书 | ||
- 116 -
作为证明,本合同双方已安排在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契约。
| 中信银行,N.A.,伦敦分行, 作为受托人 |
||
| 由 | ||
| /s/斯图尔特·沙利文 | ||
| 姓名:斯图尔特·沙利文 | ||
| 职称:副总裁 |
||
- 117 -
作为证明,本合同双方已安排在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契约。
| 中信银行,N.A.,伦敦分行, 作为注册官、付款代理人及过户代理人 |
||
| 由 | ||
| /s/斯图尔特·沙利文 | ||
| 姓名:斯图尔特·沙利文 | ||
| 职称:副总裁 |
||
- 118 -
票据的形式
[笔记的面孔]
[全球笔记传奇]
【本全球票据由托管机构(如本票据所管辖的契约中所定义)或其托管提名人为受益所有人的利益而持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让给任何人,除非(1)受托人可根据契约第2.06条可能要求的在此作出通知,(2)本全球票据可被转让或超出及(3)本全球票据可根据本契约第2.11条交付受托人撤销。
除非且直至全部或部分交换为确定形式的票据,本票据不得整体转让,除非由保存人转让予保存人的代名人或由保存人的代名人转让予保存人或保存人的另一代名人,或由保存人或任何该等代名人转让予继任保存人或继任保存人的代名人。除非本证明书由存管信托公司(“DTC”)的授权代表向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出示,以进行转让、交换或付款登记,且所签发的任何证明书均以CEDE & CO的名义登记。或DTC授权代表可能要求的其他姓名(且任何款项均已支付给CEDE & CO。或由DTC的授权代表可能要求的其他实体),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为价值或由任何人或向任何人进行的任何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协议均属错误,因为在此登记的拥有人CEDE & CO.在此拥有权益。]
[私人配售传奇]
[本证券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进行登记,除根据以下判决外,不得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收购人通过其在此收购或在此受益权益,:
| (1) | 表示(a)它和它所代理的任何账户是“合格的机构买方”(在《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的含义内),并且它对每个此类账户行使单独投资酌处权,或者(b)它是根据第s条在离岸交易中获得该证券的非美国人(在第s条的含义内), |
A-1
| (2) | 代表,如果是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英国的居民,则不是“零售投资者”和 |
| (3) | 同意公司的利益,它不会提供,出售,在(x)以[在第144A条规则的情况下全球票据:在此处最后一个原始发行日期之后一年或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则或其任何继承者条款允许的较短时间内] [在条例s全球票据的情况下:expPP及(y)适用法律可能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的话),但以下情况除外: |
| (A) | 致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 |
| (b) | 根据已根据《证券法》生效的登记声明,或 |
| (c) | 向根据条例S在离岸交易中取得该证券的非美国人(在条例S的含义内)(如果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居民是招股章程条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如果是英国的居民,则是《招股章程条例》第2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因为它根据EUWA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或 |
| (D) | 向符合《证券法》第144a条规定的合格机构买方,或 |
| (e) | 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注册豁免或《证券法》注册要求的任何其他可用豁免。 |
在根据上文第(3)(e)款对任何转让进行登记之前,公司和受托人保留要求提供可能合理需要的此类法律意见、证明或其他证据的权利,以确定提议的转让是在遵守《证券法》和适用的国家证券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是否可以获得《证券法》的注册要求的任何豁免,不作任何表示。]
[条例的传说]
A-2
[直至发行开始或完成后40天,交易商在美国境内提供或出售票据(如美国《证券法》中所定义)可能会违反《证券法》的登记要求,如果此类提供或出售是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
CUSIP Reg S/144A:Y1968P AC9/23585W AC8
ISIN编号Reg S/144A:USY1968PAC96/US23585WAC82
条例S/细则144a全球说明
2032年到期的6.875%高级票据
| 没有。reg s/144a [ ● ] | $[●] |
达纳斯公司,
