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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2 ea026453101ex10-1 _ chanson.htm CHANSON国际控股公司与买方于2025年11月5日订立的股份购买协议的形式

附件 10.1

 

证券购买协议

 

本证券购买协议(本“协议”)的日期自2025年11月5日起由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香颂国际控股公司(“公司”)与本协议附表一所列的买方(各自为“买方”,统称为“买方”)签署。公司和买方各自在此单独称为“缔约方”,并统称为“缔约方”。

 

鉴于,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希望向每一买方发行和出售,而每一买方(个别而非共同)希望向公司购买本协议中更全面描述的公司的某些证券。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契诺,并就其他已收到及充分性确认的良好及有价值的代价,公司与各买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除本协定其他地方定义的术语外,就本协定的所有目的而言,以下术语具有本节1.1中规定的含义:

 

“行动”应具有第3.1(h)节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关联”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或受某人控制或与某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因为这些术语在《证券法》第405条规则中使用和解释。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A类普通股”是指公司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8美元,以及A类普通股以后可能被重新分类或变更的任何其他类别的证券。

 

“结账”是指根据第2.1节购买和出售所购股份的结账。

 

“交割日”指所有交易文件均已由其适用方签立并交付的交易日,且(i)买方支付认购金额的义务和(ii)公司交付所购股份的义务的所有先决条件(在每种情况下)均已满足或豁免,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迟于第二个(2nd)履行或免除义务之日后的交易日。

 

“佣金”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披露时间”是指,(i)如果本协议是在非交易日当天或任何交易日的上午9:00(纽约市时间)之后和午夜(纽约市时间)之前签署的,则在紧接本协议日期之后的交易日的上午9:01(纽约市时间),除非公司另有指示,以及(ii)如果本协议是在任何交易日的午夜(纽约市时间)至上午9:00(纽约市时间)之间签署的,不迟于本协议日期的上午9:01(纽约市时间),除非公司另有指示更早的时间。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政府当局”是指任何政府当局、任何机构、工具、部门、委员会、董事会、局、中央银行、当局、法院或其他法庭,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行政,对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财产具有管辖权。

 

“留置权”是指留置权、押记、质押、担保权益、产权负担、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a)对任何交易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b)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的经营结果、资产、业务或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c)对任何卖方或公司在任何重大方面及时履行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就(b)款而言,以下任何一项均不应被视为单独或合并构成,在确定是否已经存在或将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时,不得考虑以下任何情况:可归因于(i)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的一般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低迷的任何不利变化、影响、事件、发生、事实状态或发展,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债务、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变化,或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所在的行业中;(ii)采取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要求的任何行动;(iii)适用法律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的任何变更;(iv)任何实际或潜在的隔离、停止、关闭、违约或类似事件或由任何政府当局或涉及影响国家或联邦政府整体的事件或发生;(v)GAAP(定义见下文)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的任何变更;(vi)战争、骚乱、直接或间接涉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所在国的重大武装敌对行动或其他重大国际或国家灾难或恐怖主义行为;(vii)本协议日期后因任何地震、飓风、海啸、龙卷风、洪水、泥石流或其他自然灾害、天气状况、爆炸或火灾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影响;(viii)任何流行病、大流行病或疾病爆发、宵禁或与任何流行病相关或与之相关的其他限制的变化或影响,大流行或疾病爆发或此类情况的实质性恶化在本协议发布之日受到威胁或存在;以及(ix)公司及其子公司未能达到或实现任何内部预测中所述的结果。

 

“普通股等价物”是指公司的任何证券,其持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获得A类普通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债务、优先股、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在任何时候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的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持有人有权获得A类普通股。

 

2

 

 

“人”是指个人或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法人或非法人协会、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或其机构或细分机构)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实体。

 

“诉讼程序”是指诉讼、索赔、诉讼、调查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正式调查或部分程序,如证词),无论是否已开始或威胁。

 

“购买的股份”是指每个买方将在收盘时购买的A类普通股,其数量在其附表I中与该买方的名称相对。

 

“S条例”是指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第901至904条(含)的规则,因为这些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

 

“必要的批准”应具有第3.1(d)节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SEC报告”应具有第3.1(g)节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卖空”是指《交易法》下SHO条例第200条所定义的所有“卖空”(但不应被视为包括定位和/或借入A类普通股)。

