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9
在线周转贷款主协议
标准条款
(版本2021011/e-Channel Version)
代码编号:07800LK22BHA16M
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名称请参阅附属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贷双方现协商订立并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所称网络上游贷,是指借贷双方签订一般性贷款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有效使用范围内,借款方可通过借款方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贷款的业务。
第1条信用事项
1.1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提出贷款申请,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2本协议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用途、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还款方式,以贷款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出具的借据记录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借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3本协议提供的贷款周转资金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据中所界定的贷款用途。
1.4本协议规定的每笔流动资金贷款的起息日期应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1.5协议履行期间,如某一计息日或到期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应转入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1.6利率和调整方法
1.6.1人民币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年利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日利率=年利率/360。具体贷款利率以每笔贷款发放时的贷款记录为准。外币贷款的利率和计息规则以每笔贷款发放时的贷款记录和相关补充协议(如有)为准。
1.6.2贷款利息按贷款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的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1.6.3在贷款发放前对本协议项下贷款调整并适用市场报价贷款利率(LPR)的,适用新的市场报价贷款利率(LPR),按照本协议第1、6.1条规定的加减基点重新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1.6.4贷款发放后,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并适用于本协议项下贷款,贷款利率按相应借条调整。具体样本如下:
(1)明年1月1日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在市场报价利率(LPR)每次调整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若一个日历年内LPR已调整两次及以上),根据日历年内调整的最后一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相应的加减基点,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按月、季、半年、年调整:按月/季/半年/年调整,即每月/季/半年/年的对应日(无对应日的,为每月/季/半年/年的最后一天),按照调整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调整两次或以上,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以本期上次调整后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减相应基点;(本段“月、季、半年、年”统称“期”)
(三)固定利率;继续执行相应借款记录中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四)即时调整: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当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相应的加减点数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当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1.6.5贷款人可以根据外部市场利率的变化和实际经营需要,自行调整贷款利率。
1.7还款方式。本合同采用的还本付息方式以相应的借条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按期还本付息
①每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之日起整个期间对应日期的(无对应日期的,还款日为当月最后一天),自贷款发放当月起,每期还本付息。计算公式为:
每期等额金额=贷款本金余额×期限利率×(1 +贷款期限利率)偿还期数÷ [(1 +贷款期限利率)偿还期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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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每期还款日不是自贷款发放日起整期还款日的,除第一期和最后一期外的其他各期本息金额计算公式同上。第一期和最后一期的本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还款本金=贷款本金余额×期限利率×(1 +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期数÷ [(1 +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期数-1 ]-贷款本金余额×期限利率
首次还款利息=贷款本金余额x首次还款实际天数x日利率
首次付款本金及利息=首次付款本金+首次付款利息
最后付款本金=贷款本金余额
最终贷款偿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x最终期限的实际天数x每日利率
最终贷款偿还本金和利息=最终贷款偿还本金+最终贷款偿还利息
(2)使用相同数额的本金偿还
①每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之日起整个期限对应用途的(无对应日期的,还款日为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自贷款发放之月起,每一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分期与本金冲回。计算公式为:
首次付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偿还总期限
每期偿还本金=贷款本金/偿还总额
偿还每笔贷款的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偿还本金)*日利率
每次还贷的本金和利息额=每次还贷的本金+每次还贷的利息
②每期还款日不是自贷款发放日起整期还款日的,除第一期和最后两期外其余各期本息金额计算公式同上。偿还第一笔和最后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金额计算如下:
首次付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偿还总期限
首次还款利息=贷款本金余额X首次还款实际天数*日利率
首次还贷本息金额=首次还贷本金+首次还贷利息
最终还款本金=贷款本金余额
期末还款利息=贷款本金余额*期末实际天数*利率
最终贷款偿还本金和利息=最终贷款偿还本金+最终贷款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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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本金按月、季、半年、年分期偿还的,利息到期日为每月月底、季末、半年末、月末的20日,息票支付日为利息日旁边的日历日,贷款本金分期偿还。借款本金的还款期数、每次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以欠条附件为准;
(四)按月、季、半年结息,到期还本付息的,付息日为每月20日、季末、半年末、年末,付息日为付息日旁边的日历日,到期还本付息;
(5)贷款到期时,一次偿还本金和利息,并与本金结清利息。
1.8退出条件
除非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借款人在每次提款前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1.8.1借款人主体应继续合法有效,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承诺;
1.8.2本协定已经生效,本协定下的《安全协定》在法律上已经确立和生效;
1.8.3已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行为;
1.8.4已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了申请贷款的其他有关材料。
1.9贷款资金支付
1.9.1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支付方式;
(1)由贷款人委托付款,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授权,通过借款人的帐户向符合约定目的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贷款:
(2)借款人独立付款,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存入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向借款人的交易标的进行独立付款;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贷款人的政策,独立决定本协议项下贷款的付款方式。
1.9.2借款人同意,在受托支付的情况下,贷款人应先将贷款转入借款人的账户,然后直接将贷款从借款人的账户转入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的账户。
