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5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T-1
资格声明
根据1939年《信托契约法》
指定担任受托人的公司的
| ☐ | 检查是否有根据第305(b)(2)条确定受托人资格的申请 |
纽约梅隆银行
(其章程规定的受托人确切名称)
| 纽约 | 13-5160382 | |
| (成立法团的司法管辖权 | (I.R.S.雇主 | |
| 如果不是美国国家银行) | 识别号) | |
| 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Y | 10286 | |
|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 (邮编) | |
Elizabeth Stern,董事兼管理顾问
纽约梅隆银行
格林威治街240号
纽约,纽约10286
(212) 815-2421
(服务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
施伦博格投资公司。
(其章程规定的债务人确切名称)
| 卢森堡大公国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 (I.R.S.雇主 | |
| 公司或组织) | 识别号) | |
| 5. Place de la Gare | B 163.12 2 | |
| 卢森堡L-1616 | (邮编) | |
| R.C.S.卢森堡 | ||
|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 ||
SLB N.V.(SLB有限公司)
(其章程规定的债务人确切名称)
| 库拉索 | 52-0684746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 (I.R.S.雇主 | |
| 公司或组织) | 识别号) | |
| 42 rue Saint-Dominique | ||
| 法国巴黎 | 75007 | |
| 5599圣费利佩 | ||
|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 | 77056 | |
| Parkstraat 83,海牙 | 第2514章JG | |
| 荷兰 | (邮编) | |
|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 ||
高级债务证券
优先债务证券的担保
(契约证券的名称)
| 1. | 一般信息。向受托人提供以下资料: |
| (a) | 受其管辖的各审查或监督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
| 姓名 | 地址 | |
| 纽约州金融服务部总监 | 纽约州纽约州道富一号 10004-1511 |
|
|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 | 自由街33号 | |
| 纽约,NY 10045 | ||
|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 西北第17街550号 | |
| 华盛顿特区20429 | ||
| 3501 N. Fairfax Drive | ||
| 弗吉尼亚州阿灵顿22226 | ||
| 票据交换所协会有限责任公司。 | 美洲大道1114号 | |
| 纽约,NY 10036 | ||
| (b) | 是否被授权行使公司信托权力。 |
是啊。
| 2. | 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 |
如有任何义务人是受托人的关联人,则说明每一此种关联人。
根据对受托人的簿册和记录的审查以及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两个义务人均不是受托人的关联人。
| 3-15. | 根据T-1表格的一般说明B,本T-1表格的第3-15项不包括任何回复,因为据纽约梅隆银行所知,债务人在根据任何契约发行的证券上均不存在违约情况,而根据任何契约发行的证券由纽约梅隆银行担任受托人,且受托人不是第15项下规定的外国受托人。 |
| 16. | 展品清单。 |
以下证物将作为纽约梅隆银行资格声明的一部分提交。根据1939年《信托契约法》(“法案”)规则7a-29和17 C.F.R. 229.10(d),以下括号中确定并在委员会存档的展品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作为展品。
| 1. | 一份现已生效的纽约梅隆银行(前纽约银行及前欧文信托公司)的组织证书副本,其中载有开展业务的授权及行使公司信托权力的授权。(以第33-6215号注册声明提交的表格T-1的第1号修正案的附件 1,以第33-21672号注册声明提交的表格T-1的附件1a和1b,以第33-21672号注册声明提交的表格T-1的丨证物1,以第33-29637号注册声明提交的表格T-1和以第333-121195号注册声明提交的表格T-1的丨证物1和以第333-152735号注册声明提交的表格T-1的附件 1。) |
| 4. | 受托人现有附例的副本。 |
| 6. | 法案第321(b)节要求的受托人同意。 |
| 7. | 依法或者按照其监督、审查机关的要求公布的受托人最近一次情况报告的副本。 |
签名
根据该法案的要求,受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是一家根据纽约州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资格声明,并获得正式授权,均于2026年4月27日在纽约市和纽约州签署。
| 纽约梅隆银行 | ||
| 签名: | /s/佩吉·居尔 |
|
| 姓名:Peggy Guel | ||
| 标题:代理 | ||
展品4
附例
的
纽约梅隆银行
经修订及重订至2021年9月9日
目 录
| 页码。 | ||||
| 第一条股东 |
3 | |||
| 第1.1节。年会 |
3 | |||
| 第1.2节。特别会议 |
3 | |||
| 第1.3节。会议通知 |
3 | |||
| 第1.4节休会 |
5 | |||
| 第1.5节。股东的法定人数和股东的诉讼 |
5 | |||
| 第1.6节不举行会议的行动 |
5 | |||
| 第二条董事会 |
5 | |||
| 第2.1节。董事人数 |
5 | |||
| 第2.2节。[保留] |
5 | |||
| 第2.3节。董事会会议 |
6 | |||
| 第2.4节。董事的法定人数和董事会的行动 |
6 | |||
| 第2.5节。董事罢免或辞任 |
7 | |||
| 第2.6节。空缺 |
7 | |||
| 第2.7节。Compensation |
7 | |||
| 第2.8节。分钟 |
8 | |||
| 第2.9节。报告 |
8 | |||
| 第2.10节不举行会议的行动 |
8 | |||
| 第三条[保留] |
8 | |||
| 第四条委员会 |
8 | |||
| 第4.1节。董事及高级人员委员会及/或其他人士 |
8 | |||
| 第4.2节。Compensation |
8 | |||
| 第4.3节。行事方式 |
9 | |||
| 第五条官员 |
9 | |||
| 第5.1节。首席执行官 |
9 | |||
| 第5.2节。高级执行干事 |
9 | |||
| 第5.3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9 | |||
| 第5.4节。委任人员 |
9 | |||
| 第5.5节。债券 |
10 | |||
| 第5.6节。一般监督权力 |
10 | |||