一家根据马绍尔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马绍尔群岛MH96960马朱罗Ajeltake岛Ajeltake Road Trust Company Complex,就价值收到向Cede & Co.或注册转让人支付的承诺,本金总额为[ ● ],但须遵守于2032年10月15日作为附表A所附利益交换附表所列的任何调整。
自2025年10月16日起或自已支付或提供利息的最近一次付息日起,本票据的现金利息将按6.875%计息,自2026年3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给在紧接前一个营业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票据(或任何前身票据)登记在其名下的人。
兹提述本说明反面所载的本说明的进一步规定和义齿的规定,这些规定就所有目的而言具有与此处所载相同的效力。
A-3
作为证明,Danaos Corporation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的签字人以手工或传真方式签署本说明。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 Danaos Corporation | |
| 由 | |
| 姓名: | |
| 职位: |
A-4
受托人的认证证书
这是内述义齿中提及的票据之一
| 花旗银行,n.a.,伦敦分行, 作为受托人 |
||
| 由 | ||
| 姓名: | ||
| 职位: |
||
A-5
[笔记背面]
2032年到期的6.875%优先票据
1.利息
Danaos Corporation,一家根据马绍尔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实体及其在义齿下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对于收到的价值承诺将按上述年利率支付本票据本金金额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到期的利息。利息将根据一年360天的十二个30天的月份计算。发行人应自2026年3月1日起,于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每半年向紧接前一个营业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票据(或任何前身票据)登记在其名下的持有人支付利息。发行人应按半年期复利的票据所承担的利率支付逾期本金利息,并在合法范围内按半年期复利的相同利率支付逾期分期利息。就本票据支付的任何利息应增加到必要的程度,以支付本票据中规定的额外金额。
2.额外金额
发行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票据或就票据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根据义齿第4.10节免缴、不预扣或扣除任何当前或未来的税款,或因此而记账。
3.付款方式
发行人应在下一个付息日的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向作为本票据登记持有人的人员支付本票据的利息(违约利息除外),即使本票据在记录日期之后且在付息日或之前被注销。发行人应当以支付时为法定货币的即时可用资金以美元支付本金和利息,用于支付公私债务;但发行人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给持有人的支票支付利息。
每个利息支付日的利息支付金额应对应于书记官长在相关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确定的条例S全球票据和细则144A全球票据所代表的票据本金总额。将S条例全球票据和第144A条全球票据交还给付款代理时,应支付本金。
4.注册官、过户代理人及付款代理人
最初,花旗银行(Citibank,N.A.,London Branch)将担任注册商、付款代理和转账代理。Ogier Corporate Finance Limited将担任上市代理,只要票据在国际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的正式名单上上市,并获准进入交易交易所,而该交易所的规则有此要求。
A-6
5.义齿
发行人根据一份日期为2025年10月16日的契约(“契约”)发行票据,由发行人Citibank,N.A.,London Branch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注册处处长、付款代理人和转让代理人之间签署。票据的条款包括契约中所述的条款。在义齿中定义和未在此定义的术语具有在义齿中赋予的含义。票据受契约的所有条款和规定的约束,持有人被转介至契约以获得有关此类条款和规定的声明。在发生冲突时,义齿的条款控制。
这些票据是发行人的无担保优先债务,在到期时的初始本金总额为500,000,000美元。本说明是义齿中提及的说明之一。票据以及(如已发行)任何额外票据在契约下的所有目的均被视为单一类别。
6.2028年10月15日前可选择赎回
在2028年10月15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经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60天的书面通知,发行人还可赎回全部或部分票据,赎回价格等于其本金金额的100%加上票据的适用赎回溢价加上票据的应计未付利息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任何此类赎回或通知可由发行人酌情决定,但须遵守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