借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中止存期间,借款人不得提取借款资金,在此期间,对借款资金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等有力措施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与出借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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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不论贷款人委托付款或由借款人独立付款,一旦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借款人应被视为已根据本协议成功提取贷款,贷款人已履行其贷款义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协议偿还贷款。
1.9.4贷款人委托付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贷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协议和其他证明材料、付款授权书等材料,经表面审查批准后,贷款人应当履行贷款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贷款。
借款人独立付款的,应当在贷款后每三个月按贷款人要求报告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并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账户资料、付款凭证和其他资料,供贷款人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协议第2.3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贷款人权利。
1.9.5在自主支付的情况下,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选择在贷款人柜台提取贷款,使用网上银行(如适用)或以贷款人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提取贷款。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提取贷款,并确认通过柜台、网上或贷款人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理的贷款。
1.10资金归集账户: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或宁波银行分行开立资金归集专用账户,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资金进出账户的情况。具体资金归集账户与还款账户相同,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1.11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或宁波银行任何一家分行开立还款账户,在每次还本付息之日前将还本付息的金额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除该金额。具体还款账户为贷款备忘录所列还款账户,借款人如有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除。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生变动时,借款人应及时足额存入本息款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额外的罚息和对借款人信用记录的不良影响,由借款人承担,与出借人无关。还款账户挂失、冻结、停止支付或者结算,或者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变更手续生效前,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者未及时到柜台办理还款,未及时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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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在本协议中,“期限”是指月或月的整数倍,相应的“期限利率”是年利率/12 ×月的整数倍。“结束月”是指3月、6月、9月或12月;“半年结束月”是指6月或12月;“年终月”是指12月。
1.13本协议签署后,办理网上浮动贷款业务时,无需分别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协议。
第2条出贷人的权利和义务
2.1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协议和有关贷款所有权协议提前收回或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其他债权。
2.2贷款人有权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金融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抵押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求借款人每月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文件、资料和资料,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本行的征信系统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
2.3在本协议期限内,如果借款人或其附属机构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任何情况,贷款人有权认为,借款人给予贷款人的所有信贷,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国际贸易融资、银行担保等,都是提前到期的。并有权
(一)提前终止与借款人签订的有关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
(二)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宣告本协议项下贷款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三)直接从借款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减相应数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并通知借款人;
(4)需要贷款人额外批准的其他担保措施;
(五)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资产等措施;
(六)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同时,宁波银行各分行对借款人也享有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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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停产、停业、被解散、被接管、注销登记、可能被起诉破产、被停业整收、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借款人在本协议期限内,隐瞒与订立本协议有关的重大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情况、陈述或者含有虚假信息的信息,或者向贷款人提供虚假陈述、凭证、文件和其他材料;
(三)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和相应本票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包括贷款提前到期或者贷款逾期后已偿还的情形;
(四)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和相应的贷款本票使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不履行与出贷人或者第三人约定的义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6)借款人在偿还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予、转让、转让或低价出售)任何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偿还贷款人能力的资产;
(七)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经营活动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者违反贷款人设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财务指标的限制;
(八)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九)借款人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或者其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以其他保全措施抵扣的;
(十)借款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起诉、罚款、罚金,或者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因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判刑或者罚款;
(11)借款人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和相应贷款票据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和相应贷款票据下的任何条款和承诺;
(12)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协议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下降,担保财产的价值下降,担保财产被查封、冻结或以影响本协议项下债权人权利担保的担保措施扣减;
(十三)保证人违反保证协议的;
(14)本款第(1)、(5)、(7)、(9)、(10)项所列事项发生于借款人的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不利于实现贷款人债权的变更,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关联方的定义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修订本),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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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除上述事件外,贷款人认为对借款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还款义务有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对于是否发生此种情况,贷款人拥有完全和独立的酌处权。
