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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 2 Exhibit31 _ cstmsexaoax15m.htm EX-3.1 展览31 _ cstmsexaoax15m
从法语翻译成英语(仅为方便英语用户)CONSTELLIUM SE一家欧洲公司,股本为2,936,397.68欧元注册地址:Washington Plaza,rue Washington,40-44,75008 Paris Paris Trade and Companies Register n ° 831763743 Association Articles(截至2025年5月15日)


 
2 Title i Form,Name,Object,registered office,and duration of the company Article 1 – Form The company shall be a European company。它于2010年5月14日以“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B.V.)的形式创建,并于2013年5月21日转变为“naamloze vennootschap”(N.V.),在根据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的股东大会转变为一家欧洲公司,然后根据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的股东大会将其注册办事处转移至法国后,继续存在于组成其资本的股份所有者之间。受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约束。第2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CONSTELLIUM SE在公司签发的所有拟面向第三方的契据和文件中,名称的前后应始终紧接:“soci é t é europ é enne”或首字母“SE”和股本金额。第3条–公司宗旨公司在法国和所有国家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宗旨是:•成立、参与、融资、与企业、公司和其他企业合作、管理、监督企业、公司和其他企业并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收购、使用和/或转让工业和知识产权及不动产;•融资和/或收购公司和任何业务;•借贷和筹集资金,包括通过发行债券,债务工具或其他证券或债务证据以及订立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协议;•投入资金;•为公司与集团有关联的法人或其他公司的债务或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和担保;•承担与上述相关或为促进上述相关的所有事项,上述所有事项均按最广义的词语理解。第4条–注册办事处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及中央行政当局位于:Washington Plaza,40-44 rue Washington,75008 Paris,France。


 
3注册办事处可根据普通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董事会的决定转移至法国领土内的任何其他地点,但该决定须经下一次普通股东大会批准。转让经董事会批准的,授权后者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由此产生的公示、备案手续,前提是提交转让,以供上述批准。董事会可以在其认为有用的地方设立办事处、机构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撤销。第5条–期限公司自在巴黎贸易和公司注册局注册之日起的存续期为九十九(99)年,但特别股东大会批准的提前解散或延期的情况除外。Title II Capital and Shares Article 6 – Capital The capital amounts to two million,936,600,397 euros and 68 cents(2,936,397.68欧元)。它分为一亿四千六百万股、八百一万九千八百八十四(146,819,884)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两欧分(0.02),已缴足且全部为同一类别。第7条–股份形式,持股程序股份应根据法国商法典第L.228-1条,由股东酌情决定登记(“au nominatif”)或无记名(“au porteor”)股份。公司股份将根据法国货币和金融法典第L. 211-3条登记在由登记处在美利坚合众国维持的登记册(“美国登记册”)上,或登记在公司(或其代理人)或授权中介机构维持的账户上(这些账户统称为“法国登记册”),由股东酌情决定。在美国登记的股票将要么以Cede & co的名义、代表存托信托公司(“DTC”)行事,要么以希望直接在美国登记的持有人的名义登记。这些股票必须通过DTC管理的系统的参与者持有,并以Cede & co的名义在美国注册,才有资格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直接交易。在美国登记册上登记的股票将采用“au porteor”形式;它们将在法国以单一中间人的名义以集体账户的形式登记,用于这些股票的所有所有者的账户,按照


 
4与法国商法典第L. 228-1条第7款。在法国登记册上登记的股票可采用“au nominatif”形式或“au porteor”形式,由股东酌情决定,具体规定这些股票不得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以这种形式交易。在法国的注册办事处转移生效之日,构成公司资本的所有股份应在美国注册登记。任何寻求将其股份从一个登记册转移到另一个登记册的股东都必须向其经纪人或公司(视情况而定)发出适当指示,费用自理。第8条–转让任何股份的转让,均应依法并依照本章程进行。股份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账户之间进行转账。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第9条–跨越门槛任何单独或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凡来直接或间接拥有相当于或大于5%、10%、15%、20%、25%、30%、331/3%、50%、662/3%或90%的股份总数或表决权的,必须在跨越持股门槛后五(5)个交易日内,以附收悉的保证函方式,将其单独、直接或间接或一致行动拥有的股份总数或表决权通知公司。此外,它还应在其门槛通知函中告知公司,(i)所持有的赋予将发行的股份递延权利的证券数量和相应的投票权,以及(ii)已发行的股份数量或其可能凭借法国货币和金融法典第L. 211-1条中提及的协议或金融工具获得的投票权。参与资本或投票权低于上述规定的门槛之一的,同样的义务适用。此外,任何个人或实体如持有相当于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或投票权总数的10%、15%、20%或25%的股份,须于跨越持股门槛后五(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在未来六(6)个月内追求的目标告知公司。在六(6)个月的期限后,任何继续持有等于或大于上述分数的股份数量或投票权的个人或实体,应在遵守前述条款的情况下,在每六(6)个月的新期限内更新其意向书。本声明应说明该个人或实体是否单独或一致行动,如其计划终止或继续购买、收购或不收购公司控制权、请求其任命或一人或几人的任命为董事。


