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0年11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20549
表格F-6
注册声明书
在下
1933年美国存托股证券法
美国存托凭证
Unilever PLC
(章程所指明的缴存证券发行人的确切名称)
n/a
(发行人名称译成英文)
英格兰
(发行人成立为法团或组织的司法管辖权)
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
(《宪章》具体规定的保存人的确切名称)
华尔街60强
纽约,纽约1005
(212) 250-9100
(保存人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David Schwartz
联合利华美国有限公司。
西尔万大道700号
Englewood Cliffs,NJ07632
(201) 894-4000
(服务代理人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抄送:
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
华尔街60强
纽约,纽约1005
(212) 250-9100
| 兹提议,根据第466条,本文件在下列情况下生效: | x一提起诉讼就马上。 |
| ¨在(日期)在(时间)。 |
如果已经提交了一份单独的登记报表来登记所交存的股份,请选中以下框。
注册费的计算
| 每一类别的名称 |
须支付的款额 |
拟议最高限额 |
拟议最高限额 |
数额 |
| 美国预托证券所证明的美国预托股份,每股美国预托股份代表Unilever PLC的一股已缴存普通股 | 50000000ADS | $0.05
|
$25,000,000 | $2,727.50 |
| * | 每个单位代表一股美国预托股份。 |
| ** | 仅为计算注册费的目的而估算。根据第457(K)条,这种估计数是根据发行证明美国存托股票的收据所规定的最高总费用计算的。 |
现正在提交F-6表格上的这份登记声明,并正在登记美国存托股份,以便在Unilever PLC的普通股交存时容纳额外发行的美国存托股份。
本登记声明可在任何数目的对应方中签立,每一对应方均应视为原件,所有这些对应方应共同构成同一文书。
第一部分
招股章程所需资料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由拟议的美国存托凭证形式组成,作为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的交存协议的证物A提交,作为本注册声明的证物(a),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 项目1。 | 将予注册的证券的说明 |
交叉参考表
| 项目编号和标题 | 以美国形式存在的地点 |
|||
| 1. | 保存人名称及其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 | 收据的正面,介绍性文章 | ||
| 2. | 收据的名称及缴存证券的身分 | 收据正面,最上面的中央 | ||
| 存款期限: | ||||
| (i) | 一股美国预托股份所代表的预托证券金额 | 收据正面,右上角 | ||
| (二) | 存放证券(如有的话)的表决程序 | 回执,第(16)和(17)款) | ||
| (三) | 股息的收取及派发 | 收据的倒转,第(14)款) | ||
| (四) | 递送通知、报告和委托书征求材料 | 第(13)款和第(17)款) | ||
| (五) | 权利的出售或行使 | 收据的倒转,第(14)款) | ||
| (六) | 因分红、拆分或重组计划而产生的证券的存放或出售 | 第(14)款和第(18)款) | ||
| (七) | 存款安排的修订、延长或终止 | 回执,第(22)和(23)款) | ||
| (八) | 收据持有人查阅保存人转让簿册及收据持有人名单的权利 | 收据正面,第(13)款) | ||
| (九) | 对转让或撤回标的证券权利的限制 | 第(2)款、第(3)款和第(4)款) |
||
| (十) | 对国际律师协会的限制保存人的能力 | 回执,第(19)和(20)款) | ||
| 3. | 费用及收费,可能是I直接或间接针对收据持有人 | 第(3)、(4)、(7)和(10)款) | ||
| 项目2。 | 现有资料 | 收据正面,第(13)款) |
Unilever PLC须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定期报告要求,并因此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某些资料。这些报告和文件可在委员会网站(www.sec.gov)上查阅,并可在委员会维护的华盛顿特区100F街20549号公共参考设施查阅和复制。
第二部分
招股章程不要求提供的资料
| 项目3。 | 展品 |
| (a) | 联合利华(Unilever PLC)、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美洲预托证券(“预托证券”)及据此发行的美国预托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及实益拥有人订立并经修订及重列的第二份预托证券协议的格式。-此前于2014年6月24日向SEC提交(Unilever PLC,FormF-6,File No.333-196985,图表99(a))。 |
| (b) | 保存人是缔约方的任何其他协议,涉及发行在本协议下登记的美国存托股票或保管其所代表的已交存证券。不适用。 |
| (c) | 保存人与本公司之间在过去三年内任何时候生效的有关存放证券的每项重要合约。-不适用。 |
| (d) | 保存人律师对所登记证券的合法性的意见。-兹将其作为证据(a)提交。 |
| (e) | 根据细则466.---作为证据(b)提交。 |
