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节
和规则13a-14(b)或规则15d-14(b)
我叫Scott C. Morrison,是Bal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我特此证明根据18 U.S.C.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第1350条,据我所知和所信:
(1)于2022年5月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季度的Form 10-Q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Ball Corporation在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s/Scott C. Morri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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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 C. Morri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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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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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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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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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明随附于与其相关的10-Q表格,不被视为已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不会通过引用纳入公司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无论是在10-K表格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制定),无论此类文件中包含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用签名的文件,该签名以打字形式出现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声明的电子版本中,已提供给本公司,将由本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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