 
5公司保留权利与公众和股东分享其已获通知的目标,或相关人士未遵守前述义务。为适用前项规定,法国《商法典》第L条第233-9 i款第1至8款所列的股份或表决权,应视为等同于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股份或表决权。根据法国商法典L. 228-1条第7款的规定,Cede & Co(代表DTC)、DTC或作为“interm é diaire instrit”的中介机构均无需就Cede & Co、DTC和该中介机构分别以该身份在账簿中登记的所有股份作出本条所涵盖的陈述。第10条–强制性公开要约法国商法典第L. 233-10条含义内的任何单独或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是在自愿收购要约后直接或间接占有公司30%以上的股本证券或投票权,则应就所有资本和允许获得资本或投票权的证券提交收购要约草案,且条款符合适用的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同样的要求也适用于单独或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本证券或表决权总数的30%至半数之间的数量,并在连续不到十二个月内以资本或表决权方式增持公司至少1%的证券或表决权。在提交要约草案时,提议的价格必须至少等于要约人在产生提交要约草案义务的事件发生前十二(12)个月内单独或按照法国商法典L. 233-10条的含义一致行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公司特性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如果其证券的市场有此理由或在第一款所述十二个月期间没有要约人单独或一致行动人对公司股份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价格将由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592条指定的专家确定,并根据通常使用的客观评估标准、公司的特性及其证券的市场确定,具体规定,专家将被要求在评估时考虑到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和法国法院确定的标准。如果有关人员向公司证明满足了AMF的R è glement G é n é ral第234-7条和第234-9条所列条件之一,则提交公开要约草案的义务不适用。当事人发生分歧时,应最勤勉当事人的请求,由商事法庭庭长指定一名专家,以临时救济的形式裁决,以确定是否需要提交公开要约草案为目的,具体规定将要求该专家申请


 
6 AMF的R è glement G é n é ral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国Conseil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AMF和法国法院发布的标准。根据法国商法典L. 228-1条第7款的规定,Cede & Co(代表DTC)、DTC或作为“interm é diaire instrit”的中介机构均不受本条所涵盖的要求的约束,对于Cede & Co、DTC和该中介机构分别以此类身份在账簿中登记的所有股份。第11条–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跟随股份,在其通过的任何手中,转让包括所有应计、未支付和应计的股息,以及(如适用)储备和准备金的份额。股份所有权当然需要持有人批准这些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决定。公司股份附带的表决权,应当与其所代表的出资比例成正比,公司的每一股股票享有一票表决权。每份股份赋予持有人在公司资产所有权、利润分享和清算盈余方面,与现有股份数量成比例的百分比,并视情况考虑到已摊销和非摊销资本、实收或未付资本、股份面值以及不同类别股份的权利。每当需要拥有多于一股的股份以行使任何权利时,单一股份或少于规定数量的股份不得授予其持有人针对公司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亲自负责汇集规定数量的股份。标题三公司行政第12条–董事会1。组成公司由股东大会指定的人数在三至十八岁之间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董事会领导。在发生合并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增加这一数量。任何法人一经任命,应指派一名自然人为董事会常驻代表。常驻代表的任期与其所代表的法人的任期相同。法人罢免其常驻代表的,应当立即提供替代。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常驻代表去世或辞职的情况。股东大会可决定董事会应每年轮流换届,这样,这一轮换涉及董事人数的某一特定比例。