“适用赎回溢价”是指在2028年10月15日之前的任何赎回日期,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a)该票据本金的百分之一和(b)超出部分:(i)该票据赎回价格于2028年10月15日在该赎回日期的现值,加上在赎回日期至2028年10月15日期间本应就该票据支付的所有必要利息,不包括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使用等于该赎回日的国库券利率加上50个基点的贴现率计算,超过(ii)该赎回日该票据的本金金额。
为免生疑问,计算适用的赎回溢价不应成为受托人或任何代理人的职责或义务。
“国库券利率”是指,在任何赎回日,具有恒定期限的美国国库券在该赎回日的到期收益率(如在赎回日之前至少两个营业日(或如果不再公布此类统计发布,则为类似市场数据的任何公开来源)中汇编和公布的最近的美联储统计发布H.15(519)中)最接近于赎回日至2028年10月15日期间的收益率;但前提是,如果从赎回日至10月15日期间,2028年不到一年,将使用调整为固定期限一年的实际交易美国国债的周平均收益率。
A-7
7.2028年10月15日或之后可选择赎回
在2028年10月15日或之后及到期前的任何时间,经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60天的书面通知,发行人可赎回全部或部分票据。这些赎回将按以下赎回价格(以到期时本金的百分比表示)的金额为100,000美元或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如果在下述年份的10月15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赎回,则加上到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本次赎回受制于赎回日之前的相关定期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人在付息日收取到期利息的权利。
| 年份 | 赎回 价格 |
|||
| 2028 | 103.438 | % | ||
| 2029 | 101.719 | % | ||
| 2030年及其后 | 100.000 | % | ||
8.就若干要约作出可选择赎回
就有关票据的任何要约收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控制权变更要约、任何超额收益要约及任何票据要约)而言,倘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不少于90%的票据持有人有效投标且不在该要约收购中撤回该等票据,而发行人或代替发行人作出该等要约收购的任何第三方购买该等持有人有效投标且未撤回的所有票据,所有票据持有人将被视为已同意该要约收购,因此,发行人或该第三方将有权在不少于10天或不超过60天的事先通知下,在该要约收购到期日后不超过30天,以等于在该要约收购中向彼此的票据持有人提供的价格(不包括任何提前投标溢价或类似付款)的价格(不包括任何提前投标溢价或类似付款)赎回在该购买后仍未偿还的全部但不是部分的票据,加上,在不包括在要约收购付款中的范围内,截至(但不包括)该赎回日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及其额外金额(如有)(以有关记录日期的记录持有人收取有关付息日到期利息的权利为准)。在确定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至少90%的持有人是否已在要约收购中有效投标且未有效撤回该等票据时,发行人或其关联公司或由发行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控制或管理的基金或其任何继任者拥有的票据,就该要约收购而言,应被视为未偿还。
9.预扣税项变动时的赎回
(a)如果,由于:
(i)任何有关税务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或裁定)或有关条约的任何修订或变更;或
(ii)任何有关税务司法管辖区的该等法律、条例或裁定或有关条约的正式适用或官方解释或管理(包括凭藉具有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裁定、判决或命令或公布的惯例的变更)的任何变更(上述第(i)及(ii)条中的每一条,即“税法变更”),
A-8
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将有义务在下一个日期就任何付款支付与票据有关的额外金额,发行人或该担保人无法通过使用其可用的合理措施(为免生疑问,包括在这将是合理的情况下指定新的付款代理人,并且在担保人付款的情况下,引起支付额外金额的此种要求的付款不能由发行人或另一担保人在没有支付额外金额的义务的情况下支付),则发行人可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在不少于30天或不多于60天的通知(该通知须不可撤销并按照义齿第3.03节所述程序发出,以其本金的100%的赎回价格,加上截至赎回日期的应计未付利息(如有的话)赎回全部票据,但不得少于全部票据。对于因在义齿之日属于相关税收管辖区的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变更而导致代扣代缴的赎回,此种税法变更必须在义齿之日或之后生效。对于在义齿日期之后成为相关税务管辖区的司法管辖区因税法变更而导致的预扣款项的赎回,此种税法变更必须在该司法管辖区成为相关税务管辖区之日或之后生效。
(b)在发出本条第9款所述的任何赎回通知前,发行人或担保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向受托人及付款代理人交付:
(i)发行人或担保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发行人或该担保人采取其可利用的合理措施无法避免支付该等额外款项的义务;及
