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ex-3.1 2 d345330dex31.htm ex-3.1 ex-3.1

图表3.1

第二次修正和重述

公司注册证明书

OF

Oaktree Strategic Income Corporation

第一:法团(“法团”)的名称为

    Oaktree Strategic Income Corporation

第二:该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位于特拉华州新堡县威尔明顿小瀑布路251号19808。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姓名是公司服务公司。

第三:公司的目的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可以组建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第四:公司有权发行15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

第五:公司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不时确定。

第六:为促进而非限制法律赋予的权力,公司董事会获明文授权通过、修订或废除公司附例。

第七条:除非公司附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董事的选举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在不时修订的《公司条例》所容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董事无须就违反董事的信托责任而向公司或其股东负上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法律责任。本段的任何修订或废除,均不会对法团董事在修订或废除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根据本条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保障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每名现为、曾经为或曾经同意为法团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人,以及每名现为、曾经为或曾应法团要求而同意为法团董事、高级人员、合伙人、成员的人,另一法团、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包括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产业),须在适用法律不时准许的最大范围内,获法团弥偿及垫支开支。对第九款的任何废除或修改都不应对废除或修改时存在的任何人就废除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任何事项获得赔偿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