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5
2019年7月30日
股份认购协议
关于普通股和D系列股份
万多多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
2019年7月30日
其中
| (1) | Wan Duoduo Limited,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Suite # 4-210,Governors Square,23 Lime Tree Bay Avenue,PO Box 32311,Grand Cayman KY1-1209,Cayman Islands(“公司”); |
| (2) | 万多多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九龙长沙湾道833号长沙湾广场二座8楼806室(“香港公司”); |
| (3) | 万乐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高Li Zhang路3号17号楼1单元201-A131(“外商独资企业”); |
| (4) | 北京鑫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丽泽101号B座B202室(“国内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统称为“中国公司”); |
| (5) | 附表1 A部分所列各方(“认购人”,各为“认购人”); |
| (6) | 附表1 B部分所列各方(“买方”,各为“买方”,连同认购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和 |
| (7) | 附表2中列出的各方(“创始人方”,各为“创始人方”); |
上面列出的每一方在此单独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然而
| (A) | 紧接完成前,本公司的法定资本为50,000美元,分为(i)383,496,821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其中68,304,281股已发行及流通;22,973,381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系列股份,所有这些都已发行和未偿还;30,994,766股B系列股票,每股面值0.0001美元;33,367,574股B +系列股票,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及29,167,458股C系列股票,每股面值0.0001美元,所有这些都已发行和未偿还。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均已缴足(或记为缴足)。紧接完成日期前本公司的资本总额载于本附件 B的A部分。集团公司及创办方的进一步详情载于附表2及附表3。本公司已采纳员工购股权计划(“ESOP”),根据该计划,本公司已预留总计 24,583,734股普通股,占本公司根据ESOP授予的购股权发行限制性股票或发行股份的完全稀释股本的12.04%,其中5,218,984股普通股已发行给Venus并由Venus以信托方式持有使命有限公司,罗健全资拥有的方正控股(“方正控股ESOP股份”)。 |
2
(b)在完成日期之前或之日,本公司已与Venus、Fun Kingdom、Wan Duodu Du Limited及Albert King Limited(统称“转让方”)订立若干股份回购协议(“股份回购协议”)”,每个人都是“转让人”),据此,本公司同意向转让方回购,且转让方同意向本公司出售和转让(“回购”)合共8,580,551股普通股,总代价为12,189,272.36美元,其中包含1,525,575股普通股由Venus Mission Limited以信托方式持有。
| (C) | 本公司特此同意向每位认购人发行和出售,且每位认购人特此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单独但非共同向本公司认购和购买认购股份(定义见下文)。 |
| (D) | 本公司特此同意向每位买方发行和出售,且每位买方特此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单独但非共同向本公司认购和购买所购股份(定义见下文)。 |
| (e) | 现特此同意如下: |
| 1. | 解释 |
| 1.1 | 在本协议中,包括独奏会和附表,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
“行动”具有附表4第11条赋予的涵义;
“额外完成”具有第3.4条赋予的含义;
“额外股份”具有第3.4条赋予的含义;
“协议”指本股份认购协议;
“附属公司”是指,就某人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受其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附属公司”一词具有与上述相关的含义。尽管双方承认并同意(x)名称“红杉资本”通常用于描述各种实体(统称,“红杉实体”)通过所有权或经营关系关联并从事与投资和证券交易相关的广泛活动,并且(y)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本协议对,或限制的活动,任何(i)红杉中国板块集团以外的红杉实体,主要在二级证券市场从事投资和交易的实体;红杉实体(或其普通合伙人或最终普通合伙人)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他是自然人 人,以及该人的亲属(包括但不限于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母和岳父以及兄弟姐妹),任何高级职员、董事红杉实体(或其普通合伙人或最终普通合伙人)及其亲属的雇员,(v)为免生疑问,任何红杉实体的任何投资组合公司以及任何红杉实体的任何附属投资基金或投资工具的投资组合公司。就上述而言,“红杉中国板块集团”是指所有红杉实体(无论是目前存在的还是未来成立的),主要专注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联且独家管理的公司红杉资本。
3
“关联人”是指,就任何人而言,(1)公司或组织(集团公司除外),该人是其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地,该公司或组织的任何类别股本证券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的记录或实益拥有人,(2)该人在其中拥有重大实益权益或担任受托人或类似身份的任何信托或其他遗产,或(3)该人的任何子女、兄弟、姐妹、父母或配偶,或任何孩子、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资产负债表日期”具有附表4第16条赋予的含义;
“董事会”或“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业务”是指本公司、其合并子公司和中国公司为3-12岁儿童开设的在线教育课程;
“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开曼群岛、香港或中国的商业银行被授权或要求关闭以开展常规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
“CFC”具有第6.2(a)条赋予的含义;
“守则”具有第6.2(a)条赋予的含义;
“完成”具有第4.1(a)条赋予的含义;
“完成日期”具有第4.1(a)条赋予的含义;
「条件」指第2条所载的完成先决条件;
“同意”包括批准、授权、豁免、备案、执照、命令、许可、许可、记录或注册、证书或声明,或向任何人(包括任何政府当局)的报告或通知;
“章程文件”具有附表4第13条赋予的涵义;
“控制”、“控制”、“受控”(或任何相关术语)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管理某人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合同、信贷安排或代理人,作为受托人、执行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就本定义而言,如果该First Person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持有该其他人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权,则该人应被视为控制另一人;
4
“转换股份”是指在转换任何D系列股份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披露方”具有第12.3条赋予的含义;
“国内公司”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环境索赔”具有附表4第19条赋予的含义;
“环境法”具有附表4第19条赋予的含义;
“ESOP”具有独奏会中赋予的含义;
“ESOP扩展”具有第2.1(r)条赋予的含义;
“股权证券”是指,对于作为法人实体的任何人,该人的任何和所有股本、会员权益、单位、利润权益、所有者权益、股权、注册资本和其他股权证券,以及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期权、看涨期权、承诺、转换特权,获得上述任何一项的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权利,或可转换为、可交换或可行使上述任何一项的证券。
“股权转让文件”具有第6.6(a)条赋予的含义;
“不可抗力事件”具有第19条赋予的含义;
“Everbay”指Everbay Investment Limited;
“附件”是指本协议的附件;
“财务报表”具有附表4第16条赋予的含义;
“FCPA”具有附表4第26条赋予的含义;
“创始人”或“创始人”具有附表2中规定的含义;
“Founder Holdco”或“Founder Holdcos”具有附表2中规定的含义;
“Founder Holdco ESOP股份”具有引述中赋予的含义;
“创始人方”或“创始人方”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Fun Kingdom”指Fun Kingdom Limited;
“GGV”是指GGV VII Investments,L.L.C.和GGV VII Plus Investments,L.L.C.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纪源董事”具有第2.1(i)条赋予的含义;
5
“集团公司”指本公司、香港公司、中国公司及其各自不时的附属公司,其详情载于附表3;
“集团公司”指其中任何一家;
“集团公司合同”具有附表4第10条赋予的含义。
“GSR”指GSR 2017 Opportunities(Singapore)PTE有限公司;
“Hike”指Hike Capital L.P.;
“HKIAC”具有第17.3条赋予的含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公司”具有序言所赋予的涵义;
“IDG”指IDG China Venture Capital Fund IV L.P.和IDG China IV Investors L.P.;
“赔偿协议”指纪源、本公司及纪源董事于完成日期或之前订立的董事赔偿协议,其形式及内容大致如本协议附件 J所载;
“可赔偿损失”具有第7.1条赋予的含义;
“受偿人”具有第7.1条赋予的含义,“受偿人”是指其中任何一个;
“投资者”或“投资者”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关键雇员”是指本协议附件 C中所列的雇员;
“Lightspeed”指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II,L.P.;
「管理权函」指本公司将于完成日期或之前向纪源发出的管理权函,其形式及内容大致如本协议附件 K所载;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i)对业务(目前开展和拟开展)、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事务、负债、状况(财务或其他)、财产、前景或结果的重大不利影响集团公司的经营情况,采取作为一个整体;任何担保人对任何交易文件履行该方在任何交易文件项下的重大义务的能力的重大损害;有效性的重大损害本协议的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对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担保人的可执行性。
