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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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版 |
序号:DGSX2023062962

信贷额度协议
收件人:厦门朴朴文化有限公司、黄卓琴、魏莉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一般条款
首次授信额度业务范围及分类
| 1.1 | 授信业务范围 |
本协议项下,受托人可以向设保人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业务、贸易融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代理衍生品交易等单项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理业务)。本协议项下个人授信业务可同时包含单一授信业务和授信额度。
| (1) | 本协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入本外币资金,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
| (2) | 本协议项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是指贷款人为借款人购买商业不动产而给予借款人的贷款, |
承授人接受的用于机器设备或厂房的建设和翻新、经营场所装修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币及本币贷款。
| (3) | 本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已在贷款人开立存款账户的债务人开具票据,向贷款人申请承兑审查批准,并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融资。 |
| (4) |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业务是指受益人向出押人提出的申请。设保人以开立银行保函、出具保证承诺、签订保证合同等形式为受益人或指定第三方的融资、投标、履约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 (5) | 本协议所称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受益人向设保人提出申请,设保人向受益人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开立国际信用证(即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业务、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打包贷款业务、出口福费廷业务、进口福费廷业务、进口预付款业务、国内预付款业务、出口OA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卖方福费廷业务、国内信用证买方福费廷业务,以及其他国际或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
| (6) | 本协议所称担保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包括两种情形:为承兑人担保贴现是指债权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和期限内为债务人签发承兑的、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信贷业务;为持有人担保贴现是指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信贷业务并在一定期限和限度内达到要求。 |
| (7) | 本协议所称衍生产品代理交易,是指受托人作为委托人,在自愿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委托设保人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衍生产品是指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金融合同。合约的基本类型包括期货、互换(交易所)、期权等,以及具有上述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衍生工具。 |
1.2授信业务分类
| (1) | 借款及融资业务:本协议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以及包装贷款业务、出口福费廷业务、进口福费廷业务、进口预付款业务、国内预付款业务、出口OA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国内信用证卖方福费廷业务、国内信用证买方福费廷业务中的贸易融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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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统称借款、融资业务。
| (2) | 银行授信业务: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担保业务,以及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开立国际信用证、开立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业务,以下统称为银行授信业务。 |
第二笔授信额度
| 2.1 | 设保人同意根据本协议向承授人提供授予额。授予金额详见本协议第二十二条。本协议项下以多种币种授予时,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金额为本外币合计金额。 |
第三条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 3.1 | 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详见本协议第二十三条。受助人应当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授信业务。受助人向债权人申请超过授信额度使用期限的,债权人有权拒绝。 |
| 3.2 | 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债权人同意继续向债务人提供授信额度的,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
| 3.3 | 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协议的终止事件。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的个人授信业务,继续按照本协议规定及相关个人授信文件的约定履行。发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履行。 |
第四条信用额度的使用
| 4.1 | 本协议中关于授信额度的任何约定及本协议项下的单项授信批准文件,不得表明债权人必须按照约定额度实际向债务人授信。债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授信额度。债务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在本协议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对于债务人的每一次申请,债权人有权根据内外部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监管要求、债权人内部授信政策、审批意见、担保条件执行情况或债权人资金流动性等因素),逐笔审批是否授信。 |
| 4.2 |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根据此前有效的“授信额度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其个别授信文件,将受让人与债权人发生的授信余额进行合并,视为本协议项下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3本协议,本协议项下信用额度不得占用。 |
| 4.3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与第三方以保证金、存单(拟与债权人开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作为质押担保形式提供的担保对应的授信金额,不计入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但该部分授信仍受本协议约束,为其签署的相应授信文件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个别授信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 4.4 | 多个受托机构共同发生本协议项下债务的,任何受托机构均可在不通知或征得其他受托机构同意的情况下,独立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单一授信业务。任何受托机构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授信余额均计入本协议项下授信总余额,所有受托机构对上述授信总余额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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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单一授信额度业务需签署的文件