2.4在贷款支付过程中,如果贷款人在其独立判断中认为借款人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贷款人有权(1)将贷款支付方式由自主支付改为委托支付(包括部分委托支付);(2)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3)与借款人协商发放和支付补充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下降;
(2)借款人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
2.5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到期债务(包括提前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部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予以注销,并通知借款人。提前支取借款人期限届满时到期的全部定期存款的,利息按取款日公布的活体存款利率计算。需要提前支取该部分定期存款的,按照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剩余部分到期时,按照开户当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借款人承担因扣除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借款人特此授权贷款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将该金额冲销。
2.6借款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者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或者隐瞒与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资料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借款人有权向催收机构提供催收资料或者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借款人不得擅自授权贷款人向催收机构提供借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催收机构有义务对借款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超出催收目的使用借款人的信息,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2.7贷款人有权参与借款人的大额融资、资产出售、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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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当按照出贷人的要求,依法办理抵押人财产保险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和保险继续有效。贷款人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申领保险利益,并取得有关保险协议或保险文件的副本。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2.9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进行贷款调节。
2.10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本协议和担保协议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照本协议和相应的担保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有权委托宁波银行总行及其他分行、任何付款银行或宁波银行代理银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借款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保证宁波银行总行及其他分行、付款银行或代理银行履行本协议即视为贷款人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义务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履行,所有权利应归于贷款人。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2.11本协议项下贷款的担保人发生危及其正常经营或对其担保本协议项下相应债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停产、停业、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经营活动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行为、诉讼活动或重大经济纠纷、资产被查封、冻结或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等。或者作为本协议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质权价值降低或者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额外担保的,贷款人也有权采取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一切措施。
第三条借款人的承诺和授权
3.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材料;
3.2在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相关检查方面与贷款人合作;
3.3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将贷款资金整体拆分,逃避贷款人的委托支付;
3.4借款人承诺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3.5借款人同意并授权(不可撤销)贷款人(包括贷款人的任何分支机构)在审查借款人的信贷发放申请和信贷发放业务交付后风险管理时,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其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通过各类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各类风险预警系统、水电用信息库等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使用和保存本单位的基本财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时,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为满足监管报送要求,依法向上述平台、系统、信息库或机构提供借款人的基本财务信息和信用信息,无论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是否获得批准,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应保留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和其他资料,贷款人应确保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上述查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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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根据本协议和相应的借据获得和使用贷款的权利。
4.2根据本协议及相应条款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法律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经授权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5条不可撤销地扣除这些费用。
4.3贷款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侵占或挪用贷款。
4.4每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有关资料和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检查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贷款使用情况。
4.5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清偿完毕前,借款人应当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大幅增加债务融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或者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债权关系变更等措施,应当在上述行为实施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履行清偿债务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的义务,并取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4.6借款人应在发生上述以外的任何危及其正常经营或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还款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2.3条所述的任何情况)后3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执行还款措施。
4.7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债务清偿之前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方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能力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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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借款人不得擅自提取或者转移资金、低价处置、赠与资产或者转让股份,以逃避对出借人的债务或者削弱自身的清偿能力。