 

“认购金额”是指,就每一买方而言,该买方根据本协议购买的已购买股份将支付的总额,该总额在本协议附表一中与该买方的名称相反。

 

“认购价”指每股A类普通股0.8美元。

 

“交易日”是指主要交易市场开放交易的一天。

 

“交易市场”是指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及其所有证物和附表以及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

 

“转让代理”指Transhare Corporation,公司目前的转让代理,邮寄地址为Bayside Center 1,17755 North U.S. Highway 19,Suite # 140,Clearwater,FL 33764,以及公司的任何后续转让代理。

 

第二条。

 

买卖

 

2.1收盘。在截止日期,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公司同意向买方发行和出售,而买方分别而非共同同意向公司购买,最多按认购价购买合计37,500,000股A类普通股。在交割时,公司应向各买方交付其各自购买的股份,公司和各买方应交付第2.2节中规定的其他项目。在达成第2.2及2.3条所载的契诺及条件后,关闭须在双方相互议定的地点发生。为免生疑问,交割时的所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每一买方发行所购买的股份和支付每一买方的认购金额)应被视为综合交易的一部分,除非在交割时完成的所有行动在交割时一起执行和完成,否则交割将不会发生或有效。

 

3

 

 

2.2交付。

 

(a)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公司须向每名买方交付或安排交付以下物品:

 

(i)本协议连同公司妥为签立的所有证物及其附表;

 

(ii)公司须已向每名买方提供电汇指示,并须以公司信笺抬头,并由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签立;及

 

(iii)向转让代理人发出指示的副本,指示转让代理人向买方交付等于该买方的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的股份,并以该买方的名义登记。

 

(b)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每名买方须向公司交付或安排交付下列物品:

 

(i)本协议连同该买方妥为签立的所有证物及其附表;及

 

(ii)该买方在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的认购金额。

 

2.3关闭条件。

 

(a)公司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与交割有关的义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i)所有重要方面的准确性(或在申述或保证因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而受限定的范围内,在所有方面)于本文件所载的每名买方的申述及保证的截止日期(除非截至其中的特定日期,在该情况下,它们应于该日期为准确的);

 

(ii)每名买方须于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的所有义务、契诺及协议均已履行;及

 

(iii)每名买方交付本协议第2.2(b)节所列物品。

 

4

 

 

(b)买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与交割有关的各自义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i)所有重要方面的准确性(或在申述或保证因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而受限定的范围内,在所有方面)作出时及在本文件所载公司的申述及保证的截止日期(除非截至其中的特定日期,在该情况下,该等申述及保证于该日期为准确的);

 

(ii)公司须于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的所有义务、契诺及协议均已履行;

 

(iii)公司交付本协议第2.2(a)条所列物品;及

 

(iv)自本协议日期起,公司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条。

 

代表和授权书

 

3.1公司的陈述和保证。除SEC报告或披露附表中规定的情况外,哪些披露附表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并应在披露附表相应部分所载披露的范围内限定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任何陈述,公司特此向各买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a)组织和资格。公司是一个正式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组织、有效存在并在其成立或组织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具有良好信誉的实体,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力来拥有和使用其财产和资产,并按目前的方式开展其业务。本公司没有违反或违反其各自的证书或公司章程、章程或其他组织或章程文件的任何规定。公司具有开展业务的适当资格,并且作为外国公司或其他实体在其所开展的业务或所拥有的财产的性质使此种资格成为必要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具有良好的信誉,除非未能具有如此资格或信誉良好(视情况而定)不会产生或合理地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并且除SEC报告或披露附表附表3.1(a)中披露的情况外,没有在任何此类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撤销,限制或限制或寻求撤销、限制或限制此类权力和权限或资格。

 

(b)授权;强制执行。公司拥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力,以订立和完成本协议和其他每一份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并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公司签立及交付本协议及每一份其他交易文件,以及由本公司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因此已获公司方面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的正式授权,除与所需批准有关外,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无须就本协议或有关事项采取进一步行动。本协议和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相互交易文件已(或在交付时将已)由公司正式签署,并且在按照本协议及其条款交付时,将构成公司根据其条款可对公司强制执行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但(i)受一般衡平法原则和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执行和其他普遍适用的法律限制,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强制执行,(ii)受与特定履约的可获得性相关的法律限制,强制性救济或其他衡平法补救办法,以及(iii)就赔偿和分担条款而言,可受适用法律的限制。