| 5.1 | 受助人向贷款人申请本协议项下单笔授信业务时,应向贷款人提交相应的申请和/或贷款 |
贷款收据和/或与贷款人签订的相应合同/协议(统称个人授信文件)。上述单项授信文件均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5.2 | 个人授信文件应具备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且不限于: |
| (1) | 个人授信业务的类型、授信金额、期限、用途; |
| (2) | 个人授信业务的借款利率、利率调整方法和结算方式; |
| (3) | 个人授信业务借入资金的支付方式; |
| (4) | 申请个人信贷业务需支付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
| (5) | 个人授信业务的还款方式; |
| (6) | 收件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 (7)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呈现的其他内容。 |
| 5.3 | 不同单项授信文件约定的本协议项下借款、融资业务具体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单(无银行授信类型具体业务借款凭单的,以具体业务申请为准,下同)约定为准。 |
第六条开展个人授信业务的前提
| 6.1 | 受款人按债权人委托办理单笔授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1) | 本协议已生效; |
| (2) | 将公司的文件、文件、印章、相关人员名单、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签字样本及个别授信文件等资料储备给授信人,并补齐相关凭证; |
| (3) | 按授信设保人要求开立开展个人授信业务所需的账户; |
| (4) | 出借人要求提供担保(包括保证金形式的担保)的,担保合同保持有效,并办理了法定审批、登记、交付或者备案手续; |
| (5) | 提款前向授信设保人提交个人授信文件和授信用途的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
| (6) | 个人授信审批文件规定的开展此项业务的其他前提条件; |
| (7) | 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上述条件的确立,并不意味着设保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有支付资金或提供银行授信的义务。但是,如果上述条件未得到满足,设保人有权拒绝受让人的提款申请,但设保人同意支付资金的情况除外。
| 6.2 | 本协议项下受益人首单授信业务申请日不得超过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发放和注销全部授信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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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利息计提和利率调整(适用于借贷和融资业务)
| 7.1 | 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借款利率调整方式及具体借款、融资业务结算方式由个人授信文件约定。 |
| 7.1.1 | (适用于人民币贷款)本协议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不含当日)前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相应基点执行。 |
| 7.1.2 | (适用于外币贷款)本协议项下外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北京时间)9:00前从路透取得的相应期限、种类最新利率加减相应基点执行。 |
| 7.2 | 利息收集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借款利息按个人授信批准文件的规定,从转入借款收款账户的借款资金中支取。
日起,按实际发放金额和使用天数计算。利息需在结算日计算,计入当期。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息计算的基数是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每日利率=年利率/360(例外:以港元、新加坡元及英镑借款,每日利率=年利率/365)。
7.3借款利率调整方法的种类
| 7.3.1 | 固定利率是指在债务履约期内执行不受法定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影响的利率。 |
| 7.3.2 | 浮动利率是指在债务履约期内,由于可能的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的调整而可能发生变化的执行利率,但在约定的调整日前按原执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不作重新调整。 |
| (1) | 本协议项下人民币贷款发生浮动利率调整的,按年度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提款日满一年后的对应日。调整月份与贷款提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若按季度调整,调整日期分别为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按月调整的,调整日期为每月1日。在调整日,贷款人根据调整日(不含当日)前最近一期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和本协议项下单项授信额度单据约定的加/减点值确定新的贷款利率,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
| (2) | 本协议项下外币贷款如发生浮动利率调整,若按年调整,调整日期为每年12月21日;若按季调整,调整日期为每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若按月调整,调整日期为每月21日。在调整日,贷款人将根据当日9:00(北京时间)前从路透获得的适用于同期限同利率类型的最新利率和相同加/减点数值重新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或根据个别信贷文件约定的对应于相同币种同期限的最新贷款利率重新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
7.4罚息
| 7.4.1 | 收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包括贷款人申报提前到期时),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个人授信业务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境内预付款业务,为预付款手续费率,下同)上浮50%收取罚息,直至收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受贷人将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至受贷人结清贷款本息之日止,按个别授信业务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上浮100%收取罚息。如贷款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按照本协议规定和个别授信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罚息也将相应调整。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较高罚息收取罚息。 |
| 7.4.2 | 对于收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第7.4.1条规定的罚息利率收取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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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借入资金的支付(适用于借贷和融资业务)
| 8.1 | 借入资金的支付方式类型 |
| 8.1.1 | 承授人委托支付,即承授人根据承授人的退出申请和支付委托,通过承授人账户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个人信用文件约定用途的承授人的交易对方。 |
| 8.1.2 | 收款人自主付款,即出借人根据收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收款人账户后,收款人自主将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收款人交易对手方。申请提款后,如果受款人对外支付资金、信用等级等条件发生变化,贷款人有权变更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