| 第5.7节。执行干事 |
10 | |||
| 第5.8节。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董事、第一副总裁和副总裁 |
10 | |||
| 第5.9节。秘书 |
10 | |||
| 第5.10节。司库 |
10 | |||
| 第5.11节。主计长 |
10 | |||
| 第5.12节。首席审计员 |
11 | |||
| 第5.13节。其他干事 |
11 | |||
| 第六条签署机关 |
11 | |||
| 第6.1节。[保留] |
11 | |||
| 第6.2节。高级签约权 |
11 | |||
| 第6.3节。签约权有限 |
11 | |||
| 第6.4节。撤销签署权力 |
12 | |||
| 第6.5节。授权书 |
12 | |||
| 第6.6节。首席审计员 |
12 | |||
| 第6.7节。签名 |
12 | |||
| 第七条赔偿 |
12 | |||
| 第7.1节。赔偿 |
12 | |||
| 第7.2节。其他赔偿 |
13 | |||
| 第7.3节。保险 |
13 | |||
| 第八条股本 |
13 | |||
| 第8.1节。股票凭证 |
13 | |||
| 第8.2节。证书的转让 |
13 | |||
| 第8.3节。新证书 |
14 | |||
| 第8.4节。记录持有人 |
14 | |||
| 第九条公司印章 |
14 | |||
| 第9.1节。封印 |
14 | |||
| 第十条附则 |
14 | |||
| 第10.1节。修正 |
14 | |||
| 第10.2节。检查 |
14 | |||
2
附例
的
纽约梅隆银行
经修订和重述至2021年9月9日
第一条
股东
第1.1节。年会。纽约梅隆银行(“银行”)举行的选举董事的股东年会以及在该会议召开前可能适当提出的其他业务的交易,除纽约银行法(“银行法”)或适用法规另有许可外,应在该银行会计年度的前四个月内,在该银行的主要办公地点或该会议通知中指明的该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城市的其他地点举行,在董事会(“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但前提是,只要纽约梅隆银行银行公司通过一家或多家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该行已发行普通股的100%,则可以书面同意的方式采取选举董事的行动,以代替年度会议,并且董事会将无需确定召开该行股东年度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第1.2节。特别会议。本行股东(“股东”)的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执行主席(定义见下文)、首席执行官或行长召集,并应有权在被要求召集的会议上投票的本行已发行股票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记录持有人的书面请求而被召集。此类股东会议应在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纽约州境内或境外举行(或不得在任何地点举行,而只能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举行)。
第1.3节。会议通知。每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日期前不少于十天至五十天以书面、亲自或邮寄方式,发给每一位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并应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如为特别会议,则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如果邮寄,此种通知应被视为已在存入美国邮件时发出,邮资已预付,以银行记录上所显示的股东地址发送给股东。
3
尽管有上述规定,会议通知无须发给任何提交经签署的放弃通知的股东,无论是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还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任何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未在会议结束前对未收到该会议通知提出抗议,即构成其放弃通知。
4
第1.4节。休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可不时延期至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而任何该等延期会议的时间、地点(如有)及远程通讯方式(如有)已于举行延期会议的会议上宣布,则无须发出通知。在续会上,本行可办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办理的任何业务。休会超过30天的,或者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的,应当向每一有权在续会上投票的记录在案的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1.5节。股东的法定人数和股东的诉讼。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应构成股东大会就任何业务的交易的法定人数。在出席的所有股东大会上,在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除法律或银行组织证明另有规定外,所有事项均应由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投票的股东以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票获得授权。出席的股东可以在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休会。
第1.6节不举行会议采取行动。股东在妥为召开的会议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亦可依据放弃通知而经银行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而进行;该同意须列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并须向秘书存档。
第二条
董事会
第2.1节。董事人数。银行的业务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应在《银行组织机构证书》和《银行法》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内,由不时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票或股东投票决定的董事人数组成。董事人数增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填补空缺方式增选董事。董事人数不减少,任何在任董事的任期不得缩短。每位董事或(如适用)全体董事集体必须具备《银行法》规定的公民资格、年龄和作为银行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现役服务资格。董事任职至下一次股东年会,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具备任职资格。
第2.2节。[保留]
