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3
礼恩派集团
401(k)计划和信托协议
截至2025年1月1日重报
(另有说明的除外)
目 录
| 页 | ||||||
| 第一节 |
定义 | 1 | ||||
| 1.1. |
账户 | 1 | ||||
| 1.2. |
会计年度 | 3 | ||||
| 1.3. |
ACP或平均贡献百分比 | 3 | ||||
| 1.4. |
行政委员会 | 3 | ||||
| 1.5. |
管理员 | 3 | ||||
| 1.6. |
ADP或平均延期百分比 | 3 | ||||
| 1.7. |
备用收款人 | 4 | ||||
| 1.8. |
受益人 | 4 | ||||
| 1.9. |
中断服务 | 4 | ||||
| 1.10. |
代码 | 4 | ||||
| 1.11. |
公司 | 4 | ||||
| 1.12. |
公司股票 | 4 | ||||
| 1.13. |
Compensation | 4 | ||||
| 1.14. |
贡献 | 5 | ||||
| 1.15. |
贡献美元限额 | 5 | ||||
| 1.16. |
转换期 | 5 | ||||
| 1.17. |
直接展期 | 5 | ||||
| 1.18. |
残疾 | 5 | ||||
| 1.19. |
分销商 | 5 | ||||
| 1.20. |
生效日期 | 6 | ||||
| 1.21. |
合资格雇员 | 6 | ||||
| 1.22. |
合资格退休计划 | 7 | ||||
| 1.23. |
合资格展期分配 | 7 | ||||
| 1.24. |
雇员 | 7 | ||||
| 1.25. |
雇主 | 7 | ||||
| 1.26. |
入境日期 | 8 | ||||
| 1.27. |
ERISA | 8 | ||||
| 1.28. |
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 8 | ||||
| 1.29. |
没收账户 | 8 | ||||
| 1.30. |
哈内斯 | 8 | ||||
| 1.31. |
哈内斯计划 | 8 | ||||
| 1.32. |
HCE或获高额报酬员工 | 8 | ||||
| 1.33. |
服务时间 | 9 | ||||
| 1.34. |
不符合资格 | 10 | ||||
| 1.35. |
计划中罗斯转换 | 10 | ||||
| 1.36. |
投资委员会 | 10 | ||||
| 1.37. |
投资基金或基金 | 10 | ||||
| 1.38. |
租赁雇员 | 10 | ||||
| 1.39. |
贷款账户 | 10 | ||||
| 1.40. |
NHCE或非高度获补偿雇员 | 10 | ||||
| 1.41. |
非员工持股计划成分 | 10 | ||||
| 1.42. |
正常退休日期 | 10 | ||||
i
| 1.43. |
业主 | 11 | ||||
| 1.44. |
育儿假 | 11 | ||||
| 1.45. |
参与者 | 11 | ||||
| 1.46. |
参与组 | 11 | ||||
| 1.47. |
支付 | 11 | ||||
| 1.48. |
计划 | 12 | ||||
| 1.49. |
计划年度 | 13 | ||||
| 1.50. |
事先计划 | 13 | ||||
| 1.51. |
QDRO | 13 | ||||
| 1.52. |
相关公司 | 13 | ||||
| 1.53. |
所需开始日期 | 13 | ||||
| 1.54. |
工资递延缴款 | 13 | ||||
| 1.55. |
结算日期 | 13 | ||||
| 1.56. |
股份或股份 | 13 | ||||
| 1.57. |
配偶同意 | 13 | ||||
| 1.58. |
配偶 | 14 | ||||
| 1.59. |
股票红利计划 | 14 | ||||
| 1.60. |
交易日期 | 14 | ||||
| 1.61. |
信任 | 14 | ||||
| 1.62. |
受托人 | 14 | ||||
| 1.63. |
一个或多个单位 | 14 | ||||
| 1.64. |
USERRA | 14 | ||||
| 1.65. |
估值日期 | 14 | ||||
| 1.66. |
归属服务年份 | 14 | ||||
| 第二节 |
资格;为先前雇主服务 | 16 | ||||
| 2.1. |
资格 | 16 | ||||
| 2.2. |
不合格员工 | 16 | ||||
| 2.3. |
不符合资格或前参加者 | 16 | ||||
| 2.4. |
前雇员 | 17 | ||||
| 2.5. |
为先前雇主提供服务 | 17 | ||||
| 第三节 |
参与者的贡献 | 18 | ||||
| 3.1. |
工资递延缴款 | 18 | ||||
| 3.2. |
税后缴款 | 19 | ||||
| 3.3. |
更改贡献选举 | 19 | ||||
| 3.4. |
撤销及恢复供款选举 | 20 | ||||
| 3.5. |
贡献百分比限制 | 20 | ||||
| 3.6. |
捐款美元限额超过时退款 | 20 | ||||
| 3.7. |
时间、过帐和税务考虑 | 21 | ||||
| 3.8. |
50岁或以上参与者的追赶贡献 | 21 | ||||
| 3.9. |
罗斯贡献 | 22 | ||||
| 3.10. |
自愿扣除雇员供款 | 23 | ||||
二、
| 第四节 | 滚存捐款、转让给和 从其他合格计划来看,和计划中的罗斯 转换 | 24 | ||||
| 4.1. |
展期贡献 | 24 | ||||
| 4.2. |
从其他合资格计划转出及转往其他合资格计划 | 24 | ||||
| 4.3. |
直接翻车 | 25 | ||||
| 4.4. |
涉及Roth贡献账户的直接展期 | 25 | ||||
| 4.5. |
计划内Roth转换 | 25 | ||||
| 第五节 | 公司贡献 | 27 | ||||
| 5.1. |
公司匹配贡献 | 27 | ||||
| 5.2. |
公司可自由支配的匹配供款 | 28 | ||||
| 5.3. |
公司合格非选择性贡献 | 28 | ||||
| 5.4. |
帕台农神庙公司利润分享贡献 | 29 | ||||
| 5.5. |
Sterling Steel贡献 | 30 | ||||
| 5.6. |
西部气动管贡献 | 31 | ||||
| 5.7. |
额外股票红利计划雇主匹配供款 | 32 | ||||
| 第六节 |
会计 | 33 | ||||
| 6.1. |
个人参与者会计 | 33 | ||||
| 6.2. |
贡献和分配会计 | 33 | ||||
| 6.3. |
交易日期核算与投资周期 | 33 | ||||
| 6.4. |
投资基金会计 | 33 | ||||
| 6.5. |
支付费用及开支 | 33 | ||||
| 6.6. |
参与人贷款的会计处理 | 34 | ||||
| 6.7. |
纠错 | 34 | ||||
| 6.8. |
与会者发言 | 34 | ||||
| 6.9. |
转股期特殊会计 | 35 | ||||
| 6.10. |
QDRO受益人账户 | 35 | ||||
| 第七节 | 投资基金和选举 | 36 | ||||
| 7.1. |
投资基金 | 36 | ||||
| 7.2. |
投资基金选举 | 36 | ||||
| 7.3. |
投资选择的责任 | 36 | ||||
| 7.4. |
ERISA第404(c)款) | 36 | ||||
| 7.5. |
如果没有选举就违约 | 36 | ||||
| 7.6. |
时机 | 37 | ||||
| 第八节 | 归属与没收 | 38 | ||||
| 8.1. |
完全归属账户 | 38 | ||||
| 8.2. |
对某些事件的完全归属 | 38 | ||||
| 8.3. |
归属时间表 | 39 | ||||
| 8.4. |
没收 | 40 | ||||
三、
| 8.5. |
重新雇用的参与者 | 40 | ||||
| 第九节 |
参与人贷款 | 42 | ||||
| 9.1. |
允许的参与者贷款 | 42 | ||||
| 9.2. |
贷款申请、票据及证券 | 42 | ||||
| 9.3. |
配偶同意 | 42 | ||||
| 9.4. |
贷款审批 | 42 | ||||
| 9.5. |
贷款额度 | 42 | ||||
| 9.6. |
最大贷款数量 | 42 | ||||
| 9.7. |
贷款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 | 42 | ||||
| 9.8. |
息率 | 43 | ||||
| 9.9. |
贷款支付 | 43 | ||||
| 9.10. |
贷款支付等级 | 43 | ||||
| 9.11. |
缺席的叶子 | 43 | ||||
| 9.12. |
贷款违约 | 44 | ||||
| 9.13. |
加速付款 | 44 | ||||
| 9.14. |
禁止向公司高管和董事提供贷款 | 44 | ||||
| 9.15. |
资产剥离或收购时的贷款展期 | 44 | ||||
| 9.16. |
视同分配的影响 | 45 | ||||
| 9.17. |
根据CARES法案延长贷款偿还期限 | 45 | ||||
| 第x节 |
在职退出 | 47 | ||||
| 10.1. |
允许在职提款 | 47 | ||||
| 10.2. |
在职退出申请及通知 | 47 | ||||
| 10.3. |
配偶同意 | 47 | ||||
| 10.4. |
在职退出审批 | 47 | ||||
| 10.5. |
付款表格及中 | 47 | ||||
| 10.6. |
在职退出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 | 48 | ||||
| 10.7. |
在职提款通常以现金形式 | 48 | ||||
| 10.8. |
年龄以上59 ½提款 | 48 | ||||
| 10.9. |
59岁以下½艰苦条件退出 | 49 | ||||
| 10.10. |
展期提款 | 50 | ||||
| 10.11. |
残疾退出 | 51 | ||||
| XI一节 |
一旦就业结束或作为 法律规定 | 52 | ||||
| 11.1. |
福利信息、通知和选举 | 52 | ||||
| 11.2. |
配偶同意 | 52 | ||||
| 11.3. |
付款表格及中 | 52 | ||||
| 11.4. |
小额发放 | 53 | ||||
| 11.5. |
自动IRA展期 | 53 | ||||
| 11.6. |
分配资金的来源和时间安排 | 53 | ||||
| 11.7. |
视同分配 | 53 | ||||
四、
| 11.8. |
允许的最晚开工 | 54 | ||||
| 11.9. |
最低分配要求 | 54 | ||||
| 11.10. |
受益人指定 | 59 | ||||
| 11.11. |
视为遣散费分配 | 59 | ||||
| 11.12. |
适用于参与人自愿扣除雇员供款的特别规则 | 60 | ||||
| 11.13. |
分配通常以现金形式进行 | 61 | ||||
| 11.14. |
与冠状病毒相关的分布 | 61 | ||||
| 第十二节 |
ADP和ACP测试 | 63 | ||||
| 12.1. |
贡献限制定义 | 63 | ||||
| 12.2. |
ADP和ACP测试 | 64 | ||||
| 12.3. |
ADP和ACP测试的更正 | 66 | ||||
| 12.4. |
投资损益调整 | 67 | ||||
| 12.5. |
测试责任和所需记录 | 67 | ||||
| 12.6. |
单独测试 | 67 | ||||
| 第十三节 |
最大贡献和利益 限制 | 68 | ||||
| 13.1. |
“年度新增”定义 | 68 | ||||
| 13.2. |
每年最大新增 | 68 | ||||
| 13.3. |
避免超额年度新增 | 68 | ||||
| 13.4. |
更正超额年度新增 | 68 | ||||
| 13.5. |
修正多重计划超额 | 68 | ||||
| 第十四节 |
顶级重磅规则 | 69 | ||||
| 14.1. |
顶级重磅定义 | 69 | ||||
| 14.2. |
特别贡献 | 70 | ||||
| 14.3. |
特别归属 | 70 | ||||
| 第十五节 |
计划行政 | 71 | ||||
| 15.1. |
计划划定权限与责任 | 71 | ||||
| 15.2. |
受托标准 | 71 | ||||
| 15.3. |
公司是ERISA计划管理员 | 71 | ||||
| 15.4. |
行政委员会及投资委员会职责 | 71 | ||||
| 15.5. |
顾问可能会被保留 | 72 | ||||
| 15.6. |
署长职责的下放 | 72 | ||||
| 15.7. |
委员会业务规则 | 72 | ||||
| 第十六节 |
投资管理 | 74 | ||||
| 16.1. |
信托协议 | 74 | ||||
| 16.2. |
投资基金 | 74 | ||||
| 16.3. |
持有现金的权力 | 74 | ||||
v
| 16.4. |
受托人须按指示行事 | 74 | ||||
| 16.5. |
定制基金投资管理 | 75 | ||||
| 16.6. |
管理人有权投票登记投资公司股份 | 75 | ||||
| 16.7. |
资产隔离的权力 | 75 | ||||
| 第十七节 |
信托管理 | 77 | ||||
| 17.1. |
受托人拟订立信托 | 77 | ||||
| 17.2. |
受托人将担任信托资产的所有人 | 77 | ||||
| 17.3. |
美国所有权指数 | 77 | ||||
| 17.4. |
税收代扣代缴 | 77 | ||||
| 17.5. |
信托会计 | 78 | ||||
| 17.6. |
若干资产的估值 | 78 | ||||
| 17.7. |
法律顾问及专业代理 | 78 | ||||
| 17.8. |
费用及开支 | 78 | ||||
| 17.9. |
受托人职责及限制 | 78 | ||||
| 17.10. |
代理人的投票 | 79 | ||||
| 第十八节 |
权利、保护、建设和 管辖权 | 80 | ||||
| 18.1. |
计划不影响就业权利 | 80 | ||||
| 18.2. |
遵守USERRA和化妆贡献 | 80 | ||||
| 18.3. |
合格的预备役人员分配 | 80 | ||||
| 18.4. |
有限的缴款返还 | 81 | ||||
| 18.5. |
转让与异化 | 81 | ||||
| 18.6. |
支付便利 | 81 | ||||
| 18.7. |
重新分配损失的参与者账户 | 81 | ||||
| 18.8. |
索赔程序 | 82 | ||||
| 18.9. |
建设 | 83 | ||||
| 18.10. |
管辖权和可分割性 | 83 | ||||
| 18.11. |
公司赔偿 | 83 | ||||
| 18.12. |
口头表示限制 | 84 | ||||
| 第十九节 |
修正、合并、剥离和 终止 | 85 | ||||
| 19.1. |
修正 | 85 | ||||
| 19.2. |
合并 | 85 | ||||
| 19.3. |
资产剥离 | 85 | ||||
| 19.4. |
计划终止 | 86 | ||||
| 19.5. |
修订及终止程序 | 86 | ||||
| 19.6. |
终止雇主的参与 | 86 | ||||
| 19.7. |
更换受托人 | 86 | ||||
| 19.8. |
受托人的最终结算及会计 | 87 | ||||
六
| 第XX节 |
“退休K”条款 | 88 | ||||
| 20.1. |
目的和生效日期 | 88 | ||||
| 20.2. |
退休K参与者 | 88 | ||||
| 20.3. |
退休K缴款 | 88 | ||||
| 20.4. |
退休K匹配供款 | 89 | ||||
| 20.5. |
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 | 90 | ||||
| 20.6. |
其他计划条文的适用 | 90 | ||||
| 第二十一节 |
与公司有关的特别条文 股票基金 | 92 | ||||
| 21.1. |
收购或处置公司股票 | 92 | ||||
| 21.2.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对计划中规定的选举的限制 | 92 | ||||
| 第XXII款 |
员工持股条款 | 93 | ||||
| 22.1. |
公司股票现金分红 | 93 | ||||
| 22.2. |
福利分配 | 93 | ||||
| 第二十三节 |
“HANES K”条款 | 94 | ||||
| 23.1. |
目的 | 94 | ||||
| 23.2. |
Hanes K参与者 | 94 | ||||
| 23.3. |
Hanes K匹配贡献 | 94 | ||||
| 23.4. |
其他计划条文的适用 | 95 | ||||
| 附录A |
参与协议LIGETT & PLATT, 合并401(k)计划和信托 | A-1 | ||||
| 附录b |
投资基金和公司股票基金 | B-1 | ||||
| 附录C |
计划费用和开支的支付 | C-1 | ||||
| 附录D |
贷款利率 | D-1 | ||||
七、
序言
自2000年9月1日起,主要办事处位于密苏里州迦太基的密苏里州公司礼恩派集团为公司及其参与的关联公司的合格员工设立了礼恩派集团 401(k)计划和信托协议(“计划”)。该计划旨在构成《守则》第401(a)节所述的合格利润分享计划,其中包括《守则》第401(k)节所述的合格现金或递延安排。
本计划与信托有关受托人的条款构成由礼恩派集团与Delaware Charter Guarantee & Trust Company订立的信托协议,作为信安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根据《守则》第501(a)条,该信托拟免税。
该计划旨在遵守不时修订的《守则》第401(a)条资格要求,并旨在在运作中遵守这些要求。如果下文所述的计划随后被确定不符合此类要求以及根据这些资格要求发布的任何法规,则该计划应随后进行修订以符合此种要求。
重述的计划还包含股票红利部分。该部分旨在构成《守则》第401(a)条规定的股票红利计划和《守则》第4975(e)(7)条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ESOP”)。
该计划经重述,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该计划再次重述,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再次生效。礼恩派集团送股计划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并入该计划。截至2025年3月31日,Hanes Companies,Inc. Retirement Savings Plan II已并入该计划。
除经修订的《计划》条文另有说明外,本重述计划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节
定义
大写时,以下单词和短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含义:
1.1.“账户。”为核算参与者在计划中的权益而保存的记录。“账户”可指代表参与者创建的以下一个或全部账户,用于持有可归属于计划下特定类型缴款或分配的金额、计划先前允许的缴款以及从其他计划转移的金额:
(a)“现金股利持有账户。”为持有参与者选择已支付给他或她的归属于公司股票的现金股息而创建的账户,该账户由受托人收到,并记入该账户。将现金红利分配给参与人时,借方现金红利持有账户。
(b)“现金股利再投资账户”。为持有信托从信托收到的可归属于参与者账户的再投资股息中购买的公司股票而创建的账户。
(c)“员工税后缴款账户”。为持有根据股票红利计划作出的可归属于参与者的不可扣除供款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并并入本计划。
(d)“员工税前递延账户。”为持有可归属于本计划的员工税前缴款(包括税前追赶缴款)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e)“Hanes先前贷款账户。”为持有从Hanes计划转入本计划的任何未偿还参与人贷款而创建的账户。
(f)“参与者自愿扣除雇员供款账户。”为持有1982年1月1日及之后、1987年1月1日之前向股票红利计划作出的可自愿扣除供款而创建的账户。
(g)“事先计划更正匹配缴款账户。”为持有此后指定为“先前计划更正匹配缴款账户”的其他计划转移的可归属于更正匹配缴款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h)“Pre-Plan Employee Pre-Tax Deferral Account(s)。”为持有从其他计划转入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该账户在其下被指定为“先前计划员工税前递延账户”金额。
1
(i)“事先计划员工税后供款账户。”为持有从其他被指定为“先前计划员工税后缴款账户”的其他计划转移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j)“展期账户”。为持有本计划参与者的展期缴款应占金额以及根据本计划指定为“展期账户”的其他计划转入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必要时,应在参与者的展期账户下设立子账户,以分别持有归属于(i)向另一合格计划或个人退休计划缴款的税前金额,(ii)向另一合格计划缴款的罗斯缴款,以及(iii)向另一合格计划或个人退休计划缴款的税后金额的金额。
(k)“公司匹配贡献账户。”为持有可归属于雇主的公司匹配捐款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l)“公司全权匹配出资账户。”为持有可归属于雇主的公司可自由支配匹配供款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m)“公司纠偏匹配供款账户。”为持有可归因于雇主的纠正匹配缴款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n)“公司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为持有可归属于雇主的公司合格非选择性供款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o)“事先计划公司匹配供款账户”。为持有可归属于并入本计划的先前计划公司匹配供款账户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p)“事先计划公司利润分享贡献账户”。为持有可归属于先前计划公司利润分享贡献或并入本计划的类似账户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q)“事先计划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为持有可归属于先前计划的合格非选择性缴款或并入本计划的类似账户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r)“帕台农神庙公司利润分享贡献账户。”为持有可归属于帕台农神庙公司利润分享贡献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s)“罗斯捐款账户”。为持有根据第3.9节作出的罗斯捐款(包括税后追缴捐款)而创建的账户。
2
(t)“先前计划罗斯缴款账户。”为持有并入本计划的先前计划罗斯捐款(包括税后追赶捐款)而创建的账户。
(u)“罗斯转换账户”。为持有可归属于根据第4.5节进行的计划内Roth转换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v)“Prior Plan Roth转换账户。”为持有归属于根据先前计划进行的计划内Roth转换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这些金额并入本计划。
(w)“Sterling Steel Contribution Account。”为持有根据第5.5节作出的归属于Sterling Steel捐款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x)“西部气动管贡献账户。”为持有根据第5.6节作出的可归属于Western Pneumatic Tube捐款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y)“事先计划ESOP账户。”为持有并入本计划的先前计划下ESOP账户的应占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z)“股票红利ESOP账户。”为持有由于该计划终止而从礼恩派集团员工持股计划转入股票红利计划的金额而创建的账户。
行政委员会还可以规定在每个这些账户内维持次级账户,只要这些次级账户是遵守(i)《守则》、(ii)任何州或联邦法规或(iii)国内税务局发布的指导的适用规定所必需的。
1.2.“会计年度。”公司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财政年度(截至本重述计划文件生效之日,为日历年)。
1.3.“ACP”或“平均贡献百分比”。根据第12.1(a)小节计算的百分比。
1.4.“行政委员会。”已获公司委任根据第15.4至15.7条管理该计划的委员会。
1.5.“管理员。”公司,可根据第15.4至15.7条将管理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责转授予行政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
1.6.“ADP”或“平均延期百分比”。根据第12.1(c)小节计算的百分比。
3
1.7.“候补收款人。”任何配偶、前配偶、子女或参与者的其他受抚养人(定义见《守则》第152条),如被家庭关系令承认有权根据该计划获得参与者的全部或部分账户。
