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32
请注意,这些文件是仅为您方便而准备的中文原件的英文翻译。译本与中文原件如有出入,以后者为准。
编号:Z2437LN15655480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
编号:Z2437LN15655480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重要提示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全文,特别是注明的条款
与▲ ▲。如有疑问,请向出借人提出解释。
|
鉴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贷款人特此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个定义
“共同借款人”是指与合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自然人。
3
“限额”是指贷款人按本协议约定可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余额(循环额度下)的最高金额。
“通知金额”是指借款人可按本协议约定多次申请借款金额以取得借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约定金额。
「贷款余额」指根据本合同取得的贷款本金的总和。
“限额余额”是指贷款余额限额后的金额。
“信用期限”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和合同项下的申请,定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期限属于贷款发生期而不是贷款期限。
4
“借款期限”指双方在交通银行相应的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以下简称“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中确定的每笔借款的期限。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指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放的人民币贷款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遇节假日顺延)。
“企业网银在线自助取款”,是指开通借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网银”)网上银行在线自助取款渠道,借款人使用申请材料提交相关金额,贷款人与借款人通过企业网银同意的相关条件签署贷款人同意的额度使用申请,相应的贷款取款申请功能,以下简称“网上自助取款”。
5
“银行收据”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后向借款人提供的作为会计处理依据的有效凭证。
“银行工作日”、“工作日”是指贷款人所在地银行对公业务的开放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业务调整的除外)。借款日、偿还日、付息兑付日、到期日符合非银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关联人”是指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借款人的实益拥有人接收或间接与关联人。
6
“企业利益相关方”是指交易各方及交易体相关各方以外的其他各方,以及交易各方、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
关联方、关联交易和个人主要投资者等词语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会计[ 2006 ] 3号)的含义相同,在随后的准则修订中也是相同的词语。
第2条。额度使用情况
▲ ▲ 2.1借款人申请时,需填写额度使用申请表,经出借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借款人使用网上自助取款功能的,应当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签署限额使用申请表。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签署限额使用申请表的相关事宜,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开通交通银行企业网银的要求,提交企业网银签约申请和企业签署协议签约业务授权书并指定借款人授权人员(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借款人并同时,经申请签署,借款人企业网银展示线上自助取款渠道开通。
7
(二)被授权人凭业务协议授权书约定的第21.1条规定的客户号码和用户号码登录企业电子银行,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成额度使用申请签署操作请求。借款人同意并确认,所有使用本合同21.1的企业净银客户号、用户号登录企业净银完成操作,视为授权人本人,所签署的融资业务及文件视为借款人,借款人的额度使用申请和借款人签署栏将加载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电子印章。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和/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信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借款人或其服务丢失或受阻、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无法登录企业网银或登录暂时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出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当事人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前述约定并不免除出借人的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
▲ ▲ 2.2额度每次使用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贷款余额不超过数额的;
8
(二)申请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额度的余额;
(三)申请日、借款日在授信展期期限内的;
(四)贷款期限和贷款到期日符合本办法规定;
(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继续有效。担保合同为抵押合同和/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经确立并持续有效;
(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已完成贷款人要求的政府许可、批准和登记手续,且该许可、批准或登记有效的;
9
(七)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共同借款人信用未发生恶化或发生对还款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或其他事件;
(八)借款人申请符合出借人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的;
(九)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
(十)借款的支付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出借人支付的,出借人同意支付;
▲ ▲ 2.3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最终贷款信息以银行回执为准。“申请使用额度”作为“贷款证明”。
▲ ▲ 2.4限额使用申请币种与额度币种不一致的,仅为确定余额的目的,额度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日公布的汇率折算,无直接适用汇率的,按合理确定的汇率折算。
10
▲ ▲ 2.5借款人成为担保人股东或公司法界定的“实际控制人”后,出借人有权在担保人提供出借人接受的股东会(股东会)关于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暂停或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借款金额。
第三条利率、利息的筹划和支付
3.1确定利率的基本规则
3.1.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年利率(单利)由双方在每次协商额度后在限额使用申请表中约定。按定价基准确定年利率的,年利率按申请表约定的定价基准加(减)分(1个基点为0.01%,1个百分点为100个基点)计算。
11
3.1.2双方在额度使用申请协议中适用固定利率、固定利率数值条记录的特定值、每笔贷款特定利率到金额的固定利率数值记录值、额度使用申请中的特定值约定定价基准适用日适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特定值(以下简称:“LPRP值”),根据额度使用申请加(减)点数值。固定利率数值一栏未记载具体数值的,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按照限额使用申请中约定的定价基准适用的LPRS数值为基础,按照限额使用申请中约定的加(减)点数值确定。
额度使用申请协议双方适用浮动利率,额度内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采用申请表约定的定价基准适用日以LPRP值为基础,根据额度使用申请协议加(减)点数值、利率浮动规则、利率浮动周期、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和具体日期浮动起始日(如有必要)。
3.1.3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 ▲ 3.2借贷利率
每笔贷款时的贷款利率,以限额使用申请中规定的定价基准申请日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确定。以“定价基准适用日”为T日,T日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值为T日最近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值。
12
3.3利率调整
3.3.1限额使用申请表记载为固定利率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执行记载利率。
▲ ▲ 3.3.2额度使用申请记录为浮动利率,贷款根据额度使用申请利率浮动规则、利率浮动周期、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和具体日期浮动起始日(如有必要)和合同确定贷款利率调整日,自调整利率之日起贷款利率调整。
3.3. 2.1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调整期间按照“按”利率浮动规则“选定”,从“贷款入户日”或“具体起始日”开始计算。利率浮动周期填写利率浮动周期数,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可按日或按月选择。利率浮动周期号填“1”的,浮动周期单位选择“日”,从“入贷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日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利率浮动周期号填“3”的,浮动周期单位选择“日”,从“入贷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3天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利率浮动周期号填“1”的,浮动周期单位逐月选择,自“入贷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满1个月日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利率浮动周期数填“3”的,浮动周期单位逐月选取,自“入贷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3个月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其余部分可类推。