5
第2.3节。董事会会议。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十五日内,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年会。董事会的定期会议须在董事不时订定的日期及时间举行,而无须就此发出通知。如会议的任何日期为公众假期,则该会议须于下一个营业日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可应董事会执行主席或首席执行官的要求随时举行,如缺席,可应另一名主要执行官的要求随时举行,并应任何三名董事的书面要求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在纽约州境内或境外的地方举行(或不得在任何地方举行,而只能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举行),由董事会确定。如没有如此固定的地点,董事会会议应在纽约市的银行主要办事处举行。
董事会年度会议和特别会议的通知,应不迟于纽约时间中午、会议召开日前第三天以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电子传送或以亲自或电话口头通知的方式向每一位董事在其通常的营业地点或居住地址发出,如亲自或电话发出,则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一天的纽约时间中午。
董事会会议通知无须发给任何董事,不论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提交经签署的放弃通知,或出席会议而无需抗议、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会议开始时未向其发出通知。
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不论出席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均可将任何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除在会议上宣布外,任何续会的时间及地点均无须发出通知。
董事会成员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参加董事会会议,使参加会议的所有人能够同时相互听取意见。以此种方式参加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第2.4节。董事的法定人数和董事会的行动。全体董事会的三分之一,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五名董事,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除法律、银行组织机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在该表决时的投票(如当时出席的法定人数)为董事会的行为。
6
第2.5节。董事罢免或辞职。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可藉董事会的行动因故被罢免。任何一名或全部董事均可由股东投票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
任何董事在向董事会或执行主席、行政总裁或秘书发出书面通知后,可随时辞职。该辞呈须于辞呈内指明的时间生效,除非辞呈内另有指明,否则无须接纳该辞呈以使其生效。
第2.6节。空缺。董事职务出现的所有空缺,由股东选举填补,但不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一的空缺,可以由在任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填补,并由当选的董事在未满任期的剩余时间内任职。
第2.7节。赔偿。董事会成员(身为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的成员除外)有权获得董事会不时订定的报酬和出席费用。
7
第2.8节。分钟。董事会议事程序的定期会议记录须备存于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内,而该等簿册须随时开放供任何董事查阅。
第2.9节。报告。在董事会的每一次例会上,应提交一份关于银行关注事项和业务的报告,包括法律或对银行有管辖权的当局的法规要求的报告。
第2.10节。不开会就行动。如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书面同意,而该同意已连同管理局或该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在法律及规例许可的范围内,在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而采取。
第三条
[保留]
第四条
委员会
第4.1节。董事、高级职员和/或其他人士委员会。董事会可不时委任或授权执行主席或行政总裁,或在其缺席时委任另一名主要行政人员,以委任由董事、高级人员及/或其他人组成并在银行业务及事务方面或与其有关的权力、职责及职能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委员会。每名该等委员会及其每名成员须由管理局乐意服务,如属由执行主席委任的任何委员会,则须由行政总裁或另一名主要行政人员乐意服务。任何该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可决定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会议时间及地点,但如属由执行主席、行政总裁或另一名主要行政总裁委任的任何委员会,则该人员另有规定,则属例外。
第4.2节。赔偿。除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外,委员会的成员应获得董事会不时确定的出席会议的报酬和其他费用。
8
第4.3节。行事方式。委员会成员可通过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使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同时相互听取意见。以此种方式参加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第五条
官员
第5.1节。首席执行官。董事会在其年度会议上应从其人数中选出一名董事会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一名首席执行官和一名总裁(每名此类官员,一名“首席执行官”)。董事会可指定首席执行官或总裁,或持有第5.2节规定的头衔的人之一,担任并持有首席运营官的额外头衔。根据本条第5.1款选出的主席团成员应在董事会高兴时任职,董事会可填补任何空缺,并在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更改首席运营干事的指定。根据本条第5.1条选出的人员,可由委员会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免职。