1.8.“受益者。”根据第11.10节中的“受益人指定”条款或由于QDRO而将在参与者死亡后领取福利的人。
1.9.“中断服务。”一个计划年度,其中参与者的服务时间不超过500小时。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参与者没有仅仅因为雇主妥为准予的缺勤(无薪)假而获得超过五百(500)小时的服务,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计划年度发生“中断服务”。
尽管有上述规定,参与者不得在第一个计划年度因《守则》第410(a)(5)(e)及411(a)(6)(e)条所界定的“产假或陪产假缺勤”(即因:
(a)参加者怀孕;
(b)参加者的子女出生;
(c)将一名儿童安置在参加者处领养;或,
(d)在紧接此类出生或安置后的时期内照料儿童。
1.10.“代码。”经修正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凡提述任何特定的《守则》条文,均须包括该条文、根据该条文颁布的任何规例,以及修订、补充或取代该条文的任何未来立法的任何类似条文。
1.11.“公司。”礼恩派集团或通过合并、购买或其他方式的任何继任者。
1.12.“公司股票。”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有投票权,由受托人作为信托的一部分出资或收购。
1.13.“补偿。”参与者的“补偿”,该术语在根据《守则》发布的《财务条例》第1.415(c)-2(d)(4)节中定义(即,参与者从雇主获得的收入,在W-2表格“方框1”中报告),加上根据《守则》第125、132(f)、402(e)(3)、402(h)(1)(b)、408(p)(2)(a)(i)或457条规定的任何减薪。为此目的,《守则》第125条规定的金额不包括参与者无法以现金代替团体健康保险的任何金额,因为参与者无法证明他或她拥有其他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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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参与者的补偿应不包括在参与者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中离职后支付的所有款项,除非此类付款(i)包括在该离职前如果参与者继续受雇于雇主本应支付给参与者的定期工资,以及(ii)在该离职后两个半月或包括该离职日期的时效年度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支付;但对于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2009年,根据《守则》第414(u)(12)节的规定,参与者的补偿应包括任何军事差别工资的支付。就前一句而言,参与者的“定期工资”包括对其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的补偿、对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服务的补偿(如加班费或轮班差别工资)、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的支付。
为确定该计划下的福利,每个计划年度的补偿限制为350,000美元(根据《守则》第401(a)(17)和415(d)节根据生活费用增加进行调整)。如果一个计划年度由少于12个月组成,为确定该计划年度本计划下的福利而作出的补偿,其金额限于等于该计划年度原本适用的限额乘以分数,其分子为短计划年度的月数,其分母为12。
为确定HCE和关键员工,以及为第13.2和14.2节的目的,应使用整个计划年度的补偿。自2005年1月1日起,为确定ADP和ACP,应使用整个计划年度的补偿。
1.14.“贡献。”由参与者或雇主向该计划供款的金额,或从符合《守则》第401(a)条规定的其他计划或管道个人退休账户、年金或信托直接转入本计划并分配给参与者账户之一的金额。
1.15.“Contribution Dollar Limit。”每个参与者的工资递延缴款的年度限额应为每个日历年23,500美元(根据《守则》第402(g)(4)节根据生活费用增加进行调整)。就本第1.14条而言,参与者的工资递延缴款应包括任何选择性递延至《守则》第401(k)条计划、《守则》第408(k)条简化雇主养老金计划、《守则》第403(b)条年金或托管账户计划或《守则》第408(p)条简单退休账户。
1.16.“转换期。”将先前计划和信托的先前会计制度转换为本计划和信托以及第6节所述会计制度的期间。
1.17.“直接翻车。”为分销商的利益直接支付给合格退休计划的合格展期分配。
1.18.“残疾。”(i)有资格获得社会保障残疾福利或(ii)有资格获得雇主赞助的长期残疾福利证明的参与者的完全和永久、精神或身体残疾。
1.19.“分销商。”雇员或前雇员、雇员或前雇员的未亡配偶及雇员或前雇员的配偶或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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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QDRO下的替代收款人。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且仅为将一笔过的死亡抚恤金分配给《守则》第408(d)(3)(c)条所定义的传统继承个人退休账户的目的,“分配人”还应包括一名非配偶受益人。
1.20.“生效日期。”本计划各项规定生效之日。该日期为2000年9月1日,除非另有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附录A/参与协议中关于参与集团的规定。本次重述的生效日期为2025年1月1日,但本次重述中注明的除外。
1.21.“符合条件的员工。”本计划所涵盖的雇主或参与集团的雇员,根据正式签立/接受的参与协议,经公司同意,但任何雇员除外:
(a)雇主为一方当事人的集体谈判协议涵盖其报酬和雇用条件,除非集体谈判协议要求雇员参与该计划;
(b)因其为租赁雇员而被视为雇员的人;或
(c)谁是(i)根据《守则》第861(a)(3)条从美国境内的来源获得任何赚取收入(在《守则》第911(d)(2)条的含义内)的非居民外国人;或(ii)从美国境内的此类来源获得此类赚取收入,但根据适用的所得税公约,此类收入免征美国所得税。
对于就业分类由非议价变为谈判或由习惯法雇员变为租赁雇员的合资格雇员,并因该等变动而成为本计划下的不合资格参与者的,他或她应在该等就业分类变动日期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停止被视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雇员。
对于雇佣分类由议价变为非议价或由租赁雇员变为习惯法雇员的雇员,且因该等变更而满足本计划“合资格雇员”定义的,自该等雇佣分类变更之日起,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应尽快将其视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雇员。
被雇主归类为“独立承包人”的人将不具备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如果该人后来被雇主归类为普通法雇员,或后来根据与国内税务局的联邦就业税审计结算被归类为普通法雇员,则就本计划而言,该人应被视为合格雇员,仅在其被雇主归类为雇主的普通法雇员之日起及之后。
被监禁但被允许根据“工作释放”或类似计划工作的雇员,如果其雇主(或参与团体)根据正式通过的参与协议如此选择,则他们可能会参加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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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1日起,Hanes的雇员如不是符合资格的雇员,可参加该计划。
1.22.“符合条件的退休计划。”守则第408(a)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守则第408(b)条所述的个人退休年金、守则第403(a)条所述的年金计划或守则第401(a)条所述的合格信托,接受分销商的合格展期分配,但就向未亡配偶的合格展期分配而言,合格退休计划是个人退休账户或个人退休年金。合资格退休计划还应指《守则》第403(b)条所述的年金合同和《守则》第457(b)条所指的合资格计划,该计划由一个州、一个州的政治分区或一个州或一个州的政治分区的任何机构或工具维持,并同意单独核算从本计划转入该计划的金额。根据《守则》第414(p)节的定义,合格退休计划的定义也应适用于分配给未亡配偶的情况,或作为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收款人的配偶或前配偶。自2007年1月1日起,为向非配偶受益人分配一笔过的死亡抚恤金,合格退休计划仅指传统的继承个人退休账户,如《守则》第408(d)(3)(c)条所定义。自2008年1月1日起,合格退休计划还应包括代码第408A(b)节中描述的Roth IRA。
1.23.“符合条件的展期分配。”将余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分配给分销商的贷方,不包括(i)为分销商的寿命(或预期寿命)或分销商与分销商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或预期寿命)而进行的一系列基本相等的定期付款(频率不低于每年)中的一种的分配,或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特定期限;(ii)在《守则》第401(a)(9)条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分配;(iii)分配中不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部分;(iv)从任何参与者账户中提取的艰苦条件提款金额。分配不应仅仅因为该部分由不包括在总收入中的税后雇员缴款组成而不成为合格的展期分配。然而,这些部分只能转移到《守则》第408(a)或(b)条所述的传统个人退休账户或年金(“传统IRA”)或《守则》第408A条所述的Roth个人退休账户或年金(“Roth IRA”)、《守则》第401(a)或403(a)条所述的合格计划,或《守则》第403(b)条所述的确定缴款计划,同意单独核算如此转移的金额,包括分别核算此类分配中包含在毛收入中的部分和此类分配中不包含在其中的部分。
1.24.“员工。”受雇于公司或参与团体的雇主的个人,不论该个人是否为本计划的参与者。自2025年1月1日起,Hanes雇用的个人为本协议项下的雇员。
1.25.“雇主。”根据公司同意的正式签署的参与协议(或2003年1月1日之前的,收养协议)采用本计划的公司和任何相关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地点,每一项均应附于本协议。自2025年1月1日起,Hanes采用该计划,并且是本计划下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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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入境日期。”每年1月1日、每年4月1日、每年7月1日、每年10月1日,以及公司指定的任何额外特别入境日期。特殊入境日期包括,通过说明而非限制的方式,以下:
(a)参加协议规定的特别参加生效日期;
(b)对于根据第2.2或2.3条的规定有权在其从相关雇主转账后立即开始支付工资递延缴款的雇员,该雇员的转账日期;和
(c)对于根据第2.2节的规定有权在其成为合资格雇员之日(即该日期)开始缴纳工资递延缴款的先前不符合资格的雇员。
1.27.“ERISA。”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凡提述任何特定条文,须包括该条文、根据该条文颁布的任何规例,以及任何修订、补充或取代该条文的未来立法的任何类似条文。
1.28.“员工持股计划的组成部分。”就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估值日期而言,投资于公司股票的信托部分。
根据第3条作出的选择性供款、根据第4条接受的展期供款和转让,以及根据第5条作出的公司供款,应被视为在估值日期的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中持有此类供款或金额,用于根据参与者根据第7条的选择收购公司股票。
ESOP部分旨在构成《守则》第4975(e)(7)条和《财务条例》第54.4975-11(a)(5)条含义内的员工持股计划(“ESOP”),以及《守则》第401(a)和401(k)(2)条含义内的合格股票红利计划和合格现金或递延安排。
1.29.“没收账户。”已离开雇主或参与集团、投资于受托人计息存款的参与者没收的账户持有金额,等待本计划和信托规定的处置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指示。
1.30.“哈内斯。”Hanes Companies,Inc.、Hanes Companies – New Jersey,LLC、Hanes CNC Services Co.,以及根据公司同意的正式签署的参与协议采用本计划的此类实体的任何相关公司。
1.31.“哈内斯计划。”Hanes Companies,Inc. Retirement Savings Plan II,将于2025年3月31日并入本计划。
1.32.“HCE”或“高薪员工”。第12.1(i)款中描述为高报酬雇员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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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服务时间。”除(d)款另有规定外,雇员有权享有的每小时:
(a)为任何有关公司履行职责的付款;
(b)任何有关公司就因休假、假期、疾病、丧失工作能力(包括残疾)、裁员、请假、陪审或服兵役而没有履行职责(不论雇佣关系是否终止)的任何期间支付的款项;或
(c)通过与任何相关公司的裁决或协议(且这些小时数应记入协议所涉期间)的方式(无论是否减轻损害)欠薪。
(d)尽管有上述规定:
(i)在上述(b)项和(c)项下,在没有执行任何职责的任何单一连续期间内,不得将不超过五百一十一(501)小时的服务记入贷方;
(二)如果间接补偿是根据工人补偿、失业补偿或残疾保险法支付的,则不得根据上述(b)项计入服务时间;和
(iii)对于仅向雇员偿还医疗或医疗相关费用的任何付款,不得将服务时间记入贷方。
有关公司没有足够纪录以厘定实际服务时数的任何期间的服务时数,须以雇员有权获得至少一(1)小时服务的任何星期的服务时数为基础。
服务时间还应包括每小时,任何单次育儿假最多不超过501小时(这些时间应以他或她每周正常安排的时间或如果没有正常安排的话每周40小时为基础)。根据前一句要求计入的任何小时数,应仅在育儿假开始的计划年度计入,如果为防止在该计划年度或下一个计划年度出现服务中断而有必要计入。
未履行职责的工时,按照劳动部条例第2530.200b-2(b)和(c)款计入。
雇员终止与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以进入美国武装部队,应根据其正常工作时间表记入其整个服兵役期间的工时,或在雇员没有正常工作时间表的情况下,按该服兵役期间每个工作日8小时计入,但前提是他或她在其再就业权利得到法律保障的时间内再次成为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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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前任或被收购公司的服务,应按照第2.5节的规定确定。
1.34.“没有资格。”个人在其所处期间的计划状态(1)相关公司的雇员,该公司当时不是雇主,(2)雇员,但不是合资格雇员,(3)不是雇员,或(4)已并入本计划的冻结计划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2005年6月1日并入本计划的礼恩派集团冻结401(k)计划和信托的参与者),且不是雇主的合资格雇员,也不是本计划的参与者。
1.35.“计划中的罗斯转换。”根据参与者根据第4.5节的选举从参与者的账户中进行的分配,然后转入其Roth转换账户。
1.36.“投资委员会。”本公司根据第15.4及15.7条委任监察本计划所提供投资选择的委员会。
1.37.“投资基金”或“基金”。第16.2节所述的投资基金。截至生效日期,投资委员会授权根据该计划发售的投资基金载于附录B。
1.38.“租赁员工。”根据公司、雇主或相关公司与租赁组织之间的协议,在公司、雇主或相关公司的主要指导或控制下至少12个月内基本上全时提供服务的个人,而不是其他方面的雇员,除非:
(a)个人由租赁组织维持并符合《守则》第414(n)(5)(b)条规定的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覆盖,且
(b)这些个人不构成公司、雇主和相关公司(在《守则》第414(n)(5)(c)条的含义内)所有非高额补偿雇员的20%以上。
1.39.“贷款账户。”为核算参与者的贷款及其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而保持的记录。
1.40.“NHCE”或“非高薪酬员工”。第12.1(k)小节中描述为非高额补偿雇员的雇员。
1.41.“非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就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估值日期而言,信托中未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部分。该计划的非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旨在构成《守则》第401(a)和401(k)(2)条含义内的合格利润分享计划和合格现金或递延安排。
1.42.“正常退休日期。”参与者65岁生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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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主人。”拥有《守则》第318或416条所指的相关公司的资本、利润、已发行股票或投票权的所有权权益的人(不包括通过合格计划的间接所有权)。
1.44.“育儿假。”因怀孕、雇员的孩子出生、因收养孩子而将孩子安置在雇员身边,或在出生后立即照看或按照《守则》第410(a)(5)(e)节所述的安置而旷工的期间。
1.45.“参与者。”符合第2.1节所述资格要求的合资格雇员。参与者根据该计划作出或接受供款的资格须遵守第3节(参与者供款)、第4节(展期供款和转账)、第5节(公司供款)和第20节(退休K供款)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参与者的参与一直持续到他或她在公司、雇主和相关公司的雇佣结束并且他或她的账户被分配或没收。尽管如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受雇于Hanes并于2025年1月1日为合资格雇员的个人,应于2025年1月1日立即成为本计划的参与者。
1.46.“参与小组。”经公司同意,通过填写作为附录A附于本计划文件的参与协议表格,选择就参与协议中所列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和时钟号码参与本计划的雇主,包括选择将先前计划并入本计划的雇主。仅就第20条中出现的“退休K”条款而言,参与群体还应包括(i)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有资格参与Hanes计划,以及(ii)在2006年12月31日是礼恩派集团退休计划的积极参与者的任何员工群体。
1.47.“付钱。”雇主在成为参与者期间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支付的薪酬总额,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工资、工资、奖金、奖励收入、加班费以及来自不合格递延薪酬安排的现金分配,但不包括以下类型的薪酬:费用报销(例如,搬迁)、取消公司股票的资格处置、来自礼恩派集团高管股票单位计划的分配、来自TERM0退休K超额计划的参与者的分配、限制性公司股票的奖励(在获得奖励时以及在有争议的股份成为对接受者征税时),购买公司股票的期权(在授予该期权时和行使时)、以公司股票或–在行使时–购买公司股票的期权的形式作出的不合格递延补偿安排的分配、推算收入(例如,团体定期人寿保险或汽车使用)、非应税补偿、为税收目的调整补偿以及其他形式的特别补偿(例如,汽车补贴、住房补贴、租金补贴、利息补贴、一次性雇用、重新雇用和类似奖金等)。参与者的薪酬应不包括以下公司计划下的任何支出:优先股单位(现金)、优先股单位(股票)、盈利增长激励(现金)、盈利增长激励(股票)和股票期权支出(现金)。尽管有上述规定,参与者的薪酬应不包括任何非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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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参与者的薪酬应不包括在参与者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中离职后支付的所有款项,除非该等款项(i)包括在该离职前如果该参与者继续受雇于雇主本应支付给该参与者的定期工资,以及(ii)在该离职后的两个半月或包括该离职日期的限制年度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支付;但条件是,对于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2009年,根据《守则》第414(u)(12)条的规定,参与者的工资应包括任何军事差别工资的支付。就前句而言,参与者的“定期工资”包括对其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的补偿、对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服务的补偿(如加班费或轮班差别工资)、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的支付。
根据《守则》第125、132(f)或402(e)(3)条,工资不会因任何减薪而减少。为此,《守则》第125条规定的金额不包括参与者无法以现金代替团体健康保险的任何金额,因为参与者无法证明他或她拥有其他健康保险。每个计划年度的薪酬限制为350000美元(根据《守则》第401(a)(17)(b)和415(d)节的生活费用调整)。如果一个计划年度由少于12个月组成,则该计划年度的薪酬限于等于该计划年度原本适用的限额乘以分数的金额,其分子为短计划年度的月数,其分母为12。
为计算第3.1和5.1节下的工资递延缴款和公司匹配缴款,薪酬的定义应分别适用于每个发薪期。
为计算第5.2节下的公司酌情匹配供款和第5.4节下的帕台农神庙公司利润分享供款,薪酬的定义应适用于整个计划年度(或计划年度中符合条件的雇员作为参与者的部分)。
尽管有本条第1.45条的任何规定,就第18.2条而言,参加合格兵役(定义见《法典》第414(u)(5)条)的参与者,应被视为在合格兵役期间从其雇主处领取相当于:
(a)如果参与者未服合格兵役,则该参与者在该期间本应获得的报酬,其依据是如果不是在合格兵役期间缺席,该参与者本应从其雇主处获得的报酬比率,或
(b)如果参与者在此期间本应获得的薪酬无法合理确定,则参与者在紧接合资格兵役之前的12个月期间(或者,如果更短,则为紧接合资格兵役之前的受雇期间)从雇主处获得的平均薪酬。
1.48.“计划。”本文件所载经不时修订的礼恩派集团 401(k)计划和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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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计划年。”计划和信托的年度会计期自1月1日开始,至每年12月31日结束,但第一个计划年度自2000年9月1日开始,至2000年12月31日结束的除外。
1.50.“事先计划。”公司或雇主的计划,包括任何具有代码第401(k)节特征的此类计划,旨在遵守代码第401(a)节并并入本计划。
1.51.“QDRO。”行政委员会认定为符合《守则》第414(p)条含义的合格国内关系令的国内关系令。
1.52.“相关公司。”就任何雇主而言,该雇主以及与该雇主一起属于同一受控法团集团、共同控制下的贸易或业务的任何公司、贸易或业务,或属于《守则》第414(b)、(c)、(m)或(o)条所指的附属服务集团的任何公司、贸易或业务。
1.53.“规定的开始日期。”最晚日期的福利金应开始支付给参与者,这意味着:
(a)就并非5%拥有人的参与者而言,接下来的4月1日是(i)该参与者年满70岁的日历年中较晚者1⁄2,或(ii)参与者终止与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的日历年度;及
(b)就拥有5%权益的参与者而言,参与者年满70岁的日历年的下一个4月1日1⁄2.
为此目的,如果参与者在参与者年满70岁的日历年度结束的计划年度内是5%的所有者,则该参与者应被视为5%的所有者1⁄2.
