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我们的ref SQG/809703-000001/25978587v2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锦绣街5号C4栋320~324,
南京市雨花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2023年3月7日
亲爱的先生们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我们曾担任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登记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登记声明”),该修订至今与本公司发行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有关。注册说明书载有两份招股章程,分别为(i)一份招股章程将用于本公司公开发售最多3,000,000股股份,及(ii)一份招股章程将用于由Shunyu Limited(“售股股东”)转售最多400,000股股份。
我们现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5.1及23.2提供。
| 1 | 审查的文件 |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只审阅了以下文件的正本、副本或定稿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以便提出以下意见:
| 1.1 | 2020年3月19日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 |
| 1.2 | 于2022年9月5日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备忘录和条款”). |
| 1.3 | 公司董事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书面决议董事决议”). |
| 1.4 | 日期为2022年9月5日的公司股东的书面决议股东决议”). |
| 1.5 | 于2023年3月2日向我们提供的公司会员名册会员登记册”). |

| 1.6 | 本公司董事出具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的副本附于董事证书”). |
| 1.7 | 公司注册处处长于2023年3月2日发出的关于公司的良好信誉证明书良好信誉证书”). |
| 1.8 | 注册声明。 |
| 2 | 假设 |
以下意见仅就本意见书发出之日存在并为我们所知的情况和事实事项提出,并以此为依据。这些意见仅涉及开曼群岛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生效的法律。在提出这些意见时,我们(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依赖于截至本意见书发出之日,署长证明书、良好纪录证明书及会员登记册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我们还依据了以下假设,但我们尚未独立核实这些假设:
| 2.1 | 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符合格式的副本或文件草稿均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原件的最终形式。 |
| 2.2 | 所有签名、首字母缩写和印章都是真的。 |
| 2.3 | 会员登记册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 2.4 | 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都不会影响或可能影响以下意见。 |
| 3 | 意见 |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述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并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我们认为:
| 3.1 | 本公司已正式成立为一间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有效地存在并在公司注册处有良好的信誉。 |
| 3.2 | 本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
| 3.3 | 股份的发行及配发已获正式授权,而当按照登记声明的设想进行配发、发行及付款时,该等股份将合法发行及配发、缴足款项及无须评税。根据开曼法律,股票只有在登记在成员(股东)登记册上时才能发行。 |
| 3.4 | 仅根据我们对会员名册的审核,售股股东是40万股的注册股东。 |
| 3.5 | 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税务”标题下的声明,只要构成开曼群岛法律的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准确的,这些声明构成我们的意见。 |
| 4 | 资格 |
在本意见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公司的股份而言,股东不应仅凭其股东地位,对公司或其债权人对股份的额外评估或要求承担责任(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破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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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在此说明外,我们不评论本意见所引述的任何文件或文书中可能由本公司作出的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陈述及保证,亦不评论本意见所涉及的交易的商业条款。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注册声明所载的招股说明书的标题“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税务”和“法律事项”以及其他地方提及我们的名字。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你忠实的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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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证书
____________ 2023
| 至: |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
| 中环广场26楼 | |
| 港湾道18号 | |
| 香港湾仔 |
亲爱的先生们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本人作为本公司董事,知悉现要求贵公司就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意见”)。本证书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具有本意见赋予它们的含义。本人谨此证明:
| 1 | 备忘录和条款仍然完全有效,未经修订。 |
| 2 | 董事的决议均按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董事披露权益(如有的话))所订明的方式妥为通过,并无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更改或撤销。 |
| 3 | 股东决议已按备忘录及章程细则所订明的方式妥为通过,并未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更改或撤销。 |
| 4 | 本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
| 5 | 本公司于其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备存并向阁下提供的会议记录及法团纪录,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完整及准确,而在其中存档的所有会议记录及决议,均为本公司股东及董事(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会议(按照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妥为召开)及所有会议上通过或以书面决议或同意(视属何情况而定)通过的决议的完整及准确纪录。 |
| 6 | 本公司股东并无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限制董事的权力,亦无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约或其他禁止(开曼群岛法律所产生的除外),禁止本公司发行及配发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根据登记声明所承担的义务。 |
| 7 | 于董事决议及本证明书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Weiming Jin及Chao Chen。 |
| 8 | 公司的会议记录簿或公司记录(我们没有查阅)中没有任何内容会或可能会影响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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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每名董事均认为《注册声明》所设想的交易对公司具有商业利益,并真诚地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并为公司就本意见所指的交易的适当目的行事。 |
| 10 | 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不受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第XVIIA部分的要求约束。 |
| 11 | 据本人所知及所信,经适当研讯后,本公司并不是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仲裁、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体,而本公司的董事或股东亦没有采取任何步骤将本公司除名或清盘。此外,并无采取任何步骤将公司清盘或委任重组人员或临时重组人员,亦无就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委任接管人。 |
我确认,在你发表意见之日,你方可以继续依赖本证书的真实性和正确性,除非我事先已亲自通知你。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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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Weiming Jin | |
| 姓名: | Weiming Jin | |
| 职位: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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