 

5

 

 

(c)没有冲突。本公司签立、交付及履行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发行及出售所购买的股份以及由其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因此不会亦不会(i)与或违反本公司的证书或公司章程、章程或其他组织或章程文件的任何规定相冲突或违反,或(ii)与本协议相冲突或构成违约(或随着通知或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均会成为违约的事件),导致对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产生任何留置权,或给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反稀释或类似调整、加速或取消(无论是否通知、时间流逝或两者兼而有之)公司作为一方或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或影响的任何协议、信贷融资、债务或其他文书(证明公司债务或其他)或其他谅解的权利,或(iii)在所要求的批准下,与任何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或导致违反任何法律、规则,公司受其约束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和州证券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命令、判决、禁令、法令或其他限制,或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或影响;除第(ii)和(iii)条的情况外,例如不会产生或合理预期不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d)备案、同意和批准。除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所需批准”)要求提交的任何文件外,公司无须就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获得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或其他人的任何同意、放弃、授权或命令、向其发出任何通知,或向其进行任何备案或登记。

 

(e)发行购买的股份;登记。所购股份获正式授权,一旦根据适用的交易文件发行和支付,将获得正式和有效的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免于和免除公司施加的所有留置权(州或联邦证券法或当时有效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产生的留置权除外)。

 

6

 

 

(f)资本化。公司根据《交易法》最近提交的定期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的资本化情况在该定期报告中列出。除披露附表附表3.1(f)规定外,公司自最近根据《交易法》提交定期报告以来,除根据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根据公司员工股票购买计划向员工发行A类普通股以及根据根据《交易法》最近提交的定期报告之日转换和/或行使已发行普通股等价物外,未发行任何证券。任何人对交易文件拟进行的交易均不享有任何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参与权或任何类似的参与权。除披露附表附表3.1(f)所载明的情况外,除根据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授予的期权以及根据公司SEC报告中披露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等值的转换和/或行使而授予的期权外,没有任何未行使的期权、认股权证、认购的以股代息权利、任何性质的认购或承诺,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的证券、权利或义务,或给予任何人任何权利认购或收购任何A类普通股或合同、承诺,公司有义务或可能有义务发行额外A类普通股或普通股等价物的谅解或安排。发行和出售所购买的股份将不会使公司有义务或向任何人(买方除外)发行A类普通股或其他证券。除披露附表附表3.1(f)所列情况外,本公司并无任何未偿还证券或票据附有任何条文,可在本公司发行证券时调整该等证券或票据的行使、转换、交换或重置价格。本公司并无载有任何赎回或类似条文的未偿还证券或票据,亦无任何合约、承诺、谅解或安排可使本公司受约束或可能成为受约束赎回本公司的证券。公司不存在任何股票增值权或“幻影股”计划或协议或任何类似计划或协议。公司所有已发行股本均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已按照所有联邦和州证券法发行,且没有任何此类已发行股份违反任何优先认购权或类似的认购或购买证券的权利。发行及出售所购股份无须任何股东、董事会或其他人士进一步批准或授权。本公司并无任何股东协议、投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有关本公司作为订约方的本公司股本,或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的任何股东之间或之间并无股东协议、投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

 

(g)SEC报告;财务报表。公司已提交公司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附表、表格、报表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其中第13(a)或15(d)条,在本协议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或法律或法规要求公司提交此类材料的较短期限)(上述材料在本文中统称为“SEC报告”)及时或已收到该提交时间的有效延期,并已在任何此类延期到期之前提交任何此类SEC报告。截至各自日期,SEC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要求(如适用),且SEC报告在提交时均未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报告的情况,未说明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要事实,而不是误导。SEC报告中包含的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的会计要求以及提交时有效的委员会与此相关的规则和条例。此类财务报表是根据在所涉期间一致适用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的,除非在此类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另有规定,并且除非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不包含GAAP要求的所有脚注,并且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该日期和截至该日期的财务状况以及该日终了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但在未经审计的报表情况下,须经正常、不重要的年终审计调整。

