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声明
根据SS。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18 U.S.C. SS。1350,以下署名的万宝盛华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高级职员,兹证明,据其所知:
1.
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如适用)的要求,以及
2.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万宝盛华人力资源。
日期:2026年5月8日
/s/John T. McGinnis |
John T. McGinnis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本认证随附于表格10-Q的季度报告,不应被视为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