“环境问题材料”具有附表4第20条赋予的含义;
6
“非披露方”具有第12.3条赋予的含义;
“Northern Light”指Northern Light Venture Capital V,Ltd.;
“陆上转移”具有第2.1(u)条赋予的含义;
“普通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
“人”是指任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遗产、信托、非法人组织、协会、公司、机构、公益公司、实体或政府机构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实体;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公司”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具有附表4第16条赋予的含义;
「优先董事」具有股东协议赋予的涵义。
“优先股股东”指优先股的持有人;
“优先股”指本公司的任何优先股,包括A系列股份、B系列股份、B +系列股份、C系列股份和D系列股份;
“专有资产”具有附表4第9(a)条赋予的含义;
“购买价格”是指12,189,272.36美元,共计5,026,525股普通股和3,554,026股D系列股份;
“购得股份”是指根据本协议向买方发行的总计5,026,525股普通股和3,554,026股D系列股份;
“买方”或“买方”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注册知识产权”具有附表4第9(a)条赋予的含义;
“相关期间”具有第6.1条赋予的含义;
“回购”具有引述中赋予的含义;
“重述的并购”指本协议附件 E所载的第六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不时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
“重组文件”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境内公司和/或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之间签订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选择权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授权书和配偶同意书。完成日期或之前的国内公司,实质上采用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形式和内容;
7
“限制期”具有第6.1(a)条赋予的含义;
“退货”具有附表4第18(a)条赋予的含义;
“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外管局”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公告”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14日发出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筹资和反向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及其与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实施措施或指南;
“SCC”指SCC Venture VII Holdco,Ltd.;
“附表”是指本协议的附表;
“A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B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B +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 +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C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C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D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D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股东协议”指认购人、本公司、香港公司、中国公司、创办方及若干其他订约方将订立的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其形式及内容大致如本协议附件 F所载;
“股份”指本公司所有股份,包括普通股、A系列股份、B系列股份、B +系列股份、C系列股份和D系列股份;
“股份回购协议”具有引述中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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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限制协议”指认购人、本公司、各发起方及若干其他方将分别订立的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份限制协议,其形式及内容大致如本协议附件 L所载;
“子部分F收入”具有第6.2(a)条赋予的含义;
“订阅者”或“订阅者”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认购价”指总计30,042,483股D系列股份的50,000,000美元或每股D系列股份1.66430988美元;
“认购股份”指根据本协议向认购人发行的共计30,042,483股D系列股份;
“税收可补偿损失”具有第7.2条赋予的含义;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股份回购协议、股东协议、重述并购、股份限制协议、重组文件、赔偿协议、管理权函、上述任何一项所附的附件以及任何其他文件、证书、以及与本协议及由此拟进行的交易相关的协议。
“转让人”或“转让人”具有引述中赋予的含义;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美元;
“Venus”指Venus Mission Limited。
“保证”是指第5条和附表4中规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担保人”是指创始人方和集团公司的统称,以及
“保证人”指其中任何一人;
“WFOE”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和
“外商独资企业注资金额”具有第6.18条赋予的含义;和
“书面决议”是指本公司股东以令认购人满意的形式作出的书面决议,其中本公司股东同意(其中包括)修改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并批准股东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公司董事会新董事的任命。
| 1.2 | 在本协议中: |
| (a) | 对陈述、条款、子条款、附表和附件的引用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子条款以及陈述、附表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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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凡提述任何法定条文或任何规则或规例(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均须解释为提述不时修订、更改、修改、合并或重新制定的条文,以及提述根据该法定条文订立的任何附属法例;
| (C) | 对缔约方的提及是指本协议的缔约方; |
| (四) | 表示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一种性别的词包括每种性别,提及人的词包括法人团体和非法人团体; |
| (e) | 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和 |
| (F) | 对“约定形式”中的文件的引用是指各方已经或可能不时同意其形式的文件。 |
| 1.3 | 独奏会、附表和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中明确规定的具有相同的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引用均应包括独奏会、附表和附件。 |
| 1.4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日期及时间之处,均指香港时间。 |
| 2. | 先决条件 |
| 2.1 | 每位投资者购买其部分认购股份和/或所购股份的义务并根据本协议第3条在完成日期支付其部分认购价和/或购买价应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为条件(取决于该投资者以书面形式绝对放弃任何酌情权或所有条件): |
| (a) | 书面决议已获本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正式批准及通过,并于完成时仍然有效及有效,并已据此通过本协议所附格式为附件 E的重述并购; |
| (b) |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投资者发行和配发认购股份和购得股份,签署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以及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已获得本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正式批准; |
| (C) | 方正控股公司、中国公司和香港公司均已向投资者提供股东决议和/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其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的真实副本,以批准执行交易文件这是一个派对,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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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股东协议的订约方(投资者除外)签署及交付以本协议所附表格作为附件 F的股东协议;
| (e) | 仅就认购人而言,从签署本协议至完成的所有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真实和正确,就好像它们是在完成时和完成时做出和重复的一样;而仅就买方而言,附表4A中规定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从签署本协议到完成始终保持真实和正确,就好像它们是在完成时和完成时做出和重复的一样; |
| (F) |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没有发生或发生任何事件,也没有存在合理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 (G) | 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均不得禁止完成交易文件中拟进行的任何交易; |
| (H) | 签订和履行交易文件所需的任何政府主管当局或任何其他人的所有同意,将在完成时完成的ESOP扩张以及其中拟进行的交易的实施已经获得,并在完成时仍然有效和有效; |
| (一世) | 本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使本公司董事会在完成后立即拥有八(8)名成员,其中一(1)名董事应由纪源指定(“纪源董事”),以及证据上述内容应已交付纪源; |
