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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2 ea026144901ex5-1 _呼湖科技.htm MOURANT OZANNES(CAYMAN)LLP的意见

附件 5.1

 

Mourant Ozannes(Cayman)LLP

索拉里斯大道94号

卡马纳湾

邮政信箱1348

大开曼岛KY1-1108

开曼群岛

 

电话+ 13459494123

F + 13459494647

 

HUHU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c/o 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

港湾广场4楼

南教堂街103号

邮政信箱10240

大开曼KY1-1002

开曼群岛

 

2025年10月24日

 

HUHU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本公司)

 

我们已就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8表格登记声明担任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以登记根据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计划)可发行的证券,即每股面值0.0000025美元的公司2,300,000股普通股和数量不定的额外普通股,以防止股份分割、股份股息或类似交易(统称股份)的稀释(登记声明,该术语不包括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无论其是否具体提及或作为证物或附表附在其上)。

 

1. 审查的文件

 

为本意见函的目的,我们对以下各文件进行了复印:

 

(a) 日期为2021年7月8日的公司注册成立证明书;

 

(b) 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第并购)于2024年7月15日以特别决议通过;

 

(c) 一份由公司向我们提供的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名册副本,以及公司一名董事于2025年10月23日发出的证明书(连同并购事项,第公司记录);

 

(d)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日及2025年10月23日的书面决议(第决议);

 

(e) 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的良好信誉证明书(第注册官)在开曼群岛(the良好信誉证书);及

 

(f) 注册声明。

 

2. 假设

 

现仅就本意见函发出之日存在并为我们所知悉的情况和事实事项,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以下意见。这些意见仅涉及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生效的开曼群岛法律。在给出这些意见时,我们依据了以下假设,我们没有独立验证这些假设:

 

 

Mourant Ozannes(Cayman)LLP在开曼群岛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注册号为601078

 

 

 

送葬网

 

 

 

 

2.1 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副本或文件草稿均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为原件的最终形式;

 

2.2 凡一份文件已由我们以草稿形式审查,则该文件将会或已经以草稿形式执行和/或存档,而凡一份文件的若干草稿已由我们审查,则所有对其的更改均已标记或以其他方式提请我们注意;

 

2.3 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作的所有事实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4 所有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2.5 决议获得正式通过,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没有被修改、撤销或取代;

 

2.6 没有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会或可能影响下述意见;

 

2.7 本公司董事并无超越股东授予董事的任何适用配发权限;

 

2.8 于股份发行时,公司将收取公司同意发行股份的全部代价,该代价须至少相当于其面值;

 

2.9 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和在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下的约束力,以及注册声明已正式提交给委员会;

 

2.10 公司每位董事(及任何候补董事)已根据并购向彼此披露该董事(或候补董事)在注册声明所设想的交易中的任何利益;和

 

2.11 经我们审核,公司记录在本意见发表之日仍然准确完整。

 

3. 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述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并在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因素后,我们认为:

 

3.1 公司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注册成立公司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作为豁免公司有效存在。

 

3.2 良好信誉证书是证明公司在该日期的良好信誉的证据。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信誉好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支付所有费用和罚款,而据注册处处长所知,根据《公司法》并无违约。

 

3.3 仅根据我们对并购的审查,公司的法定股本为50,000.00美元,分为2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025美元的普通股。

 

3.4 股份已获正式授权,当根据计划及决议配发、发行及支付股份时,股份将合法发行及配发、缴足及不评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份只有在进入成员(股东)名册时才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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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职资格

 

除在此特别说明外,我们不对本意见中引用的任何文件或文书中可能由公司作出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作出评论,或以其他方式就本意见标的交易的商业条款作出评论。

 

在本意见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公司的股份而言,成员不得仅凭其成员身份,对公司或其债权人对股份的额外评估或要求承担责任(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受并购的约束,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5. 同意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字。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Mourant Ozannes(Cayman)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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