13
3.3.2.2贷款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调整日以适用的LPRP值为基础,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约定调整利率加(减)点值,利率加(减)点仍按约定利率中贷款对应额度使用申请加(减)点值为基础。以“贷款利率调整日”为T和T,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值为T近期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值。
▲ ▲ 3.3.3按监管要求取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相应发行机构按监管要求停止发行的,当事人应当调整贷款利率,但调整后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但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 ▲ 3.3.4每笔贷款利率调整后,双方可对相应贷款利率的加(减)点数值进行调整。
3.4逾期贷款罚息按本协议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罚息按本协议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如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中发生调整,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每笔贷款所适用的罚息利率,自相应限额使用申请中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之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3.5利息的计算
3.5.1正常利息=此处约定的利率借款金额占用天数。
14
占用天数从借款日(含)起计算至到期日(不含)止,非工作日延长到期日。展期期限计入天数,仍按本协议约定计息。
3.5.2逾期贷款、挪用贷款的罚息,按照逾期或挪用金额、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含)起至还本付息之日(不含)止)计算。
3.5.3如遇计息/罚息小数点,出借人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3.6借款人提前还贷或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不调整相应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15
第四条贷款的支付
4.1借款人指定的借款账户,以限额使用申请中的规定为准。借款人指定的贷款账户开立在贷款人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的,通过该账户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该账户仅用于发放贷款资金和对外支付,仅销售“结算业务申请”凭证。不得办理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结算。借款人自主缴纳贷款资金时,须在开户网点柜台办理。该账户的存款利息记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4.2借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贷款时,应当明确支付方式(出借人受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取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
16
4.3出借人委托支付是指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委托支付,按本协议约定发放贷款后,贷款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自主支付限额或者符合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之一的,采取贷款委托支付方式。
使用出借人委托支付,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提交使用申请金额、相应的委托支付委托书和出借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发票及交易资料等收款单证),明确使用借款金额和支付对象及金额,借款金额应等于支付总额。
▲ ▲借款人提出的付款与本合同或相应业务合同不符或存在其他瑕疵的,出借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委托付款委托书。
17
▲ ▲出借人同意支付的,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不正确导致出借人未支付退款的,借款人应当在出借人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包含正确信息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出借人不对迟延或未支付承担责任。
4.4借款人自主付款是指出借人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自主向对方支付给借款人。
借款人自主付款的,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交金额使用申请、资金使用说明及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应当按时向出借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出借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当配合出借人进行核查。
18
第五条偿还贷款
5.1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以限额使用申请表的规定为准。约定多个还款账户的,出借人可以使用任一账户的资金进行还贷。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相应的限额使用申请中记载的还款日期和金额进行还款。
▲ ▲ 5.2限额使用申请书中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的本息还款安排,系三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真实意向。在三方选择的还款安排下,本金是否已先于利息偿还,不影响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对应付利息的还款责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不得就应付利息的偿还进行抗辩。在任何还款安排下,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应对所有应付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19
▲ ▲ 5.3如果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偿还金额(包括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主动还款和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扣除)而未能全额偿还全部债务:
(一)用于清偿到期未支付的费用。逾期未满90天的,冲抵手续费后的余额冲抵未付利息或罚息、复利后冲抵未付本金;逾期超过90天的,冲抵手续费后的余额冲抵未付本金后冲抵未付利息或罚息、复利;
(二)借款人有多项债务(包括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对出借人的债务)的,出借人有权决定借款人的还款顺序,只要还款顺序不违反出借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监管规定。出借人应当将债务清偿结果通知借款人。除非当事人对本款另有约定。
20
第6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6.1借款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没有任何法律瑕疵。
6.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合法,不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21
6.4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文件、报表、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未向出借人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6.5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其相关人员和业务当事人不在联合国及相应国家、组织和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和中国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涉恐和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中;不在联合国及相应国家、组织和机构发布的制裁国家或地区。
▲ ▲ 6.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偷逃银行债务现金、现金、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出借人开展客户身份、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工作,并按出借人提供相关文件。
22
第七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7.1贷款人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包括复利、逾期利息和挪用贷款等),收取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支付的费用,有权根据借款人的退出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 7.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借人只能对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因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付款而未能及时完成委托付款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23