| (j) | 本公司已根据第4.3(e)和(f)条的要求向投资者交付经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本公司董事认证的本公司更新的股东名册和董事名册的副本; |
| (k) | 每名关键雇员均已与适当的集团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非竞争、非招揽、保密、专有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其格式大致如附件 G、附件 H-1和附件 H-2所示; |
| (升) | 除本协议或股东协议规定或预期外,未经股东事先书面同意,任何集团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在完成前均未通过任何决议,也未订立任何合同或承诺。投资者,为使本协议或股东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生效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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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本公司及创始人各自已向投资者交付日期为完成日期并由本公司董事及创始人签署的合规证书,以证明(i)本第2.1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并说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证人与将在完成时完成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公司和其他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各集团公司当时所有股权持有人(如适用)关于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书面批准,各集团公司应已向投资者交付投资者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此类文件的副本;附上 集团公司当时有效的章程文件,各集团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批准的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决议的副本,就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集团公司而言,在完成前不超过十五(15)天,适用当局出具的关于本公司的良好信誉证明副本,该实体的许可证。
| (n) | 集团公司与完成时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公司程序均已进行,令投资者合理满意,投资者已收到其合理要求的所有此类文件的副本原件或经认证或其他副本; |
| (哦) | 集团公司及创办方已履行并遵守本协议及附属协议所载的所有协议、义务及条件,而该等协议、义务及条件须由其于完成时或之前履行或遵守; |
| (p) | 董事赔偿协议(如附件 J所示)已正式签署并交付给相关各方; |
| (问) | 作为附件 K所附格式的管理权函已经正式签署并交付给有关各方; |
| (R) | 本公司及创办方已签署并向投资者交付本协议所附表格作为附件 L的股份限制协议; |
| (s) | 投资者已收到合理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集团公司已正式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许可和执照,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吨) |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的ESOP额外预留6,125,166股普通股用于发行,因此本公司在ESOP下的期权池将从24,583,734股普通股扩大至29,183,325股普通股(“ESOP扩大”); |
12
(u)创始人应分别与杜学谦和李妮签署并交付股份转让协议,据此杜学谦和李妮同意将其在境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创始人(“境内转让”),境内公司股东决议已正式通过,批准境内转让;
| (五) | 本公司与转让方已订立股份回购协议,本公司股东决议将正式通过以批准回购,且“交割”(定义见股份回购协议)应在之前或同时进行与本协议下的收盘;和 |
| (W) |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每一份重组文件均已由协议各方正式签署和交付。 |
| 2.2 |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019年7月31日(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可能相互同意的较晚日期)之前,第2.1条规定的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或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放弃)书面),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可以通过任何投资者或公司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由该方自行选择和酌情决定,此后本协议对投资者不再有效。 |
| 2.3 | 集团公司和发起方各自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在第2.1条规定的日期或之前满足条件。 |
| 3. | 认购股份协议 |
| 3.1 | 截至完成时,本公司已获授权(a)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其中33,596,509股指定为D系列股份,29,167,458股指定为C系列股份,33,367,574股指定为B +系列股份,30,994,766股指定为B系列股份,22,973,381股指定为A系列股份,其余349,900,312股指定为普通股;(b)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发行,33,596,509股D系列股份和5,026,525股普通股具有重述并购中规定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本公司应在完成和股东协议时正式采纳这些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c)为转换D系列股份保留至少33,596,509股普通股,为ESOP保留6,125,166股普通股。 |
| 3.2 | 于完成时,各认购人须以电汇方式将本协议附表1 A部分规定的总金额的即时可用资金电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支付其部分认购价。 |
| 3.3 | 于完成时,各买方应按本协议附表1 B部分规定的总额将即时可用资金转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支付其部分购买价格。 |
| 3.4 | 完成时,本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认购人有效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不附带任何费用、留置权、产权负担、股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申索或权益。 |
13
3.5完成时,本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买方有效配发和发行购得股份,不承担任何费用、留置权、产权负担、股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索赔或利益。
| 3.6 | 在完成后及之后的任何时间和不时,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完成后十五(15)个工作日或纪源同意的更长期限,本公司可在一次或多次额外交割时(每个“额外完成”),向创始人指定且GGV可接受的其他订阅者提供和出售,总计,12,016,993股D系列股份(“额外股份”),每股价格等于D系列发行价(定义见重述并购),条款和条件不比根据交易文件向认购人提供的条款和条件更优惠。 |
| 4. | 完成 |
| 4.1 | 在集团公司和创始人方满足(根据第2.2条履行或放弃,如果有)条件后,完成应在满足第2.1条规定的条件后七(7)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换电子文件和签名远程进行(“完成日期”),或在本公司与纪源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地点和时间(“完成”)。 |
| 4.2 | 于完成时,各认购人须个别但非共同: |
| (a) | 向本公司支付附表1 A部分与该认购人姓名相对的金额,方法是将该金额存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在完成日期有价(为免生疑问,该认购人在第4.2(a)条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已通过向公司交付银行确认副本,确认将认购价的相关部分电汇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得到满足);和 |
| (b) | 向本公司交付或促使向本公司交付认购人正式签署的交易文件的副本。 |
| 4.3 | 于完成时,各买方应单独但非共同: |
| (a) | 向本公司支付附表1 B部分与该买方姓名相对的金额,方法是将该金额存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在完成日期有价(为免生疑问,该买方在第4.3(a)条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通过向公司交付银行确认书的副本来履行,确认将购买价格的相关部分电汇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和 |
| (b) | 向本公司交付或促使向本公司交付买方正式签署的交易文件的副本。 |
| 4.4 | 于完成时,本公司须向认购人及买方交付: |
| (a) | 公司批准的董事会决议原件或真实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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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本协议和公司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本公司订立及履行每份该等文件,包括根据本协议条款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购得股份,以及向认购人及买方发行及交付股票;和
| (二) | 本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人数最多为八(8)名,其中一名为纪源董事保留。 |
| (b) | 书面决议的真实副本; |
| (C) | 截至完成日期的第2.1(m)条所述的合规证书; |
| (四) | 以认购人和购买人的名义为认购股份和购得股份发行的股票的真实副本(原件将在完成后尽快交付给认购人和购买人),代表公司正式签署并盖章; |
| (e) | 经更新以反映认购人和买方购买的认购股份和已购股份以及回购的公司股东名册副本,并由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公司董事核证; |
| (F) | 本公司董事名册的副本,经更新以反映根据第4.4(a)条任命的董事,并由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本公司董事核证;和 |
| (G) | 根据第2.1条的规定,所有其他文件的交付均作为明示条件。 |
| 5. | 陈述、保证和承诺 |
