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0.6
张天泽,李丽萍,罗立刚,唐鹏,Linkdoc Technology(Beijing)Co.,Ltd.之间有关Linkdoc Technology(Beijing)Co.,Ltd.的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
LinkDoc Technology Limited和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日
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
以下各方于2021年4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签署了本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1) | 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天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11楼D区
Linkdoc Technology Limited(“开曼公司”)
注册地址:Sertus Incorporations(Cayman)Limited办公室,Sertus Chambers,P.O.Box2547,Cassia Court,Camana Bay,大开曼岛,开曼群岛
| (2) | Linkdoc Technology(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天泽
注册地址:A座11楼B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 (3) | 张天泽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李丽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罗立刚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唐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上述自然人分别或统称为“股东”:就本协议而言,他们分别被称为“当事方”,统称为“当事方”,以及受委托的公司和公司。)
1
鉴于:
| 1. | 股东是公司的登记股东,依法合计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出资额及在本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持股比例见附件一。 |
| 2. | 股东拟在开曼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受委托公司或在开曼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受委托公司指定的人(统称为“受托人”,与受委托公司一起)行使其在公司的委托权。作为公司的股东(请参阅下面的定义),并且受委托公司旨在指定受委托人接受有关委托。 |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委托权利
| 1.1 | 股东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他们应以相同的内容签署授权书并在签署协议之日以附件2中的授权书的格式授权受托人在开曼公司的同意下行使其所有权利根据法律或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统称为“委托权”)作为公司股东,包括但不限于: |
| (1) | 作为各股东的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
| (2) | 代表每位股东对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讨论和解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指定和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和总经理)行使表决权); |
| (3) |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
| (4) | 法律或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其他股东的权利(包括经修订的章程规定的任何股东投票权);和 |
| (5) | 在协议签署之日代表每个股东签署经修订和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合同。 |
| 1.2 | 有关授权和委托以公司和开曼公司同意授权和委托为条件。经开曼公司同意,当且仅当受委托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更换受托人时,股东应当及时指定受委托公司设计的另一受托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新指定的受托人行使受委托的权利。新的授权委托书签发后,应更换原授权委托书。此外,股东不得撤销对受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 |
| 1.3 | 受委托公司应当在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慎、勤勉地履行委托义务。股东应承认并承担因受托人行使有关委托权利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的相关责任。 |
2
| 1.4 | 各股东确认,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行使有关委托权利时,未经各股东事先同意,受托人是完全独立的。但是,受托人在作出每项决议或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建议后,应立即将有关决议或建议通知各股东。 |
| 1.5 | 股东确认,受托人代表股东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应视为股东的行动,受托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均应视为股东的签字并反映股东的真实意图。意图。 |
| 1.6 | 在协议有效期内,每位股东应不可挽回地放弃行使其受委托的权利,并停止自行行使权利。 |
第2条知情权
为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受委托公司和/或受委托人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客户,财务状况和员工的信息,并查询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并且公司应配合上述努力。
第三条委托权利的行使
| 3.1 | 股东将为受托人行使委托权提供全面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为受托人签署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例如,满足政府批准,注册和记录所需文件的要求)。当局)。股东不可撤销地同意,他们各自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3)天内,在受托人提出与行使本通知有关的书面要求时,采取通知所要求的行动,以满足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的要求。 |
| 3.2 | 如果在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由于任何原因(除各股东或公司违反合同外)不可能授权或行使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双方应立即寻求最接近无法实现的要求的替代计划,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以修改或调整协议的条款,以继续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
第4条免责声明和赔偿
| 4.1 | 双方确认,不得要求受托公司和开曼公司对任何其他方指定或同意受托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受托权利承担任何责任或进行经济或其他补偿。 |
3