| 8.1.3 | 变更支付方式或变更委托支付方式下对外付款的金额、收款人、借款用途等的,受托人
应向出借人提供书面变更申请,同时提出重新付款申请并提交相关交易材料,以证明资金用途。 |
| 8.2 | 借入资金支付标准 |
根据本协议,当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贸易融资业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时,必须采用托管支付方式;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时,必须采用托管支付方式。在上述托管支付标准内,出借人在申请单一授信业务时,有权提出更严格的托管支付标准。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中选择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的,出借人有权变更支付方式或者暂停借款资金的支付和支付。本协议项下借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在相关单项授信文件中约定。对于协议项下应以托管方式支付的资金,借款人不得自主支付。
| 8.3 | 受托支付借入资金的具体要求 |
| 8.3.1 | 被委托方采取委托支付方式的,受托方应提供委托支付的书面委托单证,即授权委托受托方在借款资金划入受托方指定账户后,直接将借款资金支付至受托方指定的交易对方账户,符合个人信用单证约定的用途。 |
| 8.3.2 | 采用委托付款方式的,受托方在付款时,应当向债权人提供其付款账户、交易对方账户信息、付款金额,以及付款符合个人信用单证约定的预定用途的证明。受托方应当保证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因受托方提供的交易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受托方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义务的,债权人不承担责任,受托方在本协议项下已发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
| 8.3.3 | 受托支付的执行 |
| (1) | 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在受托方提交委托支付授权书及相关交易材料、受托方审议通过后,通过受托方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受托方的交易对手方。 |
| (2) | 债权人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提供的目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交易材料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或者存在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补充、更换、说明或者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债务人提交债权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相关交易材料前,债权人有权拒绝相关资金的支付和支付。 |
| (3) | 交易对方账户银行退款,导致债权人无法按照债务人的付款授权及时向交易对方支付借款资金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交易对方账户银行返还的资金,债务人特此授权债权人予以冻结。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重新提交付款授权书和用途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交易材料。 |
| (4) | 收款人不得通过将出借人的委托支付分解为较小金额的方式规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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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借款资金拨付后,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等交易凭证、营业成本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其他经营性流动资金支出证明材料等。 |
| 8.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
| (1) | 收款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以拆成小额的方式逃避出借人的委托付款。 |
| (2) | 受援方信用状况下降或主业盈利能力较弱; |
| (3) | 借款资金使用不正常; |
| (4) | 收款人未按出借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
| (5) | 受托人违反本条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
第九条偿还(适用于借贷和融资业务)
| 9.1 | 还款方式 |
| 9.1.1 | 本协议项下借款、融资业务的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具体业务的还款方式,在个人授信审批文件中规定: |
| (1) | 固定利率付息、一次还款方式: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付息日为当日个人授信批件结算日。借款人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
| (2) | 还本付息方式:还款日和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
| (3) | 等额还款方式:借款人等额分期偿还贷款本金。还款日、付息日与个人授信协议约定的结算日相同。借款人支付一期本息。首期还款日在具体业务申请中明确,最后一期到期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支付剩余本息。计算公式: |
每期还本付息金额=借入本金/总偿还期+借入余额×月利率
| (4) | 等额本息方式:借款人等额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付息日与个人授信协议约定的结算日相同。借款人支付一期本息。首期还款日在具体业务申请中明确,最后一期到期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支付剩余本息。计算公式: |

| 9.1.2 | 收款人应当在还款日和付息日的前一天,将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及其他到期款项足额存入在贷款人开立的还款账户。出借人有权在还款日和付息日主动转账,或要求收款人配合办理相关转账手续。 |
| 9.2 | 还款账户 |
个人授信审批文件中对还款账户信息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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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偿还贷款的顺序 |
经双方另有约定,在受款人同时发生贷款本息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权确定还本付息的顺序;分期还款的,在相关业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项下存在多笔到期、逾期贷款的,出借人有权确定受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受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多笔到期借款协议的,出贷人有权决定受贷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协议的先后顺序。
资金回收账户的监管
| 9.4 | 收款人应以其作为账户持有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回收账户,收款人的资金回收应记入该账户。收款方应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流入流出信息。债权人有权要求收款方说明资金回收账户大额异常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并对账户进行监管。受助人资金回收账户的信息,应当在个人授信文件中予以规定。 |
提前还款
| 9.5 | 除非受贷人需要提前还款,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贷款人有权决定提前还贷金额的先后顺序,已按原约定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提前还贷部分的,以部分还贷之日起剩余本金为基础重新确定还本付息。出贷人同意受贷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在个人信用单证中约定违约金的标准。 |
第十条预付款利息(适用于银行授信业务)
