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7.1
CSP,INC。
追回政策
1.如果CSP,Inc.(“公司”)在采用本政策后因公司严重不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而被要求编制会计重述,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向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执行官以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受本政策第1段约束的任何其他人(连同执行官,“涵盖人员”)进行追偿,谁在公司被要求编制会计重述之日前3年期间从公司获得基于激励的薪酬,基于错误的数据,根据会计重述本应支付给被覆盖人的超出部分。
2.除(且不限于)上述第1段的规定外,如公司因重大不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而被要求在采纳本政策后编制会计重述,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向任何非被覆盖人员但被以下句子描述的公司现任或前任员工追偿,这些员工在公司被要求编制会计重述之日前3年期间从公司获得基于激励的薪酬(每名“参与员工”),基于错误数据,根据会计重述本应支付给参与员工的超出部分。本款第2款将适用于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而董事会(或其正式成立的委员会)全权酌情确定其实施了导致需要重述的情况并涉及以下任何情况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i)在参与雇员受雇过程中的疏忽、不当行为、不当行为或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则或任何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或与以下有关,公司;或(ii)参与雇员违反对公司或其股东的信托责任。
3.除(且不限于)上述第1及2段的规定外,如董事会(或其正式成立的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一名被覆盖人士或一名参与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促成需要重述的情况涉及以下任何一项:(i)故意、明知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在被覆盖人士或参与雇员受雇过程中故意、明知或故意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则或任何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规定,或与公司或(ii)在被覆盖人士或参与雇员受雇于公司或与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有关的过程中的欺诈有关,则在每项该等
附件 97.1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向该覆盖人士或参与雇员追讨最高I00 %(由董事会或委员会酌情决定(视所涉适当行为而定)在公司被要求编制会计重述之日前3年期间从公司获得的此类基于激励的补偿,而不仅仅是根据会计重述本应支付给该覆盖人士或参与雇员的超额部分。
4.本保单适用于在采纳本保单后(如较后,则为该人成为承保人员或参与员工的日期,视情况而定)授予受保人或参与员工的基于激励的补偿。本政策的解释方式应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纳斯达克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D条(“适用规则”)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通过的任何适用规则或条例一致,并应在公司董事会(或其正式成立的委员会)的商业判断中以其他方式(包括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方面)进行解释。在适用规则要求在除上述规定的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下追回基于激励的补偿的范围内,本政策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限制或限制公司在适用规则要求的最充分范围内追回基于激励的补偿的权利或义务。自适用规则对公司生效之日起,在本政策符合适用规则所需的范围内,本政策应被视为自动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