| 5.1 | 除例外附表中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在此共同和个别地向认购人声明、保证和承诺,附表4中列出的每一项事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均属真实,完整和正确,并且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直至并包括完成日期的所有时间都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
| 5.2 | 本公司特此向买方声明、保证并承诺,附表4A中所列的每项事项截至本协议日期均真实、完整和正确,并将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直至并包括完成日期一直有效真的,完整和正确。 |
| 5.3 | 每项保证均不影响任何其他保证,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管辖或限制任何其他保证的范围或应用。 |
| 5.4 | 各保证人承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购人其在完成前获悉的任何可能使任何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事项或事件。 |
15
5.5认购人因违反任何保证而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受认购人或代表认购人对任何集团公司事务进行的任何尽职调查或调查的影响。
| 5.6 |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或衡平法规则,认购人可能同意或影响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保证人的任何免责、弃权或妥协或任何类型的任何其他安排,尤其是保证,不得影响认购人对任何其他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
| 5.7 | 本协议的每一方在此分别向其他方陈述和保证其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权力和权限;本协议由他们签署和交付时,即构成该方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各自的条款强制执行。 |
| 5.8 | 每个保证人承诺,就涉及其知识或信息的任何保证而言,他/它已对该保证的标的物进行了最佳查询,并且他/它不知道、信息或相信该保证的标的物可能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 |
| 5.9 | 各保证人在此共同及个别地向认购人承诺履行和促使履行本协议,并承诺就任何未能按照本协议第7条履行本协议的行为向认购人作出赔偿。 |
| 6. | 完成后契约 |
各保证人特此向认购人共同及个别承诺如下。为免生疑问,担保人在本第6条项下的契约仅旨在作为认购人认购认购认购股份的诱因和对价的一部分,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买方购买已购股份的诱因和对价的任何部分。
| 6.1 | 竞业禁止 |
每位创始人承认,认购人同意投资于本公司并成为优先股股东,其基础是他对集团公司的持续和独家服务以及充分的奉献和承诺,并同意认购人应对该投资基础有合理保证。每位创始人在此向认购人承诺,他或他的任何联系人、被提名人、受托人等均不会直接或间接:
| (a) | 在相关期间以及相关期间届满后的两(2)年内(统称为“限制期”),参与、协助、建议、咨询、关注、从事或感兴趣的任何业务或实体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他人一致,在限制期内的任何时间与任何集团公司开展的业务存在竞争; |
16
(b)在限制期内,以任何方式招揽在限制期内是或曾经是任何集团公司的客户或客户的任何人在限制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该人提供与任何集团公司开展的任何业务类似或与之竞争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 (C) | 在限制期内,招揽或引诱,或努力招揽或引诱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员工或管理人员;或者 |
| (四) | 在任何时候向任何人披露或出于任何目的使用有关任何集团公司的业务、账户、财务、交易或知识产权的任何信息,或任何集团公司的或与任何集团公司有关的任何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 |
本第6.1条(a)、(b)、(c)和(d)段中的每项承诺均应视为独立于其他承诺,因此,如果其中任何一项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承诺在不受影响的范围内有效。
每位创始人在此明确承认并声明,他已适当考虑本第6.1条中规定的承诺,并认为这些承诺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并向每一位认购人保证并承诺,他不会质疑或质疑这些承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就本第6.1条而言,“相关期间”是指,就每位创始人和/或其联系人、被提名人、受托人等而言,他或其任何联系人、被提名人、受托人等是股东、董事、雇员和/或在任何集团公司的资本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合法或实益)。
| 6.2 | 税收契约 |
保证人共同及个别地向每个认购人承诺:
| (a) | 紧随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是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其任何继任者)(“法典”)中定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公司应至少每年就公司作为CFC的地位以及公司收入的任何部分是否为“F子部分收入”(定义见《守则》第952条)向其税务顾问进行适当询问(“F子部分收入”)。每个订阅者应与公司合理合作以提供有关该订阅者的信息和此类认购人的合伙人,以使公司的税务顾问能够确定此类认购人和/或任何此类认购人的合伙人作为《守则》第951(b)条所指的“美国股东”的地位。不迟于每个公司的纳税年度结束后两(2)个月,公司应向每个认购人提供以下信息:(i)公司的 截至该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结束的资本化表,以及关于公司作为CFC地位的报告。此外,公司应向每位订阅者提供访问此类其他公司信息的权限,以便该订阅者确定公司作为CFC的地位并确定该订阅者或该订阅者的任何合作伙伴是否需要在其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其按比例分配的公司F子部分收入,或允许此类订阅者或此类订阅者的合作伙伴以其他方式遵守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就上述而言,(i)“认购人的合伙人”一词是指该认购人的合伙人和/或成员以及该等合伙人和/或成员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所有者,以及“公司”是指公司及其任何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如果本公司由 公司的税务顾问或任何订阅者成为CFC的法律顾问或会计师,公司同意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避免产生F子部分的收入。如果公司的税务顾问或法律顾问或会计师确定公司为任何认购人为CFC,则公司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每年向任何认购人分配股息,金额等于公司任何收入的50%,如果该订阅者是第7701条中定义的“美国人”,则该收入将根据《守则》第951(a)条被视为分配给任何订阅者(a)(30)的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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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公司从未,并且据其在咨询其税务顾问后所知,就其完成发生的纳税年度而言,不会是以下含义中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守则第1297条。本公司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成为《守则》第1297条所指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与任何认购人或任何此类认购人的合作伙伴根据《守则》第1295条作出的“合格选择基金”选择或任何认购人或任何此类认购人的合作伙伴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1295条提交的“保护声明”有关-3、经修订(或其任何继承者),公司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本附件 D中提供的形式(或以反映适用法律变化可能需要的其他形式)向该认购人提供年度财务信息。 公司的每个纳税年度(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每个此类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0天),并应向此类订阅者提供访问此类其他公司信息的权限,以便提交此类订阅者或此类订阅者的合作伙伴与任何此类合格选择基金选择或保护声明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如果作出“合格选择基金”选择的任何认购人或任何此类认购人的合作伙伴必须根据《守则》第1293条将其在特定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按比例分配的公司收益和利润,公司同意向该认购人分配股息(不迟于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0天,或者,如果更晚,在该订阅者通知公司该订阅者的合作伙伴已被要求确认此类收入包含后90天),金额等于 至该订阅者将包括的金额的50%如果该认购人是《守则》第7701(a)(30)条中定义的“美国人”,并且该认购人做出了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有效且及时的“合格选择基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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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应采取此类行动,包括选择被视为公司或不选择被视为合伙企业,可能需要确保公司在任何时候都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公司应至少每年向其税务顾问进行适当的询问(并应就此类询问与每个认购人的税务顾问合作),以了解认购人或任何此类认购人的合作伙伴是否须遵守任何一方的报告要求或守则第6038条和第6038B条(公司应将此类决定的结果及时通知认购人),如果任何认购人或任何此类认购人的合作伙伴被公司的税务顾问或任何认购人的税务顾问确定为遵守第6038条和第6038B条之一或两者的报告要求,公司同意, 应相关订阅者的要求,向该订阅者提供履行该订阅者或该订阅者的合作伙伴在其下的义务所需的信息。
| 6.3 | 监管备案 |
集团公司、创始人方以及普通股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光速中国合伙人III、L.P.和GSR Ventures VI(Singapore)PTE有限公司和GGV)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当地完成向中国当局的所有备案和注册,包括但不限于向商务部的相关备案和注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局、海关和上述各政府部门的当地对应部门(如适用)。
| 6.4 | 提交重述并购 |
在完成后的十五(15)天内,重述的并购连同批准其通过的特别或书面股东决议应已正式提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
| 6.5 | 合规 |
