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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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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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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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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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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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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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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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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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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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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8股,每股面值0.00000062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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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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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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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062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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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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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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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进行交易,但仅限于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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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申报器☐ |
非加速
申报人☐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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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目 录
| 1 | ||||||
| 2 | ||||||
| 3 | ||||||
| 项目1。 | 3 | |||||
| 项目2。 | 3 | |||||
| 项目3。 | 3 | |||||
| 项目4。 | 84 | |||||
| 第4a项。 | 143 | |||||
| 项目5。 | 144 | |||||
| 项目6。 | 171 | |||||
| 项目7。 | 183 | |||||
| 项目8。 | 184 | |||||
| 项目9。 | 186 | |||||
| 项目10。 | 186 | |||||
| 项目11。 | 200 | |||||
| 项目12。 | 201 | |||||
| 205 | ||||||
| 项目13。 | 205 | |||||
| 项目14。 | 205 | |||||
| 项目15。 | 206 | |||||
| 项目16a。 | 206 | |||||
| 项目16b。 | 206 | |||||
| 项目16c。 | 206 | |||||
| 项目16d。 | 207 | |||||
| 项目16e。 | 207 | |||||
| 项目16F。 | 208 | |||||
| 项目16g。 | 208 | |||||
| 项目16h。 | 208 | |||||
| 项目16i。 | 208 | |||||
| 项目16J。 | 209 | |||||
| 项目16K。 | 209 | |||||
| 210 | ||||||
| 项目17。 | 210 | |||||
| 项目18。 | 210 | |||||
| 项目19。 | 210 | |||||
| 223 | ||||||
i
介绍
在本年度报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并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
| •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份ADS代表八股A类普通股; |
| • | “百度一般业务”是指百度核心业务。从2025年第四季度开始,我们将百度核心重新定义为百度一般业务;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
| • | “A类普通股”指我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0.000000625美元的A类普通股,授予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一票对提交我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的投票权; |
| • | “B类普通股”是指我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0.000000625美元的B类普通股,授予我公司不同投票权,使得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提交我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每股10票; |
| • | “香港”或“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 「香港上市规则」指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 |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机构」指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
| • |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 “主板”是指香港交易所独立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市场并与之平行运行的股票市场(不含期权市场); |
| • | “MAU”,即月活跃用户,是指在给定月份内推出我们移动应用程序的移动设备数量; |
| • | “我们公司”指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它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业务主要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以及(ii)与位于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的合同安排进行。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更多详细信息见“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
| • |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并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
| • | “股份”或“普通股”是指我们的普通股,既包括A类普通股,也包括B类普通股; |
| • | “用户流量”或“流量”一般是指网站的页面浏览量,“页面浏览量”衡量的是互联网用户在特定时间段内浏览的网页数量,但同一用户在同一天浏览的同一页面的多个页面浏览量只计算一次除外; |
| • |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指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1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或“百度”是指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时,指在中国大陆成立的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但其财务业绩已完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合同安排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合并关联实体。这些可变利益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北京百度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或百度网信、北京细读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细读、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爱奇艺。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用于我们公司结构的说明图; |
| • | “爱奇艺”指iQIYI,Inc.,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iQ”,是我们的子公司之一;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
| • | 任何表格中确定为总金额的金额与其中所列金额之和之间的所有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
于2021年3月1日,百度,Inc.以1比80的股份拆细方式对其法定股本进行变更。同时,百度,Inc.将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例从10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更改为每份ADS代表8股A类普通股,或进行股份拆细。这些变化在本文件中追溯反映。
前瞻性信息
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看法。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您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未来”、“打算”、“计划”、“相信”、“估计”、“是/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术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前景; |
| • |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战略以及我们实施这些战略的能力; |
| • | 我们发展和管理我们的运营和业务的能力; |
| • | 对资本、技术和技能人才等的竞争; |
| • | 我们控制成本和利用资产的能力; |
| • | 我们识别和进行投资和收购、获得政府当局的监管批准以及整合被收购目标的能力; |
| • | 我们经营所在行业和地域市场的监管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
| • | 我们的股息政策;和 |
| • | “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中描述的所有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 |
我们要提醒您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您应该结合“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陈述。这些风险并非详尽无遗。我们在快速发展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不同的程度。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前瞻性陈述的任何义务。
2
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均按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汇率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第一部分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不适用。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不适用。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我们的公司Structure以及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百度,Inc.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业务主要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或中国大陆子公司进行,以及(ii)与位于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基于增值电信的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在线音视频服务和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均通过适用的VIE进行,以遵守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对参与提供此类业务的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限制和施加条件。据此,我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经营这些业务,并依赖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爱奇艺公司/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离岸子公司、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变利益实体贡献的外部收入分别占我们总外部收入的45%、44%和50%。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公司”是指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我们”、“我们的”或“百度”是指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时,在中国大陆成立的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但其财务业绩已完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合同安排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合并实体。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QIYI,Inc./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离岸附属公司、我们的中国大陆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这些合同安排:
| • | 使我们能够在考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的服务时获得对可变利益实体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 |
| • | 有效地将代名人股东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基础上的所有投票权转让给我们;和 |
| • | 使我们能够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允许的范围内持有购买可变利益实体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
3
这些合同安排一般包括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或代理协议、独家股权购买和转让期权协议或独家购买期权协议、贷款协议、经营协议或业务经营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协议(视情况而定)。至于部分可变利益实体,我们的附属公司已与这些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订立额外的业务合作协议、授权书、许可协议和/或承诺函(视情况而定)。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由于合同安排,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有效地将其在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基础上的所有投票权转让给这些公司的主要受益人,这使我公司或其子公司/爱奇艺有权指导对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可变利益实体百度网通、北京读书和北京爱奇艺的个人名义股东是美国或爱奇艺的董事或员工。我们或爱奇艺认为这些人适合担任这些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原因除其他外,包括他们对我们或爱奇艺的贡献、他们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我们或爱奇艺的服务年限和忠诚度。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可变利益实体和其他并表关联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可变利益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如果可变利益实体或代名人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有效地赋予我们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投票权的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而这些协议尚未在中国大陆的法院进行测试。此外,如果我们无法维持这种有效的任务,我们将无法继续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的财务结果。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与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和个人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在提供对这些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可变利益实体的个人名义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没有任何解决此类潜在冲突的安排。”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不确定中国大陆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被发现违反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管理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的某些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均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发现违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制裁。此外,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对其解释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主要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与位于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大陆开展,收入主要来自中国大陆。虽然中国外商投资法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但其下的“外商投资”定义较为宽泛,包含了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无法保证未来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不会被解释为一类间接外国投资活动。如果任何可变利益实体根据任何此类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且我们的任何业务将被纳入任何负面清单或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限制,我们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此类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此类行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现我们的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了中国大陆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我们不确定上述中国监管机构的行动将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以及我们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能力。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4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我公司及其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在可变利益实体开展的业务中拥有直接所有权权益。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这些合同安排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大陆经营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和可变利益实体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这将导致可变利益实体被取消合并。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包括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证,由可变利益实体持有。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可变利益实体产生的。导致可变利益实体被取消合并的事件将对我们的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导致我们公司的证券价值大幅减少甚至变得一文不值。我公司、我公司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可变利益实体和我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资产以及开展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业务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控制权,那么百度公司可能无法偿还债务,我们公司的A类普通股或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下披露的风险。
我司和可变利益实体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我们面临着与离岸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对此类证券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见“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i)我们的运营和(ii)由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方面的某些行政措施,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的法规,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法规,可能会对这类证券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满足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复杂监管要求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中国大陆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5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并经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的《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一步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SEC确定我们提交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4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以及随后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在我们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如此确定。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完整审计公司。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见“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政府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的子公司及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短消息服务接入码证书、网络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证书、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凭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凭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业务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网上交易平台备案凭证、互联网域名服务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证明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通关备案证明、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备案证明、涉外调查许可证、二手机动车经营者备案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和/或商业运营的某些许可。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为我们的业务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互联网、人工智能及相关业务和公司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6
此外,就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历史而言,我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i)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许可,(ii)无需通过中国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未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要求获得中国证监会或CAC的许可。
然而,中国政府颁布了某些法规和规则,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或统称《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备案规则,中国内地境内企业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需向证监会备案。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备案规则》要求的特定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在备案规则的适用范围内,就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股票和股票挂钩证券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和/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在多长时间内。”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
百度,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可变利益实体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自行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百度公司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更多详情,请见“项目5.B.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内地,还需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指定银行的审查。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总计人民币480亿元、人民币481亿元和人民币404亿元(58亿美元)。有关我们在中国大陆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在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支付股息和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
7
从2023年至2025年,我们的某些中国大陆子公司已向百度(香港)有限公司申报和分配所赚取的利润,总额为人民币247亿元(合35亿美元)。这些股息支付需缴纳预扣税。此外,在2024年和2025年,百度,Inc.分别从其一家子公司获得了人民币152亿元和人民币65亿元(合9.33亿美元)的现金分配。我们根据相应的税率做了税收准备。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未分配利润,免征任何预扣税。然而,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未来进一步申报和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后赚取的利润,股息支付将被征收预扣税,这将增加我们的纳税义务并减少我们公司可用的现金数量。就分配予我们合资格香港注册成立附属公司的潜在可分配利润而言,递延税项负债按5%的预扣税率或法定预扣税率计提。有关相关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其各自的离岸母公司宣派和分配股息,我们将被要求缴纳更多税款,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百度,Inc.可能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变利益实体分别从百度,Inc.的其他子公司获得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98亿元及人民币207亿元(合30亿美元)作为出资或贷款,可变利益实体分别向其他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52亿元、人民币6.98亿元及人民币18亿元(合2.59亿美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作为VIE主要受益人的百度 Inc.的全资子公司分别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本金额为零、人民币1100万元及人民币4.71亿元(6700万美元)的贷款,且可变利益实体未偿还本金额。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的主要受益人指定其附属公司分别向名义股东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人民币4.34亿元及零的贷款,以资助VIE的主要受益人不打算为其寻求偿还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资本化,而无由名义股东偿还。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变利益实体向百度,Inc.和百度,Inc.分别提供本金额为零、人民币3.6亿元和零的贷款,向可变利益实体分别偿还本金额为零、零和人民币3.52亿元(5000万美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变利益实体分别向VIE的主要受益人提供本金金额为零、零和人民币3.54亿元(5100万美元)的贷款,VIE的主要受益人偿还零。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变利益实体向百度,Inc.的其他子公司提供贷款分别为零、零及人民币8.78亿元(1.26亿美元),其他子公司分别向可变利益实体偿还本金人民币3.45亿元、零及零。
百度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宣布派发现金红利,也没有派发现金红利。在2026年第一季度,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对我们的普通股采取股息政策。我们预计将在2026年宣布首次派发股息。任何未来股息的宣布、时间和金额将取决于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财务表现、资本要求、当时的市场状况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等因素酌情确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正式公告分红事宜。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投资于我们的ADS的中国大陆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 a. | [保留] |
下表列示了我公司选定的合并财务信息。选定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综合收益数据和现金流量数据合并报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这些数据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第F-1页开始的部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收益数据和现金流量数据的选定综合报表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这些数据未包括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任何未来时期的预期结果。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应与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和“项目5。运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如下。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
8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每股和每ADS数据除外) | ||||||||||||||||||||||||
| 综合收益综合报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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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
124,493 | 123,675 | 134,598 | 133,125 | 129,079 | 18,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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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和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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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成本 |
64,314 | 63,935 | 65,031 | 66,102 | 72,436 | 10,358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24,723 | 20,514 | 23,519 | 23,620 | 25,843 | 3,696 | ||||||||||||||||||
| 研究与开发 |
24,938 | 23,315 | 24,192 | 22,133 | 20,433 | 2,922 | ||||||||||||||||||
| 长期资产减值 |
— | — | — | — | 16,190 | 2,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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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费用和支出 |
113,975 | 107,764 | 112,742 | 111,855 | 134,902 | 19,2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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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亏损) |
10,518 | 15,911 | 21,856 | 21,270 | (5,823 | ) | (8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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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亏损)总额,净额 |
260 | (5,799 | ) | 3,342 | 7,352 | 12,539 | 1,7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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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前收入 |
10,778 | 10,112 | 25,198 | 28,622 | 6,716 | 9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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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 |
3,187 | 2,578 | 3,649 | 4,447 | 1,259 |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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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7,591 | 7,534 | 21,549 | 24,175 | 5,457 | 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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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2,635 | ) | (25 | ) | 1,234 | 415 | (132 | ) | (1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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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10,226 | 7,559 | 20,315 | 23,760 | 5,589 | 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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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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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6,850 | 53,156 | 25,231 | 24,832 | 24,606 | 3,519 | ||||||||||||||||||
| 受限制现金 |
10,821 | 11,330 | 11,503 | 11,697 | 225 | 32 | ||||||||||||||||||
| 短期投资,净额 |
143,243 | 120,839 | 168,670 | 102,608 | 90,661 | 12,964 | ||||||||||||||||||
| 总资产 |
380,034 | 390,973 | 406,759 | 427,780 | 449,157 | 64,229 | ||||||||||||||||||
| 短期贷款 |
4,168 | 5,343 | 10,257 | 10,669 | 7,626 | 1,091 | ||||||||||||||||||
| 长期贷款,流动部分 |
2 | — | 2 | 168 | 14,765 | 2,111 | ||||||||||||||||||
| 长期贷款 |
12,629 | 13,722 | 14,223 | 15,596 | 3,369 | 482 | ||||||||||||||||||
| 应付票据,当期部分 |
10,505 | 6,904 | 6,029 | 8,026 | 4,560 | 652 | ||||||||||||||||||
| 应付票据 |
43,120 | 39,893 | 34,990 | 27,996 | 51,021 | 7,296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流动部分(1) |
— | 8,305 | 2,802 | 242 | 1,459 | 209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1) |
12,652 | 9,568 | 8,144 | 8,351 | 6,712 | 960 | ||||||||||||||||||
| 负债总额 |
156,082 | 153,168 | 144,151 | 144,168 | 159,431 | 22,798 | ||||||||||||||||||
| 百度,Inc.股东权益合计 |
211,459 | 223,478 | 243,626 | 263,620 | 266,330 | 38,085 | ||||||||||||||||||
| (1) | 我们于2022年1月1日采用了ASU第2020-06号,对实体自身权益中的可转换工具和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或ASU 2020-06,使用修改后的追溯过渡法。在采用ASU2020-06之后,根据ASC 470-20,现有票据发行所得的所有收益已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为负债。每份现有票据的本金额与发行所得款项净额之间的差额被视为债务贴现,并按其各自的实际利率摊销,以使现有票据的账面价值在现有票据的各自认沽日期增加至其面值。 |
9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合并现金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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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0,122 | 26,170 | 36,615 | 21,234 | (3,013 | ) | (431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31,444 | ) | (3,944 | ) | (50,397 | ) | (8,555 | ) | (25,136 | ) | (3,594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23,396 | (6,390 | ) | (14,162 | ) | (13,759 | ) | 17,142 | 2,451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11,131 | 17,565 | (27,662 | ) | (985 | ) | (11,758 | ) | (1,681 | ) | ||||||||||||||
与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作为VIE主要受益人的全资子公司,或不包括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VIE主要受益人的VIE主要受益人、其非VIE主要受益人的其他子公司,或我们在所述期间和截至所述日期合并的“其他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 • |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也是VIE的主要受益者,这些VIE包括百度网通、北京细读,以及其他VIE。“不含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VIE主要受益方”主要指北京爱奇艺及其他爱奇艺VIE的主要受益方iQIYI,Inc.。 |
| • | “其他子公司”指非VIE子公司之和,主要包括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或百度在线、百度百度中国(中国)有限公司或TERM3中国、百度网时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或百度时代、北京启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或爱奇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启艺世纪及其他全资子公司,主要向外部客户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此外,按照VIE主要受益人的指示,包括百度在线和北京启亿世纪在内的某些全资子公司也向VIE的名义股东提供长期贷款,以资助这些实体的资本化以及向VIE提供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 |
| • | “VIE、VIE的子公司”是指百度网通、北京细读、北京爱奇艺等爱奇艺VIE、其他VIE之和。 |
综合收益信息精选简明合并报表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百度 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不包括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子公司 |
VIE和 VIE’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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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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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
— | — | 81,720 | 74,650 | (27,291 | ) | 129,079 | |||||||||||||||||
| 分担VIE和VIE子公司的亏损 |
(10,129 | ) | (802 | ) | — | — | 10,931 | — | ||||||||||||||||
| 净收入(亏损) |
5,589 | (238 | ) | 18,842 | (10,149 | ) | (8,587 | ) | 5,457 | |||||||||||||||
10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百度 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不包括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子公司 |
VIE和 VIE’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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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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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
— | 5 | 91,045 | 66,755 | (24,680 | ) | 133,125 | |||||||||||||||||
| VIE和VIE子公司的收入份额 |
2,625 | 453 | — | — | (3,078 | ) | — | |||||||||||||||||
| 净收入 |
23,760 | 668 | 22,839 | 2,625 | (25,717 | ) | 24,175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百度 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不包括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子公司 |
VIE和 VIE’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人民币 (百万) |
||||||||||||||||||||||||
| 收入 |
— | 22 | 92,326 | 67,001 | (24,751 | ) | 134,598 | |||||||||||||||||
| VIE和VIE子公司的收入份额 |
4,021 | 501 | — | — | (4,522 | ) | — | |||||||||||||||||
| 净收入 |
20,315 | 1,819 | 19,235 | 4,202 | (24,022 | ) | 21,549 | |||||||||||||||||
11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百度, 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不包括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子公司 |
VIE和 VIE’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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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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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厂房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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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6,500 | 1,623 | 13,680 | 2,803 | — | 24,606 | ||||||||||||||||||
| 短期投资,净额 |
16,935 | — | 68,978 | 4,748 | — | 90,661 | ||||||||||||||||||
| 其他 |
32 | 55 | 14,741 | 21,875 | — | 36,7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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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总额 |
23,467 | 1,678 | 97,399 | 29,426 | — | 151,9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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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净额 |
171 | — | 17,024 | 9,086 | — | 26,281 | ||||||||||||||||||
| 长期投资,净额 |
335 | 259 | 26,672 | 17,652 | — | 44,918 | ||||||||||||||||||
| 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
29,640 | — | 90,507 | 3,715 | — | 123,862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及VIE和VIE子公司的合同权益(1) |
293,404 | 3,082 | 24,278 | — | (320,764 | ) | — | |||||||||||||||||
| 其他 |
— | 151 | 51,070 | 50,905 | — | 102,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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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23,550 | 3,492 | 209,551 | 81,358 | (320,764 | ) | 297,1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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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百度内实体的款项(2) |
— | 24,197 | 24,533 | — | (48,73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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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347,017 | 29,367 | 331,483 | 110,784 | (369,494 | ) | 449,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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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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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账款和应计负债 |
598 | 46 | 21,090 | 17,157 | — | 38,891 | ||||||||||||||||||
| 其他 |
18,586 | 1,459 | 7,384 | 20,008 | — | 47,4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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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合计 |
19,184 | 1,505 | 28,474 | 37,165 | — | 86,3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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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票据 |
51,021 | — | — | — | — | 51,021 | ||||||||||||||||||
| 其他 |
— | 6,712 | 7,128 | 8,242 | — | 22,08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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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51,021 | 6,712 | 7,128 | 8,242 | — | 73,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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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付百度内实体的款项(2) |
10,482 | — | — | 48,146 | (58,62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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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
80,687 | 8,217 | 35,602 | 93,553 | (58,628 | ) | 159,4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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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
— | 6,080 | 6,972 | 114 | — | 13,166 | ||||||||||||||||||
| 股权 |
||||||||||||||||||||||||
| 百度股东权益合计(3) |
266,330 | 7,768 | 288,881 | 14,217 | (310,866 | ) | 266,330 |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7,302 | 28 | 2,900 | — | 10,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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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股本 |
266,330 | 15,070 | 288,909 | 17,117 | (310,866 | ) | 276,5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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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负债、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权益 |
347,017 | 29,367 | 331,483 | 110,784 | (369,494 | ) | 449,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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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百度, 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不包括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子公司 |
VIE和 VIE’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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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百万)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383 | 936 | 19,522 | 1,991 | — | 24,832 | ||||||||||||||||||
| 短期投资,净额 |
16,171 | — | 80,964 | 5,473 | — | 102,608 | ||||||||||||||||||
| 其他 |
5 | 39 | 23,034 | 18,331 | — | 41,4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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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总额 |
18,559 | 975 | 123,520 | 25,795 | — | 168,8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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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净额 |
213 | — | 17,306 | 12,583 | — | 30,102 | ||||||||||||||||||
| 长期投资,净额 |
850 | 291 | 24,170 | 16,410 | — | 41,721 | ||||||||||||||||||
| 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
10,970 | — | 84,181 | 3,384 | — | 98,535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及VIE和VIE子公司的合同权益(1) |
283,738 | 2,888 | 24,236 | — | (310,862 | ) | — | |||||||||||||||||
| 其他 |
— | 151 | 46,616 | 41,806 | — | 88,5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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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95,771 | 3,330 | 196,509 | 74,183 | (310,862 | ) | 258,9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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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百度内实体的款项(2) |
569 | 23,501 | — | — | (24,07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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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314,899 | 27,806 | 320,029 | 99,978 | (334,932 | ) | 427,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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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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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账款和应计负债 |
698 | 21 | 22,197 | 18,527 | — | 41,443 | ||||||||||||||||||
| 其他 |
8,026 | 242 | 10,058 | 21,184 | — | 39,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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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合计 |
8,724 | 263 | 32,255 | 39,711 | — | 80,9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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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票据 |
27,996 | — | — | — | — | 27,996 | ||||||||||||||||||
| 其他 |
14,559 | 8,351 | 4,957 | 7,352 | — | 35,2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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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2,555 | 8,351 | 4,957 | 7,352 | — | 63,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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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百度内实体的款项(2) |
— | — | 7,543 | 26,929 | (34,47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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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
51,279 | 8,614 | 44,755 | 73,992 | (34,472 | ) | 144,1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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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
— | 5,600 | 4,156 | 114 | — | 9,870 | ||||||||||||||||||
|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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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股东权益合计(3) |
263,620 | 6,275 | 271,085 | 23,100 | (300,460 | ) | 263,620 |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7,317 | 33 | 2,772 | — | 10,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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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股本 |
263,620 | 13,592 | 271,118 | 25,872 | (300,460 | ) | 273,7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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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负债、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权益 |
314,899 | 27,806 | 320,029 | 99,978 | (334,932 | ) | 427,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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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1) | 它代表消除了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不包括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子公司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和合同利益。 |
| (2) | 它代表了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VIE的主要受益者(不包括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子公司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的消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提供的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分别为人民币107亿元(15亿美元)和人民币299亿元(43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119亿元和人民币99亿元。 |
| (3)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向名义股东提供的贷款分别为人民币196亿元(28亿美元)和人民币196亿元,将于2027年至2047年到期。向名义股东提供的贷款是为公司不打算寻求偿还的VIE的资本化提供资金。历史上,向名义股东提供的所有此类贷款的期限在其各自的原始到期日期之前已经延长,我们将继续在所有未偿还贷款到期之前延长其期限。 |
13
精选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百度, 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不包括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子公司 |
VIE和 VIE’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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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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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
5,832 | (71 | ) | 12,420 | (14,504 | ) | (6,690 | ) | (3,013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6,879 | ) | 111 | (21,327 | ) | (4,985 | ) | 17,944 | (25,136 | ) | ||||||||||||||
| 其中: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4) |
— | (471 | ) | (20,704 | ) | — | 21,175 | — | ||||||||||||||||
| VIE和VIE的子公司偿还贷款(4) |
— | — | 1,812 | — | (1,812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1) |
15,482 | 696 | (8,180 | ) | 20,398 | (11,254 | ) | 17,142 | ||||||||||||||||
| 其中: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4) |
— | — | — | 21,175 | (21,175 | ) | — | |||||||||||||||||
| VIE和VIE的子公司偿还贷款(4) |
— | — | — | (1,812 | ) | 1,812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百度, 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不包括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子公司 |
VIE和 VIE’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人民币 (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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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
13,872 | (10 | ) | 30,096 | (7,363 | ) | (15,361 | ) | 21,234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8,763 | ) | 3,496 | (6,520 | ) | (7,584 | ) | 20,816 | (8,555 | ) | ||||||||||||||
| 其中:对VIE和VIE的现金贡献’ |
— | — | (434 | ) | — | 434 | — | |||||||||||||||||
| 向VIE和VIE提供的贷款" |
— | (11 | ) | (9,380 | ) | — | 9,391 | — | ||||||||||||||||
| VIE和VIE的贷款偿还' |
— | — | 698 | — | (698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1) |
1,938 | (2,968 | ) | (19,372 | ) | 12,098 | (5,455 | ) | (13,759 | ) | ||||||||||||||
| 其中:对VIE和VIE的现金贡献’ |
— | — | — | 434 | (434 | ) | — | |||||||||||||||||
| 向VIE和VIE提供的贷款" |
— | — | — | 9,391 | (9,391 | ) | — | |||||||||||||||||
| VIE和VIE的贷款偿还' |
— | — | — | (698 | ) | 698 | — | |||||||||||||||||
1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百度, 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不包括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子公司 |
VIE和 VIE’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人民币 (百万)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
(2,012 | ) | (361 | ) | 33,660 | 5,328 | — | 36,615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592 | 237 | (41,608 | ) | (2,381 | ) | (9,237 | ) | (50,397 | ) | ||||||||||||||
| 其中:对VIE和VIE子公司的现金出资(2)(3) |
— | — | (58 | ) | — | 58 | — | |||||||||||||||||
| 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4) |
— | — | (1,492 | ) | — | 1,492 | — | |||||||||||||||||
| VIE和VIE的子公司偿还贷款(4) |
— | — | 5,150 | — | (5,150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1) |
(13,881 | ) | (3,863 | ) | (3,657 | ) | (1,998 | ) | 9,237 | (14,162 | ) | |||||||||||||
| 其中:对VIE和VIE子公司的现金出资(2)(3) |
— | — | — | 58 | (58 | ) | — | |||||||||||||||||
| 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4) |
— | — | — | 1,492 | (1,492 | ) | — | |||||||||||||||||
| VIE和VIE的子公司偿还贷款(4) |
— | — | — | (5,150 | ) | 5,150 | — | |||||||||||||||||
注意:
| (1)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百度,Inc.分别从其一家子公司获得现金分配为零、人民币152亿元及人民币65亿元(合9.33亿美元)。 |
| (2)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主要受益人指定其附属公司分别向代名人股东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人民币4.34亿元及零的贷款,以资助主要受益人不打算要求偿还的VIE及VIE附属公司的资本,而代名人股东未偿还零。 |
| (3)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和VIE的子公司没有收到其他子公司的出资。 |
| (4)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分别获得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94亿元及人民币207亿元(30亿美元),作为其他附属公司的贷款,以及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分别向其他附属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52亿元、人民币6.98亿元及人民币18亿元(2.59亿美元)。 |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15
|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运营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开展业务。关于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本年度报告中讨论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大陆政府当局的酌处权预计将适用于中国大陆实体和企业,而不是在香港根据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一套法律开展业务的实体或企业。这些风险在“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中有更全面的讨论。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如果我们未能为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留住现有客户或吸引新客户,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
| • |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继续受到影响在线营销需求的具有挑战性的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强大的品牌。如果我们无法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或者如果存在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商业行为相关的负面宣传,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
| • | 可能无法实现我们收购YY Live的预期收益,并面临其他与收购及YY Live运营相关的风险; |
| • | 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可能因此遭受用户和客户流失; |
| • | 如果我们向新业务的扩张不成功,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在基础模型和生成AI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可能会在其商业化以及适用于我们的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
| • | 我们经历了收入的放缓和下降,我们可能会不时承受净亏损,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经历经营和利润率的下行压力; |
| • | 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的潜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声誉损害或责任; |
| • | 如果我们未能持续创新并提供吸引和留住用户的产品、服务和优质互联网体验,我们可能无法保持竞争力;我们可能会为了保持竞争力而花费大量资源;以及 |
| • |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包括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将导致索赔、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或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因此,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
16
| • | 我们与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和个人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在提供对这些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 |
| • | 我们正在对部分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的股权质押进行登记,在质押登记前,我们可能无法对善意取得相关可变利益实体股权的任何第三方执行股权质押。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和/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
| • | 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互联网、人工智能及相关业务和公司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
| • | 任何未能满足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复杂监管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已颁布的《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和其他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内地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 • | 无论我们的经营表现如何,我们的ADS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并且很可能继续波动; |
| • | 与许多其他主要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
| • |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下降;和 |
| • | 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征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
17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未能留住现有客户或为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吸引新客户,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如果我们的在线营销客户的投资没有产生销售线索和最终消费者,或者如果我们没有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交付他们的网页,我们将不会继续与我们开展业务。我们的在线营销客户可能会选择停止与我们的业务,这些业务不受定期合同的约束。此外,第三方可能开发和使用某些技术来阻止我们客户的广告和其他营销产品在我们的百度平台上的显示,这可能反过来导致我们失去客户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们的P4P服务使我们的客户能够对其付费赞助链接的优先配售进行投标,如果他们发现投标机制不具有成本效益或在其他方面没有吸引力,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此外,如果我们的用户不增加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参与度,或者我们的内容生态系统未能提供满足用户口味和偏好的丰富和优质内容,或者我们的用户在竞争平台上花费更多时间或以其他方式满足他们的内容消费需求,或者我们因任何原因经历用户流量下降,我们将很难吸引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如果我们的客户确定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支出没有产生他们期望的回报,他们可能会将更大一部分或全部广告预算分配给其他广告渠道,例如其他在线营销平台、电视和户外媒体,并减少或停止与我们的业务。由于我们的大多数客户不受长期合同的约束,他们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与我们的广告安排。未能留住现有客户或为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吸引新客户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未来前景。我们已从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的某些客户处记录了大量的客户存款和递延收入。如果我们无法就此类客户存款和递延收入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将余额退还给我们的客户,我们的现金流和流动性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已经删除,并且将来可能再次删除,有问题的列表或广告,以确保我们的搜索结果和/或信息馈送的质量和可靠性。此类移除,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都可能导致受影响的客户停止与我们的业务或对我们与受影响的百度联盟合作伙伴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我们还在业务参与前检查潜在客户的相关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作为质量控制措施。此外,我们已采取措施实施中国监管机构要求的措施,例如修改付费搜索做法和限制与某些行业相关的负面宣传广告。我们还主动实施了众多附加措施,以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并为用户构建一个更安全、更值得信赖的平台。这些措施对客户数量和我们的收入产生了负面影响,尽管我们认为这种影响很可能是暂时的。中国大陆有关在线营销服务的法规正在演变,在可能出现的新法规的实施和遵守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8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继续受到影响在线营销需求的具有挑战性的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不利影响。
在线营销服务仍然是我们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线营销服务的收入在2024年和2025年有所下降,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正在进行的人工智能转型影响了货币化方法,以及不利的宏观经济条件对客户的广告预算和支出产生了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继续受到具有挑战性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通过互联网搜索或提要进行在线营销的趋势的重大不利影响。随着中国互联网的演进,客户有很多渠道可以进行线上营销和促销。此外,人工智能驱动的搜索引擎和虚拟助手的日益普及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用户行为。由于这些工具为查询提供了直接的、对话式的答案,用户可能不太需要点击传统的搜索结果或赞助链接,这可能会减少我们平台的流量,并降低我们基于搜索的广告的库存和有效性。此外,新广告平台和形式的出现可能会扰乱现有的在线营销生态系统,产生新的竞争对手,并加速营销预算从传统的搜索加新闻源模式转移。由于用户在搜索加新闻源上花费的时间可能不如在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平台上花费的时间多,与其他在线营销方式相比,许多当前和潜在客户可能不会通过搜索加新闻源将他们的营销预算分配给在线营销。我们维持或增加来自在线营销的收入和盈利能力的能力可能受到若干因素的不利影响,其中许多因素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 | 与开发和维持具有对在线营销客户具有吸引力的人口特征的更大用户群以及维持和提高用户参与度相关的困难; |
| • | 竞争加剧和潜在的营销预算重新分配以及在线营销价格的下行压力,例如,由于释放到市场的广告库存供过于求; |
| • | 较高的客户获取成本部分是由于以互联网为营销渠道的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的经验有限或由于竞争; |
| • | 减少使用我们的搜索和付费点击,因为搜索查询越来越多地通过声控智能设备、应用程序、社交媒体或其他在线平台进行; |
| • | 我们的线上营销交付、跟踪和报告系统效率低下; |
| • | 中国互联网或网络营销使用减少;以及 |
| • | 中国内地互联网领域监管环境收紧。 |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强大的品牌。如果我们无法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或者如果有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商业行为相关的负面宣传,我们的业务和经营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相信,我们的品牌“百度”为我们业务的成功做出了重大贡献。我们还认为,维护和增强“百度”品牌对于增加我们的用户、客户、百度联盟合作伙伴和内容提供商的数量,以及扩大我们的开发者社区以及吸引和留住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至关重要。我们进行了各种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活动将达到我们期望的品牌推广效果。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和进一步推广“百度”品牌,或如果我们在这方面的努力产生过多的费用,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任何有关我们、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员工、我们的商业行为、我们的搜索结果或我们的搜索结果所链接的平台的负面宣传,无论其真实性如何,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进而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化解负面宣传,使我们的投资者、用户、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感到满意。不时出现关于我们、我们的品牌形象、我们的价值主张和我们的商业实践的负面宣传,在某些负面宣传密集的时期对我们的公众形象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平台和服务在性质上可能不时与某些有争议的公共事件或讨论有关,或被认为与之有关,导致公众对我们的批评。围绕类似事件的负面宣传,对我们的公众形象和声誉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激烈的负面宣传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品牌、公众形象和声誉在未来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9
可能无法实现我们收购YY Live的预期收益,并面临与此次收购及YY Live运营相关的其他风险。
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百度(香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与欢聚 Inc.及其若干联属公司(统称为欢聚)订立股份购买协议,以收购欢聚在中国境内以视频为基础的娱乐直播业务,即YY直播,总价约为36亿美元。根据该协议,经修订,包括在2021年2月7日(我们称之为先前协议),我们在考虑1亿美元的营运资金调整后,向欢聚及其指定的托管账户支付了19亿美元,并于2021年2月向多个托管账户存入了16亿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最后截止日期,先前协议中规定的成交条件,包括政府当局的必要监管批准,尚未完全满足。2024年1月1日,我们根据其条款行使了终止先前协议的权利。经与欢聚就终止后的下一步行动进行磋商,百度(香港)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与欢聚订立新协议,以收购,并以总价约21亿美元收购YY Live。作为此次交易的一部分,我们按照事先约定存入托管账户的16亿美元全部释放给了我们。
我们无法保证对YY Live的收购将为我们带来预期的收益和机会。由于运营线上直播业务的经验有限,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将YY直播整合到我们现有的业务中,即使假设整合成功,也无法保证YY直播业务将按预期表现,特别是考虑到直播行业近年来表现不佳。如果我们的整合或运营战略未能有效实施,或者受到不可预见的负面经济或市场条件的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收购YY Live的全部预期收益。任何未能满足在实现收购YY Live的预期收益方面所涉及的挑战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活动中断或失去动力,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收购和整合业务可能会导致重大的意外问题、费用、负债、竞争反应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如果收购的预期收益未能实现,我们可能会记录与此相关的减值费用。例如,涉及YY Live的未决或威胁诉讼和监管行动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导致我们遭受重大损失。此外,我们不能排除重大问题和责任可能未能被识别或其程度可能未能在收购完成之前被我们充分认识到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但我们将没有或极其有限的根据收购协议对欢聚的赔偿权利。我们还面临着因未遵守与此次收购相关的监管批准要求而产生的挑战和潜在处罚。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已颁布的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和其他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将受到并且可能无法成功管理与将YY Live与我们集成相关的各种额外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 | 线上直播带货业务是基于用户需求可能大幅变化或减少的相对较新的市场中较新的商业模式; |
| • | 在整合运营和系统以及管理更大和更复杂的公司的扩展运营方面的挑战; |
| • | 将YY Live与我们的其他业务整合,在实现预期商机和增长前景方面面临的挑战; |
| • | 中国大陆境内外的在线直播带货业务和主播的监管规则和措施复杂且不断演变,我们可能无法驾驭如此复杂的监管环境,或有效、及时地应对未来监管环境的变化; |
| • | 我们可能会面临与YY直播上的内容和传播相关的重大风险,因为YY直播上的大多数传播都是实时进行的,我们无法核实其上发布的所有信息的来源,也无法在其发布之前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进行检查; |
| • | 线上直播的收入模式可能无法保持有效,我们可能无法留住现有用户、吸引新用户、保持用户参与度并吸引更多付费用户; |
20
| • | 直播行业近年来面临挑战,这可能会对YY直播的经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因涉及YY Live的诉讼和监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
| • | 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直播平台留住或吸引受欢迎的人才,例如表演者、渠道经理、专业游戏玩家、评论员和主持人,或者这些人才可能无法吸引粉丝或参与者;和 |
| • | 由于将额外的人员、运营、产品、服务、技术、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职责整合到我们的业务中而产生的意外额外成本和费用。 |
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并可能因此而遭受用户和客户的损失。
我们在业务的几乎每个方面都面临着重大竞争。对于我们的百度一般业务(从2025年第四季度开始,我们将百度核心重新定义为百度一般业务),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是互联网公司、中国的在线营销平台、其他搜索引擎、生成式AI和基础模型的参与者、云服务提供商和robotaxi提供商。我们根据用户流量、搜索(以及其他营销和广告)结果的网络安全质量(相关性)、产品和服务的可用性和用户或客户体验、分销渠道以及相关第三方网站的数量,与这些实体进行用户和客户的竞争。爱奇艺面临主要在中国大陆的其他在线娱乐视频服务提供商在内容制作、内容采购、用户流量和广告客户方面的竞争。爱奇艺还与其他互联网媒体和娱乐服务,如微剧平台、互联网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以及各大电视台。爱奇艺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争,包括通过获得热门内容的IP权利、进行品牌推广和其他营销活动,以及对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投资和收购。见“项目4.B.关于公司的信息—业务概述—竞争。”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拥有重要的财务资源和悠久的经营历史,在吸引和留住用户、适应用户的习惯和偏好以及管理客户方面经验丰富。他们可能会利用他们的经验和资源以多种方式与我们竞争,包括争夺用户和他们的时间、客户、第三方代理、内容、战略合作伙伴和第三方网站/wapsites的网络,在研发上投入更多资金并进行投资和收购。我们的营商环境正在迅速发展和竞争。我们的业务面临不断变化的技术、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以及频繁引入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在搜索领域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拥有创新的商业模式、广泛的分销网络或可能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和更好的客户服务的专有内容或技术,他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资源开发新产品、进行收购、投入研发和人才,并积极争夺用户、广告商、客户、流量和内容。如果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提供更智能的搜索体验或更先进的AI搜索模式、互联网视频服务或云服务,我们的用户流量和收入可能会大幅下降。此外,如果我们用来向我们的用户和客户分发服务或产品的渠道和财产不再可供我们使用,我们可能会遇到用户流量和收入下降。任何此类流量下降都可能削弱我们的品牌并导致用户和客户流失,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移动应用程序和/或网站形式的垂直服务提供商,允许用户在其封闭的生态系统内进行搜索。这些玩家经常从搜索引擎购买流量,并试图通过在其平台上提供全面的服务来留住用户。随着这些垂直服务提供商的扩张,尽管它们将继续从搜索引擎获取流量,但它们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可能会下降,特别是如果它们能够巩固其行业垂直领域的话。
我们还面临来自其他类型广告媒体的竞争,包括传统广告媒体,如报纸、杂志、黄页、广告牌、其他形式的户外媒体、电视和广播、移动应用程序、网络直播和在线视频。与传统广告和其他形式的广告媒体相比,中国的大公司一般会分配,并且可能会继续分配有限的预算部分给在线营销。如果这些公司不将其营销预算的较大部分用于我们提供的在线营销服务,或者如果我们的现有客户减少他们在在线营销上的支出,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21
如果我们的新业务扩张不成功,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我们不时进入新业务,通过发展新业务线产生额外的收入流。拓展新业务可能会带来与我们目前遇到的不同的运营、营销和合规挑战。我们已经启动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AI转型。
我们在AI技术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并在以AI为动力的核心业务——包括AI云基础设施、AI应用程序和AI原生营销服务——的商业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我们计划继续将资本和其他资源,例如计算能力和带宽,投入到我们的AI技术中,特别是生成AI和基础模型。然而,AI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AI技术和百度核心AI驱动业务方面的投资和探索将取得成功。如果我们的创新不能响应用户、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需求,不恰当地把握市场机会,或者营销不力,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可能受到影响。例如,我们在运营和扩展百度核心人工智能驱动业务方面经验有限,这可能使我们面临各种挑战和风险,包括发展和管理与企业、公共部门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关系,这些客户和合作伙伴可能与我们现有的客户、用户和合作伙伴有不同的需求和偏好、竞争激烈的采购流程、腐败行为或其他非法收益的实例、更长的应收账款付款周期和可能导致潜在坏账损失的较低收款率。我们也可能不会及时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以避免或减少上述任何风险的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百度核心AI驱动业务需要截然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销售和营销渠道以及内部运营体系和流程。这些要求可能会扰乱我们目前的运营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尤其是在我们新的百度核心人工智能驱动业务的投资、发展和扩展的初始阶段。
自2025年第三季度以来,我们引入了一个新的框架来披露某些百度核心人工智能驱动业务的业绩,这些业务包括AI云基础设施、AI应用程序和AI原生营销服务。我们在公开披露的与百度核心人工智能驱动业务相关的收入和运营数据均来自公司的内部管理账目和记录,这些账目和记录未经审计,无法保证上述账目和记录可以进行审计。请参阅“第4B项业务概览— 百度核心人工智能驱动业务”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本披露框架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并且无法保证我们披露的指标将在各个时期具有可比性,或将与其他人衡量类似业务的方式保持一致。这些业务也可能不会像预期的那样发展,原因包括来自成熟技术公司和创新初创公司的激烈竞争、人工智能、数据隐私和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框架的变化、业务战略的变化、不利的宏观经济条件影响客户投资新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意愿,或者客户预算从实验性或新兴技术转移。此外,AI技术的快速发展意味着,如果我们未能预测或响应新的发展,例如生成式AI、大型语言模型或竞争性AI架构的进步,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会变得过时或竞争力下降。由于对可靠性、数据安全、道德考虑或重大组织变革的需求的担忧,客户对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采用可能比预期的要慢。如果这些举措的表现不符合预期——无论是由于技术、监管、竞争、市场接受挑战还是业务战略的变化——我们的增长前景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收回我们在人工智能驱动业务的研究、开发和基础设施方面所做的大量投资。
我们还可能通过有机业务举措或投资和收购进入其他对我们来说是新的市场和行业/行业垂直领域,例如机器人出租车、智能电动汽车、电子商务、短视频,以及包括互联网医院在内的医疗垂直领域,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不同的和不可预见的风险。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由于各种因素,例如政府当局在这些新市场采取的潜在监管行动,这些努力将取得成功。对于这些新的市场和行业/行业垂直领域,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经验,可能无法驾驭快速变化的监管环境或预测,无法满足对产品和服务不断变化的需求和偏好。例如,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业务由于各种不利因素而产生了大幅亏损,这些因素可能会继续对我们未来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其中一些新市场和行业/行业垂直领域正在出现相对新颖和未经测试的商业模式。例如,我们未来可能会在我们的robotaxi业务中追求轻资产的方法,而这些模式可能不会按计划进行。在此类车型下,我们可能会将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车辆出售给第三方,并订立安排,使我们遵守与此类销售相关的重要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维护成本、与销售相关的保证和产品责任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由于监管复杂性、运营成本高、市场需求不可预测等因素,在各城市运营robotaxi服务可能难以实现持续稳定的盈利。上述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构成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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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我们的战略是否会吸引用户和客户,或产生成功所需的收入。如果我们未能为我们的新产品和服务带来足够的使用量,我们可能无法根据我们在这些新业务上投入的大量资源来增加收入。这可能会对毛利率和营业利润率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向新业务领域扩张的商业成功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创新性、竞争力、分销和营销的有效性以及定价和投资策略,尤其是在争夺市场份额的早期阶段。例如,在生成式AI和基础模型领域,我们当前和潜在的竞争对手范围从大型成熟的技术公司到新兴初创企业。一些竞争对手可以以可能影响我们竞争地位的方式利用他们的经验、资源和网络,包括进行收购、继续在研发和人才方面投入巨资、积极发起知识产权索赔(无论是否有功),以及继续积极争夺客户、合作伙伴和被投资方。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能够比我们更快地创新和提供产品和服务,或者可能在我们这样做之前就预见到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因此,我们可能在几年内或根本无法从我们的新业务领域获得可观的收入,并可能在此过程中产生重大损失,无法收回我们的投资和支出。另一方面,如果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未能采用适当的业务和运营模式、开发和提供成功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开发和改造适当的技术和基础设施,则市场条件和产品和服务的普遍接受程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新业务的市场,例如智能驾驶和电动汽车,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和增长,我们可能会从新业务中蒙受重大损失,我们的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会遇到与我们进入的新业务领域相关的监管不确定性。与AI技术和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大陆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仍在不断演进。这些法律法规的影响仍不明朗,可能会给我们的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发展和运营增加不确定性。例如,随着中国大陆关于自动驾驶的监管框架的演变,我们可能需要遵守中国政府当局不时颁布的关于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运营和商业化、互联网安全以及相关数据收集和共享的批准和其他合规要求。此外,由于中国大陆针对生成式AI的立法和法规不断完善,我们的生成式AI业务还需要满足中国政府当局的额外合规要求。见“项目4.B.关于公司的信息—业务概况—法规—关于人工智能的法规。”当我们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时,我们可能会面临其他挑战,包括缺乏新产品和服务的采用、缺乏新业务的管理人才、成本管理以及新业务扩展所需的其他因素。
我们在基础模型和生成人工智能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可能会在其商业化以及适用于我们的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地基模型和生成AI技术近年来发展迅速。继ChatGPT于2022年11月推出后,世界各地的人们已经测试并接受了一系列生成式AI聊天机器人和基础模型,如豆宝、QWen、元宝、Gemini、Kimi和DeepSeek。我们在基础模型和生成人工智能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并在这些领域分配了大量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更新。然而,基础模型和生成AI正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没有经过验证的商业模式可以将新技术商业化。特别是,我们开源了一部分基金会模型。如果商业化努力不成功,我们可能无法收回之前的投资,我们资本化的资产可能会出现减值。我们在这些领域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因为这些领域的许多参与者也在这些技术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资源。这种激烈的竞争可能会直接导致我们车型的使用率和整体受欢迎程度下降。如果竞争对手发布更先进、更易使用或更受青睐的机型,用户可能会从我们的平台迁移。我们的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率和整体受欢迎程度持续下降,不仅会降低当前的用户参与度,还可能造成一种长期的看法,即我们的技术落后于市场,从而难以吸引和留住用户,最终难以将我们的投资货币化。此外,中国大陆关于生成式AI的监管和法律框架也在快速演变。近年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与生成式AI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览—法规—人工智能法规—生成式AI法规。”不过,这些与生成性AI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中国大陆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出台额外或更详细的法律法规,对生成性AI服务进行监管。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在生成AI领域遵守更多的合规要求,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我们还面临着此类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及其解释方面的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发展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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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历了收入的放缓和下降,在某些季度经历了经营亏损和负的经营现金流,我们可能会不时承受净亏损,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经历经营和利润率的下行压力。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我们经历了收入增长放缓,包括2023-2025年的下降。由于多种因素,我们的收入可能会继续下降,包括产品和服务组合、客户人口统计、行业和渠道的变化、政策或政策实施的变化、市场营销和/或新的人工智能产品竞争的增加,以及自2019年以来市场上广告库存供过于求导致的定价下降。如果我们的产品、服务和技术的采用率下降,或者对用于访问我们服务的平台的需求减速或下降,除其他因素外,我们的收入或收入增长率也可能下降。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新冠疫情影响和长期资产减值等多种因素,我们的营业利润率和归属于我们的净利润占收入的百分比在2021年至2025年期间波动明显。我们的利润和营业利润率可能面临下行压力,现金流恶化或经营现金流为负,原因是竞争加剧、收入增长慢于费用、长期资产和商誉减值以及来自我们业务多个方面的成本和费用增加,包括在收入正在下降的在线营销范围内,而支持我们在线资产的流量成本和相关基础设施成本,例如AI云基础设施、AI应用程序和其他需要巨大数据传输和计算能力的产品,继续增长。我们可能还需要为我们的分销渠道支付更多的费用,并产生更多的成本来推广新产品和服务以及投资于人工智能技术。我们的营业利润率也可能因多种因素而面临下行压力,例如我们的业务扩展到新的领域,包括生成式AI、基础模型、AI云、智能驾驶,所有这些领域的利润率都远低于在线营销。我们的营业利润率也可能受到新业务领域贡献的更大比例的收入的负面影响,新业务领域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在线营销。
此外,临时性免税或减税措施的到期,以及解决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等国际税收框架的影响,可能会抑制我们的净收入。我们还可能因投资损失、外汇波动和其他资产减值而不时承受净亏损。不断下降的营业利润率、投资损失导致我们自2021年以来经历了几个季度的净亏损,无法保证我们未来不会出现亏损。
由于这些因素和我们业务不断变化的性质,我们的历史收入增长率、历史营业利润率和历史盈利能力可能无法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
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的潜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声誉损害或责任。
我们正在将人工智能,包括基础模型和生成人工智能,构建到我们的许多产品中,我们希望我们业务的这一元素将成为我们未来增长的驱动力。我们设想一个未来,在这个未来中,我们的产品将被整合到百度核心的人工智能驱动业务中,包括人工智能云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和人工智能原生营销服务,这将帮助我们的客户提高生产力。与许多颠覆性创新一样,人工智能带来了可能影响其采用的风险和挑战,因此也影响了我们的业务。我们基于AI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不会被我们的用户或客户采用。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存在缺陷。数据集可能不足或包含有偏差的信息。我们或其他人的不适当或有争议的数据做法,包括不适当的数据收集和潜在的数据滥用,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接受度。我们的AI生成的内容产品可能无法与竞争对手的产品竞争。此外,人工智能服务可能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过,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仍在演变中,有待进一步解读和落实。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能导致法律可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版权和其他法律纠纷。这些缺陷可能会破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产生的决策、预测或分析,使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我们的品牌或声誉造成潜在损害。中国大陆有关AI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它们要求AI服务提供商或技术支持者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缺陷。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已根据适用法律采取了必要措施,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在未来将始终满足监管要求。此外,由于人工智能技术高度复杂且发展迅速,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可能并不总是针对人工智能的最新问题,也不可能预测与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相关的所有可能出现的法律或监管风险。如果我们未能满足法律和监管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此外,一些AI场景还存在伦理问题。如果我们启用或提供的AI解决方案因其对人权、隐私、就业或其他社会问题的影响而引起争议,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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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不能提供吸引和留住用户的产品、服务和高质量的互联网体验,我们可能无法保持竞争力;我们可能会为了保持竞争力而耗费大量资源。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提供产品和服务来吸引用户,并使用户拥有高质量的互联网体验。为了吸引和留住用户并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必须继续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源,以增强我们的AI或其他新技术,改进我们现有的产品和服务,并引入更多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如果我们无法预测用户偏好或行业变化,无法及时提升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或未能提供足够的内容,或无法提供其他面向消费者的服务和产品,包括我们的地图和智能设备,以使我们的用户满意,我们可能会遭受用户群规模下降的影响。如果我们的创新没有响应用户的需求,没有适当把握市场机会或没有有效地推向市场,我们的运营结果也可能受到影响。随着搜索营销和AI技术以及新形式的设备和APP不断发展,我们可能会在研发和战略投资和收购方面投入大量资源,以保持竞争力。
