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经修订及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的
Alpine Immune Sciences, Inc.
First:公司名称为Alpine Immune Sciences, Inc.(“公司”)。
第二: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1209 Orange Street,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19801。其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名称为公司信托公司。
第三: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法典》(不时修订的“DGCL”)标题8规定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可能组织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Fourth: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总数为1,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FIFTH:对公司的业务管理和事务处理,以及对公司及其董事和股东的权力的进一步定义、限制和规范,插入以下规定:
| (1) | 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 |
| (2) | 董事应与股东同时拥有通过、修订或废除公司章程(“章程”)的权力。 |
| (3) | 组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人数,须按附例不时订定或按附例规定的方式订定。除非附例另有规定,否则选举董事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
| (4) | 在DGCL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如果DGCL经本条第五款股东批准后修订,授权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个人责任,则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责任应在经修订的DGCL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 |
| (5) | 本条第五款前述规定的任何废除、修正、消除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该等废除、修正、消除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的法律责任。 |
| (6) | 除上述或法规明文授予他们的权力及权限外,兹授权董事行使所有该等权力及作出公司可能行使或作出的一切作为及事情,但须遵守总务委员会、本公司注册证书及附例的条文;但股东在下文通过、修订或废除的任何附例,均不得使董事的任何先前作为无效,而该等先前作为如该等附例未获如此采纳、修订或废除,则本应有效。 |
第六:根据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议可以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举行。公司的簿册及纪录可(受DGCL所载的任何条文规限)在特拉华州以外的地方,存放于董事会或附例不时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地方。
第七:公司保留以法规现在或以后规定的方式修改、更改、变更或废除本公司注册证书所载任何条款的权利,在此授予股东的所有权利均受此保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