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5
代运营服务合同
甲方: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7MA0213UU9F
法定代表人:龚胜
联系电话:
乙方:北京迈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4MA01CAMY9R
法定代表人:邢巧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渠道账户优化运营服务事项订立本合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服务内容和期限
1.1甲方(含甲方客户,下同)在媒体平台建立信息服务渠道账号。甲方指定乙方为其渠道账户的优化服务商。乙方对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甲方指定渠道的账号(以下简称‘渠道账号’)进行优化管理,提升甲方促销宣传效果。
1.2服务期限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第2条:成本和付款
2.1信息服务费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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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金额: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媒体客户服务费比例:2%
结算基数:账户内消费
服务费金额=结算基数*服务费比例
2.2 |
结算时间: |
当事人约定,每个日历月为一个数据核查周期。各周期结束后,当事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上一个月的消费数据。双方确认验证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信息服务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服务费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如乙方迟迟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不构成违约。
2.3甲方应将信息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Ø |
户名:北京迈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居路支行
账户:[**]
第三条发票
3.1乙方以结算金额为基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信息服务费)。
3.2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全称:北京宝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7MA0213UU9F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4层4126010-82088021室
银行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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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宣传资料、声明、图像、视频、其他资料(如有)真实、合法。
4.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优化服务绩效进行监督和考核。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条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4.3甲方自行安排完成账户充值;乙方不负责账户充值任务。
4.4甲方可根据客户需求及乙方账户优化管理的有效性,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要求甲方提供宣传交付材料的,乙方有权从技术规范角度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修改。
5.2在合作和服务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的推广数据。
5.3乙方在渠道中发现他人涉嫌侵犯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名誉权、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停止该行为,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采取补救行动。
5.4在提供优化服务时,如需拍摄短视频或其他宣传资料,由乙方负责提供,相关费用计入信息服务费;甲方不得另行支付。同时,乙方应保证乙方提供的视频、照片等任何资料和物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5乙方不得自行或通过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对甲方产品进行修改、更新、二次开发、破解、编译、逆向工程等侵权行为。
5.7乙方确保在协议期限内,不单方面使用甲方或甲方客户的任何产品、账户资金、物资、账户进行与代运营服务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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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6.1双方均保证,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则,所有责任均由提供方单独承担。
6.2双方保证,任何一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任何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策略、客户信息、定价信息、推广计划、软件、程序、密码、商号、技术、许可、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均构成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或终止后的2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6.3本合同项下,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完成的广告内容和创意中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
第7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7.2甲方因归属于乙方的原因,被媒体或甲方客户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现金、扣回扣等)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7.3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甲方因维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其他一切合理费用)。
第8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一方当事人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形,妨碍、影响、延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8.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对本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和不利影响。
8.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履行部分或全部受阻或延误的,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9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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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位于甲方住所地(本协议约定的联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10条:通知和送达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通知、通信、资料,均应使用本合同规定的联系人通过指定的电子邮件进行沟通。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的,应当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11条杂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执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3月1日
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印章(盖章)
乙方:北京迈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3月1日
北京迈友沪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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