 
7董事任期三(3)年,可续期。作为例外,(a)股东大会可选择一名任期较短的董事,以便董事任期的延长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分散,(b)紧接本公司在巴黎商业和社会登记处登记之日之前在任的董事此后应继续任职,任期与其登记前的剩余任期相等。董事的任期在为批准上一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而召开并在该董事任期届满当年举行的普通股东大会结束时结束。董事可随时连任。他们可以随时通过大会的决定被移除。如因一项或多于一项董事职位死亡或辞职而出现空缺,董事会可在两次股东大会之间作出临时委任。被任命接替另一位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留任期限仅为其前任剩余任期的留任期限。公司雇员可获委任为董事。他或她的聘用合同必须与实际岗位相对应。在这种情况下,他或她不会失去他或她的雇用合同的利益。受聘合同绑定公司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在任董事的三分之一(1/3)。七十五(75)岁以上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在任董事的三分之一(1/3)。如果在任期内超过这一限制,最年长的董事将自动被视为在下一次股东大会结束时辞职。根据法国《商法典》第L. 225-27-1条的规定,董事会还包括代表雇员的董事,其地位受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条第12.1款前项不适用于代表职工的董事。如果法国商法典第L. 225-17条和第L. 225-18条提及的股东大会任命的董事人数在任命该董事时少于或等于8人,则代表雇员的董事人数等于1人;如果该人数大于8人,则等于2人。在确定本条第12.1款第一项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和最高人数时,不考虑代表雇员的董事。当只需任命一名代表雇员的董事时,他或她由集团工作委员会(法国集团工作委员会)指定。当必须任命代表雇员的两名董事时,第二名董事由欧洲劳工委员会(指定为SE-WC)根据法国商法典L. 225-27-1,III,4 °条款指定。


 
8集团工务委员会和欧洲工务委员会(指定为SE-WC)内部关于任命代表雇员的董事的投票程序适用于这些委员会秘书的任命。代表职工的董事任期三(3)年,可续期。代表雇员的董事的任期于批准上一财政年度财务报表并于该董事任期届满当年举行的普通股东大会结束时结束。代表职工的董事任期在法律和本条规定的条件下提前结束,特别是在其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集团内部流动除外)。如果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不再满足适用《法国商法典》第L. 225-27-1条的条件,或者如果本条被废除,则代表雇员的董事的任期在董事会注意到的会议结束时结束。如果代表雇员的董事席位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根据法国《商法典》第L. 225-34条,空缺席位由根据与代表雇员的被替换董事相同的条件指定的雇员填补。代表雇员的如此任命的董事的任期在根据法国商法典第L. 225-27-1条任命的其他董事的正常任期届满时结束。规定在代表雇员的董事更换之日之前,董事会可召开会议并有效审议上述理事会未任命代表雇员的董事的情况,依法和本条规定,不影响董事会审议的有效性。代表雇员的董事承担同样的义务,特别是在保密方面,并承担与其他董事相同的责任。2.Chair – Bureau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elects a chairman from its members,who must be a natural person。董事会确定其任期,任期不能超过其董事职务,可随时罢免。董事会确定他或她的薪酬。主席组织和指导董事会的任务,然后向大会报告。他或她监督公司各机构的正常运作,特别是确保董事能够履行其使命。董事会主席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75)岁。董事长在任期内达到该年龄的,自动视为辞职。但其任期应延长至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在此期间任命其继任者。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主席可随时连任。


 
9此外,董事会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从其成员中任命一名副主席,其任期由董事会在其担任董事的期限内确定。董事会指定一名秘书,可从董事和股东之外选出。第13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根据公司利益的需要,在注册办事处或召集通知中指明的地点召开会议,至少每三(3)个月召开一次。董事应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过任何书面方式召集。如果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办公室是分开的,或至少三分之一(1/3)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必须在首席执行官在这个意义上提出合理要求后的七(7)天内召开董事会。如果这个请求没有得到答复,请求者可以自己召集会议,说明议程。此外,如果董事会超过两(2)个月未开会,代表至少三分之一(1/3)董事会成员的董事可以有效召集会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说明会议议程。董事会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在法国境内或法国境外的任何其他地点举行会议。应做好出席记录,每次会议后拟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在或不在的情况下,董事会将董事长职责委托给副董事长。如出现缺席或阻止后者的情况,则董事会应指定其一名成员主持每一次会议;如对此项任命的投票结果为并列,则会议应由最年长的候选人主持。为使董事会的审议有效,董事会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或代表或已远程投票,或视情况参加书面协商。董事会的决定(包括书面协商的方式)应以多数票作出;如票数相同,则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意义。就法定人数和多数的计算而言,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电信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意味着允许其被识别并保证其有效参与的董事被视为出席会议。在召集人的倡议下,董事也可以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远程投票。由召集人主动提出,也可以作出董事会的决定