如果我们未能跟上技术进步和升级,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所处行业受制于快速的技术进步、升级和不断变化的消费者需求。我们的成功将取决于我们跟上技术创新和商业化最新发展的能力,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做到这一点,对我们的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的需求可能会下降。例如,将类似于ChatGPT的技术应用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于我们保持市场竞争力可能至关重要。此外,技术变革和创新的研发通常需要大量资本支出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升级。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执行我们的发展战略,包括因为我们未能及时克服技术障碍方面的挑战。此外,技术发展导致的用户行为变化也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广泛采用新的互联网、网络或电信技术或其他技术变革可能需要大量支出来修改或整合我们的产品、服务或基础设施。因此,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和及时地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适应技术创新,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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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内容生态系统未能持续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优质内容,我们可能会遇到用户流量和用户参与度的下降,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内容生态系统由为合作伙伴开发的产品组成,例如百家号、百度联盟,以及内部开发的内容和服务产品,例如百度 Knows、百度 Wiki、百度 Health、百度文库、百度 Experience、百度 Post、好看、爱奇艺。我们的内容生态系统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内容创作者和生产者的能力,通过利用我们的用户流量为我们的平台贡献优质内容,并通过提供有吸引力的内容来增强用户参与度,从而创造一个良性循环。我们的内容生态系统中提供的大部分内容一直依赖并将继续依赖第三方,我们的一些产品包含第三方知识产权。随着中国对优质内容的竞争日益激烈,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内容获取成本,并产生足够的收入,以超过未来内容支出的增长。我们也可能无法在我们的某些内容或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到期或终止时续签,并且任何内容或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续签都可能涉及更高的成本或更不利的条款。如果我们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许可广受欢迎的优质内容或续签我们的内容或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已承诺根据不可撤销的协议为部分制作的内容和许可版权支付未来的最低付款。如果内容没有达到预期的受欢迎程度和商业成功,这类承诺可能无法收回。此外,我们依靠用户为我们的各类产品贡献内容,包括百家号、百度知道、百度 Wiki、百度健康、百度体验、百度帖子、百度文库、好看和爱奇艺的用户生成内容。如果这些方面未能开发和维护高质量和引人入胜的内容,如果我们想要的优质内容成为竞争对手的专属,如果我们无法继续增加我们的内容产品并保持相对于其他内容平台的竞争力,或者如果我们现有的大量关系被终止,我们的内容产品对用户的吸引力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如果我们无法持续提供满足用户口味和偏好的内容,包括不断升级我们的内容推荐引擎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我们的用户体验可能会恶化,我们可能会遭受用户流量减少的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一直并可能再次受到法律诉讼、索赔和调查的影响,并可能受到法律诉讼和调查的不利结果的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出现且尚未完全解决的各种法律诉讼、索赔和政府调查、处罚或行动的约束,未来可能会出现新的法律诉讼、索赔、监管调查、处罚或行动。此外,我们签订的协议有时包括赔偿条款,如果向受赔偿的第三方提出索赔,我们可能会承担费用和损害赔偿。诉讼、索赔、政府调查和诉讼的存在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了不利影响,并可能继续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2020年,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和前任管理人员,以及爱奇艺和其某些现任和前任管理人员和董事,在各种联邦推定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这些诉讼后来被合并为两项相关诉讼。合并行动于2024年9月30日被驳回。详见“项目8.A.财务信息—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我们或爱奇艺未来可能会涉及更多的集体诉讼。无论特定索赔的价值如何,法律诉讼、政府调查和诉讼可能会导致声誉损害,或者可能代价高昂、耗时、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如果我们或爱奇艺不胜诉或我们或爱奇艺在任何诉讼或调查中达成和解安排,我们或爱奇艺可能会产生重大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法律诉讼和调查的结果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如果在报告期内解决了一项或多项针对我们或受赔偿第三方的法律事项,金额超出管理层的预期,我们在该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导致重大的补偿性、惩罚性或三倍的金钱损失、收入或利润的追缴、公司补救措施或针对我们的禁令救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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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我们自己开发和发布在我们平台上的内容外,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在百度帖子、百度知道、百度 Wiki、百度文库等我们平台的版块中发布信息,我们的内容提供商可能会通过百家号平台提供内容并且我们的P4P客户可能会创建基于文本的描述、图像描述和其他短语以在我们的搜索列表中用作文本、图像或关键字,用户还可以使用我们的个人云计算服务在我们的云服务器上上传、存储和共享文档、图像、音频和视频。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受到基于我们平台上发现的内容、我们付费搜索列表中的结果或我们的其他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侵权、诽谤、疏忽或其他法律理论的索赔和调查,无论有无优点,这些都可能导致管理层注意力和财务资源的转移以及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的负面宣传。见“项目8.A.财务信息——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此外,如果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或通过我们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发现、存储或共享的内容包含政府当局认为令人反感的信息,我们的平台或相关产品或服务可能会被关闭,我们可能会受到其他处罚。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因在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或链接的信息以及在国际媒体上的负面宣传而承担责任,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付费搜索列表中的结果,我们一直受到、并可能在未来再次受到索赔、调查或负面宣传。在我们允许某些客户注册包含他人拥有的商标、商号或品牌名称的关键字并在我们的付费搜索列表中显示指向此类客户网站的链接后,已对我们提出索赔。在我们维护某些驰名商标的数据库,不断更新我们的系统算法和功能,以防范包含他人拥有的驰名商标的客户关键词的同时,我们也无法完全阻止客户对包含他人拥有的商标、商号或品牌名称的关键词进行竞价。在我们的付费搜索列表中出现了关于欺诈信息的负面宣传。尽管我们一直在不断加强我们的技术、控制和监督,以防止欺诈性网站、网页和信息出现在我们的付费搜索列表中,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所采取的措施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基于我们付费搜索列表中结果的索赔、调查和负面宣传,无论其优点如何,都可能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对基于云的服务的日益关注带来了执行、竞争和合规风险。百度一般业务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我们开发基于云的服务并产生足够使用此类服务的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部分涉及可在一系列计算设备上使用的基于云的服务。我们正在投入大量资源,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云基础设施和其他服务。与此同时,我们的竞争对手正在快速开发和部署其基于云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定价、技术和交付模式正在演变。设备和外形因素会影响用户如何访问云中的服务,有时还会影响用户选择使用哪一套基于云的服务。竞争对手之间激烈的价格竞争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定价策略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压缩利润率或迫使我们提供比预期更优惠的条款。此外,疲软的宏观经济状况可能导致企业减少IT支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库存过剩甚至库存减记。我们在基于云的服务战略方面的成功将取决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采用水平。我们可能无法建立足够的市场份额,以实现实现我们的业务目标所需的规模,或收回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以支持我们基于云的服务所产生的成本。我们的战略是否会吸引用户或产生成功所需的收入还不确定。如果我们未能为我们的新产品和服务带来足够的使用量,我们可能无法根据与基础设施开发和研发投资相关的成本来增加收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和实质性的影响。此外,使用我们云服务的客户的需求本质上是不稳定的,并且会受到基于多种因素的显着波动。这些因素包括客户的内部预算流程、项目时间表以及不断变化的战略优先事项。此外,如果我们现有的客户认为竞争对手的产品更具成本效益、技术先进或更符合他们不断变化的需求,他们可能会选择减少对我们服务的使用或迁移到竞争平台。因此,这些客户的任何减少、延迟或取消需求,或客户流失给竞争对手,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云收入不稳定。此外,如果这些客户未能及时付款,我们可能会产生坏账损失,这可能会进一步影响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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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化服务的发展伴随着监管合规风险。例如,中国政府当局正在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与运营内容交付网络、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公司相关的违规行为。然而,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司法管辖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往往是不确定和不断变化的,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法律诉讼或监管行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过去,我们的同行曾经历过因其云服务而产生的数据安全和基础设施稳定性问题。互联网数据中心和电力供应紧张可能会影响中国大陆主要城市云基础设施的高效配置。此外,与美国的贸易紧张局势可能会影响GPU的持续供应,GPU是基于云的服务运营的关键组成部分。我们的云服务也可能遇到类似问题,这可能对我们的品牌、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见“——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国际政治紧张局势不断加剧,包括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和投资相关法规的变化,特别是与中国有关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我们的自动驾驶系统提出的责任索赔,或对我们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控制或操纵,可能会导致对我们、我们的品牌和我们的产品失去信心,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智能驾驶平台包含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我们设计、实施和测试了旨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智能驾驶平台的安全措施,但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发现漏洞,或者我们的补救工作会成功。据报道,黑客曾试图并可能在未来试图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权限,以修改、更改和使用我们的智能驾驶平台,以获得对使用我们的智能驾驶平台的车辆的功能、用户界面和性能特征的控制或更改,或获得对车辆中存储或生成的数据的访问权限。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控制自动驾驶车辆或其系统或任何数据丢失都可能导致死亡和人身伤害,以及对我们的法律索赔或诉讼。
我们的智能驾驶平台在未来可能会涉及到导致财产损失、死亡或人身伤害的碰撞,而这类碰撞可能是公众显著关注的主题。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我们正在开拓的新技术的任何滥用或失败相关的索赔,包括我们的智能驾驶平台和相关解决方案,例如智能交通。对我们成功的产品责任索赔可能要求我们支付巨额金钱损失。
此外,产品责任索赔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智能驾驶平台或数据的报告,无论其真实性如何,都可能对我们的产品和业务产生重大负面宣传,并可能对我们的品牌、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因应不断变化的客户要求、新技术和市场竞争,在开发、制造和营销新的小度智能产品方面面临挑战。
我们小度智能产品的市场特点是技术瞬息万变,行业标准不断演进,产品生命周期短,新品推出频繁,产品价格和性能特征不断提升,消费者和商家对价格和特征敏感。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和技术,并增强现有产品,以保持竞争力。
我们小度智能产品的成功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我们的能力:
| • | 预测技术和市场趋势; |
| • | 及时开发创新新产品和增强功能; |
| • | 将我们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分开来; |
| • | 以具有竞争力的成本结构制造并交付足够数量的高质量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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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立强大、高效的线上线下分销渠道; |
| • | 对我们的产品进行有竞争力的定价; |
| • | 开发充满活力的DuerOS技能商店和大型开发者社区,提高用户粘性和忠诚度; |
| • | 构建和策划丰富、一体化的第三方物联网设备生态系统;以及 |
| • | 创新后硬件销售变现模式。 |
如果我们无法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客户要求,包括不断变化的时尚趋势和风格,及时开发、制造、营销和推出增强型或新型小度智能产品,将对我们的业务、收入增长、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随着我们更快地开发新一代产品,我们预计产品淘汰的步伐将同时增加。处置过剩或过时产品的库存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营业利润率下降,并对我们的收益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还面临着与正在或可能适用于我们的小度智能产品的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有关的不确定性。例如,我们的小度智能产品用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生成式AI和大语言模型的使用正日益受到监管。此外,我们的小度智能产品提供的内容分发服务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监管限制。无法保证我们的小度智能产品未来不会受到新的监管要求的约束,这些要求可能会对与我们的产品相关的研发、销售、营销和定价策略等各个方面施加潜在的限制。
我们小度智能产品的成功取决于智能设备市场的持续增长,我们建立和保持品牌和市场份额并与其他公司竞争的能力,以及我们在最初的硬件销售之后通过服务变现的能力。
我们在“小度”品牌和小度智能产品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如果智能设备市场没有持续增长或以不可预测的方式增长,或者我们未能保持和进一步推广“小度”品牌,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低于预期,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我们还持续提供小度智能产品的销售折扣,以吸引客户,打造我们的品牌并获得市场份额。提供此类折扣在短期内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提供此类销售折扣的决定正在为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或将产生积极的结果。智能设备的市场可能不会继续增长;即使增长,我们也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和销售吸引消费者或获得足够市场认可的设备,而这在智能设备市场通常需要更长的时间。要在这个市场取得成功,我们将需要设计、生产和销售创新和引人注目的产品,并与其他企业合作,使我们能够利用新技术,其中一些企业已经开发或可能开发和销售自己的智能设备。我们目前正在与小度智能设备探索不同的商业模式,并通过硬件销售后的服务探索不同的变现模式,例如会员、广告和第三方技能分发的收入分成。
我们是否能够在智能设备上实现盈利,部分取决于我们在初始硬件销售后通过服务产生收入的能力,其水平足以支付相关的运营费用,但无法保证我们将成功制定和实施适当的业务和货币化模式。此外,来自寻求提供智能设备的其他公司的竞争将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多项制造、供应链、分销渠道和库存风险以及产品质量和融资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我们依赖第三方制造我们的小度智能产品,设计我们的某些组件和零件,并参与我们产品的分销。如果我们无法以合理的条款聘请这些具有必要能力或能力的公司,或者如果我们聘请的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无论是由于财务困难或其他原因),或者对我们与他们的安排的定价或其他重大条款做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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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遇到由多种因素驱动的供应短缺和价格上涨,例如原材料供应、制造能力、劳动力短缺、关税、贸易争端和壁垒、自然灾害,以及我们供应商的财务或业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可能会遇到短缺或其他供应链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在小度智能产品中使用的一些组件只能从单一来源或有限来源获得,在供应链中断的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以优惠条件找到替代供应商。
我们的小度智能产品可能存在设计、制造、运营等导致的质量问题。有时,这些问题可能是我们从其他制造商或供应商采购的组件造成的。我们产品的老化部件也可能造成质量风险,导致用户投诉。如果我们的小度智能产品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或存在缺陷,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由于季节性、新产品推出、产品周期和定价的快速变化、有缺陷的商品、消费者需求和消费者消费模式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我们面临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库存风险。我们努力准确预测这些趋势,避免库存过多或库存不足的问题。然而,对我们小度智能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在订购库存或组件的时间和销售日期之间发生显着变化。我们可能会误判客户需求,导致库存积累和可能的重大库存减记。这也可能使我们更难检查和控制质量,并确保妥善处理、储存和交付。我们可能会在新产品上遇到更高的退货率,收到更多关于它们的客户投诉,并因销售它们而面临代价高昂的产品责任索赔,这将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以及我们的财务业绩。
Smart Living Group(SLG)囊括了我们的DuerOS和小度运营。我武生物持有多数股权的运营SLG的子公司于2020-2022年间完成了第一轮和第二轮融资。从历史上看,它曾经历过经营亏损。如果近期SLG无法通过运营产生充足的现金来满足现金流需求,则可能不得不依赖后续的几轮融资。如果SLG的经营现金流没有改善,如果SLG未能以合理的条款进行融资,则可能无法继续其业务运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为企业客户提供服务时,我们与各种分销合作伙伴进行合作。与这些合作伙伴保持牢固的关系对我们的运营结果很重要。无法保证我们目前合作的分销合作伙伴将继续履行其付款义务或将继续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与我们合作,或在当前协议的条款到期后根本不能保证。我们为企业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部分取决于分销合作伙伴的稳定性。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现有分销合作伙伴的关系或与新的分销合作伙伴发展关系,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度小满的金融服务业务可能使我们面临运营和声誉风险,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8年8月,我们完成了对金融服务业务部门多数股权的剥离,该业务部门已更名为度小满金融,随后进一步更名为度小满。剥离后,我们持有度小满的非控股股权,此后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度小满的财务业绩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取消合并。度小满运营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终端消费者信贷赋能、供应链融资、财富管理、数字支付和金融科技解决方案服务,以服务于终端用户的需求。我们还是度小满的第一大股东,会被曝出度小满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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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尽管据我们所知,度小满已采取谨慎措施以遵守适用于其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但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颁布新的政策、规则和条例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了《人民银行公告〔 2021 〕第3号》。按照本公告,信贷经营机构通过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海报或类似渠道营销贷款产品时,必须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明示适用的年化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该年化利率。只有在不以比年化利率更显眼的方式显示的情况下,才允许同时显示日息或月息。根据该公告,“信贷经营机构”包括(其中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向信贷业务经营者提供广告和展示服务的网络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风险为基础的反洗钱方法,提高金融机构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识别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制定并发布了《2021年公司类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我评估指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本指引为这类机构实施风险自评、有效利用评估结果提供指导,并要求这类机构在2022年底前首次完成与本指引一致的全面风险自评。度小满设立了制度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充分了解其面临的关键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充分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防止其金融产品和业务在违法犯罪资金清理活动中被不法分子利用。
2024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日起施行。本暂行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根据本暂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代销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固定收益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包括该小额贷款公司的互联网平台及该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其他机构)开展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提供贷款的营销活动的,应当向当地金融政府部门报告该等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情。不过,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这些暂行管理办法相对较新,尚待监管机构在实践中作出解释。
由于我们持有度小满的非控股股权,并不控制度小满的商业行为和运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度小满的做法不会被视为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我们也无法确保度小满平台上的所有商业合作者满足所有监管合规要求。如果度小满被认为违反了当前或未来的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因为认为度小满仍然是我们合并后集团的一部分的潜在误解而受到负面宣传。包括度小满在内的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已将存款类产品下架平台。像这样的事件,可能也会让我们面临负面宣传。
我们自己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或我们所依赖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以及我们从第三方供应商获得的人工智能相关资源的中断或故障,可能会损害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
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持续运行。我们系统的任何损坏或故障都可能中断我们的服务。如果我们的系统被认为不可靠,服务中断可能会减少我们的收入和利润,并损害我们的品牌。由于恐怖袭击、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断电、电信故障、健康流行病、软件中未被发现的错误或“错误”、计算机病毒、通过使用“拒绝服务”或类似攻击中断对我们平台的访问、黑客攻击或其他试图损害我们系统的企图以及类似事件,我们的系统很容易受到损坏或中断。我们的一些系统不是完全冗余的,我们的灾后恢复规划并没有考虑到所有可能的场景。我们过去曾经历过服务中断,这对我们的用户体验产生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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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在第三方或我们自己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很容易受到入侵、破坏和破坏。发生自然灾害或第三方提供商在没有充分通知的情况下关闭互联网数据中心可能会导致长时间的服务中断。此外,我们的域名被第三方域名注册商和注册管理机构的系统解析为互联网协议(IP)地址。这些服务提供商系统的任何中断或故障,我们无法控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自己的服务。如果我们的平台上出现频繁或持续的系统故障,无论是由于我们自己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还是我们所依赖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系统中断和故障,我们的声誉和品牌都可能受到严重损害。我们为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冗余性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沉重的成本并降低我们的运营利润率,并且可能无法成功地减少服务中断的频率或持续时间。我们在基础模型和生成AI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并进行了大量预付款以从第三方供应商处获取相关资源。我们依靠这些供应商提供一致和可靠的云服务以及我们的人工智能计划所需的其他资源。这些供应商未能提供此类资源,或未能以合理成本更换任何此类供应商,都可能导致财务损失,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不断扩大的业务。
随着我们扩大用户和客户群并探索新的机会,我们预计将继续扩大我们的业务。为了管理我们业务的进一步扩展以及我们的运营和人员的增长,我们需要不断改进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系统、程序和控制,并扩大、培训、管理和保持与我们不断增长的员工基础的良好关系。我们过去经历过劳资纠纷,将来可能也会经历同样的情况。虽然这些纠纷及时解决了,但我们不能保证以后不会再有新的劳资纠纷。
我们预计我们的百度核心人工智能驱动业务将成为百度一般业务的关键驱动力,并相信我们未来的增长依赖于我们的百度核心人工智能驱动业务的成功。我们的系统和流程过去是为了支持我们的移动生态系统业务运营而设计的。我们的百度核心AI驱动的业务运营要取得成功,我们必须能够吸引行业专业知识和人才,并适应适合企业和公共部门商业环境的系统和流程。如果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可能在这些市场上没有竞争力,我们的百度核心人工智能驱动的业务产品将不会成功。此外,我们必须维护和扩大与其他网站、互联网公司和其他第三方的关系。我们当前和未来的人员、系统、程序和控制可能不足以支持我们不断扩大的业务,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索赔和其他相关索赔,这可能会耗费时间和成本进行辩护,并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互联网、科技和媒体公司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侵犯隐私、诽谤等侵犯他方权利的指控而频繁卷入诉讼。互联网相关和人工智能相关行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和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中国大陆,仍在不断演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解读。不断演变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可能要求我们采取更多的行动来防止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我们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可能会出现指控我们侵犯某些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纠纷。随着我们面临日益加剧的竞争,以及诉讼在中国大陆解决商业纠纷变得越来越普遍,我们面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主体的更高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提起的行政行动,并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因涉嫌侵犯版权而受到刑事起诉,因此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并被要求停止侵权活动。
我们的搜索产品和服务链接到第三方可能声称拥有商标、版权或其他权利的材料。随着我们采用新技术和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我们面临因我们使用新技术和提供新产品和服务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的风险。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包括那些基于内容存储和分享的产品和服务,例如百度知道、百度 Wiki、百度文库、百度 Post、百度 Drive、百家号、好看,以及爱奇艺的用户生成内容,允许我们的用户在我们的服务器上上传、存储和共享文档、图像、音频和视频,或共享、链接到其他网站的内容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对其他网站内容的访问,我们也运营分发平台,开发者可以借此上载、共享和向用户销售他们的应用程序或游戏。虽然我们已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要求用户或开发者遵守适用的知识产权法,但我们无法确保我们的所有用户或开发者都有权上载或分享这些内容或应用程序。此外,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不时在中国和国际上受到版权或商标侵权及其他相关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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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在不断努力,随时了解并遵守影响我们业务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然而,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复杂且不断演变,对于互联网搜索和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a)提供第三方网站上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的链接或托管此类内容,(b)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文件共享技术或互联网用户用于传播此类内容的其他互联网服务,或(c)提供AI生成的信息,在确定责任的法律标准的解释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颁布了关于侵犯互联网传播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与某些法院裁决和某些其他司法解释一样,规定法院将把责任推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删除权利人侵权通知中明确提及的链接或内容,还要删除他们“本应知道”的包含侵权内容的链接或内容。该解释进一步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从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任何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对互联网用户侵犯第三方著作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颁布的审理音/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从无授权分享该内容的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任何音/视频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当推定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过错。这些解释可能会使我们承担重大的行政负担和诉讼风险。2020年颁布的《中国民法典》进一步阐述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能被认定对第三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规章—侵权责任规定。”2021年6月生效的《中国版权法》进一步规定,版权主管部门可以在调查侵权活动的过程中要求相关当事人遵守。
我们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运营。然而,随着我们在中国境外扩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受到在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受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其他诉讼。
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昂贵、耗时长,可能会转移我们业务运营的资源和管理注意力。我们目前在与百度 Feed、P4P、百度 Post、百度搜索、爱奇艺、百度文库、百度 Drive、百家号、好看、小度和某些其他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见“项目8.A.财务信息——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无法保证法院会接受我们的抗辩并作出有利于我们的裁决。如果侵权索赔成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停止侵权活动,支付巨额罚款和损害赔偿,并签订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协议(如果有的话)。我们未能及时获得权利许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诉讼和/或指控我们的知识产权侵权的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解决与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不得不大幅修改、限制或终止我们的某些搜索服务。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对用户体验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投资和收购互补业务和资产的战略可能会失败。
作为我们业务战略的一部分,我们已经并打算继续进行选择性战略投资和收购业务和资产,以补充我们现有的业务并帮助我们执行增长战略。比如我们投资了携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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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适的机会出现,我们打算在未来进行其他战略投资和收购。投资和收购涉及不确定性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 | 潜在的持续财务义务和不可预见或隐藏的责任,包括侵犯第三方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责任; |
| • | 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收益或增加收入的机会, |
| • | 未发生预期或投机性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负面影响; |
| • | 整合收购业务和管理更大业务的成本和困难; |
| • | 在我们未取得管理和经营控制权的投资情况下,对控股合伙人或股东缺乏影响力,这可能阻碍我们在投资中实现战略目标; |
| • | 可能不令人满意的运营或财务业绩,包括财务损失,或目标企业的欺诈活动; |
| • | 目标企业关键员工可能流失; |
| • | 关于我们的董事会就董事会批准的我们的任何重大收购或投资行使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和其他职责的潜在索赔或诉讼; |
| • | 转移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 |
| • | 监管障碍和合规风险,包括中国大陆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和竞争法、规则和条例以及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对境外收购和投资的增强合规要求; |
| • | 在收购中国境外业务或资产的情况下,需要整合跨越不同商业文化和语言的运营,并应对与特定国家相关的特定经济、货币、政治和监管风险; |
| • | 潜在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我们的利润;和 |
| • | 被投资公司产生的潜在重大损失,可能对我们的投资回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任何未能成功应对这些风险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投资和收购可能需要大量资金,这将减少可用于营运资金或资本支出的现金数量。此外,如果我们使用我们的股本证券来支付投资和收购,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价值可能会被稀释。如果我们借入资金为投资和收购融资,这类债务工具可能包含限制性契约,除其他外,这些契约可能会限制我们分配股息。此外,收购还可能产生与无形资产相关的重大摊销费用。我们被要求每年或更频繁地对我们的无形资产和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它们可能发生减值。我们还可能对收购的业务和资产产生投资损失或减值费用。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包括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将导致索赔、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或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中国大陆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数据安全法,要求我们确保我们的用户、客户、第三方代理、内容提供商和百度联盟合作伙伴的信息以及其他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这对于维护他们对我们的在线产品和服务的信心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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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越来越注重维护信息和数据安全。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根据2021年9月生效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如果一家公司被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它必须遵守适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任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必须存储在中国大陆境内。然而,这些与网络安全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对较新,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适用范围仍不明确,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更多解释。
2021年以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2021年9月生效的《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根据2022年2月起由CAC公布并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以及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成本,并使这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面临各种挑战,无论是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还是在对其网络安全协议实施必要的改进过程中。由于《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没有就“影响国家安全”的认定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解释,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是否可能被视为影响国家安全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持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公开发行前,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处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国务院还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数据安全条例》,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详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信息安全法规”。
此外,中国政府当局也在完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关于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的零散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外,CAC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对地图导航APP、网约车APP、即时通讯APP和网络社区APP等多种常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别规定了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详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隐私监管规定”。
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还进一步加强了对跨境数据传输的监管和规范。根据2022年9月生效的《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在转移涉及重要数据等特定类型数据的,在进行任何数据的跨境转移前,均需接受CAC进行的安全评估。详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信息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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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发展完善,并将受到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解读。虽然我们只获得对我们提供的服务所必需和相关的用户信息的访问权限,但我们获得和使用的数据可能包括根据相关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被视为“个人信息”、“网络数据”或“重要数据”的信息。为此,我们实施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在用户信息等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共享、存储、安全等方面依法合规。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了有关网络安全、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此类法律法规,但我们实施的措施仍可能被政府当局视为不充分、不当,甚至侵犯用户隐私,这可能会导致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活动、限制新用户注册(甚至是暂时的)和吊销许可证。因此,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客户和商业伙伴等第三方的活动也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如果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违反有关网络安全、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或未能完全遵守与我们的服务协议,或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未能遵守我们的内部控制措施并滥用信息,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和其他法律责任。作为CAC和其他监管机构加强数据保护工作的一部分,自2021年上半年以来,已有大量APP和公司受到谴责,其中包括某些百度 APP。我们已更新应用程序,并致力于使我们的应用程序完全符合CAC的要求。尽管如此,由于快速发展的监管要求,我们仍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受到来自政府当局更多类似的整改要求,或者我们将在任何时候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则和规定。此外,由于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制度一直在发展,而中国监管机构越来越注重这些领域的监管,我们的一些业务运营,特别是我们的云服务,可能会受到加强的监督和审查。因此,我们可能会不时涉及查询、索偿、投诉或其他行政行动,这些行动受制于与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地方执法实践相关的不确定性。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或未按执法当局的要求迅速采取整改行动,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未能或被认为未能这样做,或我们的员工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我们的内部控制措施,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负面宣传和法律诉讼或监管行动,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当前和潜在的用户和客户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并使我们受到罚款、损害赔偿和整改,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中国大陆不断变化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监管要求外,欧盟、美国在联邦和州一级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也提出了一些立法提案,可能会在影响我们业务的领域施加新的义务。例如,2024年2月28日,拜登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标题为“防止相关国家访问美国人的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这一行政命令旨在禁止和限制向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关国家转移大量属于美国个人的个人数据,以及与美国政府有关的某些数据。属于这一行政命令权限范围的美国公民个人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生物特征识别符、人类基因组信息以及机密健康和财务记录,受制于从一百到一百万不等的批量收集门槛。2024年12月27日,美国司法部发布了实施这一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最终规则实施了一项监管框架,保护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关国家的大量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并禁止或限制美国人与相关国家及其覆盖人员进行涉及此类数据的某些数据交易。2024年4月24日,拜登总统签署了《2024年保护美国人的数据免受外国对手侵害法案》,制定了类似的禁令和限制,并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执行该法案。我们的数据实践可能会被视为与有关数据保护和转移的新法律或法规不一致,或与有关数据保护和转移的现有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和应用不一致,而这些往往是不确定的和不断变化的。此外,对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遵守此类规则的任何法律或监管挑战也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关系,或对我们的运营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即使我们不是执法行动的直接目标,针对我们合作伙伴的此类挑战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推出新产品或我们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政府审查。遵守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例如,如果未来颁布的新法律法规对销售以人口统计为目标的广告施加限制,可能会增加我们提供此类服务的成本和复杂性,从而降低我们对在线广告客户的吸引力。此外,一些国家正在考虑或已经通过立法,实施数据保护要求或要求在当地存储和处理数据或类似要求,这可能会增加提供我们服务的成本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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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防止信息安全漏洞或未能遵守数据安全和隐私政策或相关法律义务,或任何导致未经授权使用、发布或转移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数据的安全损害,都可能导致我们的用户对我们失去信任,并使我们面临法律索赔或处罚。公众认为用户信息隐私或数据安全正变得越来越不安全或容易受到攻击的任何看法,都可能总体上抑制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增长。我们预计,这些领域将受到更大的公众监督和监管机构的关注,以及监管机构更频繁、更严格的调查或审查,这将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挑战。我们可能需要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花费更多的人员成本和时间来评估和管理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已经并将在未来继续在这些方面与主管监管机构合作。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被发现未能履行在线广告规则下的额外义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虽然中国广告法并未将“付费搜索结果”明确为一种广告形式,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2月25日颁布修订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从规范网络广告业务的角度,将“付费搜索结果”定性为一种互联网广告形式。根据这些措施,在我们提供P4P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有额外的法律义务来监控我们的P4P客户在我们网站上的列表。例如,我们必须检查、核实和记录我们P4P客户的身份信息,例如客户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定期保持对这些信息的更新核实。此外,我们必须检查我们的P4P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张贴前需要对特定类别广告进行政府专项审查的,要确认已进行审查并获得批准。广告内容与证明文件不一致,或者证明文件不完整的,不能发布广告。对以有偿挂牌方式推广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销商应当作为广告显著标明,以区别于自然搜索结果。
以互联网方式发布、散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上网,禁止在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APP、公众号等搜索结果中插入有偿挂号形式的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除《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外,中国政府可能会不时颁布更详细或新的广告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的网络广告服务,如医疗、医药、保健、课外辅导等类似业务提出进一步要求。例如,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其他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课后辅导广告管理通告》,禁止新媒体、互联网平台等主流媒体发布、播放任何针对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课后辅导服务广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遵守这些更详细或新的法律法规下的要求,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如果我们平台上展示的广告违反了适用的广告法律法规,或者如果我们的P4P客户就广告内容向我们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政府批准不完整或不准确,我们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我们可能会修改我们的在线营销业务的操作,并限制某些受限制行业的广告,以满足对行业不断变化的合规要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在线营销收入产生不利影响。见“项目4.B.关于公司的信息—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广告和网络广告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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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的P4P平台有关的专利侵权索赔。
我们的技术和业务方法,包括与我们的P4P平台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方法,可能会受到限制或阻止其使用的第三方索赔或权利的约束。我们在中国大陆为我们的P4P平台申请了某些专利,但我们的一些申请被拒绝了,理由是它们不具有专利权。某些公司在美国获得了有关P4P平台和类似商业方法及相关技术的专利。虽然我们认为,由于我们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运营,因此我们不受美国专利法的约束,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美国专利法将不适用于我们的业务运营,或者与P4P平台相关的专利持有人不会寻求在美国或中国大陆对我们执行此类专利。
对于互联网相关技术,包括专利保护,多方都在积极开发和寻求保护。他们可能持有与我们的技术、产品、业务方法或服务的某些方面相关的已发布或正在申请中的专利。任何专利侵权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对我们来说都可能既费时又费钱。如果我们因与我们的P4P平台有关的专利侵权索赔而被起诉,并且被发现侵犯了专利并且无法采用非侵权技术,我们运营我们的P4P平台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限制,这将对我们的运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第三方软件应用程序或做法的不利影响,这些应用程序或做法干扰我们从用户接收信息或向用户提供信息,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用户体验。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第三方恶意或无意软件应用程序的不利影响,这些软件应用程序对我们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更改并干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这些软件应用程序可能会通过劫持对我们平台的查询、更改或替换我们的搜索结果,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与用户建立联系的能力,从而改变我们用户的互联网体验。干扰经常在未向用户披露或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导致负面体验,用户可能会联想到我们的平台。这些软件应用程序可能难以移除或禁用,可能会重新安装自己,并可能会绕过其他应用程序阻止或移除它们的努力。
此外,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第三方网站所有者、内容提供商和开发商的做法的不利影响,这些做法干扰了我们对其网页和内容(包括应用程序)进行抓取和索引的能力。提供卓越用户体验的能力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如果我们无法成功打击干扰我们产品和服务的恶意第三方软件APP,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大量网站所有者、内容提供商和开发者阻止我们建立索引并将他们的高质量网页和内容包括应用程序包含在我们的搜索结果中,或者如果我们不能有效打击来自低质量和不相关内容网站的网页垃圾邮件,我们的搜索结果质量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阻止我们当前和潜在的用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依靠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相结合,以及保密协议等方式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技术被盗用。逆向工程、未经授权复制或以其他方式盗用我们的技术可能使第三方能够从我们的技术中受益,而无需向我们付款。此外,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可能使我们的竞争对手能够提供与我们竞争的产品和服务,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我们过去曾诉诸诉讼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不得不不时这样做。无法保证主管法院会接受我们的索赔并作出有利于我们的裁决。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层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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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管理团队和其他关键人员的持续和协作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并且不能及时找到他们的继任者,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管理团队的持续服务,尤其是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高管或其他关键人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并且我们无法及时找到他们的继任者,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管理层和关键人员竞争激烈,合格的候选人池有限,我们可能无法留住我们的高管或关键人员的服务,或在未来吸引和留住有经验的高管或关键人员。
如果我们的任何高管或其他关键人员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可能无法成功留住客户、关键代理商、专有技术和关键人员。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和关键员工都与我们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其中包含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如果我们的任何高管或关键人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协议中的任何协议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执行。
我们依赖高技能人才。如果我们无法留住或激励他们或雇佣更多合格人员,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增长。
我们的表现和未来的成功取决于高技能个人的才能和努力。我们将需要继续为我们组织和业务运营的所有领域物色、雇用、发展、激励和留住高技能人才。我们经营的行业对合格员工的竞争非常激烈。我们持续有效竞争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吸引新员工以及留住和激励现有员工的能力。随着我们行业竞争的加剧,我们可能更难雇用、激励和留住高技能人才。如果我们进行劳动力重组,我们可能会面临人力资源挑战,包括与薪酬相关的成本,例如员工遣散费、受影响员工的潜在争议或仲裁索赔、员工士气下降、机构知识流失、正在进行的项目中断以及留住剩余关键人才的难度增加。这类行为还可能导致声誉受损,使得未来更难吸引到合格的人员。此外,此类行动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成本节约或运营目标,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再次发生。总的来说,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吸引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或留住或激励我们现有的人员,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增长。在某些新兴行业,比如自动驾驶、基础模型和生成式AI,很多资金充足的玩家会大量投入资源,与我们争夺人才。为了保持我们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除其他外,我们需要招聘、培训和留住我们的关键人才和员工,特别是研发人员。如果我们做不到,我们可能会在新兴产业不断涌现的前沿技术方面落后,我们在这类产业的前景最终会受到损害。
我们面临投资市值大幅下调或减值的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而我们可交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也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我们业务战略的一部分,我们对私营和上市公司都有投资。这些投资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我们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我们拥有的私营公司的公允价值、流动性、信用恶化或损失、财务业绩、外汇汇率、利率变化或其他因素的负面影响。对于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不符合投资的净资产值实务权宜之计的股权投资,我们选择使用计量替代方法,对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按成本减去任何减值、加减因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变动(如有)计量。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股权投资的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出现重大波动。我们的交易投资和可交换债券以公允价值计量。我们的交易投资的公允价值大幅下降将降低我们的投资价值并导致公允价值损失。虽然我们可交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大幅增加将增加我们的负债,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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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由于行业的监管和竞争环境、我们所投资公司的情况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们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对我们的长期投资确认了减值费用。由于全球经济状况恶化或地缘政治冲突升级或其他因素,我们未来仍可能遭受重大减值损失或投资下调。截至2025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净额、长期投资净额、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07亿元(130亿美元)、人民币449亿元(64亿美元)和人民币1239亿元(177亿美元)。我们投资的价值或流动性可能下降并导致重大减值,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快速发展的行业中的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们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中运营,这使得我们很难预测未来的运营结果。因此,你们应该根据公司在不断发展的行业中所经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来考虑我们的未来前景。其中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与我们以下方面的能力有关:
| • | 保持我们在中文互联网搜索市场的领先地位; |
| • | 提供有吸引力、有用和创新的产品和服务,以吸引和保留更大的用户群; |
| • | 从工作室和其他内容提供商,以及分发渠道和其他内容许可方采购内容; |
| • | 吸引用户持续使用互联网搜索服务; |
| • | 留住现有客户,吸引更多客户,增加每位客户的支出; |
| • | 评估来自不断变化的各类客户的应收账款的信用度和可收回性,这些客户未能及时向我们付款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
| • | 留住会员,吸引爱奇艺会员服务新会员; |
| • | 升级我们的技术,以支持增加的流量和扩展的产品和服务; |
| • | 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品牌; |
| • | 应对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 |
| • | 应对不断变化的用户偏好或行业变化; |
| • | 应对监管环境变化,管理法律风险,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 |
| • | 保持对我们成本和费用的有效控制; |
| • | 有效执行我们的战略投资和收购以及收购后整合;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合格人员,与年轻且不断壮大的劳动力保持良好关系;以及 |
| • | 在新市场和我们进入的其他海外互联网市场建立盈利运营。 |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应对任何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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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新的地理区域和司法管辖区的扩张涉及固有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向新的地理区域和辖区的扩张涉及与新市场相关的新风险和挑战。例如,截至2026年2月,Apollo Go的全球足迹达到26个城市。我们面临挑战,包括在这些新的地理区域和辖区获得进行测试驾驶的许可以及进一步的商业运营,我们的智能驾驶服务。我们可能还需要调整我们的定价政策,以适应当地的经济状况。此外,我们拓展国际市场将要求我们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市场状况的快速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我们在国际扩张中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在我们几乎无法控制的不同法律、监管、经济、环境、社会和政治条件下取得成功的能力。我们在新的地理区域和司法管辖区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因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而中断。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执行我们的业务战略,或者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将在这些市场上取得成功。
我们的债务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以及我们在必要时以合理条款获得额外资本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共有895亿元人民币(128亿美元)的未偿债务(包括贷款、可转换优先票据和应付票据),将于2026年至2035年到期,其中包括爱奇艺的未偿债务148亿元人民币(21亿美元)。于2021年4月2日,我们与一组22名安排人订立五年期及循环融资协议,据此,我们有权借入30亿美元,期限为五年,我们已根据融资承诺提取20亿美元(人民币140亿元)贷款。2024年,我们在融资承诺下取消了10亿美元未使用的循环贷款额度。见“项目5.B.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我们未来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债务。我们当前和未来的债务要求我们将一部分现金流用于支付利息和本金,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从事其他交易的能力。我们支付利息和偿还债务本金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管理业务运营、产生足够现金流、筹集额外资本的能力以及本节讨论的其他因素。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管理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个。
我们的某些未偿债务包括财务和其他契约。例如,其中某些契约要求爱奇艺保持最低流动性或与爱奇艺的偿付能力或上市地位相关。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契约,并且无法补救或获得豁免或修订,将导致违约事件。如果发生违约事件,除其他事项外,贷方可以宣布到期应付的未偿金额。此外,百度,Inc.的未偿票据包含惯常的交叉违约和交叉加速条款,这将允许票据持有人加速偿还这些票据。特别是,对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未偿票据,在主要控制实体(例如爱奇艺)的债务下发生违约或宣布加速的事件,也可能导致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此类票据下的违约事件,这将允许票据持有人加速偿还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此类票据,有关这些票据下交叉违约和交叉加速条款的更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5.B.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流动性和资本资源。”如果我们的任何未偿还票据的支付被加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重新谈判、偿还或再融资这些债务,并且可能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务,我们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或应对商业机会、挑战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果需要,我们获得额外资本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的业务计划、投资者需求、我们的经营业绩、资本市场状况和其他因素,我们的债务可能会限制我们借入额外资金的能力。我们可能难以以我们认为在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承担新的债务。此外,我们可能还需要在到期时为部分或全部未偿债务再融资。我们可能无法为现有债务再融资,或任何再融资的条款可能不如我们现有债务的条款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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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有重大营运资金需求,如果未来爱奇艺通过增发和出售股权筹集额外资金,我们对爱奇艺的控股权可能会被稀释。
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我控股子公司爱奇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均出现营运资金赤字。尽管爱奇艺将采取行动管理其营运资金,但无法保证爱奇艺将能够改善其营运资金状况并实现营运资金盈余。爱奇艺于2022年12月向PAGAC IV-1(Cayman)Limited、PAG Pegasus Fund LP和/或其关联公司(本年度报告统称为PAG)发行了2028年1月到期的5亿美元可转换优先票据。2023年2月,爱奇艺在其行使全额认购额外票据后,向PAG额外发行本金额为5000万美元的此类票据。2023年1月,爱奇艺以ADS形式完成了爱奇艺普通股的注册后续公开发行,共获得5亿美元的净收益。2023年3月,爱奇艺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6亿美元、于2028年3月到期的6.50%可转换优先票据,即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2025年2月,爱奇艺完成发行本金总额3.5亿美元、于2030年3月到期的4.625%可转换优先票据,即爱奇艺2030可转换票据。无法保证爱奇艺未来将能够以爱奇艺可接受的条款筹集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任何未能在必要时这样做都可能对爱奇艺的流动性、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当爱奇艺通过发行和出售额外的股权或股票挂钩证券,例如可转换债券,获得额外融资时,我们在爱奇艺的权益将被稀释。
爱奇艺在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运营,需要大量现金为其运营、内容收购和技术投资提供资金。如果爱奇艺无法获得充足的资本,其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视频流媒体平台的运营需要在内容和技术上进行重大且持续的投资。制作高质量的原创内容既昂贵又耗时,通常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投资回报,如果有的话。迄今为止,爱奇艺主要通过配售股份、可转换优先票据和基于资产的证券、银行贷款以及首次公开发行和发行证券的收益等融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为其运营提供资金。为实施其增长战略,爱奇艺未来将产生额外资本,以支付(其中包括)生产和许可内容的成本。爱奇艺可能需要获得额外融资,包括股票发行或债务融资,为业务的运营和扩展提供资金。然而,爱奇艺未来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受到一些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与以下相关的不确定性:
| • | 爱奇艺未来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 • | 爱奇艺所在行业公司融资活动的一般市场状况;以及 |
| • | 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的宏观经济和其他情况。 |
作为一家业务不断增长的上市公司,爱奇艺预计将越来越依赖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通过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融资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然而,爱奇艺无法向你保证,它在进一步分散流动资金来源和获得融资的努力中一定会取得成功。此外,某些融资可能会对爱奇艺造成额外的资金需求,例如爱奇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的潜在赎回。此外,无法维持流动性或偿付能力可能会导致爱奇艺现有债务下的违约,这将带来额外的还款需求,并对爱奇艺通过新融资筹集更多资金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全球经济状况恶化或地缘政治冲突升级可能会对爱奇艺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爱奇艺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本来满足其资本需求,爱奇艺可能无法执行其增长战略,其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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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出现波动,这使得我们的业绩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我们的业绩低于预期。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若干因素而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基于这些原因,将我们的经营业绩逐期比较可能没有意义,您不应依赖我们过去的业绩作为我们未来业绩的指示。我们的季度和年度收入以及成本和支出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可能与我们的历史或预测数据有很大不同。我们未来几个季度的经营业绩可能会低于预期。由于中国不断变化的商业和监管环境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了不利影响,我们在过去一年中停止或缩减了我们的某些业务,例如游戏和教育。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发生类似的停止或缩小业务规模的情况,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导致我们ADS的价格下跌。本“风险因素”部分列出的任何风险因素,特别是以下因素,都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在每个季度之间波动:
| • | 中国的一般经济状况和特定于互联网、互联网搜索和饲料、网络营销行业的经济状况; |
| • | 尽管出现了移动应用程序和其他服务,我们仍有能力继续吸引用户使用我们的平台; |
| • | 我们留住现有客户、吸引更多客户和增加每位客户支出的能力;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或推出新的或增强的产品和服务;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引进新技术; |
| • | 与维护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基础设施相关的运营成本和资本支出的金额和时间; |
| • | 我们收购或投资其他业务或资产的结果; |
| • | 中国大陆与互联网活动有关的法规或政府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娱乐、在线支付和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的在线营销客户的活动,以及与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那些; |
| • | 不可预见的事件,例如媒体广泛报道和其他来源产生的负面宣传和劳资纠纷,或现有业务意外停止或缩小规模;以及 |
| • | 地缘政治事件、自然灾害或流行病。 |
因为我们业务的快速增长,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可能对你预测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没有用。我们的用户流量往往是季节性的。例如,在中国的公共假期和其他特殊活动期间,我们通常会遇到较少的用户流量。此外,中国的广告和其他营销支出历来是周期性的,反映了整体经济状况以及预算和购买模式。随着我们的持续增长,我们预计我们业务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波动。
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和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中国人口在2022年开始下降。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以及红海航运遭袭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俄乌冲突对乌克兰粮食出口的影响导致粮食价格上涨,从而更普遍地导致通货膨胀。也有人担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此外,中小企业作为我们的客户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状况恶化,中小企业可能会受到直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更高的违约率或借款减少。因此,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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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剧的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包括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和投资相关法规的变化,特别是与中国有关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和采取某些行动,可能导致美国和国际对华贸易政策发生变化。目前尚不清楚美国或其他政府将在国际贸易协定、对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关税、与国际商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或其他贸易事项方面采取哪些额外行动(如果有的话)。
我们正在密切监测美国贸易政策的潜在变化,并评估这些和其他贸易政策变化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的潜在影响。例如,自2025年初以来,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实施了重大改变,包括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额外关税。关于未来的关税税率和美中贸易关系的轨迹,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持续的紧张局势和关税升级的前景可能会潜在地影响中国经济。虽然跨境业务不是我们关注的主要领域,但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和/或法规,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特别是美国政府由于持续的美中贸易紧张局势而采取进一步行动,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美国旨在限制某些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供应或运营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美国国务院于2020年8月发起的清洁网络项目、2021年6月公布的关于保护美国敏感数据免受外国对手侵害的行政命令,以及授予商务部禁止或限制中国公司使用某些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的新权力。利用这些新的权限,2025年1月,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宣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当集成软件与中国有足够的联系时,禁止涉及销售或进口联网车辆的交易。此外,根据《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美国国防部已将数十家知名中国公司列入其“直接或间接在美国运营”的“中国军事公司”(CMC)名单。此外,CMC名单上的实体及其子公司目前被禁止接受美国国土安全部的合同或其他资助。自2026年6月30日起,这份名单上的实体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将被禁止与美国国防部签订采购商品、服务或技术的合同。自2027年6月30日起,美国国防部将被禁止通过第三方间接购买清单上实体生产或开发的商品或服务。
虽然我们的大部分业务在中国大陆开展,但此类政策可能会阻止美国用户访问和/或使用我们在美国的搜索引擎、应用程序和其他产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用户体验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同样,基于国家安全担忧以及不断升级的地区政治和贸易紧张局势,印度自2020年以来永久禁止了大量应用程序,其中许多是基于中国的应用程序(包括我们的应用程序)。这种政府措施,以及潜在的后续发展,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同样,我们正在监测美国旨在限制受美国管辖的物品和技术向中国公司出口的政策。美国和各外国政府对向中国出口技术和产品施加了许可要求和限制,或表达了这样做的意图。例如,自2022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半导体实施了越来越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2023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颁布了两项新规则,扩大了出口管制,以涵盖更广泛的先进半导体和半导体制造设备。该规则还对任何总部在中国或最终母公司总部在中国的公司引入了最终用途管制,并为其他国家制定了新的许可要求。同样,2025年1月,BIS发布了一项暂行最终规则,对促进先进人工智能(AI)研发的先进计算集成电路以及某些AI模型技术的出口确立了许可要求。该规则禁止向总部设在中国或最终母公司位于中国的任何公司出口此类物品。这些措施还限制了美国人在中国为半导体制造及相关活动提供“支持”的能力,并可能严重影响中国企业购买或获得某些半导体制造设备或先进芯片的能力。我们在AI技术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并期望这一元素成为我们未来增长的驱动力。然而,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出口管制措施可能会对我们获得先进半导体技术施加潜在限制,这可能会阻碍我们人工智能技术和能力的研发进程。特别是,这些采购限制也直接威胁到我们云服务的竞争力和可靠性。如果由于出口管制,我们无法采购足够数量的先进半导体芯片,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挑战,包括产能限制、成本增加和性能下降。因此,我们未来的业务、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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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还努力限制美国对华投资。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禁止美国对积极开发某些国家安全技术的中国公司进行投资(境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的目标是涉及与“关注国家”相关的个人和实体的投资,这一名称目前仅限于中国。自2025年1月起生效,《境外投资规则》对从事与三个行业相关活动的公司的一系列投资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技术,以及(iii)人工智能系统。来自相关国家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员被定义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美国人的投资包括收购股权或或有股权、提供某些债务融资、将或有股权转换为股权、参与绿地或棕地投资、进入合资企业以及收购非美国集合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益。另外,美国还限制美国人士投资财政部认定的“中国军工综合体”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
境外投资规则和中国军工综合体限制旨在对涉及中国的美国直接和间接投资施加更大的美国政府监管,它们可能会为中国企业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重要的是,境外投资规则将一些投资排除在涵盖交易范围之外,包括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开交易证券中的投资。因此,美国人收购公开交易的证券,例如我们的ADS,将被豁免于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涵盖交易范围。但如果我们被视为从事特定人工智能技术和服务开发的受覆盖外国人士,因此受制于境外投资规则,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将受到限制,并可能对我们的股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025年2月21日,美国白宫发布了“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即投资政策,其中概述了限制涉及中国的投资的几项举措。虽然需要采取立法和监管行动来实现这些拟议的变化,但《投资政策》可能会通过对中国在美国的投资实施更广泛的、基于部门的限制、扩大CFIUS对中国公司绿地投资的管辖权以及以规定具体时间框架和具体行动的缓解协议取代开放式缓解协议,从而扩大对从中国到美国的入境投资的执法力度。此外,《投资政策》提议,在已根据《境外投资规则》实施的限制之外,对美国在中国的投资设置额外限制,方法是潜在地扩大美国现有对外投资法规所涵盖的行业部门,以制裁补充对外投资限制,并指示审查暂停或终止1984年《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公约》。由于《投资政策》及其相关立法和监管提案仍较新,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政策,以及未来有关美中投资的任何政策,将如何由美国政府当局解释、修改和实施。这些政策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投资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2025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了一项立即生效的临时最终规则,除其他外,将实体名单和军事最终用户名单限制扩大到由这些名单上指定的各方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更多的实体。这项规定目前暂停实施一年。如果实施,这些措施预计将对目标国家、市场和/或实体产生重大影响,使遵守变得更加复杂和耗时,并增加无意遗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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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的措施可能会阻止美国和/或其他实施出口管制和其他限制的国家的供应商向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和产品、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与中国公司进行交易。因此,中国公司可能不得不确定并获得替代供应或融资来源,而它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这样做,或者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此外,中国企业可能不得不限制和减少其研发和其他业务活动,或停止与美国和其他施加出口管制或其他限制的国家的当事方进行交易。与其他中国公司一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未能留住关键的第三方代理商或吸引更多的第三方代理商,或终止我们与第三方代理商的关系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我们在一些关键地理市场的直销模式将继续取得成功。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覆盖全国的第三方代理商分销网络,以便我们向客户进行销售,并向客户收取货款。这类第三方代理商的操作和行为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他们可能无法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与我们的客户的合同,或遇到运营或财务困难或经营失败,或对我们的销售和客户进行不当行为。如果出现上述任何问题,我们可能会终止与第三方代理商的关系,失去客户,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大多数第三方代理商不受长期合同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与他们保持有利的关系。如果我们未能留住关键的第三方代理商或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吸引更多的代理商,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决定终止现有的第三方代理并过渡到新的代理或我们自己的分销渠道。如果我们决定并未能顺利地将我们的业务过渡到新的第三方代理商或我们自己的分销渠道,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过渡到使用我们的直销队伍为一些关键地理市场的客户提供服务,例如北京、上海和其他城市。无法保证我们在这些市场的直销模式将继续取得成功。如果我们未能保持足够的直销力量、留住现有客户并继续在这些市场吸引新客户,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发现或防止我们的员工或第三方所犯的不当行为。
我们的员工的不当行为,例如未经授权的业务交易、贿赂、腐败和违反我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或顾问或其他第三方的不当行为,例如违法行为,可能难以发现或预防。它可能使我们遭受政府当局施加的财务损失和制裁,同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也可能削弱我们有效吸引潜在用户、发展客户忠诚度、以优惠条件获得融资以及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的能力。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和内部控制程序旨在监控我们的运营和整体合规情况。从历史上看,我们发现了某些员工和第三方不当行为的事件。尽管我们对任何非法活动零容忍,并针对员工的不当行为制定了内部政策和程序,但是,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迅速或根本识别不合规或非法活动。此外,并不总是能够发现和防止我们的员工或第三方所犯的不当行为,我们为防止和发现此类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不会有效。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品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依赖于百度联盟的合作伙伴。如果我们未能留住现有的百度联盟合作伙伴或吸引更多会员,我们的收入增长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向百度联盟合作伙伴支付一部分收入,因为我们利用了百度联盟合作伙伴互联网属性的流量。但是,百度联盟的一些合作伙伴可能会在我们业务的一个或多个领域与我们竞争。因此,他们可能会在未来决定终止与我们的关系。如果百度联盟合作伙伴决定使用竞争对手或他们自己的互联网搜索服务,或者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价格来竞标联盟流量,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吸引更多的百度联盟合作伙伴,我们的收入增长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必须分享更大部分的收入以留住现有的百度联盟合作伙伴或吸引更多合作伙伴,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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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海外业务可能不会成功。
我们向几个国家的互联网用户推出了当地语言的产品和服务。目前还不确定该操作何时能够盈利,如果有的话。特别是,我们依靠当地的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为我们提供网络服务和数据中心托管服务,我们针对这些国际产品和服务的系统在不同地区和数据中心之间并不冗余。互联网基础设施或任何数据中心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在该地区的产品和服务无法使用。
我们在国际上开展业务面临某些固有风险,包括:
| • | 由于距离、语言和文化差异,在开发、人员配置和同时管理国外业务方面遇到困难; |
| • | 针对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和文化的用户制定有效的本地销售和营销策略方面的挑战,这些用户的偏好和需求多种多样; |
| • | 在确定适当的当地商业伙伴以及与他们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方面存在挑战; |
| • | 在海外营销我们的国际产品和服务时依赖当地平台; |
| • | 为国际业务选择合适的地理区域方面的挑战; |
| • | 客户付款周期更长; |
| • | 货币汇率波动; |
| • | 政治或社会动荡或经济不稳定; |
| • | 遵守适用的外国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的意外变化; |
| • | 可能使我们面临有效税率更大波动和潜在不利税务后果的不同税务管辖区的风险敞口;和 |
| • | 与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相关的成本增加。 |
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可能会损害我们的海外业务,因此,可能会损害我们的整体经营业绩。
长期资产和商誉减值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5年,我们录得长期资产减值162亿元人民币(23亿美元)。潜在减值的评估需要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包括收入增长率和贴现率。这些估计涉及重大判断,并受到内在不确定性的影响。如果未来期间的实际结果或市场状况与这些假设不同,无论是由于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竞争加剧、不利的监管发展、业务战略的变化,还是技术的变化导致某些资产的价值降低,可能会记录额外的重大减值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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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也有大量商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录得商誉368亿元人民币(53亿美元)。尽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没有记录商誉减值,但未来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我们的经营业绩恶化、竞争压力增加或发生其他不利情况——可能会导致减值费用。此外,导致近期长期资产减值的条件同样可能导致未来商誉减值。未来任何商誉减值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调整或扩展我们现有的技术基础设施以适应更大的流量、内容或额外的客户要求,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百度平台定期服务于大量的用户和客户,并提供大量的每日页面浏览量。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非常复杂,未来可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尤其是随着用户和客户数量的增加。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百度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例如增加我们服务器的容量和我们软件的复杂性。如果我们未能调整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适应更大的流量或客户要求,我们的用户和客户可能会对我们的服务感到不满并转向竞争对手的网站,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如果我们未能发现欺诈性的点击,我们的客户对我们的信心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付费搜索结果面临点击欺诈的风险。当一个人出于查看搜索结果的底层内容以外的原因点击付费搜索结果时,就会发生点击欺诈。尽管我们的反垃圾邮件算法和工具可以快速有效地识别和响应垃圾邮件网页,从而捕获和防止一些欺诈性点击,但无法保证我们的反垃圾邮件技术能够检测和阻止所有欺诈性点击。如果我们未能检测到欺诈性点击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阻止这种欺诈活动,受影响的客户可能会在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中遇到投资回报减少并对我们的服务有效性失去信心,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客户发放退款。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留住现有客户或为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吸引新客户,我们的在线营销收入可能会下降。此外,受影响的客户也可能对我们提起法律诉讼,声称我们多收了费用或未能退款。任何此类索赔或类似索赔,无论其优点如何,对我们来说,进行抗辩可能既费时又费钱,还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客户对我们服务有效性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我们经历了多起涉及欺诈点击的事件。尽管这些事件涉及的收入数额并不重要,但此类欺诈性点击案例,如果大规模和广泛发生,可能会损害我们搜索生态系统的声誉。
我们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的性能和可靠性。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下的国有电信运营商来维护的。此外,中国大陆的国家网络通过中国政府控制的国际网关与互联网连接。这些国际网关是国内用户连接互联网的唯一渠道。中国大陆是否会发展更先进的互联网基础设施,目前还无法预测。如果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我们可能无法使用替代网络。此外,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可能无法支持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
我们严重依赖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为我们提供网络服务和数据中心托管服务。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的多个地方分公司或子公司订立合同,以获取数据通信容量。如果这些公司的固定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或者如果这些公司未能提供服务,我们将限制获得替代服务。任何计划外的服务中断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的收入减少。此外,我们无法控制这些电信公司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毛利率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互联网接入费用或对互联网用户的其他收费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损害我们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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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漏洞和不当访问或披露我们的数据或用户数据,或任何系统故障或危及我们的安全,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很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试图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数据或用户数据,或破坏我们提供服务的能力。任何未能防止或减轻安全漏洞以及不当访问或披露我们的数据或用户数据,例如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账户、用户ID和密码,以及支付或交易相关信息,都可能导致此类数据的丢失或滥用,这可能导致我们的用户、客户、第三方代理、内容提供商和百度联盟合作伙伴等机密信息所有者遭受损失或产生责任,使我们受到行政当局的处罚,并扰乱我们的运营。例如,百度 Drive为许多个人用户提供服务,这些用户可能会将具有重要意义的个人敏感信息和文档上传到百度 Drive。如果发生未经授权的访问,这类信息和文件可能会被泄露,甚至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出售。此外,计算机恶意软件、病毒、社会工程(主要是鱼叉式钓鱼攻击)、一般黑客攻击在我们的行业变得更加普遍,过去在我们的系统上发生过,未来可能在我们的系统上再次发生。我们还经常遇到试图在我们的平台上创建虚假或不受欢迎的用户帐户、购买广告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情况,其目的包括发送垃圾邮件、传播错误信息或其他令人反感的目的。由于我们的突出地位、用户群的规模以及我们系统上个人数据的类型和数量,我们认为我们是此类违规和攻击的特别有吸引力的目标。此类攻击可能会导致我们提供的服务中断,降低用户体验,导致用户或客户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失去信心和信任,损害我们的内部系统,或对我们造成财务损害。
我们采取了严格的信息安全政策,并部署了先进的措施来落实政策,其中包括先进的加密技术。然而,由于网络攻击的复杂性演变、技术进步、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水平提高、黑客的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密码学或其他领域的新发现、软件漏洞或其他技术故障、员工、承包商或供应商错误或渎职、政府监控或其他不断演变的威胁,我们可能无法实施足够的预防措施或防止妥协或违反我们的预防措施。因此,我们可能会在防范或补救网络攻击方面产生大量成本。
此外,我们的一些开发人员或其他合作伙伴,例如那些帮助我们衡量广告效果的合作伙伴,可能会通过与我们的产品集成的移动或Web应用程序接收或存储我们或我们的用户提供的信息。我们根据向我们提供的服务范围向此类第三方提供有限的信息。然而,如果这些第三方未能采用或遵守适当的数据安全做法,或在其网络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我们的数据或我们用户的数据可能会被不当地访问、使用或披露。
受影响的用户或政府当局可能就任何实际或感知到的安全漏洞或数据的不当披露对我们发起法律或监管行动,这可能导致我们产生重大费用和责任,或导致命令或同意令迫使我们修改我们的业务实践。此类事件或我们补救此类事件的努力也可能导致我们的用户群或参与水平下降。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产品或服务中的缺陷或错误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并使我们承担责任。
我们的客户将我们的产品用于其个人生活或业务的重要方面。我们产品的任何错误、缺陷或中断以及我们产品的任何其他性能问题都可能损害我们客户的个人生活或业务,进而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我们为我们的产品提供定期更新,这些产品在首次引入或发布时曾经包含,并且将来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故障、漏洞和错误。我们产品中真实或感知到的错误、故障或错误可能导致负面宣传、失去或延迟我们平台的市场接受度、失去竞争地位、降低客户保留率或客户对其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或者出于客户关系或其他原因,选择花费额外的资源,以帮助纠正问题。此外,我们可能不会携带保险来赔偿我们因产品缺陷或中断引起的索赔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因此,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可能受到损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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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隐私做法相关的担忧和不利的媒体报道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当前和潜在用户和客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互联网行业在信息安全和隐私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包括机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共享。广大公众、我们的用户、客户、第三方代理、内容提供商以及百度联盟合作伙伴都越来越意识到机密和隐私信息的脆弱性。我们将继续经历媒体或监管机构对我们有关用户隐私、内容或广告的行为或决定的审查。此外,人们不时对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流程是否会损害用户和其他人的隐私表示担忧。
我们传输和存储我们的用户、客户、第三方代理、内容提供商和百度联盟合作伙伴的机密和隐私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账户、用户ID和密码,以及与支付或交易相关的信息。历史上一直有负面宣传或媒体报道对我们的做法提出指控,我们不能排除未来类似的可能性。尽管我们努力遵守所有与隐私相关的要求,但由于技术等的复杂性和快速发展,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缺陷。对我们有关收集、使用、披露或保障个人信息或其他隐私相关事项的做法的担忧,以及对我们的信息安全或隐私保护机制和政策的任何负面宣传,即使没有根据,在过去已经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类担忧和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对我们用户群的规模、参与度和忠诚度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能会失去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可靠性的信心。
我们受制于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含一份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此外,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和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鉴证结论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有效。然而,如果我们未来未能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的管理层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无法得出结论,我们在合理的保证水平上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这可能反过来导致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为了努力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其他要求,我们已经承担并预计我们将继续承担相当大的成本、管理时间和其他资源。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终止或其他关联方交易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我们进行交易的某些方可能会被视为我们的关联方,因为我们在他们身上的虚拟股权或对他们的重大影响。我们在向这些关联方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和/或其他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与其进行了交易。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关联方提供的网络营销服务及其他方面的关联方交易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5亿元、人民币27亿元和人民币21亿元(3.01亿美元)。请参阅“第7项。大股东暨关联交易”,了解更多详情。然而,这类关联交易可能会因多种原因在未来终止,例如相关业务的发展状况或我们与相关方的关系。例如,当我们战略性地处置我们的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不再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力时,一方可能不再是我们的关联方,而这种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与该方的交易和其他业务合作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以后收购一个关联方的控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我们与该关联方的交易将不再是关联方交易,也不会在合并基础上为我们的财务业绩做出贡献。尽管我们不依赖这些关联方交易,但与关联方的这种关系和/或交易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还向我们的某些关联方提供了贷款。请参阅“第7项。大股东暨关联交易”,了解更多详情。无法保证这些贷款将全额或及时偿还。这些关联方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损失,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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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面临比预期更大的税务负债。
我们在中国大陆多个省市受制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我们的税收结构受到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查。我们的所得税和其他税务负债拨备的确定需要重大的判断。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有很多交易和计算最终的税收确定是不确定的。例如,如果我们的P4P服务被归类为广告分发服务的一种形式,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文化业务建设费。见“项目5.A.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经营成果——税收。”此外,如果追溯适用P4P服务的这一分类,我们可能会受到制裁,包括支付拖欠费用和对分类前我们的P4P服务产生的收入的罚款。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发现任何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原则,则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特别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月发布的《特别税务调整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中国内地企业向其境外关联方对外支付不承担职能、不承担风险或无实质经营或活动且该支付不符合公平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前扣除的全额进行特别税务调整。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所有关联方交易,包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向我们的非中国大陆实体支付的所有款项,都是在公平基础上进行的,我们的估计是合理的,但税务机关的最终决定可能与我们财务报表中记录的金额不同,并可能对我们在作出此类决定的期间或期间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由于不断变化的经济和政治状况、税收政策和法律,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率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可能损害我们的财务业绩。世界各地的各个司法管辖区已经颁布或正在考虑颁布数字服务税,这可能导致适用于高度数字化业务的国际税收制度不一致且可能重叠。202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宣布了一项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包容性框架,其中包括定义全球最低税的第二支柱示范规则,该规则要求对大型跨国企业征税,税率最低为15%。随后,又出台了多套行政指导意见。各税务管辖区或已颁布立法,从2024年开始采用第二支柱示范规则的某些组成部分,并在以后几年采用额外的组成部分,或宣布计划在未来几年颁布此类立法。我们将继续评估此类立法举措在我们运营的税务管辖区的影响。规则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这不会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
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提供广告服务的可变利益实体免收2020和2021年的文化业务建设费,并享受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文化业务建设费减免50%的优惠。削减50%目前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无法保证2027年后将继续削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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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方面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既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不合规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各种理事机构的规则和规定,例如,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证券公开交易的公司的SEC,以及中国和开曼群岛的各种监管机构,以及适用法律下新的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措施。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受到不同的解释,随着新的指导意见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发生演变。由于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不断修订,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和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面临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例如,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该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18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对在中国成立的公司的出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于2024年7月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详细要求和措施。详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公司治理规定”。根据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我们可能需要在比当前要求短得多的时间范围内向我们的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提供财务支持。但由于修订后的《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尚较新,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将密切关注与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其实施措施相关的立法进展,以及时评估对我们的潜在影响。
我们的商业保险范围有限。
我们购买了保险,以涵盖与我们业务的某些方面相关的某些责任、财产、产品质量和员工。然而,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仅有有限的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任何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
我们面临与健康流行病、恶劣天气条件和其他疫情有关的风险。
近年来,中国和全球都出现了健康流行病的爆发,包括新冠肺炎大流行的爆发。新冠疫情导致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中国和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设施被隔离、旅行限制以及暂时关闭。有关其对我们财务业绩的影响,请参阅“第5项。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健康流行病的潜在影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临时关闭办事处、旅行限制或暂停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服务可能会对我们的服务需求产生负面影响; |
| • | 我们在受疫情负面影响行业的客户,包括医疗保健、旅游、线下教育、特许经营、汽车/运输和房地产/家居行业,可能会减少他们在在线广告和营销方面的预算,这可能会对我们在线营销服务的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客户可能需要额外的时间向我们付款或根本没有向我们付款,这可能会显着增加应收账款的金额,并要求我们为呆账记录额外的备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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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的第三方代理商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分销渠道产生负面影响,或导致客户流失或我们的服务中断,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供应链、物流供应商或客户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导致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在一段时间内停止生产小度智能设备或严重延迟向客户交付,这也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以及对我们的声誉、竞争和业务造成损害; |
| • | 我们的许多客户、第三方代理、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都是中小企业,它们可能没有强劲的现金流或资本充足,可能容易受到疫情和放缓的宏观经济条件的影响; |
| • | 全球股票市场可能出现重大下跌,我们所投资的私营和上市公司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导致我们投资的公允价值出现重大减值,进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我们为应对疫情而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中国大陆管辖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某些合同安排的有效性是不确定的。如果我们被发现违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制裁。此外,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对其解释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对某些领域业务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例如,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境外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不含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超过50%的股权。此外,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从事互联网文化业务(音乐除外)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公司。