▲ ▲ 7.3贷款人应按本协议约定发放贷款并支付款项。出借人因下列原因之一未能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付款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将借款人指定的贷款账户被冻结、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不可抗力、通信或网络故障、出借人系统故障等情况及时通知借款人。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 ▲ 7.4根据出借人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出借人将对借款人的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风险进行动态评估,认为借款人和借款人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交易指令,在逃税风险较高时,有权采取条约9.2规定的一项或全部措施。
24
第八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8.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利率及相应的限额使用申请,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以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归集相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相应销售收入的,借款人应当确保收到资金后及时将款项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进出情况。
8.2借款人应当按照相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和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25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资金,不得回避贷款人的委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使用贷款,贷款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 ▲ 8.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含贷款人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如有)。具体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出借人当时公布的交通银行服务费清单执行。
贷款账户为贷款发放专用账户。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不属于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资金支付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统一或同城通兑系统办理。
26
贷款账户非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的,在支付贷款资金时(包括贷款人的委托支付和借款人的自主支付),收款账户为其他银行在外地的账户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支付。
▲ ▲ 8.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并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资金的财务报表、记录和数据、关联方、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7
▲ ▲ 8.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如有下列任何事项,应书面通知贷款人,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和担保前,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一)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产或者重要资产的;
(二)管理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公司制改造、股合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合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三)对外投资或者增加的债务融资超过约定限额的。
28
▲ ▲ 8.6借款人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出借人的要求,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提交相关证明:
(一)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住所、通讯地址、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二)借款人、其关联人或者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者可能或者已经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三)借款人或者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合同项下主要资产、担保物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或者本合同项下主要资产、担保物或者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降低或者可能减少的;
(四)借款人或者其关联方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从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者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借款人或其关联人签订的、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实质性影响的合同;
29
(六)借款人应当提前清偿未清偿的债务或者其他到期债务,为其他现有债务追加担保物,或者作出类似安排或者签署相关文件;
(七)借款人、其关联方或者担保人停产、停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借款人或其关联人、借款人或其关联人的主要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借款人或其关联人的董事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者违反交易所适用规则或者发生异常变动的;
30
(九)借款人或者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其他对借款人或者其关联方的经营、财务状况或者偿债能力或者经济状况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十)发生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十一)借款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成为或者可能成为《公司法》界定的担保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十二)借款人或者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者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或者被媒体曝光的;
(十三)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发生安全、环境事故;
(十四)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者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十五)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重大股权变动;
31
(16)借款人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无保留意见;
(十七)借款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规定,被或者可能被主管部门调查、处罚或者采取其他类似措施的;
(十八)借款人或其关联人、业务关联方被列入联合国及相应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中国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涉恐反洗钱风险名单;或者借款人或其关联人、业务关联方被列入联合国及相应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十九)影响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32
▲ ▲ 8.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不利于出借人的债权人权利,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中止、停业、解散、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申请破产;被担保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被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健全状况受到影响或者可能受到影响;证券价值降低或者可能减少或者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规或者违反适用的交易所规则的;担保人为个人的,保证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项下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发生纠纷;保证人请求解除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或者无效或者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其他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事件。
33
▲ ▲ 8.8借款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完成前,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外部机构评级及生产经营资质/许可应始终符合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资质/许可需要年审的,应当按时通过年审。
8.9借款人和借款人保证,借款人、借款人及借款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不提供、给予、索取、接受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体卡、旅行等)或其他无形利益;不直接或间接利用贷款人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从事与贪污、贿赂有关的活动;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知悉有违反本条约行为的,应当按照出借人的规定,如实、完整、准确地向出借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
