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20
营运资金贷款协议
编号:[编号]
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借款人:【借款人名称】
地址:[借款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签署日期:2024年2月29日
合同签署地点:[地点]
签约重要提示
为维护您的权利,请您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核对、确认以下内容:
| ● | 你和你的公司有权签署这份合同。如果法律要求他人同意,你和你的公司已经获得了充分的授权。涉及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您和贵公司均已取得兴业银行书面同意方可处理其个人信息。 |
| ● | 您和贵公司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合同条款,特别关注了与责任、免除或减轻兴业银行责任、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内容,以及在粗体字体,这对你和你的公司都有重大意义。 |
| ● | 贵公司已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愿意接受这些条款。 |
| ● | 你和贵公司特别注明了有关按合同使用信贷资金的条款、禁止挪用信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信贷资金购买或投资房地产)、要求向兴业银行提供资金使用承诺函等条款。且贵司充分认识到并理解兴业银行将对信贷资金被挪用采取措施和法律后果,包括提前还贷、暂停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融资、暂停支付本合同项下未偿还贷款/融资、减少或暂停授信等。 |
| ● | 您和相关个人签署本合同,表明您同意并授权兴业银行按照兴业银行的规定处理您和相关个人的个人信息并予以保存。本人及相关个人知悉有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撤回同意权、限制或拒绝第三方处理的权利。兴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告知)提供个人信息处理的信息和决策服务。如您或相关个人拟撤销、限制、拒绝兴业银行处理个人信息授权,可按本合同条款或兴业银行管理程序办理。 |
| ● | 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是每个合同条款后留有空行的样本文本,在合同末尾添加了“补充条款”,供当事人根据需要修改、添加、删除条款。 |
| ● | 如您和贵公司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或发现合同项下存在违规、不规范业务收费项目,请及时致电兴业银行或直接到兴业银行网点投诉、查询。联系电话:95561。 |
贷款合同重要信息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信守信用,出借人和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共同遵守,签署本合同。
贷款人和借款人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的范围。
第1条:定义和解释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下列用语将有以下定义和解释:
| ● | “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并收取的本外币借款。 |
| ● | “债务”或“本金债务”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融资,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利息、损害赔偿、债权人在执行债务时发生的费用等。本合同项下对借款人的债权与借款人对债权人的义务相应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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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下列条款定义如下:
| ● | “固定利率”指在贷款期间保持不变的利率。贷款分期发放的,自实际发放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利率不变。 |
| ● | “浮动利率”指借款期内贷款人与借款人根据约定期限和振幅变化的利率。 |
| ● | “浮动期”指根据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约定,利率变动的频率。在一个浮动期限内,利率根据定价基准利率和约定定价方式保持不变。浮动期限届满开始新的浮动期限时,根据新浮动期限的定价基准利率和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利率,浮动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
| ● | “定价基准利率”指本合同中确定贷款利率所采用的利率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市场已公布的基准利率,如LPRP、SHIBOR、SOFR、SOFR期限利率、欧元STR、SONIA、TSRR、TONA、SARON、HIBOR、SIBOR、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等。 |
| ● |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将本合同中的定价基准利率确定为贷款利率确定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日,“T-1”为该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
| ● | “SHIBOR”指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并适用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
| ● | “SOFR”指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以美元计价。根据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 SOFR,其中“T”表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1”表示该日前五个工作日。 |
| ● | “SOFR term rates”指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期货,以美元计价。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2 SOFR期限利率,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2”为该日前两个工作日。 |
| ● | “ENSTR”指欧元短期利率,以欧元计价。根据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欧元STR,其中“T”表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5”表示该日前五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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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ONIA”指英镑隔夜指数均值,以英镑计价。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 SONIA,其中“T”表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5”表示该日前五个工作日。 |
| ● | “TSRR”指术语SONIA参考利率,以英镑计价。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2 TSRR,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2”为该日前两个工作日。 |
| ● | “TONA”指东京隔夜平均利率,以日元计价。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 TONA,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5”为该日前五个工作日。 |
| ● | “沙龙”指瑞士隔夜平均利率,以瑞士法郎计价。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5 SARON,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5”为该日前五个工作日。 |
| ● | “HIBOR”指香港银行同业拆息。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2 HIBOR,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2”为该日前两个工作日。 |
| ● | “SIBOR”指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仅适用于新加坡元。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为T-2 SIBOR,其中“T”为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2”为该日前两个工作日。 |
| ● |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根据本合同项下适用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SHIBOR、SOFR、SOFR期限利率、欧元STR、SONIA、TSRR、TONA、SARON、HIBOR、SIBOR、“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的币种及具体数值,以兴业银行核心系统查询结果为准。贷款利率确定日可以是实际付款日,也可以是合同签署日,也可以是重新定价日。
“贷款利率”是指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定价公式,在贷款利率确定日以定价基准利率为基础加减点产生的执行利率。