 

7

 

 

(h)诉讼。除SEC报告或披露附表附表3.1(h)中规定的情况外,在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或监管机构(联邦、州、县、地方或外国)或由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或监管机构(联邦、州、县、地方或外国)(统称“行动”)面前或由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或监管机构(联邦、州、县、地方或外国)(统称“行动”)(i)对任何交易文件或所购股份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或提出质疑,或(ii)如果有不利的决定,已经或合理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i)披露。除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重大条款和条件外,公司确认,公司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均未向任何买方或其代理人或法律顾问提供其认为构成或可能构成未在SEC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任何信息。本公司理解并确认,买方在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时将依赖上述陈述。公司或代表公司向买方提供的关于公司、其各自业务和在此拟进行的交易的所有披露,包括本协议的任何披露附表和SEC报告,据公司所知,均为真实和正确的,并且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陈述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作出其中所作的陈述,而不是误导。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前十二个月内与SEC报告整体传播的新闻稿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和作出这些陈述时没有遗漏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不具有误导性。本公司承认并同意,除本协议第3.2节具体规定的交易外,没有买方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作出或已经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j)传说。代表所购股份的每份证书,除适用的联邦或州证券法要求放置在其上的任何其他图例外,还应附有以下图例:

 

“这些证券是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向非美国人(如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S条所定义)且未根据《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的投资者提供的。”

 

8

 

 

“禁止转让这些证券,除非根据条例S的规定,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根据可获得的登记豁免。除非遵守《证券法》,否则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各买方同意公司在其记录中作出记号或向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发出指示,以实施本条3.1(j)中规定的对所购股份的转让限制。

 

3.2买方的陈述和保证。每名买方为其本身而非任何其他买方,特此向本公司声明及保证截至本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如下(除非截至本协议中的特定日期,在此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应是准确的):

 

(a)组织;权威。此类买方要么是个人,要么是根据其成立或组建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成立或组建、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实体,拥有完全权利、法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权力和授权,以订立和完成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并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交易文件的签署和交付以及该买方履行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已获得该买方的所有必要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行动(如适用)的正式授权。其作为当事方的每份交易文件均已由该买方正式签署,并在该买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交付时,将构成该买方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但以下情况除外:(i)受一般衡平法原则和适用的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执行和其他普遍适用的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强制执行,(ii)受与特定履约的可获得性相关的法律的限制,强制性救济或其他衡平法补救办法和(iii)赔偿和分担条款可能受到适用法律的限制。

 

(b)没有登记。该买方知悉,所购股份和认股权证的出售并未根据《证券法》或任何依赖《证券法》第4(2)节规定的豁免的州证券法律或法规以及S条例规定的安全港进行登记,其中规定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外进行的某些发行不受《证券法》的登记要求的约束,以及州法律规定的类似豁免。买方将不会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所购买的股份,除非这些股份已根据《证券法》和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律或法规进行登记或免于登记。

 

9

 

 

(c)谅解或安排。该买方是为自己的账户作为本金收购所购买的股份,并且与任何其他人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安排或谅解以分配或有关分配该等所购买的股份。该买方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收购本协议项下所购买的股份。

 

(d)外国投资者合规。该买方在此声明,他或她已信纳买方在购买所购股份或买方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交易文件方面完全遵守其管辖范围内适用于买方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i)其管辖范围内购买所购股份的法律要求,(ii)适用于购买的任何外汇限制,(iii)可能需要获得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及(iv)可能与买方购买、持有、赎回、出售或转让所购股份有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务后果(如有)。买方认购和支付所购股份并继续享有实益所有权,不会违反适用于买方的任何证券法或买方司法管辖区的其他法律。

 

(e)S条例。买方为非美国人(该术语在S条例第902条中定义),并不是为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而收购所购买的股份。买方将不会在向买方转让所购股份之日起六(6)个月内,(i)在美国或向美国人(在每种情况下,如条例S所定义)或为美国人的利益提出任何要约或出售所购股份,除非根据条例S或《证券法》登记要求的其他豁免,或(ii)就所购股份从事对冲交易,除非遵守《证券法》。买方或买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均未就所购股份从事或将从事(S条例所指的)定向出售努力,且所有该等人士均已遵守并将遵守S条例有关在美国境外发售所购股份的发售限制要求。