根据中国大陆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仍被视为外国人或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受制于包括上述行业在内的各行业的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或条件。由于这些限制和条件,我们运营我们的平台,并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的某些受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开展业务。由于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名义股东要么是中国大陆的公民,要么是中国大陆的国内企业,因此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这些实体被视为国内企业。“代持股东”是指作为合同安排的一部分,与我们订立独家股权购买和转让期权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协议的股东。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和代名人股东的合同安排使我们有权指导这些实体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这些合同安排表明,我们有能力和打算继续行使吸收损失或获得可能对可变利益实体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的能力。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从可变利益实体获得了45%、44%和50%的外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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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因此,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可变利益实体资产的合同控制权,百度公司可能无法偿还我们的债务,我们的股份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解释、适用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或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百度网通和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执行和履行,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影响现有和拟议未来业务的新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也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由于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始终完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相信我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遵守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将同意我们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大陆的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对于不遵守或违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政府有酌处权确定可纠正或惩罚措施。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我们或可变利益实体不遵守适用法律,可以撤销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要求可变利益实体停止或限制可变利益实体的经营,限制可变利益实体的收款权,封锁可变利益实体的网站,要求可变利益实体重组其经营,施加可变利益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对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经营或其客户施加限制,或对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可变利益实体采取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或类似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或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或限制可变利益实体开展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可能对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任何可变利益实体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
2024年10月,扬石彬综合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完成对北京爱奇艺约人民币30万元的投资,以获得北京爱奇艺扩大后注册资本的1%。扬石彬综合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北京爱奇艺、北京启亿世纪、北京爱奇艺其他股东之间现行有效的合同安排的一方。因此,我们无法按照现有合同安排约定的方式强制购买、或让扬石彬综合媒体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北京爱奇艺1%的股权,也无法授予我们1%股权的投票权授权。我们认为,出于会计目的,iQIYI,Inc.仍然控制北京爱奇艺,并且是其主要受益人,因为在发行该等1%股权后,根据ASC 810-10-25-38A,其继续拥有北京爱奇艺的控股财务权益。
我们与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和个人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在提供对这些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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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大陆的法律对(其中包括)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基于增值电信的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在线音视频服务和移动应用程序分发公司的外资股权所有权进行限制或施加条件,我们运营我们的平台并通过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这些业务。我们在这些实体中没有任何股权,必须依靠合同安排来控制和运营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业务和资产,包括根据中国大陆法律的要求从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给可变利益实体的域名和商标。这些合同安排在提供对这些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可变利益实体和个别代名人股东可能违反他们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运营我们的业务,例如使用我们的子公司转让给他们的域名和商标或维护我们的平台,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可变利益实体或个别代名人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来执行此类安排,并依赖中国大陆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合同补救措施,这些可能不够充分或有效。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指挥对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并且我们可能会失去对可变利益实体拥有的资产的控制权,包括我们的baidu.com域名和网站,以及我们可以访问的任何其他域名和网站可能无法吸引与baidu.com处于同一级别的大量用户和客户。因此,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相关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我们还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其他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名义股东订立了类似的合同安排。与中国大陆的合同安排相关的潜在风险类似,此类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可能受制于各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判例。
我们与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以及我们的子公司与中国大陆的每个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合同安排,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的子公司与这些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合同不是公平交易的,因此构成有利的转让定价,我们将受到不利的税务后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关联交易信息。中国税务机关如发现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关联交易,可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例如,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可变利益实体为中国税收目的向上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调整可能会通过增加可变利益实体的税务费用而不减少我们子公司的税务费用而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使可变利益实体因逾期付款而产生利息以及因少缴税款而受到其他处罚。
可变利益实体的个人名义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种潜在的冲突。
我们已指定为中国国民的个人作为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例如,我们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李彦宏也是百度网通的主要提名股东,后者是主要的可变利益实体。
尽管个别代名人股东在合同上有义务本着诚信和我们的最大利益行事,但他们仍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例如,可变利益实体的一些个人名义股东除了授予他们的购股权外,并没有在我们公司拥有重大股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任何或所有这些个人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此外,这些个人可能违反、导致可变利益实体违反或拒绝续签与我们现有的合同安排。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个人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相关个人名义股东的独家股权购买和转让选择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转让选择权,要求他/她将他/她在相关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大陆实体或个人。我们依靠身兼我公司董事的李彦宏先生遵守开曼群岛法律,该法律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那些同时担任我们某些境外子公司董事的人遵守这些境外子公司设立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其中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以及那些同时担任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人遵守中国大陆法律,其中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这种受托责任要求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本着诚信和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不利用其职位谋取私利。然而,开曼群岛法律或中国大陆法律没有关于如何解决潜在利益冲突的具体规定。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个别代名人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并使我们在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方面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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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向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收取长期贷款。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向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提供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96亿元(28亿美元)的长期贷款。我们延长了这些贷款,以使名义股东能够为这些实体的资本化提供资金。我们可能在未来向中国大陆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提供额外贷款,以在适用法律必要和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其资本。我们最终收回这些贷款的能力将取决于这些可变利益实体的盈利能力及其运营需求,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任何有关向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的此类贷款的偿还时间表。
我们正在对部分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的股权质押进行登记,在质押登记前,我们可能无法对善意取得相关可变利益实体股权的任何第三方执行股权质押。
根据合同安排下的股权质押协议,各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应将其在相关可变利益实体中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我司子公司。股权质押协议自执行时起在当事人之间生效。然而,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民法典》,除非在当地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否则股权质押作为担保财产权并不完善。我们仍在登记有关某些可变利益实体(ies)的质押,涉及最近的股权转让和增资。在完成登记之前,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对善意获得相关可变利益实体(ies)股权中的财产权权益的任何第三方执行股权质押。
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印章没有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在中国大陆,即使没有签名,公司印章或印章也可以作为公司对第三方的法律代表。每一家在中国大陆合法注册的公司都被要求保留一份公司印章,必须在当地公安局注册。除了这种强制性的公司印章,公司可能还有其他几种可以用于特定目的的印章。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印章一般由我们根据内部控制程序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安全持有。如果这些印章没有被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和不利的损害,这些公司实体可能必须遵守如此被砍的任何文件的条款,即使这些文件是由缺乏必要权力和权威的个人砍的。此外,如果印章被未经授权的人滥用,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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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都是在中国大陆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受到中国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中国整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在发展水平、增长速度、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等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经济存在差异。近几十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以及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与此同时,中国内地相当一部分生产性资产仍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外汇管制、制定货币和财政政策等方式,在调节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对中国经济增长具有广泛影响。
尽管中国大陆的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政府的一些措施旨在使整体中国经济受益,但可能会意外地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一些旨在提振中国经济的刺激措施可能会意外导致更高的通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某些成本和开支,如员工薪酬和办公室运营费用,可能会因通胀上升而增加。此外,由于我们资产的很大一部分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和短期投资组成,高通胀可能会显着降低这些资产的价值和购买力。
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我们的子公司一般受适用于在中国大陆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作为一个大陆法域,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
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在过去几十年中显著增强了对中国大陆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的保护。然而,由于某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并且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且不具约束力,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此外,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中国大陆地域庞大,分为各个省市区。因此,不同的法规和政策在中国大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和不同的应用和解释,我们可能直到违规事件发生后的某个时间才及时意识到我们被确定为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此外,中国大陆的某些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有复杂的监管要求,它最近颁布了某些法规和规则,以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大陆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管。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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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互联网、人工智能及相关业务和公司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及相关行业进行了广泛的监管,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快速发展和演变,从而对其进行解释和执行,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合规要求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例如,我们对我们的网站只有合同控制。由于外资限制在中国大陆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包括在线信息服务,我们不拥有这些网站。
中国大陆与互联网业务相关的许可要求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在不断演变。这意味着,我们的一些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许可、许可证或运营可能会受到质疑,或者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或更新某些许可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由工信部或工信部当地分支机构颁发的若干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信部颁发的互联网新闻许可证、由工信部颁发的一份短消息服务接入码证书、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若干网络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广播电影电视(目前称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应监管机构,或NRTA),由NRTA地方局颁发的若干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证书,由当时的文化部地方局颁发的若干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由文化和旅游部取代文化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地方局或者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互联网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分局(相应监管机构现称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丨信息服务丨备案证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局颁发,a第二类医疗器械业务备案证明,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一项医疗器械注册证,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若干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分局核发,一项药品经营许可证,若干出版物网上交易平台备案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地方分局核发,一项互联网域名服务许可证,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网上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凭证,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网上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凭证,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银川市、海南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颁发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一份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表,一份由相关地方海关属地分支机构颁发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备案证明及若干备案证明,一份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数份由商务部属地分支机构颁发的旧机动车经营户备案证明,数份网络打车经营许可证及数份路测许可,自动驾驶车辆的示范应用和/或商业化运营,由中国大陆特定城市的地方主管部门颁发。违反有关这些许可、批准、备案或资格的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处罚,甚至暂停或撤销许可、批准、备案或资格。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这些许可和执照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或使我们受到制裁、要求增加资本或其他条件或强制执行,或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
可能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活动,包括网络广告和互联网文化活动。我们线上运营的其他方面,未来可能会进一步规范。如果这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我们的在线运营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如果我们的运营在这些新法规生效时不遵守这些规定,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这些新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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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提供增值电信服务,这些实体持有所需的许可证。2006年7月,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增值电信业务外商投资管理力度的通知》。本通知禁止境内电信服务商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向任何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资源、场所或设施,用于其在中国大陆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根据这份通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许可证持有人在其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中使用的域名和商标。主要可变利益实体持有对我们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资产,包括域名、人员、设施和我们的大部分知识产权。
随着我们进入新业务,我们可能会遇到额外的监管不确定性。例如,目前中国大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或自动驾驶的法律框架正在不断演变。根据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等多个城市的地方性法规,任何拟在这些城市进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或商业运营的实体,必须向这些城市的指定地方监督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运营和商业化的机构提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或商业运营申请。我们还不确定我们需要满足哪些额外的合规要求,才能在中国大陆的其他地点对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运营和商业化。百度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武汉、成都、南京、海南、雄安、苏州及其他若干城市或地区获得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许可。还取得了远程驾驶商业化示范资质,允许其在武汉、重庆、北京、深圳、上海、海南、雄安等多个城市或地区开展全无人驾驶试点商业化。无法保证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在其他地点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或商业运营完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如果我们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或商业运营被当地执法当局视为违反适用的交通和运输法律,除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警告或罚款外,我们还可能不得不暂停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或商业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研发进度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无人驾驶叫车服务收入将下降。2026年1月30日,工信部等八部门发布《汽车数据出境转移安全指引(2026版)》,同日生效。指南规定,在自动驾驶场景中,算法文件、源代码、算法参数满足一定标准的,归为重要数据。要求汽车数据处理商按照指引,确定哪些汽车数据应当进行外传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外传标准合同,或者取得个人信息外传证明。需要进行数据安全评估的,汽车数据处理商应通过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法人机构提交申请。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信息安全法规。”鉴于该准则较新,其在实践中的实施将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解读。我们将继续监测主管部门的要求;并根据这些准则开展内部工作,确定重要数据。未按准则确定和要求完成重要数据出境转移的必要安全评估,可能会对我国境外业务经营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未能遵守准则的规定,我们可能会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此外,我们还从事生成式AI业务,这是中国大陆的一个新业务领域。关于生成式AI的监管和法律框架正在迅速演变,可能无法充分涵盖中国大陆生成式AI研究、开发和应用的所有方面。中国政府当局近年来逐步加快了包括算法推荐和深度合成在内的生成AI相关技术的立法步伐。自2021年底以来,中国政府当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生成AI的法规。见“第4.B项。公司信息—业务概览—法规—人工智能法规—生成式AI法规。”但是,由于其中一些法律法规还比较新,在解释和实施这类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保证是否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这类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我们无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或者如果我们与任何第三方在知识产权或数据安全方面存在任何争议, 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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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大陆有关互联网行业和人工智能的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大陆现有和未来的外国投资以及互联网业务的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业务。
任何未能满足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复杂监管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和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进行重大监督。然而,由于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快速发展,许多法律法规相对较新,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由于此类不确定性而未能满足中国政府复杂的监管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上市证券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最近颁布了某些法规和规则,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开了《关于依法严查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备案规则》,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或上市其证券,均需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2021年12月28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其中要求,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人,在境外公开发行前,需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还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其中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由于《关于依法从严审查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备案规则》、《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数据安全条例》等文件相对较新,对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仍不明确,因此,我们能否就我们未来的证券发行及时或完全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批准,并完成所需的备案,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即使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也被撤销,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将受到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并且此类证券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对我们的证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果我们未能满足中国政府对我们运营的监管要求,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将面临潜在的不确定性。
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已颁布的《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和其他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加强执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3月成立,除其他外,负责从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接管反垄断执法职能,此后持续加强反垄断执法。2021年11月,国家反垄断局由国务院揭牌成立,旨在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加强中国内地反垄断监管,特别是在涉及平台经济、创新、科技、信息安全和民生等领域加强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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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政府近年来也在加强反垄断法律法规和指导。2020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鼓励经营者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特别是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颁布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官方解读,这些指导意见主要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五个方面。本指引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利用大数据和分析在定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歧视客户、通过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或利用技术封锁竞争对手的接口或降低商品展示搜索结果中的位置、利用捆绑服务销售不同服务或产品,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此外,这些指引还强化互联网平台关联交易反垄断并购审查,保障市场竞争。在实践中,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还加强对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要求建立平台经济新秩序。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若干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召开行政指导会议,重点讨论了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竞争性平台等突出问题,要求各大互联网企业对可能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自查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公众监督。此外,包括出席这类行政指导会的超30家企业在内的多家互联网企业被要求全面自查,并相应进行必要整改。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组织开展对企业整改结果的检查。如发现有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更严厉的处罚。我们完成了这样的自查,没有收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进一步询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此类法规和当局的要求。如果当局提出任何不合规的问题,并判定对我们不利,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公司在中国进行与业务相关的某些投资和收购,必须在完成任何交易时通知并获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如果各方的收入超过某些阈值且买方将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或对另一方的决定性影响,或任何交易否则将触发合并控制权备案义务。作为中国政府当局加强反垄断监管措施的一部分,于2022年8月1日修订并生效的《中国反垄断法》提高了经营者集中未备案的最高罚款,并引入了可能延长集中审查期限的“停止时间机制”。此外,2024年1月22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备案门槛的规定》,提高了收入的备案门槛,并规定即使未达到收入门槛,某些交易也应向反垄断机构报告。根据这些规定,像我们这样拥有大量收入的一方与小规模企业之间的某些收购或投资交易,也可能受到经营者集中的备案。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关于互联网平台公司相关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事项的规定。”
中国政府除了修订若干与承接集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外,亦扩大了承接集中须予审查的范围。据我们所知,2020年之前鲜有VIE结构的互联网公司因涉及承接集中而被调查的先例。涉及VIE结构的互联网公司的交易是否需要事先备案通知要求一直存在争议,因为过去不接受一些互联网公司作出的承诺集中通知备案。由于行业内的此类监管历史以及当时的行业惯例,我们过去没有提交承诺集中的事先通知。然而,自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发布涉及VIE结构的承接集中案例、在反垄断法规和规则中首次明确纳入涉及VIE结构的集中的备案要求以及对某些VIE结构的互联网公司未提交实施集中的事先通知进行处罚等方式,表明了其在这方面的监管实践发生了变化。因此,从2020年开始,市场监管总局对VIE结构的互联网企业承接集中的历史案例进行审查,过去未提交承接集中事先告知可能会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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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前收到了SAMR有关未能提交事先承诺集中通知的查询,对于我们未能提交事先通知的某些过去交易,我们每宗案件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我们不能保证未来不会受到更多查询或处罚。如果反垄断主管部门认定我们在过去或未来未对须事先告知的其他集中进行备案,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被责令终止拟进行的集中、在规定期限内处置我们的股权或资产、在规定时间内转让我们的业务或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预先集中状态。
由于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加强了执法和收紧了监管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更多的审查和关注,以及监管机构更频繁和更严格的调查或审查,这将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挑战。此外,中国大陆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的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地方实施实践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资源和时间来评估和管理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的投资相关的这些风险和挑战,以避免任何未能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已颁布的《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和其他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各种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的约束。
我们受制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各种经济和贸易制裁法律。例如,美国经济制裁禁止向美国制裁对象的国家、政府和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对特定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或转让的特定许可要求。英国金融制裁和欧盟制裁也有类似的制度,禁止向各自目标名单上的国家、政府和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2025年7月,商务部和技术部联合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该目录取代了2023年关于调整和公布《中国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第57号公告,并规定中国境内专门用于中文和少数民族语言的AI交互界面、语音识别和语音合成的某些技术以及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可以不经批准限制从中国大陆出口。根据国务院于2020年11月修订的《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如果我们想要进行任何类型的跨境技术服务或合作,涉及某些正在或可能(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被限制出口的人工智能技术,我们将被要求在进入任何技术出口合同的任何实质性谈判或执行阶段之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如果这种合同被执行后,我们必须申请出口证书,并且这种合同只有在商务主管部门给予我们许可后才会生效。这样的过程可能会耗费时间,并且不能保证总是会授予这样的许可,这可能会对我们潜在的跨境技术服务或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虽然我们认为,我们一直并且将继续遵守适用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但我们未能对位于经济制裁或出口管制目标国家的用户采用适当的保障措施,可能会导致违反此类法律和法规。不遵守适用的政府经济制裁或出口管制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负面的媒体报道、调查、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可能的刑事制裁,以及与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相关的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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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有关虚拟资产的法律法规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不清楚我们可能对用户的虚拟资产损失承担哪些责任(如果有的话)。
在参与我们的平台时,我们的用户可能会获取、购买和积累某些虚拟资产,例如礼物或某些身份和特权。这类虚拟资产可能对用户很重要,具有货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兑现为实际货币。然而,虚拟资产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丢失,通常是通过其他用户未经授权使用一个用户的账户,偶尔也会通过网络服务延迟、网络崩溃或黑客活动导致的数据丢失。目前,由于中国大陆有关虚拟资产的立法仍在发展和演变中,虚拟资产的合法所有者是谁,虚拟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以及如何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平台的经营者是否会对此类虚拟资产的损失对用户或其他利益方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合同、侵权或其他方面的责任,仍存在不确定性。中国大陆法院的部分判决判令某些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平台用户的虚拟资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已判令网络平台经营者将丢失的虚拟物品归还给用户或支付损害赔偿和损失。如果虚拟资产发生损失,我们可能会被我们的用户起诉并承担损失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我们过去曾涉及虚拟物品相关诉讼,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再对我们提起此类诉讼。
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20年1月1日,《中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取代了此前规范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体现了中国大陆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对外商投资监管制度进行合理化的预期监管趋势,以及统一外商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然而,《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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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可变利益实体根据任何此类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且我们的任何业务被列入任何负面清单或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限制,我们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此类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此类行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或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被发现违反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或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就此类违规或未对此类实体采取相应行动,例如:
| • | 责令立即终止被禁止的投资活动,并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到投资前状态; |
| • | 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措施遵守该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 |
| • | 吊销这类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 关闭我们的网站,或终止或限制我们的某些中国大陆子公司与他们之间的任何交易; |
| • | 罚款、没收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或可变利益实体的收入,或我们或可变利益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 为了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包括终止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和注销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对可变利益实体进行合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施加控制权的能力;或者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中国大陆以外任何融资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运营提供资金,以及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上述任何处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现我们的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中国大陆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我们不确定上述中国监管机构的行动将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以及我们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能力。如果这些监管行动中的任何一项导致我们失去指导可变利益实体的活动或从可变利益实体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剩余回报的权利,并且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运营,我们将不再能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业绩。上述任何结果,或在此事件中可能对我们施加的任何其他重大不利行动,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内地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大陆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大陆,提供在中国大陆以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大陆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这种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虽然本第一百七十七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我们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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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因在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或链接的信息以及在国际媒体上的负面宣传而承担责任,我们的业务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通过了有关互联网接入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的法规。根据这些规定,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出版商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含有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内容或具有反动、淫秽、迷信、欺诈或诽谤性等内容。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被吊销,相关网站被关闭。在过去,不遵守这些要求已经导致某些网站关闭。网站运营者还可能对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或链接的信息承担责任。
特别是,工信部发布规定,对网站运营者在其网站或手机APP上显示的内容以及用户和其他人使用其系统的行为承担潜在责任,包括违反中国大陆禁止传播被视为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法律法规的责任。公安部有权责令任何地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屏蔽任何互联网网站。公安部不时停止其认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网络传播。国家保密局还受权对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不符合网络信息传播国家秘密保护相关规定的任何网站进行封禁。此外,我们被要求向政府当局报告任何可疑内容,并接受计算机安全检查。如果我们未能执行针对安全漏洞的相关保护措施,我们的网站可能会被关闭,我们的业务和ICP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此外,CAC还不时发布规则,增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其信息平台上显示的信息的监控义务,防止非法内容的传播。见“项目4.B.关于公司的信息—业务概况—法规—增值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的法规—内容的法规。”
2016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4月27日修订的《中国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核实其用户的身份,不得向身份不明确或拒绝核实的任何人提供服务。虽然身份验证要求已经体现在一些互联网相关法规中,但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将这些要求扩展到所有类型的互联网服务。还要求互联网服务商为主管部门防范和侦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详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信息安全法规”。
尽管我们试图监控我们的搜索结果、移动应用程序、在线社区(例如百度发布)中的内容,但我们无法控制或限制其他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链接到或通过我们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访问的内容,或我们的用户在我们的百度发布留言板、小程序或我们的其他在线社区中生成或放置的内容。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现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的任何内容违法,他们可能会要求我们限制或消除在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传播此类信息。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的任何内容令人反感,他们可能会建议我们限制或消除在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传播此类信息。如果与我们的网站链接或可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访问的第三方网站或小程序进行在线赌博等非法活动,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我们向当局报告此类非法活动并删除与此类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的链接,或者他们可能会暂停或关闭这些第三方网站的运营。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出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禁止访问某些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减少我们的用户流量,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或链接的信息导致违反这些规定,包括暂停或关闭我们的在线业务,我们已经并可能在未来受到处罚。尽管我们尽最大努力对在我们的百度 App和其他产品上显示和传播的内容进行密切监控和过滤,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发生类似类型的事件。此外,我们遵守中国大陆有关互联网接入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中国大陆以外的负面宣传甚至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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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我们目前在中国大陆可获得的任何所得税优惠待遇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后续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法规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统一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某些企业如果符合“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可能会受益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5%的优惠税率,但须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中描述的某些一般因素。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享受175%的加计扣除,自2022年10月1日起享受200%的加计扣除。
我司多家中国大陆子公司及可变利益主体因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三年续期一次。如果这些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中的任何一家或部分未能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至25%。我们的某些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享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00%的加计扣除。但不能保证未来继续实行2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终止我们目前在中国大陆可获得的上述任何所得税优惠待遇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保持我们目前的有效税率。
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其各自的离岸母公司宣派股息,我们将被要求缴纳更多税款,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如我国大陆子公司)向其任何外国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此类外国企业投资者处置资产的收益(扣除此类资产的净值后)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该外国企业投资者的注册地辖区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规定了降低的预扣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未分配利润免征任何预扣税。英属维尔京群岛与中国大陆并无此类税务协定,而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某些子公司(例如百度在线)的唯一股东百度控股有限公司就是在该群岛注册成立的。香港与中国大陆有一项税务安排,规定对股息征收5%的预扣税,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和要求,例如要求香港居民企业在紧接派发股息前的12个月期间内拥有在任何时候派发股息的中国大陆企业至少25%的股份,并且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例如,直接拥有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百度中国及百度时代的百度(香港)有限公司乃在香港注册成立。
然而,倘百度(香港)有限公司根据2009年及2018年2月颁布的税务通告不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企业或百度中国及百度 Times已支付或将支付予其的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则该等股息将须按10%的税率代扣税,这将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税务开支。见“项目5.A.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经营成果—税收—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未来进一步向我们申报和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后赚取的利润,则此类付款将被征收预扣税,这将进一步增加我们的纳税义务并减少我们公司可用的现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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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可能使我们对我们的全球收入承担中国大陆的税收,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在中国大陆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须就其全球收入以及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业务、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17年12月29日进一步修订的《关于以事实管理机构为基础认定中方控股离岸注册企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或2009年4月SAT 82号文,对确定中方控股境外注册企业的“事实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大陆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发布附加规则,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并于2014年1月发布了SAT 82号文的修正案,授权其省级分支机构确定中方控股的境外注册企业是否应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见“项目5.A.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经营成果—税收—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虽然SAT 82号文,附加指导意见和修正案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企业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SAT 82号文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总体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大陆的企业或个人控制。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们从中国大陆子公司获得的股息可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前提是此类股息被视为“合格的中国大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并从中国大陆子公司获得股息以外的收入,对我们的全球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的税收负担,并对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大陆的税法,我们支付的股息以及处置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大陆的税收。
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的股东和被视为非居民企业的ADS持有人可能会就我们应付的股息或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实现的任何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但前提是(i)该外国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没有设立或房地,或(ii)其在中国大陆设有机构或处所,但其从中国大陆取得的收入与该等机构或处所并无实质关联。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要求为我们应付给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东和ADS持有人的股息预扣中国大陆所得税,或者如果我们的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东和ADS持有人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实现的任何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对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投资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而中国税务机关认为我们就我们的股票或ADS支付的股息以及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实现的收益是源自中国大陆境内的收入,则非居民个人赚取的此类股息和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如果根据中国大陆的税法,我们被要求为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大陆投资者(非居民个人)的股息代扣中国大陆所得税,或者如果您被要求就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支付中国大陆所得税,您对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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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在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支付股息和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
百度,Inc.是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结构的结果,它目前依赖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股息支付。然而,中国大陆的法规目前允许仅从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也被要求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从税后利润中拨出一部分,为某些准备金提供资金。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外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管制。我们在完成取得和汇出外币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见“—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此外,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无法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我们可能无法就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支付股息。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汇出中国大陆的外币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大部分收入都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结构下,我们在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层面的收入将主要来自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股息支付。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根据中国大陆现行外汇法规,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在内的经常项目支付,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中国政府还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货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或ADS持有者支付股息。
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和某些关联方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百度,Inc.是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百度,Inc.或我们的任何境外子公司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这些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的贷款受中国大陆的法规和外汇贷款登记的约束。向我们的任何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提供此类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上限,并且必须根据中国大陆的适用法规通过外管局的在线备案系统向外管局备案。我们还可能决定以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子公司需要向SAMR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出资详情,并通过在线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部提交出资报告。同时,鉴于中国大陆对互联网内容服务、基于增值电信的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在线音视频服务和移动应用分发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我们不太可能通过出资的方式为可变利益实体的活动提供资金。
2014年5月,外管局颁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则》规定,与《中国外汇管理规则》一起,规定未对跨境担保进行登记的,可对违规者处以责令整改、警告和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2016年6月,外管局颁布外管局16号文,取消了此前根据外管局多项通告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注册资本兑换成人民币并使用此类人民币资本的若干限制。但外管局16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除经营范围许可外,除其他事项外,使用其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以及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除其他外,此次通知放宽了事前限制,允许在核定经营范围内没有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投资真实、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使用结汇所得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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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大陆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包括上文所述的外管局规则和通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备案,如果有的话,就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和某些关联方的现有和未来贷款或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的额外出资而言,及将该等贷款或出资转换为人民币。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有关境内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通告。外管局37号文要求境内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的,以该境内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定义为境内居民以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境内公司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定目的载体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如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特定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境内个人出资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修改登记。境外控股公司股东为中国大陆境内居民的,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分配给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可能被限制向其中国大陆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此外,未能遵守上述SAFE登记和修订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规避适用外汇限制的责任。2015年2月28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通知,要求实体和个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办理的,而不是外管局办理。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
此外,身为中国大陆实体的我国股东,必须根据有关此类实体境外直接投资的适用法律法规完成其境外直接投资备案,包括根据投资额、所投资行业或其他因素向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当地分支机构和国家发改委出具证明、备案或登记,还应在离岸投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更新或申请修改有关证明、备案或登记。
我们已通知我们知道是中国大陆境内居民的我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向当地外管局分局登记,并根据上述外管局规定更新其登记。我们知道,我们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主要股东李彦宏先生(他是中国大陆的境内居民)已在当地的外管局分局进行了登记,并在需要时更新了此类登记。然而,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的所有股东或境内居民的ADS持有人将按照这些安全监管条例的要求提交所有适用的注册或更新先前提交的注册。我们的境内居民股东未能或无法遵守中国大陆的登记程序或其他适用法规,可能会使境内居民股东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以外汇为主的贷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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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确定上述外管局条例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条例将如何解释、修订或实施,我们无法预测这些条例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未来战略。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国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管局规定的必要备案和注册。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未能遵守中国大陆有关员工持股计划或购股权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大陆或美国的计划参与者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此前于2007年3月颁布的规则。根据通知,获得境外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中国大陆境内居民,需通过该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境内代理人或在中国大陆的境内子公司,向外管局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手续。我们和我们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境内居民员工受本规定的约束。我们已指定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百度在线办理通知要求的注册等手续。然而,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国内期权持有人未能及时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或我们的国内期权持有人及其当地雇主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
中国大陆的规定为外国投资者进行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大陆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中国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8月通过并于2009年6月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除其他外,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此外,商务部2011年8月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实施细则》规定,境外投资者涉及“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的并购,须经商务部严格审查,禁止任何试图绕过此类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不属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行业,但我们不能排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可能在未来发布与我们的理解相反的解释或扩大此类安全审查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在中国大陆的收购和投资,包括通过与目标实体订立合同控制安排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和投资,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或禁止。而且,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如果触发一定的备案门槛,任何经营者集中,都应该提前通知市场监管总局。我们可能会通过直接收购中国大陆的互补业务来部分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大陆其他法规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我们通过未来收购扩大业务或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的能力将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详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对外投资规定”。负责此类安全审查的指定办公室尚未发布官方指导意见。现阶段,对这些措施的解释在许多方面仍不明确,例如什么将构成“重要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服务和产品”,以及这些措施是否可能适用于在这些新措施颁布之前实施或完成的外国投资。由于我们的业务可能被视为构成上述情况,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业务运营将保持完全合规,或者我们能够及时调整我们的业务运营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或者根本无法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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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此类备案。
6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大陆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大陆境内个人或实体控制的、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的离岸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此类批准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内地境外上市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作为后续,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备案规则建立了新的备案制制度,以规范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权益类证券,以及这些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根据备案规则,境内公司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向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发行上市应被视为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任何收入、利润、该境内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据的50%以上;及(ii)其大部分业务运营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业务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有住所。根据备案规则,发行人或其关联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续发行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不遵守备案要求,可能导致责令整改,对境内相关企业给予警告和罚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备案规则还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规定了一定的监管红线,对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规定了额外的报告义务。更多备案规则详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监管—境外发行上市规定。”
在证监会官网发布的问答中,被申请人证监会官员表示,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其证券的境内公司将被视为现有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其根据备案规则进行任何新的发行之前,将不会被要求向证监会备案。问答中还谈到了合同安排,并指出,对于有合同安排的公司寻求境外发行,证监会将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对合同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完成备案手续。如果由于我们的合同安排,我们未能及时或根本没有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未来的任何发售(其中包括后续发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售活动)根据备案规则,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甚至可能需要解除我们的合同安排或重组我们的业务运营,以纠正未能完成备案的情况。然而,由于《备案规则》是最近才颁布的,其解释、适用和执行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未来的融资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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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颁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修订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境内公司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境内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这些规定还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或者泄露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文件或者资料,也应当履行适用的法律程序。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境外发行上市规定。”由于这些条款是最近才颁布的,这些条款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任何额外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下的网络安全审查,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以及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可能被撤销或拒绝,则不确定。任何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大陆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的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进行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任何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的批准或完成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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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4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以及随后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预计在我们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不会被如此确定。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尽管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ADS和A类普通股是完全可替代的,但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得到维持,或者ADS可以转换和交易,并具有足够的市场认可度和流动性。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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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对某些中国会计公司提起的诉讼,包括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被确定为不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的要求。
2012年12月,SEC对中国的5家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包括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指控他们拒绝出示与SEC调查的其他某些中国公司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文件。2014年1月22日,发布了一项初步行政法决定,对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谴责,并暂停其中4家公司在SEC执业六个月。该决定既不是最终决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并在SEC审查和批准之前。2014年2月12日,这些总部位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四家就这一决定向SEC提出上诉。2015年2月,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同意向SEC提出谴责并支付罚款,以解决争端并避免暂停其在SEC执业的能力。和解要求这些公司遵循详细程序,寻求通过证监会向SEC提供查阅中国公司审计文件的途径。如果这些公司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在自和解之日起的四年期间内,SEC保留根据失败性质对这些公司实施各种额外补救措施的权力。针对未来任何不合规行为的额外补救措施可酌情包括对单个公司执行某些审计工作的自动六个月禁令、启动针对一家公司的额外程序,或在极端情况下恢复针对所有四家公司的当前程序。
审计委员会了解政策限制,并定期与我们的独立审计师沟通,以确保合规。如果在SEC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被施加额外的补救措施,指控这些公司未能满足SEC就文件制作请求设定的特定标准,我们可能无法按照《交易法》的要求及时提交未来的财务报表。和解协议没有要求事务所承认任何违法行为,并在行政程序重启的情况下保留事务所的法律抗辩。
如果SEC重启行政诉讼,取决于最终结果,在中国有主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会发现很难或不可能就其在中国的业务留住审计师,这可能导致财务报表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包括可能的退市。此外,任何有关针对这些审计公司的诉讼的负面消息都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中国、美国上市公司的不确定性,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师被拒绝,甚至是暂时拒绝在SEC执业的能力,并且我们无法及时找到另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我们的财务报表可以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这样的决定最终可能导致我们从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退市或从SEC注销注册,或两者兼而有之,这将大幅减少或有效终止我们的ADS在美国的交易。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包括美元,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制定的利率。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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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和成本大多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在我们的操作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程度上,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偿还我们的美元计价票据或其他付款义务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升值或贬值将影响我们报告的财务业绩,无论我们的业务或经营业绩有何根本变化,因为人民币是我们的报告货币。例如,当我们将我们以美元计价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我们的报告货币人民币时,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导致财务报告目的的外币换算损失,以及海外实体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实体借入的某些人民币计价贷款在收益中报告的外汇损失。相反,当我们将以美元计价的票据和其他债务转换为人民币时,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将导致财务报告目的的外币换算损失。此外,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以美元换算的收益,进而可能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2025年,我们进行了一些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更多的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这可能会放大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大陆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纳税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或公示7。公告7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不仅间接转让,还包括涉及转让其他应税资产的交易,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公示7也给应税资产的境外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双方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中国内地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行为。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将这种间接转让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在中国大陆税务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在中国大陆的其他财产。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最高为10%。然而,公告7为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提供了安全港。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报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 Bulletin 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根据公告7和SAT公告37,如果受让方未预扣税款且转让方未缴纳税款,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能受到中国大陆税法的处罚。
我们面临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其他交易涉及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或由我们出售或购买其他非中国大陆居民公司的股份或其他应税资产的报告和后果方面的不确定性。我公司及我集团其他非居民企业在此类交易中如我公司及我集团其他非居民企业为转让方,则可能被征收备案义务或被征税,如我公司及我集团其他非居民企业在此类交易中为受让方,则可能被征收扣缴义务,根据公示7和SAT Bulletin 37。对于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可能会要求我中国大陆子公司根据公告7和SAT Bulletin 37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公告7和SAT公告3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人遵守这些通告,或确立我们公司和我们集团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通告征税。根据公告7和SAT公告37,中国税务机关有酌处权根据转让的应税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对应税资本利得进行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根据公告7和SAT Bulletin 37对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我们与此类交易相关的所得税成本将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过去曾进行收购,未来可能会进行更多收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税务机关不会酌情调整任何资本收益并对我们施加报税义务,或要求我们为我们参与的任何交易的调查向他们提供协助。中国税务机关对收购交易加强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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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的ADS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并且很可能继续波动。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因应多种因素而出现广泛波动,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同样,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因类似或不同的原因而波动。影响我们上市证券的价格和交易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以及我们的利润率和盈利能力;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互联网搜索和网络营销市场状况; |
| • | 其他互联网搜索或互联网公司的经营业绩或市场估值变化;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互联网公司关于新产品和服务产品、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融资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我们的新业务举措的成败或我们进入的新市场的发展或增长; |
| • | 关键人员的新增或离任; |
| • | 公众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潜在投资或收购的看法或负面消息; |
| • | 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 |
| •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
| • | 诉讼、政府调查或其他法律或监管程序;及 |
| • | 中国或世界其他地区的一般经济或政治状况。 |
此外,一般股票市场,特别是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司和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市场价格的表现和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上市证券的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在美国和/或香港上市的一些中国公司的证券经历了经常与这类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的交易价格大幅下跌。这些公司证券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和/或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和许多国家信贷市场的恶化,已经并可能继续助长全球股市的极端波动。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上市证券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被授予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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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许多其他主要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我们于2021年3月完成了在香港的公开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于2021年3月23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交易,股票代码为“9888”。作为一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我们根据规则19C.11不受香港上市规则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其中包括有关应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购股权计划、财务报表内容以及某些其他持续义务的规则。此外,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言,我们已申请多项豁免及/或豁免,以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并已根据收购守则申请裁决。因此,与主要在港交所上市的其他公司相比,我们在这些事项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这些公司不享有这些豁免或豁免。
此外,如果我们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全球总交易量(按美元价值计算)的55%或更多发生在港交所,港交所将视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不再享有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收购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某些豁免或豁免,这可能导致我们不得不修改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公司章程,并产生增量合规成本。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香港联交所认为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被允许保留我们现有的加权投票权结构和可变利益实体结构。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下降。这种出售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在未来以我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价格出售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证券。如果任何现有股东或股东出售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现行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用额外发行的普通股全部或部分支付我们未来的收购,您在我们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将被稀释,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评级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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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购买中支付的费用将低于他们在出售中获得的费用。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在美国上市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卖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以下指控上:除其他外,缺乏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足或缺乏遵守,在许多情况下,还有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已经或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爱奇艺在历史上一直受到并可能在未来受到卖空者的不利指控。见“项目8.A.财务信息——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我们也可能在未来不时成为其他卖空者攻击的对象以及此类卖空者攻击或类似性质的行动衍生的集体诉讼或监管执法行动。任何此类指控之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不稳定时期,并出现负面宣传。如果以及当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时,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此类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包括与此类指控衍生的集体诉讼或监管执法行动有关。虽然我们相信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我们董事会近几年授权了几个股份回购方案,其中一个没有完全完成:
| • | 在2026年第一季度,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能会回购最多50亿美元的ADS或股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我们的董事会也有酌情权在未来授权额外的股份回购计划。股票回购计划不要求我们回购任何特定的美元金额或收购任何特定数量的ADS和/或股票。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都将提升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计划可能会影响我们上市证券的价格并增加波动性,并可能随时被暂停或终止,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股票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您可能需要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尽管我们的董事会在2026年第一季度采用了股息政策,目前预计将在2026年宣布首次股息,但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以及何时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任何股息的时间、金额、形式和宣布仍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的财务业绩、资本要求和盈余、当时的市场状况、子公司的分配、合同限制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的股息政策可由董事会酌情随时更改,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调整或终止我们的股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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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虽然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宣布股息将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
因此,股东回报,包括以股份回购或股息分配的形式,可能达不到您的预期,您可能需要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无法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将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全部投资。
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相同的投票权,可能无法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行使您的投票权。
除本年度报告和存款协议中所述的情况外,我们的ADS持有人将不能单独行使我们的ADS所证明的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我们ADS的持有人将指定存托人或其代名人作为他们的代表,行使ADS所代表的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无法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指示存托人投票,并且可能您或通过经纪商、交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持有其ADS的人将没有机会行使投票权。根据我们的书面请求,存托人将向我们的ADS持有人邮寄一份股东大会通知,其中除其他事项外,包含一份关于可能以何种方式发出其投票指示的声明,包括明确表明,如果存托人在存托人确定的回复日期或之前未收到ADS持有人的指示,则可能会发出或视为向存托人发出此类指示,以向我们指定的人提供全权委托代理。然而,对于我们通知保存人(i)我们不希望提供此类代理,(ii)存在重大反对意见,或(iii)此类事项对股东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将不会被视为发出任何投票指示,也不会发出此类全权代理。
我们ADS的持有者可能无法参与供股,并可能因此而经历持股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提供这些权利,除非向ADS持有人分配的权利和基础证券要么根据1933年《证券法》注册,要么根据《证券法》豁免对所有ADS持有人进行注册。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登记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登记声明被宣布为有效。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利用《证券法》规定的任何注册豁免。因此,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如果存托人认为向ADS持有人提供现金红利是不切实际的,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现金红利,如果有的话。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分配股息的范围内支付ADS的现金股息。在有分配的情况下,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向ADS持有人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入证券获得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ADS持有人将按其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不公平的或不切实际的。在这些情况下,存托人可能会决定不向我们的ADS持有人分配此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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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DS的持有者可能会受到转让贵方ADS的限制。
ADS可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认为可取的任何时候,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开展大部分业务。我们的大部分行政人员及董事并不居住在美国或香港,而这些人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亦不位于美国或香港。因此,可能无法在美国、香港或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地方向我们的行政人员送达诉讼程序,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适用的州证券法、香港法律或其他方式产生的事项。
如果您认为根据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也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开曼群岛或中国大陆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大陆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资产执行判决。
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香港法院或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货币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即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款项的义务,前提是该判决(i)是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ii)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iv)不涉及税款,罚款或处罚,以及(v)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强制执行的种类。然而,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香港法律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或香港法院获得的判决,如果这种判决被开曼群岛法院判定产生了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由于开曼群岛的法院尚未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不确定来自美国或香港的这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以在开曼群岛执行。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和我们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后者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有说服力但不具约束力的权威。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美国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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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大陆的法院可以根据中国大陆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大陆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大陆的法院如果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大陆法律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将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中国大陆的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都不确定。
由于上述情况,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在美国或香港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更难以通过针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主要股东的行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由于我们公司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可能比在美国或香港组织的公司的股东的权利更有限。
根据美国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一般对小股东负有一定的信托责任。股东行为必须善意采取,控股股东明显不合理的行为可以宣告无效。开曼群岛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法律在所有情况下可能都不如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保护少数股东的法律具有保护性。此外,开曼群岛公司股东可能衍生起诉该公司的情形,以及该公司可能拥有的程序和抗辩,可能导致开曼群岛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在美国组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受到更多限制。
此外,我们的董事有权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采取某些行动,根据香港法律和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这将需要股东批准。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未经股东批准,可以实施出售该公司的任何资产、财产、部分业务或证券。我们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创建和发行新类别或系列股票的能力可能会产生延迟、阻止或阻止控制权变更的效果,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包括以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溢价要约收购我们的普通股。
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是针对我们的,并包括某些可能与香港一般做法不同的规定,例如没有要求核数师的委任、免职和薪酬必须获得我们大多数股东的批准。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类别普通股结构可能会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十票。我们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了以我们的ADS为代表的A类普通股。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他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获得了我们的股票,持有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转让给任何非该持有人的关联公司(定义见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个人或实体,该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此外,如果在任何时候,李彦宏及其关联公司(定义见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合计拥有的已发行流通B类普通股总数不到5%,则每股已发行流通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后我们不应发行任何B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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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两类附属于不同的投票权,某些股东对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拥有重大投票权,包括选举董事和重大公司交易,例如合并或出售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资产。这种集中控制可能会阻止或阻止其他人与我们公司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票或ADS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
我们的公司章程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公司章程包含某些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限制他人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因此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普通股或ADS的机会。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种双重类别的普通股结构。 |
| • | 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以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最多总计800,000,000股优先股。我们的董事会可以确定每个此类系列中包含的股份数量,并可以确定一系列优先股的股份的指定、优先权、权力和其他权利。 |
| • | 我们的董事会有权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会成员增加或董事辞职、死亡或被罢免而产生的空缺,这使股东无法拥有填补我们董事会空缺的唯一权利。 |
我们是美国《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美国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美国《交易法》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美国《交易法》中关于根据《美国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的条款; |
| • | 美国《交易法》要求主要股东提交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的公开报告,并规定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短期利润回收;以及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都不要求我们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我们可以将非独立董事纳入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我们的独立董事不一定会定期举行只有独立董事出席的会议。我们在2021年12月召开了一次特别股东大会,以修订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从而要求我们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据此,我们于2023年6月、2024年和2025年举行了年度股东大会。如果我们将来选择遵循其他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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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如果(i)至少75%的毛收入是被动收入,或(ii)至少50%的资产价值(通常按季度确定)归属于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的资产,则像美国这样的非美国公司将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的资产价值一般是参考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可能会有相当大的波动。此外,由于PFIC地位是按年度作出的事实密集型决定,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就当前或任何未来应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作出任何保证。