 
10在法国法律和通知条款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范围内,通过书面咨询董事,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请董事应召集人的请求,在请求书规定的期限内,就提交给他们的事项进行解决。召集人应向每位董事发送提议的决议文本以及董事信息所需的文件。董事必须在谘询中指明的期限内投票或投弃权票,该期限可不少于自收到谘询文件起计三(3)个营业日(如谘询中有此规定,则为更短时间)。在同一时限内,每名董事将有机会解释其立场,视情况而定。任何董事可在收到谘询文件后两(2)个营业日内(如谘询中有此规定,则可在更短时间内)反对使用书面谘询。在上述期限内有异议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告知其他董事,并可以就相关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予以解决。全体委员投票完毕,协商应提前结束。凡未在适用时间范围内向召集人发送其回复的董事,将被视为缺席且未参与决策。除本章程有关规定外,董事会为组织决策过程和工作方法,包括发生利益冲突时的议事规则,可以采用议事规则。每位董事收到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信息,并可凭借其职务获得其认为有用的任何和所有文件。任何董事都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将权力转让给另一名董事,以在董事会会议上代表他或她,但每名董事在会议期间可能只有一名代理人。董事会审议结果的副本或摘录,须经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副首席执行官、临时转授董事长职责的董事或为此目的授权的代理人有效认证。第14条–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董事会根据公司利益,考虑到其活动的社会和环境影响,为公司的活动制定指导方针并监督其实施。在不违反法律明确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的情况下,以法人宗旨为限,审理与公司平稳运行有关的任何问题,并通过其议事方式,解决其关注的事项。公司在与第三方的关系中,即使是不属于公司目的的董事会决定,也应受到约束,除非公司能够证明第三方知道该决定超出了该目的,或结合当时情况证明其不可能对此不知情;仅公布《公司章程》并不构成充分证据。


 
11董事会继续进行其认为可取的控制和检查。而且,董事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力。董事会可从内部任命一个或多个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确定其组成和权力,并在其负责下开展其活动。各委员会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其任务。董事、无表决权的成员和任何其他被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即使在其职责结束后,也有义务在适用的情况下不披露其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信息,但法律要求或允许披露或出于公共利益的情况除外。第15条–一般管理公司的执行管理层应由董事会任命并授予首席执行官(director g é n é ral)头衔的自然人担任。公司执行管理层由董事长(总裁)担任的,适用与首席执行官有关的法律、法规、法规。他或她将担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pr é sident-director g é n é ral)的头衔。首席执行官应被赋予以公司名义在所有情况下采取行动的最广泛权力。他或她应在法人宗旨范围内行使职权,但须遵守法律明文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他或她应代表公司处理与第三方的关系。即使是首席执行官的行为不属于公司目的,公司也应受到约束,除非它能证明第三方知道该决定超出了该目的,或结合当时情况证明它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仅公布《公司章程》并不构成充分证据。首席执行官年龄不超过七十(70)岁。如果首席执行官达到该年龄限制,则应被视为已辞职。然而,其任期应延长至董事会下一次会议期间任命新的首席执行官。董事会可随时罢免首席执行官。如果无正当理由批准罢免,可能会导致损害赔偿,除非首席执行官就任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应当以出席或者代表的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的简单决议,选择公司的一般管理由董事长担任还是由其他自然人担任。这一选择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股东和第三方。


 
12董事会如此作出的选择在董事会作出反对决定之前或在首席执行官的整个任期内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之前一直有效。公司一般管理层由董事长担任的,适用于首席执行官的规定适用于其本人。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议,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或多名自然人协助首席执行官担任副首席执行官(director g é n é ral d é l é gu é)。董事会应与首席执行官达成一致,确定授予副首席执行官的权力范围和期限。董事会应确定其薪酬。如果副首席执行官是董事,他或她的职责不能超过他或她的董事职位。关于第三方,副首席执行官拥有与首席执行官相同的权力;副首席执行官拥有诉讼的权力。副首席执行官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议,副首席执行官(s)可随时由董事会罢免。无故批准移走的,可能会造成损害。副首席执行官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70)岁。如果在任的副首席执行官达到该年龄限制,他或她将自动被视为已辞职。然而,他或她的任期应延长至可能任命新的副首席执行官的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如首席执行官停止履行或被阻止履行其职责,副首席执行官应保留所有职责和权力,直至新的首席执行官获得任命,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第16条–无投票权成员董事会可从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机构中委任一名或多名无投票权成员(审查员),但人数不得超过两(2)人。成员无表决权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不超过三(3)年。无表决权成员的职责应在为批准过去一年的财务报表而召开并在该无表决权成员任期届满当年举行的股东大会结束时结束。无表决权的委员可随时连选连任。董事会可随时终止其任期。如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无投票权成员死亡、辞职或遣散,


