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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1

CME集团有限公司。

离职计划

(经修正和重报,自2023年3月7日起生效)

2023年3月7日

目 录

 

一、目的、意图和生效日期

     1  

ii.定义

     1  

        

 

2.1

  “管理员”      1  
 

2.2

  “原因”      1  
 

2.3

  “代码      1  
 

2.4

  “持续覆盖”      1  
 

2.5

  “受控集团”      1  
 

2.6

  “雇员”      2  
 

2.7

  “雇主”      2  
 

2.8

  “非自愿终止”      2  
 

2.9

  “合格业绩终止”      2  
 

2.10

  “合格的RIF终止”      3  
 

2.11

  “遣散费”      3  
 

2.12

  “遣散费”      3  
 

2.13

  “遣散期”      3  
 

2.14

  “遣散费时间表”      3  
 

2.15

  “补充遣散费”      3  
 

2.16

  “终止雇佣关系”      3  

病了。领取福利的资格

     3  
 

3.1

  遣散费      3  
 

3.2

  补充遣散费      3  
 

3.3

  不符合资格的雇员      4  

iv.一般规定

     4  
 

4.1

  遣散费的时间      4  
 

4.2

  扣留      4  
 

4.3

  修订及终止      4  
 

4.4

  以发放为条件的付款      4  
 

4.5

  财产的返还      5  
 

4.6

  违反对雇主的义务      5  
 

4.7

  抵消      5  
 

4.8

  管辖法律      5  
 

4.9

  不可转让性      5  
 

4.10

  遣散费而非补偿      5  
 

4.11

  抵销权      5  
 

4.12

  可分割性      6  
 

4.13

  追讨因错误而作出的付款      6  
 

4.14

  与计划相反的陈述      6  
 

4.15

  计划资金      6  
 

4.16

  书面协议      6  
 

4.17

  无权提出其他要求      6  
 

4.18

  守则第409A条      6  

五.计划管理

     6  
 

5.1

  署长对计划的运作和管理      6  
 

5.2

  对文件、文书等的依赖。      7  
 

5.3

  行政费用      7  
 

5.4

  保证金、补偿、管理人的赔偿      7  
 

5.5

  不止一种受托能力      7  
 

5.6

  拒绝索赔;上诉      7  

附录A

  

附录B

  

CME集团有限公司。离职计划

 

  i.

目的、意图和生效日期。

CME集团(简称“公司”)以前采用了CME集团遣散费计划(简称“计划”),作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雇员福利计划的组成部分。本公司特此修订并重述该计划,自2023年3月7日(“重述生效日期”)起生效。

本计划的规定取代了以前的任何雇主离职福利计划文件、政策和方案(无论这些政策和方案是否编写)。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人士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高级人员(按职位或名称)执行公司根据本计划须作出的任何指明作为。

该计划的目的是在雇主的某些雇员在特定情况下被终止雇用时,向他们提供遣散费。

该计划旨在为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的目的构成一项无资金准备的福利计划。

 

  ii.

定义。

 

  2.1

“管理人”是指公司指定的负责管理该计划的人员或委员会。就ERISA而言,管理人应是计划的“管理人”和“指定受托人”。除非公司另有指定,否则管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

 

  2.2

“原因”是指从事违反雇主的任何政策和/或对雇主有害的行为。在每种情况下,终止雇用是否因故将由署长自行决定。

 

  2.3

“法典”指的是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

 

  2.4

“持续覆盖”是指(i)ERISA(简称COBRA)标题I第6部分下的持续健康计划覆盖,以及(ii)雇主团体健康计划条款下雇员的家庭伴侣的类似COBRA的持续健康计划覆盖。

 

  2.5

“受控集团”是指根据《守则》第414(b)或414(c)条,公司及与公司一起被视为单一雇主的任何其他雇主。

 