8.10共同借款人和借款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一旦出借人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贷款,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人权利。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不得以内部约定或者其他对债务承担有异议的方式拒绝对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不得以借款被共同借款人使用或者挪用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共同借款人不得以借款被借款人使用或者挪用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34
8.11联合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一)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其他对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不利事件;
(二)共同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和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共同借款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和模式;
(四)贸易账户和其他投资者的住所、投资金额、投资方式发生变更;
35
(5)共同借款人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六)借款的成交为负值或者成交进度异常。
(七)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形。
▲ ▲第九条额度调整、贷款提前到期和风险重定价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合同的“提前到期情形”:
(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按本申请限额使用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者支付利息的;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
(三)第8.6条、第8.11条所列事项中的任何一项实际发生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
(四)因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出借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借款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36
(五)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履行与出借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发生违约或者有可能或者已经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债务;
(六)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约定。
9.2如发生任何“提前到期事件”,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减少、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的金额;
(二)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7
(三)停止支付借款人已使用但尚未使用的借款;
(四)要求借款人限期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五)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要求变更付款方式;
(六)贷款按第9.3条执行风险重定价;
(七)单方面声明合同项下发放贷款的全部本金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9.3双方根据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经协商一致确定约定利率及其调整。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约定,在发生贷款人有权对本协议所界定的贷款风险进行重新定价。
9.3.1风险重定价包括协商重定价和直接提高贷款利率两种方式。本合同采用的风险重定价方式,由双方在第十九条中约定。
38
9.3.2“协商重定价”是指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在限定期限内提高贷款利率,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重定价日”和相关利率。
9.3.3“直接提高贷款利率”是指贷款人有权按照本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提高贷款利率。
9.3. 3.1自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重定价日”起,上调后的贷款利率自重定价日起对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执行。
39
9.3.3.2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每笔贷款提高的贷款利率,按照第19.2条规定的加(减)值,以“重定价日”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折)值为基础确定。以“重定价日”为T日和T日,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值为T日近期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值。
9.3.4贷款人按前述约定实施风险重定价后,自“重定价日”起执行新利率。在此利率基础上,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调整浮动。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相关协议的,按照约定的约定办理。贷款逾期(包括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或被挪用的,逾期和被挪用的罚息利率按新利率(含本协议约定的浮动调整利率)确定,计算复利的利率相应调整。
40
9.3.5执行“风险重新定价”,不得视为或解释为放弃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此约定的其他权利。出借人有权对债权人权利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9.2条规定的措施采取的任何保护措施。
▲ ▲违约情形的第十条
10.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未及时偿还贷款本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或额度使用申请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根据逾期贷款罚款率或挪用贷款罚款率,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罚款率,计算复利也相应调整。
10.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应共同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人权利费、法律费用(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而支付的催收费用。
41
▲ ▲第十一条扣款协议
11.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授权办理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扣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的资金进行偿还。
11.2扣除后,出借人应将账号、合同编号、限额使用申请编号、扣除金额及剩余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1.3扣除的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偿还的债务。
42
11.4扣除所得款项币种与待偿还债务不一致的,按扣除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债金额。需要办理结汇、售汇、换汇手续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协助出借人办理手续,汇率风险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承担。
▲ ▲第十二条通知
12.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1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立即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发送/发送至出借人的邮寄地址,用于填写本合同。此种信息变更应在贷款人收到变更通知后生效。
43
12.2除非在此另有明确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或共同向借款人申请借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形式,不对邮件、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中的错误、遗漏或延误承担责任。出借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较快到达为准。在同一事件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发出不止一份通知,除非通知中另有规定,只有在通知的时间给出之后。
(一)公告,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二)专人交付,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较早收到之日视为交付之日;
(三)邮寄(包括快件、快件、快件、挂号信)至出借人最近知悉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邮寄地址,第三天(市内)/第五天(外地)视为送达日期;
44
(四)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传真号码或者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的,以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服务是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端,而无需在客户端实际显示相关信息。
12.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约定,除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关于变更邮寄地址的书面通知外,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邮寄地址为法院向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对其的答复讨论、二审、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诉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地址与出借人知悉的通信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送达地址。