| 10.1 | 在银行信贷业务到期前或因受益人及时向设保人付款,导致设保人需要对外付款时,设保人应当为设保人对外付款存入足额的备付金或保函。设保人也有权主动借记设保人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对外支付的备付金。因备付金或担保不足而由设保人对外付款的,承授人应结清上述预付款。自预付款之日起,设保人有权按每日0.05%的预付款利率对预付款金额收取预付款利息,并按本款规定的预付款利率收取复利。 |
第十一条保证
| 11.1 | 受赠人应按设保人的要求提供担保。关于具体担保方式,设保人和保证人应当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
| 11.2 | 以存款作担保 |
| 11.2.1 | 债权人在实际开展本协议项下的某项单项授信业务时,可视具体情况向债务人收取部分资金作为担保。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开立担保账户,将债权人要求的担保存入担保账户。担保金额和担保账户信息在个人信用单据中约定。 |
| 11.2.2 | 担保资金进入担保账户后,将予以冻结,视同特定,转给受让人占有。由担保资金担保的受让人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受让人不得请求退出。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及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共同视为受让人根据本协议向出押人提供的质押担保。 |
| 11.2.3 | 上述保证金担保质押的担保范围包括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可能的罚款、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公证费、律师费及费用)等。 |
| 11.2.4 | 受让人未能清偿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提前宣告到期债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设保人有权直接在上述担保账户中扣减担保进行清偿,无需通知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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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声明和承诺
| 12.1 | 收件人申报如下: |
| (1) | 接收方合法登记并合法存续,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
| (2) | 本协议的执行和履行以受托人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受托人已获得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文件要求的合法有效授权,不会违反任何对受托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受托人已获得或将获得执行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相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
| (3) | 受益人申请与债权人开展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
| (4) | 受赠人未向设保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项; |
| (5) | 受托人及其任何股东或关联企业不涉及任何清算、破产、重整、合并(被合并)、分立、重整、解散、减资或类似法律诉讼,也不存在可能导致该法律诉讼的情形; |
| (6) | 接收方未涉及任何可能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也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其涉及该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的情形; |
| (7) | 受托人的重大资产均不存在被强制执行、扣押、扣押、冻结、留置、监管措施等情形。 |
也没有发生任何可能导致适用此类措施的情况。
12.2接收方承诺如下:
| (1) | 及时履行对承授人的支付结算责任; |
| (2) | 按出借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出借人报告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应当确保持续满足出借人要求的财务指标; |
| (3) | 受托机构借款项目及本协议项下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4) | 受让人已就其担保义务与本协议保证人订立或将订立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的,该协议不损害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
| (5) | 接受债权人的资信检查和监督,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债务人自主付款的,应当按债权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 |
| (6) | 发生可能影响受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资产债权重大转移等可能对受款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征得出借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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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出现下列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
| a. | 受援方或担保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
| b. | 进行任何形式的合资、外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拟上市或其他经营方式的任何变更; |
| c. |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查封、扣押、监管财产或担保物,或在担保物上设立新的担保; |
| d. | 停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等 |
| e. | 股东、董事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涉及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
| f. | 受托人发生其他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
| g. | 存在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
| (4) |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向设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凭证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
| (9) | 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
| (10) | 本协议项下发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时,设保人进入出口退税质押账户结清本协议项下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债务后,有权立即扣除出口退税资金; |
| (11) | 本协议及单项授信文件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授信设保人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
第十三条受托机构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披露
| 13.1 | 收款人为债权人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确定的关联客户的,收款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报告超过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
| 13.2 | 受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保人有权单方面决定中止给予受助人尚未使用的授信,并提前收回部分。 |
