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5.2
日期:2026年4月23日
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保利广场东座2楼
祥宾路66号
北京市朝阳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在此同意在标题“项目3。关键信息— C.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和“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国大陆税务”载于将于2026年4月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并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将我们在这些标题下的意见摘要纳入表格S-8(文件编号333-232109、编号333-259708和编号333-271101)的注册声明中。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此致, |
|
|
|
/s/CM律师事务所 |
|
|
|
CM律师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