(ii)具有公认地位的独立法律顾问向发行人或担保人(视情况而定)提出的书面意见,该意见根据有关税务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具有资格,并令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合理满意,大意是发行人或该担保人已经或将因税法变更而有义务支付该等额外款项。
受托人及付款代理人将接受并有权依赖遵照上述(b)(i)及(b)(ii)条交付的该高级人员证明书及大律师意见,作为上述先决条件存在及满足的充分证据,在此情况下,该等证明将是决定性的,并对票据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c)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发行人或担保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有义务支付额外金额的最早日期前90天(如有关票据的付款当时到期)及(ii)除非在发出该通知时,支付额外金额的义务仍然有效,否则将不会(i)早于发出该赎回通知。
前述规定应比照适用于任何担保人(以及对任何继承人的相关担保),在该继承人成为义齿的一方之后,对于在该继承人成为义齿的一方之后发生的税法变更。
A-9
发行人将根据契约第3.03节发布上述票据的任何可选赎回通知。
10.在2028年10月15日之前根据股权发售可选择赎回
在2028年10月15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经不少于10天或多于60天的书面通知(为免生疑问而发出的通知可在2024年3月1日之前发出),发行人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场合,以相当于票据本金的106.875%的赎回价格,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及额外金额(如有的话),赎回最多为在义齿日期根据义齿发行的票据本金总额的40%,但不包括,兑付日(受限于相关记录日期的票据持有人在相关付息日收取利息的权利),以一次或多次股权发行的现金所得款项净额。但是,发行人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这样做:
(a)根据义齿首次发行的票据(不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持有的票据)本金总额的至少60%将在该建议赎回发生后立即保持未偿还状态;和
(b)赎回发生在该等股权发售结束后的90日内。
任何股权发售的任何赎回通知可在完成前发出,而任何该等赎回或通知可由发行人酌情受制于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发售的完成。
11.强制赎回
发行人无须就票据作出任何强制赎回或偿债基金付款。
12.部分赎回的票据
在交出已部分赎回的全球票据后,付款代理人应将该全球票据转发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在登记册上作出记号,将该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减少至等于所交出的全球票据未赎回部分的金额;但每份此类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在最终规定的到期日应为100,000美元,且超过其1,000美元的整数倍。
在交出和注销部分赎回的凭证式票据后,发行人应签立,受托人应(由发行人承担费用)为持有人认证一张本金金额等于交出和注销的票据未赎回部分的新票据;但每份此类凭证式票据的本金金额在最终规定的到期日应为100,000美元,且超过其1,000美元的整数倍。
13.在(i)控制权变更和(ii)发生某些资产出售时由持有人选择回购票据
如果控制权变更在任何时候发生,则发行人必须向每个票据持有人提出要约(“控制权变更要约”),以现金购买价格(“控制权变更购买价格”)回购该持有人票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相当于100,000美元或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金额等于其本金的101%,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但不包括,购买日期(“控制权变更购买日”)(以控制权变更购买日之前的相关定期记录日期的记录持有人收取付息日到期利息的权利为准)。根据控制权变更要约进行的购买也将受到契约中规定的其他程序的约束。
A-10
根据义齿第4.07节,发行人应被要求在发生某些资产出售时提出购买票据。
14.面额
这些票据以完全注册形式发行,不附带息票。这些票据的最低面额为100,000美元,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票据的转让可能会被登记,票据可能会被交换,这在契约中是有规定的。书记官长和受托人可要求持有人(其中包括)提供适当的背书和转让文件,并支付法律要求或义齿允许的任何税费。
15.无人认领的钱
发行人为支付任何票据的本金、溢价或额外金额(如有)或利息而向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在该等本金、溢价、额外金额或利息到期应付后两年结束时仍无人认领的任何票据,可根据适用法律向发行人偿还,此后该票据的持有人可仅向发行人寻求支付。
16.违约及解除责任
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可随时终止其在票据和义齿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前提是发行人为持有人的利益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存入或促使以信托方式存入美元现金,用于支付票据的本金和利息至赎回或到期(视情况而定)。
17.修订、补充及豁免
对义齿和票据的修订、修改、补充和豁免可以按照义齿中的规定进行。