第5.2节。高级执行官。董事会应选举或由首席执行官委任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但须经董事会确认,其中任何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可被指定为Vice Chairman of the Board、高级执行副总裁或执行副总裁,以及任何具有在选举时可能指明的职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名该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条第5.2款选出或委任的高级行政人员,可由董事会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免职。
第5.3节。其他高级官员。董事会应选举一名秘书(与首席执行官和总裁不同的人);一名财务主管;一名主计长;一名总审计员;以及具有当选时可能指明的职称的其他官员。首席执行官或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另一名主要执行官,经董事会批准,可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罢免根据本条第5.3条选出的任何官员。
第5.4节。任命的官员。持有本条例第5.4条所列职衔的本行高级人员,可由行政总裁或任何高级执行副总裁或执行副总裁任免,不论是否有因由。此类官员可包括一名或多名董事总经理;一名或多名董事;一名或多名高级副总裁;一名或多名第一副总裁;一名或多名副总裁;一名或多名高级协理;一名或多名协理;以及具有任命时可能指定的职称的其他官员。
9
第5.5节。债券。董事会可不时要求任何或所有高级职员或雇员提供债券。
第5.6节。一般监督权。首席执行官或在他或她缺席时的另一位主要执行官,应对银行的政策和运营进行一般监督,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第5.7节。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和高级执行官应按照首席执行官的指示参与对银行政策和运营的监督,或在其缺席时,由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指定的另一名首席执行官或高级执行官指导对此类政策和运营的一般监督。
第5.8节。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董事、第一副总裁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董事、第一副总裁和副总裁应按照首席执行官的指示参与对银行运营的监督,或在其缺席时由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主要执行官或高级执行官参与监督。他们应履行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或一名主要或高级执行官指派给他们的其他职责。
第5.9节。秘书。秘书须备存董事会所有会议的纪录;须出席发出本附例所规定的会议通知;并须履行董事会或行政总裁分派予他或她的所有职责,以及一般与秘书职位有关的职责。他或她应保管法人印章,并有权将其加盖在任何需要该印章的文件上并作证明。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助理秘书,协助秘书履行职责。在秘书缺席的情况下,助理秘书须代其行事。
第5.10节。财务主管。财务主任须照顾及保管所有可能落入他或她手中的银行款项、资金及其他财产,并须履行董事会或行政总裁不时指派予他或她的其他职责。
第5.11节。主计长。主计长对与本行会计记账有关的一切事项实行一般监督,并对其负责。他或她应保存财产和债务的永久记录以及与银行财务有关的所有交易。主计长应履行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指派给他或她的额外职责。他或她须应任何三名董事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报告他或她或他们判断应提请董事注意的有关银行事务的事项。
10
第5.12节。首席审计员。总审计师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进行报告。负责本行内部审计职能的规划和指导及内部控制保障措施的评估。他或她须履行管理局、管理局任何委员会或行政总裁所指派的额外职责。
第5.13节。其他官员。凡其职责未获本附例描述的高级人员,均须履行行政总裁或获行政总裁授权的任何高级人员所指定的职责。
第六条
签署当局
第6.1节。[保留]
第6.2节。高级签约权。首席执行官、总裁、任何副董事长、任何高级执行副总裁、任何执行副总裁或董事会根据第5.3条任命的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何此类人员,“授权高级签署人”)有权在因银行正常业务过程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交易中或以任何受托人、代表或代理身份接受、背书、签署或代表银行签署任何文件、文书或纸张,并在需要时加盖银行印章。在任何获授权高级签署人的判断可能是适当和可取的情况下,上述任何一名人员可不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的电子通信或批准)授权任何其他人员拥有本条第6.2条所述的权力,仅适用于该人员在其特定部门或职能范围内履行或履行职责。任何根据第6.3条获授权或依据第6.3条获授权拥有其中所列任何权力的银行高级人员,但依据第6.2条签署的高级人员除外,获授权在任何需要该等印章的文件上证明银行的印章。
第6.3节。签约权有限。在任何获授权高级签字人或任何该等获授权高级签字人以书面授权的任何受授权人的判断中可能适当和可取的情况下,任何该等获授权高级签字人或受授权人(在有关该受授权人在其特定部门或职能范围内履行或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可不时以书面授权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的电子通讯或批准,雇员或个人拥有有限的签署权力或有限的权力,可在董事会决议中规定的特定类别的文件上加盖银行印章,这些文件仅适用于该高级职员、雇员或个人在其部门或职能范围内履行或履行职责。
11
第6.4节。撤销签字权。获授权高级签署人或受授权人授权的任何签署授权可随时由上述人士中的任何一人撤销,而任何根据第6.3条或依据第6.3条授权的签署授权,在拥有该权力的高级人员或雇员离开银行时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即告终止,但任何在该终止前由拥有签署授权的高级人员或雇员签立的文件、文书或证书均有效,并对银行具有约束力。
第6.5节。授权书。所有代表本行的授权书须由本行任何高级人员与行政总裁、行长、副董事长、高级执行副总裁、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或任何董事共同签署,但该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或董事所签署的授权书仅适用于该高级人员在其特定部门或职能范围内履行或履行职责。然而,任何该等授权书可由委员会特别授权执行该授权书的任何高级人员或人员或可获特别授权执行该授权书的人或仅在外国分行由任何两名高级人员签署,但其中一名高级人员为分行经理。
第6.6节。首席审计员。授权总审计师或总审计师指定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以银行的名义或代表银行以自身权利或以受托人或代表身份证明任何账户、资产明细表或其他需要此类证明的文件、文书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6.7节。签名。本附例授权的任何签字人在任何文件上经本附例授权或依据本附例授权的签署,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采用手工、传真或电子方式。