| 4.2 | 本公司与股东同意赔偿受托公司和开曼公司因指定或同意受托人行使受托权利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或可能遭受的损失,并防止其遭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政府机构的任何诉讼,索赔,仲裁或行政调查或任何第三方对他们的处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前提是,如果损失是由受委托公司的故意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此类损失不应包括在赔偿中。 |
第5条声明和保证
| 5.1 | 每个股东声明和保证如下: |
| 5.1.1 | 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它具有充分和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作为诉讼主体的能力。 |
| 5.1.2 | 它具有订立和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文所述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要执行的文件的全部权力和权限。它具有完成本文所述交易的全部权力和权限。 |
| 5.1.3 | 该协议由其合法,适当地签署和交付。该协议对其构成法律和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协议的条款执行。 |
| 5.1.4 | 协议生效时,它是公司的合法注册股东。除其与受委托公司之间签署的经修订和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以及其与公司,受委托公司和开曼公司之间签署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外,受委托的权利不包含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利。根据协议,受委托人可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充分行使受委托的权利。 |
| 5.1.5 | 它签署,交付和执行协议,并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或其他安排。 |
| 5.1.6 |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在中国境内,没有针对每个股东/公司或其与本协议有关或将施加重大影响的资产或资格的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调查程序对协议产生不利影响。 |
| 5.2 | 受托公司和开曼公司的状态和担保如下: |
| 5.2.1 | 它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合法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根据开曼法律正式注册并合法存在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完全和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能力来订立,交付和执行协议,并且可以独立地作为诉讼主体。 |
| 5.2.2 | 它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权力来订立和交付协议以及与本文所述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内部文件。它具有完成本文所述交易的全部权力和权限。 |
4
| 5.3 | 公司声明并保证如下: |
| 5.3.1 | 它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合法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完全和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能力来订立,交付和执行协议,并且可以独立地作为诉讼主体。 |
| 5.3.2 | 它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权力来订立和交付协议以及与本文所述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内部文件。它具有完成本文所述交易的全部权力和权限。 |
| 5.3.3 | 协议生效时,每个股东都是公司的合法注册股东。根据协议,受委托人可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充分行使受委托的权利。 |
| 5.3.4 | 它签署,交付和执行协议,并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不违反中国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或其他安排。 |
第6条协议期限
| 6.1 |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受委托公司或开曼公司提前终止协议,或根据本协议第9.1条的规定提前终止协议,否则本协议将一直有效。 |
| 6.2 | 经委托公司事先同意,任何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人”)的,转让人将不再是本协议的当事方,但被转让的第三人应当订立与该协议相同的协议,并将其从转让人继承的全部权利委托给被委托人行使,以及除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权利和承诺,根据本协议,不受影响,或者转让人不得将其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且本协议对转让人仍然有效。 |
第7条通知
| 7.1 | 本协议要求或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 |
| 7.2 | 如果通过传真或电传发送,则此类通知或其他通讯应视为已送达。如果是个人交付,则应视为已在交付时送达。如果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视为已在邮寄后五(5)天送达。 |
第八条保密义务
| 8.1 | 无论协议是否已终止,双方均应严格保密其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客户信息和所有其他机密信息(统称为“机密信息”)并履行协议。除非事先征得当事方对机密信息的书面同意或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向第三方披露,法规或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所的要求)接收方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任何机密信息,除非出于履行协议的目的,否则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任何机密信息。 |
5
| 8.2 | 以下信息不是机密信息: |
| (a) | 有书面证据证明接收方先前已合法知悉的任何信息; |
| (b) | 已进入公共领域或由于接收方的过失而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要么 |
| (c) | 接收方在收到相关信息后,从其他途径合法获得的信息。 |
| 8.3 | 接收方可以将机密信息披露给其相关员工,代理商或接收方雇用的专业人员,但接收方须确保上述人士遵守协议的有关条款及条件,并须承担因上述人士违反协议而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尽管有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本条的有效性不应因协议的中止或终止而受到影响。 |
第9条违约责任
| 9.1 | 双方同意并确认,公司和/或股东(“违约方”)违反其任何盟约或未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反”),并且,委托公司和开曼公司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更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或者在受委托公司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请求改正后十日内作出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受托公司或开曼公司有权自行决定(1)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损失,或(2)要求履行违约方在协议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损失。 |