1

2.6“雇员”是指向雇主提供个人服务以获得补偿的个人,不包括以下个人:(a)受(i)提供遣散费的个人雇佣合同所涵盖;(ii)个人遣散费协议所涵盖,除非此种合同或协议有书面证据并提及本计划的条款,或(iii)雇主或雇主的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遣散费计划;(b)被公司归类为独立承包商以征收就业税(不论此种分类是否受到质疑或支持);(c)临时性的,季节性雇员或实习雇员;(d)由集体谈判协议涵盖,但不规定参加本计划;(e)定期为雇主工作少于每周20小时;(f)没有资格享受雇主提供的养恤金或福利;或(g)不在雇主的美国工资单上。署长有权以其完全和完全的酌情决定权,逐案决定个人是否为本计划的目的而构成雇员。

如一名个人可被视为受控集团内一间以上雇用公司的雇员,则署长有完全酌情权决定就本计划而言,该个人的雇用公司是哪个实体,包括就本计划而言,该雇用公司是否为雇主。此种确定应以相关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指定的雇用公司为依据,除非署长确定有关个人雇用的事实和情况需要不同的结果。

 

  2.7

“雇主”是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公司和受控集团的任何其他雇主,这些雇主被公司指定为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雇主。截至2023年3月7日,雇佣公司包括纽约商品交易所和NEX服务北美有限公司。

如一名个人可被视为受控集团内一间以上雇用公司的雇员,则署长有完全酌情权决定就本计划而言,该个人的雇用公司是哪个实体,包括就本计划而言,该雇用公司是否为雇主。此种确定应以相关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指定的雇用公司为依据,除非署长确定有关个人雇用的事实和情况需要不同的结果。

 

  2.8

“非自愿终止”是指雇主非因死亡或残疾原因而非非自愿终止雇佣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雇员被要求调到雇主内部的一个职位或雇主的一个附属机构的一个职位,无论雇员是否选择接受这种提议,他或她都不会被视为非自愿解雇。就第2.8节而言,“关联”应包括CME集团与IHS Markit的合资企业。

 

  2.9

“合格业绩终止”是指非自愿终止,而非“因故终止”,由管理人自行决定是由于不可接受地履行了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责任。

 

2

2.10“符合资格的RIF终止”是指非自愿终止,而非因由终止,管理员自行决定是由于取消雇员的工作或减少效力。

 

  2.11

“遣散费”是指在符合条件的绩效终止或符合条件的RIF终止时,雇员有权获得的本计划遣散费附表中所述的任何付款或福利。

 

  2.12

“遣散费”是指遣散费中包含遣散费的部分。

 

  2.13

“遣散期”是指适用的遣散表中所述的雇员有权领取遣散费的期限。

 

  2.14

“遣散费附表”是指作为本计划附录所附的适用附表,因为该附表可由署长不时修改,其中描述雇员根据本计划可能有权领取的遣散费及补充遣散费。

 

  2.15

“补充遣散费”是指除任何遣散费之外的任何酌情补充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适用的遣散费附表提供的任何此类酌情补充福利。

 

  2.16

“终止雇用”是指《守则》第409A条所指的与雇主和受控集团所有成员的“离职”。如果雇员(1)其雇主因出售该雇主的股权而不再是受控集团的成员,并且(2)该雇员在出售该雇主的股权生效之日被雇主雇用,则该雇员不会经历“终止雇用”。

 

  病了。

领取津贴的资格。

 

  3.1

遣散费。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下,经历合格业绩终止的雇员应有资格领取附录A所列的遣散费,而经历合格RIF终止的雇员应有资格领取附录B所列的遣散费。

 

  3.2

补充遣散费。对于经历合格业绩终止或合格RIF终止的雇员,署长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补充离职福利。如有任何补充遣散费,则应由署长全权酌情决定提供哪种补充遣散费及数额;但任何此种现金补充遣散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导致雇员的现金遣散费和现金补充遣散费总额超过基薪的52周。

 

3

3.3不符合资格的雇员。除本第3.3条另有规定外,雇员如经历并非符合资格的业绩终止或符合资格的RIF终止(“不符合资格的终止”)的终止雇用,则无权根据本计划领取遣散费或补充遣散费。尽管有上述规定,署长仍可决定在个别情况下因特殊情况而不符合资格终止时,根据该计划提供福利,这种福利的数额和性质将由署长自行决定。

 

  iv.