根据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我们的资产价值以及我们的资产和收入构成,我们认为我们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然而,不能就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给予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PFIC是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波动也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因为出于资产测试目的,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会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如果我们将大量现金和投资用于积极目的,我们可能不太可能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我们通常将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我们敦促美国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因为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影响。见“项目10.E.附加信息——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征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同时须遵守香港及纳斯达克上市及监管规定。香港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交易时间、交易特征(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程度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不一样,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我们的ADS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在香港上市的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由于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我们ADS的历史市场价格可能并不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表现。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向存托人存入A类普通股,以换取发行我们的ADS。任何ADS持有人也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交出ADS并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如果大量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的A类普通股和我们在纳斯达克的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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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任何出售,而将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涉及成本。
我们的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分别在此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或结算。此外,香港和纽约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A类普通股以交换ADS的存款或以ADS为代表的A类普通股的退出。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出售。此外,无法保证将任何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反之亦然)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
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包括在存入A类普通股时发行ADS、注销ADS、分配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股份分配分配ADS、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和年度服务费。因此,将A类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一项或多项业务的任何潜在分拆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一项或多项业务的任何潜在分拆相关的风险。虽然除已披露的内容外,我们于本年报日期并无任何有关任何潜在分拆上市的时间或详情的具体计划,但我们将继续探讨我们各项业务的持续融资要求,并可能考虑为其中一项或多项业务在香港联交所分拆上市。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除已披露的内容外,我们没有发现任何潜在分拆的目标,因此我们没有任何与任何分拆目标的身份有关的信息或任何分拆的任何其他细节,因此,本文件中没有任何与任何可能分拆有关的信息的重大遗漏。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任何分拆最终将会完成,而任何该等分拆将视当时的市场情况及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而定。如果我们进行分拆,我们公司在将分拆的实体中的权益(及其对我们公司财务业绩的相应贡献)将相应减少。
|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 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我公司于2000年1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08年12月,我们的股东批准将我公司的名称从Baidu.com,Inc.更改为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我们的股东批准将我公司的名称从百度,Inc.更改为双重外国名称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aidu Group Co.,Ltd.。
自成立以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北京的全资子公司百度 Onlin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自2001年6月以来,我们还通过位于中国北京的可变利益实体百度网通在中国大陆开展部分业务,该实体持有运营我们的平台和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基于增值电信的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在线音视频服务以及移动应用程序分发业务所需的许可证和批准。在随后的几年里,我们在中国大陆内外建立了更多的子公司,并协助在中国大陆建立了更多的可变利益实体,以开展我们的部分业务。
2005年8月5日,我们在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后更名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ADS代码为“BIDU”,每份ADS代表当时的一股A类普通股。我们的ADS目前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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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2日,我们将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例从1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更改为10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这一比率变化与10比1的ADS拆分具有相同的效果。
2012年11月,我们获得了爱奇艺公司(iQIYI,Inc.)或爱奇艺(iQIYI,a pre-equity effort method investee)的控股权,此后将其财务业绩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2013年5月,我们收购了PPStream Inc.的在线视频业务,并将其与爱奇艺合并,此后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爱奇艺于2018年3月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爱奇艺的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代码为“IQ”。我们继续控制爱奇艺,并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为我们自己的。
2018年4月,我们与某些投资者就我们剥离金融服务业务的多数股权达成了最终协议,该业务提供消费信贷、财富管理和其他金融服务,并已更名为度小满。剥离于2018年8月完成,随后我们持有度小满的少数股权,作为权益法投资入账。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我们已将度小满的财务业绩从合并财务报表中取消合并。
我们于2020年11月以约200亿元人民币(29亿美元)的投后估值完成了我们的智能生活业务Smart Living Group的A轮融资,并于2021年8月和2022年9月分别以51亿美元的投后估值完成了两轮B轮融资。SLG运营着DuerOS语音助手和DuerOS驱动的智能设备。作为大股东,我们继续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SLG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自己的财务业绩中。
我们于2020年11月与欢聚订立最终协议,随后对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包括在2021年2月,以收购YY Live,其中包括YY移动应用程序、YY.com网站和PC YY等,总购买价约为36亿美元现金,但可能会作出某些调整。本次收购的完成取决于某些条件,包括(其中包括)获得政府当局的必要监管批准。如果在最后截止日期之前没有完成,则股份购买协议可由任何一方终止。尽管我们作出了善意的努力,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即最后截止日期,股份购买协议中规定的成交条件尚未完全满足。2024年1月1日,我们根据其条款行使了终止先前协议的权利。经与欢聚就终止后的下一步行动进行磋商后,百度(香港)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与欢聚订立新协议,以收购,并以总价约21亿美元收购YY Live。见“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收购YY Live的预期收益,并面临与收购及YY Live运营相关的其他风险。”
2021年3月1日,我们的股东批准并通过1比80的股份拆细对我们的法定股本进行变更。同时,我们将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例从10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调整为每份ADS代表8股A类普通股。
2021年3月23日,我司A类普通股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买卖,股票代码为“9888”。在扣除承销佣金、股份发行费用和发行费用后,我们就在香港上市的全球发行筹集了约31亿美元的净收益。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室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校区100085。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10)5992-8888。
| b. | 业务概况 |
我们的使命是通过科技让复杂的世界变得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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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领先的AI公司,拥有强大的互联网基础。自2010年以来,我们一直在持续投资于人工智能,以提升我们的技术能力、增强我们的搜索功能并促进整体货币化。我们AI能力的广度和深度提供了为我们所有业务提供动力的差异化基础技术。
我们正处于由生成AI和基础模型驱动的基础广泛的平台转变之中,这种转变将彻底改变每个行业。为了抓住这个机会,我们在2023年第一季度推出了ERNIE Bot,这是我们的对话式AI机器人,由我们的内部基础模型ERNIE提供支持。我们不断扩展ERNIE系列车型。2023年5月,我们推出了ERNIE 3.5,它是当时为ERNIE Bot提供动力的最新基础模型。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于2023年7月发布的关于AI模型技术能力的最新报告,ERNIE 3.5在算法、行业覆盖、开发者工具和生态系统等多个领域表现出色。2023年10月,我们推出了ERNIE 4.0(EB4),这是我们当时最先进的基础模型。EB4是一种GPT4类型的模型,在理解、内容生成、复杂推理和记忆保留方面显示出人类水平的表现。这些能力对于开发AI原生应用程序和解决方案至关重要。2024年6月,我们推出了ERNIE 4.0 Turbo,它为典型用例提供了卓越的能力,与ERNIE 4.0相比,它的设计运行速度更快、成本更低。我们一直在使用ERNIE系列模型来更新我们的产品和产品,以便提供AI原生体验。2025年,我们加快了模型迭代的步伐,以满足AI在广泛应用场景中快速扩展的采用。2025年3月,我们发布了第一个具有多模态能力的旗舰基础模型ERNIE 4.5,以及我们的第一个具有同类最佳功能调用的推理模型ERNIE X1,该模型通过扩展的思维链来解决复杂的问题。2025年4月,我们进一步推出了增强版本,ERNIE 4.5 Turbo和ERNIE X1 Turbo,以显着更低的价格提供了改进的性能。2025年11月,我们推出了ERNIE 5.0,这是我们的第一个原生全模态基础模型。ERNIE 5.0在全模态理解、创造性写作和教学遵循方面提供了强大的性能。2026年1月,我们发布了ERNIE 5.0的更新版本。
我们是世界上极少数提供四层完整AI堆栈的公司之一,包括云基础设施、内部开发的深度学习框架、基础模型和应用程序。根据IDC于2025年7月发布的2024年中国AI公有云市场报告,百度 AI Cloud连续第六年蝉联AI云提供商第一名。
我们是自动驾驶的市场领导者,我们是中国和美国首批无人驾驶牌照的获得者。在中国大陆,我们已经在我们运营的所有城市实现了100%的完全无人驾驶运营,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成都、重庆、海口和三亚。
百度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搜索引擎业务的企业,坚信技术可以改变人们发现和消费信息的方式。百度搜索的核心是它能够更好地理解用户的搜索查询,并通过匹配排名搜索结果中最相关的信息来回答这些查询。为此,我们不断创新研发提升百度搜索用户体验的新技术、新产品。我们十年前就开始使用AI为这些技术提供动力,以便更好地将用户搜索意图与互联网上的大量信息相匹配。例如,我们的自然语言处理,一种AI能力,能够理解查询的重要细节,特别是在复杂的会话查询中。这有助于优化返回的搜索结果,提高用户的满意率。多年用AI标记、理解和智能处理互联网上所有形式的内容——文字、图像和视频——使我们能够进一步开发领先的AI技术,并通过面向消费者、企业和公共部门的产品和服务将其商业化。我们作为领先的互联网平台所产生的持久收入使我们能够持续大量投资于研发。
我们的业务横跨数亿用户、数千万开发者和数十万企业的生态系统。我们利用强大的技术基础来支持开放平台的商业模式,不仅将参与者吸引到我们的生态系统中,也为我们的生态系统增添了丰富性和活力,整体上加强了我们业务的长期前景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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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二十年中,我们展现了长期增长的业绩记录和强劲的盈利能力,这使我们能够投资于具有巨大市场机会的多元化产品和服务组合,并进一步改善我们的长期增长前景。通过多年对研究、AI芯片设计、开发者社区、专利和人才发展的投资,我们正在将AI应用于创新用例和新的货币化机会。百度一般业务,即我们不包括爱奇艺的业务,在2023、2024和2025年为我们贡献了超70%的收入。百度一般业务主要在以下三个关键业务领域提供产品和服务:
| • | 移动生态:包含超十款APP的产品组合,包括百度 APP、ERNIE BOT、好看和百度 Post等; |
| • | AI Cloud:包括(i)AI Cloud基础设施,其中包括服务于企业和公共部门的AI基础设施和平台服务;以及(ii)AI应用程序,其中包括针对个人和企业的特定用例的AI原生或AI驱动的产品,例如我们的旗舰软件产品,百度文库和百度 Drive,以及 |
| • | 智能驾驶&其他增长举措:包括智能驾驶,包括Apollo Go自动叫车服务和DuerOS智能助手。 |
我们移动生态系统的核心是百度 App,它是中国领先的搜索加信息流App,2025年12月的MAU为6.79亿。与大多数移动APP将流量导向封闭的生态系统不同,百度 APP通过我们的AI积木的方式,聚合来自第三方APP和网站的内容和服务,将流量导向具有原生APP样体验的第三方内容和服务商。百度 APP通过利用我们的百家号(BJH)账户网络合作伙伴,以及开放平台模式下的代理,继续增加我们庞大的第三方内容和服务供应。我们在AI方面长达十年的经验以及强大知识图谱的开发,使我们能够在我们的开放平台上将用户意图与长尾、第三方内容和服务相匹配。在这些能力的基础上,我们还结合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以进一步丰富我们在百度 App上的内容产品,因为我们利用人工智能来翻新我们的产品和产品。
我们的移动生态系统还包括除百度 App外的十几款App组合,例如好看和百度 Post,为人们通过搜索和feed发现和消费信息以及与创作者、出版商、服务商和商家互动和互动提供平台。这种从用户获取到用户关系管理再到交易闭环的类原生APP体验,向商家展示了我们的价值,使他们能够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用户生命周期管理,并使百度 App成为领先的搜索和feed两方面的在线营销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移动生态系统中,我们为客户提供服务,使他们能够利用我们庞大的用户群。我们广泛利用AI技术开发创新营销服务,例如动态广告,它向我们的营销客户推荐最适合每个搜索用户的产品。此外,在我们平台上发展起来的用户参与度和用户登录量,使我们能够在在线营销之外将货币化多样化,投入到其他服务中,例如百度健康。
我们的AI Cloud包括两个部分:(i)AI Cloud基础设施,以及(ii)AI应用程序。我们的AI Cloud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我们早期的战略部署跨越了百度的全栈、端到端AI架构,涵盖基础设施、框架、模型和应用程序。这使我们能够在企业和公共部门客户的AI旅程的每个阶段为其提供支持,从模型训练和微调到AI原生应用程序和代理开发。生成式AI和基础模型为我们提供了更大的机会,加强了我们在AI方面的优势。我们的云服务覆盖各个行业,包括制造业、公共部门、能源和公用事业、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媒体。
智能驾驶和其他增长计划包括发展中的有前景的业务,具有巨大的市场机会,有些处于早期商业化阶段,客户群不断增长。我们是智能驾驶和智能设备的市场领导者,我们正在利用我们独特的AI能力、数据洞察力和内部开发的芯片来寻求这些巨大的增长机会。Apollo Go提供自动叫车服务。截至2026年2月,Apollo Go累计为公众提供的游乐设施超过2000万次。自2025年2月起,Apollo Go已在中国大陆的所有运营城市开始全面无人驾驶运营。截至2026年2月,Apollo Go在中国大陆的多个城市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成都、重庆、海口和三亚,均为完全无人驾驶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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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Apollo Go自2021年11月25日起开始对开放道路自动叫车服务收费,并于2022年7月20日获得公共道路无人驾驶叫车服务收费许可,方向盘后面没有安全操作员。Apollo Go于2022年12月30日获得北京首张无驾驶员、无安全操作员的车辆测试牌照,自2023年8月10日起开始收费。在重庆,Apollo Go自2022年2月18日起开始对开放道路上的自动叫车服务收取费用,并于2022年8月8日开始在开放道路上提供完全无人驾驶叫车服务并开始向乘客收取完全无人驾驶叫车服务的费用。2024年10月,Apollo Go在重庆实现100%完全无人驾驶运营。在武汉,Apollo Go开始在开放道路上提供完全无人驾驶的叫车服务,并于2022年8月8日收到了向乘客收取费用的许可证。2024年6月19日,Apollo Go开始在几乎整个武汉市提供100%完全无人驾驶操作。Apollo Go于2023年5月在深圳坪山获得向公众提供完全无人驾驶叫车服务的许可。2023年7月,Apollo Go还获得了在上海浦东地区开放道路上进行完全无人驾驶测试的许可。此外,2024年11月,Apollo Go获得了在香港公共道路上进行自动驾驶测试的许可,这使得Apollo Go成为当时该地区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获得robotaxi测试授权的同类公司。这标志着Apollo Go首次进入左侧流量市场。2025年4月,Apollo Go获得许可,在香港与指定乘客进行开放道路测试。测试区域其后于2025年6月扩展至东涌住宅区、2025年8月扩展至南区、2025年11月扩展至九龙及观塘,并于2026年2月扩展至荃湾。
在中国之外,Apollo Go已开始将其自动驾驶业务扩展到国际市场。2025年3月,Apollo Go扩展至迪拜和阿布扎比。2025年5月,Apollo Go在迪拜开始开放道路验证测试。2025年8月,Apollo Go开始在迪拜和阿布扎比的指定区域进行开放道路测试。2025年11月,Apollo Go在阿布扎比深化当地合作,获得完全无人驾驶商业运营许可。2026年初,Apollo Go加速了其在多个市场的全球足迹。在英国,Apollo Go与优步和Lyft推进合作,在伦敦试点自动驾驶汽车。在瑞士,Apollo Go在圣加仑启动了测试。在中东,Apollo Go与AutoGo在阿布扎比正式推出全自动驾驶叫车服务,获得迪拜首个完全无人驾驶测试许可,并与优步合作,将Apollo Go引入迪拜的优步平台。在亚洲,Apollo Go进入韩国市场,从首尔都市圈开始。
为加速全球扩张,Apollo Go不断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包括轻资产方式,并已达成多个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25年7月,Apollo Go与优步公司达成多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在优步平台上跨多个国际市场部署数千辆Apollo Go的全自动驾驶汽车,初步计划在亚洲和中东地区进行部署。2025年8月,Apollo Go与Lyft,Inc.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Lyft平台在欧洲主要市场部署全自动驾驶汽车,首先是德国和英国。2025年10月,Apollo Go与瑞士领先的公共交通运营商PostBus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出按需自动出行服务。
截至2026年2月,Apollo Go的全球足迹覆盖26个城市。
根据IDC的数据,小度在2025年前9个月的中国智能显示器出货量中排名第一。我们相信,这些举措将加强我们长期增长的收入驱动因素。
爱奇艺制作、聚合和分发种类繁多的长视频。爱奇艺的内容生态系统通过广谱的迷你剧和短剧,以及多样化的其他视频进一步丰富。爱奇艺广泛的产品组合主要包括爱奇艺原创内容和授权内容。
我们相信,我们已经建立了庞大而强大的产品和服务组合,从而为百度提供大力投资技术所需的规模,同时优化我们的未来,以实现可持续的长期增长。通过将为搜索开发的人工智能纳入我们业务的其他部分,我们获得了显着的协同效应。例如,日常大量使用我们的视觉搜索和语音搜索,可能会被用于提高Apollo传感能力和DuerOS多模态交互能力。
我们的业务主要在中国大陆进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集团超过96%的收入来自中国大陆,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集团超过73%的总资产位于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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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般业务
百度综合业务—移动生态系统
百度移动生态系统为人们通过搜索和feed发现和消费信息提供了一个平台,并促进了用户、创作者、服务提供商和商家等之间的互动和参与。
面向用户的产品和服务
百度 APP。我们的旗舰应用程序使用户能够通过移动设备访问我们的搜索、提要、内容和其他服务。百度 APP提供双引擎搜索和feed功能,利用我们的AI能力和对用户的深刻洞察,为用户提供引人入胜的体验。
| • | 百度搜索。在生成式AI和基础模型进步的推动下,我们在2025年加速了百度搜索的AI转型。传统的基于链接的结果越来越多地被更符合用户意图的AI生成、智能和多模态优先的答案所取代。用户可以通过文字、语音、图像和视频与搜索互动,实现更自然、更有效的互动。到2025年10月,大约70%的移动搜索结果页面包含AI生成的内容,反映了我们AI搜索转型的快速进展。 |
| • | 百度供稿。百度 Feed根据用户的人口统计数据和兴趣,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时间线。百度 Feed是对我们核心搜索产品的补充,利用百度 AI推荐算法和变现平台,为用户参与度和留存做出贡献,包括内容分享、点赞和评论。 |
| • | 百度健康。百度健康通过我们的AI积木,帮助用户找到最适合自己不同健康需求的医生和医院。通过这样做,百度健康通过百度 Healthcare Wiki短视频、直播研讨会和远程医疗,为医生和医院提供更高效的在线状态,并为他们提供托管的管理工具,以高效地与患者保持联系,例如消息传递、预约、重新安排和监测治疗计划。 |
好看。好看与MCN(多渠道网络)协调,提供种类繁多的用户生成和专业制作的短视频,通常长达数分钟。
内部开发了以知识和信息为中心的产品。我们的内容和服务生态系统还包括与专业人士、信誉良好的组织和其他用户合作,在内部开发的全面的知识和信息产品组合。
| • | 百度 Wiki。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百科全书、数字博物馆和历史记录者等专业领域专家编撰的中国领先的维基,以高质量的专栏和视频为特色。 |
| • | 百度都知道。一个在线社区,用户可以向其他用户提出问题,例如个人、专业人士和企业。百度知乎借助百度的搜索能力,帮助用户快速高效地在互联网上找到问题的答案,同时让百度知乎的各类合作伙伴与其目标用户进行互动。 |
| • | 百度体验。一个在线平台,用户分享日常知识和经验,在软件、生活方式、游戏等领域提供实用提示和有趣视角。 |
| • | 百度帖子。一种建立在话题网络社区之上的社交媒体。用户可以发布文字、图像、音视频内容并回复原创策展,形成有价值的讨论群。百度贴吧通过与搜索和用户生成内容的紧密结合吸引新用户,一直是明星粉丝、网游玩家、网络小说读者分享话题讨论,尤其是关于当下趋势的热门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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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厄尼·博特。我们全新的AI原生产品,在PC和移动端充当多功能、多轮对话式AI助手。自2023年11月1日起,EB4通过ERNIE Bot向公众开放,收取订阅费。这标志着我们成为中国第一家实行用户收费的公司,使我们有别于市场上的其他车型。从2025年4月1日起,随着ERNIE机型的持续推进和推理成本的下降,ERNIE Bot对PC端和移动端的所有用户免费,允许用户免费访问最新的ERNIE机型。 |
| • | 直播。我们的直播服务包括直播和人工智能驱动的数字人类直播。我们的数字人类提供24/7的可用性,并提供更真实、更自然的互动,以及与观众的实时互动。 |
为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通过我们的AI积木和百度联盟吸引了众多合作伙伴加入我们的平台,这有助于为我们与合作伙伴在研发和其他业务合作方面合作以及建立长期业务关系创造机会。
AI积木。为了帮助我们的合作伙伴通过人工智能驱动的工具和能力更有效地发展业务并利用他们的流量,我们提供代理。我们还提供BJH帐户,使内容提供商能够将其内容放置在我们的出版商网络上,并使其内容可搜索。
| • | 百家号(BJH账户)。我们的发布者网络聚合了MCN、媒体和其他专业来源的文章、照片、短视频、直播视频和增强现实剪辑,通过搜索、feed和短视频产品进行分发。 |
| • | 特工。我们的AI原生线上营销创新通过更高的参与度、更好的潜在客户转化和更强的ROI为广告商创造了可观的价值。我们的代理商通过智能多轮对话,帮助广告主有效明确用户意图,快速找出最相关、最优质的销售线索。与传统方法相比,这确保了广告商获得更精确和合格的潜在客户。 |
百度联盟。我们将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客户的促销链接匹配到百度联盟合作伙伴的在线属性,这些合作伙伴由大量的合作伙伴组成,例如第三方网站、wap网站和手机APP。一些百度联盟合作伙伴,例如在线门户网站和网吧,也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例如百度搜索或由百度搜索提供支持的搜索功能,嵌入到他们的在线属性中,这使得百度联盟合作伙伴可以向他们的用户提供高质量、相关的搜索结果,而不会产生高级搜索能力的开发和维护成本,并通过与我们的收入分享安排将他们的流量货币化。百度联盟合作伙伴可能会使用我们的内容推荐系统向其用户提供Feed内容和广告。我们通常会根据预先安排的协议向我们的百度联盟合作伙伴支付一部分在线营销收入。
此外,我们亦与百度联盟合作伙伴订立安排,以在其浏览器中提供我们的搜索引擎。我们通常会根据预先安排的协议向此类百度联盟合作伙伴支付费用。
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通过我们的第三方代理商网络和我们的直销团队向多元化的客户群提供在线营销服务,这些客户群由跨行业的中小企业组成,包括医疗保健、零售、电子商务、娱乐和媒体、在线游戏、商业服务、生活服务和运输。
我们的线上营销服务,能够交付全面、丰富、多样化的营销产品,满足客户需求。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包括P4P(绩效付费)服务和其他。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向客户销售P4P在线营销服务和其他营销服务。
P4P。我们的P4P服务允许客户对付费赞助链接的优先位置进行投标,并覆盖搜索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用户。我们按每次点击费用向客户收费。客户可以选择购买搜索、feed和其他在线营销服务,并可以选择设置每日津贴。随着我们的合作伙伴采用Agents,他们中的一些人开始使用这些属性作为他们的着陆页,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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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营销服务主要通过我们专有的在线营销系统向客户提供,该系统通过提高付费搜索的相关性和为客户优化价值来推动货币化效率。
Feed营销服务通常包括基于图像或视频的广告,出现在Feed标题之间或Feed内容内。它由百度 AI提供支持,以便在优化用户体验的同时,更好地将商品和服务提供商与其目标受众进行匹配。
其他。我们的其他营销服务包括基于展示的营销服务和基于除每次点击成本(CPC)以外的绩效标准的其他在线营销服务。客户可以选择我们的服务产品的不同组合,以优化他们的投资回报率。Brand Zone允许客户在搜索结果页的显著位置或在垂直搜索产品中,如百度 Knows,以结构化、统一化的方式展示一体化的文字、标识、图像、视频。程序化营销平台支持使用标准、智能、或定制创意、不同购买方式(保底交付或实时竞价)、多种支付方式投放广告。
营销云平台。我们的营销云平台将一站式媒体购买与CRM(客户关系管理)功能进行了集成,允许我们的客户购买基于品牌和绩效的营销服务,建立受众和用户参与度,产生潜在客户并维护与用户的关系,并利用由百度 AI提供支持的工具和服务。我们的营销云平台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我们的客户能够利用百度的人工智能来简化他们的营销流程并提高他们营销工作的有效性。
我们的移动生态系统建立在百度 App以及其他十几款App的基础上,向数亿用户提供范围广泛的第三方内容和服务,通常是免费的。我们为合作伙伴提供的AI积木和其他产品和服务已经吸引了数百万合作伙伴成为我们移动生态系统的参与者,并在我们的平台上生成内容和服务,并利用我们超过5亿的用户群。我们在移动生态系统中引入的合作伙伴越多,我们就越善于以比竞争产品更多样化的形式为用户提供更全面的触达和覆盖内容和服务,这反过来又为我们的移动生态系统吸引了更多的用户和合作伙伴。我们根据使用情况定期向客户收费,同时要求某些客户支付定金。我们还为某些客户提供信用条款。除了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广告外,我们还在百度联盟合作伙伴的应用程序或网站属性上提供来自客户的促销广告。我们还为百度联盟合作伙伴的搜索引擎提供动力。
百度综合业务— AI云
我们的AI Cloud包括两个部分:(i)AI Cloud基础设施和(ii)AI应用程序。
我们是世界上极少数提供四层完整AI堆栈的公司之一,涵盖基础设施、框架、模型和应用程序。通过拥有和优化AI堆栈的所有四层,我们相信我们能够在稳定性和成本效益方面提供持续优势,更好地满足企业对AI部署的需求,并使我们的云业务实现更高效的增长。随着客户将AI融入其核心运营,我们相信我们的全栈、端到端AI架构的差异化价值已日益明显。
在基础设施层,我们的AI基础设施是中国最先进的,由国内和国际高性能计算资源的多样化组合提供支持,包括我们自己自主开发的AI计算架构。
在框架层,我们有我们内部开发的深度学习框架,PaddlePaddle。2025年4月,我们正式发布了PaddlePaddle 3.0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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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模型层,我们提供我们自主研发的ERNIE基础模型和我们的千帆MAaS平台。在2025年期间,我们通过扩展模型库、增强工具包并向以代理为中心的平台演进,对千帆进行了持续升级。我们扩大了模型库,以包括我们最新的ERNIE模型以及领先的第三方和开源模型,并加强了对多模态和推理模型的训练和微调的支持。我们还增强了模型服务、数据服务和代理开发能力,同时加强了对复杂代理工作流程的支持。千帆现在提供一流的代理基础设施,使企业能够高效地构建、部署和扩展AI原生应用程序和代理。
在应用层,我们提供不断增长的AI原生或AI驱动的产品组合,解决个人和企业的特定用例,例如Digital Employee、Miaoda(或MEDO)等。
我们还提供百度 Drive,允许用户在AI Cloud上存储和检索照片、视频和其他文件,以及其他功能,例如群组共享和数据传输。借力ERNIE,我们将百度文库转变为一个智能创意平台,改变用户的创作、协作方式,并将他们的想法变为现实。2025年8月,百度文库与百度 Drive联合推出了GenFlow,这是一个通用型代理平台,使用户能够通过多代理协作和自然语言交互来完成生产力任务。为进一步推进这些工作,百度成立了个人超级智能事业群(PSIG),整合百度文库和百度 Drive,加速AI应用创新。
百度综合业务—智能驾驶&其他增长举措
智能驾驶和其他增长举措包括拥有庞大的总可寻址市场的开发以及客户群不断增长的早期商业化,包括Apollo智能驾驶和DuerOS智能助手。
智能驾驶
智能驾驶,包括Apollo Go robotaxi fleets(自动叫车服务)和AI驱动的Auto智能驾驶能力),利用AI和其他技术,让一辆车,或车队变得更加智能,所有这些最终目标都是自动驾驶。
就Apollo Go完成的乘坐次数而言,我们是中国自动驾驶的市场领导者。业界对L4级自动驾驶的定义是,这些车辆能够自己驾驶,而无需与人进行交互,但将被限制在已知的用例中,或者在大多数环境和路况中。Apollo Go已经获得了在开放道路上提供无人驾驶叫车服务的许可,并获得了向北京、深圳、武汉、重庆以及其他某些城市和地区的乘客收取费用的许可。一家知名研究公司在2025年第四季度报告中将Apollo评为自动驾驶领域的两大全球领导者之一,认可我们是来自中国的顶级自动驾驶公司。
此外,智能驾驶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与我们的智能交通解决方案兼容,相互借力,以更好地了解交通和路况,并提高成本效率。我们在自动驾驶方面的领先地位、行业知识、运营经验、交通生态系统理解(来自我们的智慧交通项目和地图)以及成本优势,使我们在引领智能驾驶行业发展方面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Apollo Go,我们的自动驾驶出租车。Robotaxi车队运营代表着巨大的机遇。Apollo Go的移动应用Lobokuaipao,国内各大应用商店均可免费下载。2026年2月,Apollo Go累计向公众提供的骑行次数超过2000万次。
自2025年2月起,Apollo Go已在其在中国大陆运营的所有城市实现100%完全无人驾驶运营,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成都、重庆、海口和三亚。
2021年6月,我们推出了Apollo Moon,我们的5第一代Apollo自动驾驶出租车车辆。2022年7月,我们推出了我们的6第代robotaxi车辆Apollo RT6。RT6是首款无方向盘、全电动车型,专为完全无人驾驶自动驾驶而设计。Apollo RT6有别于之前几代在常规车辆上进行过改装的车型。自2024年10月以来,RT6已在中国多个城市的公共道路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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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于2023年10月成立了技术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技术专业人士的实践。
百度地图。一款支持语音的移动APP,为用户提供出行相关服务,包括POI(兴趣点)搜索、路线规划、精准导航、打车服务和实时交通状况信息。2022年,我们将百度地图整合到我们的智能驾驶集团中,以打造百度地图APP与汽车行业地图解决方案的协同效应。
其他增长举措
DuerOS智能助手。DuerOS是领先的中文智能助手,为第一方小度家庭智能设备以及第三方智能手机、儿童智能手表、智能电视和智能汽车提供支持。DuerOS的差异化在于其多模态交互对话AI能力,以及DuerOS技能商店,该商店在广泛的类型中提供数千种技能,包括短视频和长视频、在线游戏、教育服务、视频会议和其他面向视觉的活动。根据IDC的数据,小度在2025年前九个月的中国智能显示器出货量中排名第一。
百度核心AI赋能业务
我们引入了一种AI-native视图,该视图跨越了我们的传统业务群组,以提供对百度的AI产品组合以及我们当前产品中的关键驱动因素的更大可见性。这种AI原生的观点突出了我们公司范围内广泛的AI驱动资产。
以下类别代表选定的2025年收入贡献可观的百度核心AI驱动业务:
| • | AI云基础设施。这包括AI Cloud中的AI基础设施和平台服务,这些服务于企业和公共部门。我们的AI加速器基础设施能够在不同的企业工作负载中实现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训练和推理。 |
| • | 人工智能应用。这包括面向个人和企业的特定用例的AI原生或AI驱动产品,例如我们的旗舰软件产品、百度文库、百度 Drive和数字员工。百度的大部分AI应用程序都基于粘性订阅模式,提供了高质量的收入。 |
| • | AI原生营销服务。这包括AI原生在线营销产品和服务,包括代理商和数字人。AI原生营销服务在寻求性能驱动的AI原生解决方案并愿意为提高生产力和营销回报的尖端AI技术支付溢价的客户中获得了强大的吸引力。 |
爱奇艺
爱奇艺是中国领先的在线娱乐视频服务提供商。爱奇艺始终专注于优质内容和用户体验。爱奇艺为其用户提供涵盖在线视频、体验服务、在线游戏、漫画等在内的多种产品和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爱奇艺全面多元化的视频内容库拥有超4万部专业制作的精品长篇内容,包括剧集、电影、综艺、少儿内容、动画等,以及约2万部微剧,集体为爱奇艺用户提供了包罗万象的娱乐体验。
视频
爱奇艺制作、聚合和分发种类繁多的长篇视频、微剧和其他视频内容。爱奇艺广泛的产品组合主要包括爱奇艺原创内容和授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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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视频
爱奇艺原创内容。爱奇艺的原创内容包括内部制作的内容和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合作制作的内容。爱奇艺拥有多元化的产品组合,包括:
| • | 原创剧集,如《漂流》(漂白)、《世仇》(临江劫)、《死因裁判官日记》(朝雪录)、《兴旺大地》(生万物)、《唐代奇闻录三至长安》(《唐朝遗事录之长安篇》)和《惩罚》(刑罪2),都打破了我们内部10000爱奇艺人气指数的评分; |
| • | 综艺节目,如多季The Rap of China(new rap)、Become a Farmer(wetland bar)、单口喜剧之王(喜剧之王单口季); |
| • | 电影,例如Clash(冲撞·碰撞)和The Shadow’s Edge(捕风捉影);以及 |
| • | 儿童内容和动画,如多季小鹿小队(无鹿战队)和大统治者(大主题)。 |
对于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合作制作的爱奇艺原创内容,典型的老牌文娱制作公司,我们在内容研发和制作的整个过程中保持高度管控。
爱奇艺还将视频IP改编成多种娱乐产品,如线上游戏、IP化消费产品、线下体验等。
许可内容。除原创内容外,爱奇艺还为用户提供由第三方制作并获得许可的专业制作内容精选。凭借爱奇艺在内容选择方面的专业知识,爱奇艺已成功推出剧集A Dream Within a Dream(Book Volume One Dream)、We Are Criminal Police(我是刑警)、A Journey to Love(One Think Guanshan)、A Lifelong Journey(A Life Journey)、综艺Keep Running(Running Bar)等广受好评的剧集。爱奇艺的授权内容库还包含电影、动画、纪录片等内容。
爱奇艺授权视频内容通常在特定期限内以固定费率从第三方采购。授权费的支付一般在签署联系人时、在授权期内分期支付。爱奇艺还与其他互联网视频流媒体服务交换授权内容的互联网播放权,以丰富其内容库。在某些情况下,爱奇艺拥有购买许可方制作的新内容的优先购买权。
爱奇艺利用其内容采购团队的洞察力和基于AI的分析能力来优化内容采购。爱奇艺与内容提供商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以确保获得高质量的内容。这些合作伙伴包括国内和海外领先的制作公司和电视网络。
微剧
从2024年开始,我们一直在通过整合微剧来增强我们的内容产品,以补充我们广泛的长篇内容组合。微剧,主要以一到五分钟长的剧集为特色,针对垂直屏幕观看进行了优化。微剧在形式、讲故事风格、受众触达等方面与长篇视频有所不同,专门迎合寻求快速娱乐休息的用户。通过引入微剧,旨在迎合多样化的用户偏好和观影场景。这种多样化的内容方法旨在扩大我们的用户范围,同时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推动货币化机会。
其他视频内容
爱奇艺提供广泛的其他视频内容基础,包括各种类型、格式和运行时间,例如微综艺、剪辑视频剪辑和视频博客。爱奇艺的其他视频内容扩大了其库,使其能够捕获更广泛的用户群,推动用户参与并增强用户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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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的其他视频内容是由广泛的内容提供商创建并上传到我们的平台。内容提供商从普通注册用户、业余爱好者、半专业合作伙伴到互联网网红、多渠道网络、制作工作室,它们共同为发展我们的创意用户社区做出了贡献。内容提供商将他们的视频上传到我们提供的开放平台爱奇艺合作伙伴账户上,以分享、分发他们的视频内容并从中获利。爱奇艺随后通过使用AI和人工审核来评估上传视频的质量,然后再进行最终批准。用户可以关注自己喜爱的爱奇艺合作伙伴账号。
会员服务。爱奇艺的会员服务为订阅会员提供各种会员特权的选择。爱奇艺目前的会员计划由多个套餐组成,为个人和家庭量身定制。个人和家庭套餐都包括广告支持的基本服务层和标准服务层。此外,家庭套餐还具有高级服务等级。每份会员计划提供不同的价格,并为订阅会员提供访问大量订阅会员专属内容的权限,这些内容由长视频、微剧等组成。订阅会员还可以更早地访问爱奇艺平台上播出的某些内容以及一系列观看功能和功能。爱奇艺的会员主要包括订阅会员,在较小程度上包括通过付费视频点播服务访问我们的优质内容库的用户。爱奇艺会定期审查和评估其会员服务的范围和价格,并可能会根据不时变化的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爱奇艺评估并完善会员服务,以更好地满足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例如,该公司提供Express Packages(plus more gifts),允许提前访问热播剧集的结局剧集,并在2025年免费将这一福利整合到S-Diamond计划中,以鼓励会员升级。此外,在选定的线下重大营销活动期间,它提供独家福利,如观看红毯特权和以会员最喜欢的名人为特色的直播。爱奇艺还提供捆绑会员计划以覆盖更广泛的受众,并提供礼貌体验计划(云包场),使内容爱好者、品牌广告商等能够赠送虚拟座位,本质上是为狂欢观看内容授予会员权限。
在线广告。爱奇艺广告服务的价格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广告形式、赞助水平、将投放广告的内容或活动的受欢迎程度以及特定的定位要求。爱奇艺既提供品牌广告服务,也提供基于效果的广告服务。
内容分发。爱奇艺通过内容分发变现并丰富其内容。爱奇艺将其授权范围内的内容分许可给电视台和其他互联网视频流媒体服务。爱奇艺还订立易货协议,与其他互联网视频流媒体服务交换许可内容的互联网播放权。易货协议为被许可人提供了广播许可内容的权利,许可人保留继续广播和/或再许可交换内容的权利。我们不仅将我们选定的内容分发给中国大陆的第三方平台,而且还分发给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爱奇艺还通过向线下电影影院发布爱奇艺投资的电影来产生收入。
其他。爱奇艺的其他变现模式包括网络游戏、人才代理、体验业务等。
技术
我们专注于技术和创新。为了保持在互联网行业的前沿并实现长期增长和成功,我们在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我们在中国和美国建立了几个研究实验室,以增强我们的研发能力,包括AI和其他领域。
百度 AI
自2010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对AI进行投资,我们向广大开发者社区开放了我们的AI平台,这有助于提高我们的AI能力并加速我们AI的大规模实施。通过这样做,我们正在将世界上最先进的人工智能能力转化为客户、开发者和合作伙伴的平台。
我们的AI能力由我们的四层端到端AI堆栈提供支持,其中包括云基础设施、我们内部开发的深度学习框架PaddlePaddle、我们自主开发的ERNIE基础模型以及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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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能力。2021年,百度发布了拥有2600亿参数的预训练语言模型ERNIE 3.0 Titan。ERNIE 3.0 Titan是在庞大的知识图谱和海量的非结构化数据上进行训练的。
百度于2023年第一季度发布了ERNIE Bot,这是我们的对话式AI机器人,由ERNIE提供支持,这是我们的内部基础模型。此次发布展示了我们过去十年在AI方面的重大投资和成就。百度持续升级ERNIE。百度于2023年5月推出ERNIE 3.5,并于2023年10月推出ERNIE 4.0(EB4)。根据IDC于2023年7月发布的最新AI模型技术能力报告,ERNIE 3.5在算法、行业覆盖、开发者工具和生态系统等多个领域表现优异。我们认为,EB4是一种GPT4类型的模型,在理解、内容生成、复杂推理和记忆保留方面显示出人类水平的表现。2024年6月,百度通过推出ERNIE 4.0 Turbo扩展了ERNIE系列机型,为典型用例提供了卓越的能力,并且与ERNIE 4.0相比,旨在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运行。这些能力对于开发AI原生应用程序和解决方案至关重要。百度的ERNIE系列模型已可供用户和企业访问。2025年3月,我们发布了第一个具有多模态能力的旗舰基础模型ERNIE 4.5,以及我们的第一个具有同类最佳功能调用的推理模型ERNIE X1,该模型通过扩展的思维链来解决复杂的问题。2025年4月,我们进一步推出了增强版本,ERNIE 4.5 Turbo和ERNIE X1 Turbo,以显着更低的价格提供改进的性能,使其成为市场上最具成本效益的选择之一。百度于2025年6月开源了ERNIE 4.5系列,这是其最新、最先进的地基模型家族,由十种不同架构和尺寸的模型组成。ERNIE 4.5系列尤其在教学跟随、世界知识记忆和视觉理解方面表现强劲。2025年11月,我们在百度 World 2025上发布了我们的首个原生全模态基础模型ERNIE 5.0。ERNIE 5.0在全模态理解、创造性写作和教学遵循方面提供了强大的性能。2026年1月,我们发布了ERNIE 5.0的更新版本。
在软硬件一体化方面,百度自主研发的AI芯片—— 百度 AI芯片,针对AI工作负载进行了优化,能够大规模提供稳定、高效的AI算力。另外,百度还与合作伙伴一起构建硬件生态。截至2025年12月31日,PaddlePaddle已搭载超过60个系列的芯片。
PaddlePaddle。PaddlePaddle是百度内部开发的深度学习框架,我们在2016年对其进行了开源。PaddlePaddle旨在为公共服务部门和传统行业解决一个现实问题,使开发者能够高效地实现AI技术。PaddlePaddle提供:(i)基于编程逻辑的深度学习框架,实现开发的灵活性和稳定性;(ii)实时更新深度学习模型的万亿级参数的超大规模训练能力;(iii)为不同平台和设备设计的高性能推理引擎的端到端部署;(iv)涵盖广泛应用的开源行业级模型。PaddlePaddle推动了AI应用的多样化和规模化。开发者、学术机构、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和硬件主机厂一起在PaddlePaddle上合作,让PaddlePaddle培育出各种行业模式。由此,PaddlePaddle能够很好地贯穿AI全产业链,从硬件适配到模型训练、推理部署应用,夯实产业智能化基础,加快智能化升级步伐。此外,百度与学术界和产业界合作开发AI人才。
AI芯片。2018年面世的百度 AI芯片是一款云端AI芯片。百度 AI芯片已经被用于我们的搜索引擎、云、小度的AI计算需求。
我们还开发了专有的技术基础设施,其中包括搜索、营销服务和大型系统的技术。我们已建立的基础设施是AI、移动和PC平台的支柱。
移动生态系统技术
搜索技术
我们的搜索由一套行业领先的技术提供支持,其中包括以下技术:
排名。我们将搜索查询与网页上的内容进行比较,以帮助确定相关性。我们使用我们的机器学习模块对互联网上丰富的内容和用户意图进行分析,从而对搜索结果进行优先排序,从而显著提高了排名的相关性、新鲜度和权威性。我们从2010年开始使用机器学习,更好地理解搜索关键词的简单文本之外的语义,并在2013年开始在我们的搜索排名系统中应用深度学习,这一系统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9年,我们通过显著增强搜索引擎的问题解析分析、答案匹配、提取、页面内容理解等方面的结果,开始开发One Shot(以第一搜索结果满足用户),大幅提升了用户对我们搜索产品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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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模态搜索。我们大幅提升了语音识别在场景下的准确度,比如长句、中英文混音、重音等,从而显著提升了用户对我们语音搜索的满意度。我们构建了用于视觉搜索的终端视觉交互引擎v1.0,并促进了卷积神经网络模型的实现,通过无监督或半监督模型降低了训练成本。
营销服务技术。我们的营销服务平台每天根据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或他们在网页或我们的应用程序中查看的内容,为数十亿个相关的、有针对性的赞助链接提供服务。我们的关键营销服务技术包括Phoenix Nest,这是一个基于网络的拍卖系统,使客户能够对关键字进行竞价,并自动在百度的物业和百度 Union合作伙伴的物业上交付相关的、有针对性的促销链接。Phoenix Nest旨在产生更相关的结果,帮助客户识别流行的关键词,并为他们提供预算管理和营销效果衡量的工具。
大型系统和技术。我们庞大的规模和海量的用户流量要求我们的系统在我们庞大的产品组合中的产品和服务之间高效有效地分配资源。我们关键的大型系统和技术包括我们内部开发的大尺寸集群自动化管理平台,该平台使我们能够智能地管理和分配资源并自动调试和重新定位服务,从而允许百度搜索平台上的巨大请求跨多个互联网数据中心和大型服务器网络稳定运行。
研究与开发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团队,他们主要分布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和深圳。我们在加州桑尼维尔也有发展中心。我们在工程方面展开激烈竞争,并在当地招聘大部分工程师,并与中国领先的大学建立了各种招聘和培训计划。我们还在全球招聘了经验丰富的工程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研发支出分别为人民币242亿元、人民币221亿元和人民币204亿元(29亿美元),分别占收入的18%、17%和16%。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服务器折旧费和服务器托管费。我们在研发成本发生时将其费用化,但满足资本化标准的资本化软件开发成本除外。
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中国大陆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以及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我们的品牌。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在中国大陆拥有23,771项已授权专利,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打算申请更多专利来保护我们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我们还与我们的员工和顾问签订保密、竞业禁止和发明转让协议,并与选定的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百度”,我司中文名称“百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除了拥有“
”及相关标识,我们已申请注册其他各类商标。我们还在美国、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南非、韩国、泰国、欧盟和其他几个司法管辖区注册了某些商标。此外,我们还在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的授权注册商处注册了我们的域名baidu.com和某些其他域名。我们还成功成为ICANN为.baidu顶级域名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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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科技和媒体公司因侵权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而频繁卷入诉讼。此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中国大陆和国外的适用是不确定和不断演变的,可能对我们构成重大风险。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索赔和其他相关索赔,这可能会耗时且成本高昂,并可能对我们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和“——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的P4P平台有关的专利侵权索赔。”
销售和分销
我们通过我们的第三方代理商网络和直销团队为百度移动生态系统提供产品和服务。我们通常与第三方代理商订立框架销售协议,第三方代理商将代表我们向中小企业、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等客户销售在线营销服务。销售协议通常会限制第三方代理商的行业关注点。第三方代理商为我们的线上营销客户提供众多服务,包括识别客户、收款、协助客户在我们这里建立账户、建议最大化投资回报的关键词以及从事旨在获取客户的其他营销和教育服务。我们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其他城市设有直销机构,为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和其他覆盖主要区域市场。我们通过直销团队覆盖我们的关键客户,并直接与这些关键客户签订协议。
对于AI Cloud,我们向企业客户销售我们的云解决方案,并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以直接或通过解决方案集成商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
对于智能驾驶和其他增长计划,我们直接或通过我们的第三方代理商向客户销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爱奇艺的品牌广告通过第三方广告代理商进行销售,包括美国广告代理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简称4As)的成员和中国领先的广告代理商,以及通过直销队伍进行销售。Feed广告服务主要通过第三方广告代理商销售,我们战略性地利用其现有的长期关系和网络资源,以增加我们的销售额并扩大我们的广告客户基础。
市场营销
我们专注于不断提高我们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因为我们相信满意的用户和客户更有可能向他人推荐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通过这些努力以及在中国增加使用互联网,我们以适度的营销支出建立了我们的品牌。
我们实施了多项营销举措,旨在提高我们在潜在用户、客户和百度联盟合作伙伴中的品牌知名度。除了在市场上的品牌定位外,我们还发起了一系列营销活动,以在现有的和潜在的用户和客户中推广我们的产品和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百度世界大会。
竞争
对于百度一般业务,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是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和在线营销平台。我们根据用户流量、网络安全、搜索(以及其他营销和广告)结果的质量(相关性)、产品和服务的可用性和用户体验、分销渠道以及相关第三方网站的数量,与这些实体进行用户和客户的竞争。我们还面临来自提供中文服务和在线营销平台的美国互联网搜索提供商以及传统广告媒体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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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网络营销平台、互联网、云和智能设备公司。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和小米等中国互联网公司提供范围广泛的在线服务,包括搜索、feed、云服务和智能设备,以及基金会模型和由基金会模型提供支持的多样化AI原生应用程序。这些公司在中国拥有广泛认可的品牌和重要的金融资源。此外,其中一些公司是私营的,能够在不考虑近期投资回报的情况下花费大量资源。我们与这些公司竞争的主要是用户流量、用户时长、内容、广告预算、营销资源和企业客户,特别是在传统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我们利用我们的AI技术、用户流量、产品设计和各种营销来增强用户对我们平台和服务的依赖和客户的粘性。
美国互联网搜索提供商和在线营销平台。总部位于美国的互联网搜索提供商和在线营销平台,如微软、谷歌和Facebook,拥有强大的全球影响力、完善的品牌名称、更多的用户和客户,以及比我们大得多的财政资源。我们还可能继续在中文搜索和网络营销市场上面临来自其他现有竞争对手和新进入者的竞争。
其他广告媒体。其他广告媒体,如报纸、黄页、杂志、广告牌、其他形式的户外媒体、电视、广播和移动应用程序,竞争我们客户的营销预算份额。
AI云。我们与阿里云、火山引擎、华为和金山云竞争我们的云产品。此外,我们观察到电信提供商一直在增长其云业务,这导致中国云行业发生了一些变化。
智能驾驶。在robotaxi服务领域,我们与其他自动叫车服务提供商展开竞争。
爱奇艺面临来自中国大陆其他在线娱乐视频服务提供商的内容来源、用户流量和广告客户的竞争,主要包括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和哔哩哔哩。爱奇艺还与其他互联网媒体和娱乐服务竞争,例如互联网和社交平台以及短视频或迷你视频平台,以及主要电视台。
我们的用户流量往往是季节性的。例如,在中国的公共假期和其他特殊活动期间,我们通常会遇到较少的用户流量。此外,中国的广告和其他营销支出历来具有周期性,反映了整体经济状况以及预算和购买模式。由于我们的业务和市场竞争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出现波动。
我们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举措
尽管经济环境充满挑战,我们仍致力于企业社会责任和满足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建立了内部环境、社会、治理沟通和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造福社会。
继联合国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之后,我们在ESG框架的指导下不断改进我们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我们感谢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指导和反馈,并致力于与国内和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以支持更广泛的全行业ESG实践,探索我们技术的多维度用例,以我们的能力赋能传统行业,并促进更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我们社会的长期可持续性。2021年6月,我们宣布了到203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2023年,百度成立了技术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技术专业人士的实践。2024年9月,福布斯中国将百度列入2024年中国ESG 50榜单。2026年,我们在《标普全球可持续发展年鉴》全球版中获得了一个位置,这表明我们在ESG绩效方面取得了进一步的进步。此次评选源于对全球9200家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估,该评估是《标普全球 2025年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估》的一部分,强调了百度的可持续发展实践。2025年第三季度,百度被MSCI ESG研究上调至‘AA’评级,并获得了来自标普CSA和Sustainalytics的ESG评估改善,反映出可持续发展实践方面的持续进展。
百度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了年度ESG报告,其中详细介绍了百度最新的ESG政策和可持续发展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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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可持续心态
我们是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和联合国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坚定支持者。我们致力于在集团运营层面实现203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为此,我们继续在数据中心、办公楼、碳补偿、智能交通、AI云和供应链等方面追求我们的减排路径。从2020年开始,我们对所有范围1、范围2、范围3排放进行了测量,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结果进行核查认证。这些结果在我们的ESG报告中相应披露。我们致力于通过实际行动,让百度成为一家低碳、节能、环保的企业。例如,为提高能源效率,我们在数据中心实施了包括HVDC离线和BBU(电池备用单元)在内的各种供电解决方案。此外,我们的数据中心配备了带有免费冷却模块和OCU(架空冷却单元)的大型水冷系统,并辅以微调操作优化。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我们优化了数据中心的电力使用效率(PUE),进一步减少了碳排放。百度阳泉数据中心荣获碳中和数据中心领跑者(5A)认证,是国内首个低碳水平最高的数据中心。我们还采用了各种光伏发电技术,增加了办公楼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以及节能措施,如回收热能,在我们的校园中引入电动通勤班车,使我们的办公室更加环保。
在我们严格执行环境可持续政策和倡议的同时,我们也致力于为我们的用户提供绿色产品和服务,履行我们的社会责任,并努力向广大公众推广我们的绿色理念。比如,我们构建了我们的智能绿色交通生态系统,依托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全面升级车辆、道路和出行方式。百度在北京部署的V2X和保定采用的智能信号控制系统,分别助力每年减少碳排放约1.7万吨和4.16万吨。我们为企业提供AI云解决方案,推动能源、纺织等多行业可持续发展。百度地图为用户提供低碳服务,帮助用户优化低碳路线,为用户提供新能源汽车(NEV)导航服务。我们的努力促进了绿色消费在用户中的传播。我们获得了各种奖项,以表彰我们在ESG方面所做的努力。
建立社会信任发展人才
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作为服务于广大用户群体的信誉高科技公司,我们把数据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作为重中之重。2021年10月,我们成立了数据管理委员会,以进一步完善我们对数据管理的政策和监督。围绕安全、安全、隐私等维度,我们构建了一支由顶尖安全专家组成的研究团队。围绕我们全栈AI产品和生态系统,团队聚焦前沿科技,包括漏洞防御、AI安全、安全测试、隐私计算等,研发部署多层防御系统。在他们的努力下,百度打造了一套面向AI原生云的领先安全技术体系。我们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与用户沟通,帮助他们了解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通过我们的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政策,用户可以了解和控制他们的数据如何被使用,并在必要时提供数据收集的同意。我们在整个业务中建立了全面的审计机制,以跟踪在我们产品和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采取的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行动。我们利用一整套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管理系统,使我们能够不断审查和改进我们的流程。以合法合规、分级保护、权责一致和持续优化为原则,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机制。该机制旨在保护用户隐私,验证数据的保护和合法性,并持续保持运营的安全状态。我们设计了一般隐私政策,并为个别产品和服务制定了具体的隐私政策。我们还构建了独立的一站式隐私保护平台,用户可以从中了解我们的数据隐私政策并提供反馈。我们相信,我们可以通过AI让复杂的世界变得更简单,但这样的愿景只有在AI使用得当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2025年通过人工内容审核清除有害信息超8350万条。内容审核核心数据按季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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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与组织发展观。我们的员工是我们最重要的资产。为促进员工的工作与生活平衡,我们采取了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带薪休假和补假制度,此外还有法定年假。自2019年以来,我们一直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为我们的员工和他们的父母推出商业医疗保险。我们是中国互联网公司中提供这种定制化报道的早期采用者。此外,我们为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包括怀孕员工和护理员工提供多种福利。我们通过产后返岗庆祝活动、为哺乳期母亲提供隐私的母婴室、妇女节礼品袋、鼓励沟通和组织活动的女性俱乐部等方式为女性员工提供服务。
为了更好地了解员工的满意度水平,协助员工应对工作挑战并改善我们的整体工作环境,我们与所有员工进行年度人力资本评估调查。我们还为员工提供了多种渠道进行反馈和投诉。我们充分尊重和重视员工的建议和反馈。
我们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我们开发了一套强大的人才培养体系,线上百度校内学习平台,旨在提升AI专业人才的口径和岗位熟练度,助力其在实用技能、AI专长和行业敏锐度等关键领域的全面成长。2025年,平台引入了224门AI原生研发培训相关课程,丰富了我们员工获取AI学习资料的渠道。2025年,员工平均培训时数达到27.8小时。
作为《联合国全球契约》的签署国,百度在工作中观察《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等国际条约,并制定了百度人权政策和指标。在人权政策中,我们声明,我们致力于并保证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尊重和有尊严的工作环境。我们在招聘、聘用、培训、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为所有人提供平等机会,严禁基于性别、种族、民族、肤色、年龄、国籍、宗教、身体残疾、婚姻状况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特征的歧视。我们对工作场所和公司以外任何与工作相关的环境中的任何形式的骚扰、虐待和胁迫采取零容忍政策。我们保护所有员工,特别是女性,免受不公平待遇和报复。根据人权追踪指标,我们定期对自身和有关方面的人权影响进行评估。2025年,百度入选《福布斯》全球最佳雇主榜单。
社会责任的创新与实践
我们关心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我们鼓励跨越不同产品线的员工,借力百度 AI技术,让我们的社区成为每个人更美好的地方。百度在保护包括老年人、聋哑人和听力障碍(DHH)以及未成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2022年3月,AI Cloud的数字头像平台XiLing推出了AI手语平台,通过我们的自动手语翻译到位,打破了聋人和听力障碍者的沟通障碍。
我们大力强调推动包容性人工智能转型。自2024年以来,百度推出了一系列AI技能提升举措,将线上“劳动者第二技能学习平台”与线下AI应用人才培训基地相结合,并提供职业资格认证支持,帮助传统劳动者成功过渡到AI相关技能。
我们致力于增强青年面向未来的科技素养。围绕自动驾驶等前沿技术,百度 Apollo开展了一系列科技教育举措,包括出版科普书Fun with Autonomous Driving、向15所高校捐赠57辆自动驾驶汽车等,以促进产教融合。
我们一直致力于以企业公民的荣誉社会责任解决社会问题。2025年,为支援香港新界大埔火灾受灾社区,百度捐赠HKD 1000万专项资金,协助受灾居民进行紧急安置、生活支援及灾后重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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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密切沟通和协作的基础上,我们将继续造福于我们的社会。作为我们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努力的一部分,我们非常重视与用户、合作伙伴、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的沟通和参与。
条例
我们在日益复杂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中经营业务。本节概述了中国大陆与我们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i)与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所有权结构符合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ii)受限于“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法规,”下披露的信息和风险,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和代名人股东的合同安排构成这些安排的所有各方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变利益实体和代名人股东的执行、交付和履行不违反(x)该等可变利益实体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任何规定以及(y)中国大陆现行的任何法律或法规;以及(iii)在“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法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如本文所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中国大陆不断变化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其中包括有关互联网相关行业和人工智能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现有或拟议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监管机构会发现我们的公司结构和我们的业务运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违反了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罚款和罚款,获得某些许可或许可,并更改、暂停或终止我们的业务运营,直到我们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条例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正后的《中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取代2018年10月修正的《中国公司法》。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对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法定缴纳期限、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以及公司股权的转让。
关于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根据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自该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任何在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生效日期前成立的公司而言,如其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超过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则应将其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修改为符合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就任何出资期限或注册资本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而言,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该公司及时调整出资期限或注册资本金额。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规定,上述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国务院制定。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按期足额出资的,公司应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股东在不少于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天的宽限期内缴清全部逾期注册资本。如在前述宽限期届满时,该股东仍未履行对该逾期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公司可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该股东发出没收通知。自前述通知出具之日起,该股东对未缴清出资的股权予以没收。被没收的股权应按照适用法律转让或注销。2024年7月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中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修订后的《中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详细要求和措施。根据该等规定,现有公司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三年过渡期调整出资期限。在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生效日期之前成立的公司的出资期限超过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该公司应在上述过渡期内进行调整,以满足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要求。调整后的出资期限应记入该公司章程,股东应在该调整后期限内足额出资。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和注册资本的,主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责令该公司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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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修订后的中国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数的上限,规定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名职工代表,但该公司设置职工代表为成员的监事会的除外。此外,在修订后的《中国公司法》生效之日后,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事会的职权,这类公司不得设置监事会或任何监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但该股东应就该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所持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要求公司(i)变更股东名册,(ii)向主管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不应诉或者不应诉的,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外商投资条例
2020年1月1日,《中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生效,成为规范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取代了此前规范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全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联合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大陆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联合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新项目,(四)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
中国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采用了改革后的制度,根据该制度,中国政府在投资进入方面对外国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需要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要求。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修改或发布,不定期发布。负面清单将由禁止外商投资行业清单和限制外商投资行业清单组成。将禁止外国投资者对禁止类行业进行投资,而外商投资必须满足限制类行业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若干条件。外商投资、内资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行业和限制类行业范围以外的行业,一视同仁。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开展投资活动的,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须将投资信息报送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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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发改委、商务部成立工作机制办公室分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此类措施将外国投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大陆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i)投资于新的在岸项目或设立外商独资的在岸公司或与外国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ii)通过并购获得在岸公司的股权或资产;(iii)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岸投资。对关系国家安全的某些关键领域的投资,如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服务及产品、关键技术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导致取得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在进行投资前必须向专门设立的办事处备案。什么可能构成“通过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岸投资”或“事实上的控制”,可以在此类措施下进行广义解释。通过合同安排的控制很可能被视为基于适用于自贸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条款的事实上的控制。未进行备案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对该境外投资者进行整改,并在国家征信系统中记为该境外投资者的负面信用信息,进而对该境外投资者进行联合惩戒。如果这类投资者未能或拒绝进行此类整改,将被责令处置该股权或资产,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复现状并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增值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条例
增值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内容服务。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布的《中国电信条例》,最近一次于2016年2月修订,将中国大陆的所有电信业务归类为基本业务或增值业务。根据《电信条例》,增值电信业务商业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工信部或省级对口单位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信部颁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于2017年9月生效,规定了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类型以及获得此类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例如,在多个省份提供商业增值服务的增值电信服务运营商需要取得区域间许可,而在一个省份提供相同服务的增值电信服务运营商则需要取得当地许可。百度网通和中国大陆的其他一些可变利益实体持有此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内容服务,即ICP服务,被归类为增值电信业务之一。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布、最近一次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从事提供商业性互联网内容服务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任何商业性互联网内容服务之前,必须取得ICP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ICP许可证。“商业性互联网内容服务”一般是指通过公共电信网或互联网有偿提供信息服务。工信部于2015年12月颁布、2019年6月修订的《电信服务分类目录》将ICP服务进一步划分为信息出版平台和投递服务、信息搜索与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即时消息服务、信息安全与管理服务。我们不认为我们的某些中国大陆子公司开展的P4P服务被归类为根据这些法规需要ICP许可证的互联网内容服务的一部分。尽管百度在线通过(其中包括)检查和过滤P4P关键字、与潜在的P4P客户互动、与我们的客户进行销售活动等方式开展部分P4P业务,但P4P搜索结果显示在由百度网通运营的网站上,包括百度。百度网通作为我司域名baidu.com的所有者和ICP许可证等必要许可和批准的持有人,作为在线营销服务提供商运营该网站以列出P4P搜索结果并显示其他营销和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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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工信部颁布《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准入、代码、接入、运营活动等部分事项加强了管理。
关于内容的规定。国家安全考虑是中国互联网内容监管的重要因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国家立法机构,就维护互联网运营和互联网内容安全制定了法律。根据这些法律和适用的法规,违规者可能会因以下情况的互联网内容而受到处罚,包括刑事处罚:
| • |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
| • | 损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或损害国家统一; |
| • | 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 |
| • | 煽动民族仇恨或种族歧视或损害民族间团结; |
| • | 破坏中国的宗教政策或宣传异端教义或封建迷信; |
| •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稳定; |
| • | 传播淫秽、色情,鼓励赌博、暴力、杀人或恐惧或者煽动犯罪的; |
| • | 侮辱、诽谤第三人或者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或者 |
| •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的。 |
要求ICP运营商对其网站进行监控,包括电子公告板。他们不得发布或传播任何属于禁止类别的内容,必须从其网站上删除任何此类内容。中国政府可关闭违反上述任何内容限制的ICP许可证持有者的网站,并吊销其ICP许可证。例如,2017年,CAC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ICP经营者有义务对用户在其平台上展示和传播的内容进行监控。本规定适用于在线服务,包括(i)允许用户在在线论坛、贴吧或其他形式的在线社区上发布信息并与其他用户互动的在线论坛和社区服务;(ii)允许用户在用户在在线平台上创建的网络空间中进行信息交流和信息交流的在线群聊信息服务。2021年1月22日,CAC颁布了《互联网用户通过公众号提供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其中要求,公众号信息服务平台履行职责,建立公众号分级分类管理、生态治理、版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完善公众号注册核查、资格审查、公众号注册人公示等管理措施。2022年11月16日,CAC公布了《互联网评论发帖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这样的规定,跟帖评论服务商必须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用户和公众号的制作、运营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对发布违法负面信息内容的后续评论服务用户,服务提供者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其中包括)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和删除此类违法负面信息内容、限制此类账号功能、暂停此类账号更新、依法关闭此类账号和禁止重新注册此类账号等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公众号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后续评论中出现违法负面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要采取警示提醒、删除此类违法负面信息、暂停后续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后续评论区、限制此类账号功能、暂停此类账号更新、依法关闭此类账号及禁止重新注册此类账号等措施,并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管理局报告此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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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8年11月,CAC发布通知,要求ICP经营者对服务包含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室、交流群、公众号、短视频、在线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或其他为公众提供表达意见渠道或具有动员公众力量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功能的,对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安全评估。ICP经营者必须对服务涉及的新技术的合法性、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自评,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主管网信办和公安机关。2019年底,CAC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管理。根据本规定,除其他外,要求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一)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二)加强对该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布的广告的审查;(三)颁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使该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能够明确用户的权利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责任,规则和惯例;(四)建立投诉举报便利手段;(五)编制关于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2021年9月15日,CAC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要责任方责任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网站平台作为信息内容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履行具体责任,其中包括:强化平台社群规则、加强账号规范管理、完善内容审核机制、提高信息内容质量、管理信息内容传播、加强重点功能管理等。
此外,2024年6月12日,CAC等三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一)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首要责任,(二)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三)完善用户登记、账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及网络暴力的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递此类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案。涉嫌刑事犯罪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线索,配合依法调查处理。
增值电信服务外资股比限制。增值电信服务外资股比由国务院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管辖,该规定于2022年3月29日最新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实体中的实益股权所有权一般不得超过50%。虽然这些条文删除了先前的规定,即持有在中国大陆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企业股权的主要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提供这些服务方面有良好的往绩记录和运营经验,但中国政府当局并没有根据这些新变化颁布任何实施细则。因此,在提供这些服务方面没有良好业绩记录和运营经验的外国投资者是否有资格成为增值电信企业的主要外国投资者,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电子商务业务、境内多方通信业务、信息存储与再传输业务和呼叫中心业务中拥有超过50%的总股本权益,但本条款规定的其他要求仍然适用。我们认为,我们在不转移管理层注意力和资源的情况下收购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权将是不切实际的。此外,我们认为,我们与这些实体和个人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使我们有权指导这些实体对其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因此,我们目前不打算收购任何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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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加大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力度的通知》,禁止境内电信服务商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向任何境外投资者提供任何资源、场所或设施,用于其在中国大陆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根据本通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该许可证持有人在其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中使用的域名和商标。通知进一步要求每个许可证持有者拥有必要的设施,包括服务器,以供其经批准的业务运营,并维护其许可证覆盖区域的设施。许可证持有人未按通知要求执行或纠正不合规行为的,工信部或地方对应单位有酌情权对许可证持有人采取措施,包括吊销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工信部2020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进行中和邮政管理的通知》,工信部不对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出具审查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电信经营许可,需向工信部提交相关外商投资材料。
2024年4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试点的通知》,其中指出,在试点地区,取消对(i)互联网数据中心、(ii)内容交付网络、(iii)互联网服务商、(iv)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v)信息传播平台和交付服务(但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服务、互联网文化服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对(vi)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的外资股比限制。根据这份通知,“试验区”包括北京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林岗特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这份通知还明确,拟在试点地区提供上述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当向工信部申请获得电信服务试点正式批准,在提供电信服务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电信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由于中国大陆这些法规的限制,我们主要通过可变利益实体来运营我们的网站,例如百度网通。百度网通是一个可变利益实体,鉴于名义股东是中国大陆公民,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该公司被视为中国大陆的境内实体。
百度网通和中国大陆的其他一些可变利益实体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工信部《关于加大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管理力度的通知》,百度网通拥有必要的域名和商标,包括未决的商标申请,并具备运营我司网站所需的人员和设施。
移动互联网应用条例
2016年6月,CAC公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最近一次修订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移动互联网APP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设备上,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APP软件。移动互联网APP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APP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互联网APP分发平台是指提供互联网APP发布、下载和动态加载相关分发服务的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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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些规定,互联网APP提供者在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必须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不得因拒绝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强迫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或禁止用户进行其基本功能服务。互联网APP提供者不应当向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者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身份信息造假进行注册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还要求互联网APP提供者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采取完善的用户登记、账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检查和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此外,互联网APP提供者推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或新功能,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APP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APP分发平台可以对其发布警告、暂停发布其应用程序、终止销售其应用程序,和/或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违规行为,应用程序提供者可以依法依规受到CAC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工信部颁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预装和分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手机APP的管理,除其他外,要求手机制造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确保一款手机APP及其附属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可由用户在方便的基础上卸载,除非它是一款基础功能软件,指的是支持移动智能设备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软件。2023年7月21日,工信部颁布《移动互联网APP备案通知》,据此,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APP经营者,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任何经营者不得在该等移动互联网APP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前,通过移动互联网APP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
自2021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算法使用情况的监管。2021年9月17日,CAC等八家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公布关于加强与算法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除其他外,必须建立算法安全责任体系和技术伦理审查制度,健全算法安全管理组织,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应对算法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公布《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即《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空间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空间条例》,未成年人用户数量较大或对未成年人人口有重大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履行下列义务,其中包括:(一)在设计、研究、开发和运营网络平台服务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定期评估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影响;(二)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模式或专区,便利未成年人在平台上获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产品或服务;(三)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合规制度,以及建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监督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四)终止对平台上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未成年人使用该等服务期间的单次消费金额和日累计消费金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匹配的有偿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对其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网络空间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报告。2025年12月26日,CAC等7个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本办法具体规定了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四类网络信息,包括:(一)网络信息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实施不当行为;(二)网络信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三)网络信息可能涉及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四)网络信息可能涉及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此外,本办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规定了特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中展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禁止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首页、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等显著位置展示此类信息。要求算法推荐和生成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防止此类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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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经营者以自动延期、自动续期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该服务以及自动延期、自动续期之日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经营者违反前述规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方式的,以法律法规的该等规定为准;没有该等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可以视违法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合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更严重的,可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规定
2016年6月,CAC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用户可以搜索从互联网上收集并经计算机技术处理的信息的服务。本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或推荐等形式发布任何法律禁止的信息或内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发现任何包含法律禁止的信息、网站、APP的搜索结果,必须停止显示搜索结果,记录违规行为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禁止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以擅自断开链接、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从事付费搜索服务的,必须对其客户的付费搜索服务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在网页上规定搜索结果为付费搜索结果的最大百分比,明确区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并显著逐项识别付费搜索信息。
广告及网络广告条例
中国政府主要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广告进行监管。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广告法》概述了广告行业的监管框架,并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中国广告公司的所有股权。
我们通过百度网通开展基于增值电信的网络广告业务,该公司是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之一,并持有经营范围涵盖基于增值电信的网络广告的营业执照。我司子公司百度时代、百度中国亦已将各自的经营许可范围扩大至在各自的经营范围中涵盖广告宣传。
中国广告法律法规要求广告商、广告运营商和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真实且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例如,根据中国广告法,广告不得包含“国家级”、“最高等级”、“最佳”等词语或其他类似词语。此外,在发布前需要对某些类别的广告进行政府特别审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有义务确认已经进行了这种审查并获得了批准。根据中国广告法,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不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特别是在弹窗广告等互联网页面上发布的广告,必须标明“关闭”的醒目标识,确保此类广告一键关闭。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正在利用其服务传播非法广告的,必须防止此类广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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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规定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2月25日颁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也对网络广告业务提出了一定的合规要求。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消费者广告身份。对于以有偿挂牌方式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促销活动,广告经销商应当作为广告显著标明,以区别于自然搜索结果。以互联网方式发布、散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上网,禁止在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APP、公众号等搜索结果中插入有偿挂号形式的广告。对以弹窗或其他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和广告分销商应当在关闭标志上做明确标记,确保此类广告可以一键关闭。此外,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者、分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其中应当包括:(a)查验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建立、定期查验和更新广告档案,记录和保存广告活动的电子数据;(b)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对以算法推荐或其他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将算法推荐服务规则和广告投放记录纳入广告档案。
2024年8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指南》。该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标准和要求。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是指互联网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的可辨识性,使消费者能够将其识别为广告。广告分销商可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采用文字注解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采用语音提示的,应当通过清晰语音将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为“广告”。广告宣传、按竞价排名优先配售的商品或服务未显著标明(或明示)“广告”字样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行为进行查处。
关于人工智能的法规
我们从事人工智能(AI)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具体而言是自动驾驶汽车和生成式AI。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AI技术研发的指导方针,如2016年5月发布的《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实施计划》、2017年7月发布的《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划》和“14第2021年11月印发的《五年规划》。
关于自动驾驶车辆的规定。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7月27日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规则(试行)》,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则,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合格实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包括:(i)必须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ii)必须具备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的能力,例如制造汽车及其零配件的能力、研发技术的能力,或具备实验测试能力;(iii)必须具备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造成的潜在损害支付民事赔偿的能力;(iv)必须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估规则;(v)必须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vi)必须具备记录能力,分析再现道路测试车辆相关事件;(七)必须具备被测试车辆和远程监控平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在规定的道路和区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实验运行。在开始路测前,路测主体必须提交路测安全自我声明,这种自我声明应经省级或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确认。道路测试的测试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不得超过被测试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质量证书和保险凭证的有效期。路测主体或试验运营主体必须在路测或试验运营结束后1个月内,每6个月向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定期报告并提供总结报告。负责路测或试验运行的单位,必须按月向主管部门报告路测或试验运行期间的交通事故信息。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其中包括罚款、警告等)。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测试或者试验运行责任主体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该事故,该主体未按要求报告的,可以暂停其道路测试或者试验运行活动24个月。一些地方政府,如北京、上海、重庆、湖南、天津等,已经出台了相应规范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地方细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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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政府自2021年以来加强了对车联网(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监管。2021年9月1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通告》。该通告规定,所有车联网相关企业必须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主体,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保护责任。通告还要求,所有车联网相关企业必须监测、防范、及时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确保数据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合法使用,相关车联网能够安全稳定运行。2022年3月7日,工信部发布《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明确了涵盖终端和设施安全、网络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和安全保障与支撑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2021年8月16日,CAC等四部门联合颁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要求,汽车数据处理器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应避免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数据,并遵守“默认不收集”、“数据屏蔽”等特定协议。这些规定强调,因汽车数据处理商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任何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商必须事先完成对出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不得超出该安全评估确定的范围向境外提供任何重要数据。
2021年4月28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车联网(车联网)采集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一步发布车辆采集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车辆采集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对车辆采集数据的转移、存储、出境转移及其他处置等方面的安全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而言,某些类型的车辆收集数据,例如通过车辆驾驶舱内的传感器以及位置和路线数据收集的数据,不应转移到中国大陆以外。此外,作业数据的出境转移应接受国家网络空间主管部门开展的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
2023年11月21日,为鼓励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应用,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与服务指南(试行)》。按照指导意见,使用自动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服务,应当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依法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评估。使用自动驾驶车辆经营城市公交客运业务、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和普客货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据适用法律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并将相应经营类别登记入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的自动驾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完成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驾驶证。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在车体上以醒目的图案、文字或者颜色,明确告知其他交通参与者自动驾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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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准入和道路通行试点的通知。按照该通知,取得道路通行许可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在规定区域开展道路通行试点。试点项目用户应按要求为车辆购买保险、办理车辆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并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智能网联汽车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禁擅自改变自动驾驶功能并严格完成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试点用户应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2024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告》。根据本通告,智能网联汽车及周边道路设施在运行、服务、测试期间的空间坐标、实况图像(视频、图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和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包括道路拓扑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属于《中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依照测绘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的基础地图、高级驾驶辅助地图、高精度地图和自动驾驶地图为电子导航地图。智能网联汽车传回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由具有电子导航地图制作资质和其他测绘资质的机构承担。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规。2022年前,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分散的条例和细则中对生成式AI技术的规定。例如,根据2019年底CAC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除其他外,不得(i)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ii)从事网络流量诈骗、恶意流量改路及其他与虚假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或操纵用户账号有关的活动;或(iii)以干扰信息展示的方式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根据2019年11月18日由CAC、文化和旅游部、NRTA联合发布的《网络视听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利用任何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应用和技术,制作、发布、传播任何不真实的视听信息,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必须以显著方式标注。此外,任何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应用和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消息。