要么已全部使用但未结清的授信额度,要么要求100%担保: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将银行有大量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进行贴现或质押,获取银行资金或授信额度;发生重大并购重组的,如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性;意图通过关联交易规避银行债权;《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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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违约条款及处理
| 14.1 | 下列任何事项均构成或被视为本协议项下受托人的违约事件: |
| (1) | 收款人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对设保人的付款和结算义务; |
| (2) |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借款资金或未将所得资金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 |
| (3) | 受托人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违反受托人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 |
| (4) | 出现第12条规定的情形时。2.本协议6,如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且借款人未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更换担保人; |
| (5) | 受援国信用状况下降,或受援国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恶化,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指标约束或其他财务协议; |
| (6) | 承授人及其关联人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保人或其他机构协议项下违约;承授人及其关联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协议项下违约; |
| (7) |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条款或发生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人或其他机构的其他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
| (4) | 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自然灾害、事故、市场变化等)造成担保物灭失、损坏或价值降低,受托人未按设保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物或未提前偿还相当于担保物折旧价值的贷款金额; |
| (9) | 受托人停业或发生解散、撤销、破产; |
| (10) | 收货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者其资产被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或者被司法机关或者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或者采取处罚措施,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
| (11) | 受托人的主要出资人作为个人或者关键管理人员的异常变更、消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
| (12)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债务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形; |
| (13) | 指定资金回收账户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入流出且受益人未提供出借人认可的说明材料的; |
| (14) | 根据出借人的合理判断,已发生其他可能对出借人在单一信贷业务下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并对业务的持续履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这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汇率、利率、行业、相关衍生品市场等)、政策法规(货币、金融、行业、区域发展等)、他国政治局势、金融形势、与单一业务履约或借款人经营相关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单一业务履约涉及的其他方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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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发生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权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
| (1) | 要求受托人或者保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约行为; |
| (2) | 声明本协议项下借款融资业务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目立即到期; |
| (3) | 无论本协议项下银行授信业务的履约条件是否已到期或已达成,均需提前要求受托人按设保人要求足额存入担保金; |
| (4) | 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受托人与出押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或解除; |
| (5) | 要求受托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
| (6) | 受托人在设保人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存单、理财资金等,下同),用于清偿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出押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无需提前通知受托人。账户内未到期资金视为到期,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账户币种与信贷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照扣款时设保人适用的外汇汇率折算,汇率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
| (7) | 要求受托人提供新的担保和/或更换担保人; |
| (4) | 行使留置权; |
| (9) | 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
| (10) | 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受益人罚息、垫付利息和复利; |
| (11) | 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采取的其他措施。 |
| 14.3 | 如本协议包含多个受托人,当任何受托人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发生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设保人有权对所有受托人采取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违约救济措施。 |
第十五条权利保留
| 15.1 | 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责任的,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或免除该等义务或责任。 |
| 15.2 | 一方在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的任何容忍、延期或拖延,不影响其在本协议及法律法规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放弃该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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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 16.1 |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
| 16.2 | 经双方同意,本协议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
| 16. |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