各集团公司及发起方应促使各集团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不限于与电信业务、软件、运输、知识产权、反垄断、融资、税收、租赁、就业和社会福利和外管局第37号通知。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在完成后尽快,每个集团公司应尽最大努力获得(i)拥有、租赁、许可或使用当前或未来的财产和资产,以目前开展和打算开展的方式开展或开展其业务。在不损害上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完成后,应纪源的书面要求,相关集团公司应,创始人方应促使该集团公司: 尽合理的最大努力纠正任何不遵守适用法律的行为。
19
6.6购买境内公司股权的选择权
各认购人均有权选择指定一名中国居民(定义见外管局第.37通知),向境内公司当时的股东购买境内公司的部分股权,担保人应促使境内公司当时的股东将境内公司的该股权转让给该认购人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总名义对价为人民币1元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其他最低价格,以便该认购人在境内公司的持股比例与其在本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同。
| 6.7 | 普通股的可用性。 |
公司特此承诺,在任何时候都应提供,没有任何留置权,在转换认购股份时发行和交付本公司股本中不时在转换认购股份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或其他股份数量,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其法定股本,以提供足够数量的可在认购股份转换时发行的普通股。
| 6.8 | 本公司及香港公司的业务。 |
本公司的业务仅限于持有香港公司的股份或股权。香港公司的业务仅限于持有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份或股权。
| 6.9 | 中国公司的业务。 |
在开展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新业务之前,各集团公司应尽其合理的商业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和执行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新业务计划(包括至少三分之二(2/3)的批准)。优先董事),包括但不限于,雇用员工、租用办公空间、聘请法律和技术顾问以及从事其他惯常的商业活动。自完成起至新业务计划根据所有必要程序妥为修订为止,中国公司的业务将仅限于该业务。
| 6.10 | 投资者名称或标志的使用。 |
未经纪源事先书面同意,无论纪源当时是否为本公司股东,集团公司、其股东(不包括纪源)或创始人均不得使用、发布或复制纪源或任何类似名称名称名称,在其任何营销、广告或促销材料中或以其他方式用于任何营销、广告或促销目的的商标或徽标,除纪源对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和持股外(在任何此类情况下,不得披露总投资或单项投资金额、定价或持股比例,或本协议、股东协议的任何条款),限制性股份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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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D & O保险。
应纪源董事的要求,本公司应以不超过该保险平均市场价格的成本为纪源董事投保过失、违约、在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约定保险金额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 6.12 | 反海外腐败法。 |
各保证人共同及个别声明,其不得且不得允许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其任何或他们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经理、雇员、独立承包商、代表或代理人承诺、授权或作出任何付款给,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非美国官员)提供任何有价物品,在每种情况下,均违反FCPA、英国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每一创始人方和集团公司进一步声明,其应并应促使其每个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停止其所有或他们各自的活动,并纠正集团公司、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他们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经理、雇员、独立承包商、代表或代理人违反FCPA、英国 《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每一创始人方和集团公司进一步声明,其应且应促使其每个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系统、采购系统和计费系统),以确保遵守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
| 6.13 | 许可证和执照。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集团公司和创始人方应促使各集团公司:尽最大努力及时获得和维持所有必要的同意和许可,以开展正常业务过程或未来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开展的任何业务。
| 6.14 | 排他性。 |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未经纪源同意,集团公司和创始人方不得(i)与任何第三方讨论出售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证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与任何集团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该信息与该第三方对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证券的潜在投资有关,完成任何集团公司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证券的任何融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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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员工事宜。
中国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福利基金、社会福利、医疗福利、保险、退休福利和养老金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3-12岁儿童和青少年的教学和在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聘用具有3-12岁儿童和青少年教学和教育资格的员工。
| 6.16 | 税务事项。 |
中国公司应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的法律法规。
| 6.17 | 与间接转让有关的税收基础。 |
在完成后一百八十(180)天内,所有认购价均应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入外商独资企业,并向认购人提供证明相同的文件副本(该注入金额,“外商独资企业注资金额”)。各保证人共同及个别同意(i)如果任何认购人随后出售本公司股份,它应确保该认购人有权将该认购人支付的所有认购价应用于其在WFOE的股权(或股权成本)中的任何税务申报的间接基础,税务状况以及与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其他沟通,以确定任何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任何其他参照认购、购买和出售本公司股份的收益计算的税款,它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不采取任何立场 在其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通信中与上述第(i)条不一致(或以其他方式对其可信度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担保人应赔偿每位认购人因出售其股份而遭受的所有可赔偿损失,由于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确定的此类股份的计税基础低于此类认购人为此类股份支付的所有认购价,因此由相关中国税务机关向此类认购人征收。
| 6.18 | 雇佣协议和保密、非竞争和知识产权协议。 |
集团公司应促使创始人及其各自现任和未来雇员签订一份形式和内容令董事会满意的雇佣协议(包括至少三分之二(2/3)的被任命董事的赞成票)优先股持有人)。集团公司应促使创始人及其各自当前和未来的员工和顾问保密,形式和内容令董事会满意的非竞争和专有信息和发明协议(包括优先股持有人任命的至少三分之二(2/3)董事的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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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租赁。
完成后,担保人应尽快促使中国公司向当地主管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其租约以归档该等记录,以便中国公司的租约按照相关中国法律正确归档和登记。
| 6.20 | 知识产权。 |
集团公司应建立并维护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保护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在不限制前款一般性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完成与集团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标、专利、版权、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注册。公司尽快。集团公司和创始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充分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
| 6.21 | 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
完成后,创办人及集团公司须尽快促使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根据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缴足。
| 6.22 | 资产转让。 |
| (a) | 知识产权转让和商业合同。当本公司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募股前告知时,(i)境内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业务合同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转移到外商独资企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集团公司未来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应以WFOE的名义拥有,任何未来的商业合同均应由WFOE签订;外商独资企业应主要负责与业务相关的技术的研发。 |