自2021年底以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专门颁布了若干法律,对与生成式AI技术密切相关的算法推荐和深度合成技术进行规范。2021年12月31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i)履行算法安全责任,(ii)建立和加强算法机制审查、技术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和网络诈骗、安全评估和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iii)制定和发布算法推荐相关服务的管理规则。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该服务(i)开展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非法活动,或(ii)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信息。此外,不应利用算法优势,对其他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阻碍、阻挠其法律服务的正常运行。具有社会舆论特征或社会动员能力特征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其服务上线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在CAC备案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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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CAC、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或任何其他生成或合成算法产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或其他网络信息的任何技术。这些规定强调,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CAC等政府主管部门如发现深合成服务存在严重的信息安全风险,可以根据职责和适用法律要求深合成服务商和技术支持人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其他相关服务。深合成服务商、技术支持者应当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或技术支持者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律予以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深度合成服务商和/或技术支持人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7月10日,CAC、工信部、发改委、公安部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即《生成式AI服务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生效。根据《生成式AI服务办法》,“生成式AI技术”是指具有生成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或其他内容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生成式AI服务提供商”是指利用生成式AI技术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或其他方式提供此类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生成型AI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前、优化培训和其他培训数据处理活动,其中包括:(一)使用来源合法的数据和基本模型,(二)不侵犯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三)培训数据包含任何个人信息的,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事先征得个人同意,(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培训数据质量,增强培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多样性。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承担网络信息内容制作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使用生成式AI技术产生的图像、视频等内容进行标注。凡具有社会舆论特征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型AI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办理算法备案、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违反《生成性AI服务办法》的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对该等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进行警示,散发通报批评并责令该等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此类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违反《生成性AI服务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该生成型AI服务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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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中国科学技术部等九个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科学技术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根据本办法,开展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或其他科技活动的组织,其中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具有动员公众意见、引导社会意识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系统的研发,应当接受伦理审查。此外,作为伦理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涉及数据和算法的科技活动,(一)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使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数据新技术的研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应有适当的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预案;(二)算法、模型和系统的设计、实施和应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可靠性、可控性,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2025年3月7日,CAC等三个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识别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些措施,对AI生成的合成内容的识别包括显式识别和隐式识别,其中,(i)显式识别是指添加到生成的合成内容或交互场景界面中的识别,以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呈现,可被用户清晰感知;(ii)隐式识别是指通过采取技术措施,添加到生成的合成内容的文件数据中的识别,用户不易感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智能对话、智能书写、合成语音、人脸生成、沉浸式场景生成或者其他具有信息内容生成或者显著变化功能的深度合成服务范围,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的合成内容中添加明确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单证元数据中添加隐含标识,其中应当包括生成合成内容的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或者代码、内容序号等生产要素信息。同时,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的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在我们向公众推出ERNIE Bot之前,我们已经根据生成式AI服务措施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完成了必要的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
新闻展示条例
在网站上显示新闻和通过互联网传播新闻在中国受到严格监管。国务院新闻办和工信部于2000年11月联合颁布的《开展新闻展示业务的互联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要求ICP经营者(政府授权新闻单位除外)在其网站发布新闻或者通过互联网传播新闻,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此外,传播的消息必须根据ICP运营商与消息来源之间的合同来自政府批准的消息来源,其副本必须向政府当局备案。
2017年5月,CAC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单位拟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需取得国务院新闻办的批准,领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网站、手机APP、论坛、博客、微博、公众号、即时消息工具、直播带货等类似手段进行互联网新闻的编辑、出版、转载和传播平台服务。根据本规定,任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不得采取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与外商投资企业在经CAC安全评估前不得开展合作。2025年4月16日,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明确禁止非法从事新闻媒体业务,并进一步强调非国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信息采编播发。百度网通于2006年12月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该许可证允许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发布互联网新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百度网讯已完成该等牌照的续期,该等续期牌照的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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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活动条例
由文化和旅游部前身文化部颁布、最新修订于2017年12月生效的《互联网文化管理局暂行办法》,要求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ICP经营者须取得文化部许可。“网络文化活动”包括(其中包括)网络文化产品的网络传播和网络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出等。2019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调整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的通知,调整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适用范围。根据该通告,文化和旅游部将不再是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管机构,因此,其与当地对应部门颁发的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将仅涵盖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戏剧或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作品、网络卡通和展览以及网络比赛等在内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但不包括网络游戏。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在网上传播前需经文化和旅游部内容审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须在网上传播后30日内向文化部地方分局备案。还要求服务商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进行自审,然后再将其上网或提交文化部审批或备案。百度网通于2007年4月获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上次续展时间为2023年3月,有效期至2026年4月。我们集团其他一些主体也取得了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发布并于2006年11月生效的《关于互联网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建议》,重申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互联网音乐产品的任何经营业务的要求。此外,禁止境外投资者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
2015年10月,文化部颁布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监管,包括要求允许用户上传自创或自演音乐的网络平台设置实时监控系统,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自2016年4月1日起,每季度向文化部地方对口单位进行内容自审相关信息备案。
国务院于2001年12月发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4年12月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要求,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由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条例
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称国家新闻出版署,NPPA)、工信部联合发布《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要求,任何从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实体,均须获得国家公共设施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物许可证。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主要包括:(一)内容翔实、深思熟虑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像数字化图书等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其他原创数字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内容一致的数字作品,(三)通过遴选、整理、汇编等方式通过前述作品形成的网络文学数据库或其他数字作品,(四)国家行动方案确定的其他类型数字作品。互联网出版商使用的服务器和存储设施必须位于中国大陆境内。这些规定还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向提供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客户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宣传、推广等服务时,需要对客户取得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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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频节目制作经营规定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广电总局2004年7月发布、最后修订并于2025年6月3日生效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条例》(现称国家广电总局),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主体,均需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有此许可的主体,必须按照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010年3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类别(暂行),即临时类别,于2017年3月10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临时分类将互联网音频/视频节目分为四大类,再分为十七小类。
2022年,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剧(包括网络迷你剧)的监管。2022年4月29日,NRTA发布了《关于国产网络剧发行许可送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通告,中国政府对国产网络剧的发行采取许可制度,国产重点网络剧的发行须按照适用法律取得广播电视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发行许可证。2022年11月14日,NRTA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迷你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的通告》,同日生效。网络迷你剧是指每集时长在几十秒到15分钟左右的网络剧。根据本通告,网络小剧经营者须取得网络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或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按适用规定管理。所有网传网络小剧必须通过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内容审查,并已取得网络剧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规定完成互联网音像节目备案。
关于通过互联网播报音/视频节目的规定
2007年12月,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颁布《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管理细则》,俗称“56号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8月28日进一步修订。根据56号文件规定,网上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网上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期限为三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此外,56号文件要求所有在线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要么是国有独资,要么是国有控股。根据广电总局网站2008年2月发布的部分官方答记者问,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官员澄清,56号文件发布前已经合法经营的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可以重新注册并继续经营,不成为国有或控股;条件是提供者没有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对于56号文件发布后成立的在线音视频服务提供商,不给予此项豁免。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业务。2018年3月16日,NRTA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令的通知》,据此,除其他外,(i)网络流媒体平台不得非法捕获、编辑或重编音视频节目,(ii)在平台上播放的电影剪辑和prevue必须来自许可的广播电视节目;(iii)平台必须核实平台上节目的赞助商资格,不得接受任何未经许可的网络音频/视频服务提供商的赞助或广告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合作。
根据56号文件等法律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主体提供的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违法内容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内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等。已经播出的音像节目,必须完整保留至少60天。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使用的电影、电视节目等媒体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频道节目播出管理规定。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相关服务的主体,应当立即删除违法违规的视听节目,做好相关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其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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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NRTA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化节目管理的通知》或通知60。根据通知60,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价值引领;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遏制追求名人、泛娱乐等不良倾向;坚持提供优质内容,不断创新节目,严控嘉宾片酬;加强电视剧治理,网络剧集(含网络电影)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必须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坚决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行为。
2016年5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落实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升级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通知规定,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视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经批准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可以使用移动WAP网站或者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视听节目服务。获得监管批准的实体可以运营移动应用程序来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程序的类型应在许可证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并且此类移动应用程序必须向NRTA和/或SFB提交。
2021年10月8日,《面向未成年人方案管理规定》经NRTA修订,已于同日生效。根据这些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参与者或接受者的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任何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如暴力、色情、异端、迷信、吸毒等违法内容。2019年11月18日,CAC、文化和旅游部、NRTA联合发布了《网络视听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3号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3号文,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制作、发布、传播视听信息的服务。3号文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一)利用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或相关技术从事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活动;(二)制作、发布、传播网络谣言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视听信息。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维护和优化辟谣制度,在该制度下,一旦认定任何视听信息服务用户凭借基于深度学习或虚拟现实的伪造图片或视听信息制作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该提供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辟谣,并向互联网信息、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备案。
百度网通续展网络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7月。北京爱奇艺拥有网络音频/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10月。我们集团另一实体的在线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3月,正在办理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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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条例
2016年11月,CAC颁布了《互联网直播带货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是指以视频、音频、图文或其他形式在互联网上持续向社会公众发布实时信息,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平台的经营者。按照行政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必须核实登记其平台上直播节目发布者和用户的身份信息,并将发布者的身份信息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凡从事新闻服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该资质许可范围内经营。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音/视频节目直播服务管理的通告》。根据该通告,任何拟从事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或体育活动或活动的现场音频/视频转播,或一般社会、文化团体活动、一般体育赛事或其他组织活动的现场音频/视频转播的实体,必须取得网上音/视频节目传输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涵盖上述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资格通过任何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展台直播涉及新闻、综艺、体育、采访、评论等节目形式的音频/广播直播节目,也不得开办任何音频、广播节目的直播频道。此外,除持牌广播电台、电视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视”或电视、广播机构专属的其他描述性用语在互联网上从事任何业务。再者,CAC于2017年7月发布通知,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复播服务经营者,包括含有直播带货功能的商业网站APP等互联网直播带货服务,自2017年7月15日起,向地方CAC备案。工信部、CAC等多个政府机构于2018年8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收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对在线流媒体服务提供商的许可要求,并要求运营商在线上开展服务后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1月颁布《关于加强互联网直播带货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直播带货营销活动。NRTA还于2020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节目直播和电子商务管理的通告,通过直播为线上营销活动提供指导。提供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子商务的平台,须至迟于2020年11月30日在全国互联网视音频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这类平台的一线内容审核人员与直播间整体比例应不低于1:50。要加强对内容审评员的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内容审评员,在审评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平台必须按季度向NRTA省级分支机构报告其直播间、流媒体和内容审核人员的数量。网络秀场直播平台必须按类别标记直播间和相应流媒体的内容。未经平台事先批准,流媒体不能更改其直播间标记的节目类别。未成年人或未实名登记的用户禁止虚拟小费,平台必须对每次、每天、每月的虚拟小费金额进行封顶。当用户的虚拟小费达到每日/每月限额的一半时,在处理下一笔交易之前,需要平台的消费通知和用户的短信或其他方式确认。当用户的虚拟小费金额达到每日/每月限额时,平台必须暂停该用户当日或当月的虚拟小费功能。以直播间、直播演出、直播综艺等直播节目形式举办任何电商节、电商日或促销日等电子商务推广活动,平台应提前14个工作日向NRTA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嘉宾、主播、内容及设置等信息。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应对提供直播营销服务的商家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名认证,并保存完整的审核认证记录,并不应允许冒名顶替者或无资质或实名登记的商家或个人进行直播营销服务。
2021年2月9日,CAC等六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带货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并于同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意见,要求线上直播平台(其中包括)(i)建立健全其直播账号标准化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线上打赏服务管理规则、直播带货销售管理制度,(ii)对直播带货在单次直播中接受的最高打赏金额设置限制,(iii)对单个虚拟产品价值和单次打赏金额设置合理上限。
2022年6月8日,NRTA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直播主持人行为准则》,并于同日起施行。根据这样的规范,线上演出平台、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直播主持人录入、培训、日常管理、演出打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违反适用规定和规则的直播主播进行警示,对存在严重问题、屡次违纪的直播主播,列入“黑名单”“警示名单”,禁止使用任何平台的任何账号进行任何直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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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其中规定,非国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事件、文化、科技、公共卫生、教育体育等事件和活动的直播和转播等涉及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的活动和事件。直播带货这些限制标的事项范围较为宽泛、模糊,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澄清和解读。
互联网地图服务条例
根据《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则》,经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6月7日最新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任何非测绘企业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均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需持有测绘资质证书。互联网地图是指通过互联网调用或传输的地图。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的通知》,禁止任何无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任何互联网地图服务。根据最近于2019年7月24日修订的《地图审阅管理规定》,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企业拟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必须先向监管部门申请批准:(一)出版、展示、制作、张贴、进出口地图或者附地图的产品,(二)经批准后内容发生变更的地图或者附该地图的其他商业产品的再版、再展、再制、再贴、再进、再出口,及(iii)在海外出版或展示附著地图的地图或产品。获批互联网地图的经营者须每半年向监管部门备案更新后的地图内容,并在现有审批的两年期限届满时重新申请重新审批。
百度网讯提供在线交通信息查询服务以及互联网地图服务并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证书。我们集团另一主体也取得了测绘资质证书。根据《地图审阅管理规定》,我们已申请并将申请审批我们产品中使用的不断迭代更新的地图。
知识产权条例
中国已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域名。
专利。中国专利法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规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专利的有效期为发明时二十年,外观设计时十五年,实用新型时十年。
版权所有。中国版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将版权保护延伸至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软件传播的产品。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受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享有个人和财产权利,其中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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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规、规则和解释,ICP经营者如果(a)参与、协助或教唆任何其他人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权活动,(b)已经或应该知道其网站用户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权活动,或(c)在收到著作权人出具的侵权行为证据的警告后未删除侵权内容或采取其他行动消除侵权后果,将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将根据侵权活动的明显程度,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知晓其互联网用户的侵权行为,包括(i)提供者基于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引发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而应当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ii)侵权内容的明显程度,(iii)是否主动选择、编辑、修改或推荐所涉内容,(iv)是否对侵权行为采取了积极合理的措施,(v)是否设置了接收侵权通知的便民程序,并对通知作出及时合理的回应。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从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任何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对互联网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为特定内容而投放的广告或与特定内容特别相关的其他利益可被视为此类内容的直接经济利益,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就其互联网服务收取的一般广告费或服务费将不包括在内。此外,ICP经营者明确知悉某些内容通过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或收到著作权人通知未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责令ICP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ICP运营商还被要求保留所有侵权通知至少六个月,并记录内容、显示时间和IP地址或与侵权相关的域名至少60天。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受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享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等个人权利和财产权。此外,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著作权使用安全港湾和著作权管理技术规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提供侵权、违法内容链接或者提供其用户使用的其他互联网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知道也不具有推定知悉该内容侵犯他人权利或者违法的,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如果内容的合法所有者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并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链接,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该通知时将被视为具有推定知识,但如果应合法所有者的请求删除或断开侵权内容的链接,则将被免除责任。应被控侵权人的请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在收到最初的非侵权证据后立即恢复先前断开的内容的链接。
我们采取措施缓解版权侵权风险。例如,我们的政策是,如果我们知道用户上传的网页和材料包含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材料,或者如果我们得到侵权的合法版权持有人的适当证据通知,我们就会删除这些网页和材料的链接。
软件产品。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3年1月30日。为进一步落实这一规定,中国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协议进行了规范。尽管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这种登记不是强制性的,但鼓励软件著作权人走登记程序,登记的软件可能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商标。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商标许可协议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百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除了拥有“百度”和相关标识外,我们还申请注册了其他各种商标。
域名。域名受工信部2017年8月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该办法于2017年11月生效。工信部是负责中国大陆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在工信部监管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信部2017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管理的通知》,只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本身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股东(其)、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资格注册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我们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注册商处注册了baidu.cn、baidu.com.cn和其他一些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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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条例
全国人大立法,禁止利用互联网破坏公共安全、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或泄露国家机密。破坏公共安全包括破坏国家安全和侵犯国家、社会或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包括任何煽动藐视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颠覆中国政府或其政治制度、散布破坏社会的谣言或涉及邪教活动、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或暴力的内容。国家秘密的广义定义包括有关中国国防、国家事务和中国当局确定的其他事项的信息。
根据适用规定,ICP经营机构必须完成强制性安全备案手续,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更新网站的信息安全和监控系统,还必须报告任何公开传播违禁内容的情况。
2015年12月,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4月27日修正。根据中国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服务经营者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i)向社会开展相关反恐宣传教育;(ii)为主管部门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iii)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监测系统以及安全和技术防范措施,避免传播恐怖主义信息,删除恐怖主义信息,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在发现恐怖主义信息后向主管部门报告;(iv)在提供服务前审查客户身份。任何违反中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
2016年11月,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25年10月28日。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要求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维护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021年6月10日,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布,必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中国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例如,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向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核心数据,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关键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应当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还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任何数据。由于中国大陆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不断演变,且对该等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进一步调整以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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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中国若干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除其他外,对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传输、保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将努力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落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和程序规范管理。
2021年12月28日,CAC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取代了2020年4月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审查范围扩大到拟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掌握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需在境外挂牌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规定,如果当局认为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即使运营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报告网络安全审查的义务,当局也可以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详细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非法出境的风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数据在列名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和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与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的风险。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对其造成损害、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本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侵入、干扰、破坏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非法活动,不得危害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条例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负全责。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部门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适用于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所在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021年7月12日,工信部等两部门联合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此类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非法收集、销售、发布有关此类安全漏洞的信息。明知上述违法行为的,不得向违法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收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必须建立健全接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保持此类渠道可用,并保留至少六个月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这些规定还禁止向产品提供者以外的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未披露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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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凡涉及(i)重要数据的转移;(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过百万人以上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iii)自去年1月1日以来已经提供10万人的个人数据或1万人的境外敏感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或(iv)CAC要求的其他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在进行数据跨境转移境外的个人信息,均需接受CAC的安全评估。此外,要求数据处理者在申请安全评估之前对跨境数据转移的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并重点评估以下重大事项,其中包括:(一)跨境数据转移目的、范围和方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二)境外转移数据的规模、范围、类型和敏感性,以及此类跨境数据转移对个人或组织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合法权利造成的风险;(三)此类数据的境外接收者承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这类境外接收方的管理和履行责任义务的技术措施和能力是否能够保障跨境数据转移的安全;(四)跨境转移境外的数据在跨境转移期间及之后可能被伪造、销毁、泄露、丢失、转移、非法获取或非法使用的风险;(五)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单证是否充分规定了保护数据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此外,在该措施生效前违反《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开展的跨境数据转移活动,要求自其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整改。
2024年3月22日,CAC颁布《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同日起施行。向境外提供数据,任何数据处理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管理局向国家网信管理局进行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以外的数据处理人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提供不少于100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少于1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的,截至当年1月1日累计,向境外当事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截至当年1月1日累计向境外提供不少于10万但不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含个人敏感信息),或者不超过1万人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当与境外接收人签订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标准合同或者依法办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2025年10月14日,CAC发布《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认证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认证工作作出进一步的指导和规范要求。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规定,网络数据处理器处理1000万以上个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重要数据处理器的规定。重要数据处理者提供任何网络数据,或委托该重要数据处理者处理或联合处理网络数据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此外,重要数据处理方还应当每年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本条例还规定了网络平台服务商的义务。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督促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以自动决策方式向个人推荐信息,应当设置易于理解、存取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结束选项,并为用户提供拒绝接收推荐信息、针对其个人特征删除用户标签等功能。大型网络平台的服务商,是指注册用户超过5000万或月活跃用户超过1000万、业务类型复杂、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民福利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提供跨境网络数据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跨境数据安全管理的行政要求,完善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的相关技术和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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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工信部等八部门发布《汽车数据出境转移安全指引(2026版)》,同日生效。根据指引,“汽车数据”是指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营、维修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汽车数据处理器”定义为在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方法的组织或个人,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商、自动驾驶服务提供商、平台运营商、经销商、维修机构和移动服务公司等。这些指南建立了跨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自动驾驶、软件更新服务、互联运营和其他情况六种场景的重要数据判定标准。具体来看,在自动驾驶场景中,算法文件、源代码、算法参数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的,归类为重要数据:(i)获得国家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ii)涉及车联网网络和数据安全或自动驾驶功能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iii)可能冲击国家技术安全或行业竞争力。要求汽车数据处理商根据本指引,确定将被转出的汽车数据是否应进行安全评估。在需要进行数据安全评估的情况下,汽车数据处理商必须通过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法人机构申请进行出境转移安全评估。
此外,国家保密局还出台规定,授权对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未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立法的任何网站进行封禁访问。具体而言,在中国大陆设有公告栏、聊天室或类似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在运营此类服务之前必须申请特定批准。
此外,由公安部颁布并于2006年3月生效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所有ICP经营者对其用户的某些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销时间、IP地址、用户发帖内容和时间)至少保存60天,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上述信息。中国全国人大于2012年12月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ICP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必须向用户索取身份信息。ICP经营者如遇到违禁信息,要立即停止传递此类信息,删除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019年10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实施互联网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和相关犯罪的严峻形势。
2025年12月6日,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6年1月5日。根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处理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必须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安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数据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对受影响部分进行评估。鼓励一般数据处理者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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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私隐条例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这些权利。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立法,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识别公民身份或者涉及任何公民隐私的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或者提供给他人。ICP经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确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相关公民同意,并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保密。禁止ICP经营者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要求ICP经营者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收集的个人信息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损坏或丢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ICP经营者侮辱、诽谤第三人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根据2013年9月起施行的工信部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使用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未征得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坏,不得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要求ICP经营者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泄露、损害、篡改、丢失用户个人信息。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网络运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并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任何未经授权泄露、损坏或丢失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情况,网络运营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及时向当局报告事件。任何用户明知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与用户的任何约定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或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错误的,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或更正相关收集的个人信息。
进一步授权电信主管部门责令ICP运营商整改擅自披露。ICP经营者违反互联网隐私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备案、关闭网站、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根据常委会2015年8月发布并于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相应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标准,强化了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此外,任何ICP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且拒不依令整改的,将因(i)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ii)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iii)犯罪活动证据严重丢失;或(iv)其他严重情形,以及(x)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y)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自2017年6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个人信息侵权相关定罪量刑的若干标准。如果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违禁内容或从事非法活动,中国政府有权命令ICP运营商上交个人信息。中国民法典在单独一章中进一步规定了人格权,并重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适时合法获取他人的此类个人信息,并确保此类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过度处理或使用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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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机APP采集使用信息安全方面,根据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APP非法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监管的公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中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从用户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此外,App运营者不应以捆绑、暂停安装或其他默认形式强制用户进行授权,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用户协议收集个人信息。这样的监管要求,在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APP侵害用户个人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得到了强调。2019年11月28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了APP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公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该APP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该APP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其中,APP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一)未经该用户同意,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许可;(二)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许可,明确拒绝收集的,或反复征求用户同意,如用户对该APP的正常使用受到干扰;(iii)被APP运营者实际收集到的任何用户个人信息或被APP运营者激活的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超出该用户授权该APP运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iv)以非明示方式征求任何用户同意;(v)未经该用户同意,修改任何用户激活收集任何个人信息权限的设置;(vi)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和任何算法定向推送任何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这类信息的选项;(七)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允许收集其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这类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八)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其收集个人信息许可的手段和方法;(九)违反该APP运营方颁布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019年8月22日,CAC颁布了《儿童信息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转移或者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明显、明确的方式告知儿童的监护人,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在存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加密等措施。2021年3月12日,CAC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规则》对地图导航APP、网约车APP、即时通讯APP、网络社区APP等多种常见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别规定了必要的个人信息采集范围。这类APP的运营者不应以用户拒绝提供个人非必要信息为由,拒绝向用户提供基本服务。
2021年8月20日,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有关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的若干规则的规定。根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不包括匿名信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例如取得有关个人同意的情形,以及该个人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必要的情形。此外,还对提供互联网基础平台服务、用户量大、经营活动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一步规定了义务,包括(其中包括)制定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终止为平台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定期出具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要求,除其他外,(i)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ii)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以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将受到同意、转移、安全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的约束。个人信息经办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不遵守的主体可能被责令改正,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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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技术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类行政措施,根据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潜在损害程度,将行业和信息技术数据分为三类,即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数据处理者将其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当地工业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此外,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处理者必须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至少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并向当地工业政府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025年2月12日,CAC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凡处理1000万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任何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100万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指定特定人员负责其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审计。任何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较多、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以外部人员为主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进行监督。合规审核完成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将机构出具的合规审核报告报送保护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依照《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1月22日,CAC、公安部联合发布《大型网络平台保护个人信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据此,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大型网络平台目录,并动态更新。认定大型网络平台时,应首先考虑以下因素:(一)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二)提供涵盖多种业务类型的重要网络服务或业务范围;(三)所持有和处理的数据,一旦泄露、篡改、损坏,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产生重大影响;(四)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大型网络平台必须指定一名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中国公民的管理人员担任个人信息保护员。而这类大型网络平台应当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和风险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关于互联网平台公司相关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事项的规定
中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禁止订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集中经营等垄断行为,违法进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修正后的《中国反垄断法》将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提高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百分之十;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可处5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修订后的《中国反垄断法》还提出,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即使该集中未达到备案门槛,也有权对该集中进行调查。此外,修订后的中国反垄断法引入“时钟机制”,可能会延长集中的审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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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备案门槛的规定,主要是优化备案标准。这些规定将合并控制申报的收入门槛大幅调整为以下两个条件之一:(i)涉及集中的所有企业经营者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全球收入合计超过人民币120亿元(较之前的门槛100亿元有所增加),且其中至少两家经营者各自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大陆的收入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较此前门槛值人民币4亿元有所增加);或(ii)所有涉及集中的经营者各自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大陆的收入合计超过人民币40亿元(较当前门槛值人民币20亿元有所增加),且其中至少两家经营者各自各自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大陆的收入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较当前门槛值人民币4亿元有所增加)。此外,有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备案清退,不考虑门槛标准。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颁布《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官方解读,这份指导意见主要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五个方面。本指引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利用大数据和分析在定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歧视客户、通过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或利用技术手段封锁竞争对手的接口或降低商品展示搜索结果的位置、利用捆绑服务销售不同服务或产品,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此外,指引还强化互联网平台关联交易反垄断并购审查,保障市场竞争。
2026年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南》,同日生效。根据《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南》,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金优势、平台规则等方式,从事中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平台经营者应当避免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组织或者实质性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此外,鼓励具有显著市场份额或市场支配力的平台定期评估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包括不公平定价、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拒绝交易、限制交易、搭售或施加不合理条件和实行差别待遇等滥用行为。
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和管理规则方面的优势,通过屏蔽任何第三方的经营信息或者无理干扰商品展示秩序等方式,阻碍或者扰乱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经营,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者其他手段,对经营者使用平台进行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2025年6月27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出台规则,通过禁止经营者使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扰乱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解决数字经济中新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内明确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和规范使用平台的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使用平台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主管监管部门报告。2025年12月9日,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AC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定价行为规范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新规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和平台上经营者的定价活动,允许平台上的经营者跨互联网平台采取差别定价,禁止互联网平台通过算法去轻重缓急、流量限制或类似手段强制经营者统一定价。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以下不合理限制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一)通过以下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低价格或者进行促销的作为提供折扣或返利;(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上的经营者在本平台以不高于其他销售渠道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三)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上的经营者启动自动调价、自动降价或类似系统;(四)限制平台上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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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规定
根据国家药监局于2017年11月颁布并于最近一次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药品相关信息的企业在申请ICP许可证或向工信部或所在省级对口单位备案前,必须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质证书。此外,常委会于2019年8月26日进一步修订《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ICP服务经营者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的,必须取得适用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2025年12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互联网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根据本规定,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编号。
百度网讯于2007年11月首次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2021年12月21日,为符合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百度网通取得互联网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替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证书,百度网通该备案证明已于2022年6月13日续期。此外,我们集团还有其他几家主体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医疗监管条例
根据国务院2015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线上医疗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康养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升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的意见》,其中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发展覆盖诊前、诊中、诊后阶段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应当允许。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对一些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线上再诊断。对患者的病历资料、简介等文件进行审核后,应允许医生对一些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线上开方。
根据2018年7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任何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的主体,均需向支持该互联网医院的实体医疗机构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设立该互联网医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支持该互联网医院的实体医疗机构地址,以及申请人与实体医疗机构就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共同签署的协议。实体医疗机构拟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应当向该实体医疗机构的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合作协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还明确,互联网医院必须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对三级信息系统采取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医生只能对确诊患有某些常见病或慢性病的患者,通过互联网医院提供后续诊断服务,除非患者在实体医院,实体医院的医生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生提供诊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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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7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拟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信息和服务平台的,应当向该医疗机构的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合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诊断服务,必须与其诊疗主体保持一致。医师、护士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备案登记。医疗机构必须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核验。
网络游戏条例
根据《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移动游戏出版服务通告》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合作伙伴在网站上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可以认定为“网络出版服务”的一种,可以被要求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我们网站上提供的每款网络游戏所需的NNPA批准由我们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合作伙伴处理。
2009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现称NPPA)联合其他几个政府机构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三项规定的措施”和国委公营部门改革办公室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审批管理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工作的通知》或13号文,明确禁止境外投资者通过独资企业参与网络游戏经营业务,中国大陆的股权合营企业或合作合营企业。13号文明确禁止境外投资者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与运营公司订立合同安排或向运营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或通过将用户注册、用户账户管理或通过游戏卡支付等方式变相纳入最终由境外投资者控制或拥有的网络游戏平台等方式,取得对中国大陆运营公司网络游戏运营的控制权或参与权。某些外国公司在网站上或通过其可变利益实体根据合同协议拥有和运营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供由其游戏运营商合作伙伴提供的在线游戏。如果此类合同安排根据13号文被视为“间接手段”或“变相”,则此类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NPPA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质疑。如果我们被发现在我们的网络游戏平台的运营中违反了13号文,NNPA将会同监管部门有权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在最严重的情况下,暂停和撤销相关的许可证和注册。
2019年10月,国家行动党颁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发展网络游戏成瘾的通告》,其中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采取,除其他外,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措施如下:(一)经营者必须确保其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真实的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二)经营者必须严格控制允许未成年人登录和玩网络游戏的时段和时长,以不应在每天晚上10时至次日上午8时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任何游戏服务为限,且未成年人玩其网络游戏的时间长度,每个法定节假日累计不得超过三小时,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iii)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有偿服务。根据这样的通知,这些要求是运营商发布和运营任何网络游戏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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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全国政协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防范未成年人网络博彩添加行为的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网络游戏企业必须在规定时段,即周五、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晚上8点至9点之间,仅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通告恢复规定,网络游戏企业要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所有网络游戏都应接入国家防疫局实名验证系统,以防网络游戏成瘾为目的。网络游戏用户应当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企业不得向未实名注册或登录的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游戏服务(包括访客体验模式)。
2023年12月22日,NPPA发布了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至2024年1月22日,其中规定,(i)不仅网络游戏的发行者应当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经营、网络游戏钱币发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还应当取得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二)网络游戏的发行人、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网络游戏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开展游戏出版经营,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三)强制战斗、每日登录诱导奖励、首次充值和连续充值,禁止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大额奖励;(四)网络游戏发行商、经营者不得提供或者纵容以炒作、拍卖等形式高价交易虚拟物品,应当在网络游戏服务规则中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公示该等限制,对用户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应当进行弹窗警示;(五)网络游戏发行商、经营者应当按照适用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其中包括)网络游戏管理法律政策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络游戏发行运营绩效、网络游戏币发行交易情况、当年内部管理情况。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规定
已于2019年7月10日废止的《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尚未发布或颁布替代该规定的其他法规)要求(i)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包括预付卡和/或预付或预付卡积分)或(ii)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企业向文化部省级分局申请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该规定禁止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公司提供能够进行此类虚拟货币交易的服务。任何未提交必要申请的公司将受到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经营、没收收入和罚款。该规定还禁止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抽奖、下注或抽奖等方式,向玩家分配基于随机选择的虚拟物品或虚拟货币,涉及玩家直接支付的现金或虚拟货币。此外,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企业必须遵守一定的特定要求。例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只能用于发行公司自己的网络游戏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根据文化部2016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8月19日废止,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得允许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物品,但网络游戏经营者可以以法定货币形式或玩家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向玩家退还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余额的网络游戏经营终止情形除外。此外,根据该通告,适用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规定也适用于此类虚拟物品由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可兑换其他虚拟物品或与游戏相关的增值服务、可使用法定货币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兑换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其他虚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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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2日,NPPA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据此,不得有一家企业同时从事网络游戏币种的发行和交易服务。关于网络游戏币的发行,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强调:(一)网络游戏币只能用于交换这类发行者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交换其他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和服务;(二)不得以恶意占用玩家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币,以及网络游戏币发行、购买标准应当透明、合理;(三)禁止将网络游戏币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服务。关于网络游戏币的交易服务,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规定,除其他外,(一)不得为任何未经批准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二)禁止向玩家提供匿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三)采取技术措施,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违法可疑行为的交易,应当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避免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此外,根据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网络游戏发行商、经营者发行的虚拟物品,由玩家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玩家以网络游戏币购买或兑换、可直接兑换为游戏中其他虚拟物品或增值服务的,作为网络游戏币予以规范。网络游戏的发行者、经营者不得将玩家取得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转换为法定货币。
境外发行上市监管规定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中国内地境外上市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处置的监管制度建设等。
2024年9月6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取代《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根据该等措施,从事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规定。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或《备案规则》集中发布。根据备案规则,中国大陆境内企业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或上市证券,需向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备案规则》下的证券是指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和发售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与股票挂钩的证券,而直接发行和上市是指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境外发行和上市,间接发行和上市是指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运营的境内公司以境外公司名义并以标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国内公司的类似权益。特别是,间接发行上市的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在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上市应被视为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任何收入、利润、该境内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相应数据的50%以上;及(ii)其大部分业务经营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业务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有住所。根据《备案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境外发行上市:(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明确禁止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的;(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可能构成威胁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境内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行为的,或近三年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境内公司因涉嫌有适用法律法规的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五)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股东所持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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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备案规则》,发行人或其关联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须(i)在其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不同于其已上市市场的境外市场上市及其后续证券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ii)就其在其已上市的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发行(包括发行任何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股票挂钩证券,但不包括为员工激励、以股份分派股息及股份分割的发售),于该等后续发售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iii)就以单一或多次收购、股份互换、股份转让及类似交易方式上市而言,于其首次提交上市申请或交易首次公开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视情况而定)。不遵守备案规定的,可对不符合规定的境内企业处以责令整改、警告并处以最高1000万元罚款,对企业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不合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教唆违规的,将被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上述申报要求外,《申报规则》还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i)其控制权变更;(ii)其受到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境外机构的调查或制裁;(iii)其上市地位或上市分部的变更;(iv)自愿或强制退市;(v)其主要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直至其不再受《申报规则》的申报要求约束。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修订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境内公司无论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在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或境外监管机构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或公开披露时,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境内公司如遇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任何涉及国家秘密或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信息,须按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机关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如遇此类文件或资料泄露,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境内公司应严格履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此外,境内公司在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商提供文件资料时,也应提供是否已完成上述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商应妥善保留此类书面说明,以备查阅。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个人提供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或者其他泄露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文件或者资料,还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履行适用的法律程序。
外汇条例
外币兑换。根据最近于2008年修订的《外币管理规则》,以及外管局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在经常项目范围内可自由兑换,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收支、利息和股息。资本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除法律法规明确豁免外,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等外币以及将该外币汇出中国大陆境外,仍需外管局或其省级分支机构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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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142号文,通过限制兑换后的人民币的使用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注册资本兑换成人民币进行规范。此外,为明确外管局142号文的适用,外管局于2011年11月9日颁布了45号文。根据外管局142号文和45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只能用于适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用途,不得用于中国大陆境内的股权投资。此外,外管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转换成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改变人民币资本用途,贷款收益未使用的,人民币资本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
为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业务和资本运作,外管局于2014年7月发布《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结算管理模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8月4日起施行。该通知暂停外管局142号文在部分领域的适用,允许在这些领域注册、经营范围含“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外管局于2015年3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外管局142号文。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自行结汇外汇资本金,并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的程序。尽管如此,19号文也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用途的原则。
2016年6月,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同日生效。相较于19号文,16号文规定,全权结汇适用于外汇资本金、外债发行收益和汇出境外上市收益,结汇取得的相应人民币不受限制向关联方发放贷款或偿还公司间借款(含第三方垫款)。但在实践中,16号文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012年11月,外管局颁布了经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外汇手续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简化。根据该通知,开立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将人民币收益再投资于中国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汇出外汇利润和红利不再需要外管局审批或核查,同一主体可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金账户,这在此前是不可能的。此外,外管局于2013年5月颁布了经修订的《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其中明确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直接投资的管理应当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应当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内地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
自2015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生效后,不再向外管局申请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审批,而是要求实体和个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此类外汇登记。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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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除其他外,此次通知放宽了此前的限制,允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无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投资真实、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即可使用结汇所得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此外,这份通知规定,部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将其注册资本、外债和境外上市的资金收入,用于境内支付,而无需为这些境内支付事先向相关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交易必须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内地企业收到的外币收入,可以按照外管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汇回中国内地或在中国内地境外留存。
股息分配。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分红,除非每年至少拿出各自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此外,这些公司还可以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关于上述股利分配安排的规定已被《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植入规则所取代,未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股利分配规则作出规定。但《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由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继续适用合资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
中国大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2014年7月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通告。外管局37号文要求,境内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以该境内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定义为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境内公司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定目的载体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如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特定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境内个人出资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修改登记。境外控股公司股东为境内居民的,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的,中国内地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分配给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可能被限制向其中国内地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和修订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规避适用外汇限制的责任。我们已通知我们知道是境内居民的我公司普通股股东向当地外管局分局登记,并根据上述外管局规定更新其登记。《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后,要求实体和个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登记,而非外管局。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我们知道,我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主要股东李彦宏先生为境内居民,已在当地外管局分局登记。然而,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的所有境内居民股东将按照这些外管局法规的要求提交所有适用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我们的境内居民股东未能或无法遵守登记程序,可能会使境内居民股东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汇支配贷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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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发布的《个人外汇管制管理办法》及其2007年1月发布、2016年5月修订的实施细则,中国大陆公民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购股权计划所涉及的所有外汇事项均需获得外管局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的批准。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些通知,获得境外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境内居民,需通过该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境内代理人或境内子公司,在外管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我们和我们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境内居民员工受本规定的约束。我们已指定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百度在线办理本通知要求的注册等手续。期权持有人未能完成其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这些境内雇员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国大陆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并限制中国大陆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
产品质量监管
中国大陆制造的产品受《中国产品质量法》管辖,该法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对存在以下任何缺陷的产品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应赔偿消费者因购买该等缺陷产品而蒙受的损害:(i)该产品不具备该产品应具备的可用性,且没有关于该情况的事先迹象;(ii)该产品的实际质量未能符合该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规定的标准;(iii)该产品的实际质量未能达到以产品规格和样品的方式规定的质量状态。在卖方履行对缺陷产品的修理、更换和退货义务和/或赔偿客户的损失后,如果能够证明缺陷是由制造商造成的,该卖方有权向该产品的制造商寻求赔偿。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产品的制造商应负责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而对任何人造成的损害,除非制造商能够证明:(i)它没有流通该产品;(ii)该缺陷在该产品流通时并不存在;或(iii)该产品流通时的科学或技术知识不允许发现该缺陷。
侵权责任条例
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民法典规定,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从通知和反通知两个方面阐述了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港”规则,包括(i)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筛选或断开超链接等必要保护措施,并将权利人的通知重新提交争议互联网用户;(ii)收到争议互联网用户的反通知后,将该反通知转交索赔权利人,并告知其采取向主管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其他相应措施。中国民法典还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用户的侵权行为的,必须与该互联网用户分别承担责任。至于产品责任,《中国民法典》规定了停止销售缺陷产品等额外的缓解措施,并规定,如果没有提供缓解措施或缓解措施不充分,卖方和制造商也应对此类缺陷产品造成的扩大损害承担责任。要求召回缺陷产品的,销售商和生产企业应当负责承担被侵权用户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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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例
与1995年1月生效的《中国劳动法》相比,2008年1月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2年12月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雇主施加了更多限制,并被视为增加了雇主的劳动力成本。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两个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雇主必须在定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对雇员进行赔偿,除非雇员拒绝以与到期合同所载条款相同或更有利于雇员的条款续签该合同。用人单位无法律允许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此外,根据2008年1月生效的《雇员带薪年休假条例》,为雇主服务一年以上的雇员,根据其服务年限,有权享受每年5至15天不等的带薪休假。应雇主要求而放弃这类休假时间的雇员,必须按每个放弃的休假日获得三倍于其正常工资的补偿。
此外,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大陆的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福利计划。
税收条例
有关中国大陆适用税收法规的讨论,请参见“项目5.A.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经营成果——税收。”
| c. | 组织Structure |
以下是截至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日期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的名单:
| 姓名 |
形成地 |
关系 |
||
| 百度控股有限公司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全资子公司 | ||
| 百度(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 | 全资子公司 | ||
|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全资子公司 | ||
| 百度(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全资子公司 | ||
| 百度网时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全资子公司 | ||
| 度联网络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全资子公司 | ||
| 北京百度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可变利益实体 | ||
| 北京读懂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可变利益实体 | ||
| 爱奇艺有限公司 |
开曼群岛 | 多数股权子公司 | ||
| 北京启亿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多数股权子公司 | ||
|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可变利益实体 | ||
| 北京笃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全资子公司 |
以下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截至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之日的可变利益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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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由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先生拥有99.5%的股权,并由我们的一名员工崔珊珊女士拥有0.5%的股权。关于李彦宏先生在我公司实益拥有权的情况详见“项目6.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股份所有权”。 |
| (2) | 北京读懂科技有限公司由崔珊珊女士持有50%股权,由梁志祥先生持有50%股权。崔珊珊女士和梁志祥先生都是我们的员工,他们各自在我们公司的实益所有权不到我们已发行流通股总数的1%。 |
| (3) | 耿晓华先生持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99%的股权,第三方少数股东扬石彬综合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1%的股权。 |
| (4) | 百度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间接控制北京笃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他合并关联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对外资在互联网内容服务、基于增值电信的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在线音视频服务和移动应用分发业务等领域的投资进行限制和施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经营这些业务。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和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些合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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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使我们能够在考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的服务时获得对可变利益实体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 |
| • | 有效地将代名人股东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基础上的所有投票权转让给我们;和 |
| • | 使我们能够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允许的范围内持有购买可变利益实体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