| 16.4 | 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监管部门要求发生变化,设保人不能履行协议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设保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监管部门要求的变化,终止或者变更本协议的履行。因该等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或变更导致设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的,设保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17.1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17.2 | 争议管辖机构和解决方式以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准。争议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
| 17.3 | 因纠纷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保证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证书费、翻译费、估价拍卖费、执行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因争议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行政复议、举报、刑事举报或任何救济措施而发生的任何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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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 18.1 | 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有效证据,以债权人按照自身业务规定出具并记录的会计凭证为准。 |
| 18.2 |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债权人与被债权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债权人与债权人就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转让确认如下: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债权人向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自出具之日起对债权人生效;债权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约定债权人有权单方接受债权受让方的委托,继续对债权人的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进行管理。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债权人将资金从债权人和担保人账户直接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代表债权人和担保人为该债权催收、提起诉讼和采取保全措施等。债权人直接划转应付款项的,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有权直接从债权人和担保人在债权人指定还款账户及其他账户划转资金,用于支付债权人和担保人应付的到期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无需通知债权人和担保人。 |
| 18.3 | 未经设保人书面同意,受让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 18.4 | 设保人因业务需要,需要委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或将本协议项下业务转让给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管理的,受让人特此同意。设保人授权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承担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并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的争议以该机构的名义向本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
| 18.5 |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设保人承担的费用外,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费用由承授人承担。 |
| 18.6 |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本协议依法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 18.7 | 如果本协议的某一条款或某一条款的某一部分现在或将来无效或成为无效,则该无效条款或无效部分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
| 18.8 | 债权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及债务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备适当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债权人也有权为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的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债务人的相关信息。 |
| 18.9 | 收款方同意,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第三方办理与本协议相关的辅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系统开发维护、票据等相关凭证的印制、邮寄、催收逾期债务、财产评估等法律法规允许委托外部人操作的其他事项),收款方同意由债权人根据本协议办理收款方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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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述第三方提交办理委托事项的材料。
| 18.10 | 出借人认为必要时,借款人应当完成本协议的公证。这种公证应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借款人承诺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
| 18.11 | 本协议第二部分有关授信业务特别条款的规定与第一部分一般条款有不一致之处的,以第二部分的规定为准。 |
第二部分部分授信业务特别条款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特殊条款
| 19.1 |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受贷人除满足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
| (1) | 受赠人已向设保人提交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和其他必须合法取得的批准文件。 |
| (2) | 收件人已向设保人提交了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截至提款日的最近财务报表。 |
| (3) | 拟发放贷款同比例资本金已全部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投入金额相匹配。 |
| (4) | 单笔付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或等值外币)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监督、评估、质检等三家第三方机构签署的书面文件,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 |
第二十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特殊条款
| 20.1 |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
| (1) | 单一授信业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在单一授信文件中约定。 |
| (2) | 个人授信单据中的承兑协议编号是指授信设保人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上记载的“承兑协议编号”,与个人授信单据的“编号”内容不相同。 |
| 20.2 | 收款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前,除满足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 (1) | 收件人已提供经设保人验证的交易合同正副本及相关贸易背景交易材料; |