A-11
18.违约和补救措施
票据有义齿第6.01节中规定的违约事件。
如违约事件(与发行人有关的义齿第6.01(a)(viii)或6.01(a)(ix)条所指明的事件除外)发生并仍在继续,则受托人或持有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不少于25%的人可藉书面通知发行人(如该通知是由持有人发出的,则可向受托人发出),而受托人须应该等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宣布立即到期应付的所有未偿还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及任何额外金额及应计利息,及在任何该等申报后,有关票据的所有该等应付款项将立即到期应付。如因义齿第6.01(a)(v)节所述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而宣布加速票据,则如果根据义齿第6.01(a)(v)节触发该违约事件的违约或付款违约事件应得到补救或纠正,或由债务持有人放弃,或导致该违约事件的债务应已全部解除,则票据的加速声明应自动作废,在宣布加速票据后30天内,如果(1)取消加速票据不会与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判决或法令相冲突,以及(2)所有现有违约事件,但未支付仅因票据加速到期的票据本金、溢价或利息除外,均已得到纠正或豁免。如义齿第6.01(a)(viii)或6.01(a)(ix)条指明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则所有未偿还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额外金额以及应计和未付利息应成为并立即到期应付,而无须受托人或票据任何持有人作出任何声明或其他作为。
持有人不得强制执行契约或票据,除非契约中有规定。
受托人没有义务应任何持有人的请求或指示行使义齿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该等持有人已向受托人提供令受托人合理满意的担保或弥偿,以抵偿其在遵守该请求或指示时可能招致的成本、开支及负债。
在若干限制下,票据本金总额过半数的持有人可指示进行任何程序以寻求受托人可用的任何补救或行使根据义齿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的时间、方法和地点。持有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可代表所有票据持有人,放弃过去在义齿下的任何违约,但非同意持有人持有的任何票据的本金、溢价(如有)以及额外金额或利息的支付持续违约(只有在持有义齿下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90%的票据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放弃)除外。
上述对违约事件和补救措施的描述通过引用进行限定,并以义齿中包含的更完整的描述为准。
19.受托人与发行人的交易
受托人、任何付款代理人、任何登记官或发行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其他代理人,以其个人或任何其他身份,可成为票据的拥有人或质权人,并可以其他方式与发行人处理其在不是受托人、付款代理人、登记官、转让代理人或该等其他代理人时应享有的相同权利。
20.不得对他人追索
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本身,对发行人或任何担保人在票据、义齿或任何担保下的任何义务,或对基于、关于或由于此类义务或其创设的任何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每一持票人接受一张票据,即免除和解除所有此类责任。豁免及豁免应为发行票据的考虑的一部分。
A-12
21.认证
在受托人的获授权人员(或认证代理人)在本说明另一面手工签署认证证书之前,本说明无效。
22.管治法
本说明应由纽约州的法律管辖,并根据这些法律加以解释,但不对适用的法律冲突原则产生效力,只要因此需要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
发行人应向任何持有人提出书面请求并免费向持有人提供义齿副本。可要求:
Danaos Corporation
c/o 达那俄斯船务有限公司。
14阿克提康迪利
18545希腊比雷埃夫斯
电话号码:+ 302104196480
传真号码:+ 302104196489
关注:首席财务官
A-13
分配表格
要转让和转让这份说明,请填写以下表格:
| (i)或(我们)将本说明转让及转予: | |
| (插入受让人的法定名称) |
| (插入受让人的社保或税务身份证号码) |
| (打印或键入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
并不可撤销地委托代理人在发行人账簿上转让本票据。代理人可以代替另一人代他行事。
| 日期: |
| 您的签名: | |
| (签名完全如您的名字出现在这张纸条上) |
| 签字保证*: |
*参与经认可的签字保证奖章计划(或受托人可接受的其他签字保证人)。
A-14
持有人选择购买
如果您希望选择根据义齿第[ 4.07 ]/[ 4.09 ]节回购本票据或其部分,请选中方框:[ ]
如果您希望发行人根据义齿第[ 4.07 ]/[ 4.09 ]节仅购买本票据的一部分,请说明您选择购买的金额(本金金额为100,000美元,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 _________
| 日期: |
| 税务识别号。(如有): |
| 您的签名: | |
| (签名完全如您的名字出现在这张纸条上) |
| 签字保证*: |
*参与经认可的签字保证奖章计划(或受托人可接受的其他签字保证人)。