1.54.“工资递延缴款。”就参与者而言,他或她的雇员税前缴款和罗斯缴款的总和。
1.55.“结算日。”对于每个交易日,受托人的下一个营业日。
1.56.“股份”或“股份”。计划账户记录保存方法,它根据共同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反映参与者的账户价值,在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纳斯达克”)上报价,或公司股票。
1.57.“配偶同意。”配偶对参与者受益人指定的书面同意。配偶的同意必须承认参与者的指定对配偶的影响,并由公证人正式见证。配偶同意仅对签署配偶同意书的配偶有效,且仅对参与者作出的需要配偶同意的特定选择有效。参与者可随时撤销(未经配偶同意)需要配偶同意的事先指定。经行政委员会认定,不需征得配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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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配偶、经过合理努力无法找到配偶或适用法律可能确定的其他情况。
1.58.“配偶。”自2013年9月16日起生效,“配偶”一词,无论是否资本化,均指参与者根据适用法律、根据美国国内税务局和劳工部发布的指导,在本计划下的参与者福利开始之日或(如果更早)参与者去世之日与其合法结婚的个人。在《守则》第414(p)节所定义的“合格家庭关系令”所要求的范围内,配偶一词还应包括参与者的前配偶。
1.59.“股票红利计划。”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并入本计划的礼恩派集团送股计划。
1.60.“交易日期。”投资基金的每一天估值,这通常是这类基金的资产每天都在交易。出于交易目的,一个交易日每天在受托人的常规截止时间结束。
1.61.“信任。”本文件中与受托人相关的条款所创建的法律实体。信托是计划的一部分,并持有计划资产,这些资产由参与者账户、没收账户和投资于存款或货币市场类型资产的任何未分配资金的总和组成,等待分配到参与者账户或支付以支付计划费用和开支。
1.62.“受托人。”Delaware Charter Guarantee & Trust Company,作为Principal Trust Company开展业务。
1.63.“单位”或“单位”。计划账户记录方式,反映参与者账户投资于受托人维护的集体投资基金或除在纳斯达克或公司股票报价的共同基金以外的任何其他投资基金的价值,其基础是参与者在任何工作日以参与单位表示的投资基金的公平市场价值中的权益比例。此类投资基金成立时,一(1)个参与单位应等于该投资基金当时的价值。各受托机构集合投资信托投资基金的参与单位应在每个工作日重新估值,增加为参与该投资基金的额外单位,并作为参与该投资基金的单位赎回时注销并记入参与账户。单位可在受托人自行酌情决定的范围内以零碎单位形式维持。
1.64.“USERRA。”1994年《制服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
1.65.“估值日期。”美国证券市场每个工作日开放。
1.66.“归属服务年。”在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结束的连续12个月期间,雇员至少获得1,000小时的服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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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8.3条归属雇员的服务时间(2025年1月1日之前在Hanes的服务)的计量目的,须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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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格;为先前雇主服务
2.1.资格。
(a)持续参与。每名于2024年12月31日参加该计划的合资格雇员,均有权于2025年1月1日及之后继续参加该计划。
(b)股票红利计划持续参与。自2019年1月1日起,于2018年12月31日作为股票红利计划参与者的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均有权参与该计划。
(c)2019年1月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参加。
(i)每名被雇主归类为全职雇员的合资格雇员,应在其聘用日期后第90天重合或紧接其后的入职日期成为参与者。
(ii)每名获雇主归类为非全职或临时雇员的合资格雇员,须于与该雇员在其受雇的首十二个月或任何计划年度获得至少1,000小时服务的入职日期重合或紧接其后的入职日期成为参与者。
(d)2020年1月1日及之后的参与。每名合资格雇员应于其受聘日期后第90天重合或紧接其后的入职日期成为参与者。
(e)Hanes继续参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受雇于Hanes的每个个人,以及截至2025年1月1日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均有权立即参加该计划。
2.2.不合格的员工。如果雇员满足第2.1节的要求,但在他或她原本会成为参与者的入职日期不符合资格,他或她应在他或她成为合格雇员之日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成为参与者。该日期还应是雇员的特殊入职日期,以便他或她可以根据第3.1节的规定从该日期开始缴纳(或被视为开始缴纳)缴款。
2.3.不符合资格或前参与者。参加者在不符合资格时不得作出或分享捐款,但他或她应继续为所有其他目的参与。不符合资格的或曾经的参与者在再次满足第1.20节第一款的要求后,可以自行政上合理的日期起恢复缴纳(或被视为恢复缴纳)会费。如该等不符合资格或前参加者从未向本计划作出供款(或未能肯定地恢复作出薪金递延供款),则前一句所述的日期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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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者的特殊进入日期,以便他或她可以根据第3.1节的规定在该日期开始进行(或被视为开始进行)供款。
2.4.前雇员。前雇员在不再是雇员时仍不是参与者,但随后被雇主重新雇用,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晚的日期后,在行政上合理的范围内尽快成为计划的参与者:(a)与他或她满足第2.1节规定的要求的日期重合或紧随其后的进入日期,为此目的,计算他或她重新雇用前的服务时间;或(b)他或她的重新雇用日期。
2.5.为先前雇主服务。如果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雇员(“先前雇主”)成为该计划下的雇员,则在确定该雇员成为参与者的资格和服务时间时,应适用以下规则。
(a)受控集团成员。公司应承认雇员为其先前雇主提供的服务,而先前雇主是《守则》第414(b)、(c)和(m)条所指的受控公司集团、共同控制的行业或业务集团或与公司有关联的服务集团(统称“受控集团”)的成员的任何公司的一部分。
(b)股票收购。如果雇员的前雇主通过股票收购成为受控集团的成员,公司应将该雇员的服务记入前雇主,即使该全部或部分雇佣发生在前雇主成为受控集团的成员之前。
(c)资产收购。如果雇员的前雇主通过资产购买成为受控集团的成员,公司应将该雇员的服务记入前雇主,即使该全部或部分雇佣发生在前雇主成为受控集团的成员之前,如果:
(i)在收购后,受控集团的成员维持雇员在收购时参与的先前雇主的合格退休计划;或
(ii)如受控集团没有任何成员维持先前雇主的任何该等合资格退休计划,则公司藉其董事会或其委讬的决议如此选择。
就本小节而言,如果受控集团的成员(a)将其作为单独的计划进行赞助,或(b)将其与受控集团成员的任何计划合并(或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转让给),则“维持”先前雇主的计划。
(d)Hanes服务。公司应承认员工在2025年1月1日之前为Hanes提供的服务,用于该计划下的所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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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参与者的贡献
3.1.工资递延缴款。在成为参与者后,符合条件的雇员可以选择在第3.5节所述的限额内减少其工资,金额不超过缴款美元限额,并且雇主向计划缴款的金额为雇员税前缴款、罗斯缴款(定义见第3.9节)或两者(合称“工资递延缴款”)。这种选择应以参与者总薪酬的整体百分比(或整体百分比)表示,并应按管理人规定的方式和提前通知进行。参加人薪酬递延缴款选举,自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委员会收到该通知并予以确认之日后,以第一笔行政上合理发放的工资单为有效依据。
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名未能肯定地选择减少其工资作为工资递延缴款(包括零百分比(0%)的缴款百分比选择)的参与者,应被视为选择了百分之一(1%)的员工税前缴款,将根据适用的第7.2节或第7.5节进行投资。
自每名参与者入职日期后的第一个行政上合理的发薪期起,该参与者(包括重新雇用的参与者)未能肯定地选择减少其工资作为工资递延缴款(包括缴款百分比选择为零(0%)),应视为选择了百分之一(1%)的雇员税前缴款选择,将根据适用的第7.2节或第7.5节进行投资。
自2020年1月1日起,每名被视为已根据本条选择作出雇员税前供款,或已肯定地选择作出低于百分之六(6%)的薪金递延供款(包括百分之零(0%)的供款百分比选择)的参与者,其供款百分比将增加百分之一(1%),以根据适用的第7.2节或第7.5节的规定,自其视为或肯定的薪金递延供款选择后开始的第二个计划年度的1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发薪日起进行投资。每个此类参与者的缴款百分比应继续每年增加,第一个缴款日期在每年1月1日之后,直至缴款百分比达到6%(6%);但前提是,如果参与者在紧接上一个日历年度根据第3.3和3.4节更改或暂停其工资递延缴款,则该参与者的缴款百分比在特定日历年度不会自动增加百分之一(1%)。
虽然参与者根据本条第3.1款缴纳的工资递延缴款应以其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或百分比)表示,但仅应向计划缴纳此种工资的现金部分。因此,此类缴款不必按比例从参与者薪酬的每个组成部分中提取。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参与者的总薪酬包括一个或多个非现金部分(例如来自不合格递延补偿安排的股票单位或股票期权的分配),则仍应尽可能就参与者的总薪酬实施参与者的工资递延缴款选择。如果参与者的现金支付给定的工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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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足以根据本条实施其选举,行政委员会应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该日历年度的剩余时间内从参与者薪酬的现金部分中恢复短缺。自2018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如参与者的薪酬总额中包含一个或多个非现金部分,则该参与者的薪酬递延缴款选举应仅从该参与者薪酬的现金部分中实施;行政委员会将不再从该参与者薪酬的现金部分中恢复任何不足。
虽有上述规定,仍适用下列规则:
(a)如果雇员因公司、雇主或相关雇主维持的先前计划合并而首次成为本计划的参与者,并且是先前计划的积极参与者,则该雇员的工资递延缴款选择应适用于本计划(并且雇员/先前计划参与者无需就先前计划并入本计划进行新的递延选择)。就本第3.1(a)小节而言,“先前计划”不包括股票红利计划。
(b)行政委员会可在可行情况下订明电子选举和确认程序,以代替书面选举和确认程序。在任何情况下,员工在该计划下的工资递延缴款以及对所有相关公司的所有其他计划、合同或安排的可比缴款均不得超过该计划年度的缴款美元限额。
(c)在参加者依据本条第3.1款自动注册前至少30天,行政委员会须向该参加者提供通知,告知他或她自动注册,他或她可根据第3.3及3.4条更改或暂停其薪金递延缴款,以及他或她的薪金递延缴款将如何投资。
(d)在参加者依据本条第3.1款自动增加的至少30天前,行政委员会须向参加者提供通知,告知他或她自动增加,他或她可根据第3.3及3.4条更改或暂停其薪金递延缴款,以及他或她的薪金递延缴款将如何投资。
3.2.税后捐款。除第3.9节(关于Roth缴款)规定的情况外,参与者不得向该计划缴纳税后缴款。但是,合并到本计划中的先前计划可能会将先前计划的员工税后供款账户包括并转移到本计划中。
3.3.改变一个贡献选举。属合资格雇员的参加者,可按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及事先通知,更改其薪酬递延缴款选举。该选举应在行政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以良好秩序收到该选举之日后支付的第一笔行政上合理的工资单生效。尽管有上述规定,行政委员会仍可订明电子选举和确认程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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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代替书面选举和确认程序。参与者的缴费选举百分比自动适用于缴费增减。
3.4.撤销并恢复贡献选举。在不违反第3.1节自动加入和自动增加规定的情况下,参加者可按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事先通知撤销其贡献选举。此类撤销应在受托人收到并确认该通知之日后支付的第一笔行政上合理的工资单生效。尽管有上述规定,行政委员会可在可行的情况下规定电子选举和确认程序,以代替书面选举和确认程序。
在符合第3.1节自动加入和自动增加规定的情况下,符合资格雇员的参与者可以按照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提前通知进行新的供款选择,以恢复供款。该选择应在受托人收到并确认该通知之日后支付的第一笔行政上合理的工资单生效。尽管有上述规定,行政委员会可在可行情况下订明电子选举和确认程序,以代替书面选举和确认程序。
3.5.贡献百分比限制。行政委员会可不时以书面形式订立和更改所有参与者的最低(如适用)和最高工资递延缴款百分比,而无需修改本计划和信托(对于当前计划年度)。此外,行政委员会可为满足第12条所述测试而认为有必要为高补偿雇员制定任何较低的百分比限制。最低缴费比例为1%。不应设置最高缴款百分比;但条件是,参与者对缴款百分比的选择应仅在遵守《守则》、州法律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适用于参与者薪酬的任何预扣要求后,才能在可能的范围内生效。
不论行政委员会根据本款可能设立的限额,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或代表参与者为计划年度作出的贡献均不得超过《守则》第415条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3.6.超过捐款美元限额时可退款。参与者向本计划提供一个日历年度的工资递延缴款以及对任何其他合格的固定缴款计划的可比缴款超过缴款美元限额,可在随后的3月1日之前书面通知管理人发生超额。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指定的超出部分,经投资收益或损失调整后的金额,应在4月15日之前退还给参与者,并且不应作为所贡献年度的代码第415节下的年度追加。退款不应包括适用计划年度结束至分配日期之间期间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参与者可指定此类退款由员工税前缴款和罗斯缴款组成的程度,但仅限于此类缴款是为计划年度提供的程度。参加人未指定退还哪类缴款的,超出部分先从未匹配的职工税前缴款中提取,再从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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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税前供款,然后从罗斯供款。任何可归因于本节所述已退还的超额工资递延缴款的公司匹配缴款应被没收,并按第8.4节所述使用。
3.7.时间安排、过帐和税务考虑。参与者的工资递延缴款只能通过工资扣减进行。此类金额应以现金或公司股票的形式支付给受托人(根据第7.2或7.5节适用的投资分配),并在这些金额能够与雇主的一般资产合理分离并与代表每个参与者支付的具体金额平衡后立即存入每个参与者的账户。然而,在任何情况下,这些金额均不得在月底后超过15个工作日支付给受托人,其中包括雇主从参与者的工资中扣除金额的日期(或作为ERISA或美国劳工部根据其规定可能延长的最长期限)。工资递延缴款应被视为雇主在根据《守则》第404(a)条确定税收减免时作出的缴款。
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的工资递延缴款均不得在以下较早者之前支付给受托人:(i)参与者的工资递延缴款所涉及的服务的履行情况,以及(ii)在没有选择递延的情况下,参与者目前可获得受递延选择的工资的日期。参与者的工资递延缴款的时间安排不会仅仅因为缴款有时是在与某一付款期有关的服务执行之前作出的,而不会超过前一句中的要求,前提是缴款提前支付是为了照顾善意的行政考虑,而不是为了加速扣除的主要目的而提前支付。
3.8.50岁或以上参与者的追赶贡献。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合格参与者”(定义见下文),应增加第3.1节、第3.5节或第12.2节规定的对工资递延缴款的任何限制,以本节所述的任何追赶缴款为限。
(a)限制。对于任何一个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参与者的追赶缴款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i)“适用的美元金额”(定义见下文),或
(ii)合资格参与者在该年度的补偿,减去该参与者在该年度的任何其他选择性延期(定义见《守则》第414(v)(6)(b)条)。
(b)定义。就本条第3.8节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i)“适用美元金额”为7500美元。根据代码第414(v)(2)(c)节,适用的美元金额将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以500美元为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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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任何纳税年度,“合格参与者”是计划的参与者:
(a)谁将在纳税年度结束时至少年满五十(50)岁,以及
(b)因适用《守则》第414(v)(3)条所述的任何限制或其他限制或计划条款所载的任何类似限制或限制,而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该课税年度的计划作出其他薪金递延缴款。
(c)税前金额和罗斯金额之间的分配。任何合格的参与者如果将其选择性延期的任何百分比指定为罗斯缴款,将被视为已将任何追赶缴款的相同百分比指定为罗斯缴款。
(d)60岁至63岁参与者的追赶贡献。尽管有上述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于年满六十(60)、六十一(61)、六十二(62)或六十三(63)但在应纳税年度结束前未年满六十四(64)的“合资格参与者”(定义见本第3.8节),应增加第3.1节、3.5节或12.2节规定的工资递延缴款的任何限制。就本(d)小节而言,“适用的美元金额”是10,000美元中的较大者,或相当于上文(b)(二)(a)和(b)段定义的合格参与者2024年有效美元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150%)的金额,并根据《守则》第414(v)(2)(c)节对通货膨胀进行了调整。
3.9.罗斯的贡献。
(a)接受罗斯捐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该计划开始接受代表参与者作出的罗斯捐款。如(b)小节所述,参与者的Roth捐款将分配到为此类捐款维持的单独账户。除非另有特别说明,Roth供款将被视为该计划下所有目的的员工税前供款。
(b)单独核算。Roth捐款的缴款和提款将根据第1.1(q)小节记入并记入为每个参与者维持的Roth捐款账户的贷项和借方。该计划将在每个参与者的罗斯缴款账户中保持罗斯缴款金额的记录。收益、损失和其他贷项或费用将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别分配给每个参与者的罗斯缴款账户和该计划下的参与者的其他账户。除罗斯捐款和适当归属的收益外,任何捐款都不会记入参与者的罗斯捐款账户。
(c)定义。“罗斯贡献”是一种税后选择性递延(包括追赶性贡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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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现金或延期选举时由参与者不可撤销地指定为正在作出的Roth供款,以代替参与者在其他情况下有资格根据该计划作出的全部或部分雇员税前供款(或追缴供款);和
(二)如果参与者没有进行现金或延期选择,则在参与者本应以现金收到该金额时,雇主将其视为包括在参与者的收入中。
3.10.自愿扣除的员工供款。自1982年1月1日及之后至1987年1月1日之前,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允许参与者自愿以现金方式向股票红利计划提供可扣除的供款。在符合第11.12条规定的情况下,参与者可随时选择提取其任何或全部参与者自愿扣除雇员供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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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滚存捐款、与其他合格人员的转账和往来
计划,以及计划内的ROTH转换
4.1.展期贡献。行政委员会可授权受托人接受《守则》第402(c)或408(d)(3)(a)(ii)条所指的滚存供款,以现金形式,直接来自雇员或参与者(就本条而言,为“参与者”),或作为代表参与者从以下方面直接滚存:(i)另一合格退休计划、《守则》第403(b)条所述的避税年金计划或《守则》第457(b)条所述的政府退休计划(统称“雇主计划”);或(ii)《守则》第408(a)条所述的个人退休账户或《守则》第408(b)条所述的个人退休年金(统称“IRAs”)。除税前金额外,此类展期缴款可能包括(iii)向另一雇主计划或IRA缴款的税后金额,以及(iv)向雇主计划(但不向Roth IRA)缴款的Roth缴款。关于适用于涉及罗斯缴款的展期缴款的附加规则,见第4.4(b)小节。在第9.15(b)款所述情况下,行政委员会还可授权受托人接受《守则》第402(c)或408(d)(3)(a)(ii)条所指的展期供款,形式为另一雇主计划的计划贷款的参与者本票。
尽管有上述规定,受托人根据本协议接受的任何展期供款不应包括“合格计划贷款抵消金额”。就本节而言,“合格计划贷款抵消金额”是指仅因雇主计划终止或参与者终止与该雇主的雇佣关系而减少参与者在另一雇主计划下的福利以偿还该计划的计划贷款并被视为来自该计划的分配的任何金额。
参与者应负责按照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金额符合展期处理条件。直接从参与者收到的展期缴款必须在参与者从雇主计划或IRA收到之日后60天内以现金支付给受托人。本段所述的缴款应在受托人收到之日起记入参与者展期账户下的适当子账户。非本协议项下参与者的员工进行转账时,其展期账户应代表其在本计划中的唯一权益,直至其成为参与者。
如果后来确定根据上述段落缴纳的金额实际上不符合《守则》第402(c)或408(d)(3)(a)(ii)条规定的展期缴款资格,则记入参与者展期账户的余额应立即(1)与所有其他计划资产分开,(2)被视为由参与者设立并为参与者的利益设立的不合格信托,以及(3)分配给参与者。任何此类不符合条件的展期应被视为从未成为该计划的一部分。
4.2.从其他合格计划转入或转入其他合格计划。管理人可以指示受托人直接从另一合格计划接收现金或实物资产或将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转让给另一合格计划;但不得将收到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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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如果任何金额包括受《守则》第411(d)(6)条保护的利益,而根据适用的计划条款,这些利益将不予保留。
如果参与者账户的过账金额指示不完整,受托人可以拒绝接收任何转账。这些金额应在受托人收到之日记入参与者的适当账户。
4.3.直接翻车。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条文,否则会限制分销商根据本条第4.3条进行的选举,但分销商可在行政委员会订明的时间和方式下,选择将合资格展期分配的任何部分以直接展期方式直接支付给分销商指明的合资格退休计划,但前提是该合资格退休计划同意接受该等合资格展期分配。根据任何相反的国内税务局指导,行政委员会可根据本条第4.3款对任何选举建立行政限制。
4.4.涉及Roth贡献账户的直接展期。
(a)尽管有第1.16条的规定,参与者的罗斯缴款账户的分配直接展期将仅向根据《守则》第402A(e)(1)条所述的适用退休计划的另一个罗斯选择性递延账户或根据《守则》第408A条所述的罗斯IRA进行,且仅在《守则》第402(c)条规则允许展期的范围内。
(b)只有在根据《守则》第402A(e)(1)条所述的适用退休计划从Roth选择性递延账户直接展期且仅在《守则》第402(c)条规则允许展期的范围内,该计划才会接受参与者展期账户的Roth子账户的展期供款。
(c)如果合理预计一年内符合资格的展期分配的分配金额总额低于200美元,则该计划将不对参与者的罗斯缴款账户的分配作出直接展期(包括自动展期)的规定。此外,在确定是否合理预期参与者的其他账户的分配总额在一年内低于200美元时,将不考虑来自参与者的罗斯捐款账户的任何分配。然而,在确定该计划下的参与者账户余额总额是否超过1000美元用于第11.4节规定的强制分配时,会考虑到参与者罗斯缴款账户的合格展期分配。
(d)根据第11.5条从参与者的Roth缴款账户中进行的任何自动展期分配应受适用的守则限制,并且应仅适用于守则第408A条中描述的Roth IRA。
4.5.计划中的罗斯转换。除本节剩余部分另有规定外,参与者(无论是否为雇员)可选择将以下指明的全部或部分账户展期至其Roth转换账户,但该金额的分配否则将是合格的展期分配。就本条第4.5节而言,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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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应包括已故参与者的未亡配偶和作为参与者配偶或前配偶的QDRO下的候补受款人。
(a)符合转换条件的金额。参与者可随时选择转换其账户中持有的任何金额(在已归属的范围内)(不包括其Roth缴款账户、其Roth转换账户和其展期账户的Roth子账户)。
(b)转换方法和会计。
(i)如参与者选择转换根据计划条款以其他方式分配给他或她的金额,则该参与者可选择通过直接展期(根据第4.3节)或通过向参与者的分配将该金额转换为他或她随后作为展期供款向计划供款(根据第4.1节所述的程序,但该金额应贡献给参与者的Roth转换账户,而不是其展期账户)。
(ii)在计划内Roth转换时无法以其他方式从计划中分配的金额,只能通过直接展期(根据第4.3节)进行转换。根据IRS通知2014-74,Q & A-3,这些金额此后应存放在参与者的罗斯转换账户的单独的子账户(或单独的子账户)中,并应继续遵守计划内罗斯转换之前适用于他们的相同分配限制。
(c)作为分配处理的例外情况。尽管第9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根据本条第4.5条转换而不改变还款时间表的未偿还贷款不应被视为新的贷款。尽管有第11.4节的任何相反规定,在确定参与者的既得账户余额的价值是否超过7000美元时,应继续考虑根据第4.5节折算的数额。
(d)40岁退学。仅就本节下的计划内Roth转换而言,身为Hanes雇员或前雇员且年满40岁的参与者可以从其先前计划公司匹配缴款账户和先前计划公司利润分享缴款账户中提取必要的金额,以支付合理预期因此类转换而产生的任何联邦或州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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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司贡献
5.1.公司匹配贡献。
(a)频率和资格。对于进行工资递延供款的每个期间,雇主可以代表期间供款的每个参与者进行公司匹配供款,如下“分配方法”段落所述;但前提是,属于第0767或0769号分公司(西部气动管)谈判员工、属于第0530号分公司(Sterling Steel)谈判员工或有资格参与礼恩派集团高管股票单位计划的参与者不应有资格获得公司匹配供款。此外,作为高报酬雇员的参与者不应有资格获得公司匹配供款,但第20条(“Retirement K”规定)或第23条(“Hanes K”规定)(如适用)规定的情况除外。
不得对参与者的追赶贡献进行公司匹配贡献。
属于集体谈判雇员的参与者,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参与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应有资格获得公司匹配供款。
(b)分配方法。每个支付期的任何公司匹配供款(包括根据第8.4节作为公司匹配供款应用的任何没收账户金额)应分配给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公司匹配供款账户,金额等于该参与者在支付期内选择向计划供款的参与者的前六个百分比(6%)的百分之五十(50%),或根据参与者受雇的参与集团的参与协议中选择的公司匹配供款公式(如有)。
(c)时间、媒介和员额。雇主应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每一期的公司匹配供款,并为扣除这种供款的目的,最迟应在雇主的联邦税务申报日期之前作出,包括延期。受托人应在收到的出资总额与将记入每个参与者的公司匹配出资账户的具体金额平衡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该金额过账至每个参与者的公司匹配出资账户。
公司匹配供款可以(i)现金或(ii)公司股票的股份进行,这些供款在交易日期的价值被记入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公司匹配供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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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公司可自由选择的匹配贡献。