45
在本合同纠纷解决期间,法院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送达书面判决、命令和调解书:
(一)以邮件送达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普通邮件、挂号信),在服务返回证明上注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收到日期;
(二)以专人送达,收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以邮件送达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普通邮件、挂号邮件),如借款人或收件中的借款人或借款人与邮寄地址或实际邮寄地址发生变更但出借人未收到借款人或借款人变更地址的有关书面通知、判决书、命令、调解书的送达,至文件送达之日为送达之日。
46
法院采取专项送达方式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未在回执上签字的,以当场送达回执记录之日为送达日期。
除判决、命令、调解书、法院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任何通知外,法院有权通过第12.2条规定的任何通信手段进行诉讼。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信方式,不对邮件、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或延误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沟通方式,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较快到达为准。
47
12.4本条约为合同中的独立争议解决条款。本合同无效、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和保密
13.1对于取得并知悉借款人和未公开的信息和信息,借款人对相关信息和数据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开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二)司法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要求披露的;
(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或支付利息的,出借人需向出借人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并在保密的基础上允许出借人利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
48
(四)为维护公众利益或者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实施其他行为的;
(五)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同意或者授权出借人进行披露的。
13.2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出借人应当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3.3在条款规定的情况下
本合同款13.1、13.2与借款人进一步约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或披露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信息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不良信息等相关信息和信息,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商、其他金融机构和贷款人认为有下列需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在保密的基础上披露并允许使用此类信息和材料:①为开展银行信贷业务或与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目的,如促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收集,以及银行信贷业务债权的转让;②向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供或可能向贷款人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的服务。
49
本条第13.3条是否适用,以本条款第21.2条规定的当事人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与争议解决的APP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争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出借人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出。争议期间,当事人应继续履行无争议条款。
第十五条合同的效力和构成
15.1本合同经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贷款人签署后生效。是指借款人指定授权人代表借款人同时作为当事人根据企业e银行界面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以电子签字签字提交成功,出借人完成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交的合同的验证确认,并以电子签字签字签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知晓,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企业名称、证书类型、证书编号及借款人联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发送具有第三方机构合法电子签名认证服务资质,用于制作数字证书,生成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前述数字证书仅限于本次使用,但第三方将存储出借人发送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以供后续认证。借款人与借款人已知悉并同意以电子签字方式签署合同及绿色信贷补充协议项下借款合同的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委托支付委托书,相应的电子签字即为借款人与借款人知悉本合同内容并同意签署本合同的真实含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50
15.2本合同项下使用限额时签署的限额使用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3限额使用申请表为本合同的补充。除额度使用申请书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出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仍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配额的具体内容
16.1币种:人民币;言之凿凿:三百万只;人民币贷款只;这条线是循环线。
51
16.2信用期限为2024年9月9日至2027年9月9日。
第17条利率协议
贷款币种为外币的,逾期、挪用贷款的利率确定、利率调整及罚息相关约定如下:
/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支付、偿还的具体约定
18.1本合同项下使用的每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月☑
☐天,所有借款到期日不晚于2027-12-09。
18.2本合同项下自主付款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18.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贷款人的委托支付方式:
/
18.4借款人自主付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到账情况。
52
▲ ▲第十九条关于风险重新定价的具体规定
19.1本合同采用以下(1)风险重定价方式:(1)协商重定价;(2)直接提高贷款利率。
19.2在“直接上调贷款利率”方式中:上调利率的加(减)点值为:☐无加减点☐加百分点☐减百分点。另有约定贷款的,贷款加(减)点价值后的利率以适用申请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联系方式
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接洽收到第十二条约定的通知
53
方法包括:
| 地址: | 凤栖路168号三期2304室, 软件园、火炬高新 |
||
区, 中国福建厦门厦门集美区 |
|||
| 致:黄卓琴 | |||
| 邮政编码:361000 | |||
| 电话:13599518650 | |||
手机号码:13599518650 传真: e邮件地址: |
|||
第二十一条其他议定事项
21.1本办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号码为0020290021,用户号码为00001。
21.2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的合同☐不适用于第13.3条。☑
21.3第1条“限额余额”条款修改为:(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由系统倒推)
“限额余额”是指下列金额后的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余额及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第
54
借款人:厦门朴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黄卓琴法定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凤栖路168号2304室
共同借款人:黄卓琴
证件名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证书编号:362201197808210813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99号
贷款人: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负责人:高干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号
55
|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通读了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应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借款人 和 的 共同借款人 将 无疑要问 和 不同意 与 全部 的 内容 签字时这个 合同, 和 明白了 合同的含义 条款,特别是▲ ▲标记条款,及其法律后果。 |
(本页下方无文字)
56
| 借款人和贷款人(合同专用章) | |
![]() |
|

共同借款人:
签署日期:2024年9月09日签署日期:2024年9月09日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