本合同第十三条将“重大交易”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对借款人公司基本结构、公司股东变化、现有或潜在负债、现金流、盈利能力、核心商业秘密、核心竞争力、重大资产、重大债务、偿债能力或履约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交易,或贷款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任何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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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合同第13条将“重大事项”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被确定或有可能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从事公司核心业务的员工的聘用和解聘、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核心竞争力、基本结构、股东的变化、现有或潜在负债、公司的持续性、公司经营的合法性、稳定性、发展、营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能力,或贷款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事项的任何其他事件。
此外,在这份合同中,“工作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法定工作日。本合同中的“营业日”是指贷款人的银行营业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提款或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同意根据特别协议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借款币种和金额。
第三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五项规定。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4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六项规定。
| ● | 在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付款日期以贷款证明或贷款单据记载的实际付款日期为准。实际到账日晚于前述记载的到账日的,贷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
| ● | 对于计划的多次付款,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第23条特别协议七项下概述。借款人应当在每个提款日前三个工作日或者在贷款人书面要求的其他时间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提款手续。 |
| ● |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度和金额提取借款金额的,出借人有权根据特别协议七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借款人按照国家规定和政策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资格的,不予处罚。 |
| ● | 在满足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退出先决条件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拨付贷款资金。 |
| ● | 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退出的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的支付条件、签订相应担保合同的时间、担保手续的办理情况以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等因素,对贷款的计划多次发放进行适当调整。 |
| ● | 多次付款的,每次付款日期以贷款证明或贷款单据记载的实际付款日期为准,所有付款的到期日相同。因此,单独发放的每一期贷款的到期日应与首次发放的贷款凭证或贷款单证确定的到期日相同。 |
| ● | 贷款人按本合同规定情形要求提前偿还贷款的,视为贷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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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计算
贷款利率(以下简称采用单利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 1. | 定价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协议八的规定执行。 |
| 2. | 贷款利率定价公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九。 |
| 3. | 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协议十的规定执行。 |
| 4. |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定价基准利率,以每笔贷款的实际到账日(如有重新定价日)为基础确定。在贷款期限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按合同约定调整贷款利率的情况,不通知借款人。 |
| 5. | 如遇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取消本合同项下定价基准利率,或市场上停止公布定价基准利率,或应监管机构要求,贷款人保留通知借款人并根据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的现行利率政策、行业规范、利率条件及其他适用因素,以公平、诚实的方式相应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如果借款人不同意,应与贷款人协商。自贷款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达成协议的,贷款人保留要求提前偿还贷款的权利,借款人必须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如贷款人或国家/监管政策要求,借款人应配合签署相关事项的补充协议。 |
贷款利息的偿还方式:
| 1. | 贷款利息的计算:外币贷款本金的利息,自贷款人将贷款转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应按以下公式每日计算:当日借款余额×每日利率。日利率与年利率的转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 |
| 2. | 借款利息的偿还方式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协议十一的规定进行。 |
罚息和复利:
| 1. | 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本合同未约定的用途,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协议十二的规定,自挪用之日起对被挪用的借款收取罚息。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且未与贷款人达成展期协议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协议十三的规定,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收取罚息。对于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到期前和贷款到期后的利息、挪用罚息、逾期罚息),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收取复利。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用于合同未约定用途的,按较高利率执行。 |
| 2. | 对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的,罚息也是固定的;对贷款实行浮动利率的,罚息也是浮动的,调整频率与贷款利率相同。 |
| 3. | 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利息还款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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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
借款人在满足贷款人要求的下列先决条件后,方可申请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 1. |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了以下文件。文件中所述的条件保持不变并持续有效,或借款人对任何变更提供了出借人满意的解释和澄清: |
| o | 贷款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还款计划、还款来源等贷款项目主要细节。 |
| o | 有效合法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卡和密码/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字、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相关自然人对出借人办理个人信息的书面同意书、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法人文件)。 |
| o | 真实、合法、有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经法定董事人数或股东批准,关于批准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并指明贷款用途,并接受贷款人要求的所有贷款条件,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 o | 批准的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附审计报告和附注),以及最近一年和上一年的财务报表。对成立未满三年的借款人,提供成立以来年度报告。 |
| o | 关联企业信息。 |
| o | 对于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相关合同、采购订单、债务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据。 |
| o | 拟使用质押/担保物的,提供质押/担保物的权属证明、评估值报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完成质押/担保物登记手续。所有权证明、登记证明等文件原件,已按要求提交给出借人。使用第三方担保的,按第2至4点所述要求提供相关担保单证,担保合同有效且持续有效。 |
