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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2 tm2612036d2 _ ex5-1.htm 图表5.1

 

附件 5.1

 

  克罗格公司
  藤街1014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02
   
  2026年4月21日

 

董事会

克罗格公司

藤街1014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02

 

女士们先生们:

 

我熟悉俄亥俄州公司克罗格公司(“公司”)就发行债务证券、优先股、存托股、普通股和认股权证(统称“证券”)所采取和提议采取的程序。本人曾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为证券登记而编制与该证券发行及在表格S-3上公开出售有关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本人已审阅注册声明及其证物;经修订的法团章程(经修订)及公司规例;公司董事及股东议事的法团会议记录;以及本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记录及文件,以表达下文所载的意见。基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当契约(如为债务证券)及认股权证协议(如为认股权证)已妥为签立及交付,而证券已根据其所发行票据的条款妥为签立及认证,并根据与其相关的包销协议发行及出售时,该证券将构成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

 

前述意见受制于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或其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如不时生效,并受一般权益原则的约束。

 

本人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其中的“法律事项”标题下在注册声明中提及本人。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不承认我属于根据该法案第7条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George H. Vincent  
   
乔治·文森特  
执行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和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