(a)频率和资格。对于每个计划年度,雇主可向“合格参与者”段落中描述的合格参与者作出公司酌情匹配供款,按以下“分配方法”段落中所述进行分配。
(b)符合资格的参与者。凡在适用的计划年度内作出薪酬递延供款的参与者,如(i)在适用的计划年度内已记入至少1000小时的服务,并在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受雇,(ii)在计划年度内在年满五十五岁(55)时或之后退休,并拥有至少三(3)年的归属服务,(iii)因残疾而退休,或(iv)在计划年度内去世,则有资格分享该计划年度的任何公司酌情匹配供款;但前提是,凡属第0767或0769分公司(西部气动管)议价员工、属第0530分公司(斯特林钢)议价员工、有资格参与礼恩派集团高管股票单位计划或属高薪酬员工的参与者,均无资格获得公司全权匹配供款。
不得对参与者的追赶性出资进行公司酌情配比出资。
属于集体谈判雇员的参与者,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参与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应有资格获得公司酌情匹配的供款。
(c)分配方法。每个支付期的任何公司酌情匹配供款(包括根据第8.4节作为公司酌情匹配供款应用的任何没收金额)应按照统一适用的公式分配给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公司酌情匹配供款账户,由雇主确定。
(d)时间、媒介和员额。雇主应在适用的计划年度结束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作出任何公司可自由支配的匹配供款,并为扣除此类供款的目的,在不迟于公司的联邦税务申报日期(包括延期)之前作出。受托人应在出资总额与将记入各参与人公司全权配比出资账户的具体金额平衡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该金额过账至各符合条件的参与人的公司全权配比出资账户。
公司的全权匹配供款可以(i)现金或(ii)公司股票的股份进行,截至交易日期,这些供款的价值记入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公司全权匹配供款账户。
5.3.公司合格的非选择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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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频率和资格。雇主可在任何计划年度作出公司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按以下“分配方法”段落所述分配给“合格参与者”段落所述的合格参与者。
(b)符合资格的参与者。作为NHCEs的参与者,如果他们也有资格(或者,如果作出,将有资格)按照本协议第5.2(b)小节的规定,在该计划年度获得公司酌情匹配供款,则他们将有资格分享任何公司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应为符合条件的参与者制定统一的公司合格非选择性缴款比例,作为薪酬的百分比。
(c)分配方法。任何公司合资格非选择性供款(包括根据第8.4节申请为公司合资格非选择性供款的任何没收金额)应按每个合资格参与者的薪酬占所有该等合资格参与者的总薪酬的比例分配至每个合资格参与者的公司合资格非选择性供款账户。
(d)时间、媒介和员额。雇主应在与其有关的计划年度结束后的十二(12)个月内作出任何公司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出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受托人应在总供款与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公司合格非选择性供款账户的具体贷记金额平衡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适当金额过账至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公司合格非选择性供款账户。
(e)完全归属。根据第8.1节,参与者的公司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应在任何时候全部归属。
(f)在职退出。根据第10.8条(年龄591⁄2)、10.9(困难)、10.11(残疾),在职提款可从参与者的公司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中提取。不得进行其他在职提现。
5.4.帕台农神庙公司利润分享贡献。
(a)频率和资格。对于2010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每个计划年度,雇主可以向“合格参与者”段落中描述的合格参与者作出帕台农神庙公司利润分享贡献,将按以下“分配方法”段落中所述进行分配。
(b)符合资格的参与者。受雇于0V00、0V02、0V03、0V05分公司的参加人员(不含管材产品单位总裁、分配到1号部门的员工。分支机构0V00的V05和谈判、租赁、非居民外国人和这些分支机构的重新分类雇员),或可能被确定为被帕台农神庙参与集团采用的其他分支机构,只有在(i)他们在适用的计划年度内至少获得1,000小时的服务并在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受雇,(ii)在计划年度内于五十五岁或之后退休时,才有资格分享任何帕台农神庙公司的利润分享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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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拥有至少三(3)年归属服务,(iii)因残疾而退休,或(iv)于计划年度内去世。
(c)分配方法。任何Parthenon公司利润分享贡献(包括根据第8.4节作为Parthenon公司利润分享贡献应用的任何没收金额)应分配给每个合格参与者的Parthenon公司利润分享贡献账户,其比例为每个合格参与者在其作为计划参与者的计划年度部分的薪酬与所有这些合格参与者的总薪酬的比例。
(d)时间、媒介和员额。雇主应在适用的计划年度结束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以现金方式作出任何帕台农神庙公司的利润分享贡献,并且为了扣除这些贡献,应在不迟于公司的联邦税务申报日期(包括延期)之前作出。受托人应在总贡献与将记入每个参与者的Parthenon公司利润分享贡献账户的具体金额平衡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该金额存入每个合格参与者的Parthenon公司利润分享贡献账户。
5.5.Sterling Steel贡献。
(a)频率和资格。对于2012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每个计划年度,雇主可作出Sterling Steel捐款,按(c)小节所述分配给(b)小节所述的合格参与者。
(b)符合资格的参与者。受雇于第0530号分支机构(Sterling Steel)并由美国联合钢铁工人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参与者将有资格分享计划年度的任何Sterling Steel贡献,但前提是
(i)他们在该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受聘,而
(ii)在该计划年度期间,他们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供了至少相当于其工资的百分之一(1%)的工资递延缴款。
(c)分配方法。对于自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任何Sterling Steel供款(包括根据第8.4节作为Sterling Steel供款应用的任何没收金额)应按其作为计划参与者的计划年度部分的每个合格参与者的薪酬与所有此类合格参与者的总薪酬的比例分配给每个合格参与者的Sterling Steel供款账户。
(d)时间、媒介和员额。雇主应在适用的计划年度结束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任何Sterling Steel供款,为扣除此类供款,应在不迟于雇主的联邦税务申报日期(包括延期)之前作出。受托人应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该金额存入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与者的Sterling Steel供款账户
30
在总捐款与将记入每个参与者的Sterling Steel捐款账户的具体金额平衡后。
Sterling Steel的捐款可以(i)现金或(ii)公司股票的股份进行,这些捐款的价值截至交易日期已记入每个合格参与者的Sterling Steel捐款账户。
5.6.西部气动管贡献。
(a)频率和资格。
(i)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期间生效,其后的每个计划年度,雇主可作出西部气动管供款,按(c)小节所述分配予(b)小节所述合资格参与者。
(ii)自2019年1月1日起,雇主不得再作出西部气动管供款。
(b)符合资格的参与者。在符合以下第(i)和(ii)款规定的情况下,受雇于第0767和0769号分支机构(西部气动管)且其报酬和雇佣条件不在雇主作为一方的集体谈判协议所涵盖范围内的参与者,有资格分享任何西部气动管缴款。
(i)以下参与者没有资格分享任何西部气动管贡献:
(a)于2014年10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第0767或0769号分行,或在其终止期间后恢复受雇的参与者;及
(b)2014年10月1日或之后就业分类由集体议价变为非集体议价的参与者。
(c)分配方法。任何西部气动管供款(包括根据第8.4节申请为西部气动管供款的任何没收金额)应分配给每个合格参与者的西部气动管供款账户,金额相当于该参与者在供款的计划年度的工资的百分之六(6%)。
(d)时间、媒介和张贴。雇主应在适用的计划年度结束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以现金方式作出任何西部气动管供款,并为扣除此类供款的目的,在不迟于雇主的联邦税务申报截止日期(包括延期)之前作出。受托机构应在出资总额达到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该金额过账至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与者的西部气动管出资账户
31
与将记入每个参与者的西部气动管贡献账户的具体金额相平衡。
5.7.额外股票红利计划雇主匹配供款。
(a)频率和资格。雇主将就2018日历年向该计划作出一次性“额外股票红利计划雇主匹配供款”,金额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日历年所用资本回报率确定,按(c)小节所述分配给(b)小节所述的合格参与者。
(b)符合资格的参与者。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为股票红利计划的积极参与者并受雇于雇主的参与者,以及在2018日历年退休(包括提前退休,如先前在股票红利计划下定义)、死亡或成为完全永久残疾(如先前在股票红利计划下定义)的股票红利计划的前参与者,应有资格分享额外的股票红利计划雇主匹配供款。
(c)分配方法。额外的股票红利计划雇主匹配供款应按照统一适用的公式,由雇主确定分配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与者的先前计划公司匹配供款账户。
(d)时间、媒介和张贴。经雇主董事会授权后,雇主将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额外股票红利计划雇主匹配供款,并为扣除此类供款的目的,不迟于雇主的联邦税务申报日期,包括延期。受托人应在总供款与每个参与者的先前计划公司匹配供款账户的具体贷记金额平衡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该金额过账至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先前计划公司匹配供款账户。
额外股票红利计划雇主匹配供款可以(i)现金,或(ii)公司股票的股份。如果以公司股票的股份出资,这些股份将在其出资给信托之日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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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会计
6.1.个人参与者会计。管理人应为每个参与者维护一套单独的账户,以便按贡献类型和投资媒介反映交易情况。公司股票基金的供款、转存、出售收益的中期投资,可以保持单独的子账户。金融交易应通过将每笔交易过账到每个受影响参与者的适当账户,在个人账户层面进行核算。参与者账户价值应以单位或份额为投资基金,包括公司股票基金,以美元为贷款账户。在任何时点,账户价值应使用受托人提供的最近交易日期值确定。
6.2.贡献和分配会计。与向信托捐款或从信托分配的金额有关的所有交易,应在存入或从参与者账户分配之日记入每个受影响的参与者账户。
6.3.交易日期核算与投资周期。参与者账户价值应在每个交易日确定。为了使任何交易在交易日期得到处理,受托人必须在交易日期之前收到有关交易的指示。投资基金的财务往来,应于交易日期过账至参与者账户,以受托人提供的交易日期值为基础,于结算日结算。
6.4.投资基金会计。对属于受托机构集合投资信托的每只投资基金的投资,应当以单位形式保持。对在纳斯达克报价的共同基金或作为本计划下投资基金提供的公司股票基金的投资,应保持以份额为基础。受托人负责厘定每只投资基金于每个交易日期的单位或股份价值。在投资基金由受托人的集体投资基金或计划的任何其他受托人组成的范围内,单位价值应根据管理此类集体投资基金的规则确定,这些规则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所有其他单位或股份价值由受托人确定。共同基金的股票应在每个工作日重新估值,并应记入参与者账户,用于新投资、股票股息、因股票拆分或其他公司重组而调整,以及因赎回共同基金而借记的股息。共同基金的份额可按部分份额维持,但以受托人自行决定的范围为限。公司股票基金应保持整股和零股,以最接近的四(4)位表示,并应反映所购买的股票的成本或雇主向信托贡献的公司股票的适当公平市场价值。
6.5.支付费用及开支。费用支出按以下规定支付。雇主可以支付分配给不再是雇员或不是受益人的参与者账户的费用和开支的较低部分,除非这样做会导致不允许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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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账户维护。账户维持费和开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受托、政府年报编制、审计、非歧视检测以及任何其他特殊服务的费用。任何此类账户维持费和开支应由雇主支付,或可由公司酌情从没收或计划的其他资产中支付。如任何此类费用和开支因雇主无力偿债而未由雇主支付,则应由计划支付。
(b)交易。交易费用和开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分期付款。交易费用和开支应由雇主支付,或可由公司酌情从没收或计划的其他资产中支付。如任何此类费用和开支因雇主无力偿债而未由雇主支付,则应由计划支付。
(c)投资基金管理和维护。与投资基金相关的管理维护费和开支,在投资基金层面收取,并反映在每只基金的净损益中。
(d)贷款费用。参与人贷款费用应计入个人参与人账户,但不收取贷款费用不得将参与人账户降至零以下。
其中的计划费用和开支一般应由信托承担(并记入个人参与者的账户或在投资基金一级收取并反映在每只基金的净损益中)和应由雇主支付的费用的细目载于附录C,可通过对本计划和信托的修订不时更改。
6.6.参与人贷款的会计处理。参与人贷款应存放在参与人的单独贷款账户中,并作为借款参与人账户的专用资产以美元入账。
6.7.纠错。行政委员会应采取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自愿纠正行动,以纠正因善意收到或传达的不正确信息或因行政或操作错误而导致的不平等。此类步骤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美国国税局员工计划合规解决系统、劳工部任何类似的更正计划或任何其他行政机构的任何类似更正计划所要求的任何行动;重新分配计划资产或调整未来支付给参与者、受益人或替代受款人的金额;以及制定和起诉追回错误或基于不正确或不完整信息的福利付款的行动。此外,公司可能会酌情做出财政部法规第1.401(k)-6节中定义的“合格的非选择性供款”,以纠正任何操作错误。
6.8.与会者发言。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在计划年度每个季度结束后尽快向参与者提供其账目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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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转换期的特殊会计处理。行政委员会及受托人在任何转换期内,可使用任何合理的会计方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这包括但不限于分配净投资收益或损失的方法,以及在此期间信托收到的捐款和从信托支付的分配在这种分配中所占份额的程度(如果有的话)。
6.10.账户为QDRO受益人。应根据QDRO规定的指示,为自该日期起有权根据QDRO获得参与者账户任何部分的替代收款人设立一个单独的账户。此外,在行政委员会、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适当人员确定家庭关系令是否符合QDRO的条件期间,可以建立一个单独的账户。此类单独账户的估值和会计核算方式应与任何其他账户相同。
(a)根据QDROs进行的分配。如果QDRO有此规定,则可在QDRO规定的时间以第11.3条和代码第414(p)条允许的形式将参与者账户中应付给备用收款人的部分分配给备用收款人,无论参与者是否有权在该时间从计划中获得分配。
(b)参与人贷款。除法律要求的范围外,已为其设立单独账户的备用收款人无权从该账户借款。如果QDRO指定备用收款人有权获得未偿还贷款余额的参与者账户的任何部分,则所有未偿还贷款一般应继续存放在参与者的账户中,不得在参与者和备用收款人的账户之间分配。
(c)投资方向。已代表备用收款人设立单独账户且尚未分配的,备用收款人可按其作为参与者的相同方式指导该账户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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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投资基金和选举
7.1.投资基金。除参与者的贷款账户外,信托应保持在各种投资基金中。投资委员会应选择向参与者提供的投资基金,并可根据与受托人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更改投资基金的数量或组成。根据该计划发售的投资基金名单载于附录B,可由投资委员会不时以书面作出更改,并经受托人同意,而无须修订本计划及信托。
7.2.投资基金选举。每位参与者应指导其所有账户的投资(其现金红利持有账户除外,该账户将根据第22.1(e)款进行投资)。就本第7条而言,“参与者”一词应包括尚未满足第2.1节要求但已根据第4.1节的规定向计划提供展期供款的雇员。
参与者应按照投资委员会和受托机构制定的程序,在一个或任意数量的投资基金的任意组合中进行投资选择。然而,在任何转换期间,信托资产可按照投资委员会的指示,在计划允许的任何投资工具中持有,无论参与者的投资选举如何。
投资委员会可设定参与者可引导进入任何特定投资基金的总选举的最高百分比,该最高百分比(如有的话)载于附录B,并可通过修订本计划和信托不时更改。
7.3.投资选择的责任。各参与方应全权负责其投资基金选择的选择。计划的任何受托人均无权就其账户的投资方式向参与者提供建议,提供投资基金的事实不应被解释为投资建议。
7.4.ERISA第404(c)节。只要参与者有权指导其账户的投资,除非行政委员会另有决定,该计划的管理方式应旨在遵守ERISA第404(c)节,并在ERISA第404(c)节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免除计划和信托受托人对投资决定的责任和义务。
7.5.如果没有选举,则默认。投资委员会应为参与者账户中尚未在投资基金中持有且未进行有效投资选择的那部分投资指定投资基金。截至生效日期指明的投资基金载于附录B,并可不时更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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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由投资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无需修改本计划和信托。
7.6.时机。参与者在成为参与者时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作出其首次投资选择,并可根据投资委员会和受托人制定的程序随时更改其投资选择。受托人收到的投资选择应于以下交易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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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归属与没收
8.1.完全归属账户。参与者应在任何时候完全归属于这些账户:
| (a) | 现金红利持有账户。 |
| (b) | 现金红利再投资账户。 |
| (c) | 公司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 |
| (d) | 员工税后缴款账户。 |
| (e) | 员工税前递延账户。 |
| (f) | 参与者自愿扣除的员工供款账户。 |
| (g) | 事先计划公司匹配供款账户。 |
| (h) | 先期计划公司利润分享贡献账户。 |
| (一) | 事先计划更正匹配贡献账户。 |
| (j) | 事先计划员工税前递延账户。 |
| (k) | 事先计划员工税后供款账户。 |
| (l) | 事先计划ESOP账户。 |
| (m) | 事先计划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 |
| (n) | 先前计划罗斯捐款账户。 |
| (o) | 先前计划罗斯转换账户。 |
| (p) | 展期账户。 |
| (q) | 罗斯捐款账户。 |
| (r) | 罗斯转换账户。 |
| (s) | 股票红利ESOP账户。 |
8.2.完全归属于某些事件。参与者的整个账户在达到其作为雇员的正常退休日期或因其残疾或死亡而终止与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应成为完全归属。就本条第8.2款而言,在服合格兵役期间死亡的参与者,
38
根据《守则》第414(u)节的定义,应被视为在雇主积极雇用期间死亡。
8.3.归属时间表。一个参与者的公司匹配贡献账户(包括股票红利计划转入本计划的一个参与者的公司匹配贡献账户)、公司更正匹配贡献账户、公司全权匹配贡献账户、Sterling Steel贡献账户、Western Pneumatic Tube贡献账户按照以下时间表归属:
| 服务年限 |
既得 百分比 |
|||
| 小于3 | 无 | |||
| 3个或更多 | 100% |
如本归属时间表发生变更,每名参与者的归属百分比不得低于截至本次变更前最后一日确定的其归属百分比,而对于时间表发生变更时拥有至少三年归属服务的任何参与者,则应使用更有利的归属时间表确定归属。
2007年1月1日前终止雇佣的参与者的Parthenon公司利润分享账户,应按照以下时间表归属:
| 服务年限 |
既得 百分比 |
|||
| 小于3 | 无 | |||
| 3 | 20% | |||
| 4 | 40% | |||
| 5 | 60% | |||
| 6 | 80% | |||
| 7个或更多 | 100% |
2006年12月31日后终止雇佣的参与者的Parthenon公司利润分享账户,应按照以下时间表归属:
| 服务年限 |
既得 百分比 |
|||
| 小于2 | 无 | |||
| 2 | 20% | |||
| 3 | 40% | |||
| 4 | 60% | |||
| 5 | 80% | |||
| 6个或更多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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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归属时间表发生变更,每名参与者的归属百分比不得低于截至本次变更前最后一日确定的其归属百分比,而对于时间表发生变更时拥有至少三年归属服务的任何参与者,则应使用更有利的归属时间表确定归属。
8.4.没收。参与者的非既得账户余额应在参与者的既得账户余额根据本协议第11条分配时或当参与者发生连续五次一年的服务中断时予以没收,以先发生者为准。参与者的既得账户余额进行分配的,其非既得账户余额转入单一没收账户,由受托人投资于稳定价值基金。没收账户中已被没收的金额,应按照行政委员会的指示,用于恢复账户、支付计划费用和开支并减少公司匹配贡献、公司纠正匹配贡献、公司合格非选择性贡献、帕台农神庙公司利润分享贡献、Sterling Steel贡献、Western Pneumatic Tube贡献和/或公司酌情匹配贡献。
8.5.重新雇用的参与者。
(a)符合条件的再就业参与者。就本第8.5(a)款而言,“合资格再就业参与者”是指部分归属于其账户(包括转入本计划的任何先前计划账户)并在其连续五(5)年服务中断前重新就业的终止参与者。每位符合条件的再就业参与者有权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信托偿还其收到的利益,并有权恢复其账户中被没收的部分。
(b)偿还现金分配。如果合资格的再就业参与者仅以现金(代替公司股票)获得分配,而他或她希望将任何先前被没收的金额恢复到其账户中,则再就业参与者必须在不迟于其再就业后(i)五(5)年或(ii)其连续五(5)年中断服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向信托偿还其因终止雇用而获得的相同金额。在受托人收到再就业参与者偿还其分配的全部金额后,所偿还的金额应与先前没收的金额一起恢复到参与者的账户中。恢复的任何先前被没收的金额应从没收账户中转移,前提是没收账户中的现金超过应恢复的金额。否则,雇主应作出特别供款,金额应足以恢复被没收的金额。
如果合资格的再就业参与者(i)收到分配,(ii)后来被重新雇用,(iii)根据本条第8.5款向本计划偿还分配,以及(iv)后来在其部分归属期间终止雇佣,则该参与者账户的归属部分应不低于由公式确定的金额:X = P(AB + D)-D,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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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是参与者在其后来终止雇佣时在其部分既得账户中的既得百分比;
AB是在计算参与者的部分既得账户时的账户余额,在其较晚终止雇用时;和
D是参与者在其先前终止雇佣关系后获得的先前部分归属分配的金额。
(c)偿还公司股票和现金分配。如果符合条件的再就业参与者收到了公司股票和现金的分配,并且他或她希望将任何先前被没收的金额恢复到他或她的账户中,则该再就业参与者必须向信托偿还其因终止雇佣而收到的相同数量的公司股票和相同数量的现金,或者如果在收到分配之后,发生了股票分割或股票股息,或公司重组或资本重组,然后,他或她必须向信托偿还他或她因终止雇佣关系而收到的相同数量的现金,以及他或她因上述股票分割、股票股息、重组或资本重组而收到的公司股票和/或现金的数量,以偿还他或她因终止雇佣关系而收到的公司股票的数量。然而,再就业的参与者不需要偿还他或她因终止雇佣而收到的公司股票股份的任何现金分配。还款须不迟于他或她再就业后(i)五(5)年或(ii)他或她首次出现连续五(5)年的服务中断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在受托人收到再就业参与者偿还其分配的全部金额后,所偿还的公司股票和现金应与先前没收的金额一起恢复到参与者的账户中。恢复的任何先前被没收的金额应从没收账户中转出,前提是没收账户中的现金超过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量和恢复的现金金额。否则,雇主应作出特别贡献,其数额应足以恢复该等被没收的公司股票和现金。被重新雇用的参与者有权归属于已恢复的账户,如同公司已在适用年份为已恢复的公司股票和现金的股份作出匹配贡献一样。
(d)非既得参与者。未归属于任何可归属于雇主供款的账户(包括为此目的的工资递延供款)的已终止参与者,无权获得任何分配,且在其连续五个一年的服务中断之前被重新雇用的,应在该参与者重新雇用之日恢复其根据第11.7条被没收的账户中的未归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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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参与人贷款
9.1.允许参与人贷款。根据本节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允许向参与者提供新贷款;但条件是,在任何适用的转换期结束之前,不得向账户从先前计划并入本计划的参与者提供贷款。
9.2.贷款申请、票据和担保。参加者应按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事先通知申请任何贷款。所有贷款应以本票为凭证,仅以参与者账户中用于贷款的部分作担保,计划对参与者账户的这部分有留置权。
9.3.配偶同意。自2001年11月12日对该计划进行修订以取消任何年金支付形式以来,参与者在2002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该计划进行贷款不需要获得配偶同意。
9.4.贷款审批。行政委员会或受托人,如经行政委员会授权并经受托人同意,负责确定贷款请求符合本节所述要求并批准该请求。
9.5.贷款限额。贷款额度必须满足以下所有限额,自办理贷款之日起确定,按如下方式确定:
(a)最低贷款。任何贷款的最低金额为500美元。
(b)最高贷款。参与者可借入的最高金额,包括现有计划贷款的未偿余额,为其既得账户余额的50%,不超过50,000美元。然而,50,000美元的最高限额将减去参与者在截至贷款处理前一天的12个月期间的最高未偿还贷款余额。就本款而言,所有相关公司的合格计划应被视为是本计划的一部分,以降低最高贷款金额为限。
9.6.最大贷款数量。参与者在任何特定时间最多可有两笔未偿还贷款,前提是其中一笔贷款的目的是获得参与者的主要住所。尽管有上述规定,参与者可能仅就其Hanes先前贷款账户有两笔未偿还的普通用途贷款;但条件是,该参与者只有在两笔未偿还的普通用途贷款都得到偿还后才能申请普通用途贷款,并且只有在至少一笔未偿还的普通用途贷款得到偿还后才能申请主居所贷款。