| o | 出借人要求为质押/抵押资产投保的,指定出借人为主要受益人的投保手续已办理完毕,保单原件已提交出借人,保险连续有效。借款人特此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享有的保险利益请求权转让给出借人。 |
| o | 特种行业企业必须提供由授权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 |
| o |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需办理公证或其他手续的,相关公证手续已办理完毕。 |
| o | 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在出借人机构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出借人授信和支付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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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对外汇项目贷款,提供证明外汇贷款使用情况的有效证件和相关部门的批准,符合外汇管理政策。 |
| o | 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申报表。 |
| o |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出具了有关信贷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
| o | 借款人及相关自然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提供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同意。 |
| o |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报告、凭证或任何其他材料。 |
| 2. | 借款人合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合法。 |
| 3. | 贷款用途明确,依法合规。 |
| 4. |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一条中所作的陈述和承诺保持真实有效;在申请贷款当日或之前未发生违约或潜在违约事件。 |
| 5. | 借款人已填写与贷款相关的本票或贷款凭证。本票或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本票或借款凭证在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方面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票或借款凭证中的详细内容为准。 |
| 6. | 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也应具有良好资信(借款人应提供自然人控股股东书面同意出借人处理其个人信息),无重大不良记录。 |
| 7. | 贷款人要求的贷款发放的其他先决条件。 |
贷款人履行本合同义务,以满足本条规定的贷款发放先决条件为前提。出借人保留单方面决定减少或放弃贷款支付的部分先决条件的权利,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得以该等条件为依据对出借人的行为提出异议。
贷款人有权根据融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贷款人要求的贷款发放先决条件的满足情况、本合同项下相应担保合同的签订情况、办理担保手续所需时间等因素,对贷款的发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借款人在此约定,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进行的任何支付未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先决条件或贷款资金的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暂停支付贷款资金或终止本贷款协议。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情况通知借款人,借款人的异议期为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未提出异议的,异议期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借款人提出异议但当事人未能在异议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偿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
经贷款人核实,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先决条件,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发放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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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贷款资金的账户监控和发放
账户监控: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借款人承诺在申请发放贷款前满足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先决条件,并同意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的监督。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账户监控,并按照合同规定对贷款资金的发放、支付、偿还等进行监督控制。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指定资金再循环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单独的账户管理协议,具体规定资金再循环指定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管理。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再循环情况要求提前偿还贷款。
发放贷款资金:
| 1. | 出借人有权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付方式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的发放。 |
| o | “受托人付款”由出借人是指借款人授权出借人向借款对方支付借款资金,对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目的。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目的提供相关交易信息。经贷款人核查同意,贷款资金应当及时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对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对手方后,因标的交易合同被撤销、终止、宣告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被退还的,出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提前偿还借款。 |
| o | “自费”由借款人支付是指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目的自主向相关借款对手方进行支付。借款人使用自付方式时,应当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明细。出借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单证核查、现场调查等手段,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 2. | 受托人付款:贷款资金支付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时,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
| 3. |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如果借款人遇到以下情况,贷款人可以要求附加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并有权执行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并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采取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措施: |
| o | 信用状况恶化; |
| o | 主业经营盈利能力较弱; |
| o | 贷款资金使用不正常; |
| o | 贷款人认为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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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还本付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偿还。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付息日向贷款人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还款日为贷款人非营业日的,贷款人应将还款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非营业日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在进行最后一次还本时,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不受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付息日的约束。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协议项下借款而要求延期还款的,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特别规定第十七款的规定,提前向贷款人提交借款延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提前还款: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要求提前部分或全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第十八款的规定,向贷款人提供书面提前通知,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双方协商确定后续还款条件、还款时间表、还款金额。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利息,按实际使用期限和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人不得调整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已产生的利息。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第十八款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但借款人属于国家法规政策界定的小微企业的,不实施提前还款处罚。
