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 克罗格公司 | |
| 藤街1014号 | |
|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02 | |
| 2026年4月21日 |
董事会
克罗格公司
藤街1014号
俄亥俄州辛辛那提45202
女士们先生们:
我熟悉俄亥俄州公司克罗格公司(“公司”)就发行债务证券、优先股、存托股、普通股和认股权证(统称“证券”)所采取和提议采取的程序。本人曾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为证券登记而编制与该证券发行及在表格S-3上公开出售有关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本人已审阅注册声明及其证物;经修订的法团章程(经修订)及公司规例;公司董事及股东议事的法团会议记录;以及本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记录及文件,以表达下文所载的意见。基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当契约(如为债务证券)及认股权证协议(如为认股权证)已妥为签立及交付,而证券已根据其所发行票据的条款妥为签立及认证,并根据与其相关的包销协议发行及出售时,该证券将构成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
前述意见受制于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或其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如不时生效,并受一般权益原则的约束。
本人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其中的“法律事项”标题下在注册声明中提及本人。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不承认我属于根据该法案第7条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 /s/George H. Vincent | |
| 乔治·文森特 | |
| 执行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和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