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1
认证
根据规则13A-14(a)和15D-14(a)
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我,斯科特麦克尼尔,证明:
1、我查阅了本次换股能源收购公司10-Q表的季度报告;
2。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关于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的陈述,也不会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说明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会对本报告所述期间产生误导;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登记人的另一名核证人和我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界定的) ,并有: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实体向我们公布,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 【故意省略】 ;
c.评估登记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根据这类评估提出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一个财季(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登记人第四财季)中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相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5。我和注册人的另一位核证人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向注册人的审计人员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合理地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在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不论是否涉及重大欺诈。
日期:2020年8月13日 | 通过: | Scott McNeill |
Scott McNeill | ||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