在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附属分支机构、工商银行附属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无需经过司法程序。此类扣除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罚款、损害赔偿以及与实现贷款人权利相关的费用。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款顺序。如果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出借人有权根据扣款当日出借人公布的汇率进行折算扣除。上述账户中如有涉及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直接启动相关产品的赎回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顺利扣款,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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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保证
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第十九款。
除上述已签署的担保合同外,在发生汇率波动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履行义务能力的任何其他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的担保物或新的担保,并签署相关的担保合同。借款人应按要求配合贷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签订并办理完担保手续前,贷款人有权暂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贷款的支付等。
第10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 贷款人的权利: |
| o |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
| o |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
| o |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所有相关信息。 |
| o | 出借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
| o | 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
| o | 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提出要求。 |
| o | 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多笔同类型债务且借款人支付的资金不足或潜在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出借人有权在清偿债务时确定清偿或扣除的具体顺序。 |
| o |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附属分支机构或工商银行附属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罚款、损害赔偿以及与实现贷款人权利相关的费用,无需经过司法程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款顺序。如果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出借人有权按照扣款当日出借人公布的汇率进行折算扣除。上述任何账户如涉及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直接启动相关产品的赎回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顺利扣款,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
| o | 出借人有权随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无需经借款人同意。即使在贷款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和担保权利后,借款人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
| o |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未落实还本付息或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征信机构或者信用系统,或者向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司法/监督部门及其建立或者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新闻媒体报告借款人的违约失信信息,并采取催收、诉讼、仲裁、或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明,以及采取或联合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减少或暂停授信、暂停开立新结算账户、暂停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新办信用卡等联合信用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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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流入情况决定提前收回贷款。 |
| o | 借款人有义务在发生汇率波动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权利安全的其他情况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物或质押担保或实施贷款人接受的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
| o | 出借人有权享受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 2. | 贷款人的义务: |
| o | 按本合同规定拨付和支付贷款资金。 |
| o | 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
| 1. | 法律法规要求。 |
| 2. | 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的。 |
| 3. | 向贷款人的合作伙伴或合作者披露。 |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 借款人的权利: |
| o | 本合同规定的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的权利。 |
| o | 有权要求贷款人根据本合同条款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
| 2. | 借款人的义务: |
| o | 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包括所有银行账户、账号、贷款余额等信息,以及相关个人信息,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等工作。 |
| o | 接受贷款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金融活动的监督或检查,并对贷款人的建议或要求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
| o | 将贷款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确保贷款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部门的活动;股票、证券、期货、理财产品、不动产的投机交易;公司内部或公司对个人的借贷活动;非法创收;以非法手段获取信贷资金;或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任何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以及不从事监管部门禁止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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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和贷款资金发放管理。 |
| o |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
| o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 |
| o |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延长注册资本的缴纳、认缴期限。 |
| o | 在发生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或债务融资大幅增加等重大事项前,借款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积极落实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偿还。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 1. | 向第三方申请借款或追加债务、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等可能影响或潜在影响贷款本息偿付的。 |