我公司/爱奇艺/我们的某些境外子公司与我们的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这些合同协议一般包括代理协议或股东投票权信托协议、独家股权购买和转让期权协议或独家购买期权协议、贷款协议、经营协议或业务运营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协议(视情况而定)。至于部分可变利益实体,我们的附属公司已与这些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代名人股东订立额外的业务合作协议、授权书、许可协议和/或承诺函(视情况而定)。我们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任何股权,这些合同协议并不等同于可变利益实体业务中的股权所有权。尽管缺乏股权多数所有权,但由于合同安排,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有效地将其在可变利益实体股权基础上的所有投票权和经济利益转让给这些公司的主要受益人,这使我公司/爱奇艺有权指导对可变利益实体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此外,通过其他排他性协议,包括排他性股权购买和转让期权协议/排他性购买期权协议或承诺函、经营协议/业务运营协议、排他性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及许可协议,主要受益人自行或由其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表明其继续行使能力以吸收损失或获得可能对可变利益实体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的能力和意图。可变利益实体受到经营风险的影响,这决定了我们公司在这些实体中的利益的可变性。基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按照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810(合并)的要求将可变利益实体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百度网通、北京阅文和北京爱奇艺的个人名义股东为我公司/爱奇艺的董事或员工。我们/爱奇艺认为这些人适合担任这些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原因之一是考虑到他们对我们公司/爱奇艺的贡献、他们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我们公司/爱奇艺的服务年限和忠诚度。如果可变利益实体或代名人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有效赋予我们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投票权和/或经济利益的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如果我们无法维持这种有效的分配,我们将无法继续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结果。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从可变利益实体获得了45%、44%和50%的外部收入。根据百度网通和北京细读的账面价值并考虑到集团内交易的重大调整,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百度网通对我们的收入贡献分别为13%、17%及18%,同期各年度,北京细读的收入贡献均为0%。有关详细的收入贡献,请参见“项目3.A. [保留] ——与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有关需要采用我们的公司结构的监管环境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4.B.关于公司的信息——业务概览——法规。”有关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以下为与百度网通、北京细读、北京爱奇艺相关的合同安排的重大条款摘要。
139
代理协议/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授权委托书
根据我公司与百度网通各名义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百度网通各名义股东同意将其作为百度网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全部权利及其他任何权利委托给我公司指定的人员。百度网信各名义股东均已签署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指定我公司指定的人员为其实际代理人,就所有需股东批准的事项代为投票。该实际代理人就委托权利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由我司指导和批准。除非我公司以书面形式终止,否则代理协议将无限期有效。只要百度网通的相关名义股东持有百度网通的任何股权,则每份授权委托书均有效。
我公司与北京博文股东之间以及北京启亿世纪与北京爱奇艺个人股东之间的每份代理协议或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均包含与上述条款基本相同的条款。除非本公司或其他附属公司以书面形式终止,否则每份代理协议或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将无限期有效。授权书或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中的每一份授权书将在北京珀鲁瑟或北京爱奇艺的股东、持有北京珀鲁瑟或北京爱奇艺的任何股权(视情况而定)期间有效。
独家股权购买和转让期权协议或独家购买期权协议
根据我公司与百度在线、百度网通以及百度网通的名义股东之间的独家股权购买和转让选择权协议,TERM3网通的名义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包括百度在线)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全部或部分在百度百度网通的股权的独家选择权,以支付对注册资本的初始出资成本或中国大陆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金额。名义股东必须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我公司或其指定人员(包括百度在线)的要求,向百度在线汇出由百度在线就所购买的股权支付的任何金额。我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全权酌情决定何时行使期权,无论是部分行使还是全额行使。百度网讯向名义股东进行的任何及所有股息及其他资本分配,均须足额偿还给百度,Inc.。我公司或其指定的人(包括百度在线)还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促使百度网通的名义股东将其持有的百度网通的股权转让给我公司或任何指定的第三方。我公司将向百度网通提供无限的资金支持,如在业务正常经营中百度网通出现需要任何形式的合理资金支持的情况。若百度网信发生任何损失并因此无法偿还我公司的任何借款(通过百度在线),经百度网信为其损失且无偿还能力提供充分证据,我公司将无条件免除其向百度网信提供的任何该等借款。此外,百度网通的股东还必须任命百度在线推荐的候选人为其在百度网通董事会的代表。自百度网通名义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百度网通股权转让给我公司或其指定人员或我公司或百度网通经营期限届满时终止。
我公司、百度在线、北京细读及其股东与爱奇艺、北京爱奇艺世纪、北京爱奇艺及其个人股东之间的每项独家股权购买和转让选择权协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均包含与上述条款基本相同的条款,但爱奇艺、北京爱奇艺世纪、北京爱奇艺及其股东之间经修订和重述的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的初始期限为十年,该期限已延长至2032年11月22日,并可由爱奇艺酌情进一步续签。
140
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
根据百度在线与百度网信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百度TERM3网信拥有向(其中包括)服务器维护、软件开发、广告设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独家权利。百度在线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百度网信同意向百度在线支付服务费,百度TERM3网信有权自行酌情调整服务费。协议有效期不限,至一方业务期限届满且经审批机关拒绝延期为止。
百度在线与北京细读与北京启艺世纪及北京爱奇艺之间的每份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均载有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的条款,惟有关服务费的决定因素的条款可能有所不同,且北京启艺世纪与北京爱奇艺之间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的初步期限为十年,并已延长至2031年11月23日,并可由北京启艺世纪酌情进一步续期。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百度网通及北京细读未向百度在线支付任何服务费。
经营协议或业务经营协议
根据百度在线、百度网通与百度网通的提名股东之间的经营协议,百度 Online就百度网通的日常运营、财务及聘用、辞退工作人员等事项提供指导和指示。此外,百度在线同意就百度网通与任何第三方的业务安排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安排下的履约情况提供担保。作为回报,百度网通同意,未经百度在线事先同意,百度网通将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对TERM3网通的资产、负债、权利或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产生或承担任何债务、出售或购买任何资产或权利、对其任何资产或知识产权产生有利于第三方的任何产权负担或将与其业务运营有关的任何协议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协议有效期不限,至一方业务期限届满且经审批机关拒绝延期为止。
百度在线、Beijing Perusal及其股东之间的运营协议包含与上述条款基本相同的条款。
根据北京启艺世纪、北京爱奇艺及其个人股东于2013年1月30日签署的经修订和重述的业务运营协议,北京启艺世纪就北京爱奇艺的日常运营和财务事务提供指导和指示。此外,北京启亿世纪同意根据与北京爱奇艺与任何第三方的业务安排有关的任何协议或安排,为北京爱奇艺的履约提供担保。协议只能由北京启亿世纪单方面撤销。该协议的初始期限为十年,已再延长十年至2033年1月30日,并可由北京启亿世纪酌情进一步延长。
贷款协议
根据百度在线与百度网通的名义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百度网通仅向TERM3网通的名义股东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34亿元的贷款,用于为TERM4网通的资本化提供资金。贷款只能使用向百度在线或其指定人员出售名义股东在百度网通中的股权的收益来偿还。与百度网通的两名名义股东的贷款协议期限将分别于2029年7月9日和2029年8月19日到期,并可在到期前经双方书面同意予以延长。
根据Beijing Perusal及百度 Online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向Beijing Perusal各自股东提供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2亿元。贷款协议的期限将分别于2028年3月30日和2029年10月29日到期,并可在到期前经双方书面同意予以延长。百度在线与北京阅文的各自股东、北京启亿世纪与北京爱奇艺的个人股东之间的每份贷款协议均载有与上述条款基本相同的条款,只是贷款金额及合同到期日各不相同。北京启亿世纪与北京爱奇艺个人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期限将于2031年6月23日届满,并可在北京启亿世纪发出书面通知后进一步延长。
141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百度在线与百度网通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百度网通名义股东须将其于TERM3网通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百度网通,以担保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及百度网通履行其在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若百度网通或代持股东违反各自的合同义务,百度在线作为质权人将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质押股权的变卖权。百度网通各名义股东同意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置或采取任何会损害百度在线利益的行为。股权质押协议将于百度网通及其股东完成其各自在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及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之日终止,但若丨网通及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及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则该等股权质押将到期。
百度在线与北京阅文和北京启溢世纪的股东以及北京爱奇艺的个人股东之间的每份股权质押协议所载条款(包括其期限届满)与上述条款基本相同。
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北京启亿世纪与北京爱奇艺于2011年11月23日生效的业务合作协议,北京爱奇艺同意向北京启亿世纪提供服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广告以及北京启亿世纪业务范围内合理必要的其他服务。北京爱奇艺同意在其平台上使用北京爱奇艺世纪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2P下载和视频点播系统。北京启亿世纪同意向北京爱奇艺支付指定服务费,作为北京爱奇艺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北京爱奇艺有权酌情免除服务费。这份协议的初始期限为十年,现已再延长十年至2031年11月23日,并可由北京启亿世纪酌情进一步续签。
许可协议
百度在线与百度网通订立软件许可协议及网页版面版权许可协议。根据该等许可协议,百度在线已授予百度网通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许可及网页版面版权许可。百度网信只能在自己的业务运营中使用这些许可证。百度在线有权自行决定调整服务费用。软件许可协议和网页版面版权许可协议自原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展期,有效期不限,至一方业务期限届满且经审批机关拒绝延期为止。
百度在线与Beijing Perusal订立的网页版面版权许可协议载有与上述百度Online与百度 Netcom之间的条款基本相同的条款。协议有效期不限,至一方业务期限届满且审批机关拒绝延期为止。
根据商标许可协议及北京启艺世纪与北京爱奇艺之间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于2011年11月23日生效,北京启艺世纪向北京爱奇艺授予非独占及不可转让许可,以使用其商标及软件,且无转许可权。北京爱奇艺可能只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使用牌照。北京启亿世纪有权自行决定调整服务费。两项协议的初步期限为五年。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可在北京启亿世纪书面同意后延长,并已延长至2031年12月1日,并可由北京启亿世纪酌情进一步续期。商标许可协议到期后自动展期连续一年,除非北京启亿世纪按照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协议。
142
承诺函
根据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的承诺函,在北京爱奇艺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仍为爱奇艺的可变利益实体且相关合同安排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爱奇艺承诺向北京爱奇艺提供无限的财务支持,如果北京爱奇艺为其正常业务运营需要任何形式的合理财务支持。如果北京爱奇艺发生任何损失并因此无法偿还其向爱奇艺和爱奇艺子公司之一北京爱奇艺世纪的借款,爱奇艺和北京爱奇艺世纪将无条件免除其向北京爱奇艺的借款,前提是北京爱奇艺对其损失和无力偿还提供充分证明。
其他爱奇艺VIE执行的承诺函包含与上述条款类似的条款。
通过设计上述协议,这些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有效地将其全部投票权转让给我司/爱奇艺,这使我司/爱奇艺有权指挥对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我公司/爱奇艺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获得批准可变利益实体所做决策的能力以及收购可变利益实体股权的能力。我公司/爱奇艺有义务通过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无限财务支持来吸收对可变利益实体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损失或有权通过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从可变利益实体获得对可变利益实体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经济利益。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公司/爱奇艺被确定为这些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我们通过我们公司/爱奇艺按照会计准则编纂主题810,合并的要求合并这些可变利益实体。
我们亦透过我们除百度在线及北京启易世纪外的部分附属公司与若干其他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代名人股东(包括爱奇艺的其他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代名人股东)订立合约安排,导致我们公司/爱奇艺或相关离岸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成为相关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按照会计准则编纂主题810,合并的要求,通过子公司合并这些其他可变利益实体。此外,我们还与某些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合并关联实体及其股东订立了类似的合同安排。
| 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我们的企业总部—— 百度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我们拥有百度校区的办公楼及附近的一栋办公楼—— 百度科技园,该办公楼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除北京外,我们在上海和深圳拥有和占用办公楼。
我们还在北京、中国大陆的许多其他城市以及中国大陆以外的地方租赁办公室,包括在美国、加拿大、香港、马来西亚、日本、泰国和新加坡。
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在中国十多个选定城市的主要电信运营商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包括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香港)和中国移动。我们的内容交付网络覆盖了中国大陆的大部分主要城市。
2025年,我们在某些城市完成了我们的云计算中心的三期建设,这些城市都作为我们在中国的互联网数据中心。
|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不适用。
143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是基于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包含的相关说明,并应与之一起阅读。本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见“前瞻性信息”。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贵方应仔细考虑本年度报告20-F表格中“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标题下提供的信息。我们提醒贵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 a. | 经营业绩 |
概述
我们是一家领先的AI公司,拥有强大的互联网基础。自2010年以来,我们一直在持续投资人工智能,以巩固我们的技术进步、提高搜索能力并推动整体货币化。我们AI能力的广度和深度提供了为我们所有业务提供动力的差异化基础技术。
收入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在线营销服务和其他。线上营销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绩效的线上营销服务和其他线上营销服务。其他主要包括云服务和视频会员服务。
成本和费用
我们的成本和费用包括收入成本、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以及长期资产减值。股份补偿费用根据获得股份补偿的员工的工作性质,在收入成本、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中进行分配。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内容成本、流量获取成本、带宽成本、折旧成本、服务器托管费、销售商品成本以及运营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促销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营销、一般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预期的信用损失。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服务器折旧费和服务器托管费。我们将研发成本按发生时计入费用,满足资本化标准的资本化软件开发成本除外。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资产减值包括归属于核心资产组的减值损失。
税收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不需要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我们支付的股息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144
香港
在香港的子公司须缴纳16.5%的香港利得税税率,并豁免境外所得所得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并无预扣税。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中国大陆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符合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15%的优惠税率。根据2016年1月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对口单位对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联合认定。这些政府机构在作出此种认定时,除其他因素外,还要考虑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支撑核心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技术是否属于行政办法规定的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研发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研发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占收入的比例,以及指导意见提出的其他措施等因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此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即主体自第一个盈利日历年起两年内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随后三个日历年减按50%征收。
某些中国子公司和VIE,包括百度在线、百度中国、百度国际和百度网通等,是合格的HNTES,在所述年份享受15%的减税税率,该税率将于2026年至2028年到期。当先前的证书到期时,实体可以重新申请HNTE证书。从历史上看,公司所有子公司和VIE都曾在前几家到期时成功换证。若干附属公司于呈列的年度内作为合资格软件企业享有减低税率,该税率将于2026年至2028年期间届满。
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已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可变利益实体不再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我们将考虑适用法律下的可用选项,使我们有资格获得替代税收优惠待遇。如果我们无法用新的免税、税收优惠或其他税收优惠抵消现有税收优惠待遇到期的影响,现有税收优惠待遇到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有效税率增加。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各实体的经营业绩和应纳税所得额,以及适用于各实体的法定税率。我们的有效税率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每个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对我们的综合应税收入的相对贡献程度。
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如我国大陆子公司)应付其任何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此类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处置资产的收益(扣除此类资产净值后),须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预扣税,除非该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注册地辖区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降低预扣税率或免征预扣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未分配利润,免征任何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与中国大陆没有此类税收协定,而我们在大陆的某些子公司(例如百度在线)的唯一股东百度控股有限公司就是在该群岛注册成立的。
145
在香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我们某些中国大陆子公司(例如百度和百度中国)的唯一股东百度(香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与中国大陆有一项税收安排,规定股息的预扣税率为5%,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和要求,例如要求香港居民企业在紧接股息分配前的12个月期间内始终拥有分配股息的中国大陆企业至少25%的股份,并且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发布的《关于实施税务条约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告》,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为获得优惠税务待遇的主要目的而设计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股息预扣税率的降低,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发布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缔约国居民如果不是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将没有资格享受税务条约或安排下的福利。根据这份通知,要求“受益所有人”对收益或产生收益的权利和财产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一般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代理人或管道公司将不被视为“受益所有人”,因此没有资格获得条约利益。管道公司通常是指主要以逃税或减税或转移或积累利润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条约待遇管理措施公报》,非居民企业享受降低的预扣税率无需取得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自行评估确定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降低的预扣税率,并在办理报税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审查。
自2023年至2025年,我们若干中国大陆附属公司已宣布并向百度(香港)有限公司分配所赚取的利润,股息支付须缴付预扣税。此外,在2024年和2025年,百度,Inc.分别从其一家子公司获得了人民币152亿元和人民币65亿元(合9.33亿美元)的现金分配。我们根据相应的税率做了税收准备。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未来进一步向我们申报和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后赚取的利润,股息支付将被征收预扣税,这将增加我们的纳税义务并减少我们公司可用的现金数量。就分配予我们合资格香港注册成立附属公司的潜在可分配利润而言,递延税项负债按5%的预扣税率或法定预扣税率计提。有关相关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其各自的离岸母公司宣派和分配股息,我们将被要求缴纳更多税款,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税务居住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大陆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业务、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SAT 82号文,中国大陆公司或中国大陆公司集团控股的境外注册企业,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境内,将被归类为“居民企业”:(i)负责其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位于中国大陆;(ii)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由位于中国大陆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iii)其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以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文件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大陆;以及(iv)不少于一半的企业董事或有表决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在中国大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发布附加规则,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并于2014年1月发布了SAT 82号文的修正案,授权其省级分支机构确定中方控股的境外注册企业是否应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虽然SAT 82号文、附加指引及其修订仅适用于由中国大陆企业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大陆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该通知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其是否由中国大陆企业、个人或外国人控制。
146
如果我们的离岸实体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些实体可能会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在被视为“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的范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相关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可能使我们对中国大陆对我们的全球收入征税,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离岸实体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种变化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的税收负担,并对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任何实体、外商投资或纯境内、个人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也需缴纳中国大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的7%、5%或1%。还要求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的税率缴纳教育附加费,按照2%的税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不应将经营成果的期间比较作为未来业绩的指示性依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综合收益综合报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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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
134,598 | 133,125 | 129,079 | 18,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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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和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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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成本(1) |
65,031 | 66,102 | 72,436 | 10,358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1) |
23,519 | 23,620 | 25,843 | 3,696 | ||||||||||||
| 研究与开发(1) |
24,192 | 22,133 | 20,433 | 2,922 | ||||||||||||
| 长期资产减值 |
— | — | 16,190 | 2,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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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费用和支出 |
112,742 | 111,855 | 134,902 | 19,2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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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亏损) |
21,856 | 21,270 | (5,823 | ) | (8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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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3,342 | 7,352 | 12,539 | 1,7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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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前收入 |
25,198 | 28,622 | 6,716 | 9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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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 |
3,649 | 4,447 | 1,259 |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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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21,549 | 24,175 | 5,457 | 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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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1,234 | 415 | (132 | ) | (1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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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20,315 | 23,760 | 5,589 | 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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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1)包括以下股份补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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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成本 |
590 | 461 | 389 | 56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1,678 | 1,427 | 1,181 | 169 | ||||||||||||
| 研究与开发 |
4,077 | 2,896 | 2,035 | 2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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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6,345 | 4,784 | 3,605 | 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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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合并收入。我们2025年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291亿元(185亿美元),比2024年下降3%,主要是由于在线营销收入减少,部分被云服务收入增加所抵消。
合并成本和费用。我们的总成本和费用增加了人民币230亿元,即21%,从2024年的人民币1119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349亿元(193亿美元)。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增加了人民币63亿元,即10%,从2024年的人民币661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724亿元(104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带宽成本、折旧成本和服务器托管费的增加,主要与发展云服务有关。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增加了人民币22亿元,即9%,从2024年的人民币236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58亿元(37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渠道支出费用的增加和预期的信贷损失。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减少了人民币17亿元,即8%,从2024年的人民币221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204亿元(29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人事相关费用的减少。
长期资产减值。2025年长期资产减值为人民币162亿元(23亿美元),归因于核心资产组的减值损失。
经营亏损。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产生了58亿元人民币(8.33亿美元)的经营亏损。
剔除长期资产减值影响,2025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4亿元(15亿美元)。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2025年,我们的其他收入总额净额为人民币125亿元(18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74亿元。
所得税费用。2025年,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3亿元(1.8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44亿元。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由于上述原因,归属于百度公司的净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238亿元下降至2025年的人民币56亿元(7.99亿美元)。
剔除长期资产减值的影响,2025年归属于百度,Inc.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94亿元(合28亿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合并收入。我们2024年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331亿元,较2023年下降1%,主要是由于在线营销收入减少,部分被云服务收入增加所抵消。
合并成本和费用。我们的总成本和费用减少了人民币8.87亿元,即1%,从2023年的人民币1,127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1,119亿元。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增加了人民币11亿元,即2%,从2023年的人民币650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661亿元,这主要是由于工会收入增加导致的流量获取成本增加、主要与开发云服务相关的带宽成本和服务器托管费用增加,部分被主要由于爱奇艺更轻的内容名单导致的内容成本下降所抵消。
148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2024年,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为人民币236亿元,与2023年的人民币235亿元基本持平。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242亿元人民币减少到2024年的221亿元人民币,减少了21亿元人民币,即9%,这主要是由于人事相关费用的减少。
营业收入。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创造了人民币213亿元的营业收入,比2023年的人民币219亿元下降了3%。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2024年,我们的其他收入总额净额为人民币74亿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33亿元。
所得税费用。2024年,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44亿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36亿元。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由于上述原因,归属于百度公司的净利润从2023年的人民币203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38亿元。
分部收入
下表列出了我们按分部划分的收入以及所示期间的同比变化率,每个分部的收入包括分部间收入: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同比% | 人民币 | 美元 | 同比% | |||||||||||||||||||
| (百万,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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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一般业务* |
103,465 | 104,712 | 1 | 102,485 | 14,655 | (2 | ) | |||||||||||||||||
| 爱奇艺 |
31,873 | 29,225 | (8 | ) | 27,290 | 3,902 | (7 | ) | ||||||||||||||||
| * | 从2025年第四季度开始,我们将百度核心重新定义为百度一般业务。 |
百度一般业务
2025年与2024年相比
2025年百度一般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025亿元(约合147亿美元),与2024年的人民币1047亿元相比下降了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在线营销收入下降,部分被云服务的增长所抵消。在线营销收入的下降反映了我们正在进行的人工智能转型对货币化的影响,以及不利的宏观经济条件对客户的广告预算和支出产生了不利影响。这一下降被云服务的增长部分抵消,这主要是由加速企业AI采用和我们的全栈端到端AI能力推动的。
2024年与2023年相比
2024年百度一般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047亿元,与2023年的人民币1,035亿元相比增长1%。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云服务的增长推动的,但部分被在线营销收入的下降所抵消。云服务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云解决方案项目规模增加,并为规模标准化云解决方案和应用程序,以及个人云服务订阅增加,部分被智慧交通行业产生的云解决方案收入减少所抵消。线上营销收入的下降主要归因于某些线下行业的疲软,例如医疗保健、房地产和家居,这些行业尤其受到持续的宏观经济挑战的影响。在2024年期间,我们继续进行AI驱动的搜索改造,以提高变现能力。
149
爱奇艺
2025年与2024年相比
爱奇艺2025年营收为人民币273亿元(约合39亿美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292亿元下降7%。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会员服务收入和在线广告收入下降。会员服务收入下降归因于内容较轻以及在线娱乐视频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网络广告收入的下降主要是由于一些广告主为应对宏观压力而调整了广告和促销策略。
2024年与2023年相比
爱奇艺2024年营收为人民币292亿元,较2023年的人民币319亿元下降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会员服务收入和在线广告收入下降。会员服务收入下降归因于内容较少。在线广告收入的下降主要反映了品牌广告的减少,部分被基于效果的广告增长所抵消。
分部成本及开支
下表列出了我们按分部划分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所示期间的同比变化率,每个分部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分部间成本和费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同比% | 人民币 | 美元 | 同比% | |||||||||||||||||||
| (百万,百分比除外) | ||||||||||||||||||||||||
| 费用和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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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一般业务 |
84,640 | 85,234 | 1 | 108,529 | 15,519 | 27 | ||||||||||||||||||
| 爱奇艺 |
28,884 | 27,414 | (5 | ) | 27,061 | 3,870 | (1 | ) | ||||||||||||||||
百度一般业务。百度一般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与人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流量获取成本、营销推广支出、折旧成本和费用、服务器托管费、带宽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内容成本、长期资产减值等。
收入成本。百度一般业务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448亿元人民币增长15%至2025年的515亿元人民币(74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带宽成本、折旧成本和服务器托管费的增加,主要与云服务的发展有关。
百度一般业务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426亿元增加5%至2024年的人民币448亿元,主要是由于工会收入增加导致流量获取成本增加,以及主要与云服务开发相关的带宽成本和服务器托管费用增加。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百度一般业务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200亿元增长10%至2025年的人民币221亿元(合3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渠道支出费用增加和预期的信贷损失。
百度一般业务的销售、一般及管理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96亿元增长2%至2024年的人民币200亿元,主要是由于渠道支出和促销营销费用增加。
150
研发费用。百度一般业务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204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188亿元(合27亿美元),下降了8%,这主要是由于与人员相关的费用减少。
百度一般业务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224亿元下降9%至2024年的人民币204亿元,主要是由于与人员相关的费用减少。
长期资产减值。2025年,百度一般业务的长期资产减值为人民币162亿元(23亿美元),归因于核心资产组的减值损失。
爱奇艺。爱奇艺的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内容成本、人员相关成本和费用、流量获取成本、营销推广支出、支付平台收费、服务器托管费和带宽成本。
收入成本。爱奇艺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220亿元人民币下降2%至2025年的215亿元人民币(3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内容成本下降,这主要是由于爱奇艺采取了更精心策划的以质量为核心的内容获取策略。
爱奇艺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231亿元下降5%至2024年的人民币220亿元,主要是由于内容成本下降,这主要是由于内容更轻。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爱奇艺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37亿元人民币增长5%至2025年的39亿元人民币(5.52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营销和促销费用增加,这主要是由更高的营销支出推动的。
爱奇艺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40亿元下降8%至2024年的人民币37亿元,主要是由于营销和促销费用减少,这是由于在用户获取渠道和内容促销方面的支出减少。
研发费用。爱奇艺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8亿元下降6%至2025年的人民币17亿元(2.38亿美元),主要归因于人事相关费用的减少。
爱奇艺2024年的研发费用为人民币18亿元,与2023年的人民币18亿元基本持平。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我们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并在每个财政期间结束时披露我们的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每个财政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我们不断评估这些判断和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条件的了解和评估,我们基于现有信息和我们认为合理的假设对未来的预期,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的判断力。
151
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这些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是审查我们的财务报表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关我们关键会计政策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我们认为,以下会计政策涉及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和估计。
非市场化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
我们在非经常性基础上以公允价值计量某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我们的非流通股本投资。这些投资在计量备选办法下入账,并按成本减减值计量,可能因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而向上和向下调整。这些调整需要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量化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这需要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例如选择可比公司和倍数、预期波动性、缺乏适销性的折扣以及退出事件的可能性,因为这与清算和赎回偏好相关(如适用)。非流通股权投资也进行了减值评估,基于定性因素,包括公司的财务和流动性状况以及获得资本资源等。当存在减值迹象时,我们也采用市场法编制不可观察输入值的权益投资公允价值量化计量。我们对这些投入的估计需要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公允价值信息对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变化很敏感,此类变化可能导致报告日的公允价值与呈列的公允价值不同。当我们的评估表明存在减值时,我们将投资减记至其公允价值。
内容资产摊销
基于包括历史和估计的未来观众消费模式等因素,我们的内容资产(许可版权和制作内容)采用加速方法在每项内容的合同期限或估计使用寿命中较短者摊销,一般在十年内。我们定期审查对未来观众消费模式和估计使用寿命的估计。我们的估计需要复杂和主观的管理层判断,我们对未来观众消费模式和估计使用寿命的估计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导致我们在未来期间实现不同数额的摊销。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
为遵守中国大陆对互联网内容服务、基于增值电信的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在线音视频服务、移动应用分发业务限制外资所有权或施加条件的法律法规,我们运营我们的网站并主要通过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以合同安排的方式提供上述受此类限制的服务。我们直接或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与可变利益实体订立了某些排他性协议,这些协议规定我们有义务吸收可变利益实体可能对可变利益实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损失,或使我们有权从可变利益实体获得可能对可变利益实体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利益。此外,我们直接或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与可变利益实体和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订立了某些协议,这使我们能够指导对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基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按照ASC主题810(合并)的要求对可变利益实体进行合并,因为我们直接或通过子公司持有可变利益实体的可变利益,而子公司是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重新考虑在ASC 810-10-35-4中列出的某些事件发生时初步确定一个法律实体是否为可变利益实体。随着事实和情况的变化,我们也会不断地重新考虑我们是否是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者。见“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152
分部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两个可报告分部,分别是百度综合业务和爱奇艺。百度一般业务主要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及包括云服务在内的其他。爱奇艺以多种形式制作、聚合和分发种类繁多的专业制作内容,以及范围广泛的其他视频内容。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已被确定为首席运营决策者)审查了百度一般业务和爱奇艺的经营业绩,以分配资源并评估我们的业绩。因此,财务报表中包含的分部信息反映了根据ASC主题280,分部报告,可报告分部的当前构成。
收入确认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在线营销服务和其他。当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以实体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转让给我们的客户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收入在扣除增值税后入账。
对于包含多项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安排,我们将评估安排中的所有履约义务,以确定每项履约义务是否是可区分的。对于具有多个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的安排,每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分别核算,并根据合同开始时各自的相对独立售价将总对价分配给每一项履约义务。我们一般根据向客户单独收取的价格确定单独售价,或使用预期成本加利润率的方法进行估算。对于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因为它们具有重大的整合,且客户只能相互配合地从这些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中受益,因此在合同范围内没有明显区别,我们将其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我们按类型划分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 (1) | 线上营销服务 |
基于绩效的在线营销服务
我们的P4P平台使客户能够对付费赞助链接的优先位置进行投标,并接触到搜索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用户。P4P在线营销客户可以选择基于搜索和基于Feed的在线营销服务,并为他们的购买选择标准,例如每日消费限额和有针对性的用户资料。当所有收入确认标准都满足时确认收入,这通常是当用户点击客户赞助的链接或基于Feed的营销中的一个时。
如果我们根据CPC以外的绩效标准提供在线营销服务,则在满足规定的绩效标准以及满足其他适用的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收入。
百度联盟网络营销服务
百度联盟是一个程序,通过这个程序,我们通过这个程序,通过它来扩大其客户的赞助链接或广告的分发,通过这个程序,利用百度联盟合作伙伴的在线属性的流量。我们从百度联盟合作伙伴处获取流量,并负责服务履行和定价。我们通过百度联盟合作伙伴的线上物业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CPC、其他基于效果的线上营销服务和线上展示广告服务。这些服务与通过百度自己的平台或物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方式相同。作为委托人,我们以毛额为基础确认来自百度联盟的收入。向百度联盟合作伙伴支付的款项记录为流量获取成本,并计入综合全面收益表“收入成本”。
153
销售激励
我们向第三方代理商提供主要的销售激励,这些代理商被确定为客户,他们有权通过满足某些累积消费要求而获得在线营销服务的降价。我们将授予客户的这些激励作为可变对价入账,并将其与收入相抵。可变对价的金额是根据向客户提供的激励的预期价值来衡量的。
| (2) | 其他 |
云服务
我们提供范围广泛的云服务,一般以订阅或消费为基础。与按订阅基准提供的云服务相关的收入在合同期内按比例确认。与以消耗为基础提供的云服务相关的收入,例如在一个时期内使用的存储数量,根据客户对这些资源的使用情况确认。
我们为各行业客户提供云解决方案。与云解决方案相关的收入,主要包括重要的集成产品和服务,如果满足以下标准之一,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i)客户在我们履行职责时同时获得和消耗收益;(ii)我们的业绩创造或增强了客户在资产被创造或增强时控制的资产;或(iii)交付的资产没有其他用途,并且我们对迄今为止完成的业绩拥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利。对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履行的履约义务,我们通过衡量完全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收入。否则,在客户取得对承诺的资产或服务的控制权且我们履行履约义务的时点确认收入。
视频会员服务
我们通过爱奇艺向拥有各种特权的订阅会员提供会员服务。当收取会员费是为了在一段时间内提供服务时,收取的款项初始记录为“客户押金和递延收入”,并在提供服务时在会员期内按比例确认收入。会员服务收入还包括订阅会员因按需购买内容和抢先获得优质内容而获得的费用。我们是委托人,因为我们保留对向订阅会员提供服务的控制权。对于通过与其他方战略合作出售其他会员服务的权利,当我们在指定服务转移给客户之前没有控制这些服务时,我们按净额确认收入。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付款条款和条件因客户而异,并基于我们与客户的合同或采购订单中确定的账单时间表,尽管条款通常包括在一年内付款的要求。
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与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对于某些服务,客户需要在服务交付给客户之前付款。当收入合同的任何一方已经履约时,我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合同资产或一项合同负债,这取决于实体履约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
合同负债主要与会员期内将提供的会员服务费用有关,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客户保证金及递延收入”和“递延收入”。
合同资产主要指与我们从客户处获得对价的权利相关的未开票金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股份补偿
我们按照ASC主题718,薪酬-股票薪酬进行核算。我们选择对所有不附带业绩条件的股份奖励采用直线法确认股份报酬。对于有业绩条件的奖励,在很可能达到业绩条件的情况下,以加速方式确认补偿成本。
154
没收是根据历史经验估计的,并定期进行审查。取消奖励伴随着同时授予替代奖励被视为对已取消奖励的条款的修改,或修改奖励。与修改后的奖励相关的补偿费用在原归属条件或新归属条件实现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已确认的奖励补偿成本总额至少等于授予日的奖励公允价值,除非在修改之日,原奖励的绩效或服务条件预计无法得到满足。增量补偿成本以重置奖励的公允价值超过注销日被取消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因此,关于修改后的奖励,我们在替换奖励的归属期内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其中包括(i)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的增量部分在剩余归属期内的摊销,以及(ii)使用原始期限或新期限的原始奖励的任何未确认的补偿成本,以导致每个报告期的费用较高者为准。
所得税
我们在负债法下确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按预期差异将转回的年度有效的已颁布税率确认。我们根据我们确定不太可能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记录估值备抵。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的期间的收益中确认。
递延所得税是对子公司的未分配收益确认的,这些收益被推定为转移给母公司并需缴纳预扣税,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子公司已经或将无限期地投资未分配收益或收益将在免税清算中汇出。
我们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应用了ASC主题740,所得税(“ASC 740”)的规定,以应对所得税的不确定性。ASC 740通过规定税收状况在财务报表中被确认之前需要达到的确认门槛,澄清了所得税中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我们已选择将与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如果需要)相关的利息和罚款分类为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我们预计未来12个月未确认的税收优惠金额不会大幅增加。一般来说,中国税务机关有长达五年的时间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申报进行审查。因此,中国附属公司2020 – 2025年的税务年度仍可供有关税务机关审查。我们还可能需要审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申报,这些申报对合并财务报表并不重要。
长期投资
我们的长期投资包括权益法投资、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没有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入账的其他投资和可供出售债权投资。
对我们可以行使重大影响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实体的投资,按照ASC主题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使用权益会计法核算。在权益法下,我们初始以成本记录其投资,权益被投资单位的成本与标的权益金额在权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的差额按被投资单位为合并子公司的情形进行核算。我们随后调整我们投资的账面值,在投资日期后将我们按比例应占各股权被投资单位的净收益或亏损确认为收益,并将其应占各股权被投资单位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或亏损的变动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在计算我们在每个权益被投资方的净收益或亏损中所占的比例份额时,我们调整权益被投资方的净收益或亏损,以将在被投资方财务报表中归类为临时权益的优先股增值计入收益。如果一项投资(加上向被投资方提供的额外财务支持,如果有的话)已减为零,我们将停止应用权益法。当我们对权益法被投资方有其他投资且我们不需要向被投资方垫付额外资金时,我们将继续在我们的综合收益表中报告其在普通股的权益法投资减少为零后的权益法损失份额,其范围是并作为对我们对被投资方其他投资的调整基础的调整。此类损失首先适用于较低清算优先权的投资,然后再进一步适用于较高清算优先权的投资。我们对大多数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权益收益(亏损)份额采用了四分之一的滞后报告。
155
我们在每个报告日对权益法投资进行减值评估,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投资的账面金额可能无法收回,则更频繁地进行评估。我们在确定一项投资是否发生非临时性减值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值低于成本的时间长度和程度、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和近期前景,以及我们保留该投资直至收回其成本的意图和能力。权益法投资的减值损失在确定为非暂时性价值下降并按以下顺序分配至权益法投资标的的单项净资产时,在收益中确认:1)将任何权益法商誉减至零;2)按其相对于减值日整体基差的金额,按比例减少与被投资单位长期资产相关的单项基差;3)系统合理地减少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的单项基差。
对于我们没有能力对其行使重大影响的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我们根据ASC主题820中的实务权宜之计,即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ASC 820”),或NAV实务权宜之计,使用每股资产净值计量那些投资。
对于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不符合投资的NAV实用权宜之计的股权投资,我们选择使用计量替代方案,对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按成本减去任何减值、加减因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变动(如有)计量这些投资。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以确定(i)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是否是有序交易,是否与我们持有的投资相同或相似,以及(ii)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和基本假设,包括预期波动性和退出事件的概率,因为这与用于衡量工具之间权利和义务差异的价格调整的清算和赎回特征有关。
对于代表对公开上市公司权益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投资,我们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我们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投资,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动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其他,净额”中确认。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的权益投资,我们不评估这些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对于我们选择使用计量替代方案的股权投资,我们考虑减值指标进行减值评估,以评估投资在每个报告日是否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减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的财务业绩或业务前景显著恶化、对被投资方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担忧的因素、被投资方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被投资方经营所在的地理区域或行业的一般市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若减值评估表明该投资发生减值,我们按照ASC 820的原则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我们在收益中确认减值损失,等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按照ASC子主题946-320,金融服务—投资公司,投资—债权和股权证券,我们的并表投资公司对未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这些投资最初按其交易价格扣除交易成本(如有)入账。这些投资的公允价值在每个报告日根据ASC 820重新计量,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动均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的“其他,净额”中确认。
可供出售债务投资是可转换债务工具和优先股投资,目前可根据我们的选择赎回,以公允价值计量。利息收入在收益中确认。这些债权投资账面值的所有其他变动均在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中确认。
156
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商业银行存款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理财产品。
对我们持有至到期的积极意图和能力超过一年的债务证券的投资被归类为长期持有至到期投资,并按摊余成本减去信用损失准备金列示。
持有至到期债权投资的信用损失准备金反映了我们在持有至到期债权投资合同期限内的估计预期损失,并在综合综合收益表中计入“其他,净额”。
许可著作权,网
授权版权包括从外部获得的专业制作内容,如剧集、电影、综艺、儿童内容、动画等,以及微剧。许可费被资本化,除非预付,当已知内容的成本、内容被我们根据许可协议的条件接受且内容可在我们的平台上首次展示时,将记录相应的负债。许可版权根据预计使用时间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流动和非流动列报。
我们的许可版权包括广播权,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再许可的权利。当许可版权同时包含播放权和转许可权时,内容成本在初始确认时分配给这两项权利。
对于在我们自己的平台上播放内容的权利,内容成本在十年内以每项内容的合同期限或估计使用寿命中较短者为准,考虑历史和估计的未来观众消费模式,以加速方式摊销。对未来观众消费模式和估计使用寿命的估计会定期审查,至少每年一次,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对摊销模式的修订按照ASC主题250,会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前瞻性会计处理。
对于向外部方再授权内容的权利,内容成本根据其预计使用模式进行摊销,并记为收入成本。
生产内容,净
我们在内部和与外部各方合作制作原创内容。制作内容主要包括剧集、电影、综艺、儿童内容、动画等,还有微剧。原创内容实物制作产生的成本包括直接制作成本、制作间接费用和购置成本。制作内容还包括为获得包括利润分享、发行和/或其他权利在内的某些电影权利的一定比例份额而进行的现金支出。开发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参演成本采用个人-电影-预测-计算法进行计提,按照与关联最终收益相同的比例确认成本。在电影集团中主要货币化的原创内容的制作成本被资本化。主要自行货币化的原创内容的制作成本在可从预期赚取的总收入或最终收入中收回的范围内资本化;否则,它们将作为收入成本支出。
最终收入估计数包括根据预期发布模式和类似制作内容的历史结果,预计在制作内容的估计使用寿命期间从所有来源获得的收入。资本化的制作成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为“已制作内容,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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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考虑历史和估计的使用模式,使用加速方法摊销生产的内容,一般在十年内。摊销成本计入综合全面收益表的“收入成本”。
许可版权和制作内容的减值
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电影集团或个别内容的公允价值可能低于其未摊销成本时,我们对我们的电影集团和个别内容进行减值评估。当识别出这类事件或情况变化时,我们评估单个内容(或电影集团)的公允价值是否低于其未摊销的电影成本,确定单个内容(或电影集团)的公允价值,并就未摊销的资本化成本超过单个内容(或电影集团)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减值费用。我们主要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单个内容或电影集团的公允价值,其中最重要的投入包括归属于单个内容或电影集团的预测未来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以及贴现率。归属于电影集团的减值亏损使用该等资产的相对账面值按比例分配予电影集团内的个别许可版权及制作内容。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组中的长期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我们都会对我们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我们通过将我们资产的账面金额与预期因使用我们的资产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未来未贴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评估我们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如果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我们资产的账面价值,我们根据我们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
由于外部环境的波动,特别是AI技术的快速迭代,以及我们内部运营的变化,我们对核心资产组进行了可回收性测试,结果表明截至2025年9月30日,长期资产无法回收。由于这些资产的估计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我们确认了人民币162亿元(23亿美元)的减值损失。我们在独立第三方估值公司的协助下,使用广泛接受的估值模型贴现现金流法确定了核心资产组的公允价值。所使用的重要假设包括收入增长率和约13%的贴现率。量化减值分析中使用的复合年收入增长率主要来自我们对其业务计划中设想的8%至18%的未来增长活动的预测,并根据现有长期资产的预期未来效用进行了调整。
业务组合
我们根据ASC主题805,企业合并,使用收购法进行会计处理。收购方法要求将转让的对价分配给资产,包括我们收购的可单独辨认的资产和负债,以其估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收购中转让的对价按所给予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发行的权益工具以及截至收购日的或有对价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其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i)收购成本、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总额超过(ii)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确认为收益。
在分阶段实现的业务合并中,我们在紧接获得控制权之前重新计量我们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的股权,其公允价值为收购日,重新计量的损益(如有)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其他,净额”中确认。
收购的可辨认资产、承担的负债和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做出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现金流量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用于确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假设和估计。我们根据相关活动当前业务模式的内在风险和行业比较确定要使用的贴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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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1155亿元(165亿美元)的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可变利益实体拥有人民币76亿元(11亿美元)的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及投资于计息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以下的流动性投资。短期投资主要为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固定利率和可调整利率债权投资。
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的现金和短期投资以及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的预期现金需求,包括我们在至少未来12个月的营运资金、资本支出和偿还债务的现金需求。然而,由于不断变化的业务条件或其他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产生额外的债务(例如贷款、可转换优先票据和票据)。
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母公司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其在中国大陆或我们公司以外的母公司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见“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持有人民币679亿元(97亿美元)的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其中人民币2.39亿元(3400万美元)为外币形式。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向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提供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96亿元(28亿美元)的长期贷款。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任何有关向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的此类贷款的偿还时间表。
股权融资
百度,Inc.在扣除承销佣金、股票发行费用和发行费用后,于2021年3月就在香港上市进行的全球发售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1亿美元。
爱奇艺于2022年3月通过普通股的私人投资筹集了总额为2.85亿美元的资金。爱奇艺于2023年1月通过以ADS形式公开发行普通股获得了5亿美元的净收益。
短期贷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贷款未偿还余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07亿元和人民币76亿元(11亿美元),其中包括应在一年内偿还的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大陆金融机构借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将某些主要由公司间票据组成的应收票据计入现金收益。这些应收票据保理交易不符合ASC 860项下金融资产出售的条件,因为这些应收票据是有追索权的转让。保理交易作为担保借款入账,计入“短期借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经保理的公司间应收票据分别为人民币67亿元和人民币50亿元(7.1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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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79%和1.31%,短期借款未使用授信额度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72亿元和人民币178亿元(22亿美元)。
长期贷款
2021年4月,我们与一组22名安排人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价值30亿美元的定期和循环融资协议。这些贷款包括一笔15亿美元的五年期子弹到期定期贷款和一笔15亿美元的五年期循环贷款。该工具的定价比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高出85个基点,旨在用于一般企业用途。2021年6月,我们根据融资承诺提取了15亿美元的定期贷款和5亿美元的循环贷款。2023年6月,这些融资被修改,定价高于SOFR(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93个基点。就提款及修改而言,我们订立及重组两项利率互换协议,据此,每项贷款将于各自贷款期限内按固定年利率1.71%结清。2024年,我们在融资承诺下取消了10亿美元未使用的循环贷款额度。
债务证券发行
我们进行了以下几轮债务证券发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仍未偿还:
| • | 2015年6月,我们发行了总额为5亿美元、于2025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即2025年10年期票据,规定年利率为4.125%。出售票据所得款项净额用作一般公司用途。根据2025年十年期票据,我们不受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在2025年,我们共支付了1000万美元的与2025年十年期票据相关的利息支付。2025年6月,2025年10年期票据到期全部偿还。 |
| • | 2017年7月,我们发行了总额为6亿美元、于2027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即2027年10年期票据,规定年利率为3.625%。出售票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偿还现有债务及作一般公司用途。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7年十年期票据的总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6亿美元和5.97亿美元。估计公允价值基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公开交易债务证券的报价。我们不受票据项下的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2025年,我们共支付了2200万美元与2027年10年期票据相关的利息。 |
| • | 2018年3月,我们发行了总额为10亿美元、于2023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23年票据,规定年利率为3.875%,以及总额为5亿美元、于2028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28年3月票据,规定年利率为4.375%。出售票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偿还现有债务及作一般公司用途。2023年9月,2023年票据到期已全部偿还。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8年3月期票据的总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5亿美元和5.04亿美元。估计公允价值基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公开交易的债务证券的报价。根据2028年3月票据,我们不受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2025年,我们共支付了2200万美元与2028年3月票据相关的利息。 |
| • | 2018年11月,我们发行合共6亿美元于2024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24年11月票据,规定年利率为4.375%,以及合共4亿美元于2028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28年11月票据,规定年利率为4.875%。2018年12月,我们发行了总额为2.5亿美元、于2024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即2024年12月票据,规定年利率为4.375%,构成进一步发行,并可与2024年11月票据互换、合并并与2024年11月票据形成单一系列。出售票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偿还现有债务及作一般公司用途。2024年5月,2024年11月票据和2024年12月票据分别在到期时获得全额偿还。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8年11月票据的账面价值总额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4亿美元和4.09亿美元。估计公允价值基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公开交易债务证券的报价。我们不受票据项下的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2025年,我们共支付了与这些票据相关的2000万美元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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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0年4月,我们发行合共6亿美元于2025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25年五年期票据,规定年利率为3.075%,以及合共4亿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30年4月票据,规定年利率为3.425%。出售票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偿还现有债务及作一般公司用途。2025年4月,2025年五年期票据到期全部偿还。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30年4月票据的总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4亿美元和3.88亿美元。估计公允价值基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公开交易债务证券的报价。我们不受票据项下的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2025年,我们共支付了2300万美元与这些票据相关的利息。 |
| • | 在2020年10月,我们发行了合共6.5亿美元于2026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26年票据,规定年利率为1.7 20%,以及合共3亿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30年10月票据,规定年利率为2.375%。出售票据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偿还现有债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票据的总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6.5亿美元和6.46亿美元,2030年10月票据的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3亿美元和2.77亿美元。估计公允价值基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公开交易债务证券的报价。我们不受票据项下的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2025年,我们共支付了与这些票据相关的1800万美元利息。 |
| • | 在2021年8月,我们发行了合共3亿美元于2027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27年五年期票据,规定年利率为1.625%,以及合共7亿美元于2031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31年票据,规定年利率为2.375%。出售票据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偿还若干现有债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7年五年期票据的总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3亿美元和2.92亿美元,2031年票据的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7亿美元和6.37亿美元。估计公允价值基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公开交易债务证券的报价。我们不受票据项下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2025年,我们共支付了2200万美元与这些票据相关的利息。 |
| • | 于2025年3月,我们发行合共人民币75亿元于2030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30年五年期票据,规定年利率为2.70%,以及合共人民币25亿元于2035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或2035年票据,规定年利率为3.00%。出售该等票据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偿还若干现有债务及支付利息及一般公司用途。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30五年期票据的总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5亿元和76亿元,2035年期票据的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5亿元和25亿元。我们不受这些票据下的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2025年,我们共支付了与这些票据相关的利息支出人民币1.39亿元。 |
| • | 在2025年3月,我们发行了总额为20亿美元的2032年到期的可交换债券,即2032年可交换债券,不承担定期利息。2032年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不得在债券发行日满一周年前交换债券。在发行日的第一个周年日至2032年债券到期日前6个月的日期之间,债券持有人只有在满足某些或有事项后才能将债券兑换为现金。此后至到期日前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持有人可随时将债券兑换成现金。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2032年可交换债券参考普通股股份或携程股份,而2032年可交换债券的初步兑换比率为每100,000美元本金额的2032年可交换债券1,107.04 57股携程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交付我们所持有的携程股份,以代替现金方式交付或者以现金与携程股份相结合的方式交付。出售2032年可交换债券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偿还若干现有债务、支付利息及一般公司用途。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32年可交换债券的总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20亿美元和20亿美元。我们不受票据项下的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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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2025年9月,我们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44亿元、于2029年到期的高级无抵押票据,即2029年票据,规定年利率为1.90%。出售该等票据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偿还若干现有债务、支付利息及一般公司用途。我们不受这些票据下的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9年票据的总账面价值和估计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4亿元和人民币43亿元。根据2029年票据,我们不受任何财务契约或其他重大限制的约束。 |
根据管辖2027年10年期票据和2028年3月期票据的契约条款,违约事件包括(其中包括)发生与我们的任何债务或我们的主要控制实体的债务有关的违约事件导致加速到期或未能在到期时支付本金、利息或溢价,以及付款违约或加速到期的未偿本金金额等于或超过1亿美元和我们总股本的2.5%中的较大者。在该等契约下,主要受控实体是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得到满足的实体:(i)其归属于我公司的总收入或合并总收入至少为我们合并总收入的5%,(ii)其归属于我公司的净利润或合并净利润至少为我们合并净利润的5%;或(iii)其归属于我公司的净资产或合并净资产至少为我们合并净资产的10%。例如,爱奇艺构成此类契约下的主要控制实体。
根据有关2028年11月票据、2030年4月票据、2026年票据、2030年10月票据、2027年五年期票据、2031年票据、2030年五年期票据、2035年票据及2029年票据的契约条款,违约事件包括(其中包括)就我公司的任何债务发生的违约事件导致加速到期或未能在到期时支付本金、利息或溢价,以及付款违约或加速到期项下的未偿本金金额等于或超过1亿美元和我们总股本的2.5%中的较大者。根据2032年可交换债券的条款和条件,违约事件包括(其中包括)未能履行因行使交换权利而产生的义务以及未能向债券持有人发出某些特定通知。
倘发生任何该等违约事件,该等票据的持有人可宣布票据的本金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到期应付。根据有关各票据的契约条款,有关系列票据的加速申报将自动作废,倘该等违约事件由我公司或我公司的任何主要控制实体补救或纠正,就2027年10年期票据及2028年3月期票据而言,或我公司就2028年11月期票据、2030年4月期票据、2026年期票据、2030年10月期票据、2027年5年期票据、2031年期票据、2030年5年期票据、2035年期票据及2029年期票据而言,或在有关票据的加速申报后30天内由相关票据持有人豁免,且如取消该等票据的加速申报不会与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判决或法令相冲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发生此类违约事件。
爱奇艺可转换票据
爱奇艺进行了以下可转换票据发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这些可转换票据仍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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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2026年可转换优先票据
| • | 2020年12月21日,爱奇艺根据承销商购买额外票据的选择权,发行了8亿美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并同时提供了额外的1亿美元本金额。于2021年1月8日,根据承销商行使其选择权而发行的额外1亿美元本金。于2020年12月21日及2021年1月8日发行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统称“爱奇艺2026可转换票据”)为爱奇艺的优先、无抵押债务,自2021年6月15日开始,每半年以现金方式于每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按年利率4.00%支付利息。爱奇艺2026年可转换票据将于2026年12月15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赎回、回购或转换。 |
爱奇艺2026年可转换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爱奇艺2026年可转换票据每1,000美元本金额的爱奇艺ADS的44.8179(相当于每ADS的初始兑换价约为22.31美元)。在2026年6月15日之前,爱奇艺2026可转换票据将仅在以下情况下由持有人选择可转换:(1)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日历季度之后开始的任何日历季度内,如果在截止日期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内至少有20个交易日(无论是否连续)最后报告的ADS销售价格,包括,紧接上一个日历季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大于或等于转换价格的130%;(2)在任何连续十个交易日期间后的五个营业日期间内,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的交易价格低于每个该等交易日上一次报告的ADS销售价格与转换率乘积的98%;(3)如果爱奇艺要求票据赎回税款;或(4)在发生特定公司事件时。其后,爱奇艺2026可换股票据将可随时由持有人选择转换,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为止。转换率可能会在某些事件中进行调整,但不会因任何应计和未付利息而调整。此外,在到期日之前发生的整体基本面变化或在爱奇艺交付税款赎回通知之后,爱奇艺将提高与此类公司事件或此类税款赎回相关的选择转换其票据的持有人的兑换率。转换后,爱奇艺将根据其选择向此类转换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
持有人可要求爱奇艺于2024年8月1日或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时以现金方式回购全部或部分爱奇艺2026可转换票据,回购价格等于本金额的100%,外加应计未付利息。
2023年,爱奇艺通过与某些持有人单独和私下协商的协议回购了本金总额为5.04亿美元的爱奇艺2026可转换票据。2024年,爱奇艺应持有人要求回购了本金总额为3.96亿美元的爱奇艺2026可转换票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爱奇艺2026可转换票据的本金金额为10万美元仍未偿还。
爱奇艺PAG可转换优先票据
| • | 于2022年12月30日,爱奇艺根据于2022年8月与PAGAC IV-1(Cayman)Limited、PAG Pegasus Fund LP及/或其联属公司(统称“投资者”)订立的最终协议,发行了5亿美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爱奇艺亦同时根据投资者购买额外票据的选择权,提供本金额额外5000万美元。于2023年2月24日,根据投资者行使其选择权而发行的额外本金额5000万美元。于2022年12月30日及2023年2月24日发行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统称“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为爱奇艺的优先、有担保债务,自2023年4月1日起,于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按季度以现金支付利息,年利率为6.00%。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将于发行日的第五个周年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赎回、购回或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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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PAG可换股票据可由持有人选择在紧接到期日前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前的任何时间,并根据爱奇艺PAG可换股票据的条款进行转换,初始转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额的爱奇艺TERM0PAG可换股票据216.9668 ADS(相当于初始转换价格约为每ADS 4.61美元)。在到期日之前发生整体基本面变化后,爱奇艺将提高与此类整体基本面变化相关的选择转换其票据的持有人的兑换率。
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爱奇艺在发行日的第三个周年日和发行日的第五个周年日或之后不久以现金分别回购其全部或部分票据,回购价格分别等于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本金额的120%和130%。交易完成后,根据双方在最终协议中的权利,投资者已任命PAG执行董事长、爱奇艺董事会成员、薪酬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无表决权成员。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确认的利息成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73亿元、人民币4.87亿元及人民币4.39亿元(合6300万美元)。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的偿还由爱奇艺若干附属公司的股权提供担保,并以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收取零现金对价并记录为长期受限制现金的若干合同相关的部分现金对价作抵押。
于2025年,爱奇艺透过与若干持有人分别及个别私下磋商协议购回本金总额为2,800万美元的爱奇艺PAG可换股票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金额为5.23亿美元的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仍未偿还。
爱奇艺2028可转换优先票据
| • | 2023年3月7日,爱奇艺发行6亿美元可转换优先票据(“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爱奇艺2028可换股票据为爱奇艺的优先、无抵押债务,利息按季度以现金支付,利率为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自2023年6月15日开始。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将于2028年3月15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赎回、回购或转换。 |
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额的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101.4636的爱奇艺ADS(相当于每ADS约9.86美元的初始兑换价)。在2027年9月15日之前,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将仅在以下情况下由持有人选择可转换:(1)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日历季度之后开始的任何日历季度(且仅在该日历季度),如果在截至,包括,紧接上一个日历季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大于或等于转换价格的130%;(2)在任何连续十个交易日期间后的五个营业日期间内,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的交易价格低于每个该等交易日上一次报告的ADS销售价格与转换利率乘积的98%;(3)如果爱奇艺要求票据进行税款赎回或可选赎回;或(4)在发生特定公司事件时。其后,爱奇艺2028可换股票据将可由持有人随时选择转换,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为止。转换率可能会在某些事件中进行调整,但不会因任何应计和未付利息而调整。此外,在到期日之前发生的整体基本面变化或在爱奇艺交付税款赎回通知之后,爱奇艺将提高与此类公司事件或此类税款赎回相关的选择转换其票据的持有人的兑换率。转换后,爱奇艺将根据其选择向此类转换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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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可要求爱奇艺于2026年3月16日或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时以现金回购全部或部分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回购价格等于本金额的100%,外加应计未付利息。在2026年3月20日或之后,爱奇艺可选择赎回全部或部分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前提是ADS最后报告的出售价格已至少为当时有效的转换价格的130%(i)在截至(包括)爱奇艺提供可选赎回通知日期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和(ii)爱奇艺提供可选赎回通知日期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期间的至少20个连续交易日中的每个交易日(无论是否连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爱奇艺通过与某些持有人单独和私下协商的协议回购了本金总额为3.92亿美元的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本金2.08亿美元仍未偿还。
爱奇艺2030可转换优先票据
| • | 2025年2月24日,爱奇艺发行3.5亿美元可转换优先票据(“爱奇艺2030可转换票据”)。爱奇艺2030可换股票据为爱奇艺的优先、无抵押债务,自2025年6月15日开始,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按季度以现金支付利息,年利率为4.625%。爱奇艺2030可换股票据将于2030年3月15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赎回、回购或转换。 |
爱奇艺2030可转换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爱奇艺2030可转换票据每1,000美元本金额的爱奇艺ADS的324.0966(相当于每ADS的初始兑换价约为3.09美元)。在2029年9月15日之前,爱奇艺2030可转换票据将仅在以下情况下由持有人选择可转换:(1)在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日历季度之后开始的任何日历季度(且仅在该日历季度),如果在截至,包括,紧接上一个日历季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大于或等于转换价格的130%;(2)在任何连续十个交易日期间后的五个营业日期间内,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的交易价格低于每个该等交易日上一次报告的美国存托凭证销售价格与转换率乘积的98%;(3)如果爱奇艺要求票据进行税款赎回或可选赎回;或(4)在发生特定公司事件时。其后,爱奇艺2030可换股票据将可由持有人随时选择转换,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为止。转换率可能会在某些事件中进行调整,但不会因任何应计和未付利息而进行调整。此外,在到期日之前或在爱奇艺交付税款赎回通知后发生整体根本性变化后,爱奇艺将提高与此类公司事件或此类税款赎回相关的选择转换其票据的持有人的兑换率。转换后,爱奇艺将根据自己的选择向此类转换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
持有人可要求爱奇艺于2028年3月15日或发生根本性变化时以现金方式回购全部或部分爱奇艺2030可转换票据,回购价格等于本金额的100%,外加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在2028年3月20日或之后,爱奇艺可以选择赎回全部或部分爱奇艺2030可转换票据,前提是ADS最后报告的出售价格已至少为当时有效的转换价格的130%(i)在截至(包括)爱奇艺提供可选赎回通知日期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的期间内的至少20个连续交易日中的每个交易日(无论是否连续),以及(ii)爱奇艺提供可选赎回通知日期的紧接前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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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任何违约事件将发生,受托人或本金总额至少25%的持有人可宣布(或就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而言,视违约事件发生日期而定,宣布该等票据的全部本金(或该等票据的本金额的120%或130%),以及所有未偿还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应计及未付利息立即到期应付,根据相关契约的某些例外情况和条件。爱奇艺可能还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倘发生任何根本变动,爱奇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将有权要求爱奇艺自行选择购回其全部票据或本金额的任何部分(或,就爱奇艺PAG可换股票据而言,视根本变动发生日期而定,购回该等票据本金额的120%或130%,以及应计及未付利息。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爱奇艺还可能被要求在其可转换票据转换时发行额外的ADS。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发生此类违约或基本面变化事件。
我们可能会通过向我们现有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追加出资、注资以建立新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或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将我们发行和出售票据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为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从百度公司或我们的任何境外子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进行的此类资金转移受中国监管限制和程序的约束:(i)对现有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进行增资和设立新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必须通过在线企业登记系统在当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支机构登记并向商务部报备,并在当地经外管局授权的银行进行登记;(ii)向我们的任何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并必须向外管局备案。见“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和某些关联方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长期借款和应付票据分别为人民币518亿元和人民币737亿元(105亿美元)(包括流动部分人民币82亿元和人民币193亿元(28亿美元)),长期可转换票据分别为人民币86亿元和人民币82亿元(12亿美元)(包括流动部分人民币2.42亿元和人民币15亿元(2.09亿美元)),租赁负债分别为人民币83亿元和人民币76亿元(11亿美元)(包括流动部分人民币33亿元和人民币35亿元(4.94亿美元)),短期借款分别为人民币107亿元和人民币76亿元(11亿美元)。
可转换优先票据的会计处理
由于爱奇艺2026可转换票据、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爱奇艺2030可转换票据和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统称“爱奇艺可转换票据”)未大幅溢价发行,此次发行爱奇艺可转换票据所收到的全部募集资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按照ASC 470-20记为负债。即,发行爱奇艺可转换票据所得款项的任何部分在开始时均不归属于转换期权。每份爱奇艺可换股票据的本金额与发行所得款项净额之间的差额被视为债务贴现,并按其各自的实际利率摊销,以使爱奇艺可换股票据的账面价值在爱奇艺可换股票据的相应认沽日或到期日增加至其面值(爱奇艺PAG可换股票据本金额的120%或130%)。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爱奇艺PAG可换股票据、爱奇艺2028可换股票据及爱奇艺2030可换股票据的实际利率分别为10.20%、7.15%及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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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2028可换股票据和爱奇艺2030可换股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分别为5.9亿美元和3.44亿美元,扣除首期所得款项6亿美元和3.5亿美元的发行费用分别为100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
根据2024年8月订立的融资协议,在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于2024年8月提取的资金总额为4亿美元时,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本金5.23亿美元在发行日期第三个周年日或之后不久的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的回购权被放弃。根据ASC 470-50、债务—修改与消灭(“ASC 470-50”)作为债务修改入账,导致PAG持有的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的实际利率由12.05%下降至10.20%。
于购回结算后,购回的爱奇艺可换股票据的账面值净额与购回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清偿收益,并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其他,净额”中列报。
爱奇艺可换股票据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账面值如下: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校长 |
8,161 | 7,583 | 1,084 | |||||||||
| 减:未摊销贴现和发债费用 |
(432 | ) | (588 | ) | (8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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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净额 |
8,593 | 8,171 | 1,1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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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利息成本金额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合同利息支出 |
644 | 571 | 462 | 66 | ||||||||||||
| 贴现和发行费用的摊销 |
292 | 278 | 236 |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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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936 | 849 | 698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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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爱奇艺2028可转换票据及爱奇艺2030可转换票据将分别在2.00年、0.21年和2.21年的剩余期间内增加本金额最多6.79亿美元(为PAG持有的爱奇艺PAG可转换票据本金额的130%)、2.08亿美元和3.5亿美元。未来十二个月内须偿还的金额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上分类为“可转换优先票据,流动部分”。
爱奇艺可转换票据的预定到期总金额分别为10万美元、8.87亿美元和3.5亿美元,将分别于2026年、2028年和2030年到期时偿还,假设爱奇艺可转换票据没有转换,爱奇艺可转换票据在到期前没有赎回,可转换优先票据持有人持有爱奇艺可转换票据直至到期,且爱奇艺选择以现金全额结算爱奇艺可转换票据。
现金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定期存款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分别为人民币2,377亿元和人民币2,394亿元(342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6000万元的长期受限制现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长期受限制现金并不重要。
167
在2021年,我们支付了19亿美元,并将16亿美元存入托管,与当时对YY Live的拟议收购有关。由于原始交易未完成,这些金额分别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与拟议收购相关的应收账款和受限现金入账。于2025年2月25日,百度(香港)有限公司与欢聚 Inc订立新协议,并完成收购YY Live的100%股权。收购对价包括此前支付的19亿美元以及额外支付的约2.4亿美元现金。收盘时,托管的16亿美元全部释放回给我们。自收购之日起,YY Live的经营业绩已包含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收购YY Live的预期收益,并面临与收购及YY Live运营相关的其他风险。”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年份的现金流量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百万)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6,615 | 21,234 | (3,013 | ) | (431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50,397 | ) | (8,555 | ) | (25,136 | ) | (3,594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4,162 | ) | (13,759 | ) | 17,142 | 2,451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282 | 95 | (751 | ) | (1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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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减少额 |
(27,662 | ) | (985 | ) | (11,758 | ) | (1,6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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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65,236 | 37,574 | 36,589 | 5,232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7,574 | 36,589 | 24,831 | 3,551 | ||||||||||||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0亿元(4.31亿美元),而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12亿元。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营运资本变动净减少145亿元人民币(21亿美元)。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从2023年的人民币366亿元下降至2024年的人民币212亿元。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营运资本变动净减少人民币144亿元。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51亿元(36亿美元),主要包括购买理财产品和存款净额人民币130亿元(19亿美元)和购置固定资产净额人民币121亿元(17亿美元),部分被处置股权投资收益人民币39亿元(5.63亿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86亿元,主要包括净购买理财产品和存款63亿元、购置固定资产81亿元、向第三方提供贷款24亿元、处置股权投资收益67亿元、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分配款项25亿元。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04亿元,主要包括购买持有至到期投资人民币1,987亿元、购置固定资产人民币112亿元、购买可供出售投资人民币33亿元、购买股权投资人民币15亿元、持有至到期投资人民币1,529亿元、处置股权投资收益人民币69亿元、偿还向关联方提供的借款人民币39亿元和出售及可供出售投资到期人民币22亿元。
168
融资活动
融资活动提供的净现金在2025年为人民币171亿元(25亿美元),主要包括长期票据的净收益人民币208亿元(30亿美元)和发行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收益人民币24亿元(3.39亿美元),部分被用于回购我们股份的人民币55亿元(7.92亿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8亿元,主要包括偿还短期和长期贷款的净额人民币46亿元、用于回购我们股份的人民币63亿元以及爱奇艺偿还可转换优先票据的人民币29亿元。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42亿元,主要包括爱奇艺偿还人民币117亿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偿还人民币110亿元的短期贷款、偿还人民币73亿元的长期贷款和用于回购我们股份的人民币48亿元,由短期贷款所得款项人民币159亿元、爱奇艺发行可转换票据所得款项净额人民币44亿元和子公司发行股份所得款项人民币35亿元抵销。
资本支出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12亿元、人民币81亿元和人民币121亿元(17亿美元),分别占我们收入的8%、6%和9%。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归因于购买服务器、网络设备和其他计算机硬件,以增加我们的网络基础设施容量并支持Gen-AI研发投入。
随着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我们的资本支出可能会在未来增加,这与我们的网络基础设施的扩展和改进以及基于云计算的数据中心的建设有关。我们目前计划用我们目前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短期投资、贷款和经营活动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这些支出提供资金。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任何后续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债务义务、购买义务、租赁义务和投资承诺义务的到期付款。
我们的债务主要包括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应付票据和可转换票据以及估计的利息支付。
我们的购买义务包括固定资产的购买义务、带宽和物业管理费的购买义务以及内容资产的购买义务。