 

(f)这种买方的经验。该等买方,无论是单独或与其代表一起,在商业和财务事项方面具有如此知识、复杂程度和经验,以便能够评估所购买股份的预期投资的优点和风险,并已如此评估该投资的优点和风险。该等买方有能力承担对所购股份进行投资的经济风险,且目前有能力承担该等投资的全部损失。

 

(g)获取信息。该买方承认,其有机会审查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证物及其附表)和SEC报告,并已获得:(i)有机会就所购股份的发售条款和条件以及投资于所购股份的优点和风险向公司代表提出其认为必要的问题并获得其答复;(ii)获得有关公司及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物业的信息,管理层和前景足以使其能够评估其投资;(iii)有机会获得公司拥有或可以获得的额外信息,而无需作出与投资有关的知情投资决定所必需的不合理努力或费用;(iv)有机会咨询此类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的法律顾问,因为买方认为合适。公司或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雇员或关联公司,或代表他们的任何其他人,均未就(其中包括)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或买方对其的投资向该买方或其任何顾问或关联公司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保证,并且该买方在进行本次交易时不依赖任何信息,但其或其顾问或关联公司自己的独立调查结果除外。

 

10

 

 

(h)某些交易和保密。除完成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外,该买方在自该买方首次收到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任何其他人提供的载有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重大定价条款并在紧接本协议执行之前结束之时起的期间内,没有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卖空交易,也没有代表该买方行事或根据与该买方的任何谅解行事的人。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买方是一种多元管理的投资工具,由单独的投资组合管理人管理该买方资产的不同部分,而投资组合管理人不直接了解管理该买方资产其他部分的投资组合管理人作出的投资决策,则上述表述仅适用于作出购买本协议所涵盖的已购买股份的投资决策的投资组合管理人所管理的资产部分。除本协议的其他缔约方或该买方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其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雇员、代理人和关联公司外,该买方对就本次交易向其作出的所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存在和条款)保持保密。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免生疑问,此处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构成关于定位或借入股份以在未来进行卖空或类似交易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排除任何行动。

 

第四条。

 

缔约方的其他协议

 

4.1锁定。

 

(a)各买方同意,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在自截止日期开始至截止日期一周年(包括截止日期一周年)期间(“锁定期”),其不得、也不得促使或指示其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i)要约出售、出售、转让、转让、质押、合同出售、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订立任何旨在或将合理预期,导致任何人在未来任何时间处置)所购买的股份,(ii)订立任何掉期、对冲或类似协议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或订立任何看跌或看涨期权,或其组合、远期、掉期或任何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或工具,无论其描述或定义如何),该等转让旨在转让或合理预期可全部或部分转让(不论是由以下签署人或以下签署人以外的其他人),直接或间接,任何已购买股份的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利益或风险,无论上述第(i)或(ii)条所述的任何此类交易将通过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付公司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来解决,或(iii)公开披露进行上述任何一项的意图。上述限制已明确约定,以阻止每名买方从事任何旨在或可合理预期会导致或导致出售或处置所购买的公司股份或任何其他证券的对冲或其他交易,即使该等购买的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将由该买方以外的人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卖空或任何购买、出售或授予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看跌或看涨期权、远期,掉期或任何其他衍生交易或工具)有关任何购买的股份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证券,包括、涉及或从购买的股份或公司的其他证券中获得其价值的任何重要部分。

 

11

 

 

(b)第4.1(a)条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i)任何善意的慈善馈赠或馈赠,包括但不限于馈赠给慈善组织或教育机构,或(ii)善意馈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股本的任何类别的股份,在每种情况下,仅在以下签署人或以下签署人的家庭成员之间作出,或以下签署人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合伙人(如果是合伙企业)或成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前提是,根据本条款进行的任何转让的条件是:(i)受让人/受赠人同意受本条第4.1款条款的约束,其程度与受让人/受赠人是本合同的一方一样;(ii)任何此类转让不应涉及价值处分,(iii)每一方当事人(受赠人、受赠人、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同意在锁定期届满前不自愿作出任何关于赠与、出售或其他处分的备案或公告,及(iv)下列签署人于建议赠与、出售或其他处置前至少两个营业日通知公司;