一般规定。

 

  4.1

遣散费的时间。凡符合资格的雇员根据第Ill条应支付的任何遣散费,应在雇主收到已签署的解除和放弃(如第4.4节所述)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支付(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决定),或在已签署的解除和放弃成为不可撤销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署长放弃解除和放弃要求,则在雇员终止雇用之日起30天内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所有遣散费(包括第3.2节所述的任何补充遣散费)不得超过Treas的“离职工资”限制。Reg.1.409A-1(b)(9)(iii)(A)应不迟于雇员根据Treas终止雇用的第二年年底支付。Reg.1.409A-1(b)(9)(iii)(B)。任何超过Treas限制的遣散费,须在第90条以一笔总付的方式支付雇员终止雇佣关系的次日。

 

  4.2

扣留。破产管理人应从任何遣散费和补充遣散费中扣减所有联邦和州收入、FICA和其他就业税,以及根据与所涉雇员的任何协议、适用法律或雇主的其他雇员福利计划要求或允许扣减的任何其他金额。

 

  4.3

修正和终止。公司可随时修订或终止本计划,而无须事先通知;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该等修订或终止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在该等修订或终止日期前被确定有资格领取该等款项的雇员享有遣散费或补充遣散费的权利。

 

  4.4

以释放为条件的付款。根据本协议领取遣散费或补充遣散费的资格明确取决于雇员是否签署一项全面和解协议以及解除和放弃(“解除和放弃”),其形式由署长不时决定;但署长可全权酌情就雇员在本计划下的全部或部分福利全部或部分放弃这一要求。除非署长放弃执行该协议的规定,否则雇员如不在解除及豁免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执行该协议,或撤销该协议,则不论终止雇用的理由为何,均无资格领取遣散费或补充遣散费。为本协议的目的,“释放和放弃期限”是指管理人为执行此种协议规定的期限。

 

4

4.5归还财产。所有雇主财产,包括信息和报告、数据、档案、备忘录、记录、信用卡、钥匙、密码、计算机、软件、电信设备,以及符合条件的雇员在雇主受雇时收到、准备或帮助准备的其他实物或个人财产,必须由该雇员在雇员受雇的最后一天或之前归还,以便该雇员开始根据该计划领取福利。

 

  4.6

违反对雇主的义务。任何其他符合资格的雇员如果违反或违反对雇主的任何合同义务或其他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不披露机密信息的义务和离职后限制与雇主竞争的义务,则无权根据本计划领取任何遣散费或补充遣散费。

 

  4.7

抵消。雇主根据任何其他计划或安排或根据适用法律提供的遣散费或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WARN法”)、《伊利诺伊州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IL WARN法”)、《纽约州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NY WARN法”)和/或《米尔维尔-达拉斯气动工厂失业通知法》(“NJ WARN法”)要求的任何付款,应按美元对美元减少根据该计划支付的任何遣散费或补充遣散费。如果终止合同被认为适用于《WARN法》、《IL WARN法》、《NY WARN法》或《NJ WARN法》,则根据本计划可能支付的任何遣散费应被视为《WARN法》、《IL WARN法》、《NY WARN法》和《NJ WARN法》要求支付的款项。

 

  4.8

管辖法律。本计划在不受ERISA或任何其他联邦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应受伊利诺伊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4.9

不可转让性。根据本计划支付的款项不得由任何雇员分配,除非联邦或非优先州法律要求。

 

  4.10

遣散费不是补偿。可计算离职偿金的期限和根据本计划提供的付款不构成就业、补偿或薪金,以确定雇主参加任何其他福利计划的情况或根据任何其他福利计划提供的其他福利。遣散费也不应被视为雇员根据州或联邦法律为任何目的所做工作的工资。

 

  4.11

抵消权。雇员根据本计划接受遣散费或补充遣散费,即同意署长可自行决定从根据本计划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雇员欠雇主的任何款项。

 

5

4.12可分割性。本条款中任何可能无法执行的规定将被视为与本条款的其余部分分离,这些剩余的规定将被赋予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4.13

追回错误支付的款项。符合资格的雇员应被要求将因事实或法律错误而支付的任何计划遣散费或其中的一部分退还雇主。

 