| (2) | 受让人已按个人授信单证要求提供担保质押; |
| (3) | 受赠方已按设保人的规定一次性支付了敞口管理费。 |
| (4) | 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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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 利率和罚息 |
| (1) | 收款人向出押人申请承兑汇票时,应向出押人支付相当于汇票面额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
| (2) | 收款人向设保人申请承兑汇票时,应当按照设保人的规定向设保人支付敞口管理费。敞口管理费按个人申请承兑及担保金额与银行存单质押金额的差额计算。敞口管理费率在个人信用单证中约定,接收人应在验收前足额缴纳。 |
| (3) | 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收款人未足额补款,无论持票人是否提示付款,都将导致设保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这笔垫款占用了出押人的信贷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日期为银行承兑汇票上载明的到期日的次日。 |
第二十一条担保业务特别条款
| 21.1 | 开立保函并收取手续费 |
| (1) | 设保人接受设保人的申请并按设保人的要求开立保函或提供其他形式的银行保函的,开立保函或提供其他形式的银行保函的具体情况以设保人出具的保函或其他银行保函文件中的约定为准。本文件内容详见个人授信文件附件“担保文件样本”。 |
| (2) | 收款人将按时向设保人支付开立担保函的手续费。这笔费用的计算依据、标准和方法,按照设保人的有关规定执行。手续费的具体支付金额和方式,在个人信用单证中予以规定。对于签单时无法预见的、开立保函后发生的、应由收款人承担的费用,由收款人按设保人要求的金额和方式支付给设保人。 |
| 21.2 | 保函内容的修改 |
| (1) | 受益人需要修改担保的,应当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采用出借人向受益人提供的格式)。 |
| (2) | 保函变更涉及出借人认为需要增加担保的金额、币种、利率、期限或其他条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增加保函保证金,和/或要求借款人取得反担保人书面申请的签字同意,和/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出借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变更申请。 |
| (3) | 受益人如需修改保函相关文字,应一次性向担保人支付保函修改费人民币300元。 |
| (4) | 担保的变更不改变受益人在个人授信文件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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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国外付款和利息 |
收款人同意,在个人授信单证项下担保业务发生债权且受益人的债权单证经授信设保人审查同意符合担保协议的情况下,授信设保人有权直接付款,无须征求收款人同意。
| 21.4 | 受援方的补充承诺 |
| (1) | 设保人在担保函相关文本中作出的任何承诺、对权利的任何限制、产生的任何费用等,均应受让人的请求作出。设保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应由承授人承担。设保人有权直接从受让人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结算,无须事先通知受让人。 |
| (2) | 保函委托其他银行转存/转存的,受益人同意承担保函转存/转存项下保证人向转存/转存银行承担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
| (3) | 担保所依据的标的合同、标的交易的执行、终止等影响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情形,收款人应当立即通知保证人; |
| (4) | 未经设保人书面同意,受让人不得修改出具担保所依据的标的合同内容。 |
| (5) | 受让人应当配合设保人办理对外担保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
| (6) | 担保业务项下的函件、单证及其他通信在邮政投递、电信传输或其他传输过程中发生丢失、延误、错误、损坏等风险,设保人因使用第三方服务而产生的风险由承授人承担。 |
| 21.5 | 关于开立保函的补充协议 |
设保人对单证、凭证办理涉及的标的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不承担赔偿责任。设保人在办理单证、凭证时,不对单证、凭证的真实性和邮寄过程中的延误、遗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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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特别条款
(以下特殊条款有选择权时,方框内“内”表示申请,“×”表示不申请)第二十二条授信额度、最高债权金额
| 22.1 | 债权人根据本协议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额度(本金)为:币种:
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金额:(大写)四百万元整。 |
| 22.2 | 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最高限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率波动造成的相关损失、受让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手续费、电信费、收费等费用)、实现债权或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用、执行费、公告费、估价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分别为: |
货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字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本协议确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23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20日。
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年度审核
本协议项下信用额度是否需要年度审核:
授信额度每年进行年度审核。在授信额度年审时,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担保条件等情况进行重新审查。经年审通过后,借款人可继续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个人授信业务。
是还是不是?
第二十五条连带责任(收件人为二人以上当事人时适用)
本协议项下所有受托人是否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本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有;
是还是不是?
第二十六条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
拟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该区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生效的仲裁规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出借人所在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提交仲裁时,双方同意由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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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服务协议
| 27.1 | 根据本协议向收件人发送的通知、信函、数据电文等,应发送至以下地址、联系人和/或电子通信终端。收件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者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交付仍然有效。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收件人联系人:MenK Share LimitedContact Number:0592-5968189 Contact Address:厦门市湖里区木厝路5号邮政编码:361000收件人(M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服务,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