9.7.贷款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对参加人的贷款,应当完全以其本人账户的资产进行。可用资产应按比例从参与者的既得账户中提取(其现金红利持有账户除外),并同样应从这些账户所投资的投资基金中提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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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与者在每只投资基金中的权益截至办理贷款的交易日的市值成正比。
贷款应于办理贷款之交易日期后的结算日拨付。受托人应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向参与人支付款项。
9.8.利率。对参与者贷款收取的利率应为固定的合理利率,由行政委员会不时厘定,行政委员会为该计划提供与在类似情况下将作出的贷款出借业务的人士所收取的现行利率相称的回报。利率按附录D所述确定。附录D所述确定利率的方法可能会因本计划和信托的修订而不时更改。
9.9.贷款支付。每笔贷款应要求基本平摊。参加人员将按照管委会规定的程序,通过工资扣减或其他还款方式进行贷款偿还。贷款可随时全额或部分提前偿还。参加人可选择贷款还款期限,不超过5年,但贷款目的为取得参加人主要居所的,还款期限可为不超过15年的任一期限。作为获得贷款的条件,积极参与者应不可撤销地授权雇主从其补偿金中扣除偿还贷款的金额,直到贷款被全额偿还为止。参加者在获得贷款后因任何原因终止雇用的,应继续通过行政委员会授权的任何还款方式(工资扣减除外)按本票条款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参与人未及时偿还贷款的,属于违约贷款,适用第9.12节的规定。
9.10.贷款支付等级。贷款本金付款应按用于为贷款提供资金的相同顺序记入参与者账户。贷款利息按本金支付比例直接计入参与人账户。贷款付款将根据参与者当前对新捐款的投资选择记入投资基金。
9.11.缺席的叶子。行政委员会可根据第18.2条,在参加者服兵役期间暂停支付贷款。在此期间,参与者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六(6%)。在参与者恢复积极就业后,参与者可以选择(a)在原始贷款期限的剩余时间内重新摊销贷款,或(b)延长一段期限,直至从原始贷款日期开始的五年期限的剩余时间加上参与者的兵役期,四舍五入到最近的完整月份。未选择的,在原贷款期限内重新摊销。
在任何其他休假期间,行政委员会可暂停支付贷款,期限最长可达一年。如参加者在休假开始后不迟于一年恢复积极就业,则该参加者的未偿还贷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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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原贷款期限的剩余时间内重新摊销,或(b)延长一段期限,直至自贷款原始日期开始的五年期限的剩余时间。未选择的,贷款按原贷款期限重新摊销。
尽管有上述规定,参加者可选择在休假期间按照行政委员会授权的还款方式继续偿还贷款。一旦参与者未能及时偿还其贷款(以本协议授权的暂停还款为准),则该贷款应为违约,适用第9.12节的规定。
9.12.贷款违约。一旦参与者未能按期票条款要求的时间和金额付款,贷款将违约。参与者可以通过在行政委员会规定的宽限期内支付所有逾期款项(包括在宽限期内成为逾期的所有款项)来纠正违约。宽限期不得超过发生违约的日历季度之后的日历季度的最后一天。在参与者的选举中,纠正违约所需的额外付款可以通过(a)额外的工资扣除金额(针对积极参与者),或(b)行政委员会授权的任何其他还款方式进行。
如果参与者未能治愈违约,将加速支付全部贷款金额。如果参与者在治愈期的最后一天被积极雇用,行政委员会将指示受托人向美国国税局报告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及其应计利息,作为“视同分配”给参与者。如果参与者在补救期的最后一天没有被积极雇用,或此后因任何原因终止雇用,则受托人将执行其在参与者既得账户中的担保权益(在参与者根据第11.1条作出终止分配选择时),方法是用剩余贷款余额抵消参与者的账户余额,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票据分配给参与者。
9.13.加速支付。如果计划终止,未偿还本金余额和参与者贷款的应计利息应立即到期应付。如果参与者在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已终止,则应就该参与者的未偿还本金贷款余额和应计利息适用第9.9和9.12条的条款。
9.14.禁止向公司高管和董事提供贷款。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自2002年7月31日及之后生效,不得根据本计划向身为公司执行官或公司董事的参与者提供贷款,除非行政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建议确定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2条不禁止此类贷款。
9.15.剥离或收购时的贷款展期。尽管有第9.13及11.3条(或本计划的任何其他相反条文)的规定:
(a)如雇主被出售,因而不再是有关公司,行政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准许每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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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根据此类出售终止,以选择将其账户中的任何或所有未偿还贷款,包括随之而来的本票,以直接展期的方式转移到该雇主的购买者维持的退休计划中,前提是每笔此类贷款构成合格的展期分配;和
(b)如公司收购雇主,行政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准许根据该收购开始受雇于雇主的每名参与者选择根据第4.1节的规定将其先前雇主的合格退休计划的任何或所有未偿还贷款(包括随之而来的本票)以展期供款的形式转让给本计划,但每笔此类贷款均构成合格的展期分配。
如果行政委员会允许任何参与者就特定资产剥离或收购进行此类选举,则应向所有类似情况的参与者提供相同的机会。
9.16.视同分配的影响。贷款的付款将继续进行,直到贷款被全额偿还。这将包括在积极参与者根据第9.12节获得“视同分配”后通过工资扣减。就《守则》第72条而言,视同分配产生的收入或其后产生的利息都不会增加参与者的计税基础。贷款在被视为分配后支付的任何款项将增加参与者的计税基础,其方式与此类款项为税后缴款相同,但就《守则》第401(m)和415(c)(2)条而言,这些款项将不被视为税后缴款。尽管如此,被视为已分配的贷款仍应被视为未偿还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任何后续贷款的最高金额,直至贷款义务得到履行。
9.17.根据CARES法案延长贷款偿还期限。(a)款所界定的任何合资格个人可根据(b)款选择贷款偿还延期。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第9条一般适用于贷款的条款及条件,除本条第9.17条另有规定外,须继续适用于任何合资格个人。
(a)合格个人。就本第9.17条而言,“合格个人”是指任何参与者,如第9.1节所述,如果他或她:
(i)经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批准的检测诊断为病毒SARS-CoV-2或2019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
(ii)有配偶或受抚养人(如《守则》第152条所定义)经该测试诊断患有该病毒或疾病;或
(iii)因被隔离、休假或下岗或因此类病毒或疾病而减少工作时间而遭受不利的财务后果,因此类病毒或疾病而因缺乏儿童看护而无法工作,关闭或减少个人拥有或经营的企业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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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类病毒或疾病或其他由财政部长(或秘书的代表)确定的因素。
行政委员会应依据个人根据(a)款的条件证明其为符合资格的个人。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当按照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向行政委员会指定人员提交选举表格。
(b)尽管第9条另有规定,任何合资格个人如根据《守则》第72(p)(b)或(c)条有未偿还贷款的到期还款日期发生在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选择将其贷款还款的到期还款日期延长一年。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个人未偿还贷款的利息应继续累积。符合条件的个人的未偿还贷款应重新摊销,以反映到期日的延迟以及在该延迟期间产生的任何利息。在根据第9.9条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忽略本第9.17(b)款所述期限。
9.18 Hanes先前贷款账户。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规定,受托人应代表任何参与者维持一个Hanes先前贷款账户,其在Hanes计划下的账户包括截至2025年3月30日在Hanes计划下未偿还的一笔或多笔参与者贷款。截至2025年3月30日,适用于这类未偿还参与人贷款的条款将继续适用于本计划。任何此类Hanes先前贷款账户应仅用于接收此类贷款的还款,并应随着此类贷款的偿还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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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节
在职退出
10.1.允许在职提款。根据本节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允许身为雇员的参与者进行在职提款。
10.2.在职退出申请及通知。参加者应按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事先通知申请任何在职退出。年满59岁的参赛者1⁄2或申请从其展期账户进行在职提款的人,不论年龄大小,均应获得《守则》第402(f)条规定的通知。年满59岁的参与者的在职退出1⁄2可以在提供前述通知后不到30天内开始,如果:
(a)参与者被明确告知,他或她有权在收到该通知后至少30天的期间内考虑他或她选择对其在职退出的全部或部分(如有的话)选择或不选择直接展期,这将构成合格的展期分配;和
(b)参与者在收到该通知后,肯定地选择直接展期其在职退出的全部或部分(如有的话),这将构成合资格展期分配,或选择直接向其支付全部或部分,从而不选择直接展期其全部或部分;
但条件是,在参与者(i)向本计划作出指定的Roth供款的第一个日历年的第一天中最早一天开始的连续五个日历年期间结束之前,参与者不得提取其Roth供款或Roth转换账户的任何部分,(ii)向后来根据第4.1节和第4.4(b)小节被接受为参与者展期账户的另一个计划作出指定的Roth供款,或(iii)根据第4.5节将款项展期或转入其Roth转换账户。但是,本五年规则不适用于参与者展期账户的Roth子账户的提款,根据本条第10.2条的前述规定,提款可随时进行。
10.3.配偶同意。参与者无需获得配偶同意即可根据该计划进行在职退出。
10.4.在职退出审批。行政委员会或受托人,如经行政委员会授权并经受托人同意,负责确定在职退出请求符合本节所述要求并批准该请求。
10.5.付款表格及中。在职提现的缴费形式为单笔一次性缴费。一名未满59岁的参与者的艰苦在职退出1⁄2不是合格的展期分配,参与者不得选择直接展期。从展期账户或由59岁的参与者进行的在职提款1⁄2或更老的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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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的展期分配,参与者可为其在职退出的合资格展期分配部分选择直接展期。
10.6.在职退出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参与者的在职提款应仅从参与者自己账户的资产中进行,并以截至在职提款处理交易日的账户价值为基础。可用资产应先按账户类型确定,然后在用于为在职提款提供资金的每个账户内,由投资基金按截至处理在职提款交易日参与者在每个投资基金中的权益市值(不包括其贷款账户余额)的直接比例提取金额。
在职提现应在办理在职提现的交易日期后的结算日出资。受托人应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付款。
10.7.在职提款通常以现金形式进行。在职提现,除从公司股票基金提现外,均以现金方式提现。公司股票基金的在职提款,可由参与者选择,以现金或实物方式进行。如果参与者选择以实物形式获得其利益,则该等利益将以(i)公司股票的全部股份,加上(ii)等于公司股票任何零碎股份价值的现金形式分配。对于代表合格展期分配的在职提款部分,参与者可以选择直接展期全部或部分此类金额。
尽管有第10.6节的规定,如果在处理公司股票的在职撤回时或之前但在受托人收到现金股息之前宣布公司股票的现金股息,则参与者在该现金股息中的份额将(i)记入参与者的现金股息持有账户并在受托人收到该现金股息的会计年度结束时支付给他或她,或(ii)记入其现金股息再投资账户并再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额外股份,根据他或她根据第22.1(a)款作出的选举。如公司股票的股票股息、拆分或其他资本重组(以下简称“股票股息”)在该股票的在职退出时或之前支付给登记在册的股东,但在股票股息由受托人收到之前,参与者在该股票股息中的份额将在受托人收到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分配给参与者。
10.8.59岁以上1⁄2提款。
(a)要求。为雇员且年龄在59岁以上的参与者1⁄2可从下文(b)段规定的账户中提取。
(b)账户来源和资金秩序。提取金额应按比例从参与者的每个完全归属账户中提取。
(c)最低数额。没有。
(d)暂停进一步缴款。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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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允许的频率。59岁以上不限人数1⁄2允许参与者提款。
10.9.59岁以下1⁄2艰苦的提款。
(a)要求。作为雇员的参与者可以要求退出,以满足繁重和紧迫的财务需求。只有(1)出于参与者“视同财务需要”和(2)满足财务需要的“必要”的提款请求,才应被批准。
(b)“视为财务需要。”如果请求的退出涉及以下方面,则参与者应被视为有立即和严重的财务需求:
(i)支付参与者或其配偶、主要受益人或受抚养人(定义见《守则》第152条)先前发生的根据《守则》第213(d)条描述的不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或这些人获得医疗护理所需的金额;
(ii)购买(不包括按揭付款)参加者的主要居所;
(iii)为参与者或其配偶、子女、主要受益人或受抚养人(如《守则》第152条所定义)支付不可报销的学费、相关教育费用和直至未来12个月的专上教育的食宿;
(iv)支付参与者为防止因抵押被驱逐或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而失去其主要住所所需的款项;
(v)支付参与者已故父母、配偶、子女、主要受益人或受抚养人的安葬或丧葬费用所需的款项(定义见《守则》第152条,但不考虑《守则》第152(d)(1)(b)条);
(vi)支付对参与者的主要住所进行维修所需的款项,如果这些款项符合参与者个人纳税申报表上的伤亡损失扣除条件(不考虑此类损失是否超过该参与者当年调整后总收入的10%);或者
(vii)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与者因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根据Robert T. Stafford Disaster Relief and Emergency Assistance Act,Pub宣布的灾难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收入损失)。L. 100-107,条件是,灾害发生时,参与者的主要住所或主要就业地点位于FEMA指定的针对灾害的个人援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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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在2017年9月14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的期间内,要求退出与参与者因飓风哈维或飓风艾尔玛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收入损失)有关的活动的参与者,应被视为因参与者的“视为财务需要”而要求退出,前提是参与者在灾害发生时的主要住所或主要工作地点位于FEMA指定的与灾害有关的个人援助区域。
(c)“认为必要。”只有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退出才是“必要的”:
(i)提款金额不超过财务需要,包括支付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所得税或合理预期因提款而产生的罚款所需的任何金额;和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参与者书面证明(包括使用财务条例第1.401(a)-21(a)(3)节所定义的电子媒介),他或她没有足够的现金或其他合理可用的流动资产来满足他或她的即时和沉重的财务需求;但行政委员会不掌握相反的实际情况。
(d)账户来源和资金秩序。未满59岁1⁄2硬性提款应从参与者的以下账户中按比例提取:
(i)雇员税前递延账户;
(二)事先计划雇员税前递延账户;
(三)罗斯缴款账户;和
(四)公司合格非选择性缴款账户。
(e)最低数额。59岁以下无最低金额1⁄2艰苦的提款。
(f)允许的频率。59岁以下不限人数1⁄2允许艰苦的提款。
10.10.展期提款。
(a)要求。拥有展期账户的参与者可随时要求从展期账户中提款。
(b)最低数额。无
(c)暂停进一步缴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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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允许的频率。允许展期账户提现次数不受限制。
10.11.残疾退出。
(a)要求。身为残疾雇员的参与者可退出下文(b)段所列账户。
(b)账户来源和资金秩序。提取金额应按比例从参与者的每个完全归属账户中提取。
(c)最低数额。没有。
(d)暂停进一步缴款。没有。
(e)允许的频率。对于身为残疾雇员的参与者,不限制允许提款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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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一节
一旦就业结束或按法律要求分配
11.1.福利信息、通知和选举。参与者或其受益人在参与者死亡的情况下,应在参与者或受益人的福利支付(或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开始支付)前不超过180天收到书面或电子通知,其中应说明(i)计划下可用的可选福利支付形式的重要特征,以及(ii)参与者推迟收到分配的权利,包括,在2006年12月31日之后,关于未能推迟或选择将合资格展期分配直接展期至合资格退休计划的后果的解释,以及《守则》第402(f)节规定的特别税务通知。在符合本条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参与者或其受益人在参与者死亡的情况下,可选择以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并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从参与者终止与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后的任何结算日期开始,或不迟于第11.8节和第11.9节规定的法律要求的时间,将其既得账户余额支付给他或她。
在以下情况下,可在提供前述通知后不到30天内开始分配:
(a)参与者被明确告知,他或她有权在收到此类通知后至少30天的时间内考虑是否选择分配的决定,如果是,则选择特定的分配形式,并选择或不选择其分配的全部或部分(如有)直接展期,这将构成合格的展期分配;和
(b)参与者在收到此类通知后,肯定地选择对其分配的全部或部分(如有的话)进行分配和直接展期,这将构成合格的展期分配,或者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直接支付给他或她,从而不选择对其全部或部分进行直接展期。
11.2.配偶同意。自2001年11月12日对该计划进行修订以取消任何年金支付形式以来,参与者无需获得配偶同意即可在2002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该计划获得分配。
11.3.付款表格及中。除第11.4条另有规定外,参加者可选择以下任一种形式领取报酬:
(a)一次性付清,或
(b)在不超过十五(15)年或根据第11.9条确定的年数中较低者的期间内的定期分期,或
(c)部分一次性付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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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上述各项的结合。
本条第11.3款所列的付款表格,亦适用于向未亡配偶受益人或非配偶受益人支付的死亡抚恤金,但(i)向未亡配偶受益人支付的定期分期付款必须在不超过未亡配偶受益人预期寿命的期间内支付,并在不迟于计划第1.51节定义的参与者要求的开始日期开始;(ii)向非配偶受益人支付的定期分期付款必须在不超过非配偶受益人预期寿命或十五(15)年中较短者的期间内支付,并在计划第11.9(b)(ii)(b)节规定的日期开始。
11.4.小额发放。如果参与者在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结束后,参与者的既得账户余额为7,000美元或以下,则应按照行政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并根据第11.1节,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参与者的福利作为一次性现金付款支付,除非参与者选择将其部分或全部福利直接结转到合格的退休计划中。为此目的,在确定既得账户余额是否为7,000美元或以下时,应不考虑展期账户。
11.5.自动IRA展期。如果根据第11.4节的规定进行了超过1000美元的强制性分配,如果参与者既不选择将此种分配直接支付给参与者在直接展期中指定的合格退休计划,也不选择直接根据第11.1节接收分配,则行政委员会将直接展期支付给行政委员会指定的合格退休计划。为此目的,在确定既得账户余额是否为1000美元或更少时,将考虑展期账户。
11.6.发放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对参与者的分配应完全从其自己账户的资产中进行,并应以截至处理分配的交易日的账户价值为基础。可用资产应首先按账户类型确定,然后在用于资助分配的每个账户内确定。该等金额应由参与者账户所投资的投资基金按处理分配的交易日参与者在每只投资基金中的权益的市场价值的直接比例承担。
分配应在处理分配的交易日期之后的结算日提供资金。受托人应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付款。
11.7.视同分配。就第8.4节(“没收”)而言,如果在参与者与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终止时,该参与者的既得账户余额在所有归属于雇主供款的账户中为零(为此目的,包括工资递延供款),则其既得账户余额应被视为自管理人向受托人报告参与者与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终止之日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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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最新开工许可。除任何其他计划规定外,除非参与者另有选择,否则他或她的福利付款应不迟于参与者达到其正常退休日期或退休的计划年度结束后60天开始,以较晚者为准。但是,如果在该截止日期之前(经过合理的查找)无法确定付款金额或参与者的位置,则应不迟于可以确定该金额或位置的最早日期后的60天内付款,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参与者要求的开始日期。如因经合理搜查后无法确定参加者的所在地而不能在前一句规定的时间开始支付福利金,行政委员会可在其后任何时候将该人的帐户视为没收,但须符合第18.7条的规定。参与者未按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选择将其既得账户余额进行分配,应视为该参与者选择推迟分配,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参与者的福利支付不得晚于该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开始。
11.9.最低分配要求。
(a)一般规则。
(i)生效日期。2003年1月1日或之后所需的最低分配。
(二)优先。本第11.9节的要求将优先于计划中任何不一致的规定。
(iii)合并的库务条例。第11.9条规定的分配将根据《守则》第401(a)(9)条规定的财务条例确定和作出。
(b)发放时间和方式。
(i)规定的开始日期。参与者的全部权益将不迟于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分配或开始分配给参与者。
(ii)参与者在分配开始前死亡。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前去世,参与者的全部权益将被分配,或开始分配,不迟于以下日期:
(a)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将在紧接该参与者去世的日历年的12月31日之前,或在该参与者本应年满70岁的日历年的12月31日之前,开始向该未亡配偶进行分配1⁄2,如果晚一点。
(b)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不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将在紧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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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去世的日历年度,或者,所有参与者的账户将以第11.3(a)节规定的付款形式和/或,如果是在2006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第1.16节进行的分配(即直接展期至传统继承的个人退休账户,如《守则》第408(d)(3)(c)节所定义),在包含参与者去世日期五周年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进行分配。
(c)如在参与者去世的次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的全部权益将在包含参与者去世五周年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分配。
(d)如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且未亡配偶在参与者之后但在开始分配给未亡配偶之前去世,则第11.9(b)款(第11.9(b)(ii)(a)款除外)将适用,犹如未亡配偶是参与者一样。
就第11.9(b)款和第11.9(d)款而言,除非第11.9(b)(ii)(d)款适用,否则分配被视为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开始。如果第11.9(b)(ii)(d)款适用,则分配被视为在根据第11.9(b)(ii)(a)款要求向未亡配偶开始分配的日期开始。
(三)分配形式。除非参与者的权益在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前一次性分配,否则自第一个分配日历年起,将根据第11.9(c)和11.9(d)款进行分配。
(c)参与者一生中所需的最低分配。
(i)每个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数额。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每个分配日历年度的最低分配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a)将参与者的账户余额除以库务署规例第1.401(a)(9)-9条所列的统一终身表中的分配期限而取得的商,使用参与者在分配日历年度的生日时的年龄;或
(b)如参与人在分配日历年度的唯一指定受益人是参与人的配偶,则将参与人的账户余额除以库务署规例第1.401(a)(9)-9条所列的共同和最后遗属表格中的数字,并使用参与者和配偶在分配日历年度的生日时的已达到的年龄而获得的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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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终生所需的最低分配持续至参与者去世之年。所需的最低分配将根据第11.9(c)款确定,从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开始,直至并包括包括参与者死亡日期的分配日历年度。
(d)参与者死亡后所需的最低分配。
(i)在分配开始之日或之后死亡。
(a)由指定受益人幸存的参与者。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之日或之后死亡,且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死亡年份之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将分配的最低金额为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参与者的剩余预期寿命或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中较长者所得的商数,确定如下:
(b)参与者的剩余预期寿命使用参与者在死亡年份的年龄计算,随后每一年减少一个。