 
13董事会可在其任期的剩余时间内接替他或她。应召集无表决权的成员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征询后者或主席的意见,仅以协商声音参加审议;但他们的缺席不能影响审议的有效性。他们应在与董事同等的条件下召开董事会会议。不参加表决的委员,不得因履行职责而获得报酬。但是,董事会可以授权报销无投票权成员为公司利益而产生的费用。第17条–对董事的赔偿董事会成员和前任成员应得到以下补偿:(a)对索赔进行抗辩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司的索赔(法院最终裁决已宣布这些成员或前任董事会成员对此负责的索赔除外),基于他们在行使职责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他们在公司要求下目前或以前履行的任何其他职责;及(b)由于他们在行使职责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他们在公司要求下目前或以前履行的任何其他职责而应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不得有权获得赔偿:(a)如果和在法国法律不允许这种赔偿的范围内;(b)如果和在一定程度上,主管法院已在最终和结论性裁决中确定,董事会现任或前任成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被定性为故意(faute intentionnelle)、故意鲁莽(faute lourde)或超出其职责范围(faute d é tachable);或(c)如果和在一定程度上的费用,董事会现任或前任成员应支付的损害赔偿或罚款由任何责任保险承保,且保险人已支付费用、损害赔偿或罚款。除索赔由公司自行提起外,相关现任或前任董事会成员应遵循公司有关其抗辩方式的指示,并事先与公司协商该抗辩方式。当事人不得:(i)承认任何个人责任,(ii)放弃任何抗辩,或(iii)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同意和解。公司可以为董事会现任或前任成员的利益投保责任保险。第18条–关联方协议根据法国商法典L. 229-7条第6款,上述商法典L. 225-38至L. 225-42条适用于公司订立的协议。


 
14标题IV法定审计师第19条–法定审计师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一名或多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法定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审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至少聘任两名法定审计师。每名法定核数师须由股东周年大会委任。如股东周年大会未能选出法定核数师,任何股东可向法院呈请委任一名,并由董事会主席妥为传召。法院聘任的法定审计师任期至普通股东大会正式聘任法定审计师时止。标题五大会第二十条1。召开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召开和召开。会议应在注册办事处或在会议规定的任何其他地点举行。2.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条件,以股东或代其登记的中间人的名义在公司名册中记账股份的方式记录在案。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择以下选项之一:•由代其登记的中间人代表;或•向另一股东、其配偶或与其缔结民事结合的合伙人(pacte civil de solidarit é)指派代理人;或•通过邮寄投票;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未指明指派的情况下向公司派出代理人。公司收到的投票表格将不会被考虑在内的日期不能超过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天。然而,董事会可决定为任何股东大会设定较短的期限,并决定公司必须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的第一天、第二天或第三天收到投票表格


 
15日会议,以便予以考虑。3.视频会议投票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董事会可以安排股东通过视频会议或其他允许身份证明的电信方式出席并投票。如果董事会决定对某一特定会议行使这一选择权,董事会的决定将记录在会议通知和/或召集中。股东以视频会议或上述任何其他电信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会酌情决定,应视为出席,以计算法定人数和过半数。4.委员会–出席表–会议记录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则由首席执行官主持,如副首席执行官是董事,则由副首席执行官主持,或由董事会为此目的特别任命的董事主持。否则,会议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委员会应包括一名主席和两名监票人。监票人的职务由出席会议并接受该职务的得票最高的两名会议成员履行。委员会应指定一名秘书,该秘书不必是股东。每次会议应备存一份出席表,并附上授予授权代理人的权力以及任何缺席选票,并记录会议记录。如果鉴于截至法国法律规定的记录日期在美国登记册上登记的股东参与信息的传递时间,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后收到此信息,则在股东大会召开时编制的出席表应为临时文件,直至最终出席表正规化。后者将在考虑到上述信息后由大会委员会起草。在法国法律规定的记录日期之前处置其股份的股东所投的票将被作废或修改,以适当者为准。会议记录的副本或摘录须由董事会主席、执行首席执行官职责的董事或会议秘书有效认证。5.法定人数和多数股东的决定应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只有临时股东大会才有权修订《公司章程》的任何或全部条款。