4.9借款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将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及有关变更文件送达出借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4.10本协议项下贷款的担保人停产、停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并发生经营亏损、部分或全部丧失本协议项下债务对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担保的担保物、质押物、质权价值下降或者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借款人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4.11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调节方面与贷款人合作。
4.12借款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登记、保管、鉴定、公证、保管和担保等费用。
4.13借款人应在签收贷款人直接或以邮递方式向其交付的收款信件或收款文件后3天内,立即签署并将回执送交贷款人或将回执送交贷款人。
4.14借款人应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借款人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应当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借款人声明并保证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重大诉讼案件;借款人承诺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未得到认真履行的,或者借款人因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者公众和/或媒体强烈质疑的,有权取消已经作出的授信承诺,暂停发放贷款,直至借款人采取贷款人认可的补救措施,收回已提前发放的贷款,并在贷款无法偿还时行使相关质权;
第5条违约责任
5.1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承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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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贷款人应赔偿借款人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范围限于借款人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预期损失。
5.3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对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的实际逾期天数收取一定比例的逾期罚息。有关逾期罚息的具体百分比,请参阅附件。
5.4如果借款人没有将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则贷款人有权对挪用借款人所使用的贷款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按自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收取一定百分比的罚息。有关挪用罚息的具体百分比,请参阅附件。
5.5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未付利息收取复利。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应支付的未付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算方式进行复利;借款人未及时使用贷款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罚息的总利率和结算利率进行复利。
5.6本协定规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后,罚息将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按照本协定第5.3条和第5.4条约定的比例自动调整。罚息将与贷款利率同时适用,并将分段计算。
5.7如果贷款人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向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情况,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相当于根据本协议发放的贷款余额10%的违约金。
5.8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旅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5.9借款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本协议规定的贷款担保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借款人应当承担上述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确认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信贷,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银行承兑、国际贸易融资、银行担保等。提前到期并有权采取本协定第2.3节规定的一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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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以抵押方式担保的,如相关抵押凭证到期后,无法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再次办理相关权限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出借人有权提前宣告借款人的全部授信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全额保证金,如相关抵押凭证到期前未能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办理相关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则追加担保和其他补救措施。
第6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6.1本协议由借款人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宁波银行APP、金融系统等)在线点击提交建立,经贷款人同意后生效。借款人通过出借人电子渠道提交《协议书》签字申请的,与纸质申请上的手写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通过借款人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登录名、密码、数字证书、USBKey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完成的交易,均视为借款人完成,以上操作产生的业务指令为贷款人办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如发生身份认证等丢失、失窃、损坏等情况,除借款人已明确通知出借人外,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后果,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出借人电子渠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出借人或者到出借人营业网点办理,出借人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信息,不得将账户出借、转租给他人。借款人出借、转租他人使用或者信息泄露所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借款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内容,并理解电子签字是以电子形式包含在所附电文中的数据,用以识别签字人并表明签字人认可其内容。因此,除了与以书面形式签署合同有关的所有风险外,以电子签字方式提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被充分理解和承认具有以下风险:
(一)借款人网银等电子渠道账户密码泄露或者身份可能被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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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黑客可能对互联网进行恶意攻击,互联网服务器可能发生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因素;
(三)借款人的互联网接入设备和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的;
(四)借款人经办人员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的,可能因操作不当无法发起交易;
(五)借款人的计算机系统感染计算机病毒或者被非法侵入。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借款人的损失,借款人充分意识到并自愿承担这种风险。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自动延期一年,依此类推,如原协议项下仍有未清偿的流动资金贷款,则原协议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直至原协议项下的所有业务完成为止。本协议生效日期后的所有业务均按本协议的规定处理。如无任何未清偿业务,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所列日期起终止。书面通知所列日期早于通知送达另一方的,以通知送达另一方的日期为准。
6.2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申请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详见附属条款。