| 9.2 | 除非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每个股东或公司均不得出于任何原因要求终止协议。 |
| 9.3 | 每个股东应对协议项下其他股东的任何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 9.4 | 尽管有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本条的有效性不应因协议的中止或终止而受到影响。 |
第10条杂项事项
| 10.1 | 该协议应以中文订立。原件应为七份,每一方持有一(1)份副本。 |
6
| 10.2 |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应受中国法律管辖。 |
| 10.3 | 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谈判解决。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提交该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有争议的问题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继续执行。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问题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
| 10.4 | 协议的任何规定赋予每一方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均不得排除该方根据法律和协议的其他规定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其任何权利的行使,权力和救济应排除其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救济的行使。 |
| 10.5 | 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协议或法律下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该方的权利”)不会导致放弃此类权利。放弃该方的任何单一或部分权利,并不排除该方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该方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
| 10.6 | 协议各节的标题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此类标题用于或影响对协议条款的解释。 |
| 10.7 | 协议的每个条款都是可分割的,并且彼此独立。如果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时候变得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将不受影响。 |
| 10.8 | 该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主题达成的完整排他性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同一主题达成的任何其他法律文件或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合同,谅解和通讯一旦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受委托公司与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对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双方正式签署之前不得生效。 |
| 10.9 | 未经委托人明确书面同意,股东和公司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未经股东或公司同意,受委托公司在将有关转让通知股东和公司后,可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协议对受委托公司的每个继承人和受让人有效。受委托公司随时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受让人应享有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和公司应根据受委托公司的要求,与受让人订立并订立与该协议相同的新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 |
| 10.10 | 在遵守第10.9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对双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7
(本页下面没有文本)
8
【1/2签名页】
特此声明,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上述日期和地点签署:
| 张天泽 | ||
| 签字人: | /s/张天泽 |
|
| 李丽萍 | ||
| 签字人: | /s/李丽萍 |
|
| 罗立刚 | ||
| 签字人: | /s/罗立刚 |
|
| 唐鹏 | ||
| 签字人: | /s/唐鹏 |
|
9
【2之2签名页】
特此声明,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上述日期和地点签署:
| 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密封) |
||
| 签字人: | /s/张天泽 |
|
| 姓名: | 张天泽 | |
| 职称: | 法定代表人 |
| 代表并代表 LinkDoc Technology Limited |
| 授权签名 |
| LinkDoc Technology Limited |
| 授权代表:的签署 |
| LinkDoc Technology(北京)有限公司 (密封) |
||
| 签字人: | /s/张天泽 |
|
| 姓名: | 张天泽 | |
| 职称: | 法定代表人 |
10
附件一
公司简介
| 公司名称: | LinkDoc Technology(北京)有限公司 | |
| 已注册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11楼B区 |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000万元 | |
| 合法的 代表: |
张天泽 | |
| 持股 结构: |
如下表所示: | |
| 股东 |
贡献金额 (人民币0’000元) |
持股 比例 (%) |
||||||
| 张天泽 |
1,490 | 74.5 | % | |||||
| 李丽萍 |
248 | 12.4 | % | |||||
| 罗立刚 |
200 | 10 | % | |||||
| 唐鹏 |
62 | 3.1 | % | |||||
| 总计 |
2,000 | 100 | % | |||||
11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在下面)
12
授权书
2021年4月2日
本人,张天泽,身份证号码:**,于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持有LinkDoc Technology(Beijing)Co.,Ltd.(「本公司」)74.5%股权。对于我在公司的当前和未来股权(以下简称“我的股权”),经开曼公司或其单独设计的人员同意,我不可撤销地委托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公司”)经开曼公司同意,代表我充分行使以下权利:
| (1) | 作为我的唯一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
| (2) | 代表我对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讨论和解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指定和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和总经理)行使表决权; |
| (3) |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
