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
| 约翰·C·沃姆斯利 协理律师 |
PSEG服务公司 80 Park Plaza,T20,Newark,NJ 07102-4194 邮箱:Chris.Walmsley@pseg.com |
2026年6月3日
公共服务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0公园广场
邮政信箱1171
纽瓦克,NJ 07102
| 回复: | 公共服务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表格S-3上的登记声明(第333-275509号)
女士们先生们:
本意见乃就公共服务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i)公司在表格S-3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号为333-275509(“注册声明”)发行及出售本金总额为500,000,000美元、本金总额为4.800%、于2031年到期的优先票据(“票据”)提供;(ii)构成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的注册声明一部分的基本招股章程(“基本招股章程”),有关根据1933年《证券法》颁布的规则415不时发售公司的某些债务证券,其中包括其他证券,经修订(“法案”);及(iii)日期为2026年6月1日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连同基本招股章程,“招股章程”)。票据是根据公司与美国银行信托公司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签订的日期为1998年11月1日的契约(经修订和补充至本协议日期,“契约”)发行的。
本人已审阅注册声明、招股章程、契约、代表票据的全球证书及其他协议、文书、文件及纪录,以及本人认为相关及必要的公职人员的证书或类似文件,以作为下文所表达意见的基础。在这样的审查中,我承担了以下几点:(a)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和所有签字的真实性;(b)作为副本提交给我的所有文件的正本是否相符;(c)我所审查的记录、文件、文书和证书中所载信息、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该等审查,本人认为,假设受托人根据契约对票据进行适当认证,票据构成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但须遵守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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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暂停执行和影响债权人权利和一般补救措施的类似法律,以及一般的衡平法原则,包括商业合理性、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无论在法律程序中还是在衡平法中寻求强制执行)。
上述意见是自本协议之日起提出的,仅限于根据本协议之日生效的新泽西州法律产生的事项,我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对本函所涵盖事项的影响不发表任何意见。本人谨此同意以提述方式将本函作为证物纳入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出现的任何地方使用本人的姓名。在给予此种同意时,本人因此不承认我属于该法案第7条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其发布的关于注册声明任何部分的相关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包括本信作为证据或其他方面。
非常真正属于你,
/s/约翰·C·沃姆斯利
约翰·C·沃姆斯利
协理律师
PSEG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