第七条
赔偿
第7.1节。赔偿。任何人因其本人或其立遗嘱人或无遗嘱人是或曾经是银行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应银行的要求以任何身份为任何其他法团服务或服务,而使其成为或威胁使其成为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或程序的一方,应由银行赔偿,银行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其垫付相关费用。非本行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人士
12
根据银行的要求,在董事会在任何时候将任何有权获得赔偿和/或垫付费用的人称为有权获得赔偿和/或垫付费用的人的范围内,可就向银行或其他此类实体提供服务获得类似赔偿。为本条第七条之目的,银行可将“银行”一词视为包括已合并或合并为银行的任何公司,或在需要获得其资产的公司的股东授权的交易中,银行已获得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的任何公司。
第7.2节。其他赔偿。本条第七条的前述规定应适用于1964年9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累积的所有指称或实际的诉讼因由,但对于在该日期之前累积的任何该等诉讼因由,银行可根据该日期之前有效的任何法定条款或普通法原则提供且有关的任何人有权获得赔偿,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第7.3节。保险。银行可以购买和维持保险,以赔偿其根据本条第七条获准支付的款项,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赔偿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因诉讼或诉讼而产生的法律或专业费用。
第八条
股本
第8.1节。股票凭证。股票凭证由行长或副行长与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并可加盖银行印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字和盖章可以采用传真方式。如任何人员已在证明书上签字或其传真签字已置于证明书上,则在该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人员,则该证明书可由银行发出,其效力犹如他或她在发出日期曾是该人员一样。
第8.2节。证书的转让。应备存单独的转让簿册,其中股票的转让应由有权进行该转让的人或其实际代理人在交出由股东适当背书的拟转让股票的凭证时,或由其受让人、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后者应提供转让、授权或合法继承的适当证据,或由上述其中一项的代理人根据常规商业惯例在银行妥为签立和备案的文书正式授权。
13
第8.3节。新证书。除本条第8.3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原证书被注销前,不得签发新的证书。银行任何股份的持有人,如发现代表该等股份的任何股票凭证遗失、失窃或毁损,应立即通知其。可根据遗失、失窃或毁坏的令人满意的证据,并根据董事会、行政总裁或其中任何一方指定的任何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发行新的股票证书以取代该等证书。
第8.4节。记录持有人。银行有权为所有目的将其帐簿上以其名义持有的银行股票股份的任何人视为事实上的持有人及拥有人,而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银行均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等股份的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或权益,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印章
第9.1节。封印。董事会须为银行提供法团印章,该法团印章可加盖于任何文件、证明书或纸张上,并由本章程所规定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个人证明。
第十条
附例
第10.1节。修正。在任何董事选举中,有权投票的股东可通过、修订或废除本行章程。附例亦可由当时在任的全体董事以过半数通过、修订或废除。董事会通过的任何章程,可按上述规定由有权就其投票的股东修订或废除。如任何规管即将进行的董事选举的附例获董事会通过、修订或废除,则须在有关选举董事的下一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列如此通过、修订或废除的附例,连同所作出的更改的简明声明。
第10.2节。检查。本章程副本一份,经修订后,须随时备存于本行主要办公场所的便利场所,并于正常营业时间向全体股东开放查阅。
14
展品6
受托人的同意
根据1939年《信托契约法》第321(b)节的要求,纽约梅隆银行特此同意,联邦、州、地区或地区当局的检查报告可应要求由这些当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
| 纽约梅隆银行 | ||
| 签名: | /s/佩吉·居尔 |
|
| 姓名:Peggy Guel | ||
| 标题:代理 | ||
|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 | ||
| 2026年4月27日 | ||
展品7
条件的综合报告
纽约梅隆银行
of 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Y. 10286
和国内外子公司,
联邦储备系统成员,于2025年12月31日收市时,根据本区联邦储备银行根据《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发出的呼吁发布。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以千美元计 | |||
| 应收存款机构现金和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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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息余额和货币和硬币 |
4,214,000 | |||
| 计息余额 |
122,567,000 | |||
|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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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至到期证券 |
48,093,000 |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101,873,000 | |||
| 非为交易而持有的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权益证券 |
0 | |||
| 根据转售协议出售的联邦基金和购买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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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办事处出售的联邦基金 |