| (4) | 法律或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我作为股东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经修订的章程规定的任何股东投票权);和 |
| (5) | 在委托书签署之日代表我签署独家期权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合同。 |
委托书作为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的附件,应与协议同时生效,不得撤销。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则授权书中引用的术语应与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下面没有文本)
13
【本页无文字,为张天泽的授权委托书签名页】
| 股东: | /s/张天泽 |
|
| 姓名: | 张天泽 |
| 接受: | ||
| 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张天泽 |
|
| 姓名: | 张天泽 | |
| 职称: | 法定代表人 | |
14
授权书
2021年4月2日
本人,李丽萍,身份证号码:**,于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持有LinkDoc Technology(Beijing)Co.,Ltd.(「本公司」)12.4%股权。对于我在公司的当前和未来股权(以下简称“我的股权”),经开曼公司或其单独设计的人员同意,我不可撤销地委托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公司”)经开曼公司同意,代表我充分行使以下权利:
| (1) | 作为我的唯一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
| (2) | 代表我对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讨论和决议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指定和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和总经理)行使表决权; |
| (3) |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
| (4) | 法律或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我作为股东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经修订的章程规定的任何股东投票权);和 |
| (5) | 在委托书签署之日代表我签署独家期权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合同。 |
委托书作为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的附件,应与协议同时生效,不得撤销。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则授权书中引用的术语应与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下面没有文本)
15
【本页无文字,为李丽萍的授权委托书签名页】
| 股东: | /s/李丽萍 |
|
| 姓名: | 李丽萍 |
| 接受: | ||
| 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张天泽 |
|
| 姓名: | 张天泽 | |
| 职称: | 法定代表人 | |
16
授权书
2021年4月2日
本人罗立刚身份证号码:**,于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持有LinkDoc Technology(Beijing)Co.,Ltd.(「本公司」)10%股权。对于我在公司的当前和未来股权(以下简称“我的股权”),经开曼公司或其单独设计的人员同意,我不可撤销地委托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公司”)经开曼公司同意,代表我充分行使以下权利:
| (1) | 作为我的唯一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
| (2) | 代表我对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讨论和解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指定和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和总经理)行使表决权; |
| (3) |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
| (4) | 法律或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我作为股东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经修订的章程规定的任何股东投票权);和 |
| (5) | 在委托书签署之日代表我签署独家期权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合同。 |
委托书作为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的附件,应与协议同时生效,不得撤销。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则授权书中引用的术语应与经修订和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下面没有文本)
17
【本页无文字,为罗立刚授权委托书签名页】
| 股东: | /s/罗立刚 |
|
| 罗立刚 | ||
| 接受: | ||
| 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张天泽 |
|
| 姓名: | 张天泽 | |
| 职称: | 法定代表人 | |
18
授权书
2021年4月2日
本人,唐鹏,身份证号码:**,于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持有LinkDoc Technology(Beijing)Co.,Ltd.(以下简称“公司”)3.1%股权。对于我在公司的当前和未来股权(以下简称“我的股权”),经开曼公司或其单独设计的人员同意,我不可撤销地委托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公司”)经开曼公司同意,代表我充分行使以下权利:
| (1) | 作为我的唯一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
| (2) | 代表我对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讨论和解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指定和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和总经理)行使表决权; |
| (3) |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
| (4) | 法律或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我作为股东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经修订的章程规定的任何股东投票权);和 |
| (5) | 在委托书签署之日代表我签署独家期权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合同。 |
委托书作为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的附件,应与协议同时生效,不得撤销。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则授权书中引用的术语应与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下面没有文本)
19
【本页无文字,为唐鹏授权委托书签名页】
| 股东: | /s/唐鹏 |
|
| 姓名: | 唐鹏 | |
| 接受: | ||
| Linkdoc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张天泽 |
|
| 姓名: | 张天泽 | |
| 职称: | 法定代表人 |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