6.3借款人要求展期的,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7天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和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贷款人批准并签署展期协议后,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应在展期协议生效后才予以展期。
6.4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条款在书面协议达成前一直有效。若协议发生变更,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征得客户同意,并通过我行公众号或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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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通过书面通知或在贷款人的官方网站(http://www.nbcb.com,cn)、公共媒体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表格上发布,借款人特此授权贷款人作为其代理人,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和文件构成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有效法律文件,确认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借款人与第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借款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出抗辩或抵销要求。不反对被视为对债务转让的认可。
6.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7条法律的适用和争端的解决
7.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
7.2因履行本协定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应由当事各方通过谈判解决。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具体的争端解决办法请参考附属条款。
7.3在谈判、提交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规定,各方仍应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端解决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绝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任何义务。
第8条其他事项
8.1本协定某些条款无效或被取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这些条款应继续有效。
8.2服务
(1)借款人承认,下列地址应为贷款人发出的通知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所涉的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件,该地址和联系方式应适用于诉讼和执行的所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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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借人、审判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将通知和法律文件按下列地址和联系方式发送。无人签收或拒收邮件的,通知和法律文件的交还日期视为送达日期。邮件在直接送达时被拒收的,投递人可以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并留置通知和法律文件,视为送达。
(3)借款人承认,出借人、听审法院和仲裁机构可通过下列指明的移动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现代通信手段,将文书送达。出借人、听审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要确认已按下列号码和地址发送有关法律文书,即视为已送达文书。出借人、听审法院或仲裁机构按下列邮寄地址发送的有关法律文书,即视为已于邮件送达3日后送达。
(四)借款人提供错误的联系方式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致使通知或者法律文件不能送达或者交回的,应当将通知或者法律文件的交回日期当作送达日期。
(5)附属条款载列借款人的收货地址及联络资料。
8.3双方同意确认电话录音和传真副本的法律效力,并承诺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争端解决机构,传真副本在原件存续期内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效力,借款人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传真号码不得随意更改,如传真号码发生变更,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出具书面解释,借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借款人应确保其发送的传真与原件一致;否则,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4本协定各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仅根据标题解释或理解本协定的任何条款。
8.5除本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除非非违约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违约方应在任何时候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协议或义务。非违约方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迟延采取行动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均不应被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8.6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对协议进行公证的,应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并明确给予协议执行效力,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同时,借款人同意本协议经公证后即可执行。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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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如果由于条例、规则、政策或紧急措施的变化而不能充分履行本协议,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8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贷款人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协议的格式条款、附属条款、补充协议、ious、借款人的承诺、证词和付款权等构成协议的全部内容,协议的组成部分可以书面、电子或者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执行。
第10条提示和声明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应委托第三方保管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双方同意并确认,由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应作为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的最后证明。
2.贷款人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协议条款的充分和准确的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为缔约各方所充分了解和理解。
同时,借款人特别声明,它特别注意并接受与其义务有关的条款,特别是与其义务有关的粗体条款。
借款人已经知道,如果利率在起始日和到期日之间上升,选择浮动利率会增加利息支付;如果利率在起始日和到期日之间下降,选择固定利率会增加利息支付。
(以上为本协定的标准条款,以下为本协定的附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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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条款在线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
没有。:07800LK22BHA16M
贷款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借款人:江苏湖湖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1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还款加收50%的罚息;
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应对挪用贷款额外收取80%的罚息。
第2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申请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的金额收取/罚款。
第3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由协议签署地无锡市中山路666号人民法院管辖
第4条
借款人的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
投递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天安智慧城A3-1208
收件人(或收货人):应Lai Wang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20922198302165723
联系电话:18112388986
传真接收号码:/
短信接收号码:18112588986
电子邮件:/
本协定的标准条款和附属条款构成整个协定。
签署日期: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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