| (b) | 员工调动。在完成后十二(12)个月内或认购人同意的任何较晚时间,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认购人要求的关键员工的雇佣关系应已转移至外商独资企业。 |
23
6.23外管局修订登记。
如果并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发起方应就其持有的普通股和优先股,保证人应促使普通股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Lightspeed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除外,GSR和GGV)就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公司融资修改和更新其在外管局的每项注册,并应向每位认购人及其律师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以完成此类修改注册。
| 6.24 | 签署和完成之间的契约。 |
| (a) | 在本协议日期至完成期间,除非认购人另有书面同意或就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达成一致,否则各集团公司应(i)在与过去惯例一致的日常过程中开展业务,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在到期时支付或履行其债务、税款和其他义务,将其资产保持在与其当前状况相当的状况、合理磨损、撕裂和折旧除外,尽合理的最大努力保持其现有业务组织的完整性,并保持其现有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服务可用,并保持其与客户、供应商和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的关系,(v)以其他方式定期向认购人报告其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来完成交易 本协议迅速考虑,包括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行动,使订阅者的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 |
| (b) | 从本协议之日起至完成,(i)本公司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购人任何针对任何集团公司已开始或威胁采取的行动,本协议各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任何违约、违规或不遵守任何陈述,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保证或承诺,以及每一方将立即向其他方提供与任何政府当局之间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进行的所有通信和查询以及向任何政府当局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
| 6.25 | 签署和完成之间的负面契约。 |
在本协议日期和完成之间,除非认购人另有书面同意或就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任何集团公司均不得(且保证人不得允许任何集团公司)(a)采取任何可能使任何保证在完成时不准确的行动,(b)放弃、解除或转让任何重大权利或索赔,(c)采取任何合理预期会严重损害集团公司价值的行动,(d)出售、购买、转让、租赁、转让、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e)发行,出售或授予任何股份,除非根据交易文件另有规定,(f)声明,就任何股份发行、作出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g)因借入资金或资本租赁承诺而产生任何债务,或承担或担保任何人的任何债务,(h)订立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与任何 关联方,除非根据交易文件另有规定,(i)任何集团公司合同的任何修改或终止,任何新合同的签订,如果在本协议日期生效,则本应成为重大合同,或任何章程文件下的任何修订或弃权;(j)与任何关键员工的任何薪酬安排或合同的任何变化,或采用任何新的ESOP,或对任何现有的ESOP进行任何更改;(k)会计方法或做法的任何变化或对其任何资产的任何重估;(l)授权、批准或同意上述任何一项。如果在完成前的任何时间,任何保证人获悉任何重大事实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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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任何方式与每个保证人提供的任何保证存在重大不一致,但须遵守例外表中的任何限定,
| (b) | 表明任何有保证的重要事实可能没有保证或可能具有重大误导性,或 |
| (C) | 可能会影响理性投资者作出审慎决定购买认购股份的意愿或认购人准备为认购股份支付的代价金额, |
该保证人应立即向订阅者发出书面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订阅者可以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并且不会损害任何权利订阅者根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可能拥有的,前提是,如果(i)上述(a)、(b)或(c)中描述的事件不会、导致或合理预期导致负面影响,在每种情况下,此类事件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治愈,则本协议不得根据本第6.27条终止。如果本协议在上述(a)或(b)的情况下终止,或在上述(c)的情况下,当此类事实或事件由公司引起时,仅在任何保证人欺诈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终止,各保证人应共同及个别地向认购人赔偿其因以下原因而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开支 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谈判、准备和终止。
| 6.26 | 陆上转运 |
在完成后尽快但不迟于完成后两(2)个月,境内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应促使境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登记境内转让。
| 6.27 | 股权质押登记 |
在完成后尽快但不迟于完成后三(3)个月,国内公司应:其他担保人应促使境内公司就重组文件中相关股权质押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股权质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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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业务终止
完成后,中国公司应尽快尽其合理的商业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所有押金、预付款、就过去由中国公司开展的在线玩具租赁业务向客户收取的会员费及其他类似费用(如有)。
| 6.29 | 7号公告下的税收。 |
Venus Mission Limited应且保证人应促使Venus Mission Limited履行与从万多多女神有限公司、万多多有限公司、金星控股有限公司购买本公司股份有关的预扣税,和泰和树叶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文”)的要求,尽快但不迟于完成后三(3)个月,Venus Mission Limited应且保证人应促使Venus Mission Limited完成(或促使相关卖方完成)支付7号文规定的适用税费。
| 6.30 | 注册地址。 |
完成后,集团公司应尽快及担保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将其注册地址更改为其开展业务的地址,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主管部门(如适用)完成相关备案登记。
| 6.31 | 设立分支机构。 |
完成后,集团公司应尽快并由担保人促使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实际开展业务的西安和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 7. | 赔偿 |
| 7.1 | 本协议的保证人共同及个别承诺全额赔偿认购人、其联系人、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有限合伙人、成员、股东、律师(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人员)、代理人和代表(每个人都是“受偿人”,统称为“受偿人”),并使此类受偿人免受所有直接损失、责任、成本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可赔偿损失”)的伤害,这些损失、责任、成本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可赔偿损失”)可能由他们中的任何人因以下原因而遭受或招致由于以下任何一项: |
| (a) | 任何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税务和公司注册事宜的保证)在所有方面都不真实、正确或准确,或者没有在任何时候都得到完全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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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违反或违反此处包含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的行为;
| (C) | 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对认购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前提是该等认购人和/或其联系人不承担责任,或对任何集团公司提出索赔;和 |
| (四) | 第6条中的任何约定以及本协议中的任何其他承诺或义务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或完全遵守。 |
| 7.2 | 尽管有上述规定,保证人应始终共同和个别地对受偿人进行赔偿并使他们免受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或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和所有可赔偿损失的损害:(x)已向国内公司和任何其他集团公司提出或以后可能提出的任何税收索赔,全部或部分与发生的任何事件或赚取的任何收入、利润或收益有关,国内公司和任何集团公司在完成时或之前应计或收到,(y)任何政府当局对任何集团公司作为受让人、继承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税款的所有责任,或与完成前发生的事件或交易有关的同谋,以及(z)因本协议附表4第18条中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违反保证而产生的所有税款责任,以及任何 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或开支以及国内公司和任何集团公司可能因调查、评估或抗辩任何索赔、解决任何税收索赔而适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境内公司就税收索赔提出索赔并为境内公司或其他集团公司作出仲裁裁决或判决的任何法律程序,以及任何此类仲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无论此类税款是否应向任何其他人征收或归属于任何其他人(“税收可补偿损失”),但前提是保证人对任何税务事项(如果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