| 2. | 对产权、经营方式进行重大变更或者其他经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企业签订合资、合作合同;解散、关闭、停产、改制;合并、收购、被收购;改制、改制为股份公司;对外投资;通过出租、承包、合资、受托管理等方式交换产权、经营权;或者以不动产、机器设备、国有资产、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资公司股票或者股份等)。 |
| 3. | 股权变动达到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特别条款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 |
| o | 自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积极落实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偿还: |
| 1. | 重大财务损失、资产损失或其他金融危机。 |
| 2. | 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解散或者有类似情形的。 |
13
| 3. | 借款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危机。 |
| 4. |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变化。 |
| 5. | 担保人股权变动达到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特别条款第21条规定情形的。 |
| 6. |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影响正常经营。 |
| 7. | 对借款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刑事或行政处罚。 |
| 8. | 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
| o | 应贷款人的请求(除非由于发生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或由于不需要事先通知的特定情况),允许贷款人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从事以下活动: |
| 1. | 走访借款人开展业务经营的场所。 |
| 2. | 对借款人的房地、设施、厂房、设备进行检查。 |
| 3. | 访问借款人的分类账记录和所有其他相关记录。 |
| 4. | 向借款人的雇员、代理人、分包商或分包商查询,他们知道或可能知道贷款人所要求的信息。 |
| o | 借款人保证在借款期内保持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条款第22条规定范围内的财务状况,包括流动资产、净资产值、资产负债率、资产流动性比例等。 |
| o | 借款人必须签署并归还贷款人发送的任何收款信函或文件,并将签署的收据提供给贷款人。 |
第十一条:借款人的声明和承诺
借款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和承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借款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设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
| ● | 借款人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的必要能力,任何指示或财务情况的变化,或与其他实体达成的任何协议,均不得减轻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
14
| ● | 借款人已获得正式授权,并拥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权利。借款人已取得并履行了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授权、登记、同意、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所有这类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相关程序均保留充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 ● | 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借款人章程、内部决策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借款人保证这些内部决定和决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的情形。本合同不存在与借款人章程、内部决策和决议、借款人政策相抵触或违反的情形。 |
| ● | 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向。融资符合法律要求,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违反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规定。本合同合法、有效、可强制执行,在本合同签署、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权利有瑕疵,借款人将立即无条件赔偿贷款人的一切损失。 |
| ● | 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其他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按贷款人要求持续保持各项财务指标。 |
| ● | 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以贷款人的规定、惯例、惯例为准。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流入情况收回贷款。 |
| ● | 如果借款人有多笔同类债务,借款人支付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潜在地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贷款人有酌情决定清偿或扣除的具体顺序。 |
| ●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关联分支机构、工商银行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与实现贷款人权利相关的费用,无需司法程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款顺序。如果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出借人有权根据扣款当日出借人公布的汇率进行折算扣除。上述账户中如有涉及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直接启动相关产品的赎回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顺利扣款,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
| ● | 无论本合同签订前后,如借款人提交任何与特定交易相关的文件供出借人审查,借款人保证所有文件的真实性。贷款人只会确定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出借人不会参与或知晓借款人所从事的具体交易,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
15
| ● | 借款人确认,除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披露外,借款人没有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导致贷款人拒绝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包括: |
| 1. | 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资产或收入的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 |
| 2. | 涉及借款人或其关键人员的重大不当行为、违法、索赔案件。 |
| 3. | 借款人在与任何其他债权人的任何债务合同中违约。 |
| 4. | 由第三方主动或被动发起的针对借款人或其财产的未决或潜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 |
| 5. | 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事件。 |
| ● | 借款人承诺将贷款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且不以任何违背预定用途的方式。借款人同意接受并配合贷款人的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以及相关检查。借款人还应遵守贷款人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存货、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清点,或贷款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要求。 |
| ● | 提供充分、有效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可接受的担保。本合同项下担保物涉及不动产抵押的,借款人在被告知抵押物可能被拆除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在发生拆迁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的补偿方式包括产权交换,出借人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债务,或重新建立抵押物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担保物登记无效但新的抵押登记尚未办理完毕前,借款人应当提供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保证人。 |
| ● | 对拆迁房产的任何征收类补偿,借款人有责任通过设立补偿账户或存单等方式要求抵押人继续为主债务提供担保,确保主债务的安全性得到维护。 |
| ● |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债权人(不含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提前偿还债务。 |