0 | |||
| 根据转售协议购买的证券 |
25,462,000 | |||
| 应收贷款和租赁融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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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售而持有的贷款和租赁 |
0 | |||
| 为投资而持有的贷款和租赁 |
40,704,000 | |||
| 减:贷款和租赁信用损失准备金 |
224,000 | |||
| 为投资而持有的贷款和租赁,扣除备抵 |
40,480,000 | |||
| 交易资产 |
6,629,000 | |||
| 房地及固定资产(含使用权资产) |
3,248,000 | |||
| 拥有的其他不动产 |
1,000 | |||
| 对未合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 |
2,552,000 | |||
| 对房地产企业的直接和间接投资 |
0 | |||
| 无形资产 |
7,361,000 | |||
| 其他资产 |
18,51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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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380,99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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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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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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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办事处 |
220,677,000 | |||
| 不计息 |
59,544,000 | |||
| 计息 |
161,133,000 | |||
| 在国外办事处、Edge和Agreement子公司以及IBF |
111,756,000 | |||
| 不计息 |
7,405,000 | |||
| 计息 |
104,351,000 | |||
| 根据回购协议购买的联邦基金和出售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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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办公室购买的联邦基金 |
0 | |||
| 卖出约定购回证券 |
2,657,000 | |||
| 交易负债 |
2,771,000 | |||
| 其他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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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按揭负债) |
4,940,000 | |||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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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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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级票据及债权证 |
0 | |||
| 其他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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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7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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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
351,17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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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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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续优先股及相关盈余 |
0 | |||
| 普通股 |
1,135,000 | |||
| 盈余(不包括与优先股相关的所有盈余) |
12,943,000 |
| 留存收益 |
17,363,000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1,619,000 | |||
| 其他权益资本成分 |
0 | |||
| 银行权益资本合计 |
29,822,000 | |||
| 合并附属公司的非控股(少数)权益 |
0 | |||
| 总股本 |
29,82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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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负债及权益资本 |
380,99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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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Dermot McDonogh,上述银行首席财务官,兹声明:本条件报告真实、正确至我所知及所信。
德莫特·麦克唐纳
首席财务官
我们,以下署名董事,证明本资源负债报表的正确性。我们声明,它经我们审查,并尽我们所知和所信,是按照指示编制的,是真实和正确的。
| Robin A. Vince | ||||
| Jeffrey A. Goldstein | 董事 | |||
| Joseph J. Echevarr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