| (a) | 以此类税收可补偿损失在此类税收可补偿损失发生后三十(30)天内迅速得到纠正,而无需追索任何集团公司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
| (b) | 在财务报表(定义见附表4)中明确披露此类税收可补偿损失的范围内; |
| (C) | 如果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发生在集团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并与之相关,但须遵守适用法律; |
| (四) | 如果负债仅因财务报表中就负债作出的拨备或准备金因完成后宣布的具有追溯效力的税率增加而不足而产生;或者 |
| (e) | 以因完成后生效且具有追溯效力的立法而产生的责任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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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尽管例外清单中包含任何内容,但各集团公司应始终共同和个别地赔偿每个受偿人,并使每个受偿人免受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可赔偿损失:或基于或源于(i)未支付或少支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款,与在完成前侵犯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任何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侵权索赔,或任何诉讼、诉讼、由于不遵守完成前存在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合同而导致的未决或威胁的仲裁或其他法院程序,即使责任是在完成后实际发生的)。
| 7.4 | 如果任何受偿人认为其提出的索赔可能导致任何保证人根据本第7条承担义务,则应立即通知保证人,具体说明提出此类索赔的依据、相关的重要事实对此,以及所主张的索赔金额。与本第7条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第17条解决。 |
| 7.5 | 为免生疑问,各保证人特此同意并承诺,他/它将做所有此类事情并采取所有此类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政府当局提出的任何申请和注册,以及政府当局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保护措施。订阅者,确保双方就交易文件项下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达成的协议具有完全效力。 |
| 7.6 |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不存在欺诈、任何保证人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如果针对他们中的任何人的任何个人索赔不超过10,000美元(就集团公司而言)和20,000美元(就创始人方而言),则任何保证人均不承担任何保证和陈述项下的责任)。为免生疑问,如果可赔偿损失总额超过10,000美元(就集团公司而言)或20,000美元(就创始人方而言),则保证人应承担全部可赔偿损失。尽管此处包含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没有任何创始人方的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创始人方的最大责任应限于创始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的百分之一(100%)公司。不存在欺诈、任何人的故意不当行为 保证人,受偿人无权向创始人方提出任何索赔,除非自完成之日起两(2)年内已向每一创始人方发出书面通知。 |
| 7.7 | 本第7条不应被视为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因违反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寻求衡平法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和/或具体履行)任何虚假陈述。 |
| 7.8 | 保证人在本第7条项下的义务在完成后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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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购所得款项
| 8.1 | 双方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认购D系列股份的所得款项将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指示使用,因为它应根据股东协议组成,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集团公司的资本支出、设备购买、招聘、研发和一般营运资金提供资金,特别是用于扩展现有业务线。 |
| 9. | 可分割性和生存 |
| 9.1 |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时候无效、非法、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
| 9.2 | 集团公司及创办方的责任将在完成后继续有效。 |
| 10. | 整个协议 |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完整协议和谅解,并取代所有先前的条款清单、建议、陈述、保证、协议或承诺,无论是口头的、书面或其他方式,且任何一方均未依赖或有权依赖任何此类条款清单、建议、陈述、保证、协议或承诺。
| 11. | 本质时间和补救措施和豁免 |
| 11.1 | 时间是本协议的关键。 |
| 11.2 | 任何一方在行使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时,不得延迟或遗漏: |
| (a) | 影响该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或者 |
| (b) | 作为对它的放弃而运作。 |
| 11.3 | 单独或部分行使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不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 |
| 11.4 | 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 |
| 11.5 | 双方同意并理解,金钱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任何其他方违反本协议的受害方,本协议应具有明确的可执行性,并且任何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应成为临时或永久禁令或限制令的适当对象。此外,本协议的每一方均放弃对此类违约或威胁违约在法律上有足够补救措施的任何索赔或抗辩。 |
29
12.公告
| 12.1 | 认购人对本公司认购股份的投资和认购,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投资的存在以及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本协议之前的条款清单和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应为机密信息,除非事先获得认购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集团公司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向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披露。 |
| 12.2 | 尽管有第12.1条的规定,每个集团公司都可以向其员工、投资银行家、贷方、会计师、律师、业务合作伙伴、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善意的潜在投资者披露投资条款,在每种情况下,仅当这些人或实体负有适当的保密义务。为免生疑问,除向上述获准人士披露外,集团公司均不得披露与认购股份有关的投资金额、本公司的估值、认购人在本协议和股东协议项下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公司对任何人的股本结构,除非事先获得认购人的书面同意。 |
| 12.3 | 如果任何一方在法律上被迫(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法律和法规)进行第12.1和12.2条不允许的披露,该方(“披露方”)应及时向其他方(“非披露方”)提供该事实的书面通知,以便适当的一方可以寻求(在其他方的合作和合理努力下)保护令、保密处理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披露方应仅提供法律要求的那部分信息,并应尽合理努力获得可靠保证,即在任何非披露方合理要求的范围内对此类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
| 13. | 任务和对应物 |
| 13.1 | 本协议对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受让人和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 |
| 13.2 | 每个订阅者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利益和义务转让和转让给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此处包含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利益。除上述情况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
| 13.3 | 本协议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签署本协议的副本订立,并可通过电子pdf或传真传输方式交付,所有这些均应视为一份相同的协议,每一份均应视为原件。 |
30
14.通知和其他通讯
| 14.1 | 根据本协议发出或作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被视为有效发出:(a)在亲自交付给被通知方后,(b)当通过确认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时,如果在收件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发送,如果没有如此确认,则在下一个工作日,(c)在通过注册或认证发送后五(5)天邮寄,要求回执,预付邮资,或(d)在向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公司存款后一(1)天,指定次日送达,并附有收据的书面验证。所有通信均应发送至各方的地址,或发送至本协议附表5中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或地址,或随后根据本第14.1条发出的书面通知进行修改。 |
| 15. | 进一步保证 |
每一方应不时应要求自行承担费用(视情况而定),以其他方满意的形式执行或促使执行所有行为和/或执行或促使执行所有文件,其他方可能会合理要求以充分实施本协议并确保其他方充分受益于本协议中授予其他方的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
| 16. | 成本和费用 |