16
| ● | 任何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不良事件,借款人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或大幅增加债务融资前,必须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
| ● | 出借人因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有关联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诉讼、仲裁或纠纷的,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发生的全部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其他费用等。 |
| ● | 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交易,要求借款人通过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进行结算。 |
| ● | 借款人保证企业综合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具有法律效力,并承诺持续允许出借人在本系统中查询已披露和未披露信息。出借人提出资产核查要求的,借款人同意按照出借人的要求进行资产核查,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核查报告。 |
| ● | 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出借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
| ● | 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授权:贷款人有权根据需要向相关行政/司法/监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协会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允许授权方合法查询相关信息。 |
| ● | 如借款人发生本合同违约或发生可能危及出借人权利实现的情形,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股东加速履行认缴出资义务,借款人承诺确保其股东及时遵守出借人的认缴出资要求。贷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及其股东不派发股息。 |
| ● | 借款人承诺,本次贷款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不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 |
| ● |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发生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违约失信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设立或批准的信贷机构和信贷系统,或向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督部门及其设立或批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和公告。 |
| ● | 借款人还不可撤销地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借款人违约信息,甚至通过适当渠道公开。 |
| ● | 借款人了解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措施,并知悉贷款人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通过联合信用惩戒保护措施联合减少或暂停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暂停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 |
| ● | 借款人对其他事项的声明和承诺,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特别条款之四。 |
17
第12条:提前还款
借款期间,借款人或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业务、财务事实,或者提交经证明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故意误导的任何证明、文件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中的任何一项陈述、承诺; |
| 2. |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借款原始用途、挪用借款或者以借款资金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的; |
| 3. | 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将应收款项、应收账款或者其他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产进行贴现或者质押作为抵押,获取出借人资金或者信用的; |
| 4. | 拒不接受贷款人对信贷资金使用及相关业务、金融活动的监督检查; |
| 5. | 参与合并、分立、收购、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或债务融资大幅增加,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性的; |
| 6. | 通过关联交易规避转移债务; |
| 7. | 信用状况恶化,还款能力显著减弱(含或有负债); |
| 8. | 借款人或其关联企业、担保人或其关联企业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 |
| 9. | 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
| 10. | 债务违约,或表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
| 11. | 暂停经营、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 |
| 12. | 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三条约定的义务,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 |
| 13. | 抵押物大幅贬值或可能大幅贬值,或质押资产的权利变现必须在贷款到期前完成; |
| 14. | 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或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异常变更、失踪或被法律调查、限制人身自由; |
| 15. | 涉及借款人/担保人、借款人/担保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重大诉讼、仲裁、其他纠纷或者涉及重大资产的冻结、扣划、强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类似措施,可能危及、损害出借人利益的; |
| 16. |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件,或基于借款人资金回收情况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危及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事件。 |
出现上述提前还款情形的,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回收等情况,单方面决定是否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宽限期的,借款人未在宽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选择不给予借款人宽限期,直接决定提前还款。
发生提前还款时,出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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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重大交易和事项的义务
借款人对发生的重大交易和事项,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提出书面报告。
借款人为集团客户的,借款人如发生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出借人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a)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交易的项目和性质;
(c)交易金额或其对应比例;
(d)定价政策(包括无规定金额或仅为名义金额的交易)。
本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在签订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需要重新协商的,借款人应当在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贷款用于预定用途、未按规定方式使用贷款资金、违反声明和承诺、在贷款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约定的财务指标或发生严重交叉违约事件或其他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
(b)暂停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贷款并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贷款资金;
(c)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取消借款人使用贷款“自付”方式;
(d)单方面决定过早收回全部或部分债务;
(e)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项下到期或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并支付或赔偿相关损失;
(f)要求借款人发生贷款拖欠时支付逾期罚息,发生贷款分流时支付挪用罚息,适用时支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包括利息、分流罚息、逾期罚息);