A-15
附表a
全球票据的权益交换时间表
这张全球票据的初始未偿本金金额为[ ● ]美元。本全球票据本金金额的减少/增加如下:
| 日期 |
减少 |
增加 |
本金金额 |
简谱制作 |
||||
A-16
展品b
转让证明书的格式
兹提述根据马绍尔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发行人”)、不时作为其订约方的担保人、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的Citibank,N.A.,London Branch及作为注册处、付款代理人及过户代理人的Citibank,N.A.,London Branch于2025年10月16日订立的契约(“契约”)。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义齿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就本证明书所证明的任何票据的任何转让而言,该转让发生在该等票据的原始发行日期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拥有该等票据的最后日期(如有的话)两者中较晚者的日期之后一年的日期之前,以下签署人确认该等票据的转让符合该等票据所载的转让限制,并:
勾选下面的一个框
| (1) | ¨致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关联机构;或 |
| (2) | ¨根据和遵守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44A条;或 |
| (3) | ¨根据和遵守1933年美国证券法S条例;或 |
| (4) | ¨根据和遵守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44条;或者 |
| (5) | ¨根据另一项可获得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注册要求豁免;或者 |
(6)——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下的有效注册声明。
除非选中其中一个方框,否则受托人将拒绝将本证书所证明的任何票据以其注册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的名义注册;但条件是,如果选中第(2)个方框,则通过签立本表格,转让人被视为已证明此类票据正在转让给其合理认为是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方”的人,该人已收到通知,称此类转让是依据第144A条规则进行的,并在符合第144A条规则要求的交易中获得此类权益;如果选中第(3)项,则通过执行此表格,转让人被视为已证明此类转让是根据符合美国证券法S条例的向非美国人的投资者(定义见美国证券法S条例)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要约和出售进行的;如果选中了方框(4),则通过执行此表格,转让人被视为已证明此类转让是根据符合美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则发生的要约和出售进行的;如果选中了方框(5),在登记票据的任何此类转让之前,受托人可要求发行人或受托人合理要求的法律意见、证明和其他信息,以确认此类转让是根据豁免或在不受1933年美国证券法登记要求约束的交易中进行的。
| 转让方签字: |
| 签字保证*: |
*参与经认可的签字保证奖章计划(或受托人可接受的其他签字保证人)。
B-1
展品c
交换证明书的格式
Danaos Corporation
信托公司综合体,
Ajeltake岛,Ajeltake路
马朱罗,MH96960
马绍尔群岛
花旗银行,N.A.,伦敦分行
花旗集团中心
33加拿大广场
金丝雀码头
伦敦E14 5LB
英国
Re:Danaos Corporation 2032年到期的500,000,000美元6.875%优先有担保票据
(ISIN __________;CUSIP __________)
兹提述根据马绍尔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发行人”)、不时作为其当事人的担保人、Citibank,N.A.,London Branch作为受托人、Citibank,N.A.,London Branch作为注册商、付款代理人及转让代理人于2025年10月16日订立的契约(“契约”)。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义齿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者”)拥有并提议交换此处指定的此类票据[ s ]或权益,本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美元的此类票据[ s ]或权益(“交换”)。就交易所而言,业主兹证明:
1.↓检查交换是否来自最终注册票据的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关于将所有者在全球票据中的记账权益以等额交换为确定注册票据,所有者特此证明,此种确定注册票据是为所有者自己的账户而获得的,无需转让。根据交易所发行的最终注册票据将带有私募传说,并将受到契约和证券法中列举的转让限制。
2.↓检查交换是否来自确定注册票据,以获得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关于将所有者的最终注册票据以等额交换全球票据的记账权益,所有者在此证明,全球票据的此类记账权益是为所有者自己的账户获得的,无需转让。以交换方式转让的记账权益将受到《契约》和《证券法》中列举的转让限制。
C-1
这份证书和此处包含的报表是为了您和发行人的利益而制作的。
