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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2.2 3 ea023699601ex2-2 _ chansonin.htm 证券说明

附件 2.2

 

各类别证券的权利说明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条注册

 

香颂国际控股公司(“我们”、“我们的”、“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交易,与此次上市有关(但不用于交易),其A类普通股根据《交易法》第12(b)条进行登记。这件展品包含对A类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描述。

 

A类普通股的说明

 

以下是我们目前有效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开曼公司法”)中与我们A类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尽管如此,因为它是一个摘要,它可能并不包含所有你可能认为重要的信息。如需更完整的信息,您应该阅读完整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这些章程大纲和章程作为我们在表格20-F上的注册声明(文件编号001-41663)的证据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初于2025年4月4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类别及类别(表格20-F第9.A.5项)

 

每股A类普通股的面值为每股0.00 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目,载于2025年4月4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封面。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以有证明或无证明的形式持有。

 

优先购买权(表格20-F第9.A.3项)

 

我们的A类普通股不受《开曼公司法》或《组织章程大纲》规定的任何优先购买权或类似权利的约束。

 

限制或资格(表格20-F第9.A.6项)

 

我们拥有双重类别的投票结构,因此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组成。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位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每一股A类普通股获得一票,每位B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每一股B类普通股获得50票。A类普通股不可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股票。B类普通股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发行后的任何时间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由于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超强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可能会受到实质性限制。

 

其他类别证券的权利(表格20-F第9.A.7项)

 

不适用。

 

A类普通股的权利(表格20-F第10.B.3项)

 

普通股类别

 

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00美元,分为4,4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6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

 

 

 

 

股息

 

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附加于任何一类或多类股份的任何权利:

 

(a) 董事可宣布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基金中派发股息或分派;和

 

(b) 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

 

根据《开曼公司法》关于适用公司股份溢价账户的要求,并经普通决议批准,股息也可从任何股份溢价账户中宣派和支付。董事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可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除非股份附带的权利规定,否则股息不得计息。

 

投票权

 

在投票表决时,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以代理人代表股东的人,对其本人或由代理人代表的人作为持有人的每一股A类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对每一股B类普通股拥有50票表决权。此外,持有特定类别股票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该类别股票持有人会议上投票。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

 

转换权

 

A类普通股不可转换。B类普通股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股份追讨及没收

 

在符合配发条款的情况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包括任何溢价)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股东须(但须收到至少14个完整日的通知,指明何时及在何处付款),向我们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股东,对该股份的所有催缴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应付后仍未支付,则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的人须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按股份配发条款或催缴通知中确定的利率支付或如无固定利率,则按年利率百分之十支付。董事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利息。

 

我们对以股东名义(无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登记的所有股份(无论是否缴足)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留置权是针对股东或股东遗产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

 

(a) 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联合,不论该其他人是否为股东;及

 

(b) 目前是否应支付这些款项。

 

在任何时间,董事可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股份留置权条文。

 

我们可按董事决定的方式,出售任何现时须支付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的股份,但如已发出应付该款项的适当通知(由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而在该通知被视为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发出之日起14天内,该通知未获遵守。

 

2

 

 

未领取股息

 

在到期支付后六年内仍未领取的股息,将被没收给公司,并不再继续由公司拖欠。

 

没收或交出股份

 

如果股东未能支付任何催缴款项,董事可向该股东发出不少于14个整日的通知,要求支付款项并指明未支付的金额,包括可能已累积的任何利息、我们因该人的违约而招致的任何费用以及付款地点。该通知亦须载有警告,如该通知未获遵守,则该通知所涉及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则董事可在收到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前,决议没收该通知标的的任何股份(该没收须包括就该被没收股份应付且在该没收前未予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

 

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和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没收前的任何时间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

 

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尽管有该等没收,仍有责任向我们支付在没收之日由他就股份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以及自没收或退还之日起直至付款的所有费用和利息,但如果我们收到全额未付款项,他的责任将终止。

 

由董事或秘书作出的声明(不论法定或经宣誓),须为作出该声明的人是董事或秘书,以及该特定股份已于特定日期被没收或交还的确凿证据。

 

在签署转让文书的情况下,如有必要,该声明应构成股份的良好所有权。

 

股票溢价账户

 

董事应建立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该账户的贷记额记入相当于就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或《开曼公司法》要求的其他金额所支付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的金额。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董事的行动:

 

  (a) 根据我们的董事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这些可赎回股份的股东发行将被赎回或有责任被赎回的股份;
     
  (b) 经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同意,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以规定这些股份将根据董事在变更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被赎回或有责任根据我们的选择被赎回;和
     
  (c) 按照董事在购买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我们自己的任何类别的全部或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3

 

 

我们可能会以《开曼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就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进行支付,包括从资本、我们的利润和新发行股票的收益的任何组合中支付。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配发条款或适用于该等股份的条款授权,或与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以其他方式协议授权,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或部分以其中一种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作出付款。

 

股份转让

 

但A类普通股的转让符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适用规则,则股东可通过填写以共同形式转让的转让文书将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转让给他人,或就A类普通股而言,按纳斯达克规定的形式转让,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签立:

 

(a) 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全额缴款的,由该股东或代表该股东缴款;和

 

(b) 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部分支付的,由该股东和受让方或其代表支付。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直至受让方的名称被载入公司成员名册。

凡有关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未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或不受其规则约束,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尚未缴足或受公司留置权约束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此类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a) 转让文书提交公司,并附有与其有关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证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b)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c)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d) 转让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已缴足且不存在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
     