(1)如参与人的未亡配偶为参与人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未亡配偶的剩余预期寿命按参与人死亡年份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使用截至该年度配偶生日的未亡配偶年龄计算。对于未亡配偶死亡年份后的分配日历年份,未亡配偶的剩余预期寿命采用配偶死亡日历年中未亡配偶生日时的年龄计算,以后每个日历年减少一个。
(2)如参与人的未亡配偶不是参与人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使用参与人死亡年份的次年受益人的年龄计算,随后每一年减少一岁。
(3)无指定受益人。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之日或之后去世,且截至参与者去世后一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去世后一年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将分配的最低金额为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计算出的参与者剩余预期寿命所得的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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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参与者在死亡年份的年龄,随后每一年减少一个。
(二)分配开始日期前死亡。
(a)由指定受益人幸存的参与者。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日期之前去世并且有指定受益人,则将在参与者死亡年份之后的每个分配日历年度分配的最低金额为参与者账户余额除以参与者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预期寿命所得的商,按第11.9(d)款的规定确定。
(b)无指定受益人。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日期之前去世,并且在参与者去世的次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的全部权益的分配将在包含参与者去世五周年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
(c)在要求开始向未亡配偶分配之前,未亡配偶死亡。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日期之前死亡,则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并且未亡配偶在根据第11.9(a)款开始分配给未亡配偶之前死亡,第11.9(d)款将适用,如同未亡配偶是参与者一样。
(e)定义。
(i)指定受益人。根据第1.8节被指定为受益人并根据《守则》第401(a)(9)节和财政部条例第1.401(a)(9)-4节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个人。
(二)发放日历年度。需要最低分配的日历年。对于在参与者去世前开始的分配,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是包含参与者所需开始日期的日历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对于参与者去世后开始的分配,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是根据第11.9(b)(ii)小节要求开始分配的日历年度。参与者的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将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前进行。其他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包括参与者所需开始日期发生的分配日历年度所需的最低分配,将在该分配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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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期寿命。使用财政部条例第1.401(a)(9)-9节中的单身寿命表计算的预期寿命。
(四)参与者的账户余额。截至紧接分配日历年度(估值日历年)之前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估值日的账户余额增加了截至估值日期之后的估值日历年度日期作出的任何贡献以及分配给账户余额的分配或没收的金额,并减少了在估值日期之后的估值日历年度作出的分配。估值日历年度的账户余额包括在估值日历年度或在分配日历年度(如果在估值日历年度分配或转移)中滚存或转移到计划的任何金额。
(五)规定的开始日期。第1.51节规定的日期。
(f)2009年所需最低分配。尽管有第11.9节的上述规定,如果没有《守则》第401(a)(9)(H)节(“2009年RMD”)的颁布,本应被要求获得2009年所需最低分配的参与者或指定受益人,并且本应通过收到(i)等于2009年RMD的分配,或(ii)至少每年进行且预期将持续到参与者寿命(或预期寿命)的一系列基本相等的分配(包括2009年RMD)中的一笔或多笔付款来满足该要求,参与者和参与者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或共同预期寿命),或至少10年的期限(“延长的2009年RMD”),将获得2009年的这些分配,除非参与者或指定受益人选择不接受此类分配。此类参与者和指定受益人将有机会选择停止接收此类2009年RMD。为适用该计划的直接展期条款,任何2009年RMD和延长的2009年RMD将不被视为合格展期分配。
(g)2020年所需最低分配。尽管有第11.9节的上述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守则》第401(a)(9)(i)节(“2020 RMD”)的颁布,本应被要求在2020年获得所需最低分配的参与者或指定受益人,并且本应通过获得与2020 RMD相等的分配来满足这一要求,则只有在他或她选择接受2020 RMD的情况下,才能获得2020 RMD。此类参与者和指定受益人将有机会选择领取2020年度RMD。
此外,尽管第4.1节(关于直接展期)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且仅为适用计划的直接展期规定的目的,2020年RMD将在2020年3月27日及之后被视为合资格展期分配。
如果没有《守则》第401(a)(9)(i)条的颁布,本应被要求获得2020年RMD的参与者或指定受益人,并且本应通过在一系列基本相等的分配(包括2020年RMD)中获得一笔或多笔付款的分配来满足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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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并预计持续到参与者的寿命(或预期寿命)、参与者和参与者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或预期寿命),或至少10年期间(“延长的2020年RMD”),将获得延长的2020年RMD,除非参与者或指定受益人选择不接受此类分配。此类参与者和指定受益人将有机会酌情选择停止接收此类2020年RMD或延长的2020年RMD。为适用第4.1节(关于直接展期),延长的2020年RMD将不被视为合格展期分配。
根据第4.1节和适用规则和条例中概述的时间要求,该计划应接受从该计划中分配的归属于2020年RMD和延长的2020年RMD的展期缴款。
11.10.受益人指定。每位参与者可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将在其去世时领取参与者的剩余计划权益。参与者的配偶应是唯一的主要受益人,除非指定包括配偶同意指定另一受益人。受益人可以电子方式指定,但非配偶受益人的指定除外,如适用,则必须经配偶同意。名称可随时以相同方式更改。参加人结婚后,受益人指定自动撤销。如果参与者指定其配偶为受益人,并且在该指定之后参与者与配偶离婚,则除非根据离婚法令或QDRO另有具体规定,或除非参与者在该撤销后指定其前配偶为受益人,否则该配偶作为受益人的指定应自动被撤销。
如果在参与者死亡时没有适当的指定有效,或者如果没有指定的受益人在参与者中幸存,则受益人应按照所列顺序,由参与者:
(a)尚存配偶;
(b)自然子女和领养子女,但不是继子女,以平等的份额(或如果自然子女或领养子女不能在参与者中存活,并且该子女离开发行,发行人应有权通过代表权获得该子女的份额);
(c)未亡父母,平等分担;或
(d)遗产。
11.11.视为遣散费分配。尽管参与者正在领取军人差别工资,但如果参与者在军装服务(定义见美国法典第38编第43章)中服务超过30天,则应被视为已招致离职。此类参与者可以选择根据本条获得“视为遣散费分配”。
(a)如参与者选择收取当作遣散费分配,则该参与者不得向雇主或任何相关公司维持的本或任何其他合资格或不合资格的递延补偿计划及股票期权或股票购买计划作出任何雇员供款,期限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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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遣散费分配的日期;但前提是,此类六个月的暂停不适用于固定福利计划或健康或福利福利计划(包括属于自助餐厅计划的一部分)的强制性员工缴款部分。如果参与者有权根据第18.3条获得视为遣散费分配和合格的预备役人员分配,那么第18.3条将进行控制,本协议下的六个月暂停将不适用。
(b)如果参与者因其实际终止与所有相关公司的雇佣关系而有权获得分配,则本条将不适用(包括(a)小节所述的六个月暂停);相反,计划中有关参与者终止雇佣后的分配的规定将加以控制。
(c)参与者有能力选择当作遣散费分配,不会导致他或她被视为已因计划下的任何其他目的而招致遣散费。
11.12.适用于参与人自愿扣除雇员供款的特别规则。尽管有此处所载的任何相反规定,在参与者因死亡或残疾以外的原因终止雇用的情况下,应对参与者的自愿扣除雇员供款账户的分配适用以下特别规则:
(a)选举。参加者可根据行政委员会规定的程序,选择可归属于根据第3.10节作出的缴款的其参加者自愿扣除雇员缴款账户为:
(i)保留在信托中并记入信托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ii)由受托人转移至参与者选定的金融机构的个人退休帐户;或
(iii)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以根据第11.3条选定的分配形式分配给参与者,但须根据第11.4条分配少量款项。
在参与者未进行选择的情况下,他或她的参与者自愿扣除的员工供款账户应归属于根据第3.10节作出的供款,应保留在信托中,并记入信托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b)致谢。如果未满五十九岁半的终止参与者(591⁄2)选择收取其参与者自愿扣除雇员供款账户的可归属于根据第3.10条作出的供款的分配,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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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根据行政委员会制定的程序确认,他或她理解分配的金额将是:
(i)受到百分之十(10%)的联邦消费税处罚;
(二)为联邦所得税目的作为普通收入征税;以及
(三)为此目的向国内税务局报告。
11.13.分配通常以现金形式进行。除来自公司股票基金的分配外,应以现金进行分配,但第9.13节所述的分配包括加速贷款支付的情况除外。公司股票基金分配可由参与者选择,以现金或实物方式进行。如果参与者选择以实物形式获得其利益,则此类利益将以(i)公司股票的全部股份,加上(ii)等于公司股票任何零碎股份价值的现金形式分配。对于代表合格展期分配的分配部分,分销商可以选择对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直接展期。
尽管有第11.6条的规定,如果在分配该等股票时或之前宣布公司股票的现金股息,但在受托人收到现金股息之前,参与者在该等现金股息中的份额将在(i)受托人收到该等现金股息的会计年度结束时或(ii)在根据第11.4条进行下一次定期安排的分配处理时(以较早者为准)分配给参与者(不考虑其根据第22.1(a)款的选择)。如公司股票的股票股息、分割或其他资本重组(以下简称“股票股息”)在该股票分配时或之前支付给登记在册的股东,但在股票股息由受托人收到之前,参与者在该股票股息中的份额将在受托人收到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分配给参与者。
11.14.与冠状病毒相关的分布。(a)款所界定的任何符合资格的个人可根据(b)款选择接受与冠状病毒有关的分配(“CRD”)。此外,任何合资格个人可选择根据(c)款偿还其CRD。
(a)合格个人。就本第11.14条而言,“合格个人”是指任何参与者(无论雇佣关系是否已终止),如果他或她:
(i)经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批准的检测诊断为病毒SARS-CoV-2或2019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
(ii)有一名受抚养人的配偶(定义见守则第152条)经该测试诊断患有该病毒或疾病;或
(iii)因此类病毒或疾病而被隔离、被休假或下岗或工作时间减少而经历不利的财务后果,因此类病毒或疾病而因缺乏儿童照料而无法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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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因病毒或疾病或财政部长(或财政部长的代表)确定的其他因素而关闭或减少个人拥有或经营的企业的营业时间。
行政委员会应依据任何个人根据第11.14(a)款的条件证明其为合格个人。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当按照行政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向行政委员会指定人员提交选举表格。
(b)限制和来源。
(i)在以下情况下,分销有资格成为CRD:
(一)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及
(b)个人在任何应课税年度收到的CRD分配总额不超过100,000美元。
(ii)CRD的金额应按比例从为合格个人维持的所有既得账户和子账户中转移。
(iii)符合资格的个人可要求的CRD数量没有限制。
(c)偿还。尽管有本条第11.14条的任何其他规定,任何领取CRD的合资格个人可选择偿还从该计划或《守则》第402(c)(8)(b)条所界定的任何其他“合资格退休计划”中分配的全部或任何部分CRD。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收到CRD之日起的三年期间内,可以随时进行偿还,可以采取一次付清或多次付清的方式。该计划应根据第4.1节将CRD的偿还视为展期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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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ADP和ACP测试
12.1.贡献限制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第12款(如定义同时载于第1款和第12款,为本条之目的,第12款定义应为控制性定义):
(a)“ACP”或“平均贡献百分比”。使用截至计划年度内某一日期分配给参与者的缴款计算的平均百分比。
(b)“ACP测试”。确定ACP是否符合计划年度的基本限制或替代限制(定义见第12.2节)。
(c)“ADP”或“平均延期百分比”。使用截至计划年度内某一日期分配给参与者的延期计算的平均百分比。
(d)“ADP测试。”确定ADP是否符合计划年度的基本限制或替代限制(定义见第12.2节)。
(e)“平均百分比。”规定组别内参与者计算百分比的平均值。计算的百分比是指代表每个参与者在计划年度作出的“延期”或“供款”(定义见本节),除以他或她在整个计划年度的报酬。(对本计划的工资递延缴款或对相关公司计划的类似缴款,仅因超过缴款美元限额而应予以退还的,计入HCE集团的百分比,但不计入NHCE集团。)
(f)“供款”应包括公司匹配供款、公司矫正匹配供款、公司酌情匹配供款、退休K匹配供款、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Hanes K匹配供款、Sterling Steel供款。此外,缴款可能包括工资递延缴款(包括退休K缴款),但不包括追赶缴款,但仅限于(1)雇主选择使用它们,(2)它们未在ADP测试中使用或被计算在内,以及(3)它们以其他方式满足《守则》第401(m)条规定的要求,允许将其视为用于ACP测试的缴款。
(g)“当年检测方法。”将计划年度的ADP用于计划年度的NHCE组以进行计划年度的ADP测试和/或将计划年度的ACP用于计划年度的NHCE组以进行计划年度的ACP测试。
(h)“递延”应包括工资递延缴款(包括退休K缴款),但不包括追缴缴款。
(i)“HCE”或“高薪员工”。就所有相关公司而言,一名雇员(根据守则第414(q)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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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计划年度或前一计划年度的任何时间曾是超过5%的拥有人(在守则第414(q)(2)条的涵义内);或
(二)在上一个计划年度收到的补偿超过160000美元(根据《守则》第414(q)(1)和415(d)条对该年度进行调整)。
(j)“HCE集团和NHCE集团。”就所有相关公司而言,有资格在各自计划年度代表其缴纳金额的相应HCEs和NHCEs组,包括有资格但经其选举不参加或缴纳的员工。就所有相关公司而言,如果计划允许在合资格员工满足代码第410(a)(1)(a)节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之前参与,则未达到代码第410(a)(1)(a)节的最低年龄和服务要求的合资格员工可能会被排除在NHCE组的确定中,但不会被排除在HCE组的确定中,就(i)ADP测试而言,如果在确定计划的401(k)部分是否满足代码第410(b)节的要求时应用代码第410(b)(4)(b)节,或(ii)ACP测试,如果守则第410(b)(4)(b)条适用于确定计划的401(m)部分是否符合守则第410(b)条的规定。
(i)如相关公司维持两个或两个以上受ADP或ACP测试规限的计划,并就守则第401(a)(4)或410(b)条而言被视为一个计划,则所有该等计划均须汇总,并视为一个计划,以满足ADP和ACP测试,但前提是只有在计划年度相同的情况下,这些计划才可汇总。
(ii)如果一家HCE由相关公司维持的不止一项现金或递延安排,或不止一项允许雇员或匹配供款的安排所覆盖,则所有此类计划均应汇总并视为一个计划(可能不允许汇总的计划除外),以便计算用于确定平均百分比的HCE的单独百分比。就前一句而言,如果这类计划有不同的计划年度,则这些计划就在同一日历年度结束或在同一日历年度内结束的计划年度进行汇总。
(k)“NHCE”或“非高薪员工”。不是HCE的员工。
(l)“上一年度检测方法。”使用上一个计划年度的上一个计划年度的NHCE组的上一个计划年度的ADP进行计划年度的ADP测试和/或使用上一个计划年度的NHCE组的上一个计划年度的ACP进行计划年度的ACP测试。
12.2.ADP和ACP测试。HCE集团的ADP和ACP必须满足与上一个计划年度的ADP和上一个计划年度的NHCE集团的ACP相比的基本限制或替代限制,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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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本限制。HCE组平均百分比不得超过NHCE组平均百分比的1.25倍。
(b)替代时效。HCE组平均百分比受限于参考NHCE组平均百分比如下:
| 如果NHCE集团 平均百分比为: |
那么最大HCE 集团平均百分比为: |
|
| 低于2% |
2倍NHCE组平均% | |
| 2%至8% |
NHCE集团平均%加2% | |
| 8%以上 |
NA –基本限制适用 |
(c)测试方法。本计划自启动以来一直采用当年测试方法。行政委员会如决定将此检测方法改为上一年度检测方法,将以本计划文件修正案的形式进行。本计划仅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由当年检测方法变更为上一年检测方法:
(i)该计划不是两个或多个计划合并的结果,并且在变更的计划年度之前的五个计划年度中的每一年(或如果较少,则为该计划已存在的计划年度数,包括该计划是另一计划的一部分的年份),计划中均使用了当年测试方法。
(ii)该计划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计划汇总的结果,而对于正在汇总的每一个计划(汇总计划),对变更的计划年度之前的五个计划年度中的每一个(或如果较少,则为自该汇总计划存在以来的计划年度数,包括汇总计划是另一个计划的一部分的年份)使用了当年测试方法。
(iii)发生守则第410(b)(6)(c)(i)及§ 1.410(b)-2(f)所描述的交易,而–
(a)作为交易的结果,雇主既维持使用上一年测试方法的计划,也维持使用当年测试方法的计划;和
(b)从当年测试方法到上一年测试方法的更改发生在代码第410(b)(6)(c)(ii)节所述的过渡期内。
根据本条第12.2条作出的所有裁定,均须符合《守则》第401(k)条及根据该条订立的适用于《守则》第401(k)条当时现行条文的规例。如发生任何冲突,应由该守则部分的规则和条例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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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ADP和ACP测试的更正。对于每个计划年度,如果ADP或ACP测试未达到,管理委员会应在不迟于下一个计划年度结束时,确定使用最高美元金额来代替计算出的所有HCE的美元金额,这将使HCE集团的ADP和/或ACP减少足够的金额以满足ADP和ACP测试。
对于每个递延金额和/或供款金额超过最高金额的HCE,则应通过(i)从HCE的实际递延中减去ADP和HCE补偿的最高金额,以及(ii)从HCE的实际供款中减去HCE补偿的最高金额来确定超额递延和/或超额供款的美元金额。然后,这些金额应汇总起来,以确定超额递延和/或超额缴款的总美元金额。ADP和/或ACP更正应按照下文所述的平准法进行。
(a)ADP更正。递延美元金额最高的HCE,其递延美元金额减少的金额应等于所有HCE的超额递延美元金额或将导致其递延美元金额等于具有次高递延美元金额的HCE的美元金额中的较小者。该过程应重复,直到递延美元金额减少的总额等于所有HCE的超额递延美元金额。
在确定按上段所述减少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递延缴款的范围内,应在下一个计划年度结束时将薪金递延缴款(但不包括追缴缴缴款)退还给高级管理人员,但应退还的数额应由先前因超过缴款美元限额而退还的薪金递延缴款减少。超额金额应首先从未匹配的员工税前供款中提取,然后从匹配的员工税前供款中提取,然后再从罗斯供款中提取。任何可归因于本节所述已退还的超额工资递延缴款的公司匹配缴款应被没收,并按第8.4节所述使用。这将是纠正ADP故障的唯一方法。通过做出公司合格的非选修贡献,可能无法满足ADP测试。
(b)ACP更正。缴款金额最高的HCE,其缴款金额减少的金额应等于所有HCE超额缴款金额的金额或将导致其缴款金额等于缴款金额次高的HCE的金额中的较低者。该过程应重复,直到贡献美元金额减少的总额等于所有HCE的超额贡献美元金额。
在确定按上段所述减少某一雇主的缴款的情况下,公司匹配缴款应在下一个计划年度结束时按归属范围退还给该雇主,并按第8节所述予以没收和使用,或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在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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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测试的计划年度。超出部分从公司配套出资中提取。
这将是纠正ACP故障的唯一方法。通过做出符合条件的公司匹配贡献,可能无法满足ACP失败。
12.4.投资损益调整。根据第12.3节退还给参与者或没收的任何超额递延或缴款,应根据投资收益或损失进行调整。然而,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退款或没收不包括适用的计划年度结束至退款或没收日期之间期间的投资损益。
12.5.检测责任及所需记录。行政委员会负责确保该计划满足ADP测试和ACP测试,并确保不超过捐款金额限制。行政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拥有随时限制或减少递延或缴款的全权酌处权。管理委员会应保持足以证明每个计划年度均已满足ADP测试和ACP测试的记录,至少只要雇主的相应纳税年度可供审计。
12.6.单独测试。
(a)多个雇主。HCES和NHCES的确定、ADP测试和ACP测试的性能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纠正措施,应针对每一雇主(及其关联公司)的员工相对于其他雇主而言不属于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分别做出。
(b)集体谈判单位。ADP测试以及(如适用)ACP测试的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纠正措施,应分别适用于因达成集体谈判协议而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员工。
此外,可根据行政委员会的酌处权,在财政部条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允许进行单独测试的任何员工群体进行单独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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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最大贡献和利益限制
13.1.“年度新增”定义。计划年度分配给参与者账户的所有金额之和。金额包括缴款(补缴缴款和展期或从另一合格计划转移的情况除外)、没收,如果参与者是适用或任何先前计划年度的关键雇员(根据第14节),则可归属于根据《守则》第419A(d)(1)条设立的账户分配的医疗福利的金额。就本第13.1节而言,“账户”还包括任何相关公司目前或以前维持的所有其他界定缴款计划中的参与者账户。计划年度是指分配有关的年度,无论何时分配。计划年度为代码第415节限定年度。
13.2.每年最大增加量。根据本计划及任何相关公司于任何计划年度维持的任何其他界定供款计划,每年向参与者账户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a)其薪酬的100%,或(b)70,000美元(根据《守则》第415(d)条按生活成本调整)中的较低者。
13.3.避免超额年度新增。如果在计划年度的任何时间,任何额外捐款的分配将产生该年度的超额年度增加,则计划年度剩余时间的捐款应限于每个受影响的参与者获得最大年度增加所需的金额。
13.4.更正超额年度新增。任何超额的年度增加应根据美国国税局的员工计划合规解决制度进行更正。
13.5.修正多重计划超额。账户被记入超额年度追加的参与者收到的分配给多个界定缴款计划的,应通过减少本计划的年度追加来更正超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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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顶级重磅规则
14.1.顶级重磅定义。当大写时,以下单词和短语在本节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a)“聚合组。”由雇主(及其相关公司)(1)的每个合格计划组成的组,其中关键员工是参与者或在确定期间(无论该计划是否已终止),或(2)使该组中的另一个计划能够满足代码第401(a)(4)或410(b)节的要求。雇主亦可将任何其他合资格计划视为集团的一部分,前提是该集团将继续满足《守则》第401(a)(4)及410(b)条的要求,并考虑到该计划。
(b)“确定日期。”上一个计划年度的最后交易日期,如属计划的第一年,则为第一个计划年度的最后交易日期。
(c)“关键员工”。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指在包括确定日期在内的计划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曾是年薪酬超过220,000美元(根据《守则》第416(i)(1)条调整)的相关公司的高级职员、5%或更多的所有者,或年薪酬超过150,000美元的1%或更多的所有者的现任或前雇员(包括其受益人)。确定谁是关键员工应根据《守则》第416(i)(1)节以及根据该节发布的适用法规和其他普遍适用性指南进行。
(d)“计划福利。”截至确定日期,(1)雇员账户、(2)聚合集团内所有合格计划提供的他或她的其他应计福利的现值,以及(3)在截至该日期的一年期间内作出的分配总额的总和。计划福利应不包括滚存供款和计划转移,这些转移既是雇员发起的,也是来自非相关雇主维持的计划。
(e)“头重脚轻。”在截至确定日的一年期间内,关键员工的计划福利占在任何时间提供服务的全体员工计划福利的60%以上时的计划状态。曾经是但不再是关键员工的员工的计划福利,因为他们在适用的一年期间没有成为高级职员或所有者,在确定中被排除在外。为确定任何雇员的账户金额,将考虑在截至最近确定日期的一年期间内进行的所有分配。因离职、死亡、残疾以外的原因进行分配的,适用前一句,以“五年期限”代“一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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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特别贡献。
(a)最低缴款要求。对于计划中最重要的每个计划年度,雇主不得允许任何关键雇员或其代表作出任何供款(展期供款除外),除非雇主代表在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为合资格雇员的每名参与者作出供款(雇主根据参与者的工资递延选择作出的供款或雇主根据参与者的供款数额作出的供款除外),无论参与者是否在该计划年度获得至少1,000小时的服务,金额至少相当于每位参与者薪酬的3%。为满足《守则》第416(c)(2)节和该计划的最低缴款要求,应考虑雇主匹配缴款。用于满足最低缴款要求的雇主匹配缴款应被视为符合《守则》第401(m)节的实际缴款百分比测试和其他要求的匹配缴款。行政委员会应将违反前述规则记入关键员工账户的任何此类供款(包括适用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移除,并在第18.4节(有限返还供款)允许的范围内将其返还给雇主或雇员。