我们的租赁义务主要代表我们对互联网数据中心设施和办公场所的租赁义务。
我们的投资承诺义务主要涉及某些安排下的出资义务,这些安排没有合同到期日。
我们打算主要通过预期的运营现金流、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选择来满足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表外衍生工具。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研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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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按特定类别划分的我们的合同义务:
| 各期到期应付款项 | ||||||||||||||||||||
| 合计 | 不到 1年 |
1-3年 | 3-5年 | 超过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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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
| 债务义务 |
95,740 | 28,704 | 24,710 | 20,381 | 21,945 | |||||||||||||||
| 购买义务 |
27,875 | 16,791 | 9,077 | 1,959 | 48 | |||||||||||||||
| 租赁义务 |
8,908 | 3,519 | 3,871 | 885 | 633 | |||||||||||||||
| 投资承诺义务 |
1,289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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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33,812 | 49,014 | 37,658 | 23,225 | 22,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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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控股公司Structure
百度,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中国大陆的可变利益实体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来以自身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公积金进行拨款,这些法定公积金不可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
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即在中国大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可变利益实体,必须从其在中国法定账目中报告的税后利润中拨入不可分配储备基金,即法定盈余基金和任意盈余基金。我们各中国内地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须将至少10%的税后利润分配至法定盈余基金,直至该基金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酌情盈余基金的拨款由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酌情决定。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
| c. | 研究与开发 |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团队,他们主要分布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和深圳。我们在加州桑尼维尔也有发展中心。我们在工程方面展开激烈竞争,并在当地招聘大部分工程师,并与中国领先的大学建立了各种招聘和培训计划。我们还在全球招聘了经验丰富的工程师。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研发支出分别为人民币242亿元、人民币221亿元和人民币204亿元(29亿美元),分别占总收入的18%、17%和16%。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服务器折旧费和服务器托管费。我们在研发支出发生时将其费用化,但满足资本化标准的资本化软件开发成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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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趋势信息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总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将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 e. | 关键会计估计 |
有关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 董事和执行官 |
年龄 | 职位/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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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彦宏 |
57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 杨元庆 |
61 | 独立董事 | ||||
| 符绩勋 |
57 | 独立董事 | ||||
| Sandy Ran Xu |
49 | 独立董事 | ||||
| Xiaodan Liu |
53 | 独立董事 | ||||
| Haijian He |
44 | 首席财务官 | ||||
李彦宏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负责监督我们的整体战略和业务运营。李先生自我们于2000年1月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长,并自2004年2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李先生于2000年2月至2003年12月担任我们的总裁。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李先生曾担任搜索行业先驱InfoSeek的工程师,以及IDD 信息服务的高级顾问。李先生目前担任中国民办教育服务提供商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EDU;联交所股票代码:9901)的董事会成员。李先生获得北京大学信息科学学士学位和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
杨元庆,自2015年10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杨先生也是我们薪酬委员会和公司治理与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杨先生现任联想集团有限公司(SEHK:992)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Sureinvest Holdings Limited董事。杨先生在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拥有30多年的经验。杨先生于1989年加入联想,在他的领导下,联想已从一家设备提供商转变为一家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杨先生拥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和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士学位。
符绩勋自2019年7月起担任本所独立董事。Foo先生也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也是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的主席和薪酬委员会的主席。Foo先生目前担任Granite Asia(前身为GGV Capital)的高级管理合伙人,领导公司的整体投资战略和投资组合管理。Foo先生于2006年加入Granite Asia,在过去的20年里,他一直与亚洲移动、交通和企业服务领域的企业家合作。在加入Granite Asia之前,Foo先生是Draper Fisher Jurvetson ePlanet Ventures的董事,在那里他领导了在亚洲的投资。Foo先生此前还曾在新加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金融和投资部门领导投资,并在惠普企业担任研发项目组负责人。Foo先生目前在小鹏汽车(NYSE:XPEV)和多家私营公司的董事会任职,其中包括Hello。Foo先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工程学一级荣誉学位,并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技术管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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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Ran Xu自2024年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徐女士自2023年5月起担任京东集团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在担任现职之前,徐女士于2020年6月至2023年5月担任京东首席财务官。在加入京东之前,徐女士是一名审计合伙人,曾在普华永道中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和普华永道圣何塞办事处工作了近20年。徐女士是中国和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徐女士获得北京大学信息科学与经济学双专业学士学位。
Xiaodan Liu自2025年2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刘女士目前担任中国领先的私募股权公司FirstLight Capital的管理合伙人。在创立FirstLight Capital之前,刘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的金融市场经验,分别于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以及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担任华泰联合证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在此期间,她带领公司成为中国顶级投行。此外,她曾于2016年至2020年担任AssetMark金融控股公司(NYSE:AMK)董事会主席,并于2021年1月至2025年4月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601601,港交所:02601)董事会独立董事。此外,刘女士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决策咨询,并于2012年6月至2016年6月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刘女士拥有北京大学政治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Haijian He,自2025年7月起担任我行财务总监。何先生从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加入百度,自2020年1月起担任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在加入金山云之前,何先生曾于2015年9月至2020年1月在高盛 Sachs(Asia)L.L.C.先后担任TMT(电信、媒体及技术)集团和并购集团的执行董事。在此之前,何先生于2010年至2015年先后任职于美银美林和花旗集团 Global Markets Inc.。何先生目前担任爱奇艺公司董事会主席以及思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欣旺达EVB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先生获得东南大学电子工程学士和硕士学位以及芝加哥大学MBA学位,并在哈佛商学院完成高级管理课程(AMP)。何先生也是特许金融分析师特许持有人。
| b. | Compensation |
2025年,我们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200万元(2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并向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在任的作为一个整体的执行官授予了3,216,344股限制性A类普通股。同期,我们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150万元(21.3万美元)的现金补偿,并作为一个整体向我们的非执行董事授予了27,224股限制性A类普通股。我司中国大陆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供款,用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基金、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除中国大陆适用法律规定的上述法定缴款外,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除中国大陆适用法律要求外,任何执行官在终止与我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均无权获得任何遣散费。
在2008年12月16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我们的股东批准了2008年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已预留额外274,302,160股A类普通股,以根据其条款授予奖励。我们的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在十年期限届满后于2018年12月终止。2018年7月2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已预留额外275,516,000股A类普通股(考虑到股份拆细),用于根据其条款授予的奖励。2023年8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已预留额外281,230,346股A类普通股,用于根据其条款授予的奖励。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08年、2018年和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购买合计52 10.98万股A类普通股和合计416,122,616股限制性A类普通股的期权。
172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作为一个整体向现任董事和执行官以及其他个人授予的尚未行使的期权和限制性A类普通股。
| 姓名 |
普通股 底层 未完成的选项 |
行权价格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 | ||||||||
| 李彦宏 |
211,040 | 19.778 | (2) | 2016年2月25日 | 2026年2月25日 | |||||||
| 724,800 | 21.888 | (2) | 2016年10月27日 | 2026年10月27日 | ||||||||
| 469,120 | 23.251 | (2) | 2017年2月22日 | 2027年2月22日 | ||||||||
| 362,008 | (1) | — | 2022年2月14日 | 不适用 | ||||||||
| 684,200 | (1) | — | 2023年8月9日 | 不适用 | ||||||||
| 1,532,432 | (1) | — | 2024年8月8日 | 不适用 | ||||||||
| 2,108,824 | (1) | — | 2025年8月7日 | 不适用 | ||||||||
| 杨元庆 |
* | (1) | — | 2024年2月20日 | 不适用 | |||||||
| 符绩勋 |
* | (1) | — | 2024年2月20日 | 不适用 | |||||||
| Sandy Ran Xu |
* | (1) | — | 2024年2月20日 | 不适用 | |||||||
| Xiaodan Liu |
* | (1) | — | 2025年5月20日 | 不适用 | |||||||
| Haijian He |
* | 10.934 | (2) | 2025年8月7日 | 2035年8月7日 | |||||||
| * | (1) | — | 2025年8月7日 | 不适用 | ||||||||
| 其他个人作为一个群体 |
96,859,136 | — | — | — | ||||||||
| * | 这些董事和高级职员各自合计持有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占我们总流通股的比例不到1%。这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期权占我们流通股的比例不到1%。 |
| (1) | 限制性股票。 |
| (2) | 代表每A类普通股的行使价,每份ADS代表八股A类普通股。期权的每ADS行权价分别为158.22美元、175.1美元、186.01美元和87.47美元。 |
以下段落总结了我们于2008年12月通过的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我们于2018年7月通过的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我们于2023年8月通过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条款:
2008年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段落总结了我们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条款。
奖项类型。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2008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类型的奖励:
| • | 期权(Incentive share options,简称ISO); |
| • | 限制性股票; |
| • | 受限制股份单位;及 |
| • | 根据2008年计划授予参与者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励。 |
计划管理。我们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管理我们的2008年股票激励计划,但可以将授予或修改奖励给独立董事和执行官以外的参与者的权力授予由我们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将根据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考虑,在每种情况下确定每项奖励授予的规定和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权价、授予价格或购买价格、对奖励的任何限制或限制、任何没收限制失效时间表或对奖励的可行使性的限制,以及加速或放弃,任何与不竞争和重新获得奖励收益有关的规定。赔偿委员会有唯一的权力和酌情权取消、没收或放弃未付的赔偿(无论是否以换取另一项赔偿或组合或赔偿)。
173
授标协议。根据我们的2008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参与者受雇或服务结束时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相关实体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这些实体包括我们的子公司或我们持有重大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实体。然而,我们可能只向我们的员工和我们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的员工授予ISO。
加速对公司交易的奖励。未兑现的奖励将加速(i)在发生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时,任何人获得我们已发行证券总合并投票权的至少50%或现任董事会成员不再构成我们董事会的至少50%,或(ii)在发生任何其他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时,继任实体不承担我们在2008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未兑现奖励;前提是计划参与者在公司交易生效之日仍是员工、顾问或董事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每项未完成的奖励将成为完全可行使的,并且对该奖励的所有没收限制将在公司交易的指定生效日期之前立即失效。
如果继任实体承担我们的未偿奖励,后来在公司交易后的12个月内无故终止承授人的雇佣或服务,或者如果承授人有充分理由自愿辞职,则未偿奖励将自动成为完全归属和可行使。薪酬委员会还可在公司交易发生时或预期发生时全权酌情决定加速授予、从计划参与者处购买奖励、更换奖励或规定以现金支付奖励。
行权价格和授予期限。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权价格可由薪酬委员会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其确定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在适用法律或交易所规则未禁止的范围内,前句所述期权行权价格的向下调整,未经我方股东同意或受影响承授人同意,即为有效。如果我们向一名雇员授予ISO,而该雇员在授予时拥有的股份占我们所有类别股本投票权的10%以上,则行使价不能低于授予日我们普通股公平市场价值的110%。薪酬委员会将决定期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的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任期自授予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但五年是授予持有我们股本10%以上投票权的员工的ISO的最长期限。
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薪酬委员会亦获授权作出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奖励。除非薪酬委员会在授予奖励时或其后另有决定,在适用的限制期内终止雇用或服务时,当时受限制的受限制股份应根据各自的奖励协议予以没收或回购。
归属时间表。薪酬委员会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具体规定授予期权和其他授予的授予时间表。薪酬委员会确定可全部或部分行使期权的时间或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还确定在行使全部或部分期权之前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在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时,薪酬委员会指明受限制股份单位成为完全归属及不可没收的日期,并可指明其认为适当的归属条件。
修订及终止。经我司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可随时修改、中止或终止我司2008年股票激励计划。对我们2008年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须经股东批准,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或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条例。我们2008年股票激励计划的任何修订、暂停或终止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未经此类奖励的接受者书面同意已授予的奖励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在十年期限届满后于2018年12月终止。
174
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段落总结了我们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条款。
奖项类型。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类型的奖励:
| • | 期权(Incentive share options,简称ISO); |
| • | 限制性股票; |
| • | 受限制股份单位;及 |
| • | 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参与者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励。 |
计划管理。我们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管理我们的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但可能会将授予或修改奖励给独立董事和执行官以外的参与者的权力授予由我们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将根据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考虑,在每种情况下确定每项授标授予的规定和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权价、授标价格或购买价格、对授标的任何限制或限制、任何没收限制失效时间表或对授标可行使性的限制,以及加速或放弃,任何与不竞争和重新获得授标收益有关的规定。赔偿委员会拥有唯一的权力和酌情权,以取消、没收或放弃未付的赔偿(无论是否以换取另一项赔偿或组合或赔偿)。
授标协议。根据我们的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参与者受雇或服务结束时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相关实体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这些实体包括我们的子公司或我们持有重大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实体。然而,我们可能只向我们的员工和我们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的员工授予ISO。
加速对公司交易的奖励。未兑现的奖励将加速(i)在发生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时,任何人获得我们已发行证券总合并投票权的至少50%或现任董事会成员不再构成我们董事会的至少50%,或(ii)在发生任何其他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时,继任实体不承担我们在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未兑现奖励;前提是计划参与者在公司交易生效之日仍是员工、顾问或董事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每项未完成的奖励将成为完全可行使的,并且对该奖励的所有没收限制将在公司交易的指定生效日期之前立即失效。
如果继任实体承担我们的未偿奖励,后来在公司交易后的12个月内无故终止承授人的雇佣或服务,或者如果承授人有充分理由自愿辞职,则未偿奖励将自动成为完全归属和可行使。薪酬委员会还可在公司交易发生时或预期发生时全权酌情决定加速授予、从计划参与者处购买奖励、更换奖励或规定以现金支付奖励。
行权价格和授予期限。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权价格可由薪酬委员会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其确定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在适用法律或交易所规则未禁止的范围内,前句所述期权行权价格的向下调整,未经我方股东同意或受影响承授人同意,即为有效。如果我们向一名雇员授予ISO,而该雇员在授予时拥有的股份占我们所有类别股本投票权的10%以上,则行使价不能低于授予日我们普通股公平市场价值的110%。薪酬委员会将决定期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的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任期自授予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但五年是授予持有我们股本10%以上投票权的员工的ISO的最长期限。
175
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薪酬委员会亦获授权作出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奖励。除非薪酬委员会在授予奖励时或其后另有决定,在适用的限制期内终止雇用或服务时,当时受限制的受限制股份应根据各自的奖励协议予以没收或回购。
归属时间表。薪酬委员会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具体规定授予期权和其他授予的授予时间表。薪酬委员会确定可全部或部分行使期权的时间或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还确定在行使全部或部分期权之前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在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时,薪酬委员会指明受限制股份单位成为完全归属及不可没收的日期,并可指明其认为适当的归属条件。
修订及终止。经我司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可随时修改、中止或终止我司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在我公司决定不遵循母国惯例的范围内,对我们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修订须经股东批准、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或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条例。我们的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任何修订、暂停或终止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未经此类奖励的接受者书面同意已授予的奖励产生不利影响。除非提前终止,我们的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自通过之日起延续有效,期限为十年。
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段落总结了我们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条款。
奖项类型。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类型的奖励:
| • | 期权(Incentive share options,简称ISO); |
| • | 限制性股票; |
| • | 受限制股份单位;及 |
| • | 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参与者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励。 |
计划管理。我们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管理我们的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但可能会授权给由我们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授予或修改对独立董事和执行官以外的参与者的奖励。薪酬委员会将根据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考虑,在每种情况下确定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权价、授予价格或购买价格、对奖励的任何限制或限制、任何没收限制失效时间表或对奖励的可行使性的限制,以及加速或放弃,任何与不竞争和重新获得奖励收益有关的条款。赔偿委员会拥有唯一的权力和酌情权,以取消、没收或放弃未付的赔偿(无论是否以换取另一项赔偿或组合或赔偿)。
授标协议。根据我们的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参与者的雇佣或服务结束时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相关实体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这些实体包括我们的子公司或我们持有重大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实体。然而,我们可能只向我们的员工和我们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的员工授予ISO。
176
加速对公司交易的奖励。未偿奖励将加速(i)在发生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时,任何人获得我们已发行证券总合并投票权的至少50%或现任董事会成员不再构成我们董事会的至少50%,或(ii)在发生任何其他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时,继任实体不承担我们在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未偿奖励;前提是计划参与者在公司交易生效之日仍是员工、顾问或董事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每项未完成的奖励将成为完全可行使的,并且对该奖励的所有没收限制将在公司交易的指定生效日期之前立即失效。
如果继任实体承担我们的未偿奖励,后来在公司交易后的12个月内无故终止承授人的雇佣或服务,或者如果承授人有充分理由自愿辞职,则未偿奖励将自动成为完全归属和可行使。薪酬委员会还可在公司交易发生时或预期发生时全权酌情决定加速授予、从计划参与者处购买奖励、更换奖励或规定以现金支付奖励。
行权价格和授予期限。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权价格可由薪酬委员会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其确定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在适用法律或交易所规则未禁止的范围内,前句所述期权行权价格的向下调整,未经我方股东同意或受影响承授人同意,即为有效。如果我们向一名雇员授予ISO,而该雇员在授予时拥有的股份占我们所有类别股本投票权的10%以上,则行使价不能低于授予日我们普通股公平市场价值的110%。薪酬委员会将决定期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的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任期自授予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但五年是授予持有我们股本10%以上投票权的员工的ISO的最长期限。
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薪酬委员会亦获授权作出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奖励。除非薪酬委员会在授予奖励时或其后另有决定,在适用的限制期内终止雇用或服务时,当时受限制的受限制股份应根据各自的奖励协议予以没收或回购。
归属时间表。薪酬委员会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具体规定授予期权和其他授予的授予时间表。薪酬委员会确定可全部或部分行使期权的时间或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还确定在行使全部或部分期权之前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在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时,薪酬委员会指明受限制股份单位成为完全归属及不可没收的日期,并可指明其认为适当的归属条件。
修订及终止。经我们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可随时修改、暂停或终止我们的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在我公司决定不遵循母国惯例的范围内,对我们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修订须经股东批准、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或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条例。我们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任何修订、暂停或终止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未经此类奖励的接受者书面同意已授予的奖励产生不利影响。除非提前终止,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自通过之日起延续有效,期限为十年。
| c. | 董事会惯例 |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有五名董事。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可就其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合约、建议合约或安排进行投票。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的担保。支付给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没有年龄限制要求。
177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公司治理与提名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Xiaodan Liu和符绩勋组成,他们都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刘女士是20-F表第16A项说明中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任命、保留和监督独立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独立审计师之间有关财务报告的分歧; |
| • | 预先批准允许独立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每年审查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和质量控制程序;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与独立审计师单独开会,讨论关键会计政策、管理层信函、关于内部控制的建议、审计师聘书和独立信函以及独立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其他重要书面通信;和 |
| • | 出席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特别委托给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
2025年,我局审计委员会5次以书面一致同意方式召开会议或通过决议。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杨元庆和符绩勋组成,他们都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我们的薪酬结构,包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在审议其薪酬时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任何补偿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2025年,我薪酬委员会4次召开会议或一致书面同意通过决议。
178
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
我们的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由杨元庆和符绩勋组成,两人均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获委任以填补任何空缺; |
| • | 每年审查每位现任董事在决定是否推荐该董事连任方面的表现; |
| • | 在董事会对自身绩效和管理层绩效的年度审查中监督董事会;以及 |
| • | 考虑、编制并向董事会推荐适用法律可能要求或要求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政策和程序。 |
2025年,我公司治理与提名委员会1次以一致书面同意方式通过决议。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所有董事任职至其继任者获得正式任命并符合资格为止。我们的董事均不受固定任期的限制。此外,我们与董事之间的服务协议不会在终止其服务时提供利益。董事提名须经我公司治理与提名委员会批准。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罢免任何董事,并可以同样的方式任命另一人代替他。有效的普通决议需要在适当组成并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股东大会上获得过半数票。高级职员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任职。
董事会多元化
|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 |
||||||||||||||||
| 主要执行办公室所在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外国私人发行人 |
有 | |||||||||||||||
| 母国法律禁止披露 |
无 | |||||||||||||||
| 董事总数 |
5 | |||||||||||||||
| 女 | 男 | 非二进制 | 没有 披露 性别 |
|||||||||||||
| 第一部分:性别认同 |
||||||||||||||||
| 董事 |
2 | 3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第二部分:人口背景 |
||||||||||||||||
| 母国司法管辖区任职人数不足的个人 |
0 | |||||||||||||||
| LGBTQ + |
0 | |||||||||||||||
| d. | 员工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约3.98万名、3.59万名和3.35万名全职员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研发员工约1.86万人,销售和营销员工约6400人,运营和服务员工约5600人,管理和行政员工约2900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北京的员工约为22,100人,在北京以外但在中国境内(为免生疑问,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员工约为11,300人,在中国境外的员工约为100人。我们也不时雇用临时雇员和承包商。我们的员工不受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保护。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的关系总体良好。然而,随着我们的运营和员工基础进一步扩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始终能够与所有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不断扩大的运营。”
179
| e. | 股份所有权 |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1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每一类已发行和流通股的5%以上。 |
下表的计算基于2,722,021,272股普通股,包括截至2026年1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2,198,000,952股A类普通股和524,020,320股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以及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和投票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和相关投票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和关联投票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有关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B.补偿”。
| A类 普通 股份 |
乙类 普通 股份 |
合计 普通 股份 |
% 合计 普通 股份 |
% 聚合 投票 动力†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李彦宏(1) |
68,114,224 | 439,200,000 | 507,314,224 | 18.6 | 59.9 | |||||||||||||||
| 杨元庆 |
* | — | * | * | * | |||||||||||||||
| 符绩勋 |
* | — | * | * | * | |||||||||||||||
| Sandy Ran Xu |
* | — | * | * | * | |||||||||||||||
| Xiaodan Liu |
* | — | * | * | * | |||||||||||||||
| Haijian He |
*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2) |
68,147,040 | 439,200,000 | 507,347,040 | 18.6 | 59.9 | |||||||||||||||
| 主要股东: |
||||||||||||||||||||
| 帅哥奖励有限公司(3) |
10,019,376 | 439,200,000 | 449,219,376 | 16.5 | 59.2 | |||||||||||||||
| 贝莱德,公司。(4) |
128,640,168 | — | 128,640,168 | 4.7 | 1.6 | |||||||||||||||
注意事项:
| †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10票对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的投票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以及法律可能要求的其他事项进行投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 |
180
| * | 不到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 |
| ** | 除杨元庆、符绩勋、Sandy Ran Xu和Xiaodan Liu外,本公司董事和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c/o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度 Campus,Shangdi 10th Street,Haidi District,Beijing,100085,PRC。杨元庆营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北旺东路10号院1号楼。符绩勋的营业地址是# 21-02 Guoco Midtown,128 Beach Road,189773,Singapore。Sandy Ran Xu营业地址为中国北京科创11街18号京东 A座14楼。Xiaodan Liu的经营地址为STE。中国北京市魏公村路6号院KR中心西座801,100086。 |
| (1) | 包括(i)李彦宏先生在记录中直接持有的3,013,200股A类普通股,(ii)我司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管理人的经纪账户中李彦宏先生持有的3,530,768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iii)Handsome Reward Limited(一家由李彦宏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在记录中持有的439,200,000股B类普通股,(iv)Handsome Reward Limited在我们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管理人的经纪账户中以ADS形式持有的8,252,408股A类普通股,(v)在2026年1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向Handsome Reward Limited发行的1,404,960股A类普通股,(vi)在2026年1月31日后60天内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可向Handsome Reward Limited发行的362,008股A类普通股,(vii)51,550,880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由某些雇员持有,截至2026年1月31日,这些雇员已就这些股份授予李先生不可撤销的投票代理。这不包括3,465,992股A类普通股,包括美国存托股形式的A股普通股和84,720,000股B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1月31日,所有这些股份均由李彦宏先生的妻子Melissa Ma女士拥有,李彦宏先生否认对所有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 |
| (2) | 包括截至2026年1月31日已就这些股份授予李彦宏先生不可撤销的投票代理人的某些员工所持有的51,550,880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 |
| (3) | 包括(i)Handsome Reward Limited(一家由李彦宏先生全资拥有和控制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439,200,000股B类普通股,(ii)Handsome Reward Limited在我们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管理人的经纪账户中以ADS形式持有的8,252,408股A类普通股,(iii)Handsome Reward Limited在2026年1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1,404,960股A类普通股,及(iv)在2026年1月31日后60天内归属受限制股份后可向Handsome Reward Limited发行的362,008股A类普通股。 |
| (4) | 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贝莱德,Inc.实益拥有的128,640,168股A类普通股,对其拥有唯一决定权。贝莱德公司是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贝莱德,Inc.的主要营业地址为50 Hudson Yards,New York,NY 10001,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贝莱德投票权的计算基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116,610,874股A类普通股,对其拥有唯一投票权。上述信息均基于贝莱德,Inc.于2024年2月1日提交的附表13G/A。贝莱德 Inc.的普通股股份总数百分比和总投票权百分比是根据我公司截至2026年1月31日的流通股总数并假设贝莱德 Inc.的持股比例自2023年12月31日以来未发生变化计算得出。 |
截至2026年1月31日,据我们所知,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约29.7%由美国的两名在册股东持有,其中约29.7%由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持有。美国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美国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例如,贝莱德 Inc.是美国的ADS持有人,根据其提交的附表13G/A,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实益拥有128,640,168股A类普通股,但不是我们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详情请见上表脚注(4)。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加权表决权Structure
在我们的加权投票权结构下,我们的股本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份A类普通股赋予持有人行使一票表决权的权利,每份B类普通股赋予持有人就我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分别行使10票表决权的权利。我们在2005年的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了以我们的ADS为代表的A类普通股。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董事会的董事可能会不时根据其为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事的受托责任,促使我们公司发行优先股并确定(其中包括)他们的转换权,其中可能包括转换为A类和/或B类普通股。这些权利须经董事会批准和酌情决定。
181
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类别普通股结构可能会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待将截至2026年1月31日的所有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后,我公司将发行524,020,320股A类普通股,约占截至2026年1月31日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A类普通股总数的19.3%(不考虑根据行使期权或不时授予的股份奖励归属而配发和发行的股份以及我们可能进行的任何发行或回购股份和/或ADS)。
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如果在任何时候李彦宏及其关联公司(定义见本公司章程)合计拥有的已发行流通B类普通股总数低于5%,则每股已发行流通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后我公司不得发行B类普通股。
B类普通股也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 (1) | 当持有人将该等B类普通股出售、质押、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该持有人的关联公司(定义见我们的组织章程)的个人或实体时;或 |
| (2) | B类普通股持有人向该持有人的关联公司转让后的6个月内,关联公司持有的B类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发生变更。 |
除前述第(1)及(2)款外,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变更不应导致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
| 数量 A类 普通 股份 |
数量 乙类 普通 股份 |
约 百分比 投票权(3) |
||||||||||
| 截至2026年1月31日,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如下: |
||||||||||||
| 李彦宏(1) |
68,114,224 | 439,200,000 | 59.9 | % | ||||||||
| 梅丽莎·马 |
3,465,992 | 84,720,000 | 11.4 | % | ||||||||
| Integrity Partners V,LLC(2) |
— | 100,320 | 0.0 | % | ||||||||
| 合计 |
71,580,216 | 524,020,320 | 71.4 | % | ||||||||
注意事项:
| (1) | 包括截至2026年1月31日某些雇员以ADS形式持有的51,550,880股A类普通股,这些雇员已就这些股份授予李先生不可撤销的投票代理人。由此,李彦宏先生所持有的表决权占截至2026年1月31日我公司已发行未行使表决权总数的59.9%。 |
| (2) | 据我们所知,Integrity Partners V,LLC持有我们公司100,320股B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1月31日,不是任何A类普通股的记录股东。Integrity Partners V,LLC附属于一位早期投资者,该投资者在我们2005年美国IPO之前投资了我们公司。 |
| (3) | A类普通股赋予股东每股一票的权利,B类普通股赋予股东每股10票的权利。 |
我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先生以个人身份并通过Handsome Reward Limited拥有股份。Melissa Ma女士是Li先生的配偶,以个人身份持有股份。据我公司所知,Integrity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是我公司的独立第三方,并非我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在我公司的业务和运营中并无角色。
| f. |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
不适用。
182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 a. | 主要股东 |
详见“项目6.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持股。”
| b. | 关联交易 |
见“项目4.C。公司信息—组织Structure —与可变利益实体和其他并表关联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我们的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和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相互进行了一些惯常的交易。所有这些公司间余额已在合并中消除。
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日常业务过程中关联交易的终止或其他变化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了解与关联交易的终止或其他变化相关的风险。
与度小满的借款交易
2018年8月,我们完成了度小满的剥离,随后我们将我们在度小满的非控股股权确认为权益法投资,度小满成为关联方。
2018年,我们向度小满提供了三笔总额为人民币38亿元的定期贷款,期限从两年到五年不等,用于营运资金用途。这些贷款的利率在2018年为4.28%至5.00%,2019年以来为0%至5.00%。度小满于2020年10月偿还一笔本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的定期贷款。2023年12月,度小满偿还其他两笔定期贷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3亿元。本次还款后,给予度小满的定期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
2018年,度小满向我们提供了两笔总额为人民币34亿元的定期贷款,期限分别为三年和五年,用于一般公司用途。这些贷款的利率在2018年分别为3.78%和4.28%,自2019年起根据修订后的协议调整为0%。两笔定期贷款已于2023年12月全部偿还给度小满。
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与度小满之间的未偿还贷款金额微不足道。
与集度汽车的贷款交易
集度汽车是我们和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吉利)成立的合资公司。于2022年,我们向集度汽车提供三笔本金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定期贷款,期限为一年,用作营运资金用途。这些贷款的利率为3.465%。集度汽车已于2023年1月全额偿还三期贷款。
2024年,我们向集度汽车提供了一笔本金额为人民币3800万元的定期贷款。2025年,我们向集度汽车提供了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1400万美元)的定期贷款。该等贷款提供予集度汽车作营运资金用途,利率为2.79%。截至2026年2月28日,未偿还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38亿元(合6300万美元)。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方A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与作为我司股权投资对象之一的关联方A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4亿元、人民币3.93亿元和人民币3.51亿元(5000万美元),主要为我司向关联方A提供的线上营销服务。
183
关联方乙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与我们的股权投资方之一的关联方B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24亿元、人民币9.19亿元和人民币9.79亿元(约合1.4亿美元),由我们向关联方B提供的网络营销服务及其他构成。
关联方C
2023年,我们可以对其管理或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与关联方C的关联交易总额为人民币18亿元,主要为向关联方提供的线上营销服务。自2024年1月起,关联方C不再是我司关联方。
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授出
请参阅“项目6.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薪酬。”
| c. |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
不适用。
| 项目8。 | 财务信息 |
| a. |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不时涉及有关(其中包括)侵犯版权及商标、诽谤、不正当竞争、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反垄断查询的诉讼、行政诉讼或其他纠纷。我们的搜索结果提供了材料的链接,而我们的P4P、百度文库、百度 Post、百度 Wiki、百度 Knows、百度 Feed、百度 Drive、爱奇艺和某些其他产品或服务可能包含其他人可能声称拥有版权、商标或图像权或其他人可能声称具有诽谤性或反驳性的材料。
2025年,在中国各法院对我们提出了2,378项投诉,这些投诉中寻求的损害赔偿总额总计约为人民币33亿元(约合4.77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各法院有2,054起针对我们的未决案件。根据这些未决案件寻求的损害赔偿总额约为人民币32亿元(约合4.62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境外各法院有7起针对我司的未决案件。
对于上述许多法律诉讼,我们目前无法估计合理可能的损失或合理可能的损失范围,因为诉讼处于早期阶段,或者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缺乏针对特定行业投诉的明确或一致的法律解释。因此,这类程序的时间安排或最终解决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最终损失、罚款、处罚或业务影响(如果有的话),因此,无法对合理可能的损失或合理可能的损失范围作出估计。关于我们能够估计合理可能损失或合理可能损失范围的有限数量的诉讼,这种估计并不重要。然而,我们认为,这些程序,无论是个别的还是总体的,当最终得到解决时,不太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184
在几项假定的联邦证券集体诉讼中,百度和爱奇艺被列为被告,这些诉讼指控被告就某些报告的财务和运营结果做出了重大错误陈述和遗漏。从2020年4月开始,爱奇艺及其某些现任和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在据称代表涉嫌类别的爱奇艺股东提起的几起推定的联邦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在一项诉讼于2020年6月被原告自愿驳回后,其余诉讼于2021年5月在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合并,标题为re iQIYI,Inc. Securities Litigation,No. 1:20-CV-01830,或爱奇艺诉讼。2021年6月,爱奇艺诉讼的主要原告提交了合并修正诉状,将爱奇艺、其现任和前任高级职员、其首次公开募股的承销商、我公司和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列为被告。同样,从2020年8月开始,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官员在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提起的两起联邦证券集体诉讼中被指定为被告,这些诉讼由所谓的百度股东集体提起,这些诉讼在re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ecurities Litigation、20-CV-03794或百度诉讼的标题下合并。2022年6月,百度诉讼的主要原告提交了合并修正诉状,将爱奇艺、其某些高级职员、我们公司和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列为被告。
爱奇艺和百度诉讼中的运营投诉均指控,被告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以及在有关某些报告的财务和运营业绩的其他公开声明中违反了联邦证券法,做出了重大错误陈述和遗漏。尽管爱奇艺诉讼各方已于2021年9月29日完成了对被告驳回合并修正申诉动议的情况介绍,但鉴于爱奇艺和百度诉讼中存在共同的法律和争议事实问题,法院在不影响的情况下终止了驳回动议,并根据新的协调简报时间表下令对这两个案件提出动议--驳回简报。协调动议驳回说明会已于2023年3月完成。2024年2月26日,在就驳回动议进行口头辩论后,法院搁置被告的动议,准许原告提出经修正的合并申诉,并命令于2024年4月22日前完成经修正的合并申诉的补充简报。爱奇艺、百度诉讼均于2024年9月30日被驳回。
有关法律诉讼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一直并可能再次受到法律诉讼、索赔和调查的影响,并可能受到法律诉讼和调查的不利结果的不利影响。”
股息政策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在2026年第一季度,我们的董事会首次批准了对我们的普通股采取股息政策。未来的股息分配将得到可持续资金来源的支持,主要来自经营利润,并可能得到非核心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投资回报的补充。我们的董事会打算建立一个清晰、平衡的政策框架,使股东回报与我们公司的持续战略增长保持一致。我们预计将在2026年宣布首次派发股息。任何未来股息的宣布、时间和金额将取决于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财务表现、资本要求、当时的市场状况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等因素酌情确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正式公告分红事宜。
尽管制定了股息政策,但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我们股息的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的财务业绩、资本要求和盈余、当时的市场状况、子公司的分配、合同限制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的存托人将向我们的ADS持有人分配此类股息,其程度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相同,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185
| b. | 重大变化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 a. | 发售及上市详情 |
我司ADS自2005年8月5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我们的ADS目前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交易代码为“BIDU”。在2010年5月12日之前,1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2010年5月12日,我们将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例从1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更改为10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这一比例变化与10比1的ADS拆分具有相同的效果。2021年3月1日,我们的股东批准并通过1比80的股份拆细对我们的法定股本进行变更。同时,我们将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例从10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调整为每份ADS代表8股A类普通股。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1年3月23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888”。2023年6月19日,港交所推出支持新的港元兑人民币双柜台模式方案的人民币柜台生效,股票代码为“89888”。
| b. | 分配计划 |
不适用。
| c. | 市场 |
我武生物ADS自2005年8月5日起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BIDU”。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1年3月23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888”。
2023年6月19日,我们推出股票代码为“89888”的人民币柜台,以支持香港交易所设立的港元对人民币双柜台模式计划。
| d. | 出售股东 |
不适用。
| e. | 稀释 |
不适用。
|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 a. | 股本 |
不适用。
|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以下是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重要条款摘要,以及《公司法》(经修订)涉及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
186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或本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我们公司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公司法》(经修订)(不时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董事会
见“项目6.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董事会惯例——董事会。”
普通股
一般。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代表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公司法》。
转换。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转让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定义见我们的组织章程),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此外,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及其关联公司合计拥有的已发行流通B类普通股总数低于5%,则每股已发行流通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后我们将不再发行任何B类普通股。
投票权。我们所有的股东都有权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有权在这些会议上出席、发言和投票。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10票。股东可以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也可以通过参加会议的全体股东相互交流的电话会议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参加。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由大会主席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持有至少三分之一已缴足有表决权股本的股东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果是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我们将召开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大会的通知中具体说明该大会本身。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他们必须根据股东的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请购书是指股东于该请购书交存日期持有不少于于该日期在我公司股东大会上具有表决权的我公司已发行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的百分之十(10%)的要求,以每股一票为基础。任何股东周年大会均须发出至少21个完整日的通知,而任何特别股东大会均须发出至少14个完整日的通知。
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股东大会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不少于在股东大会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变更名称等事项需通过特别决议。普通股股东可透过普通决议案作出若干变动,包括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金额大于我们现有股本的股份及注销任何股份。
187
转让股份。在符合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适用)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经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任何或全部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在其绝对酌情权下(股东向其关联公司的转让除外)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但不转让任何理由。我局董事会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在拒绝登记后两个月内通知受让方。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转让符合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内幕交易有关的美国证券法条款)和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持有人的转让义务和限制,我们的董事会应及时对该转让进行登记。此外,授权任何董事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办事处确认授权股份转让,并指示相应更新成员名册;前提是转让符合适用法律和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持有人转让义务和限制,且该持有人不是授权转让的董事或与该董事有关联的实体。任何董事获授权为我公司及代表我公司就该等股份签立股份证明书。
可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暂停转让登记;但任何一年暂停转让登记的时间不得超过45天。
清算。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股份除外)返还资本时,可供普通股股东之间分配的资产可在清算人确定的普通股股东之间分配,但须经我公司特别决议批准。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则将资产进行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分别在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清盘开始时按缴足或本应缴足的资本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在规定时间被催缴且仍未缴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股份。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以可赎回的条款发行股票。
回购股份。在符合《公司法》和我们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我们公司章程规定的购买方式授权回购我们的股份,而无需寻求股东批准。
股份的权利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
检查簿册和记录。除《公司法》授予或董事授权或我们在股东大会上授权外,任何非董事的普通股股东均无权查阅我们的任何账户、账簿或文件。然而,我们将向股东和ADS持有者提供这份包含我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年度报告。见“项目10.H。附加信息——展示中的文件。”
优先股
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以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最多总计800,000,000股优先股。我们的董事会可以确定每一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并可以设定一系列优先股的股份的名称、优先权、权力和其他权利。虽然发行优先股为我们在可能的收购或其他公司目的方面提供了灵活性,但除其他外,它可能会产生延迟、推迟或阻止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效果,并可能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目前没有发行任何优先股的计划。
188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修订版)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修订版)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
此外,《公司法》(修订版)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经修订)条款与适用于美国公司和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公司法》(经修订)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1)“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2)“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
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1)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2)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异议股东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他们遵守规定的程序,但有某些例外情况。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如果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副本,则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多个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的股东的决议授权,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90%的投票,则该公司就是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189
与有关合并和合并的法定条款分开,《公司法》(经修订)还载有便利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但该安排须经(a)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批准,或(b)代表将与其作出安排的债权人或每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的多数同意,即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参加表决。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大法院确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修订版)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 v. 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我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或派生诉讼的集体诉讼,以质疑以下情况的诉讼:
| • | 越权或违法行为,因而无法得到股东追认的行为;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 不法行为人本身控制公司的对少数人构成欺诈的行为。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其身份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进行赔偿,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这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引起的。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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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
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该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
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假定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善意和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的。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或她对公司负有以下责任:
| • | 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诚信行事的义务, |
| • | 不因担任董事职务而牟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或她这样做), |
| • | 不使自己处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 |
| • | 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而行使权力的责任。 |
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谨慎、勤勉和技巧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一项一致的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项,该决议由本应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进行投票的所有股东签署或代表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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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修订版)并未赋予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的明确权利。然而,《公司法》(经修订)可能为股东提供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以每股一票的基准持有不少于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该申请交存之日的公司股本中,在任何时候均有权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就该申请所指明的任何业务进行交易。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
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尽管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我们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中有任何规定(但不影响根据任何该等协议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董事可在其任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被免职。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后的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5%的个人或集团。
该法规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是出于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的善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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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
一间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委任一名重组人员,理由是该公司:
| (a) | 正在或很可能无法偿还其债务;和 |
| (b) | 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
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等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重组人员,并可行使法院命令的权力及执行该等职能。在任何时间(i)在提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前,及(ii)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时,直至该命令已获解除,不得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除非经法院许可。
然而,尽管提出了任命重组主管人员或任命重组主管人员的呈请,但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未经法院许可和不提及所任命的重组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我们可以根据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以不少于四分之三的投票多数票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改变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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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超过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任何股东可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或复印公司的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和其他账簿和记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一般权利查阅公司记录(除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或获得这些公司的股东名单副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然而,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年度报告。
| c. | 材料合同 |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信息”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的其他部分。
| d. | 外汇管制 |
见“项目4.B.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
| e. | 税收 |
以下对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考虑
根据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说法,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带入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股东或ADS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中国内地税务考虑
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的股东和被视为非居民企业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应付的股息或转让我们的股份或ADS实现的任何收益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但前提是(i)该外国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没有设立或房地,或(ii)其在中国大陆设有设立或房地,但其从中国大陆获得的收入与该设立或房地没有实际关联。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而中国税务机关认为我们就我们的股票或ADS支付的股息以及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实现的收益是源自中国大陆境内的收入,那么非居民个人赚取的此类股息和收益也有可能被征收20%的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不确定的是,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持有者是否能够主张中国大陆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订立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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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中国大陆的税法,我们被要求为我们应付给我们的非居民股东和ADS持有人的股息代扣中国大陆所得税,或者如果我们的非居民股东和ADS持有人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实现的任何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您对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投资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下面的讨论是美国联邦所得税在现行法律下对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考虑的总结。本摘要仅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属于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且持有ADS或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通常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投资者。本次讨论基于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之日生效的美国现行联邦税法以及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之日生效或在某些情况下提议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前提供的司法和行政解释。上述所有当局都有不同的解释或变更,这些变更可能追溯适用,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
以下讨论不涉及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或对特殊税务情况人员的税务后果,例如:
| • | 银行; |
| • | 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经纪交易商;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非美国持有者的持有者;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选择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人; |
| • | 免税实体; |
| • | 对任何最低税款负有责任的人;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美国的某些外籍人士或前长期居民; |
| • | 政府或其机构或工具; |
| • | 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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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ADS或普通股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 |
| • | 通过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或安排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 • | 记账本位币不是美元的人;或者 |
| • | 根据行使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人士。 |
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以及州、地方和外国税收、医疗保险税和非所得税(例如美国联邦遗产税或赠与税)对他们的ADS或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的后果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
如果你是“美国持有者”,下面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讨论将适用。如果您是我们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并且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您是“美国持有人”,
| • | 美国公民或个人居民; |
| • | 在美国、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须纳税的其他实体); |
| • |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 • | (i)受美国境内法院监督并受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控制的信托,或(ii)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 |
本讨论不考虑持有ADS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或安排,或通过此类实体或安排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的税务处理。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与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所有权或处置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下文的讨论假定存款协议中所载的陈述是真实的,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中的义务将根据其条款得到遵守。如果您持有我们的ADS,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您将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的持有人。
本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非所得税法的任何方面,例如赠与或遗产税法、最低税收考虑,或州、地方或外国税法或特定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美国国税局可能会不同意这里的讨论,其裁决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ADS或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讨论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我们就ADS或普通股向贵公司进行的所有分配的总额将在存托人实际或推定收到之日作为股息收入计入贵公司的毛收入,在我们的ADS的情况下,或由贵公司在普通股的情况下,但仅限于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分配(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对于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我们支付的股息将没有资格获得允许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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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美国个人持有人),股息可按较低的适用资本利得率征税,前提是(i)ADS或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流通,或者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与中国大陆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或条约的好处,(ii)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都不是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iii)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以及(iv)此类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没有义务就基本相似或相关财产的头寸支付相关款项。为此,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ADS通常会被认为可以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即使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上市,也无法保证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在未来几年将被视为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
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在ADS或普通股上支付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中国大陆预扣税适用于就ADS或普通股向您支付的股息,您可能能够根据条约获得降低的中国大陆预扣税税率。此外,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下,中国大陆对条约规定的不可退还的股息预扣税款可能被视为有资格抵减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外国税款。如果您不选择申请外国税收抵免,您可以就此类预扣税申请美国联邦所得税扣除,但仅限于您选择这样做的一年内所有可抵免的外国所得税。
根据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我们的资产价值以及我们的资产和收入构成,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无法就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做出任何保证。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在其特定情况下,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股息是否可以获得降低的税率和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
根据下文讨论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您通常会在ADS或普通股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中确认收益或损失,该收益或损失等于ADS或普通股实现的金额与您在ADS或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一般会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您是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持有ADS或普通股超过一年,您通常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资本利得税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您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然而,如果我们根据中国大陆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对处置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收益征收中国大陆税,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此类收益视为中国大陆来源收入。
如上文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无法就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作出任何保证。我们促请美国持有人在特定情况下,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税务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被动外资公司
如美国等非美国公司,如果(i)其总收入的至少75%为被动收入,或(ii)其资产价值的至少50%(基于某一纳税年度资产的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资产测试”),则该公司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为此目的,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的商誉和其他与主动经营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一般可归类为主动资产。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在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的股份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可变利益实体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我们有权获得可能对他们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者,我们很可能会在当前纳税年度和随后的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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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的所有者,并根据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我们的资产价值以及我们的资产和收入的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和投资),我们认为我们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不能就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给予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PFIC是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波动也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因为为了资产测试的目的,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会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如果我们将大量现金和投资用于积极目的,我们可能不太可能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如果我们在你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那么即使我们在随后几年不再是PFIC,我们通常会在你持有此类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除非做出某些选择。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无论我们是否仍然是PFIC,对于您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您从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拟议法规下的质押)中实现的任何收益,您都将受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除非您做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在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ADS或普通股期间中较短者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的ADS或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我们成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纳税年度,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并且 |
| • | 分配给每个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该年度对您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将增加相当于就每个该其他应纳税年度被视为递延的所产生的税款的利息的额外税款。 |
分配给处置年度或“超额分配”前几年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度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所抵消,出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但不是亏损)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ADS或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如果我们在您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即较低级别的PFIC),您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并且将受到上述关于较低级别PFIC的某些分配和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处置的规则的约束,即使您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收益。建议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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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PFIC的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销售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15天内以非微量交易的股票,或在适用的财政部法规中定义的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这是一个符合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预计将满足合格交易所或市场对这些目的的要求。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和普通股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假设ADS和普通股是定期交易的,如果您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持有者,如果我们是PFIC,预计按市值计算的选择将可供您选择。如果您对ADS或普通股进行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您通常会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您的纳税年度结束时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您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的调整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您可以扣除ADS或普通股的调整后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然而,这种扣除仅在先前纳税年度收入中包含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净收益的范围内允许。根据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收入中包含的金额,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的收益,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适用于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损失的可扣除部分,以及在实际出售或处置ADS或普通股时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此类ADS先前包括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您在ADS或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亏损金额。如果你就归类为PFIC的公司作出这种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该公司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你将不需要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
因为,作为一个技术问题,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遵守上述关于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的一般PFIC规则,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或者,美国持有人可以通过及时进行“合格选择基金”(QEF)选举,避免就其ADS和普通股产生上述PFIC税收后果。为了遵守量化宽松基金选举的要求,美国持有者必须从我们那里获得某些信息。因为我们不打算提供这样的信息,但是,就ADS或普通股而言,这样的选择将不会提供给你。
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一年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您将被要求提交一份包含美国财政部可能要求的信息的年度信息报告。
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我们敦促您就可能适用的报告要求以及持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包括可能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以及无法将我们视为合格的选举基金的选举。
| f. | 股息和支付代理 |
不适用。
| 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 h. | 展示文件 |
我们受《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的约束,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即12月31日。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我们的主要股东也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要求的约束。
199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以表格20-F的形式在我们的网站http://ir.baidu.com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 i. | 子公司信息 |
不适用。
| j. |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我们打算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电子格式向证券持有人提交年度报告,作为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涉及投资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浮动利率的银行融资的超额现金。
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投资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投资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部分由于这些因素,我们未来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利率变化而不及预期,或者如果我们不得不卖出因利率变化而市值下降的证券,我们可能会蒙受本金损失。例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人民币2,145亿元(307亿美元)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定期存款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加权平均存续期为1.5年。假设加息一个百分点(100个基点),将导致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少13亿元人民币(1.9亿美元)。我们没有、也不预期会面临与我们的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的重大利率风险,因此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此类利息风险敞口。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还产生于我们的银行贷款具有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借款的成本可能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我们通过使用利率互换合约来管理这种风险。就2021年4月订立的贷款融资而言,我们订立了两份经修订的利率互换协议,有效地将定期贷款从浮动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从而管理我们在定期贷款项下对市场利率变化的风险敞口。见“项目5.B.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外汇风险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和成本以人民币计价,而我们的部分重大资产和负债,例如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付票据、长期贷款和可转换优先票据,则以美元计价。人民币兑美元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的股息产生重大影响。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在日本也有业务。我们可能需要通过将美元兑换成日元对我们的日本业务进行注资,我们有可能需要将以日元计价的收入和支出转化为美元,这将使我们面临美元和日元汇率波动的风险。在2025年,我们进行了一些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贵公司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价值将受到美元与人民币或港元与人民币(如适用)之间的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而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将以美元或港元(如适用)进行交易。
200
人民币兑换外币,包括美元,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普通股或ADS的股息、偿还以美元计价的债务,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定期存款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人民币1504亿元,以美元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定期存款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为125亿美元。假设我们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6.9931元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1504亿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我们的美元现金余额将为340亿美元。如果人民币对美元贬值10%,我们的美元现金余额反而是319亿美元。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美元计价的长期借款(包括流动部分)、应付票据(包括流动部分)和可转换优先票据(包括流动部分)89亿美元。假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上涨10%,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美元计价的长期贷款(包括流动部分)、应付票据(包括流动部分)和可转换优先票据(包括流动部分)的价值将增加人民币62亿元(8.93亿美元)。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说明 |
|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 d. | 美国存托股票 |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纽约梅隆银行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ADS的持有人可能需要支付作为存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的某些费用,以及某些税款、登记和转让收费和费用以及政府收费和费用。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份或交出ADS的持有人或向其代理或向其发行ADS的中间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或股票交易所就ADS或已存入股份或ADS的分配而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的发行)收取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持有人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扣款或者直接向持有人开票或者向代为记账的参与人记账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管服务年费。存托人通常可以拒绝交付ADS或存入的股票或转发任何分配,直到其为这些服务支付的费用。保存人办公室位于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
201
| 存取股份人员须缴交: |
为: |
|
| 每100份ADS(或其部分)5.00美元或以下 |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
|
| 每100 ADS(或其部分)5.00美元或以下 |
•取消以提现为目的的ADS,包括在存款协议终止的情况下 |
|
| 每份ADS(或其部分)0.02美元或以下 |
•向ADS持有者的任何现金分配 |
|
| 相当于如果向ADS持有人分配的证券是股票并且这些股票是为发行ADS而存入的,则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
•分配给存管证券持有人的证券由存管人分配给ADS持有人 |
|
| 每个日历年每份ADS(或其部分)不超过0.02美元(前提是不因该日历年的任何现金分配而收取0.02美元的费用) |
•存管服务 |
|
| 保存人的开支 |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在押金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 |
|
| 注册费用 |
•当您存入或提取股份时,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的股份向或从存托人或其代名人或托管人或其代名人的名下转移和登记 |
|
|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ADS基础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
•必要时 |
|
| 外币兑换产生的存托人费用 |
•必要时 |
|
|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为存放的证券提供服务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
•必要时 |
|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已同意每年向我们偿还某些费用,我们将产生与ADR计划的建立和维护相关的费用,包括与我们在美国和香港上市、合规以及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的费用。在2026年,我们预计将从保存人那里收到一定数额不大的偿还。
202
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A类普通股在香港的买卖及交收
我们的A类普通股于2021年3月23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以每手50股A类普通股买卖。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的A类普通股交易以港元进行。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成本包括:
| • | 港交所交易费为交易对价的0.00 565%,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征收交易代价的0.0027%,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香港会计及财务报告委员会征收交易代价的0.00015%,向买方及卖方各收取; |
| • | 每份转让契据(如适用)港币5.00元的转让契据印花税,由卖方支付; |
| • | 股票交易印花税,总税率为成交金额的0.2%,买卖双方各缴纳0.1%; |
| • | 经纪佣金,可与经纪商自由商议(目前设定为认购或购买价格的1%并将由认购或购买证券的人支付的IPO交易的经纪佣金除外);和 |
| • |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容许的较高费用)收取股份市值的2.50港元至0.05%之间的费用,就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笔普通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所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 |
投资者必须通过其经纪人直接或通过托管人结算其在港交所执行的交易。对于已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其股票账户或其在中央结算公司维持的指定中央结算公司参与者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将根据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公司通则和中央结算公司操作程序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结算。对于持有实物凭证的投资者,结算凭证和正式签署的过户表格必须在结算日之前交付给其经纪人或托管人。
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就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而言,我们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即香港股份登记册,该名册将由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维护。我们的主要会员名册,或开曼股份名册,将继续由我们的主要股份登记机构Maples Fund Services(Cayman)Limited维护。
在香港首次公开发售中发售的所有A类普通股均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如下文进一步详述,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能够将这些普通股存入ADS,反之亦然。
存放于香港买卖A类普通股以交付ADS
持有在香港注册的A类普通股并拟将其转换为ADS在纳斯达克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将A类普通股存入或让其经纪人将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的香港托管人香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托管人,以换取ADS。
203
存放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以换取ADS涉及以下程序:
| • | 如果A类普通股已存入CCASS,投资者必须按照CCASS的转让程序将A类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在CCASS内的托管人账户,并通过其经纪人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正式填写并签名的ADS交割单。 |