  (e) 与转让有关的任何费用已支付给我们;和
     
  (f) 转让对象不超过四名共同持有人。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递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经在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刊登广告或以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后,转让登记可于14日历日暂停进行,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不过,任何一年超过30天,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关闭登记册。

 

4

 

 

利润资本化

 

董事可决议资本化:

 

(a) 我们的利润中不需要支付任何优先股息的任何部分(无论这些利润是否可供分配);或者

 

(b) 任何记入我们股份溢价账户或资本赎回储备(如有)贷方的款项。

 

决议资本化的金额必须拨给如果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本应有权获得的股东。

 

清算权

 

如果我们被清盘,股东可以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开曼公司法》要求的任何其他制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允许清算人做以下其中一项或两项:

 

(a) 在股东之间实物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确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和

 

(b) 将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受托人,以使股东和有责任对清盘作出贡献的人受益。

 

董事有权代表我们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清盘呈请,而无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更改普通股股东权利的规定(表格20-F第10.B.4项)

 

股份变动权

 

每当我们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决议批准而更改。

 

除非发行某一类别股份的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授予持有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应被视为通过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现有股份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改变。

 

对拥有普通股的权利的限制(表格20-F的项目10.B.6)

 

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或组织章程的备忘录和章程,没有限制非居民或外国所有者持有或投票普通股的权利。

 

影响任何控制权变更的条文(表格20-F第10.B.7项)

 

反收购条文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善意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并出于适当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5

 

 

所有权门槛(表格20-F第10.B.8项)

 

《开曼公司法》或《组织章程大纲》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不同法域的法律差异(表格20-F第10.B.9项)

 

《开曼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开曼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开曼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开曼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该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的承诺,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股东决议的授权。为此目的,附属公司是一间公司,其至少90%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由母公司拥有。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支付。行使此类异议人权利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6

 

 

此外,还有法律条款便利公司的重组和合并,条件是该安排获得将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此外,这些股东和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此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a)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b)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c)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d) 根据《开曼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或者如果一项收购要约被提出并被接受,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从而提供了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进行起诉,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法律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或派生诉讼的集体诉讼,以质疑:

 

  (a) 与公司有关的违法或越权行为,因而无法获得股东追认的行为;
     
  (b) 虽然不是越权,但需要获得未获得的合格(或特殊)多数(即超过简单多数)授权的行为;和
     
  (c) 构成“欺诈少数人”的行为,不法分子自己控制了公司。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将向每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及我们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包括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以下赔偿:

 

  (a) 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经营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时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及
     
  (b) 不限于上文(a)段,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在任何法院或法庭(无论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为有关我们或我们的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无论是否成功)辩护(无论是威胁、未决或已完成)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

 

7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不得就其本身的不诚实行为所引起的任何事项获得赔偿。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由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条件是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发现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高级职员无责任赔偿该等法律费用。

 

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打算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并非由股东普遍分享的任何利益。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对公司负有三类职责:(i)法定职责,(ii)受托职责,以及(iii)普通法职责。《开曼公司法》对董事规定了多项法定职责。开曼群岛董事的受托责任未被编纂,但开曼群岛法院认为,董事负有以下受托责任:(a)有义务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b)有义务为其被授予的目的行使其权力;(c)有义务避免在未来束缚其酌处权;以及(d)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和职责冲突。董事所负的普通法义务是指以执行与该董事就公司所执行的职能相同的职能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与他们所拥有的任何特定技能相称的谨慎标准行事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这使他们能够达到比没有这些技能的董事更高的标准。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任何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有权寻求损害赔偿。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公司法》仅向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向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东大会应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的通知规定,在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中的一名或多名(合计)在该股东大会上拥有不少于10%的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召开,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的每一名股东签署。如董事不迟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1个完整日后的日期未召开该会议,要求召开该会议的股东可在该21个完整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其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报销。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无规定在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前提出任何建议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集股东周年大会。

 

8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许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不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符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罢免一名董事)的规定下,如(a)开曼群岛法律禁止他担任董事,(b)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成,(c)他以通知我们的方式辞去其职务,(d)他仅担任一段固定任期的董事,而该任期届满,(e)正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无能力以董事身份行事,(f)他获其他董事过半数(人数不少于两名)给予退任通知(但不影响因违反与提供该董事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g)他受任何有关精神健康或不称职的法律规限,不论是藉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或(h)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拥有或拥有目标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或该个人或集团是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在过去三年内拥有该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公司法》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的公司目的善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9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公司可能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清盘是由我们的董事会发起的,则由我们的成员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我们的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由我们的成员以普通决议清盘。此外,一家公司可能会因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票的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更改该类别股票的权利。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在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或经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的股东大会上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决议批准。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而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下进行修改,并且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以由董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资本变动(表格20-F项目10.B.10)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a) 以按该普通决议案所厘定的金额及附带该普通决议案所载的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的新股份增加我们的股本;

 

  (b)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金额的股份;

 

  (c)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额的缴足股份;

 

  (d) 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小于固定金额的股份,但因此,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而言,已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应与就产生减少的股份的股份而言的比例相同;和

 

  (e) 注销在该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采取的股份,并将我们的股本金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金额,或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况下,减少我们的资本分割成的股份数量。

 

10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目前授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

 

债务证券(表格20-F项目12.a)

 

不适用。

 

认股权证及权利(表格20-F第12.B项)

 

不适用。

 

其他证券(表格20-F第12.C项)

 

不适用。

 

美国存托股票说明(表格20-F的项目12.d.1和12.d.2)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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