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32.1 |
RCM技术公司
所要求的证明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a)
本人,Bradley S. Vizi,内华达州公司(“公司”)RCM科技,Inc.的执行董事长兼总裁,兹证明,据本人所知:
(1)公司截至2025年3月29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定期报告(“10-Q表格”)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的要求;和
(2)表格10-Q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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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radley S. Vizi
Bradley S. Vizi
执行主席兼总裁
日期: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