 

4.2证券法披露;公示。公司应(a)在披露时间之前发布新闻稿,披露在此拟进行的交易的重要条款,以及(b)在《交易法》要求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表格6-K的当前报告。公司与各买方在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发布任何其他新闻稿时应相互协商,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公司或任何买方均不得就任何买方的任何新闻稿发布任何该等新闻稿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任何该等公开声明,或未经各买方事先同意,就公司的任何新闻稿发布任何该等公开声明,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除非法律或交易市场法规要求此类披露,在这种情况下,披露方应及时向另一方提供此类公开声明或通信的事先通知。尽管有上述规定,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公开披露任何买方的名称,或在向委员会或任何监管机构或交易市场提交的任何文件中包括任何买方的名称,除非(a)联邦证券法要求向委员会提交最终交易文件,以及(b)在法律或交易市场法规要求披露的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向买方提供本款(b)项允许的此类披露通知。

 

12

 

 

4.3收益用途。公司目前拟将出售根据本协议购买的股份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一般公司用途。

 

4.4某些交易和保密。每名买方(单独而非与其他买方共同)承诺,其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关联公司或根据与其达成的任何谅解,均不会执行任何购买或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在自本协议执行开始并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根据第4.2节所述的首次新闻稿首次公开宣布之时结束的期间内卖空公司的任何证券。每一买方(单独而非与其他买方共同)承诺,在公司根据第4.2节所述的初始新闻稿公开披露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之前,该买方将对本次交易的存在和条款以及披露附表中包含的信息保持保密。如果买方是一种多元管理的投资工具,由单独的投资组合管理人管理该买方资产的不同部分,而投资组合管理人不直接了解管理该买方资产其他部分的投资组合管理人作出的投资决定,则上述约定仅适用于作出购买本协议所涵盖的已购买股份的投资决定的投资组合管理人所管理的资产部分。

 

第五条。

 

杂项

 

5.1终止。本协议可由公司或任何买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ies)的方式终止,如果在第五次或之前尚未完成交割(5)之日起的交易日。

 

5.2费用支出。除交易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反的情况外,各方应支付其顾问、大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如有)的费用和开支,以及该方因该事件而对本协议的谈判、准备、执行、交付和履行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公司应支付与向买方交付任何已购买股份有关的所有转让代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交付的任何指示信函的当日处理所需的任何费用)。

 

13

 

 

5.3全部协议。交易文件连同其证物和附表,包含各方对本协议及其标的事项的全部理解,并取代各方承认已并入此类文件、证物和附表的所有先前关于此类事项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和谅解。

 

5.4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提供的任何和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交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被视为在以下最早时间发出和生效:(a)传送时间,如果此类通知或通信是在交易日下午5:3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通过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附件在本协议所附签字页所载的电子邮件地址送达的,(b)传送时间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该等通知或通讯是在非交易日的一天或晚于任何交易日下午5时30分(纽约市时间)以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附件在本协议所附签署页所载的电子邮件地址以传真方式送达,(c)第二(2nd)邮寄之日后的交易日,如由美国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服务发送或(d)在被要求发出此类通知的当事人实际收到时发送。此种通知和通信的地址应按本协议所附签字页所列。只要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提供的任何通知构成或包含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公司应同时根据表格6-K的当前报告向委员会提交该通知。

 

5.5修正;豁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修改、补充或修正,除非在修订的情况下,由公司和根据本协议项下的初始认购金额购买所购股份至少50.1%权益的买方签署书面文书,或在豁免的情况下,由寻求强制执行任何该等放弃条款的一方签署书面文书。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条件或要求的任何违约的放弃不应被视为未来的持续放弃或对任何后续违约的放弃或对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条件或要求的放弃,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任何延迟或不作为也不应损害任何此类权利的行使。根据本条第5.5条作出的任何修订,对每名买方及所购股份持有人及公司均具约束力。

 

5.6标题。此处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应被视为限制或影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

 

5.7继任者和受让人。本协议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5.8无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旨在为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转让人的利益服务,不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服务,也不得由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14

 

 