(g)要求借款人增加或更换担保人、担保物、质权;
(h)行使与贷款有关的任何担保项下的任何权利;
19
(i)直接扣留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的资金,或委托第三方从借款人账户中扣除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罚款、贷款人实现其权利的费用等。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决定具体的扣除顺序。如果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出借人有权按出借人公布的每日汇率折算币种进行扣除。本条所涵盖的任何账户如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出借人有权直接发起此类产品的赎回请求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确保前述资金成功扣款;
(j)提起法律诉讼、仲裁或者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明,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承担出借人实现权利的费用;
(k)贷款人有权通过贷款人认为的任何适当措施,扣押或保留借款人控制和占有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资产;
(l)贷款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信贷机构和信贷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司法/监督部门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报告借款人的违约失信信息。此外,贷款人可以联合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采取联合违约处罚措施,减少或暂停授信额度,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或暂停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新的信用卡申请人发放信用卡;
(m)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或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贷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支付条件下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无论何种情况,对借款人发生的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出借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任何瑕疵,导致贷款人错误或延迟付款,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自付方式或造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贷款发放与支付产生的任何纠纷,或因贷款发放账户、收款账户被冻结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而发生的任何其他损失,贷款人概不负责。
本合同项下任何担保人(即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措施:
(一)被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义务,或者其资质恶化,或者发生削弱被担保人能力的其他事件;
(b)抵押人不履行抵押合同义务,故意损坏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价值可能已经大幅度降低或者已经降低,或者发生其他损害出借人抵押权的事件;
(c)出质人未履行质押合同义务,质押财产价值明显下降或可能下降,或质押权利必须在贷款偿还前变现,或发生其他不利于出借人质押权利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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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交叉违约
借款人或其关联企业、担保人或其关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合同项下并发违约。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要求还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
| 1. | 任何借款、融资、债务遇到或可能遇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
| 2. | 任何担保义务不履行,或存在不履行的可能; |
| 3. | 未履行或违反与债务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书或合同等类似义务,或存在不合规、不可靠情形; |
| 4. |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形; |
| 5. | 通过法律程序宣告破产或濒临宣告破产的; |
| 6. | 向其他债权人转让资产或财产; |
| 7. | 危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安全的其他情形。 |
第16条:义务的连续性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以及因合并、重组、名称变更、其他变更产生的实体具有持续性和充分的同等约束力。
第17条:加速本息条款
借款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声明和承诺,或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违约时立即偿还其对贷款人的所有未偿还和未来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义务,包括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第18条:代位权
借款人明确声明,无论出借人的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如借款人的债权或任何相关代位求偿权已接近诉讼时效届满,或借款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或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偿还已到期的出借人垫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影响出借人权利的实现,出借人有权就对第三人的任何债权、应收账款、及借款人拥有的其他财产权益,以及与前述债权相关的任何代位权。这包括但不限于代位行使借款人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债权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借款人放弃一切抗辩。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管辖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终止、解释、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方法律)。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争议期间,仍维持本合同无争议条款。
21
第二十条:通信、通信、通知
借款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地址为本合同项下通知的指定地址,以及发生争议(仲裁)、诉讼、公证等情况时的法律文书。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公证机构、司法机关、其他通知书和法律文书的出具人有权选择纸质或者电子方式送达。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中国司法程序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或专门法院网络服务平台、发行人电子平台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定送达地址的有效期包括诉前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或法律程序后的所有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权、监督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仲裁、诉讼程序进行期间,还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法院,已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当告知原公证机构)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并取得确认。未提前告知视为不变,相应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发送至第一款规定的任何地址的任何文件、通信、通知、法律文书,在下列日期视同送达(送达指定的收件人代理人,视为送达收件人):
(a)邮寄(含快递、普通邮件、挂号信):邮寄日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
(b)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发送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c)个人交付:收货人签字的收货日期视为交付日期。收件人拒绝的,提货签发人可以摄影、录像记录提货过程,留下单证无人认领仍视为提货。
借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实的,或者存在送达地址变更未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视同有效送达如下:
(a)以邮寄方式交付的,以退回单证的日期作为交付日期;
(b)对于个人交付,以签发人在回执上记录情况的日期作为交付日期;
(c)通过电子方式交付的,应将发送日期视为交付日期。
22
贷款人指定住所为合同规定的收货地址。出借人通过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营业网点公告发送通知的,公告日期视为送达日期。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因邮政服务、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而产生的任何交付错误、遗漏或延误负责。