  4.14

与计划相反的表述。除本文另有规定外,雇主的任何雇员、管理人员或董事均无权更改、更改或修改计划的条款,除非通过授权的书面修订计划。任何违反计划条款及其书面修正案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不对计划、管理人或雇主具有约束力。

 

  4.15

计划资金。任何符合资格的雇员不得因本计划而取得对雇主的任何资产、资金或财产的任何权利或所有权。根据该计划支付的任何离职补助金或补充离职补助金都是雇主的无准备金债务,应从雇主的一般资产中支付。雇主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或代理人均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支付计划福利。

 

  4.16

书面协议。任何合资格雇员根据本计划有权领取的离职福利,须以书面通知该雇员。符合资格的雇员无权根据本计划领取任何离职福利,但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该雇员的福利除外。

 

  4.17

无权提出其他要求。符合资格的雇员、其受扶养人、其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均无权或要求获得本计划规定的福利,但本计划所述福利除外。

 

  4.18

代码409A。本计划下的所有福利都是为了豁免或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本计划的解释和管理方式应与此种意图相一致。如在本计划所指明的时间支付任何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递延补偿”的利益,须根据第409A条缴付额外税款,则该项补偿的缴付须延至最早的开始日期,而该日期可在该日期支付该款额而无须缴付额外税款。

 

  v.

计划管理。

 

  5.1

由管理员操作和管理计划。署长完全有权控制和管理该计划的运作和管理。署长应拥有充分和专属的酌处权,以便:

 

  (a)

解释和解释《计划》的规定;

 

  (b)

通过与计划的规定相一致的实施和管理计划所必需的任何规则、程序和表格;

 

6

(c)决定任何雇员领取遣散费或补充遣散费的资格及款额,以及与雇员在该计划下的资格、福利及其他权利有关的所有其他问题;

 

  (d)

保存计划的运作和管理所需的所有记录;

 

  (e)

指定或雇用代理人(也可以是雇主的雇员),并将署长的一项或多项具体权力的行使转授给他们;在行使这些权力涉及受托责任的情况下,这些代理人将是计划的受托人;和

 

  (f)

保留与署长对计划的运作和管理有关的任何法律、会计或其他专家顾问(他们也可以是雇主的顾问)。

 

  5.2

对文件、文书等的依赖。署长可依赖代表雇主或任何雇员所作的、其真诚地认为是真实的证明书、陈述书或其他陈述,以及任何代理人或署长或雇主就本计划的运作和管理而聘请的任何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家向署长作出的任何证明书、陈述书、报告或其他陈述。

 

  5.3

行政费用。执行和管理该计划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署长根据第5.2节聘用的任何代理人和专家的费用,将由雇主支付。

 

  5.4

保证金,赔偿,管理人的赔偿。除法律规定外,不要求署长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任何人履行其作为管理人的职责,将不会得到任何补偿。雇主将向署长赔偿因根据《计划》的规定善意行事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包括法律费用)。

 

  5.5

不止一种受托能力。根据该计划,个人可以一种以上的受托人身份服务。

 

  5.6

拒绝索赔;上诉。如果任何人(“索赔人”)根据该计划以书面形式要求付款,而索赔被全部或部分拒绝,将适用以下程序解决:

 

  (a)

在收到书面索赔后90天内,管理人将向索赔人提供书面或电子通知,说明其对索赔的决定。如果署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在90天期限内就索赔作出决定,署长可将作出决定的期限再延长90天,最多可在作出决定后180天

 

7

收到书面索赔。署长将在最初的90天期限结束前向索赔人提供任何延期的书面通知,其中说明需要延期的特殊情况和预期的决定日期。如果索赔被认为被全部或部分拒绝(“不利利益确定”),则决定的书面或电子通知将告知索赔人:(一)不利利益确定的具体理由;(二)不利利益确定所依据的计划的具体规定;(三)为完善索赔而需要的任何补充资料或材料,以及需要此种资料或材料的理由;(四)有权要求对不利利益确定进行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程序,包括适用的时限,以及索赔人根据ERISA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b)