(b)压倒一切的最低福利。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雇主还维持一个固定福利计划,该计划自动提供满足《守则》第416(c)(1)条最低福利要求的福利,包括《守则》第416(h)(2)(a)条规定的调整(如适用),则应允许代表关键雇员缴款。如果本计划属于关键员工正在领取福利的聚合组的一部分,并且在任何其他计划中没有提供最低限度,则应向前款规定的参与者提供至少3%的补偿的最低贡献。此外,雇主可通过向本计划作出的缴款(雇主根据参与者的工资递延选择作出的缴款或雇主根据参与者的缴款数额作出的缴款除外)抵消确定的最低福利。
14.3.特别归属。如果计划在生效日期后成为最重要的,则所有员工的先前计划归属此后应加速,只要以下归属时间表在任何相关时间为员工产生的已归属百分比高于先前计划归属时间表:
| 归属服务年限 |
归属百分比 | |||
| 小于2 | 0% | |||
| 2只但少于3只 | 20% | |||
| 3个或更多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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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计划行政
15.1.规划划定权威与责任。计划受托人包括公司、管理人、行政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和/或受托人(如适用),其具体职责在本计划和信托中划定。此外,计划受托人还包括与计划相关的受托责任或责任被授予的任何其他人。任何个人或团体可就该计划以不止一种受托身份服务。在ERISA第405条允许的范围内,任何受托人不得对另一受托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15.2.信托标准。各受托人应:
(a)在符合ERISA的范围内,按照本计划和信托履行其职责;
(b)使用以相同身份行事并熟悉此类事项的审慎人在经营具有相同性质和相同目标的企业时所使用的谨慎、技巧、审慎和勤勉程度;
(c)采取行动的唯一目的是向参与者及其受益人提供福利,并支付管理该计划的合理费用;
(d)使计划投资多样化,只要该受托人负责指导计划资产的投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重大损失的风险,除非在这种情况下明显谨慎地不这样做;和
(e)以统一和不歧视的方式对待处境相似的参与者和受益人。
15.3.公司是ERISA计划管理员。公司是ERISA第3(16)节含义内的计划管理人,负责遵守所有报告和披露要求,但根据适用法律明确由受托人负责的要求除外。管理人应拥有任何必要的权力,通过行政委员会、投资委员会或公司正式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动履行该等职能。
15.4.行政委员会及投资委员会职责。行政委员会有酌情权解释本计划和信托,但与受托人有关的规定除外,并为实现其意图和目的做一切必要或方便的事情,无论这些权力是否在本计划和信托中具体规定。行政委员会善意采取的行动应是结论性的,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应给予法律允许的最大可能的尊重。除本计划和信托其他部分所列职责外,行政委员会的权限应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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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确定谁有资格参加,如果一项捐款符合展期捐款的条件,捐款的分配,以及贷款、提款和分配的资格;
(b)不迟于每位参与者成为参与者后90天(或ERISA第104(b)(1)条允许的其他期间)向每位参与者提供计划概要说明,并及时通知每位参与者计划的任何重大修改;
(c)在正常工作时间向参与者提供以下文件的副本:本计划和信托(包括随后的修订)、受托人与整个计划相关的所有年度和中期报告、最近的年度报告和计划概要说明;
(d)根据其认为必要的证据和证据,确定参与者死亡的事实和任何受益人收取已故参与者利益的权利;和
(e)根据第18.8节所述索赔程序裁定索赔。
除本计划和信托其他地方列出的投资委员会职责外,投资委员会的权力应包括但不限于至少每年制定和审查一项资助政策的权力,同时考虑到该计划的短期和长期需求和目标。在参与者可以指导自己投资的范围内,资助政策应侧重于哪些投资基金可供参与者使用。
15.5.顾问可能会被保留。行政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可保留其认为必要的代理人和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精算师、顾问、记录保管人、投资顾问和行政助理),以协助其履行职责。公司还应遵守ERISA第412条的粘合要求。
15.6.管理员职责下放。该公司作为该计划的管理人,通过其董事会行事,已任命一个行政委员会和一个投资委员会代表其管理该计划和信托。
15.7.委员会业务规则。
(a)会议。行政和投资委员会应根据其认为适当履行职能所需的通知、地点和时间召开会议。
(b)受托人的依赖。行政和投资委员会可授权其每一成员中的一名或多名代表其签署文件,并在履行职责时向受托人发出书面指示。各委员会须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供该授权,并附有任何获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人的姓名及样本签名。受托人应接受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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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并依赖该指示,直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已撤销给予该指示的授权为止。除非以书面通知,否则受托人不得被视为收到获授权指示受托人执行其职责的各方发生任何变更的通知。
(c)任期;无补偿。行政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全体委员任期至公司董事会辞职或解聘,空缺按原聘任方式填补。公司董事会可随时解聘行政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无论是否有因由。不得因在行政委员会和/或投资委员会任职期间的服务而从信托向行政委员会和/或投资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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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投资管理
16.1.信托协议。所有计划资产应由受托人作为非全权委托受托人按照本计划和信托中与受托人有关的规定以信托方式持有,用于提供计划福利和支付公司或雇主未直接支付的计划费用和开支。计划利益应完全从信托中提取,并由受托人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指示支付。尽管有本条前述规定,经受托人批准,公司可委任另一名受托人,以持有和管理不符合第16.2条规定的计划资产。
16.2.投资基金。投资委员会特此获授权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资于一个或多个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数量和组成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无需修改本计划和信托。受托人可以对投资基金的数量以及任何此类投资基金的可接受资产设定合理的限制。每项投资基金可由以下任何一项组成:
(a)注册投资公司的股份,不论受托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是否为该公司的顾问或其他服务提供者;
(b)由受托人或计划的任何其他受托人维持的集体投资基金,可供符合《守则》第401(a)和501(a)条规定的信托投资;
(c)在公开市场上易于交易的个人权益和固定收益证券;
(d)银行或保险公司签发的担保投资合同;
(e)受托人的计息存款;及
(f)就公司股票基金而言,礼恩派集团的普通股股份。
投资于集合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基金资产,均应遵守该基金设立和管理文书的所有规定。这些文书,包括任何后续修订,均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16.3.持有现金的权力。受托人有权促使各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在各投资基金中保持足够的存款或货币市场类资产,以处理基金的流动性和支付需求。
16.4.受托人须按指示行事。受托人应在收到投资委员会、参与者或受益人的指示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执行将资产投资于投资基金的指示。此类指示应一直有效,直至管理人、参与者或受益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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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定制基金投资管理。管理人可在征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受托人专为本计划参与者设立的任何投资基金指定投资管理人,如公司股票基金(“定制基金”)。根据ERISA第3(38)节,投资管理人可以是管理人、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管理人应将投资经理的任命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并应促使投资经理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确认该投资经理是该计划的受托人。
自定义基金应遵守以下规定:
(a)准则。应为定制基金制定受托人可以接受的书面指南。如果定制基金仅由集合投资基金或注册投资公司的份额(以及足够的存款或货币市场类资产来处理基金的流动性和支付需求)组成,则其基础工具应构成指引。
(b)投资管理人的权限。定制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7.10节的规定,按照投资委员会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收购和处置任何定制基金的信托资产,但由公司股票组成的定制基金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权利应传递给投资于公司股票基金的参与者。
(c)保管和贸易结算。除受托机构另有约定外,受托机构应保持对所有自定义基金资产的保管,并负责所有自定义基金交易的结算。就本条第16.5款而言,集合投资基金的份额、注册投资公司的份额以及银行或保险公司发行的担保投资合同应被视为定制基金资产,而不是此类工具的基础资产。
(d)共同受托人的有限责任。管理人和受托人均无义务投资或以其他方式管理受托人或管理人不是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自定义基金资产,管理人或受托人也不对与此类资产投资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但ERISA要求的范围除外。
16.6.管理人有权对已登记的投资公司股票进行投票。管理人有权投票代理或行使与代表计划在注册投资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有关的任何股东权利。尽管有上述规定,投票代理和行使与在定制基金中持有的此类股份相关的股东权利的权力按照第16.5(b)款的其他规定被授予。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公司股票定制基金,选择参与公司股票基金的参与者有权作为投票代理人,并代其行使持有基金份额的任何股东权利。
16.7.有权隔离资产。投资委员会可指示受托人在基金中的任何资产缺乏流动性的情况下将投资基金拆分为两个或多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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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价值不容易确定。在发生这种分离的情况下,公司应就分立资产使用何种价值向受托人作出指示,受托人不负责确认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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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信托管理
17.1.受托人以建立信任。受托人有酌情权解释本计划和信托中与受托人有关的规定,并为管理信托做一切必要或方便的事情,无论这些权力是否在本计划和信托中具体规定。受托人善意采取的行动应是结论性的,对所有利害关系人具有约束力,并应给予法律允许的最大可能的尊重。
17.2.受托机构作为信托资产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本计划和信托规定的特定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受托人应拥有信托资产绝对所有人的所有权力、权限、权利和特权,并且,不是限制而是放大前述内容,可以:
(a)接收、持有、管理、投资和再投资、出售、投标、交换、处置、设押、质押、抵押、租赁、授予有关信托的任何和所有财产的期权、修理、变更、保险或分配;
(b)按照本协议第17.10条的规定,按照投资委员会的指示借款、参与重组、支付催缴和评估、投票或执行代理,行使认购或转换特权、行使期权并以被提名人的名义、以联邦簿记表格或以允许其所有权通过交付的任何其他形式在信托中登记任何证券;
(c)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方式延长、延长到期日、妥协、仲裁、调整、和解、强制执行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或对有利于或不利于信托的任何义务或债权进行抗辩;和
(d)通过集体投资基金将该集体投资基金中持有的任何证券出借给经纪商、交易商或其他借款人,并允许该证券转入名下和保管,并由借款人或其他人投票。
17.3.美国所有权指数。除ERISA第404(b)条授权的情况外,受托人不得在美国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维持任何信托资产的所有权标记。
17.4.税收代扣代缴。
(a)扣缴。受托人应就未根据参与者的代扣代缴选举作为直接展期支付的任何合格展期分配计算并代扣联邦(如适用,州)所得税,如果未进行选举或选举低于法律要求的金额,则按法律要求支付。对于不属于合格展期分配的任何应税分配,受托人应计算并代扣联邦(以及,如适用,州)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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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参与者的扣选或法律规定,如果不进行选举。
(b)投资基金应缴税款。受托人应从投资基金支付任何税收或政府当局对该基金或其收入征收的任何税款或评估,包括相关利息和罚款。
17.5.信托会计。
(a)年度报告。在计划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或其他合理期限),受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信托资产和信息的年度核算,以协助管理人满足ERISA的年度报告和审计要求。
(b)定期报告。受托人应保持记录并提供充分的报告,以使行政和投资委员会能够适当地监测信托的资产和活动。
(c)管理员批准。任何受托人会计的批准应在公司收到该会计后90日自动发生,除非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委员会在该时间段内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异议。该批准对其中所述或显示的所有事项和交易均为最终批准,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17.6.某些资产的估值。如果受托人确定信托持有任何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不易于交易并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则受托人可以聘请合格的独立评估师来确定该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评估费用应从包含该资产的投资基金中支付。
17.7.法律顾问和专业代理。受托人可就本计划及信托聘请代理人、会计师及其他人士为受托人提供服务。受托人还可就本计划和信托下产生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咨询其选择的法律顾问,包括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受托人的法律顾问。当受托人依赖时,该大律师的意见应为受托人诚信行事的证据。受托人可为包括受托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与计划和信托有关的诉讼进行辩护,并可在获得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本计划和信托提起诉讼。该等代理人、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人员的合理补偿及费用,经公司书面授权,可由信托支付。
17.8.费用支出。受托人为其作为受托人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公司与受托人共同议定。受托人费用以及受托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和顾问的所有合理费用应根据第6.5节和附录C支付。
17.9.受托人的职责和限制。除非受托人另有约定,否则受托人的职责应限于解释计划和信托的条款,因为它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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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代表信托接收资金并从信托支付款项、保护和评估信托资产、按管理人、参与者或受益人的指示将信托资产投资和再投资于投资基金以及本节所述的职责。
受托人没有义务或权力确定缴款是否符合计划、强制收取或计算或核实雇主将向其支付的任何金额的准确性或充分性。受托人无须就根据行政委员会的指示作出的任何付款而适当适用信托的任何部分承担责任。
17.10.代理人投票。受托人应根据投资委员会的指示对投资基金的代理人进行投票表决。
每名参与者均有权以本条规定的方式投票其账户贷记的所有投资于公司股票的公司股票股份,或就其账户贷记的投资于公司股票的公司股票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投标或行使类似权利,而不论该等账户所来自的出资类型如何。
投资委员会应促使受托人在每次股东大会记录日期同时或之前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确定公司股票基金中每个参与者的公司股票份额数量。然后,投资委员会应促使受托人在此类会议之前向每位此类参与者提供会议的代理声明,并连同一份表格退还给受托人,参与者可在该表格上列出其对记入其账户的公司股票的股份投票的指示。在收到此类指示后,受托人应根据参与者的指示对此类股份进行投票。如在受托人指明的任何该等股东大会之前的合理期间内,受托人未收到该参与者的指示,则受托人应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按投资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方式对该等公司股份进行投票。投资委员会有权全权酌情指示受托人如何就实际情况下无法在任何会议之前由参与者发出指示的任何事项对受托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所有股份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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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权利、保护、建设和管辖权
18.1.计划不影响就业权利。该计划不向任何雇员提供任何就业权利。公司和雇主明确保留随时解雇雇员的权利,无论是否有理由,而不考虑这种解雇将对雇员在计划中的利益产生的影响。
18.2.遵守USERRA和化妆贡献。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对于在军装部队服役后在USERRA要求的时间内被重新雇用的雇员,应根据《守则》第414(u)节就其合格兵役(定义见《守则》第414(u)(5)节)作出供款并提供福利和服务信用。此外,尽管《计划》有任何相反规定,但在合格兵役期间可暂停支付参加者贷款。
参加兵役的合格兵役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再就业的,可以在本条第18.2款规定的时间内,在参加兵役再就业后,进行工资递延缴款(包括退休K缴款)、追缴缴缴缴款、先前计划雇员税前递延缴款、先前计划Roth缴款和/或先前计划税后雇员缴款(统称,“补缴款”)在符合条件的兵役期间,根据参与者在其符合条件的兵役期间的视为薪酬,在此种缴款本应被允许的范围内,但须遵守当时有效的任何计划限制和《守则》第414(u)(1)节中所述的限制。根据本条第18.2款选择支付工资递延缴款的参与者还应选择此种缴款将在多大程度上由雇员税前缴款组成,以及这些缴款将在多大程度上由罗斯缴款组成。
此种补缴可按此种缴款可能在参与者的合格兵役期间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方式作出,并且必须在该期间内作出,从参与者在其合格兵役后重新就业之日开始,等于(i)其合格兵役期间的三倍或(ii)五年中的较低者。在作出任何此类补缴后,雇主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公司匹配缴款、公司纠正匹配缴款和/或在参与者的合格兵役期间本应就此类补缴缴作出的纯钢缴款。此外,雇主应在此类再就业参与者的合格兵役期间作出本应根据本计划或先前计划作出的任何帕台农神庙公司利润分享贡献,无论参与者是否选择作出补缴。此类帕台农神庙公司利润分成贡献应在参与者重新就业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
18.3.合格的后备人员分配。任何参加者如在2001年9月11日后被命令或征召参加现役军事任务,且为期至少180天(或无限期),可选择领取第72(t)(2)(g)(iii)条所界定的合格预备役人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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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的规定,前提是此类分配是在自该命令或通知之日起至现役期间结束的期间内进行的。如果参与者有权根据第11.11(a)条获得合格的预备役分配和视为遣散费分配,则由第18.3条控制,第11.11(a)条规定的六个月暂停将不适用。
18.4.有限的捐款返还。除本款规定外,(1)计划资产不得归还雇主,也不得挪作参与人或其受益人专属利益以外的任何目的;(2)参与人的既得利益不得撤资。根据ERISA第403(c)(2)节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雇主的实际缴款金额(或发生净损失的缴款现值)可归还给雇主:
(a)这种贡献是由于事实错误而作出的;或
(b)根据《守则》第404条,此种缴款不可在作出缴款的雇主的纳税年度内扣除(此种缴款以此种扣除为条件)。
必须在错误支付供款或不允许扣除日期(视情况而定)的一年内(如果有的话)返还给雇主。参与者不得根据计划就任何此类回归享有任何权利。
如果由于事实错误而作出的缴款归还后,参与者账户中唯一剩余的金额是对错误缴款的投资收益,则该参与者的账户应被没收,转入计划的没收账户,并按第8.4节的规定使用。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因2004年9月1日或之后返还的事实贡献错误而被没收的账户。
18.5.指派和异化。根据《守则》第401(a)(13)条的规定,并在法律未另有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预期、转让或转让计划提供的任何利益,但以下情况除外:
(a)根据QDRO设定、转让或承认与参与者有关的任何利益的权利,或
(b)使用参与者的既得账户余额作为根据《守则》第4975节允许的计划贷款的担保。
18.6.支付便利。如果计划福利应支付给未成年人,或者如果行政委员会合理地认为任何收款人在法律上没有能力就其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提供有效的收据和解除,则行政委员会应让其合理地认为照顾或支持收款人的个人(或个人或机构)获得该福利或其任何部分的付款,除非其已收到收款人正式指定的监护人或保管人就此提出的适当索赔通知。任何付款,在其范围内,应是完全解除计划项下对收款人的任何责任。
18.7.重新分配损失的参与者的账户。如行政委员会经合理搜查后仍无法找到有权领取计划津贴的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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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员会可在其后任何时候将该人的帐目视为没收,并可将其用于支付本应由雇主支付的计划开支。如果该人随后向行政委员会提出该利益的有效索赔,则应向该人支付被视为没收、未调整利息、收益或损失的金额。行政委员会应通过雇主提供的额外款项或尚未用于支付计划费用的任何没收款项来支付该款项。
18.8.索赔程序。
(a)提出索赔的权利。在计划和信托的限制下,管理委员会应不时为其业务的交易和计划的管理制定规则。在不限制前一句话的一般性的情况下,特别规定任何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可以根据计划提出利益索赔或对索赔被拒绝提出上诉。行政委员会可要求,作为与代表打交道的先决条件,索赔人书面核实代表代表代表索赔人行事的权力。行政委员会对于涉及雇员或参与者的雇用的任何和所有事实事项,应依赖经其认证的雇主的记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事实争议,由行政委员会对本计划进行解释,并对本计划的管理、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作出裁定。除根据以下索赔程序提出上诉的情况外,所有此类裁定均应是最终的、结论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任何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如不同意行政委员会对其计划福利权利的确定,必须提交书面索赔,并在寻求任何类型的法律追索之前用尽这一索赔程序。索赔必须包括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支持索赔的重要问题。行政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权限,应批准或拒绝索赔。
(b)拒绝索赔的程序。行政委员会对初始索赔的部分或全部拒绝必须包括一份可以理解的书面答复,其中包括(1)索赔被拒绝的具体原因(参照相关的计划条款),(2)完善索赔和获得最终审查所需的步骤,以及(3)索赔人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在对上诉作出不利利益确定后提起民事诉讼的声明。
(c)拒绝上诉和最终行政复核;须经司法复核。申索人(或其授权代表)可就行政委员会的初步决定提出书面上诉,行政委员会应按最初驳回申索的规定方式和形式作出答复。行政委员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但以申请人根据ERISA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为准。
(d)时间框架。初次申索、其复核、申诉和终审应当及时进行,但须按以下时间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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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 |
从上次行动中做出回应的天数 |
|||
| 行政委员会决定利益 |
不适用 | |||
| 有兴趣的一方提出初步请求 |
60天 | |||
| 行政委员会的初步决定 |
90天 | |||
| 利害关系方请求终审(或上诉) |
60天 | |||
| 行政委员会的最后决定 |
60天 |
但是,如果行政委员会在正常期间内解释为什么需要延期以及何时作出决定,则行政委员会可能会占用最多两倍的最长答复时间进行其初步和最终审查。
(e)一年的法律诉讼时效。在(c)款所述的上诉程序完成之前,不得根据本计划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此外,不得在根据(c)分节所述的上诉程序作出最终裁定之日起一年后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根据本计划据称应支付的利益、强制执行根据本计划条款所指称的权利,或澄清根据本计划条款所指称的未来利益权利。为此目的,推定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将在普通美国头等邮件邮寄最终裁定通知后三天内、任何次日快递供应商邮寄通知后一天内以及任何电子通知的同一天内收到通知。根据本协议进行追偿的任何民事诉讼必须向美国密苏里州西区地方法院提起。
18.9.建设。包含标题以方便阅读。如果标题与文本之间存在任何歧义或不一致,应由文本控制。单数和复数应酌情互换。对参与者的提述应酌情包括受益人,即使未另有明确说明。
18.10.管辖权和可分割性。计划和信托应根据ERISA和其他适用的联邦法律进行解释、监管和管理,并在没有其他优先考虑的情况下,由特拉华州有关影响受托人责任的问题的法律和密苏里州有关所有其他事项的法律进行解释、监管和管理。如本计划和信托的任何条款失效或无法执行,则该事实不影响本计划和信托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本计划和信托的所有条款应被解释为使其根据其意图有效和可执行。