5.9管辖法律。有关交易单证的构造、有效性、强制执行和解释的所有问题,均受香港国内法管辖并按其解释和强制执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

 

5.10争议解决。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诉讼和程序,均应根据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仲裁管理程序在香港提交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而该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节5.10。仲裁地为香港,仲裁语文为英文。委任机构为HKIAC。经卖方和买方同意的仲裁员应为1名,如无法在仲裁程序通知启动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就该仲裁员达成一致,则应指定3名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两(2)名仲裁员应由各自当事人提名,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放弃提名其仲裁员,则HKIAC应指定该仲裁员。如此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应选定第三名仲裁员;但如果这两名仲裁员未能在这两名仲裁员被选定后三十(30)天内选定第三名仲裁员,则HKIAC应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审仲裁员。仲裁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各缔约方同意,仲裁中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案件陈述和任何临时或最终裁决,以及作出仲裁裁决的事实)在作出任何最终裁决期间和之后均应保密,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11执行。本协议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中执行,所有这些合并在一起时应被视为同一协议,并应在对应方已由各方签署并交付给对方时生效,据了解,各方不必签署同一对应方。如果任何签名通过传真传输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递“.pdf”格式数据文件或任何符合2000年美国联邦ESIGN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例如www.docusign.com)的电子签名,则此类签名应产生执行(或代表其执行此类签名)的一方当事人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效力和效力与此类传真、“.pdf”或电子签名页为其原件的效力和效力相同。

 

5.12可分割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所载的其余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应保持完全有效,且绝不应受到影响、损害或无效,且本协议各方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寻找并采用替代手段,以实现与该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所设想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果。特此规定并声明为双方的意图,即他们将执行剩余的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而不包括任何可能在下文被宣布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条款、契诺和限制。

 

15

 

 

5.13买方义务和权利的独立性质。每一买方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义务是若干项,不与任何其他买方的义务共同承担,任何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任何其他买方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义务的履行或不履行负责。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所载的任何内容,以及任何买方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被视为构成买方作为合伙企业、协会、合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实体,或产生假设,即买方在此类义务或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方面以任何方式一致行动或作为一个集团。每一买方应有权独立保护和执行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而产生的权利,任何其他买方无需为此目的在任何程序中作为额外的一方加入。各买方均由其各自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其对交易文件的审查和谈判。公司选择向所有买方提供相同的条款和交易文件是为了方便公司,而不是因为任何买方要求或要求这样做。经明确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及彼此交易文件所载的每项条款均为公司与买方之间的单独交易,而非公司与买方之间的集体交易,亦非买方之间的交易。

 

5.14周六、周日、节假日等如果采取任何行动的最后一天或指定的一天或本协议要求或授予的任何权利到期日不是交易日,则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采取该行动或行使该权利。

 

5.15建设。各方同意,他们各自和/或其各自的律师已审查并有机会修订交易文件,因此,在对交易文件的解释或对其的任何修订中不应采用大意为解决任何不明确之处的正常解释规则。此外,任何交易文件中每一处提及A类普通股的股价和数量,均应根据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A类普通股的反向和正向股票分割、股票股息、股票组合和其他类似交易进行调整。

 

(签名页关注)

 

16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本证券购买协议由各自的授权签署人于上述首次指明的日期正式签署,以作为证明。

  

昌臣国际控股

 
     
签名:    
姓名: 李刚  
职位: 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会主席  
     

通知地址

 

B9新疆创博智谷产业园

水磨沟区广元路100号

中国新疆乌鲁木齐830017

 

附一份送达(不构成通知):

 

 

Loeb & Loeb LLP

2206-19 Jardine House,1 Connaught Place,Hong Kong

关注:Henry Yin;Benjamin Yao

邮箱:henry.yin@loeb.com;byao@loeb.com

 

17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本证券购买协议由各自的授权签署人于上述首次指明的日期正式签署,以作为证明。

 

买家:

 

  [购买者名称]
     
  签名:             
     
  姓名:  
     
  职位:  

 

  通知地址
   
  关注:
   
  地址:
   
  电子邮件:

 

18

 

  

附表一

 

买方及已购股份的时间表

 

买方名称

购买的股票数量 认购金额
     

 

 

 

附表二

 

披露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