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以下认证不应被视为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向委员会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交易法》第18条的责任约束,也不应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尽管将于本协议日期向委员会提交的GrafTech International Ltd.(“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10-K表格年度报告(“报告”)以一般方式并入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其他文件。
关于该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Timothy K. Flanagan,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我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