| 【插入转让方名称】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日期: |
C-2
交易所证明书附件A
1.业主拥有并建议交换以下:
[勾选(a)或(b)项之一]
(a)-a book-entry interest in the:
(i)ES 144A Global Note(ISIN US23585WAC82;CUSIP 23585W AC8),或
(ii)ES条例S全球票据(ISIN USY1968PAC96;CUSIP Y1968P AC9),或
(b)——确定性注册票据。
2.交易所结束后,业主将持有:
[勾选(a)或(b)项之一]
(a)-a book-entry interest in the:
(i)ES 144A Global Note(ISIN US23585WAC82;CUSIP 23585W AC8),或
(ii)ES条例S全球票据(ISIN USY1968PAC96;CUSIP Y1968P AC9),或
(b)——确定性注册票据。
根据契约条款。
C-3
展品d
补充契约的形式
将由随后的保证人交付
根据马绍尔群岛公司(“发行人”)Danaos Corporation(“后继担保人”)(Danaos Corporation(或其允许的继任者)的子公司)的法律规定,以及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的花旗银行伦敦分行(Citibank,N.A.,London Branch)之间的补充契约(此“补充契约”),日期为______________。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义齿(定义如下)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W I T N E S E T H
然而,发行人此前已签署并向受托人交付日期为2025年10月16日的契约(“契约”),由发行人、不时作为其当事人的担保人、受托人和Citibank,N.A.,London Branch作为注册商、付款代理人和转让代理人,规定发行其2032年到期的6.875%优先有担保票据(“票据”)的本金总额为500,000,000美元;
然而,契约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根据契约第4.11(a)节),后续担保人[应/可以]签署并向受托人交付补充契约,据此,后续担保人应根据此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无条件地为发行人在票据和契约下的所有义务提供担保(“票据担保”);和
然而,根据义齿第9.01条,发行人及受托人获授权签立及交付本补充义齿以修订义齿,而无须任何票据持有人同意,以就票据增加任何票据担保。
因此,鉴于上述及其他良好及有价值的代价,兹确认收到,后续担保人与受托人为票据持有人的平等及可予评定的利益而相互订立契约及同意如下:
1.大写术语。此处使用的未经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义齿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2.协议担保。后续担保人在此同意根据票据担保和契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无条件担保。
3.解除担保。后续担保人的票据担保应在义齿(包括根据第4.11(c)节)规定时自动无条件解除和解除。如受托人提出要求,任何依据前述条文解除担保,须以发行人向受托人交付发行人的高级人员证书为证明,受托人可确认并确认收到该高级人员证书。
4.不得对他人采取追索措施。任何后续担保人的过去、现在或未来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收入人、股东或代理人本身,均不得对发行人或任何后续担保人在票据、义齿、票据担保或本补充义齿下的任何义务或基于、关于或由于此类义务或其创设的任何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每一持有人通过接受一张票据而免除和解除所有此类责任。豁免和发行是发行票据考虑的一部分。
D-1
5.以引用方式并入。义齿的第10.08节通过引用并入本补充义齿,如同在此更完整地阐述一样。
6.治理法。本补充契约和票据应由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建造,但不对适用的法律冲突原则产生效力,只要需要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
7.对口单位;电子签字。各方可签署本补充契约的任意数量的副本。每一份署名副本应为原件,但全部加在一起代表同一份协议。以传真或PDF传输的方式交换本补充义齿的副本和签名页,应构成对本合同各方有效执行和交付本补充义齿,并可用于所有目的以代替原始补充义齿。以传真或PDF格式传送的协议各方签字,除每份说明上认证证书上的受托人签字外,所有其他用途均视为其签字原件
8.标题的效果。此处的断面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此处的施工。
9.受托人。受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本补充义齿的有效性或充分性或对本补充义齿所载的陈述负责,或对本补充义齿所载的陈述负责,所有这些陈述均由后续担保人和发行人单独作出。
D-2
作为证明,本合同各方已促使本补充契约得到正式签署和证明,全部截至上述首次写入之日。
| [后续保证人]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Danaos Corporation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中信银行,N.A.,伦敦分行, | ||
| 作为受托人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