| (f) | 某些高级人员、董事及公司授权代表的授权书-不适用。 |
| 项目4。 | b.承诺 |
| (a) | 保存人承诺在保存人在美国的主要办事处提供资料,供美国存托股持有人查阅,从已交存证券发行人收到的任何报告和通信,这些报告和通信既是(1)由作为已交存证券持有人的保存人收到的;也是(2)由发行人向基础证券持有人普遍提供的。 |
| (b) | 招股说明书未披露收费金额的,保存人承诺编写一份单独的文件,说明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数额和所收取的服务,并应任何人的请求,迅速免费向其提供此种收费表的副本。保存人承诺在收费表发生任何变化的30天前通知每一位已登记的美国存托股票持有人。 |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代表第二份经修订和重报的存款协议所设立的法人实体,由Unilever plc、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作为保存人,及所有不时根据其发行的美国预托证券所证明的美国预托股份持有人,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填写F-6表格的所有要求均已满足,并已正式安排下列签署人代表其在纽约市签署本表格F-6上的登记声明,美国纽约州,2020年11月27日。
| 为发行证明美国存托股份的美国存托凭证而订立的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的存款协议所设立的法律实体,每份存款协议代表Unilever PLC的一股普通股。
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仅以存托机构身份 |
||
| 通过: | /s/Michael Fitzpatrick | |
| 姓名:Michael Fitzpatrick | ||
| 职务:副总裁 | ||
| 通过: | /s/Michael Curran | |
| 姓名:Michael Curran | ||
| 职务:副总裁 | ||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Unilever PLC证明,它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提交F-6表格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并已正式安排由下列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登记表,正式授权于2020年11月27日在英国爱丁堡举行。
| Unilever PLC | ||
| 通过: | /s/Alan Jope | |
| 姓名:Alan Jope | ||
| 职称:首席执行官 | ||
签字如下的每一人构成并任命Ritva Sotomaa、Richard Hazell、Julian Thurston和David Schwartz每一人,每一人均为其真实和合法的代理律师,并有权以其名义签字,以任何及所有身分放置及代替注册声明及其任何及所有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以及与该等修订有关的任何文件,并将该等文件送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档,给予上述每一名律师与另一名律师一起或不与另一名律师一起采取行动的充分权力,以及以其名义并代表其采取和执行这些律师或其中任何一名律师的任何行动的充分权力和授权,可认为有必要或适宜以他/她本人可能或能够做到的一切意图和目的,就此批准和确认所有上述事实代理人或其中任何代理人或其替代人,可凭借本条例合法地作出或安排作出。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表已由以下人士以2020年11月27日指明的身份签署。
签名
| 签字 | 标题 | |
| Nils Andersen | 董事兼主席 | |
| Nils Andersen | ||
| Alan Jope |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 |
| Alan Jope | ||
| Graeme Pitkethly |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 |
| Graeme Pitkethly | ||
| /s/Lysanne Gray | 控制器 | |
| 莱珊·格雷 | ||
| Youngme Moon | 副主席兼高级独立董事 | |
| Youngme Moon | ||
| Laura Cha | 董事 | |
| Laura Cha | ||
| Vittorio Colao | 董事 | |
| Vittorio Colao | ||
| Judith Hartmann | 董事 | |
| Judith Hartmann | ||
| Andrea Jung | 董事 | |
| Andrea Jung | ||
| Susan Kilsby | 董事 | |
| Susan Kilsby | ||
| Strive Masiyiwa | 董事 | |
| Strive Masiyiwa | ||
| John Rishton | 董事 | |
| John Rishton | ||
| Feike Sijbesma | 董事 | |
| Feike Sijbesma | ||
| David Schwartz | 驻美国授权代表 | |
| David Schwartz |
展品索引
展品编号
| (a) | 法律顾问向保存人提出的意见 |
| (b) | 根据第466条进行的核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