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Cong Li,证明:
1. |
本人已审阅洋葱集团(“公司”)表格20-F的年度报告;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遗漏陈述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此类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
3. |
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并且: |
(一个) |
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期间; |
(乙) |
[删除]; |
(C) |
评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末基于此类评估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和 |
(四)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涵盖期间发生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和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
(一个)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重大缺陷很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不利影响 |
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和
(乙) |
任何涉及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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