经各方同意,各方公章、办公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用章、信贷业务专用章,通信、送达法律文书、函件均有效。至于通信、通信、通知,借款人的所有员工都是授权接收人。
本条款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或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贷款人在行使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时给予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任何容忍、展期、延期,不得损害、影响、限制相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视为放弃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利益,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出借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义务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宣告提前发放的全部贷款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根据出借人的请求立即还款。出借人因该等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按合同条款履行的,出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不可抗力、通信或网络故障、出借人系统故障导致贷款发放或付款处理出现延误,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贷款人有权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管理权移交给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借款人承认并同意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借款人进一步同意。
23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还款状况以及其他与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有关的因素,单方面减少或取消本合同项下未使用的借款金额。贷款人决定减少或取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借款人,无需经借款人另行同意。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都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不影响或损害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出借人特别提请借款人注意“签订合同重要通知”。借款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签订合同重要通知”。贷款人已按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澄清,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其内容无异议。
本合同中的章节标题仅供方便阅读之用,不得用于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副本总数及各方持有的副本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所有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强制执行的公证和自愿接受
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公证的,另一方同意按国家规定到指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义务的,或者出现法律、本合同规定的出借人有权实现权利的情形的,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可以向公证组织申请强制执行凭证。借款人自愿同意根据执行凭证直接向有权人民法院受理出借人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承认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各方当事人约定,在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明前,有权按照本合同“函件、通信、通知”的规定,采用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面对面交谈等任意方式或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人的违约或相关违约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电话、面对面交谈方式进行核实的,自谈话结束时视为送达。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验证的,发货日期以本合同“函件、通信、通知”条款的约定为准。
24
借款人对上述经核实的违约事实提出异议的,借款人应当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证机构提供书面证据,并出示充分证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或者公证组织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的,视为借款人确认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或者相关违约行为,借款人同意公证组织根据贷款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明。有关核查方法和举证期限的规定,由公证组织管辖。
当事人约定按公证组织规定实行公证核查方式和举证期限。
第23条:特别协议条款
有权自违约之日起按高于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利率]%的利率对逾期贷款收取罚息。
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资金再循环账户:
| ● | 户名:[户名] |
| ● | 账号:[账号] |
| ● | 银行:[银行名称] |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上述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明细。
贷款人应按以下方式拨付贷款资金:
(a)受托人付款:当贷款单笔交易金额超过贷款总额的[金额]元或[百分比]%,或累计已支付金额超过[金额]元时,贷款人应采用受托人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方。
(b)自付:对于低于(a)项规定门槛的金额,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用途独立向交易对方付款。
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按以下约定的选项执行:
(一)按以下时间安排分期偿还:【分期明细】
(b)在[日期]到期时全额偿还本金。
借款人要求延长还款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前[ X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签订补充《借款展期合同》。
25
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当提前[ X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经批准:
| ● | 利息按实际使用期限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
| ● | 出借人可以按提前偿还金额的[费率]%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但借款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或微型企业资格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违约金。 |
| ● | 剩余本金的还款时间表由双方重新协商约定。 |
为本合同提供的担保如下:
(一)【担保类型】:【担保详情,如担保、抵押、质押】
(二)保证合同编号:[编号]
(c)保证人:[保证人姓名]
借款人应当确保担保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保持有效。因情况变化贷款人认为担保不足的,借款人应按要求提供追加或替代担保。
借款人发生权益变动达到[ X ]%以上的,借款人应当在[ X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此类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重大投资。
担保人发生股权变动达到[ X ]%以上的,担保人应在[ X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应确保取得贷款人同意或按要求提供替代担保。
借款人承诺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以下财务状况:
(a)流动比率:[最小值]
(b)资产净值:[最小值]
(c)资产负债率:[最大值]
(d)流动性比率:[最小值]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每季度/每年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文件,以核实这些指标的遵守情况。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按以下方式解决:
(a)提交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提交[仲裁机构]在[所在地]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项下通知的指定地址为:
| ● | 贷款人:[地址] |
| ● | 借款人:[地址] |
这些地址的任何变更必须按照第20条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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