18.11.公司赔偿。公司特此同意就计划或信托(1)(包括但不限于)为抗辩与计划或其资产有关的任何索赔而合理招致的费用,以及在与计划或其资产有关的任何和解中支付的金额,向所有计划受托人赔偿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公司未能就计划终止时的资格向美国国税局申请有利裁定的计划终止)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责任,但(二)排除因恶意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因受托人的过失或者故意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责任。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对本条适用的任何诉讼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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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计划和信托协议第17.7节的规定,受托人有权参与受托人作为一方的任何此类诉讼的抗辩。计划受托人无权从与任何此类行动有关的计划资产中获得赔偿。
18.12.口头表示限制。计划的条款应控制在所有情况下,不得通过根据第19.1节作出正式修订以外的任何方式进行更改。在与第三方管理人、受托人、雇主或任何其他人进行电话或其他通信期间交换的任何信息,不得更改或放弃计划中规定的任何规定、要求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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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修正、合并、剥离和终止
19.1.修正。公司通过其董事会或其委托人的行动,保留随时、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程度和任何方式修改本计划和信托的权利。公司应通过其董事会或其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的行动,负责通过任何必要的修订,以根据《守则》第401(a)和501(a)条保持本计划和信托的合格地位。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受任何修改的约束,但任何修改均不得:
(a)生效,除非已按照第19.5节规定的程序通过;
(b)除ERISA和《守则》允许的范围外,使信托资产的任何部分能够归还给雇主,或用于或转用于有权获得计划福利的参与者和受益人的专属利益以外的任何目的,并支付管理计划的合理费用;
(c)将任何雇员获得应计福利(包括取消可选形式的福利)的权利减少至修正案通过之日,或如果更晚,则为修正案生效之日,但ERISA和《守则》允许的范围除外;也不
(d)允许向雇员支付其雇员税前账户或罗斯缴款账户的余额,除非根据《守则》第401(k)条允许支付。
19.2.合并。本计划和信托不得与另一计划合并或合并,也不得将其资产或负债转移至另一计划,除非每一参与者和受益人(如果由此产生的计划随后被终止)将在合并、合并或转移后刚刚获得至少等于如果任一计划在此事件发生前刚刚终止将获得的利益。
19.3.资产剥离。如属法团的雇主出售下列资产:(1)雇主在贸易或业务中使用的基本全部资产出售给不相关的法团,或(2)将该雇主在附属公司的权益出售给不相关的实体或个人,则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应允许从计划中向继续受雇于获得此类资产的法团或继续受雇于该附属公司的雇员(视情况而定)的参与者进行一次总付分配。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买方同意就出售事项取代公司成为计划的发起人,或接受将代表参与者利益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买方的计划或买方将建立的计划中,则不得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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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计划终止。公司可随时以任何理由,藉董事会的行动,根据第19.5节规定的程序终止该计划,或完全停止供款。一旦发生上述任一事件,或在《守则》第411(d)(3)条所指的计划部分终止的情况下,尚未发生连续五次服务中断或根据第11.7条收到分配或视为分配的每名受影响雇员的账户应全部归属。如果没有建立或维持后续计划,则应根据在计划终止时有效或其后经修订的计划条款进行一次性分配,但终止后的修订在违反第19.1节的范围内不得有效,除非为了在计划终止时保持计划的合格状态而要求这样做。受托人和雇主的权限应持续到计划终止日期之后,直至所有信托资产清算和分配完毕。
19.5.修订及终止程序。通过本计划和信托的任何修改或终止(“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a)公司或其转授权人可根据其正常程序,藉董事会的行动采纳任何更改。
(b)任何更改必须(1)以书面载明,及(2)由公司高级人员签署及注明日期。
(c)如任何变更的生效日期未在载列变更的文件中指明,则该变更自公司董事会采纳之日起生效,但根据《守则》第401(a)及501(a)条为维持本计划及信托的合格地位而需要另一个生效日期的情况除外。
(d)影响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或任何其他身份履行职责的任何变更,在被受托人接受并签署(不得无理拒绝接受)之前,不得生效。
19.6.终止雇主的参与。任何雇主可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根据其正常程序,通过其董事会的行动终止其计划参与。此类行动的书面通知应由雇主的执行官签署并注明日期,并交付给公司。如未指明该等行动的生效日期,则该等行动须于交付日期或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后尽快生效。根据雇主的请求,公司可指示受托人和管理人将所有受影响的账户和基础资产分拆成一个单独的合格计划,根据该计划,雇主应承担公司的权力和义务。或者,公司可以将该事件视为上述部分终止或继续维持该计划下的账户。
19.7.更换受托人。受托人可在至少90天的书面通知(或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更短时间内)后辞去本计划和信托项下的受托人职务,或随时被公司解除职务。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在通知期结束前委任继任受托人。继任受托人随后应继承所有权力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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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及信托项下的受托人。在通知期结束时仍未指定继任受托人的,受托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指定继任受托人。
19.8.受托人的最终结算和会计核算。
(a)最后解决。受托人在辞去或被解除受托人职务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应尽快将信托目前持有的全部财产转移给继任受托人。然而,受托人获授权在向管理人提交有关此类费用和开支的书面估计时,保留其认为可取的款项,以支付与结算其账户或信托应付的其他费用或开支有关的其账户和开支。支付该等费用及开支后的任何结余,须支付予继任受托人。
(b)最终核算。受托人应在信托资产转移至继任受托人之日起90天内向管理人提供最终核算。
(c)管理员批准。最终核算的批准应在管理人收到此种核算后90天自动发生,除非管理人在该时间段内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异议。此类批准应是对其中所述或显示的所有事项和交易的最终批准,并对管理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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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节
“退休K”条款
20.1.目的和生效日期。
(a)目的。本节所述“退休K”条款的目的是在截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计划下的福利应计停止时,代表曾积极参与礼恩派集团退休计划(“退休计划”)的员工继续产生退休福利。
(b)生效日期。本款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然而,第20.5节中描述的“特别退休K匹配缴款”旨在为退休计划应计项目停止之日至本规定生效之日之间的期间提供匹配缴款。
20.2.退休K参与者。符合条件的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即为“退休K参与者”:
(a)于2006年12月31日,他或她是退休计划的积极参与者(即作出根据该计划累积福利所需的税后雇员供款);及
(b)在2007年4月1日或之后,他或她是本计划的参与者或有资格根据Hanes计划进行薪酬递延。
退休K参与者如在2007年4月1日后不再是合资格雇员,则在恢复合资格雇员身份时,他或她将再次成为退休K参与者。
20.3.退休K供款。
(a)默认入学程序。截至2007年4月1日,任何在该日期为合资格雇员且未选择作出超过其工资百分之三(3%)的雇员税前递延供款的退休K参与者,将被视为已选择将其工资的百分之三(3%)作为“退休K供款”。退休K参保人选择缴纳的职工税前递延缴款超过其工资的百分之三(3%)的,该更大的缴款比例(但不超过百分之六(6%))构成该参保人的退休K缴款。所有这类默认的退休K缴款应按照第3.1节规定的程序在“税前”基础上进行。本默认注册程序不适用于任何在2007年4月1日之后成为或再次成为退休K参与者的员工。
(b)递延百分比的变化。在2007年4月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将于2007年4月1日成为退休K参与者的参与者,可以选择较低的工资百分比作为退休K供款,包括选择不进行此类供款。2007年4月1日后,退休K参与者可更改其退休K供款百分比(或首先开始进行退休K供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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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3和3.4节的规定,虽然最高退休K缴款应为参与者工资的百分之六(6%)。
(c)分配退休K缴款。根据本条第20.3款作出的任何退休K供款,应分配至每位退休K参与者的雇员税前递延账户或罗斯供款账户。此后,此类缴款应遵守有关此类账户的所有其他计划规定。
20.4.退休K匹配供款。
(a)频率、资格和金额。在退休K参与者进行退休K供款的每个支付期之后,公司应代表参与者向该计划进行匹配供款。本次“退休K匹配缴款”的金额,应等于每个缴费期的参与者退休K缴款的百分比,根据下表确定,并以参与者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年龄为基础:
| 年龄截至 |
退休K匹配 贡献百分比 |
|||
| 55岁及以上 | 80% | |||
| 45至54 | 60% | |||
| 35至44 | 40% | |||
| 34岁及以下 | 20% |
一旦确定,这一缴费比例将不会随着参与者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不得根据超过该计划年度参与者工资的百分之六(6%)的退休K缴款为计划年度分配任何退休K匹配缴款(和没收账户金额)。就任何退休K供款而言,本退休K匹配供款须补充而非取代根据第5.1条作出的任何公司匹配供款。
(b)分配方法。每个支付期的任何退休K匹配供款(包括根据第20.4(d)款作为退休K匹配供款应用的任何没收账户金额),应根据第20.4(a)款所述的供款公式分配给每个退休K参与者的公司匹配供款账户。
(c)时间、媒介和张贴。公司应在每个支付期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其退休K匹配供款,并为扣除此类供款的目的,不迟于公司的联邦税务申报日期,包括延期。受托人应在收到的缴款总额与将记入每个此类账户的具体金额平衡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该金额存入每个退休K参与者的公司匹配缴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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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K匹配供款可以(i)现金或(ii)公司股票的股份进行,截至交易日期,这些供款的价值记入每个退休K参与者的公司匹配供款账户。
(d)归属和没收。退休K匹配供款应根据第8.3条规定的相同归属时间表归属。此外,行政委员会可以指示,没收账户中的金额(无论是否归属于退休K匹配缴款)被用于减少未来的退休K匹配缴款。
20.5.特别退休K匹配贡献。
(a)资格和数额。每名自2007年4月30日起生效的退休K供款选择(包括根据第20.3(a)款作出的“默认”选择)的退休K参与者,均有资格根据本条第20.5款获得“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这项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应根据第20.4(a)小节规定的公式确定,但基于参与者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工资,以及他或她截至2007年4月30日的退休K供款选择。如退休K参与者在2007年4月期间不再是合资格雇员,但在他或她不再是合资格雇员之日有有效的退休K供款选择,则该日期应在本第20.5(a)款的前几句中取代2007年4月30日。
(b)分配方法。任何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包括根据第20.5(d)款针对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申请的任何没收账户金额)应按照第20.5(a)款所述公式分配至每名合资格退休K参与者的公司匹配供款账户,但不得根据参与者工资的百分之六(6%)以上分配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和没收账户金额)。
(c)时间、媒介和张贴。公司应在2007年4月30日之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现金方式作出任何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并为扣除此类供款的目的,在不迟于公司的联邦税务申报日期之前作出,包括延期。受托人应在收到的缴款总额与将记入每个该等账户的具体金额平衡后,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该等金额记入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K参与者的公司匹配缴款账户。
(d)归属和没收。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应按照第8.3条规定的相同归属时间表归属。此外,行政委员会可指示将没收账户中的金额用于减少公司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的金额。
20.6.其他计划条文的适用。除本条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计划适用于公司配对供款的所有其他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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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应适用于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退休K匹配供款和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此外,任何退休K匹配供款和特别退休K匹配供款在应用守则规定的限制(例如,第12节中描述的ACP测试和第13节中描述的“年度新增”限制)时,应与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其他雇主供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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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与公司股票基金有关的特别规定
21.1.收购或处置公司股票。可不时为公司股票基金购买或出售的公司股票,由投资委员会酌情决定,由受托人在公开市场购买或从公司库存股票中购买。由于信托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部分取决于参与者选择公司股票基金的程度,因此,信托投资于公司股票的百分比可以超过信托资产的百分之十(10%),特此授权不超过参与者选择投资于公司股票基金的信托资产的百分比。
21.2.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对计划中规定的选举的限制。对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条或第16(b)条规定适用的参与者(在此称为“内幕人士”),以下限制应适用于根据本第21.2条或本计划任何其他部分进行的任何选举。内幕人士选择指导投资、转让或变更投资、退出或构成SEC规则16b-3(b)(l)所定义的“全权委托交易”的任何其他选择,只有在该选择是在SEC规则16(b)(3)(f)所定义的公司任何计划(包括本计划)下的任何先前相反方式的全权委托交易六个月后超过六个月时,方可由内幕人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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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II款
员工持股条款
22.1.公司股票的现金股息。
(a)选举。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宣布的公司股票股息,每个参与者可以选择(i)每季度记入其现金股息持有账户并在受托人收到此类股息后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给他或她,或(ii)记入其现金股息再投资账户并再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额外股份。本次选举必须在派发现金红利的除息日之前,以行政委员会规定的书面或电子方式,以行政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进行。如参与者未能及时或以规定的方式作出该等选择,则该参与者应被视为已选择将任何该等股息记入其现金股息再投资账户,并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额外股份。
(b)传递股息。记入参与者现金红利持有账户一个季度的任何现金红利(但不包括其任何投资收益),应在受托人收到该现金红利后(但不迟于受托人收到该现金红利的日历年度结束时)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给参与者。
(c)股息再投资。记入参与者现金红利再投资账户的任何现金红利,应在受托人收到此类红利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额外股份。此后,参与者可以根据第7条的规定,指示将该账户的任何或全部投资于任何或全部投资基金。
(d)归属。记入参与者现金股息持有账户或现金股息再投资账户的股息应全额(100%)并立即归属,即使该参与者未根据第8.3条以其他方式完全归属于其所有账户。
(e)现金股利持有账户投资收益。各参与人现金红利持有账户应当投资于短期现金等价物投资,其投资收益记入参与人职工税前缴款账户。
22.2.福利分配。第11条关于福利支付的规定应平等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和非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这些规定旨在遵守《守则》第409(o)和4975(e)条及其下颁布的条例。
93
第二十三节
“HANES K”条款
23.1.目的。本节所述“Hanes K”条款的目的是代表在Hanes Pension Plan并入礼恩派集团退休计划时曾参与Hanes Companies,Inc.养老金计划(“Hanes养老金计划”)的员工继续产生退休福利,该计划随后于2024年12月31日终止。
23.2.Hanes K参与者。符合条件的员工在2024年12月31日为Hanes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即为“Hanes K参与者”,自2025年1月1日起具备参与该计划的资格。
23.3.哈内斯K匹配贡献。
(a)频率、资格和金额。Hanes K参与者进行工资递延供款的每个支付期,公司应代表参与者向该计划进行匹配供款。本次“Hanes K匹配缴款”的金额应等于参与者在每个支付期的工资递延缴款的百分比,根据下表并根据参与者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龄确定:
| 年龄截至 |
哈内斯K搭配 贡献百分比 |
|||
| 55岁及以上 | 80% | |||
| 45至54 | 60% | |||
| 35至44 | 40% | |||
| 34岁及以下 | 20% |
一旦确定,这一缴费比例将不会随着参与者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不得根据超过该计划年度参与者工资的百分之六(6%)的工资递延缴款为计划年度分配Hanes K匹配缴款(和没收账户金额)。对于属于非高额补偿雇员的Hanes K参与者,此Hanes K匹配贡献应是第5.1节下任何公司匹配贡献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b)分配方法。每个支付期的任何Hanes K匹配供款(包括根据第23.3(d)小节应用为Hanes K匹配供款的任何没收账户金额)应根据第23.3(a)小节所述的供款公式分配给每个Hanes K参与者的公司匹配供款账户。
(c)时间、媒介和张贴。公司应在每个支付期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其Hanes K匹配贡献,并为扣除此类贡献的目的,不迟于公司的联邦税务申报日期,包括延期。受托人应在行政上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该金额过账至各Hanes K参与者的公司匹配缴款账户
94
收到的捐款总额与将记入每个此类账户的具体金额平衡后。
Hanes K匹配供款可以(i)现金或(ii)公司股票的股份进行,这些供款的价值截至交易日期已记入每个Hanes K参与者的公司匹配供款账户。
(d)归属和没收。Hanes K匹配贡献应根据第8.3条规定的相同归属时间表归属。此外,行政委员会可能指示,没收账户中的金额(无论是否归属于Hanes K匹配供款)用于减少未来的Hanes K匹配供款。
23.4.其他计划条文的适用。除本条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公司匹配供款账户的计划的所有其他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Hanes K匹配供款。此外,在应用《守则》施加的限制(例如,第12节中描述的ACP测试和第13节中描述的“年度新增”限制)时,任何Hanes K匹配供款应与计划中指定的所有其他雇主供款汇总。
95
附录A
参与协议
LEGGETT & PLATT,Incorporated 401(k)Plan and Trust
礼恩派集团 401(k)计划和信托特此由下述参与团体采用,自所示日期起生效,并取决于本计划下的特殊匹配雇主供款选择,以及(如适用)下文所列的特殊归属和/或代码第411(d)(6)节保护福利。
参与组同意受现行有效及不时修订的计划及信托条款及条文的约束。
| 雇主名称: |
| EIN: |
本次选举涵盖的分支地点/分支编号:
清单,除非雇主的所有合资格雇员将有权成为本计划的参与者:
| 分行位置(s) |
分行编号(s) |
分支机构名称 |
Clock # ' s covered |
(如有必要,另附一份清单)
| 有效参加日期1 | ||
| (输入参与生效日期) |
首次扣除< insert date >工资支票和< insert date >小时支票1
特别匹配雇主捐款选举:
以下的退休K匹配供款规定,根据该计划第20.4节,☐应/☐不得为本参与组中有资格获得此类退休K匹配供款的员工提出申请。如适用,此类退休K匹配缴款将适用于工资递延缴款,最高可达补偿的前6%1按照以下时间表:
| 1 | 一般来说,401(k)减薪缴款用途的补偿是指将在参与者的美国财政部W-2表格上报告为工资的每个支付期的总现金补偿,加上对本计划或某些其他计划的任何税前选择性缴款,如计划中“薪酬”的定义所述。 |
A-1
| 年龄截至 |
退休K匹配 贡献百分比 |
|||
| 55岁及以上 | 80% | |||
| 45至54 | 60% | |||
| 35至44 | 40% | |||
| 34岁及以下 | 20% |
以下Hanes K匹配供款规定,根据该计划第23.3节,☐应/☐不得申请本参与组中有资格获得此类Hanes K匹配供款的员工。如适用,此类Hanes K匹配供款将适用于工资递延供款,最高可达补偿的前6%1按照以下时间表:
| 年龄截至 |
哈内斯K搭配 贡献百分比 |
|||
| 55岁及以上 | 80% | |||
| 45至54 | 60% | |||
| 35至44 | 40% | |||
| 34岁及以下 | 20% |
其他匹配雇主贡献选举(s):
以下匹配的雇主供款规定适用于本参与群体:
| ☐ |
没有匹配的雇主供款1 |
|
| ☐ |
每位参与者的工资递延缴款每1.00美元可获得50美分,最高可达其薪酬的6%1,2 |
|
守则第411(d)(6)条受保护利益
以下代码第411(d)(6)节保护利益适用于本参与群体:
| ☐ |
其他: | |
| (请说明除年金支付形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适用的守则第411(d)(6)条受保护的利益,并在适用时附上任何额外信息)3 |
先前计划归属:
根据计划文件第8.3节,先前计划中的以下归属时间表继续适用于本计划下的某些先前计划账户。
| 2 | 一般情况下,集体谈判参与者和HCE不符合标准匹配贡献的条件。 |
| 3 | 自2003年1月1日起,提供年金支付形式的先前计划不得采用本计划。 |
A-2
先前计划归属时间表
(如有必要,附上补充资料)
本归属时间表适用于(勾选适用方框):
| ☐ |
先前计划公司匹配捐款 |
|
| ☐ |
事先计划公司可自由支配的利润分享贡献 |
|
| ☐ |
上述两种情况 |
|
| ☐ |
不适用 |
|
工作-释放雇员
被监禁但被允许在“工作释放”或类似计划下工作的合格员工(勾选一):
| ☐ |
可参加本计划。 |
|
| ☐ |
不得参与本计划。 |
|
注意:通过允许工作释放员工参与该计划,该分支机构证明了根据适用的州法律此类参与的允许性。
其他规定
| ☐ |
本参与协议适用的附加条款附后 |
| 接受 | ||||||||
| 礼恩派集团 | ||||||||
| (参与团体雇主名称) |
||||||||
| 签名: |
签名: | |||||||
| (签名)
|
(签名)
|
|||||||
| (类型或打印名称)
|
(类型或打印名称)
|
|||||||
| 标题(打字或打印) |
标题(打字或打印) | |||||||
| 日期: |
日期: | |||||||
A-3
附录b
投资基金和公司股票基金
| i. | 投资基金 |
截至2024年9月1日,根据该计划发售的投资基金和公司股票基金为以下每日估值基金:
| 稳定 |
• Galliard Stable Return PN |
|
| 债券 |
• Baird Core Plus Bond I(BCOIX) |
|
| 大盘 |
• Vanguard Growth Index inst(VIGIX) • Allspring增强型股票市场CIT N •道奇&考克斯股票X(DOXGX) |
|
| 中型股 |
• Vanguard 标普中型股400指数研究所(VSPMX) |
|
| 小型股 |
• Vanguard Small Cap Index INST(VSCIX) |
|
| 国际股票 |
• Vanguard FTSE All-World Ex-US Index inst(VFWSX) |
|
| 目标退休 |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Trust II Income Fund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20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25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30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35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40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45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50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55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60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65 Trust II • 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2070 Trust II |
|
| 公司股票 |
• 礼恩派集团公司股票(Leggett Common Stock-LEG) |
|
| ii. | 合格违约投资备选方案 |
截至2016年1月1日,参与者的合格违约投资备选方案是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Fund,该基金旨在最接近参与者的正常退休年龄到期。
B-1
| iii. | 投资受限的出资账户 |
参与者或受益人可以指导其整个账户的投资。
| iv. | 适用于某些投资基金的最高百分比限制 |
截至2019年1月1日,参与者不得将其工资递延缴款的百分之二十(20%)以上直接投资于礼恩派集团公司股票基金。
B-2
附录C
计划费用和开支的支付
计划费用和开支的支付方式如下:
| ☐ | 投资管理费:这些由参与者支付,因为管理费减少了向参与者报告和贷记的投资回报。 |
| ☐ | 贷款费用:对于2017年10月1日或之后发起的贷款,参与者应从其计划账户中支付40.00美元的贷款启动费和每季度10.00美元的贷款维持费。 |
| ☐ | 所有其他费用:记录费、定期分期付款费用以及任何与计划相关的额外费用和开支应由公司支付,或可由公司酌情从计划的没收或其他资产中支付。 |
C-1
附录D
贷款利率
对参与人贷款收取的利率应等于处理贷款时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的最优惠利率,再加上1%。如果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了多个最优惠利率,所选择的最优惠利率应是最接近于为此目的使用的最后一个最优惠利率的利率。
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