| • | 如果A类普通股在CCASS之外持有,投资者必须安排将其A类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名下的登记,并向托管人交付证明此类登记的股票凭证,并且必须签署并向存托人交付ADS交割表,以及存托人要求的任何适用的所需文件。投资者在将A类普通股存入ADS发行之前,应与存托人联系以获取适用的文件(如有)。 |
| • | 在支付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费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后,存托人将发行相应数量的ADS,并将按照ADS交割表中的指示交付ADS。 |
对于存入CCASS以发行ADS的A类普通股,在正常情况下,上述步骤可能需要大约两个工作日的周转时间,甚至更长,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完整的指示。如果要在保存人的簿册和记录中以记名形式发行ADS,将需要额外的时间。对于在CCASS之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30天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存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发行关闭。在手续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存入A类普通股并获得ADS。
为交付在香港买卖A类普通股而交出ADS
持有ADS并希望获得在港交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必须注销该投资者持有的ADS,并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并促使其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港交所交易此类A类普通股。
通过经纪商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应遵循经纪商或金融机构的程序,指示经纪商安排注销ADS,并将标的A类普通股从存托人在CCASS系统内的托管人账户转入投资者的港股账户。
对于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 • | 若要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持有ADS的投资者必须在存托人的办公室上交此类ADS(以及适用的ADR(如果ADS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并向存托人发送取消此类ADS的指令。那些说明书必须有大奖章签名保证。 |
| • | 在支付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费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后,存托人将指示托管人将已注销ADS的基础A类普通股交付至投资者指定的CCASS账户。 |
| • |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在CCASS之外接收A类普通股,他或她必须在交付给存托人的指示中如此说明。 |
204
对于在CCASS收到的A类普通股,在正常情况下,上述步骤可能需要大约两个工作日的周转时间,甚至更长,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和完整的指示。对于以实物形式在CCASS之外接收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在手续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收到A类普通股。
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注销关闭。此外,在CCASS账户中完成交付A类普通股的上述步骤和程序,取决于香港股票登记册上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以便利从ADS计划中提款直接进入CCASS系统。此外,完成上述在CCASS之外交付A类普通股的步骤和程序,取决于开曼股票登记册上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以便利在CCASS之外退出ADS计划。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或开曼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数目(视情况而定),以便利此类撤回。
存管要求
在存托人交付ADS或允许撤回A类普通股之前,存托人可要求:
| • | 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字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和 |
| • |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程序,包括完成和提交转让文件。 |
存托人一般可在存托人或我们的香港或开曼股份登记处的转让账簿关闭时或在存托人或我们认为可取的任何时间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发行、转让和注销。
将A类普通股转让以实现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提取或存入A类普通股的所有费用将由要求转让或存入的投资者承担。特别是,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应注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允许的较高费用)收取股份市值的2.50港元至0.05%之间的费用,就A类普通股从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此外,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必须为每次发行ADS和每次注销ADS(视情况而定)就将A类普通股存入ADS设施或从ADS设施中提取普通股支付高达每100份ADS(或其部分)5.00美元的费用。
第二部分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没有。
|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 |
没有。
205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和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的规定,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的管理层根据《交易法》第13a-15(c)条的要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框架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和结论不包括2025年收购的YY Live的内部控制,该内部控制包含在我们的2025年合并财务报表中,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占该日终了年度收入的比例低于3%。
基于此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已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4页的表格20-F。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20-F表格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 项目16。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根据《交易法》规定的标准载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605(a)(2)和规则10A-3)以及我们的审计委员会主席Xiaodan Liu女士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2005年7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顾问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ir.baidu.com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下表列出以下按类别列出的与我们的首席会计师在有关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有关的合计费用,包括任何关联或关联组织或实体。
206
| 2024 (人民币千元) |
2025 (人民币千元) |
|||||||
| 审计费用(1) |
41,354 | 46,402 | ||||||
| 所有其他费用(2) |
4,812 | 9,235 | ||||||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报表以及协助和审查提交给SEC的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
| (2) | “所有其他费用”表示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但在“审计费用”下报告的服务除外。 |
我们的独立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必须得到我们审计委员会的预先批准。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在预先批准拟议服务方面采取了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做法:一般的预先批准和具体的预先批准。经普遍批准后,提供服务的聘用是根据审计委员会制定的预先批准政策和程序订立的。政策和程序是针对特定服务(不是大类)的详细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会被告知每项特定服务。经特定批准后,审计委员会预先批准拟进行的特定聘用。除非某一类服务已获得一般的预先批准,否则将需要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预先批准。任何超过预先批准的成本水平或预算金额的拟议服务也将需要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预先批准。
我们的独立审计师和首席财务官将向审计委员会提交需要我们审计委员会具体批准的提供服务的请求或申请,并且必须包括评估,在他们看来,该请求或申请是否符合SEC关于审计师独立性的规则。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上市标准的豁免 |
不适用。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
2023年2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即2023年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能会回购最多50亿美元的ADS或股票,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2026年第一季度,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能会回购最多50亿美元的ADS或股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下表是我们2025年回购的汇总,这些回购都是根据2023年计划在公开市场进行的。
| 期 |
合计 数量 ADS 已购买 |
平均 价格 已支付的每 ADS |
总数 ADS的 购买为 部分 分享 回购 程序 |
约 美元价值 可能的ADS 尚未被购买 份额下 回购计划 |
||||||||||||
| 2025年1月 |
1,675,941 | $ | 83.40 | 1,675,941 | 美元 | 3,306,109,203 | ||||||||||
| 2025年2月 |
367,224 | $ | 89.68 | 367,224 | 美元 | 3,273,175,095 | ||||||||||
| 2025年3月 |
1,390,427 | $ | 95.02 | 1,390,427 | 美元 | 3,141,059,731 | ||||||||||
| 2025年4月 |
2,662,051 | $ | 79.12 | 2,662,051 | 美元 | 2,930,438,121 | ||||||||||
| 2025年5月 |
869,001 | $ | 84.18 | 869,001 | 美元 | 2,857,286,506 | ||||||||||
| 2025年6月 |
1,594,372 | $ | 84.25 | 1,594,372 | 美元 | 2,722,962,595 | ||||||||||
| 2025年7月 |
208,821 | $ | 85.80 | 208,821 | 美元 | 2,705,046,163 | ||||||||||
| 2025年8月 |
90,267 | $ | 87.04 | 90,267 | 美元 | 2,697,189,588 | ||||||||||
| 2025年9月 |
19,611 | $ | 89.84 | 19,611 | 美元 | 2,695,427,664 | ||||||||||
| 2025年11月 |
69,260 | $ | 112.09 | 69,260 | 美元 | 2,687,664,164 | ||||||||||
| 2025年12月 |
106,156 | $ | 119.87 | 106,156 | 美元 | 2,674,939,693 | ||||||||||
| 合计 |
9,053,131 | $ | 85.16 | 9,053,131 | 美元 | 2,674,939,693 | * | |||||||||
注意:
| * | 2023年计划下可能购买的ADS余额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 |
207
|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不适用。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615(a)(3)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在某些公司治理事务中遵循“母国惯例”。在2018年7月和2023年8月,我们的董事会分别批准了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我们依赖母国实践豁免,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批准2018年和2023年的股份激励计划。此外,关于我们审计委员会的组成,我们依赖母国惯例豁免。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目前由两名独立董事组成,而不是纳斯达克关于至少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向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提供了一封信函,证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无需就采用股票期权或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或对股票期权或其他股权补偿计划的修订获得股东批准。
除上述实践外,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美国国内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遵循的实践之间没有显着差异。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不适用。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208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第三部分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均包含在本年度报告末。
| 项目19。 | 展览 |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 附件 |
文件说明 |
|
| 4.98 | ||
| 4.99 | ||
| 4.100 | ||
| 4.101 | ||
| 4.102 | ||
| 4.103 | ||
| 4.104 | ||
| 4.105 | ||
| 4.106 | 注册人与其其他方于2021年4月2日签订的3,000,000,000美元融资协议(通过参考于2021年8月1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的表格6-K的4.106的附件并入) |
|
| 4.107 | ||
| 4.108 | ||
221
| 附件 |
文件说明 |
|
| 4.109 | ||
| 4.110 | 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通过参考我们于2024年3月15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4.110并入) |
|
| 4.111 | ||
| 4.112 | 爱奇艺与作为受托人的花旗银行(Citibank,N.A.)于2025年2月24日订立的契约(以参考形式纳入本公司年报的附件 4.11220-F3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28, 2025) | |
| 8.1 | 主要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名单(通过参考我们于2025年3月2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8.1纳入) |
|
| 11.1 |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我们于2005年7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档案编号:333-126534)的附件 99.14并入) |
|
| 11.2 | 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有关注册人的材料、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的政策声明(通过参考我们于2025年3月2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的附件 11.2纳入) |
|
| 12.1* | ||
| 12.2* | ||
| 13.1** | ||
| 13.2** | ||
| 15.1* | ||
| 15.2* | ||
| 15.3* | ||
| 97 |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其XBRL标记嵌入在内联XBRL文档中 |
|
| 101.SCH* | 内嵌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具有嵌入式linkbase文档 |
|
| 104 |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
|
| * | 随此提交 |
| ** | 特此提供 |
222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其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李彦宏 |
|
| 姓名:李彦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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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3月17日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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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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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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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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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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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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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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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F-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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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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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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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和26所述,公司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一资产组(“资产组”)确认了人民币16,190百万元(23.15亿美元)的减值损失。公司对与资产组关联的长期资产进行了可回收性测试。可收回性测试结果表明,使用资产和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低于资产组的账面值。公司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确定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并将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减至其预计的公允价值。
对公司记录的资产组减值损失进行审计,由于确定资产组公允价值存在估计不确定性,需要主观审计师的判断。使用的重要假设包括收入增长率和贴现率。这些重大假设是前瞻性的,可能会受到未来经济和市场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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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解决
我们审计中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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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管理层确定资产组公允价值的过程进行了了解、评估了设计并测试了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例如,我们测试了对管理层审查用于确定资产组公允价值的重要假设的控制。
为测试公司记录的资产组的减值损失,我们执行了审计程序,其中包括(其中包括)评估上述重大假设。我们评估了管理层专家使用的外部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例如,我们在评估收入增长率时考虑了公司的历史结果和行业趋势。我们测试了所使用的底层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我们请我们的内部估值专家协助评估公司确定资产组公允价值的方法,并通过将其与使用可观察市场信息独立开发的贴现率进行比较来评估资产组的贴现率。我们还对上述重大假设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以评估假设变动导致的资产组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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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计量备选办法对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进行减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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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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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和4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计量替代方案的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的合并余额为人民币57.25亿元(合8.19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使用计量替代方案确认了没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人民币2.63亿元(3800万美元)。公司进行减值评估,以评估投资在每个报告日是否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减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的财务业绩或业务前景显著恶化、对被投资方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担忧的因素、被投资方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的不利变化以及被投资方经营所在的地理区域或行业的一般市场状况的不利变化。
由于管理层评估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涉及重大判断,如果存在,则根据现有信息确定被投资方是否存在减值,因此审计公司的减值评估是复杂且具有高度判断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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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解决
我们审计中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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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获得了理解,评估了设计并测试了公司对管理层评估减值指标过程的控制的运营有效性,并在必要时确定了一项股权投资是否减值。
为测试使用计量替代方案对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我们在抽样基础上执行了审计程序,其中包括(其中包括)评估管理层对减值指标的评估,包括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相关外部信息。我们独立评估了可获得的信息,以确定公司关于投资是否减值的结论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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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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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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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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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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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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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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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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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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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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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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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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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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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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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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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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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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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扣除备抵人民币
和人民币
(美元
)分别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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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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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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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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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关联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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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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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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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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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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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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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行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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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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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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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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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许可著作权,网
|
|
|
6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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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内容,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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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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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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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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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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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
|
|
|
|
|
|
|
|
|
|
|
|
|
商誉
|
|
|
11
|
|
|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净额
|
|
|
4
|
|
|
|
|
|
|
|
|
|
|
|
|
|
|
长期定期存款和
持有至到期
|
|
|
5
|
|
|
|
|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24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17
|
|
|
|
|
|
|
|
|
|
|
|
|
|
|
经营租赁
使用权
|
|
|
16
|
|
|
|
|
|
|
|
|
|
|
|
|
|
|
与拟议收购YY Live相关的应收账款净额
|
|
|
3
|
|
|
|
|
|
|
|
|
|
|
|
|
|
|
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可赎回非控制权益和股权
|
|
|
|
|
||||||||||||
|
流动负债
和人民币
(美元
)分别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
|
|
1
|
|
|
|
|
|||||||||
|
短期贷款
|
|
|
13
|
|
|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和应计负债
|
|
|
12
|
|
|
|
|
|
|
|
|
|
|
|
|
|
|
客户存款及递延收入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
|
|
|
|
|
|
|
|
|
|
|
|
|
|||
|
长期贷款,流动部分
|
|
|
13
|
|
|
|
|
|
|
|
|
|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流动部分
|
|
|
15
|
|
|
|
|
|
|
|
|
|
|
|
|
|
|
应付票据,当期部分
|
|
|
14
|
|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24
|
|
|
|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现行
负债
和人民币
(美元
)分别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
|
|
1
|
|
|
|
|
|||||||||
|
递延收入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
|
|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24
|
|
|
|
|
|
|
|
|
|
|
|
|
|
|
长期贷款
|
|
|
13
|
|
|
|
|
|
|
|
|
|
|
|
|
|
|
应付票据
|
|
|
14
|
|
|
|
|
|
|
|
|
|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
|
|
|
15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17
|
|
|
|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16
|
|
|
|
|
|
|
|
|
|
|
|
|
|
|
其他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19
|
|
|
|
|
|
|
|
|
|
|
|||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
|
|
20
|
|
|
|
|
|
|
|
|
|
|
|
|
|
|
股权
|
|
|
|
|
||||||||||||
|
A类普通股,面值美元
每股,
股授权,
股份及
截至
分别于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及
股份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流通股分别
|
|
|
21
|
|
|
|
|
|
|
|
|
|
|
|
|
|
|
B类普通股,面值美元
每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
|
|
21
|
|
|
|
|
|
|
|
|
|
|
|
|
|
|
额外
实缴
资本
|
|
|
|
|
|
|
|
|
|
|
|
|
|
|||
|
库存股票
|
|
|
21
|
|
|
|
( |
)
|
|
|
( |
)
|
|
|
( |
)
|
|
留存收益
|
|
|
21
|
|
|
|
|
|
|
|
|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
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百度,Inc.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股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负债、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和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笔记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收入
|
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和支出
|
||||||||||||||||||||
|
收益成本
|
|
|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长期资产减值
|
2 |
|
|
|
|
|||||||||||||||
|
|
|
|
|
|
|
|
|
|||||||||||||
|
总费用和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
|
||||||||||||||||||||
|
利息收入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外汇收益(亏损),净额
|
|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其他,净额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17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类和B类普通股的每股收益:
|
22 | |||||||||||||||||||
|
基本
|
|
|
|
|
||||||||||||||||
|
摊薄
|
|
|
|
|
||||||||||||||||
|
每股ADS收益(1 ADS等于8 A类普通股):
|
22 | |||||||||||||||||||
|
基本
|
|
|
|
|
||||||||||||||||
|
摊薄
|
|
|
|
|
||||||||||||||||
|
A类和B类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百万):
|
22 | |||||||||||||||||||
|
基本
|
|
|
|
|
||||||||||||||||
|
摊薄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21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未实现收益(亏损)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 | |||||||||||||
|
衍生品未实现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全面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净现金:
|
||||||||||||||||
|
固定资产及计算机零部件折旧
|
|
|
|
|
||||||||||||
|
无形资产摊销及减值
|
|
|
|
|
||||||||||||
|
长期资产减值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净额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信贷损失备抵
|
|
|
|
|
||||||||||||
|
投资及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许可著作权摊销
|
|
|
|
|
||||||||||||
|
已制作内容的摊销和减值
|
|
|
|
|
||||||||||||
|
长期投资及不含长期资产的其他资产减值
|
|
|
|
|
||||||||||||
|
应占权益法投资的损失(收益)
|
|
|
( |
) | ( |
) | ||||||||||
|
处置子公司或业务损失(收益)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易货交易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增值及其他
|
|
|
|
|
||||||||||||
|
其他
非现金
费用(收入)
|
( |
) | ( |
) |
|
|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扣除收购和处置的影响:
|
||||||||||||||||
|
应收账款
|
|
|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
|
许可著作权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的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户存款及递延收入
|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和应计负债及其他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置固定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业务,扣除收购现金
|
( |
) | — | ( |
) | ( |
) | |||||||||
|
收购无形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购买定期存款和
持有至到期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定期存款到期日及
持有至到期
投资
|
|
|
|
|
||||||||||||
|
购买
可供出售
债务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和到期
可供出售
债务投资
|
|
|
|
|
||||||||||||
|
购买交易投资
|
— | ( |
) | ( |
) | ( |
) | |||||||||
|
购买股权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股权投资收益
|
|
|
|
|
||||||||||||
|
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偿还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
|
— |
|
— | — | ||||||||||||
|
偿还向关联方提供的借款
|
|
— | — | — | ||||||||||||
|
权益法投资的收益
|
— |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短期贷款收益
|
|
|
|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贷款收益
|
|
|
|
|
||||||||||||
|
偿还长期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偿还向关联方借款
|
( |
) | — | — | — | |||||||||||
|
发行长期票据所得款项,扣除发行费用
|
— | — |
|
|
||||||||||||
|
长期票据的偿还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所得款项,扣除发行费用
|
|
— |
|
|
||||||||||||
|
偿还或赎回可转换优先票据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子公司股票募集资金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
|
|
|
||||||||||||
|
发行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所得款项
|
|
|
|
|
||||||||||||
|
收购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及附属公司的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其他融资活动收益
|
— |
|
|
|
||||||||||||
|
偿还其他融资活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减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披露:
|
||||||||||||||||
|
已付利息
|
|
|
|
|
||||||||||||
|
已缴所得税(i)
|
|
|
|
|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计入应付账款和应计负债的固定资产购置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的调节: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长期受限制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缴所得税达人民币
b
亿(美元
百万)中
中国大陆、人民币
百万)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
|
|
|
|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普通股
|
|
|
库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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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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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数量
股份 |
|
|
金额
|
|
|
数量
股份 |
|
|
金额
|
|
|
额外
实缴
资本 |
|
|
保留
收益 |
|
|
累计其他
综合 收入(亏损) |
|
|
非控制性
利益 |
|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
|
|
|
|
|
人民币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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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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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附属公司向非控股权益发行股份
|
— |
|
— |
|
|
|
|
|
|
|||||||||||||||||||||||||||
|
行使股份奖励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
|
公司附属公司已支付及应付的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增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附属公司向非控股权益发行股份
|
— |
|
— |
|
|
|
|
|
|
|||||||||||||||||||||||||||
|
行使股份奖励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
|
公司附属公司已支付及应付的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增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
行使股份奖励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公司附属公司已支付及应付的股息
|
|
|
|
|
|
|
|
( |
) | ( |
) | |||||||||||||||||||||||||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增值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股的回购和报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单位: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介绍的组织和基础
|
| • |
公司控股的北京百度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网信”);
|
| • |
公司控股的北京珀鲁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珀鲁瑟”);
|
| • |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爱奇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其他VIE(“爱奇艺VIE”);及
|
| • |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控制的其他VIE。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短期投资,净额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净额
|
|
|
|
|||||||||
|
长期投资,净额
|
|
|
|
|||||||||
|
长期定期存款和
持有至到期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负债
|
||||||||||||
|
应付账款和应计负债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当前第三方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第三方负债
|
|
|
|
|||||||||
|
|
|
|
|
|
|
|||||||
|
应付百度内其他实体的款项
(一)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一) |
它代表了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VIE的主要受益者、其他子公司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的消除。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收入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
|
办公楼
|
–
|
|
|
办公楼相关设施、机械设备
|
–
|
|
|
电脑设备
|
–
|
|
|
办公设备
|
–
|
|
|
车辆及相关机械设备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商标
|
– |
|
|
技术和软件
|
– |
|
|
知识产权
|
– |
|
|
其他
|
– |
|
3.
|
业务组合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取得的净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 | ||||
|
无形资产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 | ||||
|
商誉
|
|
|
|
|
||||
|
|
|
|
|
|||||
|
购买对价
|
|
|
||||||
|
|
|
|
|
|||||
|
4.
|
投资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成本或
摊销 成本更低 津贴 用于信贷 损失 |
|
|
毛额
未被承认 持有收益 |
|
|
毛额
未被承认 持有 损失 |
|
|
毛额
未实现 收益 |
|
|
毛额
未实现 损失 |
|
|
交易
收益 |
|
|
交易
损失 |
|
|
公允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持有至到期
|
|
|
( |
) | — | — | — | — |
|
|||||||||||||||||||||||
|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
|
||||||||||||||||||||||||
|
交易型债务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成本或
摊销 成本更低 津贴 用于信贷 损失 |
|
|
毛额
未被承认 持有收益 |
|
|
毛额
未被承认 持有 损失 |
|
|
毛额
未实现 收益 |
|
|
毛额
未实现 损失 |
|
|
交易
收益 |
|
|
交易
损失 |
|
|
公允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
||||||||||||||||||||||||||||||
|
持有至到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型债务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
|
|
|
|
|||||||||
|
使用NAV实用权宜之计,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
|
|
|
|||||||||
|
使用计量备选办法而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
|
|
|
|||||||||
|
可供出售
|
|
|
|
|||||||||
|
权益法投资
|
|
|
|
|||||||||
|
按公允价值入账的投资
|
|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总额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初始成本基础
|
|
|
|
|||||||||
|
累计未实现收益
|
|
|
|
|||||||||
|
累计未实现亏损(含减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账面价值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一)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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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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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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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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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
|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一)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毛利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一)
|
集团对Trip的权益收益(亏损)份额采用了四分之一的报告滞后。
|
|
|
|
截至12月31日,
(一)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流动资产
|
|
|
|
|||||||||
|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非现行
负债
|
|
|
|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一)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收入
|
|
|
|
|
||||||||||||
|
毛利
|
|
|
|
|
||||||||||||
|
运营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净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一)
|
本集团对不包括Trip在内的大多数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权益收益(亏损)份额采用了四分之一的报告滞后。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成本或
摊余成本 |
|
|
毛额
未实现 收益 |
|
|
毛额
未实现 损失 |
|
|
公平
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成本或
摊余成本 |
|
|
毛额
未实现 收益 |
|
|
毛额
未实现 损失 |
|
|
公允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1年到期
|
|
|
|
|||||||||
|
1年至5年到期
|
|
|
|
|||||||||
|
未在单一到期日到期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5.
|
长期存款和
持有到期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成本或
摊销 成本更低 津贴 用于信贷 损失 |
|
|
毛额
未被承认
持有收益 |
|
|
毛额
未被承认 持有 损失 |
|
|
公平
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长期定期存款和
持有至到期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成本或
摊销 成本更低 津贴 用于信贷 损失 |
|
|
毛额
未被承认
持有收益 |
|
|
毛额
未被承认 持有 损失 |
|
|
公允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长期定期存款和
持有至到期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1年至2年到期
|
|
|
|
|||||||||
|
2年至3年到期
|
|
|
|
|||||||||
|
3年至5年到期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6.
|
许可版权,净额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毛额
携带 价值 |
|
|
累计
摊销 |
|
|
减值
金额 |
|
|
净携
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许可著作权
|
|
|
|
|
||||||||||||
|
—转播权
|
|
( |
) | ( |
) |
|
||||||||||
|
—次级许可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当期部分:
|
||||||||||||||||
|
—转播权
|
|
( |
) | ( |
) |
|
||||||||||
|
—次级许可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许可
版权—非现行
|
||||||||||||||||
|
—转播权
|
|
( |
) | ( |
) |
|
||||||||||
|
—次级许可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毛额
携带 价值 |
|
|
累计
摊销 |
|
|
减值
金额 |
|
|
净携
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许可著作权
|
|
|
|
|
|
|||||||||||||||
|
—转播权
|
|
( |
) | ( |
) |
|
|
|||||||||||||
|
—次级许可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当期部分:
|
||||||||||||||||||||
|
—转播权
|
|
( |
) | ( |
) |
|
|
|||||||||||||
|
—次级许可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许可
版权—非现行
|
||||||||||||||||||||
|
—转播权
|
|
( |
) | ( |
) |
|
|
|||||||||||||
|
—次级许可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
|
|
|
|
||
|
|
|
(百万)
|
|
|||||
|
1年内
|
|
|
||||||
|
1至2年之间
|
|
|
||||||
|
2至3年之间
|
|
|
||||||
|
7.
|
生产内容,净额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释放,减摊销和减值
|
|
|
|
|||||||||
|
—主要通过其他内容变现
|
|
|
|
|||||||||
|
—主要是自己变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中,减值较少
|
||||||||||||
|
—主要通过其他内容变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发中,减值较少
|
||||||||||||
|
—主要通过其他内容变现
|
|
|
|
|||||||||
|
—主要是自己变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1年内
|
|
|
||||||
|
1至2年之间
|
|
|
||||||
|
2至3年之间
|
|
|
||||||
|
8.
|
应收账款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应收账款
|
|
|
|
|||||||||
|
信贷损失备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
|
|
|
||||||||||||
|
计入开支的金额
|
|
|
|
|
||||||||||||
|
核销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9.
|
其他资产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库存
|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
|||||||||
|
增值税预缴款
|
|
|
|
|||||||||
|
合同资产,净额
|
|
|
|
|||||||||
|
应收网络支付机构款项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
|
|
|
|
|
|||||||
|
对供应商的长期预付款
|
|
|
|
|||||||||
|
应收PAG借款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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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授权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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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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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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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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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一) |
2024年,爱奇艺与PAG订立融资协议,并提供最高不超过美元的PAG贷款融资
|
|
10.
|
固定资产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电脑设备
|
|
|
|
|||||||||
|
办公楼
|
|
|
|
|||||||||
|
办公楼相关设施、机械设备
|
|
|
|
|||||||||
|
车辆及相关机械设备
|
|
|
|
|||||||||
|
办公设备
|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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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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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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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折旧及减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商誉和无形资产
|
|
|
|
百度综合
商业
不包括
SLG
|
|
|
SLG
|
|
|
爱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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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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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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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获得的商誉
(注3)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单位: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总携带量
价值 |
|
|
累计
摊销和 减值 |
|
|
净携
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商标
|
|
( |
) |
|
||||||||
|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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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知识产权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总携带量
价值 |
|
|
累计
摊销和 减值 |
|
|
净携
价值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商标
|
|
( |
) |
|
|
|||||||||||
|
技术和软件
|
|
( |
) |
|
|
|||||||||||
|
知识产权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
|
|
|
|
||
|
|
|
(百万)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26
|
|
|
||||||
|
2027
|
|
|
||||||
|
2028
|
|
|
||||||
|
2029
|
|
|
||||||
|
2030
|
|
|
||||||
|
12.
|
应付账款和应计负债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应计运营费用
|
|
|
|
|||||||||
|
内容获取成本
|
|
|
|
|||||||||
|
应计工资和福利
|
|
|
|
|||||||||
|
带宽成本
|
|
|
|
|||||||||
|
流量获取成本
|
|
|
|
|||||||||
|
应缴税款
|
|
|
|
|||||||||
|
购置固定资产应计费用
|
|
|
|
|||||||||
|
采购存货应付款项
|
|
|
|
|||||||||
|
应付投资款项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和应计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
13.
|
应付贷款
|
|
14.
|
应付票据
|
|
|
|
发行日期
|
|
校长
金额
(百万美元)
|
|
|
成熟日期
|
|
有效
息率 |
|
||
|
2025
十年
笔记
|
|
|
|
|
%* | |||||||
|
2027
十年
笔记
|
|
|
|
|
% | |||||||
|
2028年3月票据
|
|
|
|
|
% | |||||||
|
2024年笔记
|
|
|
|
|
%* | |||||||
|
2024年笔记
|
|
|
|
|
%* | |||||||
|
2028年11月票据
|
|
|
|
|
% | |||||||
|
2025年五年期票据
|
|
|
|
|
%* | |||||||
|
2030年4月票据
|
|
|
|
|
% | |||||||
|
2026年笔记
|
|
|
|
|
% | |||||||
|
2030年10月笔记
|
|
|
|
|
% | |||||||
|
2027年五年期票据
|
|
|
|
|
% | |||||||
|
2031年票据
|
|
|
|
|
% | |||||||
| * |
2024年票据、2025年五年期票据和2025年十年期票据到期已全部偿还。
|
|
|
|
发行日期
|
|
|
校长
金额
(人民币百万元)
|
|
|
成熟日期
|
|
|
有效
息率 |
|
||||
|
2030年五年期票据
|
|
|
|
|
% | |||||||||||
|
2035年票据
|
|
|
|
|
% | |||||||||||
|
2029年票据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本金金额
|
|
|
|
|||||||||
|
未摊销贴现和发债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26
|
|
|
||||||
|
2027
|
|
|
||||||
|
2028
|
|
|
||||||
|
2029
|
|
|
||||||
|
2030
|
|
|
||||||
|
此后
|
|
|
||||||
|
15.
|
可转换高级票据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校长
|
|
|
|
|||||||||
|
减:未摊销贴现和发债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账面净额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合同利息支出
|
|
|
|
|
||||||||||||
|
贴现和发行费用的摊销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16.
|
租赁
|
|
|
|
结束的那些年
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经营租赁的现金支付
|
|
|
|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ROU资产
|
|
|
|
|||||||||
|
|
|
经营租赁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
|
|
|
2026
|
|
|
||||||
|
2027
|
|
|
||||||
|
2028
|
|
|
||||||
|
2029
|
|
|
||||||
|
2030
|
|
|
||||||
|
此后
|
|
|
||||||
|
|
|
|
|
|||||
|
未来租赁付款总额
|
|
|
|
|
|
|
||
|
减:推算利息
|
|
|
||||||
|
|
|
|
|
|||||
|
总租赁负债余额
|
|
|
|
|
|
|
||
|
|
|
|
|
|||||
|
17.
|
所得税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中国大陆
|
|
|
|
|
||||||||||||
|
非中国大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当期所得税
|
|
|
|
|
||||||||||||
|
因税率变动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预期按中国法定税率课税
|
|
|
||||||
|
不同法域不同税率的影响
|
|
( |
) | |||||
|
非应税收入
|
( |
) | (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
||||||
|
研发超扣
|
( |
) | ( |
) | ||||
|
中国优惠税率和免税期的影响
|
( |
) | ( |
) | ||||
|
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
|
|
( |
) | |||||
|
上一年所得税的冲回
|
( |
) | ( |
) | ||||
|
中国预扣税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
|
|
|||||
|
当年税收
|
|
|
||||||
|
|
|
|
|
|||||
|
实际税率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百分比
|
|
|||
|
|
|
(百万)
|
|
|
|
|
||||||
|
按中国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
|
|
|
% | ||||||||
|
外国税收影响
|
||||||||||||
|
开曼群岛
|
||||||||||||
|
中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定税率差异
|
|
|
|
% | ||||||||
|
香港
|
||||||||||||
|
中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定税率差异
|
( |
) | ( |
) | ( |
%) | ||||||
|
非应税收入
|
( |
) | ( |
) | (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
|
% | ||||||||
|
其他
|
|
|
|
% | ||||||||
|
其他外国法域
|
( |
)
|
( |
)
|
( |
%) | ||||||
|
当年颁布的税法或税率变化的影响
|
|
|
|
% | ||||||||
|
跨境税法的效力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非应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
||||||||||||
|
非应税收入
|
( |
) | ( |
) | (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
|
% | ||||||||
|
预期信贷损失
|
|
|
|
% |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
|
% | ||||||||
|
其他
|
|
|
|
% | ||||||||
|
未确认税收优惠的变化
|
( |
) | ( |
) | ( |
%) | ||||||
|
其他调整
|
||||||||||||
|
中国境内免税期的影响
|
|
|
|
% | ||||||||
|
与研发支出相关的税收优惠
|
( |
) | ( |
) | ( |
%) | ||||||
|
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
|
|
|
% | ||||||||
|
中国预扣税
|
|
|
|
% | ||||||||
|
其他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信贷损失备抵
|
|
|
|
|||||||||
|
应计费用、工资及其他、长期资产减值
|
|
|
|
|||||||||
|
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净经营亏损carry – forwards
|
|
|
|
|||||||||
|
减:估值备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递延税项负债: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
|||||||||
|
中国子公司未分配收益预扣税
|
|
|
|
|||||||||
|
资本利得税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18.
|
员工定义缴款计划
|
|
19.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2026
|
|
|
||||||
|
2027
|
|
|
||||||
|
2028
|
|
|
||||||
|
2029
|
|
|
||||||
|
2030
|
|
|
||||||
|
此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2026
|
|
|
||||||
|
2027
|
|
|
||||||
|
2028
|
|
|
||||||
|
2029
|
|
|
||||||
|
2030
|
|
|
||||||
|
此后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
|
|
|
||||||||||||
|
发行子公司的股份
|
|
|
|
|
||||||||||||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增值
|
|
|
|
|
||||||||||||
|
回购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21.
|
股东权益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中国法定储备金
|
|
|
|
|||||||||
|
未预留留存收益
|
|
|
|
|||||||||
|
|
|
|
|
|
|
|||||||
|
留存收益总额
|
|
|
|
|||||||||
|
|
|
|
|
|
|
|||||||
|
|
|
国外
货币 翻译 调整 |
|
|
未实现
收益(损失)
可供出售
投资 |
|
|
未实现
收益 (亏损)上 衍生品 |
|
|
合计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重分类前的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从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中重新分类的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其他综合亏损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和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分类前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从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中重分类的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净额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和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分类前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从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中重新分类的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净额
|
|
( |
) | ( |
) |
|
||||||||||
|
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和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单位: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未实现亏损
可供出售
|
|
|
|
|
||||||||||||
|
重分类前的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每股收益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单位:百万,含股数,
每股数据除外) |
|
|||||||||||||
|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
|
|
|
||||||||||||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增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于基本EPS计算的分子
|
|
|
|
|
||||||||||||
|
子公司及权益法被投资单位证券摊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用于稀释EPS计算的分子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A类
|
乙类
|
A类
|
乙类
|
A类
|
A类
|
乙类
|
乙类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百万,包括股数和ADS,除
每股和每ADS数据)
|
||||||||||||||||||||||||||||||||
|
每股收益—基本:
|
||||||||||||||||||||||||||||||||
|
分子
|
||||||||||||||||||||||||||||||||
|
分配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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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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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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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分母
|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于基本EPS的分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股收益—基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股收益—摊薄:
|
||||||||||||||||||||||||||||||||
|
分子
|
||||||||||||||||||||||||||||||||
|
分配归属于百度,公司的摊薄计算净利润
|
|
|
|
|
|
|
|
|
||||||||||||||||||||||||
|
因B类份额转换为A类份额而重新分配归属于百度,Inc.的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于稀释EPS计算的分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母
|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
B类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
|
|
|
|
|
|
||||||||||||||||||||||||
|
股份奖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于稀释EPS的分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股收益—摊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股ADS收益(1 ADS等于8 A类普通股):
|
||||||||||||||||||||||||||||||||
|
用于每股ADS收益的分母—基本
|
|
|
|
|
||||||||||||||||||||||||||||
|
|
|
|
|
|
|
|
|
|||||||||||||||||||||||||
|
用于每股ADS收益的分母——摊薄
|
|
|
|
|
||||||||||||||||||||||||||||
|
|
|
|
|
|
|
|
|
|||||||||||||||||||||||||
|
每股ADS收益—基本
|
|
|
|
|
||||||||||||||||||||||||||||
|
|
|
|
|
|
|
|
|
|||||||||||||||||||||||||
|
每股ADS收益——摊薄
|
|
|
|
|
||||||||||||||||||||||||||||
|
|
|
|
|
|
|
|
|
|||||||||||||||||||||||||
|
23.
|
基于股份的奖励计划
|
|
|
|
份额数
选项 |
|
|
加权平均
行权价格
(美元) |
|
|
加权
平均 剩余 合同寿命
(年)
|
|
|
聚合
内在 价值(美元in 百万) |
|
||||
|
激励购股权
|
||||||||||||||||
|
未偿还,2024年12月31日
|
|
|
* | |
|
|||||||||||
|
已获批
|
|
|
* | |||||||||||||
|
已锻炼
|
( |
) |
|
* | ||||||||||||
|
没收/取消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归属及预期归属
|
|
|
* |
|
|
|||||||||||
|
可于2025年12月31日行使
|
|
|
* |
|
|
|||||||||||
|
*
|
代表每A类普通股的行使价,每份ADS代表八股A类普通股。
|
|
|
|
结束的那些年
12月31日, |
|
|
|
2025
|
|
无风险利率
|
|
|
|
股息收益率
|
|
|
|
预期波动幅度
|
|
|
|
预期寿命(年)
|
|
|
|
|
股份数量
|
|
|
加权平均授予日
公允价值(美元) |
|
||
|
限制性股票
|
|
|
||||||
|
未归属,2024年12月31日
|
|
|
||||||
|
已获批
|
|
|
||||||
|
既得
|
( |
) |
|
|||||
|
没收/取消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数量
购股权 |
|
|
加权
平均 行权价格
(美元)
|
|
|
加权
平均 剩余 合同寿命
(年)
|
|
|
聚合
内在 价值(美元in 百万) |
|
||||
|
未偿还,2024年12月31日
|
|
|
|
|
||||||||||||
|
已获批
|
|
|
||||||||||||||
|
没收/过期
|
( |
) |
|
|||||||||||||
|
已锻炼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归属及预期归属
|
|
|
|
|
||||||||||||
|
可于2025年12月31日行使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收益成本
|
|
|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24.
|
关联方交易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收入:
|
|
|
|
|
||||||||||||
|
关联方A
|
|
|
|
|
||||||||||||
|
关联方乙
|
|
|
|
|
||||||||||||
|
关联方D
|
|
|
|
|
||||||||||||
|
其他被投资方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目前:
|
|
|
|
|||||||||
|
关联方乙
(一)
|
|
|
|
|||||||||
|
其他关联方
(二)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非现行:
|
||||||||||||
|
其他关联方
(三)
|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目前:
|
||||||||||||
|
关联方乙
(四)
|
|
|
|
|||||||||
|
其他关联方
(五)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非现行:
|
||||||||||||
|
其他关联方
(六)
|
|
|
|
|||||||||
|
|
|
|
|
|
|
|||||||
|
(一)
|
余额主要为向关联方B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及其他产生的应收款项。
|
|
(二)
|
余额主要为在线营销服务产生的金额及集团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其被投资方提供的其他。
|
|
(三)
|
余额主要为将从集团被投资方收到的许可版权预付款。
|
|
(四)
|
余额主要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关联方乙方购买服务产生的金额。
|
|
(五)
|
余额主要指因收购内容资产而结欠集团被投资方的款项及就在线营销服务作出的垫款及
非贸易
收购集团被投资方股权的应付款项。
|
|
(六)
|
余额主要为与将提供予集团被投资方的知识产权许可有关的递延收入。
|
|
25.
|
分部报告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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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百度
一般
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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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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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间
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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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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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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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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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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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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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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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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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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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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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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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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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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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费用和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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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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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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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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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亏损)总额,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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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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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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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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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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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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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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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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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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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百度综合
商业 |
|
|
爱奇艺
|
|
|
分部间
消除 |
|
|
合并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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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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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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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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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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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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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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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和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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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成本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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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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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与开发
|
|
|
|
|
||||||||||||
|
总费用和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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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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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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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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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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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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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亏损)总额,净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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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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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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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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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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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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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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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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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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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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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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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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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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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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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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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百度综合
商业 |
|
|
爱奇艺
|
|
|
分部间
消除 |
|
|
合并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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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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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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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和支出
|
||||||||||||||||||||||||||||||||
|
收益成本
|
|
|
|
|
( |
) | ( |
) |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
|
|
( |
) | (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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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资产减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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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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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费用和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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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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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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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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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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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亏损)总额,净额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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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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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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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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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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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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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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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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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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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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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亏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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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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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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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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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百万)
|
|
|||||||||||||
|
线上营销服务
|
|
|
|
|
||||||||||||
|
其他
(一)
|
|
|
|
|
||||||||||||
|
|
|
|
|
|
|
|
|
|||||||||
|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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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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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其他主要包括云服务收入和爱奇艺的视频会员服务收入。
|
|
26.
|
公允价值计量
|
|
1级
|
|
–
|
|
反映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未经调整)的可观察输入值。
|
|
2级
|
|
–
|
|
包括第1级所列报价以外的可观察输入值,例如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不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或可观察或可由可观察市场数据证实的其他输入值。
|
|
3级
|
|
–
|
|
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的不可观察的投入。
|
|
|
|
|
|
|
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使用
|
|
||||||||||
|
|
|
公允价值总额
2024年12月31日 |
|
|
中的报价
活跃市场 相同资产
(1级)
|
|
|
重要的其他
可观察 投入
(2级)
|
|
|
重大
不可观察 投入
(三级)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百万)
|
|
||||||||||||||
|
公允价值披露
(一)
|
|
|
|
|
||||||||||||
|
现金等价物:
|
|
|
|
|
||||||||||||
|
定期存款
|
|
|
||||||||||||||
|
短期投资:
|
||||||||||||||||
|
持有至到期
|
|
|
||||||||||||||
|
长期投资:
|
||||||||||||||||
|
长期定期存款和
持有至到期
|
|
|
||||||||||||||
|
应付票据,当期部分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流动部分
|
|
|
|
|||||||||||||
|
应付票据,
非现行
部分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
非现行
部分
|
|
|
|
|||||||||||||
|
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
||||||||||||||||
|
短期投资:
|
||||||||||||||||
|
可供出售
|
|
|
||||||||||||||
|
交易型债务投资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衍生工具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
|
|
|
||||||||||||||
|
使用NAV实用权宜之计,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二)
|
|
|||||||||||||||
|
按公允价值入账的投资
|
|
|
|
|||||||||||||
|
可供出售
|
|
|
|
|||||||||||||
|
其他
非现行
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目前:
|
||||||||||||||||
|
财务负债
|
|
|
||||||||||||||
|
|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
于2025年12月31日使用
|
|
|||||||||||
|
|
|
公允价值总额
2025年12月31日 |
|
|
中的报价
活跃市场 相同资产
(1级)
|
|
|
重要的其他
可观察 投入
(2级)
|
|
|
重大
不可观察 投入
(三级)
|
|
||||||||
|
|
人民币
|
|
|
美国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百万)
|
|
|
|
|
|||||||||||||||
|
公允价值披露
(一)
|
|
|
|
|
|
|||||||||||||||
|
现金等价物:
|
|
|
|
|
|
|||||||||||||||
|
定期存款
|
|
|
|
|||||||||||||||||
|
短期投资:
|
||||||||||||||||||||
|
持有至到期
|
|
|
|
|||||||||||||||||
|
长期投资:
|
||||||||||||||||||||
|
长期定期存款和
持有至到期
|
|
|
|
|||||||||||||||||
|
应付票据,当期部分
|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流动部分
|
|
|
|
|||||||||||||||||
|
应付票据,
非现行
部分:
|
||||||||||||||||||||
|
2032年可交换债券以外的应付票据
|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
非现行
部分
|
|
|
|
|
||||||||||||||||
|
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
||||||||||||||||||||
|
短期投资:
|
||||||||||||||||||||
|
可供出售
|
|
|
|
|||||||||||||||||
|
交易型债务投资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NAV实用权宜之计(二)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
|
|
||||||||||||||||||
|
按公允价值入账的投资
|
|
|
|
|
||||||||||||||||
|
可供出售债权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目前:
|
||||||||||||||||||||
|
财务负债
|
|
|
|
|||||||||||||||||
|
应付账款和应计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衍生工具
|
|
|
|
|
|
|
||||||||||||||
|
应付票据,非流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32年可交换债券
|
|
|
|
|
|
|
||||||||||||||
|
|
|
|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公允价值披露显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为披露目的估计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
|
|
(二)
|
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使用资产净值作为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这些投资未在公允价值等级中分类。本表中列报的公允价值金额旨在允许公允价值等级与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金额进行调节。
|
|
|
|
金额
|
|
|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新增
|
|
|||
|
处置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新增
|
|
|||
|
处置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单位:美元
|
|
|
|
|
|
|
|
|||
|
|
|
金额
|
|
|
|
|
|
人民币
|
|
|
|
|
|
(百万)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处置
|
( |
) | ||
|
转换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中确认的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
|
|||
|
应计利息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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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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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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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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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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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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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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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换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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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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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余额,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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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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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价格
在活动中 市场 一模一样 物业、厂房及设备
(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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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其他 可观察 输入
(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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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不可观察 输入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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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益(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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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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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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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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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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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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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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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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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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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经常性为基础的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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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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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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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的内容自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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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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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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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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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的内容自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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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核心资产组
(
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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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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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由于财务表现下降及若干被投资方的业务环境发生变化,集团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长期投资减值费用。对于使用计量备选办法无法轻易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出现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时,投资
重新测量
至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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