手机/短信:/传真:
微信号:
| 邮箱:afc@cpop.cn |
收件人联系人:黄卓林(身份证号:362201197808210813)联系电话:13599518650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木鹿5号836单元邮政编码:361000
收件人(M同意,区不接受)接受电子投递。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手机/短信:13599518650传真:
微信号:_-邮箱:afc@cpop.cn
收件人联系人:魏利亚(身份证号:452501198004267446),家庭电话:_ 13599518650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木鹿5号836单元邮政编码:361000
收件人(米宜勇)同意接受电子投递。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 手机/短信: | 13599518650传真: | |
| 微信号: | 邮箱:afc@cpop.cn |
本协议受托人超过两人且收货地址、联系人和/或电子通讯终端不一致的,可以“
他同意相应的收货地址、联系人和/或电子通讯终端
| 27.2 | 前一条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或电子通信终端,也应是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与收件人工作通讯、文件交换、公证机关和争议解决等有关的一切相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一切通信、强制执行公证、债权转让、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申请支付令、实现留置权特别程序、仲裁程序等)的送达地址。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寄出的,自信件送达邮局的第三天起视为送达。以短信/传真/微信/邮件方式发送的,当前述电子文件内容被发件人准确复制填写到电子终端信息并进入收件人数据电子接收系统而未被系统退回时,视为送达。 |
| 27.3 | 本协议的服务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整体或其他条款有效性变化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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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其他约定
| i. | 发件人违约事件及处理 |
| 1.1 | 受托人的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双方应当对信息进行处理。收件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被委托人及时采取纠正和补救措施。 |
| 1.2 | 收件人发现受托人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的,有权拨打受托人客服热线400-858-8888。 |
增加政治隐性债务,处理好
受援方不得违反约定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旦发现受方违反约定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单方面终止向受方提供的融资,并声明本协议项下融资业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2)终止已签订的融资合同的支付;(3)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iii.H黄金定盘
| 3.1 | 提前还款的处罚 |
申请人在符合银行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微型、小型企业分类标准的情况下申请退出的,应当向银行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批准后,免除提前还款违约金。
| 3.2 | 银行承销敞口管理费 |
自2021年11月26日起,收款人在办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认定的小微企业分类标准的,贷款人免收敞口管理费。
| 3.3 | 抵押评估费 |
| 3.3.1 | 设保人位于EE价格E线E区域的E位置。本协议项下货物按线路估价的,估价费用由设保人承担。 |
| 3.3.2 | 无法使用行EI的,“ST如同实际E,产品费用E在上述小微企业提交银行贷款申请1的日期(含)后由i报告1期冲抵”,评估费用由出借人承担。国家和监管部门有更新要求的,按最新监管要求执行。 |
| 3.3.3 | 受托方(保证人)受托进行评估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3.2且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受托方(担保人)可凭发票向债权人申请费用补偿。 |
| 3.3.4 | 不必要的联机H3。3.2、H FH费用由发款人(付款人)承担。 |
| 3.4 | 保险费 |
| 3.4.1 | 抵押物的财产保险 |
| (1) | 设保人为产权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或求偿人)的,保险费由设保人和承保人(抵押人)按2:8的比例共同承担。 |
| (2) | 被保险人(人)为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或求偿人)的,保险费由受保人(抵押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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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 | 设保人为承保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由设保人承担。 |
| 3.4.3 | 受保人按照代理人相关制度要求约定购买E险的,保险费由受保人承担。 |
| 3.4.4 | 其他险种约定 |
| 3.5 | 公证费 |
对按照相关涉人制度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微型、小型企业融资业务,公证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熊,设保人熊/%。受让人自行安排强制执行公证的,受让人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要求设保人分担偿还费用。
| 3.6 | 担保修改费 |
收件人需要修改保函相关文字的,保函修改费用及支付标准在个人信用单证中约定。
| 3.7 |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 |
收款人向出押人申请承兑汇票时,手续费、其标准和支付由个人信用单证约定。
| 3.8 | 其他收费协议 |
iv.附则
| 4.1 | 对于信贷资金购房,如发现信贷资金H用于房地产领域,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取信贷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 4.2 | 收件人e应当了解:(1)收件人了解增材信贷资金关于增材信贷对象的政策,认可增材信贷资金通过降低贷款条件或增加融资额度等方式在融资中发挥了增材信贷作用,自愿申请增材信贷资金的增材信贷融资服务;(2)收件人了解增材信贷资金的收费原则和标准,自愿支付增材信贷资金的增材信贷服务费,并批准增额信贷资金的增额信贷服务在获得经批准的增额信贷融资金额后终止;(三)增额信贷资金主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逾期的,无论信贷提供人是否获得增额信贷资金的风险补偿,均不影响信贷提供人向增额信贷对象、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权利。增额授信对象、共同借款人、保证人不得以授信机构获得增额授信基金风险补偿为由主张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 |
21
第二十九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下方没有俄文文字。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协议》签字页】
收件人确认,收件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设保人相关人士已提醒收件人,在签署本协议前,收件人可要求设保人相关人士就任何条款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澄清,设保人相关人士已就收件人就相关条款提出的问题和信息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澄清。接收方现在完全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含义。因此,接收方经过慎重考虑,同意接受所有条款和条件。
22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3年6月20日签署。