希望使用该计划的索赔上诉程序的索赔人必须通知署长,他或她希望在收到署长关于不利利益确定的书面或电子通知后60天内提出上诉。索赔人可审查与索赔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计划文件,并可提交与福利索赔有关的书面意见、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管理人将对不利利益确定的上诉记录进行全面和公正的审查,并准备其决定。署长将在收到申请人的上诉通知后60天内向申请人发出上诉决定的书面或电子通知。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署长可在收到申请人的上诉通知后120天内作出决定。署长将在60天期限结束前向索赔人提供延长期限的书面通知,其中说明需要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和预期的决定日期。关于上诉决定的书面或电子通知将以索赔人有意理解的方式书写,其中将包括作出决定的具体理由、具体提及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任何事实或计划的任何规定、索赔人可能收到与利益索赔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的声明,以及关于索赔人有权根据ERISA第502(a)节提起民事诉讼的声明。署长关于复核的决定对所有当事方都具有约束力,但须由法院根据ERISA第502(a)节采取的行动作出任何裁定。

 

  (c)

索赔人在用尽这些程序之前,不能根据ERISA第502(a)条提出诉讼。

 

8

作为证明,本公司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人员签立本经修订及重列的图则。

 

CME集团有限公司。
签名:   Hilda Harris Piell
  Hilda Harris Piell
  高级董事总经理和
  首席人力资源干事
日期:   2023年3月8日

 

9

附录A

离职时间表

合格表现

终止

下文所述的遣散费和补充遣散费是以符合资格的雇员(i)执行第4.4节所述的解除和放弃(除非根据该节放弃此种协议)为条件的,并且此种协议(如适用)在适用的等待期之后生效,并且(ii)由署长确定已满足根据本计划和本附录A领取福利的所有其他条件。

 

a.

遣散费的数额。

离职偿金相当于每服务年度两(2)周的基薪,但基薪最少为四(4)周,基薪最多为三十八(38)周。

为本附录A的目的:

“基本工资”是指符合条件的雇员的年度基本工资,自该雇员收到其符合条件的解雇通知之日起生效。

“服务年份”指的是每十二(12)个月的连续时间,这是从符合条件的员工最近的聘用日期开始计算的。

 

b.

补充遣散费。

署长根据第3.2节全权酌情决定给予的补充离职补助金可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1.

继续覆盖。为符合资格的雇员支付部分或全部连续保险费用,期限为一段规定的时间。

 

  2.

外派服务。通过雇主选定的公司提供就业援助。

 

  3.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加速将雇员持有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归属,但前提是如果雇员在整个遣散期内一直受雇于雇主,这些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本应归属。

附录B

离职时间表

合格RIF终止

下文所述的遣散费和补充遣散费是以符合资格的雇员(i)执行第4.4节所述的遣散费和豁免费(除非根据该节放弃此种协议)为条件的,并且此种协议(如适用)在适用的等待期之后生效,并且(ii)由署长确定已满足根据本计划和本附录B领取福利的所有其他条件。

 

a.

遣散费的数额。

离职偿金相当于每服务年度两(2)周的基薪,但基薪最少为四(4)周,基薪最多为五十二(52)周。

为本附录B的目的:

“基本工资”是指符合条件的雇员的年度基本工资,自该雇员收到其符合条件的解雇通知之日起生效。

“服务年份”指的是每十二(12)个月的连续时间,这是从符合条件的员工最近的聘用日期开始计算的。

 

b.

补充遣散费。

署长根据第3.2节全权酌情决定给予的补充离职补助金可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1.

继续覆盖。为符合资格的雇员支付部分或全部连续保险费用,期限为一段规定的时间。

 

  2.

外派服务。通过雇主选定的公司提供就业援助。

 

  3.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加速将雇员持有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归属,但前提是如果雇员在整个遣散期内一直受雇于雇主,这些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本应归属。

 

c.

代替奖金的额外付款

根据CME集团的年度激励计划或全权奖金计划,如果员工在该日历年至少工作六个月,并且由于符合条件的RIF终止的时间而没有资格获得年度奖金,那么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额外的现金支付,而不是奖金。此种付款的数额将由计划管理员在雇员终止合同时根据雇员的奖金目标和CME集团在适用的奖金年度的财务目标的表现来确定。这笔款项将根据员工的终止日期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