 
16普通股东大会应作出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所有其他决定。特别会议应由特定类别股份的持有人出席,假定此类股份已被创建,以决定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的任何修订。在第一次召集通知确定的日期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对出席、代表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的股东至少持有五分之一(1/5)有表决权股份的有效审议。未达到这一法定人数的,召开第二次会议,议程与第一次会议相同;这种第二次会议不需要达到法定人数。在第一次召集通知确定的日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出席、代表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的股东至少持有四分之一(1/4)有表决权股份的有效审议。未达到这一法定人数的,召开第二次会议,议程与第一次会议相同。第二次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的,第二次会议可以延期至第二次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后的日期。有效举行的第二次或延期会议(视情况而定)的法定人数为有表决权股份的1/5。在第一次召集通知所定日期举行的特别会议,可有效审议出席、代表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的股东在第一次通知时至少持有三分之一(1/3)的情况,否则,在第二次召集通知所定日期举行的会议或在第二次会议延期的情况下,可有效审议该次会议的1/5。股东大会的决定应以有效投票的多数票作出。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别会议的决定应以有效投票的三分之二(2/3)多数票作出。投出的票不包括该股东未参加表决或已弃权或已退回空白或无效票的股份所附的票。标题六公司业绩第21条–财政年度每个财政年度应持续一个日历年度,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第22条–利润-法定准备金强制扣除财政年度利润的百分之五(5%),减去之前的任何亏损,应分配给创建称为“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一旦法定准备金数额达到资本的十分之一(1/10),此项扣除即停止强制执行。


 
17可分配利润应包括财政年度的利润,减去任何先前的亏损和前款规定的扣除,再加上累计利润。第23条–股息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财务报表出现可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应决定将其记入其支配分配或使用的一个或多个准备金账户,予以结转,或作为股利进行分配。股东大会在记录其可动用储备的存在后,可决定分配从这些储备中扣除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决定应明示这些扣除的准备金账户。但股息应首先从财政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扣除。发放红利的发放程序,由大会或董事会酌情确定。以现金支付的分配应以欧元批准,并(i)以欧元支付在法国登记册上持有的所有股份持有人,(ii)以美元(USD)支付在美国登记册上登记的所有股份持有人。为了以美元支付股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应设定适用于欧元/美元转换价格的参考日期。股息支付应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九(9)个月发放。批准该年度财务报表的股东大会可以授予每位股东,对于所分配的部分或全部股息,可以选择现金或股份支付股息。同样,每个股东可能被授予中期分配,对于部分或全部所说的中期分配,可以选择现金或股份支付中期分配。以股份支付的要约、价格、发行股份的条件,以及以股份支付的请求和增资的条件,适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临时分派。标题七解散·清算第24条–提前解散临时股东大会可在任何时间点就公司的提前解散作出决定。


 
18第25条–损失一半资本如果由于会计文件记载的亏损导致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董事会应在财务报表显示该亏损后四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决定公司提前解散是否合理。如果未作出解散决定,则资本应在不迟于记录亏损期间之后的第二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并在遵守有关soci é t é s anonymes最低资本的法律的情况下,减少等于或大于不能从准备金中扣除的任何损失的金额,如果在该期间,股权资本尚未恢复到等于或大于资本的二分之一的价值。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该次会议未能有效审议的,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公司解散。第二十六条–解散的影响公司以任何理由解散之时起,即处于清算状态。其法人资格应为本次清算之目的持续存在,直至其关闭。在整个清算期内,股东大会应保留与公司存续期间相同的权力。股票应保持可交易状态,直至清算结束。公司的解散仅对第三方具有效力,自所述解散在行业和公司登记册中公布之日起。第二十七条——清算人的任命——权力在公司存续期满或者提前解散的情况下,清算方式由股东大会管辖,指定一名或者多名清算人,由其设定权力,由其依法履行职责。清盘人的委任终结了董事、主席、行政总裁及副行政总裁的职责。第八条通知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规定的一切通知,应当以附收货确认书的挂证信方式或者以法外行为方式作出。同时,以普通邮件方式向其收件人发送通知副本一份。


 
19第九条争议第二十九条在公司存续期间或清算期间,股东之间或公司与股东之间就本章程的解释或执行或一般就公司事项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属于注册办事处所在地主管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各股东必须选择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的主管法院管辖的住所,所有传票和通知均应依法向该住所发出。如果没有选择住所,则应将传票和通知有效地送达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检察官办公室(Procureur de la R é publiq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