| 16.1 | 各方应承担其因协商、准备、执行和实施本协议及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而产生的法律、财务和所有其他费用;但前提是本公司不仅应自行承担与本协议有关的成本和费用,还应在完成时支付,或者如果完成因完全归因于保证人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则应尽快支付,纪源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最高不超过150,000美元。 |
| 17. | 管辖法律和管辖权 |
| 17.1 | 本协议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其条款应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和执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 |
| 17.2 |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有效性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或索赔,应首先通过此类争议、争议或索赔的各方协商解决。此类协商应在本协议一方向其他相关方提交此类协商的书面请求后七(7)天内开始。如果在此类协商开始后的三十(30)天内争议无法解决,则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并通知另一方。 |
| 17.3 | 仲裁应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主持下在香港进行。应有三(3)名仲裁员。此类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在提出或收到仲裁要求后的三十(30)天内各自选择一(1)名仲裁员。此类仲裁员应自由选择,当事人的选择不应限于任何规定的名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应选出第三名仲裁员。如果仲裁的任何一方在选定第一名仲裁员后三十(30)天内未指定同意参与的仲裁员,则相关任命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作出。 |
31
17.4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仲裁庭应适用仲裁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但是,如果该规则与本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有关仲裁员任命的规定相抵触,则以本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准。
| 17.5 | 本协议的每一方均应与争议的任何一方合作,充分披露并提供该方要求的与此类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的完整访问权限,仅受对收到请求的一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保密义务的约束。 |
| 17.6 | 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 |
| 17.7 | 如果可能,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初步禁令救济。 |
| 18. | 发现者的费用 |
除例外情况表中披露的情况外,每一方(a)向本协议的其他方声明并保证,其未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聘请任何发现者或经纪人,(b)特此同意就任何经纪人或其他人或公司的发现者费用性质的任何佣金或补偿(以及费用以及针对此类责任或声称的责任进行抗辩的费用),由赔偿方或其任何雇员或代表负责。
| 19. | 不可抗力 |
如果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或其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其后果超出双方的控制、预防或避免范围,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阻碍履行其项目,受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五(5)天内提供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有效的书面证据,以支持本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或将延迟履行的原因。此类文件必须由上述事件发生地的公证处签发。尽管有上述规定,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i)尽一切合理努力补救这种情况,并尽可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此前提下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二) 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暂停的义务。
–执行页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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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 公司: | 万多多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 | ||||
| 头衔:导演 | ||||
| 香港公司: | 万多多香港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 | ||||
| 头衔:导演 | ||||
| 外商独资企业: |
万乐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玩乐多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 | ||||
| 职称:法定代表人 | ||||
| 加盖印章: | ||||
| 国内公司: | 北京新耕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心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 | ||||
| 标题。法定代表人 | ||||
| 加盖印章: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创始人方:
| 金星使命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罗健 |
|
| 姓名:罗健 | ||
| 头衔:导演 | ||
| 罗健(罗剑) | ||
| 签名: | /s/罗健 |
|
| 趣王国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单泽兵 |
|
| 姓名:单泽兵 | ||
| 头衔:导演 | ||
| 单泽兵(单泽兵) | ||
| 签名: | /s/单泽兵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 订阅者和购买者: | GGV VII Investments,L.L.C。
作者:GGV Capital VII L.L.C.,其经理 |
|||
| 签名: | /s/斯蒂芬·海德曼 |
|||
| 姓名:斯蒂芬·海德曼 | ||||
| 标题:事实上的律师 | ||||
| GGV VII Plus Investments,L.L.C。 | ||||
| 作者:GGV Capital VII Plus L.L.C.,其经理 | ||||
| 签名: | /s/斯蒂芬·海德曼 |
|||
| 姓名:斯蒂芬·海德曼 | ||||
| 标题:事实上的律师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 订阅者: | SCC Venture VII Holdco,Ltd。 | |||
| 签名: | /s/叶小慧娃 |
|||
| 姓名:叶小惠娃 | ||||
| 标题:授权签字人 | ||||
| 日期:2019年7月30日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 订阅者: | IDG中国风险投资基金IV L.P。 | |||
| 作者:IDG China Venture Capital Fund IV Associates L.P., 其普通合伙人 |
||||
| 作者:IDG China Venture Capital Fund GP IV Associates Ltd., 其普通合伙人 |
||||
| 签名: | /s/何志成 |
|||
| 姓名:Chi Sing Ho | ||||
| 标题:授权签字人 | ||||
| IDG China IV Investors L.P。 | ||||
| 作者:IDG China Venture Capital Fund GP IV Associates Ltd., 其普通合伙人 |
||||
| 签名: | /s/何志成 |
|||
| 姓名:Chi Sing Ho | ||||
| 标题:授权签字人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 订阅者: | 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II,L.P。 | |||||
| 作者: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II GP,LLC, 其普通合伙人 |
||||||
| 签名: | /s/群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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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董事总经理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 订阅者: | 北极光创投V,Ltd。 | |||||
| 签名: | /s/杰弗里·D·李 |
|||||
| 名称: | ||||||
| 职位: | 授权签字人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 订阅者: | HIKE CAPITAL L.P。 | |||||
| 签名: | /s/石旭 |
|||||
| 名称: | ||||||
| 职位: | 授权签字人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 订阅者: | 恒湾投资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吴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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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吴亚军 | ||||||
| 头衔:导演 | ||||||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 采购员: | GSR 2017机会(新加坡)PTE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朱晓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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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
| 职位: | ||||||
| GSR印章.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且直到GSR 2017 Opportunities(Singapore)Pte. Ltd.在本协议